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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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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人文关怀

姚建宗摘要: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乃是法治的真正存在根基,作为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的一种秩序追求,法治不能不具有强烈的人文关怀。法治的人文关怀具体体现在对现实的人的物质性生存与发展和精神性生存与发展的深切关怀上,它在法治的观念、意义与精神上,在法治的规范与制度上表现为对现实的人的一系列基本人权和自由的保障,其实质在于对个人人格尊严和价值、对个人独立自主地追求自己幸福生活的各种努力的肯定、赞同与支持。

关键词:法治人文关怀基本人权自由个人

虽然从表面看来,法治似乎与个人形成了某种隔膜或交融之屏幢,而与社会甚至国家(政府)却具有更多的天然亲和性,但事实恰好与此相反。无论是作为一种社会的规范设计、制度安排与组织设置,还是作为一种社会的观念、意识与精神状态,无论是作为历史经验的自发产物,还是作为现实需要的理性建构,法治,都始终是以个体的人的人性和需求为标准和动力,以真实的具体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为诞生之地,并以现实的人的具体的生活场景为存在和发展的地域与时空维度的。因此,在一个法治的社会中,一方面,法治也像所有在个人基础上形成的社会与国家(政府)等社会机制一样,构成个人生存和生活的地域、空间与范围,即成为个人生存与生活的环境,这种环境既是个人生存与生活的基础与前提,又是个人生存与生活的条件与保障;另一方面,法治本身又在更大的程度和更为广阔的范围内,构成现实的个人的生存与生活的一部分(甚至是比较重要的一部分),而且,以个人为基础的社会与国家(政府)等社会机制的存在和运转也不仅仅以法治为其基础、前提和条件,它们同时也以法治为其存在和运转的基本形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法治与个人之间的内在联系远比其与社会和国家(政府)之间的联系更为真切、实在而紧密,法治不仅产生于个人的真实的历史与现实的生活,而且还以其特有的方式和内容塑造着个人的真实生活,并因而成为个人的真实生活的重要部分。可见,法治对真实的个人的重要性程度远大于作为个人之生存与生活形式的社会与国家(政府),法治对真实的个人的生存与生活、对真实的个人的当前境况与未来命运的关切也远甚于其对社会和国家(政府)的关切。

而法治对真实的个人的生存与生活、对真实的个人的命运与前途的始终如一的真诚关切,也正是真正的法治所的确具有、也必须具有的人文关怀。法治的人文关怀乃是真正的法治的生命线。

一、人的世界的存在乃是法治的存在根基,也是法治得以展开的时空界限,作为现实的人在其日常生活世界的一种秩序追求与制度选择,法治不能没有一个基本的人文尺度。

一般说来,"人文的东西,主要是指心性、道德、文化、情操、信仰、审美、学问、修养等人的品性,而不是政治、经济、法律等社会的制度",⑴在日常的学科用语中,所谓"人文"学科也特指文、史、哲三科,而政治、经济、法律等学科则被称为"社会"科学学科。乍看起来,颇为"世俗化"的法治与极其高雅而超凡脱俗的"人文"追求与"人文"意境就算不构成对立至少也的确相差甚远,因此,法治岂敢妄谈"人文关怀"、"人文"又何须"关怀"法治?!

的确,"人文"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而又很难确切指陈的概念,对其真实的含义的理解"意会"远优于"言传"、"不言"远优于"明言",但无论如何,它始终具有一个中心的或者核心的支点。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从事人文科学工作的学者发动的一场影响较大的有关"人文精神"的讨论所涉及的主要论题和核心思想看,"人文"的东西主要与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人的独立人格、人的个性、人的生存和生活及其意义、人的理想和人的命运等等密切相关。比如,有学者认为,"人文精神"也就是"人对自身命运的理解和把握",或者说是"对人类的存在的思考;是对人的价值、人的生存意义的关注;是对人类命运、人类痛苦与解脱的思考与探索";⑵王蒙讲:"人文精神是一个外来语,本身并没有严格的界说。Humanism,从字面上看是'人'的'主义'或学说,那么,我们无妨视之为一种以人为主体,以人为对象的思想,或者更简单一点来说,人文精神我们姑且可以假定为一种对于人的关注";⑶王一川把"人文精神"界定为"主要指一种追求人生意义或价值的理性态度,即关怀个体的自我实现和自由、人与人的平等、社会和谐和进步、人与自然的同一等";⑷袁伟时更把"人文精神"的要点概括为:"1.重视终极追求,执着探求超越现实的理想世界和理想人格。2.高扬人的价值,否定神和神学对人的束缚。3.追求人自身的完善和理想的实现,在肯定人欲的合理,反对禁欲主义的同时,亦反对人性在物欲中汩没。4.谋求个性解放,建立人际间的自由、平等关系,实现自身的价值,反对宗法等级关系及与

其相应的意识形态束缚。5.坚持理性,反对迷信、盲从和认识领域的强制服从。"⑸由此可见,就其真实的意义和实质而言,人文精神乃是人对自身作为个体存在的价值与尊严、人性与人格、生存与生活、现实与理想、命运与前途的认识与理解、思考与把握。所以,所谓人文尺度,也就是人的尺度,特别是真实的个人的尺度;所谓人文关怀,也就是人以人文尺度为标准而对其生活的关怀,特别是对真实的个人的生活的关怀。

就人类历史而言,当人真正由单纯的生存而进入在生存基础上的生活之时,其作为生活之基础与环境条件的所有因素除了自然环境与资源因素之外,无论是精神、意识与观念系统,还是规范、制度与组织机构设置,都无不体现着一定的人文旨趣,表达着某种程度的人文关怀。所以,政治、经济、法律等事实上也并非与"人文"无涉,从一定意义上讲,可以说,政治、经济、法律都始终是以人文尺度为其灵魂与精神养分的,也都始终是以人文尺度为其存在与发展的动力与根据的。

因此,我坚信,法治作为现实的人对其日常生活世界的秩序追求与制度选择,它的的确确表达并体现着、而且也真真实实地应当表达并体现着人文关怀与人文精神,同时,人文精神和人文关怀也应当自始至终惠顾并融汇于法治之中。一旦失去其人文内涵,法治将不可避免地发生异化,从而走向其初衷的反面,成为对抗人、压制人和扼杀与束缚人的单纯暴力机制;而在法治之中输入、渗透人文精神之内涵,则有助于法治精神的社会生成,亦有助于理想的法治人格的确立。对此,一些人文学者已有所认识,袁伟时就曾表达过自己的看法,他认为:"遵守法纪是现代人的基本素质之一,也是现代社会正常运转的必备条件。可是,历史和现实的大量事实已一再证明,如果没有重视自身价值,敢于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人,法纪就可能被有权有势者肆意践踏或用以压制、愚弄恭顺的下民。法律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守的,纪律则只适用于特定的人群。而其执行和监督均须以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公民意识和独立人格为基础。必须让全社会警觉,实现以法治国,离不开人文精神的灌注和公民素质的提升。"⑹若以一种简洁的方式来理解法治与人文关怀的关系,则可以认为,人文精神为法治提供着终极性的合法性资源,而法治则以规范化与制度化的形式确保人文理想在人的现实生活之中有条件地实现。因为在事实上,法治的逻辑也就是现实的人的思维与实践的逻辑的必然发展。现实的人对秩序的追求和对制度的选择,乃是以人本身的需求为动机、以人性及其发展为标准的。虽然在客观上,现实的

人对秩序的追求与对制度的选择可能与人性相悖,但在主观上,现实的人的这类追求与选择所寻求的乃是对人的需求和人性的满足,因而是正面的和积极的。这样,法治的人文关怀的实质便不能不表现为如下方面的内容:第一,法治的人文关怀实质上是对真实的个人的价值与尊严、人格与精神、生存与生活、现实与理想、命运与前途的真情关切。作为一个基本的认识前提,法治坚信"'人类生活'意味着单一的、特殊的、不可替代的个体生存",而"如果社会是以放弃个体生命为代价的话,这种社会对人类生活毫无价值。"⑺也就是说,在人文视点上,法治认为:"每一个生命体的存在是他目的本身,而不是其他目的或他人利益的手段,正如生命是以其自身为目的的一样。所以,人必须为了自己的缘故而生存下去,既不能为了他人而牺牲自己,也不能为了自己而牺牲他人。为自己而生存意味着达到他自己的幸福是人类最高的道德目的。"⑻正是由于确证了个人对于团体、社会和国家(政府)的基础地位,正是由于确证了个人优于社会、更优于国家(政府)以及个人比社会和国家(政府)更为实在这一事物的本来逻辑,法治所特别加以关注并将其置于首要重任的乃是对个人权利的充分而全面的有效保障。这正如爱因·兰德所说的:"如果你希望倡导一种自由社会,你必须意识到,它的必要基础是个体权利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人们共同生活在一个和平的、有创造性的、有理性的社会中,并且,彼此的交往有益于相互的利益,那么,他们必须接受社会的基本原则,否则,道德的和文明的社会是不可能的。这个基本的原则就是个体的权利。承认个体的权利,意味着承认并接受人类为了更好地生存而由其本性所需要的条件",而"一个人如果否认个体权利,那么,他也就不能要求、捍卫或坚持任何其他的权利"。因为从根本上来说,"人类权利的源泉并非神的法律或议会的法律,而是自我的法律。A是A──人就是人。权利是存在的条件,是人类本性的要求,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生存。如果人要生活在地球上,运用理智是他的权利,根据他的自由判断而行动是他的权利,为他自己价值而行动是他的权利,拥有他劳作的成果也是他的权利。"⑼只有个体的人以及个体的权利才是具有终极实在性和一切社会事物之基础的真正存在与真正的权利,所谓团体、所谓社会、所谓国家(政府)及其"权利"都毫无例外地只能是以个体的人及其权利为前提与基础、为宗旨和目的的。在其人文视点上,法治认为:"任何团体或'集体',不管是大或小,仅仅是无数个体的组合。除了个体成员的权利之外,团体没有其他的权利。在自由社会中,任何团体的'权利'是从其成员的权利中引伸出来的,是个体自愿的选择和契约

