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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转移财产逃避处罚案的应对

一起转移财产逃避处罚案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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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核审。4.告知。5.听证。6.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作出的每一个处罚都是按照以上程序的,如果大家发现有工作人员没有按照程序走就可以对处罚结果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审查。 行政处罚主要是针对行政违法行为所作出的处罚,在很多时候,有的人分不清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键区别,首先二者所处的领域是不同的,刑法是法律规制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到最后是不能够轻易认定一个人有罪的,当然构成行政违法的行为也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认定,让小编来告诉大家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一、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则及程序 (一)行政案件管辖及办事规则

1.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分局、(市)县局及派出所按照规定的权限管辖,各区(市)县局原则上只能在本地区范围内查处治安案件、不得跨区办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单位都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受理的单位管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共同的上级单位指定管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全市范围内的行政案件具有管辖权,有权对各区(市)县治安案件直接查处。 2.各执法单位对当事人的报案应当认真接待、受理、不得推诿。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单位,并告知当事人。治安案件的立案,由派出所所长、治安队长批准。需要查处的治安案件,由发生地派出所或治安队负责。情况比较复杂,影响大的案件,报分、(市)县局组织查处。 (二)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程序成都市公安局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 1.简易程序 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

公司无债权债务证明范本

公司无债权债务证明范本 题要 标题,内容,例如:公司注册资本由 2000万元减少到400万元。本公司,全体股东的签字。日期,年月日。 公司在经济合作的过程中,对方公司可能出于利益的考虑会要求出具一份无债权债务的证明。那么,你知道公司无债权债务证明该如何写吗?公司又该如何管理自己的债权 债务呢?将在下文中就这两个问题一一解答。 ▲一、公司无债权债务证明范本 ▲xx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担保情况说明 xx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 2000万元减少到400万元。本公司已于2015年08月09日在手递手报上刊登了减资公告,迄今为止,无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本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请求。至此,本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对外也无任何担保行为,如有遗留问题,由各股东按照原来的注册资本数额承担责任。减资后不会侵犯债权人利益的承诺。特此说明。 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 2015年XX月XX日 ▲二、公司如何管理债权债务?

▲第一、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的登记造册 笔者经常发现有的公司的债权债务无人管理,混杂不堪。该什么时候履行义务,该什么时候行使权利,无人问津。往往要等到对方债权人催告履行债务时,才发现对外债务应该履行了。没有事先的充分准备,债务到期时,因难以调度经营资金和其他资源,往往造成不能立即履行债务而违约,产生额外的违约责任或经济纠纷。 而更为严重的是,债权的行使因受诉讼时效限制,很多的公司都时有发生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既便是聘请律师诉讼解决,往往也得不丧失。 要做好债权债务的管理工作,首先应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登记造册,无论大小,概莫能外。 ▲第二、做好履行债务的准备工作 债务到期前,应根据债务标的大小、标的物的具体情况,做好履行前的准备工作。信守承诺,认真履行合同。杜绝无端产生违约责任的情况,而加大履行债务的负担,同时可以避免法律纠纷的产生。 ▲第三、对到期后即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应及时催告债权到期后,往往基于往来业务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或者考虑不想因过分追债而失去客户资源,只能电话或者上

海关已作行政处罚,是否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海关已作行政处罚,是否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海关法规定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包括走私罪、走私行为和违法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三种。对于走私罪和走私行为的界限,一般认为主要是从客观要件“量”上加以区分,走私 罪限于特定的几种对象,走私几种对象之外的禁止限制货物物品是走私行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是走私罪,不足的是走私行为;走私违禁物品,达到一定数量构成犯罪,未达到一定数量是走私行为。此外,个别情形下也有从主观要件上加以区分的,如走私淫秽物品罪要求主观上有“牟利或传播为目的”,不具备此目的的以走私行 为处理;再如未经海关许可,擅自销售保税货物,要求“牟利”为目的,方可构成犯罪。对于走私罪和走私行为之间的界限,尽管从理论上可以梳理出以上几点,但事实上仍然存在二者之间的模糊地带,存在有的学者所谓的“双重性构成要件”, 即这类构成要件在不法类型上既具有行政违法的性质,又具有刑事违法的性质。其直接后果是带来司法与行政权力都有权处理走私犯罪案件,因此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显得十分棘手。 例如上海培林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走私案((1999)黄刑初字第233号),辩护人辩解:本案走私犯罪分为9月30日和10月7日,正好跨跃1979年刑法和现行刑法,由于这两个

