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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学习读书笔记

法制学习读书笔记

【篇一:法制教育渗透学科教育学习笔记】

《教师法制教育读本》

——————教师学科渗透法制教育读书笔记

阳长中学张怀喜

第一次学习笔记:

一、为什么要在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

(一)是落实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必然要求。

(二)是落实《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的具体要求。

(三)是教学体现教育性的客观要求。

(四)学科中客观存在法制教育内容、法制教育契机和法制教育便利。

(五)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具有人力、时间、载体上的优势。学

科教师是学校最大的群体,学科教学占据着最多的时间,学科有教

学内容作为依托。这是其他途径难以比拟的。

第二次学习笔记:

(六)符合学生的心理活动,方法上具有优势。由于需要渗透的内

容和学科知识紧密关联,借助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内容上比较

贴切,形式上比较自然,学生更加认同,更乐于接受。

(七)有利于丰富法制教育的内容。学科知识的丰富性为拓展法制

教育创造了有利条件。由于受时空限制,学校不可能开展太多的法

制教育专题活动和课外活动,只能择“重要的”进行,范围受到制约。而学科凭借自身优势,完全可以把一些平时不好讲或讲不到、学生

又应该知道的法制内容,顺势介绍给学生。

第三次学习笔记:

二、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尊重教学、科学导入,

分量适中、目标恰当,有机统一、一箭双雕。简述如下:

(一)尊重教学:即尊重《课标》,尊重教材,尊重教学活动,不

破坏教材原意、教材内容,不破坏教学结构和教学程序,不打乱学

科教学秩序,不占用过多教学时间。

(二)科学导入:即在教学过程中,因势利导,科学、巧妙地导入

法制内容,使法制内容在教学中顺势而出、合情合理、贴切自然。

第四次学习笔记:

(三)分量适中:即法制教育内容的分量恰到好处,既满足法制教

育的需要,又不形成教和学两方面的负担,冲淡教学主题。

(四)目标恰当:尊重学生的认知能力,尊重学生的生活、社会经验,既满足学生成长和走入社会的基本需要,又不超越学生的接受

能力。

第五次学习笔记:

(五)有机统一:无论是课堂教学,还是实验、练习、活动、作业、辅导等教学环节中,法制内容和学科内容都要相互融合,有机地统

一起来,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不是“掺沙子”、不是人为的简单拼盘。同时,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提倡通过

润物无声的手法,实现潜移默化的效果。

(六)一箭双雕:既完成法制教育任务、实现法制教育目标,又完

成学科教学本身的任务,实现学科教学目标,最终实现学生法制素

养和学科素养的双提升。

第六次学习笔记:

三、中小学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的内涵是什么?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普通中小学实施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

工作的通知》(黔教法发〔2011〕152号文件)指出:学科教学渗

透法制教育,是以中小学各学科的教学内容为依托,充分利用学科

中固有的法制内容、教育契机和教学便利,在各学科的教学活动中,有意识、有计划、有机适度地渗透相关法制知识和法治理念的教育,以增强学生法制意识,激发学生法制情感,培养学生学法、知法、

守法、用法的习惯和能力。试举一例:高中数学在讨论汽车车速与

刹车后停车距离之间的函数关系时,存在渗透《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契机,此时即可以结合超速、追尾等现实问题,介绍、讨论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的科学依据,从科学的角度,指导学

生认识制定、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的必要性、重要性,教育学生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次学习笔记:

第一章法的基本知识

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的规范系统。

2、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定有关国家行政管理

活动的法律规法的总称。

恰当地渗透法制教育,不但可以提高学生的法制素养,还可以增强

学科知识与社会、法制三者的联系,促进学生对学科知识的理解、

掌握和应用。这也是新课程的要求

第八次学习笔记:

第二章宪法基本知识

1、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把民主制度法律化的

国家根本大法。

2、宪法的地位及这种地位的具体体现:

地位:我国现行《宪法》序言中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

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

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第九次学习笔记:

4、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①政治权力与自由,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②宗教信仰自由。③监督权。④人身自由,人身

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

信秘密受法律保护。⑤社会积

极权利。劳动的权利,劳动者的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物质帮助权。⑥文化教育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文化权利。⑦特

