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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法理分析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法理分析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法理分析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法理分

内容摘要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经济现象更是一种法律过程本文主要分析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内容及其法律本质并分析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且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以期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完善提供借鉴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立法

资产证券化是近年来国际金融领域最重要、发展最为迅速的金融创新事实上资产证券化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更是一个法律过程纵观证券化的兴起和发展各国无不依托于有利的法律制度但是资产证券化纯粹市场经济行为的本色使得各国在对它的法律调整上不约而同地呈现出了许多共性本文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对资产证券化关键机制的分析考察我国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法制状况从而探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思路

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内容

产生拟证券化资产的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是发起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由于发起人作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受法律保障的收取应收款的权利这使得发起人可以将这些应收款加以汇集得以组成资产池出售给SPV作为发行ABS的担保资产

转让拟证券化资产而产生的法律关系通过发起人与SPV签订应收款出售协议SPV受让原始权益人(发起人)的资产(债权)从而使之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并获得要求原始债务人直接向其偿付债务的权利不良资产证券化要求该交易应该符合所在国的法律达到法律上的“真实销售”要避免法院将其定性为担保性融资或其他不利于资产证券化的转让形式至于SPV应向原始权益人(发起人)支付的资产受让款项通常要在SPV收到了投资者认缴的购买资产化证券的款项之后再向原始权益人(发起人)支付

SPV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SPV在运营过程中产生了许多的法律关系SPV与股份受托人签订公益信托协议二者之间产生的公益信托法律关系;SPV与公司服务提供人签订的公司服务协议所产生的服务关系

资产管理与运营过程中的法律关系SPV与应收款管理服务人签订资产管理服务协议由资产管理服务人代SPV管理资产包括收取应收款产生的现金流并将其存入专门的银行帐户同时定期向SPV提供报告说明收入与支出的资金来源、资金余额、违约状况、费用扣减等管理信息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是委托代理关系

信用增级过程所产生的法律关系SPV与信用增级机构签订信用增级合同或者偿付协议通过此协议明确增级提供人的信用等级、所提供的信用增级方式、幅度、偿付条件以及信用增级提供人可以获得的信用增级费用信用增级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一般来说是SPV与为其发行证券所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所产生的担保关系

SPV在发行证券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SPV作为证券的发行人与证券商签订证券承销协议根据证券承销机构在承销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同可以分为包销与代销在前

者包销人从发行人处购买下所有的证券后承担全部的销售风险;而后者代销人与发行人之间仅仅是委托代理关系约定时间内未售出的证券可以再退还给发行人同时在证券发行以后SPV与证券的投资者间也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本质

作为一项金融创新所具有的优越性证券化的资产在法学本质上是一项债权债是特定人与特定人之间的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权作为一种相对权、对人权性质决定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并独自承担着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风险

在资产证券化中需要通过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的人一般被称为发起人发起人是基础资产的权利人即债权人发起人为自身融资的目的启动了资产证券化的程序最终实现融资目的通常发起人可以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可以是其他符合条件的需要融资的法律实体一般来讲发起人要保证对应收款具

有合法的权利并保存有较完整的债权债务合同和较详细的合同履行状况的资料债务人是一种统称是指那些基于基础资产需要付费的人债务人可以是各种信用或者信贷关系的消费者也可以是某种买卖合同或者其他合同的付费方通常债务人的资信、经营状况或者付费的情况会决定支持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质量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集合(在法学本质上是债权)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作为发起人和投资人之间的中介并由之发行资产支撑证券的实体)由其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分离和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资产的信用转化成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

SPV与其自身的破产风险相隔离由于资产支撑证券是由SPV来发行和偿付的SPV与其自身的破产风险相隔离直接保障着投资者的投资安全从经济上讲经过合理的计算SPV 通过其购买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足以支付其发行的资

产支撑证券的利息和本金而且SPV的运作费用在其成立时也可预算出来因此SPV正常运作的风险不大因此法律在此主要是要求SPV将其业务限定于资产证券化这一项而不能从事其他有风险的业务一般而言SPV在其公司章程、有限合伙的合伙契约、信托的信托契约中有一目标条款对SPV的目标和行为能力进行限制而且这一目标条款对外应是公示的正基于法律上的这一限制SPV在实际运作中只拥有名义上的资产和权益实际管理与控制都委托他人

PV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原始权益人作为经济实体也会遭遇破产的风险这对于SPV的影响主要在于其已转移给SPV的资产组合是否会被列入原始权益人的破产财产如果被列入其将被清算给原始权益人的所有债权人将导致SPV不能获得足够的现金流来偿还资产支撑证券的投资者从而使证券化的目标落空原始权益人将资产转移给SPV可以采用两种方式出售和担保融资满足各国法律与会计准则关于“真实出售”(TrueSale)标准要求的出售使资产组合的所有权彻底转移给SPV使该项资产能够从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表中移出从而可以实现SPV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另一种方式即担保融资是指原始权益人以资产组合(即抵押担保债权)为担保向SPV融资在原始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原始权益人再向SPV偿还借款SPV再以此向资产支撑证券的投

资者偿付总体上来讲真实销售比较担保融资而言不仅能改善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表而且在破产隔离的实现上也比担保融资更彻底

