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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兆龙(宪政之道)

杨兆龙(宪政之道)
杨兆龙(宪政之道)

宪政之道

杨兆龙

(本文发表于1944年5月出版的《中华法学杂志》第3卷第5期。现载杨兆龙著:《杨兆龙法学文选》,郝铁川、陆锦碧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3-66页。)

一、宪政问题的几个注意点

近年来报章杂志,关于宪政问题的鸿文巨著,数见不鲜。但其内容大都以宪法本身的问题为主,而对于宪政实施的基本条件或方法问题,并未详加论究;此次《中华法学杂志》刊行“宪政问题专号”,决定写一篇讨论“宪政实施问题”的文字,先就宪政的意义、重心、价值等作一个广泛的检讨,然后进而研究宪政实施的基本条件。

最近关心宪政的人虽然不少,可是对于宪政的意义、重心、价值等似乎还不免有误解之处;因此对于宪政实施的基本条件,也难以有正确的认识。就宪政的意义与重心而论,一般常犯的毛病是太重视宪法的条文或原则,而将宪法的制定当做实施宪政的中心工作。须知道:所谓“宪政”(ConstitutionalGovernment)是与“纸面上的宪法”(ConstitutionalLaw)有区别的。前者是实际政治受宪法的抽象原则支配的结果,或宪法的抽象原则在实际政治上的具体化,可谓“在实际政治上已发生作用的宪法”(ConstitutionalLawinAction);后者只是一些与实际政治尚未发生关系的抽象原则的总称,可谓“书本上的宪法”(ConstitutionalLawinBooks)。前者是“活宪法”(LivingConstitutionalLaw);后者是“死宪法”(DeadConstitutionalLaw)。我们实施宪政,不仅要确立一套抽象的宪法原则,并且还要设法使这一套抽象的宪法原则由死的东西变成活的东西,由书本上的东西变成在实际政治上发生作用的东西。所以宪政的重心,不在宪法的本身,而在使宪法原则发生实际作用的方法。这种方法往往“视之未必能见,听之未必能闻”,而很容易为一般人所忽略。并且这种方法的取得,亦非一朝一夕之功,颇有赖于多数人的长期努力。

世界上有完美明确宪法的国家很不少,尤其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这类国家特别增多。但是一直到现在为止,真正当得起“宪政”两个字的国家,只有很少的几个,而这几个国家的宪法并不怎样高明。例如英国,她可谓西洋近代宪政运动的策源地,其宪政的发达至今无出其右者。可是她的宪法原则的大部分直至现在仍未脱离不成文法的范畴,其内容及范围极不确定,其效力并无特别保障(因宪法的效力并不优于其他法律)。该国法学权威戴雪氏(A.V.Dicey)于其名著《宪法学导言》(IntroductiontothestudyoftheLawontheConstitution)中尝谓,研究英国宪法的人,如果所用的方法不当,每会觉得英国宪法是一种迷茫的

东西(asortofmaze)。因为有许多关于宪法的权威著作或未深究事实,或失之泥古,或将无法律效力的惯例误为宪法,所见各殊,莫衷一是。法儒托克维尔(Tocqueville)有见及此,甚至说:“英国的宪法实际上并不存在。”美国的宪法虽是成文的,但是就内容及立法技术而论,远不及有些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产生的新宪法。可是在欧洲采取这些新宪法的国家有几个能比得上美国那样强盛,有组织秩序,而富于民主精神呢?上述情形之所以发生的主要原因,实不外一点,即:在英美等国,大家并没有把宪法形式的好坏与内容的繁简看得太重,而能够将大部分的精力用到如何使宪法的抽象原则在实际政治上发生作用,即如何使“死宪法”变成“活宪法”的问题上面去。

我国自民国以来,就有相当完密的成文宪法。民国元年的临时约法虽仓促制成,失之简略;但是就内容与立法技术而论,比之于英国的宪法,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比之于法、比、美等国的宪法,也未遑多让。以后几次的根本法,在内容及立法技术上,文体都比临时约法更进步。然而三十余年来宪政实际发展的进度何以如此慢呢?其主要原因也就是:我们一向太偏重抽象的宪法原则,即“死宪法”,而没有把精力集中到“活宪法”的培养工作方面去。所以目前的“宪政运动”决不是以往那些狭义“制宪运动”可比,它是近代各国学者所提倡的“活法运动”之一种,是一种“活宪法的培养运动”。实施宪政的中心工作不是“制宪”,而是“宪法生命素”的培养。这种培养工作内容如何,乃是很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

其次讲到宪政价值。国内或许有很多人要问:“宪政的实施,在目前的我国是否必要?”宪政的实施原是三民主义的政治哲学所希望达到的一个阶段。三民主义的政治理想,一定要到了宪政时期,才可以完全实现。所以要完成三民主义的革命工作,一定要实施宪政。不过最近有一批谈建设的人,往往偏重于物质建设,以为秩序的建设乃不急之务;宪政的实施乃秩序建设的一种,所以也是不急之务。还有一批人以为:在非常时期,一个国家只需要“便宜行事”,而不需要“服从法律”;宪政是减少“便宜行事”的机会,不宜于非常时期;抗战与战后复兴建设的时期,可谓非常时期,并不需要宪政。如果这些见解是对的话,那么现在谈论宪政,似乎还嫌太早。所以宪政的价值究竟如何,它对于今后的我国有何禆益,在目前有无推行的必要,可谓当前宪政运动的一个先决问题。

上述两个问题当然可以有种种不同的解答,而其得到解答的方法或途径也未必一致。本文的主旨乃是要从“法治”说起而推论到这两个问题,然后再进一步归结到宪政实施的基本条件问题。这种立论方法的理由有四:(1)法治与宪政有许多共同之点,法治的价值足以证明宪政的价值;(2)法治是宪政的基础,如能做到法治,则推行宪政不难事半功倍;(3)法治的推行方法可运用于宪政的推行;(4)一般人之轻视宪政,往往自轻视法治始,了解法治,即所以了解宪政。

二、法治与宪政的关系

法治与宪政的目的都是为国家或社会建立秩序,而其所赖以建立秩序的方法都是法律。所以就形式——与法律的关系——而论,法治国家与宪政国家是一样的。至于就实质——法律的内容或精神——而论,二者是否相同,学者的见解不一,而其所以不一致的原因是大家对于宪政国家及法治国家的看法互有出入。如果将各种不同的意见综合起来,大概可以得到三种结论。第一种结论是:宪政国家是一个具有民主精神的法治国家,而法治国家则不过是一个遵从法律而未必具有民主精神的国家;前者重法而同时又使它的法合乎某种标准,后者重法而未必使它的法合乎某种标准;所以宪政国家是比法治国家更进一步的东西。第二种结论是:宪政国家与法治国家都是重法而又具有民主精神的国家;法治国家也要有民主精神,并且它的民主精神未必逊于宪政国家;所以宪政国家与法治国家是名异而实同的东西。第三种结论是:宪政国家与法治国家不同之点,不在民主精神之有无,而在民主精神之多寡;宪政国家的民主精神较富于法治国家;所以宪政国家是民主国家中较进步的国家,而法治国家是民主国家中较保守的国家。以上三种结论究以何者为对,暂且不去研究。现在为讨论的便利起见,假定第一种与第三种结论都是对的,那末宪政国家与法治国家所异者只有一点,即:二者所重的法的内容或精神在性质上或程度上未必相同,换句话说,二者除法的内容或精神偶有区别外,在其他方面可谓一致;宪政国家不过是一种改良的法治国家。所以要造成一个宪政国家,只要将一个法治国家加以改良就行。如果用数学的公式表达出来,宪政国家便等于“法治国家加上法律的民主化”或“法律的民主化的加强”。这就是说宪政实现的条件不外两种:(1)实行法治;(2)使法律的内容或精神民主化或加强其民主化的程度。在现代的民主国家,第二种条件是比较容易做到的,所困难者,乃是第一种条件。所以我国今后如果要实行宪政,首先应该实行法治。

三、法治的性质与基础

法治的重要,论者已多,国家与法律本是不可分离的。德儒康德(Kant)早就说过:“一个国家是依据法律组织成功的多数人的团体。”以后各国的法学家有不少是主张“国家与法律的合一论”的。德国的斯达尔(Stahl)与拉松(Lasson)则认为国家是具体的法律制度;荷兰的克拉勃(H.Krabbe)则声言:“国家是一个法律团体”;奥国的凯尔生(H.Kelsen)则高唱“国家是法律秩序(Reehtsordnung)”。他们的立论根据纵尚有讨论的余地,但是国家之不能没有法律,乃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国家与法律的关系既如是密切,则国家之存在与发生作用,必有赖于法律之维持威信与发生作用无疑。所以法律的地位愈高,则国家的组织愈严密,而它的作用也愈能发挥。这就是说:法治的推行是一个国家存在与发达的基本条件。法治主义是民主的骨干。不讲法治,便谈不上民主政治。诚如国父所昭示大家,“……物质有机器,人事亦有机器,法律是一种人事的机器。……我们现在要讲民治,就是要将人民置于机器之上。”(见五权宪法)我国实行共和已三十余年。法治主义,论理早应见诸实施,时至今日,其所以仍须

大力提倡者,实缘国人对于法治的意义与价值大都没有正确的认识,致大家缺乏遵守秩序、服从纪律的决心,而不能发挥民主政治的作用。所以法治的口号在国内虽已成为老生常谈,为使国人了解其真谛而走上富强康乐之途起见,实有重新检讨其意义与价值的必要。

间尝思国内许多人不能了解“法治”真谛的缘故,大概不外乎轻视或鄙视法治而不屑去实行;而这种轻视或鄙视心理养成的原因,归纳起来,约有二种,即(1)一般人忽视法治主义在我国历史上对于实际政治的作用;(2)一般人误解法治主义在现代国家的实际地位。

我们常听见人说:中国是重礼治而不重法治的国家,因为中国一向重礼而不重法。这种见解,我相信在国内颇为流行,并且历史悠久,入人甚深,恐怕大多数的人都认为很对。我记得国外的学者中也有不少这样想的。因为这种见解的流行,有些讲“本位文化”的人便以为“法”与“法治主义”是西洋式国家的产物,不宜于“中国的园地”,毋庸提倡,并且提倡以后,反而得不偿失。

