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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8号实际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8号实际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8号实际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8号:实际资本

(征求意见稿)

引言

1.本规则规范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

定义

2.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实际资本,指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后的余额。实际资本包括投入资本、剩余综合收益、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

(2)资本交易,指保险公司与实际资本出资人之间发生的导致实际资本总额增减变动的经济活动。导致实际资本增加的资本交易包括保险公司接受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接受捐赠资产、募集资本性负债等,导致实际资本减少的资本交易包括保险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偿还资本性负债、分配现金股利(或红利)等。

实际资本的构成

3. 投入资本,指保险公司的所有者和捐赠者实际投入的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或股本)溢价、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捐赠资本。

4. 剩余综合收益,指保险公司的综合收益减去分配的现金股利(或红利)、转增投入资本金额后的余额。其中,综合收益是指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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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9号:综合收益》确定的综合收益;分配的现金股利(或红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法规向所有者分配的现金股利(或红利);转增投入资本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法规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增的实收资本(或股本)和资本(或股本)溢价。

5. 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的规定不确认为认可负债而计入实际资本的负债。

实际资本表和实际资本变动表

6. 实际资本表是反映保险公司在某一特定日期实际资本总额及构成情况的报表。

7.保险公司应当在实际资本表中分项列示投入资本、剩余综合收益和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的期末余额。

8. 保险公司的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或股本)溢价应当在实际资本表的投入资本项目中单独列示。

9. 实际资本变动表是反映保险公司在一定期间实际资本各组成部分变动情况的报表。

10. 保险公司应当在实际资本变动表中分项列示:

(1)资本交易导致的实际资本增减;

(2)非资本交易和事项导致的实际资本增减;

其中,资本交易导致的实际资本增减变动应当按照实际资本增加和实际资本减少分项列示。

11. 保险公司应当在实际资本变动表中分项列示:

(1)转增资本导致的投入资本内部项目之间的转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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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增资本导致的投入资本和剩余综合收益之间的转移金额。

12. 保险公司应当对编制的实际资本表、实际资本变动表进行校验,报表项目金额与有关偿付能力报表、会计报表项目金额之间应当符合勾稽关系。

披露

13.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披露以下信息:

(1)期末和期初的股权结构及报告期间的股权结构变动;

(2)公司最终控制人的简介、变更情况,以及公司与最终控制人的控制关系;

(3)期末前十大所有者及持股情况,包括所有者基本情况,所持股份的类别、数量,所持股份状态,前十大所有者之间的关联方关系;

(4)股权转让情况,包括转让时间、转让双方名称、转让股份数量或出资额、转让价格等。

附则

14. 本规则及相关问题解答等规定未涉及的保险公司实际资本的编报要求,适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15. 本规则自2005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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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实际资本表的格式

实际资本表

公司名称:年(季)单位:万元

行次项目期末数期初数

1 2

1 投入资本

1.1 其中:实收资本(或股本)

1.2 资本(或股本)溢价

2 剩余综合收益

3 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

4 实际资本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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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实际资本变动表的格式:

附表AC:实际资本变动表

公司名称:年单位:万元

行次项目本年数上年数

1 2

1 一、年初实际资本

2 二、资本交易导致的本年实际资本增减

3 (一)实际资本增加

4 新增投入资本

4.1 其中:实收资本(或股本)

4.2 资本(或股本)溢价

5 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增加额

6 (二)实际资本减少

7 减少注册资本导致的实际资本减少额

8 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减少额

9 分配现金股利(或红利)

10 三、非资本交易和事项导致的本年实际资本增减

11 本期综合收益

12 四、年末实际资本

五、转增资本导致的本年实际资本项目之间的转移

13 (一)投入资本增加额

14 实收资本(或股本)增加额

14.1 其中:资本(或股本)溢价转入

14.2 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转入

14.3 捐赠资本转入

14.4 剩余综合收益转入

15 资本(或股本)溢价变动额(减少以“-”号填列)15.1 其中:资本(或股本)溢价增加额

15.2 资本(或股本)溢价减少额

16 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减少额

17 捐赠资本减少额

18 (二)剩余综合收益减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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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8号:实际资本》

实务指南(征求意见稿)

一、关于引言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8号:实际资本》(以下简称“本规则”)在引言部分指出,其旨在规范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包括实际资本的定义、实际资本表和实际资本变动表的编报要求、有关明细表的披露要求。

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备查簿记录实际资本增减变动情况,以助于提高偿付能力报告的信息质量和编报效率。

二、关于定义

(一)实际资本

实际资本,指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后的余额。实际资本包括投入资本、剩余综合收益和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本规则定义的实际资本,就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年?1号)中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

1.实际资本的特征

实际资本是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后的余额。这一定义体现了实际资本的以下基本特征:

(1)永久的(或长期的)、无限制的。永久的(或长期的),即实际资本没有到期期限(或者期限很长);无限制的,即没有任何条件或情况(如担保、冻结或其他第三方权益)限制保险公司用实际资本履行对保单持有人的赔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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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易于吸收风险损失。实际资本应当具有较好的流动性,风险较低。例如,保险公司在国有商业银行存款的风险较低,属于认可资产,应计入实际资本;保险公司在信用社的存款信用风险较高,属于非认可资产,就不能计入实际资本。

(3)清偿顺序在保单责任和其它债务之后。即在保险公司履行完对保单持有人的赔付义务和其他债务(如所欠税款、对外信用担保)之前,实际资本出资人无权动用实际资本。

2.实际资本与所有者权益的区别

实际资本与通用会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不同。首先,性质不同。实际资本是保险公司能够履行对保单持有人赔付义务的资本。所有者权益是所有者在企业中享有的经济利益。

其次,目的不同。评估实际资本的目的是为了衡量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确认所有者权益的目的是为了衡量所有者在企业中享有的经济利益,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管理者的经营业绩。

第三,构成不同(详细区别见本指南第三部分——关于实际资本的构成)。实际资本包括投入资本、剩余综合收益和资本性负债,这种构成反映了实际资本的质量和形成原因。虽然所有者权益也可以按照来源分为投入资本和留存收益,但这种分类不能直接反映不同所有者在企业中的权益。因此,编制通用会计报表时将所有者权益分为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通过各所有者所占实收资本(或股本)的比例反映其权益。