SPV与其母公司的破产风险相隔离当SPV不是由政府设立或有政府背景时还需考虑的一个法律问题在于其设立人或者对其拥有控制权的母公司破产对其产生的影响为了保障资产证券化项目的运作要求SPV与其设立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其设立人的破产不能导致SPV被清算这首先要求SPV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设立人破产时自己不会被法院判决合并清算这种独立地位不仅是形式上的而且应是实质上的以免法庭运用“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等各种实质性合并原则将SPV 及其资产纳入母公司的破产程序之中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活动的立法建议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资产证券化的规定比较零散无法勾勒一个清晰的证券化操作流程必须对现行立法中有利于证券化发展的规定加以整合、补充从而形成一项专门的立法清晰地界定证券化各个操作阶段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SPV是达到破产隔离的核心手段资产证券化之所以能吸引投资者就是在于围绕SPV所做的破产隔离设计因此设立一个有利于资产证券化实现的SPV尤为重要设立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内容SPV必须独立于其他金融机构以避免关联交易;SPV设立有一定的政府背景以提升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规范证券化运作并有助于应付危机也可以降低成本美国的联邦国民抵押协会、政府国民抵押协会和联邦住宅抵押贷款公司就是典型的由政府组建的SPV;SPV有义务定期审查有关资产状况必要时宣布证券发行违约并采取保护投资者的措施;最重要的是SPV必须是不具有破产资格的机构以达到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要求为了避免SPV自身的破产可以在SPV的章程中对其业务范围进行限制将其业务仅仅限定在实现资产证券化这一目的除此之外不得进行其他业务活动除了履行证券化目的而发生的债务外不得再发生其他债务也不得为他方提供担保不得利用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为其他机构设定抵押、质押和任何其他形式的担保;为了最大的与发起人的破产相隔离应当赋予SPV独立的法律地位避免“实体合并”即SPV 不得为发起人的附属机构

目前阶段构建信托模式的SPV是相对比较适宜的为了更好实现破产隔离以及基础资产的管理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首先要明确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受托人即SPV所有避

免被列入发起人的破产财产之内其次要从业务范围上限制受托人即SPV的信托行为能力范围规定受托人除非是为受益人的利益一般情况下不得负债;对受托人对于基础资产的处臵也要进行必要的限制第30条规定“在向投资机构支付信托财产收益的间隔期内资金保管机构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受托机构的指令将信托财产收益投资于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中国人民银行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产品”这条规定是对受托人利用信托财产闲臵资金进行投资的投资对象作出的限制再者针对《信托法》第17条所列的设立信托前委托人的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可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况应当在发起资产证券化时就对证券化资产的情况了解清楚为此必须强化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并对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最后为防止受托财产被强制执行更有效地实现破产隔离对受托人的诚信义务也应从法律上做出明确规定并具体规定SPT运作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需具备的业务能力、资信等级和风险控制能力等等

诚然采取信托模式的特设机构有其优势但根据资产证券化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和我国的现实金融发展状况和现有法律框架如果能对证券化进行专门的立法并对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一些修改和完善那么公司制的特殊机构也是可以被采

用的不过由于《公司法》关系到众多方面如果仅仅为了迎合资产证券化而对现行《公司法》进行修改势必将导致《公司法》规定对其他方面的不适用因此不宜进行直接修改只能对为实施资产证券化而设立的特殊目的的公司给予特殊规定明确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准入条件、行为方式如前文所述《公司法》、《证券法》对于设立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和发行证券的最低资本金的要求对于仅为实现某次资产证券化而设立的特殊目的机构来说似乎有些过于严格因此可以在《公司法》、《证券法》对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金等专门规定较低的标准;而在SPC的组织结构的设计上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应该设臵一般的公司都应当具备的治理结构但为了降低运行成本可以在人数上、机制运行上相对简化;不过对比之下以资产证券化为特殊目的而设立的公司因为其设立目的就是要达到破产隔离的要求因此其在财务上要比一般公司制定更为严格的制度要求如在公司章程中规定SPC除了资产证券化的目的之外不得有其他目的其资金流动也仅为实现资产证券化公司所负债务仅能基于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人的债权等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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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岚.资产证券化法律本质探析J.山东社会科学2008

3.陈向阳赵燕梅.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分析J.中国证券期货2006

银行资产证券化案例

银行资产证券化案例 今年以来,银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呈密集发行趋势,已有浦发银行(、江苏银行、顺德农商行等多家商业银行加入了发行队伍。业界 人士分析,参与机构的扩大以及基础资产池种类的增多,是新一轮 信贷资产证券化扩容的典型特征,其在盘活银行信贷资产、缓解流 动性压力上的多重效应正在显现。 “当前信贷资产证券化正在第三轮试点中,有望进入常态化的发展轨道。”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对记者表示,对银行 而言,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当于将部分资产“表外化”,能够在一定 程度上降低风险资产,那么银行融资以补充资本的压力就会减轻。 在一些银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池中,贷款期限比较长,比如3至5年,对银行来讲这是很长的资金占用,可能会带来很多的 风险。尤其是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银行的存款利率在升高,而且 稳定性在下降,这意味着银行存款成本越来越高,期限越来越短, 如果在资产端匹配的是长期流动性较低的贷款的话,会带来流动性 方面的压力。因此,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能够加快银行资产的流 动性。 曾刚认为,从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角度来讲,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在降低银行风险资产的规模,发行二级资本债则是为了增加资本,一 个是减少分母,一个是扩大分子,有利于银行提高资金流转的速度,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的状况。 不过,该产品相对较低的收益率也为人所诟病。平安银行的这款类ABS产品资金门槛100万,而收益率仅在7%-7.5%。普益财富数 据显示,9月的第一个星期,信托公司共发行了28款产品,平均期 限为23.89个月,环比延长2.29个月。其中,12个月、24个月、 30个月平均最高预期收益率分别为8.96%、9.79%、10.20%。同时也有业内人士指出,当前100万起步的集合信托,一般收益率水平在8.5%~11%左右。

