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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89号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部89号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部89号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9号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部对《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

2017年8月20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执业许可,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办理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工作,并对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管理。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政策指导,营造公平的会计市场环境,引导和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不断完善内部治理,实现有序发展。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推进网上政务,便利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和变更备案。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恪守职业道德,遵循执业准则、规则。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和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系公众利益的其他特定业务,应当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形式,接受财政部的监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取得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

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业务(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

第八条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2名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

(二)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经营场所。

第九条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15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

(二)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三)书面合伙协议;

(四)有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财政部依授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5名以上股东,且股东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

(二)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三)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四)有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

(四)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五)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

因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被吊销、撤销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其被吊销、撤销执业资格之前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年限,不得计入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累计年限。

第十二条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但具有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经合伙协议约定,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内部特定管理职责或者从事咨询业务的合伙人,但不得担任首席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得以

任何形式对该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控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首席合伙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当是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

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10年;

(二)具有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授予的管理职权的能力和经验。

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执业质量控制,建立健全合伙人(股东)、签字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从业人员在执业质量控制中的权责体系。

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负主体责任。审计业务主管合伙人(股东)、质量控制主管合伙人(股东)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质量负直接主管责任。审计业务项目合伙人(股东)对组织承办的具体业务项目的审计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担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涉及执业关系转移的,该注册会计师应当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先办理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已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

第十七条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

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执业经历等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

(三)拟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复印件;

(六)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合伙人(股东)是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的,还应当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一项条件的住所有效证明和居留时间有效证明及承诺函。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时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省级财政部门受理申请的,应当将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以及合伙人(股东)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在5日内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对申请人有关信息进行核对,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条省级财政部门作出准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决定

的,应当自作出准予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准予许可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组织形式;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姓名;

(三)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的姓名;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作出准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准予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许可决定报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发现准予许可不当的,应当自收到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知省级财政部门重新审查。

省级财政部门重新审查后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执业许可的条件的,应当撤销执业许可,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决定,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书面决定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未予准许,企业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证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成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

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成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拟转入的会计师

事务所执业。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完善职业风险防范机制,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伙协议的约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的取得

第二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分所执业许可。

第二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所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所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应当自领取分所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

(三)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

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该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不少于5名注册会计师,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总所人员兼任分所负责人的,其执业关系可以不作变动,但不计入本项规定的5名注册会计师;

(三)有经营场所。

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应当向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会计师事务所和申请执业许可的分所分别填写);

(四)分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该承诺书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署,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六)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还应当提交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证明。

第三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分所执业许可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准予分所执业许可的省级财政部门还应当将准予许可决定抄送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分所执业许可决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收到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该分所的工商注销手续。

第四章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的变更备案和执业许可的注销

第三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涉及工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二)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

(三)合伙人(股东);

(四)经营场所;

(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

分所的名称、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变更备案的,应当提交变更事项情况表,以及变更事项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变更名称的,应当同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交回原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者分所执业证书,换取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者分所执业证书。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的名称变更情况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在办理完迁入地工商登记手续后10日内向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办理迁出手续。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交迁入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由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在一式两份的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

移表上盖章确认。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办理完迁出手续后10日内,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经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盖章确认的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表、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和迁入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0日内,收回原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换发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同时通知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

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收到通知后,将该会计师事务所迁移情况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迁入的会计师事务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情况予以审查。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或者整改期满仍未达到执业许可条件的,由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撤销执业许可,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条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的会计师事务所设有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取得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换发的执业证书后15日内向其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提交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执业证书复印件。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收回原分所执业证书,换发新的分所执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迁出和迁入备案手续的,由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公告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失效。

第四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的办公场所将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申请执业许可的条件、变更、注销等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及要求、批准的程序及期限予以公示。

第四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

应当办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一)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终止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执业许可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执业许可的其他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注销的,比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办理工商注销手续之日起10日内,告知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注销,企业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并应当自执业许可被注销之日起1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分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注销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20日内办理工商注销手续。

第四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注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执业许可的有关情况予以公告,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在接受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检查、整改及整改情况核查期间,不得办理以下手续:

(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审计业务主管合伙人(股东)、质量控制主管合伙人(股东)和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的离职、退伙(转股)或者转所;

(二)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情况;

(二)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五)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四十六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或者专项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延伸检查或者调查。财政部门开展其他检查工作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规行为而会计师事务所涉嫌出具不实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延伸检查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在开展检查过程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协助检查。

第四十七条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财政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应当加强对省级财政部门监督、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监督检查。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要求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发生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及时上报财政部。

第四十九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在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时,要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结合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分布、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等情况,分类确定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监督检查的频次和方式,建立定期轮查制度和随机抽查制度。

第五十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发生以下情形的会计师事务所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实施严格监管:

(一)审计收费明显低于成本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薄弱的;

(三)以向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中间人支付回扣、协作费、劳务费、信息费、咨询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揽业务的;

(四)有不良执业记录的;

(五)被实名投诉或者举报的;

(六)业务报告数量明显超出服务能力的;

(七)被非注册会计师实际控制的;

(八)需要实施严格监管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后30日内,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报备签字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审计收费等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出具审计报告后60日内,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报备其出具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省级财政部门不得自行增加报备信息,不得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纸质材料,并与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实行信息共享。

