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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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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物权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王胜明

同志们,你们好。2007年3月16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我和我的同事分八讲向大家较为全面地介绍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有关内容。

我的这一讲想讲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物权法的基本知识,第二个问题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下面我先讲第一个问题,物权法的基本知识。

一、物权法的基本知识

在这一讲当中想告诉大家,什么叫物权、什么叫物、什么叫物权法;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是什么;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有关物权的关系。

(一)什么叫物权、物、物权法

什么叫物权?简单讲就是对物的权利,这里的物主要指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的物,包括土地、森林、草原、矿藏、河流以及土地附着物,不动产的概念如果给它下定义的话,就是土地和土地附着物,这里的土地是个大概念,我前面讲的土地、森林、草原、矿藏,这些都是大土地的土地概念,土地附着物包括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工厂的房屋,体育场馆,公园等,土地附着物讲的是和土地不能分离,建立在土地之上的这样一些东西,所以像房屋、建筑物、陵墓等属于土地附着物。动产的概念讲的是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生活用品等不动产以外的物品,我们给动产下定义是先讲清楚不动产,哪些属于不动产,简单讲就是土地和土地附着物,讲清楚不动产以外,所有的我们能看到的东西都属于动产。所以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特别是物的概念来看,它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可以说是包罗万象。我们讲制订物权法的政治性、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讲它的政治性就讲到物权法既关系到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因为无论是国家基本经济制度,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都和我刚才讲到的不动产和动产有很大的关系,特别是企业的生产经营,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他的衣食住行都是我们的物权法的调整对象,都和我们物权法的物权、物发生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前面讲了什么叫物、物权,那么什么叫物权法呢?简单讲,物权法就是有关物权的法律。物权法作为一部法律,它的条文很多,现在通过的物权法共有五编十九章247条,这么多内容主要是回答三个问题,或者说它的基本内容有三个,

一个要解决的问题是物属于谁,谁是物的主人;二是要解决权利人对物有哪些权利,他人有哪些义务;三是要解决对物权的保护,如果侵害了物权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物权法的基本内容就是回答这三个问题,物权法共五编,第一编就是总则,里面概括的回答了这三个问题。物权法的分则,特别是第二编所有权、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四编担保物权,这三编内容是分别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角度来回答这三个问题。

(二)物权法的作用、意义

前面讲清楚了什么叫物、物权、物权法以及物权法的基本内容,这样我们就能够比较容易地理解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因为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是从物权法的主要内容就可以看出来的。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我把它归纳为两点,一是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这里定“分”的“分”是分配的分,它的含义是名分的“份”,定份,实际上在这里就是确定物的归属;它的第二个作用就是明确权利人的权利,物尽其用。

1、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

物权法的第一个直接作用就是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这个问题如何理解,我简单举个例子。在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碰到这样的事情,比如开发商把一套房子以100万元卖给了张某,后来李某愿意出120万的价钱,他又卖给了李某,卖给张某的时候没有办理房屋的产权登记,也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过户登记,但是他和李某办理了过户登记,象这样的例子在法律上简单讲就是“一物二卖”。

解决“一物二卖”的问题有多种办法,比如说可以按照订立合同的先后确立物的归属,因为具体的特定的物,房屋只有一套,某街某路的某一栋里的某一套房子,这个房屋不可能有两套一样的,这是不可能的。物权法上讲的物都是特定的物,不是某一类物,如果是某一类物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我只要把相当于这一类物的同品质、同数量的东西提供给你就可以,但是物权法不是,物权法上调整的物都是特定的物,所谓特定的物也就是只有一个,没有第二个完全相同的、类似的物。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一物二卖”中必然有一个受让人也就是买受人不可能得到这个物,在物权法中就解决了究竟由谁来得到这个物的问题。我刚才讲到有一种办法,就是按照合同订立的先后确定物的归属,其他也有,比如按照有没有付款,或谁先付款确定物的归属;还有就是按照有没有得到这个物,特别是像动产,包括不动产也有这样的问题,比如买房屋,有没有搬进去,按照是否搬进去来确定物的归属;还有一种办法,就是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登记簿上记载的人就是物的所有人。这几种办法确定物的归属应当说都有一定道理,如果没有物权法,应当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究竟以什么办法来确定物的最终归属呢?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如果是不动产的转让,特别是城里人房屋的转让,物

权法规定应当办理登记,除了房屋的买卖合同以外还应当办理登记,物权的转让,从旧主变成新主是要从登记簿上记载的那一刻才能最终确定。如果按照物权法这样的规定,张某虽然付了款,但他没有办理登记,李某虽然合同在后,但是他办理了房屋登记,因此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应该是李某获得了这个房屋的所有权,李某才是这房屋的新主人。

物权法关于确定物的归属的问题,简单讲是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占有。当然,我这里简单讲,因为关于的物的归属问题在具体认定上是很复杂的一件事,物权法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也有很多,我在这里不一一介绍,但是确定物权的原则,确定物权的规矩是在物权法中做出了明确规定的。

2、明确权利人的权利,物尽其用

物权法的第二个作用就是确定了物权之后,权利人对物权有哪些权利,就是物尽其用。一个财产可以归属于企业、个人或者国家,无论是归属于谁,都有对物的利用和支配的问题。这种利用和支配不仅涉及到个人利益,有的也涉及到公共利益、社会利益,作为国家来讲,应该让财富尽可能的充分发挥作用,财富如何发挥作用,当然有科技的问题,也有一些别的问题像技术的问题,从法律上来说就是赋予权利人比较广泛的权利。比如物权法规定,这个物属于我,我是这个物的所有人,我就对这个物有所有权,对物具有所有权在法律上就是有全面支配的权利,它和其他的有的物权,比如我们讲的用益物权就不是全面支配的权利,比如在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一种用益物权,不可能是全面支配的权利,因为土地是集体所有的;比如现在房屋抵押,银行取得的是担保物权,这个也不是全面支配的权利,担保物权的核心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担保物权人有实现其担保物权,实现方式就是把担保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优先偿还其贷款,所以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不是全面支配的权利。

物权法对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以及担保物权人赋予了不同的权利。对于所有权人,这个物我可以自己用,也可以自己不使用,把物交给别人去使用,就像我们现在讲的投资,实际上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我不直接使用这个物,比如说我有个运输公司,有三台车,我把这三台车作为投资投入到企业中去,以后是企业在使用这三台车,而不是我个人在使用。我投到企业以后,这个物和我个人已经发生了不同的关系,我把原来对三台汽车物权转变为我出资的权利,或者说转变为我的股权,我投入了三台车,我就有了三台车的股权。这些做法在物权法里都是允许的,物权法里明文规定权利人对物有各项权利,这样就能够极大的发挥物的作用。每个人、每个企业都把物的作用尽可能的发挥出来,对一个国家来讲就涉及到整个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所以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直接来讲,是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和明确权利

人的权利,物尽其用。由于我前面讲的,物权法的物涉及到各个方面,比如说物权法的物涉及到所有制的结构问题,因此通过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和明确权利人的权利,物尽其用以及物权法中对物权的保护,这里的物权既有国家所有权,又有集体所有权,还有公民个人的所有权,这样才对坚持和完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都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十六大以来,中央提出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那么物权法从物权的角度规范了物权的行为,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都具有重大关系,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具有重大作用。(三)物权法和其他有关物权法律的关系

物权法的基本知识,我还想和大家讲一个问题,就是物权法和其他有关物权法律的关系。这个问题我想告诉大家,经过这几年的起草、宣传、参与的过程,对物权法的概念已经不陌生了,但是除了物权法以外,我们国家有许多法律都对物权作了规定,比如《民法通则》、《海商法》、《民用航空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国防法》等,这么多的法律都对物权作了规定。我们粗略统计过一下,在我们国家200多部法律当中,大约有50多部法律都有一条或两条甚至有一章或者更多的内容,都对物权作了规定。所以我们讲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是规范物权行为的基本法,但它不是有关物权的全部法。

1、物权法具有指导作用

有那么多法律在,物权法和这些有关物权的法律的关系是什么?概括来讲就是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有关物权的规定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物权法是一般法,对其他法律有关物权的规定具有指导和补充作用。物权作为基本法律,它有两项功能,一个就是具有指导作用,因为有关物权的基本原则,一些共同规则都是在物权法中作出的,其他的法律,再制订或修改有些法律,特别是有关物权的规定时,需要考虑物权法的这些规定和原则。同时其他法律有关物权的规定在许多方面,特别是一些基本规定方面,从立法技术上看不需要进行详细规定。比如说有关不动产详细登记制度,有关物权变动,有关物权保护等规定这些规定就在物权法中。你看别的法律,可能没有有关物权的规定,那么你就可以到物权法第三章有关物权的保护的内容里去找,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物权法对其他的法律有补充作用。

2、其他法律对物权有特别规定,物权法规定要按其他法律的规定办

另外一方面,我要讲的其他法律如果对物权有特别规定的话,物权法明确规定要按其他法律的规定办。这一点有的同志可能会不理解,物权法是基本法律,

别的法律是单行法律,怎么必须要按照别的法律办呢?我们讲的特别规定一般有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这些单行法律中规定的一些问题,物权法中并没有作出规定,比如说像船舶转让和抵押的问题,具体规定是在《海商法》中;民用航空器转让和抵押的问题,具体规定也是在《民用航空法》当中;城市房地产管理中,讲到城市房屋的转让、抵押、出租,讲的比较多是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所以其他法律当中作了许多具体的规定,而这些规定物权法是没有作出的,作为一般规定,物权法当中并没有写。别的法律有,而物权法当中没有,毫无疑问应该适用有关单行法。特别规定还有另外一层意思,其他的法律规定对物权作了某种规定,物权法对这个问题也作了某种规定,两个规定如果一致没有问题,适用哪个都行,如果规定不一致,按照物权法的这一规定也明确说按有关单行法的规定办。物权法是基本规定,它是面对许多事物做出来的,因此它不可能照顾到每个物的特点和性质,我们有一句话叫具体问题要具体对待,物权法上面对的物是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是一大类,而某个单行法律是专门就某个特定的物作出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

