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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办理程序

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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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办理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准确实施《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暂行规定》,规范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受理、办理流程,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适用于在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的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的受理、办理、审批、公告。经过协会注册的其他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协会会员服务与自律监管部负责受理转换申请及办理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事宜。

第二章受理与初评

第四条转换申请的受理:

(一)与认证机构执业合同期满的审核员可以随时向协会提出转换申请。

(二)在合同期内的审核员每年四次向协会提出转换申请,提交的时间为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天。

第五条受理转换申请后进行如下初评工作:

(一)在《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申请/申报表》上记录受理日期;(二)检查申请/申报表的完整性,尤其是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审核员本人签字、申请日期等内容是否填写完整。

第六条在合同期内的审核员需要增加如下初评内容:

(一)核实该审核员是否处于国家行政监管部门和协会处罚期内;

(二)核实该审核员是否属于经协会核准,被原属机构除名一年内的审核员;

(三)核实该审核员是否在过去12个月内办理过转换执业机构手续。

第七条对于机构提出的转换申报,要求机构通知审核员本人。第八条符合转换规定的审核员信息录入《受理人员数据库》,不符合转换规定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受理的结论。

第三章合同期满的审核员转换手续的办理

第九条合同期满的审核员受理后及时办理转换手续。

第十条转入机构需提交如下材料:

1.加盖转入机构公章的《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申请/申报表》原件;

2.审核员身份证复印件;

3.审核员相应资格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4.转换机构申请费,费用标准为50元/人。

5. 已到期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第十一条第十条所规定的材料齐备后,协会办理《转换机构证明》。

第十二条每季度办理完毕转换执业机构手续的合同期满的审核员,与下一季度办理完毕转换手续的其它审核员一起公告,在公告中注明“合同期满”。

第四章合同期未满的审核员转换手续的办理

第十三条合同期未满的审核员转换手续每季度办理一次。

第十四条公布转换人员数据库。协会每季度第一个月20-22日(遇节假日顺延)之间在协会网站公布当季受理的转换人员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姓名、注册证书号、现执业机构、是否已定转入机构。已定转入机构的转换申请,不公布审核员联系方式;暂无转入机构的转换申请,经本人同意后公布审核员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办理转换执业机构。公布转换人员数据库后的一个月内办理转换执业机构的有关手续。

(一)转入机构需提交如下材料:

1.加盖转入机构公章《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申请/申报表》原件;2.加盖转出机构总部公章的《离职证明》原件;

3.审核员身份证复印件;

4.转换机构申请费,费用标准为50元/人。

(二)协会核实以下内容:

1.检查该审核员是否在《转换人员数据库》内;

2.检查提交的离职证明;

3.检查申请表中的审核员本人签字,转入机构公章;

4.检查申请表上注册资格与注册证书内容的真实性;

5.在申请表备注栏注明收到完整材料的时间;

6.审核员电话确认是否要进行执业机构的转换,并告之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转换申请,电话沟通时间、内容记录在申请表备注栏内。7.与转出机构确认是否已办理完离职手续,确认内容记录在申请表备注栏内。

8. 必要时核查审核情况。

第十六条各项内容核实完毕后,将符合办理要求且已交纳申请费的申请/申报材料报部门负责人审批,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办理《转换机构证明》。

第十七条电话沟通及材料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申请的审核员或转入机构联系,要求其继续提供有关信息或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以下两种情况可随时受理和办理:

(一)暂停其转换机构申请资格的审核员,暂停期满后可恢复其申请转换机构的资格,提交《转换执业机构申请/申报表》,交纳申请费,即可办理《转换机构证明》,纳入下一期转换公告。(二)审核员原执业机构被认监委注销或撤销。核对注销或撤销机构资格的通知书、该机构的审核员名单,由转入机构提交《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申请/申报表》等材料,交纳转换执业机构申请费,与审核员本人及转出机构确认后,即可办理《转换机构证明》,纳入下一期转换公告。

第十九条以下情况办理手续可不受时间限制:

合同期未满的审核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转换执业机构申请材料,与转出机构存在司法纠纷,待司法纠纷解决后随时可办理《转换机构证明》,纳入下一期转换公告。

第五章公告与材料归档

第二十条协会每季度第二个月底以前在协会网站公布当季完成转换的审核员信息。内容包括序号、审核员姓名、性别、转出机构、转入机构、批准转换日期、转换机构证明编号等。

第二十一条协会完成转换后,将转换机构申请材料归档管理,同时将《转换机构证明》存根联归档管理。

第二十二条后续工作。《转换机构证明》开出后,原为暂无机构的审核员信息更改为已定转入机构,并删除其联系方式。

第二十三条更改《人员注册系统》内转换成功的审核员的执业机构。

第二十四条未转换成功的审核员纳入下一次《转换人员数据库》,下一次转换周期受理阶段电话确认是否继续申请转换执业机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认证机构和审核员均应对向协会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负责,如果发现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按照协会有关人员注册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程序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解释。

