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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职权责任清单

长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职权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职权类别序

实施依据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违法责任

行政

许可类1

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

条。

1.受理责任: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收费科

价格科

3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

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违反《价格法》规定,超越

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

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

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

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2.审查责任: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

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

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

收费科

价格科

3日

3.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

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收费科

价格科

3日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

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收费科

价格科

3日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

查。

收费科

价格科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收费科

价格科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服务电话:8889509 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 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

职权类别序

实施依据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违法责任

行政

许可类2

力、

1、《中华人民共和

国价格法》第十八

条、第十九条、第

二十条。

2、《河南省定价目

1.受理责任: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价格科3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

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违反《价格法》规定,超越

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

2.审查责任: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

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

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

价格科3日

供水价格审批的许可录》豫发改价调

(2015)835号

此项已并入第一项

(行政事业、经营

服务性收费审批的

许可)

3.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

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价格科3日

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

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

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

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价格科3日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

查。

价格科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价格科

服务电话:8889509 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 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

职权类别序

职权

名称

实施

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

科室

违法责任

行政

许可类3

粮食

收购

许可

《粮食流

通管理条

例》(国务

院令第

407号)第

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和审查程序及期限等;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政策法

规科

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责任:(1)违法实施罚

款,违规取消经营者

《粮食收购许可证》

的;(2)违法实施责令

停止经营活动的;(3)

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

领取《粮食收购许可

证》,拒绝办理、不予

答复的或超过承诺期

限办理的;(4)违反行

政许可审批制度,违法

审批办理《粮食收购许

可证》,造成较大影响

的;(5)适用法律、法

规、规章错误,执法行

为明显不当的;(6)在

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7)其他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政策法

规科

7

3.决定责任: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自受理

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政策法

规科

7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粮食收购许可证,信息公开。

政策法

规科

1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年审。

政策法

规科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政策法

规科

服务电话:0373-******* 投诉机构:长垣县粮食局投诉电话:0373-******* 服务地点:长垣县卫华大道中段粮食局一楼政策法规科

权类别序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办理

期限

违法责任

行政

许可类4

不需

要政

府出

资的

重大

项目

和限

制类

项目

的审

核、

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

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二条第一款“改革项目审批

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

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

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

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

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

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

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

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

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

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

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

小,均改为备案制。”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

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工业发展

科、农业经

济科

0.5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

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2.对不

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3.擅自增

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未在法定

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

已核准项目的;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

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

者责任事故的;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

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

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

发群体性事件的;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

规定的行为。

2.审查责任:对项目单位提供的节

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依法组织专

家评审;提出预审意见。

工业发展

科、农业经

济科

1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

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

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工业发展

科、农业经

济科

0.5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登记

备案;信息公开。

工业发展

科、农业经

济科

1日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

6.其

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

任。

工业发展

科、农业经

济科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

履行的责任事项。

服务电话:0373-******* 投诉机构:发改委纪检室投诉电话:0373-******* 服务地点:长垣县人民路西段综合楼8014室

行政处罚类职

权类别序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

行政

处罚类1

经营者

不执行

政府指

导价、

政府定

价以及

法定的

价格干

预措

施、紧

急措施

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1997年12

月29日公布,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九十二号)第三十九

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

政处罚规定》(2010

年12月4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第585号令)第

九条。

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发现、群众举报投诉

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

定是否立案。

检查所

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

价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

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

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

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予以赔偿。

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或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所

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检查所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

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

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检查所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

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

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检查所

6.送达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当场交付或者在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检查所

7.执行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

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

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检查所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检查所

服务电话:8889509 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 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

权类别序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

行政

处罚类2

经营

者相

互串

通,操

纵市

场价

格,损

害其

他经

营者

或者

消费

者的

合法

权益

的处

1、《中华人民共

和国价格法》

(1997年12月

29日公布,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九十二号)

第十四条;

2、《价格违法行

为行政处罚规

定》(2010年12

月4日修订,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第585号令)

第五条、第十一

条。

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

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

否立案。

检查所

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

价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

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

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

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予以赔偿。

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或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所

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和

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检查所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

申辩权、听证权等。

检查所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

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检查所

6.送达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当场交付或者在行

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检查所

7.执行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

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检查所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检查所

