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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2.5.15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局质量管理工作,争创优质工程,树立企业形象,维护企业信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所属各单位境内承建的各类土木工程。

第三条工程质量实行局监督、各单位管理、项目自检的三级质量管理。

第四条施工管理处是局质量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

第六条局配备与工程质量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明确质量职责。

第七条局有明确的质量方针、目标,并与企业的总体发展目标保持一致。

第八条局制定各种制度、办法、体系文件等,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使质量目标得以实现。

第九条局对质量体系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并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和环境的变化,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持续完善与改进。

第十条各单位均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使其有效运行,并建立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为确保局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实现局质量目标,明确质量职责。

第十二条总经理的质量职责

1. 作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局的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

2. 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强化全员质量意识,加强质量控制。

3. 审批、发布局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对工程质量进行决策。

4. 确定局质量管理体系组织机构,明确职责。

5. 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总工程师的质量职责

1. 对局的工程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负全面技术责任。

2. 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 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配备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

4. 组织对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5. 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其有效实施,监督其运行情况,评价并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6. 主持局级优质工程评审会,确定局级优质工程项目。审查省部级、国家级优质工程的申报资料。

7. 加强全员质量意识教育,培养和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

第十四条施工管理处的质量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制定局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2.组织开展创优活动,并监督实施。组织局级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省部级优质工程。

3.监督实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实行“四不放过”原则参加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4.负责QC小组活动的开展,并组织评选、申报。

5.组织局半年一次的质量抽查工作,并对局重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6.负责交竣工验收的指导工作,根据需要参加重点项目的验收。

7.指导、监督各单位质量管理工作,对项目施工过程、工程分包中质量控制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满足质量要求。

8.负责质量信息的汇总、分析、沟通及处置。

9.配合人力资源处对质检工程师进行培训、考核。

第十五条各单位的质量职责

1.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使其持续有效运行。

2. 各单位经理是质量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负全面技术责任。

3. 设置质量归口管理部门,配备充足的人员进行质量控制,至少要有一名专职质检工程师。

4. 各单位必须完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

5. 负责指导项目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每季度组织一次质量检查。

6. 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分析,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按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

7. 指导项目编制竣工资料,参加项目的交竣工验收,负责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保养工作。

8. 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汇总、上报。

第十六条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质量管理责任,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章质检工程师

第十七条质检工程师是局内部行使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加强质量管理的专职人员。

第十八条局施工管理处是质检工程师的主管部门,施工管理处质量主管是局质检工程师;各单位至少应有一名专职质检工程师。

第十九条质检工程师的职责

一、局质检工程师的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监督指导各单位质检工程师的工作。

2. 负责局的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局半年质量抽查工作。

3. 组织局级优质工程评审工作。

4. 按“四不放过”原则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按要求上报。

5. 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整理及反馈。

6. 对工程质量实行一票否决权制。

二、各单位质检工程师的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标准及局有关管理制度,深入工程项目检查其执行情况。

2. 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季度质量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局施工管理处。

3. 按“四不放过”原则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4. 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汇总,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5. 对工程质量实行一票否决权制。

第二十条质检工程师的任职资格及任免

一、质检工程师的任职资格

1. 思想品质好,工作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

2. 土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含大专);

3. 专业技术知识丰富,3年以上土建专业工作经验,独立工作能力强;

4. 经过质检工程师的相关培训。

二、各单位质检工程师由其总工程师提名,报局审批;项目质检工程师由各单位总工提名,各单位聘任,并报局备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免去质检工程师的任职资格

1. 由于质检工程师的工作失误导致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 有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有收受贿赂等违法乱纪行为的。

四、为了保证质检工程师工作的连续性,质检工程师不得频繁调换。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时,应征得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章工程质量检查

第二十一条局对承建的项目每半年进行一次质量抽查,抽查结果在局内通报。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每季度进行一次质量检查,所有在建项目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双十工程至少两次,检查结果及时报局施工管理处。

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检(抽)查应由主管领导带队,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和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四条工程质量检(抽)查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

2.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3. 工程质量目标的制定、分解落实和考核评价;

4. 对分包队伍工程质量管理及控制;

5. 岗位人员能力、培训等;

6. 质量问题、事故预防、报告、处理;

7. 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及执行;

8. 技术交底情况;

9. 施工测量、试验、检测;

10. 隐蔽工程及工序间验收;

11. 工程实体质量;

12. 工程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二十五条责任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质量隐患必须及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落实,并报送整改情况。

第六章质量信息

第二十六条质量信息是质量管理和决策的依据,为了收集分析信息,达到改进质量管理的目的,加强信息的管理,保证其及时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七条局实行工程质量信息报告制度

1. 局施工管理处是质量信息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质量信息的管理。

2. 各单位对项目质量信息管理进行指导,收集项目的质量信息进行分析、汇总,并通过腾讯通、电子邮件或打电话的方式及时向局施工管理处报送工程质量信息。

3. 项目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将质量信息进行整理,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第二十八条质量信息报告时限