投资银行学论文

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对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将起到积极作用。然而目前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缺乏实践经验,在法律、信用评级、会计、税收、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一系列问题,这将成为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障碍,亟需解决。 资产证券化起源于本世纪80年代,由于具有创新的融资结构和高效的载体,满足了各类资产、发起人和投资不断变化的需求,从而成为当今国际资本市场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金融产品。资产证券化是将在当前和未来产生收入现金流的金融资产转变为在资本市场上可以销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在证券化交易过程中,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资产出售给为证券化目的而成立的特设载体(发行人),发行人以此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抵押,向投资者发行可以在二级市场上流通的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简称ABS),用以购买原始权益人所转让的资产,特设载体的受托人以拥有的转让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用于支付投资者。资产证券化基本结构(见)及运作过程如下: 第一,由发起人或独立第三方组建特设载体作为发行人;第二,以“真实销售”方式将发起人的证券化资产合法转让给特设载体,在转让过程中通常由信用增级机构通过担保或保险等形式对特设载体进行信用升级;第三,特设机构以受让的资产为支撑,在经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后,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并用该资金来购买发起人所转让的资产;第四,服务人(通常由发起人兼任)负责向原始债务人收款,然后将源自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转交受托人,再由受托人向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支付本息。资产证券化引起我国学者和资本市场参与者的关注和研究:有学者分析了开展资产证券化对发展我国资本市场的的作用,提出了进行资产证券化改革试点的建议;部分学者对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资产选择进行了研究,探讨了信贷资产证券化对策和房地产市场证券化对策。然而资产证券化是一项复杂、专业化程度高、技术性强的系统工程,它要求得到法律、信用评级、会计制度和税务制度等的全面支持。就目前我国来讲,资产证券化仍是一种融资工具创新,缺乏实践经验,因此在法律、信用评级、会计和税务制度等方面尚难以对资产证券化形成支持,这将成为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障碍。 一,法律障碍及对策 资产证券化主要包括资产发起、特设载体的设立和融资结构的确立三个过程,在每个过程中,资产证券化各个利益方均通过契约如法律意见书、信托契约、转让合约、担保合约等方式参与证券化过程,资产证券化的各种金融契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构成了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基础。金融契约的签订必须以一定法律为依据,从而为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提供了法律保障。正因为如此,各国通过立法方式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比如法国专门通过《证券化法》为资产证券化提供法律保障。美国虽然没有专门颁布资产证券化法规,但是美国完善的法律体系,诸如《破产法》、《证券法》、《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信托契约法》等,为资产证券化各个过程提供的法律依据。而我国资产证券化必然涉及到资产发起、特设载体的设立和融资结构的确立三个环节。 在上述三个环节的操作中将遇到以下法律问题:

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

投资银行学结业论文题目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 二级学院经济金融学院 专业金融工程 班级113020701 学生姓名詹鑫 学号 11302070122 时间2016年7月10日

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 ——公路收费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世界金融领域近 30 年来最重大、发展最迅速的金融创新和金融工具。资产证券化起源于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并很快被应用于其它资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银行资本充足率、风险资产的关注和约束极大的刺激了各国金融机构从事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从而推动了资产证券化在欧美各国以及亚洲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发展。相对而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起步较晚,但在监管当局的大力推进和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下,我国资产证券化经历了从无到有、快速发展和不断突破的过程。2005 年底,国开行 41.77 亿元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建行 30.1 9 亿元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市场顺利发行,这也是我国首批政策规范下的资产支持证券,标志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15年前8个月,中国已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已经达到263亿美元,较去年同期208亿美元的规模大增25%。数据还显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CLO)1-8月总计发行了209亿美元,较2014年同期的159亿美元提高了超过三分之一。这些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不仅加快了我国银行、证券、信托等金融市场的融合,增强了银行信贷资产的流动性,而且丰富了金融市场的产品种类,促进了国内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 一案例简介 资产证券化是将金融机构或者其他企业持有的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其风险与收益进行重组,以原始资产为担保,创设可以在金融市场上销售和流动的金融产品(资产担保类证券,ABSs)。比如缺乏流动性的公路收费资产。 公路收费证券化是一种典型的基础设施证券化,是以项目所属资产收费权为支撑的证券化融资方式。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收费公路建设,据中国收费公路网的不完全统计,截至2000年年底,中国大陆证券化的收费公路总里程为11559公里,独立桥隧188828米。收费公路证券化在我国大陆地区的21个省市自治区均有不同程度的分布,其中广东、江苏、安徽等省市是证券化程度最高的省份。 1996年8月,珠海市人民政府在开曼群岛注册了珠海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成功地根据美国证券法律的144a规则发行了资产担保债券。该债券的国内策划人为中国国际金融公司,承销商为世界知名投资银行摩根斯坦利添惠公司。珠海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当地机动的管理费及外地过境机动车所缴纳的过路费作为支持,发行了总额为2亿美元的债券,所发行的债券通过内部信用增级的方法,将其分为两部分:其中一部分为年利率为9.125%的10年期优先级债券,发行量是为8500万美元;另一部分为年利率为11.5%的12年期的次级债券,发行量为

资产证券化介绍及案例分析

资产证券化资料汇总 一、资产证券化简介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传统的证券发行是以企业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证券。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行的以资产池为基础的证券就称为证券化产品。 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是指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的证券的行为,使其具有流动性。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括 1、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某一资产或资产组合采取证券资产这一价值形态的资产运营方式,它包括以下四类: 1 )资产证券化实体资产证券化:即实体资产向证券资产的转换,是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过程。 2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帐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 3 )证券资产证券化:即证券资产的再证券化过程,就是将证券或证券组合作为基础资产,再以其产生的现金流或与现金流相关的变量为基础发行证券。 4 )现金资产证券化:是指现金的持有者通过投资将现金转化成证券的过程。 2、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按照被证券化资产种类的不同,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分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的证券化(Mortgage-Backed Securitization,MBS )和资产支持的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 ABS )。 概括地讲,一次完整的证券化融资的基本流程是:发起人将证券化资产出售给一家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 ,或者由SPV 主动购买可证券化的资产,然后SPV 将这些资产汇集成资产池(Assets Pool ),再以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融资,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 (二)资产证券化通俗解释: A:资产证券化在未来能够产生现金流的资产 B:上述资产的原始所有者;信用等级太低,没有更好的融资途径 C:枢纽(受托机构)SPV D:投资者 资产证券化——B把A转移给C,C以证券的方式销售给D。 B低成本地(不用付息)拿到了现金;D在购买以后可能会获得投资回报;C获得了能产生可见现金流的优质资产。 投资者D之所以可能获得收益,是因为A不是垃圾,而是被认定为在将来的日子里能够稳妥地变成钱的好东西。 SPV是个中枢,主要是负责持有A并实现A与破产等麻烦隔离开来,并为投资者的利益说话做事。 SPV进行资产组合,不同的A在信用评级或增级的基础上进行改良、组合、调整。

