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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

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住有所居”为目标,按照“调结构、保民生、促和谐”要求,坚持“深化保障、稳定市场、优化结构、促进发展”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管,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明显改善。

(二)目标体系。今后一个时期,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工作要着力健全完善六大体系:

--进一步推进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以扩大保障覆盖面为重点,健全完善解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家庭基本住房的住房保障体系。

--进一步加快发展限价房和经济租赁房,以政策完善为重点,健全完善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人家庭和引进人才住房困难的住房帮助支持体系。

--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以满足自住型普通住房需求为重点,加大政策扶持,优化供应结构,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完善满足不同层次住房需求的商品住房政策体系。

--进一步加强城乡住房租赁管理,以加强监管、完善服务为重点,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健全完善住房困难群体和外来务工人员通过租赁方式解决居住问题的住房租赁服务和监管体系。

--进一步实施城乡住房改造工程,以农村住房集中改建、城中村改造、老小区整治、危旧房改造为重点,健全完善提升旧住宅群众居住质量、环境的住房更新体系。

--进一步提升房地产业发展水平,以引导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为重点,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健全保障房地产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的产业健康发展体系。

(三)目标任务。2010年解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住房。2010年至2012年,经济适用住房逐步覆盖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完成中心城区老小区整治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实现中心城区现有非成套房启动改造;基本缓解市场供求矛盾,保持住房价格基本稳定,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2010年工作任务:力争解决城镇居民保障性住房困难户数比2009年增长20%,达到2.04万户,对城市低保家庭无房户、一至二级残疾人、孤寡老人、军烈属和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落实实物配租;推出经济适用住房4600套;推出限价房2200套;推出人才公寓600套。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40万㎡,限价房40万㎡,人才公寓5万㎡,农民工公寓15万㎡。完成老小区整治236万㎡,启动非成套房改造8.9万㎡。完成农村住房改革集中改建4.5万户、450万㎡。完成城镇住宅危房解危2.5万㎡,农村危房改造1500户,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100户。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保持房地产开发投资适度增长和住房价格基本稳定。

二、加大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

(四)扩大保障性住房覆盖范围。2010年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扩大到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且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或户36㎡的家庭,做到符合条件家庭申请一户解决一户。2010年底前基本满足现有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求。从2011年起,将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扩大到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且住房建筑面积低

于人均18㎡或户36㎡的家庭,并逐步满足申购需求。

(五)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通过新建、改建、配建、调剂、回购等多种方式,加大保障性住房的筹集力度,多渠道增加房源供给。抓好在建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并加快新开工项目的征地拆迁、用地报批以及方案设计等工作。保障性住房房源可以统筹调配使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下大力气落实廉租住房房源,研究探索产权置换等廉租住房保障方式,进一步提高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从2010年起力争2年内基本满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以下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实物配租需求。

(六)增强保障性住房宜居性。合理规划保障性住房用地布局,完善保障性住房居住区的交通、医疗、教育等公共配套设施,切实增强保障性住房的宜居性,方便居民就业和生活。新建保障性住房要尽量选址在市政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或近期规划实施的区块。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严格建设标准和质量监管,确保保障性住房符合建筑规范和安全使用要求。

(七)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要素保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各项政策。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保障,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对各地新增保障性住房建设所需用地指标,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实行“带帽”单列下达;根据今后一个时期的住房保障目标和规划,各地要在2010年底前提前安排好今后2至3年的保障房源建设用地,并明确征拆完成时间和开工建设时间。进一步落实资金保障,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严格落实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或土地出让金总额2%以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规定;积极争取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研究利用住房公积金投资建设租赁住房。进一步落实相关税费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实行减半收取;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八)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和管理。强化责任,严格住房保障准人条件,根据已出台政策和标准,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申请对象条件的审核。积极落实审核机构和人员,完善审核工作制度和流程,加强审计和社会监督。加快居民收入征信体系建设,健全保障对象收入审核制度,建立由民政、公安、劳动保障、工商、财税、金融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保障对象收入联合核查机制和收入审核平台。加快房产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房产信息联网查询体系。强化廉租住房日常管理,健全动态管理机制,严格准入和退出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做好经济适用房销售工作。

三、加大支持力度,着力解决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居住问题

(九)积极发展限价房和经济租赁房。根据住房保障需要,调整限价房和经济租赁房政策,抓紧制订出台具体办法,重点支持不符合保障性住房覆盖范围又购买不起商品住房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引进人才等群体解决住房困难问题。通过集中建设和出让土地配建等形式,加大限价房和经济租赁房房源的落实。切实加大卫星城和中心镇限价房建设力度,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放宽购买对象的户籍、收入和住房面积限制。

(十)加快老小区整治和危旧房改造。拓宽改造形式,加大改造力度,进一步改善老小区和危旧房居民的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积极实施中心城区老小区整治,确保按时完成第二轮整治任务;抓好剩余非成套房改造,将通过土地储备改造的非成套房地块2年内启动改造;抓紧拟定秀水街、文昌街、尚书街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或改造)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抓好城中村改造,做好剩余城中村的改造启动工作,切实加快改造进度。其他县(市)区也要积极推进老小区整治、非成套房和城中村改造工作。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规划、逐年改造”原则,采取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改造、非成套房改造、拆迁改造和维修加固等模式,做好城镇住宅危房解危工作,确保房屋安全。按照现有政策,推进农村危房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

(十一)全面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认真贯彻《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9]56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的意见》(甬党[2009]7号)精神,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加快农村住房

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的步伐。创新资金筹措方式,多渠道筹集改建资金。做好农村居住区控制性规划,统筹安排农村住房集中改建用地,强化土地要素支撑,积极落实各项支持政策。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标准,建立和完善质量监督和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

