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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5 323-2011

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5 323-2011
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5 323-2011

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35/323-2011

实施日期:2012/01/01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指标体系、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2)

5 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 (3)

6 污染物监测要求 (5)

7 标准实施 (5)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与DB 35/323-1999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明确适用范围;

——增加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中二类区不分年限,统一执行同一标准。

——取消原标准中给出各行政区SO2、烟尘年排放总量限值、点源排放控制系数、工业、民用锅炉烟尘排放限值;

——增加苯、甲苯、二甲苯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氯化氢、硫酸雾、氟化物、氯气等项目,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均比国家标准适当从严;

——新增乙酸、乙酸甲酯、乙酸乙酯、丙酮、环已酮5项控制项目;

——新增挥发性有机物(VOCs)指标,并规定其执行标准。

——增加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指标。

——对于餐饮业油烟排放高度等提出要求。

本标准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厦门市环境保护科研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焦卫东、陈文田、庄世坚、陆丛容、林文辉、欧寿铭、吴耀建。

本标准于1989年首次发布;1999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16种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规定餐饮业油烟排放高度的要求。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有国家行业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其他大气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厦门市辖区内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一切排污者(包括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保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福建省地方标准执行;未列入上述标准中的项目,可参考国内外同类先进的标准;或可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环境保护部批准确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T 160.55 工业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饱和脂肪族酮类化合物

GBZ/T 160.56 工业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脂环酮和芳香族酮类化合物

GBZ/T 160.63 工业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

GB/T 13201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33 车间空气中乙酸卫生标准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 21900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铬酸钡分光光度法、离子色谱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3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固定污染源排气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子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47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气的测定碘量法(暂行)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549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3 术语和定义

GB 16297-1996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排污者周界 unit border

指排污者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3.2

现有污染源present pollution source

指本标准颁布之前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污染源。

3.3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温度为293.15 K、蒸汽压大于或等于0.01kPa 时,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称,但不包括甲烷。

3.4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采用HJ/T 38 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及厂界VOCs 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4 指标体系、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4.1 指标体系

4.1.1 本标准设置下列三项指标:

a)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b)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c) 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污染物,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

4.1.2 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4.1.1的a)项和b)项,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

4.2 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4.2.1 位于一类区的现有污染源执行GB 16297-1996 表1中的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位于一类区的现有污染源,除生活炉灶外,应限期搬迁)。

4.2.2 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本标准。

5 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

5.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续)

5.2 餐饮业油烟排放要求

5.2.1 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值

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执行GB 18483。

5.2.2 餐饮业油烟排放高度限值

a) 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m(含24m)以下的,其油烟排放口应高于所在建筑物屋顶1.5 m,但不得低于15m,对不能满足排气筒高度要求的餐饮业排污者,油烟排放标准应从严要求,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严格50%(即油烟排放浓度小于1.0mg/m3),并增加异味处理设施,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生产、工作环境;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油烟排放口位置应当距离相邻居民住宅、医院、学校或其他单位10m以上;

b) 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m以上的,其油烟排放口设计应当符合环境污染防治要求,其具体设计规范由厦门市环保局另行制定并予以公布。

5.3 其他规定

5.3.1 排气筒高度除应遵守表1所列排放速率限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物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

5.3.2 本标准颁布后新建项目的排气筒不应低于15m。新项目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限值按外推法计算结果的50%执行。

5.3.3 本标准颁布后新建项目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表1规定的限值。

5.3.4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无组排放监控点设置方法分别按GB 16297-1996附录A、附录B、附录C执行。

6 污染物监测要求

6.1 布点

排气筒中污染物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按GB/T 16157、HJ/T 397执行。

6.2 采样时间和频次

6.2.1 以连续1h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6.2.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监测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1h采样计平均值。

6.2.3 若浓度偏低,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

6.2.4 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样时,应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6.2.5 特殊情况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1h,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大于1h,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以连续1h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6.2.6 当进行污染事故排放监测时,应按需要设置采样时间和采样频次,不受上述的要求限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监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按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相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执行。

6.3 采样方法

大气污染物的采样方法按GB/T 16157、HJ/T 55、HJ/T 397执行。

6.4 分析方法

对一切排污者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标准。

7 标准实施

本标准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及驻区分局负责监督实施。

表2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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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试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编制 本着“科学合理、系统规范、分级编制、各负其责”的原则,就编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方法作出说明。 一、入编范围 入编范围是信息公开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目录格式及其释义 按照《条例》、《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的要求,编制政府公开信息目录,做为公众检索信息的索引。 目录格式: 目录的数据结构: (一)索引号