式的同意,也是个体在进行特殊活动时的权利运用",而"国家,像其他的团体一样,是个体的组合;除了每个公民的权利之外,不可能有其他的权利。自由的国家──即认同、尊重和保护每个公民权利的国家──有权维护自己的领土完整、社会的制度和政府的形式。这样国家的政府不是一个统治者,而是公民的仆从和代表,除了公民为了进行特殊的、有限制的工作而授予它某些权利之外,没有其他的权利(这些工作包括保护公民免受武力侵犯等,它起源于人们的自我保护的权利)。"⑽

第二,法治的人文关怀的根本指向乃是个人的幸福生活。人与其它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人在生存的基础上始终在寻求生存的意义和价值,即对生活的追求,对可能的幸福生活的追求。因此,对生活本身、对可能的幸福生活的追求,乃是人的最为根本的目的,而除了生活之外的其他所有的社会形式包括规范与制度安排、组织与机构设置、甚至社会和国家(政府)的存在,都不过是个人追求可能的幸福生活的手段与条件。正如赵汀阳所指出的:"虽然生活事实只是社会性的,或至少是与社会性相关的",但"社会只是生活的必要手段,生活本身的质量才是生活的目的。在社会机制中生活决不意味着为了社会机制而生活。为了社会机制而生活,生活就会变得麻木或虚伪,而且终将不幸福。因为这样的生活违背了生活的本意,使生活失去了它本来的目的(Telos)。"所以,他认为,"社会是达到秩序和福利的手段。在具体行为中有可能把社会当作目的,但却不是生活本意性的目的。尽管生活总是需要社会这一形式,但却不是为了服务于社会。恰恰相反,社会必须服务于生活。为社会而进行社会活动是背叛生活的不幸行为。"⑾法治机制的生成与型构,始终是也必须是立足于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之中的,法治始终也必须在现实的人的具体的生活场景中运作。法治对现实的人及其生活现实与现实生活的关切,在人文意义上表明,它认识到:对于一个个真实的个人来说,"唯一有意义的可能世界就是现实世界,因为人们只能进入现实所允许的可能生活而不能进入非现实世界的可能生活,这意味着人们只能把幸福落实在现实世界中而不能指望另一个世界。凡是指望着生命之外的幸福都是对生活意义的否定,也就是对所有真实的幸福的否定。"⑿

由于对于现实的人追求自身可能的幸福生活而言,其内涵与人对自身的生存、发展和完善的追求相当,因此,这种追求不能不从人本身及其内在需求这一客观事实出发。而人本身的事实表现为,人是物质存在与精神存在的统一体,

所以,在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这一根本目的上,或者说,在现实的人对其可能的幸福生活的追求上,法治的人文关怀体现而且也应当体现为对现实的人的正当的物质性追求与精神性追求、以及现实的人追求自己可能的幸福生活的各种正当途径与合理方式的肯定、支持与保障上。

二、法治的人文关怀的首要视点乃是现实的人的物质性的生存与发展,是对现实的人的物质需求、物质利益和物质生活的关切,在法治的制度层面与精神意识层面体现为对作为基本人权之核心与基础的财产权及其相关权利的充分而全面的有效保障。

现实的人的物质性的生存与发展,是人的更为全面的生存、发展和完善的首要基础与当然前提,因此,法治的人文关怀必然首先落实在对现实的人的物质性存在及其正当合理的需求与利益的充分而全面的有效保护上,其基本的方式不过是首先明确以人的生存为核心的基本人权对于人和社会的重大意义,并以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对这些基本人权加以切实保障,其次还要以适当的法律责任设定对这些基本人权受到的损害予以切实的法律救济,而在这整个基本人权及其法律救济的规范与制度设置及其实际运作当中,在整个社会领域高扬基本人权的旗帜、培育基本人权的意识和观念、昌明基本人权的精神。于是,在法治的人文关怀之中,法治对现实的人的物质性的生存与发展的关切,在基本人权的观念意识之培育与规范、制度之型构方面,始终是围绕着人的生存权这个轴心而展开的,但在人的生存权之中同时亦在其之上,人的发展权也是法治关注的焦点,概而言之,主要包括如下方面的内容:第一,法治确认并充分保障现实的人的生命权,这是基本人权的最基础。现代法治是以人的幸福生活为根本指向的,它确信"每一个生命体的存在是他目的本身,而不是其他目的或他人利益的手段,正如生命是以其自身为目的的一样",所以,实际上"只存在着一种基本权利(所有其他的都是它的结果和推论):人类对自己生命的权利。生命的进程是自我生存和自我创造的行动;生命的权利意味着有权作出自我生存和自我创造的行为──它表示:可以自由地做由理性存在所要求的所有行为,以支持、促进、实现和享受他自己的生命(这些就是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权利的意义)",从主体人对生命权的追求来看,"生命的权利意味着他有权通过自己的工作来维持自己的生存(在任何的经济水平上,

只要他的能力可以让他这样做);而不是指其他人为他提供生活必需品。"⒀但从生命权的具体内容来看,在这里,生命权当然首先意味着现实的人的生物学意义的自然生命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所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都是对基本人权的侵害,理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同时,生命权还意味着现实的人的社会学意义的社会生命的神圣不可侵犯性,这表明,现实的人的生命权之中还包含而且也应当包含着人的人格的平等权、独立权、自主权,以及人的人格的尊严权。实际上,对人的自然生命权的保护,只是法律对人的生存权保护的初级形态,现代法治的基本特点体现为,在充分保护人的自然生命权的基础上,更加重视以人的人格和尊严为主要内容的人的社会生命权的充分保护。

第二,法治确认并充分保障现实的人的财产权,而现实的人的财产权又是以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为核心的。因此,在非严格的意义上,二者可以等同,视作同一概念。如果说生命权是所有权利的源泉,那么,财产权则毫无疑问地是实现这些权利的最主要的基本方式。因此,兰德强调:"生命的权利是所有权利的源泉,财产权是它们实现的唯一工具。没有财产权,其他权利就不可能实现。由于人们必须通过他自己的努力来维持生命,如果没有对努力结果所具有的权利,也就没有维持生命的手段。一个人从事劳作,而其他人占有其劳作成果,那么他就是一个奴隶。"在这里,财产权实际上是"一种行动的权利,就象其他的权利一样:它不是对某种对象的权利,而是对行动、劳作的结果以及赚取东西的权利。它不是保证人们将赚得财产,而是保证他如果赚取的话,就能够拥有。它是取得、保持、利用和处置物质价值的权利。"换句话说,"财产的权利意味着人们有权采取经济行动以获得财产、利用财产和处置财产;而不是指其他人必须向他提供财产。"⒁

由此看来,法治在对现实的人的物质性存在与发展的关切之中,把个人的财产权置于其规范与制度、观念与意识的核心地位,的确具有极其丰富的内涵和非常重大的意义。首先,它表明,个人的财产权不仅是实现个人的生命权的最重要和最主要的方式,而且还是个人自治、个人独立平等的最基本的前提,只有在这个基础之上,个人的幸福生活才有可能。正如刘军宁所说的:"个人财产权的概念意味着个人在社会范围内自治的正当性,意味着个人有权支配在私人领域内属于个人的物品。如果每个人生命的目的是自我发展,那么,个人财产权便是个人在社会中实现这一目的的前提。在社会环境中,通过标定财产所有权的范围所体现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界限是实现自治和作出有效的道德判断

所不可少的。取消了财产权,也就取消了道德生活的可能。"的确,"个人自治的核心是个人对其财产的独立的、排他性的支配权",道理很简单,"连制产的权利都没有,哪有权利治身!"⒂其次,法治以个人财产权的充分有效保护为核心,可以对政府的权利加以必要的限制,这不仅使个人的私人生活领域与公共生活领域实现相对的分离,而且也可以实现宪政对政府权力予以规范约束的目的。正因为个人财产权"为个人创造了一个不受国家控制的领域,它对政府的意志加以限制,除了反对政治权力的扩张之外,它允许出现其他政治力量",所以,个人财产权才"成为不受国家和强权控制的生活基础,成为自由、个人自治赖以植根和获取养料的土壤,它对人类的一切精神和物质的巨大进步产生了深远影响。"⒃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完全可以说,个人财产权制度的稳固确立始终是与民主、自由、宪政和法治相依相伴并彼此促进和支持的。虽然"个人的财产权与自由市场经济不会自动带来民主,但没有财产权与市场,则绝对不会有民主。前者虽不是后者的全部条件,但却是必要条件。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不承认财产权却实现了真正的民主。民主在人类文明中的昌盛与财产权的逐步确立是同步发生的。"我个人赞同这样的看法:"财产权的保障不仅需要民主,同样需要宪政、法治。财产权的确立还催生了法治。在没有财产权的时代,连法律都显得多余,更不用说研究如何用法律来保障财产权了。财产权是宪法与宪政所要保护的重点对象,没有对财产权的有效保护,也就没有宪政。"⒄在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宪政民主与法治的今天,我们认为,在我国法治的规范与制度层面、观念与意识领域,从宪法到部门法、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从法的理论到法律实践,必须特别强调把对私人合法财产的保护平等地置于公有财产的保护水平上,只要是正当合法的财产,无论其主体属性是私有还是公有,不管其数量是多还是少,也不管其规模是大还是小,都毫无例外地以同一标准对待,在法律上平等地施以全面、充分而有效的规范性保障,这是法治的人文关怀的根本要求。最后,法治以个人财产权的充分有效保护为核心,既可造就现代民主、法治和宪政的实行所必需的具有独立自主地位、具有人格和尊严、也具有极大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的社会活动主体,又可造就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参与意识、具有权利义务观念与宽容精神的新一代的公民。

