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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中的“线人”制度探讨

刑事侦查中的“线人”制度探讨
刑事侦查中的“线人”制度探讨

刑事侦查中的“线人”制度探讨

[摘要]在我国,法律视野中的“线人”已成为打击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的有力武器。在个别地区,“线人”的人数甚至要多于侦查机关的工作人员,而且还出现了“专职耳目”和“职业线人”。但由于“线人”制度的缺失,我国目前“线人”的使用存在失范现象。“线人”侦查中也暴露出许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难题。总结我国“线人”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线人”制度已迫在眉睫。

[关键词] 线人;刑事豁免权;出庭作证

当前犯罪活动日趋智能化、职业化、复杂化,特别是有p 所谓法律视野中的“线人”,是指分布于社会各阶层、各领域、由国家机关领导和指挥,以不同面目出现、实际服务于国家机关,用于搜集情报、发现和控制犯罪活动,通过提供相关机构所需信息而获得一定报酬的人。①这类“线人”向国家机关提供符合要求的线索,后者则给付“线人”一定的报酬。表面看来,国家机关与“线人”之间只是一种简单的雇佣劳务关系,事实并非如此。“线人”是公安机关侦破和控制犯罪的重要力量,“线人”制度也是侦查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线人”虽然不是侦查人员,但其在侦查机关直接指挥和命令下的行为仍应属于侦查行为。

因此,侦查机关与“线人”的关系也体现为权力行使与雇佣关系双层含义的委托合同关系。第一,法律视野中的“线人”不同于卧底警探。“线人”不具有警察身份,他们在刑事侦查程序中往往只是充当情报提供者的角色。第二,法律视野中的“线人”也不同于其他领域的“线人”,法律视野中的“线人”只能由国家机关(主要是司法机关)建立和使用,并只能用于刑事犯罪的侦查和控制工作。对该类“线人”的领导和管理实行的是严格的单线联系的方式,从而保证其隐蔽性,其适用范围和程序也都有严格的限制。

(二)“线人”与卧底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另外一类人,进入犯罪分子内部,专门从事犯罪侦查活动即所谓的卧底。与“线人”一样,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同样被广泛运用与侦查活动中。卧底侦查是指侦查机关选派专门的侦查人员,通过改变身份,获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在一定期限内潜伏于犯罪集团内部,收集犯罪集团内幕信息或者从内部瓦解犯罪组织,以配合案件侦破的一种秘密侦查方式。其目的是摸清犯罪集团内部情况,查清主要犯罪事实,掌握犯罪动向,搜集犯罪证据。其侦查工作方式侦查意图十分明确,获取的犯罪情报比较可靠,因此运用得好,侦查机关能直接掌握犯罪集团的活动,及时发现犯罪线索或获取犯罪证据,从而在根本上达到瓦解和消灭犯罪集团的目的。

因此,虽然“线人”与卧底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交叉,但是两者的主

浅谈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

浅谈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在我国行政法理论上和实务中,存在较大意见分歧和 模糊认识。行政强制法也早在1999年前后纳入了立法计划,由于争 议较大,至今未能公布施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 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权依法采取行 政强制措施。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执法人员,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学 习并结合工作实际,谈一些关于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的个人观点,与同行商榷。 一、行政强制措施由来 1989年以前,我国现行法上基本没有行政强制措施这个概念,后来陆续在《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和《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条文中才出现如“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 强制措施”等文字描述。与此同时,行政强制措施也明确纳入可申 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请求国家赔偿的行为范围之中。 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可参照《行政强制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中的描述:“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

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二、采取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 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 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 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刑事侦查

刑事侦查 侦查概述 一、侦查学 1.研究对象:刑事犯罪行为、侦查行为及两者之间的关系 2.性质:一门综合性的社会科学,是对策性的应用科学(判断) 二、侦查工作概述 (一)概念 1.主体:侦查机关 2.时间:立案后、侦查前 3.内容:专门的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二)任务 1.基本任务:侦查刑事案件,严厉打击犯罪活动;开展侦查防范,预防和减少犯罪案件的发生,在侦查与防范的结合中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主要任务: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 3.战略任务:防范、制止和减少犯罪案件的发生 4.具体任务: ①侦查破案 ②加强侦查的基础业务建设 ③研究刑事犯罪的特点 (三)指导方针——依靠群众、抓住战机、积极侦查、及时破案 1.依靠群众(基础) 2.抓住战机(关键) 3.积极侦查(基本要求) 4.及时破案(目的) (四)侦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1.侦查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2.依法办案的原则 3.侦查协作原则 4.快速反应原则 (五)侦查工作的体制 1.公安部:刑事侦查局 2.省、自治区、直辖市:刑警总队 3.地级:刑警支队 4.县级:刑警大队 5.最基层:刑警队刑事犯罪现场勘查 一、刑事犯罪现场的概念 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和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现象、状况的一切场所。 二、刑事犯罪现场的分类 1.按现场在刑事犯罪发展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可分为主体现场和关联 2.按刑事犯罪现场形成以后至勘察前确无变化,可分为原始现场和变动现场 3.按现场上是否真实地发生犯罪案件,可分为真实现场和伪造现场 三、现场勘验、检查 1.侦查人员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2.现场勘验、检查中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应当固定、提取。 3.现场痕迹、物品应当分别提取,分开包装,统一编号,注明提取的地点、部位、日期,提取的数量、名称、方法和提取人。 4.现场勘验、检查中需要扣押物品、文件的,由现场检查指挥员决定。 5.执行扣押物品、文件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侦查人员工作证件。应当有见证人在场,并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 6.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包括现场勘验与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录像和现场录音。现场绘图、现场照相、录像、现场勘验及检查笔录应当相互吻合 (一)现场保护 保护现场的时间,从发现刑事案件现场开始,至现场勘验、检查结束。 (二)现场访问 1.应当向被访问人出示证件,告知被访问人必须履行如实作证的义务和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询问被访问人应当个别进行,可以在现场外围或者被访问人所在单位、住所进行 3.访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4.询问被访问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字。经被访问人同意可以录音

