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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准不动产的登记对抗主义

试论准不动产的登记对抗主义
试论准不动产的登记对抗主义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416560552.html,

试论准不动产的登记对抗主义

作者:俞高奇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6期

摘要:我国《物权法》确定了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的物权变动模式,该法第二十四条是准不动产物权采登记对抗主义的规定,是采登记对抗主义的典型。本文对该条文中涉及船舶、航空器、机动车及善意第三人的含义进行界定,并就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及机动车的物权登记应采登记对抗主义作一出相关探讨。

关键词:物权变动准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

作者简介:俞高奇,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法官。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059-02

一、问题的提出

物权公示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公示的对象为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公示的目的在于使人“知”。基此公示制度和公示方法,当事人和第三人可以由外部辨识物权的存在,使物权关系因此得以透明,得以为第三人所知悉。①我国《物权法》上规定的物权变动,指的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来完成。只有经过公示才能使物权发生移转,一般有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两种方式。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一般认为,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明确了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提供了例外情况。而对于动产物权变动,一般以交付为原则,不交付为例外。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综合来看,我国《物权法》实质上是以公示生效主义为原则,公示对抗主义为例外的。《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从法条本身出发,发现有以下问题尚待明确:“船舶”、“航空器”、“机动车”在此具有怎样的含义?“善意第三人”在此处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根据该条,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物权变动从何时发生等,需要解决的是法律适用问题。

二、对《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船舶”等含义的界定

(一)“船舶”的含义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意义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意义 不动产登记的意义何在?施行不动产登记有什么意思呢? 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权利涉及千家万户,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当前一项重点改革任务,也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话题.那么,不动产登记的意义是什么?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如何设计?这项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国土资源部将如何开好局、起好步?不久前,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有关负责人接受了专访,对上述问题一一作出解答. 明确目标方向——确认和保护产权,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产权经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的确认和保护制度,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健全自然资源资产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尤其是对进一步健全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来说,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以下三方面意义.第一,有利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市场经济本质就是产权经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就是不动产物权的确认和保护制度,明晰不动产物权是市场经济的前提和基础.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进一步提高登记质量,避免产权的交叉或冲突,保证各类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得到最为全面、统一、准确的明晰和确认,以不动产登记较强的公示力和公信力为基础,有效保护权利人合法的不动产财产权.第二,有利于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促进不动产登记

浅析现行不动产登记的难点与问题

浅析现行不动产登记的难点与问题 摘要:中国政府部门间利益的博弈和个人与政府利益间的冲突阻碍了现行不动产登记的发展,同时工作的落实与登记系统及时得到更新与完善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故当前应继续深化以土地登记为基础的不动产统一登记,逐渐建立完善的登记补偿制度以切实推进不动产登记。 关键词:不动产;统一登记;土地政策 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当前,国土部成立不动产管理登记局,不动产登记工作正紧锣密鼓向前推进,这显示了党中央和国务院对统一不动产登记的重视[1],也显示了不动产统一登记这一任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体现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推进工作的困难。本文拟基于不动产现状出发,对其在登记过程的难点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几点建议,以期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推行提供理论依据。 一、现行不动产研究现状分析 众所周知,中国目前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各级行政单位均设立不动产机构管理不动产的登记,而之前我国区分各类不动产权利,分别由不同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不动产分散登记是与中国分散的不动产行政管理体制相配套的。改革开放后,中国陆续建立了包括森林、草原、土地、房屋等各类不动产在内的不动产行政管理体制,但由于缺少统一的、全局性的规划,往往是针对各类不动产分别设立相关的主管部门,同时赋予相应的管理职权[2]。例如,1984年《森林法》将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林木所有权的登记职权赋予了林业部门。不动产登记机关及其职权的分散设置致使不动产登记错误时常发生,效率偏低,登记机关行政资源浪费严重,阻碍着国家推行不动产登记的进程,同时也损害着权利人的利益[3]。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不动产权利越来越重视,2014年底颁布中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但是至2015年3月底,全国300多个地市州盟、2800多个县市区旗中,只有50个地市、101个县完成了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占比分别不到16%和46%。推行新条例至今,在实际工作上问题频,我国不动产登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现行不动产登记存在的难点与问题 2.1 政府部门利益的博弈 登记部门有自己的信息系统,登记程序,登记效力,最重要的是他们的既得利益,不动产统一登记涉及到法律制度,人员安置和各个部门背后的利益重新洗牌分配问题,因此如何统一登记部门是要解决的一个非常困难的实际问题,是不动产登记阻力很大的重要原因。比如住房公积金信息联网受抵制,因为触动了地方政府的奶酪,而住房信息系统联网被无形之手牵制,是因为依靠房地产的地方财政,房地产获利阶层的担忧。政府各部门之间利益之间会产生博弈,帕累托最优是博弈希望得到的结果,但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显然这种博弈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产生较大影响。 2.2 不动产的物权公示 除了政府部门间相互博弈外,政府与个人利益也存在相当大的阻力,致使不动产的物权公示受阻。地方政府高度依赖于土地开发和房地产,不动产统一登记意味着消除自由裁量权和暗箱操作的空间,同时个人因为藏富心理,也不愿意曝