第五十二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或者将有关材料调到本机关或者检查人员办公地点进行核查。

调阅的有关材料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送还并保持完整。

第五十三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权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说明有关情况,调阅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和核实有关情况。

第五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接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中文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不得拒绝、延误、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有明显转移、隐匿有关证据材料迹象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对证据材料先行登记保存。

第五十五条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违规行为,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5月31日之前,按照财政部要求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报备下列信息:

(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相关信息;

(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

(三)内部治理及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有成员所、联系所或者业务合作关系的,应当同时报送相关信息,说明上一年度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外发展成员所、联系所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同时报送相关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设有分所的,应当同时将分所有关材料报送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第五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报送的材料后,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等情况进行汇总,于6月30日之前报财政部,并将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名单及时予以公告。

第五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报备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补交报备材料、约谈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并视补交报备材料和约谈情况组织核查。

第五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能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报告,并在报告日后60日内自行整改。

省级财政部门在日常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

整改期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仍未达到执业许可条件的,由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撤销执业许可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二)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

(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四)为被审计单位编造或者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审计报告;

(五)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六)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七)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一条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

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六)同时为被审计单位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七)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分支机构未取得执业许可;

(二)对分所未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

(三)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四)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或者允许本所人员以他人名义执行业务,或者明知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而不予制止;

(五)允许注册会计师在本所挂名而不在本所执行业务,或者明知本所注册会计师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工作而不予制止;

(六)借用、冒用其他单位名义承办业务;

(七)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所名义承办业务;

(八)采取强迫、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或者通过网络平台或者其他媒介售卖注册会计师业务报告;

(九)承办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

(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约谈、通报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六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拒绝提供申请执业许可情况的真实材料的,省级财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给予警告。

会计师事务所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由省级财政部门予以撤销,并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给予警告。

第六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已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执业许可的,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告,对其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分所负责人给予警告,不予办理变更、转所手续。

第六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转所手续的;

(二)分所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至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有关变更事项备案手续的。

第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

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

第七十一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获得执业许可,或者被撤销、注销执业许可后继续承办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

第七十五条当事人对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批和监督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六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审批和监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按照《公务员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所称“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或者本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七十八条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境外人员可以依据本

办法申请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对具有该国家或者地区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中国境内居民在当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或者执业有特别规定的,我国可以采取对等管理措施。

第七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执业许可继续有效,发生变更事项的,其变更后的情况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转制为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转制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十条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依照《注册会计师法》履行相关职责,接受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5年1月18日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会计强国战略,全面提升会计工作总体水平,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根据《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现就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管理会计是会计的重要分支,主要服务于单位(包括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下同)内部管理需要,是通过利用相关信息,有机融合财务与业务活动,在单位规划、决策、控制和评价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管理活动。管理会计工作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我国会计工作紧紧围绕服务经济财政工作大局,会计改革与发展取得显著成绩:会计准则、内控规范、会计信息化等会计标准体系基本建成,并得到持续平稳有效实施;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注册会计师行业蓬勃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财务会计理论体系初步形成。但是,我国管理会计发展相对滞后,迫切要求继续深化会计改革,切实加强管理会计工作。 同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做出了总体部署,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已经成为财政改革的重要方向;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价值创造力已经成为企业的内在需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已经成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内在要求。这就要求财政部门顺时应势,大力发展管理会计。 因此,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推动企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动事业单位加强治理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激发管理活力,增强企业价值创造力,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决算分析和评价的重要手段;是财政部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深化会计改革,推动会计人才上水平、会计工作上层次、会计事业上台阶的重要方向。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突出实务导向,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科学谋划管理会计发展战略,合理构建政府、社会、单位协同机制,以管理会计人才建设为依托,统筹推进管理会计各项建设,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国情,借鉴国际。既系统总结自主创新和有益实践,又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理念和经验做法,形成中国特色管理会计体系。 --坚持人才带动,整体推进。紧紧抓住管理会计人才匮乏这一关键问题,通过改进和加强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批适应需要的管理会计人才,带动管理会计发展。同时,整体推进管理会计理论体系、指引体系、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坚持创新机制,协调发展。注重管理会计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重视财政部门在管理会计改革中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发挥有关会计团体在管理会计改革中的行业支持作用,突出各单位在管理会计改革中的主体作用。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各单位不同性质、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等因素,从实际出发,推动管理会计工作有序开展。 (三)主要目标。 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管理会计体系。争取3-5年内,在全国培养出一批管理会计人才;力争通过5-10年左右的努力,中国特色的管理会计理论体系基本形成,管理会计指引体系基本建成,管理会计人才队伍显著加强,管理会计信息化水平显著提高,管理会计咨询服务市场显著繁荣,使我

