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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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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全面、准确、连续监测金融机构对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支持情况,在金融机构严格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对企业进行大中小类型分类以及在国标行业分类的基础上,制定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统计内容包括金融机构对境内大中小型企业人民币贷款情况及大中小型企业贷款行业分布情况、资产质量情况、担保方式情况,辅助信息包括贷款逾期情况、表外授信额和关停企业贷款情况。明确贷款不含票据融资。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按季报送地市级及以上人民币汇总数据;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按季报送县级及以上人民币汇总数据。

一、统计指标及校验关系

(一)统计指标

(二)校验关系

校验关系A:“1.1境内大型企业贷款合计”(33101)=“2.1境内大型企业贷款合计”(33164)

校验关系B:“1.1境内大型企业贷款合计”(33101)=“3.1境内大型企业贷款合计”(33182)

校验关系C:“1.1境内大型企业贷款合计”(33101)=“1.1.1 农、林、牧、渔业”(33102)+“1.1.2 采矿业”(33103)+“1.1.3 制造业”(33104)+“1.1.4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3105)+“1.1.5 建筑业”(33106)+“1.1.6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3107)+“1.1.7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3108)+“1.1.8 批发和零售业”(33109)+“1.1.9 住宿和餐饮业”(33110)+“1.1.10 金融业”(33111)+“1.1.11 房地产业”(33112)+“1.1.1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3113)+“1.1.13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33114)+“1.1.1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3115)+“1.1.15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33116)+“1.1.16 教育业”(33117)

+“1.1.17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3118)+“1.1.18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3119)+“1.1.19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3120)+“1.1.20 国际组织”(33121)

校验关系D:“2.1境内大型企业贷款合计”(33164)=“2.1.1正常类贷款”(33165)+“2.1.2关注类贷款”(33166)+“2.1.3次级类贷款”(33167)+“2.1.4可疑类贷款”(33168)+“2.1.5损失类贷款”(33169)

校验关系E:“3.1境内大型企业贷款合计”(33182)=“3.1.1信用贷款”(33183)+“3.1.2保证贷款”(33184)+“3.1.3抵(质)押贷款”(33185)

校验关系F:“1.1境内大型企业贷款合计”(33101)≥“4.1境内大型企业逾期贷款”(33194)

校验关系G:“5.1境内大型企业表外授信额”(33197)≥“5.1.1 其中:票据承兑”(33198)

校验关系H:“6.1境内大型关停企业贷款”(33203)≤“2.1.4可疑类贷款”(33168)+“2.1.5损失类贷款”(33169)校验关系I:“1.2境内中型企业贷款合计”(33122)=“2.2境内中型企业贷款合计”(33170)

校验关系J:“1.2境内中型企业贷款合计”(33122)=“3.2境内中型企业贷款合计”(33186)

校验关系K:“1.2境内中型企业贷款合计”(33122)=“1.2.1 农、林、牧、渔业”(33123)+“1.2.2 采矿业”(33124)+

“1.2.3 制造业”(33125)+“1.2.4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3126)+“1.2.5 建筑业”(33127)+“1.2.6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3128)+“1.2.7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3129)+“1.2.8 批发和零售业”(33130)+“1.2.9 住宿和餐饮业”(33131)+“1.2.10 金融业”(33132)+“1.2.11 房地产业”(33133)+“1.2.1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3134)+“1.2.13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33135)+“1.2.1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3136)+“1.2.15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33137)+“1.2.16 教育业”(33138)+“1.2.17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3139)+“1.2.18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3140)+“1.2.19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3141)+“1.2.20 国际组织”(33142)

校验关系L:“2.2境内中型企业贷款合计”(33170)=“2.2.1正常类贷款”(33171)+“2.2.2关注类贷款”(33172)+“2.2.3次级类贷款”(33173)+“2.2.4可疑类贷款”(33174)+“2.2.5损失类贷款”(33175)

校验关系M:“3.2境内中型企业贷款合计”(33186)=“3.2.1信用贷款”(33187)+“3.2.2保证贷款”(33188)+“3.2.3抵(质)押贷款”(33189)

校验关系N:“1.2境内中型企业贷款合计”(33122)≥“4.2境内中型企业逾期贷款”(33195)

校验关系O:“5.2境内中型企业表外授信额”(33199)≥

“5.2.1 其中:票据承兑”(33200)