索引号是一组21位代码,是每条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索引号由信息生成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流水号组成。其间以“-”连接。索引号具体编码方法见附件1。 (二)信息名称 信息名称是指信息的标题。 (三)发布机构 发布机构是指信息发布主体。 (四)内容概述 内容概述是对所发布信息的简要概括,字数控制在150个汉字内。 (五)信息生成日期 信息生成日期是指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六)备注/文号 备注/文号是用于填写文号或信息相关的说明。 附件:1、索引号编码说明 2、厦门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市直机构编码

附件1 索引号编码说明 索引号由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流水号等4组共18位数字组成,其间以“-”连接,长度为22个字符,格式为: X X X X X X X-X X-X X-X X X X-X X X 流水号 生成年度 二级信息类别 一级信息类别 单位序号 区代码 区域代码 一、机构代码 机构代码即政府信息生成单位代码,由7位数字组成,索引号的第1-7位,由区域代码、区代码、单位序号组成。联合发文或多个单位共同生成的信息,使用信息发布机构的代码。 1、区域代码:索引号的第1-2位为区域代码,以区域名称的汉语拼音首位大写字母表示。厦门为XM; 2、区代码:索引号的第3-4位为区序号,由两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表示设区市所辖区的代码,在辖区内从01开始依次编号。 3、单位序号:索引号的第5-7位为单位序号。由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市直机构代码见附件3之附件(2)。“000”至“099”为预留号,“800”至“849”预留给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使用,“850”至“899”预留给公共企事业单位使用。市级编码由市府办参照省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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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体污染的主要污染物详细分类与介绍 生活污水、畜禽饲养场污水以及制革、洗毛、屠宰业和医院等排出的废水,常含有各种病原体,如病毒、病菌、寄生虫。水体受到病原体的污染会传播疾病,如血吸虫病、霍乱、伤寒、痢疾、病毒性肝炎等。历史上流行的瘟疫,有的就是水媒型传染病。如1848年和1854年英国两次霍乱流行,死亡万余人;1892年德国汉堡霍乱流行,死亡750余人,均是水污染引起的。 受病原体污染后的水体,微生物激增,其中许多是致病菌、病虫卵和病毒,它们往往与其他细菌和大肠杆菌共存,所以通常规定用细菌总数和大肠杆菌指数及菌值数为病原体污染的直接指标。病原体污染的特点是:(1)数量大;(2)分布广;(3)存活时间较长;(4)繁殖速度快;(5)易产生抗药性,很难绝灭;(6)传统的二级生化污水处理及加氯消毒后,某些病原微生物、病毒仍能大量存活。常见的混凝、沉淀、过滤、消毒处理能够去除水中99%以上病毒,如出水浊度大于0.5度时,仍会伴随病毒的穿透。病原体污染物可通过多种途径进入水体,一旦条件适合,就会引起人体疾病。 ●耗氧污染物 在生活污水、食品加工和造纸等工业废水中,含有碳水化合物、蛋白质、油脂、木质素等有机物质。这些物质以悬浮或溶解状态存在于污水中,可通过微生物的生物化学作用而分解。在其分解过程中需要消耗氧气,因而被称为耗氧污染物。这种污染物可造成水中溶解氧减少,影响鱼类和其他水生生物的生长。水中溶解氧耗尽后,有机物进行厌氧分解,产生硫化氢、氨和硫醇等难闻气味,使水质进一步恶化。水体中有机物成分非常复杂,耗氧有机物浓度常用单位体积水中耗氧物质生化分解过程中所消耗的氧量表示,即以生化需氧量(BOD)表示。一般用20℃时,五天生化需氧量(BOD5)表示。 ●植物营养物 植物营养物主要指氮、磷等能刺激藻类及水草生长、干扰水质净化,使BOD5升高的物质。水体中营养物质过量所造成的"富营养化"对于湖泊及流动缓慢的水体所造成的危害已成为水源保护的严重问题。 富营养化(eutrophication)是指在人类活动的影响下,生物所需的氮、磷等营养物质大量进入湖泊、河口、海湾等缓流水体,引起藻类及其他浮游生物迅速繁殖,水体溶解氧量下降,水质恶化,鱼类及其他生物大量死亡的现象。在自然条件下,湖泊也会从贫营养状态过渡到富营养状态,沉积物不断增多,先变为沼泽,后变为陆地。这种自然过程非常缓慢,常需几千年甚至上万年。而人为排放含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所引起的水体富营养化现 象,可以在短期内出现。 植物营养物质的来源广、数量大,有生活污水(有机质、洗涤剂)、农业(化肥、农家肥)、工业废水、垃圾等。每人每天带进污水中的氮约50g。生活污水中的磷主要来源于洗涤废水,而施入农田的化肥有50%~80%流入江河、湖海和地下水体中。天然水体中磷和氮(特别是磷)的含量在一定程度上是浮游生物生长的控制因素。当大量氮、磷植物营养物质排入水体后,促使某些生物(如藻类)急剧繁殖生长,生长周期变短。