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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

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
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

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

1994年6月1日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4年6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1994年6月14日淄博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2000年5月3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00年6月30日山东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的决定》第

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6月28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等六件地

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及时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的土地活动。

第三条土地监察是指对土地的开发、利用、复垦、保护,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土地权属和用途变更等,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活动。

第四条土地监察工作应坚持全市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资源与资产管

理并重、专业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所辖区域内土地监察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的土地监察工作。

第六条监察、房管、规划、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监察工作。

第七条对执行土地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监督检查与管理

第八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土地监察职权:

(一)监督检查土地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依法制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三)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受理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五)处罚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

(六)监督检查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监察人员的执法活动;

(七)对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九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土地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任何个人的非法干预。

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监察单位或个人应接受监察,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不得阻挠。

第十条土地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应佩戴土地监察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明示《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二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土地活动巡回检查制度。

第十三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土地违法行为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或控告。

对举报人、控告人应依法给予保护。

第三章土地违法案件查处

第十四条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辖区内的土地违法案件及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涉外土地违法案件及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可以查处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

第十五条有下列土地违法行为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一)非法占用土地,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二)擅自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或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土地的;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后拒不交出土地的,经批准的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的,或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

(四)闲置、撂荒耕地的,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在耕地上挖沙、挖土、采石、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或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

(六)侵占、挪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

(七)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八)擅自转让、出租、抵押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九)不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或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

(十)瞒报土地交易价额偷漏土地费税的;

(十一)其他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当事人在接到《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立案。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

(二)调查。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土地监察人员参加调查,获取各种证据;

(三)处理。对土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土地违法案件,应从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九条下级机关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应报上一级机关备案。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每平方米五元至三十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闲置、撂荒耕地一年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被占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收取土地闲置费;闲置、撂荒耕地二年以上的,除按规

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外,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的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的,责令交还土地,按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处以罚款。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后,拒不交出土地的,责令其限期归还所使用的土地,按照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在耕地上非法挖沙、挖土、采石、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或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恢复土地的农业生产条件,可以按照耕地开垦费的一倍至二倍处以罚款。

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可以视情节按照土地复垦费的一倍至二倍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侵占、挪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退还或退赔,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偷漏土地费税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税务部门责令其补交所偷漏费税,并处以偷漏费税额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按照违法所得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转让、出租、抵押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转让、出租、抵押行为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并按其违法所得总额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处以罚款。

不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或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二十八条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土地的,予以警告,责令其在三十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受让土地费百分之五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仍不改正的,解除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继续施工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认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土地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的,应依法给予赔偿。

土地监察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拒绝、阻碍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打击报复土地监察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依照本条例实施罚没处罚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国库。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txt每天早上起床都要看一遍“福布斯”富翁排行榜,如果上面没有我的名字,我就去上班。谈钱不伤感情,谈感情最他妈伤钱。我诅咒你一辈子买方便面没有调料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_全文网站首页新法规速递论文资料库司法考试律师黄页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网上书店法律人才在线数据库 法律书摘裁判文书法律文书合同范本法律网导航电子杂志法律学人热点专题地方频道WAP版 新法规速递新法规速递软件 | 最新国家法律法规 | 最新地方法规 | 中央颁布单位 | 地方法规颁布单位 | 法规释义 | 立法草案 | VIP在线数据库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法规速递U盘版:海量资料、携带方便、即插即用【法规标题】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昆政办〔2009〕51号 【颁布时间】2009-5-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c8380237.html,/html/2009-07/15/content_670849.htm 【全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09〕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22次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

江西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编制技术指南 (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3月

前言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 的意见》(赣发〔2019〕23号)要求,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本级政府对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的细化落实,是对本行政区域开发保护作出的具体安排,是编制相关专项规划的基础、详细规划的依据。 为指导各地开展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保证规划成果科学、规范、有效,遵循科学、简明、可操作的原则,江西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编制了本指南。 本指南主要起草单位:赣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