法在对走私罪数额上的认定是不同的,因此,本案的走私犯罪数额分两部分核定;70.569吨涤纶丝已经工商部门作了行政处罚,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故对70.569吨不应再作犯 罪认定。法院认为,缴获的70.569吨涤纶丝被行政机关罚 没后,培林公司如实向海关部门作了交代,并经海关部门同意核销结案,表明在这件事上培林公司愿意接受海关的监管,并经海关同意可以不补交应缴税额。培林公司在这件事中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的犯罪 构成要件;同时也不符合走私案件必须具有逃避海关监管这一主要特征,故对检察院指控的这一节事实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以行政处罚过刑事不能处罚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这里,法院回避了行政处罚是否可替代刑事处罚这一复杂的法律问题,而是以是否逃避了海关监管来认定。但这存在内在矛盾,因为此前行政处罚培林公司的前提就是逃避了海关监管构成了走私,尽管培林公司被行政机关罚没后,如实向海关部门作了交代,但这只是走私既遂后的行为,并不能反推行为人无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因此,法院在此问题上判决有不妥处。尽管行政处罚过刑事不能处罚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但是若对于已行政处罚过的行为再追究刑事责任,一件行为面临两次国家公权力的追诉与惩罚,可能违反“一事不再理”和“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有侵犯嫌疑人权利的

行政执法案件处理流程图(立案)

行政执法案件处理流程图(立案) 24小时内填写并开始进行初步调查 《行政执法案件来源登记》 记录举报人或巡查队员姓名、当事人单位、电话、案发时间、案发地点及案件来源形式,案件来源的具体内容应详尽、列项记录与认定案件事实相关的因素,准确记录案发当时违法行为的进行状况及造成影响 初步调查 开具文书24小时内输入微机 《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 当事人的确切名 称,涉嫌违法的行为,涉嫌违反的法 条,证据为物品(工具)的应列出其名称、数量,在备注栏内写明所列物品(工具)的规格型号及特征 案由,拍照时间,拍照人、地点,证物编号,反映现场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照片并对照片的内容作出简要说明,如背景、违法现象的具体部位、改变前后的状态 案由,当事人电话、地址等相信情况,人员(不少于两人),记录人,检查时间,检查地点,现场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 《现场检查通知书》 《待理证》 《行政执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行政执法现场勘验(证物)照片 待理证应准确记录驾驶员姓名、车属单位、车牌照号及车辆种类,应说明当事人的违法事由,注明违法日期,标明暂扣证件或车辆种类后加盖经办人印章(不少于两人)并由当事人在待理证存根上签收 告知现场检查的结果即,当事人具体违法行为所涉嫌违反的法律依据及应采取何种方式配合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事宜 案件受理 新闻媒体曝光 日常巡查发现 群众举报 有关部门移送 上级交办 不予立案 立案 移送有关部门 填写处理意见表 在初步调查中下达的相关文书 证明当事人行为合法的相关手续(复印件) 暂扣物品的七日内做出决定,未暂扣 物品的十日内做出 案由,应写明接到投诉或巡察发现案件违法事实的日期,转办案件应表明转办日期。违法事实应按性质和程度,从大到小、从重到轻加以排列。同事要指明当事人违反的具体法律条款。负责人审 批意见,应明确表明是否批准立案,并签字或盖章。必要时可对批准立案的案件确定承办人 暂扣物品的七日内做出决定,未暂扣物品的十日内做出 调查后24小时内做出 《行政执法立案审批书》

