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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险案例分析(参考)

人身险案例分析(参考)
人身险案例分析(参考)

人身险案例分析

某人投保了一份定额给付式的住院费用保险,保单规定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天数为4天,每日给付额为100元,每次住院最多给付天数为90天,整个保险期内累计最多给付天数为180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三次住院,第一次住院112天,第二次住院75天,第三次住院60天。试问保险公司如何给付保险金?

计算题:

(1)被保险人第一次住院112天,扣除绝对免赔天数4天,剩下108天;但因为每次住院最多给付天数为90天。所以给付额为90天×100元/天=9000元。

(2)被保险人第二次住院75天,扣除绝对免赔天数4天,剩下71天。所以给付额为71天×100元/天=7100元。

(3)被保险人第三次住院60天,扣除绝对免赔天数4天,剩下56天;因为整个保险期内累计最多给付天数为180天。前两次已经累计给付161天,所以本次给付额为19天×100元/天=1900元。

1、案例介绍:

1997年3月,江某在丈夫去世后为儿子温某投保了10万元终身保险,身故受益人一栏填写为“法定”。1997年10月1日,温某与张某结婚。1998年6月,温某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接到江某的索赔申请后,经审核认为属于保险责任,准备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10万保险金。张某和江某因该笔保险金的分割问题产生异议,双方争执不下,媳妇将婆婆告上法庭。江某认为,自己为温某投保时,温某尚未结婚,投保书中身故受益人一栏填写“法定”,本意是以自己为受益人;张某则称,自己作为温某身故时的法定受益人,有权按照规定得到部分保险金,请分析。

案例分析:

江某认为,自己为温某投保时,温某尚未结婚,投保书中身故受益人一栏填写“法定”,本意是以自己为受益人;张某则称,自己作为温某身故时的法定受益人,有权按照规定得到部分保险金。

一审法院认为,江某在为儿子投保时,温某尚未结婚,因此,保险金的法定受益人应是江某,并且张某也无足够证据证明续期保费由其缴纳,故保险经营按照投保时的约定,由江某获得。张某要求分割保险金的理由不能成立。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江某投保时填写的“法定”属于无确定受益人,不能作为指定受益人。故保险金应作为温某的遗产,由江某和张某两人按继承法分割。

这是一起因投保书身故受益人栏填写“法定”而引发的较为普遍的纠纷。在投保书中填写“法定”,就是没有指定受益人,根据《保险法》规定,没有指定

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领取。法院认为,只要在投保书上填写“法定”,就无所谓投保时的“法定”或是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法定”的区别。故本案判决由婆婆和媳妇等份享有受益权,每人获得5万元保险金。

2、案例介绍:

某年3月1日,某建筑公司工人余某参加了一年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投保时指定其母为受益人;同年5月1日,余某与张某结婚,7月25日余母病故;1992年1月7日,余某在施工中从脚手架上摔下来不治而亡,其时,余妻已有6个月身孕。余某死亡后,余父、余妻为保险金受益之事发生了争议。问保险公司应如何给付保险金?为什么?

案例分析:被保险人余某的死亡在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障责任范围之内,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刻启动理赔程序,在最短时间内准备好赔款。问题在保险金申领环节上产生纠纷。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金的申领顺序先后依次为:被保险人、受益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等等。在本案中,受益人余母已经死亡,保险金应该按照余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领取。余父和余妻以及余妻腹中的胎儿都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都有权继承余某的5000元保险金。一般可将保险金分为3份,其中胎儿名下的保险金则由余妻代为保管,直到胎儿出生并长大成人。若胎儿未出世即夭折,则胎儿的保险金再分为两份,由余父和余妻分享。

3、案例介绍:

2005年3月,陈某参加了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老来福”终身寿险,指定其大儿子为受益人。2006年5月,陈某因患肾癌病情恶化,临终前,陈某约见当地村委会委员,并立下口头遗嘱,考虑与大儿子同父异母的小儿子尚未结婚,表示将保险金的受益人改为小儿子,特地请村委会向保险公司证明。次日,陈某去世。6月,陈某大儿子持相关资料及陈某的死亡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同时,小儿子也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同时还提交了盖有村委会证明印章的陈某生前口述遗嘱。保险公司经研究,将死亡保险金支付给了保单上指定的受益人——陈某的大儿子。陈某的小儿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遗嘱是否可以变更受益人?从受益人变更的各国立法看,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申请变更。目前大多数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保险公司记录新的指定受益人,并将记录复印后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这时投保人不必将原始保单交给保险人批注;二是批注变更。投保人将原始保单交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在保单上批注后变更方可生效;三是保险人选择批注变更。此种方法综合了上述两种方法,保险人允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通过申请变更受益人,但如果保险公司认为必要,保留要求投保人提供保单

加以批注的权利。但一般保险人不要求保单批注,除非受益人的指定表明可能出现解除合同的问题。

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遗嘱能否变更受益人的问题。但根据《保险法》变更受益人的程序要求,未通知保险公司并由保险公司加以批注的遗嘱变更不符合法定的程序,所以不应受法律保护。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付给陈某大儿子的做法是正确的。

4、案例介绍:

刘某和韩某原是夫妻。2003年二人因感情不和离婚,儿子刘星由父亲刘某抚养。第二年韩某在刘某的劝说下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本人投保祥和定期保险,保额30万元,受益人为其子刘星。2005年8月,刘某携带凶器到韩某处将其杀害,并纵火焚尸以毁灭罪证。被捕后刘某承认当初劝说韩某投保时已萌生杀害韩某骗赔的念头。由于刘某丧失了监护资格,刘某在狱中已通过公证方式将法定监护人变更为刘某之母。2005年9月,受益人刘星的奶奶(即变更后的法定监护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此案侦破后引起保险公司内外很大的震动。公司理赔人员就如何处理意见也不统一。一种倾向性的意见认为应该拒付。理由是刘某的供述已经表明该保险合同的订立具有明显的道德风险,应予拒赔。而且,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内容,保险公司也可不予承担赔偿责任。但也有一些人认为,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理由如下:

(1)韩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独立签订保险合同的相应行为能力。虽然是在前夫劝说下投保的,但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真实且没有瑕疵的,不存在被欺诈、被胁迫的情形;

(2)该保险合同不存在道德风险。本案中,有骗保意图并实施骗保行为的是合同关系局外人——刘某,而不是投保人韩某。而道德风险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骗取保险金、采取欺诈、胁迫或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订立保险合同,并存在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危险。可见本案谈不上存在道德风险一说。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是主张拒付者的一个主要依据。而事实上《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存在明显的立法缺陷以及与第六十四条存在矛盾之处。第六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上述法律条款的不合理性在于,倘若受益人为数人时,只要其中一人有故意伤害被保险人的行为,保险公司就可以拒绝承担保险责任,那么其他无辜受益人的受益权如何保障不无

疑问。并且,若受益人有上述故意行为致使保险公司拒赔,则被保险人不但因受益人的行为使生命或身体受到侵害,而且丧失了获得保险金的权利,可谓人财两空。如此一来,不只是惩罚受益人还侵害被保险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权利?《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在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可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此项规定与六十五条内容形成冲突。由此可见,《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存在于《保险法》的整体价值取向不一致,存在明显的法律漏洞。司法实践中已出现了对第六十五条作与第六十四条相同解释的判例。本着民法中公序良俗的原则,当受益人因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而丧失受益权时,保险公司不能因此而免除应承担的保险责任,仍应向其他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给付保险金。对本案进行赔付是保险公司重合同守信用的表现,不仅无损于公司的社会形象,相反,保险公司还会因其客观公正的理赔政策而赢得人心。