目录 1总则 (1) 1.1适用范围 (1) 1.2地位作用 (1) 1.3规划期限 (1) 1.4规划范围 (2) 1.5规划层次 (2) 1.6编制原则 (2) 2编制要求 (3) 2.1工作组织 (3) 2.2编制程序 (4) 2.3成果审查 (5) 2.4规划基数 (5) 2.5基础研究 (6) 3编制内容 (6) 3.1现状分析与形势研判 (6) 3.2战略目标与协同发展 (7) 3.2.1战略定位与目标体系 (7) 3.2.2区域协同发展 (7) 3.3全域国土空间格局 (7) 3.3.1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 (7) 3.3.2国土空间规划分区 (8) 3.3.3控制线划定 (9) 3.3.4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优化 (11) 3.4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 (11) 3.4.1水资源利用与湿地保护 (11) 3.4.2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 (11) 3.4.3耕地资源保护与利用 (11) 3.4.4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 (12) 3.4.5自然保护地体系 (12) 3.4.6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12) 3.5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 (12) 3.5.1国土综合整治 (12) 3.5.2国土空间生态修复 (13) 3.6城乡功能结构优化提升 (14) 3.6.1产业体系布局 (14) 3.6.2综合交通体系 (14) 3.6.3公共服务设施体系 (14) 3.6.4绿色空间网络与山水格局 (14) 3.6.5历史文化保护体系 (15)

2012年十大旅游案例

2012年十大旅游案例 [2015-01-22] 一、“三亚导游门”案 【案由】2012年2月8日,新浪网视频转载广西卫视“三亚导游门”报道,反映山东游客郑先生一行于2012年1月19日在海南旅游期间,导游以不参加自费项目就不发房卡为由,让游客在酒店大堂滞留2个小时。 【处理】海南省旅游稽查总队、万宁市旅游质监所立即对酒店工作人员、导游及其所属公司海南沙洲国际旅行社做了询问笔录,查阅了旅游合同、行程确认书等文书,经调查,视频反映游客滞留酒店大堂2小时的情况属实,自费项目包含在行程确认件中,且有消费价格提示,但导游违背游客意愿强迫游客参加自费项目是违规的。海南旅游发展委员会责令海南沙洲国际旅行社限期整改,并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导游杨敏给予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二、沧州国际旅行社违规招徕旅游者案 【案由】2012年4月,国家旅游局多次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沧州国际旅行社违规在《沧州晚报》刊登赴台旅游广告,涉嫌违规经营赴台旅游业务。国家旅游局按照重大旅游违法违规案件督办台账的规定,督促河北省旅游局严肃处理。 【处理】经查,沧州国际旅行社于2012年3月8日、3月30日在《沧州晚报》和3月16日《沧州广播电视报》假借河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名义先后3次发布了赴台旅游广告,其违规行为属于未取得赴台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而实施招徕旅游者的经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沧州市旅游局决定对其处以罚款1O万元,同时,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取消其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缴存数额50%的资格,并在全行业通报批评。 三、深旅国际旅行社使用假公章案 【案由】2012年9月,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深圳市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华营业部违规经营旅游业务。按照群众提供的线索,深圳市文体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华营业部依法进行了检查。 【处理】经查,现场发现该营业部有“深圳中国国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市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深圳市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等三枚印章,并以上述三枚印章所刻公司名义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该公司营业部负责人廖俊锋不配合执法工作,叫来多名社会闲杂人员准备围攻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人员保持克制,控制现场秩序,拨打110报警。深圳市文体旅游局依法将此案移送深圳市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对廖俊锋涉嫌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立案侦查,深圳市罗湖区检察院10月16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廖俊锋,11月21日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判处廖俊锋有期徒刑八个月。经深圳市文体旅游局调查,查证深圳市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华营业部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6名游客委托给深圳

