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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高法审委条例

苏高法审委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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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略宣传资料

苏高法审委[2009]47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了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保障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省法院与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及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新的法律、司法解释施行,应按新的法律、司法解释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或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为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劳动关系的主体

第一条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内退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按劳动关系处理。劳动者请求在新的用人单位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但劳动者请求新的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社会保险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第二条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用人单位分支机构,受用人单位委托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将委托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作为当事人。

第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第四条没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个人承包经营者违法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请求损害赔偿的,应当将发包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共同当事人。发包组织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向个人承包经营者追偿。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劳动者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请求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且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为由请求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应当认定双方自用工之日起成立劳动关系。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请求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次日起一年以上未与劳动

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应予支持。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届满后自动续延的,应视为双方重新订立了一次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事由依法续延的除外。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下列行为,应认定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的;

(二)用人单位因资产业务划转、资产购并、重组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的;

(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下属分支机构间流动的;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后,劳动者因原用人单位重组改制进入新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不连续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前,用人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改制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计算应按改制时的政策规定处理。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因下列情形而续延,致使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请求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但劳务派遣单位同意的除外。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不能协商一致的,按双方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实际履行内容确定。原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约定不明确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签订的,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即时终止劳动合同或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为由请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应对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进行审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不应认定为专业技术培训。劳动者接受专项培训期间的基本工资,不应认定为专项培训费用。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了经济补偿但未按约定支付的,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者依约遵守了竞业限制条款,但用人单位未按约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双方没有约定补偿标准或约定的补偿标准低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标准,劳动者请求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标准补足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前已通知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并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等原因而采取降薪保职、降薪休假等变更劳动合同措施,且与劳动者以相关文字记载或实际履行行为达成变更合意后,劳动者又以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请求确认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不予支持。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五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除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赔偿违约金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予支持。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劳动者未履行告知程序,事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三条规定的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等程序性义务的,应认定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本身符合法律规定,仅存在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程序性瑕疵,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且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制定、修改规章制度,经法定民主程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若该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且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执行母公司的规章制度,如子公司履行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或母公司履行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且在子公司内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母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处理子公司劳动争议的依据。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应当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确规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严重违纪行为的规定是否公平合理等,以判断劳动者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需额外支付劳动者的“一个月工资”,应按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应发工资标准予以确定。上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上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可按劳动合同解除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以该法实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为界,对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和计发年限予以分段审查计算。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将用人单位加付给劳动者的赔偿金计入经济补偿的计发基数的,不予支持。

四、工资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未明确区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计件工资中的劳动定额明显不合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用人单位主张由于劳动者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的特点无法对其实行标准工时制度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的,仍然应当认定其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具有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特点、依据标准工时计算加班工资明显不合理,或者工作时间无法根据标准工时进行计算,或者其上级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已办理了相应岗位、工种的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手续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对于劳动者工作时间长,但劳动强度与工作时间明显不一致的;或者长期处于等待状态且等待期间有休息场所可以休息、完全认定为工作时间明显不合理的,在认定时可以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工作时间进行合理的折算。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加班工资等劳动报酬的计算、支付达成结算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有效,但有证据证明在协议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乘人之危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除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在结算协议中约定结清的费用列有工资或劳动报酬,但未列明是否包含加班工资,如果确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请求支付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的,对劳动者提供的证明其加班事实的证据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否认劳动者加班的证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应审慎审查,综合分析,合理认定。用人单位提供的电子考勤记录、手工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证据未经劳动者签字确认,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根据规章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已通过一定方式向劳动者公示而劳动者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应予采信。劳动者提供电子考勤记录主张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劳动者的主张不予支持。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加班审批制度,劳动者仅以电子考勤记录主张存在加班事实的,不予支持。

五、程序问题

第二十七条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增加社会保险险种、补足缴费基数、变更参保地的,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第二十八条劳动者以其应休而未休年休假,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

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第二十九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后受理和正在审理的第一、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的规定;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本意见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题词:劳动争议案件意见通知

抄送:省委办公厅、政法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制委,

省政府办公厅、司法厅,省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研究室、审委办、民一庭,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09年12月14日印发

