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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人民法院信息化运维服务项目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信息化运维服务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17JLFLSGZL-H01

招标人: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省富利升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

目录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3)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5)

A 说明 (7)

B 招标文件说明 (8)

C 投标文件的编写 (9)

D 投标文件的递交 (12)

E 开标、评标及确定中标 (12)

第三部分招标服务及要求 (18)

第四部分合同条款 (20)

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23)

第六部分附表 (39)

第七部分附件 (41)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一、招标条件

根据公主岭市财政局下达的政府采购任务通知书项目采购X[20171206]-0017号文件,吉林省富利升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就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信息化运维服务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招标单位为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编号:17JLFLSGZL-H01

2.2 项目名称: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信息化运维服务项目

2.3 服务地点: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2.4 服务范围:信息化运维服务,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2.5 服务周期:合同签订后两年

2.6 质量标准:符合相关规范合格标准

2.7 采购预算:75万元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3.2投标人须在工商行政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本次采购范围内的企业、组织;投标人应具备省级(含省级)以上国家保密局颁发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

3.3投标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令和条例;

3.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3.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相关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12月7日至2017年12月13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开户许可证原件、资质证书原件、公司注册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含公司、法人、被授权人)、近一年(2016年)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依法缴纳税收原件(近一年)、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原件(近一年)、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及被授权人在本单位社保证明原件和上述证件复印件一套加盖公章到吉林省富利升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本10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年12月27日13时30分,地点为公主岭市中心塔建设银行五楼开标室(原政务大厅五楼开标室)。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发布。

七、联系方式

招标人: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地址:公主岭市

联系人:陈浩

电话:0434-*******

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省富利升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公主岭市澜建星海名苑13号楼东3号门

联系人:齐飞宇

电话:0434—6530655

2017年12月7日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A.说明

1.适用范围

本文件是受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委托,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信息化运维服务项目招标文件,适用于本项目招标公告中所述的货物采购及服务,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

2.法律适用

本招标文件及由本次招标产生的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定义

“招标机构”系指组织本次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省富利升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投标人”系指向招标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买方”系指购买货物的单位——本次招标的采购人,合同一方当事人;

“卖方”系指出售货物的单位——本次招标的中标人,合同一方当事人;

“货物”系指“招标货物一览表”中所列材料及相配套的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等;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须完成的指导安装、相关技术支持、培训以及售后服务和其它的类似义务;

“日”、“天”系指日历日;

“合同”是买方与中标人共同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为依据,经过协商签订的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共同确定的补充文件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

4.合格的投标人

4.1详见符合性评审。

4.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3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条规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4.4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招标机构保留进一步要求投标人补充提供有关材料的权利,拒绝提供补充材料或提供材料不真实,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

5.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在报名购买招标文件、投标准备、编制、递交投标文件和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整个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而不论其投标结果如何。

B.招标文件说明

6.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投标文件格式。招标文件由下属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第三部分招标服务及要求

第四部分合同条款

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第六部分附表

第七部分附件

7.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对本次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时,可要求澄清,但应在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前(具体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招标机构将视情况确定采用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

8.招标文件的修改

8.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机构可根据需要和(或)依据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招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传真的形式予以确认;

8.2 招标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投标人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8.3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修改要求考虑修正投标文件,招标机构可酌情推迟投标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

C投标文件的编写

9.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9.1投标文件及投标人和招标机构就投标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以中文书写(专有名词除外);

9.2除在招标文件的“招标货物需求”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它计量单位)。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投标文件应由价格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三部分组成。投标文件严格按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填写。

10.2价格部分应包括:

(1)开标一览表;

(2)分项报价表。

10.3商务部分应包括:

(1)投标函;

(2)投标保证金;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投标单位基本情况表;

(6)近三年业绩;

(7)无政府不良行为记录承诺;

(8)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9)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1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11)中小企业声明函;

(12)投标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文件材料,但应注意不要提供与评标无直接关联的文件材料

10.4技术部分应包括:

(1)投标技术响应情况;

(2)服务技术实施方案;

(3)服务方案及承诺;

(4)投标单位认为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11.投标文件内容填写说明

11.1投标人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逐项填写编制投标文件,有规定格式的按规定格式填写,无规定格式的由投标人自拟。

11.2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填写、统一规范,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11.3投标文件不得漏项,投标人应保证其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响应,否则其投标被拒绝。

12.投标报价

12.1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2.2投标人应在填写材料清单及分项报价表时注明材料的单价、总价。如果单价与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准。投标人对每种规格的材料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招标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

13.投标保证金

13.1 投标保证金:按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要求缴纳。

13.2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受因投标人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同等行为而引起的风险;

13.3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13.4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主动退还;

13.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方与采购方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主动退还。

13.6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间,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26条规定签约。

14.投标有效期

14.1从开标之日起,投标有效期为60天。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拒绝;

14.2特殊情况下,招标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和

答复都应以书面、传真的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5.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5.1 投标人应填写单位全称,同时加盖印章。

15.2 所有投标文件每一页均加盖单位印章(鲜章并加盖骑缝章)。

15.3 投标文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按格式规定签署。

15.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四份,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5.5 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注明“正本”字样。

15.6 开标前投标文件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15.7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15.8招标机构概不接受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

D投标文件的递交

16.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6.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一起密封,并按附件格式标记。封口骑缝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

16.2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另做一份单独密封和标记,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17.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7.1所有投标文件都必须按照招标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至投标地

点。

17.2 招标机构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17.3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机构拒绝接收。

