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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工程师视角论专利法中的职务发明

基于工程师视角论专利法中的职务发明
基于工程师视角论专利法中的职务发明

摘要:我国专利法经过3次修改,其条款从粗到细,其保护范围从小到大,其保护强度从弱到强。但专利法中的职务发明条款也面临着当今的组织变革、产品开发创新、科技的进步及开发人员的激励等新的考验。本文对专利法关于职务发明进行了研究及探讨,指出了专利法关于职务发明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关的改善措施。完善职务发明的相关法律条款,对开发者及企业都有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专利法;职务发明;产品开发

1 引言

我国于1984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在1985年生效,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专利法分别于1992年、2000年、2008年做了三次修正,目前实施的为2008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14年启动了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研究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向公众征求意见。

从1984年专利法的诞生到目前的第四版的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出我国专利法正在逐步发展和完善。其条款从粗到细,其保护范围从小到大,其保护强度从弱到强。但近年来,我国社会发展进程非常迅猛,企业制度变革和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各种新事物层出不穷,从而对目前的专利法产生了新挑战,笔者为产品开发技术人员,就工作中的现象来探讨专利法关于职务发明的条款存在的不足及改善空间。

2 新产品专利申请概述

目前我国企业在进行新产品开发过程中,一般包含有:概念设计、结构设计、模型制作、小批量生产及最终量产等几个阶段,其中概念设计阶段经常会有几个可选的设计方案,这几个设计方案将由一个评审团队进行评选,团队以经济性、技术性、生产工艺性等指标对各个方案进行打分,最后选取综合指标分数最高的方案。选定方案后即可进入结构设计,直到最终制造出这个新产品。企业最后以此产品进行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甚至发明专利的申请。

3 新产品专利案例

在笔者所从事的新产品开发中,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产品概念设计阶段有:a、b、c、d 四个设计方案。其中a方案技术性最好,但受制于本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限制,选择b方案对企业来说为最优(因其制造工艺最适合本企业现有生产条件),最后b方案被选中进入结构设计并最终生产出方案b所设计出来的产品。随后进行了产品的专利申请,与此产品相关的所有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企业为专利权人。但对于落选的a方案、c方案和d方案,企业往往没有意识到其价值或潜在价值的存在,也不愿意申请、维持和实施专利,更不愿意投入人力和物力继续进行后续改进研究。这些落选方案几乎都被遗弃。而方案的开发者很清楚落选方案对本单位以外的组织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若开发人员自己去申请相关专利,却又面临着该专利属于职务还是非职务发明的判断标准等难题,这就对专利法中的职务发明创造提出了新的课题。笔者认为有必要思考我国专利法对于职务发明的规定,进而探讨改善空间。

4 专利法关于职务发明的不足

(1)专利法立法中,对于与职务发明有关的具体法律条文的设置存在若干不合理的地方。我国专利法第六条将发明分为: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1]。这样任何发明就被非此即彼的规定下来。未考虑如上述案例中存在的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之间的中间地带(如落选的a方案、c方案、d方案的发明类别)。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在以项目方式进行运作和开发的过程中,存在大量的产品、方案和设计介于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之间,或者说工作中产生的而又被单位抛弃的发明创造。其存在形式为最终产品、半成品或者中间件。这些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是在我国专利法的许可范围内的,但因现行专利法对职务发明的规定不够明确,造成大量的类似发明被遗忘。若在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不考虑这些实际情况,不仅不

利于调动发明人的创造积极性,也不利于保证发明创造活动对企业的潜在价值和未来的价值。如本案例中落选的a方案、c方案和d方案,虽然其被本企业丢弃,并不表明其无实际价值,只是这些方案对本企业目前的生产条件或者技术条件而言,不是最优的选择。但对某些企业来说,仍然具有较高使用的价值。开发者明白落选的项目或者方案的价值,但企业因某些原因而不予以认同。若开发者以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方式取得这些落选项目或者产品的专利,并且产生了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原企业可能会以某些方式要求该专利为职务发明创造,从而给开发者带来法律或者本职工作上的难题。另外,基于目前的专利法条款,笔者认为开发者似乎很难以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方式取得这些落选项目或者产品的专利。即便是第四版的征求意见稿中定义为:“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5],该定义也未对上例中落选方案的发明性质予以明确。这样就造成了本职工作中产生的潜在专利被企业及开发者双双抛弃,这对开发者及企业都是一种损失,也不利于我国的社会进步。为此建议专利法对发明创造的分类,在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之外增加一项关联发明。主要定义为:职务工作中产生的发明创造,被企业主动放弃后允许开发者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发明。属于非职务发明但企业有优先购买或者使

