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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七版)习题答案(案例)201510(2)

第一章商品的名称和质量

案例:

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madeWritingPaper)。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即买主)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后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对此,希予评论。参考答案:

表示商品质量通常有两种方式:用样品表示和用文字说明表示,原则上,可用文字说明表示质量的,就不再同时用样品表示,反之亦然。如果有些商品确需既用文字说明又用样品表示质量,则一旦成交,卖方必须承担交货质量既符合文字说明又符合样品的责任。本案例中卖方在合同里使用的是用文字说明表示,但实际成交则是以样品表示,而文字说明和样品存在不相符的状况,因此引起争议。卖方辩解的第一个理由显然不成立。

第二章商品的数量

案例:

买方向卖方订购50公吨货物,合同规定A?B?C?D?E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卖方按合同开立发票,买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了款。货到后发现所有50公吨货物均为A 规格,买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1/5,拒收其余的4/5,并要求退回4/5的货款。卖方争辩说,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同的情况,只能给予适当经济赔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于是诉诸法院。你认为法官该如何判决?理由何在?

参考答案:

《公约》规定,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多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本案例中卖方相当于在A货物上多交了货物,因此买方的做法是正确的,法官应根据《公约》规定支持买方。

第三章商品的包装

案例:

合同规定水果罐头装入箱内,每箱30听。卖方按合同规定如数交付了货物,但其中有一部分是装24听的小箱,而所交货物的总听数,并不短缺。可是,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卖方则坚持买方应接受全部货物,理由是经买方所在地的公证人证实;不论每箱是装24听或30听,其每听市场价格完全相同。于是引起诉讼。对此,你认为法官应如何判决?依据何在?

参考答案:

《公约》规定,“卖方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卖方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即构成违约。本案例中卖方所交货物虽然总数符合合同,但包装方式不符合同要求,同样构成违约。但是买方是否可以拒收整批货物则要视违约后果而定。

第四章贸易术语

案例:

1.某年,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由于核桃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卖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2日抵达英国目的港。如载货轮船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

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不料,轮船在航行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为保证如期到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同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货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试问: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订的合同存在什么问题?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该案例的症结在于到达日期条款。对于出口商来说,其最大错误在于由于自己的无知或疏忽同意将这一条款写进了合同。上述合同虽然是以CIF术语的形式订立的,但并非真正的CIF合同。根据INCOTERMS2010,CIF的交货点在装运港船上,卖方只要在规定时间将货物装上船,就完成了交货义务,所以真正的CIF合同属于装运类合同,卖方无需保证货物何时到达何地。由于国际贸易术语是惯例,属于选择性约束力,当事方可以将惯例修改之后写入合同,合同规定高于惯例。本案即属此种情况:合同虽选用CIF术语,但同时规定货物保证到达目的港的时间,是一份有名无实的CIF合同,这种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到货类合同。可见本案中卖方拿的是装运类的低价格,承担的却是到达类的高风险。

2. 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Pudong Airport条件向巴基斯坦A进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卡拉奇;支付条件:买方凭由卡拉奇××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浦东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我随即用email向巴商发出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空运到卡拉奇,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送卡拉奇××银行。该银行立即通知巴商前来收取上述到货通知等单据并电汇付款。此时,国际市

场手表价下跌,巴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我出口企业则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收货。双方争执不下,遂提请仲裁。假如你是仲裁员,你认为谁是谁非,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根据INCOTERMS2010对FCA的解释,卖方只要将货物交至承运人即完成交货义务,并不负责货物何时运到目的地,本案例中出口企业已于最迟交货期之前将货物运至承运人所在地,因此已完成交货业务,并未延期。仲裁员应裁决出口企业胜诉。

第五章商品的价格

案例:

印度孟买一家电器进口商拟向日本川崎某电器制造商订购一批空调机,货物运送目的港/地为孟买(Bombay)。川崎(Kawasaki)为内陆城市,但交通发达,有高速公路通往横滨(Yokohama)。试问:在一般情况下,川崎电器制造商应选用何种贸易术语报价销售这批空调机?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应采用FCA?CPT或CIP术语报价。本案例中双方采用的是多式联运方式,由陆运加海运的方式运输?如果采用FOB?CFR或CIF术语,只适合单纯的海洋及内河运输。

第六章出口成本核算与佣金和折扣

思考题:

4. 下列我方出口单价的写法是否正确?如有错误或不完整,希更正或作补充?

