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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河北省医疗住院与门诊收费票据补充医疗保险补贴示例

新河北省医疗住院与门诊收费票据补充医疗保险补贴示例住院票据:

“个人自付”中包含“个人账户支付”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票据示例:

未持卡住院票据示例:

非医保费用指社保中心审核后的扣除项目合计

门诊票据

持基保IC卡:门诊特病人员门诊票据示例:

未持基保卡门诊票据示例一:

(完整版)医院收费票据管理制度

医院收费票据管理制度 一、收费票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医院收费票据有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和自行印制的票据:包括统一票据和专用票据两大类。统一票据有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医院财务人员从财政局票据管理员处领取后保管使用。专用票据有挂号收据、门诊收款收据、住院收款收据、住院预交款收据各住院内部结算单等,由每个门诊挂号收费人员、住院收费人员从医院票据管理员处领取后单独保管使用,住院内部结算单由各护理单元从医院票据管理员处领取后单独保管使用。 二、收款票据的购置 医院使用的统一票据和专用票据中的挂号收据、门诊收款收据、住院收款收据,由医院票据管理员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核准种类、数量。住院预交款收据各住院内部结算单等由医院自行印制。 三、收款票据的领用登记 1、医院购入票据后,由财务科组织验收入库,并由票据管理员登记收费票据的购入日期、名称、起止号码、数量等。 2、医保办从财务科领取票据,每个收费员从医保办处领取自行使用的票据,每个收费员领取收费票据时要注明领用时间、起止号码、数量、名称等内容,并在票据登记薄上签字。 3、统一票据只能由财务科领用。 四、收款票据退费、作废、重制的规定 1、收费票据退费的规定 1)收回原收款收据、相关科室出具退费凭证、盖有“收费章”的交款凭证,作为退费凭证附件。 2)退费前先检查原收款收据、相关科室出具的同意退费凭证和盖有“收费章”的交款凭证等,要求病人姓名、收费项目、金额相符,并把附件粘于退费票据后。 3)不允许出现部分退费情况,若出现部分退费情况,操作程序如上,把原收据作全额退费处理,并按实收金额,另开收据。 4)票据要求一式几联均齐全,紧接着下一票据序号上的病人姓名等项目须与重制票有关联。 五、收款票据的核销 1交回的收款收据存根联,票据管理员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销号时以存根联及日报表为依据。 1)门诊收款收据:以审核后的门诊收费员已缴款的收款收据区间号码及日报表为依据。 2)住院收费收据:以经审核后的住院收费日报表中的收款收据区间号码及日报表为依据。 3)挂号收据:以经审核后已缴款的挂号收据使用区间及日报表为依据。 4)统一收款收据:以领用人交回的存根联为依据,并与记帐联金额逐张核对。 2、领用收款票据未核销的,除特殊原因外,不得再予领取。对领用人未销号完毕又开始 启用新的收款票据,票据管理员要查明原因。 3、对发生退费、作废、重制票据等情况,票据管理员要逐张审查、核对,确保收款的正 确性。 六、收款票据的管理 1、出纳不得兼任票据管理员。 2、医疗收费票据只限于在医院进行医疗服务时使用,非医疗业务活动,不得向外单位转 让、借用、代开,不得伪造收费票据,不得私刻监制章,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自行销

浙江省医疗发票样式

浙江省医疗门诊诊察费票据式样 浙江省医疗门诊诊察费票据 票据规格:外框长×宽 101.6mm×93.13mm; 票据联次:两联,存根联医院留用,收据联缴款人收持; 票据用途:用于门诊诊察收费(挂号费); 开具方式:连票机打。 用纸规格:70克双胶纸。

浙江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式样 票据规格:外框长×宽为203.2mm×120mm; 票据联次:通用式为两联,存根联医院留用,收据联缴款人收持; 票据用途:用于收取门诊诊疗费、药品费等各项费用; 开具方式:连票机打。 防伪标识:使用防伪专用纸张,统一防伪标识四处: 1.在票据正中位置套印淡黄鱼的财政票据标识(直径为30mm); 2.距票据标题左侧5mm处用无色荧光油墨套印财政票据标识(直径为12mm),在紫外线下显示浅绿色; 3.票据标题正中位置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4.票据右侧的票据编码设为防伪荧光红号。 用纸规格:收据联,克重45克/m2,彩色纤维无碳复写上纸; 存根联,克重47g/m2,无碳复写下纸;