我讲个例子,在物权法的担保物权当中讲到了担保物权人如果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我们刚通过的,经过修改的《破产法》里讲到,如果是企业在没有支付工人工资,在法律的特定规定情形下,工人的工资可以优先于担保物权人,就是说担保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在特定的情况下,工人的工资可以比银行作为担保物权人更优先,排序在更前面,这个规定是在《破产法》里提到的。同样,比如说,船舶抵押以后,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如果不还钱,银行就可以拍卖船舶,拍卖船舶时,《海商法》里有规定,有两项钱都可以排在银行前面,一个是拍卖费用,拍卖费用可以排在银行前面,还有一个如果船舶欠船员工资,船员也可以排到银行作为担保物权人的前面。这个就是物权法第八条明文规定,其他法律如果对物权有特别规定,要按照另外的规定办。

我给大家介绍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有关物权规定的关系,目的有两个,一个是有关规范物权的行为是物权法和其他法律共同发挥作用,不是一部物权法能够解决所有的物权问题,第二个目的是,如果遇到问题,发生纠纷,既要到物权法当中去找依据,还要到其他有关的法律当中去找依据,这样才能比较准确地找到法律依据。我的第一个大问题,物权法的基本知识就给大家介绍到这里。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下面我讲我这一讲的第二个问题,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第一章就较为全面地、鲜明地规定了基本原则,这一点是我们国家特有的,其他国家的物权法中没有这样的体例。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我想给大家讲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第一个就是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原则。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是党的十五大首先提出的,在1999年第三次宪法修正案中作了明确规定,这个基本经济制度是从我们国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国情出发,从三个有利于出发确定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它的具体内容就是,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应该说把这样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确定下来是很不容易的,是经过改革开放近20年的实践探索,我们才最终把这项经济制度确定下来。在基本经济制度当中,主要就讲到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问题。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公有制经济是基础大家从来都不否认,也没有不同意见,但是公有制经济的实现方式,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当中是不是占的比重越大越好,这个确实是经过是“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最终在十五大才对这个问题有了科学的论断。

关于非公有制经济,从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并不是从一开始就提出来的,大概经过了几个不同的提法,最初在1982年宪法当中提的是个体经济,后来就讲到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然后才发展到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也有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我们最初提得是个体经济、私营经济都是对公有制经济的一种补充,后来才发展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这样一项影响到我们国家各个方面的重要经济制度,在物权法中得到全面、准确的体现。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内容:

1物权法把维护基本经济制度的作为物权法的立法目的

2物权法的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始终

3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国有财产的范围和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并针对国有财产流失的情况,从五个方面对加强国有财产的保护做了规定,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

4物权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私人所有权从四个方面做了规定

? 主要是以上这四个方面,当然不仅仅是这四个方面,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我这里提到的对加强国有财产保护的五个方面和对私人所有权四个方面的概括,就不具体讲了。

(二)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的第二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平等保护的原则。平等保护的原则是在物权法的第三条和第四条中做了规定的,这里讲的平等保护就是指要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对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能不能实行平等保护,要不要实行平等保护,在立法过程中是有争论的,但是对这个问题我们在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要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而且在物权法

当中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1、为什么要规定平等保护原则

为什么要规定平等保护原则呢?平等保护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大家知道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物权法上规定平等保护,基本要求就是相同的物权具有同等的权利。比如说,大家都是所有权,我们知道所有权是对物具有全面支配的权利,就是说对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四项权能,缺一不可,是比较全面的支配权利,相同的物权具有同等的权利讲的就是这个意思。国家所有权具有全面支配的权利,私人所有权对自己的物品也有全面支配的权利,不能说国家所有权对物权拥有全面支配的权利,而私人所有权只有三项权利或者两项权利,就不是全面支配的权利。

2、平等保护的基本要求

第二就是平等保护的基本要求,就是说如果侵害物权,要承担相同的民事责任,我这里讲的是民事责任。大家知道法律体系是分成多个部门法的,在宪法的总的统率下,有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等,各个不同的部门法有自己的调整范围,有自己的性质和特征,有自己不同的职责,所以这些部门法是一个分工协作的关系。在法律责任上,一般我们也是区分为三大责任,一种是行政责任,一种是民事责任,一种刑事责任,物权法属于民法,我们这里讲的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另外我们从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能看出平等保护的重要性。比如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就讲到,多种所有制经济要共同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既包括公有制经济也包括非公有制经济,不实行平等保护,怎么可能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角度看,市场经济的一个最大特点,就要求权利和义务平等,马克思说过,“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平等保护、公平竞争、优胜劣汰都是市场经济的一般法则,如果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从民事的角度还要限制哪个权利高一点,哪个权利低一点,而不是一视同仁,市场经济是不可能得到顺利发展的。物权法里的物有进入市场的,也有不进入市场的,即使对不进入市场的,如果物权关系已经确定之后,对它的保护也应当实行平等保护。物权法还有两项重要原则,就是物权法定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我下面就讲讲这两项原则。(三)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讲的是到底什么是物权,有哪些物权,权利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是什么,应该由法律规定。法定就是讲由法律规定,这里的法律讲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除了物权法中有明文规定的,有的也可以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做出规定以外,一般这里讲的法律规定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

规。物权要法定是由物权的性质所决定的,物权不同于合同上权利,合同上的权利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所以合同法的原则就是合同就是法律,甚至是约定大于法律,也就是说约定的效力优先适用,哪怕合同法上的规定,原则上也是先适用当事人的约定,因为合同是涉及到两个当事人之间的事,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合同应该怎么订,要不要订,订立合同后不履行怎么办,这样的事发挥当事人自己的作用,由他们自由协商,能达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也有利于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但是物权不行,物权解决的是权利人和其他义务人之间的关系,物权法定中哪些事项应该由法律来规定呢?物权的法律规定主要是讲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内容。

1、物权的种类

一般来讲,我们把物权分为三大类,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里按照我们国家的规定,又可以分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又可以分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等。就是说哪些种类属于物权必须由法律来规定。

2、每类物权的权利、义务的关系

第二,讲得是每一种类的物权的权利、义务的关系,这种具体内容也应当由法律规定。比如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多长,土地承包经营权何时产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流转权限究竟有多大,在调整、收回、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的过程中有哪些权利义务,这样的一些问题都是由法律规定的。当然一些同志也会提出来,在物权法当中,难道就没有约定的问题吗,所有的都是法律规定吗?事实上并不是,在物权法中,有的问题必须要用法律规定,有的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是不是物权法中有的条款没有明确写可以约定的都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都不能约定呢?我认为也不是,实际上民法的道理,只要是涉及到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事,不牵涉到别人的事,这样的问题原则上都可以约定,只有涉及到公共利益,涉及到广大的义务人之间不可能约定的问题,才必须要由法律做出规定。物权法定的原则就讲到这里。

(四)物权公示的原则

最后讲一下物权公示的原则,这原则也很重要。物权公示的“公”有“公开、公众”的含义,“示”有“表现出来”的含义,物权公示简单讲就是把物权的归属以及其他内容以外在的方式表现出来。权利人自己知道东西是自己的,别人如何知道呢?让别人从外部特征上就能够比较简便地知道这个东西的归属,是有权利人的,解决这样的问题就是物权公示的问题。物权公示关键是要解决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的关系,物权的义务人是广大的义务人,怎么样让广大的义务人识别这个物是有主的,这个权利是什么权利就需要有一套外在的办法,也就是物权公

示的办法,让其他人比较容易鉴别。公示的意义和作用主要有三点。

1、市场经济顺畅进行的需要

第一是市场经济顺畅进行的需要。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如果大家根本不知道这个物是谁的,谁敢买你的东西?比如说我们到商店买东西,我们当然知道商店对它的东西是有权处分的,如果我们买完东西,商店告诉我们他们没权卖,买了的东西要追回去,谁还敢去商店买东西?同样道理,市场交易实际上就是物的交换,物的交换的前提是出让人也就是卖方对物是有权处分的,如果这一点做不到,市场交易根本就没法进行,所以物权公示的第一个作用就是市场经济正常、顺畅运行的需要。

2、保护权利人权利的需要

第二就是保护权利人权利的需要。我们需要告诉大家这个东西是自己的,大家不能来妨碍我,也不能把我的东西拿走,这样权利人的权利才能实现。

3、对广大义务人的需要

第三,对广大义务人来讲也有需要,你要我遵守义务,我必须明白这个东西究竟是谁的,这样的话我怎么能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呢?特别是权利人以外的人,很有可能就是交易的另外一方,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知道对方是不是真是这个物的权利人,是物的主人。

所以在物权法中,关于物权公示是在物权法的第六条做了原则规定,在物权法的第二章,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讲到了不动产如何识别,动产在什么情况下如何识别,在后面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各编中也都有有关物权公示的规定。物权公示的办法除了我前面讲到过的登记,还有就是占有、交付等,我把物交付给你本身就是物的转换,就是新的物主的产生,还有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也是物权公示的办法,也是物权产生的办法。所以物权的产生或者说物权的归属,这样一些问题都属于物权公示的范围。

物权法在第二章第三节,还对一些特殊问题也做了规定,比如我自己盖房子,在符合行政审批、行政规划等其他条件下,从民法的角度,我什么时候就有权了呢?我盖的房子哪怕我没有登记,我把房子盖完了,房子就是我的,不一定要去办登记,如果要必须办理登记的话,那么在我登记以前,我该的房子就成为无主的了;比如法院判决争议物品时,判决这个物品最后归谁,法院的判决也是物权产生的根据;比如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政府做出的征收决定,物权法认为这也是新的物权产生的根据,因为在法律上看房屋征收的过程是房屋主人变动的过程,原来是属于我的,征收后就变成国家的了,只有这样国家才有权处分,包括农民的土地,征收之后才变成国家的,这样国家才能进行建设。所以政府的征收决定、法院的判决以及我们的事实行为等这些情况本身也是物权产生的根据。我