附录:

编号:

特别提示:根据《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审核员在未取得《机构转换证明》之前,仍属于原认证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其他认证机构从事认证审核活动。否则,协会将对审核员本人和其代表的认证机构做出相应处罚。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样本)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填写样本) 设置单位(人):乐清市××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章) 组建负责人:赵××(需具备执业或执助或乡村医生资格)(章) 登记号□□□□□□□□□□□□□□□□□□□□□□ (医疗机构代码) 申请日期 2011年 11 月15日 批准文号字()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附表5-1-1 填表说明 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专用。 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填写。 3、附表5-2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附表5-2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5、附表5-2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附表5-2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拥有法人地位者;只填写其法人的姓名;医疗机构若无法人地位,则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及本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情况。 7、附表5-3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内用划“√”方式填报。 8、附表5-3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级)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级)的,只填写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明“门诊”字样。 9、附表5-3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呼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写“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10、附表5-4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1、附表5-4-1职工总数:按支付工资的职工(固定工、合同工)统计。包括医院卫生机构中的幼儿园、托儿所、药厂等附属机构的职工。不包括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离、退休人员,也不包括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服务公司的职工。“职工总数”应为“卫

国家认可的国内外认证机构网址大全[1]

国家认可的国内外认证机构网址大全 认证机构相关连接 序号注册号机构名称网址 001 CNAB001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https://www.wendangku.net/doc/cb708090.html, 002 CNAB002 方圆标志认证中心https://www.wendangku.net/doc/cb708090.html, 003 CNAB003 上海质量体系审核中心https://www.wendangku.net/doc/cb708090.html, 004 CNAB004 华信技术检验有限公司https://www.wendangku.net/doc/cb708090.html, 005 CNAB005 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https://www.wendangku.net/doc/cb708090.html, 006 CNAB006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https://www.wendangku.net/doc/cb708090.html, 007 CNAB007 广东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https://www.wendangku.net/doc/cb708090.html, 008 CNAB008 中国新时代质量体系认证中心https://www.wendangku.net/doc/cb708090.html, 009 CNAB009 长城(天津)质量认证中心https://www.wendangku.net/doc/cb708090.html, 010 CNAB010 东北认证有限公司https://www.wendangku.net/doc/cb708090.html, 011 CNAB011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体系认证中心 012 CNAB012 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 013 CNAB013 浙江公信认证有限公司https://www.wendangku.net/doc/cb708090.html, 014 CNAB014 中联认证中心 015 CNAB015 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https://www.wendangku.net/doc/cb708090.html, 016 CNAB016 北京新世纪认证有限公司https://www.wendangku.net/doc/cb708090.html, 017 CNAB017 北京兴国环球质量认证中心https://www.wendangku.net/doc/cb708090.html, 018 CNAB018 香港品质保证局https://www.wendangku.net/doc/cb708090.html, 019 CNAB019 四川三峡认证有限公司https://www.wendangku.net/doc/cb708090.html, 020 CNAB020 北京中大华远认证中心https://www.wendangku.net/doc/cb708090.html, 021 CNAB021 华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https://www.wendangku.net/doc/cb708090.html, 022 CNAB022 北京国金恒信管理体系认证有限公司https://www.wendangku.net/doc/cb708090.html, 023 CNAB023 北京中建协认证中心https://www.wendangku.net/doc/cb708090.html, 024 CNAB024 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https://www.wendangku.net/doc/cb708090.html, 025 CNAB025 北京国建联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https://www.wendangku.net/doc/cb708090.html,

