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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出自亚里士多德的名言:“稳定的国家是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是我们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保持平等地位的重要表现。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其基本内容有两个方面:

1.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对于犯罪的任何人,不论其身份、社会地位和职权如何,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都要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法规定为准绳,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

2.在适用法律上不能有歧视,一视同仁地保护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贯彻这一原则,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定罪平等,即在决定罪与非罪和此罪与彼罪的问题上,只能以案件事实和刑法的规定为依据,而不能因人而异。第二,量刑平等,即在肯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决定对其是否判刑、判何种刑、刑度如何以及是否适用缓刑时,也应一视同仁,另一方面,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不法侵害,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等的保护。第三,行刑平等,即在执行刑罚时,对所有的受刑人应当平等地对待。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实施以来,对各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了有力打击,维护了社会公平和正义。但是在实行过程中,随着社会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法的内在的公平和正义要求质量的提高,已经暴露出这部法律许多不足之处,又由于现实中司法水平、司法意识和司法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刑法的适用有悖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情况,要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公平原则应引起高度的关注。

一、立法本身的原因导致犯罪构成和刑罚处罚相对不公平

在立法中,平等原则要求立法者不得对于本质相同之事件或类似事件做出不同的规定,尤其是不得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制定对某些特定群体和集团的歧视或优惠条款;同样,对于本质不相同之事件或不相似事件,也不得任意制定相同或相似的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所犯罪行轻重相适应。现行的刑法在立法时放大了某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或者说在当时立法时高估了这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相反有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被低估了,造成立法后的今天,同种类犯罪或者不同种类犯罪之间社会危害性较大的量刑反而轻,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的量刑反而重的现状,造成罪犯之间所受处罚的不公平。

二、由于刑期幅度偏大导致量刑不公平

我国刑法和世界各国的刑法一样,都是采用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赋予法官在法定刑的幅度内自由裁量权,因为允许在量刑中存在一定波动,就可能使不同法院、不同的法官对具有相同或类似的情节的罪犯做出轻重不同的判决,虽然从法律层面来讲,是在法定刑幅度之内确定刑罚本是不算违法,但是,表现是在法律上的不平等问题,这里有立法方面原因,也有司法人员自身的因素,现主要从立法层面来谈一谈:

第一,“十年以上有期徒行、无期徒行、死刑”规定为一个量刑副度,无论从刑罚的种类、性质以及现行刑法中的幅度和台阶来分析,还是从特殊案例及其社会以效果来考察,把三个性质完全不同、后果极其悬殊的刑种规定在一个量刑幅度内、跨度太大,极易使量刑结果不协调、不均衡。

第二,同一罪名法定刑幅度过于宽泛,虽然让法官增加了自由裁量权可操作性空间,但有

可能使不同的法官对同样犯罪情节、犯罪事实、犯罪后果,做出差别较大的判决。

第三,由于立法上原因,设计刑种之间却少过渡和缓冲带,造成同一案件中作用相差不大的被告人中有的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有的却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之间没有过渡,跨度太大,从而造成量刑上不公平。

综上所述,法定刑的设置应当尽可能多元化、多样化,法定刑的幅度、台阶应当科学、合理以适应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不同案件的需要。

三、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也导致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存在难度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刑法规定范围和幅度内,依据相关事实,在法律赋予的权

利的前提下,根据自己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在审判活动中自主做出裁决、判断的权力。

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因法官的自由裁量产生了许多影响几代人甚至一个世纪的著名判例,如“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美国司法审查原则之先河。从法治角度来说,由于社会总是在发展变化的,法律规范却需要相对的稳定性,这就必然导致法律、法规的有限性和滞后性,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给法律、法规赋予了新的生命,但从另一方面,少数法官对自由裁量权有意、无意的曲解,导致在刑法面前存在不平等。因此,必须做到对自由裁量权符合法制精神的理性设计:

第一,自由裁量权不能逾越法律的规范。在我国的刑事法律规范中自由裁量权给了较大的刑罚空间,但是在行使的时候必须做到符合法律的精神,依法行使。

第二,自由裁量权必须接受广泛的监督,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法官主观擅断引发的腐败

现象,就是没有很好地处理好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把社会的监督拒之干里。

第三,自由裁量必须与风险共存,必须把自由裁量与因枉法裁判可能承担的风险结合起来,对枉法裁判严格实行责任查究,使自由裁量权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四、法官素质参差不齐以及枉法裁判的存在,导致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存在困难

我国的法官队伍来源渠道多,素质参差不齐。司法活动是实现社会正义、人权保障、程序公正等为价值目标,法官地位中立是确保法官公平裁判的基本要求。法官与当事人单方面的接触十分普遍,他们会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方式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施加影响,这些人员

的出面有的出于为被告人,也有的代表被害人,甚至是自认为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出面要求对

被告人重判或轻判,另外,法官与当事人请的律师频繁接触,接受当事人、律师的宴请、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权交易,在这些扭曲的诉讼关系中,法官的中立立场丧失殆尽,为一部分犯罪开脱罪责,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必须要使法官充分认识刑事审判的重大意义,刑事审判是国家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财产的重要工具,事关国家和社会以的稳定,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要实现司法公平、正义,必须提高法官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的整体水平。

五、新闻媒体、网络的运用也可能影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新闻媒体、网络的过度的炒作、过度的关注、不实的报道,可能影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实施。一个品质高尚的法官或检察官必须自觉把手中的权利置于社会力量的绝对监督之下,主动接受社会方方面面的检验,始终确保司法权沿着正义、公平的轨道运行。以现代传媒为依托的社会舆论力量不仅空前强大,而且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是全方位的,然而社会舆论和新