不过以现代科学的眼光看来,这种见解实在是不对的。我们可以说:它是完全建筑在对于法的一种错误观念上的。因为我国古代所讲的法,依照法家及儒家的解释,是论罪定刑的“刑法”,不过是现代法的极小部分。现代的“法”,除刑法外,还包括民商法、宪法、行政法及许多其他部门的法。这些部门的法,在我国古代虽不及刑法那样发达,但不能说完全没有,并且到了后世,其内容也相当丰富。因为最初所流传下来的习惯、成训及以后儒家所提倡的“礼”,都包含许多关于这些部门法的原则。这种原则,有的经一般人长期的遵守已取得习惯法的效力,有的经官府多年的引用(如引经断狱之例)而成为裁判的先例或法理的一部分。又有的经法典规章的采取(如历代刑律及会典等类)而具备成文法的形式。倘若加以整理而分类编列起来,一定可以构成一个相当完备的体系。由此可知,现代西洋一般文明国家所实行的“法”,实际上在我国也早就实行,不过一般人专在名称上做工夫,未能注意及此,致误解我国一向只有“刑法”之“法”而无其他部门之“法”。换句话说,我国一向所讲的“礼”以及古圣贤的遗教(尤其经儒家阐扬过的遗教),在古代虽不叫做“法”,而实具有现代“法”的性质。现代的法实包括古代的“法”与“礼”及圣贤的遗教。我国一向所称的“法”与“礼”等等是现代“法”的体系中几个不同的部门,并非对立的东西。从前所说的“法治”是“刑法之治”,当然是失之偏颇而行不通的;所谓“法治”与“礼治”的争论,以现代的眼光看来,实不过“刑法之治”与“非刑法之治”的争论;无怪乎古代的“法治主义”者遭“刻薄寡恩”之讥,为世人所摒弃而归于失败。现代一般文明国家所提倡的“法治”实包括我国从前的“法治”与“礼治”,与法家所讲的法治大不相同。我们提倡这种“法治”,非但不违背传统的精神,并且足以发扬本位的文化。

以上专就“法”的观念的演变而说明法治主义在我国历史上的重要。现在再

就法治精神的表现补充几句话。我们知道:我国古代的刑法虽为刑名家或律学家或少数文人(大都是官吏)所研究的对象,未必为一般人所知道,但“礼”及圣贤的遗教却因儒家及朝廷的提倡流行甚广,深入人心,上自君王卿相,下至群僚庶民,莫不有相当的认识,有些人并且能对他们发生宗教式的信仰,而不惜任何牺牲以奉行之。有些人虽没有这种坚强的信仰,但因为顾忌舆论的制裁,也不敢轻易违背,毁损名节。所以历代对于“刑法”的运用及执行固然极慎重之能事而足以充分表现重法守法的精神,而关于“礼”及圣贤遗教的推行与维护尤多可歌可泣的事例。远者且不提,近者如明朝的方孝儒,因燕王称帝,紊乱皇统,不肯草即位诏,身受极刑,祸及十族,至死不屈;清朝的吴可让因光绪即位,请为穆宗立后不遂,而自杀尸谏。他们所争的以从前的眼光看来,虽不过“礼”或圣贤遗教的推行或维护问题,可是在现代法学家视之,却是宪法的威信问题。他们的牺牲可谓为拥护宪法而遭受的,是一种守法精神的表现。这种守法的精神,就是在西洋号称法治的先进国家,也不可多得,而在我国史册却数见不鲜。这可以证明我国历代不但受着现代“法”的意识的强烈支配,并且充满了现代文明国家所重视而罕有的“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在现代有些国家,“法治”往往只是一种口号,而在我国古代却为一般人实际思想行动的一部分。

我们又常听见人说:法治主义是一种陈腐的主义,已为现代的前进国家所不取,如法西斯主义的国家,即其明例。这种见解,于抗战以前及抗战的初年,在国内相当博得同情,现在也许已为人鄙弃,不过一定还有一部分人不能忘怀,所以有略加批判的必要。我们觉得一个国家无论采何种主义,必不能没有组织与秩序;要有组织与秩序,便不能没有几种规范以为大家行为的准绳。这几种规范中有一种便是法律。一个国家的主义尽管变更,但是要使新的主义所产生的新制度,即新组织或秩序继续存在,就不能不有一种规范来约束或领导大家的生活行动,以维持或促进这种制度。而这种规范往往是带有革命色彩的,在固有的习惯宗教道德中不容易找到,所以大部分是国家新制定的法律。换句话说,一个国家不问所采的主义如何,决不能没有法律;要使法律发生效用,也决不能不讲求法治;法律的内容与精神尽管有出入,而其应具的重法守法观念则不妨相同。德国公法学者寇尔罗脱氏(OttoKoellteutter)讨论国社党政体下的宪法原理时,曾说过下面一段话:“国家和法律是民族生活的力量。它们的价值和意义是从它们对民族生活的功用中得来的。所以国家是一个民族政治生活的方式。这种政治生活的方式是靠法律秩序的力量而取得的。一个共同管理的政治世界需要一种有组织的生活方式。这种组织最初是被国家及其权力所促成的。可是有了国家的权力,还得有法律的秩序和它联合起来,才可以形成民族生活。因为仅有权力而无法律,便成武断。所谓‘民族观’者,只承认一种忠于民族的领导;至于一个专靠枪杆的独裁者强权,那是和‘民族观’不合的。因此在任何文明国家——尤其在那些以民族为本位的国家——法律乃是一种必需的标准。没有这个标准,便不能产生健全的政治组织。国家和法律这种必要的密切关系便由我们所称的‘法治国家’表现出来。所以在一个法治观念发达得象德国那样细密敏锐的民族里面,‘法治国家’具有永久的价值。”(见寇氏著《德国宪法学》,1935年出版。)寇氏的主张现在是否为穷兵黩武的希特勒及其党羽所遵行以及他们遵行到什么程度,我们当然可以想象得到。不过这种主张在希特勒等脑子尚清醒(即1935年)的时候为国社党所同意当无疑义。这可以证明:一个国家,无论以何种主义立国,

除非它的执政者已到了疯狂的程度,对国内是不得不讲法治的。

也许有人要说现在西洋已有许多学者主张以所谓“文化国家”(kulturstaat)来代替“法治国家”,可见法治主义已不合现代的潮流。诚然,这种主张在德国相当流行,费希特(Fichte)、黑格尔(Hegel)及已故的新黑格尔派法学权威柯勒(Kohler)便是这种主张的提倡者。不过那些提倡“文化国家”的学者所反对的,不是法治国家的“法治”,而是从前一般人如康德等所讲的法治国家内法律之不合理,即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大概言之,康德等所提倡的法治国家的法律是偏向于个人主义的,是一成不变而不能随时间空间进化的,是缺乏积极作用的;“文化国家”的法律是顾全社会利益的,是因时间及空间的需要不断进化的,是富于积极作用的。换句话说,“文化国家”不过是一种法律性质较为改良的法治国家,仍旧少不了法治。一般提倡文化国家者之所以避用“法治国家”的名词,其目的无非在使大家不受康德所提倡的旧法治国家观念的影响。这并不足以证明他们轻视法治。

由前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国内许多人轻视或鄙视法治的心理是没有正当根据的。法治主义不仅是我国民族固有的精神,并且是现代一般文明国家政治的理想。

法国一位公法学的权威阿内吾(MauriceHauriou)认为:国家是“一个伟大的制度”(Unevasteinstitution);从它的主要作用,如行政、司法等看来,它可谓“一个伟大的维持纪律的制度”(Unevasteinstitutiondiscipinaire)。这一个伟大的制度包括许多小的制度,这些小的制度是大制度的各方面,也就代表国家在各方面的作用。所谓“制度”,从某方面来看,乃一种权力的组织。这种组织是根据一种公共服务的意念(LidéedeServicePublic)而逐渐形成并继续存在的。依据这种说法,国家乃是一种根据公共服务的理想而逐渐形成,有继续性的权力组织。这种公共服务的理想之所以能支配权力而使其成为合理的组织,全靠大家拥护这种理想及根据这种理想而产生的规范,即法律政策及法律原则。如果大家能拥护这种法律政策及法律原则,则上述理想可因大家的重视或信仰而发生力量,于是进而变为客观的现实制度。所以政府的主要作用就是要领导大家遵守这种法律政策及法律原则,使由抽象的东西变为具体的制度。对于违反这种法律政策及法律原则者,她有予以制裁、维持纪律的责任。国家之所以被称为“维护纪律的制度”,就是因为这种缘故。换句话说,国家之所以能成为国家而实现其使命,全靠大家能守纪律,能讲法治。因为守纪律,讲法治,是使政治理想变为客观的现实制度的惟一方法。