(十二)规范发展城乡住房租赁市场。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大力发展社区性公共租赁住房,在土地、信贷、税费等方面给予扶持。实行土地“增减挂钩”的农村住房集中改建多余土地和村级发展留用地可用于建设社区性公共租赁住房,在一定年限内只租不售。强化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将租赁住房管理纳入村、社区管理和物业管理内容,建立“数字化”房屋租赁管理系统。抓紧制订出台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明确可出租房屋要求和标准,确保符合基本的安全和卫生条件,规范租赁行为和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加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人员的管理和培训。高度重视完善困难群众承租经济租赁房的房租补贴和外来务工人员承担租赁房的激励政策,进一步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创新外来务工人员租赁住房服务方式,以村企结对为主要形式,建立村企稳定的租赁服务关系,切实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

四、营造良好环境,积极鼓励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

(十三)引导合理住房消费。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差别化信贷政策和住房税收政策,严格界定自住型和改善型普通住房范围,遏制投资、投机性住房需求。金融机构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根据地方权限,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要进一步研究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住房消费。加强外资进入房地产领域的管理和预警。

(十四)鼓励自住和改善型购房。在市区首次购买90㎡及以下的普通住房,给予房价总额1%的购房补贴;首次购买90㎡以上140㎡以下的普通住房,给予房价总额0.75%的购房补贴。

在市区仅有一套140㎡以下的普通住房,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将住房出售,并重新购买90㎡2及以下的普通住房,给予房价总额1%的购房补贴;重新购买90㎡以上140㎡以下的普通住房,给予房价总额0.75%的购房补贴。

上述住房消费享受购房补贴的时限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商品住房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二手住房以产权登记受理日期为准。除国家规定的外,其他住房交易税收减免或补贴政策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购房补贴政策以家庭(包括夫妻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十五)继续暂停收取房产登记费等相关收费。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暂停收取140㎡以下的普通住房交易个人缴纳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和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3项行政事业(服务)性收费。

五、加大调控和监管力度,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十六)增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住房用地不得低于居住用地总量的70%和套型建筑面积90㎡以下普通住房面积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70%以上的规定。结合城市空间向外围延伸,以及城市轻轨、快速通道等连通城市与郊区基础设施的建设,增加郊区以及适合建设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住宅的土地供应。遵循“总量控制、分类安排”原则,合理设定各开发项目中小套型住房建设比例。

(十七)强化土地供应和房地产开发监管。增加住房建设用地的有效供应,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加强土地储备工作,超前安排土地收储及出让计划。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把握好土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和时序,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和内容,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实行土地出让综合评标;加强土地供后监管,建立跟踪管理制度。严格商品房分期销售行为,设置预售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应一次性公开销售。建立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加大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实施力度,抓紧出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工程建设,切实防范交易风险。

(十八)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开展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对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进行集中清理,按

照法律法规和土地合同的约定,加大处罚和收回的力度,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和公示。对圈而不用、无故闲置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建立“黑名单”制度,限制其参与土地受让活动。对新建商品房项目住宅套型比例实施检查,严格落实规划控制要求。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囤地、捂盘惜售、囤积房源、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房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坚决遏制投机和炒房行为。

(十九)加强市场监测预警。建设、发改、国土资源、金融、税收、统计等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完善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预警制度。定期开展房地产市场研究,加强数据和信息的统计、收集、分析和整理,及时掌握和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变化情况,重点监测市场供求、价格等关键指标的动态变化。实行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报告制度,逐月、逐季分析和报告房地产市场形势。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发布房地产市场动态信息,稳定市场预期,引导理性投资和消费。

(二十)大力推进住宅产业化。以住宅为抓手,积极推动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开展住宅产业化试点工作。加强对住宅产业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引导企业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积极抓好康居示范工程,开展住宅性能认定,推动发展绿色低碳生态建筑和住宅,提升住宅建设整体质量。争取每年申报1-2个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或康居工程示范项目。加大先进、成熟的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推广应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继续推动建筑材料、部品的集约化、标准化生产,提高住宅科技含量,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要大力发展物业服务业,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六、强化责任落实,提高政府对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能力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加强城乡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是各级政府必须履行好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贯彻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切实加大组织领导,承担起解决好辖区内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分析和把握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城乡住房保障需求和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研究出台具体政策措施,把房地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加以统筹安排。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文件精神,认真编制2010~2012年住房保障和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要严格对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保障性住房工作和房地产调控工作的目标分解和责任考核,确保文件确定的目标、政策和各项举措落到实处。

(二十二)加大调控力度。建立由建设、发改、规划、国土资源、金融、财税、外来务工办、农办、人才办、统计等部门参加的房地产调控联席会议制度,整合部门力量,综合利用规划、土地、财税、金融等手段,积极落实调控和监管措施,促进房地产业的平稳健康发展。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建设部门要做好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工作的牵头组织、督促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发改部门要将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部门要把保障性和政策支持性住房的各项财政支持政策落实到位。国土资源部门要科学合理安排土地供应,优先落实保障性住房、政策支持性住房和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规划部门要严格控制商品住宅项目套型结构比例,增加中小套型房源。民政部门要研究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对象收入审核办法。农办、扶贫办、林业等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加快农村住房集中改建、农村危旧房改造、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金融部门要加大对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和窗口指导。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配合做好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工作。

(二十三)严格督查考核。继续实行住房保障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对县(市)区、市级有关部门实施城乡住房保障和解决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居住问题工作的考核。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一步抓好年度住房保障目标任务的制订,并分解下达,各地、各部门必须按照下达的任务抓好落实。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督查、检查和考核,并定期上报市政府和向社会公布,对目标任务未完成的或进展缓慢的要进行通报。各县(市)区政府应将本地的年度住房保障目标和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向当地人代会报告,接受人大和社会监督。