藻类及其他浮游生物死亡后被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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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三定职能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成立于年初,由原厦门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和厦门市园林风景管理局合并组成,是主管全市市政园林行政管理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级别为副厅级,内设十四个处室、核定人员编制名。 单位法人代表:蔡允嘉(局长) 办公地点:建设大厦8、9、10、11、12楼(厦禾路362号) 联系电话:-传真:- 单位承担的主要职能有: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市政公用环卫和园林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参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市政园林专业规划;制定城市市政建设、园林绿化、市容环卫、供水节水、燃气、公共场站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负责本局及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城市市政园林资源调查评估和档案管理工作。 (四)审报市政公用环卫园林绿化设施建设项目和维护专项工程项目以及资金计划及其分配。 (五)组织市政、市容环境卫生、给排水和节水、污水处理、燃气、公共场站、园林绿化等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六)指导和管理城市管线工程建设。 (七)指导和管理城市市容环境整治工作。 (八)审定和指导城市开发小区的市政公用环卫设施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并实行监督、组织竣工验收、交付管理。 (九)组织审定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并监督实施;审核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绿地率和设计方案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城市绿线并进行管理;审核园林绿地、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范围和风景名胜区重要景点内的建设项目的立项和规划设计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改变园林绿化用地性质的审批工作。 (十)指导、监督工程的招投标、监理及质量安全;制定工程质量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对市政园林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参与对城市建设项目中市政园林配套工程的验收。 (十一)制定市政公用环卫管理标准和园林绿化养护质量等级并监督实施;组织对全市市容环卫、市政设施、道路养护和园林绿化养护等进行考评。 (十二)负责新建公园的验收和定级工作;检查、监督公园的改建、扩建和管理;负责全市新建、改建、扩建游乐园的审查和登记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园、游乐园内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安全运行实施监督和管理。 (十三)组织编制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规划;负责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估和等级审查申报工作;协调、指导、检查、监督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十四)组织协调和指导检查全市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岛内护林防火工作;负责规划区内树木砍伐、移植和临时占用绿地的审批工作;审定绿化补偿费和异地绿化补偿费。 (十五)制定古树名木保护等级标准,并组织资源调查;指导、检查、监督全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十六)制定市政园林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重点科研项目研究及科技成果鉴定、申报和推广;组织实施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十七)制订市政园林行业人才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局系统干部职工的专业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指导局系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技术等级考核及劳动、安全、保卫等工作。