昆明旅游发展分析

昆明旅游发展分析 昆明,享“春城”之美誉,云南省会,是云南省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交通中心,西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和旅游、商贸城市,亦是中国面向东南亚、南亚、东盟开放的重要枢纽城市。昆明地处云贵高原中部,是滇中城市群的核心圈、亚洲5小时航空圈的中心,国家一级物流园区布局城市之一。昆明市为山原地貌。地势大致北高南低,多溶洞和溶岩地貌,溶岩盆地有石林坝子。属北亚热带低纬高原山地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16.5℃,年均降雨量1450毫米,无霜期278天,气候宜人。昆明市是灵秀而迷人的,它三面环山,南濒滇池,湖光山色,天然成趣。滇池是云南省最大的高原湖泊,全国第六大淡水湖泊,沿湖两岸风光绮丽。由于地处低纬高原而形成“四季如春”的气候,特别是有高原湖泊滇池在调节着温湿度,使这里空气清新、天高云淡、阳光明媚、鲜花常开。昆明市开放而时尚,浓缩了云南的区位优势,从两千多年前的“南方丝绸之路”到开放的昆明一直是东亚大陆与中南半岛、南亚次大陆各国进行经济贸易往来及政治联系的陆路枢纽。“中国昆明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旅游交易会”、“中国昆明国际旅游节”使昆明成为中国主要的会展城市之一。 美丽的自然风光、灿烂的历史古迹、绚丽的民族风情,使昆明跻身为全国十大旅游热点城市,首批进入中国优秀旅游城市行列。 全市有各级政府保护文物200多项,有石林世界地质公园、滇池、安宁温泉、九乡、阳宗海、轿子雪山等国家级和省级著名风景区,还有世界园艺博览园和云南民族村等100多处重点风景名胜。10多条国家级旅游线路,形成以昆明为中心,辐射全省,连接东南亚,集旅游、观光、度假、娱乐为一体的旅游体系,旅游业继续呈增长态势。 昆明旅游发展至今,拥有着许多自己的优势: 1.具有丰富的资源基础。以复杂的地理环境、丰富的生物资源和多样性民族文化为背景形成的云南旅游资源,具有多样性、奇异性及多重景观组合优良的特点。不仅自然景观丰富多样,而且以民族文化为代表的人文景观奇异多彩,为旅游业发展提供了丰厚的民族文化底蕴,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之间组合优良,相得益彰。不少景区(点)在世界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位,适宜开展多种类型的旅游活动,具有发展成为世界级旅游产品的条件。具有邻近东南亚、南亚周边国家的地缘优势。通过建设国际大通道,配合云南境内的公路、铁路、航空网和水运建设,有利于与周边国家和省区开展区域合作,并融入东南亚、南亚旅游圈。 2.旅游业发展积累了一定基础。经过多年来对旅游业的大力投入和培育,使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创建了一批知名度较高的精品景区景点,全省目前已拥有国家级和省级文明风景旅游示范点14个;拥有10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1个国家旅游度假区,位居全国第三;有48个省级风景名胜区,6个省级旅游度假区,面积达1.3万平方公里,为我省国土面积的 3.3%,其比例位居全国前列;有昆明、大理、丽江、建水、巍山五座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有保山、腾冲、威信三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全省经各级人民政府正式审定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344个,其中国家级17个、省级102个,旅游综合运输和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形成了相对于西部其他省区较为完整的产业体系和基础设施比较优势,为云南"十五"旅游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面临着巨大的市场需求。根据世界旅游组织预测,到2020年,中国有望成为世界最大的客源接纳国,世界上最大的旅游目的地国家,接待国际旅游者将达

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

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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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CITY (2009-2020)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 (8) 第一节 土地利用战略 (8) 第二节 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9) 第三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 (13) 第一节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13) 第二节 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优化 (14) 第四章 土地利用调控与空间管制 (16) 第一节 土地利用调控 (16) 第二节 土地利用空间管制 (19) 第五章 建设用地节约和集约利用 (23) 第一节 建设用地规模减量增长 (23) 第二节 新增建设用地控制 (24) 第三节 存量建设用地循环利用 (26) 第四节 建设用地清退 (29) 第五节 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30) 第六章 农用地保护与土地生态环境建设 (32) 第一节 农用地保护 (32) 第二节 优化生态用地结构与布局 (34) 第三节 构建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36) 第七章 规划体系和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39)

