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

管理办法(试行)

新财教〔2009〕13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优化科技经费配置,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新财教[2007]67号)的基础上,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和修改,形成了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自治区设立的、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第三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自治区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等开展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

第四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各类科技计划承接的重大科技任务,防止分散使用。

(二)分类支持、多元投入。根据科技计划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特点,分别采取无偿资助、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等方式,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作用。

(三)科学安排,优化配置。要严格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的目标和

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四)独立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独立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对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五)加强监督,规范管理。项目经费按全额预算、过程控制和成本核算进行管理,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双重负责制。

(六)科技厅要加强项目预算评估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高预算安排的科学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资助方式

第五条专项经费资助方式包括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以奖代补等。

第六条在保持无偿资助基本投入方式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其他资助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科技领域,通过市场促进自主创新。

第七条对有明确产品导向或产业化前景、并能形成一定生产能力规模的项目,可综合运用上述各项资助方式。

第八条采用除无偿方式以外的资助方式,由科技厅会商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后确定执行。

第三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九条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经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十条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十一条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租赁费、材料费、试验外协费、燃料动力费、技术引进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其他费用等。

(一)人员费:是指直接参加项目实施的研发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用。对自治区事业单位承担的科技专项可从财政资助经费总额中提取不超过8%的劳务费用;对技术开发类型的科研院所,可提取不超过财政资助经费总额12%的劳务费用;对从事以智力为主、设备费不超过20%的软科学研究、软件开发、技术经济论证等科技项目,可提取不超过财政资助经费总额30%的劳务费用;对企业承担的科技项目,不得从财政资助经费总额中提取人员劳务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劳务费用的使用进行审核,加强监管。

(二)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而发生的费用。

(三)租赁费:指项目实施需租赁外单位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财政资助经费总额的15%。

(四)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五)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进行试验、化验、加工、测试等发生的费用。

(六)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七)技术引进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专有技术、技术成果等费用。

(八)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九)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一)劳务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或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二)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其标准如下: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元-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元-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元-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元-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三)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燃料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不高于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不高于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高于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高于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严禁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机构计提管理费。

(十四)其他费用:指未列入以上各项之外的其他必要开支。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项目经费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

第十二条关于计划管理费的使用范围和管理,按照《自治区科技厅关于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费使用的暂行规定》(新科条字[2007]134号)执行。

第四章项目经费预算申报与核批

第十三条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实行承诺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费合理性原则。

(二)项目申报单位按有关要求申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时,应当编制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申报单位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并签署书面审核意见。

(三)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

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其中单位自筹经费必须是货币资金。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已有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验材料等非货币形式的投入不能作为项目自筹资金部分。

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并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开支范围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四)项目经费预算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同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科技项目的,由牵头承担项目的单位负责编制总预算,并根据合作协议同时编列各参加单位的经费预算。

(五)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报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五条对项目经费预算申报额度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立项时需要有财务专家参加。

第十六条科技厅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后,提出项目预算安排意见,随同科技项目计划,会同财政厅审定会签后下达项目预算。经批准的项目预算应当纳入科技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十七条科技厅根据下达的项目预算,与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课题)预算责任书。项目(课题)预算书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课题),其经费的确定按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项目经费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项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用于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支出,不得将项目经费用于非预算支出。与项目研究活动相关的必要支出,应当在保证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开支标准。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

关规定执行。

同一项目不同渠道的经费应当纳入项目经费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合同书规定及时提供配套资金。

第二十条项目经费预算的执行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总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的,按规定报告并经批准后可以进行调整。

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人员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报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单位财务部门备案;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科技部门同意后报科技厅批准。

第二十一条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因故终止或撤销的项目,由科技厅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结余的财政资助经费退回科技厅。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项目经费下达之日起到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当

年可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反映。项目决算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决算报告由项目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于次年的3月20日前报科技厅。

第二十四条科技专项经费形成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五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科技厅提出财务验收申请和提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原则上通过财务验收后方能进行项目验收。财务验收采取由科技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组织财务专家参与项目验收组专司财务检查两种方式进行。专项经费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财务验收。