浅析我国物权登记的双轨制

浅析我国物权登记的双轨制 学生:田俊伟指导老师:杨贵明 【内容提要】物权登记采取哪种模式历来是物权法领域理论研究的焦点,作为公示的一种重要方式,登记规则在物权法尤其是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有着相当重要的分量。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XX国物权法》最终确立了以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的物权变动公示方法。其两种模式共存的问题在本质上是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共存的问题。而登记对抗模式与我国物债二分的民法体系不相协调。未来立法终将并且必须贯彻登记生效模式以与现有物债二分的民法体系相协调。 【关键词】物权变动;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对抗主义;物债二分 法律中所称的不动产,即在老百姓眼中视为巨额资产、身家性命,必须得到保护。而物权法正是他们需求保护的武器。现实中一房二卖等钻法律空子的行为必须得到严厉打击以及防X。因此我国物权法必须要规X协调,不得含糊不清,做到真正的公示公信,一切都以老百姓的利益为重,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制定物权法的初衷。作为公示的一种重要方式尤其是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有着相当重要的分量。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行的《中华人民XX国物权法》第9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终止、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在物权的立法过程中最终还是是采用了以登记生效主义为基本原则的物权变动模式。 登记生效主义的含义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外在表现即为登记, 按照登记的效力不同,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模式又可以分为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生效主义。登记生效主义又被称为实质登记主义, 其含义是, 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 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这一要件外, 还必须将该变动的行为予以登记, 并自登记时起不动产物权变动方可生效, 是一种“合意+登记”的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 在登记生效主义下, 登记是债权合同的生效要件还是仅仅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德国法上秉持债权合同与物权合同相分离的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债权合同即告成立, 与是否进行了登记无关; 物权行为和登记相结合从而发生物权变动, 很明确的, 登记仅仅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是在债权形式主义的模式下, 物权变动作为债权合同履行的结果而不独立存在, 很难确定登记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曾在给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管二所与哈铁办事处房屋买卖争议的批复中指出:“双方当事人签定房屋买卖协议后, 提出解除买卖协议, 未办理产权移转手续, 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尚未成立, 一方反悔是可以的”, 很明显最高院将登记的办理作为买卖协议的生效要件, 而对未登记的产权移转行为的效力进行了否认。这其实是有待商榷的。若将登记作为债权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要件, 则如果未经登记, 即使不动产已经移转占有, 出卖人也随时以合同无效为由收回不动产的所有权, 这使得买受人处于极端不利的地位, 严重影响了正常交易

