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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0809政府关于印发滹沱新区土地储备实施细则和滹沱新区土地房屋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0806

石家庄市0809政府关于印发滹沱新区土地储备实施细则和滹沱新区土地房屋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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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石家庄市政府关于印发滹沱新区土地储备实施细则和滹沱新区土地房屋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石政发〔2010〕25号

【颁布时间】2010-5-4

【失效时间】2015-5-4

【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滹沱新区土地储备实施细则和滹沱新区土地房屋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政发〔2010〕25号

正定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滹沱新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滹沱新区土地储备实施细则》和《滹沱新区土地房屋征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五月四日

滹沱新区土地储备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滹沱新区(以下简称新区)规划区域土地储备工作,促进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07〕27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规划建设滹沱新区的意见》(石发〔2010〕7号)等法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新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收回,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滹沱新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新区规划区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由新区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有关县(市)人民政府,要协助做好土地储备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承担的工作任务,同时做好职工群

众的思想工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乡村,要顾全大局,服从统一安排和部署,积极配合做好土地储备各项工作,确保土地储备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办公室根据新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土地供应计划,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新区土地储备年度计划以及相关工作,经滹沱新区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财政部门对土地储备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审核监督;土地储备工作有关财务管理办法由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条新区的土地储备和开发利用,按照“统一规划、整体储备、分期建设、注重效益”的原则,合理安排土地使用功能分区,做到布局合理、产业集聚,并利于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第二章土地的储备第七条新区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由新区土地储备机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地块核查。对应当有偿收回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登记造册。

(二)编制收回土地方案。根据新区建设规划,编制收回土地方案,并征求规划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收回土地方案经新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办公室批准。

(三)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协议。发改、建设、规划等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新区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相关协议。

(四)权属注销登记。按有关规定或协议约定办理土地房屋权属注销手续。原产权人交付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

第八条新区规划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第九条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07〕2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征收集体土地上的生产经营性用房,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因特殊情况确需安置的,根据新区规划,结合各村实际和新民居建设,统一考虑。安置办法根据经营性质和有关政策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石政发〔2007〕43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五部门《关于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石政办发〔2007〕92号)的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二条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拆除时根据使用期限给予补偿;临时建筑作为经营性用房且在批准使用年限内自行装修的,装修部分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下列情况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自正定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滹沱新区起步区内私搭乱建的通告》发布后,私自打的水井,抢栽抢种的花草、林木、农作物及搭建的建筑物、构造物等。

(二)违反土地、规划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进行建设的。

(三)被批准为临时占地,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四)其它依法不应当给予补偿的。

第十四条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收回土地协议的,在货币补偿、回迁安置上予以适当奖励。第三章土地储备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办公室跟踪监督土地储备实施全过程,督促及时编制实施方案,按时按质完成项目手续报批、土地储备、投融资、工程建设、验收审计等工作,确保土地储备和供应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拒绝、阻碍储备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辖区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土地储备工作人员应依法行使职权,对循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按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滹沱新区土地房屋征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滹沱新区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滹沱新区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8〕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滹沱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凡滹沱新区总体规划控制范围内(以下简称新区)的土地、房屋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新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行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新区的土地、房屋征收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征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实现居民实惠、集体增收、新区发展的目标。新区涉及到的各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及个人,要全力支持、配合新区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不得无理

阻挠、妨碍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第二章组织分工第五条新区的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由石家庄市滹沱新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

滹沱新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

辖区县(市)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门班子和工作人员,协助办公室做好新区土地、房屋征收有关政策宣传、思想动员、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新区土地、房屋征收具体组织实施;组织被征地村、房屋被征收人进行征收前的地籍调查、房屋权属确认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清点登记等工作。

居委会(村委会)负责与房屋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做好思想动员、政策解释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第六条辖区县(市)国土管理部门会同新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征收土地的组卷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在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居委会(村委会)配合下,协助新区国土资源分局与被征收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第七条石家庄市有关部门依法对新区的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实施监督。第三章征收补偿安置第一节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安置补偿第八条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收回原以划拨方式或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无建筑物的国有土地。

