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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中的商品侵权

网络交易平台中的商品侵权
网络交易平台中的商品侵权

网络交易平台中的商品都由网络用户即卖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会因为卖家售假而承担直接侵权责任,故网络交易平台是否应承担帮助侵权责任就成为此类纠纷的争议焦点。

1.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没有主动监控侵权信息的义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法院通常依据该规定及民法通则中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认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构成帮助侵权。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实务中,对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帮助侵权责任认定的难点在于,其是否具有过错,即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知道卖家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我们认为,不能因为网络交易平台中存在大量的侵权信息而认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存在过错,也不能因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概括知道有卖家利用网络交易平台售假就认定其存在过错。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既没有对卖家发布的商品信息进行事先审查的义务,也没有主动搜寻、删除侵权信息的义务。主要理由是:第一,商品信息由网络用户上传,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无法预见网络用户即将上传的商品信息内容。第二,即使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概括知道网络中存在大量侵权信息,要求其对信息进行监控在技术上也是不可行的。商品信息非常巨大,类型十分复杂,有新品、二手货、代购等不同商品类别,不同的权利人还可能在不同类的商品上注册相同的商标,网络交易平台无法从中甄别和屏蔽侵权信息。第三,如果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所有商品信息进行全面审查,势必大大增加网络服务成本,其后果是导致网络交易成本增加,这些成本将转嫁给网络用户,这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最终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实践中,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可以结合权利人是否发出侵权警告、侵权现象的明显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收到权利人符合要求的侵权通知后,就知道了侵权事实的存在。但“通知”并非认定“知道”的唯一方法,当用户上传的特定内容的侵权信息,已经放置于网络主

页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看到的其他显著位置,但其就此采取不闻不问、视而不见的“鸵鸟政策”,放任用户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2.网络平台经营者对信息的监控适用“通知与移除”规则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制定了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避风港”,而“通知与移除”规则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根据“通知与移除”规则,权利人发现网络用户发布侵权内容的,可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侵权信息或屏蔽相关链接。权利人的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信息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若权利人的通知不符合上述要求,则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删除信息的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权利人符合条件的通知后,即知道有网络用户实施了侵权行为,若此时未及时删除侵权信息,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扩大了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构成帮助侵权。若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及时删除了侵权信息,通常情况下,其就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权利人的通知删除信息后,若权利人所指称的侵权事实并不成立,网络用户可通过“反通知与恢复”规则获得救济。

“通知与移除”规则很好地平衡了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一方面,该规则可以推动权利人积极地寻找和发现侵权信息,保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该规则也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侵权后果的蔓延。我们认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卖家提供商品信息的存储空间,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样应受到“避风港”的保护,“通知与移除”规则的原理可适用于认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商标间接侵权的情形。本案中,淘宝公司收到衣念公司符合要求的侵权通知后,已履行了及时删除了侵权商品信息的义务。

3.本案网络平台经营者制止侵权应采取的必要有效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根据“通知与移除”规则及时删除侵权信息,是其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之一,但并非是充分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侵权信息后,如果网络用户仍然利用其提供的网络服务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进一步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制止继续侵权。哪些措施属于必要的措施,

应当根据网络服务的类型、技术可行性、成本、侵权情节等因素确定。具体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这些措施可以是对网络用户进行公开警告、降低信用评级、限制发布商品信息直至关闭该网络用户的账户等。

就本案而言,淘宝公司作为国内最大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完全有能力对网络用户的违规行为进行管理,淘宝公司也实际制定并发布了一系列的网络用户行为规则。根据当时施行的《淘宝网用户行为管理规则(非商城)》的规定,卖家有商标侵权的违规行为的,将受到警告、限制发布商品等处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行为,淘宝公司有权对卖家作永久封号处理。淘宝公司若能够严格根据其制定的规则对卖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虽不能完全杜绝卖家的侵权行为,但可增加网络用户侵权的难度,从而达到减少侵权的目的。但淘宝公司接到衣念公司针对杜国发发布侵权商品信息的投诉通知后,除了删除侵权商品信息外没有采取其他处罚措施。在7次有效投诉的情况下,淘宝公司明知杜国发通过淘宝网销售侵权商品,但仍未采取必要措施以制止侵权,放任、纵容杜国发实施侵权行为,为杜国发销售侵权商品提供便利条件,具有主观过错,构成帮助侵权,应与杜国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8号-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8号-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8号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18号 【发布日期】2011-04-12 为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经营活动,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商务部制定了《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现予以发布。 附件: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目录 前言 引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3.1电子商务

3.2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3.3平台经营者 3.4站内经营者 4.基本原则 4.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4.2 业务隔离原则 4.3 鼓励与促进原则 5.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设立与基本行为规范5.1 设立条件 5.2 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 5.3 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 5.4交易平台设施及运行环境维护 5.5 数据存储与查询 5.6 制订和实施平台交易管理制度 5.7 用户协议 5.8 交易规则 5.9 终止经营 5.10 平台交易情况的统计 6.平台经营者对站内经营者的管理与引导6.1 站内经营者注册 6.2 进场经营合同的规范指导 6.3 站内经营者行为规范

