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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

转发诽谤信息判刑非限制言论自由

一、问题的提出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这规定刚出,许多网络发帖者因违反此规定而遭到刑罚—甘肃初中生杨某发帖被转500次,凤姐推手干露露,常德夫妇散布“局长撞人”谣言都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对于此司法解释,许多网民都恐惧,尤其是一些时评人很害怕,认为,如此一来,真的是不敢讲,不敢写了,这似乎侵犯了广大网民的言论自由。笔者认为,这完全是杞人忧天,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不是为了限制言论自由,而是保障了广大网民的人格尊严,政府的权威形象等等,相反更加明确了言论自由的界限。

二、言论自由的保护与界限

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重要基础,是每个人发展与进步的基本条件。法国著名思想家伏尔泰说过:“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卡多索认为“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

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基本权利,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它的理论来源于自然法学派主张的“天赋人权”,即这种权利是上帝赋予的,政府是不可以随便剥夺。言论首先是人们永久保有的天赋权利之一;就国民议会而言,运用这种权利乃是他们的义务,而国民则是他们的权威。“①此外,言论自由还体现了民主发展的范畴,美国学者米克尔约翰逊认为,民主需要民众自由地获得能够影响他们集体决策特别是选择过程的各种信息,并在此基础上采取行动。公民的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和请愿等活动,只要这些活动有利于自治事业,就不可以限制其自有。②他强调表达自由对于保障明智的民主决策所具有工具性的价值。在形成民主决策的过程中,最高的利益并不在于言者之言,而在于听者之心。③因此,言论自由对于促进民主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

言论自由是法治国家追求的重要价值与目的,不仅具有历史意义,更被广泛地写入了各国的宪法当中。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从此以后,世界上不少国家都以《世界人权宣言》为蓝图,制定了保障言论自由的相关法律。世界上以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明文规定公民表达方面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国家共有102个。④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

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日本宪法第21条规定:“保障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其他一切表现的自由。”我国宪法第35条也对言论自由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无规矩不成方圆。任何一项自由都不是毫无限制的,言论自由也不例外。无

①托马斯·潘恩:《潘恩选集》,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42页。

②[美]米克尔约翰逊:《表达自有的法律限度》,侯健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85-86页。

③[美]米克尔约翰逊:《表达自有的法律限度》,侯健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8页。

④甄树青:《论表达自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年版,第8—10页。

论是从国际法的规定,还是各国宪法条文来看,都对言论自由作了一定的限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政治权利公约》第十九条规定: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对言论自由的限制由法律规定,一是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与名誉;二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卫生或道德;《欧洲人权公约》第十条规定:一、人人享有表达自由的权利;二、上述自由的行使由附带责任和义务,得受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限制或惩罚的约束。但由于各国的社会文化背景不同,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标准也有所不同。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就曾提出了“明白而即刻危险”之标准,他认为言论自由是否应当受到限制,必须能证明被告的言论确有导致实际祸害的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仅仅认为它是有恶劣倾向是不够的。”⑤关于“明显而即刻危险”的判断,霍姆斯引用了一个精辟的比喻:对言论自由作最严格的保护,也不会容忍一个人在戏院中妄呼起以是否违反公共福利为其火,引起恐慌;在日本,限制言论自由的标准是“法益衡量”。所谓法益衡量是指对基本人权的限制以是否违反公共福利为要件,亦即以公共福利作为限制基本权之界限。日本宪法第12条规定:此种自由与权利不得滥用,并应经常负起为公共福祉而利用的责任。第13条规定:关于国民之权利,只要不违反公共福祉,以立法及其他国政上都必须予以最大之尊重;在德国采取的是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就是指立法机关所采取对人民损害最小之方法,必须与该方法所欲达成之立法目的想当。是否想当,须就该方法所造成人民损害最小之方法,必须与该方法所欲达成之立法目的想当。⑥其实比例原则就是在发生价值冲突时,必须尽可能调整两种宪法价值。具体应用到言论自由上时,就是当言论自由与其它基本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它们对社会所造成的影响。这其实和法益衡量标准差不多。

在中国,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和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⑤荆知仁,《美国宪法与宪政》,三民书局1984年版,第162页.

⑥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1-42页.

言论自由和社会发展

言论自由和社会发展 言论自由和社会发展对于人类文明来讲都是重要的,但是,无论从人类历史,还是从当今世界的现实来看,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却一直是一个颇为令人困惑的问题。有时我们听到这样的观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不可避免地要以牺牲言论自由为代价;有时我们又听到这样的观点:言论自由是一项绝对权利,社会要为保障这项权利付出代价,即使允许淫秽、暴力作品泛滥以至影响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也在所不惜。这类观点不仅仅是一个认识问题,它们往往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审判等体现在制度设计和运作之中。尤其是在解决有关利益冲突、权利冲突的时候,问题就暴露得更加明显。有鉴于此,我愿就言论自由与社会发展谈几点个人见解,以就教于各位朋友和同行。 一 言论自由是指人人享有的以口头、书面以及其他形式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思想的权利。它包括三个方面的自由:(一)寻求、接受信息的自由。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认识和改造主观和客观世界,必须组成社会和进行交往沟通,为此,就要寻求和接受前人和他人的经验,享有寻求和接受信息的自由。否则,生存和发展将不可能。(二)思想和持有主张的自由。寻求和接受到的信息,成为思想的资源,经过加工成为思想和主张、意志。这种思想、主张和意志,不应受干扰和禁锢,否则发展将会停止,生存将受到威胁。(三)以各种方式传递各种信息、思想和主张的自由。这是人类为改造自然和争取社会进步,实现相互协作和联合必需的起码条件。言论自由是人们认识、接受、发展和传播知识、经验以及真理的重要形式;保障言论自由是对人的关怀和尊重。它与其他自由和权利一起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现代国家立国的基础。 纵观历史,我们可以找到许多有关言论自由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强有力的论据。 中国古代西周王朝(公元前1100年至前771年)时期,统治者在全国实行以嫡长子继承为核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封邦建国的宗法奴隶制统治。从文献记载和考古资料看,西周奴隶主贵族制定了不少法律,史称:“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之后周穆王时又制定《吕刑》,这里所谓“刑”,就是指法律。传世和新发掘的金文中的法律史料也印证了这些记载。尽管如此,“礼”无论在国家政治统治或意识形态方面都居于主导地位。在政治统治上,它“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世嗣”,“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

