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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草案)》对照表_来自MySIPO专利论坛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家知识产权局送审稿专利法实施细则法制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

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条例。

(根据专利法修正案删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

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已纳入专利法,予以删除)

— 1 —

第三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四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五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

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

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当事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

各种文件,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提

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

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

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

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

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

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

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

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

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

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

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

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

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

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

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

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

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

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

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

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

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

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

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

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

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

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

— 2 —

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六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七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

专利代理机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

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

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

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

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

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

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

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

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

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假日的,

以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延

误专利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

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

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

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

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

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

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

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

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

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

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

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

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

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

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

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

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

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

— 3 —

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失的,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

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国务院专利

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

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期限

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

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

部门的通知之日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

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根据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

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

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

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

续;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

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

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

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延长期限请求

书,说明理由,并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

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

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

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

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

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

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

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

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

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

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

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

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

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

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 4 —

第八条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移交国防专利机构审查,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国防专利机构的审查意见作出决定。

除前款规定的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应当将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转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该申请之日起4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需要保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并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涉及国防安全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

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

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安

全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

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

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

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安全以

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

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

并通知申请人。

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

利权的无效宣告,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另

有规定的外,适用专利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

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

的,应当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

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一)准备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

第七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由国

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

政部门受理的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

要保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

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审查,由国务院专利

行政部门根据国防专利机构的审查意见作

出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以外的

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

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

知申请人。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

保密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涉及的保密事

项,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第八条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

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

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

用新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

— 5 —

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二)首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并准备随后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申请时或者申请后提出请求;

(三)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请求。

第十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请求后,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个月内通知申请人;未在前述期限内发出通知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一)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

(三)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请求。

第九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递交的请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查通知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 6 —

第九条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第十条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本细则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的外,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日。

第十一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本条第一款

所述通知的,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5个月

内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

人;未在前述期限内发出通知的,申请人可

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

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第十一条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法

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

止的发明创造。

第十二条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

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

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本条例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的外,

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日。

第十三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

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

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通知

进行保密审查的,应当及时作出是否需要保

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未在其请

求递交日起6个月内收到需要保密的决定

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

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

请。

第十条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法律

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

的发明创造。

第十一条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

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

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本细则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的外,

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日。

第十二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

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

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7 —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第十二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十三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三)退休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解除

或者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

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

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

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

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

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第十四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

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

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

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

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

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三)退休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

或者调离原单位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

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

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

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

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

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第十三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

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

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

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

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

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一款已经纳入专利法规定,予以删

除;第二款移后纳入第四十一条)

—8 —

第十四条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专利的申请

第十六条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一

(根据专利法修正案删除)

第十五条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

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

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

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转移

手续。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

同的,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未

经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

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

理质押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第二章专利的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

(已修改纳入专利法,予以删除)

第十四条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

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

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

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转移

手续。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

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

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第二章专利的申请

第十五条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的,应

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一

—9 —

式两份。

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申请人有2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

第十七条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请求书中的其他事项,是指:

(一)申请人的国籍;

(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地的国家;

(三)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四)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

(五)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

委托权限。

申请人有2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

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外,以请求

书中指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

第十七条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

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

名称;

(二)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

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

构代码或者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人是外国

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其姓名

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总部所在的国家或者地

区;

(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

(四)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该

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专

式两份。

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

式申请专利的,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

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申请人有2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

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外,以请求

书中指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

第十六条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

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

名称;

(二)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

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机构代

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

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其姓名

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

(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

(四)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该

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专

利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

—10 —

(六)申请文件清单;

(七)附加文件清单;

(八)其他需要注明的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利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

(五)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第一次提

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的申请日、

申请号以及原受理机构的名称;

(六)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

或者盖章;

(七)申请文件清单;

(八)附加文件清单;

(九)其他需要写明的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

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

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

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

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

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

件;

(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

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

(五)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第一次提

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的申请日、

申请号以及原受理机构的名称;

(六)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

或者盖章;

(七)申请文件清单;

(八)附加文件清单;

(九)其他需要写明的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

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

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

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

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

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

件;

(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

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

—11 —

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说明书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申请人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