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

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

强化采购风险管控提高企业采购效能 ——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中所称采购,是指企业购买物资(或接受劳务)及支付款项等相关活动。其中,物资主要包括企业的原材料、商品、工程物资、固定资产等。采购是企业生产经营的起点,既是企业的“实物流”的重要组成部分,又与“资金流”密切关联。众所周知,采购物资的质量和价格、供应商的选择、采购合同的订立、物资的运输、验收等供应链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采购流程的环节虽不很复杂,但蕴藏的风险却是巨大的。基于以上考虑,《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对采购的主要流程进行了梳理,明确了采购业务的主要风险点,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控制措施。本文就此进行解读。 企业在健全采购业务内部控制时,应当比照健全资金、资产业务内部控制,着力从全面梳理相关流程入手。在此过程中,企业应当对采购业务管理现状进行全面分析与评价,既要对照现有采购管理制度,检查相关管理要求是否落实到位,又要审视相关管理流程是否科学合理、是否能够较好地保证物资和劳务供应顺畅、物资采购是否能够与生产和销售等供应链其他环节紧密衔接。在此基础上,要着力健全各项采购业务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确保物资和劳务采购按质按量按时和经济高效地满足生产经营的需求。 一、采购业务流程 采购业务流程主要涉及编制需求计划和采购计划、请购、选择供应商、确定采购价格、订立框架协议或采购合同、管理供应过程、验收、退货、付款、会计控制等环节。如下图所示。该图列示的采购流程适用于各类企业的一般采购业务,具有通用性。企业在实际开展采购业务时,可以参照此流程,并结合自身情况予以扩充和具体化。

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

规范销售行为扩大市场占有 ——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 销售业务是指企业出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及收取款项等相关活动。企业生存、发展、壮大的过程,在相当程度上就是不断加大销售力度、拓宽销售渠道、扩大市场占有的过程。生产企业的产品或流通企业的商品如不能实现销售的稳定增长,售出的货款如不能足额收回或不能及时收回,必将导致企业持续经营受阻、难以为继。正因为如此,《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以促进企业销售稳定增长、扩大市场份额为出发点,提出了销售业务应当关注的主要风险以及相应的管控措施。本文就此进行解读。 一、销售业务流程 企业强化销售业务管理,应当对现行销售业务流程进行全面梳理,查找管理漏洞,及时采取切实措施加以改正;与此同时,还应当注重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明确以风险为导向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销售管控措施,实现与生产、资产、资金等方面管理的衔接,落实责任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以下综合不同类型企业形成的销售业务流程图,具有普适性。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当充分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构建和优化销售业务流程。

二、各流程的主要风险及管控措施 企业销售业务流程,主要包括销售计划管理、客户开发与信用管理、销售定价、订立销售合同、发货、收款、客户服务和会计系统控制等环节。

(一)销售计划管理 销售计划是指在进行销售预测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生产能力,设定总体目标额及不同产品的销售目标额,进而为能实现该目标而设定具体营销方案和实施计划,以支持未来一定期间内销售额的实现。该环节主要风险是:销售计划缺乏或不合理,或未经授权审批,导致产品结构和生产安排不合理,难以实现企业生产经营的良性循环。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年度销售计划,在此基础上,结合客户订单情况,制定月度销售计划,并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后下达执行。第二,定期对各产品(商品)的区域销售额、进销差价、销售计划与实际销售情况等进行分析,结合生产现状,及时调整销售计划,调整后的销售计划需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二)客户开发与信用管理 企业应当积极开拓市场份额,加强现有客户维护,开发潜在目标客户,对有销售意向的客户进行资信评估,根据企业自身风险接受程度确定具体的信用等级。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现有客户管理不足、潜在市场需求开发不够,可能导致客户丢失或市场拓展不利;客户档案不健全,缺乏合理的资信评估,可能导致客户选择不当,销售款项不能收回或遭受欺诈,从而影响企业的资金流转和正常经营。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企业应当在进行充分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合理细分市场并确定目标市场,根据不同目标群体的具体需求,确定定价机制和信用方式,灵活运用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信用销售、代销和广告宣传等多种策略和营销方式,促进销售目标实现,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第二,建立和不断更新维护客户信用动态档案,由与销售部门相对独立的信用管理部门对客户付款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监控,提出划分、调整客户信用等级的方案。根据客户信用等级和企业信

新会计准则下会计科目设置及使用说明(可编辑版)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 (2006年11月版)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现予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 新会计准则下会计科目设置和主要账务处理 一、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制定,涵盖了各类企业的交易或者事项。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企业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会计科目。对于明细科目,企业可以比照本附录中的规定自行设置。会计科目编号供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序号编号会计科目名称序号编号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80 2202 应付账款 1 1001 库存现金81 2203 预收账款 2 1002 银行存款82 2211 应付职工薪酬 3 1003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83 2221 应交税费 4 1011 存放同业84 2231 应付利息 5 1012 其他货币资金85 2232 应付股利 6 1021 结算备付金86 2241 其他应付款 7 1031 存出保证金87 2251 应付保单红利 8 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88 2261 应付分保账款 9 1111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89 2311 代理买卖证券款 10 1121 应收票据90 2312 代理承销证券款 11 1122 应收账款91 2313 代理兑付证券款

管理会计案例格式文本

附件1. 管理会计案例格式文本 组织报送地区(或单位): 案例名称: 案例类型: 案例单位具体名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案例作者信息(可另附页): 第一部分目录 根据案例的整体内容进行编排,一般至少编排到二级目录 第二部分内容摘要 对案例进行概括描述,字数以案例正文部分10%以内为宜,内容应涵盖案例主要特征,包括应用单位背景、相关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和取得成效等内容简介。 第三部分案例正文