律师转所需要准备材料

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材料 来源:发布时间:2014-05-20 04:22:00 司法行政机关接受变更执业机构申报每年二次,具体时间为每年三月和十一月。 新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合伙人、派驻律师,跨省迁出迁入的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执业机构: (一)被举报投诉正在处理的; (二)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的; (三)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是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律师的;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是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律师的; (五)在原执业机构执业不满一年的; (六)本省持C类编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2003年以后取得B类编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现仍未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变更执业机构的; (七)其他规定不得变更执业机构的。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转入地直接管理执业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补领)律师执业(工作)证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直接管理原执业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三)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蓝底照片一张(背面注明拟变更执业机构及姓名); (四)律师执业(工作)证; (五)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申请人律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七)原执业机构出具的关于业务、档案、财务等办结,解除劳动关系及同意申请人转出的证明,申请人是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还应提交退伙协议原件一份; (八)拟转入执业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转入的证明; (九)申请人与拟转入执业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一份; (十)申请人(不包括兼职律师)有效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和存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十一)申请人转入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需提交转入地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十二)申请人原为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执业人员的,需提交人事部门和编制部门意见。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介绍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介绍时间:2004-07-26 作者:国家认监委点击流量次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其它工作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认证制度由于其科学性和公正性,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广泛采用。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政府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为产品市场准入的手段,正在成为国际通行的作法。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四个统一” 的背景由于我国的认证认可制度建立在计划经济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由于管理结构和职能划分问题,认证认可工作政出多门,各自为政,存在重复认证、重复收费等弊端。尤其是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制度,自建立以来就存在着多重体制、政出多门,发证与执法监督混淆,尤其是对内对外两套制度等问题。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国产品的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进口商品的安全质量许可制度。两个制度覆盖的产品大部分交叉,评价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规则虽不完全一致但大部分重复、收费结构和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两个标志独立存在,互不认可。中外企业对此反映强烈。企业和外国政府多年来通过不同渠道,向国务院和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这一问题还成为我国入世谈判中屡屡被质疑的问题。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第十五次多边谈判中,有关方面的谈判代表强烈要求我国将内外两种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整合,建立符合世界贸易规则要求的新的认证制度。为此,国务院领导 在年月明确指示:将国产品的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与进口产品的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统一为一个制度,做到“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目录,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既按“四个统一”的原则重新建立我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为全面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的需要,发挥我国认证认可制度的总体效应月30 日国务院又决定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上隶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国家质检总局,业务上直接接受国务院授权,是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最高行政机关。其主要职能是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的认证认可工作。这种组织结构的调整,为“四个统一”工作的全面落实和实现奠定了组织保障基础。 2001年12月7日,国家质检国家质检总局和认监委在人民大会堂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了新的“四个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布了“四个统一”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国家认证认可制度发展到了新阶段,即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制度建立和发展阶段。也标志着中国入世承诺的兑现。 尽管,“四个统一”的实现是国家认证认可制度建立的重要标志,但“四个统一”并不意味着全部统一了由原国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的相关产品的强制性评价制度(如:入网、许可、注册等制度)、并不意味着真正解决了产品评价活动与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的区分问题。统一的国家认证认可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尚需时日,尚需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社会各界和广大企业的支持。 三、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文件体系

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办理程序

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 构办理程序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

附件: 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办理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准确实施《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暂行规定》,规范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受理、办理流程,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适用于在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的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的受理、办理、审批、公告。经过协会注册的其他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协会会员服务与自律监管部负责受理转换申请及办理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事宜。 第二章受理与初评 第四条转换申请的受理: (一)与认证机构执业合同期满的审核员可以随时向协会提出转换申请。 (二)在合同期内的审核员每年四次向协会提出转换申请,提交的时间为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天。 第五条受理转换申请后进行如下初评工作: (一)在《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申请/申报表》上记录受理日期;

(二)检查申请/申报表的完整性,尤其是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审核员本人签字、申请日期等内容是否填写完整。 第六条在合同期内的审核员需要增加如下初评内容: (一)核实该审核员是否处于国家行政监管部门和协会处罚期内; (二)核实该审核员是否属于经协会核准,被原属机构除名一年内的审核员; (三)核实该审核员是否在过去12个月内办理过转换执业机构手续。 第七条对于机构提出的转换申报,要求机构通知审核员本人。 第八条符合转换规定的审核员信息录入《受理人员数据库》,不符合转换规定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受理的结论。 第三章合同期满的审核员转换手续的办理第九条合同期满的审核员受理后及时办理转换手续。 第十条转入机构需提交如下材料: 1.加盖转入机构公章的《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申请/申报表》原件; 2.审核员身份证复印件; 3.审核员相应资格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4.转换机构申请费,费用标准为50元/人。 5. 已到期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申请书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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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设置单位(章) 组建负责人(章)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申请日期年月日批准文号字()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附表5-1-1 填表说明 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校验》专用。 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3、附表5-2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附表5-2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5、附表5-2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附表5-2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拥有法人地位者:只填写其法定代表人姓名;医疗机构若无法人地位,则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及本机构主要负责人情况。 7、附表5-3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口内用划“√”方式填报。 8、附表5-3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为划分二级学科的(专业组),指天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9、附表5-3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写“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10、附表5-4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1、附表5-4-1 职工总数:按支付工资的职工(固定工、合同工)统计。包括医院等卫生机构中的幼儿园、托儿所、药厂等附属机构的职工。不包括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离、退休人员;也不包括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服务公司的职工。“职工总数”应为“卫生技术人员数”,“其他技术人员数”和“行政后勤人员数”之和。 12、附表5-4-1人员分类:医疗机构的人员按现任职务划分(通过考核及晋升,技术职称与职务应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情况应以职务为准),不按所学的专业划分。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主要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计入“行政后勤人员”中。 13、附表5-4-1第一行卫生技术人员数应为“中医医生”、“中药人员”、“西药人员”、“检验人员”、“护理人员”、“放射技术人员”、“口腔技术人员”、及“其他卫技人员”之和。附表5-4-1第一行“其他技术人员”与“行政后勤人员”之和应大于等于附表5-4-2“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及“其他人员”之和。 14、附表 5-4-1具有医疗、教学或科研多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还应填写“研究人员”、“教学人员”中相应项目。“其他中医”指尚未评定技术职称的中医。“其他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包括防疫员、检疫员、消毒员、牙科技术员、理疗、放射线技术员、营养员、妇幼保健员、接生员等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和中医学徒。 15. 附表 5-4-2管理人员;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职能科室的各级管理人员按职称分类计入“管理人员”的各项中,财会人员除外。 16. 附表5-4其他人员;指原在大专院校,中专学过数学、物理、化学等非卫生专业、现从事科研、教学、医疗器械修配、卫生宣传等技术工作人员、不包括原学这些专业,现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17. 附表 5-4 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