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

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

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

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

说明书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

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

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

范、语句清楚,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

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

业性宣传用语。

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

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申请人

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

分提交,并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

提交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

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

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

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

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

说明书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

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

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

范、语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

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

业性宣传用语。

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

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申请人

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

分提交,并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

提交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有表示要求保

—12 —

第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几幅附图可以绘在一张图纸上,并按照“图1,图2,……”顺序编号排列。

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

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

第二十条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

第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几幅

附图应当按照“图1,图2,……”顺序编

号排列。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文字部分中

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

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

分中提及。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

附图标记应当一致。

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

他注释。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有表示要求保

护的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附图。

第二十条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

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

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

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

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

护的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附图。

第十八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几幅

附图应当按照“图1,图2,……”顺序编

号排列。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文字部分中

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

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

分中提及。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

附图标记应当一致。

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

他注释。

第十九条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

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

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

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

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

—13 —

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第二十二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

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

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

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

制。

第二十一条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

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

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

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第二十二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

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

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

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

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

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

制。

第二十条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

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

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

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第二十一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

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

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14 —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前款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第二十三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

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

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

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前

款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

式撰写。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

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第二十三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

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

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

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

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

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

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

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

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

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前

款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

式撰写。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

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第二十二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

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

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

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

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

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

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

—15 —

基础。

第二十四条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说明书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还应当提供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附图。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6厘米时,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过300个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第二十五条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该生物材料公众不能得到,并且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的,除应当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申请人还应当办理下列手续:基础。

第二十四条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概

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

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

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

用途。

说明书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

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还应当提供一

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

的附图。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过300个字。

摘要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第二十五条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公

众不能通过合法途径得到的新的生物材料,

并且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

域的技术人员实施该发明的,除应当符合专

利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外,申请人还应当

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

基础。

第二十三条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概

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

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

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

用途。

说明书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

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还应当提供一

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

的附图。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

图缩小到4厘米×6厘米时,仍能清晰地分

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

过300个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

语。

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

的生物材料,该生物材料公众不能得到,并

且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域

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的,除应当符合专利

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申请人还应当办

理下列手续:

—16 —

(一)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者最迟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期满未提交证明的,该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

(二)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该生物材料特征的资料;

(三)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专利申请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申请时未写明的,应当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保藏。

第二十六条发明专利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保藏生物材料样品的,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将该专利申请所涉及的生物材料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写明下列事项: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

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申请时或者最迟自申请日起4

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

活证明;期满未提交证明的,该样品视为未

提交保藏;

(二)在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特

征;

(三)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

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保藏

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

期和保藏编号;申请时未写明的,应当自申

请日起4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

未提交保藏。

第二十六条发明专利申请人依照本

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保藏生物材料样品

的,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需要将该专利申请所涉及的生物材料

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

政部门提出请求,并写明下列事项:

(一)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

(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

料的样品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

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者最迟自申请

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

明和存活证明;期满未提交证明的,该样品

视为未提交保藏;

(二)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该生物

材料特征的资料;

(三)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专利申

请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

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保藏该

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

和保藏编号;申请时未写明的,应当自申请

日起4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

提交保藏。

第二十五条发明专利申请人依照本

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保藏生物材料样品

的,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需要将该专利申请所涉及的生物材料

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

政部门提出请求,并写明下列事项:

—17 —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二)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该生物材料的保证;

(三)在授予专利权前,只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保证。

第二十七条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交的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不得小于3厘米×3厘米,并不得大于15厘米×22厘米。

同时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二)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该生物材料

的保证;

(三)在授予专利权前,只作为实验目

的使用的保证。

第二十七条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是

指取自人、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的任何含

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

的材料;所称发明创造的完成依赖于遗传资

源,是指发明创造的完成利用了遗传资源的

遗传功能。

发明创造的完成依赖于遗传资源的,申

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予以说明,并填写规定

的表格,写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

来源。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

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图片

或者照片。

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

图片或者照片。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二)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该生物材料

的保证;

(三)在授予专利权前,只作为实验目

的使用的保证。

第二十六条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是

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的含有

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

材料;专利法所称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

创造,是指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

的发明创造。

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

专利的,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予以说明,

并填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

第二十七条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七条

规定提交的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不得

小于3厘米×3厘米,并不得大于15厘米×

22厘米。

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

图片或者照片。

—18 —

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视图或者照片,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