用权。

(2)目前的专利法,对于科研人员从事的职务内发明创造,没有赋予发明人与单位就权利归属及利益分配进行协商的权利,发明人也没有在法律上受到应有的保护。在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对发明人的权利均是以模糊、有利于单位的术语出现。如专利法第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2]。这一条款术语为“单位应当”,从中可以看出:专利法并未对单位进行明确规定,这样单位就在法律上有了更多弹性空间。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不给予任何奖励,单位也不会受于法律的惩罚。另外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这一条款术语为“单位可以”,从中看出:发明人的权利落实取决于单位,即:单位可以给发明人奖励、报酬,也可以不给发明人任何奖励及报酬。从这些条款看出,科研人员完全处于被动、从属地位。建议专利法修改这些条文用语,从法律的角度保证发明人权利不被单位有意或者无意侵犯。

(3)目前的专利法,对于科研人员从事的职务内发明创造奖励偏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3]。第七十八条“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4]。笔者认为,专利法实施细则虽然规定了保护职务发明人获得报酬的权利,但由于规定的奖金数额过于具体,报酬方式过于单一,没有体现发明创造本身的差异性和发明本身经济价值评定的复杂性,不能反映出发明创造的真正价值。建议对发明创造按照其技术性和经济价值的大小制定不同的奖励方式,重大的发明可以参考私营企业或者股份制企业中的以产品发明作为股份参与企业利润分享的方式,对发明创造者进行股份奖励。

5 结语

上个世纪80年代专利法在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以来,有效激发了全社会的创新活力,成绩显著。但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及社会变革的加速,目前的专利法面临着新的挑战,专利法中的职务发明条款也面临着当今的企业组织变革、产品开发项目的创新、科技人员的激励等新的考验。完善职务发明的法律条款将提高产品开发人员的动力,从而提升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及整个国家的创新水平。

关于2017年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关于2017年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大中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

如何理解专利的实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申请如果想要获得专利权就必须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在于其所包含的发明创造是否具有的“突出的”和“显著的”特征。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是是否被授予专利权的前提,也是专利是否无效的理由之一。 申请的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首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与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其次与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是否具有十分显著的进步。 具体来说判断申请专利的创造性必须着眼于其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技术进步,其中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该申请专利所包含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是否具有显而易见的本质区别,也就是说该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显著的技术进步是指本申请专利中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是否能够产生意想不到的有益的技术效果,这种技术进步不仅可以表现在该技术方案是否克服了现有技术存在的缺点和不足,而且还可以表现在该技术方案是否具有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同时还可以反映在该技术方案是否可以获得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申请的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首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申请人在提交该专利申请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这里的国内外出版物包括书籍、报刊、杂志等纸件及录音带、录像带及唱片等音像件; 其次申请人所提交的专利需确保该专利没有被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需要检索该专利是否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其中是否公开使用过是指本申请专利保护的产品是否以商品形式销售、或用技术交流等方式进行传播、应用,或者是否通过电视和广播等媒介为大众所知; 再次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前需要保证没有同样技术内容的发明创造由其他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过,并且也没有将包含相同技术内容的发明创造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可见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是否是现有技术判断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基本标准,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是否在申请日以前是判断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时间标准,但是一项专利申请所包含的发明创造具有新颖性并不意味着其就一定具有创造性,专利的创造性侧重于判断技术水平的创新性,其与所确定的已有的现有技术范围相比其技术范围更窄一些。 汇桔网提供专利检索与评估、费减指导、专利撰写、申请递交申报、答复审查员、证书送达、年费缴费监控提醒等全面的专利申请服务项内容。选择汇桔专业服务,省心有效地成功申请专利。

