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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5009系列(2010版,有更新)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5009系列(2010版,有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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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5009系列

(2010版,已根据卫生部2010年5月26日勘误说明进行更新)

此标准汇编由食品伙伴网整理完成,欢迎下载。本汇编共收录2010版的GB/T 5009系列标准7个,pdf格式,有书签方便查看,共计68页。

标准目录:

GB 5009.3-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5-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2-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4-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1和B1的测定

GB 5009.33-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和硝酸盐的测定

GB 5009.93-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硒的测定

5009系列新标准于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免责声明:

本汇编中收集的所有标准均来源于互联网,仅供食品同行交流学习,请勿作他用,本站不承担任何技术及版权问题。

如有疑问请与我们联系:foodstandard@https://www.wendangku.net/doc/b9530303.html,,QQ:3639866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09.3—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

Determination of moisture in foods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 5009.3-2003《食品中水分的测定》和GB/T 14769-1993《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本标准与GB/T 5009.3-2003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增加了卡尔费休法作为“第四法”;

——对直接干燥法中的温度范围进行了修改;

——明确了第一法和第二法公式中的单位;

——对减压干燥法的适用范围进行了修改。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5009.3-1985、GB/T 5009.3-2003;

——GB/T 14769-19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中直接干燥法适用于在101 ℃~105 ℃下,不含或含其他挥发性物质甚微的谷物及其制品、水产品、豆制品、乳制品、肉制品及卤菜制品等食品中水分的测定,不适用于水分含量小于0.5 g/100 g 的样品。

减压干燥法适用于糖、味精等易分解的食品中水分的测定,不适用于添加了其它原料的糖果,如奶糖、软糖等试样测定,同时该法不适用于水分含量小于0.5 g/100 g的样品。

蒸馏法适用于含较多挥发性物质的食品如油脂、香辛料等水分的测定,不适用于水分含量小于 1 g/100 g的样品。

卡尔?费休法适用于食品中水分的测定,卡尔?费休容量法适用于水分含量大于1.0×10-3 g/100 g的样品,卡尔?费休库伦法适用于水分含量大于1.0×10-5 g/100 g的样品。

第一法 直接干燥法

2原理

利用食品中水分的物理性质,在101.3 kPa(一个大气压),温度101 ℃~105 ℃下采用挥发方法测定样品中干燥减失的重量,包括吸湿水、部分结晶水和该条件下能挥发的物质,再通过干燥前后的称量数值计算出水分的含量。

3试剂和材料

除非另有规定,本方法中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

3.1盐酸:优级纯。

3.2氢氧化钠(NaOH):优级纯。

3.3盐酸溶液(6 mol/L):量取50 mL盐酸,加水稀释至100 mL。

3.4氢氧化钠溶液(6mol/L):称取24 g氢氧化钠,加水溶解并稀释至100 mL。

3.5海砂:取用水洗去泥土的海砂或河砂,先用盐酸(3.3)煮沸0.5 h,用水洗至中性,再用氢氧化钠溶液(3.4)煮沸0.5 h,用水洗至中性,经105 ℃干燥备用。

4仪器和设备

4.1扁形铝制或玻璃制称量瓶。

4.2电热恒温干燥箱。

4.3

干燥器:内附有效干燥剂。 4.4

天平:感量为0.1 mg 。 5 分析步骤

5.1 固体试样:取洁净铝制或玻璃制的扁形称量瓶,置于101 ℃~105 ℃干燥箱中,瓶盖斜支于瓶边,加热1.0 h ,取出盖好,置干燥器内冷却0.5 h ,称量,并重复干燥至前后两次质量差不超过2 mg ,即为恒重。将混合均匀的试样迅速磨细至颗粒小于2 mm ,不易研磨的样品应尽可能切碎,称取2 g ~10 g 试样(精确至0.0001 g ),放入此称量瓶中,试样厚度不超过5 mm ,如为疏松试样,厚度不超过10 mm ,加盖,精密称量后,置101 ℃~105 ℃干燥箱中,瓶盖斜支于瓶边,干燥2 h ~4 h 后,盖好取出,放入干燥器内冷却0.5 h 后称量。然后再放入101 ℃~105 ℃干燥箱中干燥1 h 左右,取出,放入干燥器内冷却0.5 h 后再称量。并重复以上操作至前后两次质量差不超过2 mg ,即为恒重。

注:两次恒重值在最后计算中,取最后一次的称量值。

5.2 半固体或液体试样:取洁净的称量瓶,内加10 g 海砂及一根小玻棒,置于101 ℃~105 ℃干燥箱中,干燥1.0 h 后取出,放入干燥器内冷却0.5 h 后称量,并重复干燥至恒重。然后称取5 g ~10 g 试样(精确至0.0001 g ),置于蒸发皿中,用小玻棒搅匀放在沸水浴上蒸干,并随时搅拌,擦去皿底的水滴,置101 ℃~105 ℃干燥箱中干燥4 h 后盖好取出,放入干燥器内冷却0.5 h 后称量。以下按5.1自“然后再放入101 ℃~105 ℃干燥箱中干燥1 h 左右……”起依法操作。

6 分析结果的表述

试样中的水分的含量按式(1)进行计算。

1003

121×??=

m m m m X …………………………………………………… (1) 式中: X ——试样中水分的含量,单位为克每百克(g/100g);

m 1 ——称量瓶(加海砂、玻棒)和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

m 2 ——称量瓶(加海砂、玻棒)和试样干燥后的质量,单位为克(g );

m 3 ——称量瓶(加海砂、玻棒)的质量,单位为克(g )。

水分含量≥1 g/100 g 时,计算结果保留三位有效数字;水分含量<1 g/100 g 时,结果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7 精密度

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得超过算术平均值的5 %。

第二法 减压干燥法

8 原理

利用食品中水分的物理性质,在达到40 kPa ~53 kPa 压力后加热至60 ±5 ℃℃,采用减压烘干方法去除试样中的水分,再通过烘干前后的称量数值计算出水分的含量。

9仪器和设备

9.1真空干燥箱。

9.2扁形铝制或玻璃制称量瓶。

9.3干燥器:内附有效干燥剂。

9.4天平:感量为0.1 mg。

10分析步骤

10.1试样的制备:粉末和结晶试样直接称取;较大块硬糖经研钵粉碎,混匀备用。

10.2测定:取已恒重的称量瓶称取约2 g~10 g(精确至0.0001 g)试样,放入真空干燥箱内,将真空干燥箱连接真空泵,抽出真空干燥箱内空气(所需压力一般为40 kPa~53 kPa),并同时加热至所需温度60 ℃±5 ℃。关闭真空泵上的活塞,停止抽气,使真空干燥箱内保持一定的温度和压力,经4 h后,打开活塞,使空气经干燥装置缓缓通入至真空干燥箱内,待压力恢复正常后再打开。取出称量瓶,放入干燥器中0.5 h后称量,并重复以上操作至前后两次质量差不超过2 mg,即为恒重。

