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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流动人口与刑事犯罪率的实证研究:1997-2007

我国流动人口与刑事犯罪率的实证研究:1997-2007
我国流动人口与刑事犯罪率的实证研究:1997-2007

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工作介入文献综述

有关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工作介入文献综述 摘要 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着犯罪行为。其中青少年作为一个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其无论是从生理还是心理上都处于一个十分特殊的时期,具有生理上机体需要增多、性早熟,心理上不成熟、容易感情冲动、猎奇新事物等特征,因此青少年犯罪现象当然也就不可避免得存在着。而由于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时期,在这个大背景下,青少年犯罪事态日益严重。但如果一味的如同对待成年人犯罪一样对待青少年犯罪,采取强制性的手段使其伏法,反而会造成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工作的介入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本文将通过对多位学者就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及特点、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简析、社会工作对青少年犯罪介入的必要性以及社会工作如何对青少年犯罪进行介入即介入方法进行整理和分析。 一、引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据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显示,从 2000 年到2004 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平均每年上升 %。 2005 年至 2006 年我国青少年犯罪人数达 285 970 人,约占刑事案件犯罪总数的34%,而且青少年犯罪仍呈上升趋势。“十五”期间青少年犯罪总体数量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增长迅猛,其中全国法院判决的青少年罪犯 5 年间增长 %,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增长情况更加突出, 5 年间上涨 68%。这些数据使得青少年犯罪不得不被列入急需解决的问题行列。 各个学者对青少年犯罪有着不同的理解,黄嘉慧(2014)在《社会工作对青少年犯罪矫正的介入》中提出青少年犯罪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它是指儿童向成年过渡的特定年龄阶段(一般认为14-25周岁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而贾亚男(2013)在《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教育与社会工作的介入——以乌兰察布市为例》中则讲犯罪行为的概念更加细化,认为青少年违法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26周岁的青少年实方氲的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和其他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的总称。我对后者的界定更为认同。而对于社会工作的界定各个学者的概念都大同小异,这里采用王思斌教授在《社会工作概论》中的定义社会工作是以利他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的知识为基础,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的助人服务活动。以“功能"论为界定依据,我国的社会工作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政府相关部门或者专业团体开展的带有行政性的、非专业化的社会工作;第二类是接受社会工作专门教育的人员秉持的社会工作价值观、运用社会工作方法开展的专业助人活动,即专业社会工作。 下面将综合各学者的观点从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及特点、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简析和社会工作对青少年犯罪介入的必要性及介入方式进行综述。

困境与根源_刑法对经济犯罪的控制

第28卷第1期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28,N o.12001年1月Journal of Sichuan No rmal U niv 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January,2001 困境与根源:刑法对经济犯罪的控制 唐 稷 尧 (四川师范大学政法系,四川成都610068) 摘要:伴随刑法成本增长的是经济犯罪浪潮的高涨,经济犯罪的巨大破坏性要求刑法加强对经济秩序的维护,但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又要求刑法为经济自由而保持谦抑的价值取向。这种困境的根源在于,一方面,刑法的扩张具有现实的基础,即加速市场规范的建立和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另一方面,刑法效益的实现又存在制约因素,即刑法威慑力对经济犯罪的局限性以及刑法所面临的道德基础性危机。因此,在刑事立法上应采取重重轻轻的政策,在刑事司法上要加强刑罚的及时性和不可避免性,同时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机制,使刑法逐渐走出困境。 关键词:经济犯罪;刑法;市场规范;刑法效益 中图分类号:DF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5315(2001)01 0032 08 收稿日期:2000 09 03 基金项目:四川省教委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川教计(1999)128号]。作者简介:唐稷尧(1972 ),男,四川乐山人,四川师范大学政法系讲师,法学硕士。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化水平的日益提高,我国当前的经济犯罪既不同于传统的财产犯罪、贪利性职务犯罪,其本质是一种在市场经济财产流转过程中,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1]。因此,正如当前许多学者所认为的,我国经济犯罪的范围就是新刑法典分则第三章及相关特别刑法所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1 4页)。纵观近20年我国经济犯罪的态势,我们发现一个值得探究的事实:一边是不断扩大的犯罪圈和增加的刑罚量,另一边却是日益高涨的经济犯罪浪潮。可以说,刑法在对经济犯罪的控制上正面临着一个内外交困的境地。 一 我国刑法所面临的内外困境1 刑法成本的增长与犯罪数量的增长这里所说的刑法成本,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在刑事法律中设立的某类犯罪的数量与刑罚量,即犯罪圈的大小与刑罚的强度。就中国经济犯罪而言,犯罪圈的扩大与刑罚强度的增加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具体来说,新刑法典分则第三章与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以下简称 决定 ),两部法律文件共规定了95个罪名,相对于刑法修订前,其数量已大大增加,对经济活动的调整范围也更加广阔,已初步建立起了较严密的惩治经济犯罪的刑事法网,刑法的触角更广泛地伸入到经济领域。从刑罚强度来看,

