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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购买税务中介服务的研究

对政府购买税务中介服务的研究
对政府购买税务中介服务的研究

对政府购买税务中介服务的研究

昆明尚贤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熊斌景世中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王军局长在中税协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开幕式的讲话中提到“研究探索政府购买注税专业服务的可行性,拓宽政府购买服务渠道”。本文对从公开渠道收集的文献资料,运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进行分析,走访多个税务机关与不同岗位的税务干部沟通交流,并从国内、外政府购买中介服务的情况得到启示,对政府购买税务中介服务的必要性和现状进行分析,得出该项工作发展缓慢的原因,并提出推进该项工作前进的措施建议。

关键词:政府购买;税务中介;服务

一、前言

政府购买中介服务,是指政府部门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及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代表政府向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拥有特定技能的中介组织购买付费服务,以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能。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通过政府购买税务中介服务,使得中介机构成为国家税收征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国内收入署的全职员工仅有8万多名,管理的却是1.2亿纳税人和每年超过2万亿美元的税款,能获得如此好的征管效果,与政府购买中介服务有着直接的关系;在国内,政府审计部门在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财政部门在开展财政性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组织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时,均大量购买中介服务,并取得较好的效果。国内在政府购买税务中介服务方面,自《“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积极探索以政府采购及向社会招标的方式购买税务师事务所服务

的代理模式”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率先向当地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购买社保工资专项审计的税务中介服务,此后四川、北京、天津等十余个省、市也作出了有益的尝试,一些税务机关陆续购买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纳税评估、税务审计等涉税专业服务。过去对政府购买税务中介服务的研究,更多是从服务提供方拓展业务的角度思考问题,而本文是从服务需求方的角度展开分析。

二、对政府购买税务中介服务的必要性分析

政府购买税务中介服务,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事、政社分开,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一)经济行为的日趋复杂使政府部门有购买税务中介服务的内在需求

1、税收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如企业并购重组的频繁发生、大型企业集团和跨境的国内外经济组织的不断涌现、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对税务工作者的业务素质、工作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推动税收事业的发展,迫切需要大量熟练掌握会计、税法、法律知识的复合性专业人材,而通过多门学科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具备这样的专业要求;另外,培养人材困难、留住人材也困难。购买税务中介服务,可解决税收专业人材缺失的困境,为政府部门提供持续稳定的涉税服务。

2、购买税务中介服务,可解决税务机关人手不够、征管力量不足的矛盾。云南省某市国税局于2009年推行一级稽查,截止2012年末在职的税务稽查干部36名,而该局2012年组织入库的税收收入突破300亿元大关,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达9889户,较小的人数需面对较多的稽查对像,力量明显薄弱。而截止2012年底,全国有税务师事务所4934家(含子所、异地分所),注税行业从业人员96540人(其中执业注册税务师36437人),广大的注税从业人员可作为税收征管力量的重要补充。

3、购买税务中介服务,可解决税务管理工作忙闲不均的矛盾。一些税收征管

工作,具有较强的时效性,税款的年末追收、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相应的工作主要集中在岁末年初;而稽查专案检查具有明显的偶发性、稽查专项检查的工作则较为集中,这都使得特定时点特定岗位出现人手的突发性短缺,于是从下级税务机关抽调人手配合工作开展,最终既削弱了基层的征管力量,又让一些基层税务干部长期处于出差的状态。而向当地的税务中介机构购买服务,可解决这一矛盾。

4、购买税务中介服务,可降低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通过购买税务中介服务,由税务师事务所对纳税人的涉税行为先进行一次梳理、判断,对涉税问题作出初步认定,在此基础上税务机关再进行分析、定性,通过二次认定中的观点交流、碰撞,最终使结果趋于一致,可有效减少税务机关对问题误判、错判的可能性,从而降低执法风险。

5、购买税务中介服务,可提升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为税务机关培养人材。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税务机关可将税务干部与税务师事务所的派出人员联合组成工作小组,由于税务师事务所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通常派出的是业务骨干,故在工作开展中,事务所的业务骨干以言传身教的方式,将掌握的专业知识,工作思路传授给了团队中的税务干部,帮助其提高综合能力。

6、购买税务中介服务,可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与传统的涉税鉴证不同,政府购买税务中介服务,是由政府部门来负担服务费用。同样是以规范纳税人的涉税行为,提高其对税法的遵从度,但由于费用支付主体发生了变化,这使得纳税人更愿意配合相应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7、购买税务中介服务,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政府部门在购买税务中介服务过程中,通常是以工作效果作为付费依据。就税务师事务所的工作成果而言,服务费用通常只是一个很小的比例,这提升了财政性费用的支出效能。

(二)促进税务中介机构健康发展是政府部门购买税务中介服务的外在动力

1、政府购买税务中介服务,可为社会培育优秀的涉税服务提供者。作为注税行业的主管部门,依法支持、促进注税行业的发展是税务部门的重要职责。通过政

府购买税务中介服务,为税务中介机构提供业务机会、有利于其拓宽业务范围,从而不断发展壮大,促成更多优秀服务提供者的形成,实现注税行业的良性竞争,提升行业的服务能力。