本部分应突出总体设计和应用过程相关内容,对其进行详尽、完整的描述。为增强案例的可理解性,可以采用数字、图表等方式进行补充说明。 一、背景描述 介绍与案例中管理会计工具方法相关的应用背景,此部分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性质、所处行业及行业发展前景、主营业务、商业模式、组织模式、管控模式、单位规模、发展阶段等; (二)单位管理现状分析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选择相关管理会计工具方法的主要原因。 二、总体设计 全面介绍应用相关管理会计工具方法的总体设计和部署,此部分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应用相关管理会计工具方法的目标; (二)应用相关管理会计工具方法的总体思路; (三)相关管理会计工具方法的内容; (四)应用相关管理会计工具方法的创新。 三、应用过程 全面介绍相关管理工具方法的应用过程。此部分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单位组织架构基本情况,以及管理会计专门组织机构及

运作方式(如设立); (二)参与部门(包括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和人员; (三)应用相关管理会计工具方法的资源、环境、信息化条件等部署要求; (四)具体应用模式和应用流程,包括具体步骤、财务和业务流程改造、资源投入等; (五)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法。 四、取得成效 分析相关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应用后取得的管理改进效果,此部分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应用相关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前后情况对比,包括文字描述或有关指标、数字等辅助说明方式; (二)对解决单位管理问题情况的评价; (三)对支持单位制定和落实战略的评价; (四)对提升单位管理决策有用性的评价; (五)对提高单位绩效管理水平的评价。 五、经验总结 总结相关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应用的经验和体会,提出进一步改进和发展的建议。此部分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相关管理会计工具方法的基本应用条件; (二)相关管理会计工具方法成功应用的关键因素; (三)对改进相关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应用效果的思考

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切实做好内部控制评价,不断实现内部控制自我提升 ——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周易》:“君子终日乾乾,夕惕若,厉,无咎。”是说君子能整天整日显示出自强不息的行为状态,是因为到晚间,也要保持戒慎,即检查自己在白天的所作所为,不要把过错带进第二天。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进行评价,是优化内部控制自我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共同构成有机循环。《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十六条:“企业应当结合内部监督情况,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因此,为促进企业全面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规范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揭示和防范风险,专门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下称“《评价指引》”)。 《评价指引》第二条规定,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是指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一、内部控制评价概述 (一)内部控制评价的作用。 第一,内部控制评价有助于企业自我完善内控体系。内部控制评价是通过评价、反馈、再评价,报告企业在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持续地进行自我完善的过程。通过内部控制评价查找、分析内部控制缺陷并有针对性地督促落实整改,可以及时堵塞管理漏洞,防范偏离目标的各种风险,并举一反三,从设计和执行等全方位健全优化管控制度,从而促进企业内控体系的不断完善。 第二,内部控制评价有助于提升企业市场形象和公众认可度。企业开展内部控制评价,需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通过自我评价报告,将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内部控制状况以及与此相关的发展战略、竞争优势、可持续发展能力等公布于众,树立诚信、透明、负责任的企业形象,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信任度和认可度,为自己创造更为有利的外部环境,促进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第三,内部控制评价有助于实现与政府监管的协调互动。政府监管部门有权对企业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事实上,在有关政府部门,比如审计机关开展的国有企业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已将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以及企业负责人组织领导内控体系建立与实施情况纳入审计范围,并日益成为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尽管政府部门实施企业内控监督检查有其自身的做法和特点,但监督检查的重点部位是基本一致的,比如大多涉及重大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合规性以及重要业务事项管控的有效性等。实施企业内控自我评价,能够通过自查及早排查风险、发现问题,并积极整改,有利于在配合政府监管中赢得主动,并借助政府监管成果进一步改进企业内控实施和评价工作,促进自我评价与政府监管的协调互动。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对象内部控制评价是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意见。 所谓内部控制有效性,是指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对实现控制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程度,包括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其中,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内部控制要素都存在并且设计恰当;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是指现有内部控制按照规定程序得到了正确执行。评价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应当着重考

管理会计案例分析

管理会计案例 编者案:自去年10月发布《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得指导意见》以来,管理会计理论不断创新,管理会计实践日益丰富。为引导我国管理会计得探索与发展,我们整理了2015年以来公开发表得管理会计案例索引,以便于查阅原文,从中借鉴。 一、全面预算?预算管理作为企业建立科学管理体系得核心,逐渐成为我国企业应用面最广,应用量最大得管理会计方法,但在应用得深度上,许多企业距离实现全面预算管理尚有不小得差距.随着管理会计应用日益广泛,越来越多企业得预算管理已经或正在迈入全面预算阶段。?(一)神华集团16年预算管理实施过程中得意义建构模式据《会计研究》2015年第7期“集团企业预算管理实施中得意义建构:以神华集团为例"介绍,意义建构活动使企业与个人能够阐释预算管理情境,建立对预算管理得集体认知,并以此为指导,调整预算实施行为。神华集团在16年预算管理得实施模式:最小程度得意义建构、受限得意义建构、分散得意义建构与导向明确得意义建构。?(二)大冶有色得“五特色”全面预算管理实践?据《新理财》之公司理财2015年第2-3期合刊“大冶有色:预算管理上台阶”介绍,大冶有色作为一家集采矿、选矿、冶炼、铜材加工于一体得国有特大型铜冶炼与企业,在管理会计得全面预算体系建设中取得了显著成效,近6年累计实现增收节支13、59亿元,各分、子公司2014年成本同比下降4%-6%。有色得预算管理取得如此成功得益于五大举措:一就是