最后,确认和计量标准不同。实际资本是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所有者权益是资产与负债的差额。由于偿付能力报告目的和通用会计报表目的完全不同,因此,认可资产与资产、认可负债与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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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认、计量标准不同,所有者权益和实际资本的确认、计量标准也不同。例如,保险公司募集的次级债不确认为所有者权益,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确认为实际资本。再如,为了衡量所有者在企业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在所有者权益中必须确认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而偿付能力评估时不需要确认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因为,它们都是保险公司内部资本积累的一部分,在履行对保单持有人赔付义务的能力上没有区别。

(二)资本交易

导致实际资本总额增减变动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资本交易,指保险公司与实际资本出资人之间发生的导致实际资本总额增减变动的经济活动。另一种是非资本交易和事项,主要是保险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类交易和事项。因此,实际资本与认可资产、认可负债之间的关系可以表述为下面的等式。

期末实际资本=期末认可资产-期末认可负债

=(期初认可资产-期初认可负债)+本期非资本

交易和事项导致的实际资本变动(即本期综合收

益)+本期资本交易导致的实际资本变动资本交易导致的实际资本变动,反映了保险公司从外部获得的实际资本;非资本交易和事项导致的实际资本变动,反映了保险公司内部资本积累能力。本规则主要规范资本交易所导致的实际资本总额的增减变动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非资本交易和事项导致的实际资本总额的增减变动(即综合收益)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9号:综合收益》规范。

资本交易有两个特点:一是,资本交易是保险公司与实际资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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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人之间的交易,实际资本出资人包括保险公司的所有者(股东)、向保险公司无偿捐赠财产物资的捐赠人、购买保险公司发行的次级债的债权人等。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其他债权人等之间发生的销售保单、债务重组等交易不属于资本交易。二是,资本交易会导致保险公司实际资本总额发生增减变动,保险公司与实际资本出资人之间发生的不导致实际资本总额增减的交易不属于资本交易,例如,分配股票股利不会导致实际资本增加或减少,只是使实际资本内部结构发生变动,即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或股本)溢价增加,剩余综合收益减少。保险公司向实际资本出资人销售保单、提供咨询服务和资产管理服务等交易也不属于资本交易。

导致实际资本增加的资本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保险公司接受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如保险公司所有者增资、公开发行股票等;

(2)保险公司募集资本性负债,如募集次级债;

(3)保险公司接受捐赠资产。

导致实际资本减少的资本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保险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2)保险公司偿还资本性负债,如向次级债债权人偿还次级债;

(3)保险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或红利)。

保险公司还可能发生资本(或股本)溢价转增资本、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分配股票股利等事项,这些事项不会导致实际资本总额发生增减变动,只会使实际资本内部项目金额发生此增彼减的变动。

三、关于实际资本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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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资本的来源看,实际资本可以分为两部分:外部获得的实际资本和内部积累的实际资本。外部获得的实际资本包括保险公司所有者投入的资本金、保险公司接受的捐赠资产、募集的资本性负债。内部积累的实际资本是保险公司通过非资本交易和事项形成的实际资本,即综合收益。从资本质量看,实际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包括投入资本和剩余综合收益,附属资本包括资本性负债。因此,本规则将实际资本分为投入资本、剩余综合收益和资本性负债三部分。

(一)实际资本的构成

1.投入资本

投入资本,指保险公司的所有者和捐赠者投入的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或股本)溢价、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捐赠资本。投入资本来源于两个方面:

(1)保险公司所有者向保险公司投入货币资金形成的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或股本)溢价、外币资本折算差额,以及保险公司接受的现金和非现金资产捐赠。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实收资本是营运资金。

(2)保险公司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的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或股本)溢价。

2.剩余综合收益

剩余综合收益,指保险公司的综合收益减去分配的股利(或红利)、转增投入资本金额后的余额。其中:

(1)综合收益是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9号:综合收益》所确定的综合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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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配的股利(或红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法规向所有者分配的现金股利(或红利)。

(3)转增投入资本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法规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不含资本溢价、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捐赠资产所形成的资本公积)等转增的实收资本(或股本)和资本(或股本)溢价。其中,未分配利润转增投入资本指分配股票股利。

期末剩余综合收益=期初剩余综合收益+(本期综合收益-本期分配的股利或红利-本期转增投入资本的金额)

3.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

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的规定不确认为认可负债而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资本性负债通常具有债务和权益双重属性,有与股本相似的特性,可以履行对保单持有人的赔付义务,随着剩余期限的缩短,资本性负债的负债性质逐渐增强,资本性质逐渐减弱。因此,资本性负债不应当全部确认为认可负债,即应当将部分资本性负债计入实际资本。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金额,等于保险公司资本性负债的账面余额与认可价值之间的差额。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资本性负债主要是保险公司募集的次级债。由于次级债期限较长(一般在5年以上),清偿顺序在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只有偿付能力达到监管标准才能偿还本息等特点,在未到偿还期以前,可以充当吸收保险公司未来风险的实际资本。因此《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按照次级债剩余期限的长短,规定了次级债确认为认可负债的认可标准。相应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该标准将不确认为认可负债的次级债计入实际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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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际资本与所有者权益内部构成的比较

虽然实际资本和所有者权益有本质区别,但是,实际资本和所有者权益的主要来源都是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和公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内部积累(即资产或负债的变动净额),其内部构成有一定的对应关系,某些内部构成项目的确认和计量标准也相同。

1.从偿付能力评估的角度看,所有者权益中的资本公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所有者和捐赠者投入的资本,属于本规则实际资本中的投入资本,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现金捐赠、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转入其他资本公积中的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另一部分是非资本交易和事项引起的资产或负债的变动,属于综合收益,包括资本公积中的股权投资准备、关联方交易差价、债务重组收益等。因此,实际资本中的投入资本与所有者权益有以下对应关系:

投入资本=所有者权益中的实收资本+资本(或股本)溢价+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现金捐赠+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转入其他资本公积中的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

捐赠资本=资本公积中的接受现金捐赠+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转入其他资本公积的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

投入资本中的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或股本)溢价、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分别与所有者权益中的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或股本)溢价、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相同。

2.剩余综合收益与通用会计报表中的留存收益完全不同,留存收益是保险公司尚未向所有者分配的利润和具有特定用途的公积金,剩余综合收益则是资本交易以外(包含分配现金股利)的其他交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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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导致的认可资产或认可负债的变化。因此,剩余综合收益与留存收益不仅性质不同,而且,在金额上也没有关系。