闻媒体的过份炒作,过度关注,不实报道,严重干扰司法机关正常办案和司法活动。一个案件发生后,不仅仅有案件发生的周围群众的关注和评价,而且会有带有导向性评议媒体报道的

介入,这些社会舆论具有强大的社会监督作用,虽然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但也会在判决之

前形成一种社会舆论氛围,如果这种舆论过分的夸张显然会对审判人员造成一定的心理影响,不能冷静而客观考虑量刑产生了不恰当的影响,造成司法公正的天平忽左忽右偏向一方,最

终导致当事人在刑法面前不能平等对待的现实。

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体制设置存在问题

第一,我国法院的设置,趋向政府行政级别设置,导致法院的外部独立性存在严重障碍。司法独立应是以法院、检察院独立;法官、检察官独立为根本,我国现行的法院、检察院体制,在机构设置,法官、检察官管理等方面都带有明显的行政化,上下级法院、检察院之间这种行政权力的影响和控制方式,严重影响了法官、检察官的独立,任何一个法官、检察官在办案时他必然面对能决定他的前途和命运的领导机关和其他一些更为复杂的关系因素,在众多的因素影响下,要想他们能独立、公平、公正地办案确实不易。

第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下级法院对案件主动事前请示,上级法院主动对下级法院审判理论活动进行具体个案指导,有可能损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如果

对下级法院的刑事裁判不服,通过上诉,希望二审程序进行救济的实际功能已丧失,形式上是二审终审制,事实上对当事人进行的是一审终审制,导致司法不公,所以有学者呼吁实行“三审终审制”。

第三,各级检察院、法院的检委会和审委会的组成人员的行政化设置,在基层表现的特别明显。检委会和审委会的人员应当是在法律实务和法律理论造诣、道德修养等方面出类拔萃的,这些人主要是以解决办案过程中碰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如何实用法律以及法律理论探讨为目的而组建,但是在现实中检委会和审委会组成人员许多都是各个单位的部门负责人,许

多人把进入审委会、检委会的当成一种政治待遇,他们并不一定是法律知识掌握、司法实务方面的领军人物,因此在讨论案件过程中失误率就大大提高,从而影响到司法公正。

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在庭上听取当事人陈述,参与法庭调查的法官对案件没有决断权,而有决断权的却不在法庭上参与

审理的审委会成员,这种“审、判分离”的状况,外表上看是“集体主义”的决策,实际上是否定了庭审,庭审往往成了走过场,审委会的成员由于没有参与庭审,抗辩双方的焦点问题是什么,犯罪情节、事实、证据、认罪态度等情况仅仅凭办案人员口头和书面的汇报,难免夹杂着个人情绪以及对问题的不同认识,从而导致决策者对被告人的处罚忽宽忽严,从而使判决失去公正,严重影响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的贯彻和实施。

七、经济原因也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打折

法律所面对的社会是充满事实上的不平等的多元化的个体,各人的先天条件和后天的努力都各不相同,导致各人在能力、财富、地位、影响力等方面的不同。在近代“人生而平等”的思想正在被大多数人所接受,已成为法律的价值趋向,法律也逐渐重视对相对弱势方的特

别保护与扶持,使其能在实质上获得与强势方平等的地位,当然实现平等的地位不是削减相

对强势方的权益,而是让相对弱势方获得改善的机会,尽可能实现实质上的平等。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有罚金,在《刑法》分则中有许多条款都有并处或单处罚金的规定,大大扩大了罚金的适用范围。在理解其积极意义的同时,罚金刑的运用也有不利的一面,容易造成新的事实上不公平。表现在司法实践中同样的罪行,在都能适用单处罚金的情况下,如果家庭条件好的能够交纳罚金的,就可能被判单处罚金,不能够交纳罚金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就有可能适用比罚金重的刑种对其进行处罚,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因经济原因就有可能造成适用刑法上的不公平。另外,在刑事赔偿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害的伤害案件,同样的犯罪情节、犯罪后果,如果有赔偿能力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给予被害人足额的赔偿,那么司法机关就有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诉处理,对被告人可能作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从而获得人生自由;相反没有赔偿能力的被告人就会被判处实刑。经济原因决定他们在刑罚适用上不平等。

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目录 论文提纲 (1) 论文摘要 (1) 关键词 (2) 正文 (2)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论意义 (2)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实状况 (3) 三、如何贯彻执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 参考文献 (6)

论文写作提纲 论点的提出“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首先,阐述什么是公民和公民的属性。 其次,根据《民法通则》分析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行为能力不存在一律平等。那么,怎样才能使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论意义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口号的提出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内容 1、法律人格的平等 2、法律权利的平等 3、法律义务的平等 4、法律对待的平等 (三)坚持法律人人平等原则的意义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状 1、从法制建设的发展史,看我国由“人治”走向法治。 2、用事实说明建立法治社会是一个漫长而艰苦的过程。 三、贯彻执行法律平等原则的几点建议 怎样贯彻执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首先抓好三个环节 摘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个原则。 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公民和公民的属性。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之时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行为能力不存在一律平等······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义

