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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机器损坏保险条款

电厂机器损坏保险条款
电厂机器损坏保险条款

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电厂机器损坏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机器及附属设备,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 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三) 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四) 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五)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四)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六)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七)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

(八)火灾、爆炸;

(九)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十)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

(十一)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

(十二)机动车碰撞;

(十三)水箱、水管爆裂。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费用;

(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 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

(三)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四)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应为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保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等。

第八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依据第十六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

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部分损失以将被保险机器设备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金额为准,如残值折归被保险人,则按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在上述费用金额中扣除;

(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实际价值为准,如残值折归被保险人,则按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在上述费用金额中扣除;

(三)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四)发生保险事故时,若受损保险标的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时,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保险人则按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对应的重置价值的比例负责赔偿。如保险机器多于一项时,每一项将按照本保险合同规定的分项保险金额单独计算比例赔偿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被施救保险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重置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八条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第二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三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六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八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火灾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玷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孤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二)爆炸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三)雷击

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四)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五)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六)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七)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

(八)冰雹: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九)台风、飓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

(十)沙尘暴: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

(十一)暴雪: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

(十二)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

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

(十三)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四)崩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

(十五)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六)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

(十七)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八)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十九)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十)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二十一)恐怖活动:指任何人以某一组织的名义或参与某一组织使用武力或暴力对任何政府进行恐吓或施加影响而采取的行动。

(二十二)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二十三)海啸:海啸是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发的海洋巨波。

(二十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破坏、征用、罚没保险标的的行为。

(二十五)简易建筑: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1)使用竹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尼龙布、玻璃钢瓦等材料为顶或墙体的建筑;(2)顶部封闭,但直立面非封闭部分的面积与直立面总面积的比例超过10%的建筑;(3)屋顶与所有墙体之间的最大距离超过一米的建筑。

(二十六)自燃:指可燃物在没有外部热源直接作用的情况下,由于其内部的物理作用(如吸附、辐射等)、化学作用(如氧化、分解、聚合等)或生物作用(如发酵、细菌腐败

等)而发热,热量积聚导致升温,当可燃物达到一定温度时,未与明火直接接触而发生燃烧的现象。

(二十七)水箱、水管爆裂:包括冻裂和意外爆裂两种情况。水箱、水管爆裂一般是由水箱、水管本身瑕疵或使用耗损或严寒结冰造成的。

(二十八)错误:指应该按规定做好的事情而没有做好;

(二十九)缺陷:指材料、设备的质量、工艺未达到国家或行业协会规定的标准。

(三十)离心力:是指向心力的反作用力,也称“惯性离心力”;

(三十一)超负荷:指因电流超过额定数值,电器负荷电流过高,致使电器设备超过额定容量或额定功率。

(三十二)电弧:指导体与导体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

(三十三)感应电:指通电导体周围造成的磁场使其他导体产生的带电现象。

附录:短期费率表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 1.机器损坏险投保单 machinery breakdown insurance application 保单号 policy no. 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尽可能如实地、详细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机器损坏险的 依据。本投保单为该机器损坏险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the applicant is required to fill in the following items with utmost faith and as detailed as pos- sible.and affix signature to this application,which shall be the basis of application to the pa ny for machinery breakdown insurance and constitute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machinery breakd own in- surance policy. -------------------------------------------- 1.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name and address of the insured:| -------------------------------------------|

2.营业性质nature of business:| -------------------------------------------| 3.被保险机器所在地location of machinery to be insured:| -------------------------------------------| 4.保险期限:个月,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period of insurance:months,from0:00of to24:00of| -------------------------------------------| 5.被保险项目及保险金额insured items and sum insured| 项目保险金额每次事故*免赔额| insured items sum insured deductible for any one accident*| 5.1保险财产(详见背面)| property insured(look overleaf)-----------------------| 5.2附加费用additional expenses| 清除残骸费用| debris removal expenses-----------------------| 灭火费用|