第二十八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提交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样品或者模型的体积不得超过30厘米×30厘米

第二十九条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

(二)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

(三)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

(四)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

片或者照片。

请求保护色彩或者省略视图的,应当在

简要说明中写明。

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

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

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

(建议删除)

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

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图片或者照片。

第二十八条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

当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途,外观设

计的设计要点,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

点的图片或者照片。省略视图或者请求保护

色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

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

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

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提

交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样品

或者模型的体积不得超过30厘米×30厘米

—19 —

×30厘米,重量不得超过15公斤。易腐、易损或者危险品不得作为样品或者模型提交。

第三十条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称已有的技术,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现有技术。

第三十一条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国务院专利行

(根据专利法修正案予以删除)

第三十条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所称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

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由国际展览局注册或

者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所称规定

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

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

学术会议、技术会议。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

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情形的,

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

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

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

×30厘米,重量不得超过15公斤。易腐、

易损或者危险品不得作为样品或者模型提

交。

(已修改纳入专利法,予以删除)

第三十条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所称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

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

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所称学术

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

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

议或者技术会议。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

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情形的,

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

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

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3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

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

关于2017年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关于2017年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大中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相关知识附练习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相关知识附练习题 (一)基本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这部法律的基 本精神就是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加强 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 素质不断优化和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 法颁布单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发文字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5 号,颁布时间是1993年10月31日,生 效时间是1994年1月1日。 (二)基本概述 这部法律是我国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第一部教育方 面的法律。按照这部法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法律还规定,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按照法律,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还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法律原文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第八条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一)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培训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培训试题 姓名:日期:分数: 一、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序号写在括号内,每题4分,共100分) 1 对计量违法行为具有现场处理权的是_________。 (1)计量检定员;(2)技术监督员;(3)计量管理员; 2 进口计量器具必须经_________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3)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 3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_________________对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4接受计量器具检定申请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计量检定机构及时进行检定。对检定合格的,应由_________出具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书或加盖检定合格印,并准与销售。(1)政府计量行政部门;(2)计量检定机构;(3)政府主管部门; 5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向————申请考核。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之后,方可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1)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2)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3)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6 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________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1)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3)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7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经_______主持考核后,才能在本单位内部开展检定。 (1)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2)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3)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8 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是指_______________, (1)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2)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3)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9 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是指____。 (1)社会公用的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 (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3)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10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由________________进行。 (1)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2)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3)县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11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向________申请办理。 (1)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2)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3)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12 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正作用的计量标准是_______________。 (1)部门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2)社会公用的计量标准了; (3)企业和社事业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文件是(D) A《教师资格条例》B《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 C《〈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制度化教育建立的典型表现特征是(B) A学校的产生B学制的建立C教育实体的出现D定型的教育组织形式出现 3.个体主观能动性的第一层次的活动是人作为生命体进行的(A) A生理活动B心理活动C认识活动D实践活动 4.教育史上“现代教育”的代言人是(B) A赫尔巴特B杜威C夸美纽斯D洛克 5.培养劳动者是(A) A社会主义教育目的的总要求B对人才培养规格的具体要求 C我国教育目的的根本特点D学校的教育质量标准 6.被称为“课程评价之父”的教育家是(C)A杜威B斯塔弗尔比姆C泰勒D裴斯泰洛齐 7.在教学中;通过学生观察所学事物或教师语言的形象描述;引导学生形成所学事物、过程的清晰表象;丰富他们的感性认识;从而使他们能够正确理解书本知识和发展认识能力的是(A)A直观性原则B启发性原则C循序渐进原则D巩固性原则 8.教师在课堂上通过展示实物、直观教具进行演示实验;使学生获得知识的方法称之为(D)。 A实验法B讲解法C讨论法D演示法 9.马克思认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惟一方法是(C) A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B德、智、体全面发展C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D坚持教育的正确方向 10.教师首次被列入“专家、技术人员和有关工作者”类别的文件是(B) A《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B《国际标准职业分类》C《教师资格条例》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1.把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的依据是(C) A课程任务B课程制定者C课程设置的要求D课程管理层次 12.下列关于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叙述正确的是(A)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监察部部长马馼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规定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 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 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 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 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 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 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新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说明(标准版)