浙江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式样 票据规格:外框长×宽 127mm×85mm; 票据联次: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医院留用,第二联收据联缴款人收持,第三联记账联医院财务记账; 票据用途:用于收取门诊诊疗费、药品费等各项费用; 开具方式:手工填开。 防伪标识:使用防伪专用纸张,统一防伪标识四处: 1.在票据正中位置套印淡黄鱼的财政票据标识(直径为30mm); 2.距票据标题左侧5mm处用无色荧光油墨套印财政票据标识(直径为12mm),在紫外线下显示浅绿色; 3.票据标题正中位置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4.票据右侧的票据编码设为防伪荧光红号。 用纸规格:收据联,克重45克/m2,彩色纤维无碳复写中纸; 记账联,克重52g/m2,无碳复写下纸; 存根联,克重47g/m2,无碳复写上纸。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2〕7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为了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及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卫生部 2012年9月21日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及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销毁、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中,公立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以及具有医疗救治资质和功能的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所、站)等公共卫生机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室。 第四条医疗收费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卫生、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医疗收费票据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医疗费用报销的有效凭证。

医保门诊结算收据的相关释义

医保门诊结算收据的相关 释义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关于北京医保门诊结算收据的相关释义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结算医疗费用后,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了计算机打印的收费票据。票据内容不仅有定制内容,还打印了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结果。 首先,收据中“¥:”显示的内容是参保人员本次结算医疗费用的总额,等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与个人自付、自费金额之和。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指按政策规定,本次医疗由医疗保险基金给予支付的费用总额。 “个人自付、自费金额”指本次费用中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总额,包括医疗保险范围外金额和范围内个人自付金额。 “个人自付、自费金额”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金额不足时,再由参保人员现金补足;目前我市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金额仍按月划入参保人员在北京银行的医保专用存折中,个人账户资金仍可在银行自主支取,因此,现阶段“个人账户支付金额”和“个人账户余额”均为零,“个人自付、自费金额”即为“个人现金支付金额”。 备注: 1、“自付一”指医疗保险范围内由门诊大额和其他补充险支付后,个人需要自付的金额。 2、“起付金额”指本次费用中起付线以下的医保范围内金额。

3、“超大额封顶金额”指本次费用结算过程中年度累计支付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已满2万元,而不再予以报销的医保范围内金额。 4、“自付二”指医疗保险范围内的有自付类的药品、检查治疗和材料,其中需个人先行负担的部分。此部分费用不计入医保范围内。 5、“自费”指医疗保险范围外金额,即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全自付类的药品、检查治疗和材料的收费金额。 6、“医疗保险范围内金额”指本次费用中能够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总额。 7、“累计医保范围内金额”指截止当次费用结算,本年度内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累计总额。 8、“年度门诊大额基金累计支付”指截止当次费用结算,本年度内医疗保险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为参保人员已累计支付的总额。 9、“年度门诊大额余额”指截止当次费用结算后,本年度内医疗保险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还能够为参保人员支付的金额。 关系公式: 总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个人自付、自费金额 个人自付、自费金额=自付一+自付二+自费=个人现金支付金额+个人账户支付金额

关于北京医保门诊结算收据的相关释义

关于北京医保门诊结算收据的相关释义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结算医疗费用后,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了计算机打印的收费票据。票据内容不仅有定制内容,还打印了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结果。 首先,收据中“¥:”显示的内容是参保人员本次结算医疗费用的总额,等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与个人自付、自费金额之和。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指按政策规定,本次医疗由医疗保险基金给予支付的费用总额。 “个人自付、自费金额”指本次费用中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总额,包括医疗保险范围外金额和范围内个人自付金额。 “个人自付、自费金额”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金额不足时,再由参保人员现金补足;目前我市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金额仍按月划入参保人员在北京银行的医保专用存折中,个人账户资金仍可在银行自主支取,因此,现阶段“个人账户支付金额”和“个人账户余额”均为零,“个人自付、自费金额”即为“个人现金支付金额”。 备注: 1、“自付一”指医疗保险范围内由门诊大额和其他补充险支付后,个人需要自付的金额。 2、“起付金额”指本次费用中起付线以下的医保范围内金额。 3、“超大额封顶金额”指本次费用结算过程中年度累计支付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已满2万元,而不再予以报销的医保范围内金额。