高校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高校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对本科教学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完善教学监督体系,建立健全教学督导治理制度,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教学督导组织的构成 学院成立学院教学督导组,对全院的教学及教学治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教学督导组由5人组成,设组长一名。 第二条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 1、躯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普通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务。 3、从事过教学或治理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和治理经验。 4、责任心强,办事公正,坚持原则,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5、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教学研究及教学指导能力。 第三条教学督导员聘任方法 1、教学督导员由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遴选,学院聘任,聘期为两年,合格者能够续聘。 2、在聘期内,教学督导员因特殊事情可提出解聘申请。对别能履行工作职责者,学院有权解聘。 第四条教学督导职员作职责 1、对全院的教学及教学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建议。 2、深入课堂、实验室等教学一线检查、督导。 3、协助学院调查、核实教学事故,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依照学院需要开展专项检查。 5、参与教育改革项目的论证及项目实施事情的检查评估。 6、定期参加教学督导员会议,对反映上来的各种信息进行汇合、分析、研究。 第五条教学督导办法 1、对各系(部)的教学和教学治理工作进行随机性检查。采取听(听课、召开座谈会听取师生的反映)、看(查看教学条件和治理软件)、查(抽查教案、学生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评(对教学条件、状态、效果进行评价)等办法,客观地掌握教学内容、教学办法、教学环境是否符合教育教学改革的要求,是否严谨、规范,是否能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注重提高学生的基本素养和基本技能。 2、召开教师座谈会、学生座谈会了解教学信息。 3、及时将检查事情反馈到学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及系(部)负责人。 4、教学督导能够是个人单独开展活动,也能够是集体开展活动。 5、依照学院的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 6、及时将对教师备课、课堂教学、课后辅导、作业批改等督查意见反馈给被督导教师。 7、由学院规定的其它办法。 第六条几点要求 1、各单位应积极支持并配合教学督导员的工作,为他们的督导工作提供方便。 2、教学督导组应按照全面督导、突出重点的原则,依照学院工作重点开展活动。 3、教学督导员要加强学习和自身修养,熟悉教学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据教学规程、教学打算、教学大纲等有关教学文件。 4、教学督导员每学期听课时数很多于30学时。平日填写听课记录,每月应撰

技工学校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技工学校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树立良好教风、学风,落实督导工作责任,提高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学督导室由分管教学的领导直接领导,是一个相对独立于教学行政管理部门的教学状况监控组织,是一个对全院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调查研究和咨询参谋的行政性职能机构。 第三条学校各教学职能部门和广大教师应重视和支持教学督导工作,自觉接受教学督导员的监督和检查,对妨碍或拒绝教学督导的部门或个人,学校将追究当事人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二章督导工作职责 第四条督导室的督导工作以严格教学管理、加强教学督导、保障教学质量为宗旨,以检查督促、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指导整改为工作思路。主要工作任务有: 1.按校长和主管领导的指示,配合教务科和各教学系开展有关教学的各项工作。

2.负责修订督导工作程序及管理文件,制定学期督导工作计划,制定督导实施方案。 3.负责组建学院教学督导队伍,并负责对学院教学督导员进行业务培训。 4.对全院教学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主要环节进行巡视检查、调查研究、质量评估、监督指导,为教务科和各教学系的教学过程管理与教学改革提供依据,为全院教学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5.深入教学第一线开展教学检查,了解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中教学计划、教学进度、备课、上课、考试等各个环节的实施情况,并从中发现教学和教学改革的典型,总结教育教学成果,及时推广先进的教学经验。 6.着重关注新设专业、新开课程、新进(聘)教师和中青年教师的授课情况等,特别是对青年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水平、教学效果及教书育人等教学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帮助和指导,使其不断改进和提高。 7.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发现并研究学校教学改革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学校领导、教务科及相关职能部门汇报,有针对性

教育督导条例

教育督导条例 :12-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对下级人民的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三条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 (二)遵循教育规律; (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 (四)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的督导与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 (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的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督学 第六条国家实行督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第七条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督导管理办法

督导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保证精典公司对外良好的品牌形象,有效落实并规范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及流程,传承企业文化,将企业文化真正融入到实际经营管理中,以保障公司各项经营工作的顺利完成,保证公司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精典公司、连锁板块、丽都展场板块、4S板块所有职员。 三、督导范围、职责及检查形式 (一)日常品质督导检查: (1)督导范围:考勤管理、行政管理、日常行为规范、仪容仪表、现场品质、安全管理、客户服务、活动品质等八大类; (2)督导人员:精典公司督导专员、公司各职能部门相关人员; (3)主要职责:对有损精典公司品牌形象、服务品质、违背企业文化以及涉及公司安全隐患的行为进行检查、处罚及提出整改要求; (4)检查形式: a、日常巡检:采取现场监督检查的方式,对各经营现场的检查每周 不低于2次; b、夜间安全检查:针对各经营场所每月不低于1次; c、专项检查:根据公司特定安排进行专项检查。 (二)公司管理流程及制度的执行检查: (1)督导范围: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及要求,临时性、专项性的工作要求等; (2)督导人员:精典公司各职能部门; (3)主要职责:负责拟定、完善各相关管理制度及流程,并对相应制度及流程的执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提出整 改要求;