表1:实际资本内部构成与所有者权益内部构成对照表

实际资本所有者权益

投入资本实收资本(或股本)实收资本(或股本)

资本(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或股本)溢价

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资本公积中的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捐赠资本

资本公积中的现金捐赠、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

转入其他资本公积中的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

剩余综合收益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资本公积中的股权投资准备、转入其他资本公积中的股权投资准备、关联方交易差价、债务重组收益

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

四、关于实际资本表和实际资本变动表的编报

偿付能力报表体系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报表是主表,包括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实际资本表、风险资本表等;第二层次报表是附表,包括实际资本变动表、综合收益表等;第三层次报表是明细表。附表和明细表是对主表信息的解释和补充。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实际资本表反映了保险公司特定时点的实际资本总额及构成情况,实际资本变动表和综合收益表则反映了实际资本的变动情况和原因。

(一)实际资本表的编报

1.实际资本表反映特定日期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总额及构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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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际资本表中“期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当根据上年末实际资本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

3.实际资本表中“期末数”栏内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投入资本”项目,反映保险公司所有者和捐赠者投入的资本。本项目应当根据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或股本)溢价、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捐赠资本的合计数填列。本项目应当与“实收资本(或股本、营运资金)”、“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接受现金捐赠、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其他资本公积(接收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转入)”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相等。

“投入资本”项目下的“实收资本(或股本)”和“资本(或股本)溢价”明细项目,应当分别根据“实收资本(或股本)”和“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剩余综合收益”项目,反映非资本交易(但包含分配现金股利)和事项所形成的实际资本。本项目应当根据上年末实际资本表中“剩余综合收益”项目“期末数”栏所列数字加上本期综合收益表中“综合收益”项目“本年数”或“本年累计数”栏所列数字,减去本年累计分配的现金股利,分配的股票股利、盈余公积等转增资本后的余额填列。

(3)“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项目,反映保险公司不被认可为认可负债、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本项目应当根据资本性负债的期末账面余额与期末认可价值的差额填列。

(二)实际资本变动表的编报

1.实际资本变动表反映保险公司一定时期内实际资本及其组成部分变动的情况。实际资本变动表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资本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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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的实际资本增减变动情况;第二部分是非资本交易和事项导致的实际资本增减变动情况;第三部分是实际资本内部各项目之间的转移情况。

2.实际资本变动表中“上年数”栏内各项数字,应当根据上年实际资本变动表“本年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

3.实际资本变动表中“本年数”栏内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1)“新增投入资本”项目,反映报告期所有者和捐赠者投入保险公司的资本。本项目应当根据报告期内所有者和捐赠者投入资本的金额填列。本项目应当与“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资本公积——现金捐赠、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科目反映的本期投入资本的发生额合计数相等。“新增投入资本”项目下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项目和“资本(或股本)溢价”项目,应当分别根据“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2)“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增加额”项目,反映报告期保险公司不被确认为认可负债的资本性负债增加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资本性负债账面余额与认可价值的差额分析填列。

(3)“减少注册资本导致的实际资本减少”项目,反映报告期因保险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而减少的实际资本。本项目应当按照减少注册资本的金额或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填列。

(4)“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减少额”项目,反映报告期保险公司由于偿还资本性负债或募集的资本性负债剩余期限缩短所导致的不被认可为认可负债的资本性负债的减少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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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性负债账面余额与认可价值的差额分析填列。

(5)“分配现金股利”项目,反映报告期保险公司分配的现金股利(或红利)。本项目应当根据分配的现金股利的金额填列。本项目应当与“利润分配——应付优先股股利、应付普通股股利”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合计数相等。

(6)“本期综合收益”项目,反映报告期非资本交易和事项导致的实际资本的变动。本项目应当根据本年综合收益表中“综合收益”项目的“本年数”栏所列数字填列。

(7)“实收资本(或股本)增加额”项目,反映报告期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分配股票股利等导致的实收资本增加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科目反映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的发生额分析填列。该项目下的“资本(或股本)溢价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转入”、“捐赠资本转入”、“剩余综合收益转入”明细项目应当根据“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科目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8)“资本(或股本)溢价变动额”项目,反映转增资本所导致的资本(或股本)溢价的变动。本项目应当根据转增资本导致的资本(或股本)溢价增加额和转增资本导致的资本(或股本)溢价减少额的合计数填列。该项目下的“转增资本导致的资本(或股本)溢价增加额”明细项目,反映保险公司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分配股票股利等导致的资本(或股本)溢价的增加额,应当根据“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转增资本导致的资本(或股本)溢价减少额”明细项目,反映保险公司用资本(或股本)溢价转增资本,应当根据资本(或股本)溢价转增资本的金额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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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减少额”项目,反映保险公司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导致的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的减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0)“捐赠资本减少额”项目,反映保险公司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导致的捐赠资本减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资本公积”科目中属于捐赠资本的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1)“剩余综合收益减少额”项目,反映保险公司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分配股票股利转增资本导致的剩余综合收益减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金额、分配股票股利的金额、资本公积中属于综合收益部分转增资本的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例1?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通用会计报表年初数中,股本为50000万元(每股面值1元),资本公积为5300万元(资本公积的具体构成见表2),盈余公积为180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15000万元。2005年实际资本表剩余综合收益年初余额为-400万元。已知:

(1)2005年该公司综合收益为5100万元;

(2)2005年3月该公司用资本公积4000万元和盈余公积8000万元转增资本;

(3)2005年7月该公司宣布每10股送1股(按面值计算)派0.5元,分配股票股利的金额为5000万元。2005年8月分派股利。

假设该公司2005年净利润为0,除上述因素外,没有导致该公司所有者权益各项目发生变动的其他因素。所有者权益各项目金额及转增资本的金额如表2所示。

根据上述资料可以得出,2005年初该公司的投入资本=实收资98

本50000万元+资本溢价2100万元+外币资本折算差额300万元+(现金捐赠600万元+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600万元+转入其他资本公积的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450万元)=54050万元

2005年实际资本各构成项目的变化情况,即该保险公司2004年实际资本变动表的“五、本年实际资本项目之间的转移”中各项目金额见表3。其中:

(1)由于资本公积中的准备类项目不能转增资本,因此,2005年3月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使捐赠资本减少1050万元(=600+450)。表2 (单位:万元)