5、案例介绍:

某年9月20日,韦庄小学为全体学生投保了团体平安险,每人保额2000元。同年12月20日,10岁小学生韦某捡到一枚手榴弹,玩耍时不小心爆炸,不仅炸伤了自己,还炸伤了同学邓某和毛某。其中,韦某失去了左手和左眼,花费了医疗费800元,邓某右眼完全失明,花费了医药费560元,毛某右手与头部受伤,花费医药费80元,未留下残疾。事故发生后,三位学生的家长均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请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团体平安险承保被保险人因意外导致的死亡、伤残给付以及医药费用的支付责任。本案中的人身伤害属于团体平安险的保障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予以赔付。

保险公司赔付方案如下:保险公司应赔付韦某残废补助金2000元,赔付邓某残废补助金1000元和医药费560元,赔付毛某医药费80元。其中医药费用补偿属于代位求偿原则的应用,保险公司做出赔付后取得向肇事方追索的权利,可以向韦某的监护人要求转嫁医药费损失。

6、案例介绍:

学生A从1998年11月起,开始出现走路不稳、头疼等症状。1999年8月,由于A走路不稳加剧,摔倒次数增多,A的父亲带其到医院的外科门诊,要求检查其腿部是否有问题。医院对其腿部进行拍片检查后,诊断其腿部正常。1999年9月1日,A上小学一年级,其学校为全体学生投保了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每人的保险费为20元,保险条款中规定“因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的治疗,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时投保书中“被保险人健康告知”栏未填写,并且被保险人免体检。但投保人在投保书中已声明被保险人皆全日制正常在校学生。1999年11月4日,A恶心、呕

吐,其父亲再次带其到医院就诊,最终确诊为髓母细胞瘤。2000年3月,A的手术和放疗结束后,A的父亲申请理赔,要求保险公司赔付5万余元的住院医疗费,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学生A的父亲诉至法院。请给出你的分析意见。

案例分析:

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付责任,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付责任。理由是A在投保前就出现了走路不稳、头疼等明显疗状,而上述症状是髓母细胞瘤典型的临床表现,表明其在投保前就已经患有疾病。而保险条款中已经约定:因被保险人对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部分赔付责任。理由是A在投保前就出现了走路不稳、头疼等明显症状,但投保人并没有对被保险人的状况如实告知,却在投保书中声明所有被保险人均属正常,而保险公司并未对投保书进行认真审查,在投保人健康告知栏没有填写的情况下就签发了保险单。因此,原被告双方都有一定的过错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承担部分赔付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付责任。理由是:首先,投保人并没有故意或过失而不履行告知义务。A在投保前虽然出现了走路不稳、头疼等症状,但学生A投保前到医院就诊时并未查出任何疾病,因此不能说投保人存在故意或过失而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其次,学生A在投保前出现了某些症状,但并没有任何医院确切的诊断,证明其在投保前就患有某种疾病。因此,不能仅凭A在投保前出现的某些症状就断定其投保前就患有某种疾病,以此而适用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免责事由。

从各种观点的分析来看,显然,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即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付。因为该学生投保学平险之前虽然身体多次出现问题,但是医院检查后认为其身体正常。投保时该学生的行为是城信的,保险人不能指责其未尽如实告知的义务。投保后学生出现“髓母细胞瘤”的腿病,居于不可预知的风险,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从本例可知,保险公司对于这种免体检的学生平安保险的险种,追求的就是同质风险的群体规模来稀释群体中个体的风险,这种规模性的险种不可避免地会让一些对双方都有的潜在风险混进来,这种投保后突然发生疾病的潜在风险根本谈不上要追究哪一方的责任,遇上这类事件,保险公司只能积极理赔,否则只能影响声誉。因为,突发风险,居于不可预知的风险,只要条款中不是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就应该赔偿。因为,像学生平安保险、团体人身险之类的简易人身保险,免验体可以成为成本控制的一个重要选择。如果每个被保险人都进行体检,保单成本势必会大幅上升,这会使得保险人在该类保单上出现承保不足情况,从而导

致经营风险的增大。

7、案例介绍

2003年10月,某公司职工张某因其14岁的儿子逃课而对孩子进行殴打。殴打过程中,孩子头部正中一棒,当即昏迷。张某见状随即拨打了医院的抢救电话,但孩子抢救无效死亡。张某被刑事拘留。孩子生前曾由所在学校为其投保了学生健康平安保险,保单上载明的受益人是其父张某。案发后,张某的妻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请问: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分析:凶手可以成为受益人,张某可以成为受益人。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张某的行为成立过失犯罪,而不是故意犯罪。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情况,以及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条款适用作了明确的界定。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只有在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才丧失索赔权和受益权。张某的行为属于过失,不是故意。所以,其没有丧失索赔权和受益权,他有权成为受益人。

8、案例介绍

被保险人肖某,男,38岁。1988年6月25日,其所在工厂为其交纳保费,投保了五年期“人身意外伤害满期还本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1990年12月25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死亡。被保险人的妻子与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同时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各方争执不下,都有自已的理由。请分析。

分析意见:

1、被保险人的妻子认为,保险金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一笔预约财产权利,这种权利是被保险人伤亡后由本人或受益人享受。如合同中未指明受益人,保险金也应由与被保险人有血缘、婚姻关系的法定继承人享受,更何况单位投保时也承诺了这个要求。

2、被保险人的单位认为给职工办这项保险,是为了应付职工因不幸事故死亡后所需的丧事和善后抚恤费用,以减少企业的经济开支,不然何苦还要去交纳保险费呢?

3、上述申请保险金给付的双方的理由从情理上讲都是说得过去的,但是根据法律和保险理论,则可认为保险金应给付给被保险人的妻子。

保险受益人必须是由被保险人指定或同意,而且被保险人具有变更受益人的权利。虽然本案保险合同中未注明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但按保险法律理论,未指定受益人,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所以,被保险人的妻子有权领取这笔保险金。如果该企业强索保险金,这是违法侵权,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有的人可能会说,企业不是白白为职工交纳了保费了吗?问题不能这样看,职工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为职工投保是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的一种策略。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中指定单位为受益人,单位即取得了职工死亡后的保险

金领取权。否则不可。

9、案例介绍

林勇,男,40岁,1996年5月投保了10年定期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投保时,林勇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1999年6月11日,林勇回老家探亲,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林勇当场死亡。之后,由谁来领取这份定期死亡保险的保险金在林勇的两位“妻子”之间发生了争执。原来,林勇在定期人身保险投保单的受益人一栏中只注明“妻子”两字,并未写明其姓名。而在1996年5月林勇投保定期人身保险时,其妻子为徐某,两年后林勇与徐某离婚,于1999年春节与李某结为夫妇。因此,徐、李两人各持己见,同时到保险公司来申请领取保险金。

