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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争议处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争议处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争议处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争议处理办法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80701

【实施日期】19980701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八年六月

十七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争议,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秩序,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之间,军队、武警部队的机关、事业组织、企业与无军籍职工之间(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动争议是指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养、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处理劳动争议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和着重调解的原则。

第五条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处理劳动争议和制作仲裁文书。

仲裁委员会应当为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提供翻译。

【章名】第二章用人单位调解

第六条用人单位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代表由单位负责人指定,工会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由3至9人组成,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少数民族职工和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中应有少数民族代表和妇女代表。

第七条调解委员会主任由用人单位工会代表担任。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接受地方总工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协商决定。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条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章名】第三章仲裁

第十一条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3至5人。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担任。

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或者更换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盟行政公署批准。

上级仲裁委员会指导下级仲裁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独立行使仲裁权,不受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三条自治区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一)驻呼和浩特市地区的中央、自治区企业和中央、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驻呼和浩特市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全区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十四条盟市(呼和浩特市除外)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一)盟市所在地的中央、自治区、盟市企业和盟市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盟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盟市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员会受理市属企业和市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及市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十五条旗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受理除自治区、盟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十六条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属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的,由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

第十七条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内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仲裁

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

级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

第十八条两个以上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

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由先立案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十九条上级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下级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也

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案件交下级仲裁委员会处理。

下级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可

以报请上级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当事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亲自参加仲裁活动,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

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

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

加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

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与劳动仲裁法冲突,条文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

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仲裁期限应当重新计算:

(一)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经用人单位调解;

(三)向有关部门申诉;

(四)对方当事人作出承诺;

(五)向对方当事人主张自己权利。

第二十四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受申请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递交申请书,并按

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务、工作单位和

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请求仲裁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第二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

者不予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送

达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决定不予受理

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

由。

被申请人应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被劳动仲裁法修改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七条对劳动者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

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同时组成特别仲裁庭,并于次日告

知当事人,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

由。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第二十八条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仲裁员包括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专职仲裁员从劳动行政部门仲裁机

构人员中考核任命;兼职仲裁员从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

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中聘任。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

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仲裁庭由1名首席仲裁员、2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仲裁庭的仲裁

员可以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也可以由当事人选定。

第二十九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录。

第三十条对重大或者疑难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庭应当提交仲裁委员

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第三十一条仲裁庭组成人员或者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

,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

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审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之前,应当暂停

参与本案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首席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员的回避

,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员决定。

第三十四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和仲裁

庭组成人员名单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

庭的,对申请人按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由于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致使不能按时开庭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

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清事实

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

,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

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

决。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用人单

位行为引发的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作出该行为的依据。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仲裁庭认为处

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仲裁庭应当调查收集。

第三十八条证据应当在仲裁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

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三十九条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先行作出单项裁决:

(一)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扣罚或者停发工资超过三个月,致使劳动

者生活无基本保障的;

(二)劳动者因工负伤,用人单位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三)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支付急需的医疗

费的。

第四十条单项裁决一经作出,用人单位必须执行。用人单位不执行

的,劳动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单项裁决作出后,仲裁庭对案件的其他问题应当继续审

查,依法作出终结裁决。

当事人不服终结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作出裁决,应当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写明仲

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依据、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

先行作出单项裁决的,应当在裁决书中写明单项裁决的内容。裁决书由仲

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四十三条裁决前,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仲裁委

员会裁定。

仲裁委员会裁定不准许撤回申请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的,可

以缺席裁决。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

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当延期,

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特别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作

出裁决。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

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案件的审理:

(一)对本案有关问题进行请示,等待答复的;

(二)等待鉴定结论的;

(三)劳动者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的;

(四)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案尚未终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恢复审理。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案件的审理:

(一)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申请权

利的;

(二)争议通过其他途径已获解决的。

第四十七条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本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裁

定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八条仲裁庭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必要时可以请当地公安

部门维持庭审秩序,公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九条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按国家规定收取仲裁费。

劳动者缴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经仲裁委员会同意,可以缓缴或者减

、免。

案件审结后当事人拒缴仲裁费的,仲裁委员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

【章名】第四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本条已经被后面文件废止)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9月12日内蒙

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

》同时废止。

人民日报社版权所有,

第 175 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0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修改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部分规章:

一、对下列规章中与《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作出修改

(一)删去《内蒙古自治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林业部分)》第二十九条。

(二)删去《内蒙古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三)删去《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监察办法》第二十八条。

(四)删去《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五)删去《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六)删去《内蒙古自治区违反矿山安全法规罚款办法》第八条。

(七)删去《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八)删去《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第五条。

(九)删去《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九条。

(十)删去《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十一)删去《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十二)删去《内蒙古自治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十三)删去《内蒙古自治区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十四)删去《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

(十五)删去《内蒙古自治区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第四十一条。

(十六)删去《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十七)删去《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十八)删去《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条。

(十九)删去《内蒙古自治区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办法》第十三条。

(二十)删去《内蒙古自治区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二十一)删去《内蒙古自治区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二、对下列规章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不一致的作出修改

(一)删去《内蒙古自治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林业部分)》第二十八条。

(二)删去《内蒙古自治区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三)删去《内蒙古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四)删去《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五)删去《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六)删去《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七)删去《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三、对下列规章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自治区实际情况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内蒙古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中“自治区轻工业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盐务管理局负责全区盐业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盟市盐务管理局管理本地区的盐业行政工作。”修改为“自治区盐务管理局是负责全区盐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盟市、旗县盐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工作”;

将第五条中“盐业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自治区轻工业厅核发的证件。”修改为“盐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将第九条中“上报自治区轻工业厅”修改为“上报自治区盐业行政主

管部门”。

(二)将《内蒙古自治区违反矿山安全法规罚款办法》第六条中“罚款由旗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旗县(市、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盟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需报上一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罚款由旗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执行”。

(三)删除《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

(四)将《内蒙古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对管辖区内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各级劳动部门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实行监督、检查。”修改为“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对管辖区内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各级安监部门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实行监督、检查。”;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将其产品种类、药物配方、技术规格,报所在地公安、劳动部门备案。”修改为“生产单位应将其产品种类、药物配方、技术规格,报所在地公安、安监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工商、劳动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工商、安监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四、将下列规章中的“征用”的规定修改为“征收”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五、对下列规章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一)《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二)《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监察办法》第二十条。

(三)《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四)《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五)《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二条。

(六)《内蒙古自治区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七)《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八)《内蒙古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九)《内蒙古自治区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十)《内蒙古自治区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办法》第十一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司法规章命令

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政府秘书长、主席助理,政府副秘书长。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

2010年11月30日印发

厅文电处

劳动纠纷处理办法企业版

劳动纠纷处理办法1. 目的 为及时、有效处理进入仲裁、诉讼的劳动纠纷,减少因劳动纠纷而带来的不良社会影响,降低劳动纠纷处理成本,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下合称“公司”)全体员工因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争议。 3. 处理原则 以客观事实作为处理劳动纠纷的出发点,合法、公正、及时、高效地处理劳动纠纷。 3. 职责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纠纷原因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掌握材料,并最终决定案件处理方式。 法务部提供法律分析,建议,并作为仲裁、诉讼的第一代理人,代为收受法律文书,提交诉讼材料等。 争议员工所在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为便于应对及时,简化处理沟通过程,人力资源部与法务部各自指定一名直接对接人员并及时通知对方。 4.定义 本办法所称劳动纠纷仅指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案件。 具体指因如下原因产生的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5. 劳动纠纷的提出 人力资源部接到仲裁庭的仲裁通知后应在当日内通知并将全部相关文件转交给法务部指定人员。如当日内无法转交原件的,应先以扫描件或拍照等方式提交。 法务部指定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理清申请人的请求、事实与理由,做出初步判断,并通知人力资源部指定人员在96小时内就案件事实做出