资产证券化论文参考文献范例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313089521.html, 资产证券化论文参考文献 一、资产证券化论文期刊参考文献 [1].基于层次分析法的不良资产证券化风险评价.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被中信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收录ISTIC.被EI收录EI.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2007年12期.李鹏雁.刘刚. [2].美国次级贷款危机:根源、走势、影响.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08年1期.杜厚文.初春莉. [3]."影子银行体系"信贷危机的金融分析. 《江海学刊》.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09年3期.易宪容. [4].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思考与路径选择. 《财经研究》.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01年9期.孙奉军. [5].科技成果收益权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 《科技进步与对策》.被中信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收录ISTIC.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13年24期.黄勇. [6].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财富效应——基于浦东建设资产证券化研究. 《财经理论与实践》.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13年2期.邱成梅.赵如. [7].论我国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构建. 《武汉大学学报 《生产力研究》.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04年2期.陈晓东. [10].中国新一轮资产证券化的缘起、进展及前景分析. 《人文杂志》.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14年1期.胡海峰.陈世金. 二、资产证券化论文参考文献学位论文类

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

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探索开始于2005年;而后由于美国次贷危机期间暂停;于2012年重启。此后,推出了一系列促进政策,通过扩大试点范围、简化发行流程、拓宽交易场所等方式,促进国内资产证券化行业发展。 一、政策环境宽松、资产证券化市场迎来井喷 国内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范围不断扩大 2005年以来,多部政策文件出台,将资产证券化试点范围由最初的两家试点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扩充至大型股份制银行。至2014年11月,授予27家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其中包括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国内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范围不断扩大。 上市流程逐步简化,从双重审批制,向“银监会备案+央行注册”转变 2014年11月,银监会下发1092号文,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15年4月,央行发布公告,已取得监管部门相关业务资格、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且能够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可以向央行申请注册。 自此,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正式从原先的审批制向银监会备案制与央行注册制转变,大大简化了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流程,缩短上市流程。 资产证券化试点范围不断扩大、发行流程简 2014年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井喷 在多项政策刺激之下, 2014年资产支持证券发行量出现井喷,全年发行2828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2015年1-4月,已发行518亿元资产支持证券,超14年以前全年发行量。另一方面,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类型也不断丰富,租赁租金、信用卡应收款、不良贷款等都在逐步加入证券化行列。未来,随着政策逐步落地,资产证券化或将迎来真正的春天。

2015年1-9月共发行资产支持证券2208亿元 基础资产类型逐步丰富 二、小银行资产证券化水平低、发展空间大 央行副行长潘功胜在5月15日的讲话中提到:“我国现在的贷款余额大概接近93万亿,其中,人民币贷款余额接近88万亿,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余额是3000亿元,相当于整个贷款余额的0.3%。另外,截止15年4月,中国债券市场余额为37万亿,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公司类信用债,三大类各占三分之一左右。3000亿元信贷资产证券化,只占整个债券市场约0.8%。相比之下,截止2014年底,美国资产证券化余额是60多万亿人民币,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相当于美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余额的0.5%。从这些数据来看,中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未来发挥发展潜力巨大。” 其中,小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同样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从2014年发行数据来看,共有33家银行发行2488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其中仅一半(16家)为总资产规模较小的银行,而发行规模仅占银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74%(2013年底,国内银行总资产规模151亿元,其中城商行与农村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约37万元)。相比大中型银行而言,小银行资产证券化水平更低。

天虹股份资产证券化的案例分析

天虹股份资产证券化的案例分析 历史上第一次资产证券化的形成可以追溯到1970年,是由美国 政府全国抵押贷款协会发起的。其首次以基础资产为抵押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在成功发行后的短时间内,便被推广到世界各地。而由于一系列的原因,内部原因有我国立法方面的不健全,外部原因则是国际市 场经济的各方面影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过程开始则相对较晚,在 2005年到2012年,我国才正式开始资产证券化的试行工作,这些都造成了我国公司证券化发展的严重阻碍。在研究方面,国外对于资产证 券和的研究水平普遍已进入高层次,而现阶段我国的研究多集中在国 内企业实例的基础上,且研究方式方法多基于国外的研究成果进行的。我国在资产证券化的研究上还需要更多的专家学者共同努力,才能使 得研究更加成熟,进而使更多的企业获益。本文采用了案例分析与理 论结合的方式探讨了上市公司采用资产证券化方式融资的问题,探讨 的案例是天虹商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天虹商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 国内第一单资产真正出表、实现了风险隔离的类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产品,也是国有商业企业成功发行的第一单类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产品。本文以天虹股份的这一典型案例为基础,试图探索我国零售业企 业的资产证券化实施与其财务指标、市场效应、股东财富等之间的关系,以期为其他公司实施类似的资产证券化提供相关参考。本篇关于 天虹股份的案例分析论文主要包括一下几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主 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归纳了资产证券化在国内外包括动因、模式、交易结构和保障机制等方面的研究状况,之后阐述了文章