(4)检查形式: a、抽查:选择性的检查; b、专项检查:就专项性工作进行检查; c、日常工作跟进。 (三)大型活动、专项工作检查: (1)督导范围:大型活动、专项性工作检查的组织、安排、执行、实施等; (2)督导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定; (3)主要职责及要求:参照《关于活动开展的要求》。 (4)在大型活动、专项性工作检查、节假日等特殊情况下,公司对职员的行为标准要求及处罚金额可做相应调整。 四、相关细则: (一)处罚原则: 1、直接责任: 职员违反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及要求,将按照相应处罚金额承担责任; 2、连带责任: (1)经公司督导人员检查发现职员有违纪行为者,其现场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将承担同等处罚金额的连带责任处罚; (2)现场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不在现场(含休假)情况下,将对负责人的授权人员追究相关管理连带责任,若有授权相关人员管理,则由被授 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3、说明 如板块内已对相应的违纪情况进行了处罚(以签字确认的《处罚通知单》为准),则不再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二)处罚流程: A、公司层督导行为: 1、公司督导人员在日常品质检查或工作检查中发现职员有违反公司相关

行政督导工作条例

行政督导工作条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对我院行政工作的管理,提高行政管理质量,保障我院有关政策、规定、措施的贯彻执行和总体工作目标的实现,推动学院改革的深入发展,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行政督导室设在学院办公室,由办公室、组织人事处、质量管理处人员组成,代表学院开展如下工作:一是对各部门(单位)的工作计划、工作进程、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保证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我院行政管理政策、规定、措施的贯彻执行和责任目标的实现;二是根据学院发展情况研究制定当年度部门(单位)绩效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行政督导的基本原则: 一是参与性原则:行政督导主要是参与行政工作过程管理,不取代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从更深更广的层面上了解行政工作过程的真实情况,发挥督导作用; 二是反馈性原则:将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反馈沟通,向学院领导汇报,提出改进意见; 三是客观性原则:对学院行政管理过程中的各种情况进行客观、科学的分析、研究,深刻剖析,提出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 第二章职责和职权

第四条学院行政督导室行使行政督导职权。 第五条行政督导室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国家有关教育行政管理理论及政策法规,不断提高督导水平; (二)制订行政督导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三)制订行政督导工作的计划和督导办法; (四)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代表学院对全院各部门(单位)的工作进行监控、督促、评估、考核、指导,保证学院的决策及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 (五)督导检查各部门(单位)对学院的决策、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六)围绕学院各阶段的工作重点,研究制定各阶段督导工作的重点,突出主题,抓好落实; (七)根据督导结果,汇总督导材料,形成督导测评意见,督导测评分数列入学期测评,成为学院职工学期绩效工资发放比例的依据和下一学期绩效档次评定的依据。 第六条行政督导室的职权: (一)要求被督导部门(单位)提供与督导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汇报相关工作; (二)对被督导部门(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研究; (三)行政督导室每次督导检查后,应向学院有关部门和学院党政领导报告督导评估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向全院通报公布;

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xx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有效手段。为充分发挥督导工作在教学质量保障中的重要作用,使教学督导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学督导的作用 1. 督查指导对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保证有关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 2. 桥梁沟通及时反馈教学工作信息,便于学校领导与教学行政职能部门及时了解教学情况。 3. 咨询参谋对教学安排、教学改革、教学质量管理等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参谋工作。 4. 考核评价为学校领导对二级学院(部)及教师进行教学质量考核提供参考。 第三条教学督导的工作方针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学督导工作要做到“行动有依据,实施有记录,效果有证据,意见有质量”。 第四条教学督导的工作态度是“善意、严格、科学、创新”,不断探索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规律和特点,提高督导工作水平。 第二章组织与聘任 第五条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办公室(非编常设机构),办公室设在质量管理处。 第六条实行学校和二级学院(部)两级督导制,分别成立

校级和院(部)级教学督导组,各督导组设组长一名。校级督导组对全校教学质量进行监控督导,院(部)级督导组对本院(部)教学质量进行监控督导。 第七条校级督导组成员由督导办公室专职督导员和兼职督导员构成,专职督导员5~7人,兼职督导员10~15人;每个二级学院(部)督导员4~5人。 第八条教学督导员实行聘任制,聘期1年,符合条件者可连续聘任。督导办公室专职督导员拟从本校及本科院校退休教学专家或在职教学专家中选聘,校级兼职督导员特聘校级领导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学专家担任,校级督导员由质量管理处推荐,经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核,报校长批准并聘任;院(部)级督导员从符合条件的二级学院(部)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及骨干教师中选聘,由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推荐,经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核,报校长批准并聘任。 第三章聘任条件 第九条督导员任职条件 1.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和督导工作,为人师表,思想作风好,公正性、原则性强,对工作认真负责,恪尽职守。 2.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熟悉高职教育教学规律,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学校关于教学的规章制度。 3. 长期从事教学、教学管理或实践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教学及管理经验丰富。 4. 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能胜任督导