4、“自付二”指医疗保险范围内的有自付类的药品、检查治疗和材料,其中需个人先行负担的部分。此部分费用不计入医保范围内。 5、“自费”指医疗保险范围外金额,即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全自付类的药品、检查治疗和材料的收费金额。 6、“医疗保险范围内金额”指本次费用中能够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总额。 7、“累计医保范围内金额”指截止当次费用结算,本年度内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累计总额。 8、“年度门诊大额基金累计支付”指截止当次费用结算,本年度内医疗保险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为参保人员已累计支付的总额。 9、“年度门诊大额余额”指截止当次费用结算后,本年度内医疗保险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还能够为参保人员支付的金额。 关系公式: 总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个人自付、自费金额 个人自付、自费金额=自付一+自付二+自费=个人现金支付金额+个人账户支付金额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退休人员补充保险支付+残疾军人补助支付+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 医疗保险范围内金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自付一=总费用-自付二-自费年度门诊大额基金累计支付+年度门诊大额余额=20000元

医院收费票据管理制度

医院收费票据管理制度 一收费票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医院收费票据有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和自行 印制的票据:包括统一票据和专用票据两大类。统一票据有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医院财务人员从财政局票据管理员处领取后保管使用。专用票据有挂号收据、门诊收款收据、住院收款收据、住院预交款收据各住院内部结算单等,由每个门诊挂号收费人员、住院收费人员从医院票据管理员处领取后单独保管使用,住院内部结算单由各护理单元从医院票据管理员处领取后单独保管使用。 二、收款票据的购置 医院使用的统一票据和专用票据中的挂号收据、门诊收款收据、住院收款收据,由医院票据管理员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核准种类、数量。住院预交款收据各住院内部结算单等由医院自行印制。 三、收款票据的领用登记 1、医院购入票据后,由财务科组织验收入库,并由票据管理员登记收费票据的购入日期、名称、起止号码、数量等。 2、医保办从财务科领取票据,每个收费员从医保办处领取自行使用的票据,每个收费员领取收费票据时要注明领用时间、起止号码、数量、名称等内容,并在票据登记薄上签字。 3、统一票据只能由财务科领用。 四、收款票据退费、作废、重制的规定 1、收费票据退费的规定 (1)收回原收款收据、相关科室出具退费凭证、盖有“收费章”的交款凭证,作为退费凭证附件。 (2)退费前先检查原收款收据、相关科室出具的同意退费凭证和盖有“收费章”的交款凭证等,要求病人姓名、收费项目、金额相符,并把附件粘于退费票据后。 (3)若出现部分退费情况,操作程序如上,把原收据作全额退费处理,并按实收金额,另开收据。 2. 收费票据作废的规定 作废票据要求一式三联或二联齐全,并且必须是当天结帐前发生的事项。作废后必须在票据上简单说明作废原因。 3. 重置票据的规定 重置票据要求一式三联或二联齐全,并且必须是当天结帐前发生的事项,紧接着下一票据序号上的病人的姓名、收费项目、金额必须与重置票据保持一致。 五、收款票据的核销 1交回的收款收据存根联,票据管理员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销号时以存根联及日报表为依据。

住院收费员日结报表讲解

住院收费员日结报表讲解 一、前言 每名收费员在每次当班结束都需要对本次当班做一次轧帐,以统计本次当班期间发生的业务票据和收、退情况,然后将当班报表交送财务会计做凭证、入帐。如果仅仅是反映收费员当班期间的收和退,是不能符合会计的需要的,因为会计还需要分科目记收入,并要审核收费员当班的结存票据和现金与各科目收入汇总相平衡。又因为收费员每次当班周期为一天,所以通常我们将报表叫着日结报表,又因为收费员比较多,所以需要生成一张汇总表提交会计,我们称这为日结汇总报表。日结报表及日结汇总表不是为了统计而统计,而是财务内部管控的手段,也是收费员(财务出纳)与财务会计沟通的桥梁。 在收费员提交日结报表时,必须确保以下几项相符: ●日结报表中的银行存款与自己收银柜中的结存现金、支票、汇票、POS 等相符。 ●有效、退费、作废的预交金和结算票据数量及流水号与日结报表相符; 其中作废发票必须是红、绿、黑三联在一起作废,盖作废章。 ●医院的每一笔收入是从每个收费员的每一笔单据来体现的。医院收入表 现为资产的增加、负债的减少。资产类科目余额与负债类科目余额相平。 ●收费员每一笔业务的办理,包括业务办理过程中的各种资金的往来,都 必须有唯一的单据体现,不能通过办理业务进行资金加和处理。 二、日结报表上的名词解释 日结报表格式如下,其内容比较多,下面逐一解释。 住院收费员日结报表

