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公民体育权利本原探析

公民体育权利本原探析

第15卷第12期 2008年12月 体 育 学 刊

Journal of Physical Education Vol.15 No.12D e c .2008

公民体育权利本原探析

常乃军1,陈远军2

(1.山西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山西 临汾 041000;2.淮南市体育局,安徽 淮南 232007)

摘 要:着重论述了公民体育权利的本原、概念与体育利益内核。在有关公民体育权利的本原部分,论证了公民体育利益理论是理解公民体育权利的理论基础;在公民体育权利概念部分,论述了公民体育利益和权利的3种形态及其关系;最后,还以体育权利主体为视角阐述了体育利益是公民体育权利的实有内核。

关 键 词:公民体育权利;体育权利本原;体育权利内核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08)12-0010-04

Dissection of the origin of citizen sports rights

CHANG Nai-jun 1,CHEN Yuan-jun 2

(1.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 ,Shanxi Normal University ,Linfen 041000,China ;

2.Huainan Sports Bureau ,Huainan 232007,China )

Abstract: The authors expatiated on the origin and concept of citizen sports rights as well as the core of sports in-terests. In the part regarding the origin of citizen sports rights, the authors expatiated on that citizen sports right theories are 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for understanding citizen sports rights; in the part regarding the concept of citizen sports rights, the author expatiated on three forms of citizen sports interests and rights as well as their rela-tions; finall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ports rights as the main body, the authors also expatiated on that sports inter-ests are the intrinsic core of citizen sports rights.

Key words: citizen sports rights ;origin of sports rights ;core of sports rights

收稿日期:2008-07-10

基金项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立项课题“实现公民体育权利法规体系研究”(1122SS07079)。 作者简介:常乃军(1961-),男,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社会体育与体育运动心理。

1 公民体育权利本原辨析

事物的本质,是该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基本属性。公民体育权利的本质就是公民体育权利区别于公民其他法学权利的的基本属性。公民体育权利概念产生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从体育权利概念产生之日起,就开始出现旨在揭示公民体育权利本质的解说。而这些解说都是根据法学对权利概念的一般理解而对公民体育权利进行的一些初步分析[1]。

所引概念因时代变迁等缘故,在公民体育本质结论上有所差异。如有的侧重于公民体育权利的道德根据,有的侧重于公民体育的内部结构;有的从应然意义上讲,有的从实然意义上讲。从哲学角度上讲,公民体育权利的现象是公民体育权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笔者认为,公民体育权利资格理论、体育权利主张理论、体育权利自由

理论、体育权利法力理论都只是反映了公民体育权利的现象,公民体育权利的本质则是体育权利内部联系,它深藏于体育权利的现象背后,是深刻的、稳定的,需要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公民体育利益理论透过纷繁复杂的公民体育权利现象,抓住了体育利益这个本质特征,最大程度地接近了公民体育权利的终极。

从某种意义上讲,人类在原始社会就存在着社会秩序。那时,社会秩序的内容就是界定人们利益关系的原则,社会秩序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习惯和风俗;由社会秩序规则界定的人们各自拥有的利益就是人们各自拥有的权利。权利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在利益方面相互关系的属性,包括静态关系和动态关系两个方面。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利益是权利的基础,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利益关系。当然,这里

第12期 常乃军等:公民体育权利本原探析 11

所讲的利益,不仅包含物质利益,还包含了伦理的、道德的、宗教的、精神的、感觉的和心理的以及诸如此类的利益。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人类的生存手段不断进步,物质与人的关系也在数量和质量上不断得到改善,利益问题的失衡性也在不断地变化和发展。人类生产力的提高,使物质内容的相对宽松,稀缺性质不断变化,失衡性不断表现出新的内容和特征,利益和权利的内容与形式也随之发生变化。从某种意义上讲,人类是在需要与满足的过程中推动社会向前发展的。人类“需要”的满足过程的实现就是需要主体与需要对象之间不平衡状态得以消除的过程。实际上是人的内心的心理活动得到了外在的物化,即变成看得见、摸得着的实在事物。这种实在事物通常被称为“利益”。

