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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级公费医疗改革政策解读

北京市市级公费医疗改革政策解读
北京市市级公费医疗改革政策解读

北京市市级公费医疗改革政策解读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本概念

(一)公费医疗改革后医疗保障体系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两类,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四种。

一是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

二是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治疗、急诊留观的医疗费用以及6种特殊病发生的相关门诊医疗费用。

三是大额医疗互助,主要用于按比例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和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

四是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

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支付门、急诊年度内累计1300 元以上部分、住院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按

比例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以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

(二)医疗保险费用缴费

市属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按月缴纳。

注意:

单位缴费部分费用由财政列入部门预算。

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退休人员个人缴纳大额医疗互助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为扣缴。

(三)个人账户

改革后,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在职人员个人缴费的部分

全额划入个人账户,并根据参保人员年龄由统筹基金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0.8%-2%的比例划入。70岁以下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划入100元,7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划入110元。

二、参保人员医疗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关系。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全北京市是统一的,也就是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我们和企业是一样的,我们和企业报销比例有所不同,取决于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也就是说,我们公务员医疗保险的待遇体现在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上。

(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门急诊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 1800 元的部分,报销70 %,个人负担30%。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90% ,个人负担10%。

退休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 元的部分:

a.不满 70 周岁的退休人员,报销85 % ,个人负担15%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90 % ,个人负担10%。

b.70 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报销90% ,个人负担10%。

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 2 万元。

2.住院医疗费用

先由统筹基金支付,年度累计达到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后由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

其中,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规定,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不超过 90 天的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期,超过90天,发生的医疗费用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后视为第二次住院。每个结算期内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之后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

住院起付标准为年度内第一次住院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650 元。

(二)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1.门急诊医疗费用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以下医疗费用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予以支付:

(1)门、急诊年度内累计超过 1300 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中,退休人员个人负担高于5% ,在职职工个人负担高于10%的部分,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予以支付。

门、急诊诊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定额支付2元,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交纳,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不再予以支付。参保人员在外地发生低于2元的门、急诊诊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2.住院医疗费用

住院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中退休人员个人负担高于5%,在职职工个人负担高于10%的部分,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予以支付。

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退休人员个人负担高于3%的部分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予以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个人负担低于3%的,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个人负担6%的部分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予以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个人负担低于6%的,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急诊留观费用、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肾移植、肝移植、肝肾联合移植后抗排异治疗)按照住院标准执行。

三、持卡就医实时结算流程

1.门诊

2.住院

3.转诊(针对转入医院为非个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A类、定点中医、定点专科医院,个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A类、定点中医、定点专科医院之间的转诊(院),是否要开具《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以转入医院要求为准)

四、全额垫付手工报销

(一)全额垫付手工报销几种情况

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就医实时结算实施意见》(京人社办发[2009]13号)规定,以下情况仍由个人现金全额垫付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按门诊医疗费用发生时的情况进行手工报销。

(1)参保后未发卡;

(2)参保人员急诊未持卡;

(3)单位欠费;

(4)手工报销期间就医;

(5)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

(6)异地就医;

(7)计划生育手术。

特别说明

除以上几种手工报销情况以外,参保人员在已开通持卡就医结

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未提供社保卡的,所发生费用由个人全额负担,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个人所需材料

目前,医保的手工报销流程需要社保经办人员把各项票据收齐后逐一扫描、逐一录入、上传系统、打印明细,单位盖章备盘之后,上报医保中心,医保中心复核,所需材料缺一不可,否则不能报销。如果票据丢失,需要到医院进行补办。

申报普通门(急)诊费用

1、社保卡;

2、收费票据;

3、处方底方(急诊需提供急诊处方底方);

4、药店西药、中成药、草药明细;检查、化验、治疗费用明细;

5、急诊需提供急诊诊断证明与急诊病历;

6、社保卡丢失、新发卡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丢失、新发证明和本人《新发与补换卡领卡证明》原件复印件;

7、申报外伤费用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外伤原因证明和本人外伤就诊相关诊断与病历;

8、异地就医费用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探亲、出差证明(长

期驻外与异地安置人员在审批有效期内除外),其他申报材料同上,同时需提供机打明细或加盖当地医院公章手写的药品、检查、治疗单价及相关诊断。

9、因病情需要如有转诊需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申报门诊特殊病费用

1、社保卡;

2、特殊病诊断证明;

3、门诊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全额结算证明;

4、处方底方、收费票据及检查、治疗费明细:要求门诊特殊病范围内外项目、药品,应分别出具处方、收费票据,其他要求同普通门(急)诊。

注:首次审批特殊病,非参保人员原因未能及时审批的,参保人员应到所在单位进行特殊病申报登记,参保单位应及时到医保中心进行备案。第二次及以后续批特殊病,应在上一次特殊病周期结束前及时办理续批手续。

申报住院费用

1、社保卡;

2、收费票据;

3、住院明细单;

4、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5、诊断证明和(或)出院证明;