定主体的权利。

义务:1)维持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

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

会公德。3)维持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

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他义务:夫妻双方有

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

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劳动的义务和受教育的义务。

第十次学习笔记:

5、宪法对教育的地位的确认以及对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作用。

在宪法中确认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就是要把公民的受教育权作为一

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来重点保护。

《宪法》第十九条进一步规定了我国发展教育事业的指导性原则和

规范措施。这些规定明确了国家在教育事业方面的方针、政策、范围、措施、途径等。这些既是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基本方针,也是

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原则措施,对我国的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起

到了教导和规范作用。

【篇二:普法学习笔记】

普法学习笔记(摘抄)

第一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概述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思想

的统一体

一、定义

【一】它具有四个鲜明特征:

(一)它具有人民性。(二)它具有政治性。

(三)具有法律性。(四)它具有先进性。

【二】它的基本内涵:

(一)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

(二)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

(三)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

(四)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服务大局

(五)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

【三】本质特征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反映了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原则。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原则。

【四】必须做到:

1.依法治国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要求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

2.执法为民的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要以邓小平理

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

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

政法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

法权益。

3.公平正义的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

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法治的

首要目标。要求政法干警必须秉公执法、维护公益、摒弃邪恶、弘

扬正气、克服己欲、排除私利,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及时高效原则、程序公正原则,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4.服务大局的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求各级政法

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努力创造

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5.党的领导的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要自觉地把坚

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把加强和改进党

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始

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科学的,先进的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念为指导,在总结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经验,继承和发扬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

秀成果,吸收和借鉴西方法治文明合理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它符合

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并随着时代的变化和实践的发展

而不断更新和深化,包括对世界现代法治文明成果的吸收和借鉴,

符合法治国家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是先进的、科学的法

治思想和理念。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根本指导思想。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研究了社会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

指出法律是以现实物质生活为基础的,即经济决定法律,法律又反

作用于经济。这一根本原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核心,也是社会主

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学还认为,法律并不是超阶

级的,而是统治阶段意志的体现。一定阶级的国家和法都是实现阶

级统治的工具。国家是有阶级性的,马克思主义所制定的法也是有

阶级性的。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学说,深刻地揭示了法的阶

级本质,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奠定了思想基础。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新中国民主法制的实践为基础。1978年召

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樗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经历了一个

艰难曲折甚至被中断的过程后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立法体制

不断完善,立法程序日益健全,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物色社会主义

法律体系的框架基本形成,我国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等

方面

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法

治建设的实践,给我们带来许多有益启示,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实

践表明,推进法治化进程,必须要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把加强

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紧密结合起来,在不断加

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之下,从实际出发有步骤地进行。

3、我国古代法律文化和西方法治文明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提

供了丰富的思想源泉。从总体上看,我国古代法制是为巩固历代帝

王的王权统治服务的,人治的色彩相当浑厚;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是

为维护资产阶级统治服务的,有其阶级性和虚伪性的一面。但是,

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也包括了不少民主性的内涵,是可以合理继承的。如法家提出的以法治治国,礼乐刑政,综合为治;援法断罪,罪刑

法定;治法治吏,相辅相成等。中国数千年的法律文化遗产中的有

益成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思想源泉。西方资产阶级在几

百年的反对封建主义和巩固资本主义制度方面,也积累了不少法治

实践经验,有的较为成熟,已经制度化。他们在法治理念方面也积

累了大量的思想资料,如公平正义的思想、尊重人权的思想、规范

和监督公权力的思想、尊崇法律权威的思想等。这些,也为社会主

义法治理念的形成提供了丰富的源泉。我们可以从我国当前的国情

和社会制度的特点出发,对我国古代法律文化和西方资本主义法治

思想和法治经验进行甄别、吸收,为我所用,丰富我国社会主义法

治理念的内容。总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

指导下,坚持从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认

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

验,批判继承和吸收古今中外一切法治文明优秀成果基础上形成思

想体系,是科学、先进的法治理念。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意义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立法的思想前提。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执法和司法的重要保障。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是会注意守法的必要保证。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律监督的科学指导。

第二讲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

家的基本方略。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就是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