我们对于制度学派的法学家如阿内吾等的学说在有些地方或许未便完全赞同,但大体说来,他们关于法治与国家的关系所持的见解实颇值得我们重视。

其次要研究的是法治的基础。法治的基础是建筑在两种精神的或心理的条件上面的。这两种条件就是:知法与重法。

所谓“知法”是广义的,不但指“对于法律的认识”而言,并且还包括一切为使抽象的法律原则在实际政治上及生活上具体化所必要的法学修养在内。后者的范围很广,除包括既存法律规范之机械式的运用外,还兼及法律规范的补充调整、改革及其他创造工作。德奥等国“规范学派”(Normativistschool)的学者如麦克尔(Merkl)及凯尔生(Kelsen)等尝提倡所谓“法的位阶建构说”(TheoriederrechtlichenStufenbaues)或“法律逐步具体化说”(Doatrineofthegradualconcretizationofthelaw)。照他们的说法,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必溯源于一种最高的规范,即所谓“基本规范”(Grundnorm),这种“基本规范”是距离现实生活最远的,因此最富于抽象性。我们如果要使这种基本规范与现实政治或生活发生关系,即在实际政治或生活上具体表现出来,必定要经过一种过程,将它的抽象性一层一层地减少,一直等到它与构成实际政治或生活的各个具体事件打成一片为止。这种过程是相当长而复杂的。它不但包括基本规范本身的逐步具体化,同时也包括下层规范的逐步具体化。所以无论是根本法、普通法、规章、办法或抽象的命令,都须经过这种过程,才可以在实际政治或生活上表现出来。总括地讲起来,这种过程大概可以包括下列几个阶段:(1)由基本规范达到次基本规范,即立法机关制定的普通法律或与其效力相等的法律规范;(2)由普通法律(甲)直接达到具体事件的处理,即将该项规范适用于具体事件,或(乙)先达到规章、办法或政府机关的其他抽象命令,然后由这些规章、办法、命令达到具体事件的处理,即将这些规章、办法、命令适用于具体事件。所谓具体事件的处理或各种规范之适用于具体事件,有时仅限于各利害关系者对于特定事件依据普通法律或规章办法命令之自动的行为或不行为,如买卖之实行、公司之组织、债务之清偿等是,有时却又包括国家主管代表机关的干涉、争讼的解决、裁判或处分之强制执行等是。以上这几阶段都含有一些法的规范的创造工作。普通法律的制定或成立固不必说,就是争讼的解决、法的解释以及裁判或处分的强制执行亦具有一种造法的作用。至于契约的订立,公司章程的通过等等,表面看来,虽与法的创造无关,但究其实际,也具有一种造法的作用。因为契约及公司章程里面的规定也是规范的一种,其与普通法律或规章、办法、命令的关系,实在和普通法律与基本规范的关系相似。它们都是走向一个目标的,即由抽象性较大或适用范围较广的规范产生抽象性较小或适用范围较狭的规范。换句话说,造法的工作并不限于一般人所说的形式立法的范围,这种工作在立法程序完成以后,尚需在行政上、司法裁判上及私人法律行为上继续进行。

上述学说,无论批评者对于它的观感如何,大概有一点是颠扑不破的,就是:在各种法律的抽象原则逐步具体化的过程中,我们要做许多造法的工作;我们不但站在立法机关及制定规章、办法、命令的机关的立场要造法,就是站在解释或运用法令者的立场,也要造法。因为法令是常会犯疏漏、矛盾、含混、不合时宜等毛病的,解释或运用法令者的第一责任就是要补救这些毛病,这种补救法令毛病的工作实质上就是造法的工作。

造法的工作是有种种限制的。它一方面须受已有的上层法的规范的限制,另一方面须受环境需要的限制。所以它的目标是双重的,即:第一要使所造的法与其所根据的上层法精神符合;第二要使所造的法合乎某一个时代或地域的需要。从事这种工作的人,不但要对于既存的法律制度有系统的深刻研究,并且还要对于立法政策及立法技术有相当心得。如果他们不具备这些条件,他们便会盲目地造法,既不能贯彻上层法的精神,复难免忽视环境的需要。因此各种法律原则在逐步具体化的过程中便会变质或与现实的社会生活抵触。在这种情形之下,无论法律的原则是怎样完备,都是无补于实际的。因为法律原则的本身虽然很好,但在实际政治或生活上未必能发生预期的好作用,反而容易使一般人对于它们怀一种厌恶轻视的心理而以守法为一种苦事。世界上有完美的法典或新颖的法律而法律威信仍不能树立的国家犯这种毛病者,可谓数见不鲜;反之,其法典不完美或法律不新颖而法律威信仍旧很高的国家,大都能避免这种毛病。

研究西洋法制史的人都知道罗马法与英美法在某一个时期都曾有过一种陈旧落伍不合时代新需要的现象。前者的“市民法”(Jusgivile)与后者的“普通法”(Commonlaw)本来都是闭关与保守时代的产物,都是重形式的,范围狭窄的,不能适合大时代需要的法律制度;等到国家的版图扩大,社会与政治关系趋于复杂的时候,都不能适合新环境的需要。可是因为在罗马有了一批大法官(Praetors),在英国有了衡平裁判机关(Equitycourt)的出现,这两种陈旧落伍的法律制度能够因合理的解释与运用而得到一种新生命,发生一种新的力量,以适应新的需要,由老朽枯槁而遭人厌恶的东西变成生气勃勃而备受尊敬的东西。

所以要使抽象的法律原则在实际政治或生活上具体化而成为民族生活的一种活制度,一定要有一批对于法学有研究并且认识时代需要的、富于创造能力的人分布于立法机关、裁判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政府机关,作为贯通各层法律规范的血管,使彼此间发生联系并且时常将新的营养成分输送到各方面去,使整个的法律体系变成一个活的一贯的东西。

其次讲到“重法”。抽象的法律原则在实际政治或生活上的具体化,固然有赖于各方面的“知法”而尤其有赖于朝野上下的“重法”。所谓“重法”就是“真心诚意”地奉行法律,也就是信仰法律而见之于实际行动的一种风气。这种风气就是现在一般人所讲的“力行哲学”在法律生活上的表现。它在原始社会或道德与法律混合的社会,本是“力行哲学”在一般社会生活上的表现,所以它的本质是与尊重道德或习尚的风气相同的。它无论表现于一般的社会生活或法律生活,都是以遵守纪律、建立秩序为目标的。我们在上文已经证明:法律虽不完美,只要有适当的知法的人去解释运用它,使它合理化,仍旧可以在实际政治或生活上发生良好的作用;反之,如果解释运用法的人不知法,则虽有完美的法律,亦必变质而不能树立威信。现在我们也可以说:法律虽不完美,只要有人遵守它,养成一种重法的风气,它仍旧可以发生作用;反之,如果不能养成一种重法的风

气,则虽有完美的法律,亦等于零。我们无论研究哪一国的法制史,都可以发现一点不可磨灭的事实,就是:重法的风气乃是法律的“生命素”,它不但使法律发生预期的作用,并且还可以使法律生长。

远古时代,法律与道德不分,一般社会的生活规范全靠这种风气——在当时仅为尊重一般社会生活规范的风气——而深入人心成为一种有拘束力的东西。迨国家成立,法律与道德逐渐分离,这种风气便使一部分的社会生活规范变成习惯法。以后有些国家虽将习惯法变为成文法,但是内容并无出入,其在实际政治或生活上之发生作用,仍不能不归功于这种风气。等到创造性的成文法出现,则新的法律原则在发生实际作用之前更不能不有重法的风气为之提倡而加强其在心

理上的拘束力。诚如历史法学派领袖萨维尼(Savigny)所云,法律是从一般人通常误称为“习惯法”(Gewohnheitsrecht)的东西演变出来的。易言之,即先溯源于习惯与流行的信仰而后因法理而取得较强的力量,现实法也可以称为一般人所欢迎的法,因为它是生存于一般人的公共意识里面的;但是当它把握住一般人的共同意识的时候,它不复是一种抽象的规范,而是一种可以当作有机体看待的法律制度的活观念。上述重法风气的树立,乃是法律已经成为一般人共同意识之一部的证明。必定要这样,它才可以由死的、抽象的原则,而变为支配一般人生活行动的活的具体制度。我们虽然未必同意历史法学派“法律只能生长而不能创造”的保守主张,却不能否认上述的见解具有相当的真理。法律虽然有时可以创造,而且应该创造,但是要使新创造的法律为一般对它未曾习惯的人奉行不渝,必定要先使它成为一般人共同意识之一部分;而达到这个目的的方法,只有树立重法的风气。至于重法风气的树立,则有赖于政府及社会上的领导分子以身作则,使一般人由摹仿而信仰,由信仰而习惯,由习惯而自然地见之于生活行动。

四、从法治说到宪政的重要与推行条件

法治性质与基础既说明如上,现在要进一步研究宪政的重要与推行条件。我们从上文可以知道:法治是立国之本,它不但合乎现代政治的需要,并且足以发挥我国固有的民族精神,它的内容纵因法律制度的内容不同而有民主与非民主或维新与守旧之分;它的主要作用却都不外乎维持纪律,建立秩序,使国家的政治理想经过逐步具体化的过程而成为一种客观的现实制度。我们从上又可以知道:宪政与法治在法律的内容或精神方面,虽然照有些学者的看法,略有出入,但是二者之目的都是要以尊重法律的方法来为国家维持纪律,建立秩序。法治既然重要,宪政当然也重要;况且根据国父的遗教,宪法是一个人事的大机器(见五权宪法),是调和自由与统治的机器,是领导其他机器的机器。宪政的作用就是要将一般人置于这个大机器之上,使大家能够凭借这个机器所发出的动力,循着一定的方向,以达到民治的目的。依照国外有些学者的说法,宪政是一种改良的,即具有民主精神或较富于民主精神的法制。这都可以证明宪政比法治还重要。

法治在平时固重要,而在非常时期更重要,宪政亦然。因为一个国家在平时固需要纪律与秩序,以加强其组织与团结,而在非常时期更需要纪律与秩序,以

加强其组织与团结。法治与宪政的作用既然都在为国家维持纪律,建立秩序,当然在非常时期更为重要。有人以为在非常时期国家只要“便宜行事”而不宜实行宪政,这实在是一种错误见解。因为在非常时期政府机关的某部分虽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是一般地讲起来,法律比平时更严密,其强制力也更强,一般人的自由更受限制,义务也加重。平时不适用的法律到这时也适用了;平时没有的法律到这时也有了;平时行得通的法律到这时也行不通了;平时可以做的事情到这时也因法律的禁止而不许做了;平时不必做的事情到这时也因法律的强制而非做不可了;平时可用普通方法制裁的事情到这时也因环境的需要而须改用特别方法制裁了。凡此种种都是今日所共见共闻的事实,都足以证明:在非常时期法律的需要更大,法律的权威更高,因此宪政的效用更为显著。且即就政府机关的某部分在非常时期之自由裁量权而论,它的范围之扩充,一部分是根据宪法的规定或原则,如紧急命令权之行使等是;一部分是根据普通法律规定或原则,如授权立法制之运用等是。这并非不讲法,而是依照法律的特殊规定或原则以应付特殊的事情,其中仍有一定的法度与标准,是未必与那专制时代的超法律的武断主义相提并论的。