项目转增前金额转增金额转增后金额

实收资本50000 ──67000

资本公积5300 4000 1300

其中:资本(或股本)溢价2100 2100 0 外币资折算差额300 300 0

接受现金捐赠600 600 0

股权投资准备700 ──700

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600 ──600

其他资本公积1000 1000 0

其中:股权投资准备转入350 350 0

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转入450 450 0

债务重组收益200 200 0

盈余公积18000 8000 10000

未分配利润15000 5000 10000

所有者权益合计88300 ──88300 (2)资本公积中的股权投资准备转入其他资本公积的部分和债务重组收益都属于综合收益,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和分配股票股利都减少剩余综合收益,因此,剩余综合收益转入投入资本的金额=盈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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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8000万元+未分配利润5000万元+股权投资准备350万元+债务重组收益200万元=13550万元。

表3 (单位:万元)

行次项目本年数

五、转增资本导致的本年实际资本项目之间的转移

13 (一)投入资本增加额13550

14 实收资本(或股本)增加额17000 14.1 其中:资本(或股本)溢价转入2100 14.2 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转入300 14.3 捐赠资本转入1050

14.4 剩余综合收益转入13550

15 资本(或股本)溢价变动额(减少以“-”号填列)-2100 15.1 其中:资本(或股本)溢价增加额0

15.2 资本(或股本)溢价减少额2100

16 外币资折算差额减少额300

17 捐赠资本减少额1050

18 (二)剩余综合收益减少额13550

2005年末该公司的投入资本和剩余综合收益分别为:

投入资本=实收资本67000万元+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600万元=67600万元

剩余综合收益=期初剩余综合收益-400万元+本期综合收益5100万元-分配的现金股利2500万元-本期综合收益转增投入资本13550万元=-11350万元。

(三)实际资本表与其他偿付能力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

实际资本表与其他偿付能力报表、通用会计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实际资本表与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实100

际资本是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后的余额,因此,实际资本表中“实际资本合计”项目“期末数”栏所列数字,应当等于认可资产表“资产合计”项目“期末认可价值”栏所列数字减去认可负债表“认可负债合计”项目“期末数”栏所列数字后的余额。

2.实际资本表与实际资本变动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实际资本表“期初数”栏的各个项目所列数字加上和减去实际资本变动表相同栏目增加数和减少数,应当等于实际资本表“期末数”栏的各个相同项目所列数字。

某项实际资本期末余额=该项实际资本期初余额±本期资本交易导致的该项实际资本变动额±本期非资本交易和事项导

致的该项实际资本变动额±本期实际资本内部项目之间

转移导致的该项实际资本变动额

3.实际资本变动表与综合收益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实际资本变动表中的“本期综合收益”项目“本年数”栏所列数字应当等于综合收益表“综合收益”项目“本年数”栏所列数字。

4.实际资本表与明细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实际资本表中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项目“期末数”栏所列数字等于明细表AC-1中“股份(或出资额)合计”项目“期末”栏所列数字。实际资本表中“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项目“期末数”栏所列数字等于明细表SDL:应付次级债中“应付次级债合计”项目“实际资本价值”栏所列数字。

5.实际资本表与通用会计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正如前述所言,实际资本与所有者权益的内部构成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因此,实际资本表与通用会计报表某些项目的金额相等。例如,实际资本表“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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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6号:偿付能力报告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6号: 偿付能力报告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季度报告 (4) 第三章季度快报 (26) 第四章临时报告 (27) 第五章报送方式 (28) 第六章监督管理 (28) 第七章附则 (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和报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向保监会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包括偿付能力季度报告(以下简称季度报告)、偿付能力季度快报(以下简称季度快报)和偿付能力临时报告(以下简称临时报告)。 第四条季度报告涉及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采用“一体观”,即将报告季度视为年度会计期间的一部分,以对整个年度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判断来决定季度末的会计估计、成本分配、递延和应计等项目。保监会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所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审批、报送等内控流程,确保及时、完整、准确报送。 第六条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编制和报送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季度报告 第一节季度报告框架 第七条季度报告包括以下部分: (一)公司信息; (二)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 (三)基本情况; (四)主要指标; (五)风险管理能力; (六)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 (七)重大事项; (八)管理层分析与讨论; (九)外部机构意见; (十)实际资本; (十一)最低资本; (十二)现金流压力测试。 第二节公司信息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的首页载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年第×季度”的字样以及公司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X 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X号: 实际资本 (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认可资产 (4) 第三章认可负债 (6) 第四章资本分级 (8) 第五章附则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实际资本评估,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实际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或破产清算状况下可以吸收损失的经济资源。实际资本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后的余额。 第四条实际资本的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原则为基础,根据偿付能力监管目的,对资产、负债的评估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二)实际资本的评估以母公司报表为基础,而不以合并报表为基础; (三)实际资本的评估应适时、恰当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在市场环境中所面临的实际风险及其变化; (四)资产与负债的评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五)不同类型的保险公司经营相同的保险业务,其资产、负债应适用相同的评估原则。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对实际资本实行分级管理。保险公司应当准确计量各类资本,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本质量。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账面价值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会计准则确认、计量的资产账面余额扣除资产减值或折旧后的金