分析:一种观点认为,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应该指的是确定的人,而并非一种特定的关系。在此案中,林勇投保定期死亡保险时,在投保单上注明“妻子”作为受益人,虽然林勇没有写明其妻子的姓名,但根据当时的情况,这里填写的妻子显然指的是徐某,也即徐某是林勇的指定受益人。林某在与徐某离婚后,虽然又与李某结婚,但并未提出更改受益人的要求。所以,本案中的保险金应该给付徐某。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妻子”这个概念体现的是一种特定关系,而非确定的人。所谓受益人是指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领取保险金的人,本案中的受益人“妻子”当然是指死亡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妻子,即李某,保险公司应该向李某支付保险金。

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保险法》第61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林勇指定其“妻子”作为受益人,而徐某和李某都符合该特定条件,因此应该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保险金。

法律评析: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法》对受益人的资格没有规定限制条件,自然人、法人均可以作为受益人。

但《保险法》并未规定在合同中以何种明确的方式指定受益人。笔者认为可以从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和出发点来解释,能够得出以下两方面的结论:一方面,从受益人的概念来看,受益人应该是明确的法人或自然人,而不是某种特定关系。本案中在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妻子”,当时应该视为是指徐某本人。同时,《保险法》第62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林勇如果想更改保险单,使其后来的妻子李某成为受益人,应该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受益人的要求,但他并未行使该权利。从这一点来看,该保险单的受益人应该是投保时默认的徐某,而非李某。

保险案例分析

运输保险课件上的案例分析 某货轮在海上航行时,某舱发生火灾,船长命令灌水施救,扑灭大火后,发现纸张已经烧毁一部分,未烧毁的部分,因灌水后无法使用,只能作为纸浆处理,损失原价值的80%;另有印花棉布没有烧毁,但是有水渍损失,其水渍损失使该布降价出售,损失原价值的20%,请问:纸张损失的80%,棉布损失的20%,都是部分损失吗? ------ 不都是。棉布损失的20%是部分损失,纸张损失的80%可视为全部损失中的推定全损。因为纸张烧毁一部分,未烧毁的部分尽管有一定的价值,但估计继续运抵目的地的运费将超过残存纸张的价值,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办理委付,要求保险公司按全损赔偿。 案例分析: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 a、1000箱货物被火烧毁 b 、6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而受损 c、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 d、拖轮费用和额外增加的燃料及船长、船员工资 试分析以上损失分别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 由于问的是“什么性质的损失”,所以应该往共同海损还是单独海损方面考虑。 a. 单独海损 b. 共同海损 c. 单独海损 d. 共同海损(因为船已无法继续航行,影响到的是船上的所有货物无法按时到达目的港,损失需共同承担) 案例分析:有一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载运该批货物的海轮于5月3日在海面遇到暴风雨的袭击,使该批货物受到部分水渍,损失货值1000元。该货轮在继续航行中,又于5月8日发生触礁事故,又使该批货物损失1000元。 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 保险公司对于由暴风雨的袭击而遭水渍和发生触礁而损失的两部分都应给于赔偿。如果该批货物仅仅遭暴风雨袭击带来的损失,这种损失是不在平安险承保范围内的(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单独海损不在平安险承保范围内);但由于随后货轮发生触礁事故,所以保险公司对暴风雨带来的损失也要负赔偿责任。(无论运输工具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等意外事故,不论事故是发生之前或之后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单独海损,事在平安险的范围内的) 我出口公司按CIF 贸易术语对外发盘,若按下列险别作为保险条款是否妥当? 1. A.R.,偷窃提货不着险,串味险 2. F.P.A., A.R.,受潮受热险,战争险,罢工险 3. W.P.A.,碰损破坏险 4. 偷窃提货不着险,钩损险,战争险,罢工险 5. 航空运输一切险,淡水雨淋险

2.意外伤害保险案例_10则

第二部分意外伤害保险十则案例 1.猝死可否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承保条件) 新华网上海4月4日电(记者刘丹)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一起保险理赔案,对于一桩意外伤害保险案例作出判决。2004年9月初,原告周女士的丈夫在生前购买了保险,基本保险金23020元。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支付两倍的基本保险金。2007年10月1日,周女士丈夫突然死亡,经警方鉴定确认为猝死,保险公司仅按疾病死亡标准支付了保险金23787.73元,家属对此不服,并于同年11月下旬提起诉讼。周女士称,其丈夫属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应当按意外死亡标准支付双倍保险金,故要求保险公司追加赔偿23020元。同时,周女士向法院提供了其丈夫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丈夫生前身体健康。 2.气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 案情简介:1997年4月11日,被保险人郭某(男)因患心肌梗塞住院接受治疗。在此之前,郭某所在单位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5万元,保单中载明郭某之子为受益人。5月25日,郭某病情稳定准备出院,却因琐事与同室患者发生争执而生气,突然死亡。被保险人之子即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而保险公司认为郭某死亡属于被他人气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拒绝给付保险金。

3.是意外伤害死亡还是因病死亡? 案情简介:被保险人吕某,男,40岁。2000年5月,其所在单位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2000年11月4日,吕某独自一人进山打猎(允许的区域并有持枪证),不慎从树上掉了下来,摔伤腿部。吕某欲爬到公路上等待获救,途中因天气寒冷感染了肺炎,两天两夜后,在公路附近被发现,已死于肺炎。 4. “意外”是对谁而言的 案情简介:某公司采购员刘某于2000年10月15日在某旅馆住宿,室内有“请勿吸烟”的标志,但刘某仍在床上抽烟。疲劳至极的刘某很快入睡,手中的烟头掉落在棉絮上引起火灾。刘某的皮肤被大面积烧伤,花去医药费8000余元。事后刘某持3个月前购买的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单和其他有关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围绕此案的赔付问题,保险公司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5.两份保险合同应怎样结案? 2005年1月1日,某A在其所在单位参加团体人寿保险,保险期限五年,保险金额为3万元(合同约定自杀免责期为两年)。2007年12月30日某A与新婚中的丈夫某D去庐山旅游,两人分别购买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三个月,保额2万。某A指定受益人为丈夫某D。在旅游途中,某A不幸死亡。倘若本案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

中国平安保险电子商务案例分析报告

传统与新兴的融合——平安保险电子商务之路摘要: 本案例分析分三部分展开对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电子商务的研究,第一部分介绍平安保险的概况和开展电子商务的背景,第二部分具体介绍平安保险的电子商务模式,第三部分从三个角度对平安保险的案例进行评析,包括开展电子商务的益处,存在的问题及启示。关键词:保险电子商务,流程模式,KPI管理,BCC,CRM 一、平安保险概况和开展电子商务的背景 1.1概况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第一家以保险为核心的,融证券、信托、银行、资产管理、企业年金等多元金融业务为一体的紧密、高效、多元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是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公司,也是中国第一家有外资参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公司成立于1988年,总部位于深圳。2003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公司完成分业重组,更名为现名。经营理念“差异、专业、领先、长远”。 1.2公司历程 ?1988年3月21日成为我国第一家股份制、地方性的保险企业 ?1992年9月29日平安保险公司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1995年实行了产险、寿险、证券、投资四大业务的统一管理、分业经营。总公司成立电脑工作委员会