说明,表明公司立场,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离职证明、辞职信,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和能支持公司主张、反驳对方提出的仲裁申请的证据)。证据材料以复印件/扫描件形式提交并提示原件信息以备查。 法务部在接到人力资源部的反馈信息后,于48小时内给出案件的初步评估意见,人力资源部依据法务部的评估意见,于24小时内做出和解、调解或应诉的决定。 法务部在接到人力资源部的应诉通知后或者人力资源部未能于指定日期前给予法务部“确定不应诉”的回复的,法务部将依据已掌握的证据材料于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仲裁庭提交应诉材料。 法务部仅依据已收到的证据材料准备应诉答辩。 6 和解 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仅只是因为员工理解错误或公司人员操作失误等因素造成,双方容易达成谅解的,以和解为原则。 人力资源部在做出和解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法务部,以便法务部及时与仲裁庭沟通。 和解谈判由人力资源部主导,法务部予以协助,最终和解方案由人力资源部确定。 7调解 如法务评估认为公司管理规范及证据留存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容易陷于不利局面的,应以调解为原则。 开庭审理前,开庭审理时及开庭审理后裁决作出前均可调解,人力资源部结合法务部沟通的案件进展和情况及时作出调解决定。 调解方案由人力资源部协调各部门意见后最终确定(法务部依需要协助提供分析参考意见)。如人力资源部未出具书面调解方案,法务将继续应诉答辩。 调解协议应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达成,并尽量申请仲裁庭当庭出具调解书,以便当场签署。 8 仲裁 如法务部没有接到人力资源部关于和解或调解的书面通知,则法务予以应诉,人力资源部应指定至少一名人事协助出庭,其它部门若有。

浅析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浅析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伴随着企业改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的迅猛发展及劳动用工制度的重大变革,劳动争议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如劳动争议数量的大幅上升,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处理难度不断增大,由劳动争议引发的集体上访和突发事件时有发生等。劳动争议的处理在依法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一项既涉及职工和企业利益,又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能否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关系到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关系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和社会的稳定。而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妥善解决,最终取决于对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不断改革和完善。 一、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现状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是指由劳动争议处理的各种机构和方式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的各自地位和相互

关系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它表明劳动争议发生后应当通过哪些途径、有哪些机构、以哪些方式处理。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建立始于建国初期,1949年11月中华全国总工会为了及时合理地解决当时私营企业中存在的劳资争议,制定了《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1950年,劳动部发布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和《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这些规章的发布实施,使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初步建立。1955年以后这些制度被陆续撤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得到逐步恢复和发展,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4年全国人大颁布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立了目前的“一调一裁两审”的单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根据《劳动法》第79条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前为劳动部)的相关解释,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不

劳动争议处理管理制度

劳动争议处理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实现以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劳动关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妥善处理公司劳动争议,有效控制劳动争议的发生。 2.保障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3.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劳资双方长期、友好合作。 第二条内容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因公司开出、辞退员工和员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 第三条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划分 1.人力资源部是劳动争议的主要管理部门,负责劳动争议的起因、证据等信息的采集并根据情况综合分析,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法。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按照法定原则和程序处理本单位的劳动争议,回访、检查当事人调解协议执行情况并督促其执行。 3.调解委员会负责建立必要的制度进行调解登记、档案管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4.调解委员会由员工代表、人力资源部人员、管理者代表、工会代表组成。管理者代表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1/3。 第2章劳动争议的预防及处理原则 第四条在进行劳动争议预防前须先明确劳动争议的 类别及产生原因 1.劳动争议的类别 (1)按劳动争议的主体可划分为个别争议、集体争议、团体争议。 (2)按劳动争议的性质可划分为权利争议、利益争议。 (3)按劳动争议的标的可划分为劳动合同争议,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争议,劳动报酬、培训奖惩等因理解和实施不同而产生的争议。 2.劳动争议的产生原因 (1)劳动权利义务是否遵循法律规范和合同规范。 (2)市场经济情况下的利益原则,使公司和员工之间既有共同利益和合作基础,又有利益差别和冲突。 3.劳动争议的预防措施 针对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对劳动争议进行有效预防,常用的措施有以下四项。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解读答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解读答案1?针对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提出的措施是()。(3.0分) A. 乡镇街道调解组织配备专职调解员 B. 政府购买服务,调剂事业编制拓展幅度 C. 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工会部门工作人员参与调解 D. 聘用兼职仲裁员 我的答案:A X答错 2.《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的主要目标是到()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服务社会能力明显提高。( 3.0分) A. 2020 年 B. 2022 年 C. 2027 年 D. 2030 年 3.《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在创新劳 动人事争议仲裁机制方面提出了三大建议,其中不包括()。(3.0分) A. 简化优化仲裁具体办案程序 B.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调解 C. 完善仲裁办案制度