机器损坏险条款

机器损坏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四)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五)除本条款中“二、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不负责赔偿: (一)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 (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四)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五)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 (六)火灾、爆炸; (七)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 (八)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九)机动车碰撞; (十)水箱、水管爆裂; (十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十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十三)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十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 (十五)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 (十六)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保险金额 本保险单承保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应为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输费、保险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等。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简易版_1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arties, To Restrict Parties, And To Supervise Both Parties To Keep Their Promises And To Restrain The Act Of Reckless Repentance. 编订:XX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简易 版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简易版 温馨提示:本协议文件应用在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有约束力和可作为凭证,且对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都有约制性,能实现监督双方信守诺言、约束轻率反悔的行为。文档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请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套用。 1.机器损坏险投保单 machinery breakdown insurance application 保单号 policy no. 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尽可能如实地、详细地 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机器损坏险的 依据。本投保单为该机器损坏险保险单的 组成部分。 the applicant is required to fill in the following items with utmost faith and as detailed as pos-

sible. and affix signature to this application, which shall be the basis of application to the company for machinery breakdown insurance and constitute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machinery breakdown in- surance policy. -------------------------------------------- 1.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name and address of the insured: | -------------------------------------------| 2.营业性质nature of business: | -------------------------------------

财产险一切险条款的解释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释 2007-06-08 12:15:38 作者:lvyd 来源:本站原创浏览次数:1820 文字大小:【大】【中】【小】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释 在保险单除外责任范围损失之外,一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用在保险单中的“除外责任”来限制可保风险的范围。财产一切险的举证责任在保险人而非被保险人,除非保险人证明损失是属于除外责任范围,否则所有损失均属于保险责任内。而列明风险的保险单则相反,除非被保险人证明损失系属于列明风险的责任范围,否则保险人对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单的构成 保险单由封面、引言、明细表、保险条款、特别条款等部分组成,与国际上通行的保险单的形式相一致。 “引言”简要地说明了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扼要地概括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次页说明构成保险单的几个组成部分,任何一部分不可偏废,所有这些部分都应理解为一个保险合同的内容。同一词汇无论出现在保险合同的哪一部分,其释义都是相同的。 责任范围 [条款]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 自然灾害: 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 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解释] 财产一切险的保险责任分两类:一类是自然灾害,另一类是意外事故。除了保险单列明的除外责任以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失均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现行条款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规定了明确的定义。 自然灾害是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极度大的自然现象,本条款对常见的自然灾害加以列明。这些自然灾害包括: 1.雷电 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击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器损坏保险条款(2015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2015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机器及附属设备,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机器及附属设备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原型机; (二)使用年限达到10年以上(含)的机器及附属设备; (三)账面净值低于账面原值的10%的机器及附属设备。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本身的物质损坏或灭 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 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四)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五)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二)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四)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谋反、政变、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五)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六)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七)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机器及附属设备,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 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三) 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四) 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五)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四)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六)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七)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 (八)火灾、爆炸;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正式 版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 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 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1.机器损坏险投保单 machinery breakdown insurance application 保单号 policy no. 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尽可能如实地、详细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机器损坏险的 依据。本投保单为该机器损坏险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the applicant is required to fill in the following items with utmost

faith and as detailed as pos- sible. and affix signature to this application, which shall be the basis of application to the company for machinery breakdown insurance and constitute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machinery breakdown in- surance policy. -------------------------------------------- 1.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name and address of the insured: | -------------------------------------------| 2.营业性质nature of business: |

机器损坏险条款及解释

机器损坏险条款及解释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解释】构成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不论事故就是否延续至保险期限之外。 2、必须就是保险单明细表的机器及其附属设备的损失。 3、必须就是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 “突然的”就是指意外的非逐渐变化的。 “不可预料的”就是指理智的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依据其当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的或预计的。 “意外事故”就是指突发的,被保险人难以预测或难以控制的事故。保险事故可能就是一次事故,也可能就是一次事故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也可能就是多个事故同时发生,判断时需根据近因原则准确界定。 4、必须就是当时的、构成了实际的物质损失的事故。 5、构成该保险责任的必须就是意外事故,所有的自然灾害像洪水、暴风雨、严寒都就是除外的,抢劫、盗窃不属于机器损坏保险的责任。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中指明的“责任范围”有五条: (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与原材料缺陷; 【解释】“错误”就是指应该按规定做好的事情而没有做好。 “缺陷”就是指材料、设备的质量、工艺水平未达到规定的标准。 本条承保被保险机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遗留的错误或缺陷,而以被保险人的当时的技术水平未能发现,致使机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由此造成的损失。就责任而言,该损失属设计人、供货人、安装人的责任,被保险人应按有关合同或法律向责任方直接索赔。如被保险人已丧失索赔时效或索赔资格或由于其她原因无法索赔的,保险公司应首先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设法向责任方进行追偿。本条应与“除外责任”第四条结合起来理解。 本条就是机器损坏保险的一个基本的保险责任,需说明的就是本条不就是对被保险人机器设备在购买之前质量的一种担保,而就是承担已投入正常运营的机器设备由于设计、制造等原因(制造商与被保险人均未能发现)造成的机器设备本身及其她保险财产的损坏。故此保险人应对所保机器设备中一些新的工艺、原型机(PROTOTYPE)、未实验过的设备、技术改造设备等在承保时应格外注意。