刚才讲到,物权公示有关物权产生和物权归属的规定都属于物权公示的规定和范围,所以物权公示主要是解决物权产生和物权归属的问题。

物权法定和物权公示还有涉及到一些别的问题,由于时间关系,我就讲到这里,把物权法的最基本的几项原则: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等保护的原则;物权法定的原则和物权公示的原则,都给大家做了介绍,我的这一讲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第二讲、完善担保制度,促进经济发展(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

姚红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物权法,物权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为了进一步宣传和贯彻物权法,我今天就担保物权部分向大家作个介绍,我介绍的题目是“完善担保制度,促进经济发展”。

我们知道,担保物权制度是建立现代市场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部重要法律,建立和完善担保制度对于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促进资金融通、推动生产力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担保物权制度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态下,人们进行的通常是以物易物的交换,这种交换通常是很简单的,而且是即时结清的,因此担保制度没有生存的土壤。随着货币的出现,交易的范围拓宽,交易的频率加快,交易的过程延长,交易的内容变得复杂,随之交易的风险也日益突出,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交易各方需要对方提供某种物作为履行约定的担保,这种时候担保物权制度应运而生。时至今日,市场经济的现代各国基本都建立了担保物权制度。

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前实行计划经济体制,那个时候企业的经费由国家拨付,企业的产品由国家调拨,银行也是按照国家指令贷款,因此企业和银行都不必考虑市场的风险,也没有建立担保制度的迫切要求。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企业和银行逐渐成为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在这个市场中游泳,他们最担心的就是不要被市场这个险风恶浪给呛着、给淹死,所以为了避免这种市场风险,银行等金融部门在贷款的时候越来越依赖于抵押的方式,企业也越来越多地采用各种方式来保证他们债权的实现,那么适应这种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们国家在1986年制订的《民法通则》中第一次对担保物权制度作了一个原则规定。这个规定非常简单,它是这样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

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按照合同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法律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民法通则》的规定当时没有区别抵押和质押,通通把抵押和质押都放在一起叫抵押,而且《民法通则》这规定是比较简单的,但是不管怎么样,这一规定对于保障交易安全还是起到了相当的作用的。

到了上个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期,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出现了企业三角债增多、银行呆坏账比例上升这样一种情况,为了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进行,1995年我们国家制订了《担保法》。这部法律对担保物权的种类、担保财产的范围、担保物权的生效条件、担保物权的实现等等问题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担保法》的实施对于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资本流通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进入21世纪以来,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科学进步日新月异,生产要素和产业转移加快,我们国家和世界经济的交往也日益密切,担保作为一种融通资金、活跃资本市场、保障交易安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手段,越来越受到各国法律的重视。据我们了解,近几年许多国家进行了担保制度的改革,包括欧洲的复兴开发银行、美洲国家组织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都先后制订了《担保交易示范法》和《立法指南》,目的是推动成员国进一步完善各国的担保制度。从这几年我们国家的情况看,这几年我们国家经济持续增长,资金需求量越来越大,国内外经济的联系也日益频繁,维护金融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这种经济上的发展变化迫切需要完善我们国家的担保法律制度,扩大可担保财产的范围,简化担保的设立程序,建立高效、低成本的担保实现机制。为了适应这种发展,我们国家在制订物权法的过程中,总结《担保法》实施十几年的经验,同时借鉴了国外的先进做法,对《担保法》的规定作了补充和完善。为了比较清晰地介绍一下物权法关于担保制度的规定,以及物权法与《担保法》相比作了哪些修改和完善,我的介绍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主要是介绍物权法关于担保制度的规定,第二部分我想介绍一下物权法对《担保法》的发展和完善。

一、物权法关于担保制度的规定

物权法的担保物权编一共分为四章,也就是从第十五章到第十八章,这四章包括: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一)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

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主要是对担保问题的共通性问题所做的规定,主要包括:担保物权的特征、担保物权的性质、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转让、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的关系以及担保物权的消灭。

1、担保物权的特征

我们先介绍一下担保物权的特征。什么是担保物权呢?担保物权是担保权人也就是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甲和乙订了一个合同,甲向乙借款100万,乙为了防止甲到期不还款,要求甲提供某种担保物,甲就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乙,如果甲到期不还款,乙就可以在这个房子上实现自己的担保权益,他可以跟甲协议拿这个房子折价折抵甲的借款,也可以拍卖或变卖这个房子,也就是变价款受偿,这个就是我们讲的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有两个比较明显的特征。一是担保物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担保物权支配的财产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特定的财产,这种财产可以是不动产,比如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可以是动产,比如汽车、船舶、机器、库存产成品,还可以是某种财产权利,比如股票、债券、仓单、提单、存款单,都可以作为担保财产,它是以特定的财产设定的。担保物权是以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来担保债权的实现的,它跟用益物权不一样,用益物权主要是利用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是利用物的交换价值,实际上就是在物的上面的价值量上来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所以即使这个物毁损灭失了,如果这个物上得到了赔偿金、补偿金,担保权人仍然可以就赔偿金、补偿金使自己的债权得到偿还。这是担保物权的第一个特征,也就是说它是直接支配物的交换价值来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

二是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这个优先受偿性是担保物权的主要功能和效力,什么叫优先受偿呢?咱们还举个例子,比如甲向乙、丙、丁借款,乙为了保证甲到时候能还款,要求甲向他提供一个担保,那么甲就向乙提供了担保,到期后甲没有还乙、丙、丁三个人的款,这种时候因为甲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了乙,卖了这个房子的钱乙就可以优先于丙、丁受偿,而丙、丁就必须排在乙的后面受偿,所以说担保物权有优先性,这是它的特点。当然,担保物权的优先性是一个一般性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还要按法律的规定办。比如我国的《海商法》就规定,船舶优先权可以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最近我们国家通过的《破产法》规定,一定阶段的职工工资可以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去执行。担保物权的优先性是一个普遍原则,有法律的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按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办。

这是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2、担保物权的性质

我们说担保物权实际上是一种从权利,它是依附于主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它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履行和实现而存在的,如果没有主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正是因为这样,所以物权法作了一个明确规定,“担保合同

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这个是在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这个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这个规定体现了担保物权的从属性。此外,物权法其他条文里也体现了这种从属性,比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这也体现了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另外还有,“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消灭”,它也体现了这种从属性。所以大家注意,它是一种从属性合同。

3、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关于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物权法一百七十三条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按照这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主债权就是说你的主债权是什么,比如是一个货物买卖,还是一种提供劳务的买卖,如你给我提供代理律师业务,我给你支付价款,就是说你这个主债权是什么,主债权如果涉及到银行贷款,它会有利息,那同时也要对这个利息做出担保。违约金是指双方事先有约定的话,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就要产生违约金,那么担保物权也要对这种违约金做出担保。损害赔偿金就是一方因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就要向对方承担一定的责任,比如提供的货物质量不合格,你就要向人家赔偿损失,那么担保也可以对这个损害赔偿金进行担保。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比如后面要讲到的质权,当出质人把质物交到质权人手里,假如这个质物是一个很名贵的古董,质权人可能要把它存到银行的保险箱里,租用保险箱的钱也是一笔担保的费用。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就是说,拍卖、变卖担保物肯定要给拍卖公司一定的佣金,这个也是担保范围内的。通常来讲,担保权人和担保人在订立担保合同的时候要对担保财产的范围做出一个明确约定,你可以约定其中几项,比如我只担保你的主债权和利息,不担保其他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什么的,这是允许的,但是如果当事人对这些担保财产的范围没有做出明确约定,这种时候,担保人就要对上面讲的几项都要承担担保责任。

4、主债权债务转让与担保责任

担保物权是依附于主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主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将他自己的债务转让,比如我原来是担保甲向乙一段时间内支付货款,我做这种担保以后,甲说这个货款我不支付了,我转让给张三替我去支付,那么这种时候我是担保人,我就要考虑,甲原来的信誉是很好的,我估计他能够支付所以才为他担保,现在他把履行义务的责任转让给张三了,张三这个人我知道他不怎么样,那么现在你还让我去承担担保责任,可能就会出现这种情况,张三不能还钱的时候,我就要替张三还钱,这就等于加大了我的担保风险,为了保证承担担保责任的这个人的公平,所以物权法一百七十五条作了专门的规

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如果债务人把这个债务转让给张三,让张三替他去还债,他又没有经过我这个担保人同意,那我就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在实践中还可能出现一种情况,就是提供担保物的人不是第三人,而是债务人自己,比如他向甲借了100万,把自己的房子抵押出去了,说要是到时候不还钱,你就把这房子卖了把钱还你,而这种时候他又把自己履行债务的责任转让出去了,这种情况下担保责任就不一定当然免除。我们这里讲的就是说,没经同意转让债务,只是对第三人担保的情况,这点要特别交代清楚。另外这种债务转移还要注意,它包括债务的全部转移,也包括债务的部分转移,比如我原来要还甲1000万,现在我把500万的还款责任转让给了另外的人,那么这种时候也要经担保人同意,不管转出多少。

5、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关系

说起这个问题可能比较抽象,什么叫物的担保呢?就是以某种特定的物担保债务的履行,比如提供了房屋的抵押,或提供了某名画作为质押标的物,都是以某种物担保债务的履行,包括抵押、质押、留置,这叫物的担保。以人的信誉来担保债务的履行就是人的担保,通常我们把人的担保叫保证,《担保法》规定了5