CCAA认证人员注册与管理系统注册人员操作手册

认证人员注册与管理系统V3.1 注册人员操作手册V1.0 3.0项目组 20一五-2

目录 系统概述 1.1 系统概况 根据深化认证工作改革要求,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对体系、产品和服务认证人员注册进行了全面的业务调整,为了尽快落实改革措施,体现改革成果,决定对 3.0系统进行局部改造和调整,确认在3.0系统基础上建设3.1系统。 主要功能 系统注册人员功能如下表所示:

6公众查询注册人员证书查询查询及下载注册人员注册证书信息 注册进度查询查询注册人员注册申请进度信息 3.0系统浏览器要求 本系统目前仅支持浏览器,使用8以上版本,使用其他非浏览器可能会在注册过程中出现问题,请勿使用非浏览器进行注册申请。 功能介绍 1.2注册/登陆 3.1.1注册 1、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协会官网网站地址:进入网站,如下图。 登陆地址 进入人员注 册二级菜单 2、点击人员注册栏目下的网上注册,进入二级菜单,如下图。

人员专区 3、点击注册专区,跳转到注册人员登陆页面,如下图。 点击注册 如果是初次使用注册与管理系统(包括2.0系统),则需要进行新人员注册,用于登陆系统。点击上图的“新人员注册”链接,跳转到新人员注册页面,如下图。

4、如实在注册页面填写相关信息后,点击注册按钮。注册成功后系统生成档案号,同时把档案号同步发送注册是填写的中。注册完成 注意:1、手机号码、信息必须正确而且是经常使用,以便及时接收系统发送的邮件提醒。2、登记号是唯一代表人员的身份信息,请牢记登记号,用于登陆及信息查询。3、请牢记问题及答案,用户在登陆系统时使用。 同时系统将自动给申请人填写的注册邮箱发送注册邮件,如下图:

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简称

3认证相关知要 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简称。 “CCC”认证标志分为四类 当前的“CCC”认证标志分为四类,分别为: 1.CCC+S 安全认证标志; 2.CCC+EMC 电磁兼容类认证标志; 3.CCC+S&E 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标志; 4.CCC+F 消防认证标志; CCC认证资料提供清单 一.初次申请或相关信息变更时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1.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书; 2.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3.生产厂的组织结构图(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4.申请认证产品工艺流程图(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5.例行检验用关键仪器设备(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清单(初次申请 或变更时提供); 6.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 7.申请认证产品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一式两份); 8.申请认证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9.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10.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外观照片(一式两份); 11.需要时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如有CB测试报告请提供)。 二.同类产品再次申请时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1.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书; 2.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 3.申请认证产品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一式两份); 4.申请认证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5.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6.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外观照片(一式两份); 7.需要时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如有CB测试报告请提供)。 3C强制认证产品检测提供文件清单 1.送样登记表;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b708090.html,C申请详细资料; 3.产品说明书; 4.产品规格书; 5.产品维修手册; 6.产品电路图(包括原理图和印制刷线路版图); 7.同一申请单元中主送型号产品与覆盖型号产品的差异说明; 8.产品与安全有关的关键元部件明细表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零部件明细表; 9.产品关键安全元件认证证书复印件; 10.产品的CB测试证书和报告(如有); 11.产品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如有); CCC工厂检查基本要求 第一条工厂是保证获证产品符合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第一责任者。 第二条工厂应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生产与经认证机构确认 合格的样品一致的认证产品。 第三条工厂应及时了解认证机构在网上公开文件中的信息及要求。