6.4 对交易信息的管理 6.5 交易秩序维护 6.6 交易错误 6.7货物退换 6.8 知识产权保护 6.9 禁止行为 7.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合理保护 8.平台经营者与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协调 8.1 电子签名 8.2 电子支付 8.3 广告发布 9.监督管理 9.1 行业自律 9.2 投诉管理 9.3 政府监管 前言 本规范的全部技术内容为推荐性。 本规范的制定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年第292号)、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

网络交易常见安全问题及风险防范

●江苏商论2011.6 [作者简介]尚德峰(1978-),男,汉,河南新乡人,讲师,研究方向:电子商务。 [关键词]网络交易;问题;风险防范[摘 要]进行分类汇总,分析目前网络交易中所存在的常见安全问题,提出要想实现 安全网络交易,应增强基本的安全意识与常识,并针对交易对象、诚信和安全三大类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从而为读者提供有效的风险防范知识与手段。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061(2011)06-0059-03 网络交易常见安全问题及风险防范探析 ●尚德峰 (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河南新乡453002) 一、导言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最新统计显示,截至2010年12月,中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1.61亿,使用率提升至35.1%。2010年用户年增长48.6%,增幅在各类应用中居于首位。但是由于网络欺骗等问题开始日益增多,很多公司、企业都不敢涉足电子商务行列,原因就在于对网络充满了不信任感,害怕上当受骗。据CNNIC 前不久发布的《中小企业网络营销使用状况调查》,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只有2.9%的交易实现了完全在线,最主要的影响因素是在于对网络交易安全的认知。 所谓安全意识,就是人们在活动中针对各种各样有可能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的外在环境条件的一种戒备和警觉的心理状态。当有利诱因素存在的时候,人们往往在安全意识上要薄弱的多,加上骗子的骗术、手段层出不穷,使人们难辨雌雄,一不小心就会上钩。人们亦不应因噎废食,因为惧怕网络欺诈而不敢进行网络交易的,又会在时代中落伍。因此,不断增强基本的安全意识,丰富自己的安全知识与经验,实施有效的风险防范,是网络交易中所必备的素质。 二、网络交易中常见的三大方面问题 1、交易对象身份问题。互联网开始普及之时, 就有句流行的话为“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条狗”,因为存在空间上的距离仅仅通过网线来联络与接触,所以网络另一端的身份怎么去核实就成了大问题。人们在面对面接触时尚且存在欺诈,更不用论现在通过网络非近距离的接触了。在网络交易过程中,交易者的身份和交易网站的身份都是有可 能存在问题的,一是骗子通过伪装的身份获取对方的信任,一是网站伪装成知名网站来窃取消费者的关键信息(这种网站又称之为钓鱼网站,指骗子利用欺骗性的电子邮件和伪造的Web 站点来进行诈骗活动,受骗者往往会泄露自己的财务数据,如信用卡号、账户号和口令、社保编号等内容),如假冒工商银行网站、假冒保险公司网站、假冒淘宝网站、假冒网络游戏网站等。 2、交易对象诚信问题。近期阿里巴巴B2B 公司 发现,从09年底开始,平台客户的欺诈投诉有上升趋势,而从今年一月中旬由阿里巴巴发起的一项独立调查显示,部分销售人员为追求高业绩,故意纵容或疏忽允许部分外部分子进入阿里巴巴会员体系,有组织的进行诈骗。阿里巴巴宣布已经清退了1107名涉嫌诈骗的“中国供应商”客户,并关闭其店铺,占2010年底付费会员总量约0.8%。阿里巴巴CEO 卫哲也为此引咎辞职。即使你核对了对方的信息是真实的,那么他是不是骗子我们仍然不能确定。网站可以是真实的,但企业的诚信度不能保证,企业可以是诚信的,但具体管理者和参与者的诚信也不一定能够保证。 3、交易实施环节安全问题。在网络交易实施过 程中,会涉及到各个环节各个角色,如买方、卖方、交易平台、支付平台、物流等等,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产生欺诈行为,为交易者带来损失。在骗局中,骗子或佯买或佯卖,甚或与检验机构、物流公司勾结,骗取对方的钱、财、物等。 三、对网络风险的防范 1、网络身份确认的风险防范。就像身份证是人 们在社会生活中用来进行自己的身份证明一样,数 59

网络游戏物品交易平台搭建设计

ASP的网络游戏物品交易平台搭建设计 3需求分析 需求分析简单地说是分析用户的需求,它是数据库设计的起点,需求分析的结果能否准确的反映用户的实际要求,将直接影响到各个阶段的设计,并影响到设计结果是否合理和实用。[9] 需求分析是开发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需求分析阶段要通过描述系统的需求,通过定义系统中的关键领域的类来建立模型。分析的根本目的是在开发者和提出需求的人之间建立一种理解和沟通的渠道,因此,系统的需求分析应该是开发人员和用户或者客户一起完成的。需求分析可以采用面向对象的方法来完成,即明确系统要服务于哪些用户,对这些用户提(毕业论文参考网原创 论文)供哪些服务等。 3.1功能性需求 我们将交易平台的功能划分为用户对功能的需求和管理员对功能的需求两个部分。他们的需求如 下所列: 1. 用户对功能的需求 (1)用户注册 (2)登陆取得权限 (3)注销本次权限 (4)组合条件搜索信息 (5)浏览出售求购信息 (6)发布出售求购信息 (7)个人帐户的管理 (8)购买物品 2. 管理员对功能的需求 (1)浏览所有用户的信息 (2)修改、删除用户 (3)修改游戏、服务器信息 (4)审批E币和人民币的互换,为用户冲值 (5)管理登陆日志 (6)查看意见反馈 3.2 安全性需求 管理员有权利行使所有的管理功能,普通用户也有不同的管理功能,考虑到系统的安全性,在用户进入系统之前进行合法用户检测并且在支付上还要有二级密码的检测。所以系统中应该有一个用户名和密码检测的模块,与此对应,还必须有操作员管理模块,它必须能够进行普通用户的增加、删除和修改,和一些其他功能的删除修改。同时普通用户能够修改自己的密码,但系统管理 员能够修改所有人的密码。 3.3 可行性研究 1.技术可行性 根据新系统目标来衡量所需的技术是否具备,一般可从硬件、软件的性能要求、环境条件、技术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的免除_以避风港规则适用为视角_王思义