从公司与厂矿两个组织层面建立了公司预测与年度预算得双闭环预算管理体系.二就是将预算主体向下延伸至班组,真正实现了成本从最基层作业环节开始得有效控制。三就是实行定额管理,形成了涵盖1235项得大冶有色定额库,作为公司预测、年度预算与成本管控得基础。四就是在公司内部大力推行对标管理,全面建立指标对标比对库,寻找短板,树立标杆,持续改进,制定规划,限期达到。五就是实行超利分成得预算考核制度,真正实现了将预算执行与生产单位业绩得直接挂钩. (三)上汽集团“人人成为经营者”得全面预算管理实践 据《新会计》2015年第2期“企业集团全面预算管理案例研究——来自上汽集团实践"介绍,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汽集团)通过有效运用全面预算管理工具,为集团经营目标得合理制定与有效执行提供了坚实得数据基础。 全面预算管理作为上汽集团得得特色管理应用实践,有以下四个特点:一就是管理层视预算管理为重心,不仅专设预算管理委员会,并由集团总裁亲自牵头部署与下达预算工作。二就是重点突出“全面”,该公司独创并长期实践“人人成为经营者”得管理模式,将每个员工或若干员工组成得基准单位,设定为独立核算得“经营体”,将核算单位分解细化为企业相关管理资源与技术资源得最小利用单位。三就是始终将预算跟踪与分析作为预算管控得重点,不仅关注数据,更深入挖掘造成偏差得经营实质,为管理层决策提供支持。四就是推行全面预算管理信息化。

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2号——发展战略》

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控指引之发展战略 什么都可以出错,战略不能出错;什么都可以失败,战略不能失败。战略的失败是最彻底的失败!无论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和一个行业,还是一个微观组织,都面临发展战略管理的问题。作为一个现代企业,如果没有明确发展战略,就不可能在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国际化浪潮冲击下求得长远发展。为此,我们研究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2号——发展战略》。该指引分为三章十一条,阐明了为什么要制定和实施发展战略、如何制定发展战略以及如何实施发展战略等问题。本文就此进行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和实施发展战略 发展战略是企业在对现实状况和未来趋势进行综合分析和科学预测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的中长期发展目标与战略规划。企业制定和实施发展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发展战略可以为企业找准市场定位。市场定位就是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找准位置。定位准了,才能赢得市场,才能获得竞争优势,才能不断发展壮大。定位所要解决的问题很广泛,包括为社会提供什么样的产品或服务、以什么样的方式满足客户和市场需求、如何充分利用内外部资源以保持持续竞争力、如何才能更好更快地迈进行业前列等。发展战略要着力解决的正是企业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这些全局性、长期性的问题。从这个角度讲,制定发展战略,就是为企业进行市场定位。

第二,发展战略是企业执行层行动的指南。发展战略指明了企业的发展方向、目标与实施路径,描绘了企业未来经营方向和目标纲领,是企业发展的蓝图,关系着企业的长远生存与发展。只有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战略,企业执行层才有行动的指南,其在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时才不会迷失方向,才能知晓哪些是应着力做的“正确的事”;否则,要么盲目决策,要么无所作为,既浪费企业宝贵的资源,难以形成竞争优势,又可能失去发展机会,导致企业走向衰落甚至消亡。 第三,发展战略为内部控制设定了最高目标。《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明确指出,“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从中可以看出,企业内部控制的系列目标中,促进发展战略实现是内部控制最高层次的目标。它一方面表明,企业内部控制最终所追求的是如何通过强化风险管控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另一方面也说明,实现发展战略必须通过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提供保证。发展战略为企业内部控制指明了方向,内部控制为企业实现发展战略提供了坚实保障。 二、如何制定发展战略 制定发展战略是企业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起点。企业应当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将企业的前途与国家的命运紧密联系起来,立足当前,面向未来,科学制定切合自身实际又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发展战略。 (一)要建立和健全发展战略 制定机构发展战略联系着企业的现在和未来,企业各层级都应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实务问答1-67(20191231) (1)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实务问答1-67 2019年12月31日 目录 1.问:企业对于不同方式取得的存货应当如何计量? (5) 2.问:什么是现金等价物? (6) 3.问:企业对于发出的存货应当如何计量? (6) 4.问:母子公司未同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的情形下,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如何处理?企业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未同步执行租赁准则的情形下,企业在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如何处理? (7) 5.问:利润表中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项目主要反映企业发生的哪些交易或事项? (8) 6.问:某公司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该公司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是一家保险公司,且符合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条件,在采用权益法对其进行会计处理时,该公司是否应统一保险公司的会计政策? (8) 7.问:什么是长期股权投资?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9) 8.问:企业对外购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当如何确定其初始计量金额? (9) 9.问: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均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10) 10.问:企业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10) 11.问: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中,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以公允价值计量转换为权益法时,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11) 12.问:附有条件的政府补助是否符合政府补助是无偿性的特征? (11) 13.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涉及的有限寿命工具,如某些封闭式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寿命固定或可确定的结构化主体,是否符合持续经营假设? (12)