关于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ITSMS)认证机构 认可转换的说明

关于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ITSMS)认证机构 认可转换的说明 1 背景 1.1 ISO/IEC 20000-1:2011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2011年4月发布了ISO/IEC 20000-1:2011《信息技术服务管理第1部分:服务管理要求》(代替了ISO/IEC 20000-1:2005)。当前,CNAS开展ITSMS认可活动中,认证机构依据的认证标准为GB/T 24405.1-2009《信息技术服务管理第1部分:服务管理体系要求》(ISO/IEC 20000-1:2005,IDT)。 注:本文中新版认证标准指ISO/IEC 20000-1:2011,旧版认证标准指GB/T 24405.1-2009/ISO/IEC 20000-1:2005。 1.2 我国认证标准转换相关的要求 国家认监委于2015年9月28日发布2015年第30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管理体系认证标准换版工作安排的公告》。公告中明确了在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管理体系认证领域中,在国际标准发布后新版国家标准发布前的时期内依据国际标准开展认证及相关工作的安排。 1.3 IAF在ITSMS领域的相关技术要求 2015年1月,IAF发布了IAF-MD18《ISO/IEC 17021:2011在服务管理行业(ISO/IEC 20000-1)中的应用》。该文件在ISO/IEC17021的基础上,为依据ISO/IEC 20000-1:2011开展ITSMS认证的机构规定了要求并提供了指南。 为履行IAF成员义务,CNAS将根据等同转换IAF-MD18的原则对CNAS-CC175:2013进行修订,同时将原CNAS-CC175:2013的部分内容调整到新修 订的CNAS-SC175中。附表A提供了CNAS-CC175和CNAS-SC175的修订说明。 注:本文中新版认可规范代指CNAS-CC175:2015及CNAS-SC175:2015,旧版认可规范代指CNAS-CC175:2013及CNAS-SC175:2013。 2 目的和范围 本转换说明旨在根据CNCA公告及当前我国ITSMS认证认可现状,指导在ITSMS领域有序完成认证依据标准换版为ISO/IEC 20000-1:2011,以及CNAS-CC175和CNAS-SC175修订所引起的认可转换。 本次认可转换工作涉及《CNAS认可制度体系表》(CNAS-ASC01)中ITSMS专项认证机构认可制度。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书

附表5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设置单位(盖章) 组建负责人签字 登记号 □□□□□□□□□□□□□□□□□□(医疗机构代码) 申请日期年月日 批准文号字()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

附表5-1 填表说明 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专用。 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3、附表5-2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附表5-2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5、附表5-2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际表5-2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拥有法人地位者,填写其法人代表姓名;医疗机构若无法人地位,则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人代表姓名。 7、附表5-3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内用划“√”方式填报。 8、附表5-3医疗机构如在某项一级科目下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一级科目。如划分并开展二级科目诊疗活动,应填报二级科目。 9、附表5-3开展专科疾病诊疗的机构,如其它诊疗科目未能涵盖该专科疾病的,应填报专科疾病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疾病名称。如填报“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 10、附表5-4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1、附表5-4管理人员指医疗机构的领导人和职能科室的各级管理人员,财会人员除外。 12、附表5-4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 13、附表5-5普通设备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 14、填表5-6凡是在94年9月1日以前开业的医疗机构要填写此项,在94年9月1日以后申请新开业的医疗机构可不填写。 15、附表5-6出院者平均住院日计算公式: 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 出院人数 16、附表5-6平均每一门诊诊疗人次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上一年全年门诊医疗费用总数(元) 上一年全年门诊诊疗人次总数 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药费、检查治疗费等门诊收入。 17、附表5-6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上一年全年出院者住院医疗费用总数(元) 上一年全年出院总人数 住院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药费、手术费、检查治疗费等住院收入。 18、附表5-6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 出院者平均住院日