财务验收包括项目经费执行情况的验收及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经济指标等内容的验收。

第二十六条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任务书下达的经费预算情况。调整经费预算的,应当附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项目经费收支情况;

(三)项目经费决算表;

(四)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明细表。

第二十七条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财政资助经费若有结余的,5%可留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事业发展,其余上缴科技厅,由科技厅按财政厅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财政厅、科技厅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做出相应的决定。

按照项目管理程序,每年需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专项经费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中期评估须由科技厅进行专项财务检查。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或课题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对不超过100万元的科技专项,科技厅可在中期评估中进行财务抽查。

财务中期检查主要内容为:经费落实情况,项目经费会计核算情况,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设备购置及使用情况,项目经费管理规范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条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帐手续。项目结余经费按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不得归项目组成员所有,严禁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支出。

第三十一条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建立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科技厅建立项目经费信用管理机制,对项目组织单

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项目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三条地州市县所属单位承担国家和自治区科技项目、使用科技专项经费的,应自觉接受所在地审计、财政、科技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不及时编制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科技厅将会同财政厅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科技厅、财政厅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受科技厅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对项目经费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进行检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依托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继续对项目经费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检查的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7年5月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新财教[2007]67号)同时废止。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20年)》(国发[]4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

文档仅供参考 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内资或者内资控股企业开展的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第三条专项经费由财政部、科技部共同管理,科技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专项经费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照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政府引导、合理配置、专款专用”的原则,紧密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总体目标和《规划纲要》的重点任务与要求,以提高中国自主创新能力为中心,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家外交工作两个大局,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资源,促进中国科技进步和国家竞争力的提高。 第五条科技部建立专项经费项目管理数据库。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投入、外方合作单位及科研投入、合作研发成果及知识产权管理情况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 在不违反国家对外合作政策与对外合作协议及承诺,以及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科技部建立专项经费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对非保密信息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重点和开支范围 第六条专项经费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一)经过政府间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协定或者协议框架确定,并对中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年)》确定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 “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重大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第二条重大专项的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都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 第三条重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各重大专项领导小组批准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开展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企业竞争前的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并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工作予以适当支持。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 第四条结合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课题)的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 对于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等公共科技活动,一般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对于具有明确的、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以及具有相同研发目标和任务、并由多个单位分别开展研发的项目(课题),一般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 具体支持方式,由牵头组织单位结合项目(课题)特点和承担单位性质在编制实施计划时明确,经领导小组审核后,作为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综合平衡的内容之一。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 第五条重大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纳入国库动态监控体系管 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按照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体系,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三部门、财政部、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管理部门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简称《规划纲要》),保证《规划纲要》确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简称重大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加强重大专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对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 科技部作为国家主管科技工作的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做好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工作。 第四条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管理的原则: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重大专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重大问题,强调坚持自主创新,突出重点,力争实现有限目标。 (二)创新机制,统筹资源。集成和优化配置全社会科技资源,深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部门、地方、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各方面积极性,加强科技大协作和优势科技资源的有效整合,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三)明确权责,规范管理。在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启动实施、监督管理、验收和成果应用等各个环节,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管理制度和机制。 (四)定期评估,注重成效。建立健全重大专项监督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对重大专项的执行情况与成效进行跟踪检查。 (五)注重人才,创造环境。结合重大专项的实施,培养和凝聚一批高水平创新、创业、创优人才,形成一支产学研结合、创新能力强的科技队伍,完善有利于重大专项实施的配套政策和良好环境。 第五条重大专项资金的筹措坚持多元化的原则,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并引导和鼓励地方、企业、金融机构等方面的资金投入。针对重大专项任务实施,科学合理配置专项资金,加强审计与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规划纲要》确定的与民口有关的重大专项。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简称三部门),建立三部门工作机制,研究解决重大专项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司其职,共同推动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专项实施方案的审核、论证;