校验关系P:“6.2境内中型关停企业贷款”(33204)≤“2.2.4可疑类贷款”(33174)+“2.2.5损失类贷款”(33175)校验关系Q:“1.3境内小型企业贷款合计”(33143)=“2.3境内小型企业贷款合计”(33176)

校验关系R:“1.3境内小型企业贷款合计”(33143)=“3.3境内小型企业贷款合计”(33190)

校验关系S:“1.3境内小型企业贷款合计”(33143)=“1.3.1 农、林、牧、渔业”(33144)+“1.3.2 采矿业”(33145)+“1.3.3 制造业”(33146)+“1.3.4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3147)+“1.3.5 建筑业”(33148)+“1.3.6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3149)+“1.3.7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3150)+“1.3.8 批发和零售业”(33151)+“1.3.9 住宿和餐饮业”(33152)+“1.3.10 金融业”(33153)+“1.3.11 房地产业”(33154)+“1.3.1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3155)+“1.3.13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33156)+“1.3.1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3157)+“1.3.15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33158)+“1.3.16 教育业”(33159)+“1.3.17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3160)+“1.3.18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3161)+“1.3.19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3162)+“1.3.20 国际组织”(33163)

校验关系T:“2.3境内小型企业贷款合计”(33176)=“2.3.1

正常类贷款”(33177)+“2.3.2关注类贷款”(33178)+“2.3.3次级类贷款”(33179)+“2.3.4可疑类贷款”(33180)+“2.3.5损失类贷款”(33181)

校验关系U:“3.3境内小型企业贷款合计”(33190)=“3.3.1信用贷款”(33191)+“3.3.2保证贷款”(33192)+“3.3.3抵(质)押贷款”(33193)

校验关系V:“1.3境内小型企业贷款合计”(33143)≥“4.3境内小型企业逾期贷款”(33196)

校验关系W:“5.3境内小型企业表外授信额”(33201)≥“5.3.1 其中:票据承兑”(33202)

校验关系X:“6.3境内小型关停企业贷款”(33205)≤“2.3.4可疑类贷款”(33180)+“2.3.5损失类贷款”(33181)校验关系Y:“1.1境内大型企业贷款合计”(33101)≤“9.短期贷款”(12060)-“农户贷款”(12065)-“农户小额信用贷款”(12068)-“农户联保贷款”(12069)-“其中:个人卡透支”(12077)-“个体户及个人经营性贷款”(12087)-“个人消费贷款”(12088)+“19.各项垫款”(12225)+“1.中长期贷款”(12237)-“个人消费贷款”(12242)-“个体户及个人经营性贷款”(12250)-“其中:农户贷款”(12256)+“3.融资租赁”(12270)-“1.2境内中型企业贷款合计”(33122)-“1.3境内小型贷款合计”(33143)

校验关系Z:“1.1.1 农、林、牧、渔业”(33102)≤“A.

农、林、牧、渔业”(12D02)-“1.2.1 农、林、牧、渔业”(33123)- “1.3.1 农、林、牧、渔业”(33144)

校验关系AA:“1.1.2 采矿业”(33103)≤“B. 采矿业”(12D03)-“1.2.2 采矿业”(33124)-“1.3.2 采矿业”(33145)校验关系AB:“1.1.3 制造业”(33104)≤“C. 制造业”(12D04)-“1.2.3 制造业”(33125)-“1.3.3 制造业”(33146)校验关系AC:“1.1.4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3105)≤“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2D05)-“1.2.4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3126)-“1.3.4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3147)

校验关系AD:“1.1.5 建筑业”(33106)≤“E. 建筑业”(12D06)-“1.2.5 建筑业”(33127)-“1.3.5 建筑业”(33148)校验关系AE:“1.1.6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3107)≤“F.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2D07)-“1.2.6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3128)-“1.3.6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3149)

校验关系AF:“1.1.7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3108)≤“G.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12D08)-“1.2.7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3129)-“1.3.7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3150)

校验关系AG:“1.1.8 批发和零售业”(33109)≤“H. 批发和零售业”(12D09)-“1.2.8 批发和零售业”(33130)-

“1.3.8 批发和零售业”(33151)

校验关系AH:“1.1.9 住宿和餐饮业”(33110)≤“I. 住宿和餐饮业”(12D10)-“1.2.9 住宿和餐饮业”(33131)-“1.3.9 住宿和餐饮业”(33152)

校验关系AI:“1.1.10 金融业”(33111)≤“J. 金融业”(12D11)-“1.2.10 金融业”(33132)-“1.3.10 金融业”(33153)校验关系AJ:“1.1.11 房地产业”(33112)≤“K. 房地产业”(12D12)-“1.2.11 房地产业”(33133)-“1.3.11 房地产业”(33154)