承保指引(工程险)

承保指引(工程险) 一、工程保险特点 工程保险是针对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物质损失和依法应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提供保障的一种综合性保险。工程保险分为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区分的主要依据是根据工程项目中土建和安装部分所占的比例来确定的。二者的责任范围按针对的风险不同而相应地略有侧重,但基本均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第三者责任则是指被保险人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在工地范围内进行有关活动中可能因侵权而产生的法律赔偿责任。 二、现行使用条款 目前使用的工程保险条款是经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并于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简称为"95版"条款。 三、风险调查与风险评估 承保前,必须收集必要的承保资料,对保险标的进行风险实地调查。通过对工程有关文件资料的审阅以及实地风险查勘,可以深化对项目的感知程度,具体掌握项目风险情况的第一手资料,为日后厘定保险费率以及核实投保申请书的内容提供重要的依据。另一方面,保险人掌握了这些资料,也有利于今后指导被保险人做好防灾防损工作,有效地控制施工风险。 ㈠需收集的主要资料有:⒈工程设计书和主要的结构图。通过这些资料可以了解工程的性质、特点、施工方法及其可靠程度、抵抗灾害的能力等。⒉工程地质报告及当地水文气象资料。通过这些资料可以了解工地的自然地理条件和邻近地区的环境条件,分析工程施工的危险程度和对第三者可能造成的损失等。⒊工程进度表。可了解工程在各个不同时期的进展情况以及施工风险在时间上的分布,包括工程的期限、各个阶段的进度、试车期和保证期的具体要求等;⒋工地略图。可以了解工程的整体布局,为防范风险及确定最大可能损失提供依据;⒌工程承包合同。可了解与工程有关的一些内容,包括工程各关系方的名称、在工程中扮演的角色、相互之间的工作关系以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⒍工程金额明细表。可以了解工程的总造价、各个分项的造价、各项物料和机器设备的价值、设计、施工、运输、关税等费用的构成情况等。在收集以上资料的同时,还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查勘,了解项目的风险环境资料,为承保方案的制定提供依据。 ㈡实地风险查勘的主要内容有:⒈工地的地理位置、地势及周围环境。例如工地的位置是居高临下还是位于低洼之处,是闹市区还是乡村,是否靠近江、河、湖、海;工地所处的地势相对于某种自然灾害而言是开放型还是遮蔽型;工地附近现有的建筑物及公共设施的情况,道路和运输条件等等。⒉工地内有无现成建筑物或其他财产,其所处的位置和现有物理状况。⒊储存物资的库场的建筑状况及其所处的位置,物资运输的距离和方式。⒋工地的管理状况及安全防范措施。例如有无设置围墙,有无聘用门卫和巡逻警卫,有无防火、防水、防盗窃的设备和措施,临时工棚的密集度,工地的日常管理情况,是否允许外人进入等等。⒌工地周围的人文条件。如居民对该项工程的接受态度,附近社区的管理水平,人口密集程度等等。⒍工地的抗灾能力。如对洪水的防御能力,附近的消防站的数量、灭火能力、最近的距离和行车时间,有无自然消防水源等等。⒎施工单位(承包商)的资质情况及对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 ㈢风险分析和总体风险评价根据所掌握的风险资料,对工程项目的风险状况逐一作出识别和评估。⒈工程项目物质损失的一般风险?自然灾害及环境灾害。指巨灾性自然灾害、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中英文范本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中英文)全文详细: 1.机器损坏险投保单 MACHINERY BREAKDOWN INSURANCE APPLICATION 保单号 Policy No. 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尽可能如实地、详细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机器损坏险的 依据。本投保单为该机器损坏险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The Applicant is required to fill in the following items with utmost faith and as detailed as po sible. and affix signature to this application, which shall be the basis of application to the Company for Machinery Breakdown Insurance and constit ute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Machinery Breakdown Insurance Policy. -------------------------------------------- 1.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Name and Address of the Insure d: | -------------------------------------------| 2.营业性质Nature of Busines s:

| -------------------------------------------| 3.被保险机器所在地Location of Machinery to be Insure d: | -------------------------------------------| 4.保险期限:个月,年月日零时起至年 月日二十四时止| Period of Insurance: Months, from 0:00 of to 24:00of | -------------------------------------------| 5.被保险项目及保险金额Insured Items and Sum Insure d | 项目保险金 额每次事故*免赔额 | Insured Items Sum Insured Deductible for An y One Accident* |

