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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三违、事故分类标准及统计规定

关于下发三违、事故分类标准及统计规定
关于下发三违、事故分类标准及统计规定

关于下发三违、事故分类标准及统计规定的

通知

矿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和我矿安全一号文件的精神,进一步细化管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创优安全环境,实现矿井本质安全。安全管理部组织相关业务部室和区队对原三违、事故分类标准及统计规定进行了研讨和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三违、事故分类标准及统计规定下发至全矿,望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寺河矿三违分类标准及统计规定》

附件二:《寺河矿事故分类标准及统计规定》

附件三:寺河矿三违、事故分类标准及统计规定修改条款汇总

安全管理部

201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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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寺河矿三违分类标准及统计规定第一条三违举报程序及相关规定

【一】三违举报程序

为规范三违管理,杜绝查处三违过程中的虚假现象,确保安全管理制度的权威性,督促现场操作人员按章作业,抓三违实行现场填写“举报单”制度,由三违人员现场签字认可。举报程序如下:

1、副总以上矿领导下井抓三违,出井后,到井口检身房填写三违举报单,由事故组负责落实分析。

2、各级管理人员现场发现违章现象举报时,举报人要现场填写《三违举报落实卡片》,要准确填写清楚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姓名、单位、工号及定位卡号,要详细表述具体违章时间(班次、时:分)、地点及违章事实,并在15分钟内电话向井口检身工汇报三违需要登记的各个项目,要保持卡片字迹工整、内容齐全、事实清楚,井口检身工要将所汇报内容记录在《三违举报台账》上,并将汇报时间(时:分)记录清楚。

3、被举报人对三违事实认可的,由本人现场在卡片中签字确认;被举报人对三违事实有异议时,必须在卡片上填写具体理由,双方约定具体落实时间并签字,同时现场跟班干部或安检员对举报内容能够现场认定的必须在《三违落实卡片》上签署意见。若被举报人拒绝签字或未在三违落实卡片上填写不属实理由,落实三违时原则上不再听取被举报人的口述理由。

4、现场举报“三违”有查证要求时,被举报人必须按要求出示有关证件,拒绝查证将视为无证上岗。举报人在举报违章的同时,要向其讲清违章行为的危害性,有可能造成的后果,并现场填写帮教内容,被帮教人要虚心接受并在帮教栏内签字确认,未填写帮教内容的作废。

—2 —

5、举报人上井后到井口检身房签字确认,“三违”事实需要落实时,由举报双方按约定时间到安全管理部事故组进行落实,落实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具体为每天上午8:10—12:00,下午14:00—18:00(夏季14:30—18:30)。确实不能按要求到达者,必须提前向安全管理部事故组说明情况,由事故组根据具体情况再次确定落实时间,并通知当事人双方,落实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日。

6、被举报人拒绝签字、不约定落实时间及不接受帮教的,仍要对“三违”事实进行落实。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未按规定时间到事故组落实者,视同放弃,事故组将根据一方提供的情况对“三违”进行认定,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由未到方承担。

7、因岗位人员脱岗等原因,现场无法弄清被举报人姓名,举报人必须通知责任单位跟班干部或当日值班干部,落实清脱岗人员姓名。如现场有跟班干部的,要求跟班干部现场确认并签字认可;如现场无跟班干部,必须向值班干部说明违章事实并在违章单上备注清值班干部姓名。

8、对落实结果有异议的,被举报人要向本单位安全负责人进行汇报,经本单位安全负责人落实仍有异议的,由单位出具复议申请报告,安全负责人带领被举报人按此顺序逐级向上反映,即:分管事故组的副部长→安全管理部部长→安全副矿长;如发现有违反以上规定的现象,对责任者的三违上升一个级别处理,并株连三违者单位党政正职及安全副职每人300元。

9、职工举报三违者,向安全管理部事故组举报,举报电话3698354,由事故组负责落实。

10、安全管理部事故组在月底统计三违指标时,以三违举报单为准,无三违举报单者视为未抓三违。

【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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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论三违事实是否属实,被举报人必须在三违举报单上签字(本人认可的在“是”栏目中签字,不认可的在“否”栏目中签字,并签署不认可的理由),否则除对被举报人罚款100元以外,对被举报人单位行政正职及安全副职各罚款50元。在违章分析落实时,将不再听取被举报人意见。

(2)举报人必须在三违举报单上填写具体时间(年、月、日、班次)、地点和帮教内容,如未填写以上内容或填写不全或者未按规定时间汇报、签字者,本三违按作废处理;如果签“否”双方未约定落实时间的,不予举报者记三违指标,同时被举报者三违成立。

(3)各级管理人员井下现场举报三违,经事故组落实不成立者,对举报人罚款500元。

(4)各种三违事实成立后,经事故组落实存在管理责任的三违,将株连违章者单位相关管理人员300-500元的罚款。

(5)举报人如有弄虚作假、替报、要违章指标等虚假现象的,本三违作废,不记举报人三违指标,同时对举报人按严重过失论处,并对举报人单位党、政正职各罚款500元;情节恶劣的,对举报人按特别严重过失论处,并对举报人单位党、政正职各罚款1000元。

【三】各区队自抓内部三违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区队内部自抓三违管理制度,结合《寺河矿2017年安全工作安排》文件要求,特制定如下规定:

1)各基层区队要建立“三违”登记台账,并完善相应的内部考核制度,每月27日前将内部自抓违章及考核情况报安全管理部备案。

2)安全管理部将不定期对区队内部自抓违章及考核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虚报、谎报、假报三违事实的人员,对举报人罚款500元,对本队安全副队长罚款300元,对本队队长罚款100元。

3)杜绝单位集中报三违现象,一旦发现对区队长、安全副区队长—4 —

各罚款800元,扣除单位长效机制考核分10分。

【四】关于规范举报外施工单位三违的规定

1、各部室(基建办除外)抓三违以矿正规区队为主,抓外施工单位三违指标不得超过本单位三违指标数的1/3,按考核时间顺序,超过1/3以后举报的三违不计入抓三违考核指标。

2、各部室要自行控制,建立内部抓三违登记台帐,以控制和调节本部室人员在外施工单位和矿属单位抓三违的比例。

3、举报外施工单位人员违章,必须让违章者在三违举报单上签字。举报人如有替报、虚报或代替被举报人签字等弄虚作假行为,本三违将作废,并对其按严重过失论处,情节恶劣的责任者按特别严重过失论处。

第二条三违的定义、分类及处罚标准。

“三违”行为是指在生产作业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出现的盲目性违章、盲从性违章、无知性违章、习惯性违章、管理性违章等行为的统称,具体包括生产作业活动或日常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按违章性质及所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程度,将“三违”分为轻微违章、一般违章、严重违章和特别严重违章四个等级;按照违章性质及作业特点,将“三违”划分为顶板、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劳动纪律及其它共六个类别。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特别严重三违,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蓄意破坏,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矿籍留矿使用处分。

机电类:

1、封闭采空区或建盲巷的密闭墙时未按规定切断导电体的责任者。

2、在机组滚筒(截割头)上作业,不停电、不摘掉离合器的责任者。

3、停风的巷道强行送电或作业的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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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