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

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 “内容摘要”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诉讼的保障体系,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重要手段。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本质体现了实现刑罚与保障人权的对立统一关系,在实现国家刑罚的同时要最大限度的实现人权保障。为了适应社会转型时期的客观需要,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应当对包括逮捕、监视居住等在内的强制措施制度进行改革,对超期羁押进行制度性的防治,协调行政措施与强制措施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刑事强制措施制度;逮捕;监视居住;超期羁押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不仅有助于促进诉讼顺利而有效地运行、及时地追究和惩罚犯罪,而且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自由权的维护,鲜明地体现出一个国家的民主和法治程度。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使得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向着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方向迈进了一步,但由于观念和技术的原因,我国现有的强制措施制度还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和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其执行的效果也不尽如人意,因而有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的必要。 一、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现状与缺陷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制度的种类、权利主体、适用对象、使用原则和程序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在建国以后几十年的司法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对于打击、揭露、控制犯罪,稳定社会秩序方面更是功不可没。然而,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以及国际人权保障呼声的不断高涨,我国在强制措施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方面出现了一些滞后现象,因此,对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是十分必要的。(一)改革与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是适应社会转型的必然要求 诉讼制度的发展不能脱离其所产生并发挥作用的特定社会条件,因为,“如果将法律理解为社会生活的形式,那么作为形式的法律的程序法,则是这种形式的形式,它如同桅杆顶尖,对船身最轻微的运动也会做出强烈的摆动”。1]刑事强制措施制度也不例外。 近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迅速发展,公民的个人权利意识日渐觉醒,迫切希望得到法律的认可和维护;另一方面,依法治国方略已被写入宪法修正案,规范和限制国家机关的权力的行使,使之法制化、程序化。党的十六大又进一步指出要“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进一步强化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体现法治的精神和内涵,这是新的社会转型时期对我国的诉讼法治建设提出的明确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理应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完善。(二)改革与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是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的客观需要 当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总体上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各种问题,一些问题还相当突出,严重损害了法治尊严和司法权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强制措施的权利主体未受到合理有效的制约,主体行为的主观随意性大,从而未能在实质上保证强制措施使用的公正性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权统一于公安机关。将拘留权统一于公安机关,主要是从公安机关的性质及其案件范围来考虑的。因为,公安机关站在同刑事犯罪做斗争的第一线,每天接触到大量的突发性的刑事案件,如无拘留权则不利于同犯罪做斗争。但拘留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所以,刑事诉讼法又拘留的条件、时间上做出了必要的限制,使公安机关在保障社会利益与保护人权上做到平衡。然而,公安机关在全面掌握拘留的决定权与执行权的同时,却牺牲了权力制约的司法理念,在工作上的特殊职责和侦查活动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其难以客观地、理性地监督拘留的适用。因此,对于未受到合理制约的权力,是不科学的,不公正的。2] 2、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不完善 刑事强制措施应当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对人的强制措施;二是对物的强制措施;三是对隐私权的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实际上是第一种意义上的狭义的强制措施。

刑事侦查学考试卷2

《刑事侦查学》考试卷 区队____专业____学号____姓名____ 一、名词解释(共2题计6分) 1、侦查程序 侦查程序是指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规范和准则。 2、销案 销案,是指侦查部门经过侦查,发现所立刑事案件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依法撤销案件的一项侦查活动。 二、判断改错题(你认为对的,在题后的括号内打“√”;你认为错的,在题后的括号内打“×”,并改正。共7题计14分) 1、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请示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 2、搜查必须由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对女性身体进行搜查时,必须由女性侦查人员进行。但如果没有女侦查员在场,那么可以邀请女性群众协助搜查。(×) 3、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应一式三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物品、文件持有人,一份由侦查人员持有,另一份交给见证人。(×) 4、冻结存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 5、侦查的目的就是揭露犯罪,最终实现对犯罪的打击。(×) 6、侦查终结时,侦查人员应当对侦查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书以及有关材料,按照归档要求进行审查核实,分门别类,分别制作《诉讼卷》和《主卷》。(×) 7、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决定认为有错误时,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而未被接受后,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重新核查案件。(√) 三、多项选择题(共6题计12分) 1、犯罪情报搜集的方法有:( ABCD ) A.调查访问法 B.秘密力量搜集 C.技侦手段获取 D.情报交流 2.特情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ABC ) A.接敌条件 B.一定的活动能力 C.愿意为我工作或能被我控制 D.曾经有过违法犯罪记录 3.刑嫌调控管理中的“三位一体”管理模式的三位指的是:( ABC ) A.派出所 B.公安局 C.刑警中队 D.侦查情报部门