校验关系AK:“1.1.1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3113)≤“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2D13)-“1.2.1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3134)-“1.3.1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3155)校验关系AL:“1.1.13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33114)≤“M.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12D14)-“1.2.13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33135)-“1.3.13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33156)

校验关系AM:“1.1.1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3115)≤“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2D15)-“1.2.1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3136)-“1.3.1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3157)

校验关系AN:“1.1.15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33116)≤“O.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2D16)-“1.2.15 居民服务

和其他服务业”(33137)-“1.3.15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33158)

校验关系AO:“1.1.16 教育业”(33117)≤“P. 教育业”(12D17)-“1.2.16 教育业”(33138)-“1.3.16 教育业”(33159)校验关系AP:“1.1.17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3118)≤“Q.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2D18)-“1.2.17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3139)-“1.3.17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3160)

校验关系AQ:“1.1.18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3119)≤“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2D19)-“1.2.18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3140)-“1.3.18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3161)校验关系AR:“1.1.19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3120)≤“S.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2D20)-“1.2.19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3141)-“1.3.19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3162)校验关系AS:“1.1.20 国际组织”(33121)≤“T. 国际组织”(12D21)-“1.2.20 国际组织”(33142)-“1.3.20 国际组织”(33163)

二、主要指标解释

“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境内的地区。

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设立,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各种经济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03]143号)、《部分非工业企业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执行(具体划分标准见附2)。企业法人按上述标准执行,企业非法人按授权法人执行。

贷款指金融机构对企业融出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主要包括单位贷款、单位账户及信用卡透支、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融资租赁和各项垫款。

行业分类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4754-200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标准执行,其中金融业是指对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不包括对同业的拆放、贴现和转贴现业务。企业所属的行业性质根据该企业所从事的经济活动确定。若企业从事一种经济活动,即按照该活动确定企业的行业;若企业从事两种或两种

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则按主要活动确定企业的行业,占企业增加值份额最大的一种活动为主要活动,如果按增加值份额较难确定,则可依据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从业人员确定企业的主要活动。

贷款五级分类主要依据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

贷款担保方式情况统计中,若贷款存在多种担保方式,则遵循抵(质)押担保方式优先的原则。

逾期贷款指未按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本金或利息的各项贷款。

表外授信额指不列入《资产负债表》的授信业务,包括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等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的保证。

附:1. 境内大中小型企业人民币贷款情况统计表

2.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境内大中小型企业人民币贷款情况统计表

附:

说明:

1. 本表根据《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03]143号)、《部分非工业企业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整理而成。

2. 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其他企业是指在本表中未列示的行业企业,具体包括:从事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行业的企业。

3. 各行业销售额按相关行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经营收入”、“工程结算收入”等科目发生额计算。