额和根据会计准则确认、计量的负债的账面余额。保监会认为资产减值计提不恰当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对资产减值进行调整。 第二章认可资产 第七条认可资产是指处置不受限制,并可用于履行对保单持有人赔付义务的资产。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资产,为非认可资产。 第八条认可资产包括以下类别: (一)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指保险公司持有的现金以及通常可用于现金管理的金融工具,其中,现金包括库存现金和活期存款,流动性管理工具包括货币基金、短期融资券、买入返售证券、央行票据、商业银行票据和拆出资金等; (二)投资资产,指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形成的资产,包括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托资产、基础设施投资、权益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其他投资资产等; (三)长期股权投资,指保险公司能够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包括:保险公司对子公司、合营公司和联营公司的投资等; (四)固定资产,包括房屋、机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在建工程、办公家具等;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征求意见稿)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 (4) 第三章风险管理目标与工具 (9) 第四章保险风险管理 (12) 第五章市场风险管理 (15) 第六章信用风险管理 (18) 第七章操作风险管理 (20) 第八章战略风险管理 (22) 第九章声誉风险管理 (24) 第十章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 (24) 第十一章附则 (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旨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提出最低监管要求,规范控制风险评估及相应的最低资本要求,并为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提供依据。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组成。 固有风险是指保险公司业务经营活动中客观存在的风险。固有风险由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风险组成。量化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控制风险是指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无效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及时识别和控制的风险。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水平综合确定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可量化的固有风险通过资本要求进行计量,控制风险通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进行识别。 保监会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进行评估,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水平,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最低资本。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结果是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发展阶段、业务规模、风险特征等,将保险公司分为I类保险公司和II类保险公司,分别提出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 第六条满足下列任意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为I类保险公司,其他为II类保险公司: (一)公司成立超过5年; (二)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规模保费超过5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200亿元,人身保险公司规模保费超过20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300亿元。规模保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 (三)省级分支机构数量超过15家。 保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指定保险公司所属类别。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则要求,结合自身业务和风险特征,构建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固有风险的管理,提高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 第二章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良好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基础和环境,包括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考核机制等。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瞩怂润厉钐瘗睐枥庑赖赁轫。 第二章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闻创沟烩铛险爱氇谴净祸测。 第三章风险管理目标与工具残骛楼诤锩濑济溆堑籁娅骒。 第四章保险风险管理酽锕极额闭镇桧猪诀锥顾荭。 第五章市场风险管理弹贸摄尔霁毙揽砖卤庑诒尔。 第六章信用风险管理谋荞抟箧飙铎怼类蒋蔷点铋。 第七章操作风险管理厦礴恳蹒骈时尽继价骚卺癞。 第八章战略风险管理茕桢广鳓鲱选块网羁泪镀齐。 第九章声誉风险管理鹅娅尽损鹌惨历茏鸳赖萦诘。 第十章流动性风险管理籁丛妈羟为赡偾蛏练净槠挞。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风险管理预颂圣铉傧岁龈讶骅籴买闼。 第十二章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渗钐呛俨匀谔鳖调砚锦钡绒。 第十三章附则铙诛卧泻哕圣骋贶顶庑缝励。 附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表 总则 本规则旨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提出最低监管要求,规范控制风险评估及相应的最低资本要求,并为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提供依据。拥缔凤袜备讯颚轮烂蔷报赢。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组成。 固有风险是指保险公司业务经营活动中客观存在的风险。固有风险由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风险组成。量化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赃热俣阃岁匮阊邺镓骚鲷汉。 控制风险是指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无效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及时识别和控制的风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水平综合确定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可量化的固有风险通过资本要求进行计量,控制风险通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进行识别。坛抟乡嚣忏蒌锲铃毡泪跻驮。 中国保监会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进行评估,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水平,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最低资本。蜡变黪瘪报伥铉锚铈赘箨苇。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结果是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的重要依据。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发展阶段、业务规模、风险特征等,将保险公司分为I类保险公司和II类保险公司,分别提出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买鲷鸸谮昙肤遥闫撷凄届娇。 满足下列任意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为I类保险公司: 公司成立超过5年;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规模保费超过5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200亿元,人身保险公司规模保费超过20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300亿元。规模保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绫镝鲷驾榇鹕踪韦辚籴飙钪。 省级分支机构数量超过15家。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 理制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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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稳健经营,确保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随时不低于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第二章偿付能力额度 第四条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 (一)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 3

(二)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 综合赔款金额为赔款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分保赔款支出之和减去摊回分保赔款和追偿款收入。 经营不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采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 长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业务;短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的人身保险业务。 (一)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之和: 1. 投资连结类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1%和其它寿险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4%; 上款所指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2. 保险期间小于3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保险期间为3年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5%,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它险种风险保额的0.3%。 在统计中未对定期死亡保险区分保险期间的,统一按风险保额的0.3%计算。风险保额为有效保额减去期末责任准备金,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若发 4

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分析共7页

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分析 评价保险公司经营是否稳健、安全,并不能简单地、孤立地仅计算分析最低偿付能力这一指标,要全面、深入地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分析,还需进行财务状况分析。对此,《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评价财务状况的指标,包括流动比率、负债经营率、资产负债率、固定资本比率。当然,在财务分析实践中,还可以运用其他相关指标。 (一)安全性分析 安全性指保险公司的财务结构是否稳健以及投放资金能否保证安全返还,并有增值能力。由于保险公司属于负债经营,如果自有资本偏低,或者投放资金不能安全返还,就会增大经营风险,降低理赔能力。具体应分析如下指标: 1.资产负债率指标 该指标是指公司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之间的比例,反映总资产中有多大比例是通过借债来筹集的,也用来衡量公司在清算时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全部负债总额/全部资产总额×100% 该指标反映了保险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总的偿付能力和长期偿债能力。一般来说,资产负债率较低,说明债权和赔付、给付的保证程度越高,即偿付能力高;但过高的资产负债率也会降低资本利得。反之,则说明偿付能力低。对股东来讲,过高的资产负债率则意味着在较大程度上依靠债权

人的资金和准备金以及后续的保费收入维持业务经营和周转,一旦市场不振,甚至一时缺乏偿付能力,都可能导致公司的偿债风险甚至破产清算。因此,保险行业的资产负债率应维持一个风险和收益相称的合理水平,从保险市场发展的角度讲,其衡量的标志应该是在保险公司不致发生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尽可能选择高。 鉴于保险公司从事适度负债经营,因而确定资产负债率的临界点很重要,过高的资产负债率必然导致保险公司偿付危机,而过低的资产负债率又说明公司的资产未得到充分利用。根据产、寿险公司产品的特点,一般寿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会高于产险公司。 对于资产负债率的变化和波动,主要应分析保费收入波动、准备金政策、借入资金、盈利和所有者权益等方面的影响。 2.固定资本比率指标 固定资本比率是固定资产净值和在建工程余额之和与保险公司净资产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本比率=(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余额)/净资产×100% 由于固定资产的流动性差和风险较大的特点,若固定资产规模太大,将不利于资产结构的合理配置。按照我国《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固定资产净值占资本金的比重最高不得超过50%,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这一界限操作,以控制固定资产的过度扩容。 3.资产质量比率 资产质量分析,是以特定的分析方法对企业安全资产进行的量化分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里,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投资风险和财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定期披露 (4) 第三章日常披露 (8)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9) 第五章附则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行为,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市场约束机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或利益相关方公开其偿付能力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不包括政策性保险公司。 第四条保险公司公开披露偿付能力信息,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充分性原则,即充分披露有助于信息使用者了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状况的所有重大相关信息; (二)及时性原则,即定期、及时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 (三)真实性原则,即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平性原则,即确保信息披露的集中性、可访问性和信息使用者的获取便利,使相关利益各方能平等获悉偿付能力相关信息。 第五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负最终责任。

