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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九年度股东

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九年度股东
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九年度股东

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七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6)21号《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王勇律师出席公司于2008年6月25日上午9点召开的200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6月3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地点(登记时另行通知)、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以及股东出席权利、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办法等必备事项。2008年6月1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股东登记时通知了会议的具体地址。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6月25日上午9点在上海影城五楼多功能厅(新华路160号)召开,实际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代理人)80人,代表股份931562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2.34%。

经核查,公司召开会议的时间、方式及会议审议的事项均与公告中所告知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80人,代表股份93156295股,均为2008年6月17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核查,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以电子计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1、《公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关于独立董事、董事变更的议案》;经逐项表决,裴静之先生、曹光明先生、邬树伟先生当选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其中裴静之先生任独立董事;

6、《关于监事变更的议案》;经表决,曹德豪先生当选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核查,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有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五份。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声明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

王勇律师

200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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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为了筹建律所

本人为了筹建律所,在去年专门撰写的计划书,现在公布出来,有志同道合者,愿意创造一番事业的律师同仁,欢迎联系,共同发展。 电子信箱zgdlls@https://www.wendangku.net/doc/c6623984.html, 湖北某某某律师事务所计划书 (草案) 鉴于,拟成立的湖北某某某律师事务所系由实际投资人、创始合伙人共同组建的一种新型模式的律所; 鉴于,实际投资人、创始合伙人具有共同的发展理念——创建湖北某某某律师事务所是为将其作为自己事业的平台; 鉴于,律所的运作将充分保障和平衡投资人利益、律所利益以及合伙人利益; 为此,特别制订本计划书草案,以供律所发展参考适用。 第一部分湖北法律服务市场的简单分析 一、对于湖北法律服务市场的简单剖析。 1、湖北执业律师人数的变化 2006年度、2007年度湖北注册律师信息表 类型2006年度2007年度增加数额年增长率 律师事务所384 384 0 0% 注册律师4008 4446 438 11% 法援律师200 222 22 11% 公司律师65 76 11 17% 公职律师15 19 4 27% 由表可见,湖北执业律师的人数是以年两位数的增长率,不断增长。武汉作为湖北省省会城市,其执业律师的增长率将远远高于省执业律师的增长率。 2、律所的发展模式 从上表看,2006年度至2007年度,湖北整个市场的律所数额没有变化,但是最近几年湖北律所特别是武汉本地律所在进行大规模的整合兼并重组,湖北得伟律师事务所与湖北君尚君律师事务所合并重组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湖北瑞通律师事务所与湖北天元兄弟律师事务所合并重组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以湖北浩瀚律师事务所、湖北中融律师事务所、湖北合丰律师事务所合并重组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武汉市法律顾问处与武汉经济律师事务所合并重组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 这种通过合并重组,迅速扩大规模的方式,将是在未来律所发展的一种趋势,但是这种简单的人数添加的方式,并不一定能够取得较好的结果,没有建立将律师能力整合的执业文化和管理模式,其结果大所中的执业律师仍然还是处于一种个人作坊式、柜台式的运作,难以充分体现“大所”优势。同时,由于大所天然具有的机构臃肿等毛病,将决定管理的投入和成本将远远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目前律所的发展趋势除了合并重组走大型综合所发展方向外,还有坚持走专业化专业领域的中小所发展方向,例如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未来的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同样法律行业,面面俱到的万精油律师,万精油律所将会被市场遗弃,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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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何延法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30杨建伟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31李家有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 32唐有良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33颜湘蓉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34窦万民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 35张栋河南金研律师事务所 36林影上海国巨律师事务所 37陈海航广东律人律师事务所 38刘彦上海刘彦律师事务所 39王向兵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40苏跃龙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41陈志华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42刘宏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43俞卫锋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44王祖国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 45侯建文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 46孔建祥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 47辛尚毅宁夏金天平律师事务所48刘彦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 49央金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 50孙忠仁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51李君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52孙长江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 53宋振江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54王广仁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55杜丽娟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 56李文革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57胡云飞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58吴国章福建扬民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大全完整版