4. 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大数据助力中小企业贷款

大数据助力中小企业贷款 发表时间:2018-08-10T15:43:02.090Z 来源:《科技中国》2018年5期作者:曲冠知 [导读] 【摘要】中小企业是社会发展的活力,但是中小企业融资却存在种种困难,主要原因是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灵活多变,银行融资要求高以及相关信息不对称。结合当下科技的最新发展动态,本文从数据获取,数据平台搭建,算法构建, 【摘要】中小企业是社会发展的活力,但是中小企业融资却存在种种困难,主要原因是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灵活多变,银行融资要求高以及相关信息不对称。结合当下科技的最新发展动态,本文从数据获取,数据平台搭建,算法构建,数据管理以及企业数据理念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了金融贷款公司通过使用如Python,Hadoop等先进的大数据工具以及先进的管理理念,来构建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一整套大数据解决方案。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大数据 Hadoop 中小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为社会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中小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多,在中小企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提升技术能力,扩大经营规模,这就对资金量产生了巨大的需求。 然而,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存在种种困难,这是由于第一,中小企业由于其经营情况灵活多变,其融资的时间和金额不确定,往往存在突发的资金需求,而银行的审批动辄几个月,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第二,商业银行由于更注重经营的稳健性和安全性,通常愿意将贷款发放给有资质的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经营信息不完善,与大银行的议价能力不足,往往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第三,中小企业由于没有充足的抵押物和良好的商誉,也难以从银行获得足够的贷款。 近几年,大数据的蓬勃发展,为金融贷款公司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带来了新的契机。互联网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个人和企业的信息以各种电子形式保存下来,数据之间不再是一座一座的孤岛,而是存在某种联系。大量的社交信息,交易数据,征信数据之间相互关联,编织成了一张大数据的网,每个人和每个企业,都可以在这张网上找到自己的位置。正是由于技术的发展和大数据的日益兴起,基于大数据的征信风控模式,正在被越来越多的金融贷款公司所青睐,大数据正在化解中小企业与金融贷款公司信息不对称这个核心问题。 通过有关中小企业的各类大数据,构建一个中小企业征信风险监控模型,使每个渴望融资的中小企业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审批,并获得相匹配的融资产品,满足融资需求。下面详细说明一下如何通过大数据搭建中小企业征信风险监控模型,以及如何通过模型解决以上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 首先,获取到中小企业全面而准确的信息,是建立模型的基础,数据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与政府部门合作,通过与包括企业经营基本资料的工商网,身份验证的公安网,社保缴存的社会保障局,法院裁决执行网等各个部门紧密合作,获取企业以及法人的基本信息,并从央行获取相关征信信息和违约信息; (二)通过大数据技术,如Python网络抓取,从互联网获取中小企业相关的社交信息,线上行为信息,新闻信息等各种数据资源; (三)积极与第三方机构合作,获取更为广泛的信用信息,如共债信息,履约能力信息,违约信息等; (四)中小企业自主提供的信息,包括银行流水信息,资产证明信息,上下游企业采购流水信息,线下交易等; (五)自有中小企业相关流水信息,包括法人信用卡流水,企业POS流水,企业财务流水信息等。 其次,建立中小企业征信数据平台。由于每个渠道的数据结构都不尽相同,为了更好的进行数据分析,需要对所有数据进行统一标准的清洗,并建立起统一的数据结构。在获取数据的同时,通过Hadoop技术将中小企业征信风险监控数据整合至HDFS分布式系统中,这其中也要同时兼顾贷前,贷中,贷后的数据管理。 运用Python,Hadoop等大数据手段进行数据挖掘和数据分析,建立一个针对中小企业贷款融资的业务模式,从数据层面提高资金流动性,风险控制,利润成本控制以及客服的管理水平,以数据为基石,深入分析业务,建立与中小企业贷款融资相匹配的融资贷款模式、产品推广策略、技术原型以及管理方法,形成整体业务链级的统一化管理和按客户维度的数据,这样,金融贷款公司能够更好地管理中小企业融资风险,经营客户,深耕业务。 再次,大数据算法构建。采用业界流行的分析方法,如决策树,神经网络,遗传算法等,对采集的数据进行统计量化。开发满足中小企业融资产品推广、差异化定价、评分卡、信审、不良资产管理、客户黏度分析及账务管理的全业务流程的决策系统和报表工具,以助于进行客观,全面和直观的分析,及时调整产品策略,提高效率,提升中小企业融资体验,管控资产不良率水平以及监控流动性风险以及市场风险。 例如,中小企业申请贷款时,当其提供的资料输入系统中后,系统自动根据大数据分析客户特性,计算出该客户的风险水平,利率定价,并决定是否对其放贷,同时给出贷中监控和贷后管理建议。这一机制快速而有效,既在较短的时间内回复客户,提升了满意度,又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预警,迅速的做出了决策,同时也有利于风险回溯和管理。 第四,统一化的数据管理。完整的数据解决方案离不开统一的数据管理标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收集,数据平台搭建,算法构建、校验、部署和测试等方面。一整套的数据管理标准,不仅是对数据处理过程的监督和监控,更重要的是提高业务处理和决策速度,对中小企业贷款业务链起到了监控的作用,更快更好的满足中小企业多变的融资需求。只有不断对系统、算法实施效果以及管理标准的监控、校验和总结,适时的进行系统更新迭代,使用更先进的数据管理方法,充分发掘数据潜力,才能更好的满足中小企业贷款的业务发展要求,对实施效果进行监控。中小企业经营状态变化快,并且相关技术升级迅速,为保证业务的顺利进行和提高盈利能力,增加收益,需要对整体业务链的数据情况进行有效且有力的监控。 第五,企业经营需要重视数据分析。当今一个是大数据爆发的时代,企业要重视数据,重视数据挖掘,重视数据分析。一切经营决策必须以数据为基础,如何从海量信息中获取支撑业务发展的数据至关重要。这就需要每个金融贷款公司配备专门的数据处理部门和储备数据处理人才,将数据处理交给专业的人才处理,让业务和风险人员从对数据的处理中解脱出来,专注于业务的发展和风险的监控。技术的发展将会使数据的复杂度越来越深,广度越来越广,所以企业需要重视数据人才的培养和团队建设,构建完整的数据分析和数据安全保障团队,满足企业日益增长的数据处理需要。 基于以上五点,就可以搭建一整套完整而有效的中小企业征信风险监控数据体系,将大数据技术思想运用到方方面面,快速响应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控制好风险水平,提升业务能力,更好的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我国大中小型工企划分标准修改