注册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暂行规定

附件: 注册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暂行规定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二届二次理事会暨第二次常务理事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和《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注册认证人员的执业活动和有序流动,保护注册认证人员和认证从业机构的合法权益,加强认证从业机构对注册认证人员的培养、管理,促进认证从业机构和注册认证人员共同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注册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应遵循兼顾个人和事业发展、平等互利、保证双方基本利益的原则,既有利于调动认证从业机构培养人员积极性,又要保护注册人员的正当权益。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取得注册资格的各类、各级别的认证人员,包括审核员、检查员、培训教师。 本规定所涉及的认证活动包括认证审核、认证检查、认证培训等活动。 第四条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认证从业机构应按本规定要求做好注册认证 人员的执业机构转换工作。 第二章执业机构确定及要求 第五条注册认证人员只能在一个认证从业机构执业,不能以任何形式和方式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认证从业机构执业。认证从业机构也不得雇用正在其他认证从业 机构执业的注册认证人员。 第六条注册认证人员在认证从业机构执业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种形式。无论何种形式,注册认证人员都应与认证从业机构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可以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涉及到技术培训、保密、竞业限制等事项时,按《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条合同关系决定注册认证人员所属的认证从业机构。处理有关注册认证人员归属问题的争议时,认证从业机构应提供法定有效的合同。 第八条协会建立注册认证人员及其认证从业机构信息数据库,以确定注册认证人员的执业机构。注册认证人员在协会初次注册时,其推荐机构即为其执业机构。在注册认证人员年度确认和再注册时,认证从业机构仅可为在本机构执业的注册认证人员申报材料。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与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与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得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对涉及人体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健康、环境保护以及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得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得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得强制性要求、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统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她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得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凡列入《目录》得产品,必须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她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强制性产品认证得组织管理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得规章与制度,批准、发布《目录》。 第七条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得管理与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认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调有关认证工作得重大问题; (二)拟定、调整并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目录》; (三)制定与发布列入《目录》得产品得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认证实施规则); (四)确定列入《目录》得产品认证适用得认证模式; (五)制定与发布认证标志,制定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六)规定认证证书得式样与格式;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书

附表5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设置单位(盖章) 组建负责人签字 登记号 □□□□□□□□□□□□□□□□□□(医疗机构代码) 申请日期年月日 批准文号字()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

附表5-1 填表说明 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专用。 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3、附表5-2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附表5-2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5、附表5-2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际表5-2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拥有法人地位者,填写其法人代表姓名;医疗机构若无法人地位,则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人代表姓名。 7、附表5-3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内用划“√”方式填报。 8、附表5-3医疗机构如在某项一级科目下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一级科目。如划分并开展二级科目诊疗活动,应填报二级科目。 9、附表5-3开展专科疾病诊疗的机构,如其它诊疗科目未能涵盖该专科疾病的,应填报专科疾病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疾病名称。如填报“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 10、附表5-4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1、附表5-4管理人员指医疗机构的领导人和职能科室的各级管理人员,财会人员除外。 12、附表5-4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 13、附表5-5普通设备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 14、填表5-6凡是在94年9月1日以前开业的医疗机构要填写此项,在94年9月1日以后申请新开业的医疗机构可不填写。 15、附表5-6出院者平均住院日计算公式: 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 出院人数 16、附表5-6平均每一门诊诊疗人次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上一年全年门诊医疗费用总数(元) 上一年全年门诊诊疗人次总数 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药费、检查治疗费等门诊收入。 17、附表5-6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上一年全年出院者住院医疗费用总数(元) 上一年全年出院总人数 住院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药费、手术费、检查治疗费等住院收入。 18、附表5-6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 出院者平均住院日

各国认证机构

CB的概念 IECEE CB体系是电工产品安全测试报告互认的第一个真正的国际体系。各个国家的国家认证机构(NCB)之间形成多边协议,制造商可以凭借一个NCB颁发的CB测试证书获得CB体系的其他成员国的国家认证。 CB体系基于国际IEC标准。如果一些成员国的国家标准还不能完全与IEC标准一致,也允许国家差异的存在,但应向其他成员公布。CB体系利用CB测试证书来证实产品样品已经成功地通过了适当的测试,并符合相关的IEC要求和有关成员国的要求。 CB体系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国际贸易,其手段是通过推动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的统一协调以及产品认证机构的合作,而使制造商更接近于理想的“一次测试,多处适用”的目标。 CB体系的范围 CB体系覆盖的产品是IECEE系统所承认的IEC标准范围内的产品。当三个以上的成员国宣布他们希望并支持某种标准加入CB体系时,新的IEC标准将被CB体系采用。目前使用的IEC标准发布在CB公报和IECEE网站上。 目前电磁兼容性(EMC)没有纳入CB体系,除非所使用的IEC标准特别要求。但是,CB体系已经开始向其成员调查他们对与安全测试一起进行EMC测量的意愿。这一调研的结果将公布在以此为主题的CB公报上。 CB测试证书和CB测试报告 CB测试证书是由授权的NCB颁发的正式的CB体系文件,其目的是告知其它的NCB:已测试的产品样品被认定符合现行要求。CB测试证书不应该用于广告,但是允许将已有的CB证书作为参考资料。 CB报告是一种标准化的报告,它以一种逐条清单的形式列举相关IEC标准的要求。报告提供要求的所有测试、测量、验证、检查和评价的结果,这些结果应清楚且无歧义。报告还包含照片、电路图表、图片以及产品描述。根据CB体系的规则,CB测试报告只有在与CB测试证书一起提供时才有效。 如果一个NCB有必要的测试设备和技术能力,它就可以依据其他国家的国家差异测试和评估产品。这些额外的测试作为附件附在CB测试报告后,通常得到其它认可NCB的认可。 申请CB证书 关于CB测试证书的申请,应注意以下几点: CB测试证书的申请可以由申请人提交给任一覆盖该产品范围的“发证/认可”NCB。 申请人既可以是制造商,也可以是得到授权,代表制造商的实体。 申请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国家中生产产品的一个或多个工厂。 位于没有IECEE成员机构的国家内的申请人/制造商/工厂需要为每份CB测试证书支付额外的费用,150瑞士法郎,以补偿体系的运行成本。这一费用由受理CB测试证书申请的NCB收取,并将打入IECEE的账户内。 申请人可以要求NCB根据产品销往国的国家差异测试产品。 制造商要获得目标市场的产品认证包含以下程序: 向目标国家的NCB提交的申请; CB测试证书; CB测试报告(可以包括国家差异); 当目标市场的NCB要求时,向其提供产品样品。 要求样品的目的是为了证实产品与最初发证NCB测试的产品是一致的,而且已经覆盖了国家差异。