规章制度督导检查制度

管理制度及工作落实、督导检查办法 一、督导检查的目的 使公司各部门及全体员工更好地贯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管理有效地运行。二、督导检查的内容 公司制定下发的各项规章制度、下发文件等的熟悉情况及执行情况;各种记录的完善程度;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公司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三、督导检查的形式采取定期督导检查与不定期督导检查相结合的形式。 1、定期督导检查的内容: (1)各部门月度工作计划的制定与落实;(2)各部门建立的各种报表的完善情况; 2、不定期督导检查的内容:(1)总经理分派的任务(2)日常考勤 (3)办公、工厂区域环境卫生; (4)各项管理规定、规章制度、文件的落实。四、督导检查的方法 公司对各部室、各单位的督导检查,采用查、看、问、记的方法进行。 查——各项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到位;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各类记录填写是否完整等;看——办公、生产区域的卫生管理;生产区域、办公场所现场管理的状况等;问——对部门管理人员、部门人员随机询问,检查他们对有关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内容的了解、熟悉、执行情况; 记——对督导检查的结果及时做好记录,形成检查报告作为考核依据。五、督导检查的程序 1、制定督导检查计划,交总经理审批。 2、成立督导检查组,指派组长,确定督导检查组人员; 3、组长主持召开预备会,明确分工,提出要求,熟悉检查项目与检查要点; 4、按照督导检查的方法,做好督导检查记录; 5、组长召开查后汇总会,做出检查评价; 6、组长写出督导检查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作为下次督导检查整改情况的依据。六、督导检查的层次及人员组成要求 1、根据检查内容,督导检查可设三个层次(1)由总经理负责,综合部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综合督导检查组,(2)由综合部负责,抽调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专项考核目标督导检查组; (3)由综合部督察员对相关部门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制度的要求,进行随时督导检查。 2、督导检查人员的要求 (1)督导检查组长应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组织能力,较强的责任感,熟悉相关专业知识;(2) 督导检查组成员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工作认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徇私情;(3)不得利用督导检查之机进行打击报复。七、督导检查后的考核 督导检查组对查出的不符合项采取四种考核方式: (1)督导检查后将各部门存在的不符合项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 (2)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督察组长直接开具罚款单,当场罚款10元;(3)、各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未按规定整改到位且未能做出合理解释,督导检查组在验证时每发现一项不符合则对该部门罚款100元(其中部门负责人负担50%,其余50%由部门领导进行分配)。 (4)督导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有关部门领导由于思想不重视、致使多次重复出现同类不符合项时,督导检查组组长有权向公司领导提出换人建议。 八、督导检查中被罚人员应于收到罚单5天内到财务出纳处交钱,过期不交者,月底从其工资中双倍扣除。所罚款项上交公司“爱心基金”帐户,用于资助公司困难员工。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十、相关职责 1 、综合部:负责本检查办法的修订、宣贯 2 、各级管理人员:认真配合执行 附1:

教育督导条例

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三条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 (二)遵循教育规律; (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 (四)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的督导与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 (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督学 第六条国家实行督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第七条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人员经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合格,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教育集团教学指导督导工作条例

教育集团教学指导督导 工作条例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北大培文教育集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教学过程质量管理,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充分发挥集团督学、专家在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中的指导作用,做好教学督导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主要作为“北大培文教育集团督导中心”及其所属人员开展工作的具体规范,也适用于与此项工作相关的各学校及教学管理部门。 第二章性质 第三条教学质量督导是指利用一定的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遵循教学和教学管理的客观规律,依据一定的评价标准,对教学和教学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分析、评定和价值判断,并通过价值判断及时发现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优点和不足,通过提倡、树立典型等手段,引导、促进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发展。教学质量督导是教育管理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能全面、及时地反映学校教学和管理系统运行状态的信息,为集团规划、协调、控制教学和教学管理各方面的工作提供服务。 第三章组织 第四条集团成立“集团教学督导组”,履行集团教学督导工作,小组设主任(兼)、常务副主任各1名,成员(督导员)6-8名,归口学校管理部直接领导,具体负责管理教学督导工作日常事务。 第五条各学科督学面向全国选聘在集团工作。因病或其他原因提出辞职,经集团同意后增补新的成员。