工业产权法要点整理

一、专利权保护的客体 1、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型 产品发明包括所有由人创造出来的物品,例如对机器、设备、部件、仪器、装置、用具、材料、组合物、化合物等等作出的发明。 方法发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规律的方法,又可以分为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种类型,例如对加工方法、制造工艺、测试方法或产品使用方法等所作出的发明。 2、不属于发明创造的有: ·科学发现和科学理论只是人们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未知物质、现象或变化过程的认识和对其规律的总结,不是利用自然规律去能动地改造世界 ·经济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等方面的计划、规则和方法等,由于只涉及人类社会活动的规则,没有利用自然力或自然规律 ·例如下棋规则、游戏规则、汉语拼音方案、提高记忆力的方法等,由于只是指导人们判断、记忆、推理、分析的规则和方法,不具有技术内容 3、《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本身不是专利法所保护的对象,但为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而使用的仪器、器械、装置以及化学物质和组合物等,仍属于可专利的主题。非以治疗为目的方法如除臭等仍属于可专利的主题 ·不可专利的主题如:中文打字汉语拼音快速排字和检字法、中国年历星期六的色彩表示方法、中医的诊脉法、西医的X光诊断法、超声诊断法、中医的针灸、气功,西医的电疗、磁疗,以及进行外科手术的方法、为美容进行手术的方法4、世界上的伟大发明,如: ·人工合成胰岛素、人造血、卡介苗、避孕药、味精、杂交水稻(以上动植物品种都是指生产方法) ·血压计、核磁共振仪、 ·集成电路、卫星、核反应堆、原子弹 ·电影、电视系统、电子邮件 ·拉链、塑料、人造纤维 5、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如果发明创造的目的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只是不按正常方法予以应用有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法律的后果,则不能因为该发明创造的滥用会违反国家法律而拒绝对此类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例如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麻醉品、镇静剂、兴奋剂,以及以娱乐为目的的游戏机、棋牌等 ·例如,一种用以防止汽车被盗的装置采用释放催眠气体的方法,使盗车者在开车时失去控制,从而便于抓获偷盗者,但是由于这种装置也会给行人造成危害,

自控中的发明专利-专利与知识法

自动控制领域中的发明专利

摘要 20世纪中叶以来,世界科技创新迅猛发展,推进了产业革命的深化。与此同时,知识资本在生产要素中逐步占据主导地位。在其构成中,体现技术价值的发明专利更是占据核心地位。近年来,我国的发明专利无论在申请的数量上还是速度上都取得了一定的突破,成绩喜人,但是以发明专利为对象的资本运作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本文主要分析发明专利的类型、特点和申请,探讨知识产权的保护,结合自动控制领域研究自动控制中的发明专利,以及浅谈论文发表与申请专利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发明专利、知识产权、自动控制、论文发表。

一:发明专利的类型、特点以及申请 (一)发明专利的分类 专利(patent)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 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专利是世界上最大的技术信息源,据实证统计分析,专利包含了世界科技信息的90%-95%。 对“专利”这一概念,目前尚无统一的定义,其中较为人们接受并被我国专利教科书所普遍采用的一种说法是:专利即由国家专利局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性。 我国专利法将专利分为三类,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一款对发明的定义是“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第二款对实用新型的定义是“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它只保护有一定形状或结构的新产品,不保护方法以及没有固定形状的物质。实用新型专利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第三款对外观设计的定义是“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始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从定义上看,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有着明显的不同,外观设计专利实质上是保护美术思想的,而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思想。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更注重实用性,其技术水平较发明专利而言,要低一些。很多学者的研究都表明专利价值呈明显的偏态分布,也就是说很多专利的价值都不大,少数专利的价值很大。发明专利在所有专利中是研发成本最高、研发时间最长、风险最大、对社会贡献最大、在各企业间竞争最激烈的一类专利。因此,本文将发明专利作为研究对象,在下文中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本文中所说的专利都是指发明专利。 (二):发明专利的特点 我国2008专利法第三次修正案第22条规定,发明专利获取应具备以下三条性质,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专利申请“三性”审查时有先后顺序,首先判断是否具备实用性,再判断其新颖性,最后评价创造性。 第一,新颖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这里所称的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

日本专利法(中文版)

日本专利法 (1959年4月13日法第121号 1978年4月26日法第30号最后修订) 第一章总则 (目的) 第一条本法的目的是通过保护与利用发明,鼓励发明,以推动产业的发展。(定义) 第二条本法中所称的“发明”是指利用自然规律作出具有高水平技术思想的创作。 2.本法所称的专利“发明”是指取得专利权的发明。 3.本法关于发明的“实施”是指下述行为: 一、在产品的发明方面,生产、使用、转让、出租、转移或者为转让、出租而展示或进口其产品的行为: 二、关于方法的发明及使用其方法的行为; 三、关于产品生产方法的发明,除前项所列举者外,使用、转让、出租、转移或者为出租、转让而展示或进口产品的行为。 (期限的计算) 第三条本法或基于本法令所规定的期限的计算,依照以下规定: 一、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但其期限从午前零点起始时,不在此限。 二、以月或年来规定期限时,遵从历书。不从月或年起算期限时,以其最后一月或年的相应起算日前一天的期限为满日。但最后一月无相应日时,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满期。 2.当申请专利、请求其他有关专利手续(以下简称“手续”)的期限的结束日为星期日,以及关于国民节假日根据1948年法第178号规定的1月2日,1月3日或12月29日至12月31日时,以节假日后的翌日为假期的结束日(假期期满)。 (期限的顺延等) 第四条专利厅长官为照顾地区遥远或交通不便等情况,根据请求或以其职权,可顺延第五十三条第四款(包括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三第一款准用的情形),第五十六条(包括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三第三款准用的情形),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或第二款但书、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或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期限。 2.审判长为照顾地区遥远或交通不便等情况,根据请求或以其职权,可顺延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包括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的准用情形)准用的第五十三条第四款或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三款(包括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准用的情形)或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包括第一百七十四条第四款准用的情形),准用的第五十六条所规定的期限。 第五条专利厅长官、审判长或审查官,依照本法规定,在已指定应履行手续的期限内,根据请求或以其职权,可顺延其期限。 2.审判长或审查官,依照本法规定指定日期时,根据请求或以其职权,可变更其期限。 (非法人社团履行手续的能力) 第六条非法人社团或财团,确定其代理人或管理人时,可以其名义履行下述手续: 一.请求审查申请; 二.对专利提出异议(包括提出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准用的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三.请求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或第一百八十四条之十五第一款的审判; 四.依照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或第一百八十四条之十五第一款审判的判决决定提出复审。