我国大中小型工企划分标准修改 日前国家对现行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进行了修改。《标准》将不再沿用旧标准中各行各业分别使用的行业指标,而是统一按销售收入、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的多少归类,主要的考察指标是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划分的依据是1998年的统计数据。 参照一些国家的标准及各类企业占企业总数的比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大型企业标准定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亿元以上,其中,特大型企业标准定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0亿元及以上;中型企业标准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其余均为小型企业。 根据新修改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统计中国有大中型企业合计为10177家。 按新的划型标准,在国家统计局目前掌握的40多万家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中,大中型企业合计为10177家,比原标准的24120家减少了13943家,减少57.8%,其中大型企业为991家,比原标准的7223家减少了6223家;特大型企业62家,比原标准的268家减少了206家;小型企业为458329家。按新标准,大中小型卓越全部独立核算工业企业的比例分别为0.21%、1.96%和97.83%,这一结构与一些发达国家的企业规模结构基本相似。 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说明 1988年月4月发布1992年补充 一、本标准是在1978年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和国家统计局现行《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基础上,由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会同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全国工业普查办公室等综合部门,结合当时实际情况,经过协调平衡,做了必要个性与补充,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由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和劳动人事部于1988年发布,作为全国工业企业划分大中小型规模的统一标准。 1992年,全国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又对本标准进行了补充,以国经贸企[1992]176号文件予以发布。新补充的标准与原标准具有同样效力,统称为《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全国划分工业企业大中小型规模统一按照此标准严格执行。 二、本标准适应范围以全部工业生产企业的基层统计单位为划分单位,不论企业隶属于哪个部门,均应按其所属行业统一标准执行。例如电子、核工、煤炭、冶金等部门所属的仪器、仪表行业企业均按机械工业行业中仪器仪表企业的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依企业生产规模划分为特大型、大型(分为大一、大二两档)、中型(分为中一、中二两档)、小型四个类型。标准规定,凡产品单一的行业,能以产品生产能力功分的必须按产品设计生产能力或查定生产能力划分;凡产品

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工信部等四部委出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细分了企业规模类型,将企业分为大、中、小、微 型。这次划型标准修订重要突破和亮点在于新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小型和微型企业将成为今后政策扶持的重点。 2011 年6 月18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 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 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 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 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 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 万元以下的 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中小企业贷款全攻略

中小企业贷款全攻略 企业贷款困难,银行放款也困难。企业的抽逃资金、拖欠账款、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让银行欲贷而不能。行长用多年的放款经验,解开看似缥缈却非常现实的贷款“核武器”——诚信 笔者长期从事银行信贷业务和中小企业服务工作。笔者意识到,一方面不少企业反映贷款难,另一方面银行系统存差(存款减去贷款的差额)不断增加,这是什么原因?中小企业贷款难核心是“诚信”两个字。 笔者接触了大量企业发现:贷款难的企业普遍存在会计信息不真实、财务做假账、资本空壳、核算混乱。个别企业的欺诈行为和由此引发的抽逃资金、拖欠账款、逃废银行债务、恶意偷税欠税、产品低劣等问题总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整体形象,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中小企业“非恶意”不诚信表现有哪些? 由于整个社会信用机制不健全,造成相当企业被弄成为无诚信企业,剔除恶意欺诈和逃债外,善良的经营者被弄成无诚信企业的表现有哪些呢? 1、资本空壳

