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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的修正案

1994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的修正案
1994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的修正案

附件

《1994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的修正案

第1章

综述和要求

1将现有第1.2款重新编为第1.2.1款,并增加以下新的第1.2.2款:“1.2.2 对于本规则所适用的船舶上的结构、轮机、电气装置和设备,禁止新安装含石棉的材料,除非是:

.1 在旋转叶片式压缩机和旋转叶片式真空泵中使用的叶片;

.2 在高温(超过350o C)或高压(超过7×106帕)下有着火、腐蚀或

毒性危险的环境中用于液体循环的水密接头和衬垫;和

.3 用于1000o C以上温度环境中的挠性伸缩隔热组件。”

第8章

救生设备与布置

2 在现有第8.9.7.1.2款之后加入以下新的第8.9.7.2款:

“8.9.7.2 除以上要求的海上撤离系统(MES)的检修间隔以外,或结合该间隔,每一海上撤离系统还应根据主管机关认可的间隔期从船上进行轮流布放,但条件是每一系统应每6年至少布放一次。”

3 将第8.9.1款中的标题“随时可操作状态”删除,并改为“通则”。现有第8.9.1款重新编为第8.9.1.1款,并加入一下第8.9.1.2和8.9.1.3款:

“8.9.1.2 在对新颖救生设备或装置予以认可之前,主管机关应确保该设备或装置:

.1 达到至少等效于本章要求的安全标准,并已按本组织的建议

案进行了鉴定和试验;或

.2 成功地进行了实质上相当于上述建议案要求的鉴定和试验,

并使主管机关满意。

8.9.1.3 按第8.9.1.2款准许延长救生筏检修间隔期的主管机关,应按《公

约》第I/5(b)条的规定通知本组织。

4 在现有的第8.9.9款之后加入以下新的第8.9.10款:

“8.9.10 降放装置的定期检修

降放装置:

.1 应按照《公约》第III/36条要求的船上维修须知在建议的间隔期内进行检修;

.2 应按照第1.5.1.3款要求,在年度检验时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和

.3 应在完成上述第.2项的检查后,对绞车制动器在最大下降速度时进行动力试验。试验负荷应为救生艇或救助艇空载时的质量;但

是,在不超过五年的间隔内,应采用等于救生艇或救助艇及其全

部载员和设备重量的1.1倍的验证负荷进行此试验。”

5在现有第8.9.10款之后加入以下新的第8.9.11款:

“8.9.11 新颖救生设备或装置

按照第8.9.1.2款认可新型和新颖气胀式救生筏装置的主管机关,可允许在下列条件下延长检修间隔期:

.1 该新型和新颖救生筏装置应按试验程序的要求,在整个延长的检修间隔期内保持相同标准;

.2 救生筏系统应由具资质人员按照第8.7款要求在船上进行检查;

.3 不超过五年间隔期进行的检修应按本组织的建议案进行。”

6在现有第8.9.11款之后加入以下新的第8.9.12款:

“8.9.12 按照第8.9.11款准许延长救生筏检修间隔期的主管机关,应按照《公约》第I/5(b)条的规定通知本组织。

第13章

导航设备

7将现有第13.14.2款重新编为第13.14.3款,并加入以下新的第13.14.2款:“13.14.2 所有高速船,包括现有高速船,应在不晚于2010年7月1日安装一套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ECDIS)。”

第14章

无线电通信

8将现有的第14.1款修改如下:

“14.1 高速船应配备海安会第MSC.222(82)号及此前决议修正的《2000 年高速船规则》(海安会第97.(73)号决议)第14章规定的无线电通信设施;这些通信设施应按该章规定安装和操作。”

附件 1

高速船安全证书格式

9在高速船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的第5节中,在现有的第13项之后加入以下新的第14项,并将现有的第14项重新编为第15项。

“14 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

附件7

多体船的稳性

10 将第1.4.1款中提及“2.9”以及在第2.5款中提及“2.4”,分别改为“2.10”和“2.6”。

***

网吧消防安全自查报告

网吧消防安全自查报告 四川省**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市委、市政府对加快**市市场经济开发建设的要求。我们在相关部门的精心指导下,我公司对建设开发项目积极开展了前期准备工作,成立了项目经理部,与政府有关各方进行了广泛接洽;尤其对项目建设的可行性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和全面论证;同时,邀请省内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规划专家进行了精心的规划设计和方案选评;经征求有关各方意见,认为初设方案理念新、定位准,既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流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和促进边贸行业向 更深层次发展;是**市这一明珠上一个闪光的亮点,进而为美丽的边境城市增辉添彩。 1、概述 (一)项目选址及地缘环境 项目选址:位于**市目脑路东方大饭店后面地块; 项目土地面积约135000㎡折合1.35公顷(0.135平方公里)。项目所处环境优越,交通便捷,是拟建理想的花园式住宅区。 (二)项目规模建设周期 规划总建筑面积81000㎡,可入住居民270户。计划总投资9800万元,计划建设周期三年,即二00六年至二00九年。 二、实施可行性分析