会计继续教育考试

201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25小题,每小题4分,共100分。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下列不属于2017年财政部修订的会计准则的是()。 A.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B.金融资产转移 C.长期股权投资 D.金融工具列报 A B C D 答案解析:2017年财政部又先后修订了7个会计准则,修订后的6个是:政府补助准则、收入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金融资产转移准则、套期会计准则、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另外新准则是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2.下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中需要选择采用财会〔2018〕15号中附件1的财务报表格式编制报表的有()。 A.实施新金融工具准则未实施新收入准则的企业 B.实施新收入准则未实施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 C.既实施新收入准则又实施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 D.既未实施新收入准则又未实施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 A B C D

答案解析: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选用财会〔2018〕15号中附件2的条件是判断该企业是否实施新金融工具准则或新收入准则。企业只要实施新金融工具准则或/和新收入准则,就要采用附件2,否则需采用附件1。 3.财会〔2018〕15号的适用期间应该是()。 A.2018年1月1日 B.2018年6月30日 C.2018年9月30日 D.2018年12月31日 A B C D 答案解析:财会〔2018〕15号并未明确适用期间,但由于发布日期早于2018年6月30日,因此实务中一般理解财会〔2018〕15号自2018年半年报开始适用,此次《财政部解读》对此予以明确,并对于中报未能及时采用财会〔2018〕15号中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的(如因交易所披露格式未更新),至少应在2018年9月30日的中期财务报表中采用。 4.关于财会〔2018〕15号对比较信息列报的规定,下面说法不正确的是()。 A.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 B.若企业按要求采用追溯调整法的,应当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C.企业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或新收入准则时,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 D.企业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或新收入准则时,必须调整可比期间信息 A B C D 答案解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相关规定,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故选项A正确。企业按照相关规定

财政部会计司司长解读《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

财政部会计司司长解读《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 [提要]应用指引可以划分为三类,即内部环境类指引、控制活动类指引、控制手段类指引,基本涵盖了企业资金流、实物流、人力流和信息流等各项业务和事项。刘玉廷强调,构建企业、注册会计师和有关监管部门三位一体的、有效的内外部监督评价体系是确保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 全面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解读《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 新华网北京5月5日电(记者罗沙、韩洁)财政部日前会同证监会、审计署、国资委、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5日就如何理解和把握其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进行了解读。 相关新闻: ?天津市健全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 ?《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将在上市公司施行 ?《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发布 ?五部委联颁《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 ?财政部等五部联合发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 刘玉廷表示,该配套指引连同2008年5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共同构建了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这是全面提升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制度安排。 他表示,配套指引由21项应用指引(此次发布18项,涉及银行、证券和保险等业务的3项指引暂未发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组成。其中,应用指引是对企业按照内控原则和内控“五要素”建立健全本企业内部控制所提供的指

引,在配套指引乃至整个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中占据主体地位;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是为企业管理层对本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提供的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是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执业准则。三者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应用指引可以划分为三类,即内部环境类指引、控制活动类指引、控制手段类指引,基本涵盖了企业资金流、实物流、人力流和信息流等各项业务和事项。 刘玉廷分析指出,内部环境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支配着企业全体员工的内控意识,影响着全体员工实施控制活动和履行控制责任的态度、认识和行为。内部环境类指引有5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和社会责任等指引。 企业在改进和完善内部环境控制的同时,还应对各项具体业务活动实施相应的控制。为此,财政部等部委制定了控制活动类应用指引,包括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等9个指引。 控制手段类指引偏重于“工具”性质,往往涉及企业整体业务或管理。此类指引有4项,包括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和信息系统等指引。 刘玉廷表示,内部控制评价是指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在企业内部控制实务中,内部控制评价是极为重要的一环。《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18项应用指引,立足中国经济、社会、文化及管理的现实,无论是制度要求的口径和范围,还是具体要素和业务活动的内容及相互关系,较世界主要市场经济体的通行做法,在保持框架大体一致的前提下,又有很多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特色。因此,如何科学评价中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简单照搬发达市场国家或地区的现成做法,成为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重要命题和挑战。《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制定发布,为企业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提供了一个共同遵循的标准,为参与国际竞争的中国企业在内部控制建设方面提供了自律性要求,有利于提高投资者、社会公众乃至国际资本市场对中国企业素质的信任度。

管理会计之管理会计概述考试试题及答案

管理会计之——管理会计概述试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 1、从狭义管理会计的定义看,管理会计只是为企业()提供计划与控制所需信息的内部会计。 A、内部管理者 B、外部投资者 C、内部所有人 D、外部债权人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从狭义管理会计的定义看,管理会计只是为企业内部管理者提供计划与控制所需信息的内部会计。 2、从属性看,管理会计属于管理学中会计学科的边缘学科,是以()为最终目的的会计信息处理系统。 A、增加管理人财富 B、提高经济效益 C、增加股东财富 D、提高竞争力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从属性看,管理会计属于管理学中会计学科的边缘学科,是以提高经济效益为最终目的的会计信息处理系统。 3、()是指管理会计所提供的信息应该具有对决策有影响或对预期产生结果有用的特征。