4、司机离开车辆不取掉车钥匙、不锁方向盘且停车未打眼的责任者。

5、无证私自驾驶其它单位车辆的责任者。

一通三防类:

6、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的责任者。

7、不按措施排放瓦斯者。

8、裸露爆破、放炮距离不够或警戒距离不够者。

9、井下放炮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放炮母线或放炮器。

劳动纪律类:

10、重要岗位工种(盘区以上皮带、主扇、瓦斯泵、火药库等司机)岗位睡觉、脱岗的责任者。

11、阻挠安监人员、通风人员执法检查,对安监人员、通风人员进行殴打性质恶劣者。

12、管理人员去工作面过程中,发现沿途岗位司机及其他人员向工作面通风报信者。

其它类:

13、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者。

14、在瓦斯抽放站、锅炉房、火药库等禁火区内没有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明火作业者。

15、其它违反煤矿三大规程、有关法规、集团公司和矿有关文件规定性质特别严重的三违者。

16、有以上情况之一者,且情节恶劣、故意、蓄意闹事者,给予开除矿籍、留矿使用处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三违,纳入长效机制考核。

顶板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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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超控顶作业者。

18、临时支护不接顶的责任者。

19、修复巷道不执行由外向里、先支后回逐架进行者;在失修巷道进行维修、回收、打闭墙等不设临时支护或安全出口不畅作业的主要责任者。

20、采掘工作面贯通、过地质构造、顶板冒落区或预报前方有古窑、老窑、老空、小窑等特殊条件下无专门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者。

21、锚索未紧跟工作面或未按要求增补的责任者。

22、巷道贯通未打锁口锚索的责任者。

23、工作面空顶未设警戒的责任者。

24、带托盘注锚索的责任者。

25、没有采取有效支护措施进入煤壁机道作业者。

机电类:

26、井下皮带运输机机头电气设备未使用保护接地连接的责任者。

27、未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两票制度进行作业者。

28、带负荷拉隔离刀闸的作业者。

29、擅自改变机电设备电气整定值的责任者。

30、私自打开闭锁送电、送液者。

31、停送电操作开关柜隔离刀闸时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的责任者。

32、擅自改变供电运行方式未及时汇报的责任者。

33、机电检修无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责任者。

34、靠近采煤机滚筒附近3米范围内作业,未切断电源或未打开离合器或截割头不落底的责任者。

35、机电设备检修、操作按规定需要专人监护而未实施的责任者。

36、检修电气设备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安全工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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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井下带电搬迁电气设备、拖移电缆的责任者。

38、电气操作、作业不按规定程序实施安全保护措施的责任者。

39、因巡检不到位,造成主扇、绞车等大型、特种设备主要部件存在缺陷运行的责任者。

40、带负荷停送电的责任者。

41、多个队组共用一个电源时不办理停电报告搭车借用别人的停电时间私自检修电气设备的责任者。

42、非事故或非紧急情况下故意拉主运系统急停开关的责任者。

43、擅自调整压力系统或设备压力装臵设定压力的责任者。

44、电工所用工具不符合检修设备电压等级使用者。

45、掘进机停机后未将截割头落地的责任者。

46、皮带运行过程中未开启除铁器的责任者。

47、携带非防爆手机、电子表入井的责任者。

48、电缆钩未按规定吊挂的责任者。

运输类:

49、井下气动风门在开启、关闭前,风门运行半径范围内站人或通过的责任者。

50、电瓶车司机不停车或车未停稳进行搬道叉的责任者。

51、斜巷提放车辆(长度大于50m)不挂保险绳或保险绳过长未捆绑固定拖在地上的责任者。

52、斜巷或平巷运输超重、超长、超高、超宽,没有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强行运输者。

53、下放车辆前未认真检查、清理造成运行线路范围内有材料、障碍物而进行运输作业的责任者。

54、辅助运输安全设施不齐全或失灵强行作业的主要责任者。

55、斜巷运输超挂车辆或不带电放车的主要责任者。

—8 —

56、无通行证走辅助运输大巷者或人员与运行中的车辆抢道者。

57、在安装有小绞车又可能造成跑车的地方,不挂绳而下放车辆者。

58、各种车辆司机在车外操作者。

59、无措施用皮带或底皮带、溜子运输材料设备者。

60、损坏猴车及主要集中运输胶带机情节严重者。

61、停车未打眼、不锁方向盘的责任者。

62、井下胶轮车等车辆司机和乘车人员在车辆运行中把头或身体任何部位探出车外的责任者。

63、井下未按照规定使用小推车的责任者。

64、跟车未系安全带的责任者。

65、铲车停车后铲斗未落地的责任者。

66、轨道运输未按规定使用道岔锁的责任者。

一通三防类:

67、掘进工作面切换风机未通知现场安检员、瓦检员或更换、续接风筒时,安检员、瓦检员不在现场进行作业的责任者。

68、主扇停风不执行指挥部指挥、擅自行动者。

69、随意损坏防尘设施造成防尘系统无法正常运转的主要责任者。

70、通风设施未按标准施工的主要责任者。

71、损坏通风设施不及时、不主动汇报者。

72、井下探放水没有探放水设计而盲目放水者。

73、井下没有标准气样调校瓦斯探头的责任者。

74、未按规定调校监测探头的责任者。

75、人员在微风条件下作业者。

76、检查地沟内管道、瓦斯气小井时,有害气体超过规定未进行通风处理、未带防毒面具或穿化纤衣服下去作业者。

—9 —

77、瓦斯管路停送气、检修、设备动火等,未制定安全措施而开工者。

78、放炮工不按规定联结炮线的责任者。

79、随意开关瓦斯管路阀门者。

80、随意拆卸、移动瓦斯管路及设施者。

81、装药量超作业规程规定者。

82、没有按照设计或措施要求打探眼而弄虚作假者。

83、掘进头看风机人员离开风机未请示或未安排人员顶替者,直巷100米,横川20米。

84、掘进工作面备用负压管未准备到位的责任者。

85、使用压风管吹高冒区,无计划将风管关闭的责任者。

劳动纪律类:

86、井口拒绝检身工检身者。

87、阻挠安监人员、通风人员执法检查,对安监人员、通风人员进行辱骂者。

88、对制止、举报三违、事故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性质恶劣者。

89、班中喝酒或酒后上岗者。

90、大型设备运行过程中,副司机走出监护视线。

91、自以为是,政令不通,不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者。

其它类:

92、钻溜子过洞的责任者。

93、未按规定执行火工品使用和领退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

94、无规程措施在煤仓内施工或不按规程措施施工的责任者。

95、带压检修压力容器或压力设备者。

96、未经许可携带点火物品进入洗煤厂煤仓、均质混煤场者。—10 —

97、群体三违的主要责任者。

98、清理煤仓不使用防坠保护装臵者。

99、未经过安全检测,一人单独进入调节水池、厌氧池、下水道、地沟、管道井内进行检修以及从事其他工作的责任者。

100、掘进工作面进入实际积水边界20米处未停掘打钻放水者。

101、处理煤仓堵卡不系安全带者。

102、无规程、措施安排工人作业的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

103、违反技术政策,致使工程设计、工程施工严重失误的主要责任者。

104、将三证一标志不全的设备发放入井的责任者。

105、采用破坏性工艺造成设备及配件损坏严重的责任者。

106、隐蔽工程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有关责任者。

107、管理人员到现场遇到严重三违不制止、重大隐患不安排处理而离开现场者。

108、班组长、重要岗位无证上岗的责任者。

109、在钻机钻进或旋转状态下人员在钻机前方操作的责任者。

110、损坏、撞坏瓦斯管路不及时汇报的责任者。

111、巡检人员空班漏检的;

