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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司考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司考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一)1999年6月5日,张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3月被提前释放。2005年5月20日下午,张某将一中年妇女放在自行车栏内的一只皮包抢走,内有现金1800元、身份证一张,张某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后扭送到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民警王某和侯某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当取证结束后,民警王某和侯某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能主动承认错误,认罪态度较好,决定予以取保候审,并由张某的朋友李某(无固定收入)为保证人。

问题:

1、采取取保候审是否恰当?

2、如取保候审,李某是否可以作为保证人?

答:1、不恰当。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李某不能担任保证人。《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本案中,李某无固定收入,不符合第(二)(四)项规定,李某不符合保证人的条件。

(二)1997年4月23日晚上10时许,某市棉纺厂女职工张云被强奸。罪犯作案之后逃走,匆忙中留在现场一块手表。事后,张云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了罪犯的一些特征。据被害人反映,罪犯是一名年纪大约在30岁上下的男子,身材不高但身体强壮,满脸胡须。张云还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罪犯遗留在现场的手表。经侦查人员查看,手表为黑色红莲牌机械表,已经半旧。于是,公安机关以这块手表为线索开始了案件的侦查活动。一个多月之后公安机关找到了手表的主人某公司职员刘俊枫。经公安人员询问,刘俊枫承认手表是自己的,但是声称已经与两个月以前丢失,而且不承认自己犯有任何罪行。但是刘俊枫提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曾经丢失手表。于是,侦查人员认为本案已经证据确凿,随即拘留了刘俊枫。然后公安人员找到被害人张云,告诉她已经找到了遗留在现场那块手表的主人,让张云辨认一下,该人是不是罪犯。张云仔细观察了刘俊枫之后,对侦查人员说:“这个人的身高、体型和罪犯都差不多,而且长相也很象,我觉得就是他。”于是,侦查人员立即作出决定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刘俊枫。

(问题)在这起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公安人员的做法不当之处?并请说明理由

答:1、对刘俊枫采取拘留措施不当,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2、在主持辨认时采取了单独辨认的方式

3、在辨认之前将被辨认人的有关情况告知辨认人

(三)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岁,农民,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公安机关遂做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江某提供保证人。江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弟做保证人。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江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极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

问题:

(1)本案中可否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

(3)若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公安机关还可以采取什么处理方式?

答案:

(1)公安机关可以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本案中,江某患有严重的肺结核,理应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是正确的。《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本案中,江某之弟无固定的住处,不符合第(二)(四)项规定,公安机关不同意其做保证人的做法是正确的。

(3)江某若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可通过交纳保证金,而被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我国的取保候审分人保和物保(财产保)两种,若江某无法提供保证人,可选择财产保,交纳保证金。但如江某既无法提供保证人,又无法提供保证金。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纳保证金,又无保证人担保的,可以监视居住。”据此,公安机关可以对江某监视居住。

(四)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人民检察院以“甲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无逮捕必要”,没有批准逮捕。公安局没有将甲释放,便直接将甲呈报了劳动教养。

问:公安局的做法有哪些问题?可以怎么办?

答案:

(1)应当立即释放甲而没释放;甲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不能呈报劳动教养。

(2)公安局应当在接到不批捕决定书后,应将犯罪嫌疑人甲立即释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或提请复核,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然后直接移送起诉。

(五)甲与乙系同村村民,因宅基地发生纠纷。2006年7月7日,甲雇凶将乙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乙向某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认为轻伤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应由人民法院管辖,告知乙应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

(1)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

(2)乙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怎么办?

(3)本案公安机关能否调解处理?为什么?

答案:

(1)公安机关的做法不正确,应当依法受理。

(2)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公安机关不能调解。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雇凶伤害他人的,不得调解处理。

(六)、一天夜里11时许,王某(男,28岁)在公路上持刀拦截一辆货车,将车门玻璃砸碎,强行将驾驶员许某拖下车搜身,遭许反抗,王某持刀将许捅成重伤,并劫走其身上现金1500元。正在货车车箱里睡觉的姚某和李某听到动静后,下车将王某抓获,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将王某带至公安机关进行审查。

请问: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时,应当进行哪些侦查行为?

答:(1)讯问犯罪嫌疑人王某;

(2)询问证人姚某、李某和被害人许某;

(3)勘验作案现场;

(4)扣押王某作案时使用的凶器;

(5)对许某的伤情进行鉴定;

(6)对王某的人身进行搜查。

(七)、2006年11月,在Z省H市M区某加油站做加油工的张某(男,26岁,J省Y市B县人)找同乡郭某(男,20岁)闲谈时,郭说:“现在打工赚不到钱,还不如去抢!”张某答道:“抢!我有办法,我工作的加油站只要二三天不来收钱,保险箱里就有二、三十万元钱,最好晚上动手,值班的只有一男一女两个人,我们叫上几个人,逼女营业员交出保险箱的钥匙。”经二人多次商议决定,由郭纠集人员,准备作案工具,张某做内应实施抢劫。2006年12月底,郭某回B县纠集了同乡周某等4人,经多次密谋,决定去H市M区加油站抢劫,并商定了抢劫计划的具体细节,准备了自制火药枪—支,匕首一把。2007年1月20日凌晨,郭等4人途经J省W市汽车站转车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根据郭等人的交代又将张某抓获。根据以上案情,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郭某等人是否构成犯罪?

(2)W市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B县公安机关侦查,B县公安机关应否受理?

(3)假如W市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B县公安机关,而B县公安机关不接受,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1)张某、郭某等人为实施抢劫,多次密谋,并准备了作案工具,为犯罪创造条件,构成了抢劫(预备)罪。

(2)B县公安机关应当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本案B县不仅是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而且是主要犯罪地,所以B县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应当由W市公安机关和B县公安机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J省公安厅指定管辖。

(八)、2006 年 3 月,张某(男,19岁)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经过研究决定对张某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并交由张某家所在的村委会执行。村委会委托治保主任将张某关押在一个二十多平方米的村委会一间弃用办公室内,不许张某外出,一日三餐由家里人给其供应。在此期间,张某多次企图逃跑,均未遂。治保主任把此情况反映给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张某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

问题:

(1)对张某采取监视居住是否合适?

(2)监视居住执行方式是否正确?

(3)公安机关对张某企图逃跑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是否正确?如不正确,应该怎么做?

答:

(1)张某涉嫌盗窃,根据其犯罪情节,对张某采取监视居住是适合的。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将监视居住执行权交给了村委会是不正确的。并且,监视居住地执行地点应该在犯罪嫌疑人的固定住处或者执行机关为其指定的生活居所。村委会的执行方式,实际上成了一种变相羁押,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是不正确的。

(3)公安机关应当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张某予以逮捕。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项规定。

(九)2000年8月1日,吴某(女,21岁,某公司工人)向X县公安局报案称其于7月31日晚被同事高某(男,45岁)强奸。X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当日对高某刑事拘留。经过三天的侦查,查明,高与吴自97年以来就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吴要高与妻子离婚并与其结婚,被高拒绝,吴便报案称其强奸。侦查人员提取到吴某写给高某的10余封情书,吴、高的几名同事也证实二人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X县公安局于2000年8月10日对高某取保候审,责令高某的父亲为保证人,同时交纳保证金2000元。高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未有违反。X县公安局2001年8月15日解除取保候审,但未退还高某保证金2000元。

问:X县公安局在采取强制措施上有何违法之处?

答:

(1)本案已排除了高某的强奸犯罪嫌疑,不应再对高某取保候审。

(2)对高某决定取保候审时,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3)对高某的取保候审超过了12个月。

(4)在解除取保候审后,未退还高某交纳的保证金2000元。

(十)、2003年11月,王某受上虞市某装饰装璜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聘任,任该公司的江西某市办事处业务员。2004年3月,甲公司与江西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装璜工程承包合同,王某受甲公司的指派,具体管理该装璜工程,期间,甲公司为资金往来需要,将公司的法人章、公司财务章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交给王某,指派王某在该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公司帐号。王某在开设帐号后,出于个人目的,擅自购得现金支票一本,并在空白现金支票上加盖公司的财务章及法人章,同时又私刻公司法人私章一枚,加盖在现金支票收款的栏目上,后将财务章及法人章归还公司。2004年4月19日,甲公司又指派王某到房屋开发公司,持公司出具的收款凭证办理总数为10万元的预付款转帐业务。王某办理完转帐后,一面对公司谎称房屋开发公司尚未将钱打进帐号,一面用私藏的现金支票陆续在上虞市将公司帐号上的10万元钱取现。直至2004年5月20日,甲公司发现已打到帐号上的钱被人取走,追问王某,王某才承认已将帐号上的10万元钱在上虞市银行取走后存入个人账户。甲公司多次催要未果,王某隐匿。2004年8月27 日,甲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依法查处。

问:

(1)该案如何定性?

(2)上虞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3)收到报案后,立案审查的期限以多少天为宜?依据是什么?

答:(1)应定为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2)有管辖权。因为《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经济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

发生地。王某将帐号上的10万元钱在上虞市银行取走后存入个人账户,可以认为上虞市为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所以上虞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有管辖权。

(3)立案审查的期限以在七日以内为宜。依据是《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的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从本案线索看不为重大、复杂,因此应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为宜。

(十一)某县公安局对一起共同抢劫案件立案侦查,以公安局长韩某为首组成侦破小组,查获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孙某涉嫌结伙拦路抢劫。在侦查过程中,孙某聘请的律师李某未与孙某商量,独立提出本案的侦查员张权与被害人是同住一个小区的邻居,关系密切,申请其回避。刑警大队长立即停止了张权的侦查工作,张权为了避免别人的闲话也立即退出了侦查活动,后刑警大队长经审查认为李某提出的要求回避申请不属于法定回避的理由,驳回了回避申请。接着钱某通过其他途径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局长韩某回避,理由是韩某与犯罪嫌疑人赵某的父亲是老战友,关系密切。上级公安机关随即作出了韩某的回避决定。

问题:本案侦查过程中回避程序存在哪些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1)李某无权独立提出回避申请。《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因此,本案中的李某作为孙某委托的律师无此权利独立提出回避申请。

(2)《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因此,对侦查员张权的回避决定作出前,不应停止张权的侦查工作,张权也不应立即退出侦查活动。

(3)《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因此,对侦查员张权的回避决定,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不应由刑警大队长决定。

(4)《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侦查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本案中侦查员张权与被害人是关系不错的邻居,这种邻居关系即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述情形,因此,不应以对侦查员张权的回避申请不符合法定理由为由,驳回回避申请,公安机关对侦查员张权应当作出是否回避决定。

(5)《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因此不应由上级公安机关决定。

(十二)、某案犯罪嫌疑人在2006年3月16日21时45分被传唤到派出所,审查后,被批准拘留,拘留证签字时间是2006年3月17日22时35分。30日16时45分,办案人员在看守所进行讯问,笔录中出现了这样的内容:“问:我们是××分局的民警,你因涉嫌××罪已经被批准刑事拘留,现在向你宣读……。答:我知道了。问:在拘留证上签字捺手印……”。

问:办案人员有什么错误之处?

答:1、传唤的时限是12小时

2、此份笔录反映出拘留证所签的拘留时间不真实。(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必须讯问的本意是防止错拘,不能以宣布刑事拘留式的讯问笔录去应付这一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定程序,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在拘留证上签字捺印之时,拘留这一强制措施即升效,没有程序要求在拘留时一定要有宣读笔录。)

3、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

(十三)、钱星是某制药厂工人,2002年7月5日晚与朋友在某饭馆吃饭时与邻桌的王强发生争执,王顺手抄起餐台上一把菜刀向钱星刺去,钱星反手一推将王强扎伤。巡警110来人,将王强送往医院并将钱星带走。后王强经鉴定为重伤,公安机关于7月6日决定对钱星予以拘留。后于7月30日提请人民检察院对钱星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钱星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于8月10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不服,向检察院复议,未被接受。遂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在此期间,钱星一直被押,直到9月10日,上级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才将钱星释放。

问题:本案在程序上公安机关存在哪些错误,并说明理由。

答:本案中在强制措施的适用上存在以下错误:

(1)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超过了法定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1、2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本案不属于可延长的情况,6日拘留,30日才报请批捕违法。

(2)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错误时,要求复议但不释放钱星的做法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须将被拘留人立即释放。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十四)、某居民小区近期屡次发生入室盗窃案件,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将几天来一直在某居民小区外徘徊、游荡的辛某带至派出所盘问。辛某吞吞吐吐,顾左右而言其他,而且拒不讲明他的姓名、住址,后经公安机关多番作思想工作,辛某说他叫张强,住该小区外的一条小巷内。公安机关从辛某身上搜出管制刀具一把和专用撬锁工具若干。辛某假称,他来到该小区是想揽点活,给人做些修理门窗、擦洗厨房之类的杂活。由于不知该小区有谁修理,所以没敢进小区,只是在外面徘徊,准备再过两天就回老家。后经公安机关了解情况,辛某家并不在该省,而且其暂时住所也不在该小区附近,而是在离小区很远的高家屯内。因而,公安机关准备对其采取逮捕措施,并已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问题:(1)辛某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

(2)公安机关应对辛某采取什么措施比较恰当?