言论自由讲稿

1791年批准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几乎是各国新闻界所向往的关于言论自由的完美典范也成为古典自由主义要求限制国家权力的完美典范严格限制国家权力干预言论自由的限度在美国宪法界是共识 费斯对他发起挑战。现代主义的言论自由不仅包含自由,还包含平等的价值。 平等价值的崛起似乎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国家干预的正当理由,国家可以以平等为理由压制仇恨言论以保护受害者、控制淫秽出版物保护女性、控制竞选捐助保护穷人,并且保护穷人能参与现代媒体打造的公共论坛等等。保护弱势群体、维护实质平等这个理由看起来是很有说服力的,美国宪法没有明确自由与平等这两个终极价值孰轻孰重,而要以平等为理由干预言论自由最终必然涉及到自由与平等的冲突与抉择,但是这个抉择是非常困难的。 他认为一直以来美国社会都将第一修正案的意思理解的过于狭隘,以往所有的论辩“都预设了这样一种前提性的观念,即国家是自由的天然敌人。正是国家企图压制个人的声音,因而也是国家必须受到制约。”作者随即提出:“这个观点相当有洞见,但只是说出了真相的一半。 国家可以是压制者,但也可以是自由的来源。 前提:1. 权力的私有化聚集对自由所造成的冲击需要国家来地址。2.这个观点即是自由的来源的观点来自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某种理论阐释,来自它所保障

的言论自由,这种自由是要着眼于社会的而非个人主义的价值。 言论的“沉寂化”效应: 如何治愈危险言论、错误言论带来的影响,古典自由主义认为并不是使用政府管制的办法,而是允许更多的言论,除非存在“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一般来讲,“更多言论”的治疗方法是有效的,它能够让人们在充分的辩论中获得理性,减少言论带来的伤害和不良影响,“真理越辩越明”。然而,并非所有类型言论的不良影响都能够通过这种方法治愈。某些言论能够产生一种“沉寂化”效应,使得言论受害者的“反抗”很乏力,即使言论受害者有机会辩驳,其言论的效果也会变得微弱。作者在文章中列举了三种典型言论: 仇恨言论、淫秽出版物和竞选捐款。 费斯总结了这三类言论的“沉寂化”效应: ( 1) 仇恨言论降低了受害者的价值感,阻碍其参加公共辩论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降低了其言辞的权威性和论辩的价值。( 2) 淫秽出版物将女性简化为性目标,使她们顺从和沉寂。损害女性的声誉,降低其言论在公共辩论中的分量。( 3) 无限制的竞选捐款将会使富人占据政治竞技场的中央,将穷人边缘化。穷人将不得不“沉寂”。

论言论自由的界限

论言论自由的界限 摘要: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它的行使也是社会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标志,但权利的行使不是无边无际的。本文旨在对言论自由权利的界限进行界定,从而充分阐释言论自由的范围。这对于研究言论自由的范围与界限以及言论自由保护的研究都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言论自由;政府权力;界限 首先让我们对言论自由的概念予以明确。所谓言论自由,又称表达自由,即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而在近年来,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表述的自由,包括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在我国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第2款中,就这样表述了言论自由:“人人享有表达自由,该权利应该包括以口头、书面或印刷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的追求、接受和传播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纵观国际社会的历史与现实,在任何一个开放的民主社会,思想的自由与表达的自由在宪法和法律规定中都占据有重要地位。“因为没有这些自由,发扬民意,凝聚众志,并以舆论监督政府机构的可能性更微乎其微。从而在成文宪法里,把这种自由放在各种基本权利的中心地位是很自然的事。”(1)言论自由通常被认为是现代民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通常人们会认为,它是一种公民具有的自由的政治权利,因而不应受到政府的审查。而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而言,就是指政府不得对公民的言论采取制止、干涉或惩罚的行为,除此以外,别无其他。这个法律不适用于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它只适于个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只能确保政府不剥夺公民发表言论的权利。任何民间力量都无权剥夺公民发表言论的权利,因为根据法律,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具备通过武力对抗其他个人或组织并强迫他们违背自己意愿的权利,只有政府有这样的权力。(2)提倡言论自由的目的只是为造成一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至于言论者的内容是正是误,不必太在意,因为真理往往从谬误中来,从争论中来。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国家可能仍然处罚某些具有破坏性表达的类型,如明显地煽惑叛乱、诽谤、发布与国家安全相关的秘密等等。比如,在坐满人的戏院里,不可以随便大叫“地震了、着火了”等凡是会引起迫在眉睫的危险的言论。再比如,把军队开拔的时间人数和地点在报上刊出,也是违法的,或指着别人的鼻子大骂,既可能引起暴力冲突,也是不合法的。可见,在一个丰富多元的人类社会里,言论自由是不可能绝对的,言论的自由也是有所限制的。这样一来,言论自由的界限到底应该如何去划分,便成为一个重要而必要的课题。 笔者认为,要划分言论自由的界限,就必须要在言论自由与政府权力之间建立起一道屏障,与此相应的是,言论自由也就找到了自己的标准。实际上,现代各国宪法大都是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作为表达自由之界限的。并作为宪法原则,确立如果法律未加规定,则不得予以限制,这就否认了以国家机关命令限制表达自由的合法性。但是,由于法律的局限性和人的多样性,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往往不同。在宪