涉税犯罪案件侦查

1、逃税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二、客观方面:A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B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主体:个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四、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2、逃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二、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种额10%以上的;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在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3、逃税犯罪案件的侦查方法:一、从涉案主体方面展开侦查工作;二、从会计资料方面展 开侦查工作;三、从经济业务各环节方面展开侦查;四、从涉案财产方面展开侦查。4、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5、抗税罪;是指违反税收征管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6、抗税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一、客体:人身财产安全;二、客观方面:以暴力、威胁方法 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抗税罪的前提是行为人依法负有缴纳税款或代扣代缴税额的义务;三、抗税罪的主观方面:故意。 7、抗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 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8、抗税犯罪案件的侦查方法:一、迅速赶往现场,进行果断处置:1)解救、保护税务人 员;2)妥善处理群体性抗税案件;3)合理处置抗税分子;4)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二、找准突破口,恰当选择侦查途径:1)从犯罪嫌疑人入手;2)从税务人员入手;3)从围观的群众入手。三、运用侦查措施,全面收集抗税证据:1)开展现场勘查;2)讯问犯罪嫌疑人;3)对被害人伤情进行鉴定;4)调取纳税资料,核实征税依据及应纳税额。9、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 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达到法定的数额标准的行为。 10、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一、客体: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二、客观方面: 行为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逃避追缴,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给国家造成的税收损失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的行为; 三、主体: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为特殊主体,不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构成本 罪的主体;四、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缴纳应缴税款而非法获利的目的。11、逃避追缴欠税犯罪案件的侦查方法:一、认真审核税务机关移送的材料,查明税务 机关追缴欠税的过程:1)明确犯罪嫌疑人即纳税人的基本情况;2)掌握纳税人欠缴税款的事实;3)了解税务机关已经查证的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的情况;4)了解税务机关采取了哪些追缴措施以及已追缴的税款数额。二、找准突破口,合理选择侦查途径:1)从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入手;2)从知情人员或协作人员入手;3)从犯罪嫌疑人入手。三、侦查的主要方法:1)控制、审讯犯罪嫌疑人及其共犯;2)扣押会计资料等书证,清查银行帐目;3)询问相关知情人,获取案件侦破线索及证人证言;4)搜查、冻结、扣押财

遇到借假离婚逃避债务执行的如何处理

律伴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b914002292.html,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遇到借假离婚逃避债务执行的如何处理 实践中常常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夫妻一方欠债累累,为了逃避,夫妻双方合谋假,将财产转移到一方名下,导致人无法追讨债务,及时起诉到法院,胜诉后也难以执行。那么,遇到借假离婚逃避债务执行的怎么办呢? 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执行方法 (一)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对于执行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执行人员应采取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执行人员首先应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向被执行人宣传法律,指出法院认定其为假离婚的事实依据,以及借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法律后果。借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原因复杂,有的是懂得一些,但对法律知识理解片面;有的是听信“行家”的指点;有的是目睹身边有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成功的实例而效仿等等。所以执行人员应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部分被执行人通过执行人员的思想工作,能够认识自己的错误,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对于少数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经执行人员多次教育仍拒不履行义务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六项之规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二)迳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于通过行政程序的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迳行对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对于为逃避债务夫妻双方在离婚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无债务的一方,人民法院可否对其转移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问题。 (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认定其行为无效。通过诉讼程序办理的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这类案件虽然履行了离婚手续,但在上明显不合理,有财产一方不承担债务,而无财产方却承担全部债务。对这类案件,我们应建议院长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确定被执行人与财产证照持有者共同偿还债务。 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914002292.html,/

走私普通货物罪(低报价格出口)法律法规与案例

走私普通货物罪(低报价格出口)法律法规与案例

目录 法律法规 (3) 案例 (7)

法律法规 《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 第十六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三十三条海关为审查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以查阅、复制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结付汇凭证、单据、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反映买卖双方关系及交易活动的资料。海关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流程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 办案流程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流程 ? 一、案源登记 1、依监督检职权查处的初步调查。或者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进行核查。制作现场笔录等等,在此期间经报批准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立案 1、根据初步掌握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立案审批表; 2、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建议立案并指定两人以上承办;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立案。 三、调查取证 (一)调查取证 1、调查、收集有关违法行为证据; 2、依法检查违法行为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证据提取单; 3、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到场和拒绝签名应在笔录注明)。

(二)先行登记保存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措施) 1、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经机关负责人同意或口头批准24小时后补办; 2、填写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3、制作清单,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盖章。 (三)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 1、询问被询问人,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应核实并签名盖章); 2、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四、案件调查终结 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书(尾部承办人签名署时间,办案机构负责人也要签名);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即:填写(行政处罚建议)的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或者填写统一格式的《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

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五、送核审与行政处罚建议审批 (一)、法制机构核审,填写案件核审表; (二)机关负责人审批行政处罚建议书。 根据案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或强制措施 (1)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2)填写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3)当事人在清单注明取回有关物品并签名。 六、告知当事人(处罚告知或听证告知) (1)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或者(1)、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2、制作陈述、申辩或听证笔录。