答案:

(1)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依法逮捕。”而本案中,辛某只是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有重大嫌疑,但公安机关还尚未掌握其他与犯罪事实有关的任何材料。因此,辛某并不符合逮捕的条件。所以检察院不会批准逮捕。

(2)对辛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更恰当一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在本案中,辛某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身上又携带菜刀等危险工具,因而有重大嫌疑,所以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更恰当一些。

(十五)、汪某,女,19岁,2005年5月2日失踪。其父四处寻找,仍无消息,遂于6月10日向公安局报案,控告同村人唐某(男,25岁)杀害了其女儿。依据是:(1)唐曾向汪求婚遭拒绝,便怀恨在心,寻机报复。(2)大约1个月前的一个黄昏,汪父从亲戚家回村时曾看到唐急匆匆从村外回家,右手拿铲,左手拎一堆像是衣服的东西。那天,可能就是汪失踪的日子。

公安机关能否根据上述情况决定立案?

答:(1)公安机关仅根据汪父的指控尚不能作出立案决定。

(2)公安机关在收到报案、举报、控告等材料后应当先进行初步的审查或调查,等判明是否确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才能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十六)郭女,10岁,某农村小学四年级学生。一天,郭女在去上学的路上被一陌生男子逼迫至一无人处后奸淫。郭女将被奸淫的经过说了一遍。霍老师立即到较近的乡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的值班员告知霍老师,其没有报案的资格,因为她不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也不是近亲属,因此对她的报案不予接受。无奈,霍老师只好回去将此事告诉了郭女的父母,让他们带着郭女去报案。郭女的父亲带着郭女到派出所讲述案情,但派出所的人员却让郭某写一份书面材料,他们才受理。后来,公安机关对此案迟迟不予立案,郭某将此情况反映给了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为何不予立案,公安机关答复说:犯罪嫌疑人不明确,而且没有丝毫线索,因而不能立案。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理由不成立,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但公安机关仍拒不立案。

问题:本案中的公安机关有哪些地方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答案:

公安机关的错误:(1)本案中,公安派出所以霍老师不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作为理由,认为霍老师没有报案资格,这是错误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有权利,也有义务报案或者举报。

(2)本案中,公安派出所的人员让报案的郭氏妇女写一份书面材料,然后他们才能受理,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报案可以用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

(3)本案中,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不明确为由不予立案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是:发现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符合立案条件。

(4)本案中,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后,公安机关仍不立案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十七)、2004年8月7日,根据群众举报,某县公安局决定对涉嫌集资诈骗罪的金达物资经营公司实施搜查,并派侦查员张某和审计局审计员杨某、马某三人执行搜查。到达该公司后,张某向该公司出纳出示了工作证并告知执行搜查,经搜查发现了五本关于集资诈骗的账簿,张某即给该公司出纳写了一张收条。第二天该案由县公安局立案,经侦查终结后,县公安局向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问题:本案中的诉讼程序有何错误?为什么?

答:(1)公安机关执行公务要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本案中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陪同审计局工作人员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搜查应当在立案后进行。搜查应当出示《搜查证》,并当场制作《搜查笔录》,张某仅出示工作证是不对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3)张某扣押帐薄给公司出纳打收条不对,应当制作《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证人、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4)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到市检察院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十八)2002年3月,香港狄某从香港经深圳A区海关走私了价值50万元港币的照相器材。深圳市A区公安分局经深圳市公安局批准,决定拘留狄某,因狄某逃回香港而未果。2003年4月,狄某又从香港经福州市B县走私汽车,价值达500万港币,B县公安局经福州市检察院批准,拘留并逮捕了狄某。为狄某走私一案的管辖,深圳A区公安分局与福州市B县公安局发生争执。

问题:

(1)对狄某走私一案,A区公安局和B县公安局谁有管辖权?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2)根据我国划分刑事管辖的基本原则,狄某走私案应由谁管辖?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A区公安分局与B县公安局均有管辖权。《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虽A县为最先受理公安机关,该案的犯罪人在B县被抓获,且主要犯罪地在B县,故应由B县公安局管辖。但我国划分刑事管辖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审结案件。

(十九)廖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办案人员两次打电话让廖某到公安局接受讯问,廖某未到。办案人员以传唤不到,报请刑警队长同意没收了廖某的2000元保证金。

问题:

(1)对廖某没收保证金是否恰当?

(2)刑警队长决定没收保证金是否正确?

(3)廖某如对没收保证金不服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不可以应当怎么办?

答案:

(1)对廖某没收保证金不恰当。《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办案人员打电话传唤,应当视为没有法律效力。因此,以传唤不到为由没收保证金不当。

(2)刑警队长无权决定没收保证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需要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3)廖某如对没收保证金不服,应当到市公安局申请复核。《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二十)犯罪嫌疑人赵某,男,25岁,工人。赵某因盗窃潜逃,2004年1月4日,侦查人员李某在执行其他公务时,偶然撞见赵某并将他拘留。为了使本案的证据更加充分,侦查人员李某、杜某于1月5日前往赵某所在单位,将本案的证人召集在一间办公室内,进行了询问。1月6日,侦查人员李某一人开始讯问赵某,讯问笔录如下:

你老实交待你的罪行,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准你狡辩、抵赖。

赵:我要请律师”

李: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侦查阶段律师不能介入。

赵:我抗议,你拘留我到现在已经两天了,还没有向我出示拘留证。

李: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现在你老实交待罪行。

赵:我没罪。

李:你必须拿出充分的证据来,我们才能说你无罪。你若老实交待,说完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你若顽抗到底,我们公安机关将从重处罚你。

在讯问过程中,张某多次打赵某的耳光,并罚赵某跪在地上。

请回答: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的行为存在哪些问题?

答:

(1)不应集体询问证人。询问证人应个别进行,不允许采取开座谈会或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以免串供相互影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2)不应只有侦查人员李某一人讯问。因为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3)李某的第一句话有两处错误,一是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首先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二是犯罪嫌疑人有权作无罪辩解。《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讯问犯罪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4)李某的第二句话错,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5)李某第三句话错,公安机关拘留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6)李某第四句话错,一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不承担举证责任。二是侦查人员不能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证据。

(7)李某多次打赵某的耳光,并罚赵某跪在地下属于刑讯逼供。《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二十一)2004年3月8日,M县S乡发生一起入室盗窃案,M县公安局经初步调查认为赵某有作案嫌疑,负责侦破此案的民警高某和联防队员于某将赵某传唤到刑警队,高某负责讯问,于某负责作记录。二人讯问赵某已满12小时,赵某称自己身体不好,提出要回家休息一下。高某说:不行,你还没有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现在我们决定再次传唤你。

问题:M县公安局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有无违法之处?

答:M县公安局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有两处违法:

(1)执法主体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联防队员于某无权参与办案。

(2)连续传唤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十二)2005年11月1日,S县公安局对涉嫌放火的孙某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2000元。12月5日,S县公安局传唤孙某于次日早晨7:30到刑警大队接受讯问。孙一大早乘头班车赶往县城,9:30才到县公安局。S县公安局以孙“没有按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讯问”为由,决定没收孙的2000元保证金。

问题:(1)S县公安局做法是否正确?

(2)如孙某不服S县公安局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救济手段?

答:(1)S县公安局没收孙某保证金不合法。因为孙某未能按 S县局指定的时间到案有正当理由,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关于“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的规定。

(2)孙某可以在公安机关向其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后的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二十三)公安民警赵强和李明在夜晚巡逻时,发现胡某背了一个大包从一个居民区穿过,神色紧张。赵强和李明怀疑胡某可能实施了盗窃行为,于是追赶胡某。由于天黑,胡某未看见是谁在追,心理害怕,撒腿就跑。赵强和李明一直追到胡某家外。在出示了工作证后,胡某让赵强和李明进屋。赵强和李明强行检查了胡某的包,包中有一些衣服和洗化用品。胡某解释说自己刚从朋友那把东西取回来。赵强和李明仍对胡某的房间进行了搜查,并带走了胡某的一些文件和找到的MP3等物品。

问题:赵强和李明的侦查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案:根据《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搜查和扣押的规定,本案中赵强和李明的行为违法。

(1)赵强和李明对胡某的房间进行搜查并没有出示搜查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出示搜查证。

(2)搜查情况未写成笔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员或者他的家属、邻居及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3)赵强和李明无权扣押胡某的文件和MP3等物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本案中的物品既不属于违禁品,又与案件无关,因此,不得扣押。

(4)赵强和李明扣押物品没有制作扣押清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扣押物品应当制作扣押清单一式两份,并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盖章,一份交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二十四)曹某,20岁,无业,经常在各地流窜作案,2002年5月至2003年10月间,在A市盗窃摩托车两辆,在B市抢劫出租车一辆,在C市加入了一个外国的间谍组织,后曹某在D市被抓获。

问题:该案应由哪个机关立案侦查?

答:曹某盗窃摩托车和抢劫出租车都属于一般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曹某参加外国的间谍组织,涉嫌间谍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条的规定,应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因此,对曹某所犯数罪应分别由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又在盗窃案和抢劫案中,抢劫案为主要犯罪,应由B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间谍罪由C市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

(二十五)刘林,为某市市人大代表。其妹刘红,为其兄同一厂另一车间职工。刘红和赵军二人谈恋爱,刘林将其妹刘红强行带至家中,关在房里不准出门,刘红深感其兄的蛮横无礼,又觉无法实现自己的爱情,十分绝望,刘红本就是一个较偏执的女孩,一时想不开,便在房间里悬梁自尽。刘林发现其妹自尽身亡,惊怒交加,顾不上安排丧事,手持一把大型水果刀,到处寻找赵军,欲杀赵军给其妹偿命。居委会干部李大妈为防止再闹出人命来,赶忙打电话向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报告检察院,检察机关立即派人赶到现场处理此案。

问题:(1)本案应由哪一机关受理?说明理由。(2)本案经受理后应否对刘林采取强制措施?什么理由。

答:(1)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本案是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范围,也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公务人员的职务或利用职务的犯罪,属一般刑事案件,故应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2)本案经受理后应对刘林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但须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刘林暴力干涉婚姻,致其妹妹死亡,其犯罪时即被发现,而且刘林欲持刀行凶,具有危险性,公安局应予先行拘留。但因其是市人大代表,依法律规定,对其拘留在市人大闭会期间要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二十六)犯罪嫌疑人江某因生活琐事与其妻发生口角并互相撕打,江某失手将其妻打死,江某作案后畏罪潜逃。在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今后,县公安局组织全体干警追捕。县公安局刑侦队队长李某与江某是同学,也被派往外地追捕江某。此时李某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是他与江某是同学,不宜参加本案的侦查工作。县公安局负责人研究答复:因本案案情重大,时间紧迫,李某仍需外出工作,是否回避的问题,待后解决。李某遂接受指派,继续参与本案的侦查工作。

问题:县公安局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案件的侦查。“法律如此规定是因为侦查工作所具有的特殊性,往往是情况比较紧急,时间性很强。为了及时有效地制止犯罪,查获犯罪人,防止因侦查人员回避而影响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法律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县公安局对李某回避请求的处理是符合法律的。

证据的案例

(二十七)1998年8月13日凌晨,某公路上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三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勘验,拍下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系被汽车撞死。本案中,哪些是物证?

答:物证有:(1)被害人尸体;(2)被害人血迹;(3)路面上刹车的痕迹;(4)被害人骑的摩托车;(5)被害人手上被摔坏的手表。

(二十八)黄某(17岁)、韩某(15岁)、王某(16岁)均系G县M村辍学少年。某日三人在一起喝酒时,黄某提出没钱花了,不如三人一起到村公路上去截人抢钱,韩某、王某欣然同意。晚10时许,该三人手持棍棒,隐藏在公路边。少时,邻村赵某骑自行车从此路过,三人上前将赵某拽下自行车进行殴打,并从其衣兜内翻出20元钱逃离。赵某报案后,县公安局经过侦查,很快将黄某、韩某、王某抓获。但公安局认为该三人系未成年人,抢劫数额较小,影响不大,遂在第二天对该三人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问题:公安局对该三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补充问题)

答:不正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抢劫犯罪属于暴力犯罪,且三人虽不满18周岁,但已满14周岁和16周岁,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不应当对三人取保候审。

(二十九)犯罪嫌疑人樊某因抢劫罪被逮捕。其聘请的律师向公安局提出取保候审书面申请。公安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樊某有社会危险性存在,即于收到申请后的第八日口头通知了该律师,不能对樊某变更为取保候审。

问:公安机关的做法正确吗?