2、政府购买税务中介服务,有利于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维护其独立性。涉税鉴证业务中,作为被鉴证单位的委托方,也同时是费用支付人,税务中介机构常面临如何平衡国家税收、客户利益及市场拓展的利益冲突问题。政府购买的税务中介服务,可避免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陷入利益冲突的旋涡,有助于其维持独立性,依法执业。

三、政府购买税务中介服务的现状

(一)政府购买税务中介服务的基本情况及成效

1、领导重视

《“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初次提出政府购买税务中介服务的思路后,《注册税务师行业“十二五”时期发展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研究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可行性,拓宽政府购买服务渠道,倡导协会通过品牌推介等方式拓展业务领域,扩大业务范围”、“对涉及纳税服务、税源管理、纳税信用等事项,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涉税服务的可行性”。2013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军同志在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同心服务团成立大会暨中税协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中再次强调“研究探索政府购买注税专业服务的可行性,拓宽政府购买服务渠道。”

2、协会推动

首单政府采购税务中介服务,即上海社保局对社保工资专项审计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在上海市税协多次与上海社保局洽商沟通,并在正式提交请示报告后实现的;中税协对《“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及《注册税务师行业“十二五”时期发展指导意见》中政府购买税务中介服务的表述,做了大量的

前期工作;厦门市税协对政府购买税务中介服务,进行了较早的理论研究;重庆市税协配合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开展购买土地增值税清算专项审核服务。从中税协到各地的地方税协,都在积极推动着政府购买税务中介服务这项工作。

3、媒体关注

就政府购买税务中介服务,中国税务报先后登载了《政府购买中介服务税代企三方共赢》、《政府购买税务中介服务可降低成本提高质量》、《武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试行政府购买》、《安吉购买税务师事务所涉税审核服务》、《推进“营改增” 采购中介服务效果好》等新闻报道,这些内容正面、积极向上的文章的刊登,让各级税务机关、纳税人增加对政府购买税务中介服务的了解,有利于政府购买税务中介服务工作的进一步推进。

4、效果明显

北京市丰台区国税局向国嘉亚太(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支付的服务费用为110万元左右,但通过评估发现少缴的税款过亿元;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国税局聘请税务师事务所为辖区内企业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免费鉴证,根据鉴证结果,税务部门查补税款及滞纳金1300多万元,8家税务师事务所从财政部门获得了300万元的委托费用;海南省琼海地税局以购买中介服务的方式,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通过涉税中介机构的介入,在增加国家税收收入的同时,培养和锻炼了税务干部,规范了税务干部的执法行为,使得税收征管的质量、效率提高,成本降低。

(二)政府购买税务中介服务现状反映出的问题

通过对公开渠道获取的各地政府购买税务中介服务的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后,从政府购买税务中介服务的现状反映出以下问题:

1、从购买区域来看,覆盖面不宽

全国34个省级行政区,除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外,仅只有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浙江、广东、湖北、河南、四川、安徽、江苏、山东、海南等13个

省级行政区的政府部门购买了税务中介服务,占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32个省级行政区的40.63%,覆盖率未过半。

2、从购买主体来看,行政级别不高

购买税务中介服务的13个省级行政区域中,只有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三个直辖市下属的政府部门在该行政区域内购买了税务中介服务,其他省级行政区,更多是市、区(县)一级政府下属的政府部门在购买税务中介服务,影响有限。

3、从服务项目来看,范围较窄

购买的税务中介服务,主要集中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涉税审核、税务审计)等方面,只有北京市涉及营改增中的税源分析、调查(属税源管理范畴),上海市涉及社保工资专项审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非税务中介的传统业务),而纳税服务、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特别纳税调整方面基本未涉及。

4、从需求部门来看,主体单一

13个省级行政区域中,提出服务需求的政府部门主要是国、地税局,上海市虽然有社保局,但其服务需求是社保工资专项审计,财政局也提出了服务需求,但反映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二者的工作成果均不是传统意义的涉税信息或资料。对涉税服务有潜在需求的财政(会计信息中的税务数据)、证券(拟上市企业的依法纳税情况)、外汇(付汇时收汇人的完税、免税信息)、国资(国企的并购重组税务处理)均未提出服务需求。

从上述情况来看,政府购买税务中介服务的工作推进并不理想。自2006年提出政府购买税务中介服务已将近八年,但目前仍处于前期的摸索阶段。

四、政府购买税务中介服务工作推进缓慢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依据不充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这表明税款征收权属于税务机关的一项权力,在特定的情况下,税款征收权可以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行使。

2、《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其后列示了税务检查中的六种权力。这表明税务检查权属于税务机关的权力。

3、国税发[2005]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以上规定表明实施纳税评估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由于税收检查权能否转移给其他单位行使,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并未作出规定,而纳税评估工作是否可委托其他单位实施,在相关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中也未作出规定,故使得政府部门在确定是否以购买税务中介服务的方式将税务检查权、纳税评估委托给其他单位行使时,较为慎重,最终基于执法风险的考虑就选择放弃。