专利申请撰写过程中提高创造性的若干方法_黄熊

专利申请撰写过程中提高创造性的若干方法 作者姓名:黄熊 作者单位: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摘要:创造性作为专利申请审查的核心条款,常将大部分专利申请挡在授权大门之外。尽管从根本而言,专利申请的创造性高低取决于技术内容本身而不在于采用的表现手法,然而,专利申请的撰写状况对专利申请的创造性也具有重要影响,进而对授权前景产生作用。下面从创造性概念的性质出发,探讨有利于提升专利申请创造性的方法。 关键词:创造性 反检索 逻辑链 一、创造性概念的性质 根据专利法及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其中“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从该创造性的定义可明确其具有如下三个特性,充分理解这三个特性有利于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尽可能地提高专利申请的创造性。 1、相对性。根据创造性概念可知,创造性高低是与“现有技术”比较的结果,“现有技术”在实务中体现为检索的对比文件。依据不同的对比文件审查相同的专利申请,创造性的结论可能截然不同。理论上,由于“现有技术”为申请日之前公开的技术,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当具有客观高度,但如果作为参考基准的对比文件的技术领域偏离远、技术特征公开少且数量不多,则可抬升专利申请的创造性高度,

相反,对比文件的技术领域接近、技术特征公开多且数量较多,则将压缩专利申请的创造性高度。由此可见,专利申请的创造性高低依据不同的参照基准其结果不同,具有相对性的特点。 2、主观性。如前所言,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本应具有客观高度,但不可避免掺入主观因素,主要体现为:①检索主观性:创造性依据对比文件审查,而在检索对比文件的过程中,数据库的选择、检索要素的挖掘、检索表达式的编辑、检索结果的筛选等均受个人主观影响,不同的审查员针对相同的专利申请得到的对比文件在数量、范围、与专利申请的相似度等方面可能不同;②审查主观性:创造性审查的主体为假象的“本领域所属技术人员”,但审查员并不生活于“真空”,均会自然不自然地以自身具有的知识能力结构为出发点,对专利申请作出主观性的个体评价;③流转主观性,专利申请来源于发明人、创生于代理人、评价于审查员,囿于语言本身的局限和个体的自身差异,发明人以交底书提供给代理人的发明创造可能已一定程度的失真,代理人经过加工提供给审查员的发明创造可能进一步失真,审查员与代理人进行书面沟通中可能再度出现失真,这些在专利申请流转的各阶段产生的与“真实”发明创造性的差异难以避免。由此可见,专利申请的创造性高低依据不同的个体(包括发明人、代理人、审查员)其结果不同,具有主观性的特点。 3、动态性。创造性的审查过程是对专利申请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性进行衡量的过程,该过程不是简单的“对错”判断,而是一个持续变动过程:随着审查员对背景技术理解的深入、对比文件检索范围的缩小、申请人(代理人)对技术方案的修改或阐述的明朗化,专利申请的创造性高低将可能发生变化,初判认为具有创造性的专利申请,最终定论可能没有创造性,或者相反。由此可见,专利申请的创