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大全 【完整版】 2017年11月全面更新

目录 一、综合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2.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3.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4.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5.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6.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7.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制度 8.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 9.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业务)岗位责任 10.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岗位责任 11.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规定 12.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二、业务管理制度 1.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⑴总则 ⑵接待、咨询、代书 ⑶担任法律顾问操作规程 ⑷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⑸办理民商(含涉外)案件操作规程

⑹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 ⑺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3.律师事务所学习制度 4.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5.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 6.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 7.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8.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 9.客户投诉及客户意见反馈处理制度 10.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制度 11.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三、行政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 2.律师事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 3.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规定 4.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 5.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6.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7.律师事务所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使用管理制度 8.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岗位职责 9.律师事务所会计岗位职责 10.律师事务所出纳岗位职责

上海刘春雷律师

上海刘春雷律师 刘春雷律师:中共党员,法学学士。现任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国际投资及反垄断研究会”委员,兼任上海企业联合会理事、上海企业家协会理事,上海市四川商会副会长、上海市四川商会法律服务中心主任等社会职务,受聘担任四川省人民政府驻上海、江苏、山东、安徽办事处法律顾问。 刘春雷律师199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系,获法学学士。大学期间,刘春雷律师勤奋好学,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刑事侦查专业成绩优异,在侦查策略、侦查方法、侦查技术等领域有较高造诣,为律师执业打下了坚实的专业基础。 刘春雷律师1992年—2001年期间,曾在国有大型上市公司、全国最大民营企业集团公安、监察审计、干部考核、法律等岗位担任要职,侦破并办理了数百件经济犯罪及经济纠纷案件。刘春雷律师深谙企业运作和经营管理,丰富的职业阅历及实战经验,为刘春雷律师律师职如虎添翼、涯锦上添花。 刘春雷律师2001年考取律师资格并执业,曾任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业务部主任、专职律师。2008年独资设立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刘春雷律师执业10年来,为中冶集团、东方电气股份公司、东方希望集团、海尔集团、华西集团、创维集团、长虹集团、大中华国际集团、紫江股份、云大科技、白猫股份、永乐电器、大众燃气、中企动力、博加广告等上百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在资产重组、企业改制上市、融资并购、产权交易等非诉讼领域,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诉讼领域颇有建树。刘春雷律师曾担任数十家企业法律顾问,代理数百起复杂疑难经济案件,办理数十起较有影响的刑事案件,为当事人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深受当事人信赖及赞誉。刘律师代理的案件两次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上海市高院上海法院网、东方网、新民网选为网络直播案件,受到众多媒体广泛关注。刘律师代理的多起案件还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研究及上海市高院审判实践案例、被北京大学“北大法意”、清华大学“中国法律知识资源总库”案例。 刘春雷律师兴趣广泛、才思敏捷,在围棋、中国象棋、国际象棋、桥牌等领域成绩斐然。曾在西南政法大学、上海政法系统、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上海四川商会举办的围棋、象棋、桥牌等重大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刘春雷律师视野开阔、知识广博,尤其喜欢研习历史、军事策略和兵法战术,在律师执业中屡建奇功。 2011年4月,刘春雷律师荣获闸北区优秀律师。 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c6623984.html, 刘春雷律师博客https://www.wendangku.net/doc/c66239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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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材料采购之表见代理司法认定的实践分析

【建纬观点】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材料采购之表见代理司法 认定的实践分析 作者介绍 徐寅哲,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英国赫特福德大学商法硕士、苏州大学法学硕士。执业10余年间,为各大房地产、施工企业负责处理各类工程诉讼案件300余起。曾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工作及其适用指南、《法院审理建筑工程案件观点集成》等书籍的编写工作,曾在《建筑》、《上海律师》、《商法》等期刊发表多篇专业文章。基于我们国家特殊的建筑市场情形,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施工行为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存在是一客观事实。由此引发的最为常见的纠纷,除了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单位、转包单位或被挂靠单位之间的工程款之争以外,就是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商事行为而引发的纠纷,其中又以对外材料采购纠纷为巨。以我们服务的多家大型建筑施工单位而言,因实际施工人对外材料采购而引发的年诉讼量,几乎均占其年涉诉总数的半数以上。 而此类纠纷,法院又大多是以《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有关表见代理的制度规定为由,判决转包、违法分包或被挂靠单位对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此类判决,其背后似乎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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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方达律师事务所 中国·上海 南京西路1515号 嘉里中心20楼