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办理程序

附件: 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办理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准确实施《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暂行规定》,规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受理、办理流程,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适用于在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的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的受理、办理、审批、公告。经过协会注册的其他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协会会员服务与自律监管部负责受理转换申请及办理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事宜。 第二章受理与初评 第四条转换申请的受理: (一)与认证机构执业合同期满的审核员可以随时向协会提出转换申请。 (二)在合同期的审核员每年四次向协会提出转换申请,提交的时间为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天。 第五条受理转换申请后进行如下初评工作: (一)在《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申请/申报表》上记录受理日期; (二)检查申请/申报表的完整性,尤其是联系、、审核员本人签字、申请日期等容是否填写完整。 第六条在合同期的审核员需要增加如下初评容:

(一)核实该审核员是否处于国家行政监管部门和协会处罚期; (二)核实该审核员是否属于经协会核准,被原属机构除名一年的审核员; (三)核实该审核员是否在过去12个月办理过转换执业机构手续。 第七条对于机构提出的转换申报,要求机构通知审核员本人。 第八条符合转换规定的审核员信息录入《受理人员数据库》,不符合转换规定的,5个工作日做出不予受理的结论。 第三章合同期满的审核员转换手续的办理第九条合同期满的审核员受理后及时办理转换手续。 第十条转入机构需提交如下材料: 1.加盖转入机构公章的《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申请/申报表》原件; 2.审核员复印件; 3.审核员相应资格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4.转换机构申请费,费用标准为50元/人。 5. 已到期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第十一条第十条所规定的材料齐备后,协会办理《转换机构证明》。 第十二条每季度办理完毕转换执业机构手续的合同期满的审核员,与下一季度办理完毕转换手续的其它审核员一起公告,在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1-6批)

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 一、电线电缆(共5种) 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装(共6种) 三、低压电器(共9种) 四、小功率电动机(共1种)小功率电动机 五、电动工具(共16种) 六、电焊机(共15种) 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18种) 1.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有效容积在500立升以下,家用或类似用途的有或无冷冻食品储藏室的电冰箱、冷冻食品储藏箱和食品冷冻箱及他们的组合 2.电风扇:单相交流和直流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风扇 3.空调器:制冷量不超过21000大卡/小时的家用及类似用途的空调器 4.电动机—压缩机:输入功率在5000W以下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和制冷装置 所用密闭式(全封闭型、半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 5.家用电动洗衣机:带或不带水加热装置、脱水装置或干衣装置的洗涤衣物的电动洗衣机 6.电热水器:把水加热至沸点以下的固定的贮水式和快热式电热水器 7.室内加热器:家用和类似用途的辐射式加热器、板状加热器、充液式加热器、风扇式加热器、对流式加热器、管状加热器 8.真空吸尘器:具有吸除干燥灰尘或液体的作用,由串激整流子电动机或直流电动机的真空吸尘器 9.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用作人或动物皮肤或毛发护理并带有电热元件的电器 10.电熨斗: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干式电熨斗和湿式(蒸汽)电熨斗 11.电磁灶:家用和类似用途的采用电磁能加热的灶具,它可以包含一个或多 个电磁加热元件 12.电烤箱:包括额定容积不超过10升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烤箱、面包烘烤器、华夫烙饼模和类似器具 13.电动食品加工器具:家用电动食品加工器和类似用途的多功能食品加工器 14.微波炉:频率在300MHz以上的一个或多个I.S.M.波段的电磁能量来加热食物和饮料的家用器具,它可带有着色功能和蒸汽功能 15.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包括家用电灶、分离式固定烤炉、灶台、 台式电灶、电灶的灶头、烤架和烤盘及内装式烤炉、烤架 16.吸油烟机:安装在家用烹调器具和炉灶的上部,带有风扇、电灯和控制调 节器之类用于抽吸排除厨房中油烟的家用电器 17.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 18.电饭锅:采用电热元件加热的自动保温式或定时式电饭锅