(二十四)加大宣传力度。以加强住房保障、稳定市场、鼓励住房合理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

发展为基调,大力宣传中央、省政府及我市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及所取得的成效,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开发企业理性投资、合理定价,引导广大群众树立科学、合理的住房消费观念,努力形成稳定健康的房地产消费预期,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和谐发展。通过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舆论氛围,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形成推进住房保障的共建合力。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一0年二月三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住有所居”为目标,按照“调结构、保民生、促和谐”要求,坚持“深化保障、稳定市场、优化结构、促进发展”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管,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明显改善。

(二)目标体系。今后一个时期,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工作要着力健全完善六大体系:

--进一步推进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以扩大保障覆盖面为重点,健全完善解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家庭基本住房的住房保障体系。

--进一步加快发展限价房和经济租赁房,以政策完善为重点,健全完善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人家庭和引进人才住房困难的住房帮助支持体系。

--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以满足自住型普通住房需求为重点,加大政策扶持,优化供应结构,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完善满足不同层次住房需求的商品住房政策体系。

--进一步加强城乡住房租赁管理,以加强监管、完善服务为重点,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健全完善住房困难群体和外来务工人员通过租赁方式解决居住问题的住房租赁服务和监管体系。

--进一步实施城乡住房改造工程,以农村住房集中改建、城中村改造、老小区整治、危旧房改造为重点,健全完善提升旧住宅群众居住质量、环境的住房更新体系。

--进一步提升房地产业发展水平,以引导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为重点,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健全保障房地产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的产业健康发展体系。

(三)目标任务。2010年解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住房。2010年至2012年,经济适用住房逐步覆盖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完成中心城区老小区整治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实现中心城区现有非成套房启动改造;基本缓解市场供求矛盾,保持住房价格基本稳定,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2010年工作任务:力争解决城镇居民保障性住房困难户数比2009年增长20%,达到2.04万户,对城市低保家庭无房户、一至二级残疾人、孤寡老人、军烈属和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落实实物配租;推出经济适用住房4600套;推出限价房2200套;推出人才公寓600套。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40万㎡,限价房40万㎡,人才公寓5万㎡,农民工公寓15万㎡。完成老小区整治236万㎡,启动非成套房改造8.9万㎡。完成农村住房改革集中改建4.5万户、450万㎡。完成城镇住宅危房解危2.5万㎡,农村危房改造1500户,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100户。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保持房地产开发投资适度增长和住房价格基本稳定。

二、加大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

(四)扩大保障性住房覆盖范围。2010年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扩大到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且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或户36㎡的家庭,做到符合条件家庭申请一户解决一户。2010年底前基本满足现有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求。从2011年起,将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扩大到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且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或户36㎡的家庭,并逐步满足申购需求。

(五)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通过新建、改建、配建、调剂、回购等多种方式,加大保障性住房的筹集力度,多渠道增加房源供给。抓好在建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并加快新开工项目的征地拆迁、用地报批以及方案设计等工作。保障性住房房源可以统筹调配使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下大力气落实廉租住房房源,研究探索产权置换等廉租住房保障方式,进一步提高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从2010年起力争2年内基本满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以下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实物配租需求。

(六)增强保障性住房宜居性。合理规划保障性住房用地布局,完善保障性住房居住区的交通、医疗、教育等公共配套设施,切实增强保障性住房的宜居性,方便居民就业和生活。新建保障性住房要尽量选址在市政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或近期规划实施的区块。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严格建设标准和质量监管,确保保障性住房符合建筑规范和安全使用要求。

(七)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要素保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各项政策。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保障,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对各地新增保障性住房建设所需用地指标,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实行“带帽”单列下达;根据今后一个时期的住房保障目标和规划,各地要在2010年底前提前安排好今后2至3年的保障房源建设用地,并明确征拆完成时间和开工建设时间。进一步落实资金保障,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严格落实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或土地出让金总额2%以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规定;积极争取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研究利用住房公积金投资建设租赁住房。进一步落实相关税费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实行减半收取;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八)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和管理。强化责任,严格住房保障准人条件,根据已出台政策和标准,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申请对象条件的审核。积极落实审核机构和人员,完善审核工作制度和流程,加强审计和社会监督。加快居民收入征信体系建设,健全保障对象收入审核制度,建立由民政、公安、劳动保障、工商、财税、金融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保障对象收入联合核查机制和收入审核平台。加快房产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房产信息联网查询体系。强化廉租住房日常管理,健全动态管理机制,严格准入和退出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做好经济适用房销售工作。

三、加大支持力度,着力解决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居住问题

(九)积极发展限价房和经济租赁房。根据住房保障需要,调整限价房和经济租赁房政策,抓紧制订出台具体办法,重点支持不符合保障性住房覆盖范围又购买不起商品住房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引进人才等群体解决住房困难问题。通过集中建设和出让土地配建等形式,加大限价房和经济租赁房房源的落实。切实加大卫星城和中心镇限价房建设力度,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放宽购买对象的户籍、收入和住房面积限制。

(十)加快老小区整治和危旧房改造。拓宽改造形式,加大改造力度,进一步改善老小区和危旧房居民的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积极实施中心城区老小区整治,确保按时完成第二轮整治任务;抓好剩余非成套房改造,将通过土地储备改造的非成套房地块2年内启动改造;抓紧拟定秀水街、文昌街、尚书街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或改造)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抓好城中村改造,做好剩余城中村的改造启动工作,切实加快改造进度。其他县(市)区也要积极推进老小区整治、非成套房和城中村改造工作。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规划、逐年改造”原则,采取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改造、非成套房改造、拆迁改造和维修加固等模式,做好城镇住宅危房解危工作,确保房屋安全。按照现有政策,推进农村危房和国