?1996年平安信托投资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海外公司成立 ?1998年麦肯锡改革方案全面推出 ?1998年10月中旬,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电话咨询中心—平安Call Center 项目将全面提升平安服务、销售和信息管理的手段和水平。同时电子商务项目也开始起步?2000年平安3A客户服务体系初步建成。7月18日,平安全国电话中心95511在苏州开通,并力争三年内建成亚洲最大的企业电话中心;8月18日,一站式综合理财网站PA18正式启用,平安大步进入电子商务 ?2002年6月27日引进礼贤业务员甄选系统(LASS系统) ?2003年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首次实现特服号码海外直拨 ?2004年11月10日平安人寿行销支援管理系统正式投入使用 ?2006年8月成功收购深圳商业银行89.24%股权,取得一张全国性的中资银行牌照。 ?2007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证券简称为“中国平安” ?2008年,发布公告,公开发行不超过12亿股的A股和412亿元分离交易可转债,其融资总额将近1600亿元。 1.3开展电子商务的背景 ?开展电子商务的必然性: 1.我国加入WTO,由“保险+电子商务”组成的服务则是国内保险公司与国外保险公司竞争的有力武器。 2.随着网络的普及,通过网络对保险业的需求业迅速增长

意外伤害险保险案例练习题答案

意外伤害险保险案例分析练习题 一、问题思考1.如何认定意外伤害?请分别说出伤害、意外与意外伤害得含义以及它们构成得条件。 意外伤害保险就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死致残,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得一种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与死亡保险都就是承保被保险人死亡得险种,但二者存在区别:意外伤害险就是负责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得死亡或残废,不负责疾病所致得死亡;死亡保险负责得就是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致得死亡,不承保意外伤害所致得残废。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得就是意外伤害,只有正确理解意外伤害得含义才能了解掌握意外伤害保险得保险责任。意外伤害就是由意外与伤害构成得,下面我们分别阐述它们得含义。首先,谈伤害。伤害就是指被保险人得身体受到侵害得客观事实,它由致害物、致害对象与致害事实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意外伤害保险所指得伤害。致害物,就是直接造成被保险人伤害得物体或物质,而且就是在被保险人身体之外得。例如,烧伤得致害物就是大火,坠地死亡得致害物就是地面,砸伤得致害物就是石块等。致害对象,就是被保险人得身体某个部位,就是生理上得伤害。如果致害对象不就是被保险人得身体,而就是被保险人得人身权利或与人身相联系得其她权利,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发明权、著作权等,均不属于伤害。致害事实,就是致害物以一定方式破坏性地接触被保险人身体得客观事实。致害方式如碰撞、焚烧、淹溺、电击、爆炸、烫伤、急性中毒等。接着,谈意外。意外就是就被保险人得主观状态而言得,它就是指事先未预见,即伤害得发生未为被保险人事先所预见,或者违背意愿,即伤害得发生违背了被保险人得主观意愿。事先未预见,包括两种情况:一就是事先不能预见或无法预见到得伤害。如被保险人乘坐飞机外出旅游,因飞机在飞行途中坠毁而死亡,这就是被保险人外出之前不能预见到得伤害。二就是事先能够预见,但由于疏忽而没有预见到得伤害。如被保险人知道农药有毒,但因疏忽把药放错地方,误将它当作止咳药服用后死亡。 违背意愿,也包括两种情况:一就是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但技术上已不能采取措施避免。如大楼失火,大火封住门口与走道,被保险人不得不爬出窗口跳下,坠地重伤。二就是已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技术上也可避免,但由于法律上或职责上得规定,不能躲避。如每个公民都有协助公安干警维护治安得责任,瞧到歹徒行凶作恶,被保险人冲上前去与之搏斗而受伤。 分别谈了伤害与意外各自得含义以后,我们就可以把意外伤害定义为:就是指在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得情况下,突然发生得外来致害物明显地、激烈地侵害被保险人身体得客观事实。意外伤害构成得条件,可以概括为外来、偶然与剧烈三个: 其一,外来,即必须就是外来得或外界原因造成得。如中风跌倒死亡,不就是;天热中暑,不就是;走路跌倒受伤,就是;运动脱臼、挫伤及举重引起得腰痛,也就是。 其二,偶然(非本意),即必须就是事故得发生及其导致得结果都就是偶然得,事先不能预见或很难预见得。如车辆拥挤,车正在启动,乘客不听劝说强行下车,坠地重伤,不就是;乘客在行驶得车辆中被人挤出车外受伤,就是;不谙水性得人在没有任何保护措施得情况下在深水处学游泳淹死,不就是;水性很好得人在河中游泳时被水草缠住不能脱身淹死,就是。 其三,剧烈(突发),即必须就是突然发生得或剧烈变化得。如长途行军,脚底磨损,不就是;长年搬运重物造成腰痛,不就是;天空坠物引起伤亡,就是;铅中毒、矽肺,不就是;煤气中毒,就是。 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俱全才能构成意外伤害。

中国平安保险电子商务案例分析报告

传统与新兴的融合——平安保险电子商务之路 摘要: 本案例分析分三部分展开对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电子商务的研究,第一部分介绍平安保险的概况和开展电子商务的背景,第二部分具体介绍平安保险的电子商务模式,第三部分从三个角度对平安保险的案例进行评析,包括开展电子商务的益处,存在的问题及启示。 关键词:保险电子商务,流程模式,KPI管理,BCC,CRM 一、平安保险概况和开展电子商务的背景 1.1概况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第一家以保险为核心的,融证券、信托、银行、资产管理、企业年金等多元金融业务为一体的紧密、高效、多元的综合金融 服务集团。是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公司,也是中国第一家有外资参股的全国性保 险公司。公司成立于1988年,总部位于深圳。2003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公司 完成分业重组,更名为现名。经营理念“差异、专业、领先、长远”。 1.2公司历程 1988年3月21日成为我国第一家股份制、地方性的保险企业 1992年9月29日平安保险公司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1995年实行了产险、寿险、证券、投资四大业务的统一管理、分业经营。总公司成立电脑工作委员会 1996年平安信托投资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海外公司成立 1998年麦肯锡改革方案全面推出 1998年10月中旬,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电话咨询中心—平安Call Center 项目将全面提升平安服务、销售和信息管理的手段和水平。同时电子商务项目也开始起步 2000年平安3A客户服务体系初步建成。7月18日,平安全国电话中心95511在苏州开通,并力争三年内建成亚洲最大的企业电话中心;8月18日,一站式综合理财网站PA18正式启用,平安大步进入电子商务 2002年6月27日引进礼贤业务员甄选系统(LASS系统) 2003年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首次实现特服号码海外直拨 2004年11月10日平安人寿行销支援管理系统正式投入使用 2006年8月成功收购深圳商业银行89.24%股权,取得一张全国性的中资银行牌照。 2007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证券简称为“中国平安” 2008年,发布公告,公开发行不超过12亿股的A股和412亿元分离交易可转债,

深圳平安金融中心结构方案比较分析报告

深圳平安金融中心结构方案比较分析报告 中建国际(深圳)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2008-12-8 目录一.建筑结构体系构成 二.结构工作性能 三.结构方案的优缺点 四.结论