第六条督学具备丰富的教学和管理实践经验,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认真负责,为人正直无私,能积极发表意见,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有关活动的能力。 第四章职责 第七条“教育集团教学督导组”主任(兼)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会同集团常务理事会规划集团教学工作发展整体目标;确定教学督导工作基本原则,制定教学督导工作职责、纪律;监控、考核副主任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提供相关教学和教学督导工作信息。 第八条“集团教学督导组”常务副主任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具体负责每学年(学期)教学督导组工作的计划制定、组织实施,以及学年(学期)末的材料汇总、工作总结(书面)、情况反馈;负责相关材料的发放和回收;负责与全体教学督导人员的密切联系,组织召开教学督导人员例会,指导并监控、考核教学督导人员的工作;向集团学校管理部、各校校长办公室反馈评价等级,接受集团领导的工作指导。 第九条“集团教学督导组”各成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基本职责)是: ⑴了解各校区、学科教学工作的安排和开展情况,尤其是教学计划、课程标准的实施情况以及课堂教学、学科教研活动开展情况。 ⑵采用多种有效方式深入课堂教学、实验教学、课外实践等环节,每学期至少听课20-40节(语文、数学组督导人员听课不少于40节,综合组督导人员听课不少于20节),并作好详细听课记录,根据有关评价标准客观公正地做出等级。 ⑶了解教师开展课外辅导、答疑和作业批改情况。 ⑷向集团总部和各学校校长及时反映工作中发现的特殊问题,分析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 ⑸完成集团委托的与教学相关的其它工作。

督导部日常工作细则

督导部工作细则 第一条目的 为提高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营造互助合作勤勉上进的团队精神。 第二条适用围 适用于房地产公司及物业管理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督导职责 (一)具体负责现场的日常管理及考核工作。 (二)负责公司员工日常行为的检查管理工作,包括仪容仪表、迎言送语、个人卫生等。 (三)负责公司各住房的、各楼层的安置督导检查工作。 (四)负责公司员工的考勤、外出、就餐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公司员工行为规及基本业务知识的培训。 (六)负责公司每周晨会的召开及员工进场、退场的组织工作。(七)协助房产经理解决处理员工与业主的劳资纠纷问题。 (八)负责公司房屋的建造及销售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九)负责公司各房屋促销手续的上报及促销住房、宣传住房的领用工作。 (十)负责公司各阶段促销活动在公司的组织落实工作。 (十一)负责现场发生的一般性投诉事件及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十二)组织并落实公司的消防安全及保卫工作。

(十三)负责公司住房的安全监督工作。 (十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督导容 ㈠集团公司制定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完成情况; ㈡、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㈢、集团公司各类会议已布署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 ㈣、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第四条督导流程 一、班前检查。 (1)了解员工上班时间及打卡情况(有无代人打卡现象) (2)监督员工上班时有无配合保安订记情况。 (3)了解员工用餐次序和浪费现象。 (4)及时撑握各部门考勤情况(公休、请假、迟到旷工) (5)注意观察每位员工的仪容仪表(着装、发型、指甲、胡子等)二、检查员工的工作准备情况。 (1)员工的工作用品是否备齐。(工作日志、笔、工作必需品等)(2)员工工作的准备情况和次序。(聚集聊天,有无在做工作的准备,一些违犯公司制度现象。) (3)员工是否有窜岗,有无在指定的地方工作。

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

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对教学过程的质量管理,完善教学监控体系,强化教学督导职能,加强教学督导力度,提高人才培养方案,结合我校情况,特制定本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第二条教学督导工作在主管教学副校长和教务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全校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各教学单位和全体师生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督导组的工作,按本条例接受督导,不得拒绝督导组的检查督导。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聘任 第四条教学督导组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监督、指导、咨询机构,由6-9名教学督导员组成,设组长1名,具体负责督导员的活动,副组长2名(文、理),成员若干名。 第五条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具有较强的组织、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和教学指导能力,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发展。 2.督导员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必须是同行专家,有坚实的学科基础和较高的专业水平,懂教学规律和教学管理的退休教师和教学管理干部。 3.督导员要具有公正廉洁、实事求是的品质和坚持原则、甘于奉献的精神,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