第六条保监会和其他监管机构依法对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进行监督。保险公司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方的监督。 第二章定期披露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编制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对外公开披露。 第八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应当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基本信息; (二)主要指标; (三)实际资本; (四)最低资本; (五)风险综合评级; (六)风险管理状况; (七)流动性风险; (八)监管机构对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的基本信息部分披露以下信息: (一)注册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 (三)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 (四)股权结构及股东;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摘要

保险公司 偿付能力报告摘要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CIGNA & CMB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2019年第3季度

一、基本信息 (一)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102号 (二)法定代表人 刘建军 (三)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 经营范围:在广东省行政辖区内及已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下列业务(法定保险业务除外):(一)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经营区域: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分公司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区域内经营。经原中国保监会批准,我公司已经在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四川、湖北、山东、广东、辽宁、陕西、深圳、湖南、河南、重庆、江西、天津等地区设立了分公司。 (四)股权结构及股东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报告期内持股 数量或出资额 变化 报告期末持 股数量或出 资额(万元) 期末持 股比例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营140,000 50% 信诺北美人寿保险公司外资140,000 50% 合计——280,000100% (五)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无

(六)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被投资单位名称与本公司关系 持股比例 报告期内出资额 变化(万元) 报告期末出资 额(万元) 期末持股 比例 招商信诺健康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子公司0 1,000 100% (七)董事、监事及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1. 董事基本情况 截至2019年9月30日,我公司董事会共有6位董事。 刘建军:1965年出生,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获得硕士学位。2014年1月出任公司董事,任职批准文号为保监许可〔2014〕65号;2015年10月至今出任公司董事长,任职批准文号为保监许可〔2015〕986号。刘建军先生为招商银行执行董事,同时担任招商银行副行长兼董事会秘书。 Jason Sadler(石湛森):1968年出生,毕业于威尔士大学斯旺西校区,商学研究专业学士学位。2010年12月至今出任公司董事,任职批准文号为保监国际〔2010〕1663号;2012年9月至今出任公司副董事长。石湛森先生同时担任信诺国际总裁。 霍建军:1972年出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管理专业,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8年5月至今出任公司董事,任职批准文号为银保监许可〔2018〕128号;霍建军先生同时担任招商银行总行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兼监事会办公室主任。 彭家文:1969年出生,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专业,获得学士学位。2018年8月至今出任公司董事,任职批准文号为银保监许可〔2018〕656号;彭家文先生同时担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匡榕榕:1961年出生,毕业于外交学院,获得国际法专业学士学位,后获美国丹佛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国际政治博士学位。自2003年8月公司创立伊始出任公司董事至今,任职批准文号为保监国际〔2007〕64号。匡榕榕先生同时担任美国信诺保险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稳健经营,确保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随时不低于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第二章偿付能力额度 第四条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 (一)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 (二)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 综合赔款金额为赔款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分保赔款支出之和减去摊回分保赔款和追偿款收入。 经营不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采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 长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业务;短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的人身保险业务。 (一)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之和: 1. 投资连结类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1%和其他寿险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4%; 上款所指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2. 保险期间小于3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保险期间为3年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5%,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0.3%。 在统计中未对定期死亡保险区分保险期间的,统一按风险保额的0.3%计算。 风险保额为有效保额减去期末责任准备金,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若发生了保险合同中最大给付额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需支付的最高金额;期末责任准备金为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适用第四条的规定。 第六条再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等于其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分别按照本规定第四、五条规定计算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 第七条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 第八条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考核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可,纳入偿付能力额度计算的资产。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编报规则填报认可资产表。 第九条保险公司的认可负债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考核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可,纳入偿付能力额度计算的负债。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编报规则填报认可负债表。 第十条中国保监会为评估偿付能力制定的编报规则,是保险公司编报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和计算偿付能力额度的唯一标准,不受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等其他部门规定的影响。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 (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评价内容 (2) 第三章评价类别 (5) 第四章评价方法 (6) 第五章监管政策和措施 (7) 第六章运行机制 (9) 第七章附则 (11) 附件一量化风险评价标准 (12) 附件二难以量化风险的评价标准 (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旨在规范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标准,明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分类监管政策和措施。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含健康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分类监管,即风险综合评级,是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客观信息,以风险为导向,综合分析评价保险公司的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的风险,依据评价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对不同类别的公司依法实施不同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措施的行为。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负责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进行分类监管。保监局参与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分类评价,提供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相关风险信息和评价结果。 保监局负责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分类监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六条分类监管评价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难以量化的风险进行评价,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二)综合量化风险(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难以量化风险的评价结果,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进行综合评级。 第七条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及监管合规风险(不包括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八条在分类监管中,操作风险划分为以下细类: (一)销售、承保、再保险业务线的操作风险; (二)理赔业务线的操作风险; (三)资金运用业务线的操作风险; (四)公司治理的操作风险; (五)财务管理的操作风险; (六)准备金管理的操作风险。 第九条中国保监会从以下方面评估保险公司的操作风险: (一)评估各业务线的内部控制程序和流程的有效性、合规性等; (二)评估可能导致操作风险的人员因素,包括招聘、解雇、培训、领导能力和持续发展规划、业绩管理、薪酬等; (三)评估可能导致操作风险的信息系统因素,包括系统设计缺陷、软件/硬件故障或不足、信息安全和数据质量等方面的风险等;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流动性风险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 流动性风险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 (4) 第三章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10) 第四章流动性风险监管 (11) 第五章附则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低监管要求,建立流动性监管指标和压力测试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保险公司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及时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支付到期债务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现金流压力测试,是指保险公司在基本情景和压力情景下,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流动性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价。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以保持合理安全的流动性水平。 第六条保监会依照本规则对保险公司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流动性风险管理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管理模式和主要政策。 第八条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架构; (二)流动性风险偏好、容忍度和限额; (三)日常现金流管理; (四)业务管理; (五)投资管理; (六)融资管理; (七)再保险管理; (八)流动性风险监测; (九)现金流压力测试; (十)流动性应急计划。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架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并建立考核及问责机制。 第十条保险公司董事会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最新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亮点解读大全