具有划时代深远意义的党的十六大精神:“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开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这一宏 伟目标,为我指明了前进方向,鼓舞着我们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一)根据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我国加快了对外开放的步伐。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国际贸易将使我国更加开放,长期来,我国单一向东发展,沿海开放的经济格局,在党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的推动下,如今一直把自己当边疆省的云南提出了建设连接东南亚、南亚次大陆的经济大**,建立湄公河次流域经济带。启动参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行动计划,加快建设“五大**”、构筑“五大平台”、推进六大产业合作。云南开始了“边缘”向对外开放前沿的战略转移。我们**市正好是连接东南亚及南亚次大陆的前沿桥头堡,不仅独占地理区域优势,而且有二十年来的改革开放打牢的基础。面对如此难得的时代机遇,我们要趁势而上抓住机遇,加快发展。 (二)项目建设的市场分析 云南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形成,必然给**市带来旺盛的人气。 人流的增加将拉动居住的需求,这无疑会给我们项目的开发建设带来极好的契机。 1、国内外商家对**市住房的需求的调查分析。我们通过民间访问、调查发现其中有相当的客户,他们看好**的房地产市场,对** 的发展和繁荣昌盛,对社会的安定和文明及和谐的社会环境,他们中

海事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二)行政处罚(共98项) 1.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 处罚种类:没收船舶、浮动设施 法律依据: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2.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没收船舶、浮动设施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3.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作业 4.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 的船员擅自作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5.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应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 行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 6.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7.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8.未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9.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 10.擅自进出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 11.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证件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 12.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13.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或器材,从事危险货物作业 14.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装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条 15.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七条 16.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船员有责任的 处罚种类: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证件 法律依据: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 规则)[£ 2007 年10月 、、. 1本规则旨在提供船舶安全管理、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的国际标准。 2大会通过的第A.443(幻)号决议,敬请各国政府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船长在海上安全和保 护海洋环境方面正当履行其职责。 3大会通过的第A.680 (17)号决议,进一步认识到需要建立适当的管理组织,使其能够对船 上的某些需求做出反应,以达到并保持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高标准。 4认识到航运公司或船舶所有人的情况各异以及船舶操作条件的大不相同,本规则依据一般原 则和目标制定。 5本规则用概括性术语写成,因而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显然,无论是在岸上还是在船上,不同 的管理层次对所列条款需要有不同程度的了解和认识。 经MSC.104(73)号决议修正的大会 A.741 (18)号决议 12日

6 高级领导层的承诺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 就安全和防止污染而言, 各级人员的责任心、 能力、态度和主观能动性将决定其最终结果。 A 部分 实施 总则 1.1 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规则的 A 和B 两部分。 1.1.1 “国际安全管理(ISM )规则”系指由国际海事组织大会通过的,并可由该组织予以修正 的“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1.1.2 “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或已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任并在承担此种责任时同 意承担本规则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的任何组织或法人,如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 安全管理体系”系指能使公司人员有效实施公司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的结构化和文件 化的体系。 安全管理证书”系指签发给船舶,表明其公司和船上管理已按照认可的安全管理体系 运作的文件。 1.1.3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1.1.4 1.1.5 符合证明”系指签发给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公司的文件。 1.1.6

交通部关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规定

交通部关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规定 (发布部门:交通部发布日期:1995年01月09日实施日期:1995年03月0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为加强上海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港口、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维护国家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水域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以下水域:(详见本规则第十七章第一百二十条) 一、黄浦江(简称里港) 二、长江口(简称外港) 三、杭州湾北岸水域(简称新港) 本条第一、二项的水域为狭水道。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规则适用于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船员、引航员和其它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一般原则 一、凡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照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我国政府认可的有关国际公约和规则办理。 二、关于避碰和信号部分,凡本规则和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有规定事项,依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国际信号规则办理。 第五条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务监督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船舶、设施和人员 第六条进港 一、船舶进入本规则第二条规定水域,应按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应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二、核能(动力)船舶还应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接受特别检查和管理。 第七条离港 一、离港的船舶开航前应按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定办理离港手续,并应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二、除气象原因外,已办理签证或取得出口许可证的船舶,若在24小时内不能离港,应重新办理签证或申请出口许可,由此发生的交通等有关费用由船方承担。