法国发明专利法四

法国发明专利法四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法国发明专利法的主要内容。 二、民法中的第八一五条及其属款、第一八七三——一条及其属款,以及第八八三条及其属款对专利共同申请和专利共有产权不适用。 三、专利申请或专利的任一共有人,均可通报其余共有人,放弃共有产权的自己所应有的份额。自向全国专利登记处登记放弃权利时起,或如是一项未公布的专利申请案则自通报全国工业产权局放弃权利时起,此共有人不再对其余共有人负有任何义务;如无另外的协议时,其余共有人即可依他们在共有产权中的权利大小,分享被放弃的份额。 四、本条各条款在无相反规定时方适用。 共有人可随时建立其超出本条款以外的有关共有产权的规约。 第四十三条专利申请案和专利所固有的权利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 这些权利可全部或部分地成为独占的或非独占的许可证出让的标的。 如受让人违反上段为其许可证所规定的权利界限时,则可援引专利申请或专利的固有权利来反对受让人的行为。 除第二条规定情况外,依本条第一段规定的权利转让并不损害第三方在此转让前所获有之权利。 依本条头两段规定进行的转让的有关协议或许可证协议均以文字确认,否则无效。

第四十四条通过非审判方式扣押专利,应通知专利权所有者、全国工业产权局及所有对专利具有权利的有关人士;专利扣押后,其债权人对专利权进行各种修改均不得拒绝。 扣押债权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就扣押效力和出售专利等事项,提交法庭处理,以免无效。 第四十五条国家为了国防需要可随时依据负责工业产权的部长和国防部长的报告制定法令,全部或部分地征用申请专利或已批专利的发明。 关于征用应付的补偿金如达不成协议由大审法庭确定。在各审级,辩论均应在咨询审庭进行。 第四十六条专利申请或专利所具有之权利的任何转让和修改的有关协议,都应在全国工业产权局设置的全国专利登记处登记,这样才能产生对抗第三方的效力。如果第三方在该协议签订日期后获得了权利,而且当他得到权利时已知有此协议,即使在该协议登记之前,也有对抗第三方之效力。 第五章专利权的终止与无效 第四十七条专利权所有者可随时放弃全部专利权或一项至数项专利权项。 权利之放弃以书面向全国工业产权局提出,自其公布之日起生效。 如果全国专利登记处记录有此专利的质权和许可证权等物权备案,则只有在这些权利人同意时,才能接受此专利权的放弃。 本条第二、三段的规定不适用于依第二十条规定而实行的专利放弃事项。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第八条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一)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浅谈我国专利法创造性研究

浅谈我国专利法创造性研究 发表时间:2019-07-31T12:04:00.683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19年第05期作者:谢文为[导读] 发明创造总是具有一定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不存在没有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广东清远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摘要: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的开展,专利申请量呈现了迅猛的增长,这也对专利申请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个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是专利申请能否获得专利权的关键,也是专利法鼓励创新的立法本意的体现。创造性是指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质变。规定性特征即质与发明创造是直接联系在一起的,是不可分割的。发明创造总是具有一定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不存在没有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关键词:创造性;质变;新颖性;量变;否定之否定规律一、世界各国关于创造性概念的定义 创造性是各国专利法中必需涉及到的一个重要概念。《欧洲专利条约》以及《专利合作条约》规定:如果一项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对所属领域的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美国专利法规定:“所申请专利的客体与现有技术的差别,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是显而易见的,不能取得专利。” 日本专利法规定:一项发明,在专利申请提出之前由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则不具备创造性。 二、发明创造是质和量的统一 发明创造的质就是一发明创造区别于现有技术的规定性特征。世界上的发明创造所以千差万别、形形色色,就是因为在它们的特征中各有自己特殊的规定性。 发明创造的内容是由其权利要求中区别于现有技术的规定性特征决定的,区别于现有技术的规定性特征的有无,直接决定着发明创造的质。因此,发明创造的质与发明创造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就是说,规定性特征即质与发明创造是直接联系在一起的,是不可分割的。发明创造总是具有一定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不存在没有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 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即质是发明创造本身所固有的,它通过属性表现出来。属性就是一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发生联系时表现出来的规定性特征。发明创造的属性是发明创造规定性特征的表现,人们正是通过认识发明创造的属性去认识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即质的。 发明创造不仅有规定性特征即质的特征,还有量的特征。发明创造的量是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可以用数值表示的规定性特征。 发明创造量的规定性特征同发明创造质的规定性特征一样,是发明创造本身所固有的,是客观存在的,同发明创造不可分离。一方面,发明创造总是具有一定量的规定性特征的发明创造,没有量的规定性特征的发明创造是不存在的;另一方面,脱离开发明创造的量的规定性特征的发明创造也是不存在的。 理解发明创造量的特征,要注意把握两点:第一,量的特征和发明创造不是直接同一的。质的特征与发明创造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某一发明创造改变了自己的质,就意味着该发明创造发生了具有创造性的变化。量的特征则不同,同一发明创造可以有不同的量。在一定的范围内,量的增减并不影响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质。第二、量的特征是多方面的。量和质一样,也是多种多样的。有内涵的量与外延的量、精确的量与模糊的量、要素的量与结构的量等。内涵的量标志质的程度,如温度的高低,颜色的深浅、硬度的大小。外延的量标志质的规模,如物的数量、体积、重量等。质把不同发明创造区别开来,量则进一步把同质的发明创造从量上区别开来,量和发明创造的存在不是直接同一的,同质的发明创造可以有不同的量。 在对发明创造的认识中,确定现有技术是认识发明创造的前提,以现有技术为前提认识发明创造所具有的质,是认识发明创造的基础,认识发明创造的量是对发明创造认识的深化和精确化。认识发明创造的质是由确定现有技术开始,再由质进到量。 任何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都既有质又有量,是质和量的统一体。质和量是有区别的。质使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成为某种发明创造而不是其他发明创造。质发生了变化,该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就发生了具有创造性的变化。而量则不同,同质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可以有不同的量。量发生了变化,是指该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发生了具有新颖性的变化。在一定范围内,量的变化并不影响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质。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质和量又是相互联系的。质决定量,没有一定的质就没有一定的量,量总是一定质的量,质规定着量的范围。另一方面,一定的量又是质的条件,质总是一定量的质,量制约着质,没有量也就没有质。质和量是统一的,这种统一,就是“度”。 度是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质和量的统一,是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保持自己质的数量界限、范围或幅度。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度的两端的界限叫阈值点或临界点。阈值点或临界点是一定质的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所能容纳的量的活动范围的最高界限和最低界限。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量在度的范围内变化,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不会发生质变,量变超出度的范围,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就会发生质变。 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度的原理,要求我们在分析、理解发明创造时,都必须注意正确选择现有技术,在此基础上再把握好“适度”的原则,如果未能正确的选择现有技术,则绝不可能把握好“适度”的原则。在正确选择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要把握“界限”,注意“分寸”,掌握“火候”。 三、关于创造性概念的定义 从哲学上讲,创造性是指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质变。 创造性的变化包括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对所属领域的人员来说发生了非显而易见的变化。审查指南认为,如果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是其所属领域的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观察、认识到的,则该发明创造的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变化是显而易见的,这种变化就没有创造性。

