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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张家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张家界市水资源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张政发[2016]7号

【发布部门】张家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16

【实施日期】2016.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张家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政发〔201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现将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14日张政发〔2014〕3号文件公布的《张家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重新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6日

张家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维护生态系统平衡,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活动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另有规定者除外。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地下水(包括地热水、矿泉水)。

全市境内的自然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土地、水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而改变其国家所有性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是水资源管理的主体,应当加强水资源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和财政投入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执行统一规划、涵养水源、合理开发、科学利用、节约用水、防治污染的基本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行政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与部门配合相结合、依法管理与遵循规律相结合、技术管理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城乡一体化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管、规划、水文、经信、农业、林业、渔业、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水资源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水利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开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产业结构调整规划等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通过科学论证,解决以水定发展的问题。

第六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

流域、区域规划包括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在上级统一规划和管理下,市、区县都要制定水资源综合规划、水系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水功能区划等规划,建立水资源管理规划体系。

制定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第七条流域、区域规划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编制:

(一)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下级规划应当服从上级规划。

(二)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澧水、沅水一级支流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编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规划由有关部门编制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其他河流(除澧水、澧水一级支流和沅水一级支流)的综合规划和区县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规划由所在地的区县有关部门编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区县的流域综合规划,应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跨行政区域的专业规划,由市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

规划的修改,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开发利用(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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