D. 加强仲裁办案管理和指导 我的答案:B V答对 4?在完善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方面,中办发60号文件的规定不包括()0(3.0 分) A. 推动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推动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B. 依托综治中心设置劳动争议调解窗口 C. 推动建立健全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应急调解机制 D. 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 我的答案:D V答对 5.《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总体思路中的中心任务是()。( 3.0分) A. 推动健全中国特色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 B. 完善制度、创新机制、提升能力 C. 提高调解仲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D. 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效能建设 6.截至2016年5月,我国专职仲裁员队伍中,学历在大专及以上的比例为()(3.0 分) A. 41%

论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体制

论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体制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人们的法治观念也在逐步提高、维权意识也在逐步增强,劳动争议逐渐增多。但由于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一些不足之处,不能及时有效的对日益增多的劳动争议案件做出处理,也由此引发出许多问题。本文正是从这些制度的弊端入手,深入分析,以期对症下药,进而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本文是要把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问题找出来、解决掉,使之更能适应中国的现实国情;是基于一种力图更好协调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各环节之间关系的思路而斗胆作出的分析,而非去建立一种完美的纠纷解决制度,因为,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尽善完美。 关键词: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缺陷争议分类裁审分离各自终局 导入语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又称劳动争议处理体系,是指由劳动争议处理的各种机构和方式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各自地位和相互关系所构成的有机整体。一套良好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高效运行,对于出现的大量劳动争议的解决,其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另一方面,倘若争议处理体系无法适应妥善处理这些争议的需要,那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而这势必影响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 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概述

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是“一裁两审”体制,根据我国的劳动法的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有四种: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由于协商手段不属于法律调整的围、故本文中就不作论述。因此,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可以概括为“一调、一裁、两审”。《中华人民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九九三年七月六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也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规定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一调一裁两审”制度的确立,调解当属自愿,而仲裁则必为前置程序,简称“一裁两审”体制。在九十年代,这种争议处理制度为缓和劳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做出了很大贡献。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人们的法制观念不断得到提高,劳动争议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一裁两审”体制越来越不能满足处理劳动争议的需要。 二、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现状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主要包括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和诉

(完整版)劳动纠纷处理办法(企业版)

劳动纠纷处理办法 1. 目的 为及时、有效处理进入仲裁、诉讼的劳动纠纷,减少因劳动纠纷而带来的不良社会影响,降低劳动纠纷处理成本,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下合称“公司”)全体员工因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争议。 3. 处理原则 以客观事实作为处理劳动纠纷的出发点,合法、公正、及时、高效地处理劳动纠纷。 3. 职责 3.1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纠纷原因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掌握材料,并最终决定案件处理方式。 3.2法务部提供法律分析,建议,并作为仲裁、诉讼的第一代理人,代为收受法律文书,提交诉讼材料等。 3.3争议员工所在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3.4 为便于应对及时,简化处理沟通过程,人力资源部与法务部各自指定一名直接对接人员并及时通知对方。 4.定义 本办法所称劳动纠纷仅指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案件。 具体指因如下原因产生的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5. 劳动纠纷的提出 5.1人力资源部接到仲裁庭的仲裁通知后应在当日内通知并将全部相关文件转交给法务部指定人员。如当日内无法转交原件的,应先以扫描件或拍照等方式提交。 5.2 法务部指定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理清申请人的请求、事实与理由,做出初步判断,并通知人力资源部指定人员在96小时内就案件事实做出说明,表明公司立场,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考勤记

劳动纠纷争议处理办法

劳动纠纷争议处理办法 (一)规章概述 1.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解决的途径包括协商、仲裁和司法诉讼。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额的三分之一。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4.劳动仲裁 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5.仲裁程序 (1)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简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处理。仲裁庭对重大的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2)管辖。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3)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或者死亡的职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4)时效。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反思与重构