112、巡检人员、参数测定人员参数测定弄虚作假的。

113、使用瓦斯管路吊点当作起吊点的责任者。

114、钻孔瓦斯涌出异常强行退钻的责任者。

115、高空作业(1.8m以上)未系安全带的责任者。

116、井下不戴安全帽、脱帽和不系帽带、袖口的责任者。

117、穿化纤衣服入井的责任者。

118、未按规定陪同外来人员入井的责任者。

119、防突钻机平台下方通行或停留的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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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未使用U型销或用铁丝代替U型销的责任者。

121、皮带、溜子等设备拆除后,原使用的地锚未处理的责任者。

122、喷浆、硬化作业时现场无配比工具或未按规定进行配比的责任者。

123、使用不合格的检测工具的责任者。

124、综采队割出铁器后未及时拣出的责任者。

125、综采工作面乳化液泵站,进入泵箱的水管出口未加装进水表的责任者。

126、综采工作面反冲过滤装臵液管末端连接未固定的责任者。

127、井下起吊、固定、拖拽作业时,使用螺丝螺杆作为直接连接点的责任者。

128、在维护、处理受动压影响的有冒顶征兆或红牌管理的巷道(挑顶、扩帮、起底)过程中,站在未处理过的顶板下作业的责任者。

129、违反规定携带矿灯进入火药库者或火药库管理人员未制止的责任者。

130、井下拆除管路时,直接将吊挂管路的钢丝绳剪断的责任者。

131、起吊管路(单轨吊)过程中,起吊作业区域3m以外未设臵警戒的责任者。

132、其它违反煤矿三大规程、有关法规、集团公司和矿有关文件规定性质严重的三违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三违,纳入长效机制考核。

顶板类:

133、空帮下作业的责任者。

134、开掘工作面迎头连续5m支护不合格,不处理继续掘进的责任者。

135、锚杆不按规定做拉力试验;对喷体未按规定作厚度和强度检—12 —

查或无记录者。

136、掘进工作面帮锚杆滞后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继续作业的责任者。

137、掘进工作面空顶时间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责任者。

138、采掘工作面随意割顶、割底的责任者。

139、综采工作面不及时拉架、打出护帮板的责任者。

140、支架工拉架移溜与割煤平行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者。

141、进入冒顶区或煤帮勾顶,未设专人观山者。

142、作业空间内顶帮有活煤(矸)未找掉继续作业者。

143、回采工作面超前支护的距离达不到规程要求,拒绝处理者。

144、掘进工作面出现伞檐未按规定处理继续作业者。

145、进入工作面护帮板未打出、未采取有效措施支护顶帮、找掉活矸(煤)、无人观山进行作业的责任者。

146、超前回柱、打柱时,未按规程措施作业者。

147、采面拉排头架时,端头范围有人,未撤至煤壁以外进行拉架的责任者。

148、拉支架时,相邻两边的支架前溜之间有人进行拉架作业的责任者。

149、支架工操作时前后5个架范围内有人进行拉架者。

150、进、回风隅角未按规定打切顶柱、戗柱者。

151、工作面撤架时三角区不按规定支护顶板者。

152、未及时安装顶板离层仪的责任者。

153、未按规定挂塑料网的责任者。

154、支护时站在锚杆机两侧下方作业的责任者。

155、临时支护接顶不实的责任者。

156、敲帮问顶未使用专用工具的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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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涨拉锚索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小链与顶网连接的责任者。

158、支护锚杆时未上塑料垫片的责任者。

159、敲帮问顶不彻底或无人观山的责任者。

160、综采工作面连续5个支架初撑力不合格的责任者。

机电类:

161、井下无安全措施随意放电且放电前未检查周围瓦斯浓度的责任者。

162、不是电工而随意操作电气设备者。

163、停送电、停送气违反操作程序者。

164、地面雷雨天气进行倒闸操作或室外检修无专门措施者。

165、地面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者。

166、私自转供电的责任者。

167、没有可靠的安全设施或装备跨越、穿越运行中的机电运输设备的责任者。

168、安装或回收过程中用机动装臵牵引、拖拉电缆(有措施或机组牵引电缆除外)的责任者。

169、水冷、风冷(含外臵风扇、内带风叶等)的机电设备未按设备使用规定进行冷却而投入运行的责任者。

170、综采支架用乳化液浓度配比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

171、梭车司机离开驾驶室未停电的(油泵未停止、照明未停)的责任者。

172、在梭车上作业时梭车未闭锁的责任者。

173、胶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工溜除外)机头、机尾未可靠固定即投入运行的责任者。

174、胶带输送机涨紧绞车钢丝绳不合格、缠绳错乱而运行的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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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胶带输送机机头大架、机尾堆煤造成磨擦胶带而运行的责任者。

176、胶带输送机未按规定安装清带装臵或清带装臵失效而运行设备的责任者。

177、输送机制动失灵、失效而运行的责任者。

178、刮板输送机涨紧不足跳链或链轮错牙运行的责任者。

179、转载运输系统由于输送机搭接不合理造成机头堆煤、机尾拉回煤而运行的责任者。

180、未办理增减负荷手续就擅自增减使用负荷的责任者。

181、无安全技术措施在供电设备上作业的责任者。

182、机电设备操作司机(实现自动控制的除外)在设备运行期间离开操作设备(或按钮)20米以外。

183、擅自在停止运行的运输机上行走的责任者。

184、未按规定进行风机切换试验或无记录者。

185、综采工作面溜子、转载机未停机时,在溜子机头正对面或在溜子无挡板区段作业者。

186、保险丝用其它材料代替者。

187、启动综掘机、转载机未按规定撤离人员的责任者。

188、钻臂左右摆动或升降时,在钻臂上下停留者。

189、连采机、梭车停机溜子未落到最低的责任者。

190、检修、运行人员不按规定时间进行试验、操作设备各种保护装臵或机构的责任者。

191、机电检修、操作时专用防护用品穿戴不全的责任者。

192、离开岗位未将开关停电、闭锁的责任者。

193、电工上岗未带电笔或电笔损坏未及时更换的责任者。

194、锚杆机操作手把防护罩未按规定上锁的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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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检修溜子未按规定使用紧链器及护网的责任者。

运输类:

196、开小绞车不关闭护绳板者。

197、驾驶运行设备强行碾压机电设备、材料、配件的责任者。

198、机动车辆安全装臵失灵,继续使用的责任者。

199、胶轮车人料混运的责任者或强行乘坐非运人车辆者(铲车只允许乘坐一名跟车工)。

200、运人车辆未停稳上下车者。

201、机动车辆前无照明,后无红灯运行者。

202、在斜巷中处理矿车掉道,下行侧未打飞机杠,人员站在下方作业或绞车无人看守。

203、无措施在运输大巷人力推车运行者。

204、小绞车运输中钢丝绳磨损断丝断股超规定或使用不合格的连接装臵,绳卡松动、失效、有硬弯、死结、锈蚀严重而继续作业者。

205、绞车地锚松动、压柱松动继续使用者。

206、皮带运行中在非行人侧作业者。

207、下山掘进上口无防跑车装臵或斜巷施工无防跑车安全措施而继续施工者。

208、各掘进巷道未清人行走设备的责任者。

209、非专业运输队组的车辆进入东轨大巷未办理通行证的责任者。

210、胶轮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的责任者。

211、两辆车同方向行驶车距小于50m的责任者。

212、人员借助各种运输车辆进行巷道顶、帮的其它作业(吊挂风筒、管路、电缆等),车辆未熄火者。

213、携带超长、超重物件乘坐猴车的责任者。

214、超员乘坐罐笼或将小型物件掉入竖井筒的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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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各种胶轮车的驾驶室内超规定坐人的责任者。

216、无措施在工作面搬运1吨以上特殊材料、设备的责任者。

217、设备运行时,随机人员离开机身不足3米的责任者。

218、锚杆机向工作面行走时,坡度大于5°人员乘坐锚杆机者。

219、启动梭车时,梭车5米范围内有人员的责任者。

220、启动切割头时,人员距切割头未离开3米的责任者。

221、小绞车运行中,一手开车,一手拔绳者。

222、未按规定打信号开绞车、皮带、溜子及机动车者。

223、绞车滚筒压绳板未压紧或缠绳小于三圈继续使用者。

224、绞车底座固定不合格继续使用者。

225、操作小绞车,不使用远方按钮或信号者。

226、两机车同方向、同轨道运行时,距离小于100m的追机者。

227、车场顶车不站岗或不挂尾灯(牌)者。

228、罐笼运送物料时不放好挡车器的责任者。

229、罐笼运送人员时不放好罐笼帘的责任者。

230、随意拆除和损坏轨道绝缘者。

231、处理矿车掉道时,没有按规定或措施操作者。

232、运输过程中,车辆通过后,未按规定及时闭合阻车设施者。

233、在运输系统中,声光信号失灵或未安装而继续作业者(有声无光不受此限)。

234、运人胶轮车司机开车前未检查人员乘坐情况,造成人员乘坐超员者。

235、在行人井筒运送易滚动物件没有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者。

236、在主要运输大巷作业未设警戒的责任者。

237、综采工作面撤架或调架时,没有躲开牵引钢丝绳的波动范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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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坐在减速器上开皮带、溜子者。

239、井下防爆车下坡时,熄火溜坡者。井下防爆车司机溜车启动车辆者。

240、不停溜子、转载机在溜子或转载机破大块者。

241、无故拉猴车急停开关造成停猴车者。

242、在绞车侧面操作绞车者。

243、随意拆卸运输安全设施,或运输系统不按规定设臵安全设施者。

244、横跨运行中的溜子、皮带者。

245、人员乘坐猴车时,来回摆动或未将脚放在脚踏板上的责任者。

246、在主要运输大巷作业未穿反光背心的责任者。

247、绞车使用完后,未将钢丝绳钩头悬挂固定在巷帮上的责任者。

248、各类司机在车辆停运、熄火履行停车程序结束后,长时间未离开驾驶室、车厢的责任者。

249、车辆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移到就近横川内;无法移至横川时,未按规定在车辆前后设臵警戒的责任者。

一通三防类:

250、电工检修电气设备未使用便携仪检查瓦斯者。

251、井下职能科室管理人员、区队管理人员、瓦检工、安监工、小班电工、班组长、特殊工种等不带便携式瓦检仪下井或所带便携式瓦检仪在井下不开机者。

252、锚杆机、钻机打钻时未按规定吊挂便携仪者。

253、火药、雷管存放在一起或乱扔乱放的。

254、坐在火药箱上工作或休息者。

255、转载点不按规定使用防尘设施者。

256、防突工作面未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责任者。—18 —

257、巷道贯通未按规定设警戒者。

258、地面新安装的瓦斯管道及灶具检修完毕后未进行皂液试漏气而用明火试漏者。

259、洗煤厂煤仓上下口打开电气设备前不检查瓦斯者。

260、未执行雷管专人专号者。

261、瓦斯监测探头安装位臵不符合规定者。

262、瓦斯超限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未向有关部门汇报者。

263、未按规定线路检查瓦斯者。

264、扩散通风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继续作业者。

265、不按措施用放炮方法处理煤矸卡仓者。

266、放炮母线同电缆、信号线挂在同一帮且距离小于0.3米者。

267、入井人员不随身携带自救器者。

268、放炮员未按规定最后离开工作面。

269、放炮员的放炮钥匙没有随身携带。

270、放炮时未按规定使用炮泥、水炮泥者。

271、打抽放钻孔未上汽水分离器的责任者。

272、打抽放钻孔未边打边抽的责任者。

273、割煤时不开机组喷雾、不开净化水幕的责任者。

274、未按规定填写探头调校牌板的责任者。

275、钻探老空时,无瓦检员在场的作业者。

276、在打钻作业时,操作人员站在与孔内钻具成一直线的位臵者。

277、局扇供风地点,风筒距工作面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而继续作业者。

278、擅自堵塞通风设施或瓦斯管路者。

279、工作面有人作业,压风自救系统无风的责任者。

劳动纪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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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岗位司机(除重要岗位外)睡觉、脱岗者。

281、入井未按规定接受检身者。

282、乘坐人车、胶轮车、猴车等不服从管理人员指挥者。

283、乘坐猴车睡觉、打闹戏耍或故意损坏猴车装臵者。

284、机电设备专职看护、操作人员在岗期间看小说等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285、在移变上休息的责任者。

其它类:

286、高空作业抛传物品或工具的。

287、现场验收员未按质量要求严格把关或现场无检测工具。

288、吊装大件时所用游绳未降至人头以下,而用手摆位者。

289、综采工作面无措施从机头靠工作面侧进入工作面者。

290、不按措施规定起吊大型物件或不按规定搬迁、检修、检验各种设备(配件)的责任者。

291、在地面重要防火场所内抽烟者。

292、井下随意拆卸矿灯者。

293、未按规定挂中腰线或中腰线出现较大偏差后未及时校检的直接责任者。

294、开口放线没有设计图的直接责任者。

295、掘进到特殊地段时,未及时下发地测预报通知单的责任者。

296、供暖期间未停气而进地沟检修者。

297、未停气、停水进行较大阀门检修者。

298、高层建筑施工或维修不安装防护网地面不设警戒者。

299、在地面开挖沟壕深度超过1.5m未采取防垮措施的责任者、操作者。

300、装卸各种设备材料或堆拆木垛不按规程措施作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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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TheClassificationStandardfortheCasualtyAccidentsofEnterprisestaffandworkers 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1.名词、术语 1.1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9以下简称伤害)、急性中毒(以下简称中毒)。 1.2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1.3暂时性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1.4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1.5永久性全失能伤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2.事故类别 2.1物体打击 2.2车辆伤害 2.3机械伤害 2.4起重伤害 2.5触电 2.6淹溺 2.7灼烫 2.8火灾 2.9高处坠落 2.10坍塌 2.11冒顶片帮 2.12透水 2.13放炮 2.14火药爆炸 2.15瓦斯爆炸 2.16锅炉爆炸 2.17容器爆炸 2.18其它爆炸 2.19中毒和窒息 2.20其它伤害 3.伤害分析 3.1受伤部位 指身体受伤的部位(细分类详见附录A.1)。 3.2受伤性质:指人体受伤的类型。 确定原则: a.应以受伤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结合愈后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全面分析确定; b.多处受伤,按最严重的伤害分类,当无法确定时,应鉴定为“多伤害”(细分类详见附录A.2)。 3.3起因物: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称为起因物(细分类详见附录A.3)。3.4致害物: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细分类详见附录A.4)。 3.5伤害方式: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细分类详见附录A.5)。 3.6不安全状态: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细分类详见附录A.6)。

事故分类及分级标准

事故分类及分级标准 一、事故分类: 事故按发生性质分为职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生产事故、设备事故。 1、职工伤亡事故:职工工作时间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2、交通事故:指企业所属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3、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4、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生产事故:由于违章指挥,或者违反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减)产,以及跑、冒、漏、串物料的事故。 6、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设备、动力、电讯、仪表(器)、容器、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事故分级 1、职工伤亡事故等级划分: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轻微事故:① 一次轻伤1至2人。② 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本数,以下同) (2)一般事故:① 一次轻伤3至10人。② 一次重伤1至2人。③ 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至30 万元以下。 (3)重大事故:① 一次轻伤11 人以上(含本数,以下同)。② 一次重伤3

至10人。③ 一次死亡1至2人。④ 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 (4)特大事故:① 一次重伤11人以上。② 一次死亡3人以上。③ 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上。 2、交通事故等级划分: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轻微事故:① 一次轻伤1至2人。② 一次事故财产: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 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 元。 (2)一般事故:① 一次重伤1至2人。② 一次轻伤3人以上。③ 一次事故财产损失1000 元至30000 元。 (3)重大事故:① 一次死亡1至2人。② 一次重伤3至10人。③ 一次事故财产损失30000 元至60000 元。 (4)特大事故:① 一次死亡3人以上。② 一次重伤11人以上。③ 一次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④ 一次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⑤ 一次事故财产损失60000 元以上。 3、火灾爆炸事故等级划分: 火灾主要分为以下八类: (1)建筑火灾:主要包括高层建筑火灾、砖木结构建筑火灾、钢结构建筑火灾、洁净厂房火灾、易燃结构建筑区火灾闷顶火灾、古建筑火灾等。 (2)地下工程火灾:主要包括地下商场火灾、隧道火灾、地下仓库火灾、电缆涵洞火灾、矿井火灾和地下车库火灾等。 (3)化工火灾:主要包括炼油厂火灾、液化石油气火灾、井喷火灾和油罐火灾等。 (4)人员集中场所火灾:主要包括宾馆饭店火灾、商场(厦)火灾、影剧院火灾、体育馆火灾、图书馆(档案馆)火灾、托儿所(幼儿园)火灾、学校火灾和医院火灾等。 (5)交通工具火灾:主要包括汽车火灾、列车火灾、飞机火灾和船舶火灾等。

隐患分类标准

隐患分类标准2016-05-13

现场管理类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在作业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及作业行为等方面存在的缺陷隐患类别隐患内容说明 作业场所2.1.1选址缺 陷 作业场所未按规定选择 在常年主导风上风或侧 风风向,靠近易燃易爆 场所,地质条件不良, 企业内新建构筑物、装 置安全卫生防护距离不 足等。

2.1.2设计、施工缺陷未按规定对建构筑物的防火等级、安全距离、防雷、防震等进行设计、施工,或改建、扩建、装修没有按安全要求进行等。 2.1.3平面布局缺陷住宿场所与加工、生产、仓储、经营等场所在同一建筑内混合设置;爆炸危险场所或存放易燃易爆品场所与易燃易爆场所联通;建构筑物内,设备布置、机械、电气、防火、防爆等安全距离不够,或卫生防护距离不够等。 2.1.4场地狭窄杂乱作业场所狭窄难以操作,工具、材料放置混乱等。 2.1.5地面开口缺陷坑、沟、池、井等开口的不安全状况,如无安全盖板或安全盖板不符合要求等。 2.1.6安全逃生缺陷包括无安全通道,安全通道狭窄、不畅等,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包括无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数量不足、设置不合理等。 2.1.7交通线路的配置缺陷容易导致车辆伤害或消防通道不符合要求等。 2.1.8安全标志缺陷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如无标志标识、标志不规范、标志选用不当等。 2.1.9其他地面湿滑不平、梯架缺陷、装修材料缺陷等。 设备设施2.2.1工艺流 程缺陷 工艺流程布置不顺畅, 交叉(平交)点多,产 量增大后没有及时调整 工艺路线等易导致生产 安全事故的缺陷。

2.2.2通用设备设施缺陷通用设备设施在设计、安装调试、使用上的缺陷,如强度、刚度、稳定性、密封性、耐腐性等缺陷,不符合安全要求,有人员易触及的运动部件外露,操纵器失灵、损坏,设备、设施表面有尖角利棱,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等。通用设备设施不包括特种设备、电气设备设施、消防设备设施、有较大危险因素设备设施以及安全监控设备。 设备设施2.2.3专用设 备设施缺陷 根据行业生产特点,企 业拥有的专用设备存在 的安全缺陷,以及未按 规定进行检验等。 2.2.4特种设 备缺陷 未按规定取证、建档、 定期检验、维护保养, 或特种设备不能达到规 定的技术性能和安全状 态等。 2.2.5消防设 备设施缺陷 未按规定对消防报警系 统进行配线、设备选型 安装,未按规定设置合 格的给水管网、消火 栓、消防水箱及自动、 手动灭火设施器材,未 按规定选用合格的机械 防烟排烟设备,或设备 安装不符合要求,防火 门、防护卷帘及其他消 防设备缺陷,以及未按 规定进行检验等。 2.2.6电气设 备缺陷 电气线路、设备、照明 不符合标准,保护装置 不完善,移动式设备不 完善,防爆电气装置不 符合标准,防雷装置不 合格,防静电不合格, 电磁防护不合格,以及 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等。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时间:2010-02-22 14:46来源:未知作者:rl 点击: 14805次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目录 ?1 名词、术语 ?2 事故类别 ?3 伤害分析 3.1 受伤部位 3.2 受伤性质 3.3 起因物 3.4 致害物 3.6 不安全状态 3.7 不安全行为 ?4 伤害程度分类 4.1 轻伤 4.2 重伤 4.3 死亡 ?5 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5.1 轻伤事故 5.2 重伤事故 5.3 死亡事故 ?6 伤亡事故的计算方法 6.1 千人死亡率 6.2 千人重伤率 6.3 伤害频率 6.5 伤害平均严重率 6.6 按产品产量计算的死亡率 ?附录A (补充件) A.1 受伤部位 A.2 受伤性质 A.3 起因物 A.4 致害物 A.5 伤害方式 A.6 不安全状态 A.7 不安全行为 ?附录B 损失工作日计算表(补充件) 表1 截肢或完全失去机能部位损失工作日换算表