现阶段流动人口犯罪的现状及防控对策

现阶段流动人口犯罪的现状及防控对策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繁荣,城市中的流动人口数量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迅猛增加,这一方面给当地的经济建设注入了生机和活力,另一方面流动人口的无序流动给社会治安带来了消极的负面影响,尤其是流动人口违法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的现状,给当地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带来巨大压力,流动人口的管理成为当前社会管理中的难题。以笔者所在基层检察院为例,2010年以来,已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外地犯罪嫌疑人252人,占受案总人数的50%还多,是当地人口犯罪的4倍。近年来,随着一些城市的大开发和城建步伐的加快,农村大批剩余劳动力或欠发达地区的人口大量流入市区,外来人口犯罪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面临极大挑战。为此,在分析正视流动人口管理存在问题的同时,要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流动人口管理的新路子成为当务之急。 一、当前流动人口犯罪的现状 当前,人口流动的基本方向是由农村流向城市,由经济欠发 达地区流向经济发达地区。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活动也不是一种偶然的现象,而是具有其内在规律和特点,因此充分认识这种规律和特点对于强化流动人口管理,发挥流动人口给社会经济带来的积极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一)以侵财型案件为主,抢劫案超过盗窃案跃居首位 流动人口多来自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生活水平较低。这些人到了当地后,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一些意志薄弱者经不住诱惑,同时又好吃懒做,贪图一夜致富,为了获取钱财,改变生活现状,他们能偷则偷、能骗则骗、能抢则抢,从而走上犯罪道路。从犯罪的成功机率和风险性来看,盗窃、抢劫、诈骗犯罪成功机率相对较高,刑罚又相对较轻,所以流动人口犯罪分子选择盗窃、抢劫、诈骗作案的居多。从笔者所在基层检察院今年统计的数据来看,流动人口实施的犯罪,涉及抢劫案件的109人,涉及盗窃案件的67人,涉及诈骗案件的34人,这三类案件占了受案总数的80%还多,而且参与抢劫的总人数已远远超过盗窃总人数,反映出流动人口侵财型犯罪已由传统的秘密窃取向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转变。 (二)犯罪目标随机、盲目,手段残忍 流动人口的流动属性决定了其犯罪目标的随机性和盲目性。 一部分居无定所的人往往抱着碰运气的心理,游荡于街头巷尾、车站网吧以及城镇乡村,寻找作案目标,捕捉犯罪时机。他们为了既易于寻找、选择犯罪对象又便于逃避法律惩处,往往东游西荡,作案后即逃跑,异地销赃。而其作案目标的随意性既可能是见财起意,也可能是见色起心,可能起初只是想入室盗窃,发现家中有人便发展为抢劫。这种犯罪目标的不确定性和人员的流动性,使流动人口犯罪带有实施多种犯罪的突发性和盲目性而且手段残忍。如笔者所在基层检察院批捕的17岁王某等三人抢劫出租车司机案,王某在捅伤司机脖子鲜血四溅的情况下,仍然毫不手软持刀继续捅扎司机头部多次,致使出租车司机严重残疾。之后王某在无法将出租车弄走的情况下竟浇上汽油将车烧毁,手段十分残忍,危害后果严重。

常见刑事案件笔录模版

常见刑事案件笔录模版 盗窃案件 一、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模版 第一次讯问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地点 侦查员姓名、单位 记录员姓名、单位 犯罪嫌疑人姓名别名曾用名性别 出生日期民族(国籍)文化程度政治面貌 身份证件名称号码 工作单位(职业、职务) 户籍所在地 现住地址及电话 个人网名、QQ号码、MSN号、电子邮件 违法犯罪经历 是否具备阅读汉语能力是否具备听、说汉语能力 是否怀孕或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是否限制行为能力 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患有严重疾病 现在对你宣告犯罪嫌疑人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

形之的一,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有权辩解。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 5、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在接受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如果被逮捕,聘请的律师还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但如果本案涉及国家秘密,聘请律师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6、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8、有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讯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讯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9、依法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 问:以上诉讼权利和义务听清楚了没有? 答: 问:你是否申请回避? 答: 问:你是否聘请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关于单亲家庭对其子女的成长的影响的文献综述