机器损坏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承保人对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物质损失,需要修理或重置时,负责赔偿, (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四)电气短路和其他电气原因; (五)锅炉缺水; (六)物理性爆裂; (七)暴风雨、严寒; (八)除本条款二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和意外的事故。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民众骚动、核子反应和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四)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或制造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五)机器设备运转后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 (六)各种传送传动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印膜、可调换的工具、印刻滚简、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 (七)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 (八)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九)承保人财产保险单承保的各种责任。 三、保险金额 本保险单承保机器的保险金额,应为该项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式、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 如果保险金额低于上述重置价值时,其差额应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发生损失时,承保人仅负比例赔偿的责任。 如被保险机器设备多于一项时,每一项目将按照本条规定单独计算比例赔偿的责任。 四、退保和退费 (一)如任何被保险锅炉、汽轮机、蒸汽机、发电机或柴油机连续停工超过三个月时(包括修理但不包括由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的修理),停工期间保费按下列办法退还被保险人。 (但如该机器为季节性工厂所使用者除外) 连续停工三个月——五个月退费15% 六个月——八个月退费25% 九个月——十一个月退费35% 全年退费50% (二)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承保人也可以在十五天前通知注销本保险单。对于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费,前者应按承保人短期费率计算,后者应按日平均计算。 五、损失处理 (一)承保人对受损的被保险的机器和设备的赔偿、赔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损项目或予以修理代替之。但每一件机器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在本保险单内列明的有关项目的保险金额,全部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内订明的总保险金额。 (二)1.被保险机器发生损失可以修理时,承保人赔偿基本修复原状的修配费用,包括损坏机器拆除费用、重装费用、运费、税款。这些费用以列入原保险金额中为限,但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受损机器的保险金额。

07.机器损坏保险附加险条款(54个)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器损坏保险附加险条款(54个) 本附加险条款是机器损坏保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条款投保。 一、扩展类 1. 罢工、暴乱、民众骚动损失条款 2.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3. 清除残骸费用条款 4. 特别费用条款 5. 空运费条款 6. 专业费用条款 7. 不受控制条款 8. 临时保障条款 9. 锅炉爆炸、倒塌保险扩展条款 10. 安装设备扩展条款 11. 重新安装条款 12. 传送带、刀具扩展条款 13. 场外维修及改造条款 14. 索赔费用条款 15. 试车条款/调试条款 16. 突然及意外放射性污染条款 17. 不使失效条款 18. 污染清理条款 19. 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 20. 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 21. 错误和遗漏条款A 22.错误和遗漏条款B 23. 自动升值条款 24. 租用的设备及财产条款 25. 80%共保条款 26. 锅炉损后重新启动费用条款

27. 传送带及链条意外损失条款 28. 设计、安装错误险条款 29. 85%扩展条款 30. 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 二、规范类 1. 资产增加条款 2. 保险单制作人条款 3. 标题条款 4. 抢险施救条款 5. 取费标准条款 6. 完全置换价条款 7. 通知取消保险或拒绝续保条款 8. 抵押权条款 9. 免检条款 10. 独立被保险人条款 11. 约定保险单为首层保险单,且扩展保险单不予分摊条款 12. 连续损失特别条款 13. 违反条件条款 14. 指定公估人条款 15. 预付赔款条款A 16. 预付赔款条款B 17. 索赔单据条款 18. 紧急抢险条款 19. 分期付费条款A 20. 分期付费条款B 21. 配对成套条款 22. 成对和成套财产条款 23. 蒸汽、水、气体涡轮机及涡轮发电机条款 24. 电动马达检修条款 一、扩展类(30个) 1.罢工、暴乱、民众骚动损失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罢工、暴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doc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 机器损坏险投保单 machinery breakdown insurance application 保单号:___________________ policy no. ________________ 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尽可能如实地、详细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机器损坏险的依据。本投保单为该机器损坏险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the applicant is required to fill in the following items with utmost faith and as detailed as pos-sible. and affix signature to this application, which shall be the basis of application to the company for machinery breakdown insurance and constitute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machinery breakdown in-surance policy. 1.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name and address of the insured: 2.营业性质nature of business: 3.被保险机器所在地location of machinery to be insured: 4.保险期限: 个月,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period of insurance: months, from 0:00 of to 24:00of 5.被保险项目及保险金额insured items and sum insured 项目 保险金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 insured items sum insured deductible for any one accident* 保险财产 property insured(look overleaf)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免费下载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 1. 机器损坏险投保单 保单号 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尽可能如实地、详细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机器损坏险的依据。本投保单为该机器损坏险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1.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2.营业性质 3.被保险机器所在地 4.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期限:个月,______ 年__月________ 日零时起至___ 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5.被保险项目及保险金额 项目保险金额每次事故*免赔额 5.1保险财产(详见背面) 5.2附加费用 清除残骸费用 灭火费用 专业费用 其他费用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被保险机器的详细说明