至于有些人“重物质建设而轻秩序建设”的主张,那更不足取。无论在和平时期或非常时期——尤其非常时期——秩序建设是一切建设的基础。诚如我国先贤所云,“守国之度,在饰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管子语);“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孔子语)。所谓“四维”,所谓“均”与“安”都是秩序问题。国父所提倡的“节制资本”与“平均地权”,也是一种秩序的建设。由此可以知道:秩序建设之应先于其他建设,乃是我国古今的先知先觉所一致主张的原则。宪政的建设乃是根据国家大法的秩序建设,是最切实而最广泛的秩序建设,其推行之不容或缓,自无疑义。

次论宪政的推行条件。大体讲来,宪政的推行条件与法治的推行条件是一样的,所以宪政之能否实现,也系乎大家之能否“知法”与“重法”。宪政之所以能见诸英美两国而不能见诸许多有完美宪法的国家,其原因就在此。不过宪政是以宪法为出发点的,而宪法是一种最抽象、距离现实生活最远的法。表面看来,与人生的关系,似乎不及民刑事法那样密切,每易为一般人所忽视。其次,宪法所涉及的事项大都攸关国家的基本政策或基本组织与作用,未必是一般人所容易了解的。再其次,宪政既是——如有些学者所主张——一种具有民主精神或较富于民主精神的法治,则如何使其他法律规范的内容、形式及其解释、运用合乎宪法的基本精神,而于不违反实际需要的范围内促成民主政治,乃是非常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是不像一般的法律问题那样简单的。因为这三种特殊的情形的存在,我们在推行宪政时所要具备的两个条件,与法治推行的条件比较起来,名虽相同而内容性质不免稍有出入。

就“知法”方面讲起来,在宪政制度下解释、运用及创造法的人,必定要有一种远大的眼光与高深广博的法律知识,才可以使整个法律制度得到合理的调整与必要的联系,适应环境的需要,并发挥民主政治的精神。担任这种工作的人,

仅知道一点民刑法或仅知道各部门法学的皮毛,固然不能胜任,就是对于各部门法学有相当心得而对于政治经济社会等学科没有研究,也未必称职。因为就法学方面讲,凡是牵涉到宪法的问题,多半是法学上基本而高深的问题。我们研究到法学的深刻处,决不能忽视这类问题。近代各国法学家之所以于宪法或一般公法的著作里面精究法律哲学上之重要问题者,其原因就在此;而著名法律哲学家中之所以有许多是研究宪法或一般公法出身者,其原因也在此。在就其他方面讲,凡是牵涉到宪法的问题,因有关国家的基本政策、组织或作用,多半是政治经济社会等学科上重要而复杂的问题;苟非对于这类学科的理论与实际有深刻研究而能认识时代的精神及社会的动向者,往往不免判断错误。近代宪法学界中研究政治、经济、社会等背景的风气之所以日渐流行者其原因就在此。

就“重法”方面讲起来,宪法既容易为一般人所忽视;尊重宪法的风气比较难以树立,而宪法的原则便常会失效或变质。所以要推行宪政,在政府及社会方面特别要有一批领导分子以身作则,引起一般人的重视与信仰,而在生活行动上造成一种合乎宪法精神的习惯。关于这一点英美两国的成就很值得重视。在这两个国家,大家不但有笃信力行宪法本身的规定或原则的风气,并且还很能尊重那些无宪法或普通法律的效力却可以防止流弊发生的宪法精神的种种原则。戴雪氏尝于其所著《宪法导言》内举了许多例子,如“英王不得对于国会两院所通过之议案表示异议即要求复议(Veto)”、“英国贵族院执行上诉法院之职务时,凡非法律议员(LawLord)皆不得参与裁判”、“英国阁员遭平民院之不信任时,即行辞职”、“美国大总统不得连任至三次以上”等,都不是道地的宪法原则,而不过是宪法以外的一种政治风尚或道德。这种风尚或道德,非至万不得已,决不轻易变更。考其所以至此之原因,实不外这两国政府及社会的领导人物颇能以身作则,为大家的表率。

以上第一点,一方面涉及法学的修养问题,另一方面涉及法学人才的选用及分配问题,一定要在教育及行政上有长期的准备及多方的改革,才可以见诸事实。至于第二点,则非恢复实践我国以前历代民族的固有重法风气,不能达到目的。这几件事情,虽非一朝一夕可以做到,然而绝非不能成为事实。只要大家看清楚宪政的实际性质而真心诚意以赴之,避免空言,崇尚实践,不取巧,不畏难,在上者以身作则,在下者因化成俗,则宪政的实现,是中华民族很有把握的事情。秩序的建设是今后一切建设的基础,宪政是根据国家大法而实现三民主义政治理想的秩序建设,是一切政治建设的基础。我们很希望拥护宪政运动的人今后能从根本处着眼,照上面提供的几点意见,多做一点准备工作,先奠定宪政精神基础!

第八讲 近代中国的改良思潮(完整版)

第八讲近代中国的改良思潮 一、改良概说 (一)改良的原因与特点简述 1.原因:政治上层建筑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变化,否则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 2.特点:在根本政治制度总体不变的情况下,进行制度或体制改革。 (二)影响改良结果的主观、客观因素 1.主观因素:第一,改良者本人的政治智慧。第二,改良者的前期准备与计划是否充分。第三,改良的时机选择、路径选择、突破口选择以及对对改良的滚动式修正。第四,与体制内保守派与实权派关系的处理。 2.客观因素:主要包括经济条件、社会条件、思想和文化环境等方面。 (三)中国历史上的改良简述 二、近代中国改良综述 (一)背景的独特性:外来因素的综合作用。穷(除了改良,别无选择,被逼无奈。内外交困的窘境)则变。 (二)思想与理论基础的独特性:西方的社会与历史进化论的影响,也即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影响。 (三)明显的阶段性:第一阶段,改良的萌芽时期。魏源、龚自珍为代表,提出向西方学习的口号。第二阶段,改良主张由观念层面向实践层面推进的启动期,即洋务运动时期。第三阶段,改良运动在观念层面的全盛时期,改良思想的宣传与普及;第四阶段,改良运动的践行期,即清末新政。 ( 四 ) 改良的不断深化与拓展性:即改良由经济到政治再到文化的拓展。 (五)改良领导者的独特性:改良者并不拥有正常的改良实践所需的政治集权,改良者调动的各种资源也就相对有限。 三、近代中国改良发生的背景 (一)思想背景:1.从整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思想来看,清末社会仍然处于一种思想与观念十分封闭的环境中。“清代风气闭塞,几达不可思议之程度”(萧公权语)2.清末考据学的衰落与经文经学的兴起。

综合探究探索中国近代政体变化的艰难历程

第四单元第17课综合探究:探索中国近代 政体变化的艰难历程 第四单元内忧外患与中华民族的奋起 第17课综合探究:探索中国近代政体变化的艰难历程 一、学习目标与任务 学习目标描述 基本知识 林则徐、魏源为代表的抵抗派的思想主张;王韬、薛福成、马建忠、郑观应等人的政治思想主张;康有为、梁启超为首的维新派的思想核心;《钦定宪法大纲》颁行的历史背景及其基本内容;“皇族内阁”的形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中华民国约法》的规定;“宋教仁遇刺案”。 过程与方法 ①阅读史料,归纳近代早期探索改革中国政治的代表性意见,并分析其产生的时代背景。 ②阅读史料,归纳维新派思想主张的核心,分析其进步性,并比较维新派前后两种不同的主张,探讨在当时改革采取激进方式或渐进方式可能带来的不同影响。 ③提炼概括《钦定宪法大纲》的内容,透过表象揭示其实质。 ④比较《钦定宪法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中

华民国约法》的主要规定,认识民国时期的宪政与清政府宪政的不同。 ⑤学会以长远的眼光观察历史,正确运用史料,从清末民初的宪政实践中发现历史的进步。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①通过学习了近代中国的民主宪政之路,让学生认识到:有宪法比无宪法是进步,但有宪法,却未必有宪政。从君主制到君民共主制,再到民主制,是中国政体变化发展的必经的几个阶段,以此增强学生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 ②让学生从宋教仁为宪政流血的感人事迹中感受到仁人志士们可歌可泣的牺牲精神,认识到中国民主宪政道路之艰难与曲折,培养学生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积极进取,不惜牺牲的人生态度。 学习内容与学习任务说明 《综合探究:探索中国近代政体变化的艰难历程》,教学内容分成“四万万人齐下泪,天涯何处是神州”、“清政府怎样走宪政之路”、“民国政府如何理解宪政”、和“为宪政流血”四个部分,分别探讨清末民初时期的维新变化、预备立宪和民国时期三个阶段中国宪政的演变历程。 教学重、难点分析 教学重点:民国时期的宪政

浅析我国宪政运动的历史症结(一)