(新安全生产)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新安全生产)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分类号】227004199630 【标题】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交通部 【颁布日期】 19961224 【实施日期】 199706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水路运输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 【名称】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题注】1996年12月18日经第21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高速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水域航行的高速客船,及其停靠港(站、点)、码头、设施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各港务(航)监督机构负责在本辖区内实施本规则。 【章名】第二章船公司 第四条高速客船公司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许可证》,营运的高速客船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 第五条从境外购入的二手船,其船龄不得超过10年。 第六条船公司在高速客船开始营运前,应以手册形式编制下列资料和指南:

(一)航线运行手册; (二)船舶操作手册; (三)船舶保养手册; (四)维修计划; 上述各项手册所应包含的内容由主管机关确定。 第七条高速客船公司应当建立适合高速客船营运特点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为防止船员疲劳的船员休息制度。 【章名】第三章船舶 第八条高速客船须经船舶检验合格,并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 第九条高速客船投入营运前,应向主要营运地港务(航)监督机构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船舶检验证书; (二)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 (三)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 (四)航线运行手册; (五)船舶操作手册; (六)船舶保养手册; (七)维修计划;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引进新型高速客船的,还应提交该类船舶的下列资料: (一)船舶技术资料; (二)船舶操作使用说明书;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修正案.doc

附件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修正案 第 4 章 灭火器 第 3 节–设计规范 1 现有第3.2款的案文由下列文字取代: “3.2 便携式泡沫发生器 3.2.1 便携式泡沫发生器单元须由下列部件构成:自导型或与一个独立 导入器相连的泡沫喷嘴(叉管),能够经消防水龙带与消防总管相连,并 带有一个装有至少20 升浓缩泡沫的便携式储罐,及至少一个带有同等 容量浓缩泡沫的备用储罐。 3.2.2 系统性能 3.2.2.1 喷嘴(叉管)及导入器须能产生适合于扑灭油类火的有效泡沫,在 正常消防总管压力下,泡沫溶液的流量至少为200 升/分钟。 3.2.2.2 浓缩泡沫须由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加以认可。 3.2.2.3 便携式泡沫发生器单元所产生的泡沫倍增值和泡沫排泄时间与 第3.2.2.2款所确定者之间的误差不得大于± 10% 。 3.2.2.4 所设计的便携式泡沫发生器单元须能够经受船上通常遇到的阻 塞、环境温度变化、震动、湿度、冲击、碰撞和腐蚀。” 第 6 章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第 2 节–设计规范 2 现有第2.3.1.2 款的案文由下列文字取代: “2.3.1.2 该系统须能够在5分钟内经固定释放口释放足量的泡沫,对 燃油可能蔓延的最大单一区域产生有效泡沫覆盖。”

固定式压力喷水和水雾灭火系统 第 2 节–设计规范 3 现有第2 节由下列文字取代: “2.1 固定式压力喷水灭火系统 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固定式压力喷水灭火系统须由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加以认可。 2.2 等效水雾灭火系统 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水雾灭火系统须由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加以认可。” 4 在现有第2.2 款之后加上下列新的第2.3 款: “2.3客舱阳台固定式压力喷水灭火系统 客舱阳台固定式压力喷水灭火系统须由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加以认可。” 第9 章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5 在现有第2.5.2 款之后加上下列新的第2. 6 款: “2.6 客舱阳台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客舱阳台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须由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加以认可。”

国家标准信息安全管理实用规则

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安全漏洞分类规范》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1.1任务来源 《信息安全技术安全漏洞分类规范》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0年下达的信息安全国家标准制定项目,国标计划号为:20100385-T-469。由国家信息技术安全研究中心主要负责进行规范的起草,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国家计算机网络入侵防范中心、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等单位参与起草。 1.2主要工作过程 1、2010年6月,组织参与本规范编写的相关单位召开项目启动会,成立规范编制小组,确立各自分工,进行初步设计,并听取各协作单位的相关意见。 2、2010年7月,根据任务书的要求,规范编制小组开展考察调研和资料搜集工作,按照需求分析整理出安全漏洞分类规范的框架结构。 3、2011年4月,按照制定的框架结构,确定分类的原则和方法,形成《安全漏洞分类规范》草稿V1.0。 4、2011年7月,课题组在专家指导下,积极采纳国外相关漏洞分类的原则,形成《安全漏洞分类规范》草稿V1.1。 5、2011年8月26日,规范编制小组在积极采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规范内容进行修改,形成《安全漏洞分类规范》草稿V1.2。 6、2013年8月28日,安标委秘书处组织了该标准的专家评审,编制小组听取了专家意见,对标准文本的内容进行修订、简化,形成《安全漏洞分类规范》草稿V1.3。 7、2014年11月,安标委WG5工作组对《安全漏洞分类规范》标准草案稿进行了投票表决,通过了本标准。投票表决中相关单位和专家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和意见,标准编制组对意见进行了逐条分析和理解,对标准文本进行了完善,形成了《安全漏洞分类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文件。 二、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 2.1 编制原则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 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 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 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包 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登轮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 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第七条船舶应当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保证船员适任、船舶适航。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对船舶 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 查清单》。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在船保存二年。 第八条船长应当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障船舶满足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 船长在海上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第九条船舶检验发证机构应当确保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保证其检验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并为其开展的检 验业务负责。 第十条船舶应当始终保持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完整显示本船信息。 第十一条船舶、航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船舶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船舶监查员”)做出专业判断。 第十二条船舶监查员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船舶监查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船 舶监查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高速客船安全检查指南