答:《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提出。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办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后的第八日并且是口头的方式通知律师,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三十)常住地在唐山的周某(男,1980年5月生,某事业单位职工),2005年6月7日到石家庄市出差,在火车站广场,见一男子裤后兜内露出一叠人民币,周某上前将钱窃出(1万元),逃离现场时被失主发现抓获。警方以其有流窜作案嫌疑为由,延长刑事拘留至30日。

问:警方做法是否正确?

答:《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处市、县继续做案。周某在唐山并未作案,只是在石家庄作了一起案,故不能认定周某为流窜作案,所以不到延长刑事拘留至30日。

(三十一)某刑事案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内容如下:2006年3月15日中午一点三十分左右,张××、李××等人在石市××路××酒家306包房吃饭期间,张××在上洗手间时与301房间的客人吴××发生口角,张××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吴××腹部捅伤后逃走,吴××被送到市人民医院抢救,肝脏破裂,尚未脱离危险。经工作,张××于3月16日23时在其原籍被我中队抓获后带回,该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注:受理时间2006年3月15日14时15分)问:本受理表报案内容填写有什么不当之处,反映出了什么问题?

答:这是后补的手续,不是当时受理报案情况的真实记载,而是登记的是初查结果。事实上,本案没有及时办理立案手续而直接进入了侦查阶段,不管在抓人时用没用拘传手续,都违反了法定的程序。根据本案案情,无须等待法医的鉴定结果,在受理案件时如实填写完受理表先报请局长审批,局长当时就可以直接批立案侦查。

(三十二)某天深夜,有人向某派出所值班民警举报本县工商局一所长李某有贪污重大嫌疑,并携带巨款前往火车站准备潜逃,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值班民警认为:李某系国家工作人员,此案应由检察机关受理,故不予接受及采取措施,要报案人去检察院报案。

问:该值班民警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民警做法错误。根据刑诉法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受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本案中李某涉嫌贪污,且准备潜逃,值班民警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李某后,移交检察机关。

(三十三)某公安机关在侦办黄某抢劫案中,黄某交代张某于5年前曾盗窃2000元现金,当事人未报案。公安机关对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刑诉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本案黄某5年前盗窃已过追诉时效,公安机关应不予立案。

(三十四)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傍晚,N村荷花池畔的偏僻处,发生一起杀人案。被害女青年,因流血过多处于休克状态,乡派出所立即将她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被害人虽脱离生命危险,但仍神智不清。S县公安局立即组织力量侦查,很快查明被害人为该村纺织厂女工范某,杀害范某的嫌疑人是同一纺织厂原范某的对象张某。张某作案后回到家俱以实告,其父母当即带张某向村委会领导报告,张某称因范某与其断绝恋爱关系,其意图恢复关系,遭到范某的拒绝,其在非常气愤的情况下,用手中水果刀刺向范某左面颊,范某转身欲跑,张某将她按住,捂住她的嘴巴,并在她背部刺了几刀。张某的父母与村

委会领导商谈,请求村委会出面处理这一问题,并表示愿意向范某及其亲属陪礼道歉,负担其全部经济损失。村委会领导于四月二十七日找到范某的父母做工作,经过反复磋商,在村委会领导主持下,张某的父母与范某父母达成如下协议:(1)张某不再要求范某保持恋爱关系;(2)张某除负担范某全部医疗费用外,另付给范某营养费四千元;(3)范某出院后在家休养期间的误工工资全部由张某负责;(4)以上条款由村委会领导监督执行,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当县公安局侦查员于四月三十目下午前往N村拘捕张某时,该村领导将上述协议交给侦查员,说这一案件已经妥善解决,认为这是青年男女间因婚姻恋爱关系问题赌气、争吵造成的,不是故意犯罪,应当以教育为主来处理这个问题,要求不要逮捕张某和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例,回答问题:(1)此案能否由村委会调解解决,为什么?(2)公安机关对此案不予立案是否正确?

答:(1)此案不能由村委会调解解决。《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只能由司法机关处理。在村委会领导主持下,张某的父母与范某父母采取协商的办法“私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所做出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2)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是不作为。

(三十五)某县公安局某刑警中队查获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犯罪嫌人马某在石家庄市某生活小区盗窃一辆面包车后在逃跑至该县时被抓获,将其拘留后,很快落实了作案地点,但犯罪嫌疑人马某隐瞒其真实身份,在被羁押半年之后才查清,该刑警中队此时将案件移送给案发地公安机关。

问:在本案中,该县公安局的刑警中队的移送案件的作法是否正确?

答:本案案发地很容易查清楚,事实上已很快就被查清。对不属于自已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案发地公安机关查处。至于嫌疑人的身份不能落实,不影响及时移送案件。因此,该刑警中队的作法是错误的。

(三十六)李某,男,38岁,系某县副县长。某日晚李某利用收取公路建设集资款的机会以暴力手段将前去县办公室请求援交的女青年王某强奸。王某被害后,立即到县人民检察院告发,县检察院按管辖规定转往县公安局并通知其及时查处。县公安局派人前去调查,李某矢口否认,公安局因而没有立案。县检察院经调查发现王某被强奸属实,遂通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但县公安局立案后又作了撤案处理。

问题:(1)在本案中,县检察院将案件转往县公安局查处的做法对吗?(2)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和立案后又撤案的行为是错的,其应该怎么做,公安机关又应如何处理?(3)在上述情况下,县检察院是否有权直接受理案件,如果有权受理,则要经过什么程序?

答:(1)县检察院的做法是对的。本案为强奸犯罪案件,作职能管辖上应该由公安机关主管。因此,县人民检察院接受了被害人王某的告发后,又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县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应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3)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县人民检察院有权直接受理该案件。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已经掌握了李某构成犯罪的重要证据,县公安局立案调查后未立案,县检察院再次通知县公安局立案,县公安局立案后又撤案,因此,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本案又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副县长利用职权实施的危害严重、影响较大的犯罪案件。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后,可以由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十七)朱某(男,17岁)因伙同万某(男,28岁)盗窃,于2004年8月17日10时45分被某县公安局宣布刑事拘留。办案民警小李和小吴于当日14时至15时对朱某进行讯问,并于次日11时15分送往县看守所执行。看守所将朱某和万某一起关押在5号监房。8月19日下午4时许,小李到看守所提讯朱某,对看守人员小毛(与小李是公安学校同学)说:“我忘记带提讯证了,你把朱某提出来,我要提讯”。于是,小毛将朱某提出号房交小李提讯。

请问: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时,存在哪些问题?

答: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对朱某宣布刑事拘留后未立即送往看守所执行;(2)将朱某和万某关押在一起,违反同案犯应当分别羁押和成年人犯与未成年人犯应当分别羁押的规定;(3)小李单人提讯朱某,违反双人办案的规定;(4)小李无提讯证提讯人犯,违反提讯人犯必须有提讯证的规定。

(三十八)B县N村发生一起入室盗窃案,B县公安局经过侦查,认为毗邻的A县M村人刘某有重大嫌疑。B县公安局办案人员认为与A县公安局联系比较麻烦,于是持《传唤通知书》直接将刘某从居住地传唤到B县公安局。

问题:B县公安局办案人员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通知书》《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根据规定,B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应当在A县公安局的协助下,在A县对刘某进行讯问。

(三十九)赵某因抢劫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一个月发现赵某曾于两年前杀害某人,公安机关的侦查羁押期限应如何计算?赵某向看守所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民警认为,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决定,不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的,当即予以驳回。民警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1、《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本案应自发现该案件事实后,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且需书面通知检察机关。

2、民警做法是错的。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对于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是否可以取保候审,则由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四十)王某涉嫌盗窃和诈骗,经检察院批准,由公安机关将其逮捕。第四天由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发现王某患有严重的乙型肝炎,于是打电话告诉他的妻子,王某已被逮捕并需住院治病。本案公安机关在办案程序上有何错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发现王某有乙型肝炎后可以怎么办?

答:(1)公安机关没有在逮捕后的24小时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没有在24小时内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王某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

(2)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发现被逮捕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可以变更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

综合案例分析题

(一)、2006年8月31日2时10分,张甲(男,1988年6月16日生,无前科劣迹)伙同张乙(男,1990年8月31日生,无前科劣迹)在某省某市某区王某家,采取撬窗入室的方式,窃得人民币1000元和手机一只。当张甲、张乙行至离王某家100米的小路时,被巡逻民警李乙、朱丙发现。两民警经当场盘问检查,并经该派出所当日值班的副所长陈某批准,于2时56分将张甲、张乙带至派出所继续盘问,民警将张甲、张乙轮流放进侯问室,以轮流对两人继续盘问,至当日14时50分,张甲、张乙终于交待了作案经过。请问:

1、请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分析本案中对张甲、张乙的继续盘问正确与否,并写出执法依据。

2、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100元。如果该省规定的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为成年人2000元、未成年人3000元。请问对张甲、张乙应该如何处理?处理依据是什么?

答:1、张甲、张乙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赃物,符合《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对张甲和

张乙可以继续盘问。当时张乙未满十六周岁,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张乙的继续盘问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四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侯问室。因此本案中,民警对张乙继续盘问的时间长达近十二小时,超过了四小时,且将张乙送入侯问室,这两点都是错误的。

2、因张乙作案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其有盗窃行为,但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张乙不予刑事处罚,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在实践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可以对张乙作出行政拘留的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张乙不执行行政拘留。

张甲作案时系成年人,且盗窃数额为2100元,已超过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张甲应当采取强制措施;张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证据确凿充分,侦查完毕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2006年8月16日2时10分,张甲(男,1990年6月16日生,无前科劣迹)在某省某市某区王某家,采取撬窗入室的方式,窃得人民币2980元。当张甲行至离王某家100米的小路时,被巡逻民警李乙、朱丙发现。两民警经当场盘问检查,经该派出所当日值班的副所长陈某批准,于2时56分将张甲带至某派出所继续盘问至8月17日2时30分,张甲如实交待了盗窃事实。3时15分,承办民警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拟立为盗窃案件侦查,案件名称为:王某失窃案。后承办单位经局领导审批,将此案立为盗窃案件侦查,并于17日3时35分对张甲执行刑事拘留,8月20日对张甲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财保:1000元),8月21日将本案以张甲涉嫌盗窃罪向某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请你指出该案办理过程中的不当之处,并说明原因。如果该省规定的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为成年人2000元、未成年人3000元,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并说明适用的执法依据。

答:1、对张甲的继续盘问时间超过十二小时,未经某区公安分局批准,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确有必要将继续盘问时限延长至二十四小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填写《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报城市公安分局的值班负责人审批。

2、立案条款错误,案件名称不规范。本案系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本案的立案依据应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案名应为“张甲涉嫌盗窃案”。原先写“王某失窃案”不规范,不是王某人失窃,而是其财物被窃,另外本案立案前已确定犯罪嫌疑人,应此应为“张甲涉嫌盗窃案”。

3、未在继续盘问期间内对张甲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对被继续盘问的犯罪嫌疑人需要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应当在继续盘问期间内办理法律手续。

4、对张甲取保候审收取的保证金数额不符合相关规定,根据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以财保方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数额不得低于2000元。

5、对张甲不应取保候审和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中张甲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其盗窃数额为2980元,未达到该省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不应取保候审和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对张甲应不追究刑事责任改作治安处罚。张甲的盗窃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应对张甲不追究刑事责任,作出行政拘留的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张乙不执行行政拘留。

(三)、2006年7月20日2l时,张甲(男,1989年11月2日生)、张乙、张丙和张丁四人在某市市中心的新华电影院大门口因看杨A不顺眼而殴打了杨A,此时杨A的老乡杨B、杨C、杨D、杨E前去拉架时,亦被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四人殴打。当日22时,杨C看见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四人仍在新华电影院门口后,将此情况告诉了杨B,后杨B纠集杨A、杨C、杨D、杨E、杨F(男,1990年7月20日生)和杨G,由杨A、杨C、杨D、杨E手持木棍,杨B持砍刀,赶至新华电影院门口,持械殴打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四人,道路交通为之中断,行人纷纷躲避。新华电影院门卫老朱和小赵、群众葛女士目睹了事情的全过程。看到杨A等人手持凶器打人,并有多人受伤倒在血泊中之后,立即电话报警。22时10分,110指挥中心指令某派出所出警,杨A等人看到民警赶来后将凶器扔入河中。请你回答以下问题:

1、对在本案现场,有证人指认的作案成员,经现场盘问、检查后,是否可以带所继续盘问?有何执法依据?