表2 骨折损失工作换算表 表3 功能损伤损失工作日换算表 ?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1 名词、术语 1.1 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9以下简称伤害)、急性中毒(以下简称中毒)。 1.2 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1.3 暂时性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1.4 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1.5 永久性全失能伤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2 事故类别 01 物体打击 02 车辆伤害 03 机械伤害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职业活动或有关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的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对职工、公众或环境以及生产设备造成即刻或延迟性严重危害的事故。由于各行业性质、特点不同,具体事故严重程度的划分标准也不同,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的分类划分如下: 一、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分类 1、按伤害程度分:根据国家标准(GB/T15236-94),职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 (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按经济损失程度分: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事故通常分为: (1)一般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2)较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GB 6441--86 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1.1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9以下简称伤害)、急性中毒(以下简称中毒)。 1.2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1.3暂时性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1.4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1.5永久性全失能伤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2.事故类别 2.1物体打击 2.2车辆伤害 2.3机械伤害 2.4起重伤害 2.5触电 2.6淹溺

2.7灼烫 2.8火灾 2.9高处坠落 2.10坍塌 2.11冒顶片帮 2.12透水 2.13放炮 2.14火药爆炸 2.15瓦斯爆炸 2.16锅炉爆炸 2.17容器爆炸 2.18其它爆炸 2.19中毒和窒息 2.20其它伤害 3.伤害分析 3.1受伤部位指身体受伤的部位(细分类详见附录A.1)。 3.2受伤性质:指人体受伤的类型。 鉴定原则: a.应以受伤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结合愈后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全面分析确定; b.多处受伤,按最严重的伤害分类,当无法确定时,应鉴定为“多伤害”(细分类详见附录A.2)。

3.3起因物: 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称为起因物(细分类详见附录A.3)。 3.4致害物: 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细分类详见附录A.4)。 3.5伤害方式: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细分类详见附录A.5)。 3.6不安全状态: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细分类详见附录A.6)。 3.7不安全行为: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细分类.详见附录A.7)。 4.伤害程度分类 4.1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4.2重伤: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4.3死亡 5.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5.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5.3死亡事故 a.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b.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6.伤亡事故的计算方法:适用于企业以及各省、市、县上报企业工伤事故时使用的计算方法有:

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1)

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高安煤矿 2017年5月

通风 A级: 1.小煤井与矿井贯通造成通风系统紊乱的。 B级: 1.巷道严重失修,进回风巷道断面不足而未及时处理的; 2.高瓦斯矿井的每一个采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联合布置的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的; 3.采区进、回风巷道没有贯穿整个采区的长度和高度,一条上山、下山风巷分为两段(或多段),其中一段为进风巷,另一段为回风巷的; 4.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5.采区变电所没有实现独立通风系统的。 C级: 1.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随意停电停风;随意拆开风筒;风筒距离超过规定;临时停风地点不立即撤人、断电;不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的; 2.通风系统中出现同时打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3.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或使用3台(含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4.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工作面不能实现“双局扇、双电源、自动切换、自动分风”的; 5.通风系统不合理或工作地点风量不足的; 6.巷道贯通未按规定编制贯通措施的; 7.巷道风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8.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矿井“一通三防”管

理制度》规定的串联通风。 瓦斯 A级: 1.高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及瓦斯涌出异常区域。 B级: 1.瓦斯检查人员数量不足的; 2.各类通防仪器仪表未按规定配齐的;仪器仪表维修人员未按规定配备的; 3.瓦斯检查点的设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 4.高瓦斯矿井、高瓦斯区、低瓦斯矿井的瓦斯涌出异常区监控中心站没有设在调度室并专人值班的; 5.具备瓦斯抽放条件而没有采取瓦斯抽放措施的。 C级: 1.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及瓦斯涌出异常区域布置独头工作面回采的;低瓦斯矿井独头工作面开采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 2.巷道停风24小时以上不按规定建立正式密闭的; 3.高瓦斯区域、瓦斯异常区域未编制防治瓦斯措施或执行不严的; 4.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掘进工作面没有按规定使用便携仪的。 5.排放瓦斯、巷道贯通不按规定执行的; 6.仪器仪表显示不准确、使用不正常而没有在8小时内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的; 7.瓦斯超限作业或瓦斯报警后不认真分析的、未采取措施的; 8.瓦斯检查员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假检、漏检行为的。

安全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安全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一、通风 A级: 1、矿井通风能力不足 2、采面形不成全风压通风进行采煤的 3、开采边界三角煤柱的 B级: 1、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量不足的采区,工作地点强行组织生产的 2、巷道严重失修,进回风巷断面不足而未及时处理的 3、局扇安设位置不当喝循环风的 C级: 1、不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局扇;随意停电、停风;随意撕开风筒,风筒距离超过规定;临时停风地点不立即撤人、断电;不设置栅栏提示警标的。 2、通风系统中出现单道风门或同时打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通风设施质量低劣,跑漏风严重,主要进回风联络巷风门没有设联锁装置的。 3、局扇无上架,风筒破口漏风严重,吊挂弯曲不直,接口无反边的。 二、瓦斯 A级: 瓦斯涌出异常区域的 B级: 1、监控系统及断电装置不完善的 2、不按规定配齐瓦斯检查员的 3、各类通防仪器未按规定配齐的 C级:

1、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工作地点瓦斯超限或积聚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及时的 2、巷道停风24小时以上未按规定密闭,独头肓巷封闭不合格,无措施或不按规定封闭的。 3、瓦斯检查出现空班、漏检、假检、记录不全、不按规定现场交接班的 4、未按规定设置传感器及显示、报警、断电功能不齐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及监测探头不按规定悬挂的 5、各类通防仪器未按规定携带、使用、标校和计量鉴定的 6、排放瓦斯、巷道贯通不按规定执行的 三、煤尘 B级 1、采掘工作面及主要运输巷道未安设防尘管路的 2、综合防尘系统不完善,不按规定进行粉尘检测的 C级 1、煤尘堆积超过规定、防尘、隔爆设施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2、采掘工作面及主要运输巷道未采取降尘措施的 3、主要进回风巷不定期清扫和冲刷巷道的 四、火灾 A级 采区或工作面存有火区的 B级 1、不按规定建立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库或消防器材不按规定配备的 2、巷道未按防火要求布置施工的 C级 矿井综合防灭火措施落实不力,一氧化碳超限作业的 五、放炮 B级