种方式的担保,第一种就是保证。在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并存的情况下,先执行物的担保还是先执行人的担保?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乙向甲借了1000万,以自己的房子作为抵押,甲要求乙再找一个保证人,乙又找了工商银行替他担保,而到时候乙真是不能还钱了,甲是先卖这个房子呢,还是说他可以找工商银行要这个钱?原来我们《担保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先执行物的担保,就是先卖这个房子,然后才能找这个保证人,如果你不卖这个房子就找保证人,保证人有抗辩权。物权法考虑到以前《担保法》可能规定得不够细,现在分了一种情况,如果物的担保是第三人提供的,这种时候可能情况就不一样了。人的担保保证人是第三人,如果物的担保物不是乙自己的,而是丙的房子,这种时候是执行银行呢还是执行丙的物呢?因为丙和银行都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不能因为他们俩提供的担保物不同而对他们追偿担保责任有所不同,物权法考虑到这种情况作了三种划分。第一种情况,如果当事人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有约定,比如银行承担500万担保责任,丙也承担500万担保责任,那就按这个约定办。第二种情况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是债务人自己提供担保,那么先要执行物的担保,因为自己的房子不卖而要求银行先替他还钱显然很不公平,至少得自己先承担完责任,才能让担保人来承担。同样的道理,如果债务人自己提供了担保物,同时又有第三人的担保物,这种时候也是先执行债务人的财产,然后再执行第三人的财产。第三种情况就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债权既有

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又有保证人的情况,都是第三人,只不过一个是物的担保,一个是人的担保,物权法规定,这时候债权人有一个选择权,他可以要求物的担保人在担保物上实现他的债权,也可以找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任何一个担保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以后,都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这是人保和物保的关系。

6、担保物权的消灭

《担保法》规定了四种消灭的情形。一种是主债权消灭,通常是主债权被履行了,担保物权既然是一种从属性权利,当然就没有存在的必要。第二种情况就是担保物权实现,到期没还债,担保权人就把担保人的财产卖了,卖完了一种情况是正好抵偿他的债权,再一种情况就是还不够,比如欠了1000万,房子卖了800万,还欠的200万也没有担保物权了,只能按一般债权算了。第三种情况就是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他自己说不要了,当然它也就消灭了。第四种是兜底条款,就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我主要就介绍这么多内容。

(二)抵押权

1、什么是抵押权

这是物权法第十六章的规定。抵押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权也是一种担保物权,所以它在具有担保物权的共通性特征的情况下,它还有自己的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也就是说,当我把自己的房屋抵押出去的时候,我不用把这个房子交给债权人,我仍然可以在这个房子里居住,甚至我可以把自己的房子出租收取租金,我甚至还可以经抵押权人同意把这个房子卖掉,然后提前偿还债务,就是说一切都不影响抵押人或债务人或第三人对这个标的物的使用。所以说抵押是一种很好的方式,一份财产既可以用它来融资,同时又不影响自己使用,等于一份财产创造了双倍的价值。

2、抵押财产的范围

当我们搞清抵押权的时候,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抵押财产的范围。既然抵押权在市场交易中是一种非常好的担保方式,那么什么样的财产可以抵押,什么样的财产不能抵押呢?物权法对于可以抵押的财产以及不能抵押的财产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抵押财产必须有处分权,意思就是说,首先他必须是这个财产的所有权人,这财产必须归他,他才能处分,他不能把别人的东西抵押出去,其次抵押人对这个财产享有用益物权,关于用益物权前面几为老师可能已经介绍了,比如他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还有就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的有关规定、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将其占有使用的财产抵押,关于这个,有些国有企业的大型设备、关键设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可以抵押。第二个条件是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那么什么财产可以抵押,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作了一个非常明确的规定: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可以抵押,建筑物大家都很明白,房子、体育馆都属于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就是桥梁、道路以及林木、草等,只要是依法可以抵押的、有处分权的都可以抵押;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我们国家随着改革开放,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转让的方式由单位和个人使用,法律对什么情况下可以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也有明确规定,当然这种时候就可以作为抵押标的物了;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说,农村的土地原则上,就是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方面,只有四荒地是可以抵押的;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这个对于企业的意义比较大;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也就是说只要是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说不能抵押的、当事人可以对它有权处分的所有财产都可以在上面设定抵押,这个规定可以说是非常宽的,进一步放宽了我们国家对抵押担保的范围。

这是法律第一百八十条对可以抵押财产的一个规定。同时物权法第184条对哪些财产不能抵押也有一个规定,这样一方面它规定了可以抵押的,另一方面又规定了不能抵押的。

不能抵押的的财产有:

一、土地所有权,我们国家的土地要么属于国家所有,要么属于集体所有,那么这个土地是不能抵押的,因为一旦实现后,这土地卖给谁?如果卖给单位个人,那这个土地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性质可能就要发生变化,这样跟我们国家整个的宪法性的规定都是相违背的,所以土地的所有权不能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关于这一点,在立法的过程中曾经有过不同的意见,有人说农民除了承包地和宅基地外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可以作为担保物向银行贷款,如果不允许农民以承包地和宅基地抵押的话,那农民就没法融到资,没法融到资他就没法发展,所以很多人主张放开对于农民土地抵押的限制,这个事情全国人大研究过很多次,最后考虑到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他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他们一旦失去了

承包地,一旦失去了宅基地,就可能生活无依,特别是我们国家目前整个社会保障体系没有建立,按照有关法律,农民一户只能取得一处宅基地,也就是我批了你的宅基地了,你卖了以后再找政府批宅基地,那对不起不给你了,所以现在如果这个放开确实条件不够成熟,当然我们国家很大,发展很不平衡,有些比较发达地区的宅基地、承包地要求抵押的呼声比较强,有些边远的地方这个问题还没有放开,但从全国范围看,我们觉得这个事情还是应该从严掌握,所以物权法还是没有规定可以以承包地、宅基地作为抵押,另外我们国家现在的农村政策一直是严格土地制度、严格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所以这个问题没有放开;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这个规定其实《担保法》就有,这次物权立法过程中,很多人提出原来我们国家都是公立学校、公立医院,不可以抵押大家都能理解,现在很多民营学校、私立学校、民营医院、私立医院,这种时候还控制不让抵押是不是不合适,这个事情我们也是反反复复研究了很多次,考虑到从学校的角度来看,不管是公立学校还是民营学校,它的性质都是为公益目的设立的,我们国家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也是这样规定的,学校的目的是教书育人,如果学校抵押出去以后,一旦还不了钱了银行要卖你的学校,那学生上哪去,这样必然造成一些不稳定,所以物权法还是沿袭了《担保法》的精神,就是学校、医院不管是公立的还是私立的,都不能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来抵押,其他公益设施包括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也是不可以抵押的;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大家知道,所有权都不明,如果抵押出去再卖给第三人,那这个经济活动就变得极其混乱,而且我们前面也讲了,能够抵押的东西他一定是有处分权的,如果他能不能处分都不清楚,当然是不可以抵押的;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主要是人民法院采取某些执行措施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产或者海关依照法律规定对进出境的货物进行监管,在这种情况下,这个财产是处于归谁所有不清楚的状态,这种情况下也是不允许抵押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这是物权法的一个兜底的规定,只要法律规定这个东西不能抵押,那么当事人是不能抵押的。

3、抵押权的设定

抵押权的设定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设定抵押权,首先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这个是在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作了一个规定。抵押毕竟是一个比较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且财产抵押以后通常依附于主债权,主债权的履行又有一定的期间,它涉及到比较复杂的法律关系,所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关于合同应该包括哪些条款,第一百

八十五条也作了规定,这里就不多说了,大家回去看一下就可以。在订立抵押合同的时候要提醒大家注意的一点是,物权法包括《担保法》都有一个“禁止流押”的规定,就是说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签定抵押合同的那个时候,或者说在抵押权实现之前,双方不能约定“到时候我不能还债东西就归你”,是不可以做这样的约定的,但是需要说明,如果到期了债务人没还款,这时双方才能够约定说这个财产归债权人,但这个合同履行期没届满之前,双方都能做财产归债权人的规定,这种约定就是禁止流押的约定。为什么做这样的规定呢?主要是考虑到在当事人签定抵押合同的时候,通常是抵押人特别需要钱,有时候急了眼他就不考虑抵押物的价值和他借款这个数量之间的差异了,就是只要我现在能贷来款,我是要治病救人的,比如我就借100万,可能我这房子值300万,我也不管了,你现在拍给我100万就行了,到时候我不还款300万你拿走,这样显然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所以考虑到这种情况,我们说民事关系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公平,为了防止这种不公平,在债务没有履行之前不能做这种约定。这个是设立抵押权的时候大家注意,要以书面形式订合同,这个合同不能有流押条款。

二是要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我们国家物权法对于哪些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哪些不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它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如果你是以不动产抵押,比如建筑物及其地上定着物、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承包经营权、还有以正在建造的房屋抵押的,这些都属于不动产,法律要求,你以这些不动产抵押的,你就要办理抵押登记,只有办理了抵押登记,才承认你享有抵押权,否则,你不登记,我们就认为你不享有抵押权。这是一方面规定,这个规定主要体现在物权法的第一百八十七条。但是这个抵押登记也不是绝对的,如果是以动产抵押,办不办登记由当事人选择,但是办理与不办理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如果你不办理登记,我们说你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举个例子,我以我的汽车抵押了,而我又没有办理这种抵押登记,我没有经过抵押权人或债权人同意,我又把我的汽车卖给了第三人,第三人不知道我这个汽车已经抵押了,这种时候反正我有车证,他就买了车了,到时候我没还钱债权人找我来了,说要用汽车实现抵押权了,但是第三人不知道,那第三人就能够买走汽车,不能对抗他,因为我没有登记,第三人不知道我这个汽车已经设定抵押了,所以应该保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不得对抗的另外一层意思是,不得对抗后位的设定了抵押权又登记了的抵押权人,比如我以一架飞机抵押了,抵押后第一位没有办登记,但是第二位办登记了,那到最后实现抵押权的时候,第二位办理了抵押权的,尽管他的抵押权签定在后,他也先于第一位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人优先受偿。这么看来,以动产抵押的,虽然你可以办理登记,也可以不办理登记,但是办理登记以后对于抵押权人的权益是有保障的,所以大家还是应当选