密尔言论自由的价值及限度

密尔言论自由的价值及限度 作者:陈霞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刊名: 理论月刊 英文刊名:Theory Monthly 年,卷(期):2014(10) 参考文献(17条) 1.密尔在书中没有对真理进行界定和讨论,我们可以理解为真理是一个人们要达到的一个终极目标和终极限度,但我们可能达不到,即使达不到,但这个过程非常重要,这是我们信任讨论的一个标志,也是承诺我们找出真理的标志.我们没有必要就真理是什么进行追究,可以把它理解为一种值得追求的“目标” 2.密尔认为言论自由只适合具有理性之人、心智成熟的人,密尔言论自由的主体基于前者排除了未成年人,基于后者排除了落后社会的人 3.王彩波西方政治思想史--从柏拉图到约翰@密尔 2004 4.约翰?密尔论自由 1998 5.霍布豪斯自由主义 2007 6.杰弗里·托马斯;顾肃;刘雪梅政治哲学导论 2006 7.陈鸿瑜约翰密尔的政治理论 1981 8.Paul A.Passavant A Moral Geography of Liberty:John Stuart Mill and American Free Speech Discourse 1996(03) 9.詹姆斯·斯蒂芬;冯克利;杨日鹏自由·平等·博爱:一位法学家对约翰·密尔的批判 2007 10.Katia G.Campbell Freedon of Speech,Imagination,and Political Dissent:Culturally Centering the Free Speech Principle 2004 11.德沃金;刘丽君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 2001 12.Jonathan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f6742480.html,es A perfectionist defense of free speech 2009 13.欧文·费斯;刘擎言论自由的反讽 2005 14.Homas Scanlon A Theory of Freedom of Expression 1972(02) 15.以赛亚·伯林;胡传胜自由论 2003 16.C.Edwin Baker Human liberty and freedom of speech 1989 17.John Gray Mill on Liberty:A Defence 1983 引用本文格式:陈霞密尔言论自由的价值及限度[期刊论文]-理论月刊 2014(10)

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 引言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言论自由正逐渐突显其重要地位。言论自由可以说是民主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更是国家健全文化体制所要求的。由于言论自由在社会和国家发展中占有很大的重要地位,许多国家都将言论自由纳入宪法。 本文将从言论自由在中国历史上的发展变迁和分析几个涉及言论自由的事件的缺点以及优点,进而提出一些对于中国言论自由保护的建议,希望人们可以清醒理智的看待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的发展 在中国古代秦朝的“焚书坑儒,独尊法家”,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及明清时期大兴文字狱,文化大革命时期造成的大量冤假错案无一不是政治上对人民思想与言论施与高压实行文化专制严重禁锢了人民的思想和言论自由。而在半殖民半封建的旧中国,中国人民也是出于压迫地位任人宰割,连生命财产都不能被保护,更加没有言论自由一说。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公民的各项权利包括言论出版自由权利才有了制度基础,我国宪法中有关于保障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明确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监督。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

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些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健全体现了我国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程度不断得到提升这一现象。 由此可见,随着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国家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程度将会逐渐减轻,人民也将更加切身体会到言论自由带来的好处。 涉及言论自由的例子 在2011年中旬,香港爆发一场关于要求撤回德育及国民教育科的抗议行动。部分香港人士认为在中小学设立德育及国民教育科管制学生思想、浪费上课时间及浪费公币。这场运动在香港掀起了一场不小的风波,在香港各大网站都有关于此类的报道,但是在内地知道这个消息的却是寥寥无几。当时在新浪微博有不少香港市民发布了关于学民思潮的的言论及图片,但在不久后都被统一的屏蔽了,并附言:“根据相关政策,此文字不适宜公开。”由此可见,在大陆的新闻媒体界仍然存在着一些“政策”阻碍着人民获得言论的自由权,而人们目前所拥有的言论自由也只是相对的。当然,我们可以理解国家的相关政策限制其言论自由是有着良苦用心的,国家担心大众在看到部分居心叵测的不法分子散播的谣言后会人心惶惶。为了避免这一现象的发生,相关部门设立了一道防火墙来保护大众,但这一举措也同时限制的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不可否认的是,中国还是有许多新闻媒体为了寻求真相为了争取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摘要] 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在互联网部的延伸,由于发表言论的载体是网络,这就决定了其具有广泛性、便捷性、互动性、匿名性等特征,同时与现实言论自由相比较,网络言论自由具有更重要的价值,即加强了舆论监督的力量促使政府更加开放、透明提高了公民的意识。但是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网络言论自由如果不加以规制就有可能会与隐私权、名誉权及权等人格权相冲突。而目前我国的立法对网络言论的规制不够完善,因此借鉴国外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经验,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 网络言论自由;价值;人格权;法律规制 [Abstract] Network freedom of speech is the extension of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within, because speech is the carrier of the network, which determines that its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universality, convenience, interactivity, anonymity, at the same time and the reality of freedom of speech in comparison,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has a more important value, namely, to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of public opinion forces make government more open, transparent to improve the citizen's democratic consciousness. But any freedom is limited, network freedom of speech if not regulate it may and the right of privacy, right of reputation and the right of name, right of personality conflict. At present, China's legislation on Internet speech is not perfect, so the experience of regulation free speech law foreign experience, standardize our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is very necessary. [Key words]freedom of network speech; Value; right of personality; legal regulation