什么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法律人格,权利,义务,对待的平等。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我国法治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实状况 法律虽然规定了公民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但由于种种原因还有着“形式平等”和“事实平等”。 三、贯彻执行法律平等原则的建设 关注弱势群体和外资,民营,个体等。 对公民进行普法教育,对执法者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抓好法律制定,内容,实施的平等。 关键词:公民、法律、平等 论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其他国家都是一个人们耳熟能详的古老原则。“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是中国当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先驱法理理念。尽管这一原则已经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包括我国的宪法,但现实生活中的种种现象仍然使我们对这一原则在生活中的适用产生困惑。那么,如何做到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就这一问题谈谈粗浅看法。 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公民和公民的属性。本人认为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的自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虽然同时使用了“公民”和“自然人”的两个概念,但它在本质和概念上是有区别的。该法所使用的“公民”概念和范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是完全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3条中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显然,从法律的角度看,在一个国家生活的自然人,不等于就是该国公民;“自然人”的范围,大于“公民”的范围。 公民,具有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两个方面。自然属性,反映出公民首先是基于自然生理规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体。公民的法律属性,是指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以一个国家的成员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应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行为能力不存在一律平等,我国法律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和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民法通则》还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因此,我们说的“人人平等”是一种能力上的平等,行为能力上是不平等的。那么,怎样才能使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论意义 1954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被庄严地写进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文革期间,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教学文案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它作为一个口号,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正式提出的。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论意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最早是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等人提出来的,清末民初传入中国。1954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被庄严地写进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文革期间,这一法律原则遭到“四人帮”的严重破坏,直到1982年,法律平等原则才被重新提出并被再次写入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当今世界各国关于权利的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从字面上看,“平”就是没有高下之分,“等”就是没有大小之别,因此“平等”的本义就是没有差别。而法律平等就是在法律上没有差别。笔者认为,所谓法律平等,就是指法律地位的平等,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法律人格的平等、法律权利的平等、法律义务的平等和法律对待的平等。 法律人格的平等,指每个人作为人都享有同样的人格尊严,法律应该承认并保护这种尊严。我国的宪法、刑法以及民法通则都承认并保护公民的人格平等。法律权利的平等,指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权利是法律平等的中心内容。在宪法和法律中通常有两种权利,一种是所有公民都享有的普遍权利,另一种是宪法和法律部分人甚至是少数人规定的特殊权利,即法定特权,如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外交人员的外交豁免权和大部分少数民族家庭二胎

生育权等。对于这种权利,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人也都是平等的。当然,宪法和法律做出这种规定,必须有充分合理的根据。法律权利的平等,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权利能力的平等,在同等条件下公民具有获得相同权利的资格,在具体进入权利领域的时候,公民能否依据自已的能力获得所需要的权利,是权利主体自身的事情。行为能力的不平等是法律无力解决的问题,因此法律只能承认它的存在。正是由于行为能力的不平等,才出现了公民享有权利的千差万别,公民不能因此而抱怨法律的不平等。 法律义务的平等,指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权利的实现,都需要以相应的义务的履行为条件。因此,平等的义务是平等的权利实现的条件。如果公民不履行平等的义务,则其平等的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平等的义务,应把平等的责任包括在内,因为法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义务,即不履行法律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法律对待的平等,是指法律对所有的人都一视同仁,不管是保护还是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一方面,所有的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等,其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所有的人不论其地位有多高,权利有多大,身份有多特殊(除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享有的特权),一旦违法犯罪都毫无例外地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由于每个人在具体情况、关系和属性方面千差万别,所以平等对待不可能是绝对的,毫无差别的。平等对待是相对的,合理的差别对待恰恰是平等原则所允许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论意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最早是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等人提出来的,清末民初传入中国。1954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被庄严地写进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文革期间,这一法律原则遭到“四人帮”的严重破坏,直到1982年,法律平等原则才被重新提出并被再次写入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当今世界各国关于权利的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从字面上看,“平”就是没有高下之分,“等”就是没有大小之别,因此“平等”的本义就是没有差别。而法律平等就是在法律上没有差别。笔者认为,所谓法律平等,就是指法律地位的平等,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法律人格的平等、法律权利的平等、法律义务的平等和法律对待的平等。 法律人格的平等,指每个人作为人都享有同样的人格尊严,法律应该承认并保护这种尊严。我国的宪法、刑法以及民法通则都承认并保护公民的人格平等。法律权利的平等,指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权利是法律平等的中心内容。在宪法和法律中通常有两种权利,一种是所有公民都享有的普遍权利,另一种是宪法和法律部分人甚至是少数人规定的特殊权利,即法定特权,如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外交人员的外交豁免权和大部分少数民族家庭二胎生育权等。对于这种权利,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人也都是平等的。当然,宪法和法律做出这种规定,必须有充分合理的根据。法律权利的平等,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权利能力的平等,在同等条件下公民具有获得相同权利的资格,在具体进入权利领域的时候,公民能否依据自已的能力获得所需要的权利,是权利主体自身的事情。行为能力的不平等是法律无力解决的问题,因此法律只能承认它的存在。正是由于行为能力的不平等,才出现了公民享有权利的千差万别,公民不能因此而抱怨法律的不平等。 法律义务的平等,指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权利的实现,都需要以相应的义务的履行为条件。因此,平等的义务是平等的权利实现的条件。如果公民不履行平等的义务,则其平等的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平等的义务,应把平等的责任包括在内,因为法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义务,即不履行法律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法律对待的平等,是指法律对所有的人都一视同仁,不管是保护还是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一方面,所有的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等,其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所有的人不论其地位有多高,权利有多大,身份有多特殊(除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享有的特权),一旦违法犯罪都毫无例外地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由于每个人在具体情况、关系和属性方面千差万别,所以平等对待不可能是绝对的,毫无差别的。平等对待是相对的,合理的差别对待恰恰是平等原则所允许的。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我国法治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它能充分地显示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使人民群众树立国家主人翁责任感;其次,它鲜明地反对法外特权,使得国家公务员特别是司法人员保持廉洁;第三,它鲜明地反对法外岐视,有利于贯彻执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第四,它要求人人严格依法办事,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解析

