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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大厅合同

出租大厅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下列出租大厅事项,订立本契约,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赤峰市红山区园林路大众小区2号楼1016号大厅(建筑面积343.33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对甲方所出租的上述房屋及屋内设施做了充分了解,自愿承租该房屋。甲方应保证所出租的房屋享有产权,如因甲方出租的房屋产权发生争议,影响乙方按合同使用房屋,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

二、乙方不得随意更改房屋主体及设施,玻璃或门如有损坏需按市场价赔偿。合同到期后,乙方不得破坏原房屋所有设施,乙方可搬走属于自已的物品。

三、水费、电费由乙方自已承担,甲方负责缴纳物业费和余热费。

四、在租赁期间,乙方如经营不善可以按此合同转租或转兑给任何人,但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

五、租期为三年,自2016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1日止。

1、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年租金人民币肆拾万元整,乙方一次性付清。

2、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年租金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乙方一次性付清。

3、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1日,年租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乙方一次性付清。

六、每年的5月1日为交纳日期,(以收据为准)如有拖欠,甲方立即收回该房屋使用权,后果乙方自负。

七、房屋如有渗漏,甲方应及时处理。

八、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复印无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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