(1)每码3.50元CIFC香港;(2)每箱500英镑CFR英国净价;(3)每吨1000美元FOB伦敦;

(4)每打100欧元FOB净价减1%折扣;(5)2000日元CIF上海包含佣金2%。

参考答案:

(1)每码3.50美元/欧元CIC3香港;(2)每箱500英镑CFR利物浦净价;(3)每公吨1000美元FOB上海;(4)每打100欧元FOB上海净价或每打100欧元FOB上海减1%折扣;(5)每件2000日元CIF长崎包含佣金2%

5. 我某公司出口商品每公斤100美元CFRC2%纽约。试计算CFR净价和佣金各为若干?如对方要求将佣金增加到5%,我可同意,但出口净收入不能减少。试问CFRC5%应报何价?参考答案:

CFRC5%=CFR÷(1-5%)=(100-100*2%)÷0.95=103.16美元

6. 我某公司出售一批瓷器至加拿大,出口总价为USD43500CIF温哥华,其中运费1700美元?保险费217美元、进价合计¥245700(含增值税17%),费用定额率8%,出口退税率13%。当时银行美元买入价为6.10元。试计算这笔出口交易的换汇成本和盈亏额。

参考答案:

退税收入=出口商品购进价(含增值税)÷(1+增值税率)×退税率=245700÷1.17×0.13=27300元出口商品总成本(退税后)=出口商品购进价(含增值税)×(1+定额费用率)-退税收入

=245700×1.08-27300=238056元

出口换汇成本=出口商品总成本(退税后)÷FOB出口外汇净收入(美元)=238056÷(43500-1700-217)=238056÷41583=5.7248元

出口盈亏额=(FOB出口外汇净收入×银行外汇买入价) - 出口商品总成本(退税后)=41583×6.1-238056=15600.3美元

案例:

我某出口公司拟出口化妆品去中东某国。正好该国某中间商主动来函与该出口公司联

系,表示愿为推销化妆品提供服务,并要求按每笔交易的成交金额给予佣金5%。不久,经该中间商中介与当地进口商达成CIFC5%总金额50000美元的交易,装运期为订约后2个月内从中国港口装运,并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该中间商即来电要求我出口公司立即支付佣金2500美元。我出口公司复电称:佣金需待货物装运并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试问: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我出口公司应接受什么教训?

参考答案:

佣金通常由我出口企业于收到全部货款后再支付给中间商或代理商。因为,中间商的服务,不仅在于促成交易,还应负责联系、督促实际买户履约,协助解决履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以使合同得以圆满地履行。但是,为了防止误解,对佣金于货款全部收妥后才予支付的做法,应由我出口企业与中间商在双方建立业务关系之初即予以明确,并达成书面协议本案例的争议在于双方未能事先就佣金支付方式达成一致。

第七章交货时间和地点

案例:

1. 与利比亚商人订立的出口合同,使用的贸易术语为CFR,目的港规定为“的黎波里”(Tripoli),我方交货时误将货物运往黎巴嫩的“的黎波里”港,造成损失。试分析我方工作中的教训,

参考答案:

港口重名现象在国际贸易中经常发生,因此在工作中必须注意标明港口所在的国家,以免引起损失。

2. 我外贸公司A与欧洲B商订立供应某商品500公吨出口合同,规定1月至4月由中国港口装上海轮运往欧洲某港,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可增减5%。B商按时开来信用证的装运条款为

1月100公吨?2月150公吨?3月150公吨?4月100公吨,,每月内不得分批,但数量可增减5%?A公司审查信用证后认为可以接受,遂于1月?2月分别按信用证规定如期如数将货物装船并顺利收到货款。后由于货源不足,经协商得船公司同意,于3月10日先在青岛将货70公吨装上C轮,俟该轮续航烟台时,于3月18日在烟台再装上75公吨。A公司向议付银行办理议付时,提交了分别于青岛和烟台装运的共计145公吨的两套提单。当议付行将单据寄到开证行索偿时,遭到开证行的拒付。理由是:信用证规定3月应装150公吨,不准分批,而现在仅装了145公吨,而且是分别在青岛与烟台两地装运的,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试分析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是否于法有据?