关于单亲家庭对其子女的成长的影响的文 献综述○1 随着21世纪信息时代的到来,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很多新的思想观念也逐步出现并成为潮流。人们在追求的物质生活得到满足后,更多的寻求精神上的慰藉,传统的婚姻观念已将改变,离婚再也不是所谓的“伤风败俗”“丢脸”的事,反而成为了很多家庭解决矛盾的最终办法……如下图: (表1) 可见:中国的离婚率近几十年代以来一直处于上升趋势,据资料显示:至1997年我国的粗离婚率○1已是1982年的2.3倍,离结率○2是1982年的2.6倍。进入21世纪,从2001年起 中国的离婚率就持续增长。09年更达到同比增长10.3%的地步[1] ,离异家庭在既家庭结构 关系上变化,给子女的带来了极大的影响,不仅会在某种程度上遏制子女智力、性格、情绪和社会性的良好发展,严重者还可能导致精神异常等心理疾病。但任何事物都有利有弊,单亲家庭也会让孩子的独立能力得到锻炼,结合已有的此方面的资源,现将单亲家庭对其子女的成长的影响做一个简单的归纳和总结: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1. 单亲家庭:《中国大百科全书》中是这样定义的,即由父亲或母亲一方与未婚子女共同构成的家庭。而在英国单亲家庭委员会的报告中,单亲家庭被定义为“一个没有配偶与之生活,并与其未婚的没有独立的或年龄在16-19岁,但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子女一起生活 的父亲或母亲所组成的家庭”[2] 综合起来我认为单亲家庭应着重强调两点:○1由单一的父 亲那或母亲一方抚养;○2子女未婚或未成年,即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 2. 家庭教养方式:是指父母在抚养、教育儿童的活动中通常使用的方法和形式,是父母各中教养行为的特征概括,是一种具有相对稳定性的行为风格。 [3] (二) 单亲家庭教养方式对子女的消极影响 对于青少年来说,家庭是他们社会化开始的场所,是他们形成人格的最重要的时期,西方的社会控制理论认为:对青少年来说,家庭和学校是他的主要的依恋对象。良好的家庭环境会孕育一个人的健康的心理和人格,为其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不良的家庭环境则会导致人格的缺失和行为的偏差 [4] 单亲家庭作为一种不完整的家庭形态,其教养方式对子女的不良影响主要体现在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规定 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的、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挽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行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试析流动人口犯罪的十大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离开农村流入城市和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形成了一股强大的北上南下的流动人口潮。目前,我国的流动人口已达1亿多。二十多年的实践表明,大量出现的流动人口对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不容否认,流动人口的出现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治安问题。可以这样说,流动人口犯罪业已构成了对城市尤其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社会治安的主要威胁,因而研究流动人口及其犯罪显得十分必要,而且相当紧迫。本文着重分析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 一、在违法犯罪人数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 据调查,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在全部案犯中的比例,1985年为15%,1987年17%,1988年为18%。1990年与1985年比,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增长了1.5倍,沿海省份及大城市流动人口作案更为严重。广东省是我国流动人口作案最为突出的省份。该省1980年流动人口犯罪只占6.6%,1988年上升到29.6%;1980年流动人口案犯为2200多人,1988年已接近1万人。北京市的流动人口犯罪,1985年比1984年上升了33.5%,1987年比1986年上升了39%。北京市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占全部案犯的比例,1984年为7.9%,1986年为15.3%,1987年为21.7%。再从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来看,80年代末,我国刑事案犯中,流动人口约占1/5.到了90年代,随着流动人口规模的迅速扩大,流动人口犯罪数量更是直线上升。据公安部门统计,1993年,福建省厦门市查获流动人口犯罪案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62%,大要案占82%;北京市查获流动人口案犯占抓获各类案犯总数的44%,江苏省苏州市更占到61%;到了1994年,全国公安机关查获流动人口的违法犯罪人员共56.9万人,其违法犯罪率高达12.8%,而同期全国共抓获各类违法犯罪人员409.5万人,违法犯罪率3.4%,相比之下,流动人口犯罪率高出全国平均犯罪率8.4个百分点。在不少大中城市,流动人口犯罪案件已占全部刑事案件的50%以上。据1994年统计,流动人口犯罪占当地全部刑事案件的比例,北京市为46.2%,上海市为53.6%,天津市为30%,广州市为69.2%,西安市为53%,重庆市为53.9%,杭州市为50%,温州市为48.6%,南京市为47%,东莞市为85.4%,深圳市为97%。据有关资料,广东省的重大案件,有70%以上是流动人口所为(包括港、澳、台过境犯罪)①。所有调查表明,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在违法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在90年代,这种比例更是直线上升。 二、作案的内容多以杀人、盗窃、抢劫、卖淫、嫖娼、制黄贩黄、贩毒等犯罪为主 流动人口中农民占绝大多数,文化程度偏低,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85.1%,其中初中文化程度占49.9%,小学文化程度占27.1%,不识字或识字很少占8.1%,而高中文化程度占11.1%,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仅占3.7%。这种知识结构决定了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难以在金融、计算机、税收等领域犯罪,而多实施杀人、盗窃、抢劫、诈骗、卖淫、嫖娼、制黄贩黄、贩毒等犯罪行为。抽样调查表明,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中,盗窃、抢劫、诈骗案犯占70%以上。从查获的“七害”案件看,在广州卖淫的妇女、以色情招徕顾客的“三陪”女郎,90%以上是外来人,制贩黄色影视书刊的案件,60%以上是外来人所为,贩毒分子90%以上也是外来流动人口。 三、往往以地缘或亲缘为纽带结成团伙实施犯罪 大量的流动人口来自农村,往往是靠亲戚的介绍才流出农村的。这种独特的流动方式,使流动人口带有浓厚的地域性和乡土观念,具有好抱团、排外的心理。在犯罪活动中,