(完整word版)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学习热力学统计物理

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学习热力学统计物理 专业:光信息科学与技术姓名:戴向阳学号:2012274007 对于物理电子工程学院的学习物理的理科生们来说,提起马克思主义,就不免想到那学分比专业课还高的,枯燥的而又不得不去的马原课。每周四的下午,大家都耷拉着脑袋,拖着没完全苏醒的身体,坐在教室的后排似听非听,时而自习专业课,时而发呆游离天外。 每一次的马原课,我都去得较迟,没有占到最佳的后排位置,所以我只能坐在前排,听了一个学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也许,在学期初,是碍于老师严谨负责的教学态度,我不得不听。但是当我把那些貌似大而空马克思哲学里的道理与正在学习的热力学统计物理相结合的时候,我才意识到马克思主义哲学真是科学中的科学。它不仅存在于虚无飘渺的哲学世界,更是对自然科学领域里的高度概括与总结。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去理解热力学统计物理,势必让我们这些理科生真正认可马克思主义哲学,学习它,应用它。 下面就是我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对热力学统计物理里的重要知识点的理解:第一,用真理的绝对性与相对性去理解粒子运动状态的经典描述与量子描述。在量子力学诞生之前,建立在牛顿力学上的经典力学对粒子的描述就是物理学界的绝对真理。起源于英国的第一次工业革命也是建立在此基础上。可以说,经典力学的真理性已经被实践证明,无人质疑。当时,不仅是普通人,就连物理学界的大鳄威廉汤姆孙都在新年的物理学会上发表新年贺词说:物理大厦已经落成,所剩的只是一些修饰工作。的确,对宏观的物质系统和满足经典极限条件下的微粒系统,经典力学的描述是绝对真理性的。但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里真理又是相对性的。在量子的世界里,微观粒子都具有波粒二相性,此时经典力学的描述已经是谬误了,产生的错误这在19世纪的时候就是物理学界所熟知的紫外灾难。当爱因斯坦用量子的观点去解释光电效应时,连他自己都不敢相信能量的量子化。但是那就是真理,直到越来越多的物理实践证明这一点,能量量子化真理的绝对性才被证实。 第二,用联系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解释波尔兹曼分布下理想气体的内能与费米气体及波色气体内能的差异。在波尔兹曼分布下,理想气体微粒之间的相互作用力是忽略不计的。这种做法在满足非简并的条件下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当不满足该条件时,便不合适了。真理是相对的。此时,微粒之间的联系是普遍存在的,因此在推到气体内能时,我们必须在过程中加入微观粒子全同性原理引起的量子统计关联。显然在考虑粒子之间的联系之后,导出来的气体内能会有所不同。但是,联系同时是有特殊性的。面对大量的微观粒子,我们不能肯定微观粒子之间的联系都是一样的,联系的特殊性同样存在。在热力学统计里,对气体内能的推导中也考虑了这一点。最后的结论是,费米气体粒子间出现了等效的排斥作用所得出的附加内能为正,而波色气体粒子之间出现了等效的吸引作用所得出的附加内能为负。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一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一 王效贤摘要:不动产登记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私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目前世界上存在的契据登记制、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三种模式各有所长,我们应充分比较借鉴上述登记制度的长处,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本文回顾了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历史,指出我国的登记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并归纳总结了学者们关于完善该制度的若干建议,认为物权法中对登记制度的规定,标志着我国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正式确立。本文认为,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公示力、形成力、推定力和公信力四种法律效力,并对物权法中的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三种特殊类型进行了阐述。文章分析了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履行的职责,并对登记错误的责任赔偿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物权法在登记机关责任赔偿问题上采纳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其目的是为了减少登记错误,更好地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文章最后分析了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并对赔偿范围及登记机关的追偿问题进行了阐述。 不动产登记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法律在保护财产静的安全的同时,更加注重保护财产动的交易安全。由于不动产在财产权体系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因而作为其物权公示手段的不动产登记就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它甚至决定了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能否发生效力。梁慧星先生在论述登记制度的重要性时曾经指出:“不论物权法如何完善,如果没有一个好的登记制度,那你的物权法就不会有好的结果,不会得到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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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不动产登记和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发表时间:2018-07-16T11:59:41.673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16期作者:胡志平 [导读] 摘要:保障财产交易的有序开展,完善不动产等级制度,是现阶段工作的重点,也可以在根本上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升政府管理水平,提升工作效率。 大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摘要:保障财产交易的有序开展,完善不动产等级制度,是现阶段工作的重点,也可以在根本上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升政府管理水平,提升工作效率。对此,文章主要对不动产登记和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进行了简单的探究分析,提出了制定完善的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性法律法规、提升认知,强化监督、统一不动产统一登记标准体系,制定完善技术规程、建立专门审查不动产登记的制度的完善对策,希望可以为相关研究提供浅显的意见。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制度;完善 在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过程中,不动产作为经济重要的组成内容,不动产登记制度与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获取以及交易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是在整体上来说,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工作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加强法律监督指导,可以提升不动产登记工作质量,凸显其社会价值与效能。 1不动产登记制度完善的意义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一定的意义,可以在根本上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不动产的登记制度的完善有利于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对不动产登记,可以保障公民在不动产交易中的安全性,有效的避免欺诈等行为。而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以明确不动产的数量,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反腐倡廉的作用。通过不动产登记可以了解不动产的数量,进而加强对国家以及群众的监督。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以分析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经济状况。,进而为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与发展提供参考。而在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的颁布与实施过程中,不动产的登记提升了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直接的降低了社会经济成本。不动产登记可以直接的解决人力资源成本,减少政府的各项行政支出。完善不动产登记,可以缩短工作时间,提升了行政效率与质量,群众的满意度也更高。 2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若干问题 通过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分析,综合实际状况可以发现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与缺陷: 2.1不动产登记管理标准不统一 在土地登记的角度来说,城市土地登记工作相对较为完善,但是在一些乡村地区中,土地登记工作还有一定的提升空间,整体来说相对较为薄弱。房屋登记存在较为显著的城乡差距问题。而国家通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对城市房产登记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农村房屋登记相对来说还有一定的提升空间。因为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较为滞后,房地产交易数量相对较少,农村房屋登记的法律规定相对较少,缺乏完善的规章制度以及地方性的法律。 2.2不动产登记的信息缺乏公开化 在整体上来说,我国的不动产权登记记录并没有完善的信息数据交换查询系统。在对不动产进行查询过程中必须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同时,地方的登记机关对不动产登记记录的查询也进行了各种规定,这就导致了查阅较为复杂、繁琐,并没有凸显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公示作用。 3.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对策 3.1制定完善的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性法律法规 要通过全国人大制定完善的物权法,在物权法中要对不动产的物权模式、登记制度以及规范进行统一。要基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基础之上完善不动产登记的各项法律规定。在整体上来说,我国不动产的相关法律规定相对较少,而在一些法律条例上还是存在一定的重复、矛盾的问题。通过对实践中我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分析,要综合实际状况完善各种法律规定,确定不动产登记的性质、程序,构建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制定配套的政策手段,加强财政支持,要通过国务院等相关部门制定完善的登记管理细则以及管理制度,要综合实际状况全面落实,进而保障不动产登记法律系统的科学性、逻辑性以及统一性。 3.2提升认知,强化监督 要综合现阶段的实际状况,相关部门必须要提升对不动产登记的认知,制定完善的不动产登记管理制度,提升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认知,要全面贯彻执行各项政策手段,统一思想,通过监督小组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指导,进而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有效开展。 3.3统一不动产统一登记标准体系,制定完善技术规程 要想加强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指导,避免不同部门之间数据信息无法有效共享的问题,可以构建标准的、统一的、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对不动产登记进行信息化管理。不动产登记的数据都是通过各个登记部门对其进行管理,为了构建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发证系统,构建完善的不动产档案资料查询系统,完善不动产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登记的整合以及信息共享,通过网络技术手段、GIS技术等构建完善的、不动产数据库信息系统,对不动产管理进行系统整合,提升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精准性,制定完善的、严格的登记标准系统。 3.4建立专门审查不动产登记的制度 不动产交易稳定发展的基础就是自身具有物权变动的公信效力,而登记公信力物权的变动就是通过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影响的,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审查,保障各项信息精准性则是登记信息的基础。 物权法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对其将进行审查过程中与资金以及人力保障为基础。对此,物权法必须要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进行实质的审查监督。通过对整体的状况分析来说,我国并没有全面落实各项审查工作,在登记过程中信息错位、失误的问题屡见不鲜,这样就会导致双方的利益受到损害。而为了规范此种问题,必须要制定并且完善不动产登记审查制度,通过全面的审查监督,在根本上提升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真实性以及精准性,避免登记错误等问题的出现,进而降低不动产交易风险问题;全面监督审查可以提升登记机关的工作意识,提升够工作能力,在根本上提升不动产登记的工作质量。 结束语: 在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不动产作为生活中较为重要的构成内容,对人们的生活有着直接的影响。而不动产登记制度还是存在一定