11分析结果的表述

同6。

12精密度

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得超过算术平均值的10 %。

第三法蒸馏法

13原理

利用食品中水分的物理化学性质,使用水分测定器将食品中的水分与甲苯或二甲苯共同蒸出,根据接收的水的体积计算出试样中水分的含量。本方法适用于含较多其他挥发性物质的食品,如油脂、香辛料等。

14试剂和材料

甲苯或二甲苯(化学纯):取甲苯或二甲苯,先以水饱和后,分去水层,进行蒸馏,收集馏出液备用。

15仪器和设备

15.1水分测定器:如图1所示(带可调电热套)。水分接收管容量5 mL,最小刻度值0.1 mL,容量误差小于0.1 mL。

1. 250 mL 蒸馏瓶;

2. 水分接收管,有刻度;

3. 冷凝管。

图1 水分测定器

15.2 天平:感量为0.1mg 。

16 分析步骤

准确称取适量试样(应使最终蒸出的水在2 mL ~5 mL ,但最多取样量不得超过蒸馏瓶的2/3),放入250 mL 锥形瓶中,加入新蒸馏的甲苯(或二甲苯)75 mL ,连接冷凝管与水分接收管,从冷凝管顶端注入甲苯,装满水分接收管。

加热慢慢蒸馏,使每秒钟的馏出液为两滴,待大部分水分蒸出后,加速蒸馏约每秒钟4滴,当水分全部蒸出后,接收管内的水分体积不再增加时,从冷凝管顶端加入甲苯冲洗。如冷凝管壁附有水滴,可用附有小橡皮头的铜丝擦下,再蒸馏片刻至接收管上部及冷凝管壁无水滴附着,接收管水平面保持10 min 不变为蒸馏终点,读取接收管水层的容积。

17 分析结果的表述

试样中水分的含量按式(2)进行计算。

100×=

m

V X ……………………………………………………(2) 式中: X ——试样中水分的含量,单位为毫升每百克(mL/100 g )(或按水在20 ℃的密度0.998,20 g/mL 计算质量);

V ——接收管内水的体积,单位为毫升(mL );

m ——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

以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表示,结果保留三位有效数字。

18 精密度

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得超过算术平均值的10 %。

第四法 卡尔·费休法

19 原理

根据碘能与水和二氧化硫发生化学反应,在有吡啶和甲醇共存时,1 mol 碘只与1 mol 水作用,反应式如下:

C 5H 5N ·I 2 + C 5H 5N ·SO 2 + C 5H 5N + H 2O + CH 3OH → 2C 5H 5N ·HI + C 5H 6N[SO 4CH 3]

卡尔·费休水分测定法又分为库仑法和容量法。库仑法测定的碘是通过化学反应产生的,只要电解液中存在水,所产生的碘就会和水以1:1的关系按照化学反应式进行反应。当所有的水都参与了化学反应,过量的碘就会在电极的阳极区域形成,反应终止。容量法测定的碘是作为滴定剂加入的,滴定剂中碘的浓度是已知的,根据消耗滴定剂的体积,计算消耗碘的量,从而计量出被测物质水的含量。 20 试剂和材料

20.1 卡尔·费休试剂。

20.2 无水甲醇(CH 4O ):优级纯。

21 仪器和设备

21.1 卡尔·费休水分测定仪。

21.2 天平:感量为0.1 mg 。

22 分析步骤

22.1 卡尔·费休试剂的标定(容量法)

在反应瓶中加一定体积(浸没铂电极)的甲醇,在搅拌下用卡尔·费休试剂滴定至终点。加入10 mg 水(精确至0.0001 g),滴定至终点并记录卡尔·费休试剂的用量(V )。卡尔·费休试剂的滴定度按式

(3)计算:

V

M T =………………………………………………………………………(3) 式中:

T ——卡尔·费休试剂的滴定度,单位为毫克每毫升(mg/ mL );

M ——水的质量,单位为毫克(mg );

V ——滴定水消耗的卡尔·费休试剂的用量,单位为毫升(mL )。

22.2 试样前处理

可粉碎的固体试样要尽量粉碎,使之均匀。不易粉碎的试样可切碎。

22.3 试样中水分的测定

于反应瓶中加一定体积的甲醇或卡尔·费休测定仪中规定的溶剂浸没铂电极,在搅拌下用卡尔·费休试剂滴定至终点。迅速将易溶于上述溶剂的试样直接加入滴定杯中;对于不易溶解的试样,应采用对

滴定杯进行加热或加入已测定水分的其他溶剂辅助溶解后用卡尔·费休试剂滴定至终点。建议采用库仑法测定试样中的含水量应大于10 μg ,容量法应大于100 μg 。对于某些需要较长时间滴定的试样,需要扣除其漂移量。

22.4 漂移量的测定

在滴定杯中加入与测定样品一致的溶剂,并滴定至终点,放置不少于10 min 后再滴定至终点,两次滴定之间的单位时间内的体积变化即为漂移量(D )。

23 分析结果的表述

固体试样中水分的含量按式(4),液体试样中水分的含量按式(5)进行计算。

100)(1×××?=M

T t D V X ……………………………………………………(4) 100)(21×××?=

ρ

V T t D V X ……………………………………………………(5) 式中: X ——试样中水分的含量,单位为克每百克(g /100 g );

1V ——滴定样品时卡尔·费休试剂体积,单位为毫升(mL );

T ——卡尔·费休试剂的滴定度,单位为克每毫升(g/ mL );

M ——样品质量,单位为克(g );

2V ——液体样品体积,单位为毫升(mL );

D ——漂移量,单位为毫升每分钟(mL/min );

t ——滴定时所消耗的时间,单位为分钟(min );

ρ——液体样品的密度,单位为克每毫升(g/ mL)。

水分含量≥1 g/100 g 时,计算结果保留三位有效数字;水分含量<1 g/100 g 时,计算结果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24 精密度

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得超过算术平均值的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09.4—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

Determination of ash in foods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 5009.4-2003《食品中灰分的测定》和GB/T 14770-1993《食品中灰分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与GB/T 5009.4-2003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本标准不适用淀粉及其衍生物中灰分的测定;

——按照样品不同灰分含量,修改了称样量;

——按照GB/T 14770-1993增加了含磷量较高的豆类及其制品、肉禽制品、蛋制品、水产品、乳及乳制品中灰分的测定;

——修改了计算公式;

——修改了精密度。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5009.4-1985、GB/T 5009.4-2003;

——GB/T 14770-19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除淀粉及其衍生物之外的食品中灰分含量的测定。