总之,在我国实行法治与宪政民主,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强综合国力,使全体人民过上自由幸福的生活,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将个人财产权的充分有效保护置于我们全部工作的中心地位。因为只有这样,才符合

人性之目的,也才符合经济与社会发展之内在规律与本来逻辑。在此,我们的确有必要重温梁启超先生的谆谆教导:"经济之最大动机,实起于人类之利己心。人类以有欲望之故,而种种之经济行为生焉。而所谓经济上之欲望,则使财物归于自己支配之欲望是也。惟归于自己之支配,得自由消费之、使用之、移转之,然后对于种种经济行为,得以安固而无危险。非惟我据此权与人交涉而于我有利也,即他人因我据此权以与我交涉亦于彼有利。故今日一切经济行为,殆无不以所有权为基础,而活动于其上。人人以欲获得所有权或扩张所有权故,循经济法则以行,而不识不知之间,国民全体之富,固已增值。"⒅

第三,法治确认并充分保障现实的人的基本人权的落实,并为其提供充分、全面而有力的规范性与制度化的救济手段。为了实现现实的人的基本人权,为现实的人提供充分的劳动与就业机会就应当是法治的重要任务,有关劳动与就业保障的法律的主要功能即在于此,这也是基本人权实现的常规方式。然而,在社会之中,始终存在一些特殊的社会弱者人群,他们具有程度不一的生存障碍;而且,一般社会成员也并非始终具有充分的劳动与就业保障,一旦失去劳动与就业机会,这些本无生存障碍的一般社会成员也面临生存困境。因此,法治要求全社会具有比较稳定的、规范化与制度化程度较高的公平的社会福利分配机制与社会成员基本的生活保障机制,例如,通过制定合理的最低生活标准,发放失业救济金,提供全面、充分而有效的社会保障手段,等等。所有这些社会保障措施,在法治社会,都是也应当是通过法律规范与制度来建立并落实的。

第四,法治确认并充分保障现实的人的发展权。发展权的内涵极其丰富而广泛,在现代社会,最为重要的发展权体现在对现实的人的生存环境的充分保护上,也就是可持续发展观体现出来的发展权意义,它要求在法治的观念与意识、规范与制度层面,体现并落实为对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和作为生存依靠的自然资源的全面有效保护与可更新式的、少污染甚至零污染的清洁生产式的并发利用,从而不仅满足现时一代人的生存与发展需求,同时地满足未来各代人的生存与发展需求,既在代内实现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的公平分配和利用,又在代际间实现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的公平分配和利用。同时,广泛而真实的受教育权,理所当然地是现实的人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发展权,这项权利的真正落实

对于民主、宪政和法治具有不可低估的重大意义,甚至可以说,受教育权的落实程度既是一个社会民主、宪政和法治发展程度的标志,也是民主、宪政和法治之社会支撑稳定程度的检验指标。

三、法治的人文关怀的重要视点还有现实的人的精神性存在与发展的需求及其满足,在法治的制度与精神层面体现为对人的主体地位的确认和对人的基本自由的制度落实与保障。

现实的人的精神性存在与发展,实际上也是和现实的人的物质性存在与发展互为前提和基础、互为依存和支撑的,任何真实的人的现实存在都无法离开这两个方面。而在现代社会,人的精神性的存在与发展及其需求,更是构成了现实的人的真正的社会人格的主要内容,成为合格的社会生活主体的内在构成成分与要素。因此,在现代民主宪政与法治的社会,无论是规范与制度安排还是观念与意识之培育,无不强调对现实的人的精神性生存与发展需求的自由设定与权利保护,这种自由设定与权利保护既体现了对人的生存权的满足又体现了对人的发展权的满足,其主要内容大致包括如下几方面:

第一,法治特别注重对现实的人的主体地位的确认与保障,强调作为个体的人对于社会和国家的实在性与优先性。个体的人的主体地位的确立、个体的人格独立与人格尊严和人的价值的法律认可与保障,使法治本身与真实的个人直接相关,成为真实的个人共同自愿参与其中的一项长期的事业,法治与真实的个人的需求和愿望便真切地融合在一起而不可能构成矛盾和对立。这样,法治也就是实实在在的一个个众多的"我"的法治,而不是作为别人或者作为"我"的对立者甚至压迫者的"他"的"法治";法治同时也就是那一个个时刻关注其油、盐、酱、醋、茶之类衣、食、住、行"琐事"的凡夫俗子的"平民"的法治和"常人"的法治,而不是也不应当是那些不屑于亲自操心自己的生活"琐事"而专以向常人布道发布福音为乐事的圣贤们的"贵族"的法治和"精英"的法治。而法治对现实的人的主体地位的确认和保障,最基本的方式乃是确认并充分保障个人的人身自由权利,鼓励并保障个人的行为自治。当然,法治确认和保障个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个人的自治、但同时也要求个人以向自身和他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和精神,自觉地进行自我约束,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

第二,法治把对个人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确认与保障始终置于核心地位。个人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主要体现为政治参与的权利和自由,以及言论自由的权利。政治参与的权利和自由是个人在其成为政治意义上的公民之后,所享有并可实际行使的参与重大政治决策的权利和自由,一般表现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和监督权等等。我个人认为,对于实行民主、法治和宪政而言,强调作为公民的个人实际地以"积极"的行动来行使其政治权利和自由(比如实际参加选举)固然重要,但相对的方面即作为公民的个人自主地决定以"消极"的不行动的方式来行使其政治权利和自由(比如并不去参加选举,也不委托他人代表自己去参加选举)同样不能忽视,甚至这后一种行使政治权利和自由的方式更加重要。因为,这种方式真正是以公民个人的自主的、独立的判断为基础,是公民个体的民主人格、法治人格和宪政人格真正形成的标志。所以,我认为,在法治看来,公民以高度的组织化、动员化的方式在高参与率的情形下"行使"其政治权利和自由,可能不仅不是一个社会法治、宪政与民主进步的标志,而可能正如相反,它的的确确是在法治、宪政与民主的名义与幌子之下行专制统治之实的典型例证;而公民以独立自主的自治判断为依据以冷漠的心态和不参与的行动来行使

其政治权利和自由,却可能不仅无害于民主、法治与宪政,而且反倒对于民主、法治与宪政的真正落实有大功与大利。因此,我们必须明确:"公民是独立自主的个体,他们并不需要由国家来告诉他们什么是共同体好生活的理念。只要社会能维持法制秩序,每个公民尽可追求他自己心目中的好生活而不妨害他人。公民是一种法定身份,并不是参与的结果,公民有自行决定参与或不参与的自由。"⒆因为,"民众的冷漠,表明他们已经成熟,不再容易受别人的扇动和鼓惑。民众的冷漠,意味着他们已经找到了自己的生活支点,开始为自己而活着,而不再是别人。民众的冷漠,说明国家的政治权力正在从社会领域逐步地退出,普通百姓开始拥有了自由的天地。"⒇

言论自由权利是公民自由表达政治意见、政治主张、政治观点而不受政治权力非法干预和追究的权利,"言论自由的权利意味着他有权表达自己的想法而不受政府的压制、干涉或惩罚;而不是指人们必须向他提供演讲厅、电台或出版机构,通过这些条件来阐述自己的观点。"(21)进一步讲,"言论自由的权利意味着自由地倡导自己的观点并承担可能的后果,这些后果包括与其他人不同的意见、遭别人反对的意见、不受别人欢迎的意见和缺乏别人支持的意见。'言论自由权利'的政治功能是保护不同意见者和不受欢迎的小部分人免受强权的压制,而不是保证他们所没有获得的支持、