6、医院出具的全额结算证明。

五、特殊待遇审批

(一)长期居外与异地安置审批

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可在当地选择两家乡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还可同时选择北京市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同时,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A类、中医、专科无需选择依然可以就诊。

审批流程:

1、前往社保中心柜台领取《北京市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一式三份,并办理相应审批,社保中心留存1份审批单→参保人员前往异地填写审批单,异地医院医保办、异地医保经办机构、单位盖章,本人签字→单位经办人员携带一式两份审批单和社会保障卡到区医保中心审批;

2、医保中心工作人员查验审批单及社保卡,进行审批盖章,并留存1份审批单;

3、参保人员留存1份审批单→审批完成。(审批有效期到期前

应按上述流程及时办理续批)

(二)特殊病种审批

患恶性肿瘤需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功能不全需长期肾透析治疗、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移植术后服抗排异药治疗的参保人员,可以提出特殊病种申请。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能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

参保人员持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病诊断证明,到本人申请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领取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一式三联),按要求填写后携带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

审批流程:

1、医院出具特殊病种诊断证明→参保人员领取审批单→主治医生填写→医院医保办公室盖章→本人签字→单位盖章→单位经办人员携带一式三联审批单和社会保障卡到区医保中心进行审批;

2、医保中心工作人员查验审批单及社会保障卡,审批盖章后→留存一联审批单

3、参保人员留存一联审批单,另一联交到个人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批完成。(审批有效期到期前应按上述流程及时办理续批)

六、社会保障卡的管理与使用

(一)卡内信息查询

持卡在自助终端机电子触摸屏上自助查询。

社保卡查询密码为身份证号的后六位。

(二)密码的修改

可到卡服务网点修改。

在自助终端机上自助修改;

拨打社保卡服务热线自助语音服务

(三)社会保障卡丢失的处理

预挂失:

预挂失有效期10天

1.电话挂失,拨打24小时服务热线96102办理,

2.书面预挂失,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社保卡服务网点办理;

3.自行办理预挂失,可直接在社保卡服务网点或定点医疗机构设置的自主终端机上办。

正式挂失与补卡

持卡人确定丢失的社保卡无法找回,需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进行正式挂失,同时办理补卡手续。

需缴纳制卡工本费20元。

注:办理正式挂失后,不能再办理撤销挂失。

完成补卡手续,20个工作日后(以领卡证明上的领卡日期为准),申请补卡人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领取社会保障卡。

(四)补(换)社保卡期间如何看病

参保人员在补(换)社保卡期间看病时,需要向定点医疗机构出示《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时,全额收取现金并出具票据,参保人员持新的社保卡按过去的办法报销。

报销时需提供《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复印件报销。

详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第37号)及《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门(急)诊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第34号)。

七、医保常见问题

(一)就医未持卡能否报销

除参保后未发卡、急诊未持卡、单位欠费、手工报销期间就医、

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计划生育手术和异地就医等情况以外,参保人员在已开通持卡就医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未提供社保卡的,所发生费用由个人全额负担,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二)什么情况回单位报销

1.参保人员急诊未持卡、单位欠费、手工报销或补换社保卡期间、参保后未发卡、计划生育手术和异地就医的人员,仍由个人现金全额垫付医疗费用,垫付后回单位报销。

2.临时因公外出和探亲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突发疾病不能回京治疗的,可在当地一家县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回单位统一报销。(因公外出的需要单位开具外出证明)

3.正常门诊就医未持卡的医疗费用,医保中心不予报销。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

1.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

2.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京医保发[2003 ]29号问题解答五:能够提供公安部门关于肇事方逃逸或无法查找责任人相关文子证明的,其医疗费用可以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4.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5.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6.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7.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8.挂号费、空调费、取暖费、体检费、病历费、救护车费、整容、矫形费、棉签、一次性中单。

(四)关于开药量的界定

1.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不超过七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京劳社医发[2001]23号)

2.十种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且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门诊开药量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京劳社医发〔2005〕151号)

3.中药汤剂开药量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京医保发[2002]39号)

4.出院带药原则上不得超过7日量,行动不便的可以开2周量。(京医保发[2003]47号)

5.超出药品说明书范围的用法、用量及适应症用药,不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京医保发[2006]45号)

6.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

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卫生部令2007年第53号)

(五)如何读懂普通门(急)诊实时结算收费票据?