2019届全国高考复习综合热点模拟(三)历史试题(解析版)

2019届全国高考复习综合热点模拟(三)历史试题(解析版) 1、台湾著名时政评论家李敖认为:“五四运动把胡适所希望的一个单纯的文化运动转变为政治运动,扰乱了他那为中国建立非政治的文化和思想基础的梦想,对这个梦想的达成而言,五四显然是一条岔路。”对此观点中“岔路”一词的解释最恰当的是() A.五四运动揭开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序幕 B.五四运动与新文化运动的主张背道而驰 C.五四运动继承了胡适解放思想运动初衷 D.五四运动改变了新文化运动的发展轨迹 2、五四运动后,郑振铎等人认为要“向着德莫克拉西一方面以改造中国的旧社会”。他们也强调其“改造的方法是向下的”,要“把大多数中下级的平民的生活、思想、习俗改造起来”。 这说明郑振铎等人() A.放弃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道路 B.扩大了宣传科学思想的群体 C.重新选择了改造中闰的武器 D.继续以西方文化变革中国 3、从1921年7月召开的中共一大到1922年7月二大的召开,虽然只有短短的一年时间,但是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和进步却是明显的,革命纲领逐渐由脱离中国革命实际的单纯理论转变为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 中共在如此短暂的时间里产生这样巨大飞跃的主要原因是() A.对国际国内形势的正确分析 B.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科学理解 C.建立了广泛的民主联合战线 D.已经成为独立成熟的现代政党 4、1930年2月26日中共中央发出第七十号《目前政治形势与党的中心策略》通告,认为全国群众斗争已经“走向平衡发展的道路”,国内已经开始出现直接的革命形势。 该通告() A.正确反映了当时的国内革命形势 B.预示着国内的革命高潮即将到来 C.对国内革命形势的估计偏离实际 D.是党内右倾机会主义路线的反应

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 (本文系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出版物《人民的权利──个人自由与权利法案》[Rights of the People: Individual Freedom and the Bill of Rights]的章节之一。)国会不得制定法律……限制言论自由……。──《合众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在民主社会,若有一项权利高于其他一切权利,那就是言论自由的权利。表达个人思想、挑战正统时政、批评政府政策而不必担心政府的处罚,这是生活在自由国家与生活在独裁统治下的根本区别。最高法院大法官本杰明·卡多索(Benjamin Cardozo,任期1932-1938年),形容言论自由是'母体,是几乎一切其他形式的自由所不可缺少的条件'。虽然美国人视言论自由为民主的精髓,但他们对《第一条修正案》给不同类型的言论究竟提供多大程度的保护,看法并不一致。比如,修正案是否保护针对某个族裔或宗教的泄愤言论?是否保护有可能立即煽起暴力的'争斗言论'?淫秽材料是否也在《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伞之下?商业言论──公司推出的广告或公关材料──是否应得到宪法保护?几十年来,围绕这些问题的辩论在政府和社会中始终存在,而且在很多方面仍有待形成共识。但是,这既不奇怪,也不令人担忧。自由是一个不断进化的概念,随着新思想的出现,这个有重要意义的辩论将不断继续。如今,互联网的

问世,又给如何理解《第一条修正案》在现代社会中保护言论自由的含义,提出了最新的挑战。* * * * *言论自由的权利不是一直都像今天这样包罗万象。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Sir William Blackstone)在18世纪中叶撰写著名的《英国法律评注》(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时,对言论自由的定义是'无预先制约'('lack of prior restraint')。他的意思是,政府不能够阻止某个人表达或发表他所信仰的观念,但一旦这个人说出的话属于被禁言论,他可以受到惩罚。英国人,如同古希腊人,对三种类型的言论实行法律限制──煽动(对政府的非议)、诬蔑(对个人的非议)、亵渎(对宗教的非议)──每一种言论都被定为'诽谤'('libels')。三种言论中,最关系到政治自由的是煽动性诽谤,因为布莱克斯通时代的上层统治者认为,对政府或政府官员的批评,即使属实,也会因损害人们对政府的信心而扰乱公共秩序。按布莱克斯通的意思,政府虽然无法制止一个人批评政府,但可以在他批评政府之后惩办他。在17和18世纪,不列颠王国政府起诉了数百起诽谤案,并且经常施以残酷的惩罚。当威廉·吐恩(William Twyn)声言人民有权反抗政府时,他被以煽动和'设想国王毙命'罪逮捕、定罪。法院判他绞刑、阉割、断肠、分肢,然后断头。由于发表言论后会受到这样的惩罚,所谓无预先制约并没有多大意义。来到北美的英国移民带来了英国的法律,但从早期开始,理论与实践、法律文字

论公务员的言论自由

论公务员的言论自由 摘要 言论自由,是任何一个民主国家都异常重视的。通常说来,都在《宪法》中予以明文规定。但言论自由并不是没有限制的,即使是以“民主”来自我标榜的美国也是如此。尤其是针对特定的群体,其限制就更加明显,公务员就是其中的一个群体。本文通过对言论自由的一般限定着手,详细地阐述公务员的义务,并以此为基础,论述了公务员的言论自由应当受到的限制。 摘要:公务员;言论自由 Abstract Freedom of speech, is a democracy are very important. Generally speaking, are to be expressly provided for in the constitution. "". But the freedom of speech is not restricted, even in the "democratic" from I advertise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Especially for the specific group, its limitation is more obvious, a group of civil servants is one of the. This paper generally confined to the freedom of speech, described in detail the obligations of civil servants, and based on this, discusses the civil freedom of speech should be restricted. Abstract: civil servants; freedom of speech 1.言论自由及其限制 1.1言论自由的概念及其分类 言论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近来,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1。 一国公民通过语言表述各种思想和见解的自由。一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础权利之一。包括口头和书面等表述形式。广义的言论自由还包括新闻、出版、著作、绘画等自由。 在美国,法院借由累积许多言论自由的案例,发展出一套规则,称之为双阶观点,区分出所谓的高价值言论及低价值言论,高价值言论:通常包括政治性言论、宗教性言论、文化及艺术性的言论。在这不仅包括思想、口说、文字或者说图画所表达出的言论,象征性的言论(包括在特定时空脉络之下的行为或者说动