A、相关性 B、准确性 C、一贯性 D、客观性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相关性是指管理会计所提供的信息应该具有对决策有影响或对预期产生结果有用的特征。 4、学者认为管理会计的对象是企业及所属各级机构过去、现在和将来的资金总运动,这一观点属于()。 A、资金总运动论 B、以使用价值管理为基础的价值管理 C、价值差量论 D、现金流动论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持资金总运动论观点的学者认为管理会计的对象是企业及所属各级机构过去、现在和将来的资金总运动,主要理由是:(1)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是并列的分支,两者同属于会计这一范畴之下,因而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有着共同的对象——资金运动。在这一资金运动系统中,管理会计的对象涵盖了所有时空的资金运动,而财务会计仅以过去的资金运动为对象。(2)把资金总运动作为管理会计的对象,与管理会计的实践及历史发展相吻合。 5、从总体上看,管理会计所用的基本方法属于()。 A、统计性方法

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切实做好内部控制评价,不断实现内部控制自我提升——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来源:中国财经报 《周易》:“君子终日乾乾,夕惕若,厉,无咎。”是说君子能整天整日显示出自强不息的行为状态,是因为到晚间,也要保持戒慎,即检查自己在白天的所作所为,不要把过错带进第二天。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进行评价,是优化内部控制自我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共同构成有机循环。《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十六条:“企业应当结合内部监督情况,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因此,为促进企业全面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规范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揭示和防范风险,专门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下称“《评价指引》”)。 《评价指引》第二条规定,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是指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一、内部控制评价概述 (一)内部控制评价的作用 第一,内部控制评价有助于企业自我完善内控体系。内部控制评价是通过评价、反馈、再评价,报告企业在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持续地进行自我完善的过程。通过内部控制评价查找、分析内部控制缺陷并有针对性地督促落实整改,可以及时堵塞管理漏洞,防范偏离目标的各种风险,并举一反三,从设计和执行等全方位健全优化管控制度,从而促进企业内控体系的不断完善。 第二,内部控制评价有助于提升企业市场形象和公众认可度。企业开展内部控制评价,需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通过自我评价报告,将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内部控制状况以及与此相关的发展战略、竞争优势、可持续发展能力等公布于众,树立诚信、透明、负责任的企业形象,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信任度和认可度,为自己创造更为有利的外部环境,促进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第三,内部控制评价有助于实现与政府监管的协调互动。政府监管部门有权对企业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事实上,在有关政府部门,比如审计机关开展的国有企业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已将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以及企业负责人组织领导内控体系建立与实施情况纳入审计范围,并日益成为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尽管政府部门实施企业内控监督检查有其自身的做法

国家财政部:内控规范要做好,管理会计很重要

上海总部地址:上海市虹口区花园路171号A3幢高顿教育 电话:400-600-8011 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b014368508.html, 国家财政部:内控规范要做好,管理会计很重要 管理会计CMA 中的内部控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是各级财政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我们要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加强领导、齐心协力、密切合作,共同把内控规范的实施工作抓实抓好,努力打造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升级版”。在实施过程中,要注重把握以下四点:(一)加强对实施内控规范的组织领导财政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将落实内控规范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来抓,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内控规范实施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内控规范实施到位。 “打铁还需自身硬”。财政部门要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积极发挥表率作用,以高标准严要求来对照自己,带头执行好内控规范。 (二)抓好内控规范实施的重要环节要按照内控规范的统一要求,结合自身经济活动的特点,重点关注本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中的重大风险。要抓好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施业务流程再造、强化信息系统建设、定期开展内控自我评价等重要环节,把内控规范的各项制度要求逐项落实到位。 (三)相关各部门要协调配合加强指导内部控制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建立内控规范实施协调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审计等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和配合,进一步明确工作分工,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定期对行政事业单位实施内控规范进行指导,共同监督各个行政事业单位做好内控规范的执行工作。 (四)注重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要着力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尽快让内部控制的理念深入人心,在行政事业单位形成注重风险防范、强化责任意识的风气,为贯彻实施内控规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要积极发挥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的积极性,实施全方位的培训。培训内容务必紧贴实务,重在指导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建设的实务操作,确保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18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控指引之信息系统