优势和奖赏。"(22)可见,言论自由权利所保护的主要是公民发表言论的机会、渠道与条件,至于言论的内容应由言论者本人负责,倘若其言论内容违法并造成严重后果,言论者理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我看来,对于民主、法治和宪政而言,言论自由权利的保护重点可能并不在于言论者发表什么样的"建设性"主张与见解,其保护重点可能应当放在对言论者发表针对政治决策与政治措施的"批评性"的主张与见解上,换句话来说,我认为言论自由权利的重心似乎并不在于保障言论者的言论对某些政治决策与政治措施的"肯定",而在于保障言论者的言论对某些政治决策与政治措施的"否定",言论自由权利的核心与实质是也应当是以政治批评为中心的"否定权"。这种否定权存在与否、落实程度如何,乃是验证一个国家民主、法治和宪政之有无以及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准。因此,就法治的人文关怀而言,言论自由权利之否定权意义重大,可以说是法治真实存在和实行与否、真正的法治人格形成与否、真正的法治主体存在与否的标志之一。对此,胡适早就指出过:"民治国家的阿斗不用天天干政,然而逢时逢节他们干政的时候,可以画'诺',也可以画'No'。独裁政治之下的阿斗,天天自以为专政,然而他们只能画'诺'而不能画'No'。所以民主国家的阿斗易学,而独裁国家的阿斗难为。民主国家有失政时,还有挽救的法子,法子也很简单,只消把'诺'字改做'No'字就行了。独裁国家的阿斗无权可以说一个'No'字",他说:"'在西欧选举权普遍的国家',宣传的法螺吹过之后,那些'出党费、开报馆、办无线电广播的人'终无法叫那绝大多数的阿斗不画一个No字。而在独裁国家里,就不容易制造出一个No字来。"(23)

第三,法治的人文关怀体现在对现实的人的精神性生存与发展方面,法治十分重视对现实的人的社会自由权利的确认与保护。这种社会自由权利的范围比较广泛,但对于法治以及民主、宪政而言,特别重要的应当是迁徒自由与职业选择自由的权利、政教分立与宗教信仰的自由权利,结社自由与社团自治的自由权利。以一种宽容的平和心态来看待个人的这些社会自由权利,并在法的规范与制度上予以落实,同时又在法的观念、意识与精神方面予以肯认与倡导,乃是现代法治之人文关怀的重要内容。

四、法治的人文关怀的实质在于对个人独立自主地追求自己幸福生活的各种努力的肯定、赞同与支持,在于对个人之人格、价值与尊严的肯认与保障。

法治的人文关怀之焦点在于对现实生活之中一个个具体的个人的价值、人格与尊严的充分尊重,其秩序追求与规范和制度设置均以此为宗旨和目的,它要求并奉行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即:把真实的具体的个人真正地当人看。因此,它尊重并理解现实生活之中具体的个人对自身当前生活与未来生活的选择与规划,尊重并充分保障现实的具体的个人对自身生活方式的自主安排。这样,法治在规范设计与制度安排上、在观念意识与精神原则上,就不能不表现为对真实的具体的个人的生活经验的充分尊重,而具体的个人的生活经验在时间的延续之中自然地就成了历史,因此,法治对人类生活的传统与习俗也就不能不以极其真诚的宽容大度予以接纳,并十分审慎地斟酌损益,以为现实的具体的人的现时生活的秩序之形成服务。

正是由于法治不仅在观念意识与精神上,而且在规范与制度设施上,都与现实的具体的个人、与这些具体的个人的真实的生活,且与真实的个人的生活的历史经验,具有极其紧密的联系,法治也才在本质上成为真实的个人的现实生活之需求并成为其生活本身的一部分。所以,对于真实的具体的个人来说,法治既没有与其真实的现实生活脱节,也没有成为其真实的生活之异化物;法治既不是那高高在上的、由别人来描绘的现实而具体的个人的生活理想与蓝图,也不是什么先知圣人用来指导或引导现实而具体的个人如何进行生活的原则与指南;它恰恰正是现实而具体的个人自

主地过其现实生活之内在需求与具体形式之一。正因为如此,人们才会在自己的真实的生活过程中,在生活经验的积累与生活教训的总结之中,逐渐地对法治这种制度化的机制抱有高度的信任和极强的信心。也正是在现实的个人的具体的生活之中,人们才会逐渐生成并强化着对法的真诚的信仰。

所以,对于法治而言,在其人文关怀的视界之内,其关键与核心是也应当是,不仅在法治的观念、意识与精神上,而且在法治的规范与制度上,都要始终遵循一个根本准则,这就是:把真实的个人真正地当做人──有价值、有人格、有尊严的具体的人!

注释:

(1)唐晓峰:《地理学与"人文关怀"》,载《读书》1996年第1期,第61页。

(2)曲卫国:《危机?进步?》,载王晓明编:《人文精神寻思录》,文汇出版社1996年版,第101页。

(3)王蒙:《人文精神问题偶感》,载王晓明编:《人文精神寻思录》,文汇出版社1996年版,第107页。

(4)王一川:《从启蒙到沟通》,载王晓明编:《人文精神寻思录》,文汇出版社1996年版,第207页。

(5)袁伟时:《人文精神在中国:从根救起》,载王晓明编:《人文精神寻思录》,文汇出版社1996年版,第186页。

(6)同上,第199页。

(7)爱因·兰德著、秦裕译:《新个体主义伦理观》,生活·读书·新知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83、32页。

(8)同上书,第23页。

(9)同上书,第85、108、136、89页。

(10)同上书,第100-101、102-103页。

(11)赵汀阳:《论可能生活》,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8、9页。

(12)同上书,第115页。

(13)爱因·兰德著、秦裕译:《新个体主义伦理观》,生活·读书·新知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3、37、93页。

(14)同上书,第88、93页。

(15)刘军宁:《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政治理论视野中的财产权与人类文明》,载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9-40、41页。

(16)[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著、韩光明等译:《自由与繁荣的国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4页。

(17)刘军宁:《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政治理论视野中的财产权与人类文明》,载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50页。

(18)梁启超:《再驳某报之土地国有论》,载刘军宁编:《北大传统与近代中国》,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年版,第372页。

(19)徐贲:《冷漠和不参与》,载《读书》1998年第8期,第121页。

(20)燕继荣:《政治冷漠是不是坏事?》,载《读书》1995年第10期,第79页。

(21)爱因·兰德著、秦裕译:《新个体主义伦理观》,生活·读书·新知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93页。

(22)同上书,第97页。

(23)胡适:《答丁在君先生论民主与独裁》,载刘军宁编:《北大传统与近代中国》,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年版,第248-249页。

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中更加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

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中 更加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 --企业文化与思想政治工作心得体会 7月19日,在中层干部培训班,由党委宣传部部长魏**同志详细讲解了企业文化与思想政治工作。下面,根据自己的理解谈一点心得体会。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用正确方式处理人际关系。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这一要求,体现了思想政治工作以人为本的宗旨和与时俱进的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是做人的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既教育人,了解人,鼓舞人,又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同时思想政治工作要提高说服力,增强影响力,又必须注重形式和内容的创新。要根据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从单纯注重思想政治教育,逐步转向既注重思想政治教育,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全面进步,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和精神世界更加丰富,精神面貌焕然一新。但与此同时,社会生活的急剧变化,工作和生活节奏的明显加快,也导致人们生活和工作压力增大,各种心理障碍和精神疾病大幅度增加,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也日益突出。据推算,我国目前有数千万人承受着各种心理疾病的困扰,缓解人的心理压力,促进人的心理健康。实现人的心理和谐,已经成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团结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课题。为此,要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一是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引导人们用和谐的方法、和谐的思维方式认识事物,处理问题,培育乐观,豁达,宽容的精神,培养自尊自信,理性平和,健康向上的社会心态,以开阔的心胸和积极的心态看待一切。在人与人的关系上,引导人们树立合理竞争,共同发展的理念,提倡包容和协作精神,形成男女平等,关老爱幼,互爱互敬,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更着力丰富社会文化生活,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充分发挥文学艺术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独特作用,用健康丰富的文化生活有效调节人们的情感和心理,消除忧郁感,孤独感,失落感等不良情绪,让人们不仅生活上富裕,而且精神上感动愉快。现在,我公司正处在扭亏脱困的关键阶段,要引导干部职工从全局发展,努力把爱国热情转化为做好本职工作和刻苦学习的实际行动,冷静理性,合情有序表达意见和建议,不做任何不利于安定团结的事情。 二是关注人们多方面的感受和需求。要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针对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做好就业,收入分配,看病,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工作,尽可能地降低社会成员正常生存和发展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的消除引发人们心理失衡,失调的外部诱因,为培育人的心理和谐提供社会环境支持。 三是完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机制,在各种组织内部,建立健全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机制,把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贯穿、渗透,体现于各级各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帮助人们解决思想情绪和心理健康方面的问题。