论文编号: 1112132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解析 专业: 姓名: 准考证号: 考试地区: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目录 引言 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基本涵义 (2) (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内涵。 (2) (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确立过程 (2) 二、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重要意义 (3) (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符合法治的要求 (3) (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符合人权的要求 (3) (三)它充分显示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 (3) (四)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 (3) 三、理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4) (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适用范围 (4) (二)法律平等是相对平等而不是绝对平等 (4) (三)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涵盖了实体平等和程序平等 (5) (四)法律平等必须承认合理的差别待遇 (5) (五)在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时不能忽视社会的总体利益与整体要求 (6) (六)平等是一种权利能力的平等,而不是行为能力上的平等 (6) 结论 (6) 注释 (6) 参考文献 (7) 论文摘要 (9) 关键词 (9)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解析 引言 平等是和谐社会之基,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这一原则,基本法律和法规也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如三大诉讼法中均规定了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是,随着不断出现的“同命不同价”、“教育权不平等”、“就业权不平等”等问题,使人们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存在很多理解上的偏差。本论文就针对“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原则的内涵的分析,来引导人们应该如何在现实中理解这一原则,从而让这一原则能贯彻的更彻底,进一步巩固法律在人们心中所树立的权威。 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基本涵义 (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内涵。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际上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宪法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2]关于平等权的性质,胡锦光教授[3]认为其不但具有综合权利体系的性质,同时又有作为宪法指导原则的性质。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正确的,平等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必须在宪法中有所反映才能彰显自己的地位。确立了其作为宪法基本权利是确立其成为宪法基本原则的一个重要基础。同时,如果平等权仅是一个基本权利而不是一项基本原则,就无法保持其完整性,也会影响它在众多基本权利中的指导意义。总之,对于权利性和原则性这两个方面,忽视任何一个都会造成对平等权性质的错误理解。那么,对于这一原则到底应该如何理解,我觉得应该包含一下的几方面内容。 1.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都是统一适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4] 2.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不能歧视任何公民。 第三,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要保证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要切实保障诉讼参加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3.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任何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殊待遇都是违法的。 总之,它是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也即司法和守法平等,它包括公民享有权利与应尽义务的平等和适用法律的平等。 (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确立过程 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一个古老的原则。在我国古代,就有过一些关于法律平等的观念和理论,例如,“法”字本身就包含有“平之如水”的含义;先秦法家的代表人物韩非子提出“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5]等等。在西方国家的历史上,很早就产生了关于平等的观念。例如,亚里士多德曾提出,法律应具有平等的品质[6];在西欧封建社会,基督教认为一切人都具有原罪上的平等,人人都是上帝的选民。但这些观念和我们现在所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有很大不同。亚里士多德认为

【人教版】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优秀教案:第七课尊重自由平等第1框自由平等的真谛

自由平等的真谛 1 教学分析 【教学目标】 【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自由的意义、平等的含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教学难点:法治与自由的关系。 2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阅读教材第90页“运用你的经验”) 问题:结合三名同学的观点,说说你对自由的认识。(学生从不同的角度阐述) 教师总结:小蕊的观点是错误的。自由不是为所欲为,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大海的观点也是错误的。自由是有限制的,无限制的自由只会产生混乱。必要的限制是对自由的保护。无限制的自由,只会走向自由的反面,导致混乱与伤害。阿梅的观点是正确的。自由就是做法律不禁止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二、新课讲授 目标导学一:无法治不自由 活动一:小故事——断线的风筝 (阅读教材第91页的第一个“探究与分享”) 1.思考:(1)挣脱了束缚的风筝为什么“无力回天”?(2)如何理解自由应受到必要的限制? 提示:(1)风筝挣脱了线的束缚,失去了线的保护,自然“无力回天”。(2)必要的限制是对自由的保护。无限制的自由,只会走向自由的反面,导致混乱与伤害。 2.教师讲解:拥有自由,不仅能增强个人的幸福感,而且能激发每个人的活力,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与繁荣。但是,自由不是为所欲为,它是有限制的、相对的。必要的限制是对自由的保护。 活动二:探究网络自由 (阅读教材第91页的第二个“探究与分享”) 3.查一查:请查阅我国对网络言论的相关法律规定,说一说网络世界自由的边界。 提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网络世界自由的边界是遵守道德和法律。 4.教师讲解:无论现实世界还是网络空间,自由都是法律之内的自由。自由主要指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自己意志活动的权利。自由在法律上的体现,就是我们享有的和正当行使的各项权利。 活动三:案例回放 福建省漳平市一俞姓男子与前妻因感情纠纷发生争吵后,迁怒于无辜市民,驾驶车辆高速冲进一处人行道,在人行道上横冲直撞,撞击多名行人及数辆摩托车后逃离现场。这起恶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练习题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A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B只是一种理想 C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实现D在未来社会中有可能实现 2、法律是社会的天平。一个人的行为,一旦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不管他担任什么职务,为社会作出过什么贡献,都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体现了() 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句空话 B平等地适用法律,就是反对歧视 C平等地适用法律,就是反对特权 D在法律适用方面,所有公民不可能平等 3、“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谁都不能存一丝‘刑不上大夫’的侥幸。”这句话直接体现了下列哪些现代治国理念() ①有法可依②违法必究 ③刑罚不针对犯罪的大夫④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A.①②④B①②③④C②③④D②④ 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青岛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聂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所有财产。这表明()