择去登记。特别是现在,从实践情况看,我们要求登记费不能乱要,这在前面不动产登记都有规定了,不能按照抵押标的物的价款、体积、面积收费,所以大家在登记上减轻负担了,还是应该去登记的。

4、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问题主要涉及到这么几个关系。

第一个是房地产抵押的关系问题。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和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一百八十二条是这么说的,“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这个规定严格贯彻了“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精神,也就是说,地是依附于房子的,谁也分不开谁,你把房子抵押了,就要同时把地一块抵押;反过来说,你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时候,房子也跟着这个土地使用权走,这是我们国家的一个原则,抵押权的效力所及就应该一块走。但如果是一块拍卖,而我只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没以房子抵押,那拍卖所得价款债权人只能就卖地的款优先受偿,卖房的款就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为毕竟只是设定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上,我们要求他一并抵押只是为了在处理关系的时候比较简单。因为现实生活中确实发现,法院同志也反映,有的人把土地抵押给一家,把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另一家,他都没还钱,两家都来了,东西到底怎么办?如果这个抵押物两边价值都够还好办,如果不够了到底是怎么偿还?这个问题就引起了一系列的混乱,所以就强调这个原则,“地随房走,房随地走”。另外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一个情况,刚才说了,我们国家对农地实行了非常严格的控制政策,原则上都是不许抵押的,只放开了一个四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有些时候农村的建设用地,比如乡镇企业的厂房,建设用地不能抵押,但是他当时是以厂房抵押向银行融资去了,到期他没还钱,那这时候我们有一个“地随房走”,怎么办?当要拍卖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的时候,它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就要一并拍卖,所以在抵押的时候也要求,你抵押乡镇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它占用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但是尽管是这样,在实现抵押权的时候,物权法还作了一个限制,就是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和性质,比如这本来就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你把这个地实现抵押权以后,它的集体所有性质不能变,另外用途不能变,比如这块地原来是工业用途,你实现抵押权以后,没有经过批准,你不能用于商业或旅游业。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抵押权和租赁权的关系。有一种情况是房子设定抵押后又出租了,抵押权既然是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权利,他在抵押期间就可能把这个房子出租,当把这个房子实现抵押权的时候,就是把房子卖给了第三人,第三人拿到这个房子的所有权以后,他能不能把原来的承租人轰走,物权法规定这个是不可

以的。因为在现代经济发展过程中有一个非常著名的原则叫“买卖不破租赁”,就是说你的抵押权实现以后,抵押财产的买售人必须还要尊重原来签定的租赁合同,必须让原来的租期满了以后,你才能跟承租人商量是否搬离,租期没满之前只要承租人不跟他解约,他就必须让承租人继续租用。这是抵押之前出租的,是贯彻“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还有一种情况,这个财产抵押之后又把这个房子出租,原来《担保法》没规定,只规定了抵押前出租的情况怎么办,现在物权法作了一个补充规定,在抵押后再把房子出租的,如果这个抵押是登记的,就可以对抗承租人,你登记了那承租人在租房的时候就应该知道这个房子已经被抵押了,将来实现抵押权就可能被轰走,所以这种情况下,如果是登记的,新的买售人就可以让承租人离开,可以对抗租赁。如果是没有登记这个抵押,像飞机、船舶等动产可以不登记,你抵押了但没登记,你又出租了,这种情况下,作为承租人他不知道这个财产已经设定物权了,他的权利就应该得到保护,还应当贯彻“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

第三个问题是抵押权具有一种保全的性质,如果财产设定抵押以后,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发现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那么他可以要求抵押人停止这个行为。比如我把这房子抵押给人家了,然后我想反正也抵押出去了,我就将房子乱拆乱造,如果房子破坏得厉害,影响到抵押权人的权益了,他可以要求我停止行为,如果我这个价值减少使他的债权不能实现,他可以要求我提供相应的担保物,我不提供的话,他可以解约要求马上还债。这是抵押权的一种保全性质。

5、抵押权的实现

当债务人不还债的时候,就存在一个抵押权怎么实现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

一是实现的方式。按照物权法规定,实现抵押权可以采用两种不同的方式。一种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可以先协商,协商这个东西怎么满足债权,这种协商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比如我欠你100万,但是这房子值300万,我就非常慷慨地把房子送给抵押权人了,可能我还欠其他人的钱,其他人就不能在这个房子上实现他们的债权了,所以如果影响到其他人的利益的时候,其他人可以提出异议,可以要求撤消这种协商的行为。再一种就是协商不成的,可以拍卖和变卖抵押财产,关于这点,物权法和《担保法》有很大不同。原来《担保法》规定协商不成只能向法院起诉,现在规定是协商不成可以直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

二是按照什么样的顺序来实现。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对实现抵押权的顺序作了这样三个层次的规定。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比如我有一个1000万的房屋,我跟中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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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康复学专业综合 《运动解剖学》:细胞和细胞间质、组织、运动系统总论、运动系统各论、体育动作解剖学分析 《康复评定学》:康复评定学的基本概念、内容、人体形态评定、心肺功能评定、反射发育评定、肌力的评定、关节活动度的评定、肌张力评定、感觉评定、平衡与协调功能的评定、神经电生理检查、步态分析、手功能及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生活质量及社会功能评定、截瘫及四肢瘫评定、偏瘫运动功能评定、 环境评定 《运动疗法学》:关节活动技术、体位转移技术、肌肉牵伸技术、关节松动技术、肌力训练技术、牵引疗法、平衡与协调训练、步行功能训练、Bobath技术、Brunnstrom技术、Rood技术、本体神经促进技术、运动再学习技术、、强 (一)绪论 1.人体的基本构成 2.常用解剖学术语 (二)细胞和细胞间质 1.细胞的大小和形态、细胞的基本结构 2.细胞间质 (三)组织 1.上皮组织 2.结缔组织 3.肌组织 4.神经组织 (四)运动系统总论 1.骨的分类、构造、化学成分和物理特性、发生和发育、影响骨生长的因素、骨的血管、神经和淋巴管、骨的功能、体育锻炼对骨形态结构和功能的影响 2.骨连结 3.骨骼肌分类和命名、构造、工作术语、物理特性、影响肌力的解剖学因素、骨骼肌的配布规律、确定骨骼肌功能的方法、体育运动对骨骼肌形态结构和功能的影响 (五)运动系统总论 1.头:颅骨、颅骨的连结、头颈肌的结构与功能 2.躯干:脊柱、胸廓、胸腔的结构与功能 3.上肢:上肢带、肩关节、肘关节和桡尺关节、手关节的结构与功能 4.下肢:骨盆、髋关节、膝关节、小腿骨的连结、足关节、足弓的结构与功能 5.体表标志与定位

学习治安处罚法心得

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心得体会 拟写人:赵召永11月份,我校组织全校老师学习了<<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学习,我们了解到,从2006年3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一部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这部法律将通过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化解社会矛盾,力求创建一个和谐、稳定、发展的中国。通过对这部法律的学习,得到以下体会: 一、学会自律 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就很好地区分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此法还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其第五条指出:办理案件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条文对处罚对象的规定也十分细致,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而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等等。 学法律还要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法律规定不得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扰乱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就要做到不参与这样的行动。如果明知故犯,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二、学会自护 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 你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拿起法律这把武器。对那些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人,对那些多次发送不文明信息的人,对那些以虚假身份招摇撞骗以及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人,要利用法律的手段给以相应的处罚。 三、做好法律的宣传者 作为一名教师,应该让学生从小就有一个“精神家园”,一种道德准绳,这是学生心理发展的需求,也是社会的需要。我们要不断地探索创新,尤其是把时事政治教育引入课堂,突出"精神教育"的时代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我们可以利用升国旗、法制报告还有班队会的时间对学生进行"精神教育",在对一些条款的重点解读中来提高学生遵纪守法的思想认识。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与1987年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主要主要有以下不同: 1、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程序正义、执法为民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立法方面、执法方面包含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如在立法目的或者立法宗旨方面,体现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体现了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内容方面非常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增加了许多应该给予治安处罚的违法行为,正是为了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在办案程序方面也严格要求公安机关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在保护公民的权益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居住权等方面内容。以上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保护人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条文及释义 第一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条文释义 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按照本条的规定,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党和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任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6条中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等职责。社会治安秩序,是指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须的治安秩序,包括公共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公共秩序又称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道德、纪律和法律的规范下,进行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的秩序。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法,就是要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点,也是公共行政或者行政权力的使命。因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也

物理量是什么

理是什么?物理量是什么? 物理是一门关于物质、运动和能量的科学,涉及到很多对象或类,基本分为力、热、电、光和声学,又细分为原子物理、核物理、固体物理、化学物理等。为了了解、认识、区别和衡量这些学科中的对象,定量和定性描述成为必然,物理量就起到了这个作用。描述一个对象或系统需要多个物理量,在工程设计和选择中,了解这些物理量非常重要。 物理量的定义为物体可测量的量,或其属性可量化;或物体的属性通过测量可量化。一个物理量包括它的定义、单位和符号表示。物理量又分为基本物理量和导出物理量。物理量由‘数量’和‘单位’构成。国际上定义了7个基本物理量包括长度、质量、时间、电流、温度、物质的量、和光流明强度,称为“LMTIQNJ”(length L, mass M, time T, electriccurrent I, thermodynamic temperature Q, amount of substance N and luminousintensity J)。物理量又分为矢量和标量等。 值得注意的是,这七个基本量中只有电流是矢量,其余都是标量!时间又是个不可逆的量。最有趣的是‘物质的量’这个物理量,居然是个‘数目’,是一摩尔物质中所含的原子数。 导出物理量是从基本物理量中引出的,比如力、速度、密度等。物理量的定义及其描述和研究成为人们对物理世界研究和认识的基础和出发点。物理世界的大厦也就是建立在这些物理量的基础之上。 物理量用符号来表示和记忆,言简意赅,直指物性。 物理量不仅是个符号,更有其内涵和实际意义。通过定义,使得被研究对象的特征属性更加清晰明了,不仅有各自的属性,如:磁、电、手性、自旋、频率等,还有大小轻重快慢的反映。有了物理量,不同对象之间还可以进行比较,还能够进行运算和推导等。物理量的定义就起到了这些作用。因此,物理量是一种属性,是一种标志,是一种和其它量的差别或区别。 物理量是否一定要能够“直接”测量吗?导出物理量就属于间接测量出来的。比如,速度(米/秒),就需要分别测量位移和时间。 物理的实在性或可操作性是源于它的可测量性和可观察性,即物理的实在性,因此,描述物理现象和过程的物理量都是实实在在的物理量,都有其具体含义。物理量的测量就包含了间接的测量。事实上,物理中绝大部分的物理量都不是直接测量得到的。 物理常数是物理量吗?以前似乎从来没有人讨论过这个问题。比如,普朗克常数k,波尔兹曼常数h。它们无疑都是物理量,它们不仅有数量,还有单位,比如,k=6.62X10-34焦耳秒,而且其精度在不断被提高和认知。