从新闻史发展的角度论述中国“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和西方“媒体是第四权利”思想形成的过程及其各自特点

从新闻史发展的角度论述中国“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和西方“媒体是第四权利”思想形成的过程及其各自特点 过去人们是交互使言论自由(the freedom of speech)与新闻自由(the freedom of the press)二个概念的,各国宪法大多把新闻自由 作为言论自由的一种,或将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等同。[1]依据此种解释,新闻自由只能被视为是言论表达的载体或工具,新闻媒体并没有特殊地 位。而现在一些人相信第一修正案将这两个概念分列出来,则意味着它 们应承担不同的使命。 一、“第四权力”理论和“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的思想形成的 过程 第一部分:“第四权力”理论的思想形成的过程 将新闻出版机构称为“第四权力”的说法似乎颇为流行,那么这个词到底是谁最先提出来的呢?根据Stewart大法官的说法,该词是由 Edmund Burke提出的,原意指的是新闻界是早期组成国会的三种阶级— —宗教、贵族及平民——之外第四阶级。但Stewart大法官在使用该词 时,指的是新闻媒体乃立法、司法和行政之外的第四权力机构。1974年 11月2日,斯图亚特(Potter Stewart)在耶鲁法学院150周年纪念大 会的演讲中提出,根据宪法规定,“新闻自由条款包括了对新闻机构的 保障。”他认为:“出版业是唯一在宪法中获得明确保障的行业。” 美国宪法规定的合众国的政体是立法、司法和行政(即总统及其政府)三位权力平衡。宪法赋予每一方的权力各不相同,从而形成一个制 衡体制。在1791年通过的《权利法案》的保护下,新闻媒介在美国建国初期的几十年里变成一支坚强力量。如今美国的新闻媒体确实常常被称 为“第四阶级”(the fourth estate),这个名称是不是意味着媒体和宪法创立的政府三方权力享有同等的地位?按斯图亚特法官的观点,新 闻自由条款的作用就是直接保护新闻出版业的,他解释说:“宪法保障 新闻自由的最初目的是……要在政府之外建立第四部门,以监督官方的 三个部门(to create a fourth institution outside the government as an additional check on the three official branches)。”在他看来,人们容易认为,新闻自由仅意味着报刊受到言论自由的保障。当 然,它们受到这样的保护;但我们普通人也同样因“言论自由条款”而 受保护。假如新闻自由保障所包含的意义并不比言论自由更多,那么它 就成为宪法的赘言。斯图亚特进一步指出:“通过使第一修正案同时包 括两项保障,缔造者相当清楚地承认两者之间的区别。……根据我的看 法,宪法保障的目的是媒介的机构自主权(institutional autonomy of the press)。” 有不少学者的认同斯图尔特的观点,如美国学者约瑟夫·艾尔福特就指出:必须给大众传播媒体提供发表言论的权利,这样单个的记者 和广播者方能将大众传播媒体作为一个渠道来表达他们的言论。其结果 是,作为组织机构的权利表达自由权业已存在。英国学者埃利希巴伦特

论言论自由的保护

公民教育/ 公民权利 论言论自由的保护 2004-08-25 李忠法学论坛点击:77 一、言论自由保护的一般原理 言论自由是以语言、文字、音像、电子、艺术或其他形式表达意见、寻求信息、接受观念、传播思想的自由。它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很大程度上,人类社会政治制度的变革、经济组织的演进、科学技术的提高,都离不开言论的自由传播和广泛交流。人类社会前进的每一步都与言论自由密不可分。因此,人们通常把言论自由称为“第一权利”、“人类最重要的、潜力巨大的、活动的资源”。从某种意义上说,言论自由的保障程度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虽然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不以某种哲学观作为规定某项权利或自由的基础,但人们通常认为,言论自由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即真理是客观存在的,不断发展的,没有一个人或者一个团体可以掌握和利用一切知识,穷尽和垄断一切真理;人人都可以认识世界,追求真理,任何人都无权压制别人的言论,也无权强迫他人服从自己的言论;对真理的认识是无止境的,人们只有在各种知识的汇集和不同意见的争论中才能发现真理,避免错误。所以,不仅要尊重个人发表与我们一致意见的自由,而且要尊重个人发表与我们不同甚至为我们憎恶的意见的自由。 言论自由既是一项公民权利,又是一项政治权利。政府既要保障公民私人领域中的言论自由,也要保障公民公共事务中的言论自由。作为“第一代人权”,言论自由的一端与形成和坚持关于任何主题的信念及观点的权利、传播和交流思想的权利、保持沉默的权利、听取别人观点的权利、获得和接触情报的权利等公民权利相连,另一端与宗教信仰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等政治权利相连,从而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统一为和谐的整体,被公认为是《公约》的核心和其他权利的基石。 言论自由不但是一项消极权利,还是一项积极权利。政府既不得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又必须为公民言论自由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传统观点认为,言论自由是一项典型的消极权利,国家不需要采取任何积极措施就可以立即实现。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的表述方式很好地表达了上述思想(注:1791年11月3日生效的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定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但是,笔者认为,这种两百多年前对言论自由的理解并不适应当今人权事业发展的要求。根据《公约》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言论自由意味着人人享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该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为了充分实现这一自由,政府负有公开自己的活动和政策、告知公众关心的问题的义务[1]。 要保证公民获得充足的信息资源和统计资料,政府就必须在信息基础设施方面投入资金。此外,政府也必须为公民表达自己的意愿提供财政、技术支持和各种便利条件以促进报纸、书籍的出版工作,排除信息传播过程中的各种歪曲和偏见,尽管政府的上述职能常常引发争议。 言论自由是相对自由,而不是绝对自由。在特定的条件下,遵循一定的原则,政府可以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二战以来,围绕言论自由究竟是相对自由还是绝对自由这个问题,各国思想界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论战。一种观点认为,言论自由在公共事务领域具有绝对性。在一个矢志奉行人民自治制度的社会中,从长远来看,国家的安全永远不会受到人民自由的危害;不论眼前的得失如何,从言论自由中产生的危险远没有从压制言论自由中产生的危险大。另一种观点则否认言论自由具有不可剥夺的绝对性。作者赞同后一种观点。主要理由是:(1)言论自由绝对论的理论依据是站不住脚的。首先,绝对论实际上是一种结果论,然而要检验采取不同政策的长期后果是不可能的;其次,在民主社会中,如果对某些极端言论产生的危害不予制止,很可能在长远的目标还未实现前,民主社会就已经垮台。(2)言论自由具有两面性,既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它既能促进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往,也能因挑衅性、诽谤性语言而恶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既能成为