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最后概括了整篇论文的基本行文框架。第二部分是资产证券化相关联的理论综述:首先论述了资产证券化的内涵和特点,然后阐述了融资的重要途径,接着介绍了国内上市公司实施 资产证券化的一般过程。第三部分介绍了天虹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资产证券化的案例,这部分主要介绍案例公司天虹股的基本营业现状和公司最新的股权结构,以及该资产证券化案例的基本特征。第四部分是全文的主体部分,主要运用专业知识对天虹股份资产证券化融资进行效果分析,主要从市场效应和财务效应两个方面进行,这部分运用规 范研究的方法,分析了资产证券化计划的特点和动因。根据收集到的数据和信息,分析了实施资产证券化对天虹股份公司的股东权益、资本结构、公司业绩等方面的影响。第五部分是天虹股份案例给予的结论与启示。本文采用理论部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的方法,对我国上市公司资产证券化过程产生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其中的理论分析部分,基于国内外文献的基础上,分析了企业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动因、运作模式以及交易结构等因素及其对公司资产证券化面临风险所采取的 相应保障机制方面的研究。在案例分析部分,文章选取“天虹商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作为案例,根据相关理论对此案例进行分析,对资产证券化的模式、过程、决策及产生的效果进行深入分析,找出关键问题,对资产证券化未来的发展提出些许改进意见来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使之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为日后企业实施资产证券化提供指 导和帮助。

资产证券化的研究——一个文献综述

河北经贸大学 硕士课程论文 资产证券化的研究:一个文献综述 姓名:杨鹏展 学院及专业:财税学院财政学 课程名称:货币金融理论专题 学号:201401370006 指导老师:李文哲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摘要:随着金融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到来,世界经济的白热化竞争和对金融创新的强烈需求,使得世界各国政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而同时也带来了空前的发展机遇和巨大挑战。其中,作为金融创新领域的重要手段之一的资产证券化,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并成为当代国际金融、资本市场领域研究的重要问题。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针对流动性较差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设计、信用增级、信用评级等手段转换为可以自由买卖的证券的过程,使之具有流动性。资产证券化作为近年来出现的金融创新思想和方法,为各国有效管理经济和金融风险,发挥金融市场投融资功能并促进经济稳定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资产证券化产品是成熟资本市场的重要品种,无论是从政府的管理视角和金融创新规律来看,还是从银行、企业和广大社会投资者的不断变化和增加的需求来看,资产证券化理论研究及其创新应用的构筑等都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是金融管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次贷危机;资本市场;信用评级 一、国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首先,美国对资产证券化的研究最早也最为全面,而且大量的研究依据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而得以相互支持。在2008年的次货危机以后,大量的研究更多的开始涌现。 其次,Theodor Baums, E. Wymeersch(1996)对欧洲各主要国家如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英法德、西班牙等国的资产支持证券化进行了深度的研究与论述,介绍了资产证券化的起源与发展、产品与市场等,认为资产证券化在欧盟各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作者较全面的,并着重探讨了在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律和监管框架以及税务等方面的问题,指出立法在资产证券化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除美欧以外,其他一些国家也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了广泛的关注与研究。例如

华侨城资产证券化案例

华侨城资产证券化案例 华侨城资产证券化项目是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在旅游产业中的第一次有益尝试,其发行规模18.5亿元,发行期限5年期,融资成本5.5%至6%,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与银行信贷、债券融资等融资方式相比,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首先,华侨城欢乐谷是以提供娱乐设施为主的旅游服务设施类公司,深圳、北京和上海三家原始权益人资产负债率分别为71%、55%和79%,除华侨城A资产规模较大外,北京与上海两家公司的总资产均为20亿元左右,属于典型的高负债率、轻资产型公司。通过对主题公园人园凭证的证券化,突破了传统融资方法对于高负债率、轻资产型公司的种种限制条件,对于旅游企业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其次,该项目在首期不足3亿元人园凭证收人的基础上,不仅利用5年发行期作为时间乘数实现杠杆放大,同时根据可靠的历史现金流记录合理预估了未来5年的增长,将有效资产规模进一步放大,最终实现了18.5亿元的融资规模和5年期的融资期限。时间乘数以及预期增长两项创新有效挖掘了基础资产的融资潜力,取得了传统融资方法所不能效果,实现了良好的创新效果。 再次,本案例基础资产由位于深圳、北京和上海三地资产集合而成,利用聚集效应,通过统一的冠名将各地有融资需求的不同企业绑定在一起,发挥规模优势满足增信要求并提升评级,实现了全资本市场的公开融资。集合融资模式不仅有效突破了单一企业因为规模小、信用低、成本高所面临的融资困境,而且打破了传统融资方式较强的地域限制,更是在企业资产证券化领域中具有重大创新意义。 最后,与传统融资方式中债券融资明确要求募投项目、银行贷款严格限定资金使用方向有所不同,企业资产证券化中的资金使用相对灵活。例如本次专项计划募集资金就主要用于欢乐谷主题公园游乐设备和辅助设备维护、修理和更新,欢乐谷主题公园配套设施建设和补充日常运营流动资金,尽可能满足原始权益人的资金使用自由度。此外,通过结构化的资产重组技术,本次专项计划将北京、上海和深圳三家独立欢乐谷的人园凭证收入进行打包重组,提升了资产的规模效应;同时采取了5档优先级收益凭证和1档次级受益凭证的优先与次级分层,将专项计划自身的信用等级提高了1至2个等级,降低了融资成本,具有十分有益的推广价值。 一、未来展望 欢乐谷是我国最大的民族品牌主题公园,基于欢乐谷入园凭证而设立的专项计划的成功发行是对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政策的积极响应,也是对民族主题公园品牌的极大支持,更是推动我国金融创新的一大创新举措,在旅游产业和金融行业中都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果。 利用稳定的服务费收人为基础资产发起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充分挖掘了轻资产型旅游企业的有效资产,不仅可用作基础资产的产品范围广,而且通过未来收益权规模和融资期限为杠杆有效放大融资规模,提高了基础资产的融资使用率,对我国不同地区、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旅游企业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较强的可操作性,必将成为旅游产业未来广泛使用的一种融资方式。 对金融行业而言,以旅游服务费收人为基础资产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是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由试点业务向常规业务转换过程中的一次大胆尝试,突破了以往基础资产仅限于基础设施等传统行业的局限性,具有典型的示范作用,将引领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创新进入黄金发展阶段。 进入“十三五”,旅游业将初步建设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产业发展前景十分广阔,企业资产证券化以其融资规模大、成本低、期限长等优势,将迎来更为广阔的机遇。