1987年,我国恢复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此之后,相关部门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以促成劳资双方和谐大局。其中,2008年《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为引人注目。不可否认的是,这两部法律对于我国劳动争议解决的法律机制的形成与完善具有标志性意义。然而近年来,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新的特点:数量剧增、复杂化、群体化、涉外化。这些新特点对我国劳资矛盾处理能力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中国加快进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全球化语境下劳资关系更加突出的表现在当前法律制度之下国家、社会与市场之间的张力。因此,我们有必要以全球化为契机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进行总结和反思。 一、分析与借鉴----域外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概述 域外劳动争议解决方式一般有四种,分别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由于各国历史文化传统、司法体系等影响,各国对以上解决方式的设计与使用上各有侧重。基于对主要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比较、分析、概括,有学者将域外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归纳为三种类型: 1.欧洲模式 在欧洲,大部分国家设立专门的司法机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典型代表是德国。。一般而言,专门的司法机构包括:劳动法院、劳动法庭、就业法庭或其他类似的专门司法机构。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向基层劳动法院进行诉讼。如果基层劳动法院受理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优先启动庭内调解程序。在此调解程序中,由职业法官对调解过程进行控制,担任主持角色。经调解程序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若调解失败,法院必须作出判决,对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上诉。日本的《劳动审判法》规定:“对于个别劳动争议案件,由法院组成的劳动审判委员会进行审理”。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部分欧洲国家设立审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是由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所要求的专业性和效率性决定的。这一模式的对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性质的关注值得我们揣摩与学习。 2.美国模式 尽管美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囊括了调解、仲裁以及法院审理等三个层次,美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仍以第三方调解与仲裁制度为主导。在这种模式下,劳动争议发生后,企业内部劳资双方的自主协商是首要的解决机制。如果自主协商失败,当事人可以申请联邦仲裁与调解局指定调解员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如果经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则当事人可依据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管辖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进入仲裁程序。若经过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联邦法院申请司法审查。需要指出的是,联邦法院具有对仲裁程序的审查权,而不能直接对劳动争议做出裁决。如果当事人事先没有仲裁协议,事后也未就仲裁达成一致,则可以向联邦法院巡回法庭起诉。 3.日本模式 日本、韩国、意大利和荷兰等国家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构建上采取了以普通民事诉讼方式为主导的模式。换言之,在这些国家中,劳动争议大多通过普通迷失诉讼方式解决,而各国司法系统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构建上对民事诉讼方式的投入也相对较大。以日本为例,其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呈现多元化,包括政府部门、公共机构、民间机构和法院。在日本,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有权不经调解或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上诉。当然,当事人也可以先在企业内部自主协商,内部协商达不成一致时也可以向政府部门、公共机构或相关的民间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二、矛盾与冲突------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缺陷 当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一调一裁两审制”。这一制度设计在现实运作中并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劳资关系的良性发展,使得劳资冲突日益加大,其缺陷主要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劳动争议处理概论》复习资料(用)

劳动争议处理概论》复习资料 绪论 劳动争议的处理研究方法:案例研究法、比较研究法、个人集体相结合研究法; 第一章劳动争议 第一节劳动争议的概念与构成 1、劳动争议概念 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1) 体现了劳动争议与劳动立法的内在联系。劳动争议是劳动立法的产物,后者是前者产生的条件,前者是后者的必然结果; 2) 反映了劳动争议的本质内容;劳动争议的标的只能是劳动权利和义务; 3) 符合事物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客观规律; 2、劳动争议的构成要素 1) 主体:指劳动争议当事人 A、必须具有劳动权力能力;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力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B、必须具有劳动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力资格; 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用人单位。 2) 、内容:劳动权力和劳动义务是劳动争议的内容要件。 3) 、客体:劳动争议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指向。具体包括行为、物和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第二节劳动争议的性质和特征 1、性质:劳动争议的性质是由劳动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我国劳动争议的性质是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 2、特征: 1)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特定。即相互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2) 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存在纵横交错的法律地位,单向隶属关系; 3) 劳动争议的内容是限定的,只能是劳动权利和义务; 4) 劳动争议的影响面较大; 3、劳动争议与其他争议的区别 1) 与民事争议、经济争议 A、主体不同; B、内容不同; C、表现形式不同; 2) 与劳动行政争议A、主体不同;劳动行政争议的主体是劳动行政机关与法人、公民;B、内容不同;劳动行政机关因实施劳动行政管理发生的纠纷; C、客体不同;包括人身内容; D、原因不同;实现劳动管理产生; E、诉讼程序不同; F、处理依据不同; 第二章劳动争议的产生和预防 第一节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 1 、劳动关系:指人们在参加社会劳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 1) 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的; 2) 劳动关系与集体劳动有着密切联系; 3) 基于职业的有偿劳动发生的; 2、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形成的劳动权力义务关系;属于上层建筑; 3、新形势下的劳动关系 1) 劳动关系形式多样化; 2) 劳动关系的主体明确; 3) 建立自主化; 4 ) 运行法制化; 5) 状态灵活化;