《水污染及其防治》教学设计2

《水污染及其防治》教学设计 [教学目标] (一)知识与技能 1.了解水污染概念、类型和我国水污染状况。 2.了解水体富营养化过程和常用的污水处理方法。 3.掌握水污染的危害和防治原则。 4.认识水污染的区域差异及解决的途径。 (二)过程与方法 1.学会用多样手段收集水资源信息,学会对水资源进行监测,根据有关数据判断水污染状况。 2.学会用所学的知识提出解决水污染的措施和方法。 3.能够将自己对水资源的认识,通过适当的方法传递给他人,并影响他人。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形成正确的人类与地理环境协调发展观。 2.关心我国水污染状况,关注我国水污染发展趋势,增强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的情感。 3.增强对水资源的保护意识,养成节约用水、合理利用水资源的良好习惯。 [教学重点]水污染的类型、水污染的危害、水污染的防治 [教学难点] 水污染的防治 [教学媒体与教具]多媒体课件 [课时安排]1课时 [讲授过程] 【新课导入】人类在享受现代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在饱尝环境污染带来的苦果:横流的污水、弥漫的烟雾、成堆的垃圾……怎样还地球以蔚蓝的天空、清新的空气、清澈的河水和如茵的草地…… 【板书】第四章环境污染及其防治 【播放图片】播放黄河水污染、滇池蓝藻爆发、渤海赤潮等图片 【板书】第一节水污染及其防治 【案例展示】案例1——1956年日本水俣病事件 日本熊本县水俣湾外围的“不知火海”是被九州本土和天草诸岛围起来的内海,那里海产丰富,是渔民们赖以生存的主要渔场。水俣镇是水俣湾东部的一个小镇,有4万多人居住,周围的村庄还(居)住着1万多农民和渔民。“不知火海”丰富的渔产使小镇格外兴旺。 1925年,日本氮肥公司在这里建厂,后又开设了合成醋酸厂。1949年后,这个公司开始生产氯乙烯(C2H5Cl),年产量不断提高,1956年超过6000吨。与此同时,工厂把没有经

厦门市多规合一工作情况汇报

厦门市:“多规合一”工作汇报 二零一四年十月

工作概况 2014年3月,厦门市委市政府广泛借鉴先进经验, 结合市情,率全省之首,开展“多规合一”工作。成立了以王蒙徽书记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历时半年,协调历史积累的海量矛盾,保护生态、保障民生,划定边界,谋划完成“一张蓝图”,依托“一个平台“运行”一张表”,初步形成“一套运行机制”。

工作组织构架1、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多规合一工作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组长:市委书记副组长:市长、人大主任、政协主席、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成员:市委副秘书长,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等各局局长。2、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市规划局,负责多规合一工作具体实施主任: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规划局局长、副局长、市发改 委主任、市国土房产局局长、市信息化局局长 3、专责小组 负责“多规合一”过程中的具体协调工作和技术工作。成 员由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各抽调相关人员组成。 组长:规划局副局长 副组长:市发改委副主任、市国土房产局副局长、市信息 化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 专责小组技术单位

CONTENTS 一张图一 个 平 台 一 张 表 一 套 机 制 后 续 工 作0203 010405

一张图 以美丽厦门战略规划为引领,形成全市空间布局“一张蓝图”

前期准备,组织保障 制定工作方案 成立工作小组 规划梳理,摸清差异明确目标,确定方向多方参与,共同划定法定落实,动态维护发展规划 土地规划 城乡规划 梳理差异 核定需求 市级统筹林地规划 明确底线 法定规划联动修改 分区协作 部门联动 技 术 审 查 + 行 政 确 认公众参与控制线管控 控制线方案 控制线体系设置 控制线构成 划定管控边界,明确建设与保护空间 盘活存量用地,高效配置土地资源 完善民生配置,保障建设项目落地 消除规划差异,优化城乡空间布局 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工作技术路线

11、附件2闽建科〔2017〕7号《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报批稿)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13-135-2017 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号: 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documentation management in Fujian 2017-0 - 发布2017 -0-0 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documentation management in Fujian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 13-135-201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 主编单位: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实施日期:2017年月日 2017年福州

前言 本规程是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闽建办科【2017】1号文要求,由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会同有关单位,在原《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DBJ/T13-135-2011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 本规程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文件管理规程使用的经验,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省有关施工、监理、检测、建设、监督等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讨论,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程共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市政工程质量控制资料;5.市政工程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检验资料;6.市政工程竣工文件等。 本规程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 增加城市隧道(钻爆法施工)的内容; 2 增加城市综合管廊的内容; 3增加污水处理厂及城市照明等内容; 4 增加部分市政工程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检验资料内容; 5引入工程总承包和代建模式,并在相关内容及表单中体现; 6 对原规程部分条文进行补充、调整和完善。 本规程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学技术处(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或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地址:福州市仓山区亭洲路6号,邮编:350008),以供今后修订参考。 本规程主编单位: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福建博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厦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榕圣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恒亿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埕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州开发区宏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厦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市规划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目录 1. 总则 (1) 2、成果构成要求 (2) 3、成果容要求 (2) 3.1重要强制性容要求 (2) 3.2文本容要求 (5) 3.3规划管理图则容要求 (6) 3.4附件容要求 (9) 3.5现状调查要求 (9) 4. 规划成果的格式要求 (11) 4.1装订格式要求 (13) 5.2电子数据制图标准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1 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体系框图.. (14)