有林场危旧房改造。

(十一)全面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认真贯彻《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9]56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的意见》(甬党[2009]7号)精神,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加快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的步伐。创新资金筹措方式,多渠道筹集改建资金。做好农村居住区控制性规划,统筹安排农村住房集中改建用地,强化土地要素支撑,积极落实各项支持政策。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标准,建立和完善质量监督和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

(十二)规范发展城乡住房租赁市场。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大力发展社区性公共租赁住房,在土地、信贷、税费等方面给予扶持。实行土地“增减挂钩”的农村住房集中改建多余土地和村级发展留用地可用于建设社区性公共租赁住房,在一定年限内只租不售。强化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将租赁住房管理纳入村、社区管理和物业管理内容,建立“数字化”房屋租赁管理系统。抓紧制订出台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明确可出租房屋要求和标准,确保符合基本的安全和卫生条件,规范租赁行为和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加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人员的管理和培训。高度重视完善困难群众承租经济租赁房的房租补贴和外来务工人员承担租赁房的激励政策,进一步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创新外来务工人员租赁住房服务方式,以村企结对为主要形式,建立村企稳定的租赁服务关系,切实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

四、营造良好环境,积极鼓励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

(十三)引导合理住房消费。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差别化信贷政策和住房税收政策,严格界定自住型和改善型普通住房范围,遏制投资、投机性住房需求。金融机构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根据地方权限,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要进一步研究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住房消费。加强外资进入房地产领域的管理和预警。

(十四)鼓励自住和改善型购房。在市区首次购买90㎡及以下的普通住房,给予房价总额1%的购房补贴;首次购买90㎡以上140㎡以下的普通住房,给予房价总额0.75%的购房补贴。

在市区仅有一套140㎡以下的普通住房,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将住房出售,并重新购买90㎡2及以下的普通住房,给予房价总额1%的购房补贴;重新购买90㎡以上140㎡以下的普通住房,给予房价总额0.75%的购房补贴。

上述住房消费享受购房补贴的时限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商品住房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二手住房以产权登记受理日期为准。除国家规定的外,其他住房交易税收减免或补贴政策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购房补贴政策以家庭(包括夫妻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十五)继续暂停收取房产登记费等相关收费。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暂停收取140㎡以下的普通住房交易个人缴纳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和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3项行政事业(服务)性收费。

五、加大调控和监管力度,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十六)增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住房用地不得低于居住用地总量的70%和套型建筑面积90㎡以下普通住房面积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70%以上的规定。结合城市空间向外围延伸,以及城市轻轨、快速通道等连通城市与郊区基础设施的建设,增加郊区以及适合建设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住宅的土地供应。遵循“总量控制、分类安排”原则,合理设定各开发项目中小套型住房建设比例。

(十七)强化土地供应和房地产开发监管。增加住房建设用地的有效供应,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加强土地储备工作,超前安排土地收储及出让计划。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把握好土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和时序,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和内容,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实行土地出让综合评标;加强土地供后监管,建立跟踪管理制度。严格商品房分期销售行为,设置预售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对已取得预售许

可的商品房应一次性公开销售。建立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加大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实施力度,抓紧出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工程建设,切实防范交易风险。

(十八)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开展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对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进行集中清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土地合同的约定,加大处罚和收回的力度,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和公示。对圈而不用、无故闲置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建立“黑名单”制度,限制其参与土地受让活动。对新建商品房项目住宅套型比例实施检查,严格落实规划控制要求。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囤地、捂盘惜售、囤积房源、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房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坚决遏制投机和炒房行为。

(十九)加强市场监测预警。建设、发改、国土资源、金融、税收、统计等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完善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预警制度。定期开展房地产市场研究,加强数据和信息的统计、收集、分析和整理,及时掌握和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变化情况,重点监测市场供求、价格等关键指标的动态变化。实行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报告制度,逐月、逐季分析和报告房地产市场形势。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发布房地产市场动态信息,稳定市场预期,引导理性投资和消费。

(二十)大力推进住宅产业化。以住宅为抓手,积极推动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开展住宅产业化试点工作。加强对住宅产业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引导企业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积极抓好康居示范工程,开展住宅性能认定,推动发展绿色低碳生态建筑和住宅,提升住宅建设整体质量。争取每年申报1-2个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或康居工程示范项目。加大先进、成熟的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推广应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继续推动建筑材料、部品的集约化、标准化生产,提高住宅科技含量,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要大力发展物业服务业,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六、强化责任落实,提高政府对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能力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加强城乡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是各级政府必须履行好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贯彻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切实加大组织领导,承担起解决好辖区内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分析和把握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城乡住房保障需求和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研究出台具体政策措施,把房地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加以统筹安排。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文件精神,认真编制2010~2012年住房保障和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要严格对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保障性住房工作和房地产调控工作的目标分解和责任考核,确保文件确定的目标、政策和各项举措落到实处。

(二十二)加大调控力度。建立由建设、发改、规划、国土资源、金融、财税、外来务工办、农办、人才办、统计等部门参加的房地产调控联席会议制度,整合部门力量,综合利用规划、土地、财税、金融等手段,积极落实调控和监管措施,促进房地产业的平稳健康发展。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建设部门要做好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工作的牵头组织、督促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发改部门要将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部门要把保障性和政策支持性住房的各项财政支持政策落实到位。国土资源部门要科学合理安排土地供应,优先落实保障性住房、政策支持性住房和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规划部门要严格控制商品住宅项目套型结构比例,增加中小套型房源。民政部门要研究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对象收入审核办法。农办、扶贫办、林业等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加快农村住房集中改建、农村危旧房改造、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金融部门要加大对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和窗口指导。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配合做好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工作。