参考答案:

开证行不得拒付。根据UCP600的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其表面上注明不同的装货港、接受监管地或发运地。也不视作分批装运。因此在本案例中,该公司在大连、青岛两地装运的货物,因为是货装同一船只,且驶向同一目的港,因此不能算作分批装运,不违反信用证的规定。同时3月的装运也符合信用证增减5%的要求。

第八章运输方式

思考题:

17.出口斧头一批,共19.6公吨,14.892立方米,由上海装船经香港转运至温哥华港。经查,上海至香港,该货运费计算标准为W/M,等级为8级,,基本费率为每运费吨20.50美元,香港至温哥华,计算标准为W/M,等级为8级,基本费率为每运费吨60美元,另收香港中转费,每运费吨13.00美元。试计算该批货的总运费。

参考答案:

该货物重量大于体积,因此按重量计费。总运费=(60+20.5+13)×19.6=1832.6美元

18.某公司出口一批十字扳手到日本神户,共600件,总重量16.2公吨,总尺码为23.316立方米,由船公司装了一个20英尺集装箱。经查船公司运价表,该货运费计算标准为W/M,等级为10级,20英尺箱运费率是US870/M和US850/W,装箱费是US120/20

试计算该批十字扳手的总运费。

参考答案:

该货物按照包箱费率计算,货物体积大于重量,按体积收费。总运费=870+120=990美元19.某公司出口一批货,共2640件,总重量为37.8公吨,总体积为124.486立方米,由船公司装了一个20英尺和两个40英尺集装箱,从上海装船,在香港转船运至荷兰鹿特丹港。运费计算标准:M,等级为1-8级,从上海至鹿特丹港口的直达费率和经香港转船费率分别为US $1850/20,,US$3515/40和US$2050/20,US$3915/40。装箱费率是US$120.00/20,US$240.00/40。(1)试计算该批货的总运费。(2)该批货原报价为每件24.00美元FOB上海,试求CFR鹿特丹价

参考答案:

该运输方式现在为转船费率?总运费=2050+3915×2+120+240×2=10480美元,

CFR=10480÷2640+24=27.97美元

案例:

1. 某贸易公司委托海运公司运输300公吨白糖,在装船时船上作业人员发现这批白糖有10%的包装上有破损,另有5%的包装有湿损痕迹,于是在收货单上对此损坏现象作了批注。贸易公司为了能够及时收汇,就向银行申请出具保函要求海运公司开出清洁提单,并向银行缴纳了保证金。海运公司接受了保函,并签发了清洁提单。货抵目的港之后,收货人认为货物外包装有破损和湿损,但船方仍签发清洁提单,已构成提单欺诈,于是向法院申请扣押该

货轮。海运公司遂凭保函向银行提出赔偿因其货轮被扣造成的经济损失,银行在审清事实之后赔付了海运公司的损失并没收了贸易公司的保证金,贸易公司因此遭受了严重损失。试问此案例中贸易公司应吸取的教训是什么?

参考答案:

清洁提单是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在提单上不带有明确宣称货物受损及/或包装有缺陷状况的不良批注的提单。承运人须对签发的清洁提单负责,本案例中贸易公司的做法欠妥,要求海运公司不顾事实签发清洁提单会导致承运人构成欺诈,从而带来经济索赔。

2. 上海某公司A以FOB术语签订了一笔进口合同,自新加坡经海运方式运往上海,并委托承运人C运输。A公司在收到全套正本提单后即准备提货,但由于操作人员的失误,所有正本提单在公司各部门递送过程中全部遗失。A公司只好要求C公司凭提单的复印件放货。但C公司声称,没有正本提单,C公司无法向A公司交付货物,除非A公司缴纳相当于货物价值120%的保证金。试问C公司的说法是否合理?正本提单在海洋运输中有什么样的作用?