民法总则65条规定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怎么处理

民法总则65条规定实际情况与登记事 项不一致怎么处理 题要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房屋转让的现象,由于我国不懂产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所以在房屋的所有权和或者使用权发生变化后应及时到国家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关于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是由民法总则65条所规定的。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房屋转让的现象,由于我国不懂产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所以在房屋的所有权和或者使用权发生变化后应及时到国家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关于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是由民法总则65条所规定的。 ▲一、民法总论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这是关于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动产采取的是登记对抗注意,对于那些没有登记的自然也即不鞥对抗审议第三人。

▲二、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怎么办? 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的事项与权利证书或证明不一致时,应当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房屋登记办法》第25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 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 《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 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 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房屋登记办法》第26条也规定:“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因此,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权利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马克思主义哲学在生活中的应用

马克思主义哲学在生活中的应用 当我看到这个题目的时候,我想起的不是我上的那么枯燥的政治课。而是鲜活的生活。当我看到这个题目,我空前的想把我的感受和理解倾吐为快。我多想让自己的看法跃然纸上,来诠释我的所有感觉。 想必我们都是大学生。也都学习过马克思主义哲学。尤其使我们提高班的学生。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更不陌生。那么一些基本定义概念不需要我做过多的解释。而对于它如何应用在我的生活我体会更深。 其实我们生活中经常有这样的经验,有时候我们遇到了什么事情。经常会询问征求别人的意见。而当我们征求或者自己分析的时候,往往不是凭借自己的喜好而随性选择。而是分析其利弊。让别人帮我们选择的时候,也是这个道理。朋友或者老师往往并没有为我们直接做一个看似最对的选择,而是告诉我们他们分别是怎样的,又怎样的好处或者是坏处。其实这就是我们生活中的哲学。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用辩证的思维看待问题。 有人说哲学就是在你不知向左拐还是向右拐的时候,告诉你左有左的好处、右有右好处、左有左的坏处、右有右的坏处。是的,哲学并没有为我们指明向哪个方向拐,却全面分析了利弊,以便权衡得失,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辩证思维方式。在你选择了任意一个方向后,如果特别顺利,你就应居安思危,提醒自

己不能麻痹大意,要注意阳光大路上也可能有坑坑洼洼;如果道路比较泥泞,就要相信条条大路通罗马,而且自己得到的锻炼必然要多一些,可能路边的风景也要漂亮些;倘若没有哲学的全面分析,我们这些急功近利的年轻人很可能会在遇到挫折后就匆匆折回,如果顺利也罢,如果前途还不明朗那?是不是再返回,大好的青春便被这些或多或少的反复磨去了不少;而且,我们在选择了一条路后,往往会怀着“这山望着那山高”的浮躁,被那些本可以被我们绕过的坑洼、砖头绊了一跤又一跤,大大影响了我们前进的速度。 同样一件事情,你可以从消极方面的方面去看,也可以从积极的方面去看,关键是怎样调整心态:例如,我们这些年轻人刚参加工作,不管主动的还是被动的都会多做一些工作,许多人便只是被动的抱怨,消极怠工;而另一些人则把它看作是一些学习的机会,主动积极的去做,或是把它看作增加对单位、同事了解的渠道,或是展现自己能力的机会,试想:人的一生有多少机会去做一些惊天动地的大事哪,你的才华和能力恰恰是在这些小事中体现出来的。 同时我们又会遇到另外一些事情。比如我们遇到很多麻烦。比如我们没有完成老师交给的工作或者任务。再比如我们未能顺利通过考试。再比如我们和父母或者我们和朋友出现了问题。再比如最常见的。有些恋人之间发生了问题。而此刻,冷战不是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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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古今演变一览全国范围内的房产登记制度,实际上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就存在。唐以后,中国在土地管理方面还出现了立契、申牒或过割制度。土地买卖必须通过官府,进行书面申报和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否则,不仅交易无效,而且还要受到严厉的制裁。 土地交易始自周朝 严格来说,中国在民国以前没有真正形成以公示为目的地产登记制度,但是以征收赋税、交易和提供质证以杜绝争端为目的的土地登记,早在周朝就开始了。 据《周礼·大司徒》记载,天下的田地山川以及人口等要进行造册登记,便于国家治理。 按照周朝建立时的制度,周天子拥有对全国土地的所有权,他直接统治的区域称为王畿。王畿之外的土地进行分封:诸侯所分得的土地称为诸侯国;卿大夫所分得的土地称为采邑;士所分得的土地称为禄田。 他们对自己所分得的土地享有使用权,不能任意处分,所谓“田里不粥(粥,同鬻,出卖之意)”。他们还必须定期向周王交纳贡赋,土地的所有权还是掌握在周王手里。 西周初期,土地与奴隶均不得进入流通领域,但由于这二者是农业社会最主要的生产要素。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诸侯实力不断增长,周天子对各地诸侯