表2-1 银行存款:结存的现金、支票、POS小票、汇票等。

●退预收医疗款:发生的退预交金的金额,一般情况下医院不允许退预交金, 只有少部分医院特殊情况使用。 ●抵扣预收医疗款:发生的结算票据中冲销预交金金额,也就是说这些票据上 的收入,其中有一部分已经预收了,必须将以前记的预收入冲销掉,所以必须在日报表上反映。 ●合同单位应收医疗款:我们将医保、新农合、协议单位等统称为合同单位, 这类病人结算时,有部分金额是不由病人先付的,而是医院以固定周期(每月或每年)与医保或协议单位统一进行结算,我们简称为“后付制”结算,意思为先不付钱,后付钱。这部分金额一般分为两类:统筹、帐户。合同单位可能有很多个,这里只显示总数,另以附表的形式显示各合同单位的统筹、帐户明细。注意这些明细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会计记帐时是要分开记的。 ●第三方补助:第三方补助可以理解为优惠、减免、另一种形式的不付帐,呵 呵……病人有可能同时享受合同单位和第三方补助的待遇,因此第三方补助需要单列。比如:有一个医保病人,对于自付部分可能享受微笑列车、神华补助、XXX赞助、优惠减免……等。 ●医疗收入:按新会计制度,医疗收入分为应收在院医疗收入和当日医疗收入 两部分,此暂时反映当日医疗收入部分。指各科目分类收入之和,如床位费、检查费、西药费等。这里反映的数字是医院实实在在的收入。 ●预收医疗款:可以理解为医院预收入,即预先收到的一笔钱,但实际不能列 医院收入,在结帐后列收入的同时,要将预收入冲销。为了在日报表上清楚反映预交金的收取情况,我们将预交金按病人的支付方式分类统计,便于核对。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医疗服务收费票据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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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医疗服务收费票据管理问题 的通知 【标 签】医疗服务收费,收费票据管理 【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鲁地税函﹝2005﹞65号 【发文日期】2005-05-08 【实施时间】2005-05-08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其他 注释:条款失效,《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收费专用发票》、《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收费专用发票》、《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挂号费专用定额发票》发票票样废止,参见《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为适应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需要,促进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发展,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票据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 及《》(鲁政办发[2004]10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医疗服务机构收费票据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继续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医疗卫生机构收费专用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相关发票。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应按规定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 三、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确认,按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的认定执行。 《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 四、医疗服务专用发票包括:,手工开具, 《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收费专用发票》 发票代码为71302;,微机开具,发票代码《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收费专用发票》《山为71205;,微机开具,发票代码为71204;

解读医院收费票据上各项内容含义

解读医院收费票据上各项内容含义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卫生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厅 关于实施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厅: 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实施<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40号)要求,将全面加强我省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切实做好医疗收费票据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规格、式样 全省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规格、式样规定如下: 1.河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规格大小为:横宽190mm,纵长127mm,误差不超过0.1mm。 2.河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规格大小为:横宽

100mm,纵长203. 2mm,误差不超过0.1mm。 3.河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规格大小为:横宽190mm,纵长101. 6mm,误差不超过0.1mm。 4.河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规格大小为:横宽190mm,纵长101. 6mm,误差不超过0.1mm。 5.河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规格大小为:横宽100mm,纵长203.2mm,误差不超过0.1mm。 6.河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手工)规格大小为:横宽190mm,纵长101. 6mm,误差不超过0.1mm。 河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为两联,第一联为收据联,棕色墨色,黄色底纹;第二联为存根联,红色墨色。河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写)为三联,第一联为收据联,棕色墨色,黄色底纹;第二联为记账联,黑色墨色;第三联为存根联,红色墨色。河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一般设一式三联,第一联为收据联,棕色墨色,黄色底纹;第二联为记账联,黑色墨色;第三联为存根联,红色墨色。医疗收费票据具体式样及印制说明见附件1-附件6。

