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职权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职权类别序
号
职
权
名
称
实施依据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办
理
期
限
收
费
情
况
违法责任
行政
许可类1
行
政
事
业、
经
营
服
务
性
收
费
审
批
的
许
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
条。
1.受理责任: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收费科
价格科
3日
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
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违反《价格法》规定,超越
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
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
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
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2.审查责任: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
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
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
收费科
价格科
3日
3.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
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收费科
价格科
3日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
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收费科
价格科
3日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
查。
收费科
价格科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收费科
价格科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服务电话:8889509 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 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
职权类别序
号
职
权
名
称
实施依据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办
理
期
限
收
费
情
况
违法责任
行政
许可类2
城
市
热
力、
中
型
水
利
工
程
1、《中华人民共和
国价格法》第十八
条、第十九条、第
二十条。
2、《河南省定价目
1.受理责任: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价格科3日
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
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违反《价格法》规定,超越
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
2.审查责任: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
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
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
价格科3日
供水价格审批的许可录》豫发改价调
(2015)835号
此项已并入第一项
(行政事业、经营
服务性收费审批的
许可)
3.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
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价格科3日
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
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
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
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价格科3日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
查。
价格科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价格科
服务电话:8889509 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 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
职权类别序
号
职权
名称
实施
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
科室
办
理
期
限
收
费
情
况
违法责任
行政
许可类3
粮食
收购
许可
《粮食流
通管理条
例》(国务
院令第
407号)第
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和审查程序及期限等;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政策法
规科
1
日
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1)违法实施罚
款,违规取消经营者
《粮食收购许可证》
的;(2)违法实施责令
停止经营活动的;(3)
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
领取《粮食收购许可
证》,拒绝办理、不予
答复的或超过承诺期
限办理的;(4)违反行
政许可审批制度,违法
审批办理《粮食收购许
可证》,造成较大影响
的;(5)适用法律、法
规、规章错误,执法行
为明显不当的;(6)在
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7)其他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政策法
规科
7
日
3.决定责任: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自受理
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政策法
规科
7
日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粮食收购许可证,信息公开。
政策法
规科
1
日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年审。
政策法
规科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政策法
规科
服务电话:0373-******* 投诉机构:长垣县粮食局投诉电话:0373-******* 服务地点:长垣县卫华大道中段粮食局一楼政策法规科
职
权类别序
号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办理
期限
收
费
情
况
违法责任
行政
许可类4
不需
要政
府出
资的
重大
项目
和限
制类
项目
的审
核、
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
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二条第一款“改革项目审批
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
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
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
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
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
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
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
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
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
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
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
小,均改为备案制。”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
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工业发展
科、农业经
济科
0.5日
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
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2.对不
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3.擅自增
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未在法定
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
已核准项目的;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
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
者责任事故的;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
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
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
发群体性事件的;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
规定的行为。
2.审查责任:对项目单位提供的节
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依法组织专
家评审;提出预审意见。
工业发展
科、农业经
济科
1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
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
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工业发展
科、农业经
济科
0.5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登记
备案;信息公开。
工业发展
科、农业经
济科
1日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
6.其
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
任。
工业发展
科、农业经
济科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
履行的责任事项。
服务电话:0373-******* 投诉机构:发改委纪检室投诉电话:0373-******* 服务地点:长垣县人民路西段综合楼8014室
行政处罚类职
权类别序
号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
行政
处罚类1
经营者
不执行
政府指
导价、
政府定
价以及
法定的
价格干
预措
施、紧
急措施
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1997年12
月29日公布,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九十二号)第三十九
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
政处罚规定》(2010
年12月4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第585号令)第
九条。
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发现、群众举报投诉
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
定是否立案。
检查所
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
价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
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
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
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予以赔偿。
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或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所
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检查所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
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
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检查所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
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
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检查所
6.送达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当场交付或者在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检查所
7.执行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
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
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检查所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检查所
服务电话:8889509 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 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
权类别序
号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
行政
处罚类2
经营
者相
互串
通,操
纵市
场价
格,损
害其
他经
营者
或者
消费
者的
合法
权益
的处
罚
1、《中华人民共
和国价格法》
(1997年12月
29日公布,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九十二号)
第十四条;
2、《价格违法行
为行政处罚规
定》(2010年12
月4日修订,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第585号令)
第五条、第十一
条。
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
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
否立案。
检查所
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
价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
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
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
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予以赔偿。
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或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所
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和
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检查所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
申辩权、听证权等。
检查所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
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检查所
6.送达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当场交付或者在行
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检查所
7.执行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
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检查所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检查所
服务电话:8889509 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 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
权类别序
号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
行政
处罚类3
经营者
违反法
律、法规
的规定
牟取暴
利的处
罚
1、《中华人民共
和国价格法》
(1997年12月
29日公布,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九十二号)
第十四条、第四
十条;
2、《价格违法行
为行政处罚规
定》(2010年12
月4日修订,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第585号令)
国务院第585号
令)第十二条。
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
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
案。
检查所
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