(二)相应制度不健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三款还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政府购买的税务中介服务,尚未纳入中央预算体系,故国务院公布的中央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均不含政府采购的税务中介服务;如列入地方预算的地区,将其列入集中采购目录

和规定了采购限额标准时,则政府购买税务中介服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但对于未纳入地方预算的地区,则无章可循,采购过程缺乏管理监督,对服务效果难以进行有效评价。

(三)经费无保障

政府部门购买税务中介服务的经费来源,有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列入地方预算支出的,有从稽查办案经费列支的,有从地方政府给予的工作经费或完成任务奖励款中列支的,渠道多样,但除列入预算的外均不具有稳定性,故使得购买税务中介服务不具有持续性,工作连贯性差。

(四)认识不到位

财政性资金的支出过程中,极易产生权力寻租和钱权交易等腐败问题,有些领导为了避嫌,对政府购买税务中介服务工作消极对待,抱着宁可无功,不可有过的态度;而有些领导仍未转换观念,对政府事务采取大包大揽,未将一些可剥离的工作委托给中介机构办理,这些都导致政府购买税务中介服务工作推进缓慢。

五、推进政府购买税务中介服务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政府购买税务中介服务必须建立在税收法律法规基础上,做到有法可依。如果立法部门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进行修订过程中,能对有关的法律条文进行调整,增加购买税务中介服务的内容,相关的税收规划性文件也进行相应修改,则可扫清政府购买税务中介服务的法律障碍,使得政府购买的各项税务中介服务均获得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建立健全制度体系

一是明确政府购买税务中介服务的范围,并制定政府购买税务中介服务的目录。二是规定对《采购法》的适用条件。如有不适用的情形,则须制定补充的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监管漏洞。三是规范购买程序。以公开、竞争的服务获取方式为主,

结合服务品质,来确定服务提供者。通过门槛设定及招标来确定入围税务中介机构的名单,指标可包括业务规模、执业注册税务师人数、年检情况、行业奖惩纪录、客户评价信息等。四是计费方式强调成本效益原则。购买税务中介服务时,可采取基本收费加绩效奖励方式,即基本收费是根据工作量计算支付,而绩效奖励是由工作成果确定。

(三)统一费用支出渠道

由使用税务中介服务的政府部门自行筹措资金用于费用开支,既与其行政机关非营利的属性有冲突,也存在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财力不一的情况,故按照受益原则,国家作为政府购买税务中介服务的最终受益者,应将购买费用纳入公共预算,在预算中统筹安排,以事定费;政府购买税务中介的服务费用,可进一步按服务需求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及直接受益原则,分别列作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这既能形成费用支出所需的稳定资金来源,又可避免多头开支难以管控。因为涉及政府采购,需求主体(使用服务单位)与支付主体(财政部门)可进行分离,从而避免权力寻租。

(四)建立严格的评价监督机制

对政府购买税务中介服务,既要强化过程的控制,也要做好事后的评价。通过全面公开购买服务的信息,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评价体系,对税务中介提供服务的情况进行评定,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且作为服务承接主体优胜劣汰的依据。

此外,加强对政府部门购买服务过程中的内部审计及纪检监察工作,既能发现该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堵塞管理和制度上存在的漏洞,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税务中介服务行为,又能对不法份子产生心理上的威慑作用,从而杜绝购买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六、结语

政府购买税务中介服务,既能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征管质量,又能培育税务中介服务市场,促进税务中介机构的健康成长。但只有立足于现实的政治经济环境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背景,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政策,才能从政策层面明确委托方、受托方的权利义务,才能让政府购买税务中介服务工作在约束中发展,在管理中前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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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与收费的异同