①我国坚持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②法律由国家制定和认可 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④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 A.①②③B.①③④C.②③④D.①②④ 5、现代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一个现代公民成熟的标志是() 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维护法律的尊严 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注国家大事,维护法律尊严 6、对漫画中的醉酒驾车者,交警的回答合乎法理的是() ①“那拘留就免了,多罚点款吧!”; ②“对不起,我们必须依法办事!”; ③“原来是局长朋友,下次注意点!”; 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局长朋友也不例外” A.①②B.③④C.①③D.②④ 7、同学之间不能因为学习成绩的差别、家境的贫富、性别的差异、长相的不同就对同学有偏见或受到其他同学的歧视,因为

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题目: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摘要:要不要和能不能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也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健康发展的大事。目前,法学界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出现了不同观点,还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诸如怎样评价资产阶级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社会主义社会实行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是什么,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否意味着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已经消失等等。本文试就上述问题谈些粗浅看法。 关键词:法律、平等、法治社会、事实平等 正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1954年宪法曾经庄严地规定了这一原则。但从50年代中期,这一原则被当作资产阶级、修正主义的东西遭到批判,成为无人敢于问津的禁区。“文化大革命”中,这一原则又最终被从宪法中删除。1978年12月6日《人民日报》发表了《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署名文章,12月22日具有历史意义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庄严宣布要保障人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此开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大讨论。这是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大讨论这场思想解放运动的推动下,法学界所开展的第一次冲破禁区的大讨论。讨论一直延续到1981年。尽管在讨论中对如何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法律平等适用的范围,学者们有不同理解,但在一些基本问题上大家的认识是一致的。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虽然是资产阶级首先提出、并以宪法加以规定的民主和法制原则,但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品,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一道,为废除封建特权、争取法律平等而浴血奋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旗帜上凝结着无产阶级的鲜血;在无产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运动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是一个贯彻始终的最低纲领。 2.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建立,消灭了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为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创造了经济基础和政治前提。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必须坚定不移地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每个公民都应当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既不容许存在“无义务的权利”(即特权),也不容许存在“无权利的义务”(即役使)。 4.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正当主张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应受到追究和处理。 5.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各地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的不平衡以及公民个人具体情况的差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尚局限于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在非基本权利和义务领域,公民之间的差别依然存在,缩小以至消灭这种差别需要相当长时期的努力。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讨论,对我国的立法产生了直接的推动作用。1979年6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其后制定的其他法律,特别是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明确地宣布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场讨论也极大地激发了法学理论工作者冲破禁区、探索真理的热情,为法学领域其他重大讨论揭开了序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写入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中,那么,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什么?冉井富:平等一词,最直接的含义就是相同的情形相同对待。比如说,对于公务员的职位,大家都有权竞争,并且都根据一个既定的、合理的标准竞争,这就是一种平等;再比如,在买卖关系中,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强买强卖,这也是一种平等。当法律宣称并维护这种社会关系时,这就构成了法律平等。

二年级下册法制教育教案

安全法制教育二年级下册教案

授课班级:二(2)班 授课教师:蒋艳 安全法制教育二年级下册教案

授课班级:二(1)班 授课教师:刘下军 生活中处处离不开法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知道法律在规范人们的生活方面,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性,懂得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法律保障。 2、能力目标:通过列举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和分析有关案例,师生共同探讨法律的作用,培养学生处理、运用社会信息的技能和思考、分析、理解问题的能力。 3、情感目标:感受生活中法律无处不在,认识生活离不开法律;树立法制观念,做自觉守法、护法的好公民。 教学重难点:法律的作用;通过法律解决纠纷,协调关系。 课时安排:一课时 教学过程 一、教学导入