民法的理念

苏格拉底在与他人的辩论过程中,不是着眼于答案,而是引导对方去思考什么是勇敢、美德等“自身”。在他看来,人的智慧是灵魂的一种洞察能力或明智审慎能力,在于人不断地认识自己,有自知之明,从而行为适度。苏格拉底不仅解构了以往的哲学,也导引了新的哲学方向,使哲人思考问题的视角从自然界的现象转向了人自身,寻求人的理性能力的最高表达。正是以此为基础,柏拉图提出了“理念”概念,并以之为核心构建了他的理念论哲学体系。“理念”一词的希腊文是ε'τδοζ(复数是ε'τδη)和'τδ'εα,都出自动词“'τδε'τν”(意思是“看”),这两个词的原义是指呈现在视觉中的事物的形状,后来就从中引申出较抽象的“本性”、“种”等含义。在西方哲学史上,柏拉图最早把它变成了一个专门的哲学术语,并以其为核心概念建立了他的理念论哲学体系。 在柏拉图那里,理念具有多种不同的含义,它既是对事物的性质起决定作用的内在形式,又是逻辑上所讲的种概念,还是创造一件物品所根据的原型、本原和原因,具有本体论、目的论、认识论和发生学等多方面的含义,内含了人类理性的认知、建构和价值三大功能。从本体论上讲,理念是本体,是脱离和先于可感个体事物的客观实在;从目的论上讲,理念是万物追求的目标和赖以产生的动因;从认识论、逻辑学上讲,理念是种、一般概念、共相、范畴;从发生学上讲,理念是万物的本原、模型,可感个体事物是以同名的理念为模型,模仿或分有理念而派生出来的摹本。 理念论提出,理念才是真正的实在,现象世界的“美”、“勇敢”等都是模仿或分有了同名理念而得来。柏拉图把关于理念世界的认识称为知识,将关于现象世界的认识称为意见,“善”的理念是最高智慧。这样,在柏拉图那里,人们充其量只能得到对理念的认识,即知识。二重世界的划分使柏拉图的哲学具有神秘主义的特征,也使柏拉图哲学成为中世纪基督教神学产生的思想渊源。亚里士多德尽管对柏拉图哲学进行了激烈的批判,却并未摆脱这一思维范式,正是他最终确立了西方古典哲学的本体论思维方式,确立了主客二元模式的主导地位。及至把柏拉图的“神”换成必然性、理性,就是近代的理性主义。黑格尔哲学是理性主义的顶峰,也预示了这一思维方式的终结。正是因此,现代西方哲学的各派都把两千多年的西方哲学史视为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延续与发展,是有其道理的。 “理念”概念的产生过程表现了人的自我意识提高的过程,是人对自身的主体能力返身自认的过程,这说明哲学从本性来说,“就是人以世界为中介的自我意识、自我理解、自我发展、自我创造、自我实现的一种理论活动、理论表达”。当然,柏拉图的“理念”概念存在着历史的局限性,他把原本属于人类自身特征之一的理性夸大为现实世界之外的、独立于人的另类存在,把世界二重化为理念世界与现象世界,没有看到人类理性的能动性,从而到遥远的天际去寻找“造物主”。 简析经济法理念的概念和特征(曹胜亮, 段葳) 摘要: 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适用的最高原理, 是对经济法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对我国现有经济法理念的概念和特征作进一步的解析和整合, 在新形势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理念的含义

护理文化中的人文关怀

护理文化中的人文关怀 人文关怀是护士将获得的知识内化后,自觉地给予患者的情感付出。护理的本质是关怀,关怀是护理的中心思想,有效的关怀能增强病人应对压力的能力,促进病人的康复。 护理文化建设其内涵也是以人为中心,尊重人、关心人、激励人。现代医学模式强调心理和社会因素对人类健康的影响!肯定精神关怀对健康的意义!体现了人文关怀的精神实质,关注人类的生存质量是护理人文关怀的重要内容。倡导人们致力于健康观念的改变,良好生活习惯的形成及生存环境的改善。告诫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如何预防疾病,在遭受疾病侵袭时如何调整心态以使身体保持内在的和谐与平衡 等! 提高生命的质量及其价值。 护患沟通是人文关怀在临床护理中起到重要作用。病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情感脆弱,需要更多的关怀,护患沟通与交流在临床护理工作中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其具体表现在社会的发展,人群整体文化素质的提高,人们已更多地把注 意力转移到自身被尊重的权利和自身的生活质量上。医护人员真诚,亲切,体贴,耐心的语言是帮助患者树立战胜疾病,积极地配合治疗不可忽视的环节与手段,通过护患沟通,患者可看到、听到、感受到医护人员的人文关怀及医院的人文环境,从而对医院和医护人员有重新的认识和正确的评估,提升医院形象!通过护患沟通,护理人员能进一步学习到疾病

发生发展变化对病人心理影响的规律及护理经验!拉近护患双方的距离!真正建立起相互尊重,信任,平等,合作的新型护患关系。通过护患沟通,护士能准确收集到病人的相关信息,及时解答疑惑,解决病人所需。护患沟通构筑起了一座护患双方交流的桥梁! 从而使护患信息不对称的矛盾得到缓解,化解护患矛盾。 人文关怀是护患沟通和谐发展的基础。护理的对象是人、是有疾病痛苦甚至生命危险的病人。他们不仅要求护士有扎实的技术与良好的专业素质,更期待护士有一种尊重人,关心人、同情人的良好品德。护患关系不仅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关系,同时也是一种情感关系,要为病人提供满意的护理服务最关键的是情感的转变,平等与尊重是护士与病人达到有效沟通的前提,沟通是人们分享信息,思想和情感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护士应始终注意诚信、尊重、同情与耐心! 现代社会的发展赋予了护理工作更多的内容,更加注重对病人的人性关怀和护患沟通,并对护理人员的知识结构、操作技能和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更新观念,将护患沟通作为一种制度贯彻实施!,如何使护患沟通更具有可操作性,更简便易行,更容易被患者和家属所接受!是每一名医护人员所面临的值得深思的课题。

企业管理应当注重人文关怀

企业管理应注重人文关怀 所谓“人文关怀”,通常认为其发端于西方的人文主义传统,其核心在于肯定人性和人的价值。要求人的个性解放和自由平等,尊重人的理性思考,关怀人的精神生活等。然而在思想政治工作的视野中,“人文关怀”是指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和个性差异,关心人丰富多样的个体需求,激发人的主观能动和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从管理学角度讲,“人文关怀”其实就是一种柔性管理,这种管理的优势与核心其实就是“以人为本”,突出“人”在工作中的重要性,使得员工有很好的归属感,从而激发其工作的积极性,为社会和企业创造更高的价值。 那么如何将企业管理工作和人文关怀融合到一起,则是企业管理人员需要不断思考和学习的新课题。随着企业民主化思想水平的不断提高,加强人本管理,激发工作人员的认同感、归属感和荣誉感,塑造人格的力量就显得越来越迫切和重要。 一、政治上的关怀:提高企业员工的社会地位,为员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是企业要正确引导教育员工,切实把员工主体地位提高到思想政治的高度上。企业要通过员工的思想信念教育、形势任务教育等多种方式,使员工主体地位的思想逐渐渗透进而深入我们企业当中,使每位员工既能了解方针政策、宏观发展形势,又能了解企业内部条件,使每位员工既能明确企业各项目标,又能明确自身岗位职责;二是要

让员工参与本企业的管理工作,保障员工有政治、管理工作上的参与感、主人翁感。企业的经营战略、方针、决策更应该多听取广大员工的意见,并由企业管理者和广大员工参与实施,让“员工意识”深入我们企业管理工作中来。这样,不仅提高了员工的社会地位,也使得我们的工作环境更融洽、更和谐。 二、生活上的关心:关心员工的疾苦,解决员工生活上的困难,增强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首先是及时准确地掌握员工特别是老员工、困难员工、单身员工的底数和生活状况,建立台账,实行分类管理。对老员工要保障基本生活条件,对困难员工要制定帮扶措施,对单身员工要给要丰富员工的业余文化生活,适当组织一些有益于员工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其次是增强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企业可以通过各种信息平台弘扬先进员工代表及集体,树立典型,激励员工积极进取,大力宣传好人好事;在重大节日或员工生日,对员工进行走访慰问,把企业的关怀送到员工身边、送到员工心里。 三、权利保障:合理提高员工物质待遇,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员工的生活水平。 第一,合理提高员工待遇。在薪金上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多劳多得,切实保障“多、累、杂”岗位员工的物质利益;在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员工的工资水平,改善员工福利。第二,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推进社会和企业保障体系建设。要保证员工劳动就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安全卫生等基本权利;逐步落实

护理人文关怀在护理工作中的重要性

护理人文关怀在护理工作中的重要性 摘要目的:为了提高护理工作的质量,病人不仅需要高超的医疗技术,优越的环境条件,先进的医疗设备,更需要高超的护理技术,为病人提供优质的服务-护理人文关怀。方法:通过培养人文精神,开展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强化礼仪修养,注重传播技巧与心理沟通。结果:护理人文关怀让病人体会到社会和谐,感受到自己是被尊重和受帮助的,从而得到护理人员的关心和照顾,促进护患关系更为融洽。结论:高超的护理技术与人文关怀相结合是提高护理工作质量的重要体现,使病人对护理人员的满意度提升到100%。 关键词护理人文关怀;护理工作;沟通 随着医学模式的发展与进步,现代的医疗服务强调以人和健康为中心,关注人的价值和需求,以恢复健康为目标的整体护理工作模式,是社会进步引发护理模式改革的必然结果,整体护理是护理人员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关爱之心相结合体现[1]。因此,人文关怀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护理实践的核心是人,而如何提高护理工作质量,已经引起护理界的广泛关注,把护理落实在病人身上,让病人受益,是提高病人满意度的重要措施。 1护理人文关怀 1.1人文关怀内涵 人文关怀是一种主动关怀人的意愿、意识,并在具体行动中体现出的价值观和态度。人文关怀的内涵随着时代发展而发展,无论过去、现在,无论神灵、人类社会,还是动植物界、自然界,人文关怀的目的就是要体现万事万物的相依共存,营造一个充满关爱的整体,并在相互关系中达到和谐相处。 1.2护理人文关怀内涵 从最初的“母爱”情怀到南丁格尔首创的科学的护理专业,护理学的本质无不体现出护士对弱势人群的细心关怀,将人文关怀理念引入到护理学“关怀弱势人群的生命健康”理念中,形成了护理人文关怀,其精神内涵为“关怀整体人的生命价值”。 1.3护理人文关怀特征