答:.税收和政府收费都是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形式,由于它们各自在收入过程中所具有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因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们是各有其特殊作用的,是不能够相互替代和相互混淆的。在我国经济体制市场化的进程中,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对政府行为的要求,我国的财政理论、财政实践和财政管理体制一直处在一个重新认识和不断调整的变化过程中,这必然会造成某些政府行为由于缺乏规范性的制度约束而出现随意性。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参与剩余产品价值的再分配,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参与剩余产品价值的再分配,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收费指某些社会政治、经济组织(一般为政府部门、公共企业和事业单位)利用国家或(各级)政府的行政权力,在实施某些社会经济管理职能过程中,由于给受益人提供一定劳务或者资源、资金的使用权而向受益者收取一定数量的“费”的行为,反映收缴双方之间的收付关系。政府收费收入是国家以交换或提供服务为前提以收费形式所收取的一种财政。 主要区别是:依据,各自特点和性质,适用范围,影响等。 税收的依据:各种税法。 政府收费的理论依据 私人产品实行价格制度。私人产品一般来说是通过买者与卖者的博弈,通过个人货币表决权来解决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和为谁生产的问题。 公共产品实行税收制度。公共产品是通过政府与公民的公共选择,通过公民的预缴税金及财政分配来解决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和为谁生产的问题。 准公共产品实行收费制度。准公用产品是通过规制者与被规制者的行政博弈,通过受益者的货币选择和公民的预缴税金双重途径,来解决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和为谁生产的问题 各自特点: 税收特点: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1.收税机构的集中性。由于税收是对社会成员的一种强制的征收,因而课税权力只能由作为社会公共权力代表的政府来享有。政府为了合法而有效地去行使这一权力,就必然要建立集中性的税务征管机构来统一收税并处理相关的税务问题。税务机构只是政府课税权力的执行机构,它所收取的税收是一种集中性的财政收入,是必须交入国库由政府进行统一安排的公共资源,因此税收收入的多少与税务部门的利益是不相关的。2.收税机制的无偿性。税收从其征收的过程来看完全是一种单方面的价值转移过程,纳税人的交纳是没有任何东西作为回报的。在决定向什么人课税;向什么东西课税和课多少税时,政府通常不用去考虑特定的纳税人在今后的公共支出中可能获得的受益程度因此收税是将公共服务的消费与费用的交纳相分离的。3.征收程度的固定性。正因为税收是政府对社会成员的一种强制无偿的征收,为了防止这种权力的滥用,必然要求通过立法的方式对政府征税的程度进行约束。因此政府征收的每一个税种都必须对纳税人、课税对象和征收程度以及征收方式进行明确的规定并经由立法机构审议批准以形成规范化固定化的税法。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处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处理 2016-06-02 高金平 点击标题下「蓝色微信名」可快速关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以其灵活性、高收 益性日益活跃于资本市场,按其设立形式的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及基金投 资者税负差异较大。本文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幵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参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及相关税收政策,对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业务模式及税务处理作简要分析。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 私募投资基金按其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证券、资产支持计划等,本文不予详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以非公幵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一)类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设立为下列三种形式: 1.公司型 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者即为基金公司的股东(股东人数需受《公司法》限制),公司成立后,对外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资于非上市企业,

取得投资收益后按基金公司《公司章程》的约定或出资比例进行股息、红利的分配。同时,可另成立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该基金公司的投融资运作。 2.有限合伙型 这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较为常见的一种类型。通常,某项目的发起人先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然后以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GP (普通合伙人)、其他基金投资人作为 LP (有限合伙人)共同成立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再以该有限合伙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取得投资收益后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在GP与各LP之间进行利 润分配。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人数上受《合伙企业法》二至五十个合伙人的限制。 3.契约型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设立一个单独的法律主体对外投资,而是通过信托计划或是基金合同等契约形式募集资金,单独核算并对外投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之后,以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合同》,成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形式日益被采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该类型基金参与的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二)相关主体 1.基金管理人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2]6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但也还存在着评审程序不够完善、工作职责不够明晰、权利义务不对称等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为加强评审工作管理,明确评审工作相关各方的职责,提高评审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组织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在采购结果确定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委员会名单负有保密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切实履行政府采购评审职责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细化评审工作程序,组建评审委员会,并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要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要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解释采购文件,组织供应商澄清;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要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向财政部门反馈。省级以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要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认真阅读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对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逐一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对供应商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 评审委员会如需要供应商对投标或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的,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但澄清事项不得超出投标或响应文件的范围,不得实质性改变投标或响应文件的内容,不得通过澄清等方式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评审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相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并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根据采购人委托协议规定直接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起草并签署评审报告。评审委员会要在采购项目招标失败时,出具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要协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答复质疑或处理

国内外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差异研究

国内外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差异研究 文章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基本原理及操作模式出发,分析我国与西方国家在开展这一工作时存在的差异性,以期更好地推进我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工作的进程。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先后在深圳、广州、上海、北京等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城市开展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尝试并取得了相当经验。从总体趋势来看,我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日渐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但是在具体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与西方国家相比较仍有较大的差距。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是政府采购职责的组成部分,主要指的是政府将体育公共服务以工程项目的形式外包给社会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单位并通过公开投标的方式加以开展,以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效率和对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 一、中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现状 1.“功能替代”的操作方式 在我国近20年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套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操作方式亦即“功能替代”。具体来说,功能替代方式可以细分为延续、发展、收编和放任四种方式。延续、发展、收编、放任的方式主要是根据实际情况对现有社会组织的态度和工作方式,依据当时当地的情况分别采取延续老组织的使用、发展新的社会组织、收编原有社会组织、放任一些無关紧要的组织自主发展的操作方法。政府对社会组织不同的操作方式一方面加强了政府的管理和宏观调控效率,另一方面也增强了社会组织在提供社会公共体育服务过程中的作用。 2.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的方式 随着近年来我国公共服务的不断发展,政府在开展公共服务事业上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因此政府与社会组织开展合作也成为我国当前普遍存在的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关系模式。政府部门的相关事业单位和管理部门不再对政府财政进行垄断,社会企业和相关组织能够在公开招标的前提下参与到政府财政拨款的使用中来,更多的政府公共服务财政资金转向民间组织购买公共服务。 3.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改革开放后,随着西方发达国家开展社会公共服务事业的先进经验不断传入我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模式也在我国逐渐开始了新的探索。1995年上海市浦东新区通过与上海基督教青年会合作建设了罗山市民休闲中