一、建筑结构体系构成 按建筑结构体系的不同,分为推荐结构方案和结构概念方案。以下分别对两种不同方案的结构构成特点进行分别论述。 1、推荐结构方案结构体系构成 1.1 外筒 外筒由四组矩形钢管V 形支撑、八根矩形钢管混凝土角柱以及四组“[”型矩形钢管混凝土框架共同形成空间外筒结构体系,既承受垂直荷载又提供了强大的抗侧刚度。 图1和图2分别给出了外筒结构构成的平面示意图和三维示意图,表1给出了外筒结构构件尺寸沿楼层变化。 外外TU B E 900X 48外外外-外外外外外外外 900X 900X 50C 80 图1 外筒构成平面示意图 角梁 矩形钢管混凝土外框柱

(a) 矩形钢管混 凝土框架(b) 矩形钢管 V形支撑 (c) 矩形钢管混 凝土角柱 (d) 外筒结构体系 图2 外筒构成三维示意图

表1 外筒结构构件尺寸沿楼层变化 注:H×B×TC**——矩形钢管混凝土角柱截面长边边长×短边边长x钢管壁厚(混凝土强度等级) hxbxt——矩形钢管混凝土框架柱截面长边边长×短边边长x钢管壁厚 h1xb1xtwxtf——H形框架裙梁的截面高度×截面宽度×腹板厚度×翼缘厚度 1.2 内筒 内筒由在四角及门洞口设置型钢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组成(如图3)。通过在内筒关键受力部位设置型钢,改善了内筒的工作性能。内筒门洞处采用800mm高的连梁,其跨高比在L/3~L/5之间,这些跨高比较大的连梁在罕遇地震下呈现弯曲破坏,可改善整体结构的延性性能。 增加内筒外侧墙体厚度,减小内侧墙体厚度即在获得较大的结构抗侧刚度又有效减少结构墙体占用的使用空间,且随着楼层墙厚逐渐减小,尽可能为建筑提供更多的有效使用空间。

意外伤害险保险案例练习题

意外伤害险保险案例分析练习题 一、“团意险”的被保险人意外死亡索赔案 (一)案情介绍 有四起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案。这些索赔案中的被保险人都是由他们所在的单位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团意险”),保险期限为1年,但保险责任起讫时间不一。 第一起,精神病发作受伤死亡案。 1998年7月20日,A市家具厂为包括田由由在内的全体职工投保了“团意险”,每人保险金额5万元。该年9月,原来身体健康、精神正常的田由由出现迫害幻想、行为异常等精神病症状,后来病情日益严重,在由其家属监护期间离家出走,因为在外用石头砸伤过路行人而被公安机关强制送精神病医院治疗。10月5日,田由由的病情又一次发作。他在医院内四处乱跑,为躲避医务人员的拦阻,竟不顾一切地朝大门已紧锁的出口直冲过去,结果头部猛地撞在门墙上,造成头外伤颅内血肿,经抢救无效死亡。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家属提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以被保险人田由由的行为违法及死亡是由于他自杀造成的,属于意外伤害保险除外不保的死亡为由予以拒绝。 第二起,意外伤残后又因病死亡案。 2000年5月4日,B市机器厂为单位职工投保了“团意险”,每人保险金额5万元。6月28日,该厂职工石磊磊骑自行车在上班途中被卡车撞伤,锁骨、左肋骨骨折,经交警部门作了由卡车方承担全部责任,应赔偿受害人石磊磊3万元的裁定并结案。鉴于石磊磊在医院治疗过程中,保险公司欲待他治疗结束后再视其伤残程度给付保险金。不料,未等治疗结束,石磊磊于9月16日因心肌梗塞死于医院。保险公司拒绝了石磊磊妻子要求给付5万元死亡保险金的申请,只同意按伤残程度给付2万元。 第三起,手术中意外死亡案。 199.9年6月9日,C市水泥厂为单位职工投保了“团意险”,每人保险金额2万元。11月14日,该厂职工洪淼淼因患急性化脓性梗阻性胆管炎,在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时突然出现心跳过速、呼吸骤停。经医生采取紧急措施使之复苏后,洪淼淼一直处于脑缺氧状态,最终于11月23日死亡。经C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这一事故的鉴定,结论是患者突然出现的心跳过速、呼吸骤停是手术中难以预料的情况,属于医疗意外死亡。事后,洪淼淼的妻子持医院的死亡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洪淼淼并未遭受意外伤害,应属于疾病死亡为由拒绝给付。 第四起,两次意外伤害最终死亡案。 2001年1月3日,D市纺织厂为单位职工投保了“团意险”,每人保险金额5万元。12月8日,该厂职工金鑫鑫在厂内干活时被铲车撞伤,造成左腿膝关节以上骨折,急送职工医院治疗。治疗仅过一个月,职工医院突然发生大火,因救火不及时,腿伤未愈、无法逃走脱身的金鑫鑫竟被大火烧死。被保险人金鑫鑫的家属与保险公司在究竟是按第一次还是第二次意外伤害事故给付保险金的问题上产生了争议。

平安保险案例分析

平安保险大连分公司补救难题案例分析 一、案例中王总的沟通记录 沟通对象取得信息处理结果 1 客服部经理 张湘(1)银行保险部运作不规范,对后援部运作流 程不了解,工作存在随意性 (2)各部门缺乏沟通,工作衔接不上,尤其是 危机处理方面 (3)客服部人资力量薄弱 (1)要求提供员工培 训计划 (2)考虑部门间协调 反馈 2 银行保险部 经理,李振 刚(1)客服部将客户名字打错退保 (2)电话咨询中心对银行业务不熟悉 (3)保费部存在问题多,保费部两次扣费错; 保费部漏单,并且为保差错率指标,私下 与客户沟通,但沟通失败恶化情况 (1)要求建立规章制 度 3 银行保险部 业务人员座 谈会(1)不仅受客户气,还受银行气,电话咨询中 心未沟通就直接回访客户,客户服务部实 习生不负责任跟客户沟通 (2)客服部出保单慢,催也没有用;除了本公 司和客户不满意,导致银行也有意见 (3)保费部扣款有问题严重,没反馈,导致客 户退单 (4)客户名字及保单打印总打错 (5)客服部无法及时邮递分红通知书,银行也 有意见拒做公司业务;申请追加打印通知 书手续复杂,客服部没有专人负责 (6)客服部缺乏人手,导致需要其他部门要去 帮他们完成工作 (1)得知销售团队不满情 绪,担心 4 召开客服、 保费、契约 等内勤部门 工作会议; 分管后援的 副总杨静(1)客服部(针对出单时效差问题解释):不 了解银行保险部;保单领取需要正式手续 但银行保险部不认可;保单填写不清楚但 核实时间很久 (2)契约部:银行保险部的投保单受理过程没 有确认流程容易出错,没有规范要求。与 银行保险部的成品保单交接混乱无责任 人和流程 (3)保费部:银行对扣款结算有一周一次的限 制,银行系统落后,时限太长,人员严重 缺乏人力资源部却无法加人(此流程不该 就此结束) (4)杨静:客户电话回访未纳入流程,归属契 约部 (5)契约部(对电话回访解释):银行保险部 (1)需要各部门熟悉 公司运作流程,主 动提出解决方案 和整改方案 (2)感觉大家都在推 责任 (3)要求完善流程,整 改,工作要有专人 负责 (4)业务部门和后援 部门缺乏官方沟 通,后援部门要参 加业务培训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浅析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浅析 案例:2008年8月6日,江某向代理人于某购买了某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卡》2份。于某向江某介绍该卡是某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自助保险卡,卡片附有账号密码,可以通过网上、电话或短信三种方式激活,并向江某详细说明了该保险产品的条款,并告知江某投保的注意事项和方法。该保险产品保险责任为意外事故导致的死亡、残疾以及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其中死亡残疾保险金额为2万元,医疗费用保险金额2000元,保险期限1年。当天晚上,江某就上网激活了保单。填写投保单时,在被问及“您是否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江某选择了“是”,并在“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产品条款和责任免除、投保须知、投保声明书全部内容”项下签名同意该声明。 2009年3月8日,江某因意外事故住院,支付住院费用3568.9元(合理医疗费用)。其后,江某到保险公司理赔。江某认为,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江某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每份保险合同在扣除100元人民币后,在保险金额限度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900元,两份合计给付3800元。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本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江某应先向社保部门索赔,此后保险公司才就剩余部分承担责任。另外,江某购买两份意外伤害保险卡,并不是两份独立的合同,实质上是两倍保险金额的一份保险合同,因此,保险公司并不认可江某所主张的计算方式。江某认为向谁先索赔是自己的权利,要求保险公司立即给付保险金3800元。双方无法就赔付事宜达成一致,江某于2009年12月5日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浅析:从上述近八百字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案例中的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已经履行了解释说明义务,投保人也即本案中的被保险人江某进行了如实告知并