民法典的当代意义

民法典的当代意义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典,开启了我国法治的新时代。我国民法典采用了两步走的编纂战略,而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是其中关键的一步。民法典“总则编”基本保持了民法总则的内容,同时又有所变动,例如,将民法总则中一个月、三个月等短期期间改为以日计算。总结新冠肺炎疫情应对经验,要求紧急情况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须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设施。不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设兜底性规定,只限定列举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此外,还修改了部分词句,调整了部分标点,表述更为精准。 “总则编”覆盖民法各编,形成了总分结合、动静结合的法典结构。在静态上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类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在动态上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法律关系变动原因。 “总则编”实现了制度传承与学说借鉴的结合。一方面,传承了民法典之前的立法经验,坚持权利本位和社会本位的结合,采取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并行规定了停止侵害式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借鉴相关学说新增绿色原则、决议行为,重新定义了民事法律行为,删除了民事制裁制度等。 “总则编”奠定了私法基本精神,契合了社会现实需求。其明确规定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与公序良俗、绿色六大原则,科学设计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专章规定民事权利,宣示财产权利平等保护、

厘定征收征用的条件和补偿,集中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理念或精神。“总则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适应和解决当前社会严重的人口老龄化、留守儿童问题,规定了成年监护、撤销监护;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求,建立了知识产权一般条款;积极应对信息网络时代的挑战,明确保护个人信息,宣示保护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 比较此前的立法,“总则编”存在许多创新。 第一章“基本规定”按照潘德克顿式立法技术,形成了统领总则其他章节的一般内容。明确了立法目的、基本原则、法律渊源等法律解释适用的基本前提。确立绿色原则,以适应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任务;“公序良俗”正式进入民法,并成为兜底性强制性规定,确立了私法自治的消极界限;明确了习惯的法源地位,扬弃了以往将国家政策作为法源的做法。 第二章“自然人”坚持民法的人文关怀,具体落实了主体平等、保护弱者等原则。调整了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降低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门槛,强调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以“不能辨认”和“不能完全辨认”这种更为人性化的表述来替代以往“精神病人”的表述,增加了行为能力认定制度中的国家干预,允许有关组织进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丰富完善了监护制度,新增了遗嘱监护、成年监护等类型,以实现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实体和程序相结合、私法自治和国家强制相结合等原则。

人文关怀

人文关怀 人文关怀,一般认为发端于西方的人文主义传统,其核心在于肯定人性和人的价值,要求人的个性解放和自由平等,尊重人的理性思考,关怀人的精神生活等。在思想政治工作视野中,人文关怀是指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和个性差异,关心人丰富多样的个体需求,激发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具体来说,包括层层递进又密切相关的几层涵义:1、承认人不仅作为一种物质生命的存在,更是一种精神、文化的存在。2、承认人无论是在推动社会发展还是实现自身发展方面都居于核心地位或支配地位。3、承认人的价值,追求人的社会价值和个体价值的统一、作为手段和目的的统一。4、尊重人的主体性。人不仅是物质生活的主体,也是政治生活、精神生活乃至整个社会生活的主体,因而也是改善人的生活、提高人的生活品质的主体。5、关心人的多方面、多层次的需要。不仅关心人物质层面的需要,更关心人精神文化层面的需要;不仅创造条件满足人的生存需要、享受需要,更着力于人的自我发展、自我完善需要的满足。6、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应当是自由、积极、主动的发展,而不是由外力强制的发展;是各方面素质都得到较好的发展或达到一定水平的发展;是在承认人的差异性、特殊性基础上的全面发展,是与个性发展相辅相成的全面发展。 人文关怀是马克思哲学的基本维度之一。人文关怀是对人的生存状况的关注、对人的尊严与符合人性的生活条件的肯定和对人类的解放与自由的追求等等。然而,我们发现,在马克思哲学的传播过程中,人文关怀的维度被在一定程度上遮蔽起来了,从而使马克思的理论形象受到了误解。(一)在马克思哲学的传播过程中,其人文关怀的维度是如何被遮蔽起来的?主要是通过以下三种对马克思哲学的不同的解释模式:第一种解释模式是:马克思哲学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我们不妨把这种解释模式称之为“工具论”。虽然这种理论承认马克思哲学追求的根本目标是解放全人类,但它又坚持认为,第一,这个目标是长远的;第二,这个目标是通过长期的阶级斗争的方式来实现的。因此,人们在解释其学说时,通常会自觉地或不自觉地遗忘乃至压抑马克思哲学中人文关怀的维度,而把其阶级斗争的属性加以强化域夸大,甚至干脆把它理解为阶级斗争的工具或手段。更有甚之,人们干脆把马克思哲学理解为纯粹的阶级斗争学说,并使之与人文关怀尖锐地对立起来,以致谁要谈论人文关怀,谁就是在曲解或非难马克思哲学。第二种理解模式是:马克思哲学是揭示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理论。我们不妨把这种理解模式称之为“科学论”。诚然,马克思哲学正确地揭示了人类社会,尤其是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但当人们仅仅着眼于从“科学论”的角度来理解马克思哲学时,马克思哲学的人文关怀的维度也会被掩盖起来。因为“科学论”关注的仅仅是马克思哲学所揭示的社会发展规律的准确性,而对其他的重要待征,特别是人文关怀的特征,往往不予重视。此外,“科学论”还强调,在人类社会中唯一起作用的力量就是“规律”或“必然性”,这就从根本上否认了人类活动,将别是人类争取自由和解放、探讨和追求人文关怀的必要性。总之,把马克思哲学的科学性与人文性对立起来,并用前者去否定后者,必然会导致对马克思理论形象的扭曲。三种理解模式是:马克思哲学是实践哲学。我们不妨把这种理解模式称之为“实践论”。“实践论”是这几年最流行的理解模式。与上述两种理解模式相比,乍看起来,“实践论”是最接近对马克思哲学的人文关怀的维度的,其实不然。这里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马克思“实践”概念的含义。人们通常把生产劳动理解为实践的最基本的形式。当然,在生产劳动的基础上,人们也探讨了实践的其他形式,如科学实验、阶级斗争等。但人们的基本共识是,在马克思那里,实践的其他形式都是从生产劳动这一基本形式中引申出来的。其实,问题正出在这个共识上。人们通常以下面这种方式来理解马克思,即自由是对必然的理解,只要劳动者认识了外部世界的因果律,也就在劳动中达到了自由;

注重人文关怀解决实际问题

注重人文关怀解决实际问题 生活在发展,时代在进步,一个企业要想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有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后盾,必须有先进的企业文化做基石。生活在这个日新月异飞速发展的改革时代,人们观察问题的视野已经被多元化的趋势带到了辽阔的空间,构筑起价值判断的思维模式。因此,作为一名基层管理人员,就要审视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把脉新动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广大职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实效性,乃是轮班思想政治工作的必然要求。 一、注重人文关怀,用海鸥的心关怀员工 在这个世界上生活着各种各样的生物。优胜劣汰,适者生存。它们一生中都为自己的生存而不停的奋斗着。竞争需要方法和技巧,每种生物都有它自己独特的生存方式:狼有团队作战的精神,蜥蜴有断尾求生的绝技,负鼠遇到危险会装死,臭鼬遇到强敌会放屁……人类从动物身上学会了飞翔、潜水和保护自己。在企业的生存发展和管理过程中,动物的生存法则也给我们带来了很好的启示…… 生物学家在对海鸥的长期研究中发现,母海鸥对有飞行障碍的子女会不厌其烦的带着它们飞翔,用自己有力的翅膀护着它们,并在需要的时候助它们一臂之力,直到教会它们

自由飞翔和掌握生存的本领。事实上,海鸥是用一种全身心的爱去帮助自己的子女提高生存能力,使它们不至于落伍。动物和人一样懂得关怀,在众多子女中,它们总是把更多的关注给予那些最需要关心对象。 人是高级感情动物,情绪、情感是人精神生活的核心成分。有效的管理就是最大限度影响员工的思想、感情乃至行为。要达到这一目的,作为管理人员若仅仅依靠一些物质手段,而不注重感情投资,对员工实行人性化管理,那是远远不够的。给员工足够的人文关怀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激励措施。在轮班甚至企业的管理过程中,尤其要给予那些最需要的人更多的关怀。被关怀是每个员工内在的特殊动机和需求。只有掌握这一管理要素,才能调动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让员工发挥最大的潜能,为实现共同的目标而努力工作。 所谓“得人心者得天下”,企业管理者要想用关爱激励感化员工,首先注重人,如果仅仅把他们看做是完成任务的工具,从来不注重对他们的人文关怀,这不但不利于整体效率的提高,而且难以在组织中形成凝聚力和归属感,甚至会造成员工的大量流失。 有句俗话说的好“一把钥匙只能开一把锁”,意思是说不能用同一种方式方法来对待所有的员工,对待不同的员工要用不同的方法。为员工创造轻松愉悦的工作环境,给他们