事故分类和分级

事故分类、分级 (讨论稿) 一、目的 为规范对各种事故及事故隐患的分析处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对与本公司相关的各种事故及事故隐患进行分类、分级。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部对事故及事故隐患的分析与处理。 三、事故的定义及分类 根据事故的性质,将事故分为: 安全事故、质量事故。 (一)、安全事故 安全事故是指人(个人或集体)在有目的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违反其意愿并可能使有目的的活动暂时或永久中止,或迫使之前存续的状态发生暂时或永久改变,造成人员伤亡或(和)财产损失的所有事件的统称。 安全事故包括: 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生产事故、设备事故、人员伤亡事故、环境污染事故。 1、火灾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失去控制的燃烧(包括: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车辆等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烧毁的事故。

2、交通事故: 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法规或机械设备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3、生产事故: 由于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及管理原因造成停(减)产、跑料、窜料、油气泄漏、化学危险品泄漏,但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 4、设备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造成机械器具、动力设备、电力通讯设施、仪器仪表、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及建(构)筑物损坏,但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 5、人员伤亡事故: 除上述火灾、交通事故外,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职业性疾病、领导指派到公司外从事与本公司有关的活动或在公司内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等)所发生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事故。 6、环境事故: 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主要类型有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物污染事故、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等。 (二)、质量事故 质量事故是指一个物体不能满足使用要求和使用程度,而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者其他意外损失。 四、事故等级划分 (一)、安全事故

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UDC658.382 GB6441-86) The Classificati on Sta ndard for the Casualty Accide nts of En terprise staff and workers 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1 .名词、术语 1.1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9以下简称伤害)、急性中毒(以下简称中毒)。 1.2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1.3暂时性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1.4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1.5永久性全失能伤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2 .事故类别 2.1物体打击 2.2车辆伤害 2.3机械伤害 2.4起重伤害 2.5触电 2.6淹溺 2.7灼烫 2.8火灾 2.9高处坠落 2.10坍塌 2.11冒顶片帮 2.12透水 2.13放炮

2.14火药爆炸 2.15瓦斯爆炸 2.16锅炉爆炸 2.17容器爆炸 2.18其它爆炸 2.19中毒和窒息 2.20其它伤害 3 .伤害分析 3 . 1受伤部位 指身体受伤的部位(细分类详见附录A . 1)。 3 . 2受伤性质:指人体受伤的类型。 确定原则: a .应以受伤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结合愈后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全面分析确定; b .多处受伤,按最严重的伤害分类,当无法确定时,应鉴定为多伤害”(细分类详见附录A.2)。 3 .3起因物: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称为起因物(细分类详见附录A .3)。 3 .4致害物: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细分类详见附录A .4)0 3 . 5伤害方式: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细分类详见附录A . 5)。 3 . 6不安全状态: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细分类详见附录A . 6)。 3 . 7不安全行为: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细分类.详见附录A . 7)。 4.伤害程度分类 4. 1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 0 5日的失能伤害。 4. 2重伤: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4. 3死亡 5.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5 .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5 . 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5 . 3死亡事故 a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规定标准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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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规定标准版 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走地有效运转而制走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5出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为规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搞好安全隐患的整治,*******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根据《关于印发〈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 号)和《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当作事故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黔安办〔2013〕30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Z特制定本规定。 —、安全生产隐患分类 安全隐患分重大隐患(A、B级)和一般隐患 (C级)两大类, 重大隐患:A级是指危害严重,治理难度大,需要全

部或者局部停产整顿的,并经过一走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夕卜部因素影响致使煤矿自身难以排除,需要集团公司解决才能排除的隐患;B 级是指危害比较严重Z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需由矿限期解决的隐患;一般隐患(C级):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对矿安全有一定影响,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安全隐患分级 按照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处理难易分为A、B、C 三个等级:A级:难度大Z矿解决不了Z须集团公司解决的重大隐患。B级:难度较大,须由本单位解决的重大隐患。C级:由本单位业务部门、各级施工单位或区队 能够且必须解决的隐患。

突发事件类别及分级

突发事件类别及分级 突发事件共分四类四级。 一、一般突发事件(蓝色) (一)自然灾害类。指因暴雨、冰雹、大雪、寒潮、大风和风暴潮、台风、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造成3人(不含3人,下同)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5人以下生命、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灾害及一般性生物灾害。 (二)事故灾难类。指造成3人(道路交通事故5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城市公用设施中断工作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三)公共卫生类。指出现乙类传染病、地方病的发病人数明显增加及其他易扩散、流行的传染病疫情,5人以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住院救治的食物中毒或职业中毒事件,其它一般性动物疫情。 (四)社会安全类。指造成3人以下人员伤亡的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金融、旅游、校园等安全事件,以及3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二、较大突发事件(黄色) (一)自然灾害类。指因暴雨、冰雹、大雪、寒潮、大风和风暴潮、台

风、山体滑坡等造成3人以上(含3人,下同)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5人以上生命安全、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灾害,以及发生M≥5.0级地震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 (二)事故灾难类。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受伤,或危及5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公共场所重大安全事故,城市公用设施中断工作达6小时以上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三)公共卫生类。指发现非典型肺炎、鼠疫、霍乱、肺炭疽及其他易扩散、流行的甲类传染病疫情,5人以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住院救治的食物中毒或职业中毒事件,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或新发生的动物疫情。 (四)社会安全类。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重大金融、旅游、校园等安全事件以及3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三、重大突发事件(橙色) (一)自然灾害类。指因暴雨、冰雹、大雪、大风和风暴潮、台风、山体滑坡、水库溃坝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500人以上生命安全、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的灾害,以及发生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0.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地震灾害,连续燃烧72小时以上的森林火灾和造成重大损失的生物灾害。

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 658.382 GB6441—86 (国家标准局1986年5月31日发布1987年2月1日起实施)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1.名词、术语 1.1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以下简称伤害)、急性中毒(以下简称中毒)。 1.2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1.3暂时性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1.4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1.5永久性全失能伤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2.事故类别 01物体打击 02车辆伤害 03机械伤害 04起重伤害 05触电 06淹溺 07灼烫 08火灾 09高处坠落 010坍塌 011冒顶片帮 012透水 013放炮 014火药爆炸 015瓦斯爆炸

016锅炉爆炸 017容器爆炸 018其它爆炸 019中毒和窒息 020其它伤害 3.伤害分析 3.1受伤部位 指身体受伤的部位(细分类详见附录A.1)。 3.2受伤性质 指人体受伤的类型。 确定原则: a.应以受伤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结合愈后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全面分析确定; b.多处受伤,按最严重的伤害分类,当无法确定时,应鉴定为“多伤害”(细分类详见附录A.2)。 3.3起因物 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称为起因物(细分类详见附录A.3)。 3.4致害物 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细分类详见附录A.4)。 3.5伤害方式 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细分类详见附录A.5)。 3.6不安全状态 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细分类详见附录A.6)。 3.7不安全行为 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细分类详见附录A.7)。 4.伤害程度分类 4.1轻伤 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4.2重伤

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规定标准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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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规定标准版 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为规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搞好安全隐患的整治,实现*******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根据《关于印发〈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和《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当作事故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黔安办〔2013〕30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隐患分类 安全隐患分重大隐患(A、B级)和一般隐患