(二十三)严格督查考核。继续实行住房保障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对县(市)区、市级有关部门实施城乡住房保障和解决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居住问题工作的考核。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一步抓好年度住房保障目标任务的制订,并分解下达,各地、各部门必须按照下达的任务抓好落实。加强对各地、

各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督查、检查和考核,并定期上报市政府和向社会公布,对目标任务未完成的或进展缓慢的要进行通报。各县(市)区政府应将本地的年度住房保障目标和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向当地人代会报告,接受人大和社会监督。

(二十四)加大宣传力度。以加强住房保障、稳定市场、鼓励住房合理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为基调,大力宣传中央、省政府及我市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及所取得的成效,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开发企业理性投资、合理定价,引导广大群众树立科学、合理的住房消费观念,努力形成稳定健康的房地产消费预期,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和谐发展。通过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舆论氛围,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形成推进住房保障的共建合力。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一0年二月三日来源: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517676080.html,/fg/detail379505.html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2]119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21 【实施日期】2012.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2〕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体系和工作机制,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探索了多渠道的公开形式,公开了一大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呈现稳步推进、逐步规范、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但是,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为了进一步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府透明度,根据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精神,现就深入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

下: 一、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不断增强责任意识 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人民群众社会参与意识越来越强,对政府行政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对自身利益的关切和表达意识也在增强,这些都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政府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措施,其推进的任务仍然艰巨繁重。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化政务公开、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高度重视,《条例》正式施行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了7个配套文件,推动《条例》的实施。今年,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研究部署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国务院还召开了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马凯作了重要讲话。各地、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充分认清政府信息公开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时代进步的标志,广大群众的期盼,也是推进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自觉站在政府工作全局的高度,扎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要与时俱进地认识和把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形势和任务,突出重点,掌握好原则,把握好节奏和力度,推动这项工作平稳健康发展。

美国政府机构设置

美国政府机构设置 美国政府的机构设置框架,源于美国联邦宪法。政府三个部门——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各自行使特定的职责,同时相互制约。 一、立法机关(美国国会) 联邦政府的所有立法权力被赋予由两院(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的国会。参议院由每州出两名参议员组成,共100人。参议员任期六年,每逢双数年便举行选举,改选参议员的三分之一。参议院主席由副总统担任,但除了在表决相持不下时,副总统并是没有表决权。众议院由各州按人口比例分配名额选出,共435名众议员。美国国会设置的其他重要机构,还包括总审计署和国会预算办公室。 二、司法机关 美国的司法机关主要由最高法院、11个上诉法院、91个地方法院、以及三个有特别裁判权的法院以及联邦司法中心等机构组成。 最高法院和联邦法院的院长和法官由总统提名,由参议院批准任命。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一级法院,也是联邦宪法特别设立的唯一法院。最高法院由一位首席大法官和8位大法官组成。 每个上诉法院有3-15名上诉法官。 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的基层法院,每一地区法院有1-

27 个法官。 三、行政部门机构设置 美国总统领导的行政部门分为两部分:总统的办事机构和联邦政府的各部。 (一)总统和白宫 1、总统 2、总统内阁 内阁成员由处理具体的国家及国际事务各部部长和总统指定的其他官员组成。除副总统和国务卿外,还包括13个部的部长 3、白宫“政研室” 1)国家安全委员会 主席由总统担任,其他法定成员包括副总统、国务卿和国防部长。国家安全委员会帮助总统制定有关国家安全的国内外军事、情报和经济政策。 2)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 委员会由主席1人和委员2人组成。委员会主席也称为总统首席经济顾问。委员会的三名成员都由美国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同意。委员会有专业工作人员19名,任期1-2年。其任务是:为总统分析全国经济情况,为制定国内外经济政策提供建议,协助总统准备提交国会的年度经济报告,为总统收集经济发展和动向的情报,评价联邦政府的各项经济政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领导成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 厅领导成员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1]123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13 【实施日期】2011.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领导成员分工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领导的分工情况和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办公厅领导成员的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王仁洲秘书长 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处理介于分管副秘书长之间综合性的经济、社会事务和重要活动。协助处理市长直管的工作。 叶双猛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 主持市政府办公厅全面工作。协助分管市长处理机关事务、应急管理、电子政务等相

关工作。协助联系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驻甬部队。协助分管机关事务局。分管应急办。 陆勇副秘书长 协助分管市长处理教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管、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分管教育局、文广新闻出版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体育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地方志办公室。协助联系文联、档案局、红十字会、在甬高校。分管教卫文体处。 李亚珍副秘书长 协助分管市长处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制等方面工作。协助分管国资委、法制办。配合分管综合二处。 陈炳荣副秘书长 协助分管市长处理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智慧城市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分管经信委、科技局、安监局、质监局、智慧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协助联系科协、宁波电业局、中国电信宁波

中国政府机构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部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国务院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气象局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科学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地震信息网 新华通讯社 中国工程院 国家行政学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海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航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粮食局 国家测绘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 国家原子能机构 国家档案局