2原理

食品经灼烧后所残留的无机物质称为灰分。灰分数值系用灼烧、称重后计算得出。

3试剂和材料

3.1乙酸镁[(CH3COO)2Mg·4H2O)]:分析纯。

3.2乙酸镁溶液(80 g/L):称取8.0 g乙酸镁(3.1)加水溶解并定容至100 mL,混匀。

3.3乙酸镁溶液(240 g/L):称取2

4.0 g乙酸镁(3.1)加水溶解并定容至100 mL,混匀。

4仪器和设备

4.1马弗炉:温度≥600 ℃。

4.2天平:感量为0.1 mg。

4.3石英坩埚或瓷坩埚。

4.4干燥器(内有干燥剂)。

4.5电热板。

4.6水浴锅。

5分析步骤

℃℃下灼烧0.5 h,冷却至5.1坩埚的灼烧:取大小适宜的石英坩埚或瓷坩埚置马弗炉中,在550 ±25

200 ℃左右,取出,放入干燥器中冷却30 min,准确称量。重复灼烧至前后两次称量相差不超过0.5 mg 为恒重。

5.2称样:灰分大于10 g/100 g的试样称取2 g~3 g(精确至0.0001 g);灰分小于10 g/100 g 的试样称取3 g~10 g(精确至0.0001 g)。

5.3测定

5.3.1一般食品

液体和半固体试样应先在沸水浴上蒸干。固体或蒸干后的试样,先在电热板上以小火加热使试样充

分炭化至无烟,然后置于马弗炉中,在550 ±25℃ ℃灼烧4 h 。冷却至200 ℃左右,取出,放入干燥器中冷却30 min ,称量前如发现灼烧残渣有炭粒时,应向试样中滴入少许水湿润,使结块松散,蒸干水分再次灼烧至无炭粒即表示灰化完全,方可称量。重复灼烧至前后两次称量相差不超过0.5 mg 为恒重。按式(1)计算。

5.3.2 含磷量较高的豆类及其制品、肉禽制品、蛋制品、水产品、乳及乳制品

5.3.2.1 称取试样后, 加入1.00 mL 乙酸镁溶液(3.3)或3.00 mL 乙酸镁溶液(3.2),使试样完全润湿。放置10 min 后,在水浴上将水分蒸干,以下步骤按5.3.1自“先在电热板上以小火加热……”起操作。按式(2)计算。

5.3.2.2 吸取3份与5.3.2.1相同浓度和体积的乙酸镁溶液,做3次试剂空白试验。当3次试验结果的标准偏差小于0.003 g 时,取算术平均值作为空白值。若标准偏差超过0.003 g 时,应重新做空白值试验。 6 分析结果的表述

试样中灰分按式(1)、(2)计算

1002

3211×??m m m m X =…………………………………………………(1) 100230212×???m m m m m X =

…………………………………………(2) 式中:

1X (测定时未加乙酸镁溶液)——试样中灰分的含量,单位为克每百克(g/100 g );

2X (测定时加入乙酸镁溶液)——试样中灰分的含量,单位为克每百克(g/100 g );

0m ——氧化镁(乙酸镁灼烧后生成物)的质量,单位为克(g );

1m ——坩埚和灰分的质量,单位为克(g );

2m ——坩埚的质量,单位为克(g );

3m ——坩埚和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

试样中灰分含量≥10 g/100 g 时,保留三位有效数字;试样中灰分含量<10 g/100 g 时,保留二位有效数字。

7 精密度

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得超过算术平均值的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09.5—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

Determination of protein in foods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 5009.5-2003《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 14771-1993《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方法》和GB/T 5413.1-1997《婴幼儿配方食品和乳粉蛋白质的测定》。

本标准与GB/T 5009.5-2003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在第一法中增加了自动蛋白质测定仪的方法;

——增加了燃烧法,作为第三法;

——修改了换算系数;

——对计算结果的有效数字规定进行了修改;

——增加pH计对滴定终点的判定。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5009.5-1985、GB/T 5009.5-2003;

——GB 5413.1-1985、GB/T 5413.1-1997 ;

——GB/T 14771-19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第一法和第二法适用于各种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第三法适用于蛋白质含量在10 g/100 g以上的粮食、豆类、奶粉、米粉、蛋白质粉等固体试样的筛选测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添加无机含氮物质、有机非蛋白质含氮物质的食品测定。

第一法 凯氏定氮法

2规范性引用性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原理

食品中的蛋白质在催化加热条件下被分解,产生的氨与硫酸结合生成硫酸铵。碱化蒸馏使氨游离,用硼酸吸收后以硫酸或盐酸标准滴定溶液滴定,根据酸的消耗量乘以换算系数,即为蛋白质的含量。

4试剂和材料

除非另有规定,本方法中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水为GB/T 6682规定的三级水。

4.1硫酸铜(CuSO4·5H2O)。

4.2硫酸钾(K2SO4)。

4.3硫酸(H2SO4密度为1.84g/L)。

4.4硼酸(H3BO3)。

4.5甲基红指示剂(C15H15N3O2)。

4.6溴甲酚绿指示剂(C21H14Br4O5S)。

4.7亚甲基蓝指示剂(C16H18ClN3S·3H2O)。

4.8氢氧化钠(NaOH)。

4.995%乙醇(C2H5OH)。

4.10硼酸溶液(20 g/L):称取20 g硼酸,加水溶解后并稀释至1000 mL。

4.11氢氧化钠溶液(400 g/L):称取40 g氢氧化钠加水溶解后,放冷,并稀释至100 mL。

4.12硫酸标准滴定溶液(0.0500 mol/L)或盐酸标准滴定溶液(0.0500 mol/L)。

4.13甲基红乙醇溶液(1 g/L):称取0.1g甲基红,溶于95%乙醇,用95%乙醇稀释至100 mL。

4.14亚甲基蓝乙醇溶液(1 g/L):称取0.1g亚甲基蓝,溶于95%乙醇,用95%乙醇稀释至100 mL。

4.15溴甲酚绿乙醇溶液(1 g/L):称取0.1g溴甲酚绿,溶于95%乙醇,用95%乙醇稀释至100 mL。

4.16混合指示液:2份甲基红乙醇溶液(4.13)与1份亚甲基蓝乙醇溶液(4.14)临用时混合。也可用1份甲基红乙醇溶液(4.13)与5份溴甲酚绿乙醇溶液(4.15)临用时混合。