中国县级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差异及成因分析

中国县级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差异及成因分析 摘要:地方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我国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来,现行地方税制对确保地方财政收入和调控经济运行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地方政府税收收入体系的运行现状不容乐观,现行地方税制改革的步伐缓慢,并且与市场经济发展存在着不协调、不和谐的部分,在部分地区,现行税制已经不能适应地方经济发展的要求了。本文将选取两个具有代表性的县级单位做地方税收差异的实证分析,明了经济发展不平衡、税制结构的弊端、中央和地方之间关系现状、各地区产业结构等地方政府税收差异形成的原因,并就这些原因对我国地方税收收入体系的完善提供一些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地方政府,税收,差异,完善 引言 实行分税制后,地方政府的事权较以前扩大了,地方税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也是地方政府行使调节职能的主要手段,地方税制直接决定着地方税收与当地经济的关联度,决定着地方政府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调控能力对一个地区政权机关运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发挥着无可取代的重要作用。而在具体实施中却出现了“财力层层向上集中”和“事权向下级级转移”的趋势,在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比重、强化中央财政在调控经济和支持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的同时,挤压了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空间,部分基层财政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陷入困境,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更是由于主体税种缺乏、税源枯竭和事权无限扩大而运转艰难。受经济发展水平、税制结构、地方和中央政府之间关系等方面的影响,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存在很大差异,这直接影响着政府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协调和组织能力,税收高的政府财政支出功能自然会强于税收收入低的政府,政府投入力度越大,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就会越快。分税制的实行虽使地方税体系初具雏形,但受当时市场经济和产业结构的影响,地方税运行体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部分地方政府的税收难以维持经济发展需要,负债累累,在现阶段我们应当积极改革和完善地方税体制,增强地方财政支出功能,维护地方政权正常运行,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1.地方政府税收收入体系运行的现状

股权投资基金税务问题增值税所得税

股权投资基金税务问题 增值税所得税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

一、增值税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类型有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三种。 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划分成两类,一类是一般纳税人,一类是小规模纳税人。二者区分的标准为:工业企业,销售额超过50万;商业企业,销售额要超过80万。营改增的试点企业目前标准是500万。 如果基金公司它的销售额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也是可以自主申请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的申请,一般只要会计核算健全,有固定的生产经营的场所,即可给予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的。 1、公司型和合伙型的增值税 对于增值税来讲,公司型的和合伙型的主体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来说,都是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单位,二者在增值税上是不存在差异的,这可以从销项端和采购端分别来介绍。 销项端: 股权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根据营改增政策的延续性和国家领导层的指示,股权转让今后也是不征收增值税的。

上述股权转让的情形,只针对纯股权转让,没有通过像新三板这样的交易平台。股权基金在退出时经过新三板的转让,是否交增值税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尚没有明确规定,各地也有不同的政策。 如果股权是通过新三板进转让,它即具有了金融商品属性,可以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目来征收增值税。 管理费部分缴纳的增值税 作为一个基金的管理人,主要收入为募集总金额2%的管理费。对于公司和合伙,需要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6%,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个人作为管理人,统一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来缴纳增值税。咨询收入按照6%,或者是小规模3%的比例来缴纳增值税。 收益的按照增值税 按照照增值部分的20%提取。也存在争议。主要在于对这个收益的定性上,是属于投资收益,还是属于因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服务的收入。 对这一个性质认定的不同,会导致不一样的税费,若为投资收益,则不需不缴纳增值税,只缴纳所得税。若为类似于服务、劳务的收益,除了缴纳所得税之外,还要缴纳增值税。 这里,建议各个公司,可以把收益的形式写成从会计处理到合同签订上都不要体现服务性的概念,而是体现为投资收益的概念来处理。 采购端

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县产业基金设立方案 1.基金组建方案 1.1 基本架构 基金名称:基金规模:总规模为亿元人民币,首期亿元人民币基金募集:发起人亿元人民币;对外募集亿元人民币 基金期限:年 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某市 基金性质:盈利性基金基金管理人:某机构管理费率:2% 资金到位时间: 基金投向:基金总规模不低于 %的金额需投资于注册在某市的企业项目投资金额:单个项目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规模的 % 业绩报酬:参照基金管理的通行惯例,有限合伙人(LP)获得项目收益的80%,普通合伙人(GP)获得项目收益的20%; 1.2 基金募集 基金规模:总规模为亿元人民币,首期亿元人民币。 发起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某市政府平台公司,出资亿元; 2、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机构,出资亿元。募集对象:由基金管理机构负责面向市内外招募。募集条件:有实力的,有信誉的,且对创业投资基金有充分了解和认同,认可长期价值投资理念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自然人。募集金额:首期对外募集亿元,最小出资单位为万元。 1.3 基金宗旨 立足某市,辐射全国,着力扶持某市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打造一支有影响力的区域基金品牌,在可承受的风险范围内,为出资人创造最大化的收益。 1.4 基金优势