第九条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有关事项,按照《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和省会城市“三年大变样”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拆迁政策执行。地上附着物等按评估价据实补偿。

第二节征收集体土地及其补偿第十条集体土地征收及补偿。

(一)凡在新区内征收集体土地,一律由办公室根据建设需要,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土地预收和征收方案,依法报市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工作由新区土地收储分中心负责,任何用地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与被征地单位协商征地补偿事宜和签订有关协议。具体事项参照《石家庄市征用市区集体土地暂行规定》执行。

(二)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规定执行。第三节宅基地及房屋

征收安置补偿第十二条对新区内宅基地及其房屋征收补偿坚持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原则。

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对房屋被征收人只选择一套安置房或全部进行货币补偿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三条对宅基地上的房屋参照《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规定,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评估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对被征收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给予适当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安置房屋面积以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以下称宅基地面积)为基数确定。宅基地面积以辖区县(市)国土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第十五条安置房屋由办公室按规划统一建设,验收合格后,分配给居委会(村委会)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第四节集体土地上生产经营性用房征收补偿第十六条经辖区县(市)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征收公告发布后土地租用期限未到的,由村集体退还剩余年限已经交纳的租金。对其房屋参照《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有关规定,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评估补偿。

房屋被拆除后,原则上只给予货币补偿,不再安置。特殊情况确需安置的,按新建项目重新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征收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或生产用房,参照《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有关规定,按工商业用房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评估给予补偿。原批准用途为住宅而自行改为经营(生产)用房的,按原批准用途征收。

第十八条拆迁生产经营性用房,给予适当的物资设备搬倒、安装费用补贴。第五节临时建筑及公共设施征收补偿第十九条未超过批准期限或未规定期限且使用时间未超过2年的临时建筑,按其房屋重置价乘以折旧系数进行评估,按评估价予以补偿。有批准年限的,以批准期限为基数确定折旧系数;无批准年限的,以2年的期限为基数确定折旧系数。

第二十条市政公用设施、公共设施及特殊设施征收补偿标准。

(一)电力、通信、水利、人防、热力煤气、供水、排水、绿化、照明、有线电视、文化、卫生、电缆光缆等设施补偿,由办公室与有关单位协商解决。

(二)对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特殊建筑物,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三)供应、交通、邮政、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依据新区总体规划统一安排解决。

(四)学校、医院等对社会服务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经评估给予货币补偿。依照有关规定确需重建的,依据新区总体规划另行选址建设。第六节土地、房屋征收不予补偿范围第二十一条土地、房屋征收不予补偿的范围。

(一)2010年3月5日正定县人民政府《通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花草、林木、作物及搭建的建筑物、构造物。

(二)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或者违反村镇规划进行建设的;已经接受行政处罚但建筑物仍未拆除的;接到行政机关停止建设或处罚通知尚未执行仍然建设或尚未拆除的。

(三)被批准为临时占地,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四)侵占集体土地、门前地、道边地、道路等从事经营活动等的。

(五)其他因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应当给予补偿的。第四章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征地范围内房屋产权、宅基地面积等事项的认定,均以征收公告发布时宅基地使用证和其他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没有合法文件,按有关规定认定。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房屋或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的,由居委会(村委会)向公证部门办理证据保全,按照先拆除后解决纠纷的原则,待纠纷解决后,按照当事人达成的解决意见或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安置补偿。