中国集体经济 CHINA COLLECTIVEECONOMY 摘要:避风港规则是旨在平衡服务商、数据权人与网络用户利益关系的重要制度设计,在司法实践中受到各参与方广泛质疑,有必要通过明确“通知”、“接到”与“知道”的具体标准,细化规则适用范围与幅度,推动网络服务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免除;避风港规则;判断标准 一、避风港规则的简要分析 新生行业总是孕育着危险与疯狂,网络服务诞生之初就伴随着大量侵权行为。服务商掌握较多物理资源,拥有预见并阻止危险发生或降低已发生危险损害程度的能力。“在属于不作为责任原始状态的对他人侵权行为之责任区域,监督者控制潜在危险的义务通常来源于他对危险的控制能力”,服务商不仅必须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还应当有范围地承担间接侵权责任。过重责任又会给网络服务永续发展带来毁灭性影响,因此不得不寻找既能维护用户虚拟权益,又给服务商留有理想生存空间的方式方法,避风港规则应运而生。 源于美国司法实践的避风港规则体系正式确立于《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 )。洛杉矶联邦地区法院在“Hendrickson v.e - Bay ”一案中认定,由于eBay 公司沒有权利 也没有能力控制网络用户在其网站拍卖盗版物品的非法行为,免于承担版权侵权责任,明确了网络服务商是否承担间接责任的衡量标准主要是“是否知道”。随着全球范围内网络产业的迅猛发展,很多国家面临相似困境,皆有类似的免除服务商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如德国的《多媒体法》、欧盟的《电子商务指令》、日本的《特定电气通信提供者损害赔偿责任之限制及发信者信息揭示法》等。 我国亦先后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尤其是《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出台意味着避风港规则的适用范围明确 从著作权侵权领域扩展到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财产权等多种权利范畴,却未详细阐释“通知”要件与“知道”标准。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明知”和“应知”的区别,却未能改变司法实务界的混乱状况。2014年3月7日,北京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青年出版社中青文传媒公司(简称“中青文公司”)诉百度文库侵权案作出判决。法院认定,百度公司对中青文公司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考拉小巫的英语学习日记》一书在百度文库中的使用和传播情况,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没有建立起足够有效的著作权保护机制,对于涉案侵权行为具有应知的过错,行为已经构成了帮助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社会各界由于对避风港规则的不同理解而产生多样分歧,有必要切实明确“通知”、“接到”与“知道”的标准。 二、“通知”、“接到”与“知道”的判断标准 (一)“通知”的要件 服务商长期利用避风港规则的“通知”要件为自己开脱,如之前备受关注的快播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被告的抗辩理由是,依据避风港规则,仅在权利人通知被告后,才有义务进行处理。避风港规则给服务商铸造了逃避责任的良好避风港,如康卡斯特公司等惯常遵循“通知—删除”程序以避免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美国《数学千年版权法案》规定,承担通知义务的权利人仅需“指明被侵权的作品”和“指明要求删除或断开的侵权内容”,提供足以使网络服务商寻找到侵权内容的线索,而不需要列明侵权行为的具体网址。我国《条例》第14条规定了避风港规则中“通知”的要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亦可能适用《条例》第23条第2款的规定(“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要求服务商承担已提供“被侵权作品”或“侵权内容”的权利人的损失。当服务商借口避 风港规则容许他人将著作权人作品刊登在互联网站或采用搜索链接方式为使用者提供信息服务时,著作权益实际上处于“悬空状态”。服务商在收到著作权通知前很可能为众多使用者提供了共享服务。事实上,那些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作品的消费者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是否列明具体网址”不仅在各国法律规范中有不同表述,学术界的看法也不尽相同。一些学者认为,网络服务中侵权信息复杂多样,权利人不具备逐一查明的能力,不应要求其提供具体网址。另一些则认为,“要求凭作品名称或侵权内容删除或断开涉嫌侵权的作品,意味着赋予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审查义务……无疑加重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而且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事实上,要求服务商对用户已提出涉嫌侵权且提供了查找线索的信息进行查验是对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权利人承担指明侵权内容与提供线索的责任出于其对著作内容更为熟悉与关注的考虑;网络服务商承担接到通知后的查验义务,则是出于其对网络技术与网络服务的强大控制能力。这与让其承担海量审查义务截然不同。 传统侵权法理论将注意义务分为三个层次: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即在正常情况下一般人应尽到的注意义务;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的注意义务,即应尽到像日常处理自己的事务时一样的注意义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具有相当专业知识与经验的人对于一定事件应尽的注意义务。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服务商多为网络信息存储服务商或网络中介服务商,其与权利人对网络服务的控制能力事实上严重不等。服务商具有极为丰富的网络知识与管理经验,权利人甚至基本未接触过网络,仅要求服务商承担普通人的注意义务看似公允,实质大幅提高他人权益受侵风险。这也是各国在施行“通知—删除”制度后,网络服务商的侵权问题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法律本是制止违法、恢复社会正常秩序的利器,不能演变为侵权人逃避责任的保护伞。随着网络产业发展成形 ,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的免除 ———以避风港规则适用为视角 ■ 王思义蒋洁 117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9782049.html, 本文摘自中国集体经济