服务电话:8889509 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 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

权类别序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

行政

处罚类3

经营者

违反法

律、法规

的规定

牟取暴

利的处

1、《中华人民共

和国价格法》

(1997年12月

29日公布,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九十二号)

第十四条、第四

十条;

2、《价格违法行

为行政处罚规

定》(2010年12

月4日修订,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第585号令)

国务院第585号

令)第十二条。

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

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

案。

检查所

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

价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

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

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

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予以赔偿。

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或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所

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和申

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检查所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

辩权、听证权等。

检查所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

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检查所

6.送达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当场交付或者在行政

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

达当事人。

检查所

7.执行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

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检查所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检查所

服务电话:8889509 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 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

权类别序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

行政

处罚类4

经营者

捏造、散

布涨价

信息,哄

抬价格,

推动商

品价格

过高上

涨的处

1、《中华人民

共和国价格法》

(1997年12月

29日公布,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九十二号)

第十四条、第四

十条;

2、《价格违法行

为行政处罚规

定》(2010年12

月4日修订,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第585号令)

第六条、第十一

条。

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

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

否立案。

检查所

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

价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

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

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

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予以赔偿。

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或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所

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和

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检查所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

申辩权、听证权等。

检查所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

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检查所

6.送达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当场交付或者在行

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检查所

7.执行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

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检查所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检查所

服务电话:8889509 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 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

权类别序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

行政

处罚类5

经营者

以低于

成本的

价格倾

销,扰

乱正常

的生产

经营秩

序,损

害国家

利益或

者其他

经营者

的合法

权益的

处罚

1、《《中华人民共

和国价格法》

(1997年12月29

日公布,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

九十二号)第十四

条、第四十条;

2、《价格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规定》

(2010年12月4

日修订,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第

585号令)第四

条、第十一条。

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

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

否立案。

检查所

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价

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由

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

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

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予以赔偿。

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或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所

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和

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检查所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

申辩权、听证权等。

检查所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

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检查所

6.送达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当场交付或者在行

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检查所

7.执行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

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检查所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检查所

服务电话:8889509 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 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

权类别序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

行政

处罚类6

经营者

提供相

同商品

或者服

务,对具

有同等

交易条

件的其

他经营

者实行

价格歧

视的处

1、中华人民共和

国价格法》(1997

年12月29日公

布,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九十

二号)第十四条、

第四十条;

2、《价格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规定》

(2010年12月4

日修订,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第

585号令)第四

条、第十一条。

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

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

否立案。

检查所

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

价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

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

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

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予以赔偿。

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或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所

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和

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检查所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

申辩权、听证权等。

检查所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

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检查所

6.送达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当场交付或者在行

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检查所

7.执行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

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检查所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检查所

服务电话:8889509 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 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

权类别序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

行政

处罚类7

经营者

采取抬

高等级

或者压

低等级

等手段

收购、销

售商品

或者提

供服务,

变相提

高或者

压低价

格的处

1、《中华人民共和

国价格法》(1997

年12月29日公

布,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九十

二号)第十四条、

第四十条;

2、《价格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规定》

(2010年12月4

日修订,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第

585号令)第八条、

第十一条。

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发现、群众举报投诉

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

定是否立案。

检查所

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

价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

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

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

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予以赔偿。

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或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所

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检查所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

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

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检查所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

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检查所

6.送达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当场交付或者在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检查所

7.执行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

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

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检查所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检查所

服务电话:8889509 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 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

权类别序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

行政

处罚类8

经营者

利用虚

假的或

者使人

误解的

价格手

段,诱骗

消费者

或者其

他经营

者与其

进行交

易的处

1、《中华人民共和

国价格法》(1997

年12月29日公

布,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九十

二号)第十四条、

第四十条;2、《价

格违法行为行政

处罚规定》(2010

年12月4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第585号

令)第七条、第十

一条;3、《禁止价

格欺诈行为的规

定》(2001年11

月7日公布,国家

发展计划委员会

令第15号令)第

十一条。

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发现、群众举报投诉

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

定是否立案。

检查所

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

价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

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

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

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予以赔偿。

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或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所

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检查所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

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

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检查所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

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

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检查所

6.送达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当场交付或者在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