答:可以带所继续盘问。民警出警后,证人指认作案成员有犯罪行为,符合《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可以以继续盘问手续将作案成员带所审查。

2、在对本案侦查工作进行组织分工时,所长洪某指派副所长林某担任案件主办人,林某以自己分管社区,不懂执法为由,不愿担任主办人;民警王某以自己是社区民警,不会做笔录为由,不愿参加办案。请你以教导员的身份,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对以上民警做有针对性的思想工作,澄清他们的错误观点。

答题要点: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有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服从命令,严格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因此副所长以不懂执法为由不愿担任主办人和社区民警以不会做笔录为由不愿参加办案的做法都是违反相关规定的,副所长和社区民警对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服从;否则,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和其他相关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分。

3、在办案过程中,教导员发现参加办案的刑警小汪在用电脑做笔录材料时,存在严重的复制粘贴情况和刑讯逼供的倾向,请结合刑事诉讼证据的特性,分析这样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合法有效?如果民警小汪的刑讯逼供行为造成犯罪嫌疑人伤残、死亡的,应当定何罪?

答题要点:证据的基本属性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复制粘贴的笔录和刑讯逼供本身就违反“三性”,造成提供虚假证据,导政证据不被采信或犯罪嫌疑人得不到处罚,丧失了证据的能力,影响了证明力,因此,这样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是非法的,刑讯逼供所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能被采信。作为案件主要证据的笔录是公安机关对被讯问人、询问人有关案件事实作出陈述的真实记录,同一案件中不同被讯问人、不同证人、不同的受害人即使对同一事实的陈述,由于感知能力、表达能力、语言习惯、在现场不同位置等的差异,所表达出来的内容也应有差别的。利用复制功能相互复制笔录内容,轻则影响笔录的真实性、客观性,使证据丧失应有的证明效力,重则存在伪造证据嫌疑,属于严重执法问题和违纪行为。因此,全体办案民警要切实增强证据意识,绝对不能贪图方便,进行笔录复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因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因此本案中如果小汪的刑讯逼供致人伤残,应当以故意伤害(重伤)罪定罪;致人死亡的,则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有哪些?请结合本案谈谈如何全面及时收集证据?

答题要点:证据有下列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如何全面及时收集证据:

(1)、对案件目击证人要及时取证,并形成询问笔录;当场不能取证的,应填写《110处警现场目击证人登记表》掌握证人的基本情况,事后取证;

(2)、除当事人因伤或其他原因不能当场询(讯)问的以外,处警人员须对涉案双方当事人进行简要的询(讯)问,并形成询

(讯)问笔录;

(3)、对现场进行勘查,对现场进行拍照和摄像,对现场证据进行固定;

(4)、对现场痕迹物证进行提取;

(5)、对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迅速审查。明确审查的要点,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对照本案所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制定审查提纲,制作讯问笔录;

(6)、迅速组织人员打捞作案工具;

(7)、对受伤人员伤情聘请法医进行伤情鉴定。

5、经侦查查明:2006年7月20日2l时,张甲等4人对杨A等5人殴打过程中,对杨A等5人均有殴打行为,致杨A、杨B轻微伤。22时,杨A等人持械赶至新华电影院门口追打张甲等4人的过程中,杨A、杨B人、杨C、杨D、杨E五人均持械对张甲等4人实施殴打,其中,杨A和杨B抱住张甲,杨C将张甲打成重伤,后三人将张乙打成轻伤,杨D将张丙打成轻微伤。请问:张方4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杨方7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分别构成何罪?

答题要点:张方4人的行为均构成犯罪,张方4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且殴打5人,4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

杨方7人中,除杨F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外,其余6人的行为均构成犯罪。因本案中,杨A、杨B、杨c的行为致张甲重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杨A、杨B、杨C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重伤)罪。杨D、杨E持械斗殴,杨G积极参与,三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逮捕的条件是什么?请结合本案,谈谈对哪些人应当提请逮捕?

答题要点:逮捕的条件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提请批准逮捕。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杨A、杨B、杨C、杨D、杨E持械聚众斗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持械斗殴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应对杨A、杨B、杨C、杨D、杨E提请批准逮捕。

7、本案中杨G被刑事拘留,后承办单位经过研究建议对杨G取保候审,请问承办单位在取保候审后应开展哪些工作?

结合本案。取保候审后应开展:

(1)、进一步侦查,通过审查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证人、受害人,查明犯罪嫌疑人杨G的行为情节的轻重。

(2)、对本案中的杨A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及时侦查,对张甲方涉嫌寻衅滋事的行为应侦查,并对张甲等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3)、对未到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落实相应的侦查措施。

(4)、对杨G作出恰当的处理,通过侦查,排除犯罪嫌疑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可以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的,办案部门应及时呈报治安处罚或报批劳动教养。

(四)、王某伙同李某自2007年2月16日起租用一旧仓库开设赌场,摆放20张自动麻将桌供人赌博,3月18日被甲县公安局查获。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自该赌场开设以来,姚某累计组织22人到该赌场赌博,抽头渔利3800元。2月19日,张某在姚某安排下,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送叶某(男,1989年11月28日生)、乔某(男,32岁,2006年曾因赌博被行政拘留2次)、胡某到该赌场赌博,拿到“好处费”100元。乔某先后到该赌场参加赌博6次,赢800元;叶某到该赌场参加赌博3次,输540元;胡某到该赌场参加赌博6次,输1500余元,赌博时,盗窃肖某一部旧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价值650元。王某和李某开设赌场共非法获利6万元。请根据上述案情,依据有关规定对全案提出定性和处理意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王某和李某的行为涉嫌“开设赌场”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所得6万元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姚某的行为涉嫌赌博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犯罪所得3800元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没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属于“为赌博提供条件”,应当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并追缴其违法所得100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及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乔某因赌博屡教不改,应当予以劳动教养,并追缴其违法所得800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叶某以赌博给予治安处罚,但因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四十九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胡某的行为构成赌博和盗窃,应当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并将扣押其盗窃所得的旧手机发还肖某。

(五)、2006年3月17日夜,罗某驾驶东风卡车正常行驶,通过某交叉路口时,发现申某驾驶摩托车闯红灯,遂紧急制动,申某驾车撞上东风卡车,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申某系酒后无证驾驶。3月20日,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某负全部责任。申某的妻子杨某不服,认为罗某将人撞死,应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多次到交警大队办公场所吵闹,严重影响办公秩序。3月22日上午8时,杨某携子申某某(1992年4月1日生)将申某的尸体抬至交警大队门口,要求交警大队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经处警民警教育劝阻,仍不同意将尸体抬走,致数十人围观。3月25日,杨某找到罗某,要求其支付部分赔偿金,遭罗某拒绝。4月3日,杨某与申某某再次到罗某家中吵闹,罗某之妻肖某见状,驱使自家的狗将申某某咬成轻微伤。群众报警后,民警到现场依法处置,查明申某某随身携带了匕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杨某、申某某、肖某应如何定性和适用处罚?

答:(1)杨某多次在交警大队办公场所吵闹,扰乱交警大队工作秩序,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此外,杨某在上班时间与其子一起将申某的尸体抬至交警大队门口,且不听劝阻,造成数十人围观,影响交警大队工作秩序,已构成“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秩序,不听劝阻”,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杨某上述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如决定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2)申某某与其母杨某将申某的尸体抬至交警大队门口,造成数十人围观,影响交警大队工作秩序,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当时申某某尚不满14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予处罚。申某某随身携带匕首,已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鉴于其刚满14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匕首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收缴。

(3)肖某驱使自家的狗将申某某咬成轻微伤,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并依法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六)、2006年3月5日下午,孙某(女,22岁)在A省甲市一公园内搭识周某(男,35岁),让周到其租住地嫖宿,周当时未同意,临走时将手机号码留给孙某。当晚8时许,孙某打电话给周某,约其出去玩。周某让孙某到该市“明日大酒店”见面。因周是“明日大酒店”的常客,总台服务员朱某未进行住宿登记,直接将该酒店312房间的钥匙交给周某。周与孙在312房间嫖宿,付给孙200元钱,两人准备离开房间时被派出所民警查获。民警将两人传唤至派出所讯问,并制作了讯问笔录。经查,孙某,B省人,10天前刚到甲市;周某,C省人,2004年春节后到甲市从事贩卖水果生意,一直暂住在甲市中山小区18号。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后,以“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和“卖淫”对孙某分别决定行政拘留5日、行政拘留10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以“嫖娼”对周某决定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周某服从处罚,民警当场对其收缴了罚款;孙某不服,申请

行政复议,并提出让同乡李某(在甲市无常住户口)作担保,申请暂缓执行对其的处罚决定。办案民警经派出所领导批准,同意孙某的申请,并办理了相关手续。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指出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时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答:(1)对孙某、周某应当进行询问,而不是讯问。

(2)对孙某以“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卖淫”分别裁决、合并执行错误,应以“卖淫”定性处罚。对孙某的卖淫所得200元人民币,应当予以追缴,而公安机关对此款未作处理。

(3)对周某的嫖娼行为决定警告并处罚款错误,应当拘留并处罚款。

(4)对周某当场收缴罚款错误。因为周某在甲市有固定住所,不符合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

(5)孙某申请暂缓执行对其的处罚决定,由于其同乡李某在当地无常住户口,不符合担保人条件,孙某申请暂缓执行拘留不符合法定条件,拘留处罚不应当暂缓执行。

(6)行政拘留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派出所无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权。

(7)朱某的行为已构成“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漏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七)、2006年4月1日凌晨,王某(2003年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许某正在盗窃窨井盖时被巡逻民警查获。民警将两人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询问后,两人陈述前几天曾盗窃窨井盖2只(价值400元),其中1只已卖给收购废品的高某,另1只尚在两人住处。许某检举王某于2006年3月5日盗窃邻居赵某的彩电(价值300元),当给邻县“兴旺典当行”。经查,此事属实,典当行因超过赎当约定期限,已将该彩电卖给吴某。办案部门在调查此案时发现“兴旺典当行”工作人员长期承接典当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如果你是办案民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规定,采取哪些调查措施?对本案如何处理?

答:(1)采取的调查措施:①对高某依法传唤询问。②经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领导批准,持检查证明文件对高某的收购站点、王某及许某的住处进行检查。③扣押被偷的窨井盖。④询问赵某、吴某。⑤到典当行进行调查。⑥对吴某从典当行购买的彩电予以登记。

(2)对本案的处理:①对许某以盗窃公共设施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由于许某检举王某的盗窃行为,可依法减轻或不予处罚。

②王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又实施盗窃,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予以劳动教养。③对高某以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予以治安管理处罚。④对被偷的窨井盖予以追缴,交市政部门处理。⑤将典当行违反治安管理的线索移送邻县公安机关查处。

(八)、2006年6月5日下午,“时代超市”雇用的外地民工沈某在搬运货物时,不慎将顾客刘某的衣服碰脏,两人发生争吵。刘某用购买的衣架砸向沈某,引起群众围观,超市经理齐某欲将双方拉开,刘仍用拳击打沈面部,齐某遂电话报警。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让沈某先去医院看病,第二天与刘某一起到派出所处理。6月6日,沈某与刘某到派出所,沈将县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软组织挫伤)、病历、医疗费单据等交给办案民警,民警称沈某的伤情须做法医鉴定,否则不能处理。6月7日、8日、9日,沈某多次到派出所要求处理,民警都让其去做法医鉴定或以工作忙为由推拖。6月11日,沈某经鉴定为轻微伤。7月5日,民警通知双方到派出所调解。沈某不同意,民警称:“不同意调解也行,但医疗费恐怕你一分也拿不到。”沈某只好接受调解。而刘某以自己是机关干部为由,不同意公开调解,民警遂决定不公开调解此案。调解中,刘某否认拳击沈面部,不同意赔偿沈的医疗费。经民警向齐某及围观群众调查,证实了刘某的违法行为,刘才同意赔偿沈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000元。沈某认为误工费计算错误,办案民警称:“你一个外地民工,一天能挣几个钱?对方是国家干部,同意赔你钱就不错了!”沈某即与刘某签订了治安调解协议,收取了刘某的1000元赔偿金。7月25日,沈某听同事说刘某还应当赔偿其精神损害,遂找到办案民警,要求刘某增加赔偿费用,否则,要求公安机关给予刘某治安管理处罚。办案民警答复沈某:“此案已经办结,如果你对损害赔偿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指出公安机关处理本案时存在的问题。