高速客船安全检查指南 一、高速客船的特点: 1、操纵灵活、可靠; 2、续航能力差; 3、航速快、不易避开木屑、漂浮物; 4、稳定性差,不太适应风浪中航行; 5、客舱间隔大(统舱座席),相对空间大,一处着火,影响全船; 6、甲板面积狭小,设备布置受限制,由于旅客密度大,活动空间小,一旦遇险,容易引起失控,自救能力差; 7、必须按营运的气象条件,按认可的维护和监督程序,从事有限航行; 8、在营运的区域内有随时可提供的合适的救助设备; 9、船员须具有特殊的操纵技能。 二、珠江水域高速客船的特点 1、珠江三角洲SOLAS公约第X章,适用于 96、1、1之后建造的国际航行高速客船,纳入99法规; 4、非国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纳入99法规,适用于珠江水域港澳航行的所有15m及以上的高速客船; 6、66国际载重线公约( 68、07、21日生效); 7、69国际吨位丈量公约( 82、07、18日生效); 8、 STCW78/95公约(95公约 99、02、01日生效,过渡期5年); 9、 MARPOL73/78公约(各附则生效日期不同); 10、72国际避碰公约( 77、07、15日生效)。

四、法定证书的检查 1、高速船安全证书,不超过5年; 2、高速船适航证书,不超过5年; 3、吨位证书,长期有效; 4、防止污染证书,不超过5年; 5、乘客定额证书,不超过5年; 6、免除证书。 7、船体入级证书,船级符号+附加标志XXX镉电池充电中的热崩溃。 6、下列视觉报警,应指明需要采取行动的状态;a) 除主机超速外,机器或系统的重要参数超过极限值;b) 动力方向或纵倾控制装置的供电故障;c) 航行灯故障报警;d) 重要的液体容器内低液位;e) 通风机故障。f) 舱底水报警g) 集中控制,设置反馈仪表;h) 显示各舱浸水探头的分布;i) 一旦高位浸水,立即发出警报;j) 如自动控制舱底排水设备,其联动性。 一、船体设备检查 1、稳性资料,经批准的稳性资料应放在船上。 2、完整稳性应计算出各种排水与非排水状况下的稳性,包括:1) 满载出港和空载到港装载情况的稳性;2) 液舱及液柜中自由液面对稳性的影响。 3、破舱稳性应核算在浮态和稳性较差装载情况下的破舱稳性,包括一舱不沉,及特殊情况下的破舱稳性: 4、结构密性1)