特别是执法者中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

的思想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

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的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建设社

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在1999年3月召开的九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又被写入了宪法修正案。依法治国方略的最终确立,在我们

【篇三:读书笔记法学】

《法学导论》读书笔记书名:法学导论

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日期:1997年7月

从1914-1919年拉德布鲁赫与科尼斯堡任非正式教授,后来因参加

第一次世界大战而被

打断,从1919年秋季至1926年于基尔任正式教授,后因参加政治

活动而中断。拉德布鲁赫

于1919年加入社会民主党,1920-1924年任德国帝国议会议员,

在此期间,他两度出任帝国

司法部长。他的《德意志通用刑法典草案》被称做是其任部长期间

的卓越文件。而《社会主

义文化论》则是他对政治实践和科学沉思有机结合的一个有力例证。1926年拉德布鲁赫接受

了海德堡大学的聘用,重新投身于科学工作的第一线。 1933年5

月8日,根据这年4月7日的“关于恢复公职人员职位”的法律,拉

德布鲁赫

被免职了,因为他——正如在这个法律中第4条规定的——“按照他

迄今为止的政治活动来

判断”,他并没有真正做到“时时刻刻毫无保留地为民族国家”挺身而出。此后,他留在德国

继续进行有创造性的科学工作,然而他的著作只能在海外出版。他

的《费尔巴哈传》1934年

姆格主编的《法哲学和社会哲学文汇》还对他开放,并且也不允许

他接受外国的聘用和出国

的邀请。不过拉德布鲁赫还是能够于1935年到1936年在牛津大学

学院做了一年学术考察,

这次考察的成果主要在他的著作《英国法的精神》中体现出来。1945年拉德布鲁赫重新回到海德堡的教席。然而出于健康的原因,

他对战后法学发展的

影响日益减少,但仍然撰写了一系列相关文章。值得着重指出的是

他的讲座摘要记录《法哲

学入门》,在这本书中,拉德布鲁赫对他的法学体系做了1945年

以后惟一的一次总结阐述。

‘壮美的都市,那种外地风情、南德的感性气质和感性生活,尤其是

慕尼黑德艺术及艺①参

律思想史上,他已被公认为一代法学大师。他以哲学上的二元论为

出发点所阐发的实证相对

主义法律思想,??他终其一声生都在现象公正和事实公正、表面理

性和客观理性之间探求真

正的公正和理性。”

者、现代主义者、自然法学或者其他印鉴时,那么就决不会获得完

整的拉德布鲁赫形象。舒国滢对拉德布鲁赫的评价主要有五个方面:其一、拉德布鲁赫的一生,为人、为学一

体,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真诚地对待学问、视学问为生命的品质;其二、拉德布鲁赫从来都不

回避现实,其理论视角往往直接关怀现实,以现实问题为出发点;

其三、他对现实生活本身

理性而又感性的关怀,“具体地说,感性主要表现在对纳粹德国的对

抗上,至始至终都是正面

应对,从来不妥协,不退让”,“理性主要表现在拉德布鲁赫研究问

题时,总是用理性的思维

方式去观察现实并进行思考”。其四、拉德布鲁赫的理论视野很宏阔,视角从来都是多维度的、

跨学科的,著作里面贯穿了法哲学、刑法学、历史学、文学、美学

等等学科领域;其

五、拉德布鲁赫的语言反映出很深厚的学养,其古典韵味十足的德

语体现在书面中,简

洁、明快,深入浅出,非常优美,时时可以让人感受到瞬间的智慧

喷发的火花。内容提要:

《法学导论》一共分为12章,在篇幅不算很大的著作中,作者以简练优雅的文笔和深邃

敏锐的思路,对法律思想的基本问题做了独到的探索和阐述,并且

又在此基础上对主要法律

部门的一般问题做了不落俗套、独具境界的研究。本书在结构上以

法律的概念为起点,粗略地表达了作者对于法律观念的理解,并且

首次

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其独树一帜的关于法律价值相对性的相对主义思想,也为其在1932年发表