答:公安机关处理本案时存在的问题:①办案民警对沈某多次到派出所要求处理予以推拖,案发近一个月,才通知双方到派出所处理,处理不及时。②《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殴打他人案件,取消了“致轻微伤”的规定,且县医院的诊断证明已写明“软组织挫伤”,民警让沈某进行法医鉴定后才处理的做法不当。③沈某起初不同意调解,办案民警以“不调解拿不到医疗费”为由,使沈某被迫同意调解,违反调解自愿原则。④仅刘某一人不同意公开调解,公安机关即决定不公开调解,违反调解公开原则。⑤当刘某对打人事实提出异议时,公安机关才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属于取证不及时。⑥办案民警对沈某关于误工费的异议,既未向其解释,也未作进一步核实,而以对方是国家干部为由逼其接受协议,违反合法、公正原则。

(九)、案情:甲,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A市B区,现住A市B区某小区)。2004年3月20日6时许,甲窜至B 市,暗中尾随被害人乙至某医院南门附近,用匕首架在乙的脖子上,将乙挟持至附近的一个废弃的建筑物内,强行从乙的身上搜出现金1000元和1张存有少量金额的信用卡,甲逼迫乙向该信用卡内存现金10万元。乙便其妻子打电话,谎称自己开车撞伤他人,让其立即向自己的信用卡内存入10万元救治伤者并赔偿损失。乙妻信以为真,向乙的信用卡内存入10万元。甲将10万元取出后,将乙放走。乙报案后,B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月24日,公安机关将甲抓获,并在其住处当场搜出作案工具(匕首)。B 市公安机关对甲进行讯问的同时,又组织另外5人和甲一同让乙辨认,乙当即辨认出甲。3月25日,公安机关将甲刑事拘留。办案单位以流窜作案为由对甲延长拘留期限至30日。此前,B市公安机关与A市公安机关取得联系,甲无其他犯罪经历。

问题:

1、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并说明理由。

2、公安机关应当收集哪些证据?

3、甲作案时使用的匕首应当如何处理?

4、在办案过程中,办案单位有哪些不当之处?

答案:

1、甲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抢劫罪。其理由是:

甲使用暴力手段压制乙,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本案中,甲对乙有控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但其是抢劫罪的暴力表现,不能单独成立非法拘禁罪。乙妻往甲的信用卡内存钱,并不是甲利用乙的人身自由受控而胁迫乙妻的结果,并不符合绑架罪利用人质安危取得财物的行为模式。所以,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2、甲的供述,乙的陈述,乙妻的证言,信用卡的存取记录,银行关于甲取款的录相资料,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甲使用的匕首。

3、应当予以扣押,并制作《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份交物品持有人,一份附卷备查;并在侦查终结后,连同案卷一并移交同级人民检察院。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9条规定,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办案单位组织6人(包括甲在内)让被害人进行辨认,违反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对甲延长拘留期限30日的做法不正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0条第1款规定:“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甲虽然居住在A市,但其在居住地及其他市、县并未作案,只是在B市抢劫作案一起,故不能认定甲流窜作案。因此,不应对甲延长拘留期限至30日。

(十)、案情:甲、乙二人居住在A县,该二人预谋抢劫在该县居住的丙某(女)。2005年7月8日,该二人观察到丙的丈夫

外出多日,便乘夜色蒙面闯入丙家,丙受惊吓大声呼叫,甲便强行将丙推入洗手间,并对丙进行监管,由乙寻找财物。甲在看管丙的过程中,忽生歹念,强行奸污了丙。丙获得自由后,其到该县大兴派出所报案,当日下午,该派出所在一私房出租屋内将甲抓获,并将其带回派出所继续盘问。根据群众举报,大兴派出所得悉乙逃往B县姐姐家暂住。7月10日,大兴派出所派民警在B县乙某姐姐家找到乙某,办案民警出示传唤证,让其到大兴派出所接受讯问。乙某不去,办案人员便强行将乙某带回大兴派出所,并关在留置室。

问题:

1、对甲、乙二人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并说明理由。

2、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时存在哪些问题?

答案:

1、甲、乙的行为构成抢劫共犯。因为该二人有抢劫的共同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了抢劫的具体行为。甲又单独构成了强奸罪。因为强奸犯意是甲单独产生的,其独自实施了强奸行为,而乙对甲的强奸行为没有犯意上的沟通,也没有共同参与实施强奸行为,应由具体实施过限行为的人对过限部分独立承担责任。本案中,应由甲一人承担强奸罪的责任。因此对甲应定抢劫罪、强奸罪,实行两罪并罚,对乙只以抢劫罪进行处罚。

2、对甲某继续盘问不当,因为甲某是在其住处被抓获的,应当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对乙某传唤不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故不能直接在异地传唤,如果需要异地传唤,应当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对乙某关在留置室不当,乙某是被传唤到派出所的,不是留置人员。

(十一)、案情:2006年8月9日上午,钱某到A县公安局王家派出所报案称:“10分钟前,一名男子乘其不备从其手中抢走一个皮包,包内装有现金500元”。当天下午,王家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将在A县其住处的违法嫌疑人张某(男,22岁)抓获,并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讯问。经审查,张某供述了抢钱某皮包的违法事实,并交代2005年10月份,其与赵某、孙某预谋盗窃,该三人了解到B县王某家经常周末没人,便于某个周末晚上破窗而入准备窃取财物,不料当晚王妻在家睡觉并被惊醒,其便让赵某、孙某继续翻找财物,自己逼问王妻存折密码,因见王妻色美,忽生歹念,其强行奸污了王妻。8月11日,王家派出所民警到B县赵某姐姐家找到赵某,并以涉嫌盗窃罪拘传赵某到王家派出所接受讯问。同日,王家派出所民警在A县一洗浴中心内找到孙某,并将其带回派出所继续盘问。8月12日,A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张、赵二人刑事拘留,并决定耿、刘两名民警主办此案。其后,耿、刘两名民警因办理其他案件外出调查取证,于8月15日才对赵某、孙某进行第一次讯问,并查明赵某刚满15周岁,孙某刚满17周岁。8月17日,A县公安机关决定对赵某和孙某解除刑事拘留转取保候审,赵某由其姐姐交纳2000元保证金后回家,孙某则由其父亲作保证人提供担保后回家。

问题:

1、张、赵、孙三人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并说明理由。

2、公安机关在办案时存在什么问题?

答案:

1、(1)在本案中,张某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夺罪。(2)张、赵、孙共同实施的盗窃行为,其中张、孙构成盗窃的共同犯罪,因赵某不满16周岁,其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张、孙两人在主观上有盗窃的共同故意,是经过预谋,并事前观察过作案地点;在客观方面张、孙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在犯罪主体上亦符合二人以上的要求,因此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3)在本案中,张在犯罪过程中,突起歹念,强奸王妻。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性交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具有奸淫的目的。在本案中,张的行为具备上述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而赵、孙则没有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张构成抢夺罪、共同盗窃罪,也构成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孙只构成共同盗窃罪。孙实施盗窃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本案中管辖不符合法律规定,由于主要犯罪行为即强奸犯罪行为发生在B县,A县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移送B县公安机关管辖。对孙某继续盘问不当,孙某未经当场盘问、检查,应当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对赵某、孙某讯问不及时,办案民警未在刑拘后24小时内对该二人进行第一次讯问。办案单位发现赵某不满16周岁,其不构成犯罪,对其适用取保候审不当,即不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十二)、2005年4月5日,治安联防队员万某在公交车上见到一青年形迹可疑,对其询问盘查,该青年拒不提供其真实姓名、住址。万某遂将其带至甲派出所继续盘问(该青年自报姓名为王五)。当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王五先行拘留。办案民警以该青年拒不该青年不讲真实姓名,身份不明,自行决定不通知其家属。4月7日,民警对其进行了讯问,认为其有多次盗窃的嫌疑,应当逮捕,遂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其拒不提供真实姓名、身份不明,公安机关一直未移送审查起诉,后在律师的频频要求下才于4月12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4月18日,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充分为由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5月25日,公安机关再次移送审查起诉。9月2日,人民检察院认为王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该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拒不释放王五,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被不起诉人王五也不服,认为自己未犯罪,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问题)本案中哪些做法不当,请说明理由。

答:1、治安联防队员万某无权对该青年进行继续盘问,继续盘问应由人民警察执行。根据公安机关使用继续盘问规定,严禁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从事有关继续盘问的执法工作。

2、不通知家属不符合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3、侦查机关4月5日拘留了王某,4月7日才进行讯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4、侦查机关不应以犯罪嫌疑人不提供真实姓名、身份不明为由拒绝移送起诉。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犯罪嫌疑人,只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按其自报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5、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超出时限。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于4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5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其补充期限已超出法定期限。

6、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未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本案中侦查机关于5月25日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于9月2日才作出不起诉决定,其审查起诉的期限已超出了法定期限。

7、公安机关不能因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而拒绝释放王五。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在押的被不起诉人。

8、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不应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而应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9、王五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王五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应该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而不是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十三)、刘某,男,1990年2月出生,自幼父母双亡,跟其爷爷奶奶长大。刘某常到邻居杨某(无业人员,20岁)家玩耍。2005年5月11日早晨8点,杨某带刘某到某地铁入口处,并指使刘某抢走行人王某的书包一个,包内有身份证件和现金3000元。5月25日,杨某又指使刘某望风,杨某及其同伙3人潜入某职工宿舍,窃走各种物品10件,价值5000元。6月3日,杨某带刘某乘公共汽车时,唆使刘某扒窃2次,窃得现金2000元。6月20日,杨某一伙5人带刘某在一家饭馆吃饭,同饭馆工作人员发生口角。殴斗中,杨某交给刘某匕首一把,并示意刘某将被害人扎成重伤。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迅速到达该饭馆。发现杨某持匕首劫持饭店老板,民警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使用武器将杨某击伤。民警随即将杨某等6人抓获,未向及时当地公安局报告直接带回A派出所审查。

在侦查阶段,刘某在第一次审讯中,就交代和揭发了杨某等人的犯罪事实。办案人员李某在对刘某的四次讯问中,刘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的爷爷)均要求到场,但被办案单位拒绝。刘某要求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但李某不允许。同时因侦查人员杨某是犯罪嫌疑人杨某的哥哥,刘某的爷爷向公安机关要求侦查人员杨某回避,办案单位对此不予理会。

(问题)请指出本案中,公安机关哪些做法违反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1、民警使用武器未及时抢救伤亡人员,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武器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2、侦查机关不应拒绝刘某的爷爷要求讯问刘某时在场的要求,刘某生于1990年2月,2005年5月涉案时尚不满16岁,属于未成年人,对刘某讯问时,其爷爷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在场。刘某为未成年人,对其诉讼权利应给予特殊的保护。

3、李某不允许刘某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是错误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4、仅由李某一人进行讯问是错误的,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5、侦查人员杨某系犯罪嫌疑人的哥哥,应当自行回避。

(十四)、2004年10月9日上午,龚某到A县公安局安阳派出所报案,称10分钟前,一名男子乘其不备从其自行车篓子里抢走一个皮包,内有现金150余元。当天下午,安阳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将居住在一私房出租户内的违法嫌疑人强某(男,21岁)抓获,并将其带回派出所继续盘问。经审查,强某供述了抢龚某皮包的违法事实,并交代曾于2003年12月的一天晚上,伙同高某在B县县城骑一辆摩托车抢了一名妇女的包(内有现金5000余元),现高某暂住在B县姐姐家。10月11日,安阳派出所民警小邱和小胡在B县高某姐姐家找到了高某,高某不承认抢包事实,小邱和小胡遂以高某涉嫌抢劫罪为由对其口头传唤,让其到安阳派出所接受讯问。高某不去,小邱便拿出手铐将其铐上,强行将高某带回派出所,关在留置室。经讯问,高某对伙同强某抢妇女包的事实供认不讳,10月12日,A县公安局以涉嫌抢劫罪对高某、强某立案侦查,同日将高、强二人刑事拘留,并决定由小邱和小胡主办此案。小邱和小胡因办理其他案件外出调查,于10月15日对高某进行讯问,并查明高某刚满15周岁。10月17日,A县公安局决定对高某解除刑事拘留转取保候审,高某由其姐姐担保并交纳2000元保证金后回家。

问题:请指出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时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答案: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对强某继续盘问不当,因为强某是在其住处被抓获的,应当直接使用传唤;

(2)A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当,应由B县公安机关管辖;

(3)以抢劫罪立案不当,应以抢夺立案;

(4)对高某传唤不当,一是不能异地传唤,二是不能口头传唤;

(5)对高某使用手铐不当,对高某既非拘传,又不符合强制传唤条件,不能使用手铐;

(6)将高某关在留置室不当,高某是被传唤到派出所的,不是留置人员;

(7)对高某讯问不及时,小邱和小胡未在刑拘24小时内对其进行讯问,违反规定;

(8)对高某超期刑拘,派出所发现高某不满16周岁,不符合刑拘条件,未立即解除刑拘;

(9)对高某取保候审不当,高某不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应对其取保候审;

(10)对高某担保方式不当,取保候审不能人、财双保。

案例二

某市公安局于1999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张某抢劫案于199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法律;教育网,整.理|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2004年卷四简析题第5题,本题12分)

问题:

1.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补充侦查完毕?