新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说明(标准版) Explanation of the implementation rules of the newly revised P atent Law (Standard Version)

新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说明(标准版)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一、与专利法的修改相一致的修改 1.删除关于撤销程序的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取消了撤销 程序,新细则也作了相应修改,删除了撤销程序的相关规定(删除了现行细则第55条、56条、57条,修改了现行细则中有关申请、审查、复审和无效中的相关条款)。 2.提高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数额和 报酬比例新细则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的精神,参照《科技进步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提高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金的数额和报酬的比例(参见新细则第六毡ǜ媛细则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 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新细则第14条) 2.进一步明确了缴费的有关规定

根据现行细则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应当每年缴纳一次,即使最后没有授权,也同样要缴纳。新细则改变了这一缴纳方式,规定在办理授权手续时一并缴纳维持费。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授权,则不需要缴纳维持费。新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有关缴费的其他问题(参见新细则第九章"费用")。 3.解决与其他相关程序的衔接问题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一些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判决专利权转归他人,需要我局协助执行。但现行细则没有规定我局如何协助执行。新细则增加了相关规定,规都唇尤胧澜缑骋鬃橹刮夜ɡ贫扔胧澜缑骋鬃橹摹队朊骋子泄氐闹恫ㄐ椤罚ㄒ韵录虺浦恫ㄐ椋┑墓娑ň】赡芤恢隆n夜ɡ捌湎冈虻挠泄毓娑ㄓφ笨悸怯胛夜巡渭拥墓侍踉贾械墓娑ㄖ鸩揭恢拢男形夜墓室逦瘢奖闵昵肴恕⒆ɡㄈ撕陀泄氐笔氯恕n耍篻t; (1)关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的撰写参考"专利合作条约"(pct)作了修改(参见新细则第18条、24条、25条)。 (2)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涉及双方当事人程序的时间期限不得延长,这是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延期作

2020年继续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解读(每日一练) 考生姓名:汪剑秋考试日期:【2020-07-24 】单项选择题(共5 题) 1、计量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 (D) ?A,加强质量管理 ?B,保障安全生产 ?C,维护生产秩序 ?D,保障量值的准确可靠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D 2、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公布。 (A) ?A,国务院 ?B,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 ?C,司法部门 ?D,技术监督部门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A 3、计量追溯是指实验室确保自己测结果能溯源至()的要求。 (D) ?A,国家计量基准 ?B,法定计量单位 ?C,国家标准 ?D,地方计量标准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D 4、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必须经过()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 门计量认证考核合格。 (B) ?A,国家级 ?B,省级 ?C,地市级 ?D,县级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B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 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药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制定。 (A) ?A,国务院 ?B,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 ?C,省级检定机构 ?D,县级检定机构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A 多项选择题(共5 题) 1、以下说法哪一种是正确的() (ACD) ?A,计量检定是进行量值传递的重要形式 ?B,计量检定就是对设备进行检验 ?C,计量检定是保障量值准确一致的重要措施 ?D,计量检定包括检验和加封盖印 答题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测试题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考试试题与答案 一、是非题 1.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义务。(×) 2.《教师法》也适用于在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由学校和教师签定聘任合同,明确规定教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教师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学校各部门、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5.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6.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7.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非师范学校不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9.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资助。() 二、单项选择题 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A、国务院 B、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C、全国人大 D、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2.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___B_____。 A、纪律处分 B、行政处分 C、经济处罚 D、警告处分

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___D_____地位。 A、政治 B、经济 C、法律 D、社会 4.教师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__B______,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A、学校行政部门 B、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C、学校工会 D、学校党组织 5.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___C_____。 A、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资格 B、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C、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D、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6.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__B______考试。 A、国家学历水平 B、国家教师资格 C、普通话水平 D、计算机等级 7.中小学教师资格由__A______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B、国务院 C、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D、省、自治区、直辖市 8.教师的_A_______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A、考核结果 B、工作成绩 C、学历水平 D、业务水平 9.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__C______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A、高于 B、接近 C、不低于或者高于 D、同等于 10.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__C______确定并予以保障。 A、上级主管部门 B、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号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张左己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缴费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办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缴费单位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第五条 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六条 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对不能即时审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毕。 第八条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 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经核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 缴费单位到其开户银行缴纳; (二) 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纳; (三) 缴费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履行前款规定的申报核准程序后,银行可以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从缴费单位基本账户中划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进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缴费单位的实际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代扣代缴明细表和有关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记账: (一)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按规定记录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