论行政强制措施及其可诉性

论行政强制措施及其可诉性 在《行政诉讼法》颁布10年之后,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含义和范围仍存在较大的模糊性。这说明我国对行政强制措施性质、形态的认识还存在许多空白。本文试图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由来、范围、形态和可诉性问题进行探讨。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由来 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前,我国实定法上没有行政强制措施这个概念。在文字表述上与行政强制措施比较接近的实定法概念,有宪法和《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规定的行政措施,(注:见《宪法》第89条,《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59条规定。)及《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注:见《刑事诉讼法》第6章,《民事诉讼法》第10章。)但其含义与现在使用的行政强制措施很少或根本没有相通之处。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行政措施包含两种含义,一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其形态表现为行政主体对具体事件作单方面处理;二是指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特指县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或上级行政机关的决议或命令而规定的各种办法和手段,其形态表现为命令、决定、条例、决议等。(注:皮纯协、胡建淼主编:《中外行政诉讼词典》,东方出版社1989年版,第11页。)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行政措施显然是一个概括性、包容性的概念。仅将其按第一种含义即具体行政行为来理解,仍然是比行政强制措施范围大得多的概念。《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本质上属于针对犯罪嫌疑人和排除防碍诉讼行为的司法行为,与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截然不同。1989年以前,实定法上虽然没有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但并不表明实定法上没有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方式的规定,更不表明实践中没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据统计,1989年以前规定具体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为数不少,(注:姜明安主编:《行政诉讼与行政执法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99~102页。)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名称和形态也多种多样。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对人身的强制约束、强制传唤(《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强制带回、人身搜查、人体检查(《海关法》)、限制活动范围、强制离境(《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强制隔离、强制立即离境(《艾滋病监测管理若干办法》)及人身扣留、强制实施行为、强制进入相对人处所等;限制财产权的强制措施主要有: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征缴滞纳金、强制扣款、强制拆除、强制征收、强行拍卖、以物拆抵等。(注:叶必丰:《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03~210页。)这些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存在正是《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强制措施纳入可诉具体行政行为范围的基础。继《行政诉讼法》之后,《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和《国家赔偿法》(1994年)分别将行政强制措施明确纳入可申请行政复议和可请求国家赔偿的行为范围之中。《行政诉讼法》颁布10年来,各单行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基本沿袭《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前的轨迹发展。 通观行政强制措施的发展过程和具体形态,有两个问题不容忽视,一是行政强制措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究竟包括哪些具体形态的行政强制措施方式?进而言之,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的强制措施(方式),哪些应归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二是什么因素决定着行政强制措施的可诉性? 二、现有理论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认识和分歧 《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前,行政强制措施并未引起我国理论界的关注和重视,甚至在众多的行政法教科书和专著当中都没有涉及行政强制措施,(注:翻阅1989年以前的行政法教科书和专著,都没有提及行政强制措施。另见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436页。)更谈不上深入研究了。《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强制措施纳入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以后,这种状态有所改变。围绕行政强制措施的含义和范围,形成了不同的认识和观点。较有代表性的有:第一,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对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强制措施,相当于通说行政强制执行中的直接强制。(注:张树义:《冲突与选择》,时事出版社1992年版,第94页。)第二,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对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采取的各种强制性手段,包括直接、间接强制措施,换言之,行政强制措施就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注:朱新力:《行政法基本原理》,浙江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08 页。)第三,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采取的各种强制手段,既包括强制执行措施,也包括强制预防、强制保全、强制恢复、强制制止措施;不仅指直接强制,还包括间接强制;不仅包括依一般程序实施的强制措施,还包括即时的强制措施。(注:张树义:《冲突与选择》,第94页。)第四,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予以强行限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也被称为即时强制。(注:方世荣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9页。)上述观点就行政强制措施的含义和范围而言,分歧点可以归结为一点,就是行政强制措施是指理论界所熟知的行政强制执行中的直接强制,还是指全部行政强制执行?抑或指全部行政强制执行和全部即时强制?甚或排除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仅指即时强制?上述认识上的分歧,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行政诉讼法》本身在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同时,也给理解行政强制措施留下了较大的弹性和空间,立法和司法解释又未及时加以弥补;二是我国行政法理论没有对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充分学理研究的积累,致使立法和有关解释因缺乏深厚的理论背景而无所适从。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和形态分析 理论认识上的分歧,给实践、特别是行政诉讼实践中识别和把握行政强制措施,进而决定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和是否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带来了难题。这就产生了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形态及其可诉性进行分析的必要。 从语义上分析,措施是指“针对某种情况而采取的处理办法(用于较大的事情),如计划已经订出,措施应该跟上”。(注:《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86页。)依此认识,行政措施当指行政主体针对某种情况而采取的行政处理办法。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正是沿此认识而使用行政措施的。我国行政法的早期理论沿袭传统语义习惯,在行政法意义上将行政措施特定化为一个