第一节土地利用规划体系 (39) 第二节中心城区用地规划 (39) 第三节中心城区土地用途分区及空间管制 (40) 第八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 (42) 第一节土地整治 (42) 第二节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用地保障 (42) 第三节重大产业用地保障 (45) 第四节围填海开发 (45) 第九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47) 第一节促进土地利用模式转型的政策措施 (47) 第二节完善土地资源管理体制的政策措施 (49) 第三节推进土地资产资本管理 (51) 第四节规划实施监督和技术支撑措施 (53) 附表 (56) SHENZHEN CITY (2009-2020)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外来投资生产经营和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0]75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外来投资生产经营和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10〕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外来投资生产经营和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昆明市外来投资生产经营和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加强对全市外来投资生产经营和建设施工企业的管理,促使异地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有效解决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流失现象,促进全市税收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政府采购办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把外来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法人企业作为招投标和办理生产经营许可的重要条件。 三、我市投资建设的项目,招标单位应在招投标文件中明确告知中标企业应办理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市政府投资建设的重点建设项目应明确告知中标企业必须在市工商局办理法人营业执照、在市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办理税务登记证以及相关的发票领购证等证件,市政府投资建设的重点建设项目外来施工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归市本级。 四、外来施工企业必须出具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承诺函,才能参与我市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外来施工企业在我市中标的,由项目单位负责跟踪落实,协调外来施工企业必须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否则,建设和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以及用地许可等手续。 五、外来投资生产经营企业应在我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并由税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进行税收征管。外来投资生产经营企业不按规定在我市办理注册登记的,不予办理生产经营许可等手续。 六、我市投资建设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按税务部门确定的预征率及时足额代征企业所得税,于月份终了后的纳税申报期内向项目业主所在地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2号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1月30日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 (2012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检查职权 第三章案件管辖 第四章案件查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国土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遵守和执行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 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市辖区的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财政、规划、房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环保、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的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控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权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举报人、控告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对检举、控告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控告人给予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章监督检查职权 第七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条例

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批准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2.05.30 【发布部门】昆明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05.30 【实施日期】2002.07.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有关条文的决定 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条例 (2002年3月12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30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爱国卫生工作,增强公民卫生意识,提高全社会卫生水平和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保障人民健康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的社会卫生活动。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地方负责、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使城乡卫生水平的提高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依照本条例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爱卫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七条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完成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在所在地爱卫会的领导下,开展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二章管理 第九条本市爱国卫生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以县(市)区为主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十条本市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6—2020年建设用地清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6—2020年 建设用地清退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深规土[2015]875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2.30 【实施日期】2015.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6-2020年建设用地清退工作方案的通 知 (深规土〔2015〕875号) 各区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2016-2020年建设用地清退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5年12月30日

深圳市2016-2020年建设用地清退工作方案 当前,我市正面临空间资源难以为继的困境,新增建设用地即将耗尽,部分地区现状建设用地规模已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0年控制目标,城市未来发展遭遇瓶颈,破解空间资源紧约束问题迫在眉睫。开展建设用地清退,将部分现状建设用地恢复为非建设用地,置换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保障未来城市发展、支撑城市发展转型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市委六届七次常委会议精神,有序推进建设用地清退工作,保障我市经济、社会、生态可持续发展,结合《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我市土地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建设用地清退工作,将不符合规划、违法建设、存在生态安全隐患、低效粗放利用等情形的现状建设用地现场拆除并复绿,用途变更为非建设用地,理清土地权属关系,为未来城市发展、重大项目实施腾挪发展空间,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布局,提升生态服务水平。 2016-2020年全市建设用地清退总规模不低于3000公顷。其中福田30公顷,罗湖50公顷,南山200公顷,盐田20公顷,宝安680公顷,龙岗800公顷,光明400公顷,坪山250公顷,龙华400公顷,大鹏170公顷。 2016年度,全市建设用地清退规模不低于540公顷。其中福田8公顷,罗湖10公顷,南山40公顷,盐田4公顷,宝安100公顷,龙岗130公顷,光明84公顷,坪山50公顷,龙华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昆政办〔2011〕95号

昆明市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切实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对违法排污企业实行“一次性违法排污,永久性退出市场”,依据《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整治违法排污建立健全环境监管长效机制的决议》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范围内所有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处10万元的罚款。建设项目未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10万元的罚款。 二、对无证(照)经营的违法排污行为,一经查实,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依法取缔的无证(照)经营,查封其经营场所,没收其用于从事无证(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强制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 三、对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依法强制拆除排污口,实施停产、关闭,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四、对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的,一经查实,依法强制拆除私设的暗管,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强制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 五、对故意拆除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停止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直接排放污染物,造成超标排污或者超总量排污的,一经查实,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并按上限处以罚款;限期治理期满后,仍然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责令其停产、关闭,强制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 六、对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依法责令拆除或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其停产、关闭。 七、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排污企业,一经查实,依法予以取缔、关闭、淘汰,强制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 八、对违法排污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大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责令其关闭,强制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