出示人一生不同时期所享受的权利(部分)及相关法律的材料,学生回答问题,让学生知道法律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关,它伴随着人生的整个过程。简要谈话并引出主要问题:法律的作用。 二、新课过程 1、阅读课本内容;看动画小故事《老虎发威》和《保护未成年人》,故事分别提到了什么法律?简要说说其作用。 2、再列举与我们生活紧密相关的法律,简要了解其作用。 3、用填空的形式,让学生懂得法律在规范人们生活方面的作用。 4、用做选择题的形式,让学生正确理解“无规矩不成方圆”。 三、课堂小结 学生回顾刚才学习的内容,归纳并了解了生活中处处离不开法,了解了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教学目标: 1、法是人们的行为准则,法律面全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特权,人人要遵守法律,无论谁违法都要依法追究责任,生活处处离不开法律。 2、体验法律的权威,从而树立平等的法律意识,学会尊重他人的人格与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对于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在刑法适用中的具体体现。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如果仅从字面上来理解,这一规定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的平等原则要求,即应是权利意义上的人人平等,它以形式平等为原则,反对结果平等和平均主义,但同时也应包括实质平等的内容。这种要求发端于人们对传统实质平等的深刻理解:对强者不能按其需要给予特权照顾,这里所称的“强者”就是在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多个方面居于社会强势地位的社会群体。而对于处于劣势地位的人也就是我们通常称之为的“弱势群体”,作为社会成员中的一分子,他们也应该享有权利和利益,如果我们对于他们的利益和权利做到了充分的保护,这样一来就能更加的体现法律在发展过程中的以人为本的思想。 刑法总则除明文规定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外,这一原则的精神还体现在很多方面。从一般的法理来分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立法上的平等,立法平等指在刑事立法活动中,立法者平等地看待每一个公民,不能以身份、地位、贫富等因素在刑事义务和权利的分配上有所差别。二是指司法上的平等。司法平等是指对一切犯罪人在适用刑法时应当根据同样的法律,同罪同罚。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我国刑法平等所强调的是反对特权和歧视,追求的是刑事司法在定罪、量刑、行刑方面的公正、不偏不倚。从刑法典条文的表述上看,我国刑法平等是一项司法原则,包括定罪、量刑和行刑的平等。但是,立法平等是司法平等的前提和基础,只是认为司法平等而不反映立法平等是不全面的,如果定罪、量刑和行刑没有统一的标准,那么,如何能真正做到司法上的平等呢?因为没有司法平等,立法平等也会失去它本来的意义。 平等是人类亘古不变的追求,也是刑法本身价值的体现,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真正实现,还需要解决诸多问题,比如改革司法体制,保证司法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并且能够独立依法审理刑事案件;改革刑事审判方式,保证审判程序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改变执法观念,保证用平等的执法观指导刑法的适用等。作为法治的目标,平等的保护,平等的定罪、量刑、行刑是一个统一的过程,也是漫长而没有终点的,需要人们不断努力去实现的。

法本-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内容摘要 平等,是现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价值之一,是法律正义、司法公正的核心要素和公民法律信仰的心理基础。自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规定“在权利方面,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以来,“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等表达平等要求的措辞便相继进入世界上各先进国家的宪法。“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适用上的具体体现。 关键词:平等特权罪行法定定罪量刑

目录 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渊源与内涵 (3) (一)渊源 (3) (二)内涵 (3)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容实现 (4) 三、结语 (6)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此即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本文拟就如何正确理解该原则的内容谈一下个人看法,以期能为宣扬该原则理念,维护刑法尊严,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微尽绵力。 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渊源与内涵 (一)渊源 平等一词,《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含义有两个:一是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享有相等的待遇;二是泛指地位平等,如平等互利或男女平等。而现代政治法律用语上的平等,源于法语“EGAL”,原是用来描述事物具有“相同”性状的形容词。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中,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家用“天赋人权”、“人人生而自由”、“人人生而平等”等主张,赋予该概念以人与人之间应该具有相同的社会政治法律地位的内涵。马克思、恩格斯在其著作中指出:“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也就是人意识到别人和自己是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作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平等是法国的用语,它表明人的本质的统一,也就是说,它表明人对人的同等对待的社会关系或人的关系。” 追求政治法律上的平等是人类长久以来的夙愿。在我国,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就提出过“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在运用法律上应当“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刑无等级”“法不阿贵”、“太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而在西方,在力倡“自由、平等、博爱”的洛克、卢梭等启蒙思想家的影响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17、18世纪开始成为一个得到社会普遍支持的政治主张和法治的基本原则。“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即“在权利方面,人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这一规定,终于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人类为之奋斗的理想变成了统治人类社会的神圣宪章。今天,这一原则业已成为了国际社会公认的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直是指导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1954年《宪法》、1979年《宪法》、1982年《宪法》中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所以,尽管我国《刑法》在1997年修订以前没有关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明确规定,但强调刑法适用过程中必须“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一直是我们国家指导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一。在1997年《刑法》的修订过程中,立法机关考虑到由于长期受封建思想影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宪法原则,实际上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往往还不能真正做到,故此在《刑法》中明文规定这一原则,有利于防止刑法适用中出现超越法律的特权,维护全体公民最基本的利益,所以,尽管“这个原则宪法已有规定,在刑法中再明确规定是有实际意义的。” (二)内涵 “一切人生来平等”,林肯的这句至理名言为世界各国各族人们推崇,然而,翻查历史,我们会发现,人类从未达到过绝对平等的状态。平等,是人类的理想,是和自由、公正同样至高的理想。金钱少的人希望得到更多的金钱,农村的人希望在城市里工作,诸如此类,其实是希望自己能够像他人那样生活,这便是对平等的向往。人类向往平等,源于现实存在的特权、歧视等不平等,因此,反对特权、抗议歧视成为平等要求的核心。 人类追求平等,是因为人类具有受到平等待遇的欲望。一方面,“当那些认为自己同他人是平等的人却在法律上得到了不平等待遇时,他们就会产生一种卑微感,亦即产生一种他们的人格与共同的人性遭到侵损的感觉。”另一方面,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使人们产生了这样一种意愿:对一切善的行为进行奖赏,对一切恶的行为进行惩罚,而且奖赏、惩罚的程度应当分别与善、恶的程度相均衡。因此,对一个人是奖赏还是惩罚以及如何奖赏与惩罚,不是取决于该人的地位、身份等,而是取决于其所作所为及其结果:相同的情形应

八年级政治:第七课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教案

初中政治新课程标准教材 政治教案( 2019 — 2020学年度第二学期 ) 学校: 年级: 任课教师: 政治教案 / 初中政治 / 八年级政治教案 编订:XX文讯教育机构