浅析我国宪政运动的历史症结(一) 现代化是从经济、政治、文化到民族习惯、文化心理的综合性社会变革。与西方国家的现代化之路不同,自清末改制以来,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从一开始就与民族国家的建立纠结在一起,因此中国不可能如西方那样在民族国家建立之后逻辑地展开宪政运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中国现代化历史进程的独特景象与道路。以“分权让利”为根本特征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成为中国当代宪政建设的引擎,以宪政为标志的政治现代化成为中国人继经济建设以后所面对的又一时代课题1。然而,“中国自有宪法已将近百年,然中国之宪政建设尚待完成。盖宪政之与宪法,犹如法治之与法制,其盛衰兴废,不独受制于法律之制度,更取决于政制之安排、社会之结构、公民之素质与民众之信仰。故修宪法虽易,行宪政实难。”2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在《永久和平》一文中指出的“人类最后解决的”命题是:“人类最大的实际问题,就是解决自然强加给他们的如何建立一个文明社会并根据法律和谐一致地执行公正的原则。”3人类社会已有的所有学说与制度安排,其目的都在于为了人类社会的文明存续,宪政的立场首先就是人的立场,关注人的幸福与生存状况是理论创新与制度安排的逻辑起点。本文拟站在这一立场上以历史的视角审视中国近代宪政运动,找出影响中国宪政运动的历史症结,以期对当下正在进行的宪政建设有所启迪。因为“历史是至关重要的,它的重要性不仅在于我们可以向过去取经,而且因为现在和未来是通过一个社会制度的连续性与过去连接起来的。”4 一、精英意识与“没有出场的角色”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思想运动与社会运动结合在一起才能产生新的时代。宪政运动作为一场深刻的社会历史运动,仅靠求生本能是不够的,而必须从关照作为个人的生存状况出发,实现社会精神(文化)的再生,从而使宪政运动获得普遍的文化认同与支撑,形成一种持久的、延续不断的自下而上的群众自觉运动。近代宪政理论是以欧洲话语来表述的。在西方本土,宪政的确立是建立在以“法律之下的自由(freedomunderlaw)”5为指导性原则的传统西方文化基础上的一种自然生长的过程,是其自由传统的一种必然逻辑结果。戴雪指出:“……英吉利宪章不纯是一项政制,可以比较世间所有庸俗政制,却是神秘而不可强以言语形容的政治功业,甚至自我们在少年时即熟闻一语,即谓:英宪‘决不能以人力强为,只由自然生长。’而且他的生成并不是根据抽象理论而得到的结果,这种结果实产生于英吉利人们所有一种政治天性,依之,他们的远祖远宗,当尚在野蛮时代,得以建筑坚固而又远大的制度。”艾沃.詹宁斯爵士在总结英国宪政经验时也认为,“成文宪法以政府理论或原则为基础;但理论是根据经验提出来的,那些自许‘自由之邦’的国家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据英国的经验建立起来的。英国的宪政史表明它是一种为满足不断变化的文明的需要而对机构加以发展和修正的持续实验的过程。”7著名的现代自由主义大师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从“自生自发秩序(spontaneousorder)”这一核心概念出发,认为:“在各种人际关系中,一系列具有明确目的的制度的生成,是极其复杂但却条理井然的,然而这既不是设计的结果,也不是发明的结果,而是产生于诸多并未明确意识到其所做所为会有如此结果的人的各自行动。”8 注重考察西方宪政运动的文化根基及自然进化并不等于承认现代社会的发展是纯粹自主变迁的,而在于注重从文化基础上构建宪政良性运动的平台,找出宪政运动的主体性力量。然而,中国近代以来的宪政运动始终停留在“精英意识”的状态上,远远没有形成全民族的文化上的整体自觉与诉求,突出表现为民族整体宪法意识、宪法信仰的淡薄与匮乏。龚自珍、魏源、徐继畲等思想家和封建士大夫虽然看到了大清王朝“盛世”背后的严重危机,提出了变法改制主张,但无论思想本身还是社会影响的历史局限性却是显而易见的。与洋务派存在着密切联系的早期改良派虽然在内忧外患、民族危机加重的情况下清醒地看到了西方民主政治制度对国家富强、进步的直接影响,提出了“君民共生”的君主立宪主张,但时代的局限性同样不可避免,只不过“…代表了那个时代的一批进步的中国知识分子对民权思想和民主宪政思

中日近代宪政之路的异同及原因

浅析中日近代宪政之路的异同及原因 【摘要】本文分析了近代中日两国法制化大致相同的历史背景和实施宪政结果不同的原因,探讨了日本宪政之路对中国宪政建设的启示之处。要加强思想领域的对外开放;正确认识宪政的实质;大力夯实市场经济基础。以早日实现宪政与法治,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奠定坚实基础。 【关键词】近代;宪政;中日比较;异同;原因 一、近代中日两国的法制化具有大致相同的历史背景 1、中日两国近代以前同属中华法系 中华法系是以中国古代法为中心,影响及于东亚各国法律制度的法律体系。受中国传统法律影响并共同组成中华法系的东亚国家主要是日本、朝鲜和越南。中日两国在近代以前均属于中华法系的主要成员,两国的法律体系基本一致。 日本由于大规模地输入唐代中国的法律文化,以唐律为范本,引进并制定了律、令、格、式成文法。日本的多数历史学家,把当时这种以律令法为基轴所形成的国家统治体制,称之为“律令制”。在公元11世纪幕府政治以前,特别是大化改新后的头两个世纪,后世谓之“律令时代”,其特点是仿效唐代中国,国家掌握土地和人民,在此基础上建立以天皇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官僚体制。律令时代是日本政治统一、法制完备、经济文化走向繁荣的新时代。这一时代的开创在制度上得力于对唐代法律文化的输入。

2、都因列强入侵、主权遭到破坏而走上法制近代化之路 日本与中国大致在1840年以前均保持着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不同形式的封建制度,但是随后均遭受了来自西方列强的入侵,近代化的序幕也由此被拉开。中国自1840年鸦片战争失败之后,被迫同西方列强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割地赔款,丧失关税主权。两次鸦片战争,英、美、俄、法等资本主义列强逼迫清朝政府签订了不平等条约26个,欧美各国纷纷攫取领事裁判权,对清政府的统治也造成了危害。列强的治外法权成为各阶层民众一致要求废除的目标。 日本所面临的情况与清末状况大致相似。日本从1853年被美国舰队敲开大门,到1868年明治政府成立后的l5年中,英、美、俄、法等列强迫使日本签订的不平等条约达25个,通过这些不平等条约,西方列强在日本取得了片面最惠国待遇,享有治外法权,日本的关税不能自主,列强还享有在日本设立租界的特权等等,日本面临着沦为半殖民地的危机。明治政府上台后,迅速把修改不平等条约、收回治外法权列入重要议程。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日本各项法规的改革和建设便紧锣密鼓地拉开了序幕。可见,废除不平等条约、收回治外法权也是促使日本进行法制改革的直接动因。 二、实施宪政结果不同的原因分析 1、中日统治者追求宪政的目的截然不同 1900的义和团运动以及继之的八国联军入侵,在内外交困的情况

关于近代中国国家富强道路探索

关于近代中国国家富强道路探索 发布时间:2011-05-25 编辑: 手机版 论文关键词:宪政;民权;国家富强 论文摘要:近代中国在危机中震荡,救亡图存、寻求国家富强的道路成为时代先驱者的追求。梁启超几乎毕生都在追求中国立宪的目标,其宪政思想在探索中发展变化,其中有关“民权”、“有限政府”、“法治”等思想闪烁着智慧的光芒,构成了近代中国宪政之路中绚烂的一章。? ?? 梁启超是在忧患中探索近代中国富强道路的时代先驱之一,也是活跃在当时政治和思想舞台上的一位重要人物。面对中国专制独裁贫穷落后、积重难医的现实,为国家富强而向西方寻求真理、为社会大众的自由和权利而奔走呼号,综合中西、上下求索,努力寻找中国切实的宪政方案。? 一、梁启超宪政思想的理论来源? 梁启超宪政思想的理论渊源主要是近代以来西方的政治思想、学说。同时,由于梁启超所经历的传统教化,在其宪政思想中亦有儒家思想的沉淀,如他所说:“末学肤受如鄙人者,偶有论述,不过演师友之口说,拾西哲余唾,寄他人之舌于我笔端而已”〔1〕。这段自白,虽为谦虚之词,但可以看出他的思想渊源。梁启超的宪政思想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四个部分:进化论、民权论、分权思想和法治思想。? 第一,梁启超以进化论作为思想武器,论证了改革政治、实施新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他认为进化论具有划时代的伟大意义,“自达尔文出,然后值得丢、人类迈指一切事物,皆循进化之公理,日赴于文明……虽谓达尔文之前为一天地,达尔文后为一天地也。”〔2〕? 梁启超将进化论的“生存竞争”规律直接用于现实观察人类社会。以进化论为思想武器,反对认为“祖宗之法不可变”的顽固派,论证变法的合理性:“大地既通,万国蒸蒸,日趋于上,大势所迫,非不阏制,变亦变,不变亦变。变而变者,变之权操诸己,可以保国,可以保种,可以保权;不变而变者,变之权操