人们在体育社会活动中所可能发生的最普遍、最根本的冲突是体育利益的冲突。因为体育社会无非是一个体育利益合作的体系。我们之所以承认、之所以愿意自己是这个体育社会的一员,无非是希望从这个社会中获取我们的体育需要和体育利益,而社会不可能自动地产生体育利益。当我们任何一个人从社会中获取一定量的体育利益的时候,就必须有另一个人或另一些人付出、贡献等量的体育利益。体育权利之所以成立,首要原因是为了保护某种体育利益。这种体育利益可能是个人的,也可能是社会的;既可能是物质的,也可能是精神的;既可能是权利主体自己的,又可能是与权利主体有关的他人的。体育利益理论揭示了公民体育权利的本质,体育利益是公民体育权利的本质内容。体育利益说把公民体育权利和公民体育利益紧密联系起来,认为公民体育权利本质是体育利益,体育利益是公民体育权利的基础。这里需要说明,权利本身并不等于利益,利益只是权利的一个重要维度。但是,体育权利的存在和行使无论有无客观效果,都抹杀不掉存在于体育权利背后的体育利益追求。没有体育利益,也就无所谓公民体育权利。

2 公民体育权利的概念审视

权利本身是一个多层次、多环节的复杂体系,它的产生与实现,要经历若干阶段的具体过程。在这整个过程中,权利基本上采取3种存在形式:应有权利、法定权利、现实权利[2]。“应有权利”或“习惯权利”,即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而产生的权利要求,或公民作为社会主体在现实条件下和可以预见的范围内应当具有的一切权利。“法定权利”指规定在法律规范中,以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它是通过立法对“应有权利”的确认,通过选择和整理对“应有权利”进行认定和分配,是集中化、系统化了的“应有权利”,是人们利益和需要的自觉概括。“实在权利”作为权利的第三种形态,即处于最后发展阶段的权利。它通过法律的实施,特定的义务关系的建立,法律效果的实现,而促成人们对法定权利的真正享有,对相应义务的切实承担,它是人们权利利益的实现和完成。从体育权利的产生和实现来看,公民体育权利也可分为应有体育权利、法定体育权利和实有体育权利[3]。

我国公民的体育权利是在我国现实社会政治、经济条件下,公民享有的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体育利益[4]。它既包含体育物质利益,又兼顾体育精神需求。公民体育权利概念本身,包含了体育权利的两种形态:应有体育权利和实有体育权利。应有体育权利是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一切体育权利。应有体育权利是体育利益和需要的自发反映,是“自在”的体育利益,每一个人或每一个公民人人都可以提出自己的体育利益需要,如果实现不了,就是不符合道义的。应有体育权利是体育权利的最高形态。从本质意义上讲,应有体育权利是不以法律为转移的,是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是一个个具体的体育权利。应有体育权利存在于现实的社会关系与社会交往中。公民作为体育关系参加者其应有体育权利就是人的自由权,以及人与人之间在尊严和权利上的平等,它包括体育人身权、体育经济权、体育文化生活权、体育政治权、体育安全权、体育自由权、体育教育权、体育交往权、体育知识产权、发展民族地区体育权利等等[5]。这些应有体育权利是构建公民体育权利的前提。应有体育权利不仅仅是一种体育利益的体现,而且是人的价值的全面体现。公民体育权利所蕴涵的理性、公平、正义的道德要求和价值意义,都体现在应有体育权利之中。

实有体育权利是权利主体实际享有与行使的体育权利。实有体育权利是体育利益在现实社会中为社会和大众所认同,是可以实现和享有的,是在现有社会政治、经济条件下真实地享有和获得的利益和自由。公民实有体育权利的存在,从社会发展的角度上讲,是对于民众私利意识与国家公利意识统一的利导,以促进和平发展;从个人发展的角度上讲,是对于个人公民行为与个人公民利益统一的利导,以促进并满足人的公民利益需求。综上所述,实有体育权利是在追求和平发展下的人的全面发展。“实有权利是权利运行的终点,又是新权利运行的起点”。因此,公民实际拥有的体育权利是构建公民体育权利的参照标准。与应有体育权利不同,实有体育权利尚不具有伦理价值,是人的公民权力分割和公民利益体现。很明显,人的

12体育学刊 第15卷

应有体育权利还远远不能叠合人的实有体育权利。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人的实有体育权利只能是相对的,从实有体育权利到应有体育权利还有相当的距离,这个距离决定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程度。