的、最负盛名的《法哲学》的创作奠定下了基础。自第二章起至第

十一章,作者对一些重要

的部门法进行了阐述,在读者面前铺开了一幅宏大的法学画卷。第

十二章,作者就法学这一

科学本身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从法律职业、法律解释、法律体系、

法律结构等方面进行了论

述。这样的结构,也是作者今后写作生涯所一直沿用的,在1《法

律哲学概论》和《法哲学》

两本著作中,作者亦是以抽象的法律观念的探讨为基础,进而通过

对具体的部门法的解读,

来阐释自己的观点。此外,本版次的《法学导论》还收录作者的生平、主要著述列表、以及

诸多版本的序言,更为重要的是,米健老师所写的“拉德布鲁赫的生

平及其思想历程”一文

也赋予正文之后,这为读者更好地理解作者的思想内容提供了很大

的帮助。本书在内容方面,以优美的文字、精辟的论述以及独到的

见解给读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这不仅要归因于作者本身所具有的诗人般的文笔与气质,更要将其

归功于译者米健老师辛勤

工作,将一部经典的法学著作呈现在读者面前。名段摘抄:

1. 真实即使由于披盖着永远不可认识的面纱而依然未被科学所承认,亦会当然地发生效用。以粗糙的俗世材料制成美好理想的印章,并

用它做出不甚真切的拓印,丝毫无损于

这种美好理想。p3

2. 外在的行为似乎只是置于法律的判决之下,法谚说道:不能因思

想绞死任何人。p4

3. 由于一个人的法律义务不外是另一个人的合法请求的标的,所以,法律可以用外在的

法律行为来满足,不过对于这另一个人它也同样可以有效,他的请

求之所以得到满足——

只是因为他也要予以履行!p6

4. 道德只知道义务,不知道请求,仅知道责任,然却不知道何以有

责任。p6

5. 道德不需要任何外在的立法者和陌生的法官,因为它不需要任何

超个人的那类法则。

德争议的完成并不在人与人之间,而是在欲望和良知之间静默的对

话中,在我们那卑俗

的和较好的自我之间,在我们胸怀中的创造物与创造者之间。p7

6. 在习惯中,是给予每一个别人以全体人的意志;在法律中,是给

予所有人以一种统一

志;而在道德中,每个人都是自我。p7

7. 道德法则适用于实际或意识上的具体化个人,而法律法则适用于

共同生活的、人的共

体的人类。p7

8. 虽然法律的专门化可能一如既往地深入发展,但在任何程度上,

法律面前平等和法律

范的一般性都是法律的本质。针对在“正义拘束(binde der justitia)中的人和事物

的终极个别特性,我们形象地描绘这种欲然的法律盲目性,并称之

为平等。p7

9. 法律与国家乃效力于个别人们——首先是效力,他们的社会福利,“普遍的幸福感受”,

最后才是效力于他们的文化使命。法律秩序关注的是,人类不必像

哨兵那样两眼不停地

四处巡视,而是要能使他们经常无忧无虑地仰望星空和放眼繁茂的

草木,举目所及乃实在的

必然和美好,不间断的自我保存的呼救声至少有一段时间沉寂,以

使良心的轻语终归能为人

们所闻。p11

10. 国家终止之地,始有必然之歌,即永恒和不可替代的智者。p12

11. 自然法思想就曾是个错误,而且是能够想象到的最富有成果的错误。这是一部古老

的“世

界史心计”(list der weltgeschichte),它把想使之生效的法律冒充为已经生效,把想

使之失效的法律冒充为已经失效,就这样,百年之久的启蒙运动在永恒且放之四海而皆有效

的自然法错误旗帜下,取得了其法哲学挑战的胜利。p20

12. 如果没有任何人能弄清什么是正义,那么就必须要有人对什么是正义作出规定。p20

13. 法律的设置必须是服务于一种意志,对每一种与之背道而驰的法律观,都可能执行

这种

意志:对社会而言,表现为习惯法,对国家而言,表现为法则。

p20

14. 民主的因素和国家的因素常常因其政治观点而相互排斥,然后又由于民族目的而重

新聚

合在一起。p35

15. 1789年《人与公民权利宣言》中宣称“在一个不确保人与公民权利和权力分立未予

以规

定的国家中,没有宪法可言。”立宪国家奉为立国之本的自由,除了其积极一面,除了国

民对国家事务的参与之外,还有其消极一面:即特定国家的国民自由,对国家来说就是不可

能触犯的个人自由范围的保证,就是国家活动不可逾越的界限的承认。p36-p37

16. 人们一般承认,实行一种道义上的义务是与政治上的选举权不可分离,人们甚至再

三要

求以法律保障这种选举义务,于是,每一个选举党派的公民义务不外乎是这种义务,即

选举权的行使不是基于一时情绪,而是基于一种对国家生活基本问题深思熟虑的和持之以恒

的立场,它不外以正确的选举义务为终点。p48

17. 两党制的前提条件是两个在政府中彼此替代更迭的政党相互共同拥有某种政策上的,

别是对外政策看法的相当内容。否则,政府中政党党派的更迭就意味着一种无休止的建

设和拆毁,再建设与再拆毁,而不是一个仅仅渐渐改变其风格形式的建设的继续。p49

18. 人们习惯于既不把它作为法律赋予的意志力量又不(如耶林)将其作为法律上保护

的利

益去理解:两种描述都是正确的,前者是就权利的法律实质而言,后者则是就权利的前

法律实质而言;前者是就法律后果,即立法者通过权利的赋予而产生的后果而言,后者则是

就法哲学动机,即在授予权利时指引给立法者的动机;权利是以其内容为正义意志开出了一

趟确定驶向的空车,即使在执行这种意志时对个别人没有任何利益——即使是瞎子索回借出去的眼镜;立法者分配这种权利,差不都是授与者可以向承租人索回的权

利。因而,在多数情况下权利人有一种权利内容的利益。p62

19. 权利是两个相去甚远的,深刻分歧的路向的交叉点。而这两个路向总是处于彼此对

立:

个人的利益和道德的要求——在权利方面,它们手挽手地前进,向来以规范加以拘束的

欲望,在此又相反地由规范解除束缚。这也就是说,权利将人类的两个常常斗争的侧面,即

自然的愿望和它们的伦理价值,置于一个目标之上。这或许是我们所说的精神力量的最强蓄

电池:从行为的基本冲动出发来了解伟大的“为权利而斗争”的历史和艺术阐述。p62

者则是动态的因素。p64

21. 经济价值在从一项债权向另一项债权转移中始终存在,而在物法中任何时候都不会

有较

久的平静,即使是金钱(法律上的物,不过是为达到物权目的的一种经济上的手段),也

不是经济的终极目的:一项债权所带来的塔勒,无须置于充满诗情的长统袜,亦不必置于宽

大的衣箱内,必须立即进一步流通,以便成立新的债权。p64-p65 22. 契约自由与私有财产权相联系,这是资本主义制度的法律基础,而这种社会法律秩

序的

实质在于,为了经济上的弱者利益而使契约自由受到限制并使财产权承担义务。p67

23. 古典民族经济学后来不得不对自己提出异议,因为事实上人们并不全都聪明自私,

多数

人反而愚昧、随便和善良,尽管立法可与接受者聪明与自私的心理状态保持关联。因为

立法并不着眼于通常情况的人,而是最坏情况下的人。p70

24. 商法是基于个人主义的司法本质,为那些精于识别自己的利益并且毫无顾忌地追求

自身

利益的极端自私和聪明的人而设计的。p72

25. 在个人主义法律时代,商法必然扮演着整个私法发展中开路先锋的角色。在即将到

来的

社会法律时代,劳动法将承担相应角色。所以,商法与劳动法构成现代私法两个对立的

极点,即个人主义和社会的极点。p75-p76

26. 由于对“社会法”的追求,私法与公法、民法与行政法、契约与法律之间的僵死划

分已

越来越趋于动摇,这两类法律逐渐不可分地渗透融合,从而产生了一个全新的法律领域,

它既不是私法,也不是公法,而是崭新的第三类:经济法和劳动法。p77

27. 从私法观察角度出发所看到的经济关系,不过是两个私人之间以互相平等为前提的

系,这种观点忽视了第三者,即在任何经济关系中都是最大的利害

关系人:公众。p77

28. 经济法产生于立法者不再满足于从公平调停经济参与人纠纷的角度考虑和处理经济

心,而侧重于从经济的共同利益,经济生产率,即从经济方面的观

察角度调整经济关系

的时候。经济法产生于国家不再任由纯粹私法保护自由竞争,而寻

求通过法律规范以其社会

学的运动法则控制自由竞争的时候——而这种法律规范本身就是可

能在社会学运动中有效干

预的社会学事实。p77

29. 这类处于一个“经济自治机构”——全国煤矿委员会、钾盐业委员会领导下,辛迪

加化

的企业到“经济自治”形式,以及国家监督已被视为社会化的最重要

现象。p79

30. 如果说,经济法是从国民经济生产率的角度观察经济关系,劳动法则是针对经济强

者,

以保护经济弱者的角度思考经济关系。p80

31. 在罗马法中,劳动关系曾划入物权范畴:劳动者作为奴隶,不过是主人的财产和物。

有那种习惯于将劳动的人视为物的法律,才可能以最近似物的租赁

的方式表示“雇佣租

赁”。p81