5仪器和设备

5.1天平:感量为1mg。

5.2定氮蒸馏装置:如图1所示。

5.3自动凯氏定氮仪。

6分析步骤

6.1凯氏定氮法

6.1.1试样处理:称取充分混匀的固体试样0.2 g~2 g、半固体试样 2 g~5 g或液体试样10 g~25 g (约相当于30 mg~40 mg氮),精确至0.001 g,移入干燥的100 mL、250mL或500 mL定氮瓶中,加入0.2 g硫酸铜(4.1)、6 g硫酸钾(4.2)及20 mL硫酸(4.3),轻摇后于瓶口放一小漏斗,将瓶以45°角斜支于有小孔的石棉网上。小心加热,待内容物全部炭化,泡沫完全停止后,加强火力,并保持瓶内液体微沸,至液体呈蓝绿色并澄清透明后,再继续加热0.5 h~1 h。取下放冷,小心加入20 mL水。放冷后,移入100 mL容量瓶中,并用少量水洗定氮瓶,洗液并入容量瓶中,再加水至刻度,混匀备用。同时做试剂空白试验。

6.1.2测定:按图1装好定氮蒸馏装置,向水蒸气发生器内装水至2/3处,加入数粒玻璃珠,加甲基红乙醇溶液(4.13)数滴及数毫升硫酸(4.3),以保持水呈酸性,加热煮沸水蒸气发生器内的水并保持沸腾。

6.1.3向接收瓶内加入10.0 mL硼酸溶液(4.10)及1滴~2滴混合指示液(4.16),并使冷凝管的下端插入液面下,根据试样中氮含量,准确吸取2.0 mL~10.0 mL试样处理液由小玻杯注入反应室,以10 mL 水洗涤小玻杯并使之流入反应室内,随后塞紧棒状玻塞。将10.0 mL氢氧化钠溶液(4.11)倒入小玻杯,提起玻塞使其缓缓流入反应室,立即将玻塞盖紧,并加水于小玻杯以防漏气。夹紧螺旋夹,开始蒸馏。蒸馏10 min后移动蒸馏液接收瓶,液面离开冷凝管下端,再蒸馏1 min。然后用少量水冲洗冷凝管下端外部,取下蒸馏液接收瓶。以硫酸或盐酸标准滴定溶液(4.12)滴定至终点,其中2份甲基红乙醇溶液(4.13)与1份亚甲基蓝乙醇溶液(4.14)指示剂,颜色由紫红色变成灰色,pH 5.4;1份甲基红乙醇溶液(4.13)与5份溴甲酚绿乙醇溶液(4.15)指示剂,颜色由酒红色变成绿色,pH 5.1。同时作试剂空白。

图1 定氮蒸馏装置图

1-电炉;2-水蒸气发生器(2 L 烧瓶);3-螺旋夹;4-小玻杯及棒状玻塞;5-反应室;6-反应室外层;7-橡皮管及螺旋夹;8-冷凝管;9-蒸馏液接收瓶。

6.2 自动凯氏定氮仪法

称取固体试样0.2 g ~2 g 、半固体试样2 g ~5 g 或液体试样10 g ~25 g (约相当于30 mg ~40 mg 氮),精确至0.001 g 。按照仪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测。

7 分析结果的表述

试样中蛋白质的含量按式(1)进行计算。

100100/0140.0)(321×××××?=

F V m c V V X (1)

式中: X ——试样中蛋白质的含量,单位为克每百克(g/100 g );

V 1——试液消耗硫酸或盐酸标准滴定液的体积,单位为毫升(mL )

; V 2——试剂空白消耗硫酸或盐酸标准滴定液的体积,单位为毫升(mL )

; V 3——吸取消化液的体积,单位为毫升(mL );

c ——硫酸或盐酸标准滴定溶液浓度,单位为摩尔每升(mol/L );

0.0140——1.0 mL 硫酸[c (1/2H 2SO 4)=1.000 mol/L ]或盐酸[c (HCl) =1.000 mol/L ]标准滴定溶液相当的氮的质量,单位为克(g );

m ——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

F ——氮换算为蛋白质的系数。一般食物为6.25;纯乳与纯乳制品为6.38;面粉为5.70;玉米、高粱为6.24;花生为5.46;大米为5.95;大豆及其粗加工制品为5.71;大豆蛋白制品为6.25;肉与肉制品为6.25;大麦、小米、燕麦、裸麦为5.83;芝麻、向日葵为5.30;复合配方食品为6.25。

以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表示,蛋白质含量≥1 g/100 g 时,结果保留三位有效数字;蛋白质含量<1 g/100 g 时,结果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8 精密度

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得超过算术平均值的10 %。

第二法 分光光度法

9原理

食品中的蛋白质在催化加热条件下被分解,分解产生的氨与硫酸结合生成硫酸铵,在pH 4.8的乙酸钠-乙酸缓冲溶液中与乙酰丙酮和甲醛反应生成黄色的3,5-二乙酰-2,6-二甲基-1,4-二氢化吡啶化合物。在波长400 nm下测定吸光度值,与标准系列比较定量,结果乘以换算系数,即为蛋白质含量。

10试剂和材料

除非另有规定,本方法中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水为GB/T 6682规定的三级水。

10.1硫酸铜(CuSO4·5H2O)。

10.2硫酸钾(K2SO4)。

10.3硫酸(H2SO4密度为1.84 g/L):优级纯。

10.4氢氧化钠(NaOH)。

10.5对硝基苯酚(C6H5NO3)。

10.6乙酸钠(CH3COONa·3H2O)。

10.7无水乙酸钠(CH3COONa)。

10.8乙酸(CH3COOH):优级纯。

10.937%甲醛(HCHO)。

10.10乙酰丙酮(C5H8O2)。

10.11氢氧化钠溶液(300 g/L):称取30 g氢氧化钠加水溶解后,放冷,并稀释至100 mL。

10.12对硝基苯酚指示剂溶液(1 g/L):称取0.1 g对硝基苯酚指示剂溶于20 mL 95%乙醇中,加水稀释至100 mL。

10.13乙酸溶液(1 mol/L):量取5.8 mL乙酸(10.8),加水稀释至100 mL。

10.14乙酸钠溶液(1 mol/L):称取41 g无水乙酸钠(10.7)或68 g乙酸钠(10.6),加水溶解后并稀释至500 mL。

10.15乙酸钠-乙酸缓冲溶液:量取60 mL乙酸钠溶液(10.14)与40 mL乙酸溶液(10.13)混合,该溶液pH 4.8。

10.16显色剂:15 mL 甲醛(10.9)与7.8 mL乙酰丙酮(10.10)混合,加水稀释至100 mL,剧烈振摇混匀(室温下放置稳定3d)。

10.17氨氮标准储备溶液(以氮计)(1.0 g/L):称取105 ℃干燥2 h的硫酸铵0.4720 g加水溶解后移于100 mL容量瓶中,并稀释至刻度,混匀,此溶液每毫升相当于1.0 mg氮。