被保险机器的详细说明

说明:(1)主要技术参数指机器的输出功率、速度、容量、负荷等,如属电器设备,应说明电压、电流量、转速,如属蒸气设备, 应说明燃料、压力和温度。 (2)维护情况指自行维护(A)、由指定厂家维护(B)、由生产厂家维护(C)

9.以前这些机器发生是否发生过损坏?(以往5年) 项目 损坏时间 损失金额 10.有无制定操作规程? 11.操作人员 11.1新员工上岗前是否进行岗位教育和培训 11.2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11.3平均上岗时间 12.维修情况 人数 12.1有无配置专业维修人员? 12.2是否进行日常的维修和保养? 12.3大修每隔____ 个月进行一次 12.4是否按照生产厂家的要求和规定进行维修和保养 13.特别条款 14.备注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兹声明所填上述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及附加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部分)的说明已经了解,同意按照该条款和附加内容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签章)电话

电厂机器损坏保险条款

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电厂机器损坏保险条款(2009版) (本条款适用电厂和半导体行业)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机器及附属设备,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 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三) 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四) 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五)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四)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六)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七)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 (八)火灾、爆炸;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2019新.docx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2019新 1.机器损坏险投保单 MACHINERY BREAKDOWN INSURANCE APPLICATION 保单号 Policy No. 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尽可能如实地、详细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机器损坏险的 依据。本投保单为该机器损坏险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The Applicant is required to fill in the following items with utmost faith and as detailed as pos- sible. and affix signature to this application, which shall be the basis of application to the Company for Machinery Breakdown Insurance and constitute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Machinery Breakdown In- surance Policy. -------------------------------------------- 1.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Name and Address of the Insured: | -------------------------------------------| 2.营业性质Nature of Business: | -------------------------------------------| 3.被保险机器所在地Location of Machinery to be Insured: | -------------------------------------------|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3月备案)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四)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五)除本条款中“二、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不负责赔偿: (一)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 (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四)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五)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 (六)火灾、爆炸; (七)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 (八)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九)机动车碰撞; (十)水箱、水管爆裂; (十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十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十三)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十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 (十五)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 (十六)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保险金额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模板 合同模板范本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模板合同模板范本 1.机器损坏险投保单 machinery breakdown insurance application 保单号 policy no. 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尽可能如实地、详细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机器损坏险的 依据。本投保单为该机器损坏险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the applicant is required to fill in the following items with utmost faith and as detailed as pos- sible. and affix signature to this application, which shall be the basis of application to the company for machinery breakdown insurance and constitute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machinery breakdown in- surance policy. -------------------------------------------- 1.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name and address of the insured: | -------------------------------------------| 2.营业性质nature of business: | -------------------------------------------|

3.被保险机器所在地location of machinery to be insured: | -------------------------------------------| 4.保险期限:个月,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period of insurance: months, from 0:00 of to 24:00of | -------------------------------------------| 5.被保险项目及保险金额insured items and sum insured | 项目保险金额每次事故*免赔额| insured items sum insured deductible

机器损坏险投保单

机器损坏险投保单 保单号: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尽可能如实地、详细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机器损坏险的依据。本投保单为该机器损坏险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一、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被保险人(甲方): 住所: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二、营业性质 营业性质: 三、被保险机器所在地 被保险及其所在地: 四、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个月,年月日零时起至 年月日时止。