普通门(急)诊实时结算收费票据细化了参保人员就医、结算的每一个细节,为了让参保人员了解结算收费票据有关医疗保险范围内金额、个人自付自费金额、自付一、自付二、自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等项内容。下面针对票据上出现的各项内容作出解释。

医疗保险范围内金额﹦总费用﹣(自付二﹢自费)

个人自付自费金额﹦自付一﹢自付二﹢自费

自付一﹦医保范围内按比例计算个人应负担的金额(其中包括起付金额)

自付二﹦在药品所列目录中凡标有有自付字样的,说明该药品有需要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如果您想了解自付二药品的报销比例,您可查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和工伤药品目录(2010年版)》或登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bb18779208.html,)查询

自费﹦报销范围(即药品、诊疗、服务设施三个目录)以外完全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和医保不予报销的费用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医疗保险范围内金额﹣起付金额)×报销比例

(六)如何变更个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

在职人员:选择个人定点机构满一年后要求变更的,可在每年5月提出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汇总后,到所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退休人员:可通过居住地街道社保所办理变更手续。

咨询电话

市人力社保热线:12333

手工报销录入、社保卡服务热线:96102

医保一中心联系电话:84038493

医保二中心联系电话:67074640或67075566-581

社保中心联系电话:84038500

高考新政策2017范文

高考新政策2017范文 为了广大考生能够快速了解高考最新的改革,2017高考政策是否会发生变化?那么高考政策2017年有什么变化,下面是阳光网为你整理的2017高考政策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高考新政策2017 语文解读: 夯实初中基础 重视文本阅读 长河高级中学语文名师王俊说,修订后的大纲与我省语文考试大纲相比,最明显的变化是在古诗文阅读中增加“了解并掌握常见的古代文化常识”的考查内容。增加的这部分内容中考一直在考查,但浙江高考已经有近20年没有考查过,而它又是重要的语文学科知识。 这点变化对浙江考生而言有点意外,但不是大问题,因为初中语文学习中一直很重视文化常识的积累,这次重新考查也是初中文化常识学习积累的延续;同时掌握必要的文化常识也是高中语文教学实践中一直没有忽略的。

另外,“文学类文本阅读”和“实用类文本阅读”由选考变为必考这点变化对浙江考试影响不大,浙江考试一直沿用的就是这两项必考内容,而且阅读量的增加和思维能力的提升方面,浙江还是走在前列的。 数学解读: 学习数学文化 考试稳中求变 数学文化是指数学的思想、精神、方法、观点、语言以及它们的形成和发展等。对于数学文化,其实在近两年的高考试题中已经有所体现,只是今年新修订的大纲更加强调了。 杭州高级中学数学名师费红亮说,增加数学文化要求,有助于激发学生对数学的兴趣和热爱。我国古代数学里有大量的实际问题,可以结合函数、数列、立体几何、算法等内容。 大纲强调了核心素养考查,所以对于今后的数学复习来说,学生应该着重抽象思维能力、直观想象能力、逻辑分析能力等方面的训

练和提高。不要无目的性地选择大量套题练习,要有意识地选取包含多知识点相融合的题来训练。 长河高级中学数学名师杨永平说,教育部考纲提出了创新性要求,我估计在明年的高考试题中会有所体现。至于教育部考纲修订中,在三个选考模块中删去“几何证明选讲”,一方面是减轻了学生学业负担, 另一方面平面几何在初中确实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在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方面功不可没,但就学科发展而言,已经走到尽头了,所以教育部的考纲修订中,去掉了这一模块还是有所考量的。 历史解读: 删除三大模块 理解历史发展 杭州高级中学历史名师李海青老师说,这个考纲变化是全国卷的情况,以后如果浙江也这样,那么考生的负担可能有所减轻。

北京工商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问题解答

北京工商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问题解答 一、哪些人享受公费医疗? 答:(1)正式在编教职工及公费医疗关系在我校的离休干部退休人员。 (2)国家计划内招收并己注册的本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培、自费、专业学位、统招生中的自筹研究生,继续教育类学生及在我校进修学习的在职人员)。 (3)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 二、我校在编教职工、学生、医疗照顾人员、离休干部、退休人员就诊有什么规定? 答:(1)在编教职工、学生应首先在校医院就诊。因病情需要,经校医院转诊,在合同医院就医,方能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未经转诊,自行在校外医院就诊,费用自理(急诊除外)。 (2)我校合同医院为人民医院、复兴医院、北大医院,在编教职工只能在以上医院其中的一所确定的合同医院就诊,学生经校医院转诊后可在人民医院、良乡医院就诊。 (3)离休干部除可在原合同医院就医外,还可在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中医医院、专科医院以及基本医疗保险A类医院就医。此外,还可选择3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但其中必须包括1所离休干部本人住家附近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单位内部医疗机构)。离休干部所选定点医院实行备案制度,须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备案。