劳动纠纷处理的管理制度

项目部劳动纠纷处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部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保 障劳动者和项目部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维护正常 生产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 结合本部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1、劳务公司必须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项目部不得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务工人员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作业班组应设一名考勤员,如实对员工出勤情况考勤。建立花名册,及时登记或注销进退务工人员情况。并报项目部备案。 2、项目部必须与进场的作业班组及另星少数作业人员签订作业经济承包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负责务工人员的工资结算,协调处理劳动用工纠纷和争议。 3、防止拖欠和克扣务工人员工资,保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务工人员发生工资纠纷时,应按《务工人员工资领用管理制度》有关条款要求协商处理。工资标准应在招工上岗前由用工双方书面约定,且工资月支付数额不得低于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病事假除外)。 4、项目部对每位进场员工发生意外工伤事故实现保险。对发生意外工伤事故后,赔偿按《广东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执行。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可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情协商。 5、项目部与作业班组必须对员工按要求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合格产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劳保用品发放不及时到位发生纠纷时,

项目部应及时按《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制度》的要求处理解决。 6、对考勤发生的纠纷,应按《务工人员劳动考勤制度》的有关条款协调。 7、员工与用工班组发生纠纷不能自行解决时,应及时上报项目部劳动用工管理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8、用工单位与务工人员双方其中一方违反《劳动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应及时上报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9、在施工现场设立本企业劳动纠纷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各类投诉。 10、以上规定由项目部负责解释并实施。 东莞市聚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2013年3月1日 劳资纠纷处理制度

第10章 劳动争议处理规章制度

第十章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教学目的及要求〕 目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劳动法中最主要的程序法律制度,是劳动者权益与用人单位权益的组成部分。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基本掌握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理论,熟悉并能运用基本法律规定解决现实案例;通过所学理论,分析我国目前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特点,并能够对这一制度进行评析。 要求:授课教师应通过案例进行教学;在教学方法上,注意与西方国家的劳动争议体制进行比较;注意程序之间的衔结。 〔主要内容〕 1.劳动争议概述(基本理论) 2.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3.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4.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重点和难点〕 重点:1.劳动争议概述。劳动争议的基本含义。劳动争议的分类。 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2.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仲裁程序。 3.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签订集体合同的争议、履行集体合同的争议。 难点: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国际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我国劳动争议体制改革;集体合同争议。 第一节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发生的争执,又称劳动纠纷、劳资纠纷。这一概念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劳动争议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2.劳动争议的产生基础具有特定性。3.劳动争议的内容具有特定性。4.某些劳动争议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性。 二、劳动争议的分类 (一)劳动争议标的性质不同,可分为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 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与劳动者或其团体就执行劳动法律法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设定的权利而发生的争议是权利争议。权利争议是为实现既定权利而发生的争议,它属于法律问题,故又称为法律争议。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与工会就集体合同的订立与变更发生的争议是利益争议。利益争议是为创设将来的合同,设定将来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它涉及的不是法律问题,故又称经济争议。 (二)依争议劳动者人数的多寡,可分为单个劳动争议与集体劳动争议 “单个”与“集体”是针对参加的劳动者人数相对而言。单个劳动争议,是指争议的劳动者一方为1人,或虽为2人但可作为共同诉讼,不需要推举代表人参加处理程序的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一方人数达到3人或3人以上,必须推举代表参加处理程序的劳动争议。构成集体劳动争议的数名劳动者作为一方当事人,对用人单位必须具有共同的争议标的、相同的争议理由和处理要求。集体劳动争议必须推选诉讼代表

个人劳动纠纷处理流程

根据劳动法律有关规定,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三种: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仲裁程序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该程序既具有劳动争议调解的灵活、快捷的特点,又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诉讼打劳动官司,必须经过仲裁程序,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仲裁申请书 ?证据 1.书写劳动仲裁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号等,被申请人信 息包括企业工商注册信息卡等 2.准备证据,包括考勤记录,工作文件,工作日志等 3.将申请书交到单位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不知道在哪的咨询 12333。 等待仲裁立案,并确定开庭时间地点。 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般是在用人单位注册地

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申请,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定等同于实际营业地,劳动者可以到当地的工商信息网查询用人单位的注册地。用人单位注册地在外地的,依照规定,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时,还应附交下列材料:1、劳动合同或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申请劳动仲裁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举证,参见沈律师的另一篇文章“劳动争议仲裁举证劳动关系举证”;2、身份证复印件;3、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的应当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批准证书副本及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 2、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原件2份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新一代身份证请复印双面); 4、被申请人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1份(打印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如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记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处罚凭证、社保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 1、劳动争议,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是关键,例如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你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 2、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身