2022年中国旅游业发展的预测分析

2018-2022年中国旅游业发展的预测分析 影响因素分析 一、有利因素 (一)行业发展规划发布 2016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发展规划》提出“十三五”旅游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 1、旅游经济稳步增长。城乡居民出游人数年均增长10%左右,旅游总收入年均增长11%以上,旅游直接投资年均增长14%以上。到2020年,旅游市场总规模达到67亿人次,旅游投资总额2万亿元,旅游业总收入达到7万亿元。 2、综合效益显著提升。旅游业对国民经济的综合贡献度达到12%,对餐饮、住宿、民航、铁路客运业的综合贡献率达到85%以上,年均新增旅游就业人数100万人以上。 3、人民群众更加满意。“厕所革命”取得显著成效,旅游交通更为便捷,旅游公共服务更加健全,带薪休假制度加快落实,市场秩序显著好转,文明旅游蔚然成风,旅游环境更加优美。 4、国际影响力大幅提升。入境旅游持续增长,出境旅游健康发展,与旅游业发达国家的差距明显缩小,在全球旅游规则制定和国际旅游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明显提升。 (二)旅游需求持续增长 当前,我国人均GDP超过8,000美元,正处于旅游消费需求爆发式增长时期,大众旅游时代刚刚开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居民收入增加、消费升级加快,我国居民的旅游消费能力、旅游消费需求和旅游消费群体都将大幅度持续增长。 目前旅游消费者主要是中、青年旅游者。随着老年群体数量的增加,中国开始向老年社会转化,相当多的老年人由于身体好、收入稳定、闲暇时间充足,纷纷产生了出国旅游、飞机旅行、外出度假和参加各种专题旅游活动的愿望。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的提高,中国广大农民出游的势头非常强劲。无论是出游人数还是出游消费,都保持着高速增长。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约为45%,农村旅游市场是中国旅游业未来发展的巨大客源市场。 (三)公共服务更加完善 以“515战略”为引领,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为抓手,我国旅游公共服务与治理供给侧改革全面推进。以大数据、旅游扶贫、文明旅游与旅游厕所革命为重点的旅游公共服务供给侧改革深入推进。更讲法制与规范的治理准则,更加多元与专业的治理同盟,更为科学与合理的治理架构,成为2016年我国旅游治理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标志。 截至2016年11月底,全国已完成新改建旅游厕所43,663座,累计完成厕所革命三年行动计划(共5.7万座)的76.6%。以“综合协调+专项保障”为特征的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警察、旅游巡回法庭、工商旅游分局“1+3”旅游治理体制改革在全国范围内陆续展开。截至2016年年底,设立旅游发展委员会的省区市达到20个,超过了全国省区市的半数以上;13个设区市、34个县成立了旅游警察,5个设区市和9个县成立了旅游工商分局,5个设区市和44个县成立了旅游巡回法庭。目前国家旅游局先后公布了2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名单,共计500个,逐步建立全域旅游示范的全国布局,推动全域旅游发展。 (四)成为投资热点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许多行业投资增长乏力。在巨大的消费需求推动下、有利的宏观政策引领下、良好的发展环境支撑下,旅游投资逆势上扬,成为社会投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业软硬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业软硬环境建设的实施 意见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2008]81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1.14 【实施日期】2008.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业软硬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 (昆政发〔2008〕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昆明市委九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和《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昆发〔2006〕17号)精神,一手抓软环境营造,一手抓硬环境建设,着力打造优美的城市环境和优良的旅游秩序,加快昆明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昆明旅游二次创业,特制定进一步加强我市旅游业软环境和硬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 一、旅游业软硬环境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准确把握旅游业软硬环境的内涵,树立“环境就是生产力、环境就是第一资源”的思想,将加强软硬环境建设作为提速昆明旅游二次创业的结合点、切入点和着力点,紧紧围绕昆明旅游发展目标和任务,坚持软硬环境一起抓,以软环境建设促硬环境提升,努力做到“软环境不软,硬环境过硬”,坚定不移地在打造“诚信放心旅游”、构建人性化旅游服务体系、创新旅游促进机制、加大旅游招商引资力度、加强旅游精品建设等关键环节取得重要突破,壮大旅游支柱产业,促进昆明旅游由单一观光型向复合型转变,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为现代新昆明建设贡献力量。 (二)总体目标 1.定性目标:通过持续的改革创新和制度效能建设,把昆明建设成为我国主要旅游城市中行政审批最少、最受投资商青睐的创业旅游城市;成为旅游市场秩序最好、游客投诉最少的诚信旅游城市;成为人性化程度最高、服务设施最完善的国际旅游城市,为把昆明建设成为面向东南亚、南亚的国际休闲度假旅游胜地奠定坚实基础。 2.定量目标:力争到2010年,全市接待海外游客突破100万人次,旅游外汇收入达2.8亿美元,接待国内游客3400万人次,旅游总收入达250亿元,确保旅游总收入在全国主要旅游城市排名位列前20位,旅游直接就业人员总数超过15万。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体、行业自律、企业参与”原则。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充分发挥行政主体和市场主体的作用,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2.坚持“建治并举、标本兼治”原则。大力开展旅游系统行风建设和旅游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创造一流的旅游市场环境。 3.坚持“以创新促改革、以改革促发展”原则。创新、改革和发展是旅游业发展的本