公民体育权利发展的全部过程,就是应有体育权利转化为实有体育权利的过程。这个转化过程除了受制于现实的经济基础,还受这样几个因素的影响:第一,商品经济的发展状况。“每种生产形式都产生出它所特有的法权关系”,体育权利的平等、公正的基本要求是商品自由交换的内在反映,商品经济发达与否,直接关系到体育权利的实现方式和实现状况。第二,社会法制状况。法制是政治民主、立法完备、法律关系稳定、法律意识普及的综合表现,是体育权利实现的基本条件。第三,传统文化、社会道德的认可。体育权利本身也是一种观念意识,体育权利观念如与传统文化、社会道德相悖,体育权利追求就难以受到普遍的尊重。因此,在应有体育权利向实有体育权利转化的过程中,需要一种稳定的、强制性的权利形态以保证体育权利的实现,这种形态就是法定体育权利。

在当代社会,法律是最有权威、最有成效的社会关系调整器。法律的社会功能在于合理地界定权利、分配利益,法律对社会的调控,就是行之有效地将构成社会关系的各种主体以及主体的权利义务,纳入法律的操作范围,使之具有国家意志性、行为规范性和强制执行性的特征。公民体育权利只有在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中才能得到普遍的承认和充分支持。公民体育权利可以憧憬未来,却不能摆脱法律的操作,只有在法律关系中,公民体育权利才有衡量的标准和量化的尺度。法定体育权利是法律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体育权利,是体育利益的法律化。体育利益的法律化是从体育利益体系中剥离出来的,以法律形式存在的利益。它是经由国家特定机关选择和确认的,体现国家意志的,具有特殊强制力的一种体育利益。什么样的体育利益可以或应当转化为法定体育利益的形式存在呢?这首先取决于利益本身是否有必要采取法定化的形式。法律通常只选择和确认体育利益体系中的基本的和重要的并且与社会生活具有关联性的利益作为法定体育利益。另有许多体育利益,则不需要或不可能转化为法定体育利益。所谓实现公民体育权利,就是公民体育利益的法律实现。尽管人的法定体育权利还不能囊括人的实有体育权利,但我们已经看到,法定体育权利是人已经享有的体育权利和可能享有的体育权利,可能与应该,具有完全不同的实践意义;一方面,人的实有体育权利已经大部分包括在法定体育权利之中;另一方面,法定体育权利转化为实有体育权利,已不再是可望不可及。因此,法定体育权利是人的体育权利的主要形态。虽然,在我国公民的法定体育权利是在政治上、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人民意志的集中表现,但是,这丝毫不意味着体育的法定权利的内容可以忽视体育应有权利的基本要求。因为应有权利对现有权利起着评价和校正作用。所以,从构建公民法定体育权利来看,应大力研究和发掘现实生活中人们在从事经济、政治、文化和所有其它社会活动中具有的各项体育应有权利,以丰富、扩展法定体育权利。

3 公民体育权利的实有内核是体育利益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在公民体育权利本原研究中,只有将“利益”放到一定的体育权利、体育义务关系中去考察,才能真正地理解和确定公民体育利益。

体育权利的实际内核是体育利益。从学理上看,我们平常在法律上确认某种事物是否具有“权利”之属性,应从以下5个理解向度进行综合判断,即:利益、主张、资格、权能和自由。那么当我们把体育作为一种权利来理解的时候,自然也应该从代表一定的利益、反映某种主张、具有某种资格、表征某种特定权能以及实现一定自由这几个方面予以阐释[6]。

利益是主体经过各种活动而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为实现需要所获得的价值。利益是需要主体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中介,以社会实践为手段,以社会实践成果为内容,以主观欲求为形式,以自然生理需要为前提,使需要主体与需要客体的矛盾得到克服,使需要主体之间对需要客体获得某种程度的分配,从而使需要主体得到满足。利益是对客观需求对象的更高的理性上的意向、追求和认识,是需要在经济关系上的体现,它反映了人与人之间对需求对象是一种经济分配关系[7]。利益是权利制度设计需要锁定的目标,是人们主张和行使权利的根本动机,是权利和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权利的实有内核,所以体育利益是体育权利的实有内核。体育利益从表现形态上可以分为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有形利益和无形利益、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从享有主体的角度,这些体育利益又可分为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他们具体应该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和行为结果等方面。体育利益无论是物质利益或是精神利益,还表现为“应然状态”和“实然状态”。“应然状态”是人们期望的体育利益存在的理想化状态,是一种颇具柏拉图式的理想色彩的状态。“实然状态”则是体育利益因各种客观因素的制约而