宪政制度在近代中国为什么难以确立

【内容提要】宪政制度是西方经济、政治和文化自然演化的结果。从救亡图强的目的出发,近代中国在学习宪政的过程中,未能深入分析宪政的涵义及其产生和存在的历史背景,而是将宪政作为救国图强的必经之路,进而甚至将宪政制度本身作为追求的目的,而忽视了近代中国缺少宪政制度存在的必要条件,因而注定了这场轰轰烈烈的革命以失败而告终。【关键词】宪政/近代中国/制度【正文】19世纪下半叶以来,宪政在中国从思想传播到付诸行动,可以看成是一场制度和文化的移植过程。这场移植,以知识分子的思想启蒙为开端,经过了制度改良(戊戌变法)和制度变革(辛亥革命),最终既没有带来启蒙者和改良者以及革命者所共同企盼的宪政制度,也没有使近代中国走上富强之路。虽然保留了一些宪政的形式,虽然宪政思想开始在中华大地上渗透,但从这场运动的初衷来讲,宪政制度的移植基本是以失败而告终,或者说,最终被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制度所融化。这种失败,是由宪政自身的特点和近代中国的国情所决定的,而思想家和政治家们所采用的移植方法,也更加剧了这种失败的可能性。一、宪政救国论宪政制度被介绍到中国来,是在19世纪下半期,在帝国主义用枪炮叩开中国大门的时候。先觉之士首先是看到自己物质文明的落后,于是有洋务运动的“师夷之长技”。继而很快就发现,腐朽的政治制度已成为“师夷长技”的绊脚石,于是不约而同地聚焦于西方的政治制度。林则徐组织制《四洲志》,魏源著《海国图志》,介绍英、美、法、俄等国的政治制度,王韬则在〈漫游随录〉中盛赞英国的君主立宪制,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也历数立宪制度和议会的种种好处,太平天国的洪仁容闳亦直接主张用西方的民主政治来改造中国。其中,王韬主张建立君民共主政治制度,得到了许多官僚知识分子的赞赏和支持。与此同时,清朝政府派出的郭嵩焘、曾纪泽、薛福成等驻外使节也纷纷介绍他们所亲见的西方民主制度之优越,主张向西方学习,改良自己的制度。从表面上看,这首先是一场外来文化的传播运动,是不仅渴望学习西方先进的物质文明,而且同时渴望引进西方先进的制度文明;而往深层分析,则不难看出这学习的渴望背后,是一种深深的民族忧患意识。最早接触西方宪政文化的这批人,不仅看到了自己的船炮不如人,而且“人无弃才不如夷,地无遗利不如夷,君民不隔不如夷,名实必符不如夷”。(注:冯桂芬语,见《戊戌变法》第一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0页。)这种忧患意识促成了向西方学习的强烈渴望,但是学什么?既然单纯地学技术、建工厂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落后的问题,反而要受自身制度的制肘,那么制度显然是决定物质文明发达程度的根本原因。于是就从制度学起,而且,要么不学,要么就学最好的,要向发达的英美看齐。特别是英国和日本的君主立宪制,颇合中国人的口味,既能行宪政,又顾全了皇上的面子,何乐而不为?(注:王韬盛赞英国君主立宪制,认为最适合中国:“惟君民共治,上下相通,民隐得以上达,君惠得以下逮”。《见@①园文录外编·重民说下》,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4页。)[!--empirenews.page--]可见,“学宪”的出发点有两个:一是求富强,这是最根本的;二是认定富强源于宪政制度,这也是很关键的。某种意义上,是求富强的迫切性造成了以宪政制度为富强之本这种“误读”,而“误读”的结果就是试图将宪政这朵西方文明之树上开出的鲜花生硬地嫁接到近代中国的封建土壤之上。学宪是名,救国才是实。为救国而学宪,就顾不上去钻研宪政自身的特点及其经济、政治、文化背景,而只看到它的工具性价值,“拿来”再说。那么,“拿来”以后,究竟派上了什么用场呢?二、宪政的实践:从戊戌变法到辛亥革命1898年的戊戌变法,可以看作是近代中国宪政运动的第一个高潮。宪政的传播不仅仅停留在思想和文化的层次上,而且通过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一批有识之士的努力,在光绪皇帝的支持下,开始付诸实践。用今天的眼光来衡量,戊戌变法所取得的实际成果是极其有限的。首先,改良派不仅不想触动封建制度的深层内核,甚至连变法的大旗也不敢明目张胆地举出,而是小心翼翼地披上一层“托古”的外衣,挖空心思将一切新法都说成“古已有之”,反映出这场改良运动既缺乏社会基础,又缺乏权利和制度基础,更像是一场由先觉者所发动的悲壮的宪政启蒙运动,走的是一条乞求皇帝恩赐宪政的道路。其次,从变法的内容看,主要集中在兴办教育和实业

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感想跟体会

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感想和体会 ---宗派主义与中国宪政史 在本学期的中国法制史中,老师讲了中国法制在历史上的产生及发展过程,论述了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的法治及法制思想和它们对中国法律发展进程的特殊影响。在分析“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时,老师讲到了中国宗派主义对中国宪政的影响,总的来说,宗派主义对中国宪政弊大于利,“宪政意义上的权利制衡演变成派系之间的斗争”,“个人之间的恩怨凌驾于政党的利益与目标之上,政党之间的斗争又凌驾于国家的利益与目标之上”,“中国宪政运动中的派系斗争不仅使得宪政的发展偏离了正常的轨道,而且久而久之也动摇了人们心中的宪政信念以及对宪政追求的决心”。对于这个问题,我想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但从字面上来看,这些说法毋庸臵疑是正确的,从历史与法制发展的大致走向来讲,宗派主义确实不利于宪政在中国的发展,久而久之,势必成为阻碍中国宪政发展及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的一个绊脚石。但是如果从另外的角度来考虑,宗派主义在中国历史上应该也产生过一些积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法制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哲学家们曾说过,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我们应该辩证地来看待每一个问题,存在即合理,如果一个事物在其整个过程中没有对好的事物起到过一丝一毫的推进作用,那我想它也没有存在的必要。 宪政的实质就是规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它要求对政治权利加以限制,防止政治权利被某一部分人滥用来侵犯人权和自由。宪政是民主与法治的结合,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宪政也被称为“立宪政体”和“立宪主义”,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如以上所述,关于宪政这个概念的说法多种多样,但是其中的关键是“宪法”、“民主”、“规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民权利”。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宪政的本质就是人民可以通过制定宪法以及宪法的实施来保障自己的权利,而不是机械地听从于政府及其制定的法律的安排。 众所周知,人类社会大体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每一次社会形态的更替都会引起社会体系各个方面剧烈的变更,其中政权体系的变更应该是最为引人注目的,因为新生的阶级只有利用政权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政权变更势必会引起法律的改变,在中国法制历史上的公布成文法运动既是其中一例。在封建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新生的资产阶级诞生了,但是封建社会中的君主制度和家长制度严重压抑了新生思想

中国近代法制史

中国近代法制观念变迁 摘要:本文叙述了中国自晚清以来发生的法治观念变迁,以及晚清以来中国的各个政权颁布的法制特点。 关键词:近代法制观念 1840年鸦片战争时期,林则徐提倡“睁眼看世界”,中国人初步认识到了解和学习西方国家科学技术和人文知识的必要性。此后西方传教士到中国传教、洋人兴办学校、出版翻译书籍,进行了以强权为后盾的一系列文化渗透活动,使得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文化进入中国。到了第二次鸦片战争战败之后,一批早期的改良主义者逐渐认识到,西方列强之所以强大,除了科学技术上的领先,还有制度上的领先。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以礼治文化为底蕴、以专制主义体制为支撑的传统中华法系,面临着解体的深重危机。以民主、宪政、法治为特点的西方法律文化的输入,使得以儒学伦理为核心的传统法制观念开始更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传统法制的变革已经是呼之欲出。 在这一时期,守旧派不顾时代潮流,拒绝任何改革,洋务派提出中体西用,在保持孔孟圣道与纲常名教的前提下,在练兵、工艺等方面主张“采西法,以应世变”,从对外交涉的需要出发,提出学习“公法学”和制定“交涉刑律”。这种法观念打破了祖宗之法不可改变的束缚,是十九世纪中叶以后中国社会的新思潮。这是国人由盲目排外到中体西用的观念的转变。 儒学三纲自汉以来一直是国家立法的指导原则,但十九世纪六十年代,早期改良派开始批评三纲,最为激烈的是谭嗣同,他提出“冲决君主之网罗”、“冲决伦常之网罗”的号召,否定君权神授的观念,批判宗法父权与夫权,力主变法图强。这是国人从维护三纲到批评三纲的观念转变。 戊戌变法时期康有为等人提出设立议院、开国会、制定宪法、建立新法制的立宪蓝图,并进行了百日维新,最终以失败告终,但对于君主立宪制和共和制做了广泛宣传。到了二十世纪,资产阶级民主派创建民国的纲领处于主要地位。国人的观念由专制神圣到君主立宪、共和。 严复、梁启超、孙中山都是资产阶级法治的支持者,反对“有治人无治法”的传统观念,认为“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法治的观念日渐深入人心。国人的法观念由以人治国到以法治国。 中国自古以来,司法权与行政权都掌握在同一批人手中,从而助长了行政专横。随着西方分权学说的输入,开明的思想家主张实行三权分立,特别是司法独立。清末司法改革,就是在司法独立的新观念的指导下进行的。这是国人由司法与行政不分到司法独立的观念的改变。 以刑为主、重刑轻民事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之一。但在新的形势下,康有为、梁启超提出以刑为主的法律要向着诸法并重的方面改革。这是国人由以刑为主到诸法并重的法律观念的改变。 在种种新的法观念的指导下,清政府进行了清末修律。清末修律是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开端,也是传统法制向近代转型的重要标志,清政府的目的在于抵制不可遏制的革命运动的历史潮流,敷衍和拉拢要求改革政体的资产阶级立宪派,并进一步取得帝国主义的支持,以巩固清朝的封建专制主义政权。虽然清政府进行了法制改革,将君主权力的使用写入宪法,但仍旧不能挽回颓势,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人民推翻了清王朝的统治,1912年元旦,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我国法制进入了新的章程。

宪法与宪政

宪法与宪政 一、宪政的概念 关于什么是宪政,学术界有很多的定义。西方学者关于宪政概念的基本认识包括: (1)宪政以“法之法”的宪法为基础; (2)宪政意味着对于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制度安排,它保障公民权利并制约政府权力; (3)宪政是法治的政治秩序; (4)宪政包含着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而其中控制政府权力是西方宪政最核心的内容。 Scott Gordon,Controlling the State:Constitutionalism from Ancient Athens to Today. 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从古希腊到今日的宪政历史》印第安纳大学资深教授斯科特·戈登认为,宪政“指代国家的强制性权力受到了约束的这种观念”。“控制国家或政府权力”是宪政的原初含义。 对中国学者定义宪政有很大影响的是毛泽东的定义:“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尽管中国学者对宪政的认识角度不同,但普遍将民主、民主政治视为宪政的内涵要素。 比较中外学者关于宪政的定义,存在两大重要差别。一是西方学者并不赋予宪政过多的内涵,而中国学者的宪政的定义承载了众多的内容,如民主政治、法治、人权保障、自由等。第二个重大差异是西方一般不把宪政与民主政治相提并论,而把宪法的最高性、政体制度上制约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制度安排、法治秩序等作为宪政的内涵。而中国学者突出强调宪政的民主政治意义。 什么是判断宪政的标准呢?判断宪政的基本的标准只有一条,就是宪法是否得到认真实施。其他的标准如民主、法制、自由、人权等只是判断宪政水平高低、完善程度的标尺,而是否认真实施宪法是判断宪政有无的标尺。把握了这一点,就把握了宪政建设的起点。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不认真实施宪法,宪政建设就是一句空话。认真对待宪法。 二、宪政的基本内涵(要素) 宪政的基本内涵就是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经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下来,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主事实,以此保障公民权利。因此,宪政应包含三个基本要素,即民主、法治和人权。 (一)宪政与民主政治 宪法是对已取得的民主事实的确认,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没有近现代人民争取民主的事实,就不可能有宪法,更谈不上宪政。民主政治建立后,还需要通过宪法的实施即宪政实践去维护、发展和完善,使之更符合民众的意识和一般的文化精神。 (二)宪政与法治 1.法治意味着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法治强调国家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政府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法治的集中表现是法律至上、宪法至上。依法治国,首要是依宪治国,即运用宪法的民