《中国专利法详解》(2011版)读书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读书笔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释: 1、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 2、鼓励发明创造 3、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 4、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发明创造的定义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一、发明 释: 1、《专利审查指南》对“技术方案”作了如下解释: 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

气味或者诸如声、光、电、磁、波等信号或者能量也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客体。但是利用其性质解决技术问题的,则不属于此列。 2、《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专门加入了“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解决技术问题,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的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不是解决技术问题,或者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对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不是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或者获得的不是受自然规律约束的效果,则这种解决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3、所谓“积极效果”或者“有益效果”,是指通过发明创造的实施能够给公众或者社会带来益处,使发明创造具有予以实施应用的价值。多、快、好、省、方便、便宜等都能构成“积极”和“有益”效果。 4、技术特征 技术方案由技术特征组成。产品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以是零件、部件、材料、器具、设备、装置的形状、结构、成分等;方法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以是工艺、步骤、过程以及所采用的原料、设备、工具等。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是技术特征。 5、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分为产品技术方案和方法技术方案。 6、“新的”一词,用于界定能够获得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的性质,但不是“判断新颖性、创造性的具体审查标准”。 二、实用新型 1、实用新型只限于产品,不能是方法。 2、《专利审查指南2010》对“形状”、“构造”作了定义:

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异同

关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异同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都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这两种专利又有许多的不同。在我国现行的专利法中,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都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它们都是科学技术上的发明创造,从这个意义上讲两者的本质是相同的一、 1.实用新型专利只与产品的形状、构造有关,在保护范围上比发明专利更窄,千万要注意方法类的发明创造是不能够申请实用新型的,有些人不懂,结果把方法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白白花费了时间和申请费。 2.在专利的创造性审查过程中,发明专利需要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实用新型专利只需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水平要求比发明要低,因此,有人把实用新型专利称为“小发明”或者“小专利”。 4.《专利法》对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规定了比发明专利简化的审批程序,对实用新型只进行初步审查,而对发明专利除了初步审查之外,还需要进行实质审查。 5.审查的周期不一样,实用新型专利一般6个月左右能够拿到专利证书,发明专利一般一年半左右拿到专利证书,因为发明专利的技术领域更广,不同技术领域的审查周期差别较大,有的技术领域可能需要2-3年,甚至更久。 6.在收费方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应缴纳的各种费用比申请发明专利应缴纳的各种费用低,例如:在不进行费用减缴的情况下,申请1件实用新型专利直到拿到专利证书需要1305元,申请1件发明专利直到拿到专利证书需要4605元,差别还是比较大的。