当前刑侦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当前刑侦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摘要:我国社会虽然正向和谐型社会转变,但仍然出现很多违法犯罪分子,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的治安。由于管理不善或者疏于管理等等原因,各地出现很多违法乱纪的现象,为和谐社会增加了污点。稳定、和谐是我们中华民族一直秉承的方针。我国很多地区尤其是边疆省份出现了不安的社会分子,这预示着我国刑侦工作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我们要及时将这些问题找出来,并且加以解决,共同维护我们和谐,美好的家园。 关键词:刑侦工作;问题;解决措施 近几年来,我国的犯罪事件仍在增加,虽然我国刑侦工作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为了维护和谐的社会,制定了很多的条例,取得非常可观的成绩。但是刑事犯罪仍存在新的情况及特点,这表示我国的总体治安的方面上仍处于严峻的时期。所以,希望刑侦工作者认真的总结犯罪的特点,根据实际问题,进行解决,并提高刑侦的工作效率和增强其的管理制度。为了稳定的社会,必须在刑侦的工作上加强管理制度,维护社会的秩序。 1 刑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新时期犯罪呈现出多样化、专业化和技术化的特点,给

刑侦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但我国在刑侦工作上存在很多欠缺,造成刑侦工作上出现了很多的问题。 (一)刑侦工作者的基础不牢固 刑侦的基础工作是侦破案件的关键,若刑侦对犯罪人的资料和对犯罪现场的控制能力以及嫌烦的调控等等基础的 空座不扎实,刑侦人员的情报不及时,不准确,同时对犯罪人没有明确的地位,就会造成无法侦破案件,这对整个社会是不利的,犯罪者晚落网一天,对社会的人们就存在着极大的潜在危害,所以刑侦工作基础不牢固是整个工作中最大的弊端。 (二)现场勘察能力不足 现场是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地方,在犯罪者慌忙的状况下,很容易留下对勘察有利的证据。然而一些勘察组只关注大型案件的勘测,小的案件却不认真勘测,这表示勘察者的意识过差,造成勘察的质量过低;其实小型的案件中通过细微的观察中通过细微的观察,可以发现重大的线索,然而在现场的取证过少,造成检验的结果对侦查案件没有重大的作用。同时对小型事件并未进行详细的侦查,无法确定正确的侦查方向,对侦查的范围进行准确的划分以及侦查的途径的选曲等等,并且没有得到技术上的支持,令侦查不知从何下手。因此,侦查者勘察现场的能力欠缺是目前最大的问题,这对犯罪者是极大的放纵,加剧了对社会的危害[1]。

刑事侦查学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刑事侦查学 一、填空题 1、国际公认意大利的汉斯·格罗斯于________年出版的________一书标志着刑事侦查学的诞生。 2、硝酸银溶液法对显现________、________上的陈旧汗垢手印特别有效。 3、笔迹检验的科学基础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书写习惯的________,二是书写习惯的________。 4、枪弹痕迹主要包括弹头、弹壳上的________以及________。 5、左右脚印跟部中心点垂直于________的间距叫步幅宽度。 6、在犯罪现场上留下自身物体反映形象的客体叫________。 7、________系统位于内部花纹系统的下部。 8、按箕口朝向划分,箕口朝向小指方向的箕型纹为________。 9、对发射后擦拭过的枪支,如果发现有亚硝酸盐存在,即可判断发射时间约在________天以内。 10、在进行综合评断时,一般是从解释________开始的。 11、手掌内侧部没有________纹。 12、在我国的法制体系里,________与________是两种在本质上具有质的差异的行为,因而在查处过程中适用不同的法律和程序。 13、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阶段,其最根本的目的是________。 14、刑事侦查学是________________及其________的一门应用科学。 15、刑事侦查学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侦查活动系统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三要素构成。 17、侦查终结时,侦查人员应当对侦查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书以及有关材料,按照归档要求进行审查核实,分门别类,分别制作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 18、保护现场的共同做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调查询问的对象和内容可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三种。 20、侦查办案的核心问题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正确处理口供与其他证据关系的基本原则。 二、单项选择题 1.刑事侦查学是一门应用科学,其核心和主干是研究 A.侦查范围 B.侦查计划 C.侦查对策 D.侦查环境() 2.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人民公安工作的 A.重要基础 B.根本任务 C.奋斗目标 D.基本方针() 3.有权向自己管辖的地区发布通缉令的公安机关是 A.派出所以上的 B.县级以上的 C.地级以上的 D.省级以上的() 4.对公安机关冻结存款、汇款进行监督的部门是