广深高速资产证券化案例

一、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案例――广深珠高速公路证券化融资 (一)广深珠高速公路证券化项目融资简介 广深珠(广州-深圳-珠海)高速公路的建设是和合控股有限公司与广东省交通厅合作的产物。为筹集广州一深圳-珠海高速公路的建设资金,项目的发展商香港和合控股有限公司通过注册于开曼群岛的三角洲公路有限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广深高速公路控股有限公司,并以特许经营的公路收费权作支持,由其在国际资本市场发行 6 亿美元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广州-深圳-珠海高速公路东段工程的建设。和合公司持有广深珠高速公路 50% 的股权,并最终持有广深珠高速公路东段 30 年的特许经营权直至 2027 年。在特许经营权结束时,所有资产无条件地移交给广东省政府。 从性质上看,广州-深圳-珠海高速公路的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属于离岸(跨国)资产证券化(Cross-border Securitization)融资模式。离岸资产证券化是指跨境的资产证券化运行模式,一般认为,国内融资方通过在国外的SPV在国际市场上以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向国外投资者融资的方式即为离岸资产证券化。有学者指出,“基础设施收费模式”+“离岸模式”可以作为中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突破模式之一。 (二)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的优势分析 1.从证券化产品角度看,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具有以下优势:(1)基础设施收费的证券化符合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产品的要求,项目未来的现金流比较稳定可靠、容易计算,满足以未来可预见到的现金流为支撑发行证券的要求以及“资产重组”原理。(2)在这个交易机构中,原始权益人将项目的收益权转让给境外的 SPV ,实现了证券化的关键一步――破产隔离。(3)以债券分层的方式实现内部信用增级,通过担保的方法实现外部信用增级。信用增级技术降低了国际资本市场的筹资成本。 2.与其它类型的项目融资方式相比,离岸资产证券化融资具有较强的优势:(1)它可以有效地克服借用国外贷款和吸收国外直接投资等传统引进外资所带来的外债压力与产业安全问题。(2)由于有信用增级的措施,当在资本市场大规模筹集增加时,成本可以降低。(3)离岸资产证券化融资对已建成的和在建项目均适用,不受项目的局限,在离岸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这个过程中主权国政府始终保有项目的所有权。 3.从交易机构的地域分布看,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也具有其固有优势:(1)离岸资产证券化融资可以满足支撑债券发行国的法律要求,规避我国有关制度方面的不确定性,保证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的顺利完成。(2)在境外发行证券时面对的市场容量大,机构投资者相对较多。 4.从融资角度看:(1)离岸资产证券化融资与其他形式的项目融资想比具有很大的优势,它可以有效地克服借用国外贷款和吸收国外直接投资等传统引进外资所带来的外债压力与产业安全问题;(2)由于有信用增级的措施,当在资本市场大规模筹集资金时,融资成本可以降低。 5.其他。离岸资产证券化融资对已建成基础设施项目和在建项目均可适用,不受项目

资产证券化的研究——一个文献综述

经贸大学 硕士课程论文 资产证券化的研究:一个文献综述 :鹏展 学院及专业:财税学院财政学 课程名称:货币金融理论专题 学号: 201401370006 指导老师:文哲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摘要:随着金融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到来,世界经济的白热化竞争和对金融创新的强烈需求,使得世界各国政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而同时也带来了空前的发展机遇和巨大挑战。其中,作为金融创新领域的重要手段之一的资产证券化,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并成为当代国际金融、资本市场领域研究的重要问题。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针对流动性较差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设计、信用增级、信用评级等手段转换为可以自由买卖的证券的过程,使之具有流动性。资产证券化作为近年来出现的金融创新思想和方法,为各国有效管理经济和金融风险,发挥金融市场投融资功能并促进经济稳定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资产证券化产品是成熟资本市场的重要品种,无论是从政府的管理视角和金融创新规律来看,还是从银行、企业和广大社会投资者的不断变化和增加的需求来看,资产证券化理论研究及其创新应用的构筑等都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是金融管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次贷危机;资本市场;信用评级 一、国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首先,美国对资产证券化的研究最早也最为全面,而且大量的研究依据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而得以相互支持。在2008年的次货危机以后,大量的研究更多的开始涌现。 其次,Theodor Baums, E. Wymeersch(1996)对欧洲各主要国家如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英法德、西班牙等国的资产支持证券化进行了深度的研究与论述,介绍了资产证券化的起源与发展、产品与市场等,认为资产证券化在欧盟各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作者较全面的,并着重探讨了在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律和监管框架以及税务等方面的问题,指出立法在资产证券化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除美欧以外,其他一些国家也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了广泛的关注与研究。例如加拿大、澳大利亚、巴西,亚洲的日本、新加坡等国也是资产证券化研究与实践较为成熟的国家。 国外主要研究分析的视角只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关于资产证券化的历史经验及特征的研究