建筑防火性能化设计浅谈

建筑防火性能化设计浅谈 英国在1985年颁布了第一部性能化防火规范后,日本、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新西兰以及北欧等发达国家政府先后投入大量研究经费积极开展了消防安全工程学和性能化安全设计方法理论及技术的研究。南非、埃及、巴西等发展中国家也都纷纷开展了这方面研究工作。目前有不少于13个国家(澳大利亚、加拿大、芬兰、法国、英国、日本、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西班牙、瑞典和美国)以及两个国际组织-国际标准组织(ISO)和国际建筑研究与文献委员会(CIB)采用或积极发展性能化规范和基于规范结构形式下防火建筑所要求的工程工具和方 法,并取得了一定成果。 美国已完成性能目标和基本完成性能级别分级的确定,并于20XX年发布了《国际建筑性能规范》和《国际防火性能规范》。加拿大计划于20XX年发布其性能化的建筑规范和防火规范,其要求将以不同层次的目标形式表述。英国于1985年完成了建筑规范,包括防火规范的性能化修改,新规范规定”必须建造一座安全的建筑”,但不详细规定应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澳大利亚于1989年成立了建筑规范审查工作组,起草性能化的《国家建筑防火安全系统规范》,并于1996年颁布了性能化《澳大利亚建筑-1996》(BCA96),并自1997年陆续被各州政府采用。新西兰1992年发布了性能化的《新西兰建筑规范》,新规范中保留了处方式的要求,并作为可接受的设计方法;1993~1998年,开展了”消防安全性能评估方法的研究”,制定了性能化建筑消防安全框架;其中功能要求包括防止火灾的发生、安全疏散措施、防止倒塌、消防基础设施和通道要求以及防止火灾相 部分。互蔓延5 从国外性能化规范的研究过程 看,大部分是首先或同时研究与性能设计有关的消防安全设计评估技术,只有少数国家是先修改规范,后开发设计指南。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71169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 经MSC.273(85)和MSC.104(73)号决议修正的大会A.741(18)号 决议 (2010年7月1日生效) 目录 前言 A部分实施 1. 总则 2.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3.公司的责任和权力 4.指定人员 5.船长的责任和权力 6.资源和人员 7.船上操作方案的制定 8.应急准备 9.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和险情的报告和分析 10.船舶和设备的维护 11.文件 12.公司审核、复查和评价

B部分审核发证 13.发证和定期审核 14.核发临时证书 15.审核 16.证书格式 前言 1 本规则旨在提供船舶安全管理、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的国际标准。 2 大会通过的第A.443(Ⅺ)号决议,敬请各国政府采取必要措施,以 保证船长在海上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方面正当履行其职责。 3 大会通过的第A.680(17)号决议,进一步认识到需要建立适当 的管理组织,使其能够对船上的某些需求做出反应,以达到并保持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高标准。 4 认识到航运公司或船舶所有人的情况各异以及船舶操作条件的大 不相同,本规则依据一般原则和目标制定。 5 本规则用概括性术语写成,因而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显然,无论是 在岸上还是在船上,不同的管理层次对所列条款需要有不同程度的了解和认识。 6 高级领导层的承诺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就安全和防止污染 而言,各级人员的责任心、能力、态度和主观能动性将决定其最终结果。

A部分实施 1 总则 1.1 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规则的A和B两部分。 1.1.1 “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系指由国际海事组织大会通过的, 并可由该组织予以修正的“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1.1.2 “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或已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 任并在承担此种责任时同意承担本规则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的任何组织或法人,如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 1.1.3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1.1.4 “安全管理体系”系指能使公司人员有效实施公司安全和环境 保护方针的结构化和文件化的体系。 1.1.5 “符合证明”系指签发给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公司的文件。 1.1.6 “安全管理证书”系指签发给船舶,表明其公司和船上管理已 按照认可的安全管理体系运作的文件。 1.1.7 “客观证据”系指通过观察、衡量或测试获得并能被证实的有 关安全或安全管理体系要素存在和实施的量或质的信息、记录或事实声明。 1.1.8 “评述”系指在安全管理审核过程中做出的并由客观证据证实

国内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中 国 船 级 社 国内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2006 -------------------------------------- China Communications Press 指导性文件 GUIDANCE NOTES GD 05-2006

中 国 船 级 社 国内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2006 北 京 Beijing 指导性文件GUIDANCE NOTES GD 05-2006

目 录 第1章 总则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2节 申请与费用 第3节 责任及其限定 第4节 投诉与申诉 第5节 信息提供与保密 第2章 国内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2节 证书 第3章 国内船舶安全管理审核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2节 船上审核 第4章 NSM规则的实施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2节 NSM规则实施要求

