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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罪推定原则

论无罪推定原则

[摘要]无罪推定原则是在废除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它与“罪行法定原则”共同构成现代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我国,由于历史等原因使无罪推定原则没有得到很的适用。要对刑事诉讼法律、司法实践进行改革,完善无罪推定原则,是司法公正和程序正当的必然要求。无罪推定原则在一个国家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情况,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个国家的法治和民主程度。

[关键词]无罪推定;司法公正;司法实践;民主程度;完善

一、无罪推定原则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涵义

所谓无罪推定,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经法定程序判决有罪之前,应当假定或者推定为无罪之人。无罪推定不在于事实的认定,而在于一种法律上的假定(即假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因此,我们将无罪推定原则理解为:一是任何主张在未得到证明之前都认为是不成立的。无论主张被追诉人有罪或无罪、罪轻、罪重,都必须有确实、充分、不存在合理怀疑的证据来证明。而且这一证明的义务应由控方来承担,被追诉者不承担自诉其罪的义务。二是认定某人有罪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即法院做出的裁决,必须经过合理正当的法定程序。三是只有法院的法官才有定罪量刑权。就全世界而言,只有法官和陪审员才有定罪量刑的权利。其他任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都无权行使定罪权。四是任何人在未被法院判决有罪前,都不能被确立为有罪。即被追诉者在未被法院判决有罪前,在法律上应享有一个人公民所有的权利。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提出

无罪推定最早渊源于古代罗马法的“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对疑问的案件,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既无罪判决。无罪推定是资产阶级针对封建专制刑事诉讼的有罪推定提出来的。最早提出无罪推定思想的是18世纪中叶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里亚,他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成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①他又写到:“如果犯罪不是肯定的,就不应该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1789年的法国的《人权宣言》载入这一思想,并成为一项法律原则。到了19世纪中叶,无罪推定原则为大多数国家立法采用,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罪前应当视为无罪。”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体现

作为刑事诉讼原则,无罪推定并不孤立存在,而是包含着深层次的价值理念,它与刑事诉讼制度的许多方面都紧密相连。

1.无罪推定原则体现了尊重基本人权的理念

无罪推定理论产生源于对封建专制时期集权式的社会模式的反抗,因为在这种模式下,能够最大限度维护集权统治秩序的纠问式诉讼模式占主导地位。为了适应封建集权统治的需要,纠问式诉讼将惩罚和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唯一目的。一个人一旦被指控犯罪,帮助国家完成追究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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