昆明市旅游产业发展调研报告

市旅游产业发展调研报告 按照邵局长对省市旅游产业发展状况进行全面调研的指示精神,中国旅游研究院组成了以戴斌院长为组长的专题调研组,对市旅游产业发展状况进行了为期3天的全面调研。期间,专家组先后考察了滇池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世博集团、石林5A级旅游区以及阳宗海旅游度假区等景区(点)和企业,并召开3次座谈会广泛征询和听取了市各级领导、主要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调研组又在中国旅游研究院召开了2次部研讨会,最终形成了《市旅游产业发展调研报告》。 一、市旅游产业发展的成就与经验(一)主要成就 1、旅游业确立了社会经济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的地位 “十一五”期间,市接待旅游者突破1亿人次大关,旅游总收入突破千亿元大关,分别是“十五”时期的1.51倍和1.52倍,旅游业增加值占全市GDP的比重达8%以上,旅游总收入约占全省旅游总收入的三分之一。2011年,市接待海外旅游者人次突破百万大关,累计接待海外旅游者100.4万人次,同比增长16.66%;接待国旅游者突破4000万人次大关,达4002.1万人次,同比增长15.29%。旅游总收入达到367.25亿人民币,同比增长28.95%,旅游直接就业人员达到12.8万人。旅游业已经成为市名副其实的战略性支柱产业。 2、旅游业在全市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综合作用稳步加强 在“大项目带动大发展”的工作思路导向下,市培育了一大批以石林、阳宗海为代表的具有较好发展前景和市场竞争力的精品旅游区和以世博旅游集团为代表的具有较好投融资能力的产业主体,洲际、豪庭、豪生、希尔顿、索菲特、温德姆华美达等国际酒店品牌也相继落户,市成为全国五星级酒店最多的城市之一。截至2012年3月,全市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开工在建重大旅游项目达23个,计划投资额625亿元,累计完成投资额146.37亿元。有力地带动了上下游相关产业的发展和当地老百姓的就业,旅游业在市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断凸显。 3、旅游业对“春城”城市形象品牌的提升发挥了关键作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昆政办[2015]21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2.17 【实施日期】2015.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昆政办〔2015〕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有关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围不断扩大,力度不断加强,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认可和好评,但个别县区和部门仍存在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时、形式不规范、内容不具体、渠道不顺畅等问题。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和《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昆办通〔2013〕69号)文件精神,切实抓好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强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工作,坚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原则,抓重点促深入,抓责任促落实,抓规范促提高,着力在行政职权信息公开、市县(区)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服务单位办事公开等方面有新突破,更好地发挥信息公开对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的促进作用。 二、狠抓落实,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一)继续加大主动公开力度。政府信息公开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不断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加大保密审查力度,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界定工作,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对制作形成或在履行职责中获取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明确公开属性。对政府重大决策和事项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工作信息,除按有关保密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应于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着力推进市、县区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信息公开专栏建设,不断健全完善全市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二)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努力提升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依托政府信息公开门户在线依申请公开管理平台,开通市、县区政府部门、乡(镇)街道政府在线依申请公开渠道,实现依申请公开在线申请、受理、答复、查询受理结果等