价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
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
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
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予以赔偿。
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或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所
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和申
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检查所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辩权、听证权等。
检查所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
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检查所
6.送达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当场交付或者在行政
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
达当事人。
检查所
7.执行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
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检查所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检查所
服务电话:8889509 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 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
权类别序
号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
行政
处罚类4
经营者
捏造、散
布涨价
信息,哄
抬价格,
推动商
品价格
过高上
涨的处
罚
1、《中华人民
共和国价格法》
(1997年12月
29日公布,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九十二号)
第十四条、第四
十条;
2、《价格违法行
为行政处罚规
定》(2010年12
月4日修订,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第585号令)
第六条、第十一
条。
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
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
否立案。
检查所
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
价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
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
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
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予以赔偿。
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或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所
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和
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检查所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
申辩权、听证权等。
检查所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
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检查所
6.送达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当场交付或者在行
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检查所
7.执行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
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检查所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检查所
服务电话:8889509 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 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
权类别序
号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
行政
处罚类5
经营者
以低于
成本的
价格倾
销,扰
乱正常
的生产
经营秩
序,损
害国家
利益或
者其他
经营者
的合法
权益的
处罚
1、《《中华人民共
和国价格法》
(1997年12月29
日公布,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
九十二号)第十四
条、第四十条;
2、《价格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规定》
(2010年12月4
日修订,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第
585号令)第四
条、第十一条。
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
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
否立案。
检查所
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价
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由
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
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
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予以赔偿。
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或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所
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和
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检查所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
申辩权、听证权等。
检查所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
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检查所
6.送达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当场交付或者在行
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检查所
7.执行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
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检查所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检查所
服务电话:8889509 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 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
权类别序
号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
行政
处罚类6
经营者
提供相
同商品
或者服
务,对具
有同等
交易条
件的其
他经营
者实行
价格歧
视的处
罚
1、中华人民共和
国价格法》(1997
年12月29日公
布,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九十
二号)第十四条、
第四十条;
2、《价格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规定》
(2010年12月4
日修订,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第
585号令)第四
条、第十一条。
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
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
否立案。
检查所
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
价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
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
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
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予以赔偿。
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或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所
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和
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检查所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
申辩权、听证权等。
检查所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
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检查所
6.送达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当场交付或者在行
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检查所
7.执行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
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检查所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检查所
服务电话:8889509 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 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
权类别序
号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
行政
处罚类7
经营者
采取抬
高等级
或者压
低等级
等手段
收购、销
售商品
或者提
供服务,
变相提
高或者
压低价
格的处
罚
1、《中华人民共和
国价格法》(1997
年12月29日公
布,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九十
二号)第十四条、
第四十条;
2、《价格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规定》
(2010年12月4
日修订,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第
585号令)第八条、
第十一条。
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发现、群众举报投诉
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
定是否立案。
检查所
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
价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
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
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
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予以赔偿。
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或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所
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检查所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
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
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检查所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
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检查所
6.送达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当场交付或者在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检查所
7.执行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
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
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检查所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检查所
服务电话:8889509 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 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
权类别序
号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
行政
处罚类8
经营者
利用虚
假的或
者使人
误解的
价格手
段,诱骗
消费者
或者其
他经营
者与其
进行交
易的处
罚
1、《中华人民共和
国价格法》(1997
年12月29日公
布,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九十
二号)第十四条、
第四十条;2、《价
格违法行为行政
处罚规定》(2010
年12月4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第585号
令)第七条、第十
一条;3、《禁止价
格欺诈行为的规
定》(2001年11
月7日公布,国家
发展计划委员会
令第15号令)第
十一条。
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发现、群众举报投诉
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
定是否立案。
检查所
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
价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
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
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
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予以赔偿。
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或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所
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检查所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
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
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检查所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
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
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检查所
6.送达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当场交付或者在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检查所
7.执行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
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
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检查所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检查所
服务电话:8889509 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 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
权类别序
号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
行政
处罚类9
经营者
被责令
暂停相
关营业
而不停
止或者
转移、
隐匿、
销毁依
法登记
保存的
财物的
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
国价格法》(1997
年12月29日公
布,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九十
二号)第四十三
条;
2、《河南省价格监
督检查条例》
(1997年9月28
日公布)第三十六
条。
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
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
否立案。
检查所
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价
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由