资产证券化申报材料

篇一:(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专项)申报材料目录及内容要点 资产证券化产品申报材料目录及内容要点 一、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或凭证)募集申请书 (一)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的申请 (二)证券公司现有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业务规模、组织架构、业务的合规性、存在的问题及风险等)的说明及对不规范业务(如有)的清理规范计划 (三)拟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计划)的基本情况 1、专项计划的简要情况 2、原始权益人、管理人等关联当事人持有凭证的特别安排 3、计划的创新介绍 (四)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管理、托管拟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获得内部授权批准,并已取得相关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的业务资格认可的说明(并提供有关批准、授权或其他证明文件) (五)受益凭证募集申请人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申报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内容一致) (六)计划主要当事人的关联关系: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担保人、托管人、推广人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及一年内相关业务往来 (七)计划管理人关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中防范利益冲突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 1、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 2、防范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的制度和措施 3、合规检查 4、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 (八)附件一:托管机构关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运作中利益冲突防范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 1、办理专项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授权安排和业务分工 2、技术系统情况 3、计划资产和账户管理制度 4、托管结算业务操作流程和对管理人的监督、复核程序 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二)释义 (三)专项计划简介 (四)专项计划的参与 1、计划的推广期 2、推广方式 3、参与原则 4、最低参与金额 5、投资者的基本要求 6、参与方式 7、参与手续 8、资金的接收、存放 9、计划管理人参与计划的特比安排 10、参与费用 (五)专项计划交易结构与计划当事人简介 1、交易结构介绍

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

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 以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基本结构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交易主要参与方 (一) 原始权益人:华侨城 A 、上海华侨城、北京华侨城 (二) 计划管理人/推广机构:中信证券 (三) 担保人:华侨城集团 (四) 托管人/专项计划账户开户行:中信银行 (五) 监管银行/收款账户开户行:中信银行深圳分行、上海分 行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 三、交易结构 (一)现金流走向分析 1、 华侨城作为原始权益人,委托中信证券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募集资金。 2、 中信证券向投资者发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受益凭证, 将专项计划募集资金划至华侨城。 中( S 证券 设立并 F 社老上诵协这步? 兀呼E'「 蜡粮雄人补£) I g 恳础賢产 ■/加靖 人I::二址 制喘-协:莒 九保< 扛砒贵产观事朮r 1机盟管讲 (知有不足*由嫌| .扎" 蜡粮雄人补足)閒承错 飞盘丸■证料 全你*: 中:正企冷:圳

3、华侨城将相关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归集至专项计划账户, 并通过中证登深圳 分公司向投资者支付受益凭证本金及收益。 (二)现金流划转安排 资金流向 1、华侨城将游客购买入园凭证的款项汇入专项计划的收款账户 (中信银行深圳分行、上海分行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 2、收款账户中基础资产产生的对应款项按规定汇入专项计划账 户,如基础资产产生的收益低于约定的最低收益时,原始权益人将支 付差额资金至专项计划账户;如原始权益人未按约定履行差额支付义务时,担保人华侨城集团将提供担保资金至专项计划账户。 3、专项计划管理人将专项计划账户中的资金进行分配,并通过中证登向投资者兑 付该专项计划项下受益凭证的本息。 指令流向 辛项计燮;躺户 知原站机建人未转约定粳 A 分配资金 R-1 ' 兑付设金 R+1 1 _ 基额茫诃I 如龜欢乐答主遞仝园的鬆础賢产幣進沟饷氐于妁走 妁最低梢疇均恂嗣或]-.斡卷匙量健论阳柔假缆轡 纹时J 购买人: 冃; i訥售居踊许产对- 应I的人园吨证隸 项 凭证狀瑚 止常情况下

建行资产证券化_案例分析

摘要: 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最重要的金融创新工具之一,它的诞生对商业银行完善自身资本充足率、改善资产质量、增强流动性有着重大的意义,同时也为商业银行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方式。 21世纪初,我国金融领域展开了全面的金融体制改革,这也是一次我国商业银行走向市场化、企业化经营的真正意义上的改革。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为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而且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以来一直面临着大量流动性差的信贷资产问题。因此,各商业银行纷纷寻找更加有效的金融工具来完善自身的经营能力、改善资本质量。于是,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型的金融工具在九十年代被引入我国,并逐渐在国内一些领域得到应用。 2005年,随着国家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法规的颁布,这种金融工具纷纷被各家商业银行青睐,并进行尝试。2005年12月15日,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同时推出了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这是我国首批政策法规下的资产支持证券。作为2005年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这两只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启动,标志着我国资产证券化已经进入了实施阶段。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一.背景及研究的意义 资产证券化是1970年以来全球金融领域最重要的创新之一,由于其具有破产隔离、信用提升以及设计灵活等优点,因此相关产品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商业银行解决长期贷款风险高、流动性差等问题的主要手段。 从上个世纪60年代末开始,以利率自由化程度扩张、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的固定汇率制度宣告结束、两次石油危机导致的石油价格飞涨、《巴赛尔资本协议》的实施等为代表的新金融秩序的浪潮给银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为了控制利率、汇率导致的价格风险以及信贷自身流动性风险、保持商业银行稳健经营,银行不得不开始寻求更为有效的金融工具。于是,新的风险管理工具在金融业务自由化和金融管制放松的环境下开始萌生。1968年美国国民抵押协会为了摆脱储蓄存款大量提取所造成的流动性困境,将经过联邦住房管理局保险的面向中低收入居民的贷款作为基础资产首次公开发行“过手债券”,这种“过手债券”成为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雏形,它的推出改变了银行传统的“资金出借者”的角色,使银行同时具有了“资产出售者”的职能。在80年代,资产证券化的产品、内涵和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最初的“过手证券”演变成为当今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美国每年住房抵押贷款的60%以上靠发行MBS来提供。目前,用于证券化的资产覆盖租金、版权专利费、汽车贷款应收款、信用卡贷款应收款、消费分期付款等多种领域,其规模已经成为仅次于联邦债券市场的第二大市场。世界各国也纷纷效仿美国,渐进推行各种适合本土环境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当前已经成为国际资本市场最具潮流性的金融创新产品。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进程相对于发达国家起步较晚,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初开始初步探索。从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随着国家信贷计划体系的建立、金融体制改革的开展,我国各家国有银行正式从由过去的专业银行模式向从事提供信贷服务的商业银行模式进行转变。出于自身经营和配合国家信贷政策的需要,商业银行产生了大量的长期贷款,严重牵制了商业银行的经营发展。国家经济环境的转变滋养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萌芽。然而,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并没有在银行贷款中孵化,而是脱壳于同样有着长期、巨额融资需求的房地产企业和基础设施建设企业。1992年的海南三亚首先尝试房地产证券化运作,1996年的广深珠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进行资产证券化试验,1997年的中国远洋运输公司(COSCO)北美航运应收款支撑票据证券推出,2000年的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8000万美元应收账款证券化发行成为了我国资产证券化领域的先导者。 本世纪初,我国的资本市场建设己经基本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也由过去单一国家财政出资的方式向股份制模式进行了转变,商业银行本身经营模式也由政策性经营转变为企业化经营,公司治理结构逐渐形成,大量