《安徽省“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解读

《安徽省“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解读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提出“十三五”期间,我省旅游业将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推进旅游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实施全域旅游和“旅游+”等战略,全面打造“幸福旅游、美丽旅游、智慧旅游、信用旅游”,冲刺万亿元产业,基本建成旅游强省,在中部崛起中闯出旅游新路。 根据《规划》,“十三五”时期,我省将统筹推进皖南示范区、合肥都市圈休闲旅游区、大别山自然生态旅游区和皖北文化生态旅游区四大板块旅游目的地建设,加快建设一批国际水准的旅游精品景区,打造一批国际化旅游精品线路,创造一批顺应世界潮流的旅游业态,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特色旅游商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经营实力的领军企业。培育5个至10个世界级文化旅游品牌,力争2020年,国内外游客接待量突破8.8亿人次,其中入境游客达到800万人次,旅游总收入超过1万亿元。 为实现《规划》目标,我省将实施“1+1”(一计划一工程)旅游强省决策部署,“一计划”即:5年累计完成旅游项目投资1万亿元,打造山地旅游、湿地旅游、农业旅游、旅游装备制造、会议会展旅游、文化创意旅游、温泉旅游、中医药养生旅游、乡村旅游、体育旅游等10大类产业集聚区,实现省旅游总收入达1万亿元的“111计划”;“一工程”即:重点推进一批国际和国内旅游示范工程,具体包括黄山旅游可持续发展、“万里茶道”旅游兴农、遗产文化旅游等3个国际典范工程和“四个旅游”特色化、黄山国家公园体系建设试点、环巢湖国家旅游休闲区、大别山旅游精准扶贫、皖北塌陷区生态旅游、全球孔子学院研学体验基地、“幸福安徽”大众游、中国新型城镇化旅游、乡村旅游分类施策全域推进、生态旅游试点、低碳全域旅游、旅游商品品牌建设、中医药养生旅游等13项国内试点示范工程。 “十三五”时期,我省将打造系列重点旅游项目,建立5A级景区备选名单遴选制度,推动巢湖中庙景区、亳州古城景区、皇藏峪景区、寿州古城-八公山旅游区、焦岗湖风景区、

江西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

江西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根据《江西省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统一网上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土地使用权统一网上交易,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通过江西省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网上拍卖包括信息发布、竞买申请、拍卖竞价、成交确认、结果公布等程序。 网上挂牌包括信息发布、竞买申请、挂牌报价(竞价)、成交确认、结果公布等程序。 第三条 以网上交易方式出让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符合网上出让公告中明确的资格条件,均可参与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让人在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县国土资源交易机构承办。 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交易机构负责网上交易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制作全省统一的网上出让公告、交易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的格式文本,提供全省统一网上交易服务。 第七条 有保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竞买申请人信息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保密信息。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网上出让公告应当在中国土地市场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江西省国土资源交易网公开发布。出让须知及相关文件,应当在江西省国土资源交易网公开发布。 网上出让公告可以是单宗地出让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的联合出让公告。 出让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和国土资源交易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二)土地使用权编号、名称、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出让年限和建设时间等;

昆明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2003修正)

昆明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2003修正) 【法规类别】假冒伪劣商品 【批准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3.03.28 【发布部门】昆明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3.03.28 【实施日期】1999.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有关条文的决定 昆明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 (1998年7月31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02年9月18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修正200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活动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为商品生产、销售提供条件和方便的相关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产者是指制作、加工产品或者委托他人制作加工产品以及对制作加工产品进行监制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者是指销售商品或者委托他人销售商品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者是指为商品生产、销售提供条件和方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由昆明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县(市)区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卫生、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履行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职责。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其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者、销售者、相关者的责任 第五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一)冒用他人注册商标或者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二)伪造商品的产地、厂名、厂址,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以及无商品厂名、厂址、检验合格证明的;