【答案】1个月。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本案中,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补充侦查时,可否不退回补充侦查,而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答案】可以。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因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时,可以不退回补充侦查,而是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3.重新开庭后,如果刘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不予准许。因被告人犯罪行为严重,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解析】本题考点是拒绝辩护。《刑诉解释》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1)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变化;(2)被告人不具有本解释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

依照本解释第164条、本条第1、2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第10

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刑诉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本案中,刘某属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重新开庭后,其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不予准许。

4.重新开庭后,如果张某又提出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答案】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可以自行辩护。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拒绝辩护。根据《刑诉解释》第36条和第165条的规定,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如果被告人是成年人且不是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5.对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答案】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法庭调查。《刑诉解释》第l68条规定: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该事实可能影响正确裁判,合议庭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6.刘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提起上诉。《刑事诉讼法》第l84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法;律教j育网h整g理|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刑诉解释》第237条进一步加以明确: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

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

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本案中,刘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

7.假如刘某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从何时生效?

【答案】在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解析】本题考点是一审判决的生效。《刑诉解释》第238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在上诉期内要求撤回上诉,应当准许。《刑诉解释》第244条规定:“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原上诉人或者抗诉的检察机关之日起生效。”《刑诉解释》第337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I)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法律;教育m网\整[理|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本案中一审判决在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8.假如本案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请求人民检察院?

【答案】应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抗诉的提起。本题考查的是案件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有关内容。《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

请求人。

夏某与方某因为一些小事而结仇。一日,方某趁夏某上班之际来到夏某家,夏某刚满10周岁的儿子独自一人在家,方某冲

进去将夏某家的电视机砸坏,夏某之子上去阻拦,方某即持匕首向其砍去,正值扭打之时,夏某下班回家,见状惊恐万分,为

使儿子免遭不测,顺手拿起一根铁棍,追过去将方某打倒在地,方某当即昏迷,经送医院抢救,仍致其重伤。本案经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决定对夏某取保候审,夏某依法向公安机关交纳了保证金,并由其公司总经理李某担任保证人。侦查终结后移送人

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夏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于是作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

刑罚的”不起诉决定。被害人方某不服,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以未经申诉为由拒绝受理。夏某对该不起诉决定

也不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第9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仍然维持了不起诉的决定。

问题:指出本案诉讼程序中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1.公安机关对夏某采取取保候审,不应既要求交纳保证金,又要求提出保证人。不能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同时提供保证

人并交纳保证金。

《六机关规定》第21条规定,基于《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2.检察院认为夏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应作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不

起诉决定。检察院应当作出“依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

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夏某的行为属于第

15条中“其他法律(刑法)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应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

3.法院不应以“未经申诉”为由,拒绝受理被害人方某的刑事自诉。被害人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被害人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检察院维持不起诉

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检察院不应受理被不起诉人夏某在接到不起诉决定书的第9日才提出的申诉。申诉期限只有7天。

《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5.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不应受理被不起诉人的申诉,并作出处理决定。被不起诉人只能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

《高检规则》第303条规定,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由控告申诉部门办理。

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1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帐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1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

问题:指出该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一)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答案:

①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一案不合法;

②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应当是决定逮捕而不是批准逮捕;

③人民检察院直接派员执行逮捕不合法;

④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行为违法;

⑤人民检察院收取保证金5万元的做法不合法;

⑥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即将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行为违法;

⑦人民检察院于98年7月9日对王明取保候审,到99年8月1日才向法院提起公诉的行为不合法;

⑧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

解析:

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据此,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不应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②《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60条、第61条第4项、第5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据此,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的,应当是决定逮捕而不是批准逮捕。

③《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前引《刑事诉讼法》第132条亦规定,执行逮捕由公安机关进行。据此,人民检察院自行派员执行逮捕违反程序。

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根据这一规定,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据此,人民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的行为违法。

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据此,只有公安机关有权收取保证金。

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对于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通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同时将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孽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该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据此,只有在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才能将存款上缴国库。

⑦《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据此,人民检察院将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超过12个月的行为违法。

⑧《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据此,人民检察院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

(二)该案中二审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①抗诉期满后,一审人民法院就将该公司的罚金交付执行的做法违法;

②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做法违法。

解析:

①《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第二审程序启动后,第一审的裁判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执行的依据。

②《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据此,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

某市公安局于1999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张某抢劫案于199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

问题:

1.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补充侦查完毕?

1个月。

[解析] 本题考察的是补充侦查的时间。补充侦查共计包括两种,一是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二是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不管是哪一种,补充侦查的时间都最长是1个月,次数最多为2次。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补充侦查时,可否不退回补充侦查,而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可以。

[解析]本题考察的是补充侦查的方式。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既可以自行侦查,也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3.重新开庭后,如果刘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

不予准许。因被告人犯罪行为严重,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解析]本题考察的是指定辩护的拒绝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

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行委托或者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被判处了死刑缓期2年执行,属于可能判处死刑的人,所以属于必须指定辩护的情形

4.重新开庭后,如果张某又提出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可以自行辩护。

[解析] 本案中,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法院最后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因此张某不属于必须指定辩护的情形,其当庭拒绝辩护的可以准许。

5.对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应当恢复法院调查。

[解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如果合议庭发现新的事实,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该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6.刘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

[解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7.假如刘某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从何时生效?

在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解析]本题考察的是上诉的撤回。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是否上诉,以他们在上述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对于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的,一审法院裁判自上诉期后生效,而不是立即生效。

2006年8月,某市印染厂女工赵某突然失踪,其家人发现她失踪后多方寻找未果,几天后,在郊区一片废弃的建筑工地上发现其尸体。该市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该市印染厂的司机钱某有嫌疑。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2006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至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后,由检察员孙某一人仅对犯罪嫌疑人钱某进行了讯问,随即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月12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12月19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钱某实施了杀人行为,遂于2007年2月10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市检察院公开宣布该不起诉决定,并于2月12日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钱某、被害人赵某的母亲李某。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于是继续羁押钱某并向上一级检察院即该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省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李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

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不应仅由检察员孙某一人来讯问犯罪嫌疑人钱某。因为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应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

(2)市检察院不应在仅讯问了犯罪嫌疑人钱某后即认为证据不足。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3)市公安局自11月12日该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至12月19日才补充侦查完毕,超过了补充侦查的法定期限。补充侦查期限是1个月。

(4)市检察院自2006年12月19日接到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的案件,2007年2月10日才作出不起诉决定,审查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是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5)市检察院除了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局、犯罪嫌疑人钱某外,还应该送达钱某所在的单位市印染厂。检察院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

(6)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不应继续羁押被不起诉人钱某。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公安机关对在押的被不起诉人应当立即释放。

(7)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不应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可以要求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8)法院不应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李某的起诉。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先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情:2004年4月,A市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经理黄某与本单位副经理李某、销售科长郭某一起,将13万余元货款投入他们在B市开办的一家美食城,该美食城因为经营管理不善亏损,货款无法收回。另外,李某在担任汽车有限公司经销部副部长期间,从某公司收货款20万元,并提走2辆高级轿车。后李某将该公司欠该汽车公司的货款冲减了32万余元,从而将这20万元货款非法占有。

2006年9月,该市C区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李某、郭某涉嫌挪用公款、贪污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构成挪用资金罪;对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非法占有该汽车公司20万元货款的行为,认定不构成贪污罪。后以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刑罚。

一审宣判后,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2007年7月15日,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均系某汽车集团(国有企业)委派的干部,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3万余元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李某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于是撤销一审判决,分别改判黄某、李某、郭某有期徒刑3年、13年、1年。

问题:

(1)一审法院能否改变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为什么?

(2)一审法院能否对起诉涉及的部分内容不予认定?为什么?

(3)一审法院能否将检察院指控李某的贪污犯罪部分退回人民检察院处理?为什么?

(4)本案的抗诉应当由哪个人民检察院提出?

(5)本案抗诉的途径如何?

(6)如果人民检察院只对李某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对黄某、郭某二被告人如何处理?

(7)检察院如果认为二审判决仍然有错误,如何处理?哪些检察院有权处理?

参考答案:

(1)能。根据《高法解释》第176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对具有下列情形的案件,应当分别作出裁判:……(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能。根据《高法解释》第176条第(五)项的规定,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3)不能。根据《高法解释》第17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

(4)该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案中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有错误,因此,应当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5)由该区人民检察院将抗诉书交区人民法院,并且抄送市人民检察院。

(6)应当对全案审查,一并处理。其余二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可以参加法庭辩论。人民法院对黄某、郭某二被告人不得加刑。根据《高法解释》第247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第256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

没有提出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第258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7)提出再审抗诉。《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故应由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抗诉,或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

8.假如本案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如何处理?

应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解析]本题考察的是被害人的申请抗诉权。被害人没有直接上诉的权利,他对一审未生效刑事判决不服只能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一)问答题

(2009)案情:杨某被单位辞退,对单位领导极度不满,心存报复。一天,杨某纠集董某、樊某携带匕首闯至厂长贾某办公室,将贾某当场杀死。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判处董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樊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问题:

1.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对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的一审判决,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分别应当如何处理?

2.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樊某提出上诉,高级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

3.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但贾某的妻子对附带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高级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

4.被告人杨某经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下级法院发现杨某可能另案犯有伤害罪,对杨某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1)对杨某来说,中级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法院复核。高级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发回重新审判。

(2)对董某来说,中级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报请高级法院核准。高级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原中级法院重新审判;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3)对樊某来说,中级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交付执行。

2.高级法院应按二审程序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进行审查。理由是:杨某和董某、樊某系共同犯罪,一审法院进行了全案审理一并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3.高级法院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其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可以独立提出上诉,按最高法院的解释,如果只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其效力不影响刑事部分的效力,高级法院对杨某、董某的死刑判决不适用二审程序,而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

4.下级法院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作出裁定。

(二)改错题

(2008)案情:被告人甲、乙共同将被害人丙杀害。一审程序中,在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进行讯问后,经审判长许可丙的父亲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向甲、乙发问。丙所居住社区的物业管理人员戊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应控方要求就丙的被害情况向法庭作证,先后回答了辩护人、公诉人及审判长的发问。庭审中合议庭对戊的证言及其他证据发现疑问,遂宣布休庭,就被害人死亡时间及原因进一步调查核实。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发现被告人乙尚有遗漏的犯罪事实,当庭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法庭审查后作出同意撤回起诉的决定。重新起诉后,甲、乙分别被判处死刑并赔偿原告损失

10万元。宣判后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仅就乙的犯罪部分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维持了原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问题:

请指出以上案例中在程序方面的不当之处,并简要分析原因。

三、重点案例

【重点案例一】

案情:张某与王某因口角发生扭打,张某将王某打成重伤。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问题:

1.如果一审宣判后,张某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王某对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都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审判决中一并改判。