探讨税务机关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中应注意的问题

安徽地税稽查信息 2017年第21期 (总第344期)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2017年9月15日 探讨税务机关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中应注意的问题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接群众举报,马鞍山市地税局稽查局对某房地产公司2011年至2014年度涉税情况进行专案检查。检查中发现该房地产公司存在大量虚开发票列支成本行为,稽查局立即将该公司以虚开发票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同时税务稽查人员对该公司虚开发票偷税情况进行核查,确定该公司虚开发票14份,金额5400万元,造成少缴税款602万元。2016年3月将案件提交市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提出该案件涉及司法处理,暂时中止,待司法案件处理后再继续审理执行。2016年9月,该案经法院审理判决该房地产公司及两名被告人犯虚开发票罪,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20万元,对两名被告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7年3月,经市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对该单位采取虚开发票多列成本少缴税款及滞纳金予以追缴,鉴于法院对该单位虚开发票犯罪行为处以罚金20万元并对涉案当事人分别处以罚金和人身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法理评析】 一、本案税务机关应该以什么罪名移送公安机关 《刑法》中有虚开发票罪和逃税罪两项罪名。该案房地产公司虚开发票,其本意就是要达到多列成本,少缴税款的目的。虚开发票是手段行为,逃税是目的行为,虽然违反了两项罪名,但两者是牵连关系,刑法属于同一违法行为的两个阶段,刑罚处断时按照责一重罪进行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和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发票罪的处罚规定,逃税罪处罚要重于虚开发票罪,应按逃税罪进行处罚。根据《税收征管法》地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可以明确该房地产公司行为是偷税行为。故从《刑法》和《税收征管法》看出本案以逃避缴纳税款罪移送更为合适。 二、本案税务机关应该什么时间移送公安机关。 涉嫌虚开发票罪移送公安机关的时点。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2001年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也指出:“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以虚开发票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的时间,为行政机关有证据认为涉税违法行为可能涉嫌构成犯罪的时点。 涉嫌逃税罪移送公安机关的时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逃税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必须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款达一定比例的行为或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的行为。对于首次偷税行为,如果纳税人已经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处罚决定,按时足额缴纳应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则不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件。因此,在程序上,逃税罪属于法律特别规定的行政处罚前置于刑事处罚的罪名。该案要以逃避缴纳税款罪移送公安机关,必须要在税务稽查机关认定税收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执行完毕后,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决定是否移送,否则公安机关不具备刑事立案的条件。 三、案件移送“三个阶段”税务机关如何行使行政处罚权。 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之前,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三款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

如何解决公司逃避债务的现象

一、什么是公司债务 公司债务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包括贷款、应付账款、未付款的采购件等等。公司债务包括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转让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偿还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样性的。 二、公司逃避债务主要方式 1、关联法人 关联法人以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性最为典型和突出,在关联法人中,债务公司往往通过虚假设立优先权转移优良资产,或采取虚假交易、虚构债权债务等手段拟逃避应清偿的债务。当债务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如果允许母公司及其他子公司用其虚假债权与真正的债权人一起甚至优先于真正债权人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显然违背公平原则。作为被执行人的子公司以自身财产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承担责任,母公司对子公司不承担出资之外的责任,显然违背公平原则。 2、空壳化公司 空壳化公司一般有下列几种表现: (1)公司没有自己拥有的财产; (2)虽有公司财产但没有维持完整的公司财产记录;

(3)公司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公司与股东之间或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实质区分的人格。有的债务公司一套班子几块牌子,公司之间及公司与个人之间的产权不清晰,在客观上给第三人造成错觉。当债权人向其中一个债务公司主张债权时,其财产可以随意转化为另一公司的财产,从而达到对抗债权人的目的。 3、“挂靠关系”公司 法院在执行实践中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有案外人提出异议,称该财产不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而是异议人的财产,并提供挂靠协议证明自己是挂靠在被执行人名下,以被执行人名义对外经营的。而法院在审查异议时很难判断此财产是否真属于挂靠者,也无法排除被执行人与挂靠者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可能。 4、改制企业 一些企业在经营陷入困境后,利用企业改制擅自转移债务,甚至故意“悬空”债务,给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制造障碍。特别是有些企业进行部分改制的情况下,原企业剥离部分资产吸收其他投资人改制为公司,此时原企业并不消灭,只是资产构成发生了变化。这种改制方式使得本来用于担保原企业债务的资产减少,如果还是由原企业独立对外承担责任,就构成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侵害。 5、公司清算判决的执行