第二十四条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居委会(村委会)与房屋被征收人经协商不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由办公室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执行征收决定或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拒不执行的,由辖区县(市)政府办理证据保全,先予执行。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房屋征收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交房的,对被征收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六条征收工作的费用由办公室支付给有关单位。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或提前完成征地搬迁的有关单位,以及工作突出的相关工作人员,办公室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征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于在征收过程中哄抢、强占安置房等违法行为以及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及特殊问题处理由办公室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与本办法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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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建设“书香石家庄”为目标,以提高全民阅读率和阅读质量为重点,进一步健全体制机制,创新方式方法,完善设施功能,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阅读活动,充分激发大众读书热情,形成“多读书、读好书”的文明风尚,全面提升市民素质,为我市增强辐射带动功能、建设现代化省会城市提供文化支持和精神动力。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促进全民阅读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举措,必须强化政府责任,加强宏观指导和政策推动。同时,全民阅读重在参与,必须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共同推动全民阅读长期深入开展。 --科学引导,优化内容。全民阅读的核心是阅读内容,必须将丰富阅读活动内容与提升思想文化内涵相结合,将出版文化精品与市场推广相结合,将传统阅读与数字阅读相结合,切实加强宣传推广,不断提升全民阅读的质量和水平。 --分类服务,保障重点。注重从娃娃抓起,关心少年儿童良好阅读习惯的养成,切实发挥阅读在素质教育中的基础作用。注重满足农村留守儿童、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等困难群体、特殊群体的基本阅读需求,切实加强关爱和扶持。针对成人社会不同群体,注重引导其自主学习,不断提高干事创业的本领。 --全面倡导,公益普惠。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和便利性相统一,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倡导全民阅读全民参与、全民普惠,保障全民平等享有基本阅读权益。 三、工作目标 通过连续五年(2017年-2021年)广泛深入开展全民阅读工作,在全市形成“人人爱读书

这样介绍鹿泉,你绝对没有见过

这样介绍鹿泉,你绝对没有见过。 千年历史底蕴深厚鹿泉,古称石邑,战国时期已有相当于县的行政建置。公元前505年前后晋国赵简子(即赵鞅)再攻鲜虞,石邑归晋,属上地郡,而郡治(管理机构)即设在石邑。相传,汉高帝三年(公元204年)十月,汉大将韩信领兵数万东下破赵,在井陉和获鹿之间,和赵军摆开了战场,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背水之战”。汉军在追赶赵军的急行军中,口干舌焦,加之这一带都是旱庄子,得不到半点水喝。正在干渴难耐的时候,忽见一只白鹿闪过,士兵们如获至宝,紧紧追赶。那白鹿奔跑如飞,忽隐忽现。在这紧急时刻,韩信张弓搭箭,奋力射去,正中白鹿。士兵们喜出望外,飞奔向前,白鹿已无影无踪,但落箭处却涌出清澈甘美的泉水。军士们饱腹痛饮,疲惫顿消。汉军一鼓作气,最后全歼20万赵军,立斩赵军主帅陈余,并活捉了赵王歇,为开创大汉王朝四百年基业立了不朽的功勋。“鹿泉”之名也便神话般地流传了下来。隋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复置石邑县,十六年(公元596年)分石邑县西、北部置鹿泉县,至大业元年(公元605年)废鹿泉县,其境仍入石邑,义宁元年复置鹿泉县。唐天宝末,安史之乱中恒山郡一度沦陷。叛乱平息后,为铭记这段历史,唐王朝于天宝十五年(公元756年)对部分州县名称进行更改,鹿泉县改名为获(方言读Huai)鹿县,