的控制减弱,这种限制必然会被打破。到西周中后期,以土地和奴隶为对象的交换经常出现,而且事实上还得到了法律的认可。 目前可查的最早一宗土地交易,发生在西周。一个陕西出土的西周青铜器上,刻有一段关于地产交易的铭文,意思大致是在公元前919年农历三月,一个叫矩伯的人分两次将1300亩土地抵押给一个叫裘卫的人,换来了价值100串贝壳的几件“奢侈品”,包括两块玉,一件鹿皮披肩,一条带花的围裙。 历史上还有周厉王买地的记录。周厉王当朝时,为了扩建王宫,他买下一个叫鬲从的人的地,但没有立即给钱。鬲从担心周厉王赖账,周厉王还安抚他说:“你别怕,我一定会照价付款。如果我赖账,就让上天罚我被流放好了。” 周厉王买地究竟花了多少钱,记载此事的铭文上没写。但有人买地、卖地,已经从侧面说明,当时除了有土地抵押,还存在土地买卖,西周中后期,应当是出现了统治者对土地所有权掌控的松动局面。 春秋时期,楚康王十二年(公元前548年),楚国下令“书土田”、“量入修赋”,其实就是楚国统治者要求对国境内的土地依据地势进行测量,并根据肥沃程度,规定其产量的标准,再根据产量征收赋税。这种方式其实就是在进行土地登记,按照收成的多少交纳赋税,明确了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登记管理制度,这个可能是最早确立的有关土地登记制度的法令。 秦始皇在公元前216年下令“使黔首自实田”,即命令所有占有土地的地主和自耕农,按照当时实际占有土地的数目以及人丁数目,向中央政府如实呈报。

不动产登记的含义及性质

第一节:不动产的含义及性质 (一)不动产的含义与范围 1、不动产 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民法》第66条在民法中的概念为:谓土地及其定着物;不动产之出产物,尚未分离者,为该不动产之部份。即其包括了土地和其上在建或已完成之建筑物。 《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对其概念解释为:指土地、土地定着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转之权利;房屋指成屋、预售屋及其可移转之权利。 《不动产证劵化条例》第4条中指出,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改良物、道路、桥梁、隧道、轨道、码头、停车场与其他具经济价值之土地定着物及所依附之设施,但以该设施与土地及其定着物分离即无法单独创造价值,土地及其定着物之价值亦因而减损者为限。不动产相关权利:指地上权及其他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定之权利。 在本文中,不动产的概念及含义是指: 2、不动产的范围 根据物的社会价值的不同,土地、建筑物为不动产,土地上的林木与汽车、船舶、航空器、公司资产、上市公司的股票等为不动产,应纳入到不动产目录中去。除此之外的物为动产。 (二)不动产与动产的区别 虽然经历了时代的更迭变迁,但将物划分为动产与不动产这一法律传统却经久不衰,其应用范围的广泛性不因时代的前进而后退,甚至影响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成为人们普遍认可的财产划分方式。 关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标准,我国学界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纯粹物理标准,即以物的物理属性能否移动为标准,该标准为大多数学者所推崇,为主流观点;二是登记标准,即经登记的财产是不动产,反之,为动产,该标准以孟勤国先生为代表;三是以物权权利表征方式的不同为标准,笔者简称权利表征方式标准,即不动产、动产分别以登记和占有为表征方式,此乃叶金强先生所提出的一种新型划分标准。[i]

浅谈对高效便民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的 几点思考

浅谈对高效便民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几 点思考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了浅谈对高效便民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几点思考,有需要的小伙伴一起来参考一下吧,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下面大家参考! 对高效便民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几点思考 自**年6月30日我市全域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我市国土资源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始终坚持“便民、利民、高效”原则,积极进取,主动作为,采取种种措施,稳步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受到了办事群众的好评。 一、积极营造工作环境。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不动产登记有关政策法规和基本常识,澄清错误观念,提高社会公众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知晓率。如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周刊》刊登专版,全面介绍不动产登记**模式,普及不动产登记政策法规。二是积极宣传相关政策,解答群众疑惑。如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局门户网站公开不动产登记政策法规、业务办理流程和办事指南,积极回复网络发帖咨询。同时开通了网站、微信办件查询等服务,让办事人及时了解办件进度。 二、强化登记窗口建设。不动产登记窗口直接面对办事人,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为此,我们从便民利民