1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教师法》,让我明确了要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地抓好政治理论、教育理论的学习。逐步加深对“教育即服务”、“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学高为师,德高为范”等重要思想的理解。并时时处处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加强自己的依法执教意识。这不仅要求我们教师发扬蜡烛的精神,还要求教师自觉服从组织的安排,甘为人梯,做辛勤的园丁。只有这样才能一心扑在教育事业上,终生献身教育,并用自己智慧的钥匙,打开学业生踏入科学知识的大门。用自己崇高的品德和健全的人格,塑造学生美好的心灵。 通过学习《教师法》,让我更加热爱学生。热爱学生是教师做好教育工作的力量源泉和精神动力,一个教师只有具备了这种道德情感,才能产生做好教育工作的强烈愿望。千方百计的去教好学生,孔子说的“爱之,能勿劳乎?言之,能勿诲乎?”就是这个道理。 通过学习《教师法》,鞭策我更加刻苦钻研业务知识,提高自身各方面的知识修养。新形势下新的理论知识层出不穷,业务知识学习不能仅停留在学过、看过、听过即可,如果钻研不深不透,特别是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上做得不到位,就会对工作产生不可预知的影响。我们应该时刻记住,只有不断学习新的知识,不断加强业务进修,才能满足新时期对教师要求的“从经验型向知识型研究型的转变”,才能更好地做好服务于教育教学这项本职工作。 通过学习《教师法》,使我明白了凡事都要以身作则。教师从事的是培养人的工作,教师劳动最有影响力的就是“言传身教”,也就是说教师是用自己的学识、思想品质和人格魅力来对学生进行教育的,无论哪一层的学生都自觉或不自觉的把教师当成自己的榜样。教师是学生学习做人的参照对象,所以人们常说“教师是镜子,学生是教师的影子。”以身作则要求了教师做事要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还要求我们仪表端庄,大方得体。否则就会在不知不觉中给学生造成不 良的影响。 第 1 页共3 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5号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5号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 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二条规定 提出的申请后,经审核确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 分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 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

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四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审查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况,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还先行支付的费用; (二)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三)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偿还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其余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填空题).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填空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和----------------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学校和其他--------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XXXX-06-28-------------------。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和--------培训,改善教师的____________ 和____________ ,保障教师的____________ ,提高教师的____________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______ 。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和其他----------------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三章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或者经国家----------------考试合格,有----------------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或者其他----------------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或者----------------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办法。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____________ 学校、______ 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认定。普通____________ 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 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各级____________ 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国家实行------------------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教师的聘任应当遵

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附件2: 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 国家标准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国家标准《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已列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0年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计划编号为20100667-T-316。本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等九家单位联合起草。本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我国社会保险服务建设中急需制定的基础标准之一。制定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管理标准,对于提高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提升经办机构执行力,以及实现政策制定科学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进行数据管理过程中须严格遵照执行。 二、编制原则 本标准起草过程坚持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成熟为主。本标准是将部颁标准中的部分数据指

标抽取出来,上升到国标进行发布执行,因此,指标项目要选择险种或业务种类当中确定的、明晰的、稳定的指标项目。 (二)侧重应用。本标准是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进行数据管理时提高数据质量所参照的依据,因而应具备较强的应用性,因此,在选择指标项目时,重点考虑数据指标在业务经办过程中是否重要、必须、常用。 (三)兼顾发展。本标准在制定初期,社会保险事业也处在不断发展时期,因此,标准的内容、含义、概念、技术等方面主要立足当前,适当考虑未来及发展,使标准具有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空间。 (四)留有扩充。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管理工作会越来越向着精细化方向发展,因此,现在制定的标准不可能一劳永逸,一成不变,因此,并没有将所有的数据指标全部纳入。 三、编制过程 2011年5月,部社保中心下发文件(人社险中心函[2011]49号)组建了以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牵头单位,以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吉林省长春市社会保险局、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江苏省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河南省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四川省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等7家单位为成员单位的《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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