电商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1

易客选电商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 【总则】 针对贵州昊泽新业科技有限公司所属电子商务平台“易客选”,以下简称平台。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制定本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为了保障易客选平台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各方主体行为,维护商务市场秩序,遵守和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易客选平台所有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方案。本方案所称电子商务活动,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不适用本方案。【服务协议】 1、平台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2、平台将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平台将提供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平台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平台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 4、平台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5、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平台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平台将依法提供。 6、平台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交易安全保障制度

平台交易安全保障制度 一、制定目的:为规范平台产品销售的交易行为,确保消费者及入驻商户资金安全,清除隐患,制定此制度。 二、制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平台产生的交易行为,均属本制度管理范围。 四、职责:平台管理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平台的统筹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及指导、检查平台的安全工作。由数据管理部和运营维护部具体承办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 五、内容 5.1 信息资源,是指各部门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或掌握的可公开发布的信息。 5.2 平台系统的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 5.3 平台系统采用服务器方式,存放在公司机房,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由数据管理部和运营维护部负责。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信息的整理、编辑及上传和发布工作。 5.3.1 机房管理员应认真履行各项机房监控职责,定期按照规定对机房内各类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报告、解决硬件系统出现的故障,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 5.3.2 系统管理员须制定计算机IP地址分配表、公司网络拓扑结构图和机房设备运行记录表,给每个交换机端口编上号码,以便操作和维护。机房管理员须经常注意机房内温度、湿度、电压等参数,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5.3.3机房内服务器、网络设备、UPS电源、空调等重要设施由专人严格按照规定操作,严禁随意开关。系统管理员的操作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系统设置。 5.3.4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数据资料和软件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拷贝、下载和外借;严禁任何人使用未经检测允许的介质(软盘、光盘等)。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挪用和外借机房内的各类设备、资料及物品。 5.3.5 严格控制进入机房人员,非机房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确有必要进入机房的人员须认真填写《外单位人员出入机房登记表》。并在机房管理员的指导下进行有关操作。对违反操作规程者,机房管理员有权制止和纠正;对不听劝阻造成后果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5.3.6 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杀菌;保证机房的安全和卫生;严禁在机房抽烟、喝水、吃东西、乱扔杂物、大声喧哗等。 5.3.7 机房禁止放置易燃、易爆、腐蚀、强磁性物品。机房管理员须做到防静电、防火、防潮、防尘、防热。,禁止将机房内的电源引出挪做他用,确保机房安全。 5.3.8机房管理员要经常督促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切实负责机房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论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论

论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摘要]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随着因特网在我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而引起人们 越来越多的关注。由丁?网络的全球化、虚拟化和非中心化使得网络著作权侵权 的形式多样化,侵权的方式更隐蔽,其责任难以认定。在网络条件下,确立侵 权责任归责原则是切实保护著作权的先决条件。我国学界对此问题尚有争议。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的目的归根到底是平衡和协调两个相互冲突的权利一 一创作者和使用者的权利。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是指在网络条件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向公众 传播或载到网上供他人使用其作品,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网络著 作权侵权行为的具体模式,根据主体身份不同,可分为终端用户的侵权和网络 服务提供商侵权。由丁网络的虚拟性使侵权责任的认定成为著作权保护法面临 的时代挑战。而实际上网络著作权责任认定的目的和归属是平衡和协调两个相 互冲突的权利。在网络条件下,著作权侵权主体的确认问题、管辖权问题等都 显得颇为棘手。其中确定归责原则乃是解决这诸多问题的先决条件。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论纷争 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目前,学界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过错责任原则。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第一,依据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对于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采用以过错原则为主,以无过错原则为辅的二元归责体系,并且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和推定过错责任必须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形:它们一般都是高度危险作业或环境污染等情形。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并非高度危险行为,没有将其特殊化的必要。有学者认为从技术角度来看,发生在互联网上的任何一次侵权行为,都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网络服务,从理论来说,网络服务提供商对每一次侵权行为都有客观上的参与, 具备了追究其责任的客观要件,所缺的只是主观要件,即适用过错原则来追究其侵权责任。同时,网络服务商也正是通过搜集大量的信息来丰富自己的网站,吸引更多的访问量,以获得更多的广告收入,要求其对所使用的每一项信息都进行权利审核,对每个使用者的行为都进行监督,在实践中是根本行不通的。此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合法权益也应受到保护,所以仍应考察其主观意识状态,适用过错原则。第二,因特网在我国仍处于发展时期,尚未普及,是构建信息高速公路的重要基石。交互、公开、高速恰恰是网络灵魂之所在,若对网络信息的使用采取严格限制,仅以造成损害的客观事实作为依据,而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否应受到非难完全不予考虑,势必会“束缚”行为人的手脚, 造成阻碍网络发展的严重后果;第三,适用过错原则符合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归责的目的,不仅仅是要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更重要的是惩罚教育侵权人,向社会表明立法对著作权保护的立场。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其理由如下:第一,网络著作权是一种无体财产,