(C级)两大类, 重大隐患:A级是指危害严重,治理难度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整顿的,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煤矿自身难以排除,需要集团公司解决才能排除的隐患;B 级是指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需由矿限期解决的隐患;一般隐患(C级):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对矿安全有一定影响,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安全隐患分级 按照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处理难易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须集团公司解决的重大隐患。B级:难度较大,须由本单位解决的重大隐患。C级:由本单位业务部门、各级施工单位或区队能够且必须解决的隐患。

事故分类与分级(正式版)

文件编号:TP-AR-L9752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订: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事故分类与分级(正式版)

事故分类与分级(正式版) 使用注意: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一、事故分类 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 动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一 定社会影响的事故。安全事故按其性质可分为员工伤 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和其它生产安全事故。 1、员工伤亡事故:系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 生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事故。即员工在本岗位劳动 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备(施)不齐 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单位 领导指派到单位外从事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 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事故。

2、交通事故:系指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车辆损坏的事故。 3、火灾事故:系指由于各种原因发生火灾,并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烧毁)或住宅火灾的事故。 4、其它生产安全事故:系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管沟塌方、煤层气、LNG泄漏、设备损毁、装置或管道爆炸等,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财产损失构成事故的。 二、事故等级划分 1、人身伤亡事故 (1)特别重大人身死亡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2)重大人身死亡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

隐患分类标准

隐患分类标准 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及程序等方面存在的 缺陷 隐患类别隐患内容说明 1.1资质证照1.1.1缺少资质证照 未按规定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消防验收(备 案)文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照。1.1.2资质证照未合法有 效 1.1.3其他 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1. 2.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含职业健康管理机 构)设置缺陷 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 康管理机构)。 1.2.2安全管理人员(含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配 备缺陷 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 理人员),人员配备不足或所配备的人员不 符合要求等。 1.2.3其他未设有安全生产委员会等。 1.3安全规章制度1.3.1安全生产责任制缺陷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3.2安全管理制度缺陷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如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隐患排查治 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培训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安全投入、相关方管理、 作业安全管理等。 1.3.3安全操作规程缺陷 未按规定制定、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如覆盖 主要设备设施生产作业和具有安全风险的作 业活动的安全操作规程等。 1.3.4制度(文件)管理 缺陷 未按规定制定制度编制、发布、修订等制度, 或未按照制度执行,如制度编制、发布、修 订等过程不规范,制度(文件)试行、现行 有效或过期废止标识不清,过期废止回收销 毁等规定不明确,制度(文件)发布后宣贯、 执行检查不到位;记录(台账、档案)的数 量、格式、内容不明确,填写不规范等。1.3.5其他 1.4安全培训教育1.4.1主要负责人、安全 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未按规定取证,取证后没有按年度进行培训 教育或培训教育学时不够等。 1.4.2特种作业人员、特 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 育不足 未按规定取证,证件过期或证件与实际岗位 不符等。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的分类和分级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8359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的分类和分级标准版本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的分类和分级 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条事故分类。 1.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生产事故: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

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产、减产以及井喷、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5.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6.人身事故:除上述五类事故外,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二条上报集团公司事故。 炼化企业上报集团公司事故: 1.一般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9人; (2)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 (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

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4)一次事故跑油、料在10吨以上。 (5)一次事故造成3套及以上生产装置或全厂停产,影响日产量的50%及以上。 2.重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0人及以上; (2)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9人; (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 3.特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0人及以上; (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和认定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和认定标准 为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统计与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所属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场所以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 一、生产安全人身伤亡事故认定标准 1、人身事故(含急性工业中毒)根据人员伤害程度分为轻微伤事故、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三类。 急性工业中毒:是指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性有毒物质、有害气体,一次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入院治疗的。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3、死亡事故造成的死亡人员应当经县级公安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认定。 二、生产安全非伤亡事故认定标准 生产安全非伤亡事故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一)矿山生产经营企业

第一条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事故使全矿山停工8小时以上的; 2、事故使矿山一翼停工24小时或采区停工72小时以上的; 3、煤矿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燃烧与爆炸的; 4、煤矿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50吨以上的; 5、矿井采掘头面或在用巷道、硐室瓦斯浓度达3%以上且时间连续达1小时以上的; 6、同一个矿井一个月内瓦斯超限(浓度1%以上且连续达3分钟以上)3次以上的; 7、井下透水或突水造成采掘头面停工停产96小时以上或被淹的; 8、矿山井下发火被迫封闭采、掘工作面的; 9、煤矿采煤工作面发生冒顶一处面积30平方米(高度大于1米)以上或掘进工作面发生冒顶一处面积20平方米平方米(高度大于1米)以上的; 10、煤矿主要通风机计划外停运30分钟以上的; 11、提升设备卡罐8小时以上的或发生断绳、坠罐、坠箕斗的; 12、主要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的; 13、主要压风机、风包、风管爆炸的; 14、井下发生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在10分钟内没有扑灭的; 15、煤矿全矿井停电30分钟以上的; 16、矸石山发生爆炸的; 17、经集团公司认定的其它一级非伤亡事故。 第二条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事故造成全矿井停工2~8小时的; 2、事故造成矿井一翼停工8~24小时或采区停工24 ~72小时的; 3、煤矿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达到10~50吨的; 4、矿井采掘头面或在用巷道、硐室瓦斯浓度达 1.5%以上且时间连续5分钟以上的; 5、同一个采掘头面一个月内瓦斯超限(浓度1%以上且连续达3分钟以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GB6441-1986) 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1.名词、术语 1.1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以下简称伤害)、急性中毒(以下简称中毒)。 1.2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1.3暂时性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1.4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1.5永久性全失能伤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2.事故类别 01物体打击 02车辆伤害 03机械伤害 04起重伤害 05触电 06淹溺 07灼烫 08火灾 09高处坠落 010坍塌 011冒顶片帮 012透水 013放炮 014火药爆炸 015瓦斯爆炸 016锅炉爆炸 017容器爆炸 018其它爆炸 019中毒和窒息 020其它伤害 3.伤害分析 3.1受伤部位 指身体受伤的部位(细分类详见附录A.1)。 3.2受伤性质 指人体受伤的类型。 确定原则: a.应以受伤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结合愈后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全面分析确定; b.多处受伤,按最严重的伤害分类,当无法确定时,应鉴定为“多伤害”(细分类详见附录

A.2)。 3.3起因物 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称为起因物(细分类详见附录A.3)。 3.4致害物 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细分类详见附录A.4)。 3.5伤害方式 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细分类详见附录A.5)。 3.6不安全状态 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细分类详见附录A.6)。 3.7不安全行为 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细分类详见附录A.7)。 4.伤害程度分类 4.1轻伤 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4.2重伤 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4.3死亡 5.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5.1轻伤事故 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5.2重伤事故 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5.3死亡事故 a.重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1 ̄2人的事故。 b.特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6.伤亡事故的计算方法 适用于企业以及各省、市、县上报企业工伤事故时使用的计算方法有: 6.1千人死亡率:表示某时期,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因伤亡事故造成死亡的人数。 计算公式: 死亡人数3 千人死亡率=------×10(3) 平均职工人数 (1) 6.2千人重伤率: 表示某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因工伤事故造成的重伤人数。 计算公式: 重伤人数3 千人重伤率=------×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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