目录 引言 54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54) 二、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55) 正文 57 一、关联交易履行程序的合规性及价格的公允性 (57) 二、美国阳光集团公司(以下称“阳光集团”)、香港万力有限公司(以下称“香 港万力”)的实际控制人、股东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58) 三、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对本次发行上市是否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59) 四、上海晶贵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晶贵”)股权结构调整 (60) 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是否发生变更 (61) 六、发行人前身常州华盛天龙从设立至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后是否存在出资不实 的情况 (62) 七、常州华盛天龙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63 八、发行人股东历次股权转让、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和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 是否履行了纳税义务 (64) 九、发行人主要资产过户手续的完成状况 (68) 十、冯幼敏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自然人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72) 十一、江苏春江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称“春江农化”)、金坛市同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同大房地产”)与发行人的关系 (72) 十二、上海群英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称“群英销售”)与上海群英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群英”)及发行人的关系 (74) 十三、常州市孟河制药化工机械厂(以下称“孟河机械厂”)与发行人的关系.74十四、最近两年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变更 (75) 十五、发行人拟于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称“上市公司章程草案”)的修订 (76) 十六、新乡市华盛天龙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新乡数控”)的股东背景、目前生产经营情况、增资的最新进展 (79) 十七、发行人2009年5月26日与江苏顺大半导体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设备采购及供应协议》的编号和其与宜兴晶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供货合同》的编号同为“江苏华盛(2009)销售第[09006]号”的原因 (81) 十八、发行人参加2008年度工商年检的情况 (81) 十九、基于重新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对原《法律意见书》有关事项的补充意见 (81) 二十、基于相关政府部门重新出具的证明文件,对原《法律意见书》有关事项的补充意见 (84) 二十一、关于冯金生控股股东身份的认定 (85) 二十一、关于冯龑中的“龑”与冯?中的“?”是否为同一个字 (85)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50强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50强 北京排名前五十的律师事务所基本上也是全国百强的律师事务所。而北京前十的律所,甚至在亚洲律师事务所中都有不错的排名,随着中国律师业的发展,未来的中国律师必将走向全球市场,获取更高的世界排名。无论是十佳还是十强,排名和评比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激励律师行业的振兴,进而感受法治社会的优越与公正。 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并不是在所有法律服务领域上都夺得头筹,相反,大多律所在某几个领域成为权威才带动了整个事务所的发展,排名参考了经济效益,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北京律师事务所众多,众多的优秀律师事务所还在不断涌现,正所谓百家争鸣,百花齐放,而十佳律师事务所正是里面的排头兵,领航者。 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银行业务、项目融资、融资租赁、企业及公司重组、改制、股票与债券的发行、公司收购与兼并、诉讼与仲裁、国际贸易及反倾销、高科技与风险投资、知识产权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相关法律事宜 2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8号东方银座写字楼12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保险、并购、传媒及娱乐、国企改制、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房地产、工程建设及基础项目、公司业务、国际贸易与反倾销、海商海事、航空、矿业及能源、劳动、公司破产、税务、私人股权投资、诉讼与仲裁、通讯与电子商务、项目融资、外商直接投资、物业管理及租赁、移民、银行金融、资本市场与证券、资产证券化、知识产权等领域。 3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中心01楼12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房地产开发及工程建设法律服务、公司业务、国际贸易与反倾销、海商海事、航空、外商直接投资、资产证券化与结构融资业务、诉讼及仲裁、知识产权业务等。 4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外商投资、兼并与收购、证券与资本市场、金融与银行、基础设施开发与项目融资、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知识产权、高科技、国际贸易、矿产和自然资源、劳动法、娱乐和传媒、争议解决等。 5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迎宾楼7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国际投资、国际贸易、企业收购与兼并、风险投资、资产重组、产权界定、股份制改造、股票发行与上市、知识产权、高新技术、电信、房地产、金融、招标与投标、反倾销等诸多方面。 6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收购与兼并、证券和投资市场,外商投资、金融与银行,基础设施与项目投资、基金信托、矿产和自然资源,知识产权、房地产开发、运输和物流、海事海商、国际贸易等。 7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公司证券、金融税务、房地产、知识产权、国际事务、诉讼与仲裁等。