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我国电子商务首个行业规范——“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说明电子商务是一个“机会与风险并存”的市场。互联网在给人们带来便利、快捷、高效的电子商务同时,其全球性、虚拟性和管理的非中心化等特点也带来了各种风险:交易主体身份不确定的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技术风险和安全风险等等。如何降低或规避这些风险,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需要在行业规范、企业自律、管理、立法和执法等各个方面对电子商务中所涉及的关系进行规范。“现阶段电子商务的发展障碍不是技术问题,而主要是法律环境与安全信心的问题。” 电子商务本身形态多样、发展很快,在我国的发展模式也千差万别,对电子商务的立法,尤其是对交易本身的立法,一方面是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如交易的确认、服务的规范、消费者的保护、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等;而另一方面则是因头绪很多、形态各异而无处着手,这种现实矛盾直接影响了我国电子商务的规范化、法制化和发展。 近几年来,为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法律规范、安全、信任等问题而进行的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立法中,先于法律形成的行业规范和商业准则对法律往往会起到非常重要的参考作用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并且一些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这种做法不仅有利于产业发展,充分维护企业的利益,也有助于政府把握市场的实际需求。这种自下而上的,或由企业规则上升到行业规范再到国家法律的模式已得到相当多的国家的认同,应该说,这种立法模式是与电子商务交易的多样性、广泛性、跨地域性及多变性相适应的。 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为规范电子商务交易、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交易规则、提高电子商务交易的可靠性与信任度,在亿贝易趣公司、一拍网、卓越、新浪、IGO5、首信、搜易得、云网共八家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共同参

网上平台交易服务合同

网上平台交易服务合同 要点 本协议是用户与公司间就网站服务而订立的网上平台交易服务协议,用户根据本协议体验、享受网站提供的服务,网站通过本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适当规避网站一方责任。 网上平台交易服务合同 本服务合同是用户(以下简称"本网站",网址:)所有者公司(以下简称为" ")之间就网站服务相关事宜而订立,用户应仔细阅读本合同。 当用户有下列操作行为时,本合同即构成用户与间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1. 用户按照本网站注册页面提示填写相关信息、阅读并同意本合同的行为; 2. 用户访问本网站的行为; 3. 用户使用、享受本网站相关服务的行为。 一、用户信息 1. 用户应具有享受本网站相关服务、下单购物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具备相应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应在其父母、监护人或代理人的参与下使用本网站。 2. 用户应秉着诚实、守信、善意之理念向本网站提供注册资料,用户在此承诺其提供的注册资料系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的,同时用户有义务在注册资料发生变更后及时更新其注册信息。对于用户提供的资料的原因引起的相关责任及后果均由用户自行承担。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用户不得将其账户租、借或转让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用户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3. 用户注册成功后,用户可以根据本网站规则更改密码。用户应妥善保管、使用其账户及密码信息,并对其账户项下发生的所有行为负责。用户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其用户账号或存在安全漏洞的情况,应立即通知本网站。 4. 用户在此同意,本网站有权以通过邮件、短信、电话等形式向在本网站注册、购物用户、收货人发送订单信息、促销活动等通知或公告。 二、用户权利和义务 1. 用户有权根据本合同及本网站上发布的相关规则享受本网站提供的各种服务。 2. 用户在使用本网站的过程中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扰乱网上交易的正常秩序。 3. 用户有权就商家或商品进行评论或讨论,并拥有发表、删除自己账户下所有评论或文章的权利。 4. 用户在使用本网站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制度、本合同及本网站相关规则的要求,用户的相关言论、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用户在本网站发表的言论或相关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用户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服务合同(正式版)

YOUR LOGO 如有logo可在此插入合同书—CONTRACT TEMPLATE— 精诚合作携手共赢 Sincere Cooperation And Win-Win Cooperation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服务合同(正式版) The Purpose Of This Document Is T o Clarify The Civi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Or Both Parties. After Reaching An Agreement Through Mutual Consultation, This Document Is Hereby Prepared 注意事项:此合同书文件主要为明确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的民事关系,同时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特此编制,文件下载即可修改,可根据实际情况套用。 甲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_____________ 乙方:(网上店铺经营者)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服务的特点,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服务内容及要求 甲方提供______________网络交易平台(网址:_________),乙方在甲方提供的网络交易平台上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甲方为乙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包括在网络交易平台中为乙方提供独立的网上店铺,及在后台为乙方