中国政府机构组成与政府职能划分

中国政府机构组成与政府职能划分 解决问题:中国政府的职能是如何划分的 关键词:基础理论、政府机构、机构组成与职能划分 学习描述:我国的政府机构组成包括一级政府及其所属的政府机构,即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我国政府机构采用的是直线职能式结构。我国政府划分为中央(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四个层次,在试行市领导县体制的地方则为五个层次,在省与县之间增加了地级市这个层次。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长、国务院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工作机构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28个)、国务院直属机构(17个)、国务院工作机构(4)、国务院办事机构(6个)、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19个)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19个)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9个);地方政府机构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由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等组成。 在转型期,我国政府职能划分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经济调节职能是政府为弥补市场不足,纠正市场的失灵,保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必须干预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宏观调控。政府宏观调控的目标为:总供给与总需求平衡、充分就业、币值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宏观调控政策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产业政策;市场监管职能是指政府为确保市场经济所需的健全的市场规则和良好的市场秩序,所扮演的市场培育和市场秩序维护者角色;社会管理职能包括管理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调节社会收入和财富分配;保护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等;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是指提供公共产品的服务。 公共服务是指政府和其他非政府公共部门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提供社会公共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General Office,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Guangdong Province 省政府组成部门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广东省粮食局) Development Planning Commiss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Grain Administr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内设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conomic and Trade Commiss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 (Office of Science,Technology and Industry for National Defense of Guangdong Province, Bureau of Work Safety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教育厅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Depart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Ethnic and Religious Affairs Commiss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公安厅 Department of Public Security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国家安全厅 Department of State Security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监察厅 Department of Supervis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民政厅 Department of Civil Affairs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司法厅 Department of Justice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财政厅 Department of Finance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Department of Personnel of Guangdong Province (Office of Government Set-up Committee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 Department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Department of Land and Resources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建设厅 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交通厅 Department of Communications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信息产业厅 Department of Information Industry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水利厅 Department of Water Resources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农业厅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Department of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文化厅 Department of Culture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卫生厅 Department of Health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审计厅 Audit Office of Guangdong Province 省政府直属机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Administration of Local Tax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Administration of Radio, Film and Televis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体育局(广东省体育总会) Administration of Sports of Guangdong Province (Sports Feder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统计局 Statistics Bureau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物价局 Price Control Administr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Administration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版权局) Administration of Press and Public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 (Copyright Bureau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林业局 Forestry Administr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Administration of Ocean and Fisheries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and Technology Supervis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Drug

中国政府机构部门的设置是怎样的

中国政府机构部门的设置是怎样的? 中国行政区划分为四级: 第一级: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二级:地区、盟、自治州、地级市 第三级: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县级市 第四级:乡、民族乡、镇 中国现行行政区划,属于第一级的共有34个行政单位,即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省级以下为地级、地级以下为县级,县以下为乡、镇。 这里只说最大的和最小的,最大的过于复杂,只说国务院的一些机构, 国务院直属机构: 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国家林业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 外交部包括 办公厅、政策研究司、亚洲司、西亚北非司、非洲司、欧亚司、欧洲司、北美大洋洲司、拉丁美洲司、国际司、军控司、条约法律司、新闻司、礼宾司、领事司、港澳台司、翻译室、外事管理司、涉外安全事务司、干部司、离退休干部局、行政司、财务司、档案馆、机关党委、监察局、国外工作局、服务局、 国防部、.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 人事部、 .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 农业部、 . 水利部、. 商务部、 . 卫生部、.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 文化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包括◎秘书行政司包括秘书处干部处文电处财务处行政处保卫处 信息中心、◎国外司◎文教宣传司◎政策研究司◎国内司◎经济科技司、、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单位名称 国家海洋局包括办公室(财务司)包括 秘书处、预算财务处、行政财务处、综合业务处、新闻信息办公室、w 政策法规与规划司w 海域管理司w 海洋环境保护司w 科学技术司w 国际合作司w 人事司w 机关党委 w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w 审计办公室v局机关包括v 第一海洋研究所v 海监总队v 第二海洋研究所v 北海分局v 第三海洋研究所v 东海分局v 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v 南海分局v 国家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v 国家海洋信息中心v 极地考察办公室v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v 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办公室v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v 咨询中心v 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v 学会办公室v 国家海洋技术中心v 海洋出版社v 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v 中国海洋报社v 中国极地研究中心v 机关服务中心v 杭州水处理技术研究开发中心v 教育培训中心(机关党校、、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粮食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测绘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单位名称 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中央各部门划分

中国34个省级行政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34个省级行政区 省级行政区名称行政中心各省直辖市自治 区级总人口数省级行政区简称行政中心所在东 经E、北纬N度 黑龙江省哈尔滨3768万黑E125、N45 吉林省长春2669万吉E125、N45 辽宁省沈阳4189万辽E120、N40 陕西省西安3704万陕、秦E110、N35 山西省太原3294万晋E110、N40 甘肃省兰州2600万甘、陇E105、N35 青海省西宁504万青E100、N35 山东省济南9212万鲁E120、N35 湖北省武汉5984万鄂E110、N30 湖南省长沙6674万湘E110、N30 河南省郑州10001万豫E115、N35 河北省石家庄6865万冀E115、N40 江苏省南京7253万苏E120、N35 江西省南昌4384万赣E115、N25 福建省福州3385万闽E120、N25 四川省成都8642万川、蜀E100、N30 浙江省杭州4602万浙E120、N30 广东省广州7900万粤E115、N25 安徽省合肥6516万皖E115、N30 海南省海口819万琼E110、N20 云南省昆明4270万云、滇E100、N25 贵州省贵阳3868万贵、黔E105、N25 台湾省台北暂缺台E120、N25 北京市北京1184万京E115、N40 天津市天津943万津E115、N40 上海市上海1360万沪E120、N30 重庆市重庆3169万渝E110、N30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2360万内蒙古E110、N4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589万宁E105、N35 新疆维吾尔自治乌鲁木齐1962万新E85、N45 西藏自治区拉萨268万藏E90、N3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4894万桂E105、N25 香港特别行政区--- 699.45万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 48.8万澳--- 注:此表中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人口数来源于2006年底统计结果