论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构想

论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立法构想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为此,规范和限制行政强制执行权力成为很多国家行政法近几十年的重要课题之一。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法制实践,各行政管理领域的强制执行制度已初步建立。首先,在主体上,形成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特有执行模式。其次,在手段上,直接强制似远远多于间接强制。再次,在程序上,则以法院“非诉讼化”的“申请与形式审查”为主要形式。最后,在监督与救济方面,则以行政复议、诉讼与国家赔偿为主要途径。但是,制度的初步建立既不意味着其合理性得到肯认,也不意味着法治化程度得到提高。相反,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实践来看,目前还存在着大量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立法,执行权限模糊,手段混乱,程序不健全,行政决定的执行缺乏力度等,这些问题亟待统一立法解决。本文正是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现状出发,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制定统一行政强制执行法的立法构想,以期抛砖引玉,推动行政强制执行法的研究。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功能 (一)概念 行政强制措施,顾名思义,就是行政主体为实现行 政目的,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依法予以 强制而采取的措施。从广义上讲,拘留、罚款、吊销或扣 缴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财物等行政 处罚行为,也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从狭义上讲,行政强制 措施专指收容教养、强制检查治疗、强制戒毒、强制传 唤、强制带离现场等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及查封、扣 押、冻结、强制拆除建筑物、变卖拍卖财物、强制转让专 利权、强制转让商标权等对财产的强制措施。本文所要 探讨的是狭义上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功能 行政强制措施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它是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有力保障。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的社会价值都是通过对其贯彻实施体现出来的,否则,将是一纸空文;为此,对于那些应当知道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的义务人,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履行义务,从而保证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维护法制的尊严。 2.它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有力保障。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相对人赋课一定的义务,并使这种义务得以履行,是行政职权的完整行使。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有相对人对行政义务不履行的情况发生,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有利于预防、制止或避免这类现象的发生,有利于维护和提高行政职权的尊严,确保其合法运行。 3.它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手段。行政管理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而行政强制措施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手段之一。行政机关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在制

刑事诉讼流程是什么

目前,我国法律普及还不够,很多人对法律还不了解,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区分也不明确。所谓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违反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立案侦查、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款、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以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一般来说,刑事诉讼程序分为五步,具体内容如下: 立案 社会上出现了涉嫌犯罪的事件,侦查机关可能是基于有关单位或个人报案、控告、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等原因而介入,进行初步的调查后,如果认为这一事件中存在犯罪事实并应该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则予以立案,从而启动了刑事诉讼程序。这里的侦查机关,一般指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主要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侦查 侦查机关立案以后,开始进行侦查。侦查的目的有两个,一是找到犯罪人,一是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嫌疑的人为了

防止其阻碍诉讼的正常进行,如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毁灭证据、逃跑、自杀等情形,可以采取强度不同的强制措施,常见的如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为了弄清事实真相和收集证据,公安机关有权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组织鉴定、发布通缉令等侦查措施。 审查起诉 检察院接到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以后,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在这一阶段,检察院会对《起诉意见书》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调查核实其他证据,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对案件作进一步侦查时,可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审判阶段 法院在收到并审查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后,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一般会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审理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做出判决。 执行 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席贯明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首席主办律师,在刑事犯罪领域有深厚的理论研究和大量的实践经验,并以“专心办案,诚实做人”的工作理念,在办案过程中,曾被多数当事人称为“有责任感的律师”、“值得信赖的律师”等等。

公安部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

精心整理 公安部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 2005年12月30日?公通字[2005]100号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关于派出所工作改革和刑侦工作改革的总体部署,从本地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派出所、刑警队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能力明显提高,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改革过程中思想认识不统一、改革措施不到位,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派出所与刑警队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职责分工不够明确,协作配合不够密切,领导协调不够有力,奖惩机制不够合理,从而影响了这两支队伍作用的发挥。针对这些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切实加强1 2 (1)(2)(3)(4)(5)3(1)(2)(3)(4)(5)(6)(7)(8)(9)投放危险物质案; (10)入室盗窃、盗窃汽车以及有系列作案、团伙作案和跨地区作案可能和其他需要开展专门侦查的盗窃案件; (11)其他案情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 派出所对发生在辖区内、已查明属于上述十一类刑事案件的,应按照《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先期处置后,立即移交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办理,并积极协助、配合做好侦查调查工作。 4、派出所和刑警队在案件管辖上发生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精心整理 5、治安情况复杂、警力较为充足的大中城市和县城镇派出所,可以成立专业办案队伍,负责承担治安案件和第2条规定的刑事案件的办理任务。警力较少的小城镇、建制乡派出所或5人以下派出所,原则上只设办案工作岗位,不另设专业办案队伍。 6、城市公安分局和县(市、旗)公安局要根据本辖区行政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经济状况、治安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科学划分若干个侦查破案责任区,在每个责任区内建立一个刑警队,承担辖区内侦查破案和办案任务。责任区刑警队应当独立建制,由所属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直接领导和指挥。 7、县、市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及其它侦查部门是办理刑事案件的主管部门,负责派出所、责任区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的业务指导。 二、建立派出所与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 8、派出所与刑警队要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搞好侦防衔接,以防强侦、以侦促防,真正在基 9 10 保护11派出所12 13 14 15通16 17必须同时加强,不可偏废。各级公安机关要从公安工作全局和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协作配合工作的重要意义,从政策导向、领导指挥、警力配置、警务保障等方面大力加强这两支队伍的正规化建设,真正把派出所建成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的主力军,把刑警队建成侦查破案与打击犯罪的主力军。 18、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基层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犯罪工作的深入发展。县、市公安机关一把手是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要经常深入派出所和刑警队,切实加强分类指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19、各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工作指导部门和刑侦部门要建立联系沟通制度,确定主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定期研究派出所、刑警队协作配合工作,理顺关系,提高派出所、刑警队的协作配合能力和水平。