4.身体健康、精力充沛,热爱并愿意投入此项工作,年龄在70周岁以下。 第六条督导员的遴选与聘任 1.由教务处征得本人同意提名,经学校领导审核批准,校长聘任并颁发聘书。每届聘期两年。 2.督导员在聘期期满后,年龄许可(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者可连续聘任。 3.督导员在聘任期间,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职责者,终止聘任。 第三章督导员工作职责 第七条教学督导员要围绕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心任务和改革发展的目标开展工作,深入教学一线,采用听课、调查和座谈等形式,随时对教学的各个环节(课堂教学、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进行检查和督导。 第八条每学期每人听课不少于30节。听课过程中,应对教师的教案、教学大纲、教材等教学资料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写好书面评价意见向院(系、部)进行反馈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参与教学过程的常规检查,了解各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的教学安排情况,重点检查教学大纲、教师备课教案、课堂教学、授课质量、学生实践教学的情况。 第十条每次听课后要与教师进行交流,肯定其讲课的特点及成功之处,指出其需要改进的地方,充分发挥“导”的作用。

《行政督查督办制度》

《行政督查督办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确保公司的生产经营目标、职责、制度以及各项决策、工作措施的贯彻落实,推动公司的健康发展,同时进一步提高各部门工作效率,逐步实现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主要任务与内容 (一)公司全局性工作部署和公司领导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公司工作目标、会议的精神和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各部门工作计划中列明的事项; (四)公司合同书、协议书中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五)公司领导交办、批办、查办的事项; (六)同级部门委托的督办事项; (七)其它确需督查、督办及领导临时交办的事项。第三条组织领导 -1办理情况报告要实事求是,结论准确、完整,对需要整改的问题,须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督查事项形成的文件、资料必须齐全。接受督查督办事项的部门承办完成时限为《督查督办工作联系单》或公司领导批示中指定的时间,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如期办结的事项,承办部门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对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承办任务,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自接到《督查督办工作联系单》之日起算,

节假日顺延)及时报告并由综合部进行协调。 (四)延期处理。对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督查事项,承办部门必须在规定的事项完成期限届满前,及时提出延期申请。 延期申请应写明申请延期的原因和预计完成时间,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报综合部初审,初审后根据具体情况批复申请人或转报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核,执行董事批准。对承办部门报送的延期申请,分管领导、总经理、执行董事或综合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自接到延期申请之日起算,节假日顺延)审核批复申请人,在批复申请人时,应明确具体完成时间。 (五)督办。督办事项由综合部按照职责和公司领导的要求进行。 综合部应根据办理时限要求,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会议督办、上门催办等方式进行督查,及时了解进展情况,检查督办事项的完成情况,对未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项进行催办,督促承办部门-3四是对承办部门的办理结果,分管领导或综合部应在3个工作日内(自接到办结报告之日起算,节假日顺延)审核并签署意见。 (八)归档。督办检查事项办结后,综合部应将查办过程中领导批示、查办原件、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和来往文件等材料组成案卷归档,以备查询。 第七条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一)督查督办工作要紧紧围绕公司中心工作,突出重点,抓好督促检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政令畅通,使公司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实。

学校行政督查工作办法(最新制度)

XXX学校行政督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提高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交)办事项的办理质量及效率,建立有效的学校事务督查工作机制,使学校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目标任务及工作范围 第二条学校督查工作目标任务:紧紧围绕上级部门的工作安排、行政中心工作,通过督促、检查、协调、反馈等手段,及时了解情况、反映问题、协调关系、帮助解决,维护政令畅通,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 第三条督查的工作范围: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学校行政重点工作、年度计划、重要文件和重要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校领导批示的重要文件及交办、转办事项的贯彻落实 —1 —

情况; (四)学校重要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五)经校领导批示的校内外单位、群众、学生和教职工的来信、来访等有关事项的落实和催办; (六)行政办公室职责范围内应当进行督促检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督查科工作职责 第四条督查科设在行政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督查督办事项的登记编号、备案立项,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二)组织协调开展督查督办活动,直接参与重要督查督办事项的查处工作; (三)撰写办结报告,报送交办校领导或上级交办机关; (四)调研、收集督查督办工作信息,向领导提供情况和建议; (五)负责督查督办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和保密工作; (六)负责与上级督查部门的工作对接,组织校内督查督办工作交流、总结研讨,提高督查督办工作水平; (七)在督查过程中,通过对学校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原因和症结,提出意—2—

行政督查督办制度

XXX有限公司 行政督查督办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确保公司的生产经营目标、职责、制度以及各项决策、工作措施的贯彻落实,推动公司的健康发展,同时进一步提高各部门工作效率,逐步实现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主要任务与内容 (一)公司全局性工作部署和公司领导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公司工作目标、会议的精神和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各部门工作计划中列明的事项; (四)公司合同书、协议书中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五)公司领导交办、批办、查办的事项; (六)同级部门委托的督办事项; (七)其它确需督查、督办及领导临时交办的事项。 第三条组织领导