劳动争议的预防与应对方法

第一讲当前劳动争议的特点及发展趋势预测 劳动争议与经济纠纷相比较,经济纠纷是一个企业和另外一个企业之间的关系,也就是企业外部的关系,而劳动争议是企业和员工的关系,是一个内部关系。劳动争议涉及到的事情虽小,但是影响大,如果处理不好,对于一个单位的权威性、可信性都会产生很大的削弱,所以,劳动争议越来越受到用人单位的关注。 当前劳动争议的特点及发展趋势预测 劳动争议会随着立法的完善以及人们意识的强化而发生变化。 (一)当前劳动争议的特点 现阶段劳动争议有什么特点呢? 1.数量增长快 这是一个非常明显的特点,从全国范围看,这几年,劳动争议案件都是按照20%左右的比例增长,从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来看,还远远不止20%,有些甚至是以每年50%的速度递增。比如江苏省苏州市,那里的劳动争议案件每年都递增50%以上。这就导致各个地方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手极其短缺。 2.类型变化多 目前,除了一些传统的劳动争议案件之外,比如劳动报酬的争议,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经济赔偿的争议,休假待遇争议,还出现了一些新的类型,比如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股票期权问题,飞行员跳槽问题,还有足球运动员、篮球运动员转会跳槽问题……这都是一些新型的劳动争议案件。 3.单位败诉率高 这个特点尤其应该引起用人单位的注意,这也是劳动争议中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2007年单位败诉率达到87%,这个比例是惊人的。 4.处理难度大 集中的表现是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率不断下降。劳动争议案件交到劳动仲裁机构,首先是要调解,到了法院也会先调解,调解不成的时候再裁判,现在的调解率不断下降,争议双方非得追个曲直,明个是非不行,处理难度大。 (二)今后劳动争议发展的趋势 这段时间我国劳动立法的步伐非常大,步骤非常多,节奏非常快,《劳动合同法》已经

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机制 、方案

翻扩建厂房工程 施工现场项目部 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机制、方案 苏州市天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3月15日

施工现场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机制、方案 一、目前农民工劳资纠纷解决机制 (一)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举报和投诉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的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根据《劳动法》第9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2)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1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1)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3)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二)劳动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单位工会组织下设的民间自治性组织,是处理劳动纠纷的重要机制,调解非劳动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根据《劳动法》第7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根据最高人

常见劳动争议处理及风险防范

常见劳动争议处理及风险防范 一、订立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 1、确认劳动关系的条件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确认劳动关系的凭证 劳动合同、协议,变更劳动合同的通知书等,也包括: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3、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逾期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后果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

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的分类 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劳动者要求签订就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续聘的。 6、单位应对 (1)录用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为雇佣关系; (2)录用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内退职工,虽可按劳动关系处理,但无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社会保险的(但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3)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见习等不属于劳动关系; (4)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5)领取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分公司、酒店、4S店、商场、物业管理处等)可以直接为用工主体,经授权的项目部、业务部也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不能为独立诉讼主体。 (6)用人单位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逾期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纠纷处理机制

遇到劳动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317379605.html, 劳动纠纷处理机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成为相当普遍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动争议案件也越来越多,单是福建省2002年度法院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即达3784件,比上年上升69.07%,并且已持续多年大幅度上升。①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又称劳动争议处理体系,是指由劳动争议处理的各种机构和方式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各自地位和相互关系 所形成的有机整体。”②但反观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笔者认为存在种种弊端,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在此做一探讨,以期能抛砖引玉。 一、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不足之处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是采取“一调一裁二审”的单轨体制,即劳动争议发生后首先由当事人向本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只有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

服劳动争议仲裁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仔细考虑,结合实践,发现此种体制存在如下的弊端: (一)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难以成为处理争议的有力角色,缺乏足够的权威和影响力,劳动者对其缺乏信任,调而不解,难以达成合意,效果较差。 设在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尽管由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三方组成,但实际上很难代表职工利益。“由于当前工会组织功能未能达到《工会法》上所设计的标准甚至某些设在用人单位的工会几乎只是企业内部的一个福利发放机构,失去了独立的人格,在人事权、办公经费、场所等诸方面受制于用人单位,根本没有能力为劳动者维权,从而使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开展不力,不仅不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相反,可能会拖延劳动争议的解决,从而导致双方矛盾的扩大化。”③更不用说在实践中,非公有制企业中老板或亲戚担任工会主席的情况不少,因此也就不难理解发生企业的工会主席作为企业一方的代理人与劳动者对簿公堂的现象。④而且,在目前情况下,职工代表由于自身的利害关系,恐怕也很难代表职工利益。 (二)劳动争议仲裁也弊端多多。