7.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都是从申请日算起的。 8.进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需要的数量不一样,实用新型专利需要6件,并且只能使用一次;发明专利只需要1件,并且可以使用至少一次! 9.单位给予的奖励也不一样,各个单位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奖励不同,但是总体上,一般情况下,单位对发明专利的奖励数额至少是实用新型专利的2倍以上。 二、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可应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在一些国家又称“小专利”或“实用创新”,不需要经过实质审查,其授权速度通常要比发明专利快许多,保护期限只有十年。 实用新型只在一部分国家通过立法存在,例如中国、日本、德国、阿根廷、奥地利、巴西、智利、丹麦、芬兰、法国、匈牙利、意大利、马来西亚、墨西哥、摩洛哥、菲律宾、波兰、葡萄牙、俄罗斯、韩国、西班牙、台湾、乌兹别克斯坦等。需要指出的是,美国没有实用新型一说。 大部分具有实用新型的国家,都要求发明具有新颖性。然而,许多专利局或实用新型局并不会进行实质审查,而是在检查完实用新型申请符合格式规定之后就授予实用新型权利(如台湾)。某些国家不允许某些特定的主题作为实用新型保护的对象,例如植物和动物通常都不能被实用新型保护。 在中国,实用新型只保护产品的形状或结构,或者它们的结合,而不保护任何方法。现有技术包括任何在申请的优先权日之前,通过世界范围内的书面描述或在中国境内使用而为公众所知的知识。此外,实用新型采取注册制度,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其授权速度通常要

专利创造性标准研究及对我国之借鉴

苏州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美国软件发明专利创造性标准研究及对我国之借鉴 姓名:丁泽平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律 指导教师:董炳和 20040401

美国软件发明专利仓Ⅱ造性标准研究及对我国之借鉴中文提要 中文提要 美国目前处于世界软件工业领头羊的地位。对于此地位的形成,其专利政策功不可没。因而世界各国对其软件发明专利政策也一向抱以高度的关切。然而, 在1998年StateStreetBank案之前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软件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审查标准并没有引起人们关注:人们更多关心的是软件发明的可专利性问题。 直到商业方法软件发明专利在美国专利与商标局(USPTO)被大量授予,国内外理论界才开始对美国的软件发明专利的审查标准提出批评。然而这些批评大多停留在表面,并没有深入到问题的根源。对此问题,如果仅从美国有关法律规定来讨论,必然会看不到问题的全貌而导致结论的片面性。美国系属判例法系,对其法律制度的研究应以历史发展及判例比较作为切入点。 USPTO的软件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标准的确立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最初此标准是模糊的。直到后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使用“手段加功能”翦披露模式,该标准才正式确定了下来。然而这一披露模式一般情况下并不能涉及到软件发明的技术内核,因而软件发明实际上并没有经过创造性审查就被授予专利权了。 实际是以新颖性替代了创造性。 虽然USPTO以新颖性替代了创造性,但这并没有对美国软件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反而使软件业成为带动美国经济发展的亮点。其中的原因是美国的专利 政策与专利制度的激励机制相暗合,符合技术发展的规律。 我国的软件业正处与发展阶段,应对美国的经验加以分析,并有取舍地进行 借鉴。改变陈旧的对技术的理解观念,灵活运用专利政策,以促进我国的软件业 的发展。 关键谰:软件发明专利;算法{创造性;现有技术:激励机制 作者:丁泽平 指导老师:董炳和

新专利法详解: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

第二十二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性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解释】对本条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改变了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创造性作出规定的逻辑结构,将其统一建立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之上。尽管“现有技术”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已经成为最为常用的术语,但是《专利法》通篇却没有出现这一措辞。本次修改前的本条第二款前半部分实际上隐含了现有技术的定义,却没有冠以“现有技术”的称呼;本次修改前的本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其中采用了“已有的技术”一词,却没有对它作出定义;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称已有的技术,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现有技术”,对现有技术作了定义,却没有