大学运动解剖学考试题目与答案

解剖学练习题(1) 一、填空 1.靠近人体的头部称为上,靠近腹部称为前。 2.细胞质由基质、细胞器和含物三部分组成。 3、细胞间质包括纤维、和基质两种成分构成。 4、上皮组织的主要特点是细胞多、细胞间质少。 5、肋软骨为透明软骨,椎间盘为纤维软骨,耳廓的软骨为弹性软骨。 6、人体的肌组织中,骨骼肌和心肌是横纹肌。 7 神经组织由神经细胞和神经胶质组成。 8.神经元按突起多少分为假单极、神经元和多极神经元三种; 按功能可分为感觉神经元、运动神经元和联络神经元三种。 9.溶酶体和核糖体的主要机能分别是消化、合成蛋白质。 10.哈佛氏系统由哈佛氏骨板、哈佛氏管组成。 二、选择 1.细胞分裂的动力结构是( B) A线粒体 B中心体 C溶酶体 D高尔基复合体 2.单层立方上皮覆于( D) A肠粘膜表面 B气管的表面 C输尿管表面 D肾小管的表面 3.韧带的组织是(C) A疏松 B软骨 C致密 D网状 4. 下列肌组织又称横纹肌( B) A 平滑肌和骨骼肌 B 骨骼肌和心肌 C 心肌和平滑肌 D 以上都不是 5.细胞的供能中心是( D) a、中心体 b、容酶体 c、高尔基体 d、线粒体 6.覆盖于口腔表面的组织是( D ) a、单层扁平上皮 b、单层立方上皮 c、变移上皮 d、复层扁平上皮 7.儿童少年骨的特点是有机物多,无机物少( C) a、易骨折 b、易骨折和变形 c、易变形 d、不易骨折和变形。 (2) 一、填空 1.运动系统包括骨、骨连结和骨骼肌三部分。 2.肩胛冈外侧端膨大叫做肩峰,它是测量肩宽和臂长的骨性标志。 3.肱骨体中部外侧有三角肌粗隆,它是三角肌肌的附着点。 4.前臂侧的骨是尺骨;外侧的骨是桡骨。 5.小腿外侧的骨是腓骨;侧的骨是胫骨。 6. 人体最大的籽骨叫做髌骨,它位于股四头肌肌的腱。 7.颈椎共有7 块,主要特征是横突上有横突孔和棘突分叉。 8.胸椎共有12块,主要特征是在椎体和横突上有肋凹 9.肱骨下端有两个凹陷,侧为冠突窝,外侧为桡窝。 10.股骨上端外侧的膨大叫大转子,可作为测量腿长的骨性标志。 二、选择填空(单选)

运动解剖学习题汇编

运动解剖学习题汇编一、名词解释 1运动解剖学的定义 2人体解剖姿势 3桡侧 4尺侧 5胫侧 6腓侧 7矢状面 8额状面 9水平面 10矢状轴 11额状轴 12垂直轴 13骨连结 14屈 15伸 16 内收 17 外展 18关节运动 19原动肌 20对抗肌

21生理横断面 22肌肉初长度 23多关节肌的“主动不足” 24多关节肌的“被动不足” 25内脏 26气血屏障 27白质 28灰质 29神经核 30神经节 31网状结构 32神经纤维 33神经 34反射弧 35十二指肠乳头

二、填空题 1骨的化学成分分为和两部分。 2骨连结可分为关节,关节和关节。 3关节的主要结构有﹑和。 4滑膜层向关节腔内的突出形成-皱襞,而向外的突出形成囊。5关节的辅助结构有、﹑﹑和。 6关节的屈伸运动是绕轴在面内进行。 7关节的外展内收运动是绕轴在面内进行。 8依据关节运动轴的数目,关节可分为关节,关节和关节。 9依据关节面形状关节可分为关节,关节,关节,关节,关节和关节。 10依据构成关节的骨数,关节可分为关节和关节。 11依据关节的运动形式,关节可分为关节和关节。 12上肢骨分为骨和骨两部分。前者每侧有块,后者每侧有块。 13肩胛骨的运动有﹑﹑﹑﹑和。 14上肢带骨的连结是靠关节和关节。

15肩关节由肩胛骨的和肱骨的组成。 16肩关节的主要韧带有韧带,韧带和韧带。 17肩关节是全身最灵活的关节,其主要结构特点是、和。 18两臂前平举是肩关节在面内围绕轴运动。 19肘关节是由关节,关节和关节组成,它们共同被包在一个内,加固肘关节的韧带有韧带,韧带和韧带。 20组成桡腕关节的骨有骨,骨,骨和骨。 21桡腕关节面的形状属于关节,它可绕轴和轴运动。 22第一腕掌关节面的形状是关节。 23肘关节绕额状轴做屈伸运动,为关节和关节所参与。 24肘关节绕垂直轴做回旋运动,为关节和关节所参与。 25下肢骨包括骨和骨两部分 26膝关节是由骨,骨和骨组成。 27髋关节是形状关节,它是由骨和骨组成。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第一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一、【条文释义】 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按照本条的规定,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党和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任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6条中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等职责。社会治安秩序,是指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须的治安秩序,包括公共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公共秩序又称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道德、纪律和法律的规范下,进行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的秩序。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法,就是要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点,也是公共行政或者行政权力的使命。因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也是人民授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公共管理职责的根本原因。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只有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才能真正从根本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才能不负人民的期望、不失自己的职守。 “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是新增加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社会治安的一种重要手段。一方面,本法要对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问题进行“规范”;另一方面,本法对治安管理处罚适用问题的规范,必须通过“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统一。 总的来讲,“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目的的基本方面。首先,在整部法律中,涉及到公安机关的权力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之间的关系,首先考虑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次,规定“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也为的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以保障全体人民的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等,保障全体人民的合法权益。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5: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的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5: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的处理条文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一、条文释义 1.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的收缴 认定“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要注意两点:一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而不是“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如赌博行为人专门用于赌博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属于“直接用于”赌博活动的工具,但赌博行为人非专门用于赌博活动,而是在实施赌博行为的过程中偶然使用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不属于“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二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本人所有”的工具,而不是“他人所有”的工具。“本人所有”,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本人对该工具具有合法的所有权,不含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租、借或者偷、抢来的属于他人合法所有的工具。 2.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所得的追缴 违法所得,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当非法所得表现为一定的物时,非

法所得除包括一定的物外,还包括该物所可能发生的天然孳息,以及利用该物进行经营所获得的物质利益。例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将盗窃的货币存入银行,则该货币产生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也应当一并追缴。“退还被侵害人”中的“被侵害人”应当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安机关追缴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中,如果属于被侵害人无合法根据而事实上拥有的财产,则应当退还给真正的合法权利享有者,亦即更深层意义上的“被侵害人”。 3.关于非法财物、违法所得的处理和保管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收缴”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规定处理”。“按照规定处理”,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公安机关、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销毁或者上缴国库。对收缴的现金、金银、有价证券等,可以直接上缴国库;对没收的物品,要在拍卖或者变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在收缴时,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法律手续。对收缴的违禁品,应当在固定证据后,按照规定予以销毁。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没有被侵害人的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赌博赢取的款物,公安机关应当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2003年8月26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设专章(即第十一章)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作了系统规定,其中部分内容还根据情况的发展变化,对公安部1986年的上述规定作

《运动解剖学》课程教学大纲

《运动解剖学》课程教学大纲 一、说明 (一)课程定义:运动解剖学是人体解剖学的一个分支,它是在正常人体解剖学的基础上研究体育运动对人体形态结构的影响和发展规律,探索人体机械运动与体育动作的关系,隶属人体科学范畴的一门学科。 (二)编写依据:根据《成都体育学院本科专业培养方案》培养目的要求,依据体育学院教学计划和培养目标而编写。 (三)目的任务:通过课程的教学,培养学生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来观察、认识正常人体形态结构的发生、发展规律以及机能的相互关系;了解体育运动对人体形态结构的影响;初步掌握体育动作的解剖学分析方法;同时为体育学院开设的《运动生理学》、《运动医学》、《运动心理学》、《运动生物力学》和《体育理论》等学科奠定基础,从而为各项运动技术的教学和训练提供理论依据。 (四)课程编码:20100043 (五)学时数与学分:本课程68学时,4学分。 二、教学内容与学时分配 教学基本内容 教学安排 小计讲授讨论 实验(音像 材料) 实践 绪言 1 1 第一章人体基本构成 3 3 第二章运动系统10 22 34 第二章内脏 6 2 8 第四章脉管系8 2 10 第五章神经系统7 1 8 第六章感觉器官 3 1 4 总计40 28 68 三、教学内容与知识点 绪论 知识点: 一、掌握人体的基本面和基本轴的概念。