文献综述青少年自杀现象的社会学分析

文献综述青少年自杀现象 的社会学分析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中国青少年自杀现象的社会学分析The sociological analysis of adolescent suicide phenomenon XXXXXXXXXXXXXXX 【摘要】自杀,是伴随人类社会的产生就出现的问题。WHO的统计结果表明,自杀死亡高居人类意外死亡的榜首,每年世界上有逾百万的人自杀身亡,也就是说每40秒就有一人自杀死亡,每3秒有一人自杀未遂。而在2004年的一项调查中发现,我国每年约有25至30万人死于自杀,200万人自杀未遂,自杀位居青少年的死因首位。国内一项关于中学生自行报告压抑和自杀意念比例及严重程度的调查显示:有1/3的中学生受严重的压抑症状所苦,16%的承认有自杀意念,9%的承认确实尝试过自杀。很大程度上,自杀并不仅是单纯的个体行为。将自杀现象放到社会学的背景中,就具有了更为广泛的意义,成为一个公共议题。 【关键词】青少年自杀社会学 一、引言 近年青少年自杀的报道屡见报端,因思维方式、情感模式、价值观念、社会压力的加大,导致青少年自杀、自残现象不断发生,其中影响青少年产生自杀意念,并付诸行动的影响因素多与青少年的自身心理因素有关,但更不能忽视其背后的社会学原因。在青少年自杀队伍中,每增加一人,就不止一人在遭受生死离别的折磨。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三十年来,青少年的自杀对于一个家庭相当于一次毁灭,其灾难性影响是巨大的。 二、研究现状 自杀指本人自愿或被迫结束自己生硬的一种手段。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用社会事实的因果关系分析自杀现象,认为当个体同社会团体或整个社会之间的联系发生障碍或产生离异时,便发生自杀现象。自杀反映个人

流动人口犯罪及其防治理念

流动人口犯罪及其防治理念 【内容提要】流动人口犯罪案件数量多,所占比重大,逐渐成为城市犯罪的主体。导致流动人口犯罪多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经济因素、社会因素和个体因素相互杂糅,在各自范围内都对流动人口犯罪的发生产生一定影响。防治流动人口犯罪,重在预防,需做到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由此,转变刑事制裁观念,提倡积极预防,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尤为必要。 【关键词】流动人口犯罪现状特征原因防治理念 人力资源是社会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源的配置主要靠市场进行调节,大中城市市场环境更加成熟,有更多就业机会,人力资源向这些地方流动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是不可避免的。人口流动一方面给流入城市带来了新的劳动人口和消费群体,为流入城市的经济建设贡献力量。另一方面,部分人口流动存在盲目性和不适应性,他们不能很好地融入当地的生活和工作,成为流入城市的不稳定因素,有些人甚至走向了犯罪的深渊。 一、以小见大:流动人口犯罪现状值得关注——以北京市为例 近年来北京市流动人口一直不断攀升,根据北京市20XX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显示:北京市20XX年的常住人口⑴为万人,其中,外来人口为万人,与20XX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时相比,外地来京人员增加万人,平均每年增加万人,年平均增长率为%。⑵如此之多的流动人口汇聚北京,给北京市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生态压力和城市管理问题,这其中流动人口犯罪问题也相当突出。基于此,作为流动人口众多,流动人口犯罪多样化的北京市,自然可以成为研究全国流动人口犯罪现状的一个好样本。 自20XX年北京奥运会以来,不少人开始关注和持续研究北京市流动人口犯罪问题,并做过一些调查研究,为后续研究者提供了很好的研究素材。⑶通过对前人研究成果的分析比对,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北京市流动人口犯罪的现状与特征,进而管中窥豹、以小见大,掌握全国城市中流动人口犯罪的大体状况。 (一)流动人口犯罪率高、比重大 首先,流动人口刑事案件发案率高。20XX年全国共发生各类刑事案件万起,全国刑事犯罪案件发案率为‰:其中,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刑事犯罪案件达到116万余起,流动人口刑事犯罪案件发案率为‰,是全国平均发案率的4—5倍。⑷