入库机构名录汇总表

附件: 广东省国资委系统法律服务专业机构库 入库机构名录汇总表 序号所属地市律师事务所 1广州市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2广州市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3广州市北京市观韬(广州)律师事务所4广州市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5广州市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6广州市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7广州市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8广州市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9广州市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10广州市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 11广州市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 12广州市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13广州市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 14广州市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 15广州市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16广州市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17广州市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 18广州市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 19广州市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

20广州市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 21广州市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 22广州市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23广州市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24广州市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 25广州市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 26广州市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27广州市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 28广州市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29广州市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30广州市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31广州市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32广州市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33广州市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 34广州市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 35广州市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 36广州市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37广州市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38广州市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 39广州市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40广州市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41广州市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42广州市广东维永律师事务所

建纬观点开发商在商品住宅交付阶段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

【建纬观点】开发商在商品住宅交付阶段面临的主要法律风 险及防范(二) 作者介绍 王勇,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曾在法院审判庭工作多年,执业后为多个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住宅商品房项目开发等提供非诉及诉讼等法律服务。目前主要服务方向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公司治理等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 李徐伟,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团队执业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硕士,目前在读北京大学创办的国内第一个国际工程法研修班。主要执业方向为房地产与建设工程、PPP、公司业务等领域,曾长期到项目现场为大型施工企业提供建设工程全过程法律服务。“ 三、交付阶段开发商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开发商在商品住宅交付阶段面临的法律风险繁杂,难以一一列举。在此笔者结合实践情况,列举了以下主要法律风险:(一)逾期交房的法律风险逾期交房是开发商在交付阶段面临的首要法律风险,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开发商未按约定期限交房,二是购房人合理拒绝收房视为开发商未按期交房。1、开发商未按约定期限交房开发商未按约定期限交房主要体 现在“交房”时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期限通知交房、交付

房屋、购房人完成初步质量验收或书面确认,只要开发商的履约行为存在不具备完备方式或程序之情形,均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交房”行为的法律风险,从而导致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法律责任。所以,此情形属于开发商主动违约的情形,即开发商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完全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程序进行交房。实践中,部分开发商要求购房人先签署收房文件后验房或先交费后验房,通常购房人难以接受开发商的该要求,从而导致双方未能进行验房程序,甚至导致发生诉讼。根据2014年住建部颁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第11条规定“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开发商的上述行为违反交房程序,购房人有权拒绝。如因此导致纠纷甚至是发生诉讼的,笔者认为开发商有被认定为未“交房”并最终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法律风险。2、购房人合理拒绝收房视为开发商未按期交房此情形为开发商被动违约的情况,即开发商已按期提出交房,但购房人拒绝收房。司法实践中,购房人拒绝收房的,一种情形是实际未接收房屋,但如果购房人已收取钥匙、实际使用房屋或有其他可以被认为交房完成的情形,则此种情形购房人不能再主张开发商的逾期交房责任;而另一种情形是购房人基于法律上规定的合理理由拒绝收房,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第一

律师事务所名称大全

律师事务所名称大全 律师事务所名称大全 公司名字 律师事务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行职务进行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 1 金杜律师事务所 2 大成律师事务所 3 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4 君合律师事务所 5 炜衡律师事务所 6 天元律师事务所 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8 观韬律师事务所 9 建元律师事务所

10 中高盛律师事务所 11 经纬律师事务所 12 国浩律师集团 13 京都律师事务所 14 东元律师事务所 15 浩天律师事务所 16 尚公律师事务所 17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17 君泰博华律师事务所19 大地律师事务所 19 国联律师事务所 21 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 22 易和律师事务所 22 康达律师事务所 24 天银律师事务所

25 德恒律师事务所 26 展达律师事务所 27 融商律师事务所 28 信利律师事务所28 华博律师事务所30 众一律师事务所30 铸成律师事务所32 信杰律师事务所32 大洋律师事务所32 汉华律师事务所35 嘉源律师事务所35 金平律师事务所35 建诚律师事务所38 世嘉律师事务所