言论自由的价值及其界限是什么

言论自由的价值及其界限 摘要:言论自由在联合国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中定义为“人人有主张及发表自由之权;此项权利包括保持主张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经由任何方法不分国界以寻求、接收并传播消息意见之自由。”①即言论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在公领域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近来,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 关键词:言论自由价值界限 前言: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人类自古以来就执着于对自由的追求,言论自由通常被认为是现代民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但言论自由并不代表着可以毫无忌惮地发表任何意见,言论自由的前提是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进行消息传播。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言论自由又是有界限的。就如卢梭所言“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② 一、言论自由的价值 马克思认为,自由是人类的天性,是人民不可剥夺的普遍权利。作为自由的一部分,言论自由也是人民不可剥夺的权利之一,人们具有思想与讨论的自由,能够自由地形成与发表意见。有人认为,言论自由会带来一些诸如一些人散布反动消息,导致社会的不稳定等等负面影响,因此言论

自由是有害的。但是我认为,言论自由是利大于弊的。密尔曾经阐述过禁止言论自由的弊端“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在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③ 根据言论自由的理论,言论自由能够发挥促进民主、发现真理、提升自主性、发扬容忍等作用。言论自由能够促进民主,因为言论自由是民主的是进行自我统治的必要条件,没有言论自由就没有民主;言论自由能够发现真理,因为言论自由给予了人们表达思想的机会,给予了人们挑战权威的机会,如果没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人们可能会因为畏惧而少发现了许多的真理;言论自由能够提升自主性,因为言论自由使得人们可以在不通过与他人讨论的情况下表达自己的思想,即使他的思想可能并不会奏效;言论自由能够发扬容忍,是因为言论自由会使得一些不受欢迎的言论出现,然而由于言论自由,对这些言论持不同意见的人应该包容这些言论的存在。 二、言论自由的界限 虽然言论自由能够促进社会的进步,但是人们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时,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法律是对人们自由的一种约束,这种约束不是对自由的奴役,而是对自由的拯救。④从限制的对象来分类,可将言论自由的分类分为两类,即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及非针对言论自由的内容。 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主要服从以下四个原则: 1.伤害原则,又称密尔原则,既伤害他人原则。该原则由密尔首先提出,他主 张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 2.父爱主义,又称亲缘主义原则,即一个人的自愿行为有时也不是自由的行为, 当他的行为会使他自己丧失重大利益时,法律可以限制他的自由。

中美言论自由的对比 (2)

人权的现代发展研究——中美人权发展之言论自由的对比 1.言论自由的概念和特征 2.言论自由的价值 3.中美对待言论自由态度的差别 4.我国言论自由的发展与瓶颈 摘要: 言论自由一个宽泛而时髦的名词,她内容庞大而繁杂,涉及颇多,并且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不断地更新着自身的内涵。这样简简单单的四个字,却包含了人类社会几千年的奋斗和抗争。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再到如今的民主社会,人们的血和泪大多都是因了她而流。 本文主要是简略地探讨言论自由的概念和特征,然后在其特定的文化背景下谈论其本身的价值。当然本文重点是在中美两国的人文历史和政治背景下去分析中美两国对待言论自由态度的差别,再从这差别之中探讨原因和内在实质。最后结合我国的发展历史来讨论我国言论自由的发展前景及其发展瓶颈。 前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言论自由通常被认为是现代民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几乎人尽皆知,它似乎是一个公理性的东西,是无须解释并且不证自明的。仔细思量,我们就会发现,并不尽然。 马克思曾说:“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由此可见,言论自由对人类自身理性的生存和发展有着何其重要的意义。 一、言论自由的概念和特征 如果我们要谈言论自由这一样东西,那最先要做的,肯定是对言论自由的概念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简单来说,即什么是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又称表达自由,即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而在近年来,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表述的自由,包括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在我国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第2款中,就这样表述了言论自由:“人人享有表达自由,该权利应该包括以口头、书面或印刷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的追求、接受和传播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由此可见,言论自由是一种“表达”的自由。其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言论自由是公民在公共场所发表意见或讨论问题的权利,广义的言论自由则包括出版自由、学术自由、新闻自由等。 表达是一种形式,表达的内容“包括意见、思想、观点、主张、看法、想法、