1、某市的最佳机遇期; 2、政府高度重视,大力支持; 3、政府设立引导基金,有利于最大程度整合政府各方面资源; 2.5 业务定位 投资方向:专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成长性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 投资区域:优先选择某市本地的优质企业。 投资对象:相对成熟的拟上市项目及中早期项目。 投资领域:重点投资产业和县主导产业及重点扶持产业。 2.6 基金运营 2.6.1 投资策略 以企业有良好发展前景及具备上市意愿和条件为投资标的选择基本标准;以条件相对成熟的拟上市项目为主要投资方向,控制风险,缩短投资周期;同时兼顾中早期项目的投资培育,在整体收益得以保证的前提下提前布局,获取更高的超额收益。 2.6.2 运营原则 根据基金宗旨在运作上完全采取市场化策略,严格坚持股权投资必要的业务原则――尽责调研、客观评估、科学决策。 基金的运营全权委托基金管理机构的专业管理团队,其他出资人不介入具体管理工作。基金管理机构在当地组建一批专业团队专门负责某市基金的投资。 提高决策的专业性、科学性及独立性,基金管理机构要借鉴国际主流管理模式,并结合中国的本土特点,设立独立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基金管理机构要奉行稳健的经营风格,力图在可承受的风险范围内。 2.6.3 运作流程 (1)市区政府引导并发起,吸引社会资金共同设立基金; (2)将基金托管至各方认可的银行; (3)基金管理机构接受委托作为基金管理人;

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进行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单位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购买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区财政局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代理政府采购事宜。本规定所称采购代理机构,包括区政府采购中心和社会代理机构。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平等、诚实信用、节约支出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第五条采购人要加强本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建立本单位采购管理制度,除尘滤布明确项目采购责任人,落实采购工作领导责任制。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采购人应派负责纪监工作的人员参与评标监督工作。第六条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第七条采购人应遵守《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规定,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第八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公平公正对待潜在供应商,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合理要求,应保证采购信息的充分公开。采购人在采购文件或提交的用

户需求书中不得指定特定供应商,不得列入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不得列入单一品牌的规格技术标准及其他有违反公平竞争的条款。如项目特殊需指定品牌的,应向区财政局提交书面申请,必要时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论证。采购人有责任就采购需求方面协助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质疑答复。第九条采购人办理立项后,需变更采购内容的,应取得区财政局同意。第十条一般情况下,采购人进入评标现场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采购人在评审过程中,原则上不再对一般设备类项目的需求进行陈述,如需要特别陈述的,应形成文字说明交由主持人宣读。评审专家对采购文件有疑问的,采购人应作答。采购人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公正评审的言论,不应在评审现场讨论问题。采购人如有违规行为,现场监督人员和主持人应及时制止,情节严重的由区财政局依法取消采购人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资格。第十一条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对采购金额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或技术性强的采购项目,应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技术指标、商务要求、评分标准进行论证,论证结论应作为编制采购文件的依据;对不同的采购项目,应科学进行分类并确定相应评审方法,细化评审标准,量化评审因素;采购价格原则上应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废标或者终止政府采购活动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二条区政府采购中心是区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区级的政府集中采购活动。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完善电子化采购工作,建立供应商库和价格平台,其内部应遵循相互制衡的原则,建立合理有效的管理制约机制。第十三条供应商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本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看,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一、PE基金发起人的涉税问题 一般情况下,资产转让获得的收益需要缴纳所得税。PE基金也不例外。这里的争议在于,PE基金发起人转让资产过程中的损失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考虑。 PE基金发起人所拥有的PE基金增值获利后,获得的收益会被记入损益表中,因此需要缴纳所得税。所得税数额取决于所得税税率和应税收入。所得税税率的高低取决于发起人的类型和有关税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实体,其所得税税率不同,但差别不大。PE基金产生的收益绝对数额不会太小,因此,PE基金发起人缴纳的所得税对其融资成本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组织形式及其所得税的缴纳 我国阳光PE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形式。最初,信托也是非常重要的组织形式,但由于其高额的手续费和税收等操作细节,在有限合伙制被立法认可后,信托形式的PE投资需要进一步创新,以适应金融市场的需求。 (一)公司制PE基金及其所得税 公司制PE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而且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