中国平安再融资案例分析

史上最牛融资 中国平安巨额再融资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在平安20多年的成长历程里,伴随着两次大型融资和两次引人瞩目的上市。在08年进行再融资之前,总资产已经从最初的4500万元发展到7000亿元,现如今已经是突破2万亿的总资产。 1994年摩根入股平安5000万美元(按当时汇率等于4亿元人民币),到2004年摩根集团获得20倍的回报;紧接着平安在赴香港上市前的2002年,又以每股6倍的溢价吸引了汇丰6亿美元(约合人民币50亿元)的投资,持股比例为10%;2004年6月24日,平安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当时发行价10.33港元,认购比例58倍,筹资超过165亿港元,创下当年香港IPO的新高;2007年3月1日,中国平安在上交所挂牌。中国平安开盘价是50元,比发行价33.8元上涨了47%。两次上市,总共筹集资金550亿人民币,这550亿人民币花哪了? 2008年1月18日,中国平安在A股市场发布巨额再融资计划,拟公开增发不超过12万股,分离交易可转债券412亿元,融资总额近1600亿元,创A股史上最大再融资。1月21日,深成指暴跌920.46点,创下有史以来最大的单日下跌点数。上证综指当日也下跌266.08点,5100点和5000点两大关口接连被破,5.14%的下跌也为半年来最大跌幅。据粗略计算两市一日蒸发市值近1.7万亿元。中国平安的巨额再融资事件血洗股市。 二.背景知识: (1)中国平安: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88年诞生于深圳蛇口,是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企业,至今已发展成为融保险、银行、投资等金融业务为一体的整

合、紧密、多元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公司为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两地上市公司,股票代码分别为2318和601318。 中国平安是国内最具控制力的金融控股集团,同时拥有中国第二大寿险和第三大财险公司,拥有国内最知名的保险品牌。 谁的“中国”平安:2002年10月8日,汇丰集团(HSBC)以6亿美元(约人民币50亿元)认购平安股份,持股比例为10%。汇丰集团成为平安第二大股东。2004年6月平安上市后股权摊薄,汇丰又斥资12亿港元(以平安发行价10.33元)增持平安股权至9.9%、成为中国平安第一大股东。2005年6月,汇丰以81.04亿港元(每股13.2港币,较当日香港二级市场溢价9%)的价格,增持中国平安已发行股本9.91%,将汇丰持有的平安股份增加到19.9%。中国平安正式进入“汇丰时代”。现在汇丰更是已经持有中国平安48.18%的流通股份,稳居中国平安流通股东之首。

海上保险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一艘满载各类货物的海轮从A港驶向B港。不料在航行途中遇到大风暴的恶劣天气,船身剧烈颠簸导致放置在舱面上的,已经过加固和防滑措施的货物有100箱掉入大海,船机也部分受损,估计受损价值在2万左右。此时,船舶发生严重倾斜,在此危机时刻,船长果断决定将舱面上装载的500箱货物全部抛向大海,并迅速向救助部门求救。后来在救助船舶的拖带下,才安全抵达避难港,船上的其他货物也因此得以保存。 问题: 1、哪些属于单独海损? 2、哪些属于共同海损? “育航”船保险利益与保险费争议案 船名:育航 原告:某保险公司 第一被告:大连常荣航运贸易公司 第二被告:南京海运学校 案情: 第二被告通过万新货运代理公司将“育航”船光租给第一被告,约定由第一被告进行船舶保险,1997年第一被告向原告进行投保,原告承保后,被告没有缴纳保险费。 第一被告辩称:虽然保险合同事实存在,但“育航”船出租人万新代理有限公司并非船东,亦未经船东授权,且无合法的主体资格,其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光租合同无效,因此第一被告对该船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第二被告辩称:作为船东,与原告无保险合同关系,也未授权第一被告订立保险合同。 问题: 1、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对船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费是由第一被告负担,还是由第二被告负担,或是由两者共同负担? 分析: 1、万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是受第二被告委托将该船光租给第一被告的。第一被告是被保险人和船舶管理人,对船舶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合同有效,第一被告应承担保险费。 2、第二被告作为船东对船舶也具有保险利益,但在保单上未作为被保险人,因此,不承担保险费支付义务。同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船东也无权向被保险人请求船舶保险赔偿。 3、两被告均声称“未授权”,显然不符合事实,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 “LEGEND”船预约货物保险申报争议案 船名:LEGEND 原告:天津市对外贸易总公司 被告:某保险公司 案情: 1992年5月21日,原、被告双方订立“海运进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承保险别为平安险,并特别约定如因特殊原因漏报的货物发生损失,保险人也按上述规定在补交保费后予以赔偿。 1996年2月8日,原告进口10000吨钢材,4月20日到货。1996年4月22日,原告

2015年度中国保险风险典型案例

2015年度中国保险风险典型案例 2016年03月16日 2015年度中国保险风险典型案例(财产险) 一、市公共巨灾保险台风理赔案 涉及险种:市公共巨灾保险 风险类别:台风 赔付金额:7667万元 案件摘要: 2015年7月、9月,受超强台风“灿鸿”、“杜鹃”影响,市普降暴雨,大量居民房屋被淹,市公共巨灾保险共接到约13.36万户受灾村(居)民报案。灾害发生后,由人保财险牵头,太保财险、平安财险、国寿财险、财险、财险组成的共保体加强部协调,积极与政府部门联动,迅速组织人力物力开展查勘定损,放弃国庆长假,两次台风仅用约18天就完成现场查勘工作,并通过赔款公示、支付到户确保依法合规,维护广大居民权益,共计支付赔款7667万元。同时,通过两次巨灾理赔,完善了巨灾保险政府基层组织与保险公司协同机制,积累了高效开展巨灾保险理赔服务经验。 案件特点:本案是国公共巨灾保险的典型案例,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和推广意义。 二、港8.12爆炸仓储商品车理赔案 涉及险种:财产综合险 风险类别:火灾爆炸 赔付金额:17.3亿元 案件摘要: 2015年8月12日,滨海新区的某国际物流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爆炸。事故受到党、国家、全社会的高度关注。财产保险股份的被保险人在爆炸事故中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后,保险立即启动巨灾理赔应急预案,调遣精兵强将赶赴恶劣事故现场分别进行理赔部署、赔案处理,并克服各种各样的理赔技术困难,率先向被保险人支付巨额保险赔款人民币17.3亿元。 案件特点:本案具有社会影响大、受关注度高以及赔付金额大的典型特点。