建立以综合部为主,其它职能部门为辅的督查工作体系,综合部专门设立督查岗位。 建立以综合部为主,其它职能部门为辅的督查工作体系,综合部专门设立督查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行政专员),负责本制度的督促执行。 第四条公司其它部门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岗位责任制,按各自职责和公司领导的要求,落实各项督查工作。 第五条综合部通过《督查督办工作联系单》履行日常督查督办工作。 第六条工作程序 督查督办工作包括:督查立项与任务分解、领导批示、承办、延期、催办、反馈、审核、退办、归档等程序。 (一)督查事项立项:督查立项由综合部统一管理,督查事项立项的主要范围与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任务与内容基本一致。 (二)公司领导批示:综合部对需要列入督查督办的事项,在《督查督办工作联系单》中列明督查事项的内容、完成期限、工作要求、立项部门等,报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核,执行董事批准后,下发承办部门实施。 (三)承办:相关部门接受督查任务后,应按照要求迅速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结,同时反馈办理结果。

政策法规-教育督导条例

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贯彻执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健全教育督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 教育督导工作由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实施。 第三条教育督导的主要范围是义务教育、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他教育进行督导。 第四条教育督导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法律法规,依照法定权限,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督导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设立国家教育督导团,指导全国的教育督导工作。 国家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国家教育督导团由国家总督学、副总督学和国家督学组成。 第六条国家教育督导团负责拟订全国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制定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教育督导工作,监测评估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就重大教育问题负责向国务院报告、提出建议,定期向社会发布国家教育督导报告。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的督导,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由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和督学组成,主任督学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命,主持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 第九条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拟订本地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制定地方教育督导与评估政策、措施,具体组织实施地方教育督导工作,就当地重大教育问题向所属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提出建议。 第十条教育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一)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二)国家教育方针和素质教育的贯彻实施情况;(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状况;(四)普通高级中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情况; (五)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秩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六)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使用效果; (七)学校办学标准的执行情况;(八)学校教育教学水平、质量情况; (九)学校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配备和使用情况;

教育集团教学指导督导工作条例

北大培文教育集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教学过程质量管理,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充分发挥集团督学、专家在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中的指导作用,做好教学督导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主要作为“北大培文教育集团督导中心”及其所属人员开展工作的具体规范,也适用于与此项工作相关的各学校及教学管理部门。 第二章性质 第三条教学质量督导是指利用一定的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遵循教学和教学管理的客观规律,依据一定的评价标准,对教学和教学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分析、评定和价值判断,并通过价值判断及时发现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优点和不足,通过提倡、树立典型等手段,引导、促进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发展。教学质量督导是教育管理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能全面、及时地反映学校教学和管理系统运行状态的信息,为集团规划、协调、控制教学和教学管理各方面的工作提供服务。 第三章组织 第四条集团成立“集团教学督导组”,履行集团教学督导工作,小组设主任(兼)、常务副主任各1名,成员(督导员)6-8名,归口学校管

理部直接领导,具体负责管理教学督导工作日常事务。 第五条各学科督学面向全国选聘在集团工作。因病或其他原因提出辞职,经集团同意后增补新的成员。 第六条督学具备丰富的教学和管理实践经验,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认真负责,为人正直无私,能积极发表意见,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有关活动的能力。 第四章职责 第七条“教育集团教学督导组”主任(兼)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会同集团常务理事会规划集团教学工作发展整体目标;确定教学督导工作基本原则,制定教学督导工作职责、纪律;监控、考核副主任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提供相关教学和教学督导工作信息。 第八条“集团教学督导组”常务副主任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具体负责每学年(学期)教学督导组工作的计划制定、组织实施,以及学年(学期)末的材料汇总、工作总结(书面)、情况反馈;负责相关材料的发放和回收;负责与全体教学督导人员的密切联系,组织召开教学督导人员例会,指导并监控、考核教学督导人员的工作;向集团学校管理部、各校校长办公室反馈评价等级,接受集团领导的工作指导。 第九条“集团教学督导组”各成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基本职责)是: ⑴了解各校区、学科教学工作的安排和开展情况,尤其是教学计划、课程标准的实施情况以及课堂教学、学科教研活动开展情况。

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 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根据教育部文件《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提出“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健全督导机构,完善督导制度”的要求,结合我院教学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实行教学督导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对教学过程的督导,切实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的监控和评估工作,不断提高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促进优良教风、学风和校风的形成及教学环境的改善,为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创造条件。 第二条实行教学督导制度,有利于提高学院领导对教学工作决策的科学性,依法办学,依法治校,推动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化。 第三条教学督导室是一个在院长(或常务副院长)直接领导