明确判断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的基础也是现有技术。这样的规定方式较为杂乱,使人难于一目了然地弄清各条款之间的关系。本次修改后的本条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统一采用了现有技术的概念,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最后在本条中增加了第五款,对现有技术进行了定义。这种结构安排和表述方式便于公众理解现有技术的概念和新颖性、创造性的标准。二是拓宽了现有技术的范围,规定为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均属于现有技术。 本次修改前的本条第二款对不同类型的现有技术规定了不同的地域范围,其中以出版物方式公开的现有技术的范围是全球性的;以使用或者其他方式公开的现有技术的范围仅限于国内。因此,对于专利申请日前在国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均不能作为现有技术来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明显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尤其是网络技术的突飞猛进,出版物公开与非出版物公开之间的界限已经越来越模糊,将非出版物公开的现有技术限制在我国地域之内已逐渐变得没有实际意义,且缺乏可操作性。更为重要的是,对没有公开发表过,但在国外已经被公开使用过或者公开销售过的产品或者方法,只要在我国国内还没有公开使用或者销售,就可以在我国被授予专利权,这不利于鼓励真正的发明创造,提高我国授权专利的质量和水平。让国外已经能够为公众自由使用的技术在我国受到专利权的控制,会损害公众的合法利益,也不利于企业之

发明专利的定义是什么

发明专利的定义是什么 是指前所未有、独创、新颖和实用的专利技术或方法。 发明分为方法发明和产品发明,发现及抽象的非发明;发明专利在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及外观专利三种专利类型中的技术含量及价值是最高的,因此发明专利的保护期是最长的(保20年,也因为发明专利的研究试验是最辛苦的,投入也是最高的) 发明是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之一。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所谓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我们从发明的概念可以看出,它必须是一种能够解决工业生产中实际问题的技术方案。而对于客观存在的自然定律的发现、抽象的智力活动规则的归纳和提炼等都不能算是发明。比如科学家发现的天体运行的定律、数学家陈景润发现和证明的哥德巴赫猜想、新制定的体育比赛规则或者新的智力游戏规则等等都不能申请专利,因为它们不是技术方案。从发明的概念我们还可以看出,发明专利包括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或者说,可以把发明分为两大类: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1)产品发明 产品发明,是指用发明人所提供的解决特定问题的技术方案直接生产的产品,如电灯、电话、机器、设备、仪器仪表、新的合金物质等发明。没有经过人力的加工、属于自然状态的物质不是产品发明,如天然宝石、矿物质等。产品发明取得专利权后,称为产品专利,

(2)方法发明 方法发明,是指为制造产品或者解决某个技术问题而创造的操作方法和技术过程。此处的“方法”,可以是化学方法、机械方法、通讯方法以及工艺规定的顺序所描述的方法。比如造纸方法、炼钢方法、印刷方法、通讯方法等。方法发明取得专利权后,称为方法专利。我国专利法规定,方法专利的保护延及到进口或者在我国境内使用或者销售的用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这意味着未经方法发明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关于发明,还有一种更细化的分类方法: a.首创性发明首创性发明又称开拓性发明。这是指一种全新的技术解决方案,在中外技术史上从未有过先例,此发明为人类科学技术的发展开创了新的里程碑,是绝对新颖的发明。比如在人类的发明史上留下辉煌足迹的指南针、印刷术、蒸汽机、电灯、电话等发明就属于首创性发明。 b.改进性发明改进性发明是指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在保持其独特性质的前提下,又改善了其性能并使之具有新的功效的改进技术方案。与首创性发明相比,改进性发明对前人的技术成果的依赖性较强。但是,人类在科学技术上的任何进步都离不开前人成功的经验作基础,科学上的新发现也使发明所涉及的知识面越来越广,所以,绝大多数发明都属于改进性发明。比如我们已经使用多年的日光灯的发明就是对以前发明的电灯泡(白炽灯)改进的结果。

2017专利代理人考试专利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1.下列哪个机关依法具有处理侵犯专利权纠纷的职能?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B.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C.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D.国家知识产权局 【答案】A 2.2015年11月10日,张某与甲电子技术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之后,张某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了一项与其在甲电子技术公司的本职工作相关的发明创造。那么就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谁? A.甲公司 B.甲公司和张某 C.张某 D.由甲公司和张某协商决定 【答案】C 3. 王某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2017年5月5日,王某和张某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合同,但没有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登记。此后,王某又于2017年7月3日与刘某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合同,并于2017年7月14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登记。2017年8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项专利权的转让进行了公告。那么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该专利权的转让自2017年5月5日起生效 B.该专利权的转让自2017年7月3日起生效 C.该专利权的转让自2017年7月14日起生效 D.该专利权的转让自2017年8月1日起生效 【答案】C 4. 张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项发明专利申请,2017年7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张某发出了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2017年8月4日,张某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登记手续,同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专利权进行了登记,并于2017年8月17日进行了公告,2017年8月24日,张某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那么,张某的专利权应当自何时生效? A.2017年7月4日 B.2017年8月4日 C.2017年8月17日 D.2017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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