10月自学考试刑事侦查学试题及答案解析.doc

??????????????????????精品自学考料推荐?????????????????? 全国 2018 年 10 月自学考试刑事侦查学试题 课程代码: 00358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1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在刑事侦查学的研究方法中,对具有代表性的刑事侦查中人、事、物进行的调查称之为() A .典型刑事调查法 B .综合调查法 C.总结调查法 D .抽样刑事调查法 2.在刑事侦查工作中,准确执法的基础是() A .侦技结合的原则 B .因案施策的原则 C.专群结合的原则 D .实事求是的原则 3.构成犯罪的最基本因素是() A .犯罪行为人 B .犯罪工具 C.犯罪地点 D .犯罪时间 4.按照现场在犯罪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可将现场分为() A .真实现场与伪造现场 B .原始现场与变动现场 C.室外现场与室内现场 D .主体现场与关联现场 5.现场勘查的前提和基础是() A .现场记录 B .现场保护 C.现场搜索 D .现场分析 6.下列属于刑事案件侦查中最基本、最常见措施的是() A .并案侦查 B .控制销赃 C.调查访问 D .侦查实验 7.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的期限为() A . 3 个月 B . 6 个月 C. 9 个月 D . 12 个月 8.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A .知情条件 B .赃物条件 C.时空条件 D .结伙条件 9.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最后一道工序是() A .刑事案件破案 B .刑事讯问结束 C.证据审查完毕 D .侦查终结 10.抢劫犯罪的犯罪人在犯罪手法上多有() A .普遍性特点 B .多变性特点 C.秘密性特点 D .习惯性特点 1

侦查措施

论刑事侦查理论与实践的创新 2011-02-10 16:48 【大中小】【我要纠错】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体制变革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治安形势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这对公安机关驾驭社会治安特别是打击犯罪能力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对刑事犯罪运行特点和犯罪格局分布的变化,当代刑侦工作应确立情报信息工作的主导地位,构建与时俱进的工作机制,来应对新时期刑侦工作面临的挑战。 [关键词]刑事侦查;情报信息工作;理论;工作机制 一、刑侦工作面临的新挑战 (一)当前严重刑事案件主要特点和发展趋势。 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金融国际化,带来了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和人们思想观念的急剧变化,特别是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整,引发了大量社会矛盾,导致诱发犯罪的因素和犯罪分子可资利用的机遇、条件增多,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由此所产生可资犯罪利用的漏洞更加明显。刑事犯罪在这一社会背景下也必然出现新的情况,呈现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首先,刑事犯罪总量高位运行的局面在总体控制的前提下仍将继续增长,并将迎来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连锁犯罪、严重经济犯罪、高科技犯罪等具有世界性的五大犯罪浪潮。其次,以侵财为目的的严重刑事犯罪增多,呈现出复杂性、隐蔽性和严密性,犯罪手段进一步趋向多元化、区域化和领域扩大化。再次,流动人口成为刑事犯罪的高发群体,并且向系列化、职业化、集团化趋势发展,作案区域跨度大、暴力倾向强烈,打击和防范的难度及成本急剧增加。最后,由于国家和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导致聋哑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犯罪现象增多;刑事犯罪分子的年龄整体趋于低龄化,年龄多在14岁至25岁之间;另外,罪犯中累犯所占比例较高。 (二)现代警务机制建设对刑侦改革提出更高要求。 对付现代犯罪,需要警务工作的高效率、高质量、针对性和有效性,而所有这些离不开警务变革。现代刑侦警务机制就是以提高侦查办案水平和打击犯罪能力为中心,以一支责任明确、执法规范、运作高效、战斗力强的专业化刑侦队伍为基础的一系列标准化、科技化、规范化、法制化的刑侦警务工作制度和科学运作模式。建设现代刑侦警务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当前现代警务机制下刑侦改革的重点,就是要通过扎实推进现代刑侦警务机制构建促进刑侦队伍专业化建设,进一步整合现有警力资源、明确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形成协调配合、高效运作的现代警务运行机制,以期达到最佳的警力配置,提高破案效能和精确打击水平。在深入研究刑事犯罪整体走势和刑事犯罪活动规律特点的基础上,现代警务机制走刑侦专业化道路是适应当前刑侦体制改革和刑事犯罪新形势,实现刑侦工作发展类型的转化和侦查模式的多元化发展,藉以形成专业化的打击合力,提高打击刑事犯罪的主动性、针对性、时效性和实效性的必然选择。 (三)法制现代化对刑侦破案的执法要求越来越高。