参考答案:

只有正本提单具备物权凭证的性质,承运人凭正本提单放货。本案例中C公司做法正常,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为了降低自身风险,要求出具保函的情况在实际业务很普遍。

第九章货物运输保险

思考题:

9. 我出口CIF合同规定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如出口发票金额为15000美

元,一切险保险费率为0.6%,战争险保险费率为0.03%。试问,投保金额是多少?应付保险费若干?

参考答案:

投保金额=CIF×(1+投保加成率)=15000×1.1=16500,保险费=投保金额×保险费率=16500×(0.6%+0.03%)=103.95美元

10. 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报价为每公吨2000美元CFR××港,现客户要求改报CIF价,加一成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查一切险费率为0.4%,战争险费率为0.03%。试计算在不影响我外汇净收入前提下的CIF报价。

参考答案:

CIF=CFR÷(1-(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2000÷(1-1.1×0.43%)=2000÷0.99527=2009.5美元11. 某公司对外出售货物一批,单价为每公吨1000英镑CIF伦敦。按合同规定,卖方按CIF 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保险险别为水渍险和受潮受热险,两者费率合计为0.9%。现客户要求改报CFR价。试计算在不影响我收汇前提下的CFR伦敦价。

参考答案:

CFR=CIF×(1-(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1000×(1-1.1×0.9%)=990.1美元

12.一批出口货CFR价为250000美元,现客户要求改CIF价加二成投保海运一切险,我同意照办,如保险费率为0.6%时,我应向客户收取保险费若干?

参考答案:

CIF=CFR÷(1-(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250000÷(1-1.2×0.6%)=250000÷0.9928=251813.05, 保险费=CIF-CFR=251813.05-250000=1813.05美元

案例:

1. 我方以CFR贸易术语出口货物一批,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该损失应由何方负责?如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是否给予赔偿?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保险公司不会予以赔偿。根据保险的理赔原则,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也就是对保险标的物法律上的权益。本案例中货物在从仓库运至码头的过程受损,根据CFR术语的解释,货物此时还未装上船,所有权依然归卖方所有,因此即使买方已经购买了保险,但由于没有保险利益,不能得到赔付。

2. 某轮载货后,在航行途中不慎发生搁浅,事后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上轮机受损且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仓,造成船货部分损失。该船行驶至邻近的一港口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了10天时间,增加支出各项费用,包括船员工资。当船修复后装上原货起航后不久,A舱起火,船长下令对该舱灌水灭火。A舱原载有文具用品?茶叶等,灭火后发现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试分别说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并指出在投保CIC(1981.1.1条款)何种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

参考答案:

(1)海水渗入货仓造成部分损失术语单独海损,因为该损失是意外事故导致的部分损失;(2)船只修理的费用和船员工资属于共同海损,因为该损失是为了船货共同安全;(3)被火烧毁的货物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该损失是意外事故导致的部分损失;(4)被水浸湿的货物属于共同海损,因为该损失是灭火导致的,是为了船货共同安全。投保CIC平安险,保险公司应予负责。

3. 某外贸企业进口散装化肥一批,曾向保险公司投保海运一切险。货抵目的港后,全部卸至港务公司仓库。在卸货过程中,外贸企业与装卸公司签订了一份灌装协议,并立即开始灌装。某日,由装卸公司根据协议将已灌装成包的半数货物堆放在港区内铁路边堆场,等待铁路转运至他地以交付不同买主。另一半留在仓库尚待灌装的散货,因受台风袭击,遭受严重湿损。外贸企业遂就遭受湿损部分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对此,试予以评论。参考答案:

根据保险的仓至仓原则,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至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本案例中货物在60天内已经被转运和再分配,仓至仓早已终止?

第十章票据

案例:

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已于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票据系甲开立为由推诿不理。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

参考答案:

甲乙和银行三方都应对丙承担责任。本案例中甲乙都是丙的前手,在票据行为中,前手对后手负有票据必然会被承兑或者必然会被付款的担保责任,票据如遭拒付,后手有权向所有前手追索,一直追索到持票人。银行作为汇票的承兑人,要保证到期付款的责任,在破产之后要承担相应清理责任。

第十一章汇付和托收

案例:

1. 出口合同规定的支付条款为装运月前15天电汇付款,买方延至装运月中始从邮局寄来银行汇票一纸,为保证按期交货,出口企业于收到该汇票次日即将货物托运,同时委托银行代收票款。1个月后,接银行通知,因该汇票系伪造,已被退票。此时,货已抵达目的港,并已被买方凭出口企业自行寄去的单据提走。事后追偿,对方早已人去楼空。对此损失,我方的主要教训是什么?