1. 总则 1.1根据建设部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要求,依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年)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5年),结合城市发展和规划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定。在市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1.2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突出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容,全面整合已有各项规划成果,对一定时期局部地区土地使用、人口分布、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基础设施进行具体安排,对各项建设进行规划引导,形成指导规划实施管理的全覆盖的基本图则,实现“规划落地”和“一图管理”。 1.3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分为主件、规划管理图则和附件三部分组成。 1.4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心容是:“六线”控制、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控制。 1.5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实现规划区的全覆盖。为实现全覆盖并保证片区规划的无缝衔接,根据城市空间布局结构和《市标准街道划分研究》,划定规划管理单元(以下简称“管理单元”),作为研究和开展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空间单位。 1.6为提高规划设计质量和提高规划可操作性,规划编制过程中除邀请专家参与讨论审查之外,还应更广泛更深入地引入地区政府、市民及其他社会团体等的参与。 1.7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标准和规的要求,并应符合《社区公共配套设施指标研究》、《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和建筑面积配置标准》等标准的要求。如因特殊原因低于上述标准的,应做出专门说明。 1.8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纳入规划成果信息系统,规划编制成果数据应符合《市规划编制成果电子版制图要求(试行)》的要求。 1.9本规定将根据规划编制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发展的需要做进一步的充实、完善。

厦门市绿化管理中心绿化管养检查考核办法_厦门绿化在线

厦门市绿化管理中心 绿化管养检查考核办法 为保证城市绿化管理的各项规定能贯彻执行,使绿化管理达到管理标准,根据《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委托厦门市绿化管理中心对承包的城市绿地管养质量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抽样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检查考核的结果将作为对承包公司管养质量评价、承包经费发放以及其他奖惩的依据。年终根据检查考核的结果进行评比。 二、机构与职责 绿化管养检查考核工作由厦门市绿化管理中心组织检查考核小组负责。季度检查考核小组人数为7~9名,厦门市绿化管理中心负责具体业务工作,包括检查记录、结果计算、经费和奖金发放手续的办理、档案整理保存等。日常检查考核工作由包括每日检查、每月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日常和季度检查所扣罚款项,由厦门市绿化管理中心统筹用于绿地改造或奖励绿地管护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三、检查时间 月检查考核时间为每个月的下旬,抽样10%;季度检查考核时间为每个季度的第三个月的中下旬,抽样20%;如遇特殊情况,以绿化处的通知为准。日常检查考核安排在工作日的每天进行。新接管绿地由承包公司在一个内补齐所有苗木、并整改提高,只检查并提出整改要求不进行扣罚,一个月后根据合同要求进行正常的检查考核。 四、检查考核的程序 (一)月、季度检查通知 预备会抽签(先抽出承包公司检查顺序,后抽出当天检查承包公司的检查样地) 现场检查考核(包括抽样点检查和效果检查) 集中评分 计算结果 公布结果 (二)日常检查现场检查 通知整改 复查 扣罚通知 公布结果 (三)专项检查通知 预备会定方案 现场检查 整改(扣罚)通知 评出结果 公布结果 (四)复议承包公司可以在接到整改(扣罚)通知书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市绿化工程处申请复议。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boiler 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 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在用锅炉in-useboiler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3新建锅炉new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3.4有机热载体锅炉organicfluidboiler 以有机质液体作为热载体工质的锅炉。 3.5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 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6烟囱高度stackheight 指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 3.7氧含量O2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8重点地区keyregion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 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 的地区。 3.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speciallimitationforairpollutants

水污染的分类认知

当污染物进入河流、湖泊、海洋或地下水等水体后,其含量超过了水体的自净能力,使水质和底质的物理、化学性质或生物群落组成发生变化,从而降低了水体的使用价值和使用功能的现象,称作水体污染。 水的污染有两类:一类是自然污染;另一类是人为污染。 当前对水体危害较大的是人为污染。水污染可根据污染杂质的不同而 化学性污染 污染杂质为化学物品而造成的水体污染。化学性污染根据具体污染杂质可分为6类: (1)无机污染物质:污染水体的无机污染物质有酸、碱和一些无机 腐蚀船舶和水下建筑物,影响渔业。 在长期影响的物质,主要有汞、镉、铅、砷等元素。 很难被生物所分解。 蛋白质、脂肪和酚、醇等有机物质可在微生物的作用下进行分解。在分解过程中需要大量氧气,故称之为需氧污染物质。 (5)植物营养物质:主要是生活与工业污水中的含氮、磷等植物营