38 王玉梅律师事务所40 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40 天正律师事务所 42 李文律师事务所 42 潮阳律师事务所 42 江川律师事务所 42 三维律师事务所 46 乾坤律师事务所 47 威宇律师事务所 48 三信律师事务所 48 恒通律师事务所 50 天同律师事务所 咨博律师事务所 正荣律师事务所

益坚律师事务所易锦律师事务所法翼律师事务所鼎泰律师事务所鼎晟律师事务所金诚律师事务所惠诚律师事务所博雅律师事务所大信律师事务所广源律师事务所贯通律师事务所维益律师事务所宏源律师事务所捷盛律师事务所弘睿律师事务所

2010年上海市律师事务所排名报告:证券业务

LawFirm50:2010年上海市律师事务所排名报告:证券业 务 作者:LawFirm50 2010-11-05 13:00 过去的2009年,尽管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全球资本市场萎靡不振,但是受政策刺激和巨额信贷投放影响,中国证券市场表现相对活跃,含创业板在内,沪深两市实际发行新股125只,过会超过175家(含否定、延迟发行等)。 特别是创业板开启以来,中国资本市场表现异常活跃。据LawFirm50不完全统计,2009年在册创业板IPO业务超过120家,部分律师事务所更是同时收获在册创业板业务超过5单,极大的提振了萎靡1年的中国证券法律服务市场。 在此背景下,2009年年初启动的证券市场(尤其是创业板IPO市场)抢夺,弥漫全年。以业务抢夺为目的的各种研讨会、报告会层出不穷,更有律师事务所为招揽业务铤而走险。 与2008年相比,随着行业竞争的白热化、公开化,2009年证券法律服务市场集中度略有减弱,证券业务“垄断型”律师事务所业务比重明显降低,业务地区分配、律所分布更加合理,这从创业板发审委律师委员的地区分布可窥一斑。 2009年的上海市场,有9家律师事务所直接参与了境内IPO法律服务业务,37家律师事务所直接参与了再融资法律业务。LawFirm50将根据数据监测和证监会数据,制订并发布本《2010年上海市律师事务所排名报告:证券业务》,报告全文请联络LawFirm50购买收费报告。 TOP1: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在证券法律业务领域具有无与伦比的优势,上海事务所在2009年表现卓越,先后担任奇想青晨化工、崇义章源钨业、柘中建设、新朋实业、中利科技等IPO发行人律师,再融资法律服务业务超过20起。” 推荐律师:吕红兵、管建军、刘维等。 TOP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强大的规模优势在证券业务领域体现明显,2009年上海办公室取得了良好的成绩,特别是再融资法律业务方面领先业界,IPO业务方面主要有佳豪船舶、丽鹏股份、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 首批20家(1998年) 北京:君合、天亢、中伦、金杜、共和、大成上海:新华、华亭 广东:格林、广信、恒益 浙江:星韵 四川:英济 江苏:同仁 河南:金研 山东:琴岛 湖北:得伟 吉林:常春 辽宁:申扬 湖南:骄阳 第二批29家(2000年) 上海:段和段、益石、建伟 重庆:合纵、中豪 北京:观韬、金诚、国浩 山东:德衡 浙江:导司、浙经、天册 广东:国信联合、广大、君信、华法、正平天成湖北:珞珈 江苏:金达

河北:太平洋世纪、三和时代 福建:兴天地、联合信实 河南:开物 湖南:天地人、金州 云南:震序 辽宁:法大 黑龙江:孟繁旭 115家“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名单(2005年)北京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上海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 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 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 上海毅石律师事务所 上海新华律师事务所 上海华亭律师事务所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天津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重庆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 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 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河北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山西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名单