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
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
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予以赔偿。
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或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所
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和
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检查所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
申辩权、听证权等。
检查所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
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检查所
6.送达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当场交付或者在行
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检查所
7.执行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
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检查所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检查所
服务电话:8889509 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 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
权类别序
号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
行政
处罚类10
经营
者违
反明
码标
价规
定的
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
国价格法》(1997
年12月29日公
布,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九十
二号)第四十二
条;
2、《价格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规定》
(2010年12月4
日修订,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第
585号令)第十三
条。
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
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
否立案。
检查所
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价
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由
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
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
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予以赔偿。
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或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所
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和
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检查所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
申辩权、听证权等。
检查所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
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检查所
6.送达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当场交付或者在行
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检查所
7.执行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
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检查所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检查所
服务电话:8889509 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 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
权类别序
号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
行政
处罚类11
经营
者拒
绝按
照规
定提
供监
督检
查所
需资
料或
者提
供虚
假资
料的
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
国价格法》(1997
年12月29日公
布,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九十
二号)第四十四
条;
2、《价格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规定》
(2010年11月29
日修订,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第
585号令)第十四
条。
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
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
否立案。
检查所
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
价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
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
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
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予以赔偿。
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或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所
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和
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检查所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
申辩权、听证权等。
检查所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
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检查所
6.送达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当场交付或者在行
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检查所
7.执行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
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检查所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检查所
服务电话:8889509 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 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
权类别序
号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
行政
处罚类12
经营
者违
反规
定以
收取
保证
金、抵
押金
等形
式变
相收
费的
处罚
1、《河南省价格监
督检查条例》(1997
年9月28日公布)
第二十一条、第三
十二条、第三十五
条。
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
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
否立案。
检查所
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
价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
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
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
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予以赔偿。
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或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所
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和
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检查所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
申辩权、听证权等。
检查所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
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检查所
6.送达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当场交付或者在行
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检查所
7.执行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
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检查所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检查所
服务电话:8889509 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 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
职
权类别序
号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
行政
处罚类13
经营
者未
提供
服务
或不
按服
务质
量标
准收
费的
处罚
1、《河南省价格监
督检查条例》(1997
年9月28日公布)
第二十一条、第三
十二条、第三十五
条。
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
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
否立案。
检查所
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
价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
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
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
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予以赔偿。
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或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所
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和
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检查所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
申辩权、听证权等。
检查所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
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检查所
6.送达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当场交付或者在行
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检查所
7.执行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
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检查所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检查所
服务电话:8889509 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 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
职权类别序
号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
行政
处罚类14
经营
者越
过规
定的
范
围、
标准
或无
收费
许可
证收
费的
处罚
1、《河南省价格监
督检查条例》(1997
年9月28日公布)
第二十一条、第三
十二条、第三十五
条。
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
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
否立案。
检查所
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价
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由
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
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
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予以赔偿。
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或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所
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和
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检查所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
申辩权、听证权等。
检查所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
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检查所
6.送达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当场交付或者在行
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检查所
7.执行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
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检查所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检查所
服务电话:8889509 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 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
权类别序
号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
行政
处罚类15
经营
者利
用职
权或
行业
垄断
地位
强行
收费
或强
迫接
受有
偿服
务的
处罚
1、《河南省价格监督
检查条例》(1997年
9月28日公布)第
二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三十五条。
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
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
否立案。
检查所
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价
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由
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
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
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予以赔偿。
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或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所
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和
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检查所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
申辩权、听证权等。
检查所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
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检查所
6.送达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当场交付或者在行
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检查所
7.执行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
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检查所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检查所
服务电话:8889509 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 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