(6)油类污染物质:主要指石油对水体的污染,尤其海洋采油和油轮事故污染最甚。 物理性污染包括: (1)悬浮物质污染:悬浮物质是指水中含有的不溶性物质,包括固体物质和泡沫塑料等。它们是由生活污水、垃圾和采矿、采石、建筑、食品加工、造纸等产生的废物泄入水中或农田的水土流失所引起的。 对水生生物不利。 (2)热污染:来自各种工业过程的冷却水,若不采取措施,直接排入水体,可能引起水温升高、溶解氧含量降低、水中存在的某些有毒物质的毒性增加等现象,从而危及鱼类和水生生物的生长。 使放射性废水、废物显著增加,造成一定的放射性污染。 生活污水,特别是医院污水和某些工业废水污染水体后,往往可以带入一些病原微生物。例如某些原来存在于人畜肠道中的病原细菌,如

可通过水进行传播。防止病原微生物对水体的污染也是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的一大课题。 (三)水质指标 水体污染有时可以直接地察觉到,例如,水改变了颜色,变得混浊,散发出难闻的气味,某些生物的减少或死亡,某种生物的出现或骤增等。但有时水体污染是直观察觉不出的,需要借助于仪器观察分析或调查研究。通常采用水质指标来衡量水质的好坏和水体被污染的程度。水质指标项目繁多,可以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物理性水质指标,包括①感官物理性状指标,如温度、色度、嗅和味、浑浊度、透明度等。②其他物理性状指标,如总固体、悬浮固体、可见固体、电导率等。 第二类,化学性水质指标,包括①一般的化学性水质指标,如pH 、碱度、硬度、各种阳离子、各种阴离子、总含盐量、一般有机物质等。②有毒的化学性水质指标,如重金属、氰化物、多环芳烃、各种农药等。③有关氧平衡的水质指标,如溶解氧(DO )、化学需氧量(COD )、生化需氧量(BOD )、总需氧量(TOD )等。 第三类,生物学水质指标,包括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数、各种病原菌、病毒等。 以下是对污染防治工作中常用的一些水质指标的简要说明。 1. 悬浮物

厦门市_三规合一_规划审批改革_翁芳玲

□ 翁芳玲,赵燕菁 厦门市“三规合一”规划审批改革 [摘 要]当前,我国规划审批程序相当繁琐,存在项目落地难、城市空间无序发展,项目推动慢、部门协调成本高,审批时间 长、报建材料多等问题。基于此,厦门市从简化规划审批流程、改革规划审批内容、共享规划审批信息和联动审批部门四个方 面对规划审批进行了改革,以期构建“三规合一”项目生成平台,扩大基础信息内容,实现多部门审批信息共享,提升审批效率。 [关键词]“三规合一” ;规划审批;改革;信息共享;部门联动 [文章编号]1006-0022(2015)08-0050-04 [中图分类号]TU981 [文献标识码]B “Three Plans Integration” Based Planning Inspection And Approval Reform, Xiamen/Weng Fangling, Zhao Y anqing [Abstract] Presently urban planning inspection and approval has redundant problems in project approval, departmental coordination etc. Xiamen city simpli? es the process from procedure, content, information sharing, and departmental coordination, to establish a “three plans integration” based project approval platform. [Key words] Three plans integration, Planning inspection and approval, Reform, Information sharing, Departmental coordination 0引言 2013年被称为大数据元年。2014年厦门市正式启动“三规合一”工作,并被国家发改、国土、环保和住建四部委列为“三规合一”试点城市之一。在这样的背景下,规划部门如何利用掌握大量数据的优势,结合“三规合一”工作进行城市规划的管理改革,引导城市快速、择优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厦门市规划审批改革在这样一个背景下生成、推进,通过规划部门联动各相关审批部门,进行建设项目审批的改革,并响应了大数据时代的核心—数据共享,在数据共享及技术支撑的基础上,通过多部门联动,实现了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以及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精简与优化,提升了报建、审批的效率。1规划审批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现有的规划审批由于存在不同规划之间“打架”、涉及部门众多及审批时限冗长等问题,导致了政府效能不高。 1.1项目落地难,城市空间无序发展 当前我国的规划从编制到项目落地,往往面临“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困境,导致规划编制不能引导城市发展、确保项目实施,也不能充分发挥规划部门在城市发展战略和空间统筹方面的优势,常造成建设项目分散、城市配套设施不足、用地混杂、城市发展方向不明确及规划实施进度慢等问题,进而影响到城市空间整体发展效益,无法真正体现规划的战略作用 和龙头作用。 [作者简介]翁芳玲,博士,厦门市规划委员会主任科员。 赵燕菁,博士,厦门市规划委员会主任。