2.如果一审宣判后,检察院对本案刑事部分提起了抗诉,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没有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对民事部分应如何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民事部分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如果一审宣判后,本案的刑事部分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王某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在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4.如果一审宣判后,王某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上诉中增加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张某在二审中也对民事部分提出了反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5.如果在一审程序中,法院审查王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后,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条件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 课程考试论文(案例)考核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 作者钟晓欢 考试批次 1404 学籍批次 1303 学习中心海宁学习中心 层次专升本 专业法学(跨专业) 完成时间 2015年4月20日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 被告人甲某,男,婚后与未婚女乙某恋爱并欲结为夫妻,两人商量在甲某逼迫妻子离婚之后立即结婚。两人的关系被甲某的妻子丙某发现,丙某对甲某多方劝阻,甚至通过甲某的单位领导对甲某进行教育。但甲某执意要和乙某结婚,在要求离婚受到领导和家人批评而离婚不成的情况下,甲某租一间房子,与乙某公开在该处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丙某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法院以重婚罪提起诉讼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与甲某离婚。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甲某重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判处甲某有期徒刑1年。对于丙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诉讼不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将案件转送民事审判庭处理。 问题: (1)法院不受理丙某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是否违法?(2)结合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刑事诉讼理论,说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和提起的时间。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严厉惩罚犯罪,有效地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时、正确的处理案件,都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又责令他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而给被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使他在经济上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不能占到便宜,正是严厉惩罚犯罪的体现。其次,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使国家、集体和公民各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到的物质损害得到挽回和补偿。最后,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合并进行,简化了诉讼程序,即便利群众,又可以避免地同意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结论,提高办案效率,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把效率视为诉讼的基本理念与价值要求之一,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赔偿问题采取双轨制来解决,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参加的情况下,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该制度在设立之初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法院不受理丙某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属于合法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案例一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l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l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法律;教育n网整j理|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现问:(2002年试卷四第3题,本题10分) 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答案】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 (1)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违反了有关规定。《六机关规定》第l条规定:对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因此检察院的做法是错误的。 (2)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题中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此外,此案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的立案侦查,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而非批准逮捕。 (3)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六机关规定》第21条明确了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题中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 (4)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 (5)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对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题中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 (6)人民检察院收取保证金是错误的,应当由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后管理。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1.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多长时间以内进讯问? A.24小时 B.48小时 C.12小时 D.72小时 答案:A 解析:见《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 2.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在开庭多长时间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A.7日 B.3日 C.5日 D.10日 答案:D 解析:见《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10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3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时,司法机关如何处理? A.可以提醒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不必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C.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D.告知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已丧失 答案:C 解析: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其他依法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某地发生一起盗窃案,公民当即将罪犯扭送到当地人民法院,该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不立案侦查 B.对公民扭送不予理睬 C.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D.自行侦查 答案:C 解析:对于报案、举报和控告,任何司法机关都应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法院无侦查权,盗窃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5.下列关于自诉案件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提起反诉

B.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上诉C.反诉的案件只能是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D.原自诉人撤诉的,反诉案件不得继续审理 答案:B 解析: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或者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不能反诉,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二、多项选择题 1.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刑事案件,应当先期公布下列哪些内容? A.案由 B.被告人姓名或名称 C.证据 D.开庭时间和地点 答案:ABD 解析: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或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 2.下列哪些人是既不属于控诉一方,也不属于辩护一方的诉讼参与人? A.公诉人 B.鉴定人

刑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2011年) 二、(本题22分) 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 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事实三) 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 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 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事实六) 问题: 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 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事实五就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6、事实六就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 (2010年) 二、(本题22分) 案情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9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 同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 6月28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有企业出纳)拿20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3万元,于就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急忙将2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蒙面接收20万元后,声称2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 28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露,于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20万元交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将20万元退还孙某,孙某于8月3日将17万元还给公司)。公安人员李某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您罪行不轻啊”,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缉的过程中,赵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问题: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就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理意见?您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3、赵某向孙某索要20万元的行为就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4、赵某的行为就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5、孙某从公司拿出17万元的行为就是否成立犯罪?为什么? (2009年) 二、(本题22分) 案情:甲与乙均缺钱。乙得知甲的情妇丙家就是信用社代办点,配有保险柜,认为肯定有钱,便提议去丙家借钱,并说:“如果她不借,也许我们可以偷或者抢她的钱。”甲说:“别瞎整!”乙未再吭声。某晚,甲、乙一起开车前往丙家。乙在车上等,甲进屋向丙借钱,丙说:“家里没钱。”甲在丙家吃饭过夜。乙见甲长时间不出来,只好开车回家。甲一觉醒来,见丙已睡着,便起身试图打开保险柜。丙惊醒大声斥责甲,说道:“快住手,不然我报警了!”甲恼怒之下将丙打死,藏尸地窖。 甲不知密码打不开保险柜,翻箱倒柜只找到了丙的一张储蓄卡及身份证。甲回家后想到乙会开保险柜,即套问乙开柜方法,但未提及杀丙一事。甲将丙的储蓄卡与身份证交乙保管,声称系从丙处所借。两天后甲又到丙家,按照乙的方法打开保险柜,发现柜内并无钱款。乙未与甲商量,通过丙的身份证号码试出储蓄卡密码,到商场刷卡购买了一件价值两万元的皮衣。 案发后,公安机关认为甲有犯罪嫌疑,即对其实施拘传。甲在派出所乘民警应对突发事件无人瞧管之机逃跑。半年后,得知甲行踪的乙告知甲,公安机关正在对甲进行网上通缉,甲于就是到派出所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问题: 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中甲、乙的各种行为与相关事实、情节进行分析,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 (2008年) (二) 案情: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她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她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她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 问题: 1、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还就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什么? 2、徐某与顾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计算?为什么? 3、徐某与顾某的犯罪属于既遂还就是未遂?为什么? 4、给周某送的1万元就是单位行贿还就是个人行贿?为什么? 5、周某的行为就是否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实行数罪并罚?为什么? 6、周某就是否构成徐某与顾某的共犯?为什么? 七、(本题25分) 提示:本题为选答题,请选择其中一问作答。答题时务必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上标明“问题1”或“问题2”。两问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答案评阅给分。 材料: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 主观题

案例分析题: (2011年) 三、(本题22分) 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刑事诉讼法 司法考试_18.doc

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 ;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第七十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 第七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民法刑法典型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邹某,女,31岁,某县幼儿教师。 1995年5月25日上午10时,被告人邹某带领4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男,5岁半)失足掉入路旁粪池。邹见状惊惶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田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邹在附近找到一根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水约75公分(半人深),但邹、田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呼求救。最后,农民范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 问题: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 2.怎样认识中学生田某和农民范某的行为? 案例一分析: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邹某带孩子出去游玩,属于先行行为,由先行行为导致的危险行为,邹某有义务对孩子进行施救,由于其不及时施救而导致孩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邹某构成犯罪。 2。大学生的行为只属于见危不救,农民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法律不强人所难。两人对孩子没有必须施救的义务,大学生的不施救行为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并不构成犯罪。农民的行为值得褒奖。 案例二、汽车司机阮某要夏某给他搞汽车轮胎,按400元一只付费.夏即多次窥视本厂库房,伺机行窃。夏某又问同厂青工李某(被告人)愿不愿意一起干,李某当即表示同意。两人合谋,由李某去找熟人配一把万能钥匙,李把万能钥匙配好交给夏某,两人又合谋当晚作案,约定深夜12点在库房门口见面,由夏某负责找三轮车,并且还作了分工:李某在外望风,夏某进库房搬轮胎。李某下班回家后,感到此事不能干,万一让人发现,就要进监狱,毁了一辈子。因此,打消了犯罪念头,未按约定时间前去行窃。夏某则按时赶到,见李迟迟不来,便一人用李某配的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的门,盗出四只轮胎,共获赃款1600元,拿出200元要给李某,李分文未收. 此案中夏某的行为构成盗窃既遂及夏某、李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并无疑义,但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却有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是盗窃中止。理由是:(1)李某慑于法律的制裁,形成中止犯罪的意图;(2)李某没有按约定去作案,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3)李某对夏某获得的赃款分文未收。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和夏某一样都是盗窃既遂。理由是,李与夏是合谋盗窃,属共同犯罪,夏某盗窃既遂就表明共同犯罪既遂,因而各个共同犯罪人也都是既遂.因为在一个共同犯罪中,不能既有中止,又有既遂。 问题: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二分析: 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自诉人:刘某,女,36岁,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文秘。 被告人:王某,女,26岁,文秘,单位同上。 XXXX年10月初王某辞去公辞,应聘来到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任文秘职务。由于王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不仅精通二门外语,而且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加上年轻漂亮尚为单身,深得一些男同事的宠爱,尤其受到总经理的器重。王工作不到两个月时间,即因工作需要陪同总经理去美国,香港各一次。这引起了同事刘某的不满,刘某认为如果没有王某,这些机会本应属于自己的,故在工作上开始与王某发生磨擦,进而发生争吵。XXXX年1月下旬,刘某因琐事又与王某发生争执,王某无心吵架随即到总经理处作了汇报。总经理将刘某叫去进行了批评,刘亦表示改正,不在工作中刁难王。但下班后,刘却将王拦在大街上并大骂王是"婊子","不要脸的东西","狐狸精"等引来围观群众近百人,王开始一直沉默不语,后实在不堪忍受侮辱即抓住刘的衣服后猛推,致刘和其自行车一齐摔倒。刘受轻伤,在治疗中花去医疗费用200余元。王的精神也受到严重刺激,卧床休息一周后恢复正常。后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 (1)判断正误并简述理由: ①假如,刘某不愿以诉讼来解决问题,坚持不起诉,而刘某的丈夫认为应该通过诉讼解决争执,则刘某的丈夫可以成为本案的自诉人。 ②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之后,可以先进行调解。 ③如果本案自诉人刘某和被告人王某在法庭以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刘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则以法院准许后可以视为诉讼结束。 ④本案由审判员一人俐任审判,假如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被告人王革只对本案书记员提出回避要求,而不要求审判员回避,则本案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员决定。 (2)简答题 ①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对本案作出一审宣判? ②本案被告人王某可否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 答案(1) ①错误。刘某的丈夫不能成为本案的自诉人 ②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但本法第170条第3款又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本案是自诉案件,且不属于以上第

司法考试刑诉法主观题真题

刑诉法主观题真题(2012-2017) 2012年(本题28 分) 专家观点:刑事诉讼法既有保障刑法实施的工具价值,又具有独立价值。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仅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人权,而且往往导致证据虚假,发生冤错案件。为此,《刑事诉讼法》及有关部门的解释或规定,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挥了刑事诉讼法的应有功效。 案情:花园小区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犯罪现场破坏严重,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经査,李某有重大犯罪嫌疑,其曾因抢劫被判有期徒刑12 年,刚刚刑满释放,案发时小区保安见李某出入小区。李某被东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逮捕羁押。审讯期间,在保安的指认下,李某不得不承认其在小区他处入室盗窃3000 元,后经査证属实。但李某拒不承认抢劫杀人行为。审讯人员将李某提到公安局办案基地对其实施了捆绑、吊打、电击等行为,3 天3 夜不许吃饭,不许睡觉,只给少许水喝,并威胁不坦白交代抢劫杀人罪行、认罪态度不好法院会判死刑。最终,李某按审讯人员的意思交代了抢劫杀人的事实。在此期间,侦查人员还对李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査,提取扣押了李某鞋子等物品,当场未出示搜查证。 案件经东湖市检察院审査起诉后,向东湖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应李某辩护人的申请,法庭启动了排除非法证据程序。 问题: 1. 本案哪些行为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哪些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 本案负有排除非法证据义务的机关有哪些? 3. 针对检察院的指控,东湖市中级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本案? 4. 结合本案,简要说明刑事诉讼法对保障刑法实施的价值。 5. 结合本案,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过程,阐明非法证据排除規则的诉讼价值。 答题要求: 1. 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刑事诉讼法理知识作答: 2. 无本人观点或论述,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 3. 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刑法学案例分析45题

案例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围 李学沛,男,26岁,工人。王义勇,男,24岁,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案例3:刑法的效力范围 ]温源和,泰国籍。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