2020醉驾入刑标准及处罚条例是什么醉驾可以判缓刑吗0407

2020醉驾入刑标准及处罚条例是什么?醉驾可以判缓刑吗? 我们都知道交通法是严重处罚酒后驾车的,如果事态严重的还有可能判刑,对于醉驾是否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况你了解多少呢?2020醉驾入刑标准及处罚条例是什么? 2020醉驾入刑标准及处罚条例是什么? 醉驾入刑标准: 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正式实施,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五一”期间,发现醉酒驾驶者,将对其进行刑事拘役,醉驾者一旦被查实,将面临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 醉驾将以危险驾驶罪量刑 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将以危险驾驶罪入刑。针对《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实施,最高检、最高法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以下简称《规定》)提及上述内容。 《规定》补充、修改了10项罪名,其中醉酒驾驶、飙车以“危险驾驶罪”入刑。对于醉驾行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醉驾入刑处罚条例:

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驾入刑影响: 一、公务员醉驾可开除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行政法学家马*德认为,公务员醉驾如被查处入刑,就面临被开除的处分。《公务员法》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 二、企业员工可被解除合同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劳动法研究所副所长、著名劳动法专家韩*力认为,从法律上讲,如果劳动者因为醉驾被判刑的,用人单位可将此作为将其解雇的理由。同时,这一犯罪记录因为要入个人档案,对醉驾者以后的生活和就业都会产生间接影响,比如再就业被淘汰和将来的贷款受阻等,都会多少有影响。而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还要取决于用人单位。 三、律师或被吊销执业证书

行政执法程序

? ? ? ? 行政执法程序是指实现的空间表现形式,时间顺序和持续状态,即方式,步骤和过程。 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管理民主化, 法制化的体现和反映.现代法制中的,其含义之一就是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必须承担相应的.但是,目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重实体,轻程序,认为可有可无,按程序办事束缚了手脚,在实践中往往造成行政主体做出时武断专横,由于程序过错,行政诉讼败诉率较高.本文对行政程序的特点,内容,作用及违反法定程序的表现形式等作一分析,以期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执法活动中注重执法程序的完善. 由于任何行政执法行为都必须通过一定的空间和时间 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任何行政执法行为都客观地表现为一定的程序.归纳起来,行政执法程序具有以下三个共同特点: 一是法定性.行政执法程序法定是其区别其他程序的根本所在,它是国家权力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在一般情况下,它是行政执法行为有效的构成要件

之一.如果行政执法行为违反了程序的规定,就会发生执法行为无效,部分无效或经补正后有效的法律后果. 二是普遍性.行政执法程序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表达的是国家意志,因而具有普遍的拘束力.任何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程序的规定去实施相关的行为,否则,会导致程序违法,法律不予保护. 三是辅助性.程序是依附于实体而存在的.如果没有实体内容,程序的规定就是一纸空文,毫无用处.行政执法程序是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方法, 步骤和过程,它围绕着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实体规范而发生作用.实体是里,程序是表,相辅相成. 行政执法程序的内容是指行政执法所涉及的程序方面 的具体规定.每一项执法工作都有一定的程序,各程序之间的内容虽然不完全一致,但有些是相通的,根据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的地位,大致可分为主动型行政执法和被动型行政执法. (一)主动型行政执法 主动型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日常巡查,群众举报等多种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程序对进行的一种处罚.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一般程序和程序,归纳起来,有以下一些相同点: 1、告知身份.即向当事人说明自己的身份,告知身份的方式主要是出示证件.

税务稽查业务基础题库 刑法、司法解释专题

税务稽查业务基础题库 刑法、司法解释专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刑法规定的主刑的是() A.有期徒刑 B.无期徒刑 C.没收财产 D.拘役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没收财产属于附加刑。 2.根据刑法规定在不涉及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拘役的期限为() A.十五日以上六个月以下 B.十五日以上一年以下 C.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D.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根据刑法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3.在下列涉税犯罪行为中,不能由单位构成犯罪的是() A.逃税罪 B.抗税罪 C.逃避追缴欠税罪 B.非法出售发票罪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对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进行了规定,明确单位犯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各罪的规定处罚。 4. 逃税罪的犯罪主体是()。