寓义抓获“禄”山。其后,经“五代十国”,获鹿和石邑一直为县。至北宋初的开宝六年(公元973年),获鹿、石邑两县合并为获鹿县。1994年5月18日国务院批准撤消获鹿县、设立鹿泉市。同年10月10日召开鹿泉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10月13日举行鹿泉市揭牌仪式。2014年9月撤市设区,设立石家庄市鹿泉区。美食小吃一看就馋谷家香椿鹿泉市谷家峪村特产香椿。据考证,古时曾做为贡品供皇帝食用。近年来,该村香椿名声日盛,远销多地。该村四面环山,土壤肥沃,山坡地,闲散地多,无污染,无化肥、农药,独特的自然条件为香椿发展提供了有利保障。该村“谷家”香椿属紫油椿,为椿种中极品,香味浓郁,脆嫩多汁,味甜无渣,其营养成分糖、蛋白质、胡罗卜素、硫胺素、核黄素、维生素C、芳香油的含量均高出普通香椿1-1.5倍。“田仙红”石榴鹿泉“田仙红”石榴基地位于鹿泉市西1公里抱犊寨山脚下北薛庄村。这里空气清新、环境幽雅、山清水秀、无污染、光照充足、很适宜石榴生长。早在明、清时北薛庄石榴就名扬京、津、晋方圆几百里,在《石家庄风物志》、《石家庄日报》、《抱犊寨传说》等书刊均有记述。近几年,石榴种植又有新的发展,栽种优质品种千余亩,单果重400克,最大可达750克,具有果大、色美、汁多、营养丰富、酸甜爽口等特点。常食能生津止渴,帮助消化、降低血脂、胆固醇,防止冠心病、高血压,并有防癌、抑癌之功效。石榴成熟于中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 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石政发[2012]29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05 【实施日期】2012.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石政发〔2012〕29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做好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石家庄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冀政函〔2012〕13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 根据9月27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关于在石家庄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已经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管理和工商管理方面对无证占道摊贩的三项行政处罚权的基础上,又新增加了城市

园林绿化、城市规划(取得规划许可证前)、环境保护(部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根据《批复》,石家庄市市、区两级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在城市管理领域行使下列职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四)市政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对在企业厂区外公共场地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沙石、灰土等物料未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的行政处罚权。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 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从严控制城建收费项目减免审批事项,经市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城建收费减免政策范围 凡在我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进行基本建设的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有关城建收费。为支持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对以下建设项目给予城建收费减免政策。 (一)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建设的教学设施以及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予以免收。 (三)原拆原建项目,按拆除面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危陋住房改造项目,对用于搬迁居民建设的住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四)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村民的房屋,包括回迁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服务及办公设施,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渣土处置费。 对已列入遗留问题的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工作的通知》(石政发(2007)9号)有关规定,执行到2010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按遗留问题对待。 (五)驻石省直单位和部队建设项目城建规费征收管理,按省政府《关于加强驻石省直单位和部队建设项目城建规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冀政函(2007)63号)规定执行。即:省直部门和单位的建设项目,面向全省服务的按规定全额缴纳城建规费,任何单位不得减免;面向省会服务的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民政等与广大市民关系密切的公益类项目,可减半缴纳城建规费。驻石部队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执行;驻石省直单位和部队建设项目确属情况特殊需要照顾的,由省政府研究确定。 (六)同一项目只享受一项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进一步严格城建收费减免审批程序 (一)凡符合城建收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经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其中属于符合城建收费减免政策第四条,即城中村改造或列入遗留问题的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须经项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2016年度石家庄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2016年度石家庄市政府特殊津贴 专家的通知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石政函[2017]14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2.11 【实施日期】2017.0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2016年度石家庄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通知 (石政函〔2017〕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2017年1月19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批准马学东等95名同志为2016年度石家庄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行业内按姓氏笔画排序),管理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一、工业类30人 马学东石家庄市科技信息研究所 王英华北制药金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王成祥河北同福粥道食品有限公司 王春发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 邓志成石家庄数英仪器有限公司 左丽华华北制药集团先泰药业有限公司 刘新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 刘学彬河北征宇制药有限公司 刘铁军神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刘晶晶河北建设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孙会哲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孙胜斌神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闫明生石家庄东华金龙化工有限公司 何庆国河北智同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宋子辉石家庄市新星粘合剂厂 宋以冬中车石家庄车辆有限公司 张之奎石家庄鹏海制药有限公司 张学勇河北安能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李友东河北建设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李少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杨汉煜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苏士伟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邵青立河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石政办发〔2011〕40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加快养老事业发展,切实满足广大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义 截止2010年底,全市60岁以上户籍人口139.28万,占全市户籍人口总数的14 08%,老龄化、高龄化趋势十分明显,空巢老人比例不断提高,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健康、精神文化需求日益凸显,养老服务供给相对不足,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一系列问题和挑战。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向繁华舒适、现代一流省会城市目标迈进的重要内容,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部分,是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体系,有利于促进家庭和代际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解决我市人口老龄化发展与养老服务产品供给不足的突出矛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增加社会就业岗位。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识再提高,行动要自觉,重点再落实”,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加快发展。 二、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多元投入、市场运作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提供养老服务。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专业化、标准化建设,做大做强养老服务业,打造新型现代服务业,进一步提升全市养老服务水平。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底,基本建立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服务方式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居家养老普及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总数达到老年人口的3%以上,基本实现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全覆盖。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统筹规划,加大公共财政投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养老服务发展模式、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二是坚持统筹规划与资源整合相结合的原则。科学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按照宜改则改、宜建则建的思路,最大限度整合优化各类资源,统筹城乡养老事业发展,逐步建立布局合理、种类齐全、功能完备的养老服务格局。三是坚持突出重点与适度普惠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做好对五保、“三无”、空巢、优抚、低收入、残疾失能、留守等困难老年群体的养老服务,在此基础上,将服务范围延伸至广大老年人,满足各类老年群体的养老需求,推动我市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四是坚持建管并重和规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标准体系和规章制度,推进养老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促进各类服务机构发展上水平、上台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119 【发文字号】石政发[2017]51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0.11 【实施日期】2017.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石政发〔2017〕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70号)的要求,市政府对2017年8月31日以前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审查确定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180件,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7件,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件。清理结果目录如下: 一、符合规定,继续有效的180件