现代民法的人文精神.doc

现代民法的人文精神- 摘要:现代民法的人文精神是全面主体性与严格自由主义的统一。具体而言,现代民法的人文精神表现为对实质正义、个别正义的追求,对人格权的关注以及对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等三大近代民法原则的修正与限制。现代民法的人文精神是对近代民法的人文精神的扬弃,是人类朝着纯粹的理想的人文精神前进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反映了我们这个时代的时代精神,是对近代民法人文精神中二律背反的克服,具有辩证法的色彩,必将极大推动人的解放和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一.什么是民法的人文精神? 一部民法史,就是市民社会、民法、人文精神互动的关系史,一部弘扬民法的人文精神和推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历史。在民法文明这一个历史形态中,人终于或多或少地发现了马克思所说的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及对人的本质的占有。虽然作为历史范畴的民法文明会因历史传统、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地理环境等诸因素影响具有历史局限性,但是只要人文精神是它的精神和追求,那么它引导人民走提升主体性及高扬自由平等精神的本质就不会改变,否则它不成其为民法。因此作为历史范畴的民法所抽象的”民法人”,一方面具有历史局限性,他要反映并记录那个时代的时代精神,另一方面,他又具有历史进步性,他要弘扬和实现民法的人文精神,这是人类认识非至上性与至上性、真理的相对性与绝对性在民法文明中的矛盾表现。民法的崇高正在于它以人文精神唤醒人去做一个”民法人”,从而使他在人的解放的道路上前进。所以耶林说:”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

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罗马法律对世界的征服之所以最为持久,既在于其私法制度的相对完备,更在于其私法精神对人的权利的肯定、对人的关怀已蕴涵了近代、现代民法人文精神的胚胎。 我们认为,民法的人文精神是民法文明内在、深层的精髓与内核,是民法文明的价值追求和终极关怀,是民法的最高原则。一方面,它旨在高扬人的主体性,肯定人的尊严与价值,肯定人-物关系中人的主体地位,对这一关系作出民法回答;另一方面,它旨在弘扬自由的精髓,肯定有限制的自由主义的价值,肯定人-人关系中的自由与平等,对这一关系作出民法回答。简言之,民法的人文精神就是主体精神与自由精神。 我们可以说近代民法的人文精神是市民社会及哲学革命矛盾运动的产物。首先,近代民法肯定提升了人的主体性,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真正把所有人生而平等享有权利写进了法典,承认了人的独立性与平等性,使人从等级、身份制度的压迫中解放出来,它是以尊重人、肯定人、解放人为己任的;但另一方面,它对人的独立性与平等性的关怀又是形式上的,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这导致了近代民法关注形式正义、整体正义而忽视实质正义、个别正义和重物轻人、重客体轻主体的现象,使民法降格为单纯的财产法。其次,近代民法以唯理主义和自由主义为其灵魂,奉”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为圭臬,与此同时它的革命性又把辩证法的另一面丢掉了,缺少应有的相对的一面和节制精神。所以说,近代民法的人文精神是矛盾的统一,它具有二律背反和形而上学的色彩。一言以蔽之,近代民法的人文精神是片面主体性与绝对自由主义,它反映了那个时代的时代精神。近代

临床护理人员人文关怀能力研究

临床护理人员人文关怀能力研究 【摘要】:介绍了护理人员人文关怀的内涵、意义、国内外研究进展、测量工具的研制情况,分析了临床护理人员人文关怀能力的相关影响因素。 【关键词】:临床护理人员人文关怀能力影响因素测评量表 关怀是人性的本质[1]。护理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维护和促进人类健康的一项医学服务活动[2]。关怀是护理的本质,是护理的核心思想,是护士必须具备的执业能力[3]。当今医疗越来越依赖先进技术,使得部分医务人员缺乏人文关怀精神。护理工作的基本职能是关怀和照顾病人[2],护理人文关怀能力则是护理人员人文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4],可以被视为临床护理人员的一种特殊能力[2]。将人文关怀运用于临床护理技术操作过程中,与技术操作本身相比更能表达对病人的关怀,使其感受医院的温馨,体现护理服务质量,促进疾病的康复[5]。临床护理人员人文关怀能力的研究已经成为目前护理研究的重点,因此有必要将国内外这方面的研究状况作一综述,为研究者提供参考。 Caring is the essence of human nature. Nursing development today, has become to maintain and promote human health a medical service activities. Is the essence of nursing care, is the core of nursing ideas, is a nurse must have the ability of practice. Today's health care increasingly relies on advanced technology, make some medical personnel lack of humanism spirit. Nursing is the basic function of concern and care of patients, nursing care ability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humanities nursing staff, can be seen as a special ability of clinical nursing staff. Apply humanistic care to clinical nursing technical operation process, compared with the technical operation itself more able to care for the patient, make it feel the warmth of hospital, nursing service quality, promote the recovery of disease. Clinical nursing staff has become the research of humanistic care ability is the key point of nursing research, so it is necessary to this review summarized the research situation at home and abroad,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researchers. 1临床护理人员人文关怀能力的内涵 护理人文关怀是护理人员应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帮助病人恢复或保持健康的一个过程[6]。人文关怀能力包含于护士人文关怀品质[7]。具体地讲,人文关怀能力是护士秉承人性、德行,融体力、智力、知识、观念、情感、态度、意志为一体的内在修养,外化为自觉地、创造性地服务于病人的实际本领与才能,是综合护理能力的核心能力之一[8、9]。这种能力涉及护士的专业知识结构、工作经历和价值观[10]。优质护理服务在我国提出并被不断深化,因此提高护理人员的人文关怀能力已成为医院尤其是护理管理者迫切需要解决的实践问题[7。张丽华等[11]认为,提高护理人员人文关怀能力应着重做到切实的尊重他人,及时提供护理服务,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掌握有效的心理支持方法,培养共情能力。 2临床护理人员人文关怀能力研究的意义 2.1体现护理本质的需要护士人文关怀能力是优质护理服务的必要条件[12]。医院护理管理者应重视影响人文关怀能力的因素,并采取有效措施提升护士的人文关怀能力,全面提升护理质量和护理服务水平,保证优质护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2对于护士自身的发展至关重要护士的人文关怀能力是护士必须具备的职业能力[7],是护士内在修养外化的表现。具备与否直接影响到护士今后能否成为一名优秀护士[13、14]。 2.3具有现实意义在临床实践中实施人文关怀,可以减少不和谐因素,利于构建和谐的护患关系,提高病人的满意度[14-16]。曹剑虹[16]对儿科护理中实施人文关怀的意义进行了研究,认为人文关怀能力可以有效改善护患关系,提高患儿及家长的满意度,并降低护患纠纷发生率,建议在儿科病人的临床护理中推广使用。 3临床护理人员人文关怀能力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浅谈企业注重人文关怀,培养职工良好的心理素质

告别“富士康”的悲剧 ----浅谈企业注重人文关怀,培养职工良好的心理素质 自今年1月份以来,富士康公司已经接连发生十余起员工跳楼事件。“富士康跳楼事件”在国内及国际社会引起了舆论的高度关注。根据警方调查,这几起跳楼事件,心理问题是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据员工反映,富士康的管理的确有一些问题,一个管理存在问题的企业,肯定会对员工造成伤害,而至于伤害的结果,则不一定取决于这种伤害本身,而取决于员工的生存状态和环境。从这个角度,更有可能看清“九连跳”背后的真问题。 作为一家代工工厂,富士康员工的收入不高,“工资由当地最低底薪900元加上每月不定的加班费组成”,因此员工们认为,“多加班的工厂才是好厂。因为不加班,根本挣不到钱。”在深圳这个发达的地方,凭着这样的收入水平,富士康的打工者要保持体面生活恐怕很难。更重要的是,这些打工者,事实上被排斥在城市的大门之外,成为一群没有梦想的人。对于这些为企业创造利润,也支撑着深圳经济活力的打工者来说,深圳这个现代化的都市,和他们的未来基本上没有关系:没有这里的户籍,买不起这里的房子,孩子不能在这里上学,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也基本和他们无缘——这就是他们的生存状态和环境。低收入,加上制度化的社会排斥,极大地挤压着他们的生活和心理空间,因此,任何小小的伤害,都有可能在他们的内心被无限放大,引发某种极端行为。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精神面貌也焕然一新。但也应看到,社会生活的显著变化,工作和生活节奏的明显加快,竞争的日益激烈,也导致了人民生活和工作压力的增加,各种心理障碍和工种疾病也随之大幅度增加,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也日益突出。 由此可见,注重人文关怀,培育职工良好的心理素质,在当今显得尤为重要。不仅是富士康,所有的企业都有必要认真反思自己所给予员工的“心理关怀”尚有多远?涂尔干在《自杀论》里说“集体的力量,是最能遏制自杀的障碍之一”,而劳动密集型企业却更愿意让员工“原子化生存”,就像机器上的螺丝钉一样,各自处在孤立疏离的状态,便于管理的同时也便于提高效率。最常被提及的现实是,企业工会对职工的心理关怀程度是否不够,而官方工会组织又与工人如此疏远。我们该从何处着手,给“原子化生存”的工人们一个慰藉心灵的“集体力量”,其实这不是问题,只是企业是否建立健全职工的心理关怀机制。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中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用正确方式处理人际关系”,这一要求,体现了思想政治工作以人为本的宗旨和与时俱进的创新。竞争无处不在,相对宁静的工厂企业一样充满了硝烟味。各种各样的考核、竞争、评比职称、评优评先等等,给企业职工套上了种种桎梏,住房、子女上学就业、疾病医疗也都压得职工喘不过气来,这样无形中已把他们分成了几个不同层次的群体。那些在竞争中获胜的职工自然一切都好,职称评上了,工资加上去了,腰包自然鼓了,一切问题都随之解决。