三、农险严重旱灾4亿元理赔案 涉及险种:种植险 风险类别:旱灾 赔付金额:4亿元 案件摘要: 2015年6-8月份,因受持续高温缺雨天气的影响,省部分地区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干旱情况,且局部区域旱情严重。旱情形势的严峻引起了当地各级政府的关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在省11个地市共承保1188万亩(玉米)大田作物。经查勘后认定属于保险责任,中华财险承担本次旱灾的损失赔偿责任4亿元。本案中,中华财险依托新技术手段来协助查勘定损工作,科学定损,使损失确定更加便捷,准确。 案件特点:本案是保险服务三农,落实惠农政策的典型案例。 四、农牧民住房尼泊尔地震受损重赔案 涉及险种:政策性农房保险 风险类别:地震 赔付金额:2.43亿元 案件摘要: 2015年4月25日、5月12日,尼泊尔境分别发生8.1级地震、7.5级余震,波及我国地区,造成地区农牧民住房大围倒塌,损坏严重。地震发生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立即大灾应急预案,成立大灾救援应急小组,调度各方面理赔资源,累计投入1363人次,历时48天,及时完成受灾的192个乡镇、1600多个行政村农房的查勘、定损工作,共赔付4.03万户农牧民住房赔款2.43亿元,成为有史以来最大的一笔保险赔款,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赢得农户、政府、社会的好评。 案件特点:本案是政府购买服务,保险助力救灾,群众得实惠,政府与市场共同参与的地震巨灾保险的有益实践。 五、重特大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案 涉及险种: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 风险类别:车辆坠落

关于中国平安并购富通的案例分析

关于中国平安并购富通的案例分析 平安保险全称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第一家以保险为核心的融证券、信托、银行、资产管理、企业年金等多元金融业务为一体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公司成立于1988年总部位于深圳。 富通(Ageas)是国际保险公司,拥有超过180年丰富保险经验,位列欧洲20大保险公司之一。业务集中于占全球保险业最大份额的欧洲及亚洲巿场,旗下设四个分部为比利时、英国、欧洲和亚洲,并透过全资拥有附属公司及与各地强大的金融机构结成的伙伴网络,服务全球。 1、 并购简介 收购方为中国平安,主营业务是保险,其他业务是银行、投资;被收购方为富通集团,主营业务是保险,其他业务是银行、投资。收购事件发生于2007年11月29日,成交价格为累计投资人民币238.74亿元。2007年11月27日中国保险巨头之一平安保险集团敲响了进军海外的号角,斥资约18.1亿欧元从二级市场直接购买欧洲富通集团Fortis Group 9501万股股份,折合约富通总股本的4.18%,一跃成为富通集团第一大单一股东。这一收购名噪一时,它不仅意味着中国保险公司首度投资全球性金融机构,也可能成为中国保险机构保险资金运用的经典创新。2007年被认为是亚洲国家的“出国年”。当时的美国次贷危机尚未结束,并且市场仍有对其“愈演愈烈”之势的预期。富通集团卷入金融危机后,比利时、荷兰、及卢森堡政府在2007年9月29日宣布联合出资112亿欧元持有富通集团下属富下属富通银行49%的股权。随后荷兰政府、比利时政府及法国巴黎银行未经富通股东的投票擅自售出了富通旗下的

部分业务。通过一系列交易后富通集团的资产就只有国际保险业务、结构化信用资产组合66%的股权以及现金。这样大名鼎鼎的富通集团就由被誉为“银保双头鹰”的国际知名企业解体为一家国际保险公司,其盈利潜力一下子就有天上掉到地上。2007年10月,富通集团联合苏格兰皇家银行、西班牙国际银行以700多亿欧元收购荷兰银行。其中富通集团出资240亿欧元购买荷兰银行在荷兰的商业银行、私人银行和资产管理业务。由于该款项主要以现金支付从而给富通集团较大资金负担,面对即将四分五裂的富通集团,最大单一股东—中国平安终于打破沉默,以一张高高举起的反对票联合一半股东在比利时富通集团股东大会上终止了出售富通资产的进程。2月11日同属比利时和荷兰两国的金融机构富通集团宣布公司股东投票否决了将部分银行和保险业务出售给法国巴黎银行的提议。同时由于次贷危机的爆发导致大量资产减计,富通集团偿付能力子2008年以来急剧下降。上述两大因素交织在一起使富通集团自2008年以来面临着空前的危机。 二、并购主要步骤 一是2007年11月27日中国平安宣布从二级市场直接购得富通集团约4.18%的股权。 二是2007年11月27日后至2008年增持至4.99%,前后共斥资超过238亿元人民币。 三是2008年6月富通集团为保证现金流稳定,宣布进行83亿欧元的增发中国平安再次斥资7500万欧元购买了其增发股票的5%。这时中国平安持有富通集团1.12亿股,投资成本高达238.74亿元人民币。2008年11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战略管理案例分析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战略管理案例分析 一、公司简介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第一家以保险为核心的,融证券、信托、银行、资产管理、企业年金等多元金融业务为一体的紧密、高效、多元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公司成立于1988年,总部位于深圳。2004年6月和2007年3月,公司先后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名称“中国平安”。 中国平安是中国金融保险业中第一家引入外资的企业,拥有完善的治理架构,国际化、专业化的管理团队。中国平安以“专业创造价值”为核心文化理念,倡导以价值最大化为导向,以追求卓越为过程,形成了“诚实、信任、进取、成就”的个人价值观,和“团结、活力、学习、创新”的团队价值观。集团贯彻“竞争、激励、淘汰”三大机制,执行“差异、专业、领先长远”的经营理念。 中国平安的愿景是以保险、银行、投资三大业务为支柱,谋求企业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为企业各利益相关方创造持续增长的价值,成为国际领先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和百年老店。自1980年以来,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资金迅速积累,并已经形成了庞大的资金力量。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低便是其中一个突出问题,且此问题已成为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瓶颈,危及我国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提高保险投资收益成为我国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研究和关注的热点问题。 从成熟的保险资金投资变迁看,投资渠道均遵循了从单一到到多元的发展轨迹,投资风险方面的问题也日益凸现,尤其是由新的投资渠道引发的投资风险。另外,面临新的投资渠道,我国现有的客观条件很可能难以满足资金运作的需求。这就需要从保险公司、金融证券市场政府三方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与控制及相关外部环境的改善。 二、公司战略 如今,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加剧,有效的战略管理越来越多的关系到企业如何进行市场定位,如何找出与竞争者的差异并利用它发挥出企业最大的竞争优势。中国保险业正是一个竞争不断加剧,具有潜力且不断成熟的行业,平安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业的一员,有各种因素制约和促进他的发展,所以进行有效的战略管理对于可持续发展和获得市场竞争的胜利至关重要。 当前,世界经济总体仍处于衰退之中,我国经济回升向好的态势还不确定,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任务还很艰巨。非寿险几大传统险种像企业财产险、与进出口相关的货运险等业务,由于客户投保意愿和支付能力降低,受到影响较明显;车险、工程险等虽增长较快,但势头能否保持还有待观察。但国民经济回升向好的势头日趋明显,为保险业发展奠定了经济基础,为下半年保险业继续保持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保险市场运行呈现快中趋好的特点。一是业务较快增长。二是与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险种快速发展。三是市场秩序继续好转。四是风险得到有效防范。五是经营效益向好趋势更加明显。 在当前形势下,中国平安实行多元化战略:2002年,国务院批准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为三家综合金融控股集团试点。目前,中国平安以保险业为核心,已经实现银行、保险和投资等三项业务交叉销售,共享后援集中运营平台,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降低服务成本。 中国平安实行国际化战略是中国金融保险业中第一家引进外资的企业,拥有完善的治理结构,国际化、专业话的管理团队。中国平安遵循“集团控股、分化经营、分业监管、整体上市”的管理模式,在一致的战略、统一的品牌和文化基础上,确保集团整体朝着共同的目标迈进。