的角度出发,合理设立不动产登记窗口,认真做好人员配备、岗位设置等窗口建设工作,保证不动产登记工作高效有序。如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了13个办事窗口,包括11个业务受理窗口和1个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窗口及1个收费发证窗口,其中业务受理窗口受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申请,登记信息查询窗口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收费发证窗口专门负责发放已办结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及登记证明。同时,在窗口还开设了导服台,接受办事人的咨询、指导填写相关表格、开展引导服务,以切实方便办事群众;他们还根据不同时间段的工作特点,不同窗口之间还能进行临时调整和互换,有效减轻办件压力。为应对8月下旬因开学带来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压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时调整窗口设置,临时增设了1个登记信息查询窗口,缓解了阶段性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压力。 三、创新便民服务举措。一是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如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秉承服务便民、服务为民的理念,将不动产登记办结时限由法定的30个工作日,缩短至12个工作日;同时对办理抵押登记业务的做到优先落宗、优先扫描、优先审核、优先发证,3至5天办结的内部管理流程;对企业、个人抵押融资时间紧迫的,采取专人跟踪负责办理的特殊举措,做到1至2天办结,最大限度地缩短抵押登记办结时限,方便企业群众及时融资。二是推出延时办公、上

全面理解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作用和意义

全面理解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作用和意义 一、前言 2013年以来,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开始提速。2013年两会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将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并将其定性为本届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中三大基础性制度建设工作之一。在2014年两会上,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今年要从四个方面推进不动产登记制度,包括建立不动产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的牌子,今年6月份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把目前分散在各个平台的信息统一起来。也就是说,立法、机构设置和业务开展将在今年同步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消息公布后,虽然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但是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社会大众对该制度建设的解读却存在很大争议,如不动产登记服务于征收房产税和反腐。那么,为什么要进行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在我国的目的到底是什么?不动产登记与房地产领域的问题是否存在必然联系,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去深入分析。 二、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的一般原理 所谓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设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当事人的申请、有关机关的嘱托或依法定职权,将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利状况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加以公示的活动。一个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簿和登记当事人等要素组成。开展不动产登记是国际惯例,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不动产登记与不动产“无法移动”的这一特殊属性直接相关。根据《物权法》物权法定、公示公信的基本原则,不动产物权不像其他可以移动的私人财产一样,可以通过占有显示其权利归属和权利内容,而必须根据登记机构登记簿的记载来确定权利的归属和权利的内容。例如,不能因为张三住在某一栋房屋里面或有该房屋的钥匙,就认为他是这个房屋的所有权人,因为他很可能是房屋的租客,或仅仅是替主人临时看守房屋的人;不能因为张三欠了银行的债不还,银行就可以将抵押房产拿去拍卖,而需要双方到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二是因为可移动的私人财产权利归属和内容较为单一,而不动产的权利归属和产权内容维度较多,必须要通过登记来明确,这才能确定产权边界以减少纠纷。例如,可以有多人共同对不动产享有产权归属,其中任何一人都可以将自己的产

机动车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之辨析

应用 21.2012 于被动,诸如财物被秘密转移、被强行夺走等行为。所以,甲杀害乙后,临时起意给乙的妻子丙打电话,称乙被绑架须拿赎金赎人,丙信以为真拿钱赎人。该案中乙对丙构成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不能因为丙是被迫拿钱赎人,就认为丙不是主动处分,即使是被迫也是丙产生认识错误后主动给予的。对于处分内容的理解首先要明确并不等于处分所有权,其次也不能解释为处分暂时占有,而是要解释为处分对财物的事实上的占有状态。只有这种理解才能与前文对侵财犯罪规范保护的目的相统一,只有这样解释才能将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从本质上区分开来。 如,甲冒充乙的新同学到乙家,欺骗乙的母亲丙,称乙让其来帮忙取包,丙信以为真将装有现金的包交给了甲。到此为止,甲的行为就已经构成诈骗罪,因为丙将包单独交给甲拿走离开家门时,实际就是转移了对该包的事实上的占有状态,这就等于已经主动处分了财物,而不需要实际转移所有权。当然,如果甲确实是乙让其来帮取的包,乙取走后占为己有拒不返还的行为构成的则是侵占罪。又如,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火车停靠某站时,甲以非法占有目的欺骗乙说此站口要停留10分钟,乙信以为真就将自己行李暂时交给甲看管,然后下车去买东西,谁知2分钟后火车就开走了,甲趁机拿走乙的行李在下一站下车。该案中甲的行为构成的是盗窃罪,因为乙让甲暂时的看管并不等于乙主动处分了对该行李的事实上占有状态。而恰好是甲在非法占有目的下将乙事实上占有状态下的行李非法据为己有,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当然,认识错误与主动处分之间须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相连接。 (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 机动车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之辨析 文/王丹 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条文规定上似乎比较明确,但实践中,登记在上述准不动产中的意义如何,善意第三人的范围是什么等,仍是理论和实践的难点。笔者主要以实践中最常见的机动车为例进行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A以自己的机动车与B订立买卖合同后,将该车交付B,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后又就该车与C订立买卖合同,将该车过户给C,C能否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四条,主张自己为善意第三人从而对抗B?又设A是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B,后A又将机动车交付C,则B 与C间的关系如何? 二、如何理解未经登记不得对抗 一般认为,登记对抗主义是与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相联系的。所谓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是指物权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即可发生变动,但非经公示,该物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物权法关于机动车物权变动的规定放在“动产交付”一节,表明对于机动车,仍采取的是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即交付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因此对于机动车来说,交付与登记均具有物权法上的意义,只是两者作用不同,交付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交付,物权不发生变动;登记与否并不影响物权发生变动,不经登记,物权也能发生变动,只不过未经登记,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里就存在登记与交付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的问题,即物权变动的内、外部效力冲突问题。 一般认为,对抗力为物权公示的基础性效力,意指物权若具备公示手段,则可对抗第三人;反之,若不具备公示手段,则不能对抗第三人。笔者认为,这里首先要解决的是,对于机动车来讲,何者为使第三人信赖的公示手段,是占有,还是登记,抑或占有加登记? 071