刑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

课程名称:刑法与生活 论文题目:刑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作者姓名: 梅春练

刑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 摘要 古今中外,无人不向往自由,渴望自由。但是,现实中从来都没有绝对的自由。在法律范畴,公民的意志活动有不受限制的权利,但是这种自由也必须建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比如言论自由,集会结社自由等等。此文主要探讨言论自由,及其与刑法的关系。对于言论自由而言,因为人生活在社会中,社会又由人与人组成,所以言论自由不仅仅是个人的议题,而是社会中各个主体之间彼此互相界定的程度,个人言论自由受制于他人的同等自由。为了保护每一个个体的言论自由及其他利益不受侵害,社会中的主体应该达成互不侵害的契约,但是从心理学归因不同上来讲,这种契约常常会显示出不令人满意的地方,因此需要法律来保障。言论自由的前提是不侵害他人的自由和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和法律是没有权利剥夺和限制个人言论自由的权利的,因为这样的言论自由都应该是合法的。那么,诸如《宪法》《刑法》等法律的作用也就在于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和促进。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宪法权利必须实现刑法保护,但是不得不承认,在刑法对言论自由进行保护时,不可避免地会对其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 关键词:言论自由,宪法权利,刑法保护,保护和限制 背景: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信息交流的平台越来越多,即时信息的交流速度也越来越快,因此社会中的各种客观信息也更多更快地呈现在了每个公民的面前,报喜报忧的都有,有了对比,再加上每个人所处角色不同,自然会有各种不同的看法和见解。关键在于,不仅是提供信息的平台增多,人们发表言论的渠道和空间也随着媒介的发展而不断增多,实现了客观信息、主观言论的交流。 信息沟通,固然有利,实现社会的透明化;言论交流,固然也有利,是意见与建议的交流平台,是对社会的监督,是对道德的肯定,是对社会价值观的引领……思想的碰撞能够产生艺术和智慧结晶,但是也不免擦出灾难性的火花。是交流就难免有冲突,有口角,由于信息了解程度不同,所处角色不同,考虑角度不同,利益倾向不同,就难免产生矛盾。这时候就需要有一把相对客观的尺来衡量,需要一个不会有利害关系冲突的第三方来规范,在当今的法治社会,那一把尺便是法律,比如《刑法》。 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是指人人具有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达到获取或者传递信息和思想目的。近来,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创作及发布如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国家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可以

言论自由也有限制

言论自由也有限制 近日,内地儿童于香港港铁车厢食面风波引起香港及内地网民的广泛讨论。1月19日,北京大学教授孔庆东在内地第一视频网络电视台《孔和尚有话说》节目就此事大骂“香港人是狗”,并指“用法治维持秩序的地方就证明人没有素质”。 对于孔庆东的这番言论,我觉得实在有失其作为一个北大教授应有的形象。而且最近几年,孔庆东在微博上频频对某些事件以及一些人发起抨击,其语言粗俗不堪,完全体现不出一个文化名人应有的素质。 可能有人会说“这是别人的言论自由,你管得着吗?人家爱说什么说什么。”的确,每个人都有其言论自由权,但是,自身的言论自由也是建立在其他基础上的。例如,一个人说出的话要符合自身的身份,一个人说出的话不能侵犯别人的权利,一个人说出的话不能破坏社会秩序等。这些种种都是一个人说话时需要考虑的。倘若一个人能够肆无忌惮的说话,那么这不是言论自由,而是言论犯罪。 我曾经看过孔庆东对他人对其评论的一些回复,对于一些比较有名气的人,他会相对比较客气的出言反对,而对许多不支持他的平民百姓,则口出狂言,甚至骂及他人祖宗上下。孔庆东的现实身份是北京大学的教授,众所周知,一个教授,而且是北京大学的教授,其代表着中国的教育高层,如果连一个教授都这样出言不逊,那么他们教出来的学生会是怎么样的呢?孔庆东是一个公众人物,其语言是受全社会所关注的,是受到广大人民的舆论监督的,纵使他此次所批评的是一部分港人,并非全体港人,但是他说出香港人是狗这句话原本就是错误的,不道德且不素质的。 然而,孔庆东作为一个公众人物说出这些话,仍然有成千上万的人支持他拥护他,说他为民请命,说他是道出了广大人民的心声,甚至有些名人还公开发表文章赞扬他。这究竟是为什么呢?其中的原因实在是令人深思。 不仅仅是公众人物需要注意行使言论自由权所需的条件,普通的民众也同样需要注意。我们说出的话代表的是自己,代表着自己的素质和品行性格,我们对别人说话既是在向别人表达自己的内心,更是在向别人展现自身的修养。而尊重别人的人格和基本权利就是我们说话时首先要注意到的。无论说话的对象是谁,我们都要注意自己所说的话,是否是在充分尊重他人和代表自己的前提下,去向别人表述所想所说。 言论自由,是有限制的言论自由。只有遵守这些应有的限制,我们的言论,才有自由。

高考作文写作:“言论自由”导写(附:审题解析及经典示例)