地产控股公司劳动争议处理办法[113481]

地产控股公司劳动争议处理办法[113481] 地产控股公司劳动争议处理办法 1.目的 规范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控制人事管理风险,保护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2.职责 2.1各级人事部门负责管理管理所属公司员工的劳动争议处理 2.2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集团本部的劳动争议处理,并对不服项目人事部处理的劳动争议做进一步的处理。 3.适用范围 3.1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员工和员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3.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4.处理办法 4.1员工如因争议范围内的任一项提出申请调解,应在其认为权利被侵害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公司人事部门提出劳动争议申请。申请书应表明身份、争议事项、本人请求、事实和理由等。 4.2人事部接到争议申请后,应及时征询当事人意见,按照公正、客观、善意、和谐的原则进行调解。 4.3如当事人不愿或不接受项目人事部门调解的,分公司人事部门应书面说明原因连同当事人的申请书,在3各工作日内报送集团人力资源部。 4.4人力资源部接到申请和项目人事部原因报告后,根据公司《员工手册》,并结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协议,公正调解。 4.5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应写明当事人的姓名、部门、所属分公司、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它应说明的事项,由公司及当事人签名盖章,协议书一式三份(人力资源部、分公司人事部、当事人各执一份)。 4.6公司内部调解不成的,应作好记录,在申请书上说明情况,并呈交集团主管领导审核。当事人可在认为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4.8 进入仲裁程序乃至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由所属项目人事部协同法律顾问,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 感谢您的阅读!

推荐-试析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裁审关系的思考 精

试析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裁审”关 系的思考 摘要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核心,劳动争议处理的主要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由于仲裁与诉讼具有法律强制性,因而被广泛用来解决劳动争议。但是,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实行的“一裁二审”模式未能理顺仲裁和诉讼的关系,导致劳动争议出现了仲裁程序虚化、司法资源浪费和当事人诉累等问题,为此,学界提出了诸多替代现行模式的构想。本文认为导致前述问题的原因不是制度上出现问题,而是裁审衔接上存在问题,应通过对现行模式的完善来解决上述问题。具体措施包括:将劳动争议分类处理,强化各自程序;加强仲裁机构的改革,落实“三方原则”;统一证据规则,建立卷宗移送制度。 关键词劳动争议处理裁审衔接一裁两审 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中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劳动争议处理裁审衔接机制是指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内容是指劳动仲裁机构与法院的关系、劳动仲裁权与法院审判权的关系。我国现行裁审关系延续着建国之初的“一裁二审”、“先裁后审”模式,即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只有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后,方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概括来说两者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关系。 二、对学界建立新裁审模式构想的分析 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增加,使得

现行模式的弊端不断显现,部分学者对现行模式提出了质疑,认为“一裁二审”是导致目前仲裁程序虚化、权威性不强、司法资源浪费等问题的主要原因。为此,不少学者提出了建立新裁审模式的构想。主要有以下观点: (一)“只裁不审”模式 该模式是指当事人在选择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方式时,只能选择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不能选择通过法院进行审理,仲裁与诉讼处于完全隔绝状态。该模式看来是符合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简捷的特点,但它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首先,司法救济途径缺乏,导致仲裁活动权力制约受限,裁决结果缺乏权威性,可能会出现执行难的情况。其次,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人员、经费、机构都受制于当地政府,其成员虽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但在实务中绝大部分的劳动争议案件均采用简易程序,并由一名仲裁员进行审理,因此“只裁不审”模式容易导致“仲裁行政化”,难以保持裁决的中立,政治任务或政府目标可能会弱化当事人的权利,这与司法救济的精神背道而驰。 (二)“只审不裁”模式 该模式是指当事人在选择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方式时,只能选择通过法院进行审理,而不能选择专门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该模式虽然方便当事人诉讼,符合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精神,同时也肯定了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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