昆明旅游计划

第1天 昆明 早餐:敬请自理午餐:敬请自理晚餐:敬请自理 双人标准间 银川乘机赴昆明,接机后入住酒店。 温馨提示:具体航班时刻以出票航班时刻为准,敬请谅解!银川到昆明飞行时间较长,请各位贵宾保持良好心情 第2天 ?丽江 ?早餐:含午餐:含晚餐:含 ?双人标准间 酒店早餐厅享用丰富的自助早餐,退房完毕后,酒店大堂集合。 早餐后乘车前往游览天下第一奇观,阿诗玛的故乡-5A级景区【石林风景区】(3 个小时左右),石林冬无严寒、夏无酷暑、四季如春”,是世界唯一位于亚热带 高原地区的喀斯特地貌风景区。后游览5A级景区【九乡风景名胜区】(索道已 含)风景区内以洞穴景观为主,以六绝奇景著称。一有层层叠叠、清水粼粼的梯 田,二有落差达30余米的洞中雌雄瀑,三有横跨200余米高绝壁的天生桥,四 有厅堂式溶洞雄狮厅,五有崖高80余米的惊魂峡,六有“滇中第一幽峡”荫翠 峡。游览结束后乘车赴楚雄,晚餐后入住酒店。 温馨提示:由于昆明至楚雄行车时间较长,比较辛苦,请各位贵宾保持良好心情。 游览石林时比较拥挤,道路不好走,游览过程中注意安全,保管好自己的随身财 物。为防备蚊虫和强烈的日光,须带雨伞,还需准备驱蚊和防晒用品 第3天 ?楚雄 ?早餐:含午餐:含晚餐:含 ?双人标准间 酒店享用丰富的自助早餐。退房完毕后,酒店大堂集合 早餐后乘车至具有“东方日内瓦”之称的大理,游览文献名邦—【大理古城】(游览45分钟)、漫步驰名中外南昭古国的韵味。后游览原生态古渔村大理风花雪月四景之一的【洱海风景名胜区】泛舟洱海,聆听白族鱼鹰世观巍峨的苍山,壁立的三塔寺,壮丽的大理古城,参观凤凰半岛,欣赏【洱海鱼鹰表演】(1小时左右)。后游人家】(约120分钟),了解传统手工艺制作银器方法,欣赏云南民族工艺精品。后赠送观看大理民族特色实景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扶持和促进在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昆政l办〔2012〕64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昆政办〔2012〕64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扶持和促进在昆投资企业 健康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关于扶持和促进在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昆明市关于扶持和促进在昆投资企业 健康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发挥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和导向作用,扶持产品质量、服务信誉较好的在昆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培育和壮大本土企业,加快区域经济发展,根据有关的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昆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省、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产业政策导向,在昆明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昆明市辖行政区内交纳税收的企业。 第三条放开投资领域,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昆明市建设。相关部门要认真检查清理近几年各类企业与市政府、市属相关部门或投融资平台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对一年内未按签订的协议开工建设的,要依法解除协议。对进展缓慢,投资方资金不到位的企业,应在协议规定的时限内追加投资,快速推进项目建设。一年内经协商资金仍不到位,项目推进无起色或进展不明显的企业,要依法解除协议。 第四条对已获得土地使用权、但还没有实质性开工的项目和企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收取土地闲置占用费。对获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在法定时限内开工建设的企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为保证公平,凡属于必须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进入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招标人、采购人在招标文件的制定中不得设置过高资质条件、业绩要求及自有资金额度等条件限制,排斥潜在在昆企业参与昆明市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 第六条为加强安全管理,维护昆明正常的公共资源交易秩序,省外建筑企业、监理企业进入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从事招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入滇备案管理制度,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企业,招标人不得接受其投标。 第七条为保障民生,确保工程质量,本市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在昆企业生产的高性能抗震钢筋及钢材。 本市企业自主创新产品,获得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技术含量高、具有较大市场潜力且能满足采购单位需求的高新技术产品,在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可以不招标,由采购人直接采购。 第八条市属国有企业,市投融资平台,按照省市联动的要求,对本市企业生产的钢材实行集中采购或收储,在负责实施的工程项目中使用。 第九条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招投标工作进度,本市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严格执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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