二、熟悉人体标准解剖学姿势,常用的解剖学定位术语。 三、了解运动解剖学的定义,了解运动解剖学的内容、目的与学习方法;第一章人体的基本构成 第一节细胞与细胞间质 知识点: 一、掌握细胞、细胞间质的概念。 二、掌握主要细胞器及其功能。 三、熟悉细胞膜的结构(液态镶嵌模型学说)和功能。 四、了解细胞核的组成和功能。 第二节组织 知识点: 一、上皮组织 (一)掌握上皮组织的特征。 (二)熟悉被覆上皮的分类、分布与功能。 (三)了解腺上皮和感觉上皮的分类、分布与功能。 二、结缔组织 (一)掌握结缔组织的特征。 (二)了解结缔组织的分类、分布与功能。 三、肌组织 (一)熟悉肌组织的分类及各类型肌组织的主要特征与区别 (二)熟悉肌节的概念,骨骼肌的收缩原理。 四、神经组织 (一)掌握神经纤维的概念。 (二)熟悉神经元的分类、结构及其各部分的功能。 (三)了解神经末梢及末梢装置。 第二章运动系统 第一节骨与骨连结 知识点: 一、骨总论 (一)掌握骨的构造、骨的化学成分和物理特性及年龄特征。 (二)熟悉骨的发生与生长。 (三)了解骨的分类。 (四)了解体育运动对骨形态结构的影响。 二、骨连接总论 (一)掌握关节的构造。 (二)了解骨连结的分类。

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处罚规定。本条共分六项。 本条第一项是关于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罚规定。写恐吓信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方式,易使他人产生恐惧,造成不安定因素,扰乱社会治安,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恐吓信的内容大多具有扬言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恐吓、威胁他人的内容。当然,除写恐吓信以外,还可采取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如投寄恐吓物、子弹,在夜晚往他人卧室的窗户扔砖头,携带管制刀具尾随他人等。其目的是为了使他人在内心产生恐惧,担忧自己或其家人、亲属的人身安全受到伤害。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处罚。 本条第二项是关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罚规定。侮辱或者诽谤他人都是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人格和名誉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本项规定了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第一,侮辱他人的行为。该行为的主要特征是:(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他人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侮辱”,是指公然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侮辱的方法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2)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所谓“公然”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3)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明确地针对某特定的人实施。如果不是针对特定的人,而是一般的谩骂等,不属于本项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实践中应当注意把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界限,要划清正当的舆论监督与文字侮辱的界限;划清正当的文字创作与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界限;划清当事人所在单位依职权对个人的政绩、品德等所作的考核、评价、审查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划清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揭发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划清出于善意的批评同恶意的侮辱行为的界限等等。

物理量的定义

物理量的定义、定义式和决定式 物理量指的是量度物质的属性和描述其运动状态时所用的各种量值,分为基本物理量和导出物理量。很多物理量又是基本物理概念,是建立物理规律的基础,所以理解好物理量的定义,掌握其定义式和决定式,对学好物理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一、基本物理量的定义 基本物理量由人们根据需要选定的,在不同时期选定的基本物理量有所不同,从1971年选定的基本物理量已有七个,它们分别是长度、质量、时间、电流、热力学温度和发光强度。 基本物理量(包括单位)是依据选定的一个标准(国际公认)来定义的,不是用其它物理量定义的,所以基本物理量没有定义式和决定式。 二、导出物理量的定义和定义式 现在基本物理量只有七个,其余的物理量都是导出物理量,导出物理量是借助其它两个或两个以上物理量来定义的,它需要用一定的公式来表达。导出物理量一般包含两层意义,其一是要阐明其物理属性;其二是其量度方法,要说明量度方法,就要给出定义式。 导出物理量的定义式,可分为两类: 1.用其它物理量的比值来定义 例如功率是导出物理量,其定义为:做功的快慢可用功率来表示(物理属性),功W跟完成这些功所用时间t的比值叫功率(量度方法),其定义式为p=w/t。 用比值来定义的导出物理量很多,如密度、速度、加速度、电场强度、电容、磁感应强度等,根据其定义给出的定义式分别为ρ=m/v、v=s/t、a=(v t-v0)/t、E=F/q、C=Q/U、B=F/IL(B⊥I) 2.用其它物理量的乘积来定义 例如动能是导出物理量,其定义为:物体由于运动而具有的能量叫动能,是一种量度机械运动的物理量(物理属性),物体的动能等于物体质量m与速度v的二次方的乘积的一半(量度方法),其定义式为E k=mv2/2。 用乘积来定义的导出物理量还有功、重力势能、动量等,其定义式分别为W=Fscosα、E p=mgh、p=mv等。 三、导出物理量的决定式 决定式是表征某一导出物理量受其它物理量的制约或决定的公式,当决定式中的其它物理量一定时,该导出物理量也一定;当决定式中的其它物理量变化时,该导出物理量也随之变化,总而言之,导出物理量由决定式中的其它物理量来决定。 1.用比值来定义的导出物理量,其定义式说明的只是量度方法,并不是决

运动解剖学复习整理

运动解剖学重点 绪论 组织:由形态和机能相似的细胞群借细胞间质构成 系统:由多种不同器官构成,能执行特定生理功能的结构单位 解剖学姿势:身体直立,两眼平视正前方,上肢下垂于躯干两侧,手掌向前,两足并拢,足尖向前。 冠状轴:左右方向与水平面平行,与垂直轴、矢状轴和人体长轴垂直的轴。 矢状轴:前后方向与水平面平行,与人体长轴垂直。 垂直轴:上下方向垂直于水平轴,与人体长轴平行。 一、细胞和组织 细胞器:线粒体——给细胞供能; 内质网——蛋白质合成场所; 高尔基复合体——对蛋白质进行加工、浓缩、转运、吐泡; 溶酶体——消化和分解细胞自身衰老或损伤的细胞器; 中心体——分裂细胞 微丝微管——支持、收缩、传导 细胞间质:由细胞产生的非细胞物质。 人体内三种纤维:胶原纤维、弹性纤维、网状纤维。 组织的分类:上皮组织、结缔组织、肌肉组织、神经组织。 上皮组织的特点:细胞多和细胞间质极少。 结缔组织特点:细胞少、种类多、细胞间质多。 结缔组织分类:疏松结缔组织(纤维少排列松散); 致密结缔组织(纤维排列紧密); 软骨组织(分为透明软骨、弹性软骨、纤维软骨); 骨组织(基质中有钙盐沉积) 肌组织分类:骨骼肌、心肌、平滑肌。 肌原纤维:肌纤维内与肌纤维的长轴平行排列的可收缩的蛋白微丝。 神经组织:由神经元与神经胶质构成,长突起为轴突,短突起为树突。 二、运动系统 运动系统组成:由骨、骨连接、骨骼肌构成。人体运动以骨为杠杆、骨连接为枢纽、肌肉收缩为动力来实现。 成人骨骼数量:206块 骨骼的分类:长骨、短骨、扁骨、不规则骨。 骨的构造:分为骨膜(骨内膜、骨外膜)、骨质(骨松质、骨密质)、骨髓(红骨髓、黄骨髓)。骨的化学成分与物理特性:有机物:骨胶原、粘蛋白——韧性、弹性。 无机物:钙、盐——硬而脆。 间接连接:古语骨质间接膜性囊互相连结,其间有腔隙的这一类称之为间接连接。 关节面:相邻骨只见光滑的骨面,表面覆盖有薄层软骨。可缓冲撞击、减震、减少摩擦、增大灵活性。 关节囊:包在关节四周的结缔组织膜。分为纤维层(外)、滑膜层(内)。 关节腔:关节囊内封闭的腔隙,腔内为负压,保护稳固关节。 韧带:关节囊纤维层增厚形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释义第二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治安管理从重处罚的情形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几种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都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比较恶劣、情节比较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本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是指公安机关根据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确定应当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在这一档处罚幅度内给予较重或者最重的处罚。本条规定要从重处罚的情形主要有: 1.有较严重后果的。本条规定的“较严重后果”,是指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造成了比较严重的现实危害后果,如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严重妨害公共安全、对他人人身财产权利造成严重危害、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等。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后果越是严重,其社会危害性越大,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教唆、胁迫、诱骗的含义在本法第十七条的释义中已有明确阐述。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不但自己有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而且还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手段,使原本没有违反治安管理故意的人成为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人,这些人的主观恶性很大,必须予以从重处罚,以教育公民,更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本条规定的“报案人”,是指向司法机关报告发现的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人,也包括违法犯罪行为的被害人。“举报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报告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知情人。“控告人”,是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其诉讼代理人,他们对侵害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告诉,要求追究侵害人法律责任。“证人”,是指知道案件全部或者部分真实情况,以自己的证言作为证据揭露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这里规定的“打击报复”的形式是多样的,既包括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的人身、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他们精神上的折磨,如进行暴力伤害、利用职权辞退以及当众侮辱等等。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都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或者利用自己的合法权利揭露违法犯罪,这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责任,有利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治安秩序,对他们进行打击报复,不仅是侵犯了他们合法的人身财产等权利,也妨害了司法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的司法活动,其社会影响很坏,不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因而必须予以从重处罚。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规定了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可以从重处罚;本法规定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应当从重处罚,加大了对公民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应当注意的是,《刑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了打击报复证人的犯罪,对证人作了特殊的保护,打击报复证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本条规定从重予以治安处罚。 4.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刚刚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在六个月内又违反治安管理的,属于屡教不改,应当从重处罚。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屡教不改的,可以从重处罚。对哪些情况是属于屡教不改的,规定得不明确,本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对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便于实践中公安机关的认定和适用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释义第十九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Removed_气象要素和物理量定义

