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处理办法

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处理办法

附件2

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本票业务发展,规范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处理银行本票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以下简称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是指代理付款行与出票银行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实现银行本票信息的实时比对和资金清算的业务。
第三条 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信息实时比对的处理分为银行本票信息传输和银行本票业务回执的处理。
银行本票信息传输是指代理付款行将银行本票信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送给出票银行的行为。银行本票业务回执是指出票银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将相关信息返还给代理付款行,对银行本票提示付款信息表明同意付款或拒绝付款的行为。
银行本票信息传输和银行本票业务回执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的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本票。
第五条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现金银行本票仅限系统内银行兑付。
第六条 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可以办理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出票和代理兑付业务。未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可以代理方式办理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的出票业务,但不能办理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的代理兑付业务。
第七条 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本票时,应当加编密押,并将密押记载在“出纳 复核 经办”栏内。密押不得更改。
第八条 银行本票的大、小写金额必须同时记载。小写金额可使用压数机压印、计算机打印或手工记载在“人民币(大写)”栏右端。
第九条 出票银行收到代理付款行发来的银行本票信息,应在10秒内及时应答。
第十条 代理付款行解付银行本票后,银行本票凭证留存在代理付款行。
第十一条 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可申请挂失止付。失票人办理挂失止付时需到出票银行办理。

第二章 基 本 规 定
第十二条 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本票时,如银行本票专用章未启用12位银行机构代码,应将银行机构代码记载在票据号码下方。
未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出票银行,应选择一家以直联方式参加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机构作为代理清算行,并与代理清算行签订书面代理清算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未以直联方式接入小

额支付系统的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本票时,应在银行本票票据号码下方记载代理清算行的银行机构代码。
本办法所称银行机构代码是指按照支付系统行号标准编制的机构代码。
第十三条 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本票后,应将银行本票出票信息实时录入本行业务处理系统。通过代理清算行清算银行本票资金的,出票银行应于当日内将银行本票出票信息传递至代理清算行。
第十四条 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代理付款行不计收垫付资金利息。
第十五条 代理付款行受理持票人提交的银行本票时,除按支付结算制度有关规定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 银行本票专用章是否启用12位银行机构代码,如未启用,票面是否记载银行机构代码。
(二) 银行本票是否填写密押,密押是否更改。
(三) 单位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个人持票人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第十六条 代理付款行受理银行本票后,应及时将银行本票信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传输给出票银行。银行本票信息应与银行本票凭证记载的内容相符。
第十七条 代理付款行收到小额支付系统发送的银行本票业务回执后,对出票银行同意付款的,应将款项即时解付给持票人;对出票银行拒绝付款的,作退票处理。
第十八条 代理付款行发出银行本票信息后,在60秒内未收到业务回执的,可发起冲正指令,撤销未纳入轧差的银行本票业务。
第十九条 出票银行对已做行内账务处理且代理付款行冲正成功的银行本票业务,应及时进行账务冲正。
第二十条 代理付款行办理银行本票业务时,由于系统故障无法确定业务终结的,应留存银行本票并向客户出具业务处理待定凭证,俟系统恢复正常后将业务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客户并办理相关业务处理手续。
第三章 退 票 处 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退票是指代理付款行拒绝受理银行本票和出票银行拒绝付款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代理付款行拒绝受理银行本票时,应向持票人出具拒绝受理通知书。出票银行拒绝付款时,由代理付款行根据出票银行的拒绝付款回执代为向持票人出具退票理由书。
代理付款行应将银行本票凭证连同拒绝受理通知书或退票理由书一并退交持票人。
拒绝受理通知书和退票理由书均可作为拒绝付款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 拒绝受理通知书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 银行本票号码;
(二) 出票银行名称;
(三) 出票日期;
(四) 收款人名称;
(五) 持票人名称;
(六) 银行本票金额;
(七) 拒绝受理理由;

(八) 拒绝受理日期;
(九) 代理付款行名称;
(十) 经办人及审批人签章;
(十一) 代理付款行签章。
第二十四条 退票理由书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 银行本票号码;
(二) 出票银行名称;
(三) 出票日期;
(四) 收款人名称;
(五) 持票人名称;
(六) 银行本票金额;
(七) 退票理由;
(八) 退票日期;
(九) 代理付款行名称;
(十) 代理付款行代出票行出具退票理由书的字样;
(十一) 经办人及审批人签章;
(十二) 代理付款行签章。
第二十五条 持票人提交的银行本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付款行应拒绝受理:
(一) 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事项记载不全;
(二) 银行本票未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
(三) 银行本票大、小写金额不一致;
(四) 签章不符合规定;
(五) 未填写密押;
(六) 背书不连续或不符合规定;
(七) 超过提示付款期;
(八) 不得更改事项更改或可更改事项未按规定更改;
(九) 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的银行本票已背书转让;
(十) 使用粘单未按规定加盖骑缝章;
(十一) 出票日期使用小写数字填写;
(十二) 银行本票专用章上或票面上未记载银行机构代码;
(十三) 因票面污损导致必须记载事项无法辨认;
(十四) 单位持票人不在本行开户;
(十五) 个人持票人身份证件虚假;
(十六)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拒绝受理事项。
第二十六条 出票银行收到银行本票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拒绝付款:
(一) 银行本票号码不符;
(二) 收款人名称不符;
(三) 出票日期不符;
(四) 密押不符;
(五) 金额不符;
(六) 超过提示付款期;
(七) 非本行票据;
(八) 已付款票据重复提示付款;
(九) 银行本票已挂失止付或出票银行已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
第四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 系统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的及时、准确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代理付款行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核银行本票,确保银行本票的真实性及票面信息的合规性、完整性。代理付款行未按规定审查银行本票,造成出票银行错付款项的,应承担相应的违规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代理付款行应按会计档案要

求妥善保管银行本票,并按有关规定积极协助查询。
第三十条 代理付款行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退票。除法律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外,代理付款行不得拒绝受理持票人提交的银行本票,出票银行不得拒绝付款。
第三十一条 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将予以通报:
(一) 违反本办法规定受理银行本票的;
(二)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受理银行本票的;
(三) 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发起银行本票信息的;
(四) 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返回银行本票业务回执的;
(五) 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将款项解付给持票人,延压客户资金的;
(六)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付款的;
(七) 银行头寸不足,影响银行本票兑付的;
(八)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银行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银行本票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管理。
银行本票业务专用章的格式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比照汇票专用章的式样确定。银行应选择经公安机关批准,具有承制公章资格的印章经营单位刻制。
第三十四条 银行使用的拒绝受理通知书、退票理由书、业务处理待定凭证的格式由各银行按照规定的记载事项自行确定。凭证既可直接输出打印,也可采用手工填写方式。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上线之日起施行。

??

??

??

??

— 18 —


14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