最新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亮点解读大全 一、我国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演变 1. 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演变 我国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经历了两个阶段,即第一阶段(2000年至2013年,以下简称“偿一代”)、第二阶段(2013年至2017年,以下简称“偿二代”),具体如下: (1)“偿一代”时期:2001年1月23日,原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试行)》(保监发[2001]53号),“偿一代”开始试行;2003年3月24日,原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年第1号),“偿一代”正式施行。 (2)“偿二代”时期:分为“偿二代一期”和“偿二代二期”。2013年5月3日,原保监会发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保监发[2013]42号),“偿二代一期”的监管框架及体系形成,并于2016年正式施行;2017年9月18日,原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17]67号),提出“偿二代二期”三大任务。本次《管理规定》的修订系“偿二代二期”工程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主要目标是完善监管框架和强化监管的刚性约束。 2. 小结 综上,笔者理解: (1)“偿一代”采取定量监管指标,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监管标准视为达标。 (2)“偿二代”采取定量监管、定性监管及市场约束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提出核心能力充足率、综合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系评价偿付能力状况的三个指标。 (3)相比于“偿一代”,“偿二代”强调以风险为导向,并结合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投资规模、负债情况、业务运行、合规管理等多重因素对其偿付能力进行综合评价。 二、域外监管规则对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影响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件解读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件解读 2015年3月5日 2015年2月16日,保监会连续发布了《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的通知》(保监发[2015]22号)、《关于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5]15号),自2015年1季度,中国保险业进入了偿二代过渡期。 通读17套监管规则,较2014年的最后征求意见稿、测试稿有大幅度改进,尤其量化部分,结构严谨,理解顺畅,明显感到偿二代建设者们付出了极大的努力。 本文区分问题讨论、更新建议、重点关注三部分内容进行简要罗列,部分注明了自己的观点。

一、问题讨论 (一)保险合同负债定义 1、监管规则 涉及“保险合同负债”的文件包括1号实际资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力测试、16号偿付能力报告,涉及“寿险合同负债”的文件包括1号实际资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力测试,涉及“合同负债”的文件包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力测试。 3号寿险合同负债第23条介绍了从万能“保险合同负债”拆分“保户储金及投资款”。 2、问题讨论 且不论独立账户,与2号解释不同,偿付能力监管规则正文中的保险合同负债、寿险合同负债、合同负债涵盖了2号解释(财报)中的保险合同负债和非保险合同负债的定义,只是在列报时将万能险“保户储金及投资款”拆出。 (二)所得税准备负债 1、监管规则 1号实际资本第二十二条当有证据表明,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预期在未来持续大于零时,保险公司应当在认可负债中确认所得税准备,即保险公司寿险业务的有效业务价值所对应的所得税义务…… 2、问题讨论 此段的意图并未理解,但在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中不应重复度量风险。 (三)保险公司风险缓释限制 1、监管规则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修订亮点解读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修订亮点解读 2021年1月15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文通过梳理境内外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及规则,对《管理规定》的修订亮点进行解读。 一 我国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演变

1. 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演变 我国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经历了两个阶段,即第一阶段(2000年至2013年,以下简称“偿一代”)、第二阶段(2013年至2017年,以下简称“偿二代”),具体如下: (1)“偿一代”时期:2001年1月23日,原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试行)》(保监发[2001]53号),“偿一代”开始试行;2003年3月24日,原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年第1号),“偿一代”正式施行。 (2)“偿二代”时期:分为“偿二代一期”和“偿二代二期”。2013年5月3日,原保监会发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保监发[2013]42号),“偿二代一期”的监管框架及体系形成,并于2016年正式施行;2017年9月18日,原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17]67号),提出“偿二代二期”三大任

务。本次《管理规定》的修订系“偿二代二期”工程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主要目标是完善监管框架和强化监管的刚性约束。 上述不同阶段的主要监管规则如下:

2. 小结 综上,笔者理解: (1)“偿一代”采取定量监管指标,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监管标准视为达标。 (2)“偿二代”采取定量监管、定性监管及市场约束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提出核心能力充足率、综合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系评价偿付能力状况的三个指标。 (3)相比于“偿一代”,“偿二代”强调以风险为导向,并结合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投资规模、负债情况、业务运行、合规管理等多重因素对其偿付能力进行综合评价。

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 第16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财产保险公司) 引言 1、本规则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 2、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指保险公司在基本情景和各种不利情景下对其未来一段时间内偿付能力状况的预测和评价。 (2)基本情景,指保险公司未来最有可能发生的情景,通常情况下,基本情景应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计划相一致。 (3)不利情景,指保险公司未来有可能发生并且会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景。 (4)管理层行为,指保险公司为改善偿付能力状况而做出的重大管理层策略变化。 测试频率和区间 3、测试频率为每年一次。 4、测试区间为自报告年度末开始的未来两个会计年度。保险公司应当以年为单位,将测试区间划分为报告年度后第1年、报 1 / 291

告年度后第2年两个时间段。相应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点为报告年度后第1年末、报告年度后第2年末。 测试对象 5、测试对象应当涵盖保险公司的全部业务,包括测试区间内的有效业务和新业务。 6、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保监发〔2005〕10号)中规定的业务类别对测试对象进行分类。保险公司也可以在上述分类要求的基础上对本公司的测试对象作进一步细分或在合理的基础上作进一步合并。分类方法在测试区间内应当保持一致。 基本情景 预测假设与相关事项 7、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历史经验和对未来趋势的判断确定基本情景下对预测假设的最优估计。 8、基本情景下的预测假设应当包括测试区间内的保费增长率、保费自留比例、保费赚取比例、赔付率、赔付模式、费用率、投资收益率等。保险公司预测所依赖的业务计划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批准,否则不能作为预测的依据。 9、基本情景下,保险公司还应当根据实际业务情况确定测试 2 / 292

2016年第2季度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PingAnInsurance

2016年第2季度 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二○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目录 一、基本信息 二、主要指标 三、实际资本 四、最低资本 五、风险综合评级 六、风险管理状况 七、流动性风险 八、监管机构对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