第七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教案 教材简介:本教材主要用途为通过指导思想,使学生懂得做人的道理,了解社会,树立正确得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本教学设计资料适用于初中八年级政治科目, 学习后学生能得到全面的发展和提高。本内容是按照教材的内容进行的编写,可以放心修改调整或直接进行教学使用。 第七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一、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通过本课的学习,让学生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基本原则,这一基本原则贯穿于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中。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阅读,体验这一基本精神。 能力目标:懂得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与义务规范人们的行为,通过解决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让学生知道人的权利的平等性,即每个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每个人的权利与义务也是平等的。 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通过学习,让学生知道,在适用法律方面人人平等,既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也不允许任何歧视行为。知道未成年人获得法律的帮助的方式和途径;能够运用法律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教学重难点: 1、重点:让学生树立反对适用法律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种特权现象和歧视行为。 2、难点:让学生理解权利平等与义务平等。 三、教学内容:本课共分两站 第一站: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站:适用法律一视同仁 四、教学时间: 2课时(机动1课时) 第一课时 教学内容: 第一站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教学目标: 通过本站的学习,让学生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基本原则,这一基本原则贯穿于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中。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学会尊重他人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教学过程:

最新整理八年级初二政治第七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教案.docx

最新整理八年级初二政治教案第七课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教案 第七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教案 教学目标 1、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贯穿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中。 2、知道人的权利的平等性,每个人权利与义务也是对等的。 3、知道在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不允许任何人超越特权,也不允许任何歧视行为。 4、通过学习,使学生体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精神从而树立平等的法律意识,学会尊重他人的人格与权利。 5、当自己受到社会上的不公平歧视待遇对敢于运用法律武器反抗歧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教学重点、难点 1、理解权利平等一义务平等。 2、反对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各种特权现象和歧视行为。 教学用具课本、教参、小黑板 课时安排2课时 第一站平等的权利与义务 教学目标 1、使学生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义; 2、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法律精神的具体表现; 3、体验法律的权威,从而树立平等的法律意识,学会尊重他人的人格与权

利。 教学重点、难点 权利平等与义务平等 教学过程 一、目标导学 1、情景导入:请同学们说出“他、她、它”三者的区别是什么?由此引导同学们阅读“思想驿站”中的资料,思考:这段材料说明了什么?①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②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 2、板书课题:平等的权利与义务 3、出示学习目标,学生齐读或指定学生读 (1)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义; (2)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法律精神的具体表现; (3)树立平等的法律意识,学会尊重他人的人格与权利。 二、自主学习 1、教师出示自学提纲: (1)阅读课本70页小字材料,分析说明了什么? (2)课本71页“知识链接”说明了什么? (3)为什么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分析课本72页,波洛克的名言: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①举例说明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表现在那些方面? ②但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这种平等表现在几个方面? (5)什么是权利平等?什么是义务平等?

第七课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教案

一、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通过本课的学习,让学生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基本原则,这一基本原则贯穿于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中。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阅读,体验这一基本精神。 能力目标:懂得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与义务规范人们的行为,通过解决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让学生知道人的权利的平等性,即每个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每个人的权利与义务也是平等的。 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通过学习,让学生知道,在适用法律方面人人平等,既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也不允许任何歧视行为。知道未成年人获得法律的帮助的方式和途径;能够运用法律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教学重难点: 1、重点:让学生树立反对适用法律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种特权现象和歧视行为。 2、难点:让学生理解权利平等与义务平等。 三、教学内容:本课共分两站 第一站: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站:适用法律一视同仁 四、教学时间: 2课时(机动1课时) 第一课时 教学内容: 第一站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教学目标: 通过本站的学习,让学生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基本原则,这一基本原则贯穿于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中。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学会尊重他人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同学们,“无规矩不成方圆”,法律,一旦离开了人们服从法律的习惯,也就失去了命令人们服从的威力了。——(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是人类的一个美好梦想。为了这一梦想,人类付出了艰辛的努力。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的平等权利有了政治上和法律上的保障,经济的发展为实现平等提供了越来越强大的物质基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不再是一个梦想。我们要学会珍惜自己享有的平等权利,认真履行我们所承担的义务,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讲故事:课本70页2000年发生在美国一次有趣的世纪之字评选活动。 学生想一想上面材料说明了什么? 教师总结:女性和男性一样平等的享有公民的权利。 二、新课学习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人类很早就有了平等的理想,但把平等变成现实,却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每个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我国的刑法、民法等普通法律,都体现并维护这一原则。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表现。