提供支持其进行商品销售、促销、结算、配送等操作的软件系统。 甲方为乙方提供增值服务(请在选择项下打勾): □商品仓储服务_____________ □商品配送服务_____________ □商品信息管理服务_________ □网络营销服务_____________ □网上店铺运营培训_________ □网上店铺装饰服务_________ □短信提醒服务_____________ □资质审核服务_____________ □其他增值服务_____________。 乙方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甲方提供的增值服务,具体服务内容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第二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生效的时间为(请在选择项下打勾): □自双方签署纸质文本之日起生效。

电子商务网络交易平台解决方案

电子商务网络交易平台解决方案 电子商务模式现状 结合近年电子商务的实践,具有代表性的产品电子商务的业务模式有以下七种: 目录模式(catalogue)也有学者把这种模式称之为网上黄页(Web Yellow Page) 信息中介(Information Intermediary) 虚拟社区(Virtual Communities) 电子商店(e-shop) 电子采购(e-Procurement) 价值链整合(Value Chan Integration) 第三方交易市场(Third-Party Marketttpiace) 通过归类分析,把电子商务模式大体上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初级模式,包括目录模式、信息中介模式、虚拟社区模式。其共同点 是不进行产品实物的网上交易,而是为产品网上实物交易提供服务。 1、目录模式,一是链接到某一综合信息平台上(门户网站如雅虎等);二是建立 自己的网站用以发布信息。这种模式主要是介绍各类公司的经营特点,推荐产品, 宣传企业的业绩。 2、产品信息中介模式,主要是以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来帮助产品企业获得相关 产品信息,在某种程度上仅仅是商务服务行为。 3、产品虚拟社区,虽然能为整个价值链或价值链系统增加信息交换量,但并 不属于价值链上的任何一个元素。因为如此,它正式成为一种附加功能,主要用它 为其他商业模式(电子商店、第三方交易场所、价值链整合商)提供辅助功能。其发 展上也存在着局限性。

通过总结可以发现:上述这三种模式主要是从不同的角度分别为产品企业的电子商务提供宣传、信息和交流沟通服务,基本上只是一个信息交换平台,仅仅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初级模式。 第二类是电子商务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实力的高级模式:包括电子商店模式、电子采购模式、价值链整合模式。其共同点是进行产品实物的网上交易。但是它们的情况又各不相同。 4、产品电子商店模式的驱动者一般是卖方或买方单方,整个模式的发展受宏观网络环境和客户对网络采购偏好的影响很大。另外,交易过程需要交易各方如中介方、金融、物流、保险、税务的配合,一般不具势力的网站,在目前环境下很难实现交易。 5、产品电子商务的电子采购模式实施的前提产品企业内部信息化已经完善,并且需要将后端应用连接起来的灵活接口,在此基础上要增加适合企业的供应链系统,物流配送系统,只有这样库存管理以及相应的电子采购系统完善配套才能实现,也就是说要实现ERP、CRM、SCM及电子采购系统的融合才能实现该模式。 而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是大多数产品企业连内部信息化尚未实现。故现阶段要采取此种模式较为困难。 6、开展价值链整合电子商务模式的,主要是资金比较充足的上市产品企业或行业内知名企业集团,对于一般企业应用这种模式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障碍。主要表现在:环境问题、相关价值链上企业间配合问题、人才问题等方面,而最重要的还是资金问题。虽然电子商务能够降低交易成本,但是,庞大的资金投入也不是一般企业所能承担的。即便能够承担,庞大的初期投入、长期维护运营费用跟降低的交易成本之间的比较优势一时也很难平衡。因此,一般来说,采用价值链整合模式的产品企业自身必须是一个具有号召力的大企业或服务提供商,往往这种模式的采用者大多是具有知名品牌和较大的规模的产品企业。对于中国来说,产品企业目前绝

2.2网络服务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

二、网络服务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 内容回顾和学前准备,请仔细听老师讲解。 当前讲授 (一) 网络服务商的一般分类 网络服务商一般意义上是指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即广义上泛指的所有提供网络服务的经营者。事实上,随着网络行业分工的不断细化和专业化,网络服务商的种类越来越多,提供网络服务时的职能亦各不相同,这就导致它在网络空间中有着不同的地位。因此,如何对ISP的概念作出恰当的界定,不仅直接关系到ISP的法律责任问题及网络用户的利益,也关系到网络产业与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目前,国内法学界对ISP的界定较为模糊。若想清楚的探讨网络服务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问题,就有必要对ISP做更进一步的划分与定义。因为,所有提供网络服务的从业者,虽统称为ISP,但它们承担的法律责任却因为地位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美国法学界在探讨网络服务商的版权侵权责任时,通常将网络服务商分为两类——网络内容提供者(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ICP)和网络服务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ISP),此处的ISP采取的是狭义上的定义。这一点与我国的审判实践相吻合,我国在审判实践中已经严格地区分出ICP和ISP这两种角色。这一点也体现在《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中,该《办法》第2条第1、2款对网络服务商进行了技术服务和内容服务上的划分:“本办法适用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 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直接提供互联网内容的行为,适用著作权法”。该《办法》第2条第3款“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内容提供者’是指在互联网上发布相关内容的上网用户”,即指本节中所称的网络用户。 ICP,指通过自身组织信息,定期或不定期上载至互联网向公众传播的网络服务从业者。ICP主要为公众提供各种信息服务,其通常对上载之信息进行选择、修改和编辑,供公众在域名(IP地址)范围内进行浏览、阅读或下载。ICP以网络内容建设为基础,其对所传播的内容有决定权,通常有能力实施技术上的监督、控制;ISP,指根据网络用户指令,通过互联网提供自动完成信息的上载、存储、传输、搜索等功能的网络服务从业者。ISP主要提供接入服务、主机服务、电子信箱、搜索引擎、数据库检索、电子公告或论坛系统等多种服务,其对网络用户上载、存储、传输、搜索的内容不进行选择、修改、编辑,对信息的作品内容不知情,对用户的行为不进行直接控制。狭义上的ISP 又包括:1.网络联线提供者(Internet Access Provider,IAP),指网络用户连接至互联网的联机系统的提供者。IAP通过租用的公用线路或自己铺设的专用线路为其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网络联线服务有拨接式与固接式两种。在我国,IAP的典型代表就是《电信法》所规定的取得相关执照的电信公司;2.网络平台提供者(Internet Platform Provider,IPP),指网络用户在连接通网络后使用的各项在线服务之系统的提供者。 一般地说,网络服务商若只是单纯的经营网络连接服务或仅仅提供网络内容服务,那么判断其法律责任并不困难。但是,伴随着网络技术发展与商业形态的的改变,单一的网络服务从业者往往施行多方位、多元化的业务经营模式,这就导致同一企业可能同时兼具IAP、ICP、IPP中双重或多重身份。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服务越多样,它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就越复杂。