参考答案:

对于在出口业务中采用票汇预付货款的交易,为保证收汇安全,除确实可靠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并经我国银行审查认可同意收受的以外,均应先持票向付款银行收取票款,如付款银行在国外的,则应先将收到的票据交我当地银行,并委托其通过国外的代理行向付款行收款,在接到收妥通知后,方可对外发运货物。

2. 我一外贸企业向日本一进口商为出售某商品发盘,其中付款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对方答复可以接受,但付款须按以下条件:“付款交单见票后90天”)D/P at 90 days after sight)并通过其指定的A银行代收。按一般情况,货物从我国运至该国最长不超过10天。试分析该商为何要提此项条件?

参考答案:

部分国家的银行在处理托收业务时有把远期D/P当做D/A来处理的习惯,本案例中进口商或许与A银行有业务关系,而A银行习惯将远期D/P做D/A处理,这样进口人可以获得融资。但我方不宜答应此条件,因为代收行如果由买方指定将不利信息沟通,D/A也会给我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上海A公司与香港B公司按FOB上海?D/P见票后60天付款条件达成出口某货物合同。A公司按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香港C公司驻上海办事处并由该公司负责运往土耳其伊斯坦布尔,香港C公司在其驻上海办事处接管货物后即签发联合运输提单(combined bill of lading)正本一式三份通过其驻上海办事处交给A公司。C公司将货物通过海运运至香港,再在香港换装另一海轮运往伊斯坦布尔。联运提单所示的托运人为A公司,并在该提单的收货人项下载明货物“凭香港B公司指示交付”(consigned to order of B Co.)。A公司随即将全套提单连同其他单据委托上海W银行收款。由于B公司到期拒不付款,接受W银行委托的香港代收行只得将全部单据通过W银行退回A公司。A公司经向香港C公司查询货物下落时才获悉C公司已按联运提单所载“凭香港B公司指示交付”的文字将从香港把货物运至伊斯坦布尔的船公司出具的正本提单交给香港B公司,货物也早已被土耳其的收货人凭香港船公司的提单提走。A公司遂以承运人无单放货为由,在上海法院对C公司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理由和请求。但由于C公司已宣告破产清理,驻上海办事处也早已撤销停业。而B公司在不久前也已倒闭歇业,,A 公司要追回损失,,事实上已无可能。后又查明,,香港B公司实为土耳其收货人的代理人。试从此案全过程分析我方A公司应从中吸取的教训。

参考答案:

在托收业务中,银行不承担付款责任,如果买方不付款赎单,卖方可能银货两空,风险很大。因此,卖方在货物装运后,直到买方付清货款前,都应关心货物安全。所以,在出口

业务中,使用托收方式的交易,原则上应由出口方办理保险,即争取以CIF或CIP条件成交,订立合同。同时应掌握提单的物权,本案例A公司的失误在于在提单收货人一栏的填写错误,导致放弃了物权,同时采用FOB术语导致承运人不可控。

第十二章信用证

案例:

1. 某出口企业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时,接到开证银行通知,声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对此,出口企业应如何处理?依据何在?