话题作文 马克思主义哲学在生活中的用处-精品

马克思主义哲学在生活中的用处 我敢说:马克思主义哲学适用于任何自然界的物体,包括人类、动物、甚至整个宇宙。哲学是关于世界观的学说,是具体知识的概括和总结。要知道,人类诞生数百万年来,一代又一代地从事着两项基本的活动:一是认识世界,一是改造世界。 在那黑暗的宇宙中,有着无数的行星与恒星,有序的沿着自己的轨道走着。正因为它 们的规律运动,我们才会发现那壮观的星系、星座、星云。马克思主义哲学提出:一 切从实际出发。曾经有人问我:什么是实际?很简单,就是客观事实,客观规律。即 不为人的意识为转移,但为人的意识所反映。例如伟大的物理学家牛顿发现的万有引 力定理。各行星或恒星之间都存在着这种规律,所以在我们认识宇宙或改造宇宙的同时,必须遵循这种规律。否则就不可能完成研究。其实,不光是万有引力规律,茫茫 宇宙之中包含了多少中规律,只是人类尚未认识罢了。就像马克思主义哲学提出:世 界上没有不可认识的事物,只有尚未被认识的事物。 在宇宙的一角,有一个名叫太阳系的星系,其中有颗行星叫地球,这颗星球存在着生命。但为什么只有着颗星球存在着生命?因为有种规律告诉我们,生命是需要温暖的 气候,充足的水分,和安全的地理环境,缺一不可!地球上的生命绝不可能脱离这个 规律,所以我们认识和研究生命就必须从这个规律出发,也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 达尔文说过:“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但也有人把它进行错误的理解。物种起源后,各种生物都出现在地球上,于是出现了食物链和食物网。一些没有抵御天敌本领的物 种就永远的消失。而那写有生存本领的物种便开始进化。换句话说,是他们适应自然,。所以,“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是自然界的铁律,任何物种都脱离不了这个规律。 森林古猿那时正悠闲的在树上吃着果子,但后它们发现果子越来越少,没办法,为了 生存,它们来到地上寻找食物。在它们来到地上的一瞬间,解放了双手。这是一种定理,要生存就要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提出:任何事物都在发展,但发展是前进性和 曲折性相统一的。解放双手的森林古猿,我们称它为类人猿。类人猿也是一个物种。 所以,它们生活需要空气,阳光,水源。这是规律!众所周知,人类的起源地都在长 河边上。在漫长的适应生活中,类人猿渐渐进化成人。当人的生产力提高,生产价值 有了剩余,出现了私有制。就有了奴隶主和奴隶。奴隶主为了保护他的财产,就会建 立军队。之后,为了让其它人臣服,就制定法律。国家这种机器诞生,所以马克思主 义哲学提出:一切从实际(客观规律)出发,任何事都在不断的发展。 我们所吃的粮食要种出来可不容易,农民种粮食必须遵循其生长规律,在最合适的时 机上肥,浇水。否则任你有天大的权利,也种不出一粒粮食。但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提出:事实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但为人的意识所反映。人们为了提高粮食产量,便开 始研究。人们发现,粮食之所以遵循其生长规律,最重要的本质因素就是温度、水分、

不动产登记条例

编者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对普通市民影响小:东北师范大学经济研究所所长、经济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金兆怀指出,该制度的确立,对普通市民的影响可以说微乎其微,因为,大部分市民都只有一套普通房产,而对单套普通住房征收房产税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中国政府网22日消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全文如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浅谈不动产登记对房地产的管理作用