18.投标文件修改和撤消

18.1 投标以后,如果投标人提出书面修改和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机构者,

招标机构可以予以接受。但不退还投标文件。

18.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招标机构,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投

标文件(并注明招标编号)”和“开标时启封”字样。

18.3 撤消投标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招标机构。如采取传真形式撤回投标,随后必须

在5日内补充有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要求撤消投标的正式文件,否则撤销无效。

撤消投标的时间以送达招标机构或邮电到达日戳为准。

18.4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18.5开标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E开标、评标及确定中标

19.开标

19.1 招标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开标仪式由招标机构主持,招标

人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19.2 投标人派代表参加开标仪式。

19.3 开标时由投标人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

19.4 招标机构在开标仪式上,将公开唱出所有投标人的“开标一览表”内容。

19.5开标前,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人不予受理:

19.5.1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19.5.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0.对投标文件的初审

20.1 招标人根据招标货物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在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符合性评审),初审内容为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价格构成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及验证保证金以及投标文件是否具有实质响应性等。

20.2 初审中,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1) 如果单价乘数量不等于总价,应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 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应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

(3) 投标人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20.3 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具有非实质响应性的投标文件而被拒绝。

重大偏离系指投标货物的供货范围、质量、数量及交货期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或限制了买方的权力和投标人的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它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这些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招标机构将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评委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内容本身,不依据开标后的任何外来证明。

20.4 投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而被拒绝: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资格条件及证明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投标文件未按要求签字、盖公章的;

(4)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5)投标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6)投标文件附有买方不能接受的条件;

(7)投标报价超过预算价格的;

(8)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款。

21.投标的澄清

21.1 招标机构有权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

21.2 必要时招标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就澄清的问题作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投标全权代表的签字,并将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

21.3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价格及实质内容。

22.评标

22.1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企业进行符合性评审,确定具有完备投标资格且作出实质性响应

的投标文件,再对其进行评分和比较。(附表一)

22.2评标委员会依次对各个通过符合性评审的企业进行详细评审。(附表二)

22.2.1 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投标的须提供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书或者声明函;

22.2.2 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投标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22.2.3 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包括相互之间组成的联合体)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计算方法是:

最终价格=投标报价×94%,按照最终价格计算其价格分得分。

开标时,投标人须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22.2.4 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计算方法是:

最终价格=投标报价×97%,按照最终价格计算其价格分得分。

开标时,投标人须同时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和联合体协议原件,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22.2.5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22.3 评标方法:

在本次评标中,评标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

22.4评标原则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评标人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不得带有任何主观意愿和偏见,高效率、高质量地做好评标工作,应遵守以下原则:

(1)认真阅读招标文件,认真审查设备供应商所报的投标文件,坚持公证合理、详细、不错、不漏、不偏不倚。

(2)全面分析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文件,严格遵照执行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内容进行评审,不带任何主观意愿。积极发表评审意见,并做好评标记录。

22.5评分标准

见附表二

22.6 推荐预中标条件

评标期间不接受任何投标人的价格调整等对投标的实质性修改。

(1)投标文件最大程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按综合评估得分多少顺序排名,推荐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3)如果最后有多家得分相同,按照各单位的报价排序,报价低的排前,如果报价也相同,按照各单位的业绩多少来排序,业绩多的排前。

23.评标过程保密

23.1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意向的一切情况均不得透露给任一投标人或与上述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

23.2在评标期间,投标人企图影响招标方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确定中标

24.1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出书面评

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最终审查的对象是招标项目的合格的投标人。

24.2招标人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评标委员会评出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如发现中标候选人投

标文件中所提供内容与实际有任何不符,存在任何虚假成分,招标人有权取消该中标候选人资格。

25.中标通知

25.1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选定的中标人。通知也可以以传真的形式

发出,但需要随以书面形式最终确认。

25.2当中标人按第26条规定与买方签订合同后,并在5个工作日内主动退还投标保证金。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主动退还。招标人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不作落标原因的解释。

26.签订合同

26.1 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与买方签订合同,否则按开标后撤回投标处

理。

26.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26.3 中标方与采购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应与招标、投标文件中的条款相符合。

27.数量变更

招标方有权部分变更数量和服务内容。

28.审查投标单位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认定属于串通投标行为,相关投标人的报价应作废标处理。评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报告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错、漏之处相同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或者相互加盖了对方公章的,或者相互出现了对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的,或者相互书写了对方名称的;

(3)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项目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制作非正常一致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的段落、字句、售后服务电话、联系人姓名等非正常一致的;

(7)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标有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9)《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第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

(10)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其他情形。

第三部分招标服务及要求

注:本次报价包括中标单位在服务、风险、利润、税、培训等方面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四部分合同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书格式

合同编号: 17JLFLSGZL-H01 (招标项目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采购任务通知书编号:项目采购X[20171206]-0017号

(需方)需求的(服务名称)经吉林省富利升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以项目编号为的招标文件在国内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定(供方)为中标供应商。供需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1.合同标的:

2. 合同价格:人民币(大写)元,(小写)¥: 元。

3. 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3.1 服务周期:。

3.2 项目地点:。

4. 付款方式

4.1 供方交货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发票抬头格式:需方单位名称],国家有关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证书(如果合同约定有的话),进口产品的报关文件(如果合同约定有的话),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等。

4.2 付款方式:

如果需方届时不能支付或者不能全额支付,由需方承担违约责任,供方承担全部收款责任,与招标代理机构无关。

5.质量保证金

5.1 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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