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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619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6)一中民初字第619号

原告徐伟仙,女,汉族,1978年1月4日出生,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8号。

委托代理人邰晓芸,女,汉族,1974年9月26日出生,住山西省临汾市解放西路25号。

委托代理人邰锋,男,汉族,1976年11月1日出生,北京易控微网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山西省临汾市鼓楼北街94号。

被告湖南创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城M4栋。

法定代表人邓军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立松,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迪平,男,汉族,1974年8月24日出生,湖南创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润心苑7栋603房。

被告北京锐进万通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桥东街13楼北613室。

法定代表人林立荣。

原告徐伟仙诉被告湖南创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锐进万通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6年6月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伟仙及其委托代理人邰锋,被告湖南创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钟立松、周迪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京锐进万通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伟仙于2006年6月1日以与被告湖南创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创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锐进万通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伟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伟仙撤回对被告湖南创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锐进万通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22元,减半收取5011元,由原告徐伟仙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霞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代理审判员芮松艳

二○ ○ 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瞿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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