(4)退休人员,除合同医院外,可就近选择一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和一家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作为个人就近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个人所选就近医院和就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行备案制度,须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备案。 (5)离休干部可直接在符合规定的医院就医;退休人员可直接在选定的就近医院和社区医院及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 公费医疗专科医院就诊,不需要校医院转诊。 (6)离休干部、退休人员所选就近医院原则上一年可申请变更一次,每年12月变更就近医院、就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7)离休干部、退休人员所选就近医院和就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公布的为准。 (8)经转诊到校外医院就诊以及看急诊的,应申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身份。 (9)因特殊情况,离休干部、退休人员可自愿选择入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以下四家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北京市第五社会福利院、海淀区四季青乡香山老年公寓、海淀区阳台山老年公寓、石景山区社会福利院。对在上述四家医务室就医发生的、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给予报销。患者所选老年社会福利机构不受个人所选就近医院数量的限制,但需提前到校医院申报备案。(10)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到校医院就诊,一律凭本人有效证件(医疗病历本、良乡凭校园一卡通、学生公费医疗本等)挂号就诊,并按规定比例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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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河北普通高考综合改革政策解读 2019年4月23日,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公布了河北高考新政策,自2021年起河北高考实行“3+1+2”模式:“3”是语文、数学、外语,由全国统考;“1+2”为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其中“1”为物理、历史科目2选1,“2”是在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4门科目中选择2科。下面来看看专家是怎么解读河北普通高考综合改革政策。 “3+1+2”凸显哪些优势? 实施方案中,关注的是“从2021年起,我省高考考生总成绩将由全国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成绩(满分均为150分)和考生选择的3科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成绩组成,满分为750分。” 在选择性考试中,考生在物理或历史中所选择的1门科目,满分为100分,以原始成绩计入考生总成绩;在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4门科目中选择的2门科目,每科满分均为100分,以等级赋分成绩计入。 实施方案起草小组相关负责人介绍,“3+1+2”的模式和传统的文理分科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从目标导向看,这一模式既体现了物理、历史学科的基础性作用,突出了高校不同学科专业选才的要求,也更加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从选择科目组合看,崭新的模式,提供了12种组合,增大了考生的选择面,在考试内容上,学生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

外语3个科目考试时不分文理,所有考生的考试试卷完全一致,沿袭了多年的“数学文”“数学理”两年后将正式告别高考考场。 12种组合怎样选择? 高考选择考科目理论上有12种组合,分别为:物理+化学+生物学、物理+化学+思想政治、物理+化学+地理、物理+生物学+思想政治、物理+生物学+地理、物理+思想政治+地理、历史+思想政治+地理、历史+思想政治+化学、历史+生物学+思想政治、历史+地理+化学、历史+地理+生物学、历史+化学+生物学。 如何高效、精准地选出组合? 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这需要科学合理确定选考科目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和优势和普通高中办学条件进行选择。 同时,也要密切注意目标大学的目标专业类对高中所选科目的具体要求。假设,A高校的甲专业要求考生必选“物理”,对其余科目不做要求,则表示考生3门选考科目中只要有物理就可报考甲专业。如果B高校的乙专业要求考生除了“物理”之外,还要选择“地理”,那么考生3门选考科目中就需要同时有“物理”和“地理”,才可以报考该专业。 我省将汇总各招生高校所提的选考科目要求后,及时提供考生参考。 物理、历史为啥脱颖而出? “考生在确定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时,应在历史或物理中选择1门,在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中选择

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公费医疗管理,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接轨的准备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和湖北省、武汉市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公费医疗管理的实际情况,在《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对公费医疗实行“国家负担一部分,集体负担一部分,个人负担一部分”的原则,学校进一步确定个人负担的比例,以增强制约机制,减少浪费。 第三条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预算,应坚持以保障师生员工的基本医疗为出发点,并确保基本医疗水平随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 第四条承担学校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做好预防、保健、治疗工作;要进一步改善医疗条件,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医疗水平,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障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正确实施。 第五条学校设立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即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计划、审查、监督和管理,保障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落实和国家公

费医疗经费拨款的报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医院,处理公费医疗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校设立教职工医疗补助基金(校发[2004]6号)并成立基金管理小组,基金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校工会,负责对基金的筹集、管理、评定,对重症病人及家庭特困的教职工给予医疗补助。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对象 第七条下列人员有权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1. 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本校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不含停薪留职人员及人事代理人员); 2. 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拨款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 3. 经学校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人员;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公费学生; 4. 本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5. 留学生由外事处、大集体职工由用人单位每年定期按规定 交款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三章公费医疗的定点医院 第八条按照方便、有效原则确定定点医院。 (一) 学校师生员工公费医疗的定点医院是:协和医院、同济医院、梨园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军区总医院、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省肿瘤医院、武汉

最新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资料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卫公字[1990]第100号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89)138号通知印发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即转发给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 一九九0年二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制定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 第一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 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停薪留职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区(县)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五、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到集体单位工作,并由集体单位开支工资的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七、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以及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训、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十一、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招收的在编制的合同制干部、工人(不含劳保福利实行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人)。 十二、中央和国务院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其他人员。 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 第二条报销范围: 一、凡持有本市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所发之就诊凭证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二、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限急诊本次)。报销医药费时需附急诊诊断证明和药品处方。 三、根据分级分工医疗原则,经指定医疗单位转诊到上级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 四、离休、退休人员凭“就近医疗证”到所指定的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 五、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临时患病,在当地就近的一个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或确属病情需要并取得转诊证明到其他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报销医药费时需附诊断证明和药品处方。 六、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治疗后恢复期,需进行短期疗养或康复医疗的,经原治疗单位提出建议,并填写病情摘要,所在单位同意,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医药费。 七、因原治疗单位没有的药品必须外购(指到国家医药商店或其他医疗单位)并附有医院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外购证明和处方的药品费。