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12号) 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共建筑分布式供能系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14号) 3.关于切实推进节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2〕27号) 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1〕29号) 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32号) 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33号) 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石政发〔2013〕6号) 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15号) 9.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3〕25号) 1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森林防火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发〔2013〕31号) 11.关于做好依法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3〕33号) 1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3〕34号) 1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35号) 1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十条政策的通知(石政发〔2013〕39号) 15.印发关于加快全市乳粉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3〕42号) 16.关于支持园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3〕44号) 1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修订的通知(石政发〔2014〕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拆迁补偿条例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一一年八月五日起施行。 市长艾文礼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下级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 经市人民政府决定由桥西、新华、桥东、长安、裕华区(以下简称市内五区)人民政府进行征收的项目,由市内五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内五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的监督指导,规范其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辖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出具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书应当明确委托范围、权限、期限、工作经费以及其它相关内容。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具备与房屋征收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服务人员及其他必备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房屋征收人力资源库和信用档案,并对全市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条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市区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属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政府组织实施项目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旧城区改建项目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该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 (二)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和项目用地红线图;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 (四)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或银行出具的征收补偿概算资金到位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红线图,拟定房屋征收范围,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自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石家庄市政府支持创业政策文件

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若干政策 2011-04-21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2011年3月31日) 为认真落实市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支持有创业愿望的各类人员,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开展自主创业,大力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实现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目标,制定如下政策。 一、放宽创业领域和准入条件 (一)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创业者可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属于特种行业的按照有关规定申报,严禁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设置限制条件。 (二)实行“零成本”注册。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注册及变更登记时,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费用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 (三)出资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让土地使用权、高新技术成果等非货币形式出资。非货币形式出资比例最高可放宽到注册资本的70%。对初创小企业,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首期注入不少于30%,二年内全部到位。 (四)放宽新办企业经营场所条件,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行业外,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由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证明后,可将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对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确实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城中村无法提供上述相关证明的,可由村(居)委会出具房屋权属证明;属农村房屋的提交经营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即可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从事文化创意和科技开发等实行“格子间”办公的企业,可注册在指定的集中办公区。 二、建立扶持创业专项资金 (五)各级财政应逐步建立扶持创业专项资金,市财政从今年起在预算中每年拿出2000万元设立扶持创业专项资金,各县(市)、区财政安排每年不少于200万元,并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主要用于创业孵化园补贴、优秀创业项目奖励、创业实训、创业补助、创业项目资源库运行维护、创业服务专家聘请、各类创业服务专项活动、创业企业奖励、先进典型表彰、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创业推广宣传等与创业带动就业相关的费用。充分利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创业辅导基地和各类创业孵化园建设,对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的公益性创业辅导服务给予适当补偿。 