安徽建筑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建筑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学校广大教学科研人员的科研能力,促进科研工作积极开展,提高学校整体科研水平,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地方经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安徽建筑工业学院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科技合作项目,包括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而开展的科学技术研究、工程设计、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以下简称横向科研项目)等。 第三条学校各系 (院、部)、研究机构签订横向科研项目按本办法执行。校属企业的技术合同项目管理办法由各企业自行制定。 第四条学校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学科研人员,每年度应完成一定的纵向或横向科研项目,作为职称晋升和岗位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横向科研项目由学校科技处归口管理,相关部门协助管理。 第六条科技处在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参与技术市场的各项活动,负责技术合同的洽谈、签约及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二)对全校横向科研合同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督促合同履行,做好项目验收的服务工作; (三)积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加强与大中型企业的科学技术合作,做好产学研合作工作; (四)积极组织、协调我校各方力量,形成团队优势,承接大中型科技开发项目。 第七条各系 (院、部)、研究机构为技术合同的具体管理、组织实施部门,主要工作职责有: (一)组织本单位科技人员积极、广泛地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合作,承接技术研究项目,解决技术难题; (二)对签订的横向科研项目负责组织实施,进行日常管理,协调和处理履行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XX公司 为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 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及公司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请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遵照执行。 一、专项资金的概念: 专项资金指公司从特定资金来源形成的,或向国家、省、市相关 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申请,获得批复或批准,并划拨到公司账户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类别: 专用基金、专项拨款、专项资金和专项借款。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 1、各项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及 相关直属部门管理规定。 2、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开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 提高使用效率。 4、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 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5、建立好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 监督管理。 四、专项资金各管理部门职责:

1、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银行开户、划拨、审核、支付,资金 预算、决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监督与审查,以及各 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 2、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各个专项资金项目 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与对外对上汇报工作,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等。 3、项目承担单位: 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的前期组织、项目试验、生产运营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台账的建立及情况说明,进行资金使用各阶段的小结及统计,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工作,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4、其他各相关部门: 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委托外协、项目材料采购、证照申办、运营管理等。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流程: 1、论证:密切关注相关国家规定及相关行业信息,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牵头,组织相 关技术经济部门、实施单位等进行项目筛选及论证,就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材料及项目可研报告。 2、申请/报批:由项目申请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申报材料,形 成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并就项目进展进行全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最新版】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办〔2015〕84号)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发挥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优化资源配置。聚焦国家战略,围绕上海科技发展规划,保障重要科研活动的实施。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评估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部门职责: (一)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与市科委共同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工作。 (二)市科委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决算编报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频道(2011-05-14 14:47:36)稿件来源: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一条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项目评审: 1、企业自行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的评审工作由管委会科技部门组织实施; 2、评审小组由管委会领导、专家以及科技部门、财政部门、产业促进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3、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按项目所属产业随机挑选; 4、获得国家、北京市或中关村重点支持的技术研发类配比项目,由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不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5、评审人员的基本职责是:(1)客观地提供本专业意见和建议;(2)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自觉遵守回避原则;(3)保护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三条《办法》第五条第2项“获得国家、北京市科技奖励或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为在技术研发方面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是指申报之日前三年内获得过以下奖项或认证之一的企业: 1、国家、北京市科技进步奖; 2、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北京市发明专利奖; 3、国家、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 4、国家二类以上新药证书或“双软认证”; 5、与前四款相当的奖项或认证。 第四条 企业申请技术研发项目支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统计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性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其他可证明项目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 企业申请技术研发机构支持资金,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技术研发机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统计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性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5、其他可证明项目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 第五条 企业申请获得专利等知识产权授权项目支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统计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授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中国版权著作中心出具的软件著作权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卫生部颁发的中药新品种权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农业部颁发的植物新品种权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提出的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战略部署,加快我省科技创新和产业化步伐,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设立了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鼓励创新、择优支持、注重效益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拨款,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分工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安排专项资金预算、负责项目资金拨付; (二)会同省科技厅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专项计划的编制和项目的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专项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论证;