五、被保险项目及保险金额 项目保险金额每次事故免赔额 1. 保险财产(详见背面) 2. 附加费用 □清除残骸费用; □灭火费用; □专业费用; □其他费用:。 六、总保险金额 总保险金额为(币种)元(大写:元)。 七、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 八、保险费 保险费为(币种)元(大写:元)。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九、被保险机器的详细说明

说明: (1)主要技术参数指机器的输出功率、速度、容量、负荷等,如属电器设备,应说明电压、电流量、转速,如属蒸气设备,应说明燃料、压力和温度。 (2)维护情况指自行维护(a)、由指定厂家维护(b)、由生产厂家维护(c)。 1. 以前这些机器发生是否发生过损坏?(以往5年) □是□否

项目:。 损坏时间:年月日。 损失金额为(币种)元(大写:元)。 2. 有无制定操作规程? □是□否 十、操作人员 1. 新员工上岗前是否进行岗位教育和培训? □是□否 2. 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是□否 3. 平均上岗时间。 十一、维修情况 1. 有无配置专业维修人员? □是□否 2. 是否进行日常的维修和保养? □是□否 3. 大修每隔个月进行一次?

承保指引机器损坏保险(汇编)

承保指引(机器损坏保险) 一、机器损坏保险的特点 1.不承担火灾、爆炸和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机器损坏保险承保的是安装调试完毕且正式投入运营的机器设备,主要承担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不负责火灾、爆炸和暴风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2.以重置价作为计算保险金额的基础。普通的财产保险是不定值保险,投保人根据要保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估定保险金额,机器损坏保险与之不同,它要求不论要保机器设备的新旧程度如何,一律以重置价值作为保险金额。 3.有停机退费的规定。由于一些工业受季节性影响比较明显,如机器设备在生产淡季连续停工若干时间,会得到保险人退还一定比例的保险费。 二、机器损坏保险的适用条款及附加条款 1.主险条款:机器损坏险条款 2.机器损坏保险附加条款的使用在机器损坏保险承保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者保险经纪人会提出要求增加本保险提供的主体保障以外的附加保障,有时保险公司为约束被保险人而在保险单主条款外增加某些条款,于是便涉及到附加条款。这些附加条款分为三类:一是扩展承保责任的;二是改善保险保障的;三是制约被保险人行为的。对于投保人要求扩展承保附加条款,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投保机器设备的风险情况,适当收费或加责任限额以后承保。对于投保险人或保险经纪人提出除以下机损险附加条款之外的扩展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需提供条款的内容,并经分公司承保中心审核后方可同意附加承保。有一些经纪人将一些扩展的费用保险如场地清理费、专业费用及其他条款等列在扩展条款中,而不是我们通常做的将该部分扩展费用列在总保险金额中一并考虑风险和收取保险费。这种做法也可以接受,但在审核承保条件时,一定要严格审核扩展责任在保险责任之外保险公司又增加了多少责任,严格控制相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并在厘定费率时将该部分责任的因素考虑进去。扩展承保责任的附加条款包括:罢工、暴乱、民众骚乱损失条款和锅炉爆炸、倒塌保险扩展条款。改善保险保障的附加条款包括: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清除残骸费用条款、特别费用条款、空运费条款和专业费用条款。制约被保险人行为的附加条款包括:电动马达检修条款和蒸汽、水、气体涡轮机及涡轮发电机条款。 三、机器损坏保险的风险评估 (一)对机器设备的评估 1.新设备着重审核以下资料:(1)供货合同,尤其是合同双方风险安排和责任划分的规定。供货合同中,合同双方对一些人为原因、不可抗力、质量原因造成的设备的损失应有明确的规定,对供货人保证期也应约定。掌握该资料,可在由于设备质量、设计、原材料等原因造成损失时,直接向供货人索赔。(2)生产设备合格证书。如是国产设备需具备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或主管行业颁发的合格证书,如是进口设备需具备国际上认可的评估机构颁发的证书。具备这些证书,是供货人产品质量一个基本的证明。(3)了解安装完毕后是否经过试车和验收,并察看验收证书。设备在制造或安装过程中的种种缺陷,大部分都会在试车时暴露出来,通常来讲,签发验收合格证书之前仍属于安装期间,此时发生的损失应在工程保险单项下索赔;签发验收合格证书以后属营运期,此时应购买机器损坏保险及其他相应的保险。(4)安装期间的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如投保了安装工程一切险,应了解有无保证期责任保险。 2.旧设备应着重审核以下资料(1)设备的设计使用年限和已使用年限,是否为超期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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