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检查所

7.执行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

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

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检查所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检查所

服务电话:8889509 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 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

权类别序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

行政

处罚类9

经营者

被责令

暂停相

关营业

而不停

止或者

转移、

隐匿、

销毁依

法登记

保存的

财物的

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

国价格法》(1997

年12月29日公

布,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九十

二号)第四十三

条;

2、《河南省价格监

督检查条例》

(1997年9月28

日公布)第三十六

条。

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

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

否立案。

检查所

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价

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由

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

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

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予以赔偿。

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或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所

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和

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检查所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

申辩权、听证权等。

检查所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

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检查所

6.送达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当场交付或者在行

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检查所

7.执行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

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检查所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检查所

服务电话:8889509 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 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

权类别序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

行政

处罚类10

经营

者违

反明

码标

价规

定的

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

国价格法》(1997

年12月29日公

布,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九十

二号)第四十二

条;

2、《价格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规定》

(2010年12月4

日修订,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第

585号令)第十三

条。

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

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

否立案。

检查所

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价

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由

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

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

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予以赔偿。

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或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所

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和

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检查所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

申辩权、听证权等。

检查所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

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检查所

6.送达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当场交付或者在行

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检查所

7.执行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

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检查所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检查所

服务电话:8889509 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 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

权类别序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

行政

处罚类11

经营

者拒

绝按

照规

定提

供监

督检

查所

需资

料或

者提

供虚

假资

料的

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

国价格法》(1997

年12月29日公

布,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九十

二号)第四十四

条;

2、《价格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规定》

(2010年11月29

日修订,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第

585号令)第十四

条。

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

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

否立案。

检查所

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

价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

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

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

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予以赔偿。

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或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所

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和

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检查所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

申辩权、听证权等。

检查所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

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检查所

6.送达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当场交付或者在行

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检查所

7.执行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

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检查所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检查所

服务电话:8889509 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 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

权类别序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

行政

处罚类12

经营

者违

反规

定以

收取

保证

金、抵

押金

等形

式变

相收

费的

处罚

1、《河南省价格监

督检查条例》(1997

年9月28日公布)

第二十一条、第三

十二条、第三十五

条。

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

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

否立案。

检查所

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

价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

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

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

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予以赔偿。

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或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所

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和

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检查所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

申辩权、听证权等。

检查所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

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检查所

6.送达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当场交付或者在行

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检查所

7.执行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

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检查所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检查所

服务电话:8889509 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 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

权类别序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

行政

处罚类13

经营

者未

提供

服务

或不

按服

务质

量标

准收

费的

处罚

1、《河南省价格监

督检查条例》(1997

年9月28日公布)

第二十一条、第三

十二条、第三十五

条。

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

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

否立案。

检查所

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

价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

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

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

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予以赔偿。

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或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所

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和

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检查所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

申辩权、听证权等。

检查所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

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检查所

6.送达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当场交付或者在行

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检查所

7.执行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

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检查所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检查所

服务电话:8889509 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 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

职权类别序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

行政

处罚类14

经营

者越

过规

定的

围、

标准

或无

收费

许可

证收

费的

处罚

1、《河南省价格监

督检查条例》(1997

年9月28日公布)

第二十一条、第三

十二条、第三十五

条。

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

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

否立案。

检查所

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价

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由

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

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

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予以赔偿。

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或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所

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和

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检查所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

申辩权、听证权等。

检查所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

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检查所

6.送达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当场交付或者在行

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检查所

7.执行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

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检查所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检查所

服务电话:8889509 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 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

权类别序

职权

名称

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

行政

处罚类15

经营

者利

用职

权或

行业

垄断

地位

强行

收费

或强

迫接

受有

偿服

务的

处罚

1、《河南省价格监督

检查条例》(1997年

9月28日公布)第

二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三十五条。

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

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

否立案。

检查所

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价

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由

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

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

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予以赔偿。

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在依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或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所

3.审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陈述和

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检查所

4.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

申辩权、听证权等。

检查所

5.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

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检查所

6.送达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当场交付或者在行

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

定送达当事人。

检查所

7.执行责任: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

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检查所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检查所

服务电话:8889509 投诉机构:长垣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投诉电话:8889509 服务地点:长垣县综合楼十楼10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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