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文献综述

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文献综述 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文献综述 摘要随着社区建设的不断深入,社区日益成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平台,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本文基于国内外利用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的文献,探讨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模式,并主要从社区影响因素、社区作用以及预防对策的角度对相关研究进行了梳理和总结,以期为进一步开展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社区青少年犯罪文献综述 作者简介:张芯子琪、孙凌杉,苏州大学社会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249-02 近些年来,青少年犯罪在我国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青少年犯罪不仅数量有所增加,而且呈现低龄化、性质恶劣、团伙化以及重复犯罪率高等特征。随着社区建设的不断深入,人们日益意识到社区对于预防青少年犯罪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利用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日益得到重视。党和政府也多次出台相关文件,肯定社区作用。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相关研究也如火如荼的展开。本文试图通过梳理现有的研究成果,为进一步深化发挥社区作用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提供帮助。 一、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模式探讨 对国外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模式的探讨中,以介绍美日欧模式居多。如郑列等在《论青少年犯罪之社区预防》中介绍到:在芝加哥地区项目中,社区犯罪预防的核心是社区中心、娱乐设施和教育中心。安吉拉?斯来文依据英国形势,提出了英国社区青少年犯罪预防的新举措:一是采用指导员指导来寻求与青少年、家庭、学校以及最终与他们的雇主取得联系,是全面介入模式的一个方面;二是采用恢复性司法模式,使整个社区参与到解决犯罪问题的措施中去;三是社区为青少年提供积极帮助的休闲活动,减少被社会排斥的青少年。可以说,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 2012-06-14 09:36:07 来源:检察日报查看评论进入光明网BBS手机看新闻 [键盘←→翻页] 犯罪学是什么?犯罪学能为刑事法制改革做什么?为何中、英两国犯罪学研究同时代起步,却有不同发展现状?在提问、回答、争论之中,来自中国、英国、西班牙、墨西哥等国的数十名犯罪学、刑法学学者共聚6月11日在京召开的“犯罪学与刑事法制改革”国际研讨会,围绕犯罪学与刑事司法改革、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刑事法制、刑罚制度改革等问题展开研讨。 “犯罪学是刑法学的眼睛和牙齿” 犯罪学以犯罪这一特殊社会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研究犯罪事实与对策问题。犯罪作为典型、标准的价值事实的特殊性,决定了犯罪学的特殊性,它很难如政治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那样总结出具有高度一般性的犯罪现象发展变化规律与系统理论。因此,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王牧教授谈到,犯罪学诞生百多年来,至今没有形成令人满意的学科理论体系。 英国牛津大学犯罪学中心主任伊恩·路德教授对英国犯罪学发展作出介绍,实际上英国的犯罪学发展之初与中国近似同步,都是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逐渐兴起。他说,“犯罪学的发展壮大部分是由于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犯罪学研究的客体———犯罪、监管、司法、刑罚、恐惧、受害者、管控、秩序、安全等,开始在英国及其他一些欧洲民主国家的公民生活和意识中、在当权者的演讲和行动中,占据了突出而有争议的位置。” 伊恩·路德总结认为,犯罪学在全球视域内的发展呈现以下趋势:犯罪的政治化;将“刑罚政府”重新置于中心位置;加强犯罪控制的“无声变革”;监管与治安形式的多元化;犯罪与犯罪政策的全球流动等。 然而,犯罪学与刑事法制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从学科意义上讲,犯罪学从属于刑法学或法学吗?抑或犯罪学就等于刑事政策学? 北京大学法学院王世洲教授引用域外学者的论述,“犯罪学是刑法学的眼睛和牙齿”,形象析清二者之间的关系。王世洲谈到,现代社会的犯罪扩张问题引发人们对刑法扩张必要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