刑事诉讼法 案例解析

-名师讲座- □中国政法大学刘玫教授 案例1 案情:张某系某县一个下岗待业人员,一天晚上,张某在回家途中与王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卡住王某的颈部并致其窒息。张某误以为王某已死,遂向附近的县法院投案,称自己杀了人。法院值班人员告诉张某,法院不受理杀人案,让他去县公安局。张某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杀人要偿命,越想越害怕,于是便逃往了外地。王某自己醒过来后立即向公安局电话报警。后来王某又多次向公安局提出控告,公安局答复说,只有抓到犯罪嫌疑人才能立案,遂决定不立案。王某又向县检察院提出对张某的控告,检察院接到控告后建议公安局立案,公安局置之不理。王某无奈,只好向县法院起诉,法院又告诉王某自己无权管辖,让王某找公安局处理。 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公安局的错误:公安局不应以没有抓到嫌疑人为由决定不立案。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2.检察院的错误:检察院不应建议公安局立案。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3.法院的错误: (1)法院值班人员不应当不接受张某的投案,让他去公安局。人民法院对于自首应当接受。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再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2)法院值班人员未对张某采取紧急措施,致其逃走的做法错误。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3)法院不应当不接受王某的起诉,让其找公安局处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2 案情:某日凌晨,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人民路有两人持刀拦路抢劫行人。县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到达时,拦路抢劫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9岁)和王某(女,20岁)已被下夜班路过此地的李某和赵某当场抓获。侦查人员决定进行搜查,尽管当时在场的侦查人员均为男性警察,但还是对张某、王某进行了人身搜查,并搜得人民币400 0余元以及一条金项链。一名侦查人员说:“这些证据被扣留了。”就将人民币、金项链一起放入一文件袋内拿走了。之后,侦查人员制作了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和在场的见证人李某、赵某签名。本案经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对张、王 二人执行拘留后,侦查人员分别对他们进行了讯问。张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十天后才安排会见。被害人钱某(女,27岁)被犯罪嫌疑人张某刺了两下,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欲对其进行人身检查,以确定其伤害状况,但钱某拒绝检查,侦查人员组织女医师强制进行了人身检查,确定为轻伤。由于现场的目击证人李某、赵某等对二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的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陈述不一致,侦查人员便对两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两人互相提醒、互相补充,终于作出了一致的陈述。询问证人李某、赵某时,他们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被侦查人员拒绝。本案经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又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证人李某提出申请审判员回避,审判长宣布休庭,由院长作出了回避决定。后来,证人赵某在旁听法庭审判时,在法庭大吵大闹,审判长决定对其处以1500元罚款。审判结束后,经合议庭评议,判处被告人张某和王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决张某、王某有期徒刑9年、7年。 问题: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对王某的人身搜查,不应由男性侦查人员进行。搜查妇女身体,应该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1、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通行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与特有原则。 3、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诉讼主体、诉讼价值、诉讼构造、诉讼职能 4、刑事诉讼发展历史:不同历史时期的刑事诉讼模式及特点 5、刑事诉讼制度:回避制度、当事人制度、辩护制度、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立案管辖 6、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法定分类与学理分类 7、刑事程序:立案程序、立案监督;侦查的概念、各种侦查行为、五种强制措施(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概念、适用条件; 8、审查起诉、起诉的含义与条件、不起诉的种类,不起诉的救济方式,补充侦查; 9、审判程序——庭前审查起诉内容,公诉与自诉案件的审理、简易程序、延期审理、反诉、撤诉; 10、法定期限:侦查、强制措施、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简易与普通程序的审限;审判公开、合议庭组成; 11、各种裁决; 12、上诉、抗诉、上诉不加刑;死刑复核程序概念、具体的复核程序; 13、二审程序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再审程序。 14、还需要掌握刑诉法典、高法和高检相应的司法解释、六部委解释。除了课堂上过的法条, 15、这几个条文大家也要注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等法律条文。 注意:特别程序不纳入的考试范围! 考试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概述——历史——基本原则——基础理论——基本制度——刑事诉讼程序(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这四个阶段,其中审判涉及到简易与普通;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一审到二审到死刑复核到再审。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你会解吗? 每年司法考试刑法案例题是必考的,并且分数还不低。如何解答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许多司法考试考生备战2016年司考时遇到这个问题,不知道如何解题刑法案例,独角兽司考网校肖老师特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司法考试中的刑法案例题一般是给出一个具体案例,让考生分析案件中行为人涉嫌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虽然问题很短,但是需要考虑的知识点却很多,增加了答题的难度。对于准确解答刑法案例题,要遵守以下步骤: 1.仔细阅读案例内容。 案例分析题一般都是考刑法学中最重要的内容,或者是法条中极其特殊的规定,即最基本的概念或法律规定,只要把概念和法律规定理解透彻,应试时就会比较有把握。 2.找准案例所涉及问题的“知识点”。 在案例分析中,以下知识点可能是经常会涉及到的:总论部分包括:(1)犯罪故意与过失、意外事件的认定。(2)刑事责任年龄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者应当负责任的范围。(3)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4)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的区分。(5)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认定。(6)刑罚运用中的累犯、自

首。分论部分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侵犯财产的犯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它们都是传统的考查内容,案例分析原则上都会涉及这些犯罪。 3.理清答题思路。 在找准案例分析题所涉及的知识点以后,不要急于答题,还应当进一步整理答题思路。一般答题分为以下三步:(1)分析犯罪人的行为符合哪(几)种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犯罪人可能涉嫌的罪名。(2)考虑犯罪人有无法定或酌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如犯罪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具有某种特殊身份,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根据刑法总则关于罪数的规定,以及刑法分则中关于特殊犯罪的处罚规定,确定犯罪人所触犯的罪名。如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定盗窃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从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中都是很重要的问题,考生一定要认真掌握各种具体情况,注意法律的特殊规定。当初在朋友的推荐下,报了独角兽司考网校的VIP保过班,老师们不仅传授理论知识,还会帮助考生从命题者的角度分析问题,寻找准切入点,培养答题思路和技巧。确实让我受益匪浅。大家不妨联系一下学学看吧! 4.对不同题型采用不同方法,准确答题。 在答题时,独角兽司考网校的老师,特别强调要考虑每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三)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三)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三)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三) 发布时间:2006-05-13 自诉人:刘某,女,36岁,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文秘。 被告人:王某,女,26岁,文秘,单位同上。 1998年10月初王某辞去公辞,应聘来到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任文秘职务。由于王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不仅精通二门外语,而且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加上年轻漂亮尚为单身,深得一些男同事的宠爱,尤其受到总经理的器重。王工作不到两个月时间,即因工作需要陪同总经理去美国,香港各一次。这引起了同事刘某的不满,刘某认为如果没有王某,这些机会本应属于自己的,故在工作上开始与王某发生磨擦,进而发生争吵。1999年1月下旬,刘某因琐事又与王某发生争执,王某无心吵架随即到总经理处作了汇报。总经理将刘某叫去进行了批评,刘亦表示改正,不在工作中刁难王。但下班后,刘却将王拦在大街上并大骂王是"婊子","不要脸的东西","狐狸精"等引来围观群众近百人,王开始一直沉默不语,后实在不堪忍受侮辱即抓住刘的衣服后猛推,致刘和其自行车一齐摔倒。刘受轻伤,在治疗中花去医疗费用200余元。王的精神也受到严重刺激,卧床休息一

周后恢复正常。后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 (1)判断正误并简述理由: ①假如,刘某不愿以诉讼来解决问题,坚持不起诉,而刘某的丈夫认为应该通过诉讼解决争执,则刘某的丈夫可以成为本案的自诉人。 ②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之后,可以先进行调解。 ③如果本案自诉人刘某和被告人王某在法庭以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刘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则以法院准许后可以视为诉讼结束。 ④本案由审判员一人俐任审判,假如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被告人王革只对本案书记员提出回避要求,而不要求审判员回避,则本案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员决定。 (2)简答题①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对本案作出一审宣判? ②本案被告人王某可否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2009年) 2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高某与某军事部门有业务往来。一日,高某到该部门洽谈工作,趁有关人员临时离开将一部照相机窃走。该照相机中有涉及军事机密的照片。关于本案,负责立案侦查的是下列哪一机关?() A.公安机关 B.检察机关 C.国家安全机关 D.军队保卫部门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立案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故D项正确。 22.下列哪一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 A.林业局副局长王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B.吴某破坏乡长选举案 C.负有解救被拐卖儿童职责的李某利用职务阻碍解救案 D.某地从事实验、保藏传染病菌种的钟某,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扩散构成犯罪的案件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立案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

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AC项中,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以及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案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自行侦查。 B项破坏选举案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也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自行侦查。 故排除ABC三项,D项正确,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 23.郭某涉嫌招摇撞骗罪。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郭某希望委托辩护人。下列哪一人员可以被委托担任郭某的辩护人?() A.郭某的爷爷,美籍华人 B.郭某的儿子,16岁 C.郭某的朋友甲,曾为郭某招摇撞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 D.郭某的朋友乙,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辩护人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刑法案例分析题

刑法案例分析题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刑法案例分析题整理 一、“一问一答”类型解题步骤 1.先读问题后案例,心中有数。 2.读题做准备:把案例中出现的三大要素“主体、行为、情节”全部用笔划下来。 3.开始做题: (1)看每一个主体、每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名。 (2)看每一个主体的几个犯罪行为之间是否有转化、吸收等问题。(一罪和数罪的关系) (3)再看不同主体之间是否有共犯问题,是否属于“部分犯罪共同说”。 (4)看是否有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中止、未遂、既遂)。 (5)看有没有法定的从重或从轻量刑情节。(自首、立功,重大立功,主犯从犯,结果加重等情况;还有责任年龄、精神状态等。) 4.检查 考生看到自己熟悉的点会很兴奋,容易忽视一些细节之处,检查很重要,重新把问题和案例对照一遍,查漏补缺、修正错误。 检查还有一个功能,就是看前后问题之间是否有矛盾之处,如果前后回答有矛盾,很可能基本判断是有错误的,需要重新思考。不能已经写到答题纸上了又想改就来不及了。 5.开始在答题纸上答题 (1)一定按照问题的序号写,如果每个问题有几个要点,那么就在这个标题下分出相应小点,序号级别一定清晰,便利老师阅读,会增加感情分。随意打乱答案顺序,每一问少给一分,就会丢掉四五分,不可冒险! (2)问什么答什么,不用过多阐述,不要旁逸斜出、画蛇添足。 (3)说明理由一定有,但是只需要直接说明,不需要深入分析。 二、笼统式案例 如果遇到笼统式案例,就按照上述第3步的顺序来分析,然后安排回答。 但是回答顺序应该是这样的: 第一,先对共同犯罪部分所有问题进行回答。 第二,对其中起重要作用的或者先出现的主体犯罪行为进行回答。 第三,最后对起次要作用的或者后出现的主体犯罪行为进行回答。 第四,在每一主体下面,就是按照行为发生的时间顺序来作答。 总结笼统式案例,应该体现的答题顺序和结构模式,应该是这样的: 答: (Ⅰ)甲乙不构成共犯,因为……(如:缺乏主观方面) (Ⅱ)构成共犯 1.甲乙共同实施了……行为(第1个行为),构成……罪,因为…… 2.甲乙共同实施了……行为(第2个行为),构成……罪,因为…… 3.总结特殊问题1:犯罪形态问题(既遂、中止、未遂),如甲构成抢劫罪中止,在外放风的乙构成抢劫罪未遂。对于中止、未遂犯罪,应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总结特殊问题2:看有没有法定的从重或从轻量刑情节。(自首、立功,重大立功,主犯从犯,结果加重等情况;还有责任年龄、精神状态等。) (二)关于甲单独犯罪部分分析如下: 1.甲实施了……行为(第1个行为),构成……罪,因为……

司法考试卷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司法考试卷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解析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解析(1) 一、单选题 1.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含义的表述哪一项不正确, A.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 B.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 C.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 D.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 2.某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张某贪污案,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裁定撤销案件 B.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 C.裁定终止审理 D.退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3.下列哪一种情形应当由军事法院管辖, A.现役军人邝某涉嫌与某企业职工何某共同窃取国家军事秘密 B.发现现役军人石某入伍前犯有故意伤害罪未处理 C.退役军人李某回到家乡后被发现曾在服役期间犯有盗窃罪未处理 D.到部队看望朋友的张某在部队营区内盗窃 4.某市检察院张某在办理一起受贿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之一系其堂妹,故申请回避并经检察长同 意。下列关于张某在申请回避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效力问题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均无效 B.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均有效 C.取得的证据有效,但进行的诉讼行为无效 D.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决定 5.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区别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介入诉讼的时间不同 B.可以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不同 C.是否出席法庭不同 D.承担的刑事诉讼职能不同 6.下列哪一种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A.韩某杀人案,证明被告人到过案发现场的证人证言 B.马某盗窃案,被害人陈某关于犯罪给自己造成物质损害的陈述 C.高某放火案,表明大火系因电器短路引起的录像 D.吴某投毒案,证明被告人指纹与现场提取的指纹同一的鉴定结论 7.下列关于司法拘留、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司法拘留是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行政制裁方法,被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的人均羁押 在行政拘留所;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被刑事拘留的人羁押在看守所 B.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处罚手段 C.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强制措施 D.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均可由公安机关决定 8.常某涉嫌投毒杀人被立案侦查,考虑到常某怀孕已近分娩,县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责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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