第1章 总 则 第1节 一般规定 1.1.1适用范围 1.1.1.1 本指南适用于CCS进行入级和/或法定检验的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法定认证和自愿认证。 当本社作为主管机关授权的认可组织时,将代表主管机关签发/签署《安全管理证书》。 1.1.1.2 本社根据公司的申请实施国内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1.1.2 定义 1.1. 2.1 基于本指南的目的,除另有规定外,本指南所应用的定义如下: (1)《国内安全管理规则》(NSM规则):系指以交海发(2001)383号文件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 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 (2)法定认证;系指主管机关规定强制实施NSM规则的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3)自愿认证:系指除法定认证以外的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4) 公司:系指按《国内安全管理规则》(NSM规则)1.1.2所定义如下任何一个管理其船舶安全管理体系 所涉及的船舶的公司: ①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光船租船人或已承担船舶营运责任并在承担此种责任时,同意承担有关 法律和法规规定所有责任和义务的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 ②构成组织的一部分并承担船舶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此情况下,该部门(或几个部门)负责船舶操作、维护和船员配备等所有管理活动。对于仅履行部分管理活动的组织不符合“公司”的定义。 ③与船舶所有人以管理合同或光船承租合同方式,承担了船舶的操作、维护、船员配备等责任的一个 独立的组织或个人。 (5) 主管机关: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管理机构。 (6) 安全管理体系(SMS):系指能使公司人员有效实施公司的安全及环境保护方针所建立并文件化的体系。 (7) 审核:系指确定安全管理体系活动及其有关结果是否符合计划的安排,以及这些安排是否有效地实施并适合于达到预定目标的系统的、独立的检查。 (8)审核员:系指执行NSM规则要求的符合性验证的适任人员。 (9)审核组长:系指被授权领导审核组的适任审核员。 (10)观察结果(项):系指在安全管理审核期间所得出的,并能够被客观证据证实的的事实陈述。它也可以是审核员针对SMS提出的,如不纠正,将可能导致不合格产生的陈述。 (11)客观证据:系指根据观察、测量或试验得到的,且可证实的定性或定量的关于SMS要素的存在和实施情况的信息、记录或事实的陈述。 (12) 不合格①(不符合):系指有客观证据表明的不满足规定要求的观察情况。 (13) 严重不合格(严重不符合):系指可标识的对人身或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要求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偏差,并包括缺乏对NSM规则有效和系统的实施。任何这些情况被认为严重不合格。 ①不合格、不符合和不符合规定情况系相同含义。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24页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法规标题】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发文字号】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0.12.05 【实施日期】2002.07.01 【唯一标志】67109534 目录 序言 第1章总则 第2章国际通岸接头 第3章人员保护 第4章灭火器 第5章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第6章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第7章固定式压力水雾和细水雾灭火系统 第8章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第9章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第10章取样探烟系统 第11章低位照明系统 第12章固定式应急消防泵 第13章脱险通道的布置

第14章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 第15章惰性气体系统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前言 1 本规则的目的是为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提供具体工程规范的国际标准。 2 在2002年7月1日或以后,本规则对于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将具有强制性。本规则今后的任何修正案都必须按该公约第VIII条规定的程序予以通过并生效。 第1章总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规则适用于经修正的《1974年安全公约》第II-2章所述消防安全系统。 1.2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规则适用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的消防安全系统。 2 定义 2.1 主管机关系指船舶的船旗国政府。 2.2 公约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3 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中定义的《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2.4 就本规则而言,公约第II章规定的定义同样适用。

ISM规则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及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ISM规则) 目录 前言 A.部分实施 l 总则 1.1 定义 1.2 目标 1.3 适用范围 1.4 安全管理体系的功能要求 2 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3 公司的责任和权力 4 指定人员 5 船长的责任和权力 6 资源和人员 7 船上操作方案的制定 8 应急准备 9 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和险情的报告和分析 l0 船舶和设备的维护 11 文件 12 公司审核、复查和评价 B.部分审核与发证 13 发证和定期审核

14 核发临时证书 15 审核 16 证书格式

前言 1 本规则旨在提供船舶安全管理、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的国际标准。 2 大会通过的第A.443(XI)号决议,敬请各国政府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船长在海上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方面正当履行其职责。 3 大会通过的第A.680(17) 号决议,进一步认识到需要建立适当的管理组织,使其能够对船上的某些需求做出反应,以达到并保持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高标准。 4 认识到航运公司或船舶所有人的情况各异以及船舶操作条件的大不相同,本规则依据一般原则和目标制定。 5 本规则用概括性术语写成,因而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显然,无论是岸上还是在船上,不同的管理层次对所列条款需要有不同程度的了解和认识。 6 高级领导层的承诺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就安全和防止污染而言,各级人员的责任心、能力、态度和主观能动性将决定其最终结果。 7 本规则中添加的脚注旨在提供参考与指导,不作为本规则的要求。然而,按照第1.2.3.2段要求,所有相关指南、建议等均应予以考虑。考虑到该文献可能已经被修改或更新的资料所取代,任何情况下读者都应使用文件脚注中提到的参考文献的最新版本。⑤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2016)