第12期 常乃军等:公民体育权利本原探析 13

表现出的客观实在。体育利益的“实然状态”与“应然状态”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客观社会现实需要的是体育利益的“理性”而不是体育利益的“理想”。

体育自由即体育行为的选择自由,是权利人实现其体育利益的行为自由。体育权能是从体育利益不容侵犯的权威或强力和能力的意义上讲的;提出利益主张要有相应的资格,说你对某体育利益享有权利,是说你有资格享有该项体育利益,即资格要素;一种利益若无人对它提出主张或要求,就不可能成为权利。而“法定的要求权必然是以其他人对权利拥有者负有义务为根据的,一种法定权作为一种要求,都是针对他人的……它也是要国家加以承认和实施的要求”[8]。当然大众一定的体育要求也只是体育权利本质的一个方面,它无法超越特定的生活条件和自身条件的限制。

所以,公民体育权利的孕育、产生和确立,也无非是以体育利益为核心的这5个要素的形成。其中,公民体育权利意味着自身体育需要的满足,凭借着“权利”,人们得以生存和发展;通过“权利”,人们实现自己的生活价值。因此任何体育权利均以某种体育利益为其核心。

体育权利的本质形式是其利益属性。广义的体育是以人的运动为基本手段增进健康、提高生活质量的教育过程与文化活动[9]。现代社会的体育法是以权利为本位或重心配置体育权利和体育义务。因而,从广义上看,公民体育权利是指公民个体在运动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既包括有运动的权利,又包括有与运动相关的权利。这里与运动相关的权利还包括从事体育科学研究的权利、体育教育的权利、体育文化的权利等,还应该包括国家赋予公民兴办体育事业、从事体育经营、进行体育消费、享有在体育资金、体育设施等多方面的权利以及公民在体育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接受国家和社会行政和法律救助的权利。由于体育权利的特殊性,体育权利不仅仅意味着作为的权利,也意味着不作为的权利;既可以是接受的权利,也可以是拒绝的权利。完全拒绝体育行为与体育享受、体育关系,只要是出于自觉自愿、自主自由的选择,也属于体育权利的范畴。而这些体育权利的直接本质是体育利益,体育利益是主体活动的内在推动力。对于主体的体育权利要求来说,体育利益是第一性的;可以这么讲,体育利益是体育权利的灵魂,也是解开体育权利之谜的“钥匙”。体育利益机制决定体育法权现象的性质及其功能。

4 小结

公民的体育权利与其他权利相比,还是一项新兴的权利,在世界范围内明确对公民体育权利的法制保护,也不过是近几十年的事情。公民体育权利从逐渐提出,日益明确到纳入法制运行的实践领域,始终伴随着现代社会与现代法治的前进步伐,是时代进步与发展的必然产物。对公民体育权利的张扬,不仅是时代的要求,而且是体育内在的本质需要。体育要取得大发展,公民体育权利就必须得到应有的保障。认真研究公民体育权利的基本理论问题有助于我们更加自觉地把握体育在顺应历史发展潮流中的前进方向,对促进我国人权理论的发展与丰富将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张振龙,于善旭,郭锐. 体育权利的基本问题[J].体育学刊,2008,15(2):20-23.

[2] 李步云. 论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J]. 法学研究,1991(4):56-58.

[3] 陈远军,常乃军. 试论公民体育权利的社会实现[J].体育文化导刊,2006(12):16-18.

[4] 冯玉军,季长龙. 论体育权利保护与中国体育法的完善[J]. 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2(3):114-119.

[5] 葛卫忠. 我国体育权利的分类[J]. 体育学刊,2007,14(6):25-28.

[6] 夏勇. 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47.

[7] 孙国华. 法理学教程[M]. 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83.

[8] 王守昌. 西方社会哲学[M]. 北京:东方出版社,1996:216.

[9] 杨文轩,陈琦. 体育原理[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15.

[编辑:黄子响]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