气象要素和物理量定义(搬自师姐处) lats4d -i your_input_file.nc -ftype sdf -o your_outpu_file -format grads_grib 1. 海平面气压P sea单位:百帕(hPa) 2. 等压面高度H 单位:位势米 3. 温度T 单位:摄氏度(?C);绝对温度(?K) 4. 东西风U单位:米/秒(m/s), 通常正值为西风,负值为东风。 5. 南北风V单位:米/秒(m/s),通常正值为南风,负值为北风。 6.垂直速度ω 单位:百帕/秒(hPa·s-1),天气尺度的量级一般为10-3。 ●物理意义ω=dP/dT为P坐标里的垂直速度,负值表示上升运动,正 值表示下沉运动 ●应用 一定强度的上升运动是形成降水的条件之一,通常是诊断预报大 雪、暴雨、强对流等天气的物理量之一。 7.散度D 常用的是水平风散度,D=?u/?x+?v/?y,单位:/秒(s-1)。 ●物理意义由于水平风的不均匀造成空气在单位时间单位面积上的相对膨胀率。 ●应用 在诊断降水预报中有很重要的作用,低空辐合高空辐散是构成 上升运动的充分和必要条件,此外水汽的汇合主要也是靠低空流场的辐 合。 8.涡度ζ常用的是p坐标中的水平风的涡度,也就是涡度的垂直分量 ζ=?v/?x-?u/?y。 ●物理意义单位面积内空气旋转速率的平均情况。ζ>0表示气旋式旋 转,ζ<0表示反气旋式旋转。单位:/秒(s-1),天气尺度的量级为

10-5。 ●应用 通常用来表征天气系统涡旋度之强度。 9.比湿q ●定义单位质量湿空气实际含有的水汽质量。单位:g/kg(克/千克)。 10.相对湿度RH ●定义实际空气的湿度与在同一温度下达到饱和状况时的湿度之比值。单位:% 11.水汽通量用来表示水汽水平输送的强度。 ●物理意义每秒钟对于垂直于风向的、一厘米宽、一百帕高的截面所 流过的水汽克数,它是一个向量,方向与风速相同。单位:克/厘米·百 帕·秒(g/cm·hPa·s)。 ●应用 通常用来判断水汽来源,水气的输送方向和强度以及与环流系 统的关系等。 12.水汽通量散度? ●定义单位时间、单位体积内辐合或辐散的水气量。单位:克/厘米 2·百帕·秒(g/cm2·hPa·s)。天气尺度量级为10-7-10-6。 ●应用 通常用来定量地判断水汽在某些地区的汇聚与辐合,是诊断降 水的条件之一。 13.假相当位温θse ●定义 空气微团绝热上升,将所含的水汽全部凝结放出,再干绝热下 降到1000百帕时的温度。单位:绝对温度(°K)。 ●应用 θse随高度的分布能反映气层对流性稳定的情况。当?θse /?z>0 时,气层上干下湿,呈对流性不稳定;当?θse /?z<0时,气层为上湿下干,呈对流性稳定。 14.涡度平流即涡度的水平输送, =-(uζ?/?x+vζ?/?y)。 ●物理意义表示相对涡度在水平方向上不均匀时,由于空气的水平运 动所引起的涡度局地变化。涡度平流的符号决定于涡度与风的水平分 布,其强度与涡度梯度和垂直于等涡度线的风速成正比。

运动解剖学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人体解剖姿势:人体标准的解剖姿势为身体直立、双眼平视、手臂下垂、掌心向前、两足并立,脚尖向前。 2.水平面:横断身体,与地面平行的切面,又称为横切面。 3.额状面:沿身体左右径所作的与地面垂直的切面,又称为冠状面。 4.矢状面:沿身体前后径所作的与地面垂直的切面称为矢状面。其中,通过正中线的矢状面称为正中面。 5.近端和远端:近端指四肢的近躯干端。(四肢靠近与躯干相连接的部分为近端)远端:指四肢的远躯干端。(四肢远离与躯干相连接的部分为远端) 6.桡侧和腓侧:桡侧指前臂的外侧。腓侧指小腿的外侧。 7.胫侧和尺侧:胫侧指小腿的侧。尺侧指前臂的侧。 8.神经纤维:以神经元长的轴突或树突为中轴,以及包裹在外面的神经胶质细胞所构成。根据包裹的神经胶质细胞是否形成髓鞘可分为有髓神经纤维和无髓神经纤维。 9.突触:神经元与神经之间,或神经元与非神经元之间的一种特化的细胞连接。通过它的传递作用实现细胞与细胞之间的通讯。 10.单轴关节:只能绕一个轴在一个平面上运动的关节。分为滑车关节和车轴关节。 11.双轴关节:能绕两个轴在两个平面上运动的关节。包括椭圆关节和鞍状关节。 12.多轴关节:能绕三个轴在三个平面上运动的关节。包括球窝关节和平面关节。 13.关节:全身各骨之间借结缔组织、软骨组织或骨组织相连,称为骨连结,又称为关节。

14.定点和动点:肌肉工作时运动明显的一端称为动点,另一端称为定点。肌肉的动点与定点可随肌肉的工作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 15.近固定和远固定:肌肉收缩时,定点在近侧叫近固定,定点若在远侧端叫远固定。 16.下固定、上固定和无固定:肌肉收缩时,定点在上端的称为上固定,若定点在下端称为下固定。若肌肉收缩时,两端都不固定,则称为无固定。 17.原动肌和对抗肌:直接完成动作的肌群叫原动肌。与原动肌作用相反的肌群叫对抗肌。18.固定肌:固定原动肌定点所附着的骨的肌肉叫固定肌。 19.离心工作:肌肉的收缩力小于阻力,环节的运动方向与肌肉的拉力方向相反,肌肉被拉长,肌肉的这种工作称为离心工作。 20.向心工作:肌肉的收缩力大于阻力,环节朝肌肉的拉力方向运动,肌纤维的长度缩短,肌肉的这种工作称为向心工作。21.单关节肌和多关节肌:跨过一个关节的肌肉叫单关节肌,跨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关节的肌肉叫多关节肌。 22.肩袖:冈上肌、冈下肌、小圆肌、肩胛下肌均从肩关节上方、后方和前方跨过,并与肩关节囊紧贴,它们的腱共同形成“肌腱袖”即肩袖。 23.支持工作:位于关节运动轴一侧的肌肉呈持续性收缩,平衡阻力,使环节保持一定的姿势不动,如:马步站桩等动作。 24.加固工作:关节周围的肌肉持续收缩,防止相邻环节由于外力作用而在关节处相互脱离。如:提重物等动作。 25.固定工作:作用相反的两群肌肉共同收缩,使受力作用的环节固定不动。如:举重物时,肩关节处的屈、伸两群肌肉共同收缩使整个上肢的环节保持不动。 二、简答题

治安管理处罚部分相关条款解读

治安管理处罚部分相关条款解读 1986年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走完20年的施行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施行,新法中规定的违法种类由旧法的73项上升到238项,像站街拉客、偷窥偷拍动手打人等很多行为,都被明确定性为违法行为。本文将较为详细地解读这部法律。 头条亮点:卖淫螵娼交5000元走人行不通了防止警察乱用职权"创收" 从3月1日开始,警方在查获卖淫嫖娼违法人员时,一律要对违法人员进行拘留并通知其家人,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拘留但要处以500元以下罚款!”省公安厅法制处副处长张兰青介绍,在此之前,一些民警在办理这类案件时,一般都是采取统一罚款5 000元,这样会造成民警为了罚款而办案。“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起不到惩罚作用,因为他们可以交钱走人。”张处长说,以前警方只是对一些多次卖淫嫖娼人员作拘留,但他们一般要求警察不要通知其家人和单位,有的家属还以为他出差了,有的还到派出所报案说失踪了。而现在则规定,卖淫嫖娼一经查获,就必须拘留并通知其家人。只有是情节轻微的,才可以不处拘留但要处500元以下罚款。

“什么叫情节轻微?我们现在正在准备出台详细的指导意见,初步是卖淫嫖娼违法人员年龄不满14周岁并且是第一次;谈好价格但还没有实施;在桑拿和其他娱乐场所异性之间手淫等。只要进行并实施了具体行为,那就不属于轻微范围了。但具体区分以及处罚标准我们正在酝酿。”张处长解释说。(南京晨报) 这些情况要罚(部分相关条款解读) 强行乞讨可处五日以下拘留 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解读:市区新车站周边,一度出现许多乞丐们蹲点在固定范围内“守株待兔”。其中有一名双手残疾的老人,用手撑着一个布袋,冷不防伸到行人面前要钱。如果没有得手,便紧跟着行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以上规定,只要行人报警,警方即依据规定对其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偷窥偷拍严重者可拘留10天 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解读:市GAJ治安支队认为,由于取证难、偷拍行为界定难等原因,目前对于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或者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一般是以教育为主。《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条释义1,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秩序,致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执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2,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场所秩序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情节尚不严重的行为. 3,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是指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4, 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是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5, 破坏选举秩序是指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不听劝阻和制破坏选举秩序止,使得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影响正常的选举结果,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 6, 聚众扰乱单位秩序是指组织,纠集多人实施扰乱机关,团体, 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企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受治安处罚的行为. 7,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组织,纠集多人扰乱车站,港口,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情节尚不严重的行为. 8, 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是指组织, 纠集多人实施扰乱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1 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9, 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是指组织, 纠集多人非法拦截或者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0, 聚众破坏选举秩序聚众破坏选举秩序是指组织, 纠集多人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不听劝阻和制止,使得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影响正常的选举结果,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 11, 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强行进入面向社会公众举办, 参加人员较多群体性活动,包括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庙会, 灯会,游园会,人才招聘会等的正常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应受治安处罚的行为. 12, 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3, 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是指违反规定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4, 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是指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5, 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是指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投掷杂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 2 物,不听制止,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6, 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是指在其他妨碍大型活动的秩序,扰乱大型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7,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是指捏造并散布没有事实根据的谎言用以迷惑不明真相的群众,编造火灾,水灾,地震,塌方, 警报等治安灾害事故或自然灾害,传染疾病,公安机关应受理的各种案件,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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