10.18氨氮标准使用溶液(0.1 g/L):用移液管吸取10.00 mL 氨氮标准储备液(10.17)于100ml 容

量瓶内,加水定容至刻度,混匀,此溶液每毫升相当于0.1mg氮。

11仪器和设备

11.1分光光度计。

11.2 电热恒温水浴锅:100 ℃ ± 0.5 ℃。

11.310 mL具塞玻璃比色管。

11.4天平:感量为1mg。

12分析步骤

12.1试样消解

称取经粉碎混匀过40目筛的固体试样0.1 g~0.5 g(精确至0.001 g)、半固体试样0.2 g~1 g(精确至0.001 g)或液体试样1 g~5 g(精确至0.001 g),移入干燥的100 mL或250 mL定氮瓶中,加入0.1 g 硫酸铜、1 g硫酸钾及5 mL硫酸(10.3),摇匀后于瓶口放一小漏斗,将定氮瓶以45°角斜支于有小孔的石棉网上。缓慢加热,待内容物全部炭化,泡沫完全停止后,加强火力,并保持瓶内液体微沸,至液体呈蓝绿色澄清透明后,再继续加热半小时。取下放冷,慢慢加入20 mL水,放冷后移入50 mL或100 mL 容量瓶中,并用少量水洗定氮瓶,洗液并入容量瓶中,再加水至刻度,混匀备用。按同一方法做试剂空白试验。

12.2 试样溶液的制备

吸取2.00 mL~5.00 mL试样或试剂空白消化液于50 mL或100 mL容量瓶内,加1滴~2滴对硝基苯酚指示剂溶液(10.12),摇匀后滴加氢氧化钠溶液(10.11)中和至黄色,再滴加乙酸溶液(10.13)至溶液无色,用水稀释至刻度,混匀。

12.3 标准曲线的绘制

吸取0.00 mL、0.05 mL、0.10 mL、0.20 mL、0.40 mL、0.60 mL、0.80 mL和1.00 mL氨氮标准使用溶液(相当于0.00 μg、5.00 μg、10.0 μg 、20.0 μg、40.0 μg、60.0 μg、80.0 μg和100.0 μg氮),分别置于10 mL比色管中。加4.0 mL乙酸钠-乙酸缓冲溶液(10.15)及4.0 mL显色剂(10.16),加水稀释至刻度,混匀。置于100 ℃水浴中加热15 min。取出用水冷却至室温后,移入1 cm比色杯内,以零管为参比,于波长400 nm处测量吸光度值,根据标准各点吸光度值绘制标准曲线或计算线性回归方程。

12.4 试样测定

吸取0.50 mL~2.00 mL(约相当于氮<100 μg)试样溶液和同量的试剂空白溶液,分别于10 mL比色管中。以下按12.3自“加4 mL乙酸钠-乙酸缓酸溶液(pH 4.8)及4 mL显色剂……”起操作。试样吸光度值与标准曲线比较定量或代入线性回归方程求出含量。

13分析结果的表述

试样中蛋白质的含量按式(2)进行计算。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为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卫生部起草并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该办法分七章,包括:总则,规划、计划和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和发布,修改和复审,附则,共计四十二条。 《办法》规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和制(修)订计划的内容及制定程序、标准起草过程要求、公开征求意见要求、标准审查程序、标准批准发布形式及实施后的管理等。 《办法》从内容上体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强调了标准制定过程的科学性,要求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制定标准的主要依据,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同时充分考虑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二是在标准起草、审查等环节均体现了公开透明原则。要求标准在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经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初审通过的标准,要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三是鼓励社会广泛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标准制(修)订的建议,对公开征求意见的标准草案发表意见,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是突出标准审查工作的重要性。《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为了保证标准审查质量,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将审评委员会内的审查细化为秘书处初审、专业分委员会审查、主任会议审议三个环节,同时增设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审核环节。该中心多年来一直承担着对各专业卫生标准报批材料的审核工作,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增设此环节,有利于保证报至卫生部的标准报批材料的规范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77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9月20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编辑本段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1]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卫生部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审评委员会设专业分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四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以及修改与复审等。 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规划、计划和立项 第六条卫生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 第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九条各有关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在每年编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向卫生部提出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标准候选起草单位,并将立项建议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第十条建议立项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 第十一条审评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进行研究,向卫生部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卫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实施计划及制(修)订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 起草 第十四条卫生部采取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共同起草标准。 第十六条承担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与卫生部食品安全主管司局签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果蔬汁饮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果蔬汁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果蔬汁饮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纯净水、浓缩果汁(浆)、蔬菜汁(浆)、红枣、山楂为原料,红枣、山楂经清洗、浸泡、打浆、均质、过滤,辅以白砂糖、食盐、添加食品添加剂(竹叶抗氧化物、柠檬酸、柠檬酸钠、结冷胶、黄原胶、羧甲基纤维素钠、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钠、胭脂虫红、焦糖色、食用香精),经配料、均质、过滤、杀菌、灌装而成的果汁含量≥10%,蔬菜汁含量≥5%的果蔬汁饮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317 白砂糖 GB 1886.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钠 GB 1886.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黄原胶 GB 1886.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焦糖色 GB 1886.2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羧甲基纤维素钠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商业无菌检验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

食品安全标准的管理和应用

第七章食品安全标准的管理和应用 集科学性和政策性于一体的标准化工作已渗透到食品行业甚至社会和经济的各个层面,无处不在,成为推动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国家越是发展,社会越是进步,标准化的程度应当越高,标准体系应该更为完备。食品安全标准作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监督执法的重要技术依据,在食品行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章将主要介绍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重要法律地位和所发挥的作用。 第一节食品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 一、食品标准概述 食品标准是依据《标准化法》形成的与食品生产活动相关的标准,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食品标准分为四个级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食品国家标准是由国家标准化机构发布的标准,主要包括食品工业基础标准、食品产品标准、检验方法标准、包装材料及容器标准等,强制性标准代号为“GB’,,后附标准序号和发布年号;行业标准为某个行业范围内全国统一的标准,涉及行业代号分别有:商业(sB)、商检sN)、轻工(QB)、化工(HB)等;地方标准是由省级政府标准化机构批准发布的标准,限于本地区使用,代号为“DB”;企业标准是由企业制定的内部使用标准,代号为“Q”后跟斜线和企业代号。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食品相关标准制定实行的是部门化管理,

标准政出多门,标准类别、适用对象和地位多种多样,且标准的地位难以区分,给企业使用和监管执法带来困难。截至2004年底,我国已有食品国家标准21342项,其中强制性国家标准3045项,推荐性国家标准18297项,行业备案标准37850项,地方备案标准15800项,企业备案标准132万项。如2004年我国有关乳品生产加工的相关标准140余项,标准的适用对象涉及奶牛饲养、乳品加工厂、产品标准、卫生标准、分析方法、奶业机械等六个方面,既有国家标准,又有行业标准,其中后者分属农业、商业、机械、轻工等部门制定;有的产品质量标准也作为强制性标准颁布,客观上就导致了标准体系的交叉和重复,当以