优化信息系统提升管理水平 ——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8号——信息系统》 一、信息系统内部控制概述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8号———信息系统》中所指信息系统,是指企业利用计算机和通信技术,对内部控制进行集成、转化和提升所形成的信息化管理平台。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促进企业有效实施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减少人为操纵因素;同时,增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合理性以及相关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为建立有效的信息与沟通机制提供支持保障。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的主要对象是信息系统,由计算机硬件、软件、人员、信息流和运行规程等要素组成。 现代企业的运营越来越依赖于信息系统。比如航空公司的网上订票系统、银行的资金实时结算系统、携程旅行网的客户服务系统等,没有信息系统的支撑,业务开展就举步维艰、难以为继,企业经营就很可能陷入瘫痪状态。还有一些新兴产业和新兴企业,其商业模式完全依赖信息系统,比如各种网络公司(新浪、网易、百度)、各种电子商务公司(比如阿里巴巴、卓越公司),没有信息系统,这些企业可能失去生存之基。 同时应当看到,企业信息系统内部控制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也面临诸多风险,至少应当关注下列方面:一是信息系统缺乏或规划不合理,可能造成信息孤岛或重复建设,导致企业经营管理效率低下;二是系统开发不符合内部控制要求,授权管理不当,可能导致无法利用信息技术实施有效控制;三是系统运行维护和安全措施不到位,可能导致信息泄漏或毁损,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鉴于信息系统在实施内部控制和现代化管理中具有十分独特而重要的作用,加之信息系统本身的复杂性和高风险特征,《企业内部控制应当指引第18号——信息系统》规定,企业负责人对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负责。换言之,信息系统建设是“一把手”工程。只有企业负责人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亲自组织领导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才能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协调配合,从而推动信息系统建设在整合资源的前提下高效、协调推进。企业应当重视信息系统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根据内部控制要求,结合组织架构、业务范围、地域分布、技术能力等因素,制定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加大投入力度,有序组织信息系统开发、运行与维护,优化管理流程,防范经营风险,全面提升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 二、信息系统的开发 企业根据发展战略和业务需要进行信息系统建设,首先要确立系统建设目标,根据目标进行系统建设战略规划,再将规划细化为项目建设方案。企业开展信息系统建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自行开发、外购调试或业务外包等方式。选择外购调试或业务外包方式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等形式择优选择供应商或开发单位。选择自行开发信息系统的,信息系统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企业内部相关业务部门进行需求分析,合理配置人员,明确系统设计、编程、安装调试、验收、上线等全过程的管理要求。企业信息系统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开发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增进开发单位与企业内部业务部门的日常沟通和协调,组织独立于开发单位的专业机构对开发完成的信息系统进行检查验收,并组织系统上线运行。 (一)制定信息系统开发的战略规划 信息系统开发的战略规划是信息化建设的起点,战略规划是以企业发展战略为依据制定的企业信息化建设的全局性、长期性规划。制定信息系统战略规划的主要风险是:第一,缺乏战略规划或规划不合理,可能造成信息孤岛或重复建设,导致企业经营管理效率低下。第二,没有将信息化与企业业务需求结合,降低了信息系统的应用价值。信息孤岛现象是不少企业信息系统建设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根源在于这些企业往往忽视战略规划的重要性,缺乏整体观念和整合意识,常常陷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这就导致有的企业财务管理信息系统、销售管理信息系统、生产管理信息系统、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等各自为政、孤立存在的现象,削弱了信息系统的协同效用,甚至引发系统冲突。 主要控制措施:第一,企业必须制定信息系统开发的战略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计划,并在每年制定经营计划的同时制定年度信息系统建设计划,促进经营管理活动与信息系统的协调统一。第二,企业在制定信息化战略过程中,要充分调动和发挥信息系统归口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的积极性,使各部门广泛参与,充分沟通,提高战略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适应性。第三,信息系统战略规划要与企业的组织架构、业务范围、地域分布、技术能力等相匹配,避免相互脱节。 (二)选择适当的信息系统开发方式 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是信息系统生命周期中技术难度最大的环节。在开发建设环节,要将企业的业务流程、内控措施、权限配置、预警指标、核算方法等固化到信息系统中,因此开发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信息系统的成败。 开发建设主要有自行开发、外购调试、业务外包等方式。各种开发方式有各自的优缺点和适用条件,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选择。 1.自行开发 自行开发是企业依托自身力量完成整个开发过程。其优点是开发人员熟悉企业情况,可以较好地满足本企业的需求,尤其是具有特殊性的业务需求。通过自行开发,还可以培养锻炼自己的开发队伍,便于后期的运行和维护。其缺点是开发周期较长、技术水平和规范程度较难保证,成功率相对较低。因此,自行开发方式的适用条件通常是企业自身技术力量雄厚,而且市场上没有能够满足企业需求的成熟的商品化软件和解决方案。比如百度的搜索引擎系统就偏重于自行开发。 2.外购调试 外购调式的基本做法是企业购买成熟的商品化软件,通过参数配置和二次开发满足企业需求。其优点是开发建设周期短;成功率较高;成熟的商品化软件质量稳定,可靠性高;专业的软件提供商实施经验丰富。其缺点是难以满足企业的特殊需求;系统的后期升级进度受制于商品化软件供应商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企业自主权不强,较为被动。外购调试方式的适用条件通常是企业的特殊需求较少,市场上已有成熟的商品化软件和系统实施方案。比如大部分企业的财务管理系统、ERP系统、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等多采用外购调试方式。 3.业务外包 信息系统的业务外包是指委托其他单位开发信息系统,基本做法是企业将信息系统开发项目外包出去,由专业公司或科研机构负责开发、安装实施,由企业直接使用。其优点是企业可以充分利用专业公司的专业优势,量体裁衣,构建全面、高效满足企业需求的个性化系统;企业不必培养、维持庞大的开发队伍,相应节约了人力资源成本。其缺点是沟通成本高,系统开发方难以深刻理解企业需求,可能导致开发出的信息系统与企业的期望产生较大偏差;同时,由于外包信息系统与系统开发方的专业技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存在密切关系,也要求企业必须加大对外包项目的监督力度。业务外包方式的适用条件通常是市场上没有能够满足企业需求的成熟的商品化软件和解决方案,企业自身技术力量薄弱或出于成本效益原则考虑不愿意维持庞大的开发队伍。 (三)自行开发方式的关键控制点和主要控制措施 虽然信息系统的开发方式有自行开发、外购调试、业务外包等多种方式,但基本流程大体相似,通常包含项目计划、需求分析、系统设计、编程和测试、上线等环节。 1.项目计划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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