1.有人认为:在任何一个地方外地人犯罪的比例比本地人高,尤其是流动人口的地方。你同意这个判断吗 我不同意,犯罪不是决定于是否外来,蓄意的犯罪决定于罪犯的心理,过失的决定于事情条件 2.流动人口犯罪行为特征 一、在违法犯罪人数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 据调查,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在全部案犯中的比例,1985年为15%,1987年17%,1988年为18%。1990年与1985年比,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增长了1.5倍,沿海省份及大城市流动人口作案更为严重。广东省是我国流动人口作案最为突出的省份。该省1980年流动人口犯罪只占6.6%,1988年上升到29.6%;1980年流动人口案犯为2200多人,1988年已接近1万人。北京市的流动人口犯罪,1985年比1984年上升了33. 5%,1987年比1986年上升了39%。北京市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占全部案犯的比例,1984年为7.9%,1986年为15.3%,1987年为21.7%。再从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来看,80年代末,我国刑事案犯中,流动人口约占1/5.到了90年代,随着流动人口规模的迅速扩大,流动人口犯罪数量更是直线上升。据公安部门统计,1993年,福建省厦门市查获流动人口犯罪案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62%,大要案占82%;北京市查获流动人口案犯占抓获各类案犯总数的44%,江苏省苏州市更占到61 %;到了1994年,全国公安机关查获流动人口的违法犯罪人员共56.9万人,其违法犯罪率高达12.8%,而同期全国共抓获各类违法犯罪人员409.5 万人,违法犯罪率3.4%,相比之下,流动人口犯罪率高出全国平均犯罪率8.4个百分点。在不少大中城市,流动人口犯罪案件已占全部刑事案件的50%以上。据1994年统计,流动人口犯罪占当地全部刑事案件的比例,北京市为46.2%,上海市为53.6%,天津市为30%,广州市为69.2%,西安市为53%,重庆市为53.9%,杭州市为50%,温州市为48.6%,南京市为47%,东莞市为85.4%,深圳市为97%。据有关资料,广东省的重大案件,有70%以上是流动人口所为(包括港、澳、台过境犯罪)①。所有调查表明,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在违法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在90年代,这种比例更是直线上升。 二、作案的内容多以杀人、盗窃、抢劫、卖淫、嫖娼、制黄贩黄、贩毒等犯罪为主 流动人口中农民占绝大多数,文化程度偏低,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85.1%,其中初中文化程度占49.9%,小学文化程度占27.1%,不识字或识字很少占8.1%,而高中文化程度占11.1%,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仅占3.7%。这种知识结构决定了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难以在金融、计算机、税收等领域犯罪,而多实施杀人、盗窃、抢劫、诈骗、卖淫、嫖娼、制黄贩黄、贩毒等犯罪行为。抽样调查表明,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中,盗窃、抢劫、诈骗案犯占70%以上。从查获的“七害”案件看,在广州卖淫的妇女、以色情招徕顾客的“三陪”女郎,90%以上是外来人,制贩黄色影视书刊的案件,60%以上是外来人所为,贩毒分子90%以上也是外来流动人口。 三、往往以地缘或亲缘为纽带结成团伙实施犯罪 大量的流动人口来自农村,往往是靠亲戚的介绍才流出农村的。这种独特的流动方式,使流动人口带有浓厚的地域性和乡土观念,具有好抱团、排外的心理。在犯罪活动中,这些人也往往利用同村、同乡、同县的较为有利的地缘、亲缘为纽带,拉帮结伙组成松散的或是紧密的团伙进行犯罪,形成诸如盗窃团伙,诈骗团伙,抢劫团伙,流氓团伙,拐卖妇女、儿童团伙,制贩黄团伙,贩毒团伙以及协助销赃团伙来危害社会。团伙成员依仗人多势众,相

第十二章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常见的刑事犯罪及预防

第十二章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常见的刑事犯罪及预防 1.(单选题)高利转贷罪的主观表现是()。 A.过失 B.故意 C.故意加具有高利转贷他人牟利的目的 D.故意和过失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C 2.(单选题)某群众在马路上捡拾到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23000元),送交值勤民警寻找失主。民警寻找失主未果,乘机据为己有。民警的行为构成()。 A.贪污罪 B.侵占罪 C.诈骗罪 D.职务侵占罪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B 3.(单选题)某甲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商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10%的股份,某甲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5万元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对某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A.侵占罪 B.职务侵占罪 C.贪污罪 D.盗窃罪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B