食品安全监测的标准

目前,我国已制定系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中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指标进行了规定。其中,《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对肉制品、水产制品、即食蛋制品、粮食制品、即食豆类制品、巧克力类及可可制品、即食果蔬制品、饮料、冷冻饮品、即食调味品、坚果籽实制品等食品中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大肠埃希氏菌O157:H7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5种致病菌限量规定。《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4)对蔬菜、水果、谷物、油料和油脂、糖类、调味品、饮料、食用菌、肉类、蛋类等12大类38种农药进行了限量规定,涉及3650项农药限量指标。《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规定了水果及其制品、谷物及其制品、豆类及其制品、坚果及将类、乳及乳制品、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饮料类、酒类、特殊膳食用食品10大类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黄曲霉毒素M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展青霉素、赭曲霉毒素A 及玉米赤霉烯酮的限量指标。《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规定了铅、镉、汞、砷、苯并[a]芘、N-二甲基亚硝胺等13种污染物在谷物、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 那么,食品安全检测标准到底包括哪些内容?下面由拜恩检测的工程师具体介绍: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强制性标准,应当包括八项内容。 1、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适当添加食品添加剂,可以改善食品的色、香、味,延长食品的保质期,满足人们对食品品质的新需求。但如果滥用食品添加剂,则会危害人体健康,目前我国制定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90-2012),规定了我国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名称,每个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等内容,同时还明确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食品生产者应严格按照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此外,制定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食品用香精》(GB 30616 - 2014)、《硬脂酸钾》(GB 31623-2014)等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产品质量规格标准。 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对营养成分有特殊的需要,各种营养成分必须科学搭配,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少了会导致营养不足,多了也可能引起营养过剩,甚至中毒,因此必须在进行风险评估后规定营养成分的最高量、最低量等要求,既要满足特定人群的营养需求,又要保证食用安全。我国已经制定了《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2010)、《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2013)等特殊膳食用食品安全标准。 4、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送审稿) 发布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 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如确有必要制定某类食品添加剂的专项卫生规范,应当以本标准作为基础。 基本要求 生产工艺和生产过程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企业应建立、实施并遵守有效的安全控制体系,以确保产品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在保质期内产品应保持应具有的功能性。产品的标识应符合相应的国 家标准、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采用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剂、酶制剂、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精生产企业的选址、厂区 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要求应符合的相关要求。附录适用于产品标准中有微 生物控制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以及酶制剂类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的微生物监控。 鼓励可用管理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按照要求进行管理。 选址 应选择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便利,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和安全的区域。 不应选择对产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 厂区环境 厂区环境应整洁卫生。 厂区应合理布局,生产区、生活区等各功能区域划分明显,并有适当的分离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厂区内的道路应硬化。 企业应根据情况制定预防虫害控制程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虫害的孳生。 厂区应有适当的排水系统,排污沟渠等设施应保持畅通。 企业应根据情况制定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废弃物的存放不应对产品生产造成污染,有特殊要求的废弃物其处理方式应符合有关规定。 生产区不得生产和存放有碍产品卫生的其他物品。 厂房和车间 厂房的面积和空间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应根据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生产场所、包装场所、 仓库、检验场所等生产用房,便于设备安置、清洁消毒、物料存储及人员操作。 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产品生产操作要求,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 合理,既能保证生产的连续性且能防止生产中或工序间发生交叉污染。 1 /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doc.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06号的要求,在卫生部的统一安排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秘书处(挂靠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组织成立食品污染物限量的基础标准整合完善工作组,制定了工作方案,提出了本次工作的总体目标、工作原则、工作内容及进度安排,明确了工作组内框架组、模型组、比对组、无机组及有机组的工作内容、承担单位、负责人以及进度要求等。 参与本标准起草的单位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与标准技术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东南大学、首都医科大学、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此外,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及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辽宁省粮食局、湖北省粮食局、陕西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也都派代表参加了标准起草过程的研讨会。 工作组以我国现行GB 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为基础,依照本次整合完善的框架体系要求,充分梳理分析我国现行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中污染物的限量指标,找出标准中交叉、重复、矛盾或缺失等问题,提交详细的比较结果,并分析参考CAC、欧盟、澳新、日本、美国、香港、台湾等食品中的污染物限量标准及其规定,根据我国食品中污染物的监测结果,结合我国居民膳食污染物的暴露量及主要食物的贡献率,将贡献率超过5%-10%的食品或食品类别以及热点关注的食品列入关注重点,对于已经确定PTWI 或TDI者的污染物,将超过5% PTWI 或5%TDI的食品或者食品类别特别重点关注,按大类(如蔬菜、亚类(如叶菜、品种(如菠菜、加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06号)的要求,在卫生部的统一安排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秘书处(挂靠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组织成立食品污染物限量的基础标准整合完善工作组,制定了工作方案,提出了本次工作的总体目标、工作原则、工作内容及进度安排,明确了工作组内框架组、模型组、比对组、无机组及有机组的工作内容、承担单位、负责人以及进度要求等。 参与本标准起草的单位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与标准技术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东南大学、首都医科大学、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此外,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及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辽宁省粮食局、湖北省粮食局、陕西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也都派代表参加了标准起草过程的研讨会。 工作组以我国现行GB 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为基础,依照本次整合完善的框架体系要求,充分梳理分析我国现行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中污染物的限量指标,找出标准中交叉、重复、矛盾或缺失等问题,提交详细的比较结果,并分析参考CAC、欧盟、澳新、日本、美国、香港、台湾等食品中的污染物限量标准及其规定,根据我国食品中污染

食品安全培训试题库

判断题 1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执行标准。(√) 2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4当企业生产的食品当没有国家、地方、行业标准时,企业可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无需备案。(×) 5当有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时,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需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 6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7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 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费用由企业承担。(×) 9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 10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11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 12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 13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可以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14食品添加剂标签需包含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15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全责;(×) 16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不得进口。(√)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 前言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主要特点如下: ——规定了食品经营过程从食品采购、运输、验收、贮存、销售各环节以及现场加工食品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 ——适用于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预包装、散装食品的经营过程; ——强调了在食品采购、运输、验收、贮存、销售各环节防止污染的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经营过程从食品采购、运输、验收、贮存、销售各环节以及现场加工食品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规范适用于各种食品的经营过程。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散装食品 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 2.2 现场加工食品 在商场的门店的操作间内,由食品操作者对食品进行切割、腌渍、烹饪,或蒸、烤、炸、烙等加工后,可直接食用的食品,或消费者购