A.其他当事人 B.纳税人 C.扣缴义务人 D.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了纳税人构成逃税罪的情形,第二款规定了扣缴义务人构成逃税罪的情形。 5. 根据刑法规定,下列有关逃税罪构成要件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犯罪主体必须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 B.客观方面必须是纳税人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处罚2次以上又逃避缴纳税款 C.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必须达到10万元以上 D.行为人主观方面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的主体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主观方面为故意。 6. 逃税罪的最轻主刑刑罚是()。 A.罚金 B.拘役 C.有期徒刑 D.无期徒刑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最低的主刑为拘役。 7. 某外贸企业假报出口,共骗取出口退税款15万元。经查,该企业只交税7万元,则该企业的行为构成()。 A.骗取出口退税罪和逃税罪

企业利用破产逃避债务的法律解决途径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914002292.html, 企业利用破产逃避债务的法律解决途径 作者:公韬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2期 摘要日本电视剧《半泽直树》中的半泽直树,在第一次处理债务纠纷时,涉及到了企业利用破产来逃避所欠中央银行的五亿日元债务问题。这一剧情在实际的企业债务管理中,并不罕见。一些企业利用做假账、买通银行内部管理人员等违法渠道,在获得借款后宣布破产,从而将坏账全部推脱给银行。这一经济避债方法手段卑鄙,钻法律漏洞,是一种典型的坑骗国家财政行为,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对其进行严肃追究。 关键词企业避债破产逃避债务 作者简介:公韬,吕梁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094-02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破产即为因经营失败而导致的主体解体的客观事实。作为一种企业消亡方式,在商品经济管理中,这一客观规律也得到了研究破产问题的中国学者的全面关注。在对于债权人的债务利益分析上,部分债权人应当负主要责任,但是也有一部分债务人利用假账来取得银行贷款,然后宣布破产,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满足。 在破产程序下,债务人往往被法律认定为资产不足,无法偿还债务,因此被法律所保护。但是在此类情形下,极大的损害了债权人自身的合法利益,属于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一种民事违法行为。下面即针对此类经济案件进行简要分析。 一、企业利用破产逃避债务的表现形式 从电视剧《半泽直树》中的第一个故事情节来看,这是一起典型的破产避债案件。其主要特点如下: (一)企业私自隐匿财产 在电视故事中,半泽直树所负责审核的是西大办钢铁公司五亿日元的银行贷款问题。该公司表面上看为运行正常企业,但是在暗地里由于公司总裁的私自转移和隐藏财物,从而使得在获得贷款后,公司即宣告破产,直接导致银行坏账横生。 在这个剧情中,就显示了一个有意隐瞒企业财产的问题。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也有一些债务人在企业濒临破产时,并非极力考虑到如何还清债务,而是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来最大限度地降低或者缩小资产数额,从而减少对银行的债务清偿。大多数情况下,这些企业,是以一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中犯罪分子的界定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中犯罪分子的界定 发表时间:2006-10-10 22:02:00 阅读次数:323 所属分类:案例分析 一、主要案情 2002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接受说情后,利用担任某市看守所民警的职务之便,多次将自己的手机借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先后被刑事拘留、逮捕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使用。刘某某用王某某的手机,和亲属及有关人员通话168次,进行串供及指使他人翻证。由于王某某为刘某某串供及指使他人翻证提供便利条件,严重干扰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某市公安局经过调查后,将王某某移送检察机关立案查处。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查明了王某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犯罪事实后提起公诉。某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无罪。 二、分歧意见 本案事实清楚,但由于检法两家对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中“犯罪分子”的界定产生分歧,导致对王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产生争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在押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提供通讯工具,干扰办案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是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要件之一就是行为人帮助的对象必须是犯罪分子,而刘某某虽然因涉嫌挪用资金罪先后被刑事拘留、逮捕,但未经法院判决确定有罪,不属于犯罪分子,因此被告人王某某帮助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逃避处罚的行为不构成帮助犯

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检察机关认为: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中的“犯罪分子”既包括经法院判决确定有罪的罪犯,又包括被告人、已立案查处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尚未被立案查处的人员。被告人王某某身为某市看守所民警,负有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却接受说情,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向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提供通讯工具,为刘某某进行串供及指使他人翻证提供了便利条件,严重妨碍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其行为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中的“犯罪分子”不能局限于经法院判决确定有罪的罪犯,还应包括被告人、已立案查处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尚未被立案查处的人员。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罪状表述和立案标准,如果将“犯罪分子”局限于经法院判决确定有罪的罪犯,不符合犯罪行为的发案实际和客观表现,背离了立法目的。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和高检院规定的立案标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刑法规定本条的目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适用法律、处罚中心案件处理流程