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管理办法

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管理办法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相关工作,防范虚假医疗收费票据,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决定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一、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按照财综〔2018〕62号要求,各地区应在充分总结财政电子票据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2020年底前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推广运用医疗收费电子票据。 (一)统一全国医疗收费票据式样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式样,包括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式样(附件1)、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式样(附件2)、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式样(附件4)和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式样(附件5),其编码按照财综〔2018〕72号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同时,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明细(电子)式样(附件3),配合电子票据使用。考虑到系统升级改造、

票据管理实际情况,原则上设置一年过渡期,在2020年底前各地区原有票据式样和全国统一的票据式样并行。 (二)做好信息系统改造和对接 各地区财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保障工作,实现本地区系统与财政部系统对接,做到全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一站式查询、真伪查验和报销入账。 各地区卫生健康部门要督促本地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落实信息系统改造、业务流程调整工作,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医疗收费票据。 各地区医保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实现与财政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及时将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入账报销等信息反馈财政部门,并利用医保网络通道实现与医疗机构信息传输,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应用工作。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改造信息系统,调整业务流程,实现与财政、卫生健康、医保部门系统对接,按规定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积极推进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 (三)规范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报销入账及归档 根据财综〔2018〕72号规定,满足《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单位,可以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数据文件为依据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电子档案管理要求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及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销毁、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中,公立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以及具有医疗救治资质和功能的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所、站)等公共卫生机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室。

第四条医疗收费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卫生、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医疗收费票据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医疗费用报销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是医疗收费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门)是医疗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各医疗机构的财务部门是单位内部医疗收费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本单位医疗收费票据的申领、保管、使用与缴销等工作,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票据管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核发(领购)、保管、使用、核销、销毁、稽查及收费信息等纳入财政票据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全程跟踪监管,全面提高票据信息电子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医疗收费票据的种类、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七条医疗收费票据包括门诊收费票据和住院收费票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医疗收费票据种类,并报财政部备案。

河北省取消或降低的收费项目

河北省取消或降低的收费项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自2008年10月23日起,我省对10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停收、取消、转经营、降低收费标准或规范收费内容,其中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被取消。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 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冀财综[2005]30号 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各设区市财政局、物价局,扩权县财政局、物价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4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国土资源部门1、土地登记证工本费2、土地使用金3、借铁路留用土地管理费(转经营性收费,按市场化运作) (二)水利部门4、取水许可证工本费 二、上述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到原核发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并将有关收费资金余额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三、本通知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自2005年元月1日起我省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通知要求,省物价局从2005年1月1日起取消了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其中,人们熟悉的驾驶证年检费,贷款卡收费,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处理费等都在取消范围。 下列84项已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含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批准,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等收费,予以公布取消。 (一)公安部门:边境管理区通行证、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通行证工本费,外国人定居身份确认表工本费,随船工作证工本费,台湾同胞旅行证明工本费,驾驶证年检费,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处理费,公务用枪持枪证工本费,民用枪支持枪证工本费,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工本费,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工本费,爆炸物品购买证工本费,爆炸物品运输证工本费,爆破员作业证工本费。 (二)发展改革(煤炭)部门:煤炭经营资格证工本费。 (三)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新生物制品审批费(并入新药审批费),特殊化学品出口准许证登记费,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企业许可证审评费。 (四)农业部门:出口农药审批费,申请农药试验审批费,土壤肥料测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2〕7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 为了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及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销毁、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中,公立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以及具有医疗救治资质和功能的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所、站)等公共卫生机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室。 第四条医疗收费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卫生、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doc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年第12号 发布日期:2015-12-21 生效日期:2016-2-1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0日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 2015年12月21日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以下分别简称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就医、购药以及申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对参保人员进行内部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及其有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调机制,设置由本级人民政府主管负责人和社会保险、卫生计生、财政、审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公安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协调机构,明确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以及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负责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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