参考答案:

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不仅是第一性的,而且是一种独立的终局的责任。即使在开证后进口人失去偿付能力,只要出口人提交的单据构成相符交单,开证行也要负责付款,付款后如发现有误,也不能向受益人和索偿行进行追索。因此开证行理应支付货款。

2. 我出口公司与某外商订立一出口合同,规定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条件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对方按约开来限定通知行议付的信用证,经审核无误,第一批货物随即装运,我出口公司在规定交单期限内向指定议付行交单议付,指定议付行经审单认可后向出口公司议付了货款,接着,开证行也向议付行作了偿付。出口公司正准备发运第二批货物时,议付行接开证行电传,声称:“申请人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拒付第二批货物的货款,据此,请通知受益人停止发运第二批货物,如已发运,则不要再议付该项货款。”议付行在与出口公司联系后,立即回电拒绝。试分析开证行这样处理是否有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开证行处理是无理的。信用证虽然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信用证一经开立,它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约定。信用证的各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完全以信用证中所列条款为依据,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尽管货物有不符合同的情况,但不影响信用证义务的履行。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开证行理应付款。

3. 我某公司销售货物,买卖合同规定按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信用证规定受益人须提交商业发票及经买方会签的商品检验证书。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如期备妥货物并装运,而且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但由于买方始终未在商品检验证书上会签,使卖方无法根据信用证收款,后经多方长期交涉,虽然最终追回了货款,但仍受到极大损失。

试从本案分析:在信用证方式下,作为国际货物买卖的卖方收回货款的可靠性和可能遇到的风险。

参考答案:

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不问货物,它只审查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出口人提交的单据即使符合买卖合同要求,但若与信用证条款不一致,仍会遭银行拒付。本案例中买方会签的商品检验证书属于软条款,收汇主动权掌握在买方手中,即使卖方提交了其他合格单据,也会无法收到货款。

4. 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注明按UCP600办理。该信用证之后被修改,要求增加由开证人指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在遭到受益人拒绝后,开证行宣称,如提示的单据中不包括该商检证将拒不偿付。而后又声明:如开证人收到的货物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可以照付。货抵目的地后,经检验收到的货物仅为发票所列数量的80%,因此遭到开证行拒付。为此,

受益人起诉开证行。试对此案进行评论。

参考答案:

不可撤销信用证除非有受益人和开证行的同意,否则不能撤销,也不能修改。本案例中的修改不成立。开证行的声明不合理,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不问货物。货到目的港后,虽然货物数量不符合同,但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银行应予照付,开证行的拒付是无理的。

第十三章银行保证书和备用信用证

案例:

买卖合同规定买方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全部金额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但卖方需先期提供一份其金额为价金10%的备用信用证。卖方按合同要求按时开出备用信用证,但买方未能如约开立令卖方满意的信用证,卖方因而拒交货物。买方根据备用信用证向开证行要求付款。卖方以不交货是由于未收到满意的信用证为由要求开证行拒绝付款,并上诉法院要求颁布不准开证行付款的禁令。你认为开证行与法院法官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法院不能颁布禁令,开证行应该付款。因为备用信用证也是纯单据业务,只要受益人提交开证申请人未能如期履约的单据符合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就必须付款。本案中卖方未能按照规定发运货物,符合备用证使用的条件,因此卖方不能以未收到满意的信用证为由要求开证行拒绝付款。至于买方开来信用证不符合要求致使卖方无法装运货物,可以通过买卖合同解决。

第十四章不同结算方式的使用

案例:

我国出口人出售一批货物给外国进口人,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是50%货款凭不可撤销信用证见票后30天付款,其余50%凭即期付款交单(D/P)付款,100%发票金额的全套货运单据随附于托收项下。我出口人委托当地银行(托收行)转托进口国A银行凭单据向进口人收取货款,同时,凭进口人通过A银行开立的以我出口人为受益人的见票后30天付款的信用证开出了50%价款的汇票。其后,A银行根据进口人按即期D/P支付的50%货款将全部货运单据交给了进口人,并将代收的50%货款拨付给了托收行,与此同时,对我出口人开立的汇票作了承兑。嗣后不久,A银行宣布破产,已承兑的汇票在到期向其提示时也遭到退票。我出口人遂以货物已被进口人全部收取为由,向进口人追偿尚余的原信用证项下50%的货款。进口人借口开证押金收不回来而拒不偿还。为此,我出口人诉诸法院。你认为此案如何判决?我出口人应从这笔交易中吸取什么教训?