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第四单元 测试题

第四单元测试题 得分________卷后分________评价________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45分) 1.2017年10月8日正式实施《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其中第十一条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使用者,不得通过公众账号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加强对本平台公众账号的监测管理,发现有发布、传播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传播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下列对该《规定》的评论正确的是( C ) ①必要的限制是对权利、权益的一种保护②在“互联网+”时代,这些管理规定与公民的言论自由是相违背的③国家应该充分保护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④无限制的自由只会走向自由的反面,给一些犯罪分子可乘之机,造成混乱与伤害 A.①②B.②③C.①④D.②④2.要想实现自由,人民只有共同建立公正、平等的保护每个社会成员的法律,自由才能真正实现。这说明( C ) ①法治是自由的保障②超越法律就实现了自由③法治既规范自由又保障自由④人们的真正自由是不可能实现的 A.①②B.②④C.①③D.③④ 3.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 ) ①任何公民都受法律约束,不允许有超过法律规定的任何特权②所有公民在司法上平等,在实施、适用法律上平等③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平等地履行各项义务 ④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法律适用范围内的平等 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①②③④ 4.“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这首诗表达了诗人对自由的珍视和追求。生活中我们要想获得真正的自由就必须( A ) ①知晓自己的权利,正确认识权利的价值②积极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③学法守法,树立法治意识④依法行使权利,不得超越法定范围和界限,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A.①②③④B.②③④C.①②④D.①③④ 5.在社会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存在着“年龄歧视”“学历歧视”“身高歧视”“职业歧视”,甚至“收入歧视”等现象。面对这些现象,要求我们( A ) ①敢于抵制不平等的行为②运用刑罚严厉打击③不能听之任之,应据理力争,必要时依法维权④树立特权意识,谋求最大利益 A.①③B.①②③C.①③④D.①②③④ 6.平等观念,是照亮现代文明的一道亮光,让我们与之同行。当今社会生活中,与这一要求相符的是( A ) ①尊重从事脏活重活苦活的人②有钱、有权者就可以任性③解决农民工子女入学问题 ④保证农村考生都能被大学录取 A.①③B.②③C.①②④D.②③④ 7.平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层面的要求之一。践行平等,就要平等对待他人的合法权利。在现实生活中,体现这一要求的有( D ) ①设置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②对农村家庭贫困的学生实施“两免一

0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摘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最早的提出者是启蒙思想家卢梭等人在清末传入中国的过程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在世界各国的权力平等保护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本文将首先分析其理论意义,阐述其显示状况,最后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关键词:法律人人平等法律平等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论意义 对于法律平等的概念进行分析,主要包括在人格方面的平等,在权利方面的平等,在义务方面的平等及在待遇方面的平等四个主要方面。法律人格平等,这意味着每个人都具有一样的尊严,法律应该承认和保护尊严。我国宪法、刑法和我国民法的一般原则保护公民的人格平等。权利方面的平等主要意味宪法下,每个人都具有宪法及法律的平等权利。作为法律的中心内容,平等权意义重大。宪法及法律通常规定了人具有两种权利,一种是依据于宪法及法律的大环境下的普遍享有的权利,另一种是针对特殊群体的特殊权利。宪法及法律之所以要做出如此规定,则必须依据充分合理的证据。法律权利的平等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权利能力的平等,在同等条件下公民享有同样的权利。行为能力不平等是法律无法解决的问题,法律只能承认它的存在。正是由于行为能力的不平等,公民有权享受各种各样的方式,公民不能抱怨法律的不平等。 法律义务的平等意味着所有公民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权利的实现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公民的义务平等是不能保证平等的权利。法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义务,或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法律平等,所有的法律都是相似的,无论是保护或惩罚是相等的。一方面,所有的人不分国籍、种族、性别、职业、家庭,背景,宗教信仰、教育、财产状况等等,他们的合法权益是相同。另一方面,所有的人不管他们的社会地位高,身份特殊的权利,除了享受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旦违法犯罪也不例外,应该受到严惩。然而,由于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关系千差万别,所以平等不可能是绝对的。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快法治的进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曾经提出过,是由清末民初的进步思想家从西方传入中国的。这一原则在中国第一次被规定在宪法中,是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临时约法》。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政权也一直肯定这一原则。1931年11月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一次将这一原则规定下来:“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954年,法律平等的原则被庄严地写进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上世纪50年代后期,人们给这一原则戴了两顶帽子:一是认为这是资本主义的法制原则,我们不能用;二是认为这一原则没有阶级性,是主张“革命与反革命讲平等”。这一原则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成了批判的对象,因而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均取消了这一原则。直到1982年,法律平等原则才重新写入宪法。实践证明,不能说凡是资产阶级提出来或使用过的概念或口号,就都不能使用。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个主体 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例如我国宪法)都规定,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少数国家的宪法(例如美国宪法修正案)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或者所有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在第二种情况下,不言而喻,法律平等的主体不仅仅是公民,而是所有的人,即包括外国人(含无国籍人)在内。在第一种情况下,从字面上看,法律平等的主体是所有公民,不包括外国人在内。事实上,法律平等并不限于本国公民,只是因为宪法是国家法律,主要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才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并不妨碍外国人也享有平等权利。 法律平等的主体应该是人而且可以是所有人,而不以本国公民为限。因为平等是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而且平等权本身也不是绝对无差别的权利,它并不禁止或反对合理的差别,如果因为国籍的差异,有必要设立合理的差别,可以另以法律作出差别之规定,所以,平等权之主体,没有必要把外国人排除在外。《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第2条)“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面前的人格。”(第6条,)现代国家往往通过国际条约承认外国人可以享受与本国公民相同的自由权利和经济权利,在这个范围内,外国人享有与本国公民平等的权利。而且,不少国家的国内法也承认外国人可以享有公权以外的自由权利,以及不损害国家利益的经济权利。尤其是在WTO中,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外国人和其他外国人平等,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外国人和本国公民平等。由此可见,至少在私法的范围内,国民待遇原则已得到了比较普遍的承认和遵守。因此,在不妨碍国家利益的条件下,平等权对外国人也可以适用。总之,应该认为各国宪法所规定的平等权的主体为所有人,而不要拘泥于宪法条文所使用的文字。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两重属性和两大特点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两重属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具有权利和原则两重属性,既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又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但是,应该强调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这两重属性不是并列的,而是有先后主次的,权利是第一位的,原则是第二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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