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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修分公司工程建设廉政合同

附件2

工程合同编号:

廉政合同编号:

检修分公司工程建设廉政合同

检修分公司监察审计部编制

工程建设管理单位(甲方):

工程施工中标单位(乙方):

监督单位(丙方):

工程名称:

投资计划批准机关及文号:

投资来源:

中标价:

建设工期:

建设地点:

招标方式:评标形式: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辽宁电力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辽宁电力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领域实施廉政合同工作制度》、《检修分公司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和《检修分公司工程建设领域实施廉政合同工作制度》的精神,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和安全,确保工程建设领域中的工作人员干事、干净,清正廉洁,深化专项治理工作,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甲、乙、丙三方签定工程建设廉政合同。

第一章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甲乙双方必须履行《工程建设廉政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到重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充分发挥效能监察的职能作用,把工程项目建成优质工程和廉洁工程。

第三条甲乙双方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廉政教育,以廉为荣、以贪为耻,杜绝发生商业贿赂行为和违规违法行为。

第四条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条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监督。

第六条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甲乙双方必须接受丙方(检修分公司监察审计部)的监督与考评,积极配合丙方(检修分公司监察审计部)的监督工作。

第八条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九条甲乙双方人员有检举双方工作人员不法行为

的义务。

第二章甲方的义务

第十条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第十一条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十二条甲方不得接受乙方任何好处费及工程回扣;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第十三条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承包或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工程监理、工程装璜和装修、组织提供劳务等活动。

第十四条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章乙方的义务

第十五条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第十六条乙方不得给予甲方人员任何好处费及工程回

扣;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第十八条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十九条乙方不得以承包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工程装璜和装修等形式,变相扯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

第二十条乙方对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需的重要材料和工程分包要按规定进行招标,并要有纪检监察人员参与。

第四章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人员赠送、贿赂、接受或索要钱物的行为,如果一方发生,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主动报告丙方(检修分公司监察审计部)。对不主动报告情况的有关人员,一经查出,如是甲方人员违规违纪,由丙方(检修分公司监察审计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报请单位决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是乙方人员,将事件移交乙方单位负责处理。

第二十二条凡已专项监察立项的工程未按规定签定《工程建设廉政合同》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同意或者进行施工(勘察、

设计、监理)。违者将由丙方(检修分公司监察审计部)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时,甲方应填写《工程建设廉政合同履行情况报告表》,丙方(检修分公司监察审计部)签署意见,方可验收。未按规定办理,丙方(检修分公司监察审计部)不同意验收的工程,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单位相关人员应严格履行《工程建设廉政合同》。丙方(检修分公司监察审计部)可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如有违反,对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从严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贿赂甲方人员、丙方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并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甲方人员向乙方索贿,经乙方或其他线索检举,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认定的,经查证属实,可由查办案件的机关(单位)依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八条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给甲方单

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甲方没有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进行管理,丙方(检修分公司监察审计部)将根据具体情况,对管理部门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理,或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乙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丙方(检修分公司监察审计部)报请所在单位并对以后乙方参与所在单位负责的工程项目进行限制。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丙方(检修分公司监察审计部)举报电话:024-********

第三十二条此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签定之日起生效,到丙方(检修分公司监察审计部)对工程建设廉政合同履行情况报告表签署意见日终止。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与工程管理资料一起存档一份。

工程建设管理单位(甲方): 签章

联系人及电话:

工程施工中标单位(乙方): 签章

联系人及电话:

监督部门(丙方):签章

联系人及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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