参考答案:

进口人应该支付尚余的50%货款,因为只要卖方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支付货款是买方的义务。信用证等支付方式只是买方实现付款义务的一种途径,当这种支付方式无法实现付款目的时,进口方仍有付款义务。所以买方不能以信用证的开立或者开证行不退还押金为由拒不履行付款义务。至于开证行收取的押金,进口方可与开证行直接交涉索要。我出口人也有失误,全套单据跟在即期付款方式下,进口人付了一半货款就拿到了全套单据,风险很大。一般当几种结算方式结合使用时,全套单据最好跟在远期付款方式下。如果各种付款方式的付款时间相同,则应将单据跟在商业信用的付款方式下。比如本案中应将单据跟在远期信用证下。如果托收和信用证的付款时间相同,则可以跟在托收项下。

第十五章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

案例:

1. 某外贸企业与某外商初次交易,按CIF术语出售一批货物,出口合同的支付条款仅规定:

“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在上海议付。”合同规定的交货条款为“7月在中国港口装船,运往欧洲××港,不准转运”。货物备妥后,经再三催促,信用证于7月25日方才开到。由于直达船的船期每月均安排在月中,因此,要在7月间将货物装运已无可能。为此,我方电请外商将信用证的装运期延至最迟8月31日,并将信用证议付到期日延至9月15日。由于此种货物市价下跌,该商非但不同意展延信用证装运期和议付到期日,反而借口我未能在7月装运而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向我索赔××美元。试分析在这笔交易中究竟是何方违约?我外贸企业应吸取什么教训?

参考答案:

按国际贸易惯例和法律规则,在信用证支付条件下,按时开立信用证是买方在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如买卖合同未规定开证时间,按一般的惯例和法律规则,买方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开立,这个合理时间应从合同规定的装运期的第一天往回推算,即:买方必须在装运期的第一天以前一个充裕的时间内开证,以使卖方在把货物运到装运地或交付给承运人以前就能获知他的货款将由信用证所规定的内容予以保证。如果合同对装运期规定了一定的期限或一段期间,在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买方不得在卖方备妥货物待运时才开证,而应把整个装运期的机动权都给予卖方,使卖方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整个装运期内都可以利用这份信用证。据此,如买方不按时开证并送达卖方,即构成买方的违约,卖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2. 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商以托收方式出售一批冻肉,出口合同的支付条款仅规定:“凭以买方为付款人见票后30天付款的汇票托收”(Collection by draft drawn on buyer payable at 30 days after sight)。货抵目的港次日,出口人接进口商来电称:“单据与装货船舶均已到达,但代收行坚持要先付款才能放单。由于买卖合同仅规定见票后30天托收,未规定先付款后交单,故我方不能按银行要求办理。现部分货物已开始腐化,如等到30天到期付款后放单再提货,

货物将全部腐烂变质。”我外贸公司接电后查对托收委托书,该托收委托书并未表明按付款交单(D/P)办理?为防止货物变质,遂即通过托收银行电告代收银行明确表示:“我方未指示付款交单(D/P)你方因何坚持汇票付款人必须先行付款?如因此延误提货造成损失,概应由你方负责?”后代收行复电称该行是按URC522规定办理,并无过错。我方接电后发现在该案的处理上确有不当之处,遂再去电将托收委托书的内容改为“见票后30天付款,承兑交单(D/A)”?但由于来往交涉,拖延数日,加之当地天气炎热,货物卸船运入仓库后已大部变质,以致进口商拒绝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最终使我方蒙受重大损失。试对此案的产生以及有关当事人在处理本案过程中的责任和具体做法作出评论。

参考答案:

合同中支付条款描述不够清楚,未能明确表明托收的条件是付款还是承兑,同时托收委托书也未能填写清楚,导致误解。银行在处理过程中按照托收委托书办事,不承担额外的责任。

第十六章货物的检验

案例:

我出口公司A向新加坡公司B以CIF新加坡条件出口一批土特产品,B公司又将该批货物转卖给马来西亚公司C。货到新加坡后,B公司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公司仍将原货转销至马来西亚。其后,B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马来西亚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A公司提出退货要求。试问:A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A公司应该拒绝B公司要求,因为B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质量问题要求退货就应该把货物维持原状,若对货物进行加工或转卖,属于对A公司货物所有权的侵犯,同时也构成接受货物,故B公司已经丧失向A公司退货权利。另外马来西亚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也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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