论刑事强制措施的司法救济

总第98期2008年5月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Journal of Gansu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General N o.98M ay.,2008 收稿日期:2007-05-10 作者简介:廖斌(1964 ),男,四川泸州人,西南科技大学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政策学、犯罪学。论刑事强制措施的司法救济 廖 斌 孙连钟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绵阳621010;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100044) 摘 要:对于强制措施予以司法救济,能够制约强制措施的滥用,并能给受到不同形式强制措施的公民有效的权利救济机会和途径。我国强制措施实施方面缺乏有效的救济措施,难以防止强制措施被滥用的危险发生。司法权介入强制措施目的就在于营造一个控辩双方共同参与,由中立裁判者依法进行裁决的司法环境。从维护人权角度,将强制措施纳入统一的司法审查的范围,对强制措施提供司法上的救济,借此完善我国强制措施制度的整体构造。 关键词:刑事强制措施;诉权理论;司法最终裁决;救济程序 中图分类号:DF 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88X(2008)03 0093 05 近代以来的人权思想,主要是以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控制和合理化为中心而发展起来的,在这个意义 上可以说刑事诉讼的历史,也就是对强制措施不断加以合理限制的历史。[1]对于强制措施予以司法救济,能 够在国家强制性权力与被追诉人在追究犯罪过程中存在的剧烈冲突中设置一种缓冲,制约强制措施的滥用,并在对强制权力行使进行事后的检视,使受到不同形式强制措施的个体能够得到有效的救济。 我国强制措施的救济措施存在的重大不足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除了逮捕需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外,其他强制措施均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实施,而不受任何第三方的制约和审查,司法审查机会不足;二是即便是对逮捕的批准权,也不是由在刑事诉讼中的中立者 法官来行使,而是由行使公诉权的检察机关来行使,在当前的检警关系下,检察机关出庭公诉对侦查结果的依赖使其对侦查中强制的监督无力,这种缺乏有效外部制约的监督难以防止强制措施被滥用的危险发生。完善我国强制措施制度的整体构造,将强制措施纳入统一的司法审查的范围,对强制措施提供司法上的救济,确立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一、刑事强制措施司法救济的法理分析 (一)强制措施与诉权 在世界各国,早期的法律发展都是无法律救济的处罚,逐步演化成可诉处罚的历史。[2] 司法救济主要形式之一是赋予当事人诉权。诉权学说源于罗马法中的action,时至今日,已经历了多个发展阶段形成了各种不同学说,如私法诉权说、公法诉权说、二元诉权说、诉权否认说等,各种学说至今尚无定论。但多数学者赞成诉权为一种公法性质的权利,从本质上讲是实体权利义务纠纷的司法救济权。 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诉权(r ig ht of action)不仅是一项提起诉讼的权利,而且还是一项基于某种特定事项与事实状态并超越其本身而进行诉讼的权利,亦是一项通过审判程序而使权利受到损害者获得司法补救的权利,也可以被理解为支持一项诉讼请求权而出席法庭的权利。 在现代国家,一切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的法律争议都应当能够提交司法程序,通过诉讼方式予以救济,这不仅是维护公民权利的需要,也是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要求。因此许多法治国家都将诉权列为一项宪法权利,予以宪法保护。在日本,宪法中也有具体条款明确规定诉权,其宪法第3章?国民的权利与义务#中明确将裁判请求权即诉权作为国民的基本人权。日本宪法第32条规定:任何法院接受审判的权利不得剥夺。美国、法国等国家虽未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诉权,但或可由宪法有关条款推导出来,或由宪法判例等方式确认。