二手车网络交易平台用户服务协议

XX二手车网用户使用协议 特别提示: 为使用XX二手车网的服务,您应当阅读并遵守《XX二手车网用户使用协议》和《XX二手车网隐私权条款》。本协议是用户与XX二手车网之间的法律协议,是用户注册XX二手车网平台账号或使用XX二手车网服务时的通用条款。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关于用户信息的使用范围、免责条款、管辖与法律适用条款。用户信息的使用范围、免责条款可能以黑体加粗的形式提示您重点注意。XX二手车网可能会根据需要不时修订或者更新本协议及其相关补充和附件、平台规则、单项服务规则等文件,修订或更新后的协议和文件一经公布,立即取代原协议和文件,并自动生效。您不应当以XX二手车网未对本协议以合理方式提醒用户注意或未根据用户要求尽到说明义务为理由而声称或要求法院或其它任何第三方机构确认相关条款非法或无效。除非您已阅读并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否则请您立即停止注册程序或停止使用XX二手车网提供的服务。如您继续使用XX二手车网提供的服务,即视为您已阅读并同意本协议且接受XX二手车网对于本协议的修订或更新。 一、定义 1、XX二手车网平台:是指山东XX集团有限公司旗下运营之XX二手车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c9782049.html,)、XX二手车网无线站点(包括https://www.wendangku.net/doc/c9782049.html,)、XX二手车移动应用软件(APP)。 2、用户,包含注册用户和非注册用户,以下亦称为“您”。注册用户是指通过XX二手车网平台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后,使用XX 二手车网平台服务或XX二手车网网站资料的用户。非注册用户是指未进行注册、直接登录XX二手车网平台或通过其他网站进入XX二手车网平台直接或间接地使用XX二手车网平台或XX二手车网网站资料的用户。 3、XX二手车网:山东XX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服务可能存在的运营关联单位、XX二手车网平台在协议中统称为”XX二手车网”。 二、注册 1、在进行注册过程中只要您点击注册页面的”注册”按钮并按照XX二手车网平台注册程序成功注册为用户,即表示您同意并签署了本服务协议,本服务协议即在您和XX二手车网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请您务必在注册之前认真阅读全部服务协议内容,如有任何疑问,可向本网站咨询。 2、用户一经注册XX二手车网平台帐号,除非子频道要求单独开通权限,用户有权利用该帐号使用XX二手车网平台各个频道的单项服务,当用户使用XX二手车网平台各单项服务时,用户的使用行为视为其对该单项服务的服务条款以及XX二手车网在该单项服务中发出的各类公告的同意。 3、用户注册成功后,XX二手车网将给予每个用户一个用户帐号及相应的密码,该用户帐号和密码由用户负责保管,该账号所有权属于XX二手车网,该账号的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禁止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除XX二手车网过错外,用户就其账户及密码项下之一切活动负全部责任。 4、用户应提供详尽及准确的个人资料,并当用户信息发生变更时应不断更新个人资料,所有原始键入的资料将引用为注册资料。如果因注册信息不真实或更新不及时而引发的相关问题,XX二手车网不负任何责任,由用户承担。 5、用户提交的注册信息等资料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经XX二手车网审核,如存在上述情况,XX二手车网将不予注册;同时,在注册后,如发现用户注册信息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的,XX二手车网有权不经通知单方采取限期改正、暂停使用、注销登记、收回等措施。XX二手车网对用户提交的注册资料等信息予以审核通过并不代表XX二手车网对其予以任何批准、许可、授权、同意或者支持,用户仍然应当自行承担其法律责任,且XX二手车网保留进行后续不时审核并予以处理的权利。 6、XX二手车网承诺非经法定原因、本协议的约定或您的事先许可,XX二手车网不会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您的注册账号、手机号码等非公开信息。如您发现您的帐号遭他人非法使用,应立即通知XX二手车网,您理解XX二手车网对用户的任何请求采取行动均需要合理时间,因此,除XX二手车网存在重大过错外,XX二手车网对在采取行动前已产生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互联网上不排除因黑客行为或用户的保管疏忽导致帐号、密码遭他人非法使用,此类情况与XX二手车网无关。 三、用户信息种类、使用、保存