32. 个别雇员面对企业主不免势单力薄,但同一行业全体活多数雇员有组织地使用罢工

这个

最后理性(ultima ratio)时,则显得强大有力。p82

33. 报复罚在事实上之所以有特别根据被称之为“法律罚”,是因为在行为与责任的确定

性方面,它为量刑提供了一个比教育罚和保安罚更为明确的标准,

也同时因为它为针对行

为与责任的刑罚提供了单一的对应。相反,教育罚和保安罚则依赖

于因人而异且易出错的对

行为人人格的理解,另外也提供了过多的处治方法,使人难以选择。包含着报复罚与威吓罚

的权威刑法,因此也在针对统治者滥用权力,维护法律安全方面发

挥作用。p86

34. 刑罚即有意地施加痛苦.p87

35. “一种没有替天行道意念的人类力量,不足以挥起行刑的刀剑”。过去人们根据神或

道德法则施行刑法,尚可以良知施行刑罚;然而,当以国家或者社

会必要性或目的,以

多重意义的,受时代制约和具正义性的价值观名义处刑时,施刑的

手就不能不颤抖。最近的

大赦,众多的赦免,缓刑以及减刑,无一不愈来愈清楚地证明,刑

法已丧失了它的良知。p87-p88

36. 得到的处方越多,病人离死神也就越近——犯人受处罚越多,再犯的机会也就越大。

p89

37. 正确的心理学判断过程,不是从行为到人性,而是从人性到行为。刑事程序却——

它不

可排除的疑问就此开始——注定必然从相反的方向展开:从行为到

人性,而它可能没有

一次触及过人性。p90

38. 死刑本身已充满严酷、震撼、血腥,按一般理解,它属于恐怖、折磨、毫不留情的

报复

性惩罚。因而在一个社会教育——保安措施的体系中,不允许继续

为死刑留有一席之地。

p91

39. 自从有刑法存在,国家代替受害人施行报复时开始,国家就承担着双重责任:正如

国家

在采取任何行为时,不仅要为社会利益反对犯罪者,也要保护犯罪人不受受害人的报复。

现在刑法同样不只反对犯罪人,也保护犯罪人,它的目的不仅在于设立国家刑罚权力,同时

也要限制这一权力,它不只是可罚性的源由,也是它的界限,因此表现出悖论:刑法不仅要

面对犯罪人,也要面对检察官保护市民,成为公民反对司法专横和错误的大宪章(李斯特语)。

p96

40. 只在仅仅服从法律的法院中,才能实现司法权的独立。p100

41. 司法的任务是通过其判决确定是非曲直,判决为一种“认识”,不容许在是非真假上

命令插手干预。“学术自由”被用于实际的法律科学时,即成为“法官的独立性”。p101

42. 孟德斯鸠为表明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毫无创造性的特征,选用了再清楚不过的字眼:

判决

只能作为“法律的准确复制”,而不得用作其他目的,“对此只需要眼睛”,法官只是“宣

读法律文字的喉舌,一个不得削弱法律效力和威严的无意志的存在物”,因此法官的权力“在

一定意义上等于零”。p105

43. 控告人如果成为法官,就需要上帝作为律师。p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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