侦查学名词解释

侦查学名词解释 1.刑事侦查学:是在认识犯罪活动、侦查活动和二者互相作用规律的基础上,研究揭露、证实犯罪、揭发确认犯罪嫌疑人的方法、对策的一门应用学科。 2.比较研究法:是拿本身研究的课题、项目以及相关内容,与古今中外相类似的对象进行对比分析,通过批判借鉴、取长补短,达到完善、发展自身的目的。 3.刑事侦查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侦查活动的方法、对策和规律,以及犯罪行为与侦查活动相互作用这一特殊矛盾。 4.逻辑证明:是运用已知为真的命题,通过必然性推理论证某一命题为真的思维方式 5.侦查假设:是指根据案件已有的事实材料,借助于逻辑推理、逻辑证明和逻辑规律,对案件部分或全部内容给予假定说明。 6.刑事侦查的同一认定:是指某物质分解或分离的部分、形成的痕迹和遗留的映像,一定时间内,在本物质特征上与某物质保持一致的理论。 7.犯罪现场访问:是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收集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在犯罪现场勘查过程中依法对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员进行的调查询问工作。 8.刑事侦查工作:是公安机关依据法律和国家赋予的权力,运用各种侦查措施、手段和刑事科学技术发现、控制、揭露、证实刑事犯罪的一项专门工作。 9.刑事侦查工作基本原则:是依据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制定的,是刑事侦查人员履行职务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基本规则,是对业务思想和业务行为的规范。 10.犯罪现场勘验:是侦查人员借助感觉器官和科学技术手段,对犯罪现场中有关的痕迹、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观察、显现、记录、提取、分析和检验,发现、收集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的一项侦查活动。 11.个体勘验:是勘查人员在局部观察的基础上,对现场上与犯罪行为有关或可能有关的痕迹、物证,逐一进行勘验和检查。 12.局部观察:是指勘查人员在现场整天巡视的基础上,根据已经确定的犯罪现场勘验范围、重点和顺序,将现场划分为若干部分,然后组织现场勘察人员分工负责或集中力量逐一对犯罪现场上客体的特点、状态、位置及其相互关系等进行观察研究和记录 13.整体巡视:勘查人员对犯罪现场的周围环境、现场外部和内部状态所进行的概览性的巡视观察。 14.动态勘验:是在静态勘验的基础上,在移动翻转勘验客体的情况下,借助各种技术手段和方法,观察、记录、检验客体非暴露部分的特征和变化,寻找、发现较为隐蔽的和微量的痕迹、物证,研究痕迹、物证的形成机理及与犯罪行为的关系。 15.静态勘验:是在不触动勘查客体的情况下,观察、记录、检验其位置、状态、特征,研究其暴露部分的结构特征与形态变化,以及与其他客体及犯罪行为的关系,寻找、发现较为明显的痕迹、物证。 16.犯罪现场勘查:是在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为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对于犯罪有关的场所和人、事、物进行的现场勘验检查和现场调查的侦查措施。 17.犯罪现场临场讨论:是指侦查人员在对各种现场材料进行汇集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研究,对相关的问题做出推断,为深入开展侦查奠定基础的一项活动。 18.刑事侦查信息工作:是公安机关通过收集、整理、传输、储存、检索利用等工作环节处理刑事侦查信息的有机过程。 19.刑事侦查信息系统:是指通过采取相关措施,提供为完成刑事侦查工作目标服务的侦查信息流的有组织的程序。 20.并案侦查:是刑事侦查部门将同一个或同一伙犯罪分子所作的一系列案件并联起来,统一实施侦查的侦查措施。

试论行政强制措施的认定标准

试论行政强制措施的认定标准 【摘要】直到《行政强制法》颁布,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才有定论,但《行政强制法》并没有明晰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的认定标准,只是用第9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本文试图从行政强制措施的价值目标,行政强制措施的边界两方面梳理,来思考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认定标准。 【关键词】行政强制措施;认定;标准 一、问题的引出 现行《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是基于学界的“二行为说”设立的,此学说将行政强制行为划分为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两种行为,其内容是行政主体通过对公民权利的强行限制来实现公共利益的维护,违法行为和危害事件的预防与制止之目的。该制度的实践典范是德国。 在德国,行政强制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行政主体为了保障国家机关对公民或其他法律主体主张请求权的法律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强制的方式对公民或其他法律主体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德国《联邦行政执行法》第3条关于公法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这一点;二是所谓的即时强制,是指在特定的紧急状况下,行政主体事先未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而第一时间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德国《联邦行政执行法》第6条第1款关于特别紧急或特别危险的情况下的规定正是基于这一理论作出的,与德国这方面理论一致的有我国台湾地区。台湾《行政执行法》第2条就明确规定:“本法所称行政执行,指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行为或不行为义务之强制执行及即时强制。”大陆法学界关于行政强制的理论也是众说纷纭,未有统一的意见,基于目前的法治环境和立法所需要的各种因素,综合考量,姗姗来迟的《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吸收了“二行为说”的理论。 《行政强制法》第9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为了追求立法周全、严密,防止因缺失行政管理手段而产生无法法律依据的尴尬境地,又增设一个看似智慧的万能的“弹性”兜底项: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这种立法方法逻辑上看似严密,但进一步思考之后不免让人产生忧虑,这种万能的“弹性”款项是否已经架空了前面的具体列举而使其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呢?这似乎与《行政强制法》控制行政强制种类过滥和过乱的目的相悖。虽然有学者指出《行政强制法》随之严格限定的行政强制设定权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这种情况。①即在法律之下,《行政强制法》仅仅限制性地赋予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部分行政强制设定权,而对于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则直接排除在外,未赋予任何行政强制设定权。但这毕竟没有正面回答问题,即行政强制措施的认定标准到底是什么?究竟符合什么样的标准才能成为所谓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回答这个问题是第九条能否正确全面实施的关键。 有学者试图从单行法律中寻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的影子。例如,《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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