中国政府机构英文名称

一、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General Office,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XX Province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 XX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XX省粮食局) Development Planning Commission of XX Province (Grain Administration of XX Province) XX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XX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内设XX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conomic and Trade Commission of XX Province (Office of Science,Technology and Industry for National Defense of XX Province, Bureau of Work Safety of XX Province) XX省教育厅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of XX Province XX省科学技术厅 Depart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XX Province XX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Ethnic and Religious Affairs Commission of XX Province XX省公安厅 Department of Public Security of XX Province XX省国家安全厅 Department of State Security of XX Province XX省监察厅 Department of Supervision of XX Province XX省民政厅 Department of Civil Affairs of XX Province XX省司法厅 Department of Justice of XX Province XX省财政厅 Department of Finance of XX Province XX省人事厅 (XX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Department of Personnel of XX Province (Office of Government Set-up Committee of XX Province) XX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 Department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of XX Province XX省国土资源厅 Department of Land and Resources of XX Province XX省建设厅 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of XX Province XX省交通厅 Department of Communications of XX Province XX省信息产业厅 Department of Information Industry of XX Province XX省水利厅 Department of Water Resources of XX Province XX省农业厅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of XX Province XX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Department of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of XX Province XX省文化厅 Department of Culture of XX Province XX省卫生厅 Department of Health of XX Province XX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of XX Province XX省审计厅 Audit Office of XX Province 三、省政府直属机构 XX省地方税务局 Administration of Local Taxation of XX Province

行政机关有什么分类

行政机关有什么分类 发布时间:2011-08-14 来源:本站原创 行政机关的数量很多,且各有不同的行政职权和特点。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机关作以下分类: (一)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根据行政机关管辖的地域范围不同,可以将行政机关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中央行政机关管辖范围遍及全国;地方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只限于某一地区。我国中央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组成。地方行政机关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及其工作部门组成。地方行政机关服从中央行政机关的领导。 (二)一般行政机关和部门行政机关 根据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不同,可以将行政机关分为一般行政机关和部门行政机关。一般行政机关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管理权限是全方位的,涉及各个行政领域的各种行政事务。部门行政机关是指国务院各部委行署、国务院直属机构、办公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管理权限是局部性的,仅涉及特定行政领域或特定行政事项。 (三)综合性行政机关和专业性行政机关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内容的复杂程度,可以将行政机关分为综合性行政机关和专业性行政机关。综合性行政机关是指对多个管理对象进行统筹协调性的组织管理的行政机关,如国土资源部,其管理对象涉及多种业务部门,而不是单纯某一部门。专 业性行政机关是指对单一的管理对象进行全面业务管理的行政机关,如水利部、农业部、铁道部、公安部等。 (四)常设性行政机关和非常设性行政机关 根据行政机关设置和存在时间的长短,可以将行政机关分为常设性行政机关和非常设性行政机关。常设性行政机关通常根据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由国家权力机关决定设置,而且管理的行政事务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中设置的具 有长期稳定性的工作部门。非常设性行政机关通常由权力机关或人民政府根据某一临时性任务或工作的需要而设置,相应任务 或工作完成后即予以撤销,如政府部门设置的各种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等。 (五)专门执法机关和普通管理机关 根据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以及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可以将行政机关分为专门执法机关和普通管理机关。专门执法机关一般直接与行政相对人接触,直接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公安、税务、工商、土地、环保、海关、卫生等行政机关。普通管理机关一般不直接与行政相对人接触,其行政职能更侧重于对某些行政领域机关事务的宏观管理,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财政部等行政机关。 (六)决策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咨询机关 根据行政机关承担任务的性质,可以将行政机关分为决策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咨询机关。决策机关即领导机关,是指对行政管理中的有关事项作出判断、选择和决定,担负领导职责的机关,如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执行机关是指将决策 机关的行政决策付诸实施的机关,如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监督机关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专门监督的机关,如监察部、审计署等。咨询机关是指在行政管理中为决策机关提供建议、信息和 参考意见的机关,如国务院研究室、参事室等。 「国家行政机关」又叫国家管理机关,在法律上和实践中通称为政府。指统治者运用国家权力,通过强制和非强制手段对国家经济、政治、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国防等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体制、职权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其中,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中央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核心。我国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务院,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州或县(市、区)和乡镇三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下级国家行政机关受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 办公厅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教 育 委 员 会 科 学 技 术 委 员 会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民 族 事 务 委 员 会 公 安 局 国 家 安 全 局 监 察 局 民 政 局 司 法 局 财 政 局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国 土 资 源 局 环 境 保 护 局 规 划 委 员 会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市 政 市 容 管 理 委 员 会 交 通 委 员 会 农 村 工 作 委 员 会 水 务 局 商 务 委 员 会 文 化 局 卫 生 局 人 口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审 计 局 外 事 办 公 室 社 会 建 设 工 作 办 公 室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地 方 税 务 局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局 新 闻 出 版 局 文 物 局 体 育 局 统 计 局 园 林 绿 化 局 旅 游 局 金 融 工 作 局 知 识 产 权 局 民 防 局 侨 务 办 公 室 法 制 办 公 室 信 访 办 公 室 研 究 室 说明: 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6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7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8个。监察局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宗教事务局牌子;规划委员会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商务委员会挂口岸办公室牌子;外事办公室挂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新闻出版局挂版权局牌子;园林绿化局挂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办公厅保留参事室牌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可使用公务员局、外国专家局名称开展工作。 此外,设置部门管理机构6个: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由司法局管理;农业局由农村工作委员会管理;粮食局由商务委员会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管理局由卫生局管理。