北京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 天津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 上海 上海市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重庆 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 河北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 山西 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 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 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 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 辽宁 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 吉林 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 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 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银龙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郎信律师事务所 浙江 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 安徽 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 江苏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江苏远闻律师事务所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 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福建 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 福建厦门旭丰律师事务所 江西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山东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河南 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 河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 金研律师集团(焦作)律师事务所 湖北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湖南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广东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 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 广东国帮律师事务所 海南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 广西 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 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 四川 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 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 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 四川仁竟律师事务所 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并购尽职调查问卷及文件清单 By Robin Tian (田玉民 律师)200904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XXXXXX有限公司的 补充尽职调查问卷清单 致: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 日期:2009年4月22日 本所接受委托,为贵司股权转让项目于2009年1月17日至19日期间对贵司进行了法律尽职调查,现因项目进程需要,我所将对贵司进行补充尽职调查,补充尽职调查的时间范围为自2008年1月20日起至本次补充尽职调查结束之日止(以下简称“补充调查期间”)。谨请贵司根据补充调查期间内的相关事实填写本调查问卷,并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本补充调查问卷清单仅为初步列示,在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还有可能调整和补充。 就本次补充尽职调查,请参考以下说明: 1、请贵司依据补充调查期间的相关事实对是清单各项否存在变化进行答复。如存在变化,请在“有变化”列打“√”标注,并提供该等变化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原件或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如未发生变化,请在“无变化”列打“√”标注,且无需再行提供资料。 2、对于因存在变化而需要补充提供资料之各项,除在“有变化”列打“√”标注外,如该等相关资料已提供,请在“已提供”列打“√”标注;如待提供,请在“待提供”列打“√”标注,并可备注说明何时提供;如无法提供,请在“无法提供”列打“√”标注,并请备注说明原因;对不适用

或不存在之项目,请在“不适用”列打“√”标注,并可备注说明;如备注栏无法填写,也可在清单后附注说明。 3、请贵司在填写完毕的本补充尽职调查问卷清单上盖章确认并同相关文件材料一并提供本所。 4、请贵司在贵司出具的说明等文件上加盖贵公司印章确认;在贵司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骑缝加盖贵司印章。 5、请贵司将文件资料按本问卷清单所列项目依序排放。文件资料统一用A4纸复印,各项资料间应有分隔标识; 6、如资料提供后本项目进行期间出现变化且该等变化对依赖先前资料所得结论有实质性影响,则请务必向我所补充提供该等变化对应的文件资料。 7、对于本清单各项目的相关文件如问卷清单并未包含在内,请主动提供。如本清单各项下所列文件有重复情况,请提供一份即可。 8、请贵公司指定专人负责提供文件资料,并请注明协调尽职调查工作的相应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如对本问卷清单或尽职调查相关事宜由任何疑问,请与本所承办律师联系。 望贵司通力合作,谨此致谢! 田玉民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009年4月22日

建纬观点固定总价模式下关于工程量清单错漏责任的问题分析

建纬观点固定总价模式下关于工程量清单错漏责任的问题分析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建纬观点】固定总价模式下关于工程量清单错漏责任的问题分析作者介绍 吴迪,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拥有法学和金融双学位,现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不动产金融部律师。曾有在大型国有建筑企业任部门负责人的项目招投标、施工现场管控和法务方面经验。目前主要为房地产并购、商业地产运营、建筑工程现场及企业内部的风控和纠纷处理、PPP 等领域提供法律服务。目前建筑市场上,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招投标已普通适用,其相对于传统定额计价模式更加简洁直观,符合市场需求。另外,实践中发包人基于认为固定总价合同易于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且也想通过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将合同履行过程的大部分风险转移给承包人,从根本上控制工程造价不突破预算等缘由,许多发包人选择与承包人签订固定总价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招投标文件或者施工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常常出现漏项、少算等情况,而导致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争议乃至纠纷。本文主要就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及图纸采取固定总价招标的项目,两种常见典型情形下,工程量清单错漏的责任承担问题,结合司法裁判案例进行论述分析。 一、导致工程量清单错漏的缘由发承包人就工程结算的争议事由常见有两种,一种是价的争议,一种是量的争议。当采用固定总价招标时通常会在合同中明确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固定,则除措施费等费用争议外,固定总价合同双方更多是针对量发生争议。量差的主要缘由来自工程的发包人在其所提供的招标资料中,没有能把工作内容明确地反应在工程量清单之上,造成工程量清单和设计施工图纸不匹配,由此便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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