年北京新高考改革方案及政策解读新高考等级赋分.doc

2020年北京新高考改革方案及政策解读新 高考等级赋分 2020年北京新高考改革方案及政策解读新高考等级赋分 更新:2018-12-02 10:31:19 一、建立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自2017年9月1日起,从高一年级开始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 01、考试科目普通高中课程方案所设定的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体育与健康、艺术(音乐、美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13门科目。 02、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1)考试内容 合格性考试内容以普通高中课程标准中的必修课程要求为依据; 等级性考试内容以普通高中课程标准中的必修课程和选修Ⅰ课程要求为依据。 (2)考试科目及对象 所有科目均设合格性考试,考试对象为普通高中在校学生,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生和社会人员。 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科目设等级性考试。考生根据报考高校要求和自身特长,从6门等级性考试科目中自主选择参加3门科目考试。考试对象仅限当年参加本市

统一高考的考生。 (3)考试时间及成绩呈现形式 合格性考试时间 合格性考试中体育与健康考试安排在高三第二学期,艺术(音乐、美术)考试安排在高三第一学期末,其余11门科目合格性考试每学年组织2次,分别安排在每学期末。普通高中在校学生首次参加合格性考试时间为高一第二学期末。学生在完成每门科目必修课程后即可参加合格性考试,做到随教、随考、随清。 合格性考试成绩呈现形式 合格性考试成绩以“合格、不合格”呈现,达到合格水平是普通高中毕业的必要条件和高中同等学历认定的主要依据。当次考试不合格,可参加以后学期同科目合格性考试,全市不单独组织补考。 等级性考试时间 考生根据报考高校要求和自身特长,从6门等级性考试科目中自主选择参加3门科目考试。等级性考试每学年组织1次,安排在每年的6月。 等级性考试成绩呈现形式 等级性考试成绩以等级呈现,分为5个等级,等级根据原始分划定,成绩当年有效,计入高校招生录取当年总成绩。 高等院校可根据办学特色和定位,以及不同学科专业人才培养需要,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科目中,分专业(类)自主提出选考科目范围,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二、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01、科学确定评价内容综合素质评价主要从思想道德、学业成就、身心健康、艺术素养、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 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相关问题解读 1.什么是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 答:即原来的新、老102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新、老102人员并轨,统一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管理,统称为“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以下简称“医照人员”。 2.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享受什么医疗待遇? 答:医照人员仍然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此次改革只是改变医照人员的就医结算方式,即改为持卡就医实时结算,不用再回单位报销,医疗待遇并不改变。 3.医照人员为什么要实行持卡就医? 答:持卡就医可以实现医疗费用的实时结算,简化报销流程,方便报销单位,提高工作效率。使用社保卡就医时,只需掏个人负担和自费的医疗费用,其它费用您不用再交纳。 4.持卡就医后医照人员就医的范围? 答:实行持卡就医后,对公疗医照人员的相关公费医疗政策不变,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仍按在职人员一家合同医院;退休人员一家合同一家就近和一家社区;离休人员一家合同两家就近和一家社区,离休人员在A类、中医、专科医院可以直接就医。

5.已经参加医疗保险改革的新102人员如何办理并轨手续? 答:新102人员只需重新选择医院即可,合同医院为北京市保健局指定,不能变更。按照“退休人员一家就近和一家社区医院”的原则,新102人员可借此次并轨机会重新选择就近和社区医院,将选定的医院上报单位,由单位统一办理并轨手续。已经在2011年1月参加海淀社保的离休新102人员不再变更并轨,但医疗待遇同直管的医疗照顾人员。 6.老102人员在发卡之前还能变更医院吗? 答:老102人员可借此次并轨机会重新选择就近和社区医院,将选定的医院上报单位,由单位统一办理并轨手续。 7.医疗照顾人员门诊就诊流程? 答:医照人员就医时应出示本人的社保卡及卫生部保健局或北京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发放的《医疗证》或《优诊证》及北京市卫生局规定使用的《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以下简称《病历手册》)就医。 医照人员的一切医疗活动都要使用社保卡,挂号、交费、退费等都要使用社保卡。养成“持卡就医”的习惯。 挂号费由个人负担。 8.医疗照顾人员住院就诊流程? 答:医照人员应持社保卡及证件办理住院手续,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社保卡为您办理入院登记,并留存社保卡。 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时,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规定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自费部分由医照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会为