高考作文写作:“言论自由”导写(附:审题解析及经典示例) 试题回放 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作。 莫雷,休斯顿火箭队总经理。2019年10月5日正随队在东京的莫雷对香港事态发了一条推特。上传了一张“为自由而战,与香港在一起”(香港极端暴力分子的口号)的照片。这张推特很快引爆了休斯顿火箭队的中国球迷们。中国驻休斯顿总领馆已经就休斯顿俱乐部有关人士的错误言论向对方提出了严正交涉,央视和腾讯都宣布不再播出有关休斯顿火箭队参加的比赛,一些赞助商和商业伙伴也宣布中止与休斯顿火箭队的合作。但NBA总裁亚当·肖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想要重申的是联盟的价值观支持莫雷表达自己的观点。我支持他在这种情况下表达政治观点的权利。” 请结合材料内容,就“言论自由”写一篇议论文,体现你的认识与思考。 要求:自拟题目,自选角度,确定立意;不要套作,不得抄袭;不得泄漏个人信息;不少于800字。 审题解析 坦率地讲,这道作文题的审题立意的难度,中等偏低,相信审题立意的一类目标,人人可以达成。“就‘言论自由’写一篇议论文”这一写作要求,直接把立意明白大方地推送给给为考生---只要在这个

范畴内议论说理,就不可能偏题或跑题。 不过,也不是探囊取物那般轻松,材料前三分之二明确锁定了核心概念“言论自由”,但是材料后面NBA总裁亚当·肖华的言论(“我想要重申的是联盟的价值观支持莫雷表达自己的观点。我支持他在这种情况下表达政治观点的权利”),则暗含机密---“价值观”概念,及价值观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关联。只有审题挖掘到这一层级,上上等立意才能顺利降生。 立意示例 言论自由不是信口开河的随心所欲,必须建立在正确的价值观的基础之上;只有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才能把握好言论的标尺,才能真正享受言论的自由。 俗套警示 容易审题立意的似乎好写,但是好写的往往不容易写好,这也是个不争的事实。上面这道作文题,可以说是个典型案例。一谈到写“言论自由”问题,高中同学肯定感到态小菜太轻松,不就是“言论自由也要有道德底线”、“言论自由也要守法律”、“言论自由不等于信口开河”等等。 如此展开论说,似乎“高大全”,放之四海而皆准,也没什么瑕疵和纰漏,但是恰恰落入“泛泛而谈”的窠臼,失之于宽泛而针对

《论美国的言论自由》读后感

《论美国的言论自由》读后感 “全国人民坚信这样一项原则:人们可以不受限制地、生动活泼地、完全开放地讨论公共问题,可以对政府和政府官员进行猛烈的、辛辣的、有时还是令人不悦的尖锐抨击。”这是出现在《论美国的言论自由》这本书“诽谤”一章的一段话。结合今时今日发生在中国的一些社会事件,更能发现这句话以及这种思想认识的可贵。 北京遭遇61年来最大暴雨,几乎整座城市被淹没,新闻里、微博上都可见到积水没过轿车顶、人们坐在水深没过脚踝的饭店吃饭、三人因车辆被淹遇难、警察为救落水群众被电线杆击中身亡之类的消息,当然在微博上也不乏问责北京市政府的声音,主要有五类:第一,预警机制没有真的预警,应急机制启动缓慢;第二,暴雨当晚望京人赴机场免费救援,无数北京市民收留无法回家的路人之时却不见政府开放公共场所供无处躲雨的人避雨;第三,在倾盆大雨的机场高速路上,即便是到了水淹过车胎的时段,收费处的人员仍然是慢条斯理地收取每辆过路的车费;第四,暴雨过后第二天早上八点半,无数交通协管员便上街给之前一天晚上被主人暂时停在路边的车贴上了违章停车的罚款单;第五,处在暴雨中心的北海团城无一例积水报告只因距今已600年的一套明朝建成的古代集雨排水工程仍在服役,而马路上的排水系统却是如此脆弱不堪,需要何时才能彻底整治;第六,官方为何迟迟不公布实际的遇难人数。 网友们围绕这六点在新浪微博上展开了热议,但是,新浪微博开始采用删微博的方式进行干预,一位名为“假装在纽约”的网友发的微博“这是北京——开车的人主动捎陌生人一段,足疗馆免费提供食宿,环卫工挡在没有井盖的排水沟前,无数微博直播险情。这也是北京——没有政府机构为被困的人提供帮助;报纸被要求不能报道地铁塌方;路边的车一早被贴了罚单。普通人的正能量默默传递,另一种负能量却让人寒心,这就是北京,撕裂的双城记”被删除,李承鹏的《图腾》一文被删除并称接到了新浪主编来电,对方表示是北京市领导坚决要求删掉。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微博被删除了,删微博早已不是第一次,微博凭借其自媒体、多终端、社会化、平台开放等特点受到人们的喜爱,这本应是一个人人都可以畅所欲言的平台,但现如今人人在上面发表观点时都有可能被删博甚至被禁言,作为一个工具,微博这个平台本身并没有错,问题出在制度本身。 人人生来自由理应同人人生来平等一样成为一种常识,事实上,虽然“人人生而平等”这句口号已广为人知,但事情的真相是人生而不平等。熊培云曾提到,“我们不必为承认人类与生俱来的不平等而感到羞愧,不平等是人的境遇和条件。但是,我们却可以拥有自由。人类之伟大及人类文明之意义就在于,它试图建立一种美好的制度,以此保障每个人生而自由。只有自由,才能体现人的创造,才能获得人的高贵,才能恢复人的尊严,并且最大可能使社会趋于平等。进一步说,自由是一切价值的出发点,而平等则是个人或社会不断实现的过程,其目的仍是捍卫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监督”,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9条规定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播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的媒介,但同时也指出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形式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此外还必须意识到“言论自由无关内容”是一项极为重要的言论自由原则,而言论自由是有边界的,如果有言论者不顾对方人格,肆意用语言甚至是人身侮辱的语言攻击对方,并声称这是他的言论自由,那么,不言而喻,这种自由就越过了它的边界。这个边界对于政府对于官员也同样适用。结合上述内容来看上文提到的问责北京市政府的六项主要内容,每一条都只是在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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