中国近代宪政历程概述

郑观应作为中国近代明确提出实行君主立宪要求的第一人,他认为,西洋政体,“盖五大洲,有君主之国,有民主之国,有君民共主之国。君主者权偏于上,民主者权偏于下,君民共主者权得其平……其立法之善,思虑之密,无逾于此。”(《盛世危言·议院》)提倡实行君主立宪政体。早期改良派的理想政体模式就是“君民共主”.。 “议院者,公议政事之院也,集众思,用人行政,一秉至公,法诚良诚美矣”;有了议院,则“昏暴之君无所施其虐,跋扈之臣无所擅其权,大小官司无所卸其责,草野小民无所积其怨,故断不至数代而亡,一朝而灭也”。 早期改良派的学者在向西方学习、寻求医治中国的方案的过程中,接触到西方的民主宪政思想,并且认识到西方民主政治制度对国家的富强、进步的直接影响,因而主张学习西方,实行君主立宪和议会制度,在近代中国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宪政主张,代表了当时一批知识分子对民权思想和民主宪政思想的朦胧追求,对中国近代宪政运动起到了先导作用。 中国近代宪政历程概述 一般认为,宪政作为现代社会一种合理的制度,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回首百年中国宪政理论与实践的历史发展,这一进程与国人变法图强、试图回应现代化的主观努力息息相关,也是中国在寻求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立宪主义思潮的客观反映。 一、中国近代以来宪政思想发展阶段的划分 一般认为,中国宪政理论与实践的历史起点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学者们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该过程进行了分类,主要有以下一些观点: 以政权性质为标准,有学者认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宪法学和成立以后的宪法学。有学者依据这一标准,分为清末立宪、北洋政府立宪和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宪法,孙中山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以社会性质为标准,有学者认为可分为两个阶段:从清朝末年到民国时期的宪法学、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宪法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学。 以文化特性为标准,有学者认为可分为四个阶段:“输入期”(1902~1911)、形成期(1911~1930)、成长期(1930~1949)和现代中国宪法学时期(1949~)。这种分类方法主要依据外来文化的移植以及外来文化与中国本土文化的融合程度。依据单纯移植和移植理论与本土结合程度,还有学者将这一过程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清末移植立宪时期,该时期主要受日本影响较深;二是寻求移植理论与本土文化结合时期,该时期又可分为两个阶段,即“五权宪法”时期和社会主义民主宪法时期。 以历史阶段作为划分方法,有学者认为,可将中国宪法的发展历程划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近代宪法时期,包括清末君主立宪和民主立宪时期;二是现代宪法时期,包括新民主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时期。也有学者认为,新中国成立之前的宪政历史可以分为晚清皇朝的宪法问题、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宪法、广州和武汉国民政府的宪法性文件、国民党政府的宪法和新民主主义宪政运动。 以立宪政体为标准,有学者将这一过程分为三个阶段:清末君主立宪时期、民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有学者将宪政思想与不同时期的宪政建设分割开来,将中国近代宪政运动分为孙中山宪政思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政、中国苏维埃政权宪政、新民主主义宪政。

中国政党发展与启示

读《中国政党史》有感: 中国政党的发展与启示 几天时间看完《中国近代政党史》之后,顿时觉得我们国家政党的发展实在太艰辛、太曲折。经历了多少人的尝试,又经历了多少不为人知的失败,在复杂的时局里终于杀出一条血路来。 政党作为社会经济和阶级斗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西方是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产生的,在中国则是随着民族资本主义的发生、发展,民族资产阶级出现以后,在进行政治斗争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晚清时期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为中国政党的产生提供了阶级、思想基础。但政党产生的直接原因却是中国民主宪政运动的发展,它的产生反过来又推动了中国宪政运动。 从世界范围来讲政党迄今已经有330多年的历史。在中国,自1905年才有第一个资产阶级革命政党中国同盟会的产生,至今不足百年。同西方国家二三百年政党产生发展的历史相比较,我国政党的历史要短得多,但是与英、美,法等西方国家一开始就形成两党制或多党制相比较,我国出现的各种形态的政党制度和政党关系更为复杂,经历了多党制、一党制、多党合作制等多种政党制度,体验到各种政党制度在中国的实践效果。 【关键词】近代中国政党宪政 一、中国政党诞生的社会历史背景

经济方面1840的鸦片战争,这成为中国历史的转折点。随着帝国主义对中国侵略的加深使中国的自然经济开始遭到破坏。伴随着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工业的兴起和初步发展,直接催生了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它是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的新兴的社会阶级。一方面,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为政党的产生创造了物质条件,同时极大地扩大了人们的认识视野;另一方面,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为政党产生准备了阶级基础。其发展使得新兴产业打破了传统产业的布局,过去的阶级阶层构成发生了深刻变化。19世纪末20世纪初,民族资产阶级开始作为独立的力量登上政治舞台,有了自己的政治愿望和利益要求。 政治方面20世纪伊始,清政府的最高统治者面对着内忧外患的双重压力,被迫实行所谓的“改革”,以挽救其摇摇欲坠的政权。1901年1月29日西太后在远离紫禁城的西安匆忙发出实行“新政”的上谕。清政府所进行的改革虽然是为了挽救其垂死政权的不彻底的改革,但它却推动了中国政治的民主化与现代化,加速了中国社会的新陈代谢。尽管“党禁”令没有公开、彻底取消,但是,“谘议局”的设立,以及《钦定宪法大纲》中有关臣民集会、结社、自由的明文规定,为立宪派建立政党、政团组织,公开参与政事,甚至联合成为全国性的政治力量创造了有力的条件。 文化方面晚清时期,是一个中西文化大碰撞时期。中国知识分子为了挽救民族危亡开始主动了解西方学习西方,承担起为了振兴民族而介绍和传播西学的重任。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中华民国成立,改良派和革命派都积极向西方寻求政治发展模式,西方政党活动和政党

泰山无字碑

泰山无字碑 到了民国18年,泰山顶上的无字碑,突然有了字。 ?党权高于一切?,六个尺余大小的字,在碑的正面。这座高六米、宽一米二的石碑,究竟为何人何时所立,历史上尝有辨议。明清大儒顾亭林,即写《日知录》的那个人,铁口直断:此碑?非秦碑?,而为汉武所立;有人不以为然,驳之:刘彻本是一个好大喜功之人,立其碑而?绝无字痕?,似不像他的性格……所以,更多的人还是相信,无字碑为始皇嬴政所立,?隐然于来者,此意即焚书?,这是万历年间进士钟惺的一首五言古诗《无字碑》中的末二句,直指秦始皇,不满其?焚百家之言,以愚黔首?的政策。 民国18年,也就是1929年。我们的话题,却要从1928年说起。 1928年,在中国发生的最大一件事,莫过于6月15日,蒋介石以南京政府的名义发表宣言,通告?统一完成?。尽管后来有人认为,此时所谓?北伐成功,全国统一?,有名而无实(汪荣祖、李敖语)。其理由,张学良?东北易帜?非在此时,而是这一年的12月29日。这是史家们的一种?论定?,且不去说它。倒是这一年的?济南事件?不能不提。1928年5月3日,在华日军为阻挠北伐,借保护日侨,出兵济南,屠杀我军民数千余人。蒋介石以?各方隐忍?为由取妥协之策,令北伐军绕道北上。5月8日,蒋本人也从济南附近的党家庄退至泰安,致使日后日军占领济南一年有余。蒋到泰安后,翌日,即率员登泰山。5月29日,南京国民政府明令在泰组建山东省政府,

泰安为临时省会。6月9日,国民党山东省党部迁至泰安,有着孙中山头像的银币成为泰安市面上的流通主币。8月,在泰的省府拨款十万余元,将岱庙前半部改为?中山市场?,后半部改为?中山公园?。10月10日,从前线归来的孙良诚正式就任山东省政府主席(前由石敬亭代理)。在此之前,国民党将领吉鸿昌一行曾游泰山,即兴作《登泰山诗》。 这一节似乎写得有点?繁冗?。 之所以,说白了,是想把国民党当年变泰安为省会的那种?煞有介事?再现出来。说它?煞有介事?,是因有日军仍踞济南这一事实,而百里之外的泰城却是另一番?重文偃武?的繁忙景象,让人心头不是滋味。无字碑上?党权高于一切?六字,就是这时已在泰安的国民党山东省党部于第二年所制,也就是民国18年。有关?无字碑?的文章不少,今人或旧人的,所能读到、且言及?党权高于一切?的似只有一篇,还是在附后的?小注?里。作者是谁未有说明,但其中?无字碑已变为有字碑矣,贻非‘党权高于一切’,无此伟力欤?之句,辛辣、调讽且一针见血,让人读后不忘。而在此之前,有关泰山无字碑的一切?辨议?,此刻显然都成了多余的了。秦皇也好,汉武也罢,恐怕都无及于这千年之后更有甚者的?政治杰作?,?一党专政?、?以党治国?再也不必遮遮掩掩而?隐然于来者?。因为这时,国民党公开说,中国的一切,由它?独负全责?(《革命文献》第七十六辑)。