认证证书转换监督备案办法

附件1: 认证证书转换监督备案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认证证书的权威性,规范认证证书转换监督过程,遏制由于认证证书转换监督造成的有违公平竞争行为,根据《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与认证证书有关的有违公平竞争行为约束(试行)》第五条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机构所颁发的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由其它机构进行转换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本办法的实施,认证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要求 第四条由认证机构发放的证书,应当由该机构负责该证书的监督,其它机构原则上不对该证书进行转换监督,不在证书有效期内换发证书。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由获证组织提出要求,可以进行证书转换监督,换发证书。由转入机构负责向协会备案。 (一)原发证机构在对该获证组织实施认证的过程中,

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认可规范、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且转入机构或获证组织可以举证; (二)原发证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受到了行政监管部门、认可机构、行业协会的处罚; (三)转换证书不造成原证书的失效,获证组织同时持有多张证书,继续接受原认证机构对原证书的监督; (四)持有多个认证机构证书的获证组织,需要缩减认证机构数量时; (五)获证组织不满意原认证机构的服务,或根据获证组织发展需要确需变更认证机构,且获证组织可以出具书面声明时。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由转入机构负责向协会备案。备案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在转换监督合同签订前,转入机构通过专用电子信息平台向协会提交转入备案申请; (二)协会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及时审查转换申请,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转入机构; (三)转入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接受到协会对转换监督的不符合规定的通知,即可视为备案成功,签订转换监督合同,实施监督转换。 第七条对于协会正式通知为不符合转换监督规定的认证项目,认证机构应当停止转换;如果在接到通知后继续

【推荐】必须要做(强制性产品认证即3C认证)的产品

必须要做(强制性产品认证即3C认证)的产品 必须要做(强制性产品认证即3C认证)的产品如下: 认证目录(第一批) 一、电线电缆(共五种): 1、电线组件2 、矿用橡套软电缆3、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及车车辆用电线电缆4、额定电压450V/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5、额定电压450V/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 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共六种): 1、器具耦和器(家用和类似用途、工业用 2、插头插座(家用和类似用途、工业用 3、热熔断体 4、小型熔断器的馆装容断体 5、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置的开关 6、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置电器附件外壳 三、低压电器(共九种): 1、漏电保护器 2、断路器(含RCCB、RCBO、MCB) 3、熔断器 4、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 5、其它电炉保护装置(保护器类:限流器、电路保护装置、过流保护器、热保护器、过载继电器、低压机电式接触器、电动机启动器) 6、继电器(36V<电压<1000V) 7、其它开关(电器开关、真空开关、压力开关、接近开关、脚踏开关、热敏开关、液体开关、按钮开关、限位开关、微动开关、倒顺开关、温度开关、行程开关、转换开关、自动转换开

关、刀开关)8、其它装置(接触器、电动机起动器、信号灯、辅助触头组件、主令控制器、交流半导体电动机控制器和起动器)9、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四、小功率电动机(共一种) 1、小功率电动机 五、电动工具(共十六种): 1、电钻(含冲击电钻) 2、电动螺丝刀和冲击扳手 3、电动砂轮机 4、砂光机 5、圆锯 6、电锤(含电镐) 7、不易燃液体电喷枪 8、电剪刀(含双刃电剪刀、电冲剪) 9、攻丝机10、往复锯(含曲线锯、刀锯)11、插入式混凝土震动器12、电链锯13、电刨14、电动修枝剪和电动草剪15、电木铣和修边机16、电动石材切割机(含大理石切割机) 六、电焊机(共十五种): 1、小型交流弧焊机 2、交流弧焊机 3、直流弧焊机 4、TIG弧焊机 5、MIC/MAG 弧焊机 6、埋弧焊机 7、等离子弧切割机 8、等离子弧焊机 9、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10、焊接电线耦合装置11、电阻焊机12、焊机送丝装置13、TIG焊焊炬14、MIG/MAG焊焊枪15、电焊钳 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十八种): 1、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有效容积在500立升以下,家用或类似用途的有或无冷冻食品储藏室的电冰箱、冷冻商品储藏箱和食品冷冻箱及它们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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