(二)编制甘肃省重大科技专项年度计划; (三)会同省财政厅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管理及项目验收。 第三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围绕《纲要》所确定的重大专项,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以产品开发为目的、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具备较强的市场优势和发展潜力,能够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二)重点支持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医药、新材料、新技术、新能源、环境保护、现代农业领域和涉及国计民生的公益事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的特点分为无偿资助、贷款贴息。 (一)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的攻关。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有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能形成较大产业规模、且银行贷款已到位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项目实际贷款额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或部分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四章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甘肃境内注册的中小型科技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 (二)企业应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匹配能力。 (三)申报单位须具有优秀的管理和研究开发团队及科技成果产业化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中医药大学眼科研究所横向科研项目管 理办法》的通知 为提升我所服务社会的能力,引导人员积极承担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横向科研项目,规范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与协作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带有商业行为的科研项目,以及由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科研项目。 项目申请书的承担单位中没有本单位署名的纵向科研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转拨本单位的子课题或协作课题,在科研绩效考评和职称评审时可按横向科研项目对待。在职人员承担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均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研究所是横向科研项目组织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有:信息咨询、项目对接和洽谈、技术合同审查和登记、过程监督和协调、经费使用审核和监督、结题验收以及鉴定、报奖、成果登记和推广宣传等。财务人员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 第三条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应坚持诚信、互利、公正、自愿的原则,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得损害研究所声誉和利益。 第四条承担横向科研项目须以山东中医药大学眼科研究所名义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事先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作各方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能力。 第五条合同内容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名称。 2.项目内容、范围和要求。 3.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和方式。 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5.风险责任的承担。 6.验收标准和方法。 7.研究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8.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分成办法。 9.违约金的计算和支付。 10.解决争议的办法。 第六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签订程序为: 1.项目主持人拟定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书,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填写。 2.将填写好的合同书报所领导审核后,按规定办理审核签字

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关于下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 知公司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司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 金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的《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公司批准现予下发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项目专项资金是指公司在科技研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产品创新等方面符合国家和省市地产业发展需要纳入重点支持类产品和项目而获得国家和省市地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特定用途拨付的资金。 1.3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格监管原则。 2工作职责

2.1项目专项资金归口管理单位为公司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分口管理单位为公司 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科技管理部门、产品营销管理部门等单位。 2.1.1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公司专项资金工作的分工安排、组织协调和统筹管理。 2.1.2分口管理单位负责密切关注、研究符合国家和省市地各主管部门有关专项 资金管理规定或政策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可研报告的 编制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备案、申报、答辩及审批落实工作负责 向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单位及时移交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方案及批准的资金拨付 文件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进行指导负责向专项资金主 管部门上报项目实施进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资料和报告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2.2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按照项目专项资金预算范 围按计划合理使用专项资金负责按照分口管理单位要求提供项目实施各阶段基础数据资料和项目总结负责提请审计部门组织对项目各工程进行结算审核负责提请分口管理单位组织对项目各工程进行内部竣工验收和评价负责配合 分口管理单位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2.3财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指定收款账户的提供负责根据专项资金拨付文件跟 踪落实专项资金到位负责审查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专项资金预算范围申报的专 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按照公司《资金使用审批办法》规定权限报批后支付专 项资金负责设立专项资金的专用科目进行专账单独核算负责建立专项资金 使用台账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的资金预算、财务决算负责配合审计机构 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负责配合分口管理单位接受主管部门的 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2.4审计部门负责在专项资金项目各工程交付验收前聘请中介机构对各工程进 行结算审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负责根据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求在专项资金 项目交付验收前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出具财务决算审计报 告。 2.5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项目专项资金的效能监察工作。 3项目专项资金使用 3.1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专项资金和企业自有资金其中专项资金包括专项借款、 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专项补助。 3.2公司收到的项目专项资金要纳入公司资金预算统一管控以提高专项资金使 用的整体效益。 3.3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审批按照公司《资金使用审批办法》规定执行。 3.4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申报方案中项目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各项支出原则上不得超出申报方案专项资金预算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企业科研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