4.(单选题)农民宋某、蔡某想进行长途运输赚点钱,但没有买车资金。两人便找到镇银行营业所的会计余某借钱。开始余称“贷款给个人买车从事贩运活动是违法的”,不同意借贷。后来余某认为长途贩运很赚钱,便提出他可以提供贷款,但运输利润3人要平分。宋某、蔡某表示同意后,余某便擅自采取贷款方式借给2人买车款2万元。案发后,余某的行为被定为()。 A.贪污罪 B.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C.挪用公款罪 D.投机倒把罪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D 5.(单选题)下列不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主体的是()。 A.股东 B.单位 C.公司保洁人员 D.发起人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C 6.(单选题)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在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出于()。 A.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B.谋取不道德利益的目的 C.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D.犯罪故意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C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预防对策文献综述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 文献综述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述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界定,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己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即对于年满14周岁的人犯罪在我国才负刑事责任。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 1.作案主体低龄化趋势 犯罪低龄化是当今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大特征,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平均年龄已经降到15.7 岁,许多不满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犯罪当中,他们经常性地实施盗窃行为,甚至与其他成年或未成年人一起实施抢劫、伤害和杀人。我国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一般是从10-12 岁开始就有不良行为,个别8 岁就有偷窃行为,13-14 岁就走向社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14-17 岁是犯罪的高峰年龄阶段。“危险的14 岁”现象是指许多未成年人已经知道十四周岁以下是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出现了14 岁前疯狂作案的现象。 2.作案手段成人化、犯罪的暴力化恶性化程度加剧 未成年人作案性质趋于恶性化。由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易冲动,加上近年来影视出版作品中大肆渲染暴力因素,因此造成部分未成年人在作案时不计后果、惨无人道,在犯罪时对被害人没有丝毫同情怜悯之心,有的残害被害人肢体,有的为消灭证据而灭口。 3.犯罪类型多元化 未成年人犯罪种类繁多,侵害客体广泛,涉及盗窃、诈骗、抢夺、抢劫等等。在众多的犯罪类型中,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于财产型犯罪和人身损害型犯罪两大类,而抢劫、盗窃、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寻衅滋事等暴力型、危害后果严重的六个罪名尤其集中。另外,近年来出现的利用计算机网络诈骗、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等智力化犯罪不断增加。与此同时,一人犯数罪现象不断增加。有的未成年人在实施侵犯财产罪时,兼有抢劫、强奸、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暴力行为。有的未成年人在实施人身伤害时,兼有对财产的侵犯。这种同一罪犯同时实施数种犯罪的行为,后果极其严重,且有不断上升的趋势。 4.犯罪方式智能化 未成年人学习能力强,他们擅于研究影视出版作品中的犯罪手段,在有些犯罪中甚至表现出比没有文化的成年人更加智能化的特点。未成年人在犯罪中使用的工具越来越先进。另外,现在未成年人反侦查能力不断增强,实施犯罪之前精心部署,作案后伪造现场,毁灭、转移证据,加大了公安机关的破案难度,同时也显示出主观恶性的增强。

中国刑法特点与司法裁量空间

关键词: 客观化倾向/司法裁量权/人格评价 内容提要: 中国刑法的突出特点是将犯罪的结果·数额作为定罪和量刑的基本依据,具有偏向客观的色彩,这种特点影响了司法裁量权的行使,导致司法人员定罪与量刑的余地有限。其优点在于缩小犯罪圈、节约司法资源,且操作简便,能够在客观上保持公平;其不利之处是未体现个别预防、教育刑思想,忽视对犯罪人人格的评价以及对犯罪的具体行为方式的评价。未来立法的趋向应是改变片面以数额·结果为依据的客观化倾向。 一、中国刑法特点中国刑法的突出特点是将犯罪的结果·数额作为定罪和量刑的基本依据。具体表现为:其一,定罪起点以犯罪结果·数额为基本依据。大家知道,我国刑法中许多犯罪都有一个定罪的数量起点,俗称“刑事门槛”,比如盗窃罪要求“数额较大”,故意伤害罪实际要求“轻伤”的结果,等等,如果达不到这些客观危害程度标准的话,那么就作为其他违法行为如治安行为予以处罚;其二,量刑也以犯罪结果·数额作为主要依据,突出体现在刑法规定大量的数额·结果“加重犯”。比如在侵犯财产罪方面,对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规定数额巨大、特别巨大作为加重犯,《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致人死亡的、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侵犯人身权利罪方面,对故意伤害罪规定致人重伤、死亡的加重犯,《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致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劫持航空器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处死刑。其三,广泛设置了法定最低刑,并对减轻处罚进行了严格的约束。因为加重犯意味着法定刑升格,相应地表现为刑法条文中对犯罪设置有一档甚至数档法定最低刑,加上对减轻处罚的严格限制,导致在量刑方面的司法裁量权受到严格约束。根据《刑法》第63条规定,适用减轻处罚一般应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如果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法院一般无权适用减轻处罚;如果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需要减轻处罚,即酌定减轻处罚,必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三点综合起来反映我国刑法在定罪量刑上以客观结果或数额为主要依据,显示出一种偏重于客观的特点。如果说在刑法理论上对犯罪的评价究竟是看重行为的危害结果,还是看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再次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即究竟是侧重于犯罪的客观面还是主观面,显而易见中国刑法特别注重以犯罪结果、犯罪数额等客观指标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因此它具有偏向客观的色彩,是一种客观化的模式。(一)偏重客观的特点在中国刑法中的体现首先,以侵犯财产罪的盗窃罪为例。盗窃罪是发案最普遍的犯罪,每年法院受理的案件中约有三分之一是盗窃罪。《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这是定罪的起点,以数额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数额较大为500元至2000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数额加重和情节加重。情节严重很难掌握,实践中操作最多的还是数额加重,因为数额有好观察、好计量、好掌握的特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是继续数额加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从刑法对盗窃罪的规定,可明显看出这个特点:犯罪金额是定罪的起点的主要依据,并且成为决定法定刑升格(加重法定刑)的主要依据;与犯罪数额增加相应设置法定最低刑,司法裁量受到法定最低刑的约束。其次,以侵犯人身权利罪的故意伤害罪为例,《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虽然看不到结果,但实际操作上要求造成“轻伤”结果。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轻害结果其实是很不轻的,需造成人体组织器质性或功能性损伤,对他人健康产生相当严重的损害时往往才能鉴定为轻伤。如果暴力攻击他人的行为对他人健康损伤达不到这个程度,一般只能按《治安处罚法》中殴打他人行为作治安处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从中可以看出,以行为结果作为刑事追诉的基本指标,处刑随结果严重程度而升格形成结果加重犯,处罚加重犯受法定最低刑的限制。再次,职务犯罪中的贪污罪也是如此。《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