浅谈不动产登记对房地产的管理作用 发表时间:2018-03-02T16:21:07.220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27期作者:杨顺霞 [导读] 目前,我国对不动产的定义主要指的是在土地、房屋以及林木等地面上的附着物。 招远市国土资源局招远 265400 摘要: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出台整合了不动产登记职责。然而自出台以来,我国对不动产的登记也一直处在不成熟的阶段,对不动产的记录也不完善,如果对全国的不动产进行一一登记,那么就会花费很大的物力、财力和人力。但是房地产登记是不动产登记重要组成部分,不动产登记也会对房地产的管理产生一定的影响,从条例内容上来看,它会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就此问题,探讨了不动产登记对房地产的影响以及管理作用。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房地产;影响;管理作用 目前,我国对不动产的定义主要指的是在土地、房屋以及林木等地面上的附着物,不动产登记就是指不动产权利人将不动产的所有权变动情况进行登记,登记在国家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目的并不是对房地产行业市场进行调控,而是一个长期有效的政策变革。它会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解决房地产行业在发展过程中投资和投机需求问题,通过不动产条例实施以后的实践表明,它对房地产的管理作用也是多方面的,政府部门也应该积极做出改进,促进不动产条例发挥出积极的作用。 一、不动产登记对房地产的影响 (一)对房价的影响 随着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实施,房地产在进行调控时候着手点也发生了变化,它对房地产的结构模式有优化作用,以前是从交易环节进行调控,实施以后主要是从存量环节入手。不动产登记对房价的影响还是比较微小的,因为房价主要受常住人口和户籍人口的比值影响。但是随着不动产登记条例的长久实施下去,它就会对房价产生一定的影响,不动产登记在全国的统一平台建立以后,就会促进我国房地产交易的结构完善。 (二)对规划的影响 不动产登记实施以前,在对房地产发展进行规划的时候,一般是由房地产的相关工作人员收集相关纸质材料并对其进行研究分析,但是这样的分析有一个缺点就是数据不完整,分析的不全面。如果进行不动产登记,就会把相关的房地产信息整理在一个统一的平台上,绘制成图标,清晰明了,有利于房地产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更加全面的分析,做出更加合理的规划。 (三)对交易习惯的影响 在进行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有两个最为主要的环节,即交易环节和登记环节,而交易环节和登记环节又是由两个不同的部门来完成的,交易环节属于房管局部门,登记环节属于土地规划部门。这两个部门又是相互独立的,通常情况下,是在交易审核完成之后再去土地规划部门进行登记,非常不方便。实施不动产登记以后,就要重塑房产交易流程,优化交易与产权管理环节,使得申请、受理、审核以及确认这几个环节的规范性也得了加强。 二、不动产登记对房地产的管理作用 (一)有利于房地产的登记便民 在不动产登记管理条例中,强调了便民原则,而且是在全部流程中都要体现这一原则。比如在不动产条例的第15条第一款中就规定,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提出申请这一环节中,要由当事人自己提出,若是当事人提出申请不方便,可以委托给他人代替提出申请;第16条第一、第二款中,对提出申请的材料和流程做出来了提醒,这有利于人们更加清晰的了解不动产登记的所有流程环节以及要求。此外,在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时候,应用了电子数据扫描的科学技术手段,减少了纸质档案的流转,提高了登记工作效率,节省了人们的时间。 (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在长期的市场环境下,不动产登记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在新的市场环境中,必须要从多种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体系建设出发,确保不动产登记的管理可以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所以不动产登记要全面实施起来,这会对不动产本身行业的向前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也会对我国的国民经济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在一个新市场经济环境下,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登记平台,可以提高对不动产信息的管理水平,保证资源共享,能够给不动产的管理创造优良的外界条件。 (三)有利于数据信息的管理 进行不动产登记有利于对不动产信息资源的管理,帮助房地产相关部门对信息的整理分析,从而制定出更加合理的发展方向和战略,降低投资的风险。在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中,往往会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而出现这种情况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房产企业对数据信息的掌握和管理不善所造成的,实施不动产登记就可以很好的这些矛盾和问题。不动产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对不动产信息管理平台的建立要起带头作用,保证国家各级行政都能够共享这些信息资源。不动产信息管理平台的打造有利于国家对房地产的分布、数量等进行很好的把控,从这个方面来讲,不动产登记将相当于是一只“有形的手”,国家可以合理的控制房产的价格,保障我国房地产行业健康稳定的向前发展。 (四)对建立不动产基础性制度具有很重的作用 通过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将各项不动产登记信息投入平台,可以实现对不动产全面管控。在进行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必须明确产权,通过有效的不动产产权控制来促进不动产的全方位管理,创造良好的管理环境,确保所录入的登记信息在不动产管控中发挥有价值的用处。从我国的经济发展真实状况来看,在发展过程中,许多关键问题就是土地问题,所以,不动产登记即是房地产行业长期体制管理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它可以对房地产的管理模式进行调整,对房产行业的透明化管理起促进作用,给房产的综合管理提供了外界条件。 (五)有利于法律责任的明确 进行不动产登记明确了房地产的法律责任。一方面,它明确了房地产登记机构以及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职责,大大提高了登记工作的效率,节约了人们办理房地产不动产登记的时间;另外一方面,它明确了不动产申请个人或组织的法律责任,在进行房地产不动产提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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