科研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 为促进公司科学技术水平与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带动学科建设和发展,提升公司的科技竞争力,加强科技研究项目的管理,保证科技项目经费的规范使用,根据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司科研部为科技项目的主管部门,公司财务部为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部门。必须全部纳入公司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确保科技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条建立健全科技项目经费管理责任制。科研部门负责科技项目类别的确认,项目合同的签订与项目的管理,并配合财务部做好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部负责科技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科研部负责人负责编制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批复的预算使用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技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条科技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预算,做到真实、合理。科技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审核批准后执行。科技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完成所必要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以及税赋等因素编制预算,作为项目承接谈判与项目执行参考依据。 第四条加强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职责权限。申请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项目,财务部应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书。项目负责人对预算编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的管理要求 一、科技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相关科技项目经费预算报表编制格式及项目内容说明的要求填报预算,开支的具体类别和预算额度应考虑周全,避免遗漏。特别是对于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管理费等支出应依据充分、测算准确,避免决算超支。

科技创新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音西煤矿科技费用管理办法 为大力推进科技兴安、科技兴企战略,为科技项目提供足够配套经费保障,规范科技费用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努力实现音西矿“十二五”战略规划目标,加快科技创新型企业建设,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技费用的基本原则 1.坚持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贡献率,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效率的原则; 2.坚持构建适应市场经济的科技创新机制,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的原则; 3.坚持科技兴企、科技兴安,提高企业安全治灾、抗灾、防灾能力的原则; 4.坚持科技项目先评估立项、后实施,再考核验收的原则; 5.坚持对科技投入试行宏观调控、分级管理的原则; 6.坚持科技费用预算管理、公开透明使用的原则; 7.坚持开展创新型企业建设、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建设,从机制、体制上有利于上级科技中心运行的原则。 二、科技费用的来源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完善技术创新保障体系,切实将上级有关技术创新精神落到实处,解决好各项技

术创新工作所需经费,音西矿在建设期间按投资额的3%提取科技经费(其中包括上级提取的科技经费按投资额的1%进行预算),以此确保科技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科技费用的主要用途 1.科技费用主要用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方面。包括:自主研究开发、委托研究开发、联合研究开发三种类型。技术创新活动是指从事研究开发新产品(包括新品种、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活动。新技术推广应用活动,是指上级明确规定的成熟技术项目在生产活动中的推广应用。 2.科技费用应重点支持企业急需解决的项目,如对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工艺创新、安全治灾、效率、效益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技术进步项目。 3.科技费用的使用必须是经矿及以上审查立项的科技进步项目,未被审查立项的技术进步项目一律不得在管理费用中的“技术开发费”列支和统计。 四、科技费用的开支范围 1.研究开发活动中直接消耗的材料费(含燃料动力费、低值易耗品)。 2.用于研发活动的租赁费(含仪器及设备租赁费、房屋租赁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

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试行) 中示区组发〔2010〕1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办〔2009〕11号)开展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改革试点的精神,根据《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试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重大专项中间接费用列支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区内承担科技重大专项试点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 第三条科技重大专项试点项目是指国务院批准的16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经严格论证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北京科技重大专项,包括“科技北京”行动计划(2009-2012)确定的重大科技工程、《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确定的18个重大科技专项以及“北京市调整和振兴产业实施方案”中的科技重大项目。 第四条间接费用采取分类核定、比例控制、统筹安排、自主分配、规范使用的原则。 间接费用采用重大专项项目成本费用摊销的方法,在专户内按月核算编列相应支出。 第二章间接费用支出内容 第五条间接费用是指在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试点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费用,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承担试点项目的试点单位是间接费用统筹管理和使用的主体。 第六条间接费用支出内容 根据试点项目、试点单位性质,间接费用按照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相关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科研条件支撑费,是指试点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对高等院校、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科研院所使用其内部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费、水电气暖消耗费、图书馆及资料室使用费、网络信息运行管理服务费;没有财政事业费拨款以及转制科研院所企业固定资产房屋设备折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等各支撑条件费用的补助支出。 (二)协调管理费,是指试点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内部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项目前期申请费、可行性论证、外协合作费、财务核算费用、资料档案保管费等科研管理组织、协调等管理工作经费。 (三)监督检查费,是指试点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内部验收论证、检查审计等监督工作经费。 (四)科研人员激励费,是指根据对科研人员的绩效考核,结合科研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统筹安排的科研人员激励支出经费。 (五)其他间接费用。 第七条间接费用的核定比例 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执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资金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间接费用应据实列支,根据承担试点项目的试点单位性质,总额核定比例如下: (一)示范区内高等院校、财政全部补助的试点单位承担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间接费用列支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3%。 (二)示范区内财政部分补助的试点单位承担科技专项项目(课题)间接费用列支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5%。 (三)示范区内转制科研院所、企业及无财政补助的试点单位承担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课题)间接费用列支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