三、加强创业培训 (六)对登记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残疾人和退伍转业军人等有创业需求的人员,均可免费参加政府补贴的创业培训。 (七)认定一批有条件的企业作为创业实训定点基地,安排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创业人员,进行不超过六个月的创业实训。对创业实训基地按接受符合条件的实训人员数量,给予实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四、加强融资支持 (八)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属于合伙经营的企业,人均贷款不超过10万元,总额度最高不超过40万元。创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安置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九)加强融资担保扶持。建立和完善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创业主体提供融资担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城大道工程征收补偿安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城大道工程征 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石政办发[2013]16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25 【实施日期】2013.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城大道工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3〕16号) 长安区人民政府,正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新城大道工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25日 石家庄市新城大道工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新城大道工程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和冀政〔2011〕14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石政办函〔2010〕122号《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新城大道工程规划范围内的征收及相关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新城大道工程是市政基础设施、公益性事业项目,各有关人民政府和驻地各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和个人,应全力支持配合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各县(市)、区政府是新城大道征收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征收及安置总负责。 第五条新城大道工程沿线涉及的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征收工作。

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省进一步优化发

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省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若干规定的意见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石发[2004]8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4.26 【实施日期】2004.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全省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若干规定的意见 (2004年4月26日石发[2004]8号) 为最大限度地消除思想和体制障碍,解决制约我市发展的环境问题,营造“加快发展、富民强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良好氛围,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环境建设作为加快发展的当务之急 1、统一认识。在当前新一轮区域竞争中,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是一个区域、一个城市综合经济实力、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标志。必须深入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环境是竞争力、环境是生产力、环境是

品牌的理念,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优化发展环境,作为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 2、突出重点。破除一切束缚和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障碍,以加快发展为核心,以创新体制、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提高效率、优化服务为主要措施,努力建设学习、实干、服务、法治、廉洁“五型”政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注重实效。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坚持以人民满意不满意、投资者和经营者方便不方便、人与自然和谐不和谐做为衡量政府各项工作的重要标志,按照每年都有新举措、每年都有新突破、每年都有新成效的要求,坚持不懈地把优化发展环境的工作往深里做、往实里做,努力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环境,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潜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 二、优化政策环境 4、大力削减行政审批事项。严格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严禁自行设定行政审批事项、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审批、严禁在合法审批事项中增设附加条件和程序。对省政府下放到县(市)、区的审批权,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形式收回;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审批层级的外,其它事项一律由扩权县(市)自行审批或直接报省审批,并将市审核改变为市备案。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落实。 5、保障投资者投资自主权。对非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除关系经济安全、影响环境资源、涉及整体布局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外,其余项目一律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不再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程序,由投资主体依法办理规划、土地、环保等许可手续,任何部门不得干涉。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落实。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石井乡封庄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石井乡封庄村 1 村落概况 鹿泉区石井乡封庄村位于鹿泉市西北七公里,交通便利,是一个群山环抱,自然环境秀美的小山村。封庄全村总面积11681.7 亩。村东北的玉皇顶,海拔492 米,最低为村西出口处,海拔210 米。地势东高西低,河水向西流。属土石山区,村周是厚层的黄土,山石主要是砂岩、石灰岩等,土壤是褐土。大陆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 村庄始建于明朝初期,600 多年的历史。人口1200 有余,汉族。八十年代以后,有云南白族等少数民族婚配封庄。民风淳朴,尊老爱幼,团结互助,乐善好施。封庄村历史文化底蕴深厚,原始生态保留较多,发展前景广阔。封庄石材和药用资源丰富。水资源匮乏,十年九旱,靠天吃饭。干旱年份,村民在几个小泉井旁排队等水,仍不够村民生活需求时,则翻山到外村取水。山路崎岖,交通不便。解放后,进行了大规模水利、交通等建设,局面大有改观。以农业为主,兼林业、畜牧业,农业生产力低下,基本是“靠天吃饭”。封庄曾有过“糠菜半年粮”、“花钱靠贷款,吃粮靠返销”的贫困史。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封庄实行家庭土地承包制,在稳定农业的基础上,依托本村资源优势,先后建起多个碎石场等村办和民办企业。不断调整种植业结