监管,投资策略也可以更加灵活。比如:设立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有价证券投资。“投资公司”的股东数目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的资金规模。“投资公司”的资金交由资金管理人管理,按国际惯例,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并计入“投资公司”的运营成本。 《中华人民国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均要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企业又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所以不管PE基金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由于其性质是公司制的,所以肯定是适用《企业所得税法》,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准确纳税的关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但由于PE基金是按项目计算,当出现企业财务亏损时,并不代表无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还应根据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进行差异调整,调整后应税利润(应纳税所得额)是正数的,还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有限合伙制PE基金及其所得税 不过,公司式私募基金存在双重征税问题。于是,有限合伙制PE基金被国家立法认同。2007年6月1日,我国《合伙企业法》正式施行,国内一批有限合伙股权投资企业陆续组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均要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所以不管PE基金的合伙人是个人还是企业,均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只适用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促进PE基金公平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与公司制相比,有限合伙制度显然是个新鲜事物。在我国PE基金快速发展中,有限合伙制PE基金发展迅猛。不过,如何尽可能发挥有限合伙的制度优势,还有两大问题需要破解,其一是无障碍的工商登记制度,其二是公平的税收环境,特别是合伙制的相关税收需要逐步完善。财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范文.doc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范文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范文篇一 甲方:(购买方) 乙方:(服务方) 根据《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体育局关于开展政府向体育场馆购买免费低收费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川财教〔2014〕20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 为保证所购的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购买服务内容 南江县体育局向县体育馆购买免费低收费开放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包含:体育馆和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地和设施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体育馆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向社会免收费开放;体育馆免费、 低收费举办或承办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讲座、展览、培训、国民体质测试等基本公共体育服务。 (体育馆实施低收费开放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经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低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正常收费的50%。) 第二条:服务项目及要求

(一)服务项目 1.合理规划馆内现有活动面积,转换使用两个篮球场地,扩展场馆活动功能,在馆内其余区域设有8张乒乓球台,常年可开展篮球、网球、羽毛球、乒乓球等健身、比赛活动,具备承办相应赛事能力。 在场地闲暇时段,可开展太极拳、广播操、健身舞蹈、排球(气排球)、室内健身等多项综合训练展示活动。 2.体育馆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应免费、低收费开放,在全民健身日应全面免费向社会开放。 3.体育馆因维修、保养、安全、训练、赛事、天气等原因,不能向社会开放或需调整开放时间,应提前7天(特殊天气原因除外)向社会公告。 4.体育馆每年应免费向公众提供以下基本公共体育服务: (1).举办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不少于4次。 (2).举办体育讲座、展览等不少于4次。 (3).开展体育健身技能等培训不少于1000人次。 (4).进行国民体质测试不少于3000人次。 (二)服务要求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体育馆每年应将场馆名称、地址、免费或低收费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内容向当地体育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2.体育馆建立开放服务公示制度。 要在显著位臵向公众公示免费或低收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和经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等。

地方政府的税收地方政府的税收地方政府的税收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的税收: 现实与展望 Richard M. Bird著 .1. 介绍 传统的联邦国库税收理论给地方政府规定了非常有限的课税基础。地方政府唯一“良性”的税收据说应是(1)地方政府可以轻易加以管理的;(2)仅对(或主要对)当地居民征收的;(3)不会在地方政府之间或地方政府与联邦政府之间引起“一致”或“竞争”问题的税收。通常,唯一能够通过严格审查而得到批准的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收来源就是财产税,而对车辆上税次之,而使用者收费之外就没有太多别的了。大多数中央政府不愿意地方政府更多地插手利润高的营业税和所得税,而上述结论又与这种不情愿十分符合,所以地方政府历来明智地利用这一税收就不足为奇了。因此,各地的地方税务部门被敦促要更多地使用财产税。如果他们没能积极执行的话,就会受到责罚。 对这种观点有很多可说。但不幸的是,在许多国家,由于多种原因这一点还远不能达到地方政府所面临的任务。首先,财产税的习用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缺陷。实际上,这种税收投入大,而且难于管理。如果税收负担加重的话,这些问题也就更显突出。此外,在操作中,政治现实常常将财产税的增加主要放在非住宅财产上面,这使大多数财产税无端流失。从而削弱了地方使用课税基础的主要论点之一的力度。 其次,即使是那些得到妥善管理的地方财产税也不能完全负担得起主要社会支出(教育,卫生,社会援助),或许那些最富有的(通常也是最大的)社区除外。在某种程度上,政府很有必要从自己的税收中拿出资金,负担所提供的社会服务。由财产税资助的地方政府仅限于提供地方服务(如打扫街道,清除垃圾等),或者不可避免地坐等上级政府拨款。这在大多数发达国家是司空见惯的,但也包括一些为数不多的国家,财产税是他们当地财政的主要支柱。大多数经合组织(OECD)的其他国家不依赖国家拨款。地方政府直接收取大笔营业税,或者对国家所收的所得税征收附加税(Bird and Slack, 1991) 第三,传统的论点并没有充分地注意到一些国家存在的重要的地方政府或中间层政府,他们在资助社会支出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即使地方政府能够通过征收财产税和居民的使用者收费大量资助当地服务,通常负责提供社会服务的地区政府做不到。传统的途径只坚定的注重私利,认为原则上地区政府最好由零售业营业税负担。而通常认为这种营业税主要向居民收取。此外,美国和加拿大长期以来向人们显示,能够在地区一级进行管理-尽管这一论点很明显在发展中国家是行不通的,发展中国家普遍发现在国家一级都管理不好这种税收。 考虑到目前在拉美国家的权力下放运动( IDB 1994),对政府间税收关系导致的压力的担忧,以及对一些地方政府可能实行的不负责任行为的担忧(Tanzi,1996),需要对地方政府的收入结构是否合适进行重新检查。国际经验表明,地方政府越是负责收取更多的税金供其支出,他们也越是对发挥重要的支出功能负责。当然,有一点很清楚,政府之间的税金调拨总是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在那些地区经济存在很大差异的国家,在原则上讲不通为什么富裕地区(包括大城市)不能提高预算并将大部分自行消费。因此,有充分的理由要加强地方政府的税收机制。