人社部 深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和职业资格制度改革

人社部深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和职业资格制度改革 2016-02-02 07:24:55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作者:赵兵责任编辑:张露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再次公布取消6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至此,职业资格集中清理工作基本完成。 解决证书太多、考试太滥问题 从2014年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报请国务院分五批取消272项职业资格,总量减少44%,超额完成本届政府确定的减少1/3职业资格的目标。这标志着集中清理工作基本完成,初步实现了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基本取消,国务院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未经批准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基本取消。 近年来,一些地方、部门、行业自行设立了大量职业资格,据不完全统计,多达2000余项,职业资格证书太多、考试太滥的问题非常突出。这导致凡是就业创业者都在疲于赶考,负担很重。 对此,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原院长吴江表示:“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是一些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任意扩大和滥用国家职业资格许可权。此外,一些行业协会受利益驱动,设置了更多证书。” 这几年,通过集中清理工作,及时取消了一大批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职业资格,初步遏制了职业资格过多过滥的势头。 多措并举确保准入门槛降低 随着部分职业资格许可取消,一些行业相应降低了准入门槛。那么,如何确保各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不降低? 实际上,这五批取消减少的职业资格大多是由国务院部门和行业协会自行设置,没有纳入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体系,一些资格专业性不强,不宜采用职业资格的管理方式。 为了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人社部做了大量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颁布实施新修订的职业分类大典,为职业教育培训提供了基本依据和参照,提升职业教育培训质量。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制度。推进人才评价体制机制改革,研究建立科学化、社会化的人才评价机制。指导各地、各行业企业加大竞赛表彰奖励力度。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政策,推动技术、技能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 吴江认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人才素质,还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大多数企业知道怎么在岗位培养锻炼员工素质,减少盲目考证,才能够将人才活力充分释放出来。” 全面建立人才评价多元机制

浙江高考改革新方案,高考新政策解读.doc

浙江高考改革新方案2019年,高考新政策解 读 浙江高考改革新方案,高考新政策解读 16省份已公布高考改革方案。 近年来,高考改革一直备受关注。9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启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改革考试科目设置、考生录取机制,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上海市、浙江省作为首批试点地区,分别出台了高考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并从当年秋季新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 目前,据新京报记者统计,已有16个省份公布了高考改革方案,“3+3”高考模式、文理不分科成趋势。 新京报讯据新京报记者统计,截至目前,已有16个省份公布了高考改革方案。除上海和浙江外,分别是北京、河北、江苏、江西、山东、广东、海南、甘肃、青海、广西、宁夏、湖南、贵州和西藏。其中,改革招生批次和科目设置为重点,文理不分科成趋势。 记者还了解到,其他省份大多将于近期或今年公布。天津市教委表示今年将出台方案;辽宁省教育厅厅长马辉也表示,方

案将于今年适时发布。此外,据媒体报道,安徽省新的高校招生制度改革方案,有望4月份正式公布。 根据《意见》要求,启动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试点,2017年全面推进,到2020年基本建立中国特色现代教育考试招生制度,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模式。 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各省改革启动时间并不相同,但基本集中在未来三年。 北京、海南、湖南、辽宁、吉林等省份将于2017年启动高考综合改革;江苏、内蒙古、安徽的高考综合改革时间定为从2018年高一新生开始执行。此外,部分省份定于2019年,目前多为西部省份。 今年3月,北京市教委主任线联平介绍了北京高考改革的相关安排。线联平称,北京自2017年秋季起,开始实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2018年起,落实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改革,推进高等学校考试招生改革;2020年起,调整统一高考科目。 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教育体制改革研究室主任王烽表示,目前上海和浙江正处于试点时期,2017年开始整体实施。因此,虽然现在很多省份已经公布方案,但还要根据上海和浙江最终的试点经验情况,再开始施行。 王烽表示,目前根据教育部的总体要求和各省份方案,基本是2018年左右启动,2020年全面实施。因此虽然方案已经发布,但离全面实施还有一段时间,这段时间是“窗口期”,还有准备和调整的时间,各省的方案可能还会根据实际经验情况、参照学习经验之后再进行微调。 释疑1 改革对考生有何影响?

2014年高考最新政策全面解读及分析

2014年高考最新政策解读及分析 高考政策的变化是为适应教育不断改革,各省的教育变革都与考生息息相关,考生及家长应随时注意这些变化,及时了解相关政策,为考试做好充足准备。 高考政策的变化是为适应教育不断改革,各省的教育变革都与考生息息相关,考生及家长应随时注意这些变化,及时了解相关政策,为考试做好充足准备。 2014年全国各省高考加分政策情况 [各省导航] [最新政策变化] 新疆2014年高考借考考生报名条件公布 2014年新疆高考网上报名规定出台,《规定》对在新疆借考的考生分两类做了明确要求: 一、户口在新疆并符合报名条件,但其父母因公长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借读的考生或因公长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的考生,原则上回户口所在地、州、市报名参加考试。 二、户口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而要求在新疆借考的考生,其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必须与我区相同,并持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同意其借考的书面证明,经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批准,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可接受其在当地考试。 【北京】 最新:2016年起北京中高考分值语文升英语降 政策变化一: 明年北京高考报名调至11月中旬

