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建〔2007〕82号
市建委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查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质监站,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状况,促进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强化质量监管力度,不断提高我市工程质量总体水平,根据省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查的通知》(鄂建文[2007]65号),市建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查领导小组,由市建委副主任彭浩同志任组长,成员由吴永久、杨凡、朱明安、张凯萍、章诚、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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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平等同志组成。下设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查专班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查专班。建筑工程质量检查专班由市建筑质监站袁志刚、李克平、孙聚平、董晖、李景成、曾武、肖孟、王幼民、曹立新、高承等同志组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查专班由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傅志峰、刘喜德、奚亮、叶盛青、吴会平、肖素琴、王松等同志组成。工作专班负责检查的具体组织工作。
二、检查范围及内容
检查范围:
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点是建筑面积在1000㎡以上的住宅工程和建筑面积在20000㎡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
检查内容:
1、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情况;
2、勘察、设计、施工企业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及作业面施工情况;
4、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管理和监督执法情况。
三、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企业自查,4月底前完成。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按照检查内容全面自查,将检查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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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逐项填入附件二至附件五的表格内,4月30日前报项目监督机构。
第二阶段:质量监督机构抽查,5月底前完成。各区质监站及市建筑质监站各监督科负责抽查本辖区在建的50%以上的工程,市建筑质监站抽查每区4项工程;市市政质监站负责抽查市政工程不少于10项。所有抽查项目的检查结果均填入附件二至附件五。
各区质监站及市建筑质监站各监督科将企业自查、抽查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将辖区全部在建工程填入附件一,于5月25日前一并报市建筑质监站技术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查专班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查专班分别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并于6月15日前汇总报告省建设厅。
第三阶段:迎接省厅检查,6—7月期间进行。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查领导小组向省检查组汇报全市工程质量检查情况,检查工作专班向检查组提交《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一览表》,并负责受检的具体组织工作。
四、检查要求
1、认真组织。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建筑质监站、市政质监站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专班,精心部署,周密安排。一方面要按照分类指导、逐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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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则,组织专人对企业自查进行指导,着力提高企业的自查质量,督促企业自查按时保质完成;另一方面要抽调思想作风好、业务素质高的同志组成检查组,根据检查内容和评价标准,按时完成检查任务。
2、突出重点。各质量监督机构要把住宅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和日常监督检查中质量行为不规范的企业施工的项目,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日常监督检查中质量行为不规范的企业施工的工程和建筑面积在20000㎡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为必查工程,住宅工程抽查比例不得低于50%。对住宅工程,还应检查其质量通病防治计划和措施制定落实情况。
3、保证质量。要严格按照要求的抽查数量进行检查,不留死角,确保检查覆盖率。要加强对检查过程的控制,比照规定的检查内容、方法和评价标准,逐项逐条检查到位,认真做好相关检查记录(附件一至五),切实保证检查的深度和准确性。要加大对检查中各类质量问题的处理力度,对存在质量问题和隐患的工程,要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复查。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结构安全隐患的工程建设责任方,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按照省厅有关不良记录等规定的要求对责任单位进行记录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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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一览表
2、受检工程基本情况表
3、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检查表
4、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检查评定表
5、混凝土构件测试项目记录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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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建设管理质量监督通知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7年4月17日印发—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