XX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镇船舶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及《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精神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镇行政区域内行驶的自用船、运输船、渔船等,适用本办法。 自用船舶是指农民或者居住于我镇的其他人员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的非营业性运输船舶;运输船是指用于客货运输等经营性运输船舶;渔船是指用于鱼类捕捞、加工、运输等非营业性运输船舶;其他未作说明的船舶参照行业标准界定。 第三条镇船舶安全管理站作为XX镇人民政府船舶安全管理的下设机构,与镇安监站一并合署办公,具体负责辖区水域的船舶安全监管,各村、村民小组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章监管职责 第四条镇船舶安全管理站船舶安全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船舶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船舶管理台帐和档案; (三)调控辖区内船舶的发展规模; (四)建立健全镇、村(社区)、船舶所有人三级安全管理体系,逐级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五)负责自用船舶操作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以及考核、年审; (六)负责自用船舶的检丈、年检、核发、注销《乡镇自用船登记证书》以及标识船名号、用途和载重线; (七)负责船舶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查处非法从事客货运输、超载等违法行为; (八)负责取缔、销毁辖区内“三无”自用船舶; (九)制定并完善附合XX实际的船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负责自用船舶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妨碍公共安全和水上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协助配合镇船舶安全管理站销毁、取缔“三无”船舶。 第六条村民(社区)委员会船舶安全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将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加强村民、社区居民安全教育,切实提高村民、社区居民的安全意识、守法意识; (二)建立并严格执行符合本村(社区)实际的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颁布部门交通部港监局颁布文号 [1997]147号颁布时间 1997-05-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高速船船员的管理,提高高速船船员适任水平,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和《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籍高速船上任职的高级船员和培训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负责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高速船系指设计静水时速在沿海水域为25海里/小时及以上、在内河通航水域为35公里/小时及以上动力支撑船舶和排水型船舶,但不包括常规客船、货船、滚装客船和集装箱船舶。 第五条高速船的类型和等级: (一)高速船分为气垫船、水翼船、喷水船、螺旋桨船、滑翔船等类型。 (二)高速船分为以下等级: A级为200总吨(或主推进功率1500千瓦)及以上的高速船; B级为未满200总吨(或主推进功率1500千瓦)的高速船。 第六条凡上高速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等高级船员,需完成规定的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在高速

船上任职时合格证和适任证书应同时使用。 第七条改上不同类型的高速船任职的高级船员,应在有资格的人员指导下,在相应的高速船上见习不少于10小时和20个单航次。在完成见习时间后,应持合格证到原发证机关在合格证的“港务监督签注”栏内进行“适用××类型高速船”的签注。 第八条凡按本办法的规定需上高速船见习的船员,在第一次上某一类型高速见习前须到港务监督办理船员服务簿任解职记载。 第九条完成A级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的人员可在A、B级高速船上任职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的人员如需上A级高速船上任职,需参加A级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 第十条凡在内河高速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应持有高一等级职务适任证书;在海船上的可持同等级或以上适任证书;轮机长、轮机员可持较低一等级职务适任证书。

广西海上客船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桂海船舶〔2012〕8号 关于印发广西海上客船安全监督管理 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海上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及《海上滚装船舶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广西海上客船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广西海上客船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上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及《海上滚装船舶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广西沿海海上航行、停泊和从事相关活动的国际航行客船、高速客船、滚装客船以及普通客船(以下简称客船)及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广西沿海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在本辖区范围内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客船应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文书,并保持适航状态;船员应持有有效适任证书和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五条客船安全标志应齐全、明显,救生通道应畅通,关键部位应设立警示牌。 第六条客船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禁止超载航行和载运危险物品。

第七条船员应掌握相关的安全操作程序;熟悉客船的救生和消防设备配备情况和使用方法,熟悉客船应急反应程序和应急措施。 第八条客船应建立开航前的安全检查和抵港后的检查维护保养制度,并有效组织实施。 第九条客船应建立进出港及航行途中的报告制度及程序。 进出港口前,客船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动态,包括船舶名称、客货载运及靠离泊等情况。 第十条开航后,客船应立即通过电视、广播等有效措施向乘客进行安全教育,介绍消防、救生设备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船舶应急通道以及有关的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客船应严格遵守航行、停泊的值班要求,保持VHF在规定的频道上值守,确保在任何情况下能与海事管理机构、船舶管理公司保持联系。 第十二条客船在航时,值班船员必须在各自岗位上严格按职责要求做好安全航行工作。驾驶台负责瞭望的人员必须保持正常瞭望。 第十三条客船应在经核准的码头停靠及装卸作业,码头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配套设施应适合客船停靠和装卸要求,设置有应急通道和消防设施,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二)码头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制定客船靠离泊、装卸作业及防滑等安全措施。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附 件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目录 序言 第1章总则 第2章国际通岸接头 第3章人员保护 第4章灭火器 第5章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第6章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第7章固定式压力水雾和细水雾灭火系统 第8章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第9章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第10章取样探烟系统 第11章低位照明系统 第12章固定式应急消防泵 第13章脱险通道的布置 第14章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 第15章惰性气体系统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前言 1 本规则的目的是为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提供具体工程规范的国际标准。 2 在2002年7月1日或以后,本规则对于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将具有强制性。本规则今后的任何修正案都必须按该公约第VIII条规定的程序予以通过并生效。