下,相对独立地对学院的教学工作进行调研分析、检查评估、监督指导,并为学院领导决策提供信息和建议的参谋机构。教学督导室不能取代学院职能部门(如教务处等)行使管理职能,即不能直接处理问题和事端。 第四条教学督导室成员由教学及管理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秉公办事、身体健康,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专家组成,聘期一般为二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任。 第五条教学督导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督教与督学相结合;坚持督查与指导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秉公办事;坚持以促进学生发展为本,为广大师生提供教学指导和服务,做到督查在前,指导在先。 第六条教学督导室的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教育教学的方针政策,收集兄弟院校教学改革信息,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分析预测,给学院领导提供决策的信息资料,为学院发展出谋献策。 2、针对教学过程中的热点、难点及师生反映突出且强烈的问题,经院领导授权,组织开展专项督查调研工作,督查调研结果形成

[规章制度]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根据教育部文件《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提出“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健全督导机构,完善督导制度”的要求,结合我院教学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实行教学督导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对教学过程的督导,切实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的监控和评估工作,不断提高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促进优良教风、学风和校风的形成及教学环境的改善,为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创造条件。 第二条实行教学督导制度,有利于提高学院领导对教学工作决策的科学性,依法办学,依法治校,推动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化。 第三条教学督导室是一个在院长(或常务副院长)直接领导下,相对独立地对学院的教学工作进行调研分析、检查评估、监督指导,并为学院领导决策提供信息和建议的参谋机构。教学督导室不能取代学院职能部门(如教务处等)行使管理职能,即不能直接处理问题和事端。 第四条教学督导室成员由教学及管理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秉公办事、身体健康,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专家组成,聘期一般为二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任。 第五条教学督导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督教与督学相结合;坚持督查与指导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秉公办事;坚持以促进学生发展为本,为广大师生提供教学指导和服务,做到督查在前,指导在先。 第六条教学督导室的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教育教学的方针政策,收集兄弟院校教学改革信息,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分析预测,给学院领导提供决策的信息资料,为学院发展出谋献策。 2、针对教学过程中的`热点、难点及师生反映突出且强烈的问题,经院领导授权,组织开展专项督查调研工作,督查调研结果形成报告报学院领导,为学院领导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3、对教学全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督导,如对教学管理制度、教学计划制订与实施情况的检查,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的检查评估,考试试卷、成绩评定与教材选用等方面发挥督导作用,维护学院教学秩序的稳定。 4、深入教学第一线,通过听课、座谈、访问、测评等方式,收集、归纳、分析各种教学信息,对学院教学状况进行评估,重点帮助青年教师尽快掌握教学规律、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并定期向学院提出督导报告。

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对教学过程的质量管理,完善教学监控体系,强化教学督导职能,加强教学督导力度,提高人才培养方案,结合我校情况,特制定本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第二条教学督导工作在主管教学副校长和教务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全校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各教学单位和全体师生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督导组的工作,按本条例接受督导,不得拒绝督导组的检查督导。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聘任 第四条教学督导组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监督、指导、咨询机构,由6-9名教学督导员组成,设组长1名,具体负责督导员的活动,副组长2名(文、理),成员若干名。 第五条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具有较强的组织、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和教学指导能力,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发展。 2.督导员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必须是同行专家,有坚实的学科基础和较高的专业水平,懂教学规律和教学管理的退休教师和教学管理干部。 3.督导员要具有公正廉洁、实事求是的品质和坚持原则、甘于奉献的精神,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 4.身体健康、精力充沛,热爱并愿意投入此项工作,年龄在70周岁以下。 第六条督导员的遴选与聘任

1.由教务处征得本人同意提名,经学校领导审核批准,校长聘任并颁发聘书。每届聘期两年。 2.督导员在聘期期满后,年龄许可(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者可连续聘任。 3.督导员在聘任期间,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职责者,终止聘任。 第三章督导员工作职责 第七条教学督导员要围绕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心任务和改革发展的目标开展工作,深入教学一线,采用听课、调查和座谈等形式,随时对教学的各个环节(课堂教学、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进行检查和督导。 第八条每学期每人听课不少于30节。听课过程中,应对教师的教案、教学大纲、教材等教学资料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写好书面评价意见向院(系、部)进行反馈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参与教学过程的常规检查,了解各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的教学安排情况,重点检查教学大纲、教师备课教案、课堂教学、授课质量、学生实践教学的情况。 第十条每次听课后要与教师进行交流,肯定其讲课的特点及成功之处,指出其需要改进的地方,充分发挥“导”的作用。帮助青年教师和新上岗教师改进教学方法,使其尽快胜任教学工作,保证课堂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不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听取学生对任课教师和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有关情况反映给教师本人和相关教学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做好教学监督,检查教师及学生上课情况,对教学突发事件,及时提请教务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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