民法与弱者保护

民法与弱者保护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现代社会赋予传统意义上的“弱者”多重身份,这样的多层次性使得民法在保护弱者的同时,与现实情况不断产生博弈,由此带来的效果在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之间摇摆。法律的保护应当基于有效性以及针对性,以特定目的的达到来维护公平和更好的社会秩序。 无论是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亦或是基于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现状而进行考究,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无一不是为了实现对“弱者”的利益进行实质上的保护并不断加强这一最基本而又迫切的目的。而民法的最根本原则,是为在法律面前,保护不同的主体之间各方面权利义务的平等关系,实现公平正义原则,均衡强弱方的彼此利益。在对需要法律保护意义上的“弱者”进行定义、对保护的过程进行完备、对不够及时和到位的保护手段进行有效修缮,已经渐渐演变成为社会性关注的焦点之一。 一、“弱者”的定义

首先,从法律关系上看,并没有自诞生便被定义为“弱者”身份的法律主体。 一切的“强与弱”关系的比较,都是源自于在“某一段特定的法律关系、社会关系当中,情形处于劣势的一方”可称为相对意义上的弱者。亦即,“弱者”,是经由两个及其以上的主体,通过在某方面的相似属性进行对比参照后得出的暂时性身份。这样对比之后所得到的结果,意味着居于弱势情形的一方的地位并非是长期固定不产生变化的。并且,在不同的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前提下,“强与弱”的身份地位可出现一定的转换,并不具有固定不变的性质。通过多方不同的参考基线的比较,我们通常会从主体的主客观大致方面来判断一方是否处于弱势地位。大体上讲,主要是从三方面来进行判别:身体与精神的健康状况、智力水平的高低、个体所拥有财富的数量。而民法作为调整有关“市民”一切法律关系的规范准则,其法律价值自始至终贯穿于以上三个方面,再到最后以一定的经济关系与社会效应得到展现。民法对弱者的保护所体现的方面与刑法在有关方面的惩罚性作用上是不同的,它更注重于当“弱者”的各项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如何及时、有效地采取合理的手段

党建工作必须注重人文关怀

党建工作必须注重人文关怀 党建工作注重人文关怀,体现了党建工作以人为本的宗旨和与时俱进的创新。党建工作对象是人,是做人的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既教育人、引导人、鼓舞人,又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要提高说服力、增强影响力,又必须注重形式和内容的创新,要根据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从单纯注重思想政治教育,逐步转向既注重思想政治教育,又注重人文关怀。 1、党建工作的人文关怀是我党历史经验总结的正确方针。 在创党初期,我们党把关注和争取劳苦大众的利益放在最突出的位置,得到了包括农民、工人在内的社会上绝大多数阶级、阶层的充分认同和积极响应,使党的力量得以迅速发展壮大。在抗日战争时期,党把捍卫中华民族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对沦落在日本侵略者铁蹄下的广大同胞表达了最深切的同情,作出了力所能及的帮助,激发了国内各党派、各社会团体的爱国热情。党建工作对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确保各级政府、基层组织和社会团体正确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但受长期以来左的思想的影响,传统的党建工作模式由于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局限,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与迅速发展变化的新形势不相衔接,呈现出一些负面效应。最主要的表现在于虚,在于抽象空洞,开口就是马列,动辄就是说教,不分受众、不顾场合,文山会海,理论一大堆,工作没结合,用之于四海皆

准,对工作对象的基本权益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强调了政治性,弱化了人性,强调了社会性,忽视了个性,忽视了新生社会阶层的利益,将党建工作脱离了社会现实,把党建工作与人文关怀割裂开来,一定程度上变成了假、大、空的代名词。改革开放以后,党始终把“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作为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后,党中央及时拨乱反正,明确了党建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强调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可以说,党的建立、成长、发展、壮大的过程,就是一个坚持以人为本,充满人文关怀的过程,就是不断实现中华民族和全体人民共同利益的过程,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政党优势和执政智慧。 二、党建工作的人文关怀要充分了解不同阶层的利益诉求。 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分层化和利益格局多元化的发展变化,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由单位人向社区人、社会人转变,人们因职业、行业、居住小区、户籍、年龄、经济收入的不同而拥有多样化社会地位、价值观念和利益诉求,不同人群的利益诉求表达出现了严重不平衡性。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搭建多种形式的沟通平台,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把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已成为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民法的精神

对民法精神的思考 ——土木工程专业今天晚上我认真聆听了法学院教授的一节关于民法精神的课,对老师介绍的关于中国民法中的诚信原则感到受益匪浅,此外还感受到诚信原则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不仅如此,在我所学的土木专业这一块将来与诚信原则也密不可分。 根据我上课所听的内容和课后在图书馆和网络上找到的一些相关知识,我对诚信原则有以下几点认识。 首先,诚信原则在我国长期以来只被理解为客观诚信,并被理解为仅仅是财产法上的制度,忽略了诚信恶信问题与伦理学上的善恶问题的关联。即使在对相当于主观诚信的“善意”的研究中,也忽略了此等善意的个别性和地域性,由此忽略了主观诚信制度的保护弱者功能。 再者,我们来看看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他们都具有保护弱者的功能。就主观诚信而言,其构成至少包括不知和错误两种形态,知并避免错误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人在具体情境中的认知能力问题。认知能力的主体按自然身份可分为成年男子和妇女儿童,按生活环境可分为城市人和乡下人。在传统社会里,成年男子的认知能力高于妇女儿童,因为前者出门谋生,见多识广,还通常受一定教育,所以能读解或听闻法律的规定或其他生活事实。而妇女通常理家,文盲的比例大大高于男子;低龄的儿童不识字或识字不多,所以,即使法律有规定,他们也不能认知。因此,如果对法的不知构成诚信,他们在这方面的机会要多得多。在传统的社会里,城市人由于人际接触多而见多识广,乡下人由于人际接触少而孤陋寡闻,所以,后者发生认识错误的概率要大于前者。妇女儿童、乡下人由于一时的疏忽发生了不知或错误,法律仍对他们予以优待,这是对弱者的保护和照顾。 就客观诚信而言,它意味着行为人不利用对手的不知或疏忽牟利,而是公正行事,给予每个人属于他的,采取自己活,让人活的立场。这样行事的结果也保护了弱者。这样的功能体现在消费者保护上,即禁止欺压性条款上,法律裁定此等条款因为违反了诚信原则无效。由此看来,无论是主观诚信还是客观诚信,都是行其所言谓之信。 在社会层面上,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通过社会契约结合为社会,为此要承担彼此承认他人之所有权的义务。在物权法方面,明知财产为他人所有而仍占有之,就最大地违背了诚信,构成恶信,换言之,行为人违背了自己对其他社会成员所作的诺言。相反,若在不知或错误的情况下为此等占有,仍不失为诚信;在合同法方面,诚信地履行合同义务即为对其

人文关怀——医学真正的目的

姓名:兰永昊 院系:积水潭医院内科学专业 学号:1111210482 人文关怀——医学真正的目的 如今的医学教育大都只是讲疾病的症状、诊断及治疗,却忽视了作为一名医生真正面对的是病人而不是疾病;我们总是讲疾病的治疗要个体化对待,却忽视了与病人真正的沟通与了解;我们总被教导“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却忽视了作为医生真正的目的。医生真正的目的是什么?这个问题我以前从来没有思考过,我一直认为掌握全面的医学知识,积累丰富的经验,能把病看好就是一名合格的医生,然而这些想法当我听完老师的讲解、看完《Patch Adams》后彻底改变了。 我们常常把医生的职责定义为救死扶伤,我们常常把治好一种疾病当成一种成就,但我们却忽视了病人的真正感受;我们每天大部分的时间都是在写病例,却很少花时间与病人做进一步的沟通;我们常常与病人划清界限,目的是为了保护我们自己,所以我们变的冷漠、麻木,可我们忘记了医生真正的目的到底是什么。现在我终于领悟——医学真正的目的并不是救死扶伤、治疗疾病,而是帮助病人、关心病人,积极与他们沟通,减轻他们的痛苦,分担他们的忧伤,改善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如果医生的目的只是治疗一种疾病,那么医生

永远都是失败者,因为没有一种疾病可以完全治愈永不复发;如果医生的目的是帮助病人,那么医生永远都是成功者,因为无论疾病如何发展,哪怕最终的结果仍是无法治愈,但医生最终都可以实现他们的目标。 如今医患关系如此紧张,医生病人缺乏应有的信任。作为医务工作者,我们经常站在自己的角度看待整个问题,我们把责任归于政府,因为政府没有指定一个完好的政策来保护医生的合法权益;我们把责任推给病人,因为很多病人经常“无理取闹”,挑起纠纷。因此我们想方设法保护自己,把病人看成对立面。然而我们却没有从自身出发,去寻找医疗纠纷的根源。我们想依靠医改来解决我们的问题,但一剂医改能否立竿见影,能否真正解决问题呢?其实,如果我们从自身出发去寻找根源的话,我们会发现,问题的根本解决靠的不是别人,而是我们医务人员自己。很多纠纷的产生源于医患之间沟通太少,医生缺乏人文关怀,病人无法信任医生,再加之一系列连锁事件后,患者最终把医生告上法庭。缺乏沟通,导致缺乏信任,最终产生了不良的后果。试想,如果我们之前能够与患者很好的沟通,建立起之间真正的信任后,这种事情还会发生吗?我想肯定会减少很多。而这就是我们应该做的。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严重影响医学事业发展,只有加强医患沟通才是重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必由之路。通过有效地沟通可以拉近医患之间的感情距离,建立正常医患关系,实现患者获得最佳健康利益,从而实现医患都能接受交易。在医患关系紧张的今天,彼此沟通、相互信任应该是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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