厦门市绿化管理中心绿化管养检查考核办法厦门绿化在线

厦门市绿化管理中心绿化管养检查考核办法厦门绿化在线 绿化管养检查考核方法 为保证都市绿化治理的各项规定能贯彻执行,使绿化治理达到治理标准,依照《厦门市都市园林绿化条例》制定本方法。 一、总则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托付厦门市绿化治理中心对承包的都市绿地管养质量的治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抽样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法。检查考核的结果将作为对承包公司管养质量评判、承包经费发放以及其他奖惩的依据。年终依照检查考核的结果进行评比。 二、机构与职责 绿化管养检查考核工作由厦门市绿化治理中心组织检查考核小组负责。季度检查考核小组人数为7~9名,厦门市绿化治理中心负责具体业务工作,包括检查记录、结果运算、经费和奖金发放手续的办理、档案整理储存等。日常检查考核工作由包括每日检查、每月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日常和季度检查所扣罚款项,由厦门市绿化治理中心统筹用于绿地改造或奖励绿地管护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三、检查时刻 月检查考核时刻为每个月的下旬,抽样10%;季度检查考核时刻为每个季度的第三个月的中下旬,抽样20%;如遇专门情形,以绿化处的通知为准。日常检查考核安排在工作日的每天进行。新接管绿地由承包公司在一个内补齐所有苗木、并整改提高,只检查并提出整改要求不进行扣罚,一个月后依照合同要求进行正常的检查考核。 四、检查考核的程序 (一)月、季度检查通知?预备会抽签(先抽出承包公司检查顺序,后抽出当天检查承包公司的检查样地)?现场检查考核(包括抽样点检查和成效检查)?集中评分?运算结果?公布结果 (二)日常检查现场检查?通知整改?复查?扣罚通知?公布结果 (三)专项检查通知?预备会定方案?现场检查?整改(扣罚)通知?评出结果?公布结果 (四)复议承包公司能够在接到整改(扣罚)通知书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市绿化工程处申请复议。