第1章—总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规则适用于经修正的《1974年安全公约》第II-2章所述消防安全系统。 1.2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规则适用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的消防安全系统。 2 定义 2.1 主管机关系指船舶的船旗国政府。 2.2 公约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3 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中定义的《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2.4 就本规则而言,公约第II章规定的定义同样适用。 3 等效和现代技术的应用 为了给消防安全系统的现代技术和开发留有余地,如果能满足公约第II-2章F部分的要求,主管机关可以认可本规则中未予规定的消防安全系统。 4 毒性灭火剂的使用 如果主管机关认为,无论是本身还是在某种可能条件下,某灭火剂的使用会释放有毒气体、液体和其它物质,其数量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应禁止使用。 第2章—国际通岸接头 1 适用范围 本章具体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国际通岸接头的规范。 2 工程规范 2.1 标准尺寸 国际通岸接头法兰的标准尺寸应符合下表要求: 表2.1—国际通岸接头标准尺寸 名 称尺 寸 外径178 mm 内径64 mm 螺栓圈直径132 mm 法兰槽口直径为19 mm的孔4个,等距离分布在上述直径的螺栓圈上,开槽口至法兰盘的外缘 法兰厚度至少为14.5 mm 螺栓和螺母4副、每副的直径为16 mm,长度为50 mm

油轮安全管理规则

油轮安全管理规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油船安全生产,提高济效益,促进油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安全质量第一”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油船是重点保卫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治安保卫、防火、防爆、防污染、安全航行和安全装卸以及职工劳动保护等规定。 第三条要设置油船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对油船实行专业管理。油船船员上船前必须进行油船专业知识的培训,经考试、考核和取得有效证书后,才能从事油船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是油船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规则。各航运部门应根据本规则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五条交通系统各港、航部门干部、职工对本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对模执行者予以表扬和奖励;违反者,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负责。 第六条油船除严格遵守本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外,对非油船所规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仍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七条本规则适用于一切油轮、油驳以及运载石油的顶推(拖带)船队。 第八条保持船舶技术条件处于适航状态: 1、油船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足以证明油船的布置、结构和设备均符合安全要求的检验合格证书,或入级证书和相应的安全证书,才能投入营运。 2、油船的布置、结构、管系及电气、消防和防污染设备等,未经船舶检验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信号: 1、船载货油,或油已卸完,但舱仍有可燃气体时,应按规定悬挂危险品信号。 2、要系泊和装卸作业时,除执行上款规定外,还应按港口规定显示慢车信号。

第十条船员和登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随身携带易燃物品或火种(火柴、打火机等),不得在甲板上放置、使用聚焦的玻璃制品(蒸溜水瓶、放大镜、老花眼镜); 2、禁止在规定以外的场所吸烟; 3、禁止穿带钉的鞋、靴、; 4、禁止现场工作人员或值班人员穿着和更换尼龙、化纤服装。 第十一条在未经洗舱、除气、测爆和确认没有可燃气体时,不得在甲板及油舱附近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第十二条装卸一、二级石油(注)、压载、洗舱、除气时,禁止下列作业: 1、一切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2、使用明火炉灶; 3、敲铲铁锈; 4、无线电发报; 5、电瓶充电; 6、用电扇通风。 第十三条非装卸、压载、洗舱、除气作业时,一般不准进行明火作业,如因生产急需,非明火作业不可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预先申报,经轮机长同意,船长批准; 2、测爆确认没有可燃气体; 3、凡能拆卸的管系、机件等焊补作业,必须在电焊间或工作间进行。在机炉舱焊接无法拆卸的管系、机件时,必须关闭邻近的阀门,确认已其它舱室隔绝,并清洗、除气、测爆,清除现场的易燃物品,备妥足够的消防器材,派专人指挥及看火。 第十四条防止灯具、电路电气设备等产生火花,要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禁止使用明火灯具、悬挂彩灯和在通电情况下安装灯泡。 2、禁止在靠近油舱、泵间、油漆间、蓄电池间、未用隔离舱隔离开的物料间、输油管存放场所及主甲板,使用非防爆式灯具和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气设备。 3、必须使用封闭式电炉,并设在规定地点,用时要有人看管。 4、必须盖紧关严各水密插座、连结箱、继电器等设备,防止进水造成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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