浅谈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

浅谈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释义 服务供应商是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 DMCA) 对service provider的定义。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采用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称谓。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上网中介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随着网络服务的愈加精细与多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和种类也越加广泛。对其较为普遍的分类是以网络服务的内容为标准,分为技术服务提供者( ISP) ,和内容服务提供者( ICP) 。 二、ISP 与ICP 的责任承担 为网络作品的存在以及传播提供链接、信息储存空间等服务的主体为技术服务提供者。ISP 并不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内容,而是借助技术或设备为网络用户获取信息内容提供中介服务。所以其自身也并不具备对网络信息的筛选能力与控制能力,其行为更倾向于是无实质内容的机械运动,所以法律对于其间接侵权责任的规定也相对宽松。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考虑到ISP 在现实操作中的不同状况, 第20 至23 条分别规定了提供各类服务的ISP的免责条款。此外,若ISP 和其他主体一样实施网络直接侵权行为,此时其并不享有任何特殊保障,直接承担侵权责任。 主动向网络用户提供内容的网络主体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网络信息是通过ICP 初步审核而上传和传播于网络的,所以其对网络信

息的控制和筛选能力远远高过ISP,对于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甄别,其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法律的现有规定, ICP 并不存在因间接侵权而与相关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只有一般的直接侵权和共同侵权责任。 三、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是美国首先创立,目的在于减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促进网络知识产权的发展。后来这一原则广泛应用到搜索引擎、网络存储等方面。通知- 移除,是这一原则的内容。即针对网络侵权,被侵权人有权在发现侵害事实后书面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采取删除、断开链接等措施。若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据上述流程适时采取了适当行为的,得以依据避风港原则免除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该争议信息的发布者是否享有反通知的权利,我国并没有明文规定,但从字里行间以及逻辑推论,我国应当是认可发布者反通知此种事实抗辩的。反通知的存在,可以充分保障信息发布者辩论陈述的程序权利,也有益于判断所涉信息是否侵权,正当正确地保障权利人的实体权利。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中对这一原则都有体现。 四、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承担制度评析 ( 一) 关于避风港适用主体 我国的《著作权修改草案3》第69 条提到避风港原则仅适用于ISP,

14秋学期《侵权责任法》在线作业

14秋学期《侵权责任法》在线作业

14秋学期《侵权责任法》在线作业 一、单选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 V 1.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应(A) A. 应承担连带责任 B. 应承担按份责任 C. 应平均分担责任 D. 应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满分:2 分 2. 侵权责任法的施行时间为(C) A. 2009年5月1日 B. 2009年10月1日 C. 2010年7月1日 D. 2010年9月30日 满分:2 分 3. 甲、乙均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甲为报复丙,唆使乙将丙打伤。这一损害赔偿责任应由(C) A. 甲全部承担 B. 乙全部承担 C. 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D. 甲、乙按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满分:2 分 4. 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兰的同意,发表了一篇关于小兰的报道,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 。报道发表后,隐去真实身份开始正常生活的小兰再次受到歧视和排斥。该媒体的行为侵犯小兰的(D) A. 名誉权 B. 健康权 C. 姓名权 D. 隐私权 满分:2 分 5. 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A) A. 过错责任原则 B. 严格责任原则 C. 无过错责任原则 D. 公平责任原则 满分:2 分 6.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A) A. 过错责任原则 B. 无过错责任原则 C. 过错推定原则 D. 公平责任原则 满分:2 分

7. 医疗机构侵犯患者隐私权时,下列表述正确的是(B) A. 无论患者有无损害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B. 只有造成患者损害时才承担侵权责任 C. 只有造成患者身体损害时才承担侵权责任 D. 只有造成患者精神损害时才承担侵权责任 满分:2 分 8. 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是(B) A.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 B.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 C. 侵害他人财产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 D. 侵害他人财产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 满分:2 分 9.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的举证责任人是(A) A. 受害人 B. 侵权行为人 C. 作证人 D. 第三人 满分:2 分 10. 侵害他人财产的,如果财产损失按照市场价格来计算的话,则计算的时间标准应为(B) A. 侵权行为实施时的市场价格 B. 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 C. 被侵权人知道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 D. 被侵权人提起诉讼时的市场价格 满分:2 分 11. 《侵权责任法》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引起民事责任,定名为(A) A. 产品责任 B. 产品质量责任 C. 产品缺陷责任 D. 产品事故责任 满分:2 分 12.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侵权责任责任的免责事由是(B) A. 受害人因过错造成损害 B. 受害人因故意造成损害 C. 受害人因重大过失造成损害 D. 受害人因疏忽造成损害 满分:2 分 13.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受害人的损害由(C) A. 受害人自行承担责任 B. 行为人承担责任 C.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D. 由受害人和行为人平均承担责任 满分:2 分 14. 个人之间所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D) A. 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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