总标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适用法律及案件处理流程(摘录)渣土砂石行政执法适用法律及案件处理流程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各类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 运输流体、散装货物以及垃圾、粪便的车辆装运设备应当完好,装载适度,运输时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撒漏飞扬。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影响市容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承运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砂石、预拌商品混凝土等散装流体物品的,应当使用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并保持车辆外形完好、整洁。 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车载定位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 (二)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 (三)按照核准的运输线路、时间运往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地。 第三十五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和其他物品直至该案件处理完毕。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三)对不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运输散装流体物品,造成环境污染的,可以暂扣违法车辆至指定场所;暂扣车辆行为不得影响交通安全、畅通,违法行为处理结束后应当予以放行。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运输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代扣个税未申报,扣缴义务人被判逃税罪

代扣个税未申报,扣缴义务人被判逃税罪 作者:庄楚珠 导师:陈秀仪 为员工代扣代缴个税,是企业应履行的义务,可有的企业代扣个税未申报,最终被判逃税罪。怎么回事? 【案件时间轴】 由于武汉L 公司及韩某均是自首,法院采取从轻处罚,最终判决武汉L 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罚款折抵罚金15.5万元);韩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理道分析】 ? 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存在困难的,可申请延期纳税申报 武汉L 公司作为员工工资薪金的支付方,属于员工的扣缴义务人,应按月代扣缴税款,并于次月15日内上缴代扣税款、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当然,另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可以向税局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纳。 延期申报:无法按期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向税局申请延期申报。 2014年前?韩某作为武汉L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代表公司与员工赵某、张某签订协议书,约定从该二人工资中各扣下10%作为税款由公司总体规划 2014年 ?从员工赵某、张某的工资中代扣个人所得税31万元,未依法申报缴纳 2017年 ?税务机关下达税务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后,仍不缴纳 2019年7月?韩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武汉L 公司补缴应缴税款币31万元,并缴纳相应罚款15.5万元

延期缴纳: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 如本次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税局将2月征收期延长到24日,但本次无需向税局申请,企业可直接享受该优惠政策。 在此,理道提醒各企业,有代扣代缴义务但纳税申报存在困难的,可向税局申请,经批准可延期申报、延期缴纳,而不能忽视不管,逃避申报缴纳义务。 ?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负的责任 行政责任: 未向税局报送代扣代缴资料的:由税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10,000元的罚款。 税款未扣的:由税局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0.5~3倍的罚款。 税款扣而未交的:扣缴义务人若税款已扣,但未履行申报义务,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除补缴税款、滞纳金外,还会被税局处以0.5~5倍的罚款。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什么税务机关罚款能抵法院罚金? 已发生的行政罚款可以抵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四百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

针对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 债权人的救济渠道和途径

针对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 债权人的救济渠道和途径 债务人信誉差,偿债率低,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自动、主动履行率与强制执行率均很低,司法界存在多年至今未见明显好转的几大顽症之一的执行难便是典型的例证与说明。究其实质原因,并非债务人没有偿债能力,而是债务人有能力偿债也不清偿。为了逃债,债务人将财产千方百计予以转移,即便是面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也是如此。为什么债务人如此胆大包天敢于有债不还,甚至敢于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说不?这明显是我们的法律出了问题,但这不是本文探讨的范围。本文重点探讨的是,在现行法律不够健全,对债权人保护不够充分的现实之下,如何针对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予以救济,尽可能多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最大程度上对债务人的恶劣的赖账行为进行制止与制裁,从而维护被恶意逃债的债务人严重破坏的正常的民事交往秩序。 一、提起撤销权之诉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也是显而易见的,除非债务人的财产很多,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后还有很多财产足以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因此,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形比较容易认定,债权人对此行使撤销权基本上没有什么难度。但债务人转移财产的目的是为了逃债,因此,债务人明目张胆地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较为少见,所以,《合同法》74条的规定虽好,但因缺乏针对性,对债权人帮助不大。债务人更多的是采用比较隐晦的手法转移财产,例如明明是与受让人恶意串通但偏偏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出现,甚至为此双方还伪造了支付与收取现金的《收款收据》等证据,以证明双方是有偿转让而不是无偿转让。假的变不了真的,虽然在债权人诉诸法律之后,可以在法庭追问受让方何人在何时、何地向转让方何人支付的现金转让款,但法庭上债务人及与之串通的受让人往往拒绝回答,而法庭也往往以上述问题与本案无关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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