买后不需要清洗即可直接加工的食品。包括各种熟食、面包、点心、冷菜、凉菜、切割果蔬、半成品等。 3 食品经营卫生管理要求 3.1 食品经营者应保证经营环境、设施设备、人员满足食品经营卫生要求。 3.2 食品经营者应对所经营食品安全进行承诺。 3.3 经营单位应设立食品安全控制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经营卫生管理。 3.4 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每年一次的食品安全培训。 3.5 经营单位应建立与食品经营相关的卫生管理制度。 4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要求 4.1 采购 4.1.1 应建立食品采购制度。包括供货商的选择和评价、采购流程、食品验收标准等内容。 4.1.2 应设立食品采购质量控制部门,对供应商的合法资质、生产能力、加工条件、卫生状况、质量管理水平、信用资质等进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方档案。 4.1.3 应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存档备案。 4.1.4 采购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应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QS 标志。 4.1.5 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4.2 运输 4.2.1 应建立食品运输制度。明确送货人员在食品运输过程中对于车辆卫生、食品卫生的质量安全职责。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用单宁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用单宁》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起草单位、起草人 (卫办监督函[2012]512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 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固化单宁》被列入2012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项目编号为spaq-2012-34)。项目承担单位为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待定。负责标准技术资料查询、收集及对比,检测方法的验证比对,样品检测及数据整理,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的起草、撰写,行业内征求意见,组织标准的初审讨论会及标准报送等。 (二)简要起草过程 1. 标准任务下达后,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和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针对制定固化单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具体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及调研,确定了总体工作方案,并组建了标准起草工作组,由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负责起草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 2. 起草工作组首先查阅相关的国内外技术标准资料,其中按照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包含三种单宁产品:固化单宁、食用单宁和单宁酸。同时,工作组调研了国内市场产品的实际情况,发现“固化单宁”是以植物纤维素或其它物质为载体,与单宁物质结合制备而成,由于固定化用的载体不同,产品各异,只是“食用单宁”的应用方式,且目前国内企业大多直接生产高纯度的单宁,“固化单宁”几乎没有生产应用,两者的功能及使用范围也类似,“单宁酸”是用作香料批准的,与“固化单宁”性质和功能完全不同。综上所述,工作组提出项目调整申请,建议更改标准名称为“食用单宁”,在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食品添加剂分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了该申请。 3. 在标准制定过程中,起草工作组认真研究参考了国内外标准法规文件,为了确保产品国内外贸易的正常需求,结合目前国内市场产品的实际情况,初步确定了产品的质量技术指标和相应的试验方法,形成了标准草案。之后,工作组对标准草案进行了充分讨论研究,并对标准中采用的试验方法进行了验证,多次完善标准讨论稿,形成了行业内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标准的关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食品添加剂食用单宁作为助滤剂、澄清剂、脱色剂,用于黄酒、啤酒、葡萄酒和配制酒的加工工艺、油脂脱色工艺。本标准的制定在参照国际国外标准的基础上,参考了原行业标准《食用单宁酸》(L Y/T 1641-2005)、《单宁酸分析试验方法》(L Y/T 1642)的技术内容,同时根据国内产品质量的实际情况,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标准文本中引用的相关标准如下: GB/T 601 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及相关标准培训

食品安全质量管理理论、标准及应用 第1节食品安全质量社会管理体系 1.食品安全立法 2.建立药物管理机制 3.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安全性的检验制度 4.采用绿色的或可持续的生产技术 5.对食源性疾病风险实行环境全过程控制 第2节我国食品安全、质量体系的构成 1.HACCP体系 2.质量管理体系 3.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框架及概要 4.绿色食品生产体系 5.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6.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体系 7.中国良好农业规范(CHINAGAP)认证 8.SN/T1443.1—200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第3节国外几种主要的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 1.美国水产和水产品HACCP法规介绍 2、欧盟水产品自我卫生检查决议介绍 3、加拿大“食品安全促进计划”(FSEP) 4.澳大利亚SQF简介 5.BRC全球标准-食品类简介 6.欧洲零售商协会EUREGAP标准 7.日本5S管理体系

学习要点与学习目标: 1.了解食品质量、安全社会管理的组成; 2.了解国内、外的几种主要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1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社会管理体系 食品安全性已成为当今影响广泛而深远的社会性问题。加强食品安全性的管理,对食品安全性进行监控,建立相应的社会管理体系是各国食品生产者、供应者、管理部门的共同责任。目前,对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组成:1.食品安全立法 作为各国政府,因为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涉及所有居民的健康。一些重大食品安全时间甚至涉及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各国均已立法形式来保障食谱你的安全性。如:美国的《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我国《食品卫生法》;世界卫生组织和粮农组织的《食品法典》(供各国参考并借以协调国际食品贸易中出现的食品安全性标准问题)。 2.建立药物管理机制 对食品生产和供应系统所用的各种化学品,包括农药、兽药、食品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的种类、用量和使用范围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登记等。 3.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安全性的检验制度,加强执法,保障人民健康 在市售食品多渠来源以及食品中可能的危害因子因时间地点而多变的条件下,仅通过生产、加工等过程的监测与管理还不能保障食品的安全可靠。加强食品市场管理,建立食品市场检验制度,完善相关技术标准法规是政府管理部门可能和必须实行的另一项保护消费者的重要措施。。 上述几种手段,主要是政府机构、科研机构需要为之努力的工作。作为食品生产、加工者,需要侧重于以下两种手段: 4.采用绿色的或可持续的生产技术,生产对人与环境无害的安全食品 现代食品安全性问题的出现,大部分的问题则是受短期、局部的目标和利益驱使,采取了某些违背生态规律、破坏自然资源的生产技术,造成恶果。如为片面追求生产效益而滥用化肥农药,生产出的瓜、菜、水果淡而无味,营养成分含量低,硝酸盐等有害成分上升,并因作物易感染病虫害而使用农药越来越多,最终结果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降低。过度依赖化学品支持的农业与畜牧业,在农业生态环境恶化、生产成本上升、消费者安全性意识提高的情况下,面临着改变经营策略和生产技术的挑战。这正是现代可持续的农业技术或绿色生产技术成为当今技术进步重要趋势的原因。 5.对食源性疾病风险实行环境全过程控制,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