变化:2014年北京高考报名时间由往年的12月初调至11月中旬。 解读:北京高考网上报名时间安排在2012年12月1至5日进行,而12月中旬就要进行全市的艺术特长生统测、美术类统测等一系列考试,“时间比较紧而且考试的环节比较多。”另外此次调整也是借鉴了其他省市的做法,全国大部分省市的高考报名时间都安排在11月份进行。 提醒:北京教育考试院特别提醒考生,要注意报名时间变化,以免错过报名。 相关阅读: 北京明年高考报名时间提前半个月 北京市高考报名提前至11月中旬 明年北京高考报名时间提前半月调至11月中旬 政策变化二: 北京2014年高考加分项目将实施 变化:加分项目减少,部分项目分值降低。 解读: 1.加分人数将减少三四百人。 2.7000余人照顾项目分值减半。 3.降低了祼考生竞争的难度。 相关阅读: 北京2014年高考加分项目变动一览表 北京2014年高考新加分政策权威解析 北京2014年高考报名11月中旬加分政策有改动 政策变化三:北京随迁子女明年起可在京考高职 概述:2014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京参加高等职业学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已经正式出台。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在2013年10月11日至14日以提交网上申请的方式申请在京参加高等职业学校招生考试。 相关阅读: 北京2014年异地考生在京参加高等职业学校招生问答 2014北京异地高考:通过审核考生只需考3门 北京随迁子女考高职11日起网上申请 北京随迁子女明年起可在京考高职 北京异地高考政策出新符合条件考生能享加分 北京发布“异地高考”后续方案 北京10所民办高校新增或调整学费收费标准 政策变化四:

沈阳市公费医疗管理实施办法

?【法规标题】沈阳市公费医疗管理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令1997年第1号 ?【颁布时间】1997-2-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全文】 沈阳市公费医疗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公费医疗管理实施办法 (1997年2月6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健全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在公费医疗管理工作中,坚持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含中央驻我市)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个人和各级各类医疗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卫生事业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区、县(市)的卫生、财政部门应把公费医疗工作交由医疗单位管理,实行医疗费同个人挂钩,超支部分由财政、定点医院、公费医疗享受单位按比例分担。 第六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积极做好疾病防治工作,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七条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及其所在单位,都有义务遵守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不得利用职权搞特殊化。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及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下列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二)各级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各级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区、县(市)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五)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残废军人疗养院、荣军院的革命伤残军人。 (七)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合委托培养、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青岛市政府批转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

青岛市政府批转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改革和加强公费医 疗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费医疗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5.06.07 【实施日期】1985.06.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8月24日实施日期:1998年8月24日)废止(原因:现执行《市政府批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改革 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1985年6月7日)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卫生局《关于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公费医疗是党和政府保障广大干部职工健康的一项福利制度,自实行以来,对广大干部职工防病治病、提高健康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医疗单位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但由于公费医疗管理上还存在一些弊病,浪费现象严重,近几年

来公费医疗经费大幅度超支,不仅影响了广大干部职工的防病治病,而且增加了财政上的困难。因此,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重要性,教育干部职工珍惜党和国家给予的福利待遇,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公费医疗管理部门、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和医疗单位,要在更好地保障干部职工防病治病和合理使用公费医疗经费的前提下,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认真实行责任制,尽快改变管理松驰、医疗经费连年超支的状况。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的进行,经费医疗管理还需要不断加强和完善,望各单位积极提出建议,并将这次改革和加强经费医疗管理的情况报市公费医疗办公室。 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 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报告 多年来,我市在公费医疗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这对广大干部职工防病治病,提高健康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目前公费医疗经费超支过多,问题比较突出。据统计,一九七九年超支二十七万三千元,人均开支三十六元二角九分;一九八0年超支五十一万七千元,人均开支四十元一角;一九八一年超支七十三万元,人均开支四十四元八角七分;一九八二年超支

公费医疗相关规定

公费医疗相关规定 目录 1、报销支出范围 2、经费来源 3、报销比例 4、借支票规定 5、转院制度 6、职工公费医疗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和规定 7、学生公费医疗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和规定 8、离退休人员公费医疗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和规定 9、报销流程

1、报销支出范围 参与公费医疗报销人员范围包括全校学生、在职职工、退休职工、离休人员、102保健人员。 2、经费来源 我校公费医疗报销用经费主要由财政公费医疗经费拨款及学校差额拨款两部分组成。经费的支出根据实际报销情况由财政公费医疗经费支出,不足部分由学校拨款。一般由校医院根据报销金额提前向校财务借款,年底再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多退少补,即由校医院退回多拨经费,或由学校拨款补足经费不足。 2009年财政部下达了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的通知(财社【2009】184号),该通知医疗经费的拨款方式即:按照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人数每人每年3500元,学生人数每人每年100元,一年分两次下发,新的拨款方式实际按照享受公疗的人数做了限定。2012年拨款标准提高为职工每人每年5000元,学生每人每年120元。(2014年为例,总拨款额为20078200元。) 3、报销比例 1)校医院、合同医院、就近医院门诊及住院的医药费在职职工年医

疗费在500元以下、退休职工400元以下全部自负。 2)校医院检查费、治疗费、住院床位费在职职工按50%、退休按40% 收取,药费按100%收取后参与报销。 3)校内外总医疗费在职职工年超过500元、退休超过400元以上部 分报销比例如下: 公费医疗报销比例表