[浅谈,资产,证券化,其他论文文档]浅谈资产证券化融资

浅谈资产证券化融资 资产证券化,就是将原始权益人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通过特设机构(Sp ecial purpose vehicle,SPV),构造和转换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即证券的过程。这种由一组不连续的应收帐款或其他资产组合产生的现金流量支撑的证券,被称之为资产支撑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即 ABS)。 一、资产证券化的过程 1.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对自身资产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将流动性较差但能带来稳定现 金流量的存量资产如应收帐款、住房抵押贷款等或未来能带来稳定现金流量的合同或项目进行剥离,出售给SPV。 2.SPV将从不同发起人处购买的资产“开包”,组合成资产地。这些资产地内的资产采用真实销售的方式从原始权益人处购入,与原始权益人进行了破产隔离,即它不属于原始权益人破产清偿财产的范围。 3.SPV将资产地内的资产进行结构性重组,设计成各种期限不等、利率高低不一的证券。 4.进行证券信用增级。信用增级有多种方式:(l)破产隔离。由于实行破产隔离,使证券化的资产与原始权益人自身的信用水平分开,投资者不受原始权益人信用风险的影响。(2)卖方信用增级。一是直接追索权,即SPV对资产遭到拒付时有权向原始权益人追索;二是资产储备,即原始权益人持有证券化资产之外的足以偿付SPV购买金额的资产储备; 三是购买或保留从属权利,即由原始权益人向SPV提供一笔保证金。(3)第三方信用增级。即由信用较高的金融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5.进行发行评级。SPV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ABS进行发行评级,并对外发布。投资者据此 对投资风险进行判断。在信用增级之前,SPV已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过初步评级。 6.进行证券销售。SPV发行的证券可采用包销或委托销售的方式由证券承销商负责销售。由于ABS进行了信用增级,已具备较高的信用等级,因此能以较好的条件售出。 7.SPV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购买价格,向聘用机构付费。 8.实施资产管理,建立投资者应收积累金。原始权益人或其他受委托的公司作为服务人 对证券化的资产进行管理,负责收取、记录由该资产产生的现金收入,全部存入设在受托管理机构的SPV收款专户,建立投资者应收积累金。SPV向服务人支付服务费用。 9.还本付息。到了规定期限,由托管机构将积累金拨入付款帐户,对投资者还本付息。 由证券化的资产产生的收入扣除本息、支付各项费用之后,若有剩余,按协议在原始权益人和SPV之间进行分配。 二、适合证券化的资产种类

资产证券化业务介绍及典型案例介绍

资产证券化业务介绍及典型案例介绍 “如果你有一个稳定的现金流,就将它证券化。”这句华尔街的名言有望在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变成现实。2013年2月26日,证监会最新发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新规”),该规定的部分修改内容不仅可能进一步推动券商资管业务升级发展,也有可能对包括信托公司在内的泛资产管理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本篇报告试图对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新规的重点条款进行解读,并就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操作流程及典型案例予以展示,希望能够为我司今后相关业务开展提供借鉴指引。 第一篇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概况 1.资产证券化业务定义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各种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证券的过程。进行资产转化的机构称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或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持有的各种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如信贷资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权等,分类整理为一批资产组合(基础资产),出售或信托给特定的交易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SPV),再由SPV根据购买下的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处理,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以收回购买基础资产支付的资金。受托人(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基础资产所发生的现金流入用于支付投资者回报,而发起人则得到了用以进一步发展业务的资金。因此,资产证券化不仅仅是金融机构进行基础资产流动性与风险管理的工具,也为广大非金融机构的企业进行融资提供了一条现实的可行路径。 目前,我国信托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还主要集中于与银行合作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而证券公司过去发行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则更多集中于对企业资产进行证券化。不过,根据2013年2月26日证监会最新发布的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新规,券商开展此类业务的运行模式与资产范围均有了颠覆性的重大突破,对泛资产管理行业未来业务的开展可能产生巨大的影响。 2.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运作流程简介一次完整的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基本流程(如图1所示)为: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基础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V),或者由SPV主动向原始权益人购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研发报告2013年第3期(总第3期)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3|买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然后将这些资产汇集成资产池,再以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向投资者发行有价证券融资,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 图1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交易结构图具体操作步骤: (1)确定证券化资产并组建资产池(2)设立特殊目的机构(SPV) (3)资产的真实出售(4)信用增级(5)信用评级(6)发售证券(7)向发起人支付资产购买价款3.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新规的重大变化解读(1)法律属性转变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新规第一条明确指出本业务的上位法之一包括《信托法》,并在第三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专项计划资产为信托财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的固有财产。”以上规定将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属性明确定位于信托关系,无疑是重大的立法突破。这对于券商未来资管业务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极大的制度支持,也势必会对信托公司未来业务的开展形成巨大冲击。 不过由于此次新规属于征求意见稿,未来的最终文件能否仍然支持券商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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