一、基本信息 (一)公司简介和报告联系人 公司名称: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新民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办公9、10、 11层 经营范围: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人身保险业务,包括各类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不包括“团体长期健康保 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办理上述业务的 再保险业务;办理各种法定人身保险业务;代理国 内外保险机构检验、理赔、及其委托的其他有关事 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事资金运用业务;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区域: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 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 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 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 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 报告联系人:郝军辉 电子信箱:haojunhui@https://www.wendangku.net/doc/b713462309.html,

(二)股权结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报告期末所有股东的持股情况及关联方关系(按照股东年末所持股份比例降序填列,单位:万股或万元) 股东名称 季度内 持股数量 变化 期末 持股数量 期末持股 比例(%) 质押或冻 结的股份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363,531 99.5127-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7,461 0.2208- 西藏林芝鼎方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3,583 0.1060- 宝华集团有限公司- 2,510 0.0743- 上海汇业实业有限公司- 1,690 0.0500- 摩氏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486 0.0144-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418 0.0124- 深圳市尚尚善科技有限公司- 213 0.0063- 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服务公司- 54 0.0016- 沈阳恒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4 0.0004- 上海牧羊人工贸公司- 12 0.0004 - 广东省电信实业集团公司- 11 0.0003 - 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1 0.0003 - 北京市大地科技实业总公司- 5 0.0001 - 合计- 3,380,000 100- 股东关联方关系的说明所有股东无关联关系填表说明:因四舍五入,直接相加未必等于总数。 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三)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1. 董事基本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共有11位董事,由丁新民先生担任董事长,其他成员为孙建一先生、任汇川先生、姚波先生、李源祥先生、陈心颖女士、蔡方方女士、姚军先生、庄严女士、陈德贤先生、高佐先生。董事简介如下: 丁新民,男,1962年3月生,现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丁先生自1993年加入平安,先后担任集团总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寿险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寿险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寿险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寿险公司总经理等职务。丁先生是湖南财经学院金融专业硕士毕业。丁新民先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遵守诚信原则,认真履行公司经营决策职责,有效维护了股东、公司、员工的权益和利益。 孙建一,男,1953年2月生,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董事和常务副总经理。孙先生于1990年7月加入平安,先后任平安保险公司管理本部总经理、平安集团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首席执行官等职务。在加入平安之前,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办事处主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武汉分公司副总经理、武汉证券公司总经理。孙先生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中南财经大学)金融学大专毕业。孙建一先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遵守诚信原则,认真履行公司经营决策职责,有效维护了股东、公司、员工的权益和利益。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 实际资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认可资产 (4) 第三章认可负债 (7) 第四章资本分级 (11) 第五章附则 (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认可资产、认可负债和实际资本评估,明确资本分级标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非寿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经营的财产保险以及短期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和短期寿险。 本规则所称寿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经营的以人身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但不包括短期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和短期寿险。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实际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或破产清算状态下可以吸收损失的财务资源。实际资本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后的余额。 第五条实际资本的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原则,保监会根据偿付能力监管的目的对资产、负债的评估标准进行调整的除外; (二)实际资本的评估应适时、恰当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在保险公司的商业模式和市场环境中的价值及其变化;

(三)实际资本的评估应当以母公司财务报表而不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 (四)资产与负债的评估原则应当一致; (五)不同类型的保险公司经营相同的保险业务,其资产、负债应适用相同的评估原则。 第六条保监会根据资本吸收损失的性质和能力,对实际资本实行分级监管。保险公司应当准确计量各级资本,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本质量。 第七条本规则所称账面价值,包括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负债的账面价值。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确认、计量的资产账面余额扣除资产减值、摊销或折旧后的金额;负债的账面价值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确认、计量的负债的账面余额。 保监会认为资产减值计提不恰当的,可要求保险公司对资产减值进行调整。 第二章认可资产 第八条在偿付能力监管目的下,保险公司的资产分为认可资产和非认可资产。 认可资产是指处置不受限制,并可用于履行对保单持有人赔付义务的资产。不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为非认可资产。 第九条认可资产包括以下类别: (一)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是指保险公司持有的现

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调查分析

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调查分析 偿付能力吃紧,险企可寻求再保分担风险,缓解资金压力。上周末,保监会出台《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使用再保险改善偿付能力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表示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再保、共保的形式改善公司偿付能力状况。 事实上,中国已有保险公司通过再保改善偿付压力。中国平安早在2008年的年报中披露,寿险通过再保的方式将其对应的责任准备金减少从而锁定风险。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再保险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资本来源,更重要的是,再保险在提供资本的同时,还使保险公司能够转移风险,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同时再保业务将有利于外资再保企业的相关业务。 中国平安2008年年报显示,2007年其向慕尼黑再保险公司转移了47个传统长期非分红保险产品,从而使其在中国会计准则下增加了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48.71亿元,税前利润也相应增加同等金额。当时,中国平安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马明哲在年报发布会上解释称,再保是保险公司的正常业务,目的在于锁定风险实现利润。 偿付能力不足成“紧箍咒” 发债,再发债!数据显示截至7月中旬,新华保险、中国人寿、中国平安累计有570 亿元的次级债获批,更有业内人士预测照此情况,今年险企融资或将突破千亿元。而险企狂发债的背后也暴露出保险公司业务量的扩大和投资收益率的降低,导致多家险企偿付充足率亮起红灯。 业内所熟知的三种融资渠道是增资扩股、发行债券和IPO上市。但是业内人士表示,发债只能解决险企短期的资本问题,随着发债资金的增多,债务风险也越来越引起市场的重视。 新华保险7月6日发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保监会允许募集10年期次级定期债务,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今年6月底,中国人寿发布公告称,保监会同意该公司发行10年期和15年期次级定期债务,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380亿元,并要求6个月内完成相关发行工作。今年4月下旬,平安人寿获得保监会的批准,同意其发行10年期不超过90亿元人民币的次级债。 日前,中国人寿已经开始发行280亿元的次级债。此次发行的次级债前五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年利率为4.70%,倘若公司在第五年末不行使赎回权,则后五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年利率为6.70%。 今年多家保险公司发债 申银万国研究分析表示,平安寿险、中国人寿和新华保险年初均有次级债融资计划,至此基本都已发行完毕。新华保险2011年末偿付能力充足率156%,上半年亦维持此水平。预计次级债将于近日募集完成,偿付能力充足率将提升至200%以上。中国人寿此次发行的规模为280 亿元的债务,预计将偿付能力充足率提高40个百分点至2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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