构,实行退耕还林还果。2010 年,人均纯收入6440 元。改革开放后,村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 末明初由封姓建村,曰‘封家庄’。”根据民间传说,明朝初期,“靖难之役”之后,或是在明成祖强制性移民时,封氏先祖从山西晋南迁徙到此,由封姓氏族建村,取名封家庄。封庄有些习惯与晋南相同。1582 年封庄《重修龙王堂庙宇记》:“获鹿县正北离城15 里有名山曰佛光山,山上有洞曰仙人洞,山下有庄名曰封家庄,封氏世居于此。解放初期封家庄和封庄混用,地名规范时确定为封庄村。封家庄建村后,除封姓外,王、姚、高、乔、安、赵等姓氏家族相继迁入封庄。几百年来,各姓氏也有的迁至南故城、山前、王屋、黄岩、高窑、天井沟等地。其中迁往小东垴东坡山脚下的最近,故称“山前封庄”。人们视为第二封庄。人民公社以后称之为“山前村”。 2 空间格局 村庄地势东高西低,河水向西流,河道的整体形态呈凹字形,将村庄主体环抱其中,形成背山面水的村落选址佳地。同时村庄南侧河道与村庄主路平行建设。体现了村庄选址考虑了依靠村庄自然地形排涝防涝的思想。村落由村内主路蜿蜒形成村内的主要轴线,达到通而不透,达而不顺的效果。村落内古巷道的尺度空间十分舒适宜人,形态相对规整,严谨,体现了传统村落建设的规制,蕴含着深层次的宗族和礼法内涵。古巷走向形成与山势走向平行或垂直,东西向巷道均能与主路相接,南北向巷道则与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的意见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农民工 【发文字号】石政办发[2016]34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30 【实施日期】2016.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石政办发〔2016〕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4号)文件精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法规范使用农民工行为 (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各类企业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

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缴纳社会保险、劳动报酬数额和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有关部门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和有关规定普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落实用工备案规定。 (二)实行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须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依法建立健全农民工名册。建设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专门负责用工登记、建立名册和实名制动态管理、农民工出工考勤和工作量记录、编制工资支付表、工资卡发放管理、工资支付记录等工作,其中考勤、包含工作量的工资支付表和工资支付记录应由农民工本人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住建、交通、水务、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 (三)加强企业用工监督。完善日常监管办法,依托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和建设领域行业管理平台以及基层工会组织,对各类企业使用农民工情况进行日常监控,加大对在建工地的日常监管和检查,加强对总包、劳务分包、转包和开工各环节的用工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全面加强建设工程管理 (四)严格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对无资金来源和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予批准;各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发包,应当签订包括工资支付数额和方式的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分包给个人及无资质的企业承接。劳务分包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再分包。 (五)加强工程款管理,全面防范工程款拖欠和纠纷导致欠薪问题。严格防范工程项目有关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项目批准后抽逃、挪用资金以及拖欠工程款问题。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按合同约定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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