中国政府级别划分

中国政府机构行政级别划分 中国政府机构行政级别纷繁错杂,目前,直辖市、省(部级),省会城市(副部级),地级市人民政府(司局级),我都已经明白,但是各个级别下属的政府组成机构又是什么级别请达人解释,比如,北京市下属国资委,发改委,水利局,计生委等是否都是同一级别(司局级),以此类推,济南市下属国资委,发改委,水利局,计生委等是否都是用一级别(副司局级),潍坊市(地级市)下属国资委,发改委,水利局,计生委等是否都是同一级别(处级)。 直辖市、省(部级)的政府部门一般是正(局)厅级 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的政府部门一般是副厅(局)级 普通省会、普通地级市的政府部门一般正处(县处)级 特别说明:省会不是副省级城市,省会只是地级市!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大直辖市) (副省级城市目前有十五个分别是: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大连、青岛、宁波、厦

门、深圳。 其中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即是计划单列市也是副省级城市。) (普通省会地级市<非副省级城市>和普通地级市:石家庄,郑州,南昌,太原,乌鲁木齐,呼和浩特,长沙,贵阳,昆明,西宁,兰州,银川,南宁,福州,拉萨,海口,合肥等普通省会,洛阳、安阳、钦州等普通地级市) 省会城市可不见得是副省级市,副省级城市全国都只有几个 像杭州深圳这些地方,副省级城市下的国家机关都比正厅级市要高半级 也就是深圳的市委书记和市长还有人大主任政协主席全部都是副省级,下属的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都是副厅级正厅级城市下属的局都是正处级 北京天津上海广东重庆这五个直辖市都是正省部级单位,只是1把手是高配,政治局委员副总理级的 要知道那个城市是不是副省级很简单你看那个城市的市长是不是副省级干部就行了。 yanglei227 2010-11-29楼主要搞清楚,中国的副省级城市只有14个,不是省会城市都是副省级,但省会城市的党政一把手基本是高配副省级干部,然干部的个人级别和机构级别不能同论,简单

XX省政府机构英文名称

一、中国共产党陕西省委员会 Shaanxi Provincial Committee of the CPC 书记Secretary 副书记Vice Secretary 常务委员Member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委员Member 秘书长Secretary-General 常务副秘书长Executive Vice Secretary-General 副秘书长Deputy Secretary-General 二、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People’s Congress of Shaanxi Province 主任Chairman 副主任Vice-Chairman 秘书长Secretary-General 副秘书长Deputy Secretary-General 委员Member 三、省政府及有关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aanxi Province 省长Governor 常务副省长Executive Vice Governor 副省长Vice Governor 秘书长Secretary-General 常务秘书长Executive Vice Secretary-General 副秘书长Vice Secretary-General 厅长(局长、主任)Director-General 副厅长(副局长、副主任)Deputy Director-General 巡视员Counsel 助理巡视员Assistant Counsel 处长Director of Division 副处长Deputy Director 调研员Consultant 助理调研员Assistant Consultant 科长Section Chief 副科长Deputy Section Chief 主任科员Principal Staff Member 副主任科员Senior Staff Member 科员Staff Member 办事员Clerk 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陕西省委员会 Shaanxi Provincial Committee of the CPPCC 主席Chairman 副主席Vice Chairman 常务委员Member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政府各类机构的定义与区别

政府工作部门 按照一定标准对政府工作进行分解和分类,并以此为依据建立的负责政府某一方面事务的机构。主要有国务院所属工作部门和地方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两大部分。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接受同级政府领导的同时,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政府工作部门对口或对应机构的指导。政府各工作部门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工作,相互间具有配合、协调及一定的制约关系。 政府组成机构 政府职能机构的主体部分,是在对政府的总体职能进行基本划分的基础上,本着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组织精干和提高效率的原则,由法律规定设置的。在我国,其行政首长是政府的组成人员,具体人选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其名称在中央政府一般都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地方政府都冠以某省或某市、县的字样,如“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政府派出机关

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政府派出机关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二是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三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政府派出机关设立的依据源于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独立承担行政责任。 政府派出机构 政府派出机构是指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在一定区域或组织内设立、授权实施某方面行政管理职能的代表机构。根据派出主体的不同,政府派出机构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各级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如驻京办、驻外办等;二是政府在特殊经济区域或特殊地区的派出机构,如各类开发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三是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如公安分局与派出所、国土分局与国土所、工商分局与工商所、地税分局与地税所、司法所等。政府派出机构主要根据组织法以外

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包括简称)

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包括简称) 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二、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云南省教育厅(教育厅)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厅) 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委) 云南省公安厅(公安厅) 云南省国家安全厅(安全厅) 云南省监察厅(监察厅) 云南省民政厅(民政厅) 云南省司法厅(司法厅) 云南省财政厅(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农业厅(农业厅) 云南省林业厅(林业厅) 云南省水利厅(水利厅) 云南省商务厅(商务厅) 云南省文化厅(文化厅)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厅) 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计生委) 云南省审计厅(审计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外办) 监察厅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省政府工作部门系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 三、云南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省国资委)管理委员会 四、云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省政府研究室)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监管局) 云南省宗教事务局(省宗教局) 云南省广播电视局(省广电局) 云南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 云南省体育局(省体育局) 云南省统计局(省统计局) 云南省旅游局(省旅游局) 云南省粮食局(省粮食局)

政府工作人员的行政级别划分

政府工作人员的行政级别划分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国家级正职: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级副职: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政协副主席。 省部级正职: 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省部级副职: 中共中央纪委常委,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 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省纪委书记,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正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纪委书记。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 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 省署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副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 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 省署高校党政副职,大专正职。 县处级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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