1. 各单位每月25前日报《在建工程质量月报》(附件1);

2. 各单位每季末报《交(竣)工工程质量报表》(附件2)及季度质量检查情况的报告;

3. 各单位每年3月20日前报局创优工程的创优规划和保证措施;

4. 各单位及项目均应建立奖罚台帐、返工损失台帐,并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5. 省(市)部级质量抽检及业主综合检查,当项目拿到评价结论后,按要求及时上报。;

6. 各单位及项目必须加强交工、竣工验收资料管理,及时跟踪索取验收报告,并及时报局施工管理处;

7. 各单位获国家、省部级及市级优质工程奖,应及时报局施工管理处;

8. 各单位及项目应定期对业主、监理、运营单位进行质量回访,了解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和改进意见,采取整改措施,并将质量回访记录报局施工管理处。

对违反本条规定,不按时上报有关质量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考核中酌情扣分。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按年度报告质量工作计划与总结,于12月30日前报局施工管理处。内容应包括:

1. 本年度质量工作总结及次年工作计划。

2. 重点工程质量状况、创优工程实施情况等。

3. 本年度进行交工验收、竣工验收的项目,总体验收情况。

4. 本年度工程质量事故及返工损失情况。

5. 本年度工程获奖情况。

第七章工程质量事故

第三十条工程质量事故以预防为主,实行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工程质量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工程永久性缺陷、使用标准降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工程需要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第三十二条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分级标准。不同工程类别按相关建设行业规定的划分标准确定工程质量事故等级。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后,必须按相关建设行业规定及时报告。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规定进行事故报告;铁路工程质量事故按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号)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其它类型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必须在2小时内报局施工管理处,24小时内提交工程质量事故快报(附件3),一个月内提交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

第三十五条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地点、项目负责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及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三十六条发生重大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应采取相应措施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第三十七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肃认真进行处理。在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三十八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结果应在一个月内报局施工管理处。

第三十九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事故相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各公司应根据工程特点,编制工程质量事故预防、报告及处理细则,防止因工程质量事故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第八章优质工程的奖励

第四十二条优质工程奖励分三级:国家级、省部级、局级。

第四十三条国家级优质工程包括: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银质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等国家级评审组织评出的优质工程。

第四十四条省部级优质工程包括:由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颁发的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省部级评审组织评出的优质工程及由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评出的优质工程。

第四十五条局级优质工程是由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评出的优质工程。

第四十六条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局级优质工程称号的工程项目,除获得主管部门颁发的奖状、奖

牌、获奖证书等荣誉奖外,局给予表彰,并对获奖项目有功人员颁发奖金。

第四十七条国家级优质工程由局进行奖励并颁发奖金,省部级及以下优质工程由各公司进行奖励并颁发奖金。

第四十八条同一工程项目先后获得不同等级的优质工程奖项时,其奖金发放标准按《优质工程奖金发放标准》(附件4)规定就高不就低,可以补差但不重复计奖。

第四十九条每年10月对获奖工程进行奖励,局对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称号的工程项目进行奖励,其奖金由局财务处转帐给各公司。各公司对获得省部级及以下优质工程称号的工程项目进行奖励,并颁发奖金。

第五十条优质工程的奖金是对获奖项目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的奖励,各公司应将奖金发放给各有功人员。

第五十一条优质工程奖金的发放实行备案制,各公司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获奖工程的《奖金发放明细表》报局施工管理处备案。

**工程奖金发放明细表

第五十二条局将对各公司优质工程的奖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发放奖金的进行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局优质工程的评审及QC小组的管理,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局施工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在建工程质量月报

附件2:交、竣工工程质量报表

附件3: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附件4:优质工程奖金发放标准

附件5: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附件6: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在建工程质量月报单位名称:年月日

单位主管:填表人:

交、竣工工程质量报表

年月日

填报单位:单位主管:填表人:

附件3:

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填报单位(章)

主管领导:填报人:年月日

附件4:

注:本表中的“奖励金额”是对有功人员发放的最高限额。

工程造价在3亿元以下的在上表基础上乘0.8系数,工程造价在6-10亿元的在上表基础上乘1.2系数,工程造价在10亿元以上的在上表基础上乘1.5系数。

附件5:

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交公路发[1999]90号)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第一条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1.道路工程:现场监理鉴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

2.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

第二条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级标准: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一)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二)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元一300万元之间。

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一150万元之间。

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一50万元之间。

(三)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成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公路工程质量事故。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质量问题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或企业负责调查处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公路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养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第五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1.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

2.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

3. 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监督站和部质监总站(传真号:010—65261138),并在12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附表—)。

第六条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放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七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第八条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九条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各级质量监督站每季末将《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季报》(附表二)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

第十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6: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铁建设[2009]171号

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第一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l000万元以下;

2.导致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较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

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一般影响。

第六条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但未导致铁路交通事故,未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影响,且施工单位自行整改到位的,属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直接经济损失范围包括:工程返工修复费用、清理现场费用、技术鉴定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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