横向课题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西安文理学院横向课题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西安文理学院“十二五”科学研究发展规划》精神,促进“513工程”的顺利实施,激发教师开展产学研合作及应用性研究的积极性,结合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横向课题科研经费包括:进行技术研发、成果转让、技术咨询与服务等科技活动,由课题委托方按合同拨付的项目研发经费。 第三条横向课题科研经费管理遵循“分项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横向课题科研经费实行配套资助制度。凡我校专业技术人员获得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学校按照项目实际到账经费给予5%的经费资助。 第五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和各学院以及科研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做好横向课题科研经费使用的服务、监督和管理工作。 1.科技处负责横向课题科研经费的预算审核和监管,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管项目主持人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合理使用经费。 2.计划财务处负责按照有关财经法规以及经科技处审核同意的《**项目经费使用计划(预算)书》所列出的经费使用范围及额度,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财务审批、会计核算以及经费报销等工作。 3.项目主持人负责编制横向课题科研经费使用预算,填写《**项目经费使用计划(预算)书》(一式三份,学校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和项目主持人各执一份),并按规定负责经费使用的审核工作,确保横向课题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

4.各学院及科研机构负责本部门人员使用横向课题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登记、入库等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划拨的科研项目管理费的合理使用(主要用于奖励科研工作先进个人或科研工作活动经费)。 第六条横向课题科研经费实行提取管理费制度。凡我校人员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在项目经费到帐后按到账经费额提取5%的科研管理费,其中4%留学校(主要用于学校科研各项活动经费支出),1%留项目所在单位。为鼓励教师承担重大横向科研项目,单项项目经费当年到款超过50万元的,超出部分管理费减半提取。 第七条横向课题科研经费实行成本核算,图书资料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打印费、版面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科研管理费、特支费、科研人员的劳务酬金及依法缴纳的各种税费等均纳入科研成本并实行比例限额控制(合同另有规定除外)。其中劳务费(税前≤30%)指项目组成员的劳务支出,助研费(税前≤20%)指项目组以外成员的劳务费,特支费(税前≤20%)指项目前期策划运作经费。 第八条横向课题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横向课题科研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项目经费使用计划(预算)书》中预算的具体项目执行。内容包括: 1.图书资料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以及图书购置等费用。 2.实验材料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消耗性材料、试剂、药品等购置费;标本、样品采集费等。 3.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软件等。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XX公司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及公司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请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遵照执行。 一、专项资金的概念: 专项资金指公司从特定资金来源形成的,或向国家、省、市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申请,获得批复或批准,并划拨到公司账户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类别: 专用基金、专项拨款、专项资金和专项借款。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 1、各项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直属部门管理规定。 2、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开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提高使用效率。 4、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5、建立好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监督管理。

四、专项资金各管理部门职责: 1、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银行开户、划拨、审核、支付,资金预算、决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监督与审查,以及各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 2、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各个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与对外对上汇报工作,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等。 3、项目承担单位: 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的前期组织、项目试验、生产运营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台账的建立及情况说明,进行资金使用各阶段的小结及统计,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工作,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4、其他各相关部门: 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委托外协、项目材料采购、证照申办、运营管理等。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流程: 1、论证:密切关注相关国家规定及相关行业信息,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牵头,组织相关技术经济部门、实施单位等进行项目筛选及论证,就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材料及项目可研报告。 2、申请/报批:由项目申请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申报材料,形