水污染危害及其防治

保护生命之源 ——论水污染及其防治众所周知,水是地球上所有生命赖以生存的基础。水是生命的起源,远古时期最 早的生命诞生在古老的海洋里,即使实现登陆,生命的存在仍然以水作为首要条件。 即使在当今代表了最尖端科技的航天领域,对外太空生命的探索仍然以水作为第一判 断条件,可以说:没有水,一切生命创造的精彩都将不复存在。当今世界,经济在高 速发展,我们对于水需求更大,然而我们却在面临前所未有的水危机。 全世界196个国家中,有超过100个国家缺水,其中20多个国家严重缺水,可 见我们面临的形势有多么危急。联合国估计:到2050年,全世界将有超过20亿的人 口缺水,21世纪将是一个水比油更宝贵的世纪,保护水资源迫在眉睫! 我国水形势亦不容乐观:中国是世界13个缺水国家之一,全国600多个城市中目前大约一半的城市缺水,水污染的恶化更使水短缺雪上加霜:我国江河湖泊普遍遭受污染,全国75%的湖泊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富营养化;90%的城市水域污染严重,南方城市总缺水量的60%---70%是由于水污染造成的;对我国118个大中城市的地下水调查显示,有115个城市地下水受到污染,其中重度污染约占40%。水污染降低了水体的使用功能,加剧了水资源短缺,对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带来了负面影响。 我们的水资源正在遭受各种污染的侵袭,水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影响人类生 存,要想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首先要解决水污染问题。 一、简单了解水污染 由有害化学物质造成水的使用价值降低或丧失称之为水污染。水的污染有两类: 一类是自然污染;另一类是人为污染。而后者是主要的。水污染可根据污染杂质的不 同而主要分为化学性污染、物理性污染和生物性污染三大类。化学性污染物又可分为: 无机污染物、无机有毒物、有机有毒物、需氧污染物、植物营养物、油类物质等;物 理性污染又可分为:悬浮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热污染;生物污染主要指造成疾病的 病原体对水体的污染。 二、著名的水污染事件 水污染既然有那么大的危害,有证据吗?答案是肯定的。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关于经营性项目附属配套设施局部改扩建管理办法(送审稿)》的征求意见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关于经营性项目附属配套设施局部改扩建管理办法(送审稿)》的征求意见 鉴于我市目前对经营性项目加装电梯暂无相关文件支持.为此,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经营性项目附属配套设施局部改扩建管理办法(送审稿)》,现征求社会大众意见,请于2020年3月6日之前反馈我局,谢谢。 附件:1.《关于经营性项目附属配套设施局部改扩建管理办法(送审稿)》 2.《关于经营性项目附属配套设施局部改扩建管理办法(送审稿)》起草说明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2月5日 (电话(略)) 附件1 关于经营性项目附属配套设施局部改扩建管理办法 【送审稿】 为进一步完善、优化经营性项目配套设施功能,提升城市品质,特制定经营性项目附属配套设施局部改扩建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我市已办理土地房屋不动产登记的、整体自持的、不可分割销售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经营性项目,在已有建设用地内进行附属配套设施局部改扩建。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一致。 (二)建筑主体应保持建筑高度不变、功能不变、主体承重结构不变、建筑主体外轮廓基本不变。 (三)改扩建建筑须满足日照、消防、安全及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四)改扩建部分仅允许增加附属配套设施及消防设施, 以提升、优化、改造内部配套功能,如电梯、走廊等仅为作为交通的建筑空间,该部分需符合相关技术规定要求,或现场实际情况所需且不得增加经营性功能面积,不得把现有附

属配套设施调整为经营性功能而另行申请增加附属配套设施。 三、办理程序: 经营性项目附属配套设施局部改扩建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项目业主向资源规划部门来文提出改扩建申请; (二)由资源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在资源规划部门网站上公示10天。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建设单位向资源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资源规划部门做出准予核准规划条件决定书。新增建筑面积地价以市资源规划部门受理结缴地价申请时点的剩余年限土地市场价结算。资源规划部门和申请人签订宗地土地出让合同之补充合同,土地出让年期截止时间与原土地出让合同一致。合同内容应明确改扩建部分与原办公项目作为一个整体登记产权,不得分割转让、分割抵押。 (五)申请人在签订宗地土地出让合同之补充合同后,后续按基建程序办理。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2 《关于经营性项目附属配套设施局部改扩建管理办法(送审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鉴于我市目前对经营性项目加装电梯暂无相关文件支持,且住建部、省政府对于出让类项目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均有严格规定,不得随意调整。为此,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经营性项目附属配套设施局部改扩建管理办法(送审稿)》。 二、制定依据 《关于经营性项目附属配套设施局部改扩建管理办法(送审稿)》依据《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在已取得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改建、扩建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0]43号)第3点: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竣工验收前)规划批准增容的项目,增容地价按以下规则计收:(2)属于上述情形三的,住宅用途增容地价按市场评估价的120%计收,商业、办公、酒店等经营性用途增容地价按市场评估价计收。 三、主要内容 《关于经营性项目附属配套设施局部改扩建管理办法(送审稿)》立足我市实际情况,从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办理程序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1996-12-06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用) 厦门市规划局 二○○四年五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 (1) 第三章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3)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2) 第五章建筑间距控制 (15) 第六章建筑退让 (17) 第七章建筑高度控制 (21) 第八章旧区改建 (21) 第九章城市绿地 (22) 第十章城市与建筑环境控制及环境保护 (24) 第十一章城市道路 (25) 第十二章城市用地竖向 (30) 第十三章城市防灾 (31) 第十四章城市水源保护与给水工程 (34) 第十五章城市排水工程 (35) 第十六章城市供电工程 (35) 第十七章电信工程 (38) 第十八章燃气工程 (39) 第十九章建筑工程市政配套设施 (43) 第二十章城市管线综合 (47) 第二十一章附则 (51) 附录一:名词解释 (51) 附录二:计算规则 (55)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厦门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城市规划法定图则、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建设工程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或城市主要控制地带及规划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区域,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第五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 第六条厦门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城市重点地区的规划应制定法定图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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