4、借支票相关规定 1)因病情需要需住院者,凭医疗证、住院通知单(有医院章及押金 金额)到校医院会计室填写支票申请单,经主管院长签字后方可办理。 2)领取支票时,住院押金金额3万元以下(含3万)的按照借支金 额的10%交纳支票押金,住院押金3万元以上的按照借支金额50%交纳支票押金。 3)住院领取支票属个人跟学校借款,出院后必须及时报销还款。 4)如不及时报销,跨年度作废,一律由个人负责。 5、转院制度 1)经校医院大夫转诊到合同医院或专科医院住院治疗者,报销时需 凭医疗证、转诊单、收据和诊断证明并复印一份,方可按规定报销。 2)如病情危重,需到合同医院或国家专科医院急诊住院,报销时凭 急诊诊断证明、收据并复印一份按规定给予报销。 3)自行到部队医院或其他医院就诊者一律不能报销,费用全部自理。注:国家专科医院限定以下医院: 心外科:阜外医院骨、烧伤:积水潭医院

南京公费医疗就医须知

南京市公费医疗享受人员 就医须知 一、公费医疗制度和原则 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属于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补助政策。 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依靠各级公费医疗管理机构、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享受单位和享受人员的共同努力,认真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 二、属于公费医疗经费开支的范围 1、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2、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 3、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因急症在当地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 4、按规定转外地医疗单位治疗的医药费。 5、计划生育手术的医药费。 6、因公负伤期间、致残的医药费。 7、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因战伤,国家工作人员因工伤需要整容、整肢的医药费(不包括器具)。

8、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的挂号费。 9、经医院建议,个人申请,单位同意,公费医疗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家庭病床所需的医药费。 10、因病情需要,经指定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安装的进口人工器官,按规定价格报销。 11、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按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处理,报销应由公费医疗负担的部分。 三、不属于公费医疗开支的范围 1、各种公费医疗报销范围以外的药品、异型包装药品、外购药品。 2、未经指定医疗单位介绍和公费医疗管理机构批准,自找医疗单位或医师诊治的,自去疗养、康复、休养的医药费用。 3、社会办医机构、私人诊所的一切医药费用。 4、挂号费(普通门诊、专家门诊、咨询门诊、业务门诊的挂号费)、出诊费、气功治疗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护工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押瓶费、输血押金费、取暖费、空调费、水电费、电话费、电视费、电冰箱费、中药煎药费、单独炮制的膏剂、丸剂的药材费、加工费等。 5、各种整容、矫形、健美手术、治疗处理及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安装假肢、假眼、配拐杖、畸形鞋垫、肾托、胃托、助听

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汇报材料

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汇报材料 尊敬的市人社局领导干部: 我单位在认真学习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相关文件后,首先我们对这项政策表达感谢,同事也对市人社局领导干部表示欢迎,请指导我职称制度改革相关的工作。先介绍一下我单位现在的职称情况。 我单位共有5个下属事业单位,分别是图书馆、文化馆、文物管理所、青少年业余体育运动学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其中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是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不涉及职称方面工作,图书馆有一人为工勤编制,也不在本次汇报中统计范围内。我单位现共有23个专业技术人员,其中3人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副高),7人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13人为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详细编制情况请看下表: 下面将我单位在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做以下汇报:

一、贯彻落实云人社发【2014】106号文件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在云人社发【2014】106号文件中,经过仔细解读政策后,有一点需要指导。“放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岗位数额限制。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或连续工作满30年者,因受单位高级专业技术数额限制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等级的,可由单位先进行聘任,再进行岗位设置方案调整或自然消化。”其中“岗位设置方案调整”,达到文件中要求年龄或工龄的职工,岗位设置时,会占用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聘用名额吗? 二、开展职称评定和申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职称评定时,由于工作需要,我单位有时会借用职工到机关或者同系统其他事业单位工作,职工借用期间,并未一直在职称对应岗位上履职,相反在其他岗位上做出优异贡献。这种情况下,虽然在其他岗位做出优异成绩,但是对评定职称并不能起到作用,会打击职工工作积极性。 职称申报时,缺乏专业并且详细的指导,可能出现申报材料不全、材料掌握不到重点等问题,希望能够定期做一定的培训,学习强化职称和人事上的知识,更好服务好各位干部职工。 三、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相关建议: 放宽岗位设置,鼓励更多的干部职工努力工作,获得高级职称。 评审职称时,除了根据本人履职情况、年度考核结果、获州市级以上表彰奖励,还可以结合职工因工作需要在其他岗位上的工作成果。由于年度考核名额有限,年度考核评审标准可以适当降低要求。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公费医疗是指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而实行的、通过医疗卫生部门按规定向享受人员提供免费医疗及预防服务的一项社保制度。 下文是最新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和 近几年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 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预防。 第三条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应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认真贯彻预防为主 的方针,积极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 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及其所属单位,都有义务遵守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要切实加强对享受人员的思 想教育,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得利 用职权搞特殊化。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 第六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 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 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或城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 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不享受公费医疗。 五、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七、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养、自费、干部专修 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1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高等学校应届 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1年以内者。 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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