税务师事务所业务绩效计算方法

业务实施环节业绩计算办法 一、业务实施环节的业绩计算实行系数比例分配制。 二、在计算业绩时,项目实施工作内容的比重、业务工作量的比例由 项目负责人根据整个项目所包含的工作内容结合每个工作内容的复杂和难易程度进行合理分配。 三、业务实施环节的业绩计算实行月度结算制。 1.办公室主任应于每月度终了后三日内,统计上个月的项目收入情 况(包括项目完成情况、回款情况),确定项目当月提成收入,并下发给各项目负责人。确定原则如下: (1)每月度终了时,某一项目未全部完成的,不计算分配项目提成收入; (2)每月度终了时,某一项目已全部完成的,根据其回款情况计算分配项目提成收入。 2.各项目负责人应于每月度终了后五日内,统计上个月的项目业绩 情况,确定当月业绩分配金额,并与其他参与项目的人员进行核对。 3.其他参与项目的人员应在核对无误后进行确认签字。如对项目收 入比重、工作量比例的分配等存在争议时,应先与其项目负责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项目负责人上报公司分管领导最终确定。 4.各项目负责人应于每月度终了后七日内,将上个月项目业绩情况 上报至办公室主任处进行确认。 5.办公室主任应于每月度终了后十日内,将项目业绩情况汇总上报 至总经理处办理审批手续。

四、业务实施环节的业绩按照如下步骤计算: (一)根据每月终了时各个项目实施的完成情况、回款情况,统计 项目收入情况,计算项目当月提成收入。具体如下: 1、“项目名称”是指业务实施的对象,如XX公司。 2、“项目总提成收入”=项目总收入x公司规定的业务实施提成比例。 3、“项目实施情况”: (1)“完成情况”根据每月终了时该项目的实际进度在相应格内打“√”。 (2)“回款情况”根据每月终了时该项目的实际收款情况填写、计算。 4、“项目当月提成收入”=项目总提成收入x回款比例。 例:A项目总收费10万元,业务实施环节的提成比例为15%。该项目在当月全部完成并已全部回款,则项目当月提成收入计算如下: (二)当某一项目包含几个不同的实施工作内容时,根据《项目提成收 入比重分配表》对单个工作内容进行提成收入的分配。具体如下:

股权投资基金税务问题总结

股权投资基金税务问题总结 一、增值税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中一般纳税人标准为:工业企业,销售额超过50万;商业企业,销售额要超过80万;营改增的试点企业目前标准是500万。其余为一般纳税人。另外,公司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只要公司会计核算健全,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也可以自主申请为一般纳 税人。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类型有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三种。其中公司型和 合伙型基金以公司章程为法律依据,二者的增值税纳税主体为缴纳增值税的单位,故纳税情况相似;而契约型基金其法律依据为合同契约,因此无法确定它 的纳税主体。 (一)公司型和合伙型基金增值税 1.销项税 1.1股权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根据营改增政策的延续性和国家领导层的指示,纯股权转让,没有通过像 新三板这样的交易平台,其股权转让是不征收增值税的。如果股权是通过新三 板进转让,它即具有了金融商品属性,可以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目来征 收增值税。 另外,股权基金在退出时经过新三板的转让,是否交增值税现在国家税务 总局尚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政策也各不相同。 1.2管理费部分缴纳的增值税 企业或组织作为基金管理人,主要收入为募集总金额2%的管理费。需要 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6%,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个人作为管理人,统一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来缴纳增值税。咨询收入一般纳税人按照6%,小规模按3%的比例来缴纳增值税。 1.3收益部分的增值税

收益为投资收益,则不需缴纳增值税,只缴纳所得税。为类似于服务、劳 务的收益,除了缴纳所得税之外,还要缴纳增值税。 因此,建议各公司,将收益在会计处理和合同签订上都体现为投资收益的 概念来处理,能够有效降低税负。 2.进项税 购买固定资产、购买的办公楼等、办公用品,办公场所,水电费,以及法律、会计,或者是税务、咨询服务的购买,均属于进项范围。可以取得增值税 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二)契约型基金增值税 契约型基金是多方通过基金合同的形式组成,不确认它为纳税主体,所以,按照目前的政策来讲,契约型基金本身不缴纳增值税。 二、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应按照对外提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 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服务或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是收取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的5%征收,但“营改增”全面完成后,营业税将取消。 三、所得税 (一)公司型基金所得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来缴纳企业所得税,与一般公司缴税的方式一样。 (二)合伙制基金所得税 《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 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 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因此,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在基金层面上不缴纳所得税。 1.投资者层面的所得税 计税基础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 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 1.1投资者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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