流动人口犯罪原因综述

论流动人口犯罪及其原因 皮鹏 (陕理工经济与法学学院法学专业1201班级,陕西汉中 723001) 指导教师:于君刚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流动人口增长迅速,人口大规模地流动的同时,也对城市的管理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为此,各级政府也不断探索对流动人口管理的新模式,这就为学着们研究人口流动的相关理论和问题提供了丰富的资源。笔者认为,流动人口和流动人口犯罪的主体应差别看待,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且非常复杂,各种学科的发展正好为这一课题的研究提供了各种类型的分析框架。本文主要研究的是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主要方法是通过对已有的文献成果进行研究,然后对各个学者的观点进行归纳和梳理,总结其共同的观点和个别学者提出的个别观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见解。 [关键字]流动人口犯罪经济社会个人素质乡土文化 中国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引发了大量的人口流动。正如美国《时代》周刊述评中所指出的:“今天,中国的人口流动是有史以来最大的人口流动之一。”中国的流动人口在推动城市发展和国家工程项目建设,促进东部沿海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和农业的综合开发,调节劳动力余缺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大量的无序的流动人口的涌人,也给城市的社会治安、交通运输、市容卫生、就业、资源分配以及计划生育等各项工作带来了严重的冲击,尤其是近几年来,流动人口的犯罪比例持续上升,已成为社会治安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我国地域上幅员辽阔,各地的文化差异明显;东西经济发展水平大,城乡差距大;人口流动范围广,总量大。因此,我国流动人口的问题相当复杂,各地、各级政府也在不断地尝试对本地流动人口管理的新模式,学者们也在从各种角度提出自己的研究就成果。在流动人口的问题中,流动人口犯罪是一个重要的方面。要很好的做好流动人口犯罪的防范,必须要先了解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对症下药,方能药到病除。 一、流动人口的概念和流动人口犯罪主体的界定问题 1.流动人口的概念 关于流动人口的概念,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和学术界对此做出的界定颇多。国家统计局给出的概念是:“居住地处于不断变动过程中的人口。流动人口包括从甲地到乙地联系公务的人员,从事商品生产、交换和各种劳务活动的人员,探亲访友人员等。” 李建军认为出于时间长短和空间远近影响对流动人口概念的界定,而时间长短和距离远近是一个非常模糊的东西,流动人口概念很难界定,“从广义上讲,外出求学、旅游、出差和探亲访友的人也属于流动人口。时间的长短和空间的远近都影响着流动人口的认定,对于流动人口很难予以概念性的界定,也很难达成共识。简言之,流动人口就是指为了某种特定目的而迁入新的环境中的特殊类型人群。”[1] 在所研究的资料中,有些学者以户籍地不变和居住地改变作为确定流动人口的主要依据,王辉认为:“综合学术界和政府部门关于流动人口的定义再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形,可以看出流动人口的两个比较明显的特征:一是居住地发生变化,二是常住户籍未随居住地的变化而变化。由此可以给出流动人口的定义:即居住地发生了变化,但是常住户口未发生变化的中国公民。”[2]换句话说,就是这类人出现“人户分离”状况,范志权也认为:“流动人口是指离开了常住户籍所在地,跨越了一定的行政辖区范围,在某一常住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地区暂住、滞留、活动的人口,是一种“人户分离”的人口,即在某一地区中没有该地常住户口而在该地从事各种活动的人口,或是在某一地区中有该地常住户口却不在该地活动和居住的人口。”[3]这个也是学者们最广泛认同的一种观点,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1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 (一)简易部分 1、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07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2、不予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移送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 4、拘传 《刑事诉讼法》第64条。 5、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6、保证金保证 《刑事诉讼法》第66条。 7、退还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71条: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包括在撤销案件、判决生效时退还保证金。 8、没收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 9、对保证人罚款 《刑事诉讼法》第68条。 10、解除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 11、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2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女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12、解除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 13、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80条。 14、延长拘留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1款:延长一日至四日。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2款: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延长至三十日。 15、提请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1款、第2款,第85条。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第85条: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予以逮捕。 16、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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