中国社会科学院横向课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社会科学院横向课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社科研字【2017】14号 第一章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院横向课题管理制度,体现科研工作分类管理原则,激发科研创新活力,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决策,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横向课题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指横向课题是指:中央或国家有关部门、地方党委和政府、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提出研究任务、提供研究经费,委托我院或院属单位通过签署合同或协议书(以下统称合同)开展的研究课题或项目。但不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等纵向基金项目。符合交办课题条件的,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交办委托课题管理办法》(社科研字〔2013〕9号)管理。 第一条设立和开展横向课题研究,应最大限度地激发、挖掘、用好我院科研人员研究潜能,实行智力资源共享,服务社会。横向课题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学术道德和规范,自觉维护我院形象和“三个定位”,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禁止“来者不拒”。 第二条我院科研人员承担横向课题,不得影响其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院属各单位、研究人员和工作人员应优先完成本职工作、创新工程任务和上级交办任务。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或创新工程项目年度检查、结项鉴定为不合格者,下年度不得承担新的横向课题研究。 第三条与境外合作的研究课题,须同时执行国际合作局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课题管理

科研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软财(2006)第8号 为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及政府项目验收准则,特制订本规定,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专项资金管理 1)专项资金的概念 专项资金指公司从特定资金来源形成的,或向国家、省、市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申请,获得批复或批准,并划拨到公司账户的资金。主要包括:专用基金、专项拨款、专项资金和专项借款。 2)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 ①各项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直属部门管理规定。 ②对各种专项资金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开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③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提高工作效率。 ④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⑤建立好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监督管理。 3)专项资金各管理部门职责

①财务部负责专项资金的开户、划拨、审核、支付,资金预算跟踪、资金决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监督与审查,以及各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 ②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各个专项资金项目资金预算、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与对外对上汇报工作,负责对项目承担部门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等。 ③项目承担部门: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的前期组织、项目试验、生产运营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台账的建立及情况说明,进行资金使用各阶段的小结及统计,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工作,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④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个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委托外协、项目材料采购、证照申报、运营管理等。 4)专项资金管理流程: ①论证:密切关注相关国家规定及相关行业信息,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由项目管理部牵头,组织相关技术部门、财务部等进行项目筛选及论证,就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材料及项目可研报告。 ②申请及报批:由项目管理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申报材料, 形成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并就项目进展进行全程联系及跟踪,定时向公司汇报进展,对获批项目及时移交财务及项目执行部门。 ③划拨及审批:获得相关批复文件后,由财务部负责向专项资金划拨部门提供企业专项资金指定账户,并及时跟踪专项资金到位情况,完善相关划拨手续。按照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由专项资金项目使用部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规定程序进行资金申请,投入项目运营。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经费监督是指科技部对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纪行为追究责任的工作。目的是规范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行为,帮助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实现关口前移、预防为主,更好地为科技计划和专项的顺利实施服务。 第三条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承担科技部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的单位及其合作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或课题,以下统一简称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等。 第四条科技经费监督工作,在财政部、审计署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有关计划和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依法、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组织开展,建立职责明确、措施有力、程序规范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条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科技经费监督过程中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所属单位(属地单位)承担项目的预算申报、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科技经费的使用遵循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的原则。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负责科技经费的日常管理和使用。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经费使用的财务审核和会计核算,保障专项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并自觉接受科技部或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组织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监督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科技经费监督贯穿科技经费管理的全过程,必须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苏政办发〔2004〕48号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2004年5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我省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省政府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为加强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果转化资金每年由省财政拨款,省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的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 (四)审议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 (五)协调解决成果转化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科技厅和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农林厅、环保厅、药品食品监管局、中科院南京分院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第七条省科技厅具体负责成果转化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 (二)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1 (三)组织专家开展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五)负责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并向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 (六)办理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省财政厅是成果转化资金的监管部门,与省科技厅共同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相关实施细则及工作指南,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及项目安排建议;根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成果转化资金年度经费,并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负责成果转化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资金支持范围与对象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