乳味饮料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乳味饮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乳味饮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经过软化的生活饮用水、生鲜乳为原料,辅以白砂糖、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羧甲基纤维素钠、柠檬酸、柠檬酸钠、安赛蜜、甜蜜素、D-异抗坏血酸钠、食用香精)经调配、杀菌等工序制成的乳味饮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钠 GB 1886.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 GB 188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 GB 1886.2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羧甲基纤维素钠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方法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 GB 193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 GB 255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乙酰磺胺酸钾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送审稿)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如确有必要制定某类食品添加剂的专项卫生规范,应当以本标准作为基础。 基本要求 生产工艺和生产过程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企业应建立、实施并遵守有效的安全控制体系,以确保产品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在保质期内产品应保持应具有的功能性。产品的标识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采用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剂、酶制剂、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精生产企业的选址、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要求应符合的相关要求。附录适用于产品标准中有微生物控制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以及酶制剂类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的微生物监控。 鼓励可用管理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按照要求进行管理。 选址 应选择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便利,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和安全的区域。 不应选择对产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 厂区环境 厂区环境应整洁卫生。 厂区应合理布局,生产区、生活区等各功能区域划分明显,并有适当的分离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厂区内的道路应硬化。 企业应根据情况制定预防虫害控制程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虫害的孳生。 厂区应有适当的排水系统,排污沟渠等设施应保持畅通。 企业应根据情况制定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废弃物的存放不应对产品生产造成污染,有特殊要求的废弃物其处理方式应符合有关规定。 生产区不得生产和存放有碍产品卫生的其他物品。 厂房和车间 厂房的面积和空间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应根据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生产场所、包装场所、仓库、检验场所等生产用房,便于设备安置、清洁消毒、物料存储及人员操作。 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产品生产操作要求,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合理,既能保证生产的连续性且能防止生产中或工序间发生交叉污染。

风味饮料2(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风味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风味饮料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为原料,辅以白砂糖、果葡糖浆,添加食品添加剂(乙酰磺胺酸钾、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柠檬酸、乳酸、山梨酸钾、食用香精),经调配、过滤、杀菌、灌装等工序调配制成的风味饮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 GB 1886.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GB 1886.17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乳酸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 5009.2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阿斯巴甜和阿力甜的测定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789 饮料通则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92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 GB/T 20882 果葡糖浆 GB 255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乙酰磺胺酸钾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 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规定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部)《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完善工作》(卫办监督函[2010]607号)的要求,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和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流通过程卫生规范》的修订工作(标准名称的变化详见“起草过程”), 项目编号ZHENGHE-2014-249。该标准将《食品良好流通规范》(GB/T 23346-2009)、《畜禽产品流通卫生操作技术规范》(SB/T 10395-2005)、《肉与肉制品物流规范》(GB/T 21735-2008)、和《鲜、冻肉运输条件》(GB/T 20799-2006)整合为《食品流通过程卫生规范》。 参与本标准起草的单位有: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有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刘文、李强、戴岳、刘鹏、段敏、解英娟,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丁绍辉。修订人员负责标准修订工作的组织、协调、相关资料查询、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的起草、撰写,组织召开座谈会,通过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的方式征集、整理、归纳相关意见和建议。 2014年7月任务下达后,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成立了标准起草工作组,启动了《食品流通卫生规范》的编写工作,明确了各承担单位的任务分工,制定了标准修订工作计划。 2014年8月-9月,起草工作组开展收集、整理与食品流通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资料工作,共收集相关国内、国外标准30多项,主要包括GB 31621-2014《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T 19680-2013《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等国内标准25项,Foo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 requirements for any organization in the food chain、GFSI Guidance Document等国外标准6项,并开展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范围分析。 2014年10月-2015年1月,起草工作组共调研了28家肉制品等食品流通企业,企业类型涵盖仓储、运输、销售,涉及产品包括肉制品等,通过会谈、现场参观、问题调查等多种调研形式,梳理了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食品安全问题。 2015年2月,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在京组织召开了《食品流通卫生规范》专家研讨会,对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 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06号),浙江省卫生监督所、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舟山市卫生监督所等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起草组工作。起草组分析了国内外包装饮用水相关标准及安全指标要求,在《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9298-2003)及《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 17324-2003)的基础上,整合修订形成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该标准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4年12月24日批准发布,自2015年5月24日起实施,标准中对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要求(4.1和4.2)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1 关于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即: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天然矿泉水将另行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 2关于原料要求 包装饮用水的原料有两种主要来源:一是公共供水系统,二是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又可分为地表水和地下

水。 3关于“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当添加使用硫酸镁、硫酸锌、氯化钙、氯化钾等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时,需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对仅使用加工助剂(如氮气)的,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可不标示加工助剂,也不需标识“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 4关于包装饮用水的名称 包装饮用水的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包装通则》(GB 7718)的规定,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包装饮用水的产品名称不得标注“活化水”、“小分子团水”、“功能水”、“能量水”以及其他不科学的内容。 5关于微生物指标 本标准保留了大肠菌群指标,新增了铜绿假单胞菌指标,不再保留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计数、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及志贺氏菌指标。 菌落总数、霉菌、酵母属于卫生指示菌,一般情况下不会影响公众健康,而过度控制卫生指示菌和杀菌可能导致饮用水中溴酸盐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航空食品卫生规范

附件五: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航空食品卫生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航空食品的原料和成品采购、加工、储存、运输及机上供餐服务等环节的操作规范及卫生控制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航空食品生产、运输及机上供餐服务。 2 术语与定义 GB14881中规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航空食品 供航空旅客及机组人员在航空器上食用或饮用的食品。航空食品分为航空配餐和外购即食食品二类。 2.2航空配餐 航空配餐企业生产的供航空旅客及机组人员在航空器上食用或饮用的食品。 2.3外购即食食品 非航空配餐企业生产的供航空旅客及机组人员在航空器上食用或饮用的食品。 2.4特殊餐食 根据航空运输承运人要求,为有特殊膳食服务需求(膳食控制、宗教习俗、过敏体质等)的航空旅客及机组人员提供的食用或饮用的食品。 2.5回程餐/多程餐 在始发站或中途站一次性为回程航班或多程航班配备的航空食品。 2.6潜在风险食品 蛋白质或碳水化合物含量较高,通常pH大于4.6且水分活度(Aw)大于0.85,易于腐败变质和微生物生长繁殖或产生毒素,需时间-温度控制方可安全食用的食品。 2.7航空食品生产人员 从事航空食品的原料和成品采购、加工、储存、运输及机上供餐服务的人员。 2.8航空食品生产场所 航空配餐生产及机上供餐服务相关的场所,包括原材料和半成品储存区、食品加工区、成品储存区、机供品配备区、食品运输工具、机上供餐场所等。 2.9清洁作业区 清洁度要求高的作业场所,包括冷食加工及分装、烘焙食品冷加工及分装、热食分装装配、洁净餐具存放等专用场所。 2.10冷藏 将食品置于冰点温度以上较低温度条件下储存的过程,冷藏温度应在0℃~5℃之间。

果味饮料12(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果味饮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果味饮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纯净水为原料,添加5%以上的浓缩果汁,辅以白砂糖、食品添加剂(柠檬酸钠、柠檬酸、L-苹果酸、D-异抗坏血酸钠、安赛蜜、阿斯巴甜、山梨酸钾、焦糖色、食品用香精),经调配、过滤、杀菌、灌装等工序制成的果味饮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钠 GB 1886.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 GB 188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L-苹果酸 GB 1886.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 (又名阿斯巴甜) GB 1886.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焦糖色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009.2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阿斯巴甜和阿力甜的测定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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