【VIP专享】学生团体平安保险 案例(1)

<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案例 一、案情概要 2009年9月17日,南京G技术技工学校(以下简称G技校)向Z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保险公司)递交团体意外伤害和短期健康保险投保单,G 技校作为投保人为其在校学生386人申请投保学平险。 G技校提交的投保单记载如下:1、在被保险人健康告知栏中,保险公司问:现在或过去有无患胆、肠等消化系统病症的被保险人?G技校选择项为:无。2、投保单位声明栏中:兹我单位申请投保上述保险,贵公司已向我方交付了条款并详细说明了合同内容,特别是保险条款及相关合同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部分的内容作了明确说明,我方已知悉其涵义,同意投保并愿意遵守保险条款及特别约定。本投保单填写的各项内容均属实,如有不实或疏忽,我方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G技校在该投保单尾部加盖公章。 09年9月19日,G技校缴纳保费19300元,保险公司出具以G技校为抬头的保险业专用 发票及保险单正本一份,一并交付G技校。根据保险单正本记载,保险生效日期为09年9月19日,保险期限一年。附加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五条责任免除部分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5)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 本保单项下386名被保险人均年满18周岁,女生甲系该校07级学生,为被保险人之一。2010年4月5日该学生因胆囊结石进入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于4月14日出院,共支出住院及医疗费用11200元。2010年4月16日,女生甲向保险公司提交意健险理赔申请书,该申请书中对被保险人出险过程描述为:因9月前体检发现胆囊结石,2010年4月5日发作入院手术治疗。同日,保险公司对女生甲母亲进行了书面询问并制作笔录,在该份询问笔录记载:2009年7月3日,女生甲因身体不舒服入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接受治疗,查出有胆结石,当时未进行手术的原因为希望药物治疗。之后,保险公司调取了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门诊病历,该病历记载,女生甲于09年7月3日因皮肤发黄、身体乏力去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诊疗,该院确诊为胆囊结石,并建议其住院手术治疗。 保险公司以“疾病属于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2010年5月,女生甲委托律师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住院及医疗费用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双方争议 原告认为:1、保险公司未对被保险人包括既往疾病在内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因此,被保险人没有对保险公司进行如实告知的义务;2、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份没有向被保险人进行明确说明,被保险人也没有进行任何确认,所以保险免责条款不具法律效力;3、本案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之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1、原告并非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而是被保险人,根据现行法

保险四原则案例及分析

1、损失补偿原则 2000年3月7日,李某与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主险为某保险公司《康泰终身保险》,附加险为《住院医疗、安心、意外伤害及意外医疗》,年保费为2700余元。2001年、2002年原告均按时办理了续保手续,缴纳了保险费,合同有效期至2003年3月7日。2003年2月12日,李某因上呼吸道感染住院,花去医疗费1800余元,原告以现金支付979元,社会医疗统筹支付824元。出院后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3月19日,某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但在理赔款中减去了“医保”支付的824元,其理由是该笔费用不是原告实际支付的。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保险公司对公费医疗、社会保险机构可报销的费用和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是否还应承担保险金责任?也就是说,商业医疗费用报销型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商业医疗费用报销型保险是否具有补偿性质,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主张: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即保险公司仅对公费医疗、社会保险机构报销后和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剩余的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另一种观点主张:不能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对公费医疗、社会保险机构可报销的费用和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也不能免责。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对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损失补偿原则是由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确定的,这是财产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专家视点:商业医疗费用报销型保险不应当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理由如下: 从保险合同的性质来看,被保险人参加的公费医疗和社会医疗保险基金而享受的医保是国家强制性保险,而其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商业保险合同关系,两者的法律性质是不同的。 2、理赔的近因原则 案例:王女士2003年买了意外伤害保险。2005年8月,她被一辆中速行驶的轿车轻微碰擦了一下,顿觉胸闷头晕。不幸在送往医院途中病情加重,最后在医院不治身亡。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指出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王女士家人拿着有效保单及死亡证明等资料,向保险

保险学概论第二次任务第十二套题案例分析及答案解析

保险学概论第二次任务第十二套题案例分析及答案解析案例一、某汽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责任限额为15万元,在保险期间先后发生两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分别为9万元、23万元。保险人按保单约定第一次赔偿9万元后,应对第二次责任事故赔偿多少,此险种是否还有效? 参考答案: 保险人应对第二次责任事故赔偿15万元,在保险期间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 案例二、1998年11月5日,王某通过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黄某,投保了养老保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缴费方式为年缴。1999年1月4日,由于缴费时间快超过了条款规定的宽限期,王某第二天又要到外地出差,就将保险费交给了黄某,委托他代缴。不巧的是,黄某的父亲病危,他必须立即回老家,缴费时间耽误了两天,王某的保单刚好过了规定的宽限期,处于失效的状态。黄某想等王某出差回来,向王某解释一下,由自己垫付保费利息,再办理保单复效手续。真是“天有不测风云”,王某出差返回途中遭遇车祸,经抢救治疗,王某痊愈出院,但住院期间,王某花费了2万多元医疗费用,遂向保险公司索赔。请根据案情,回答如下问题:1、王某主要依据所投保的什么险种进行索赔。2、如果你是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你对该案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依据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先按条款规定,承担对王某的保险赔偿责任;再依据保险代理合同,追究对代理人黄某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若两个不同公司的甲车和乙车在行驶中发生相撞。甲车车辆损失5000元,车上货物损失10000元,乙车车辆损失4000元,车上货物损失5000元。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70%;乙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30%。这两辆车都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计算保险公司对甲、乙两车的被保险人个应赔偿多少?(不考虑免赔率) 参考答案: 其赔款计算如下:甲车自负车损=甲车车损×甲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5000×70%=3500元甲车应赔乙车=(乙车车损+乙车车上货损)×甲车应负的经济损失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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