中国近代史八大题目与答案

1、近代中国是怎样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 答:(1)鸦片战争及《南京条约》等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标志着中国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鸦片战争是中国遭受资本主义奴役的开始,是中国封建社会逐渐沦为半 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一个历史转折点。鸦片战争后,英国侵略了香港,葡萄牙霸占 了澳门。中国的关税、司法、贸易等主权也遭到严重的践踏,从而使中国丧失了独 立自主的地位。此外,外国侵略者还利用攫取的特权,首先在上海,继而在各通商 口岸设立租界,实行殖民制度,独立的中国开始逐步向半殖民地的中国转化。(2)第二次鸦片战争及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天津条约》、《北京条约》等)的签订,标志着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性质的加深。经过第二次鸦片战争,资本主义侵略者攫取 了增开通商口岸和内河航行权以及压低关税等特权,侵略势力扩展到北方沿海和内 地,中国的主权被西方列强进一步破坏和践踏了。且清政府开始投靠外国侵略者, 中外反动势力公开勾结起来,共同镇压中国人民的革命运动。太平天国革命失败后,中外反动势力进一步勾结,加速了中国的半殖民地化进程。 (3)甲午中日战争及《马关条约》的签订,标志着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性质的大大加深。《马关条约》使日本割去中国台湾等大片领土,进一步的破坏了中国领土主权 的完整。甲午战争后帝国主义列强争相在中国划分“势力范围”,中国面临被瓜分 的危机;条约允许日本在华投资设厂,其他列强援引“利益均沾”的片面最惠国待 遇条款,群起效尤,争向中国进行资本输出,使中国经济遭受到了沉重打击。巨额 的赔款又使列强控制了中国的经济命脉,中国的半殖民地半封建进程进一步加快。(4)八国联军侵华战争及《辛丑条约》的签订,标志着中国完全陷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这一时期,帝国主义国家纷纷在中国开设工厂,抢夺矿山,成为向中国输出资本的 主要方式和手段。同时,列强对华的商品输出仍在继续增长。外国资本和商品的大 量涌入,严重地打击了中国的民族工业。帝国主义列强通过设厂投资、侵夺铁路、 矿山等资本输出的方式,逐渐控制和垄断了中国的金融和经济命脉,加深了中国的 半殖民地化,加重了民族危机。 2、近代中国人民如何探索救国救民之路 答:(1)农民群众斗争风暴即太平天国运动的起落。西方资本主义进入中国后,中国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慢慢解体,加上清政府的残酷剥削和压迫,使农民走向反抗的道路,这样轰轰烈烈的太平天国运动就此爆发。洪秀全创立了拜上帝教,建立太平天国农民政权,制定并颁布了《天朝田亩制度》和《资政新篇》,但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这些制度都未能付诸实施。后来,由于他们无法克服小生产者所固有的局限性及受到清政府和外国列强的镇压,最终走向灭亡。尽管这次探索以失败告终,但它沉重打击了封建统治阶级,有力打击了外国侵略势力。它具有不可磨灭的历史功绩和重大的历史意义。 (2)洋务运动的兴衰。鸦片战争后,清政府各个方面都受到严重打击,为了挽救清政府的统治危机,封建统治阶级开始学习西方的先进科学技术,兴办近代企业,购买和制造武器装备。1860年,洋务派用洋枪装备军队,建立海军。随后又创办新式学堂。提出“自强”“求富”主张,掀起“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新思潮,对中国的早期工业和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洋务派并未使中国变得“自强”“求富”,由于它具有封建性,对外国依赖性强,管理腐败,最后以失败告终。 (3)维新变法运动。甲午中日战争的失败,造成新的民族危机,激发新的民族觉悟。 新兴的民族资产阶级迫切要求挣脱外国资本主义及封建势力的束缚,为中国的资本主义开辟道路。康有为、梁启超等领导的维新变法,主张学习日本,在中国实现君主立宪。

宏大叙事

宏大叙事”与“祛魅”——辛亥革命与保路运动的若干解析 前面说过,“秦制”在中国传统中一直有来自古儒“三代”理想的质疑,在没有可行的制度参照时,这种质疑(晚清以前最近的代表是明清之交的黄宗羲等人)固然流于乌托邦,但有了这一参照,“秦制”的道德合法性就瓦解了。从“进步的”徐继畬、郭嵩焘,到所谓“极顽固之旧学派”陈兰彬、刘锡鸿,凡是作了中西观察的,都“叹羡西洋国政民风之美”。尽管当时公开发出这种“叹羡”的郭嵩焘遭到了整肃,而陈兰彬一类人则一边私下同样“叹羡”,一边却积极整肃别人,但毕竟他们也自知理不直气不壮。随着国是日非,国难日深,民生益艰、民怨益积,公开“叹羡”终于成了主流。档案中有一份清末驻奥公使杨晟于1905年写给国内的一封汇报,那已经不是私信而是公文了。杨晟当时报告奥匈帝国首都维也纳发生工潮: 本月初二日奥京工党聚众至二十余万人赴议院要求选举之权,是日卯刻工党会集各分行业,申明此次聚众宗旨,预推有名工党十人为众代表,即由此十人向众约法毕,即赴议院。列队行走,毫无喧哗以及搅扰街市之事。午刻始齐集议院门外,排列整肃,仍由代表之十人入院,递禀答话。旋经首相及两院首领善言安慰,解散而退。是役也,工人以争准举工党为议绅之例,聚众至二十余万人之多,而始终无喧搅市廛之举。是日适为孙慕使离奥之期,晟率本馆各员送至车站。沿途工人礼貌整肃,一如平日。彼为下流社会,尚且如此,足证奥人风纪之纯美也。(何芳川等主编:《清代外务部中奥关系档案精选》,中华书局2001年,149页) 辛亥革命时期的妇女敢死队(凯迪网/图) 与当年郭嵩焘刘锡鸿看到英国“上下同心”、“人民欢欣鼓舞”不同,这次杨晟看到的是西方的“阶级斗争”。有些人可能会以此幸灾乐祸地大讲那里“万恶的资本主义”激起人民抗议,但是杨晟却相反,他实际上是以民主政治中的抗争为“风纪纯美”,而暗与国内官贪民刁、官酷民暴、官逼民反、世风日下之景相比。杨晟与当年徐继畬、郭嵩焘这些大儒一样把议员称为“乡绅”,因为按儒家思想,乡绅就是“从道不从君”的士大夫,是代表“公论”而独立于君主的。当然在中国只是理论(而且是古儒的理论,董仲舒以后这种理论也不大讲了)上如此,并没有制度安排来保证我们的乡绅会代表“公论”,倒是在西欧,当年的儒家看到了真正的“乡绅”。按这位公使大人的说法,奥国官方对这些工人“议绅”礼贤下士,而工人更是“知礼好义”,“聚众至二十余万人之多,而始终无喧搅市廛之举”,公使大为感叹:“彼为下流社会,尚且如此,足证奥人风纪之纯美也。”显然在他的眼里,不仅这样的官方(宪政政府)令人羡慕,这样的反对派也令人羡慕。是有这种抗争的社会更和谐更道德,还是抗争无门只有官逼民反的社会更和谐更道德,还用问吗? 杨晟只是一位清朝官员,不仅并非革命派,甚至也不是政界所谓的立宪派。而他不是记日记,而是向国内上级发出这样一份价值判断鲜明的公文,显示国内官场上这样的看法也已经毫不“异端”。显然,他们继续维护“秦制”已经没有了道义上的理由。至于利益上的理由,平时在儒表法里状态下臣民就对“秦制”朝廷畏多于敬,到了王朝末世,“法、术、势”机器

中国近代宪政失败的原因探析_赵丹

2008年3月 第21卷第1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 l of Shanx i P oliti cs and Law Instit u te for A d m inistrators M ar.,2008 V o.l21N o.1 =法学研究> 中国近代宪政失败的原因探析 赵丹 (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1摘要2 文章从介绍/民本0和/民主0两词的含义入手,简要回顾了两词背后的东西方传统政治思想,并通过这种回顾比较了东方国家的宪政之路,由此分析出中国近代宪政失败的原因所在。 1关键词2 民本;民主;宪政 1中图分类号2DF081文献标识码2A1文章编号21672-1500(2008)01-0016-03 近代的大幕已经落下,东西方文明的发展在越来越大的范围内相互影响着、沟通着也冲突着。尤其是以民主为核心的传统西方文明,在逐渐取代了以民本为核心的传统东方文明同时,也成为了人类社会的主流。而东方国家由此也看到了自身存在的局限,纷纷仿效西方立宪法而行宪政,反思民本吸纳民主,意图摆脱积贫积弱的艰难处境,求得民族和国家的复兴。 一、民本思想)))中国传统的政治思想 (一)民本思想内涵及沿革 何谓民本思想?/民本0之/民0是相对于/君0而言的,泛指一切统治对象;/民本0之/本0在5说文6中的原意为/木下曰本0,引申为事物之基础与起源。中国古代将/民0与/本0相提并论旨在突出/民0对于/君0的重要性。 民本思想历来被视为中国传统政治思想的核心,历代思想家和学者对这一思想都有阐述与发展。 原始社会与奴隶制社会交接时期,民本思想的原始形态已经产生。在五帝和夏朝时期,皋陶在与禹、舜讨论治国之道时说:/安民则惠,黎民怀之0,西周时期这种思想又更进一步:/民之所欲,天必从之。0这一时期是民本思想的萌芽时期,统治者虽然认识到/保民0的重要性,但仍然是基于/敬天0而言。 春秋时期,孔子以/仁0为出发点,认为全部社会生活都是对/仁0的实践。孔子后学生孟子又进一步发展,主张/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0[1]。孟子认识到以往朝代因暴政导致覆亡的教训。主张民贵君轻,仍然是以君主专制为本位,其重视民意不过是作为君主统治的晴雨表,提醒君主慎用统治权。以孟子为代表,民本思想在春秋时期发展成熟,在其后历朝历代基本不脱其窠臼。 (二)民本思想产生的社会背景 1.民本思想是与中国历史上长期的自然经济背景相对应的,这种自然经济的特征表现如下:(1)重农抑商的小农经济。夏、商、西周时期的土地制度是井田制,春秋时期,以铁农具和犁耕方式为标志的生产力较之以往得到长足发展,到周宣王时停止了/藉田之礼0,公田开始向私有转化,土地私有化使租佃制的小农经济确立起来。同时期,商业也获得很大发展。但是战国时期,各国的执政者在变法中都执行了重农抑商的政策。而战国之后,秦以严苛的法制管制国家生活自不必说,汉代初期休养生息虽使得商业也得到复苏,但汉武帝时期实行强硬的/告缗0制度,结果中等以上的商贾大都破产。商人地位从此在历朝历代被边缘化了。(2)重视分配甚于重视生产的国家指导方针。孔子尝谓:/有国有家者,不患贫而患不均,不患寡而患不安。盖均无 收稿日期:2007-12-22 作者简介:赵丹(1982-),男,山西孟县人,山西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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