有的企业注册时为了将来贷款方便些,想办法把资本金搞大。如有一个科技型企业三年多来长期得不到贷款,来找我求贷。我一看报表,注册资本300万,市场供不应求,但长期投资100万,短期投资100万。目前为满足市场需求,急需贷款200万。按理企业产品有市场、有效益、应该得到贷款,但为什么二年来得不到贷款呢?我问:既然你自己的产品这么好,为啥要把200万元钱交别人“玩”?而别人“玩”了又无回报?经营者被触到痛处——企业实收资本应该只有100万,100万怎能空手套白狼(200万)呢?我劝告:先借60万,一点点做出信用来,再借也不难。如此,企业矛盾暂时得到解决。 2、抽逃税收 有一企业老板找到我,“我们的产品定单已订到2006年,销售很好,但缺资金,行长请借点钱给我吧。”我一看报表,年销售5.6亿,年利润109万,销售净利率只有0.0019%,我说你们利润这么低,还做什么啊,给银行打工(付息)都不够,你借什么钱啊?老板立马表白道“报表上是小了点,利润我已藏掉了,为了少交税,我少写了收入。”既然你无诚信,我怎么敢借钱给你?到时你不是照样可以耍我吗?据我所知,类似企业还真不少,最多的企业配了八套报表,对不同对象,变不同戏法,这样的朋友还敢交吗? 3、抱着金娃娃的赚不到钱 最典型是科技型企业,经营者手里拿了一大摞证书:国家创新证书、科技型企业A级证书、国家专利证书、国际检索报告证书、用户认可证书等等。这类企业以科学家、专利

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一、参考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 二、适用范围 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三、具体划分标准 计量 行业名称指标名称 大型中型小型微型 单位 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万元≥≤< ≤< < 从业人员() 人≥≤< ≤< < 工业* 营业收入() 万元≥≤< ≤< < 营业收入() 万元≥≤< ≤< < 建筑业 资产总额() 万元≥≤< ≤< < 从业人员() 人≥≤< ≤< < 批发业 营业收入() 万元≥≤< ≤< <

零售业 从业人员() 人≥≤< ≤< < 营业收入() 万元≥≤< ≤< <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 人≥≤< ≤< < 营业收入() 万元≥≤< ≤< < 仓储业 从业人员() 人≥≤< ≤< < 营业收入() 万元≥≤< ≤< < 邮政业 从业人员() 人≥≤< ≤< < 营业收入() 万元≥≤< ≤< < 住宿业 从业人员() 人≥≤< ≤< < 营业收入() 万元≥≤< ≤< < 餐饮业 从业人员() 人≥≤< ≤< < 营业收入() 万元≥≤< ≤< < 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 人≥≤< ≤< < 营业收入() 万元≥≤<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人≥≤< ≤< < 营业收入() 万元≥≤<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 万元≥≤< ≤< < 资产总额() 万元≥≤< ≤< <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 人≥≤< ≤< < 营业收入() 万元≥≤<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人≥≤< ≤< <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文件国统字[200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统计年报起实施。 2003-05-29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国统字[2003]17号) 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统计上对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企业划分规模。 三、本办法以法人企业或单位作为对企业规模的划分对象,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企业规模的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四、企业规模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上年统计年报每年划分一次。企业规模一经确认,月度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指标名称 计算单 位 大型中型小型 工业企业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人 万元 万元 2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300-2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3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人 万元 万元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6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6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批发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人 万元 2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100-2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100以下 3000以下 零售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5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5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交通运输业企业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人 万元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5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500以下 3000以下

大型中型及小型企业划分标准.docx

精品文档 划分标准 注: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计量 行业名称指标名称 单位 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万元(Y) 从业人员 人 工业 * (X) 营业收入 万元 (Y) 营业收入 万元建筑业 (Y) 资产总额 万元 (Z) 从业人员 人 (X) 批发业 营业收入 万元 (Y) 从业人员 人零售业 (X) 营业收入 万元 (Y) 从业人员 人交通运输业 * (X) 营业收入 万元 (Y) 仓储业从业人员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Y≥20000500≤Y<2000050≤Y<500Y<50 X≥1000300≤X<100020≤X<300X<20 Y≥400002000≤Y<40000 300≤ Y<200 Y<300 Y≥800006000≤Y<80000 300≤ Y<600 Y<300 Z≥800005000≤Z<80000 300≤ Z<500 Z<300 X≥20020≤X<2005≤X<20X<5 Y≥400005000≤Y<40000 1000≤ Y<50Y<100 000 X≥30050≤X<30010≤X<50X<10 Y≥20000500≤Y<20 000100≤Y<500Y<100 X≥1000300≤X<100020≤X<300X<20 Y≥300003000≤Y<30000 200≤ Y<300 Y<200 X≥200100≤X<20020≤X<100X<20

邮政业 住宿业 餐饮业 信息传输业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X) 营业收入 万元 (Y) 从业人员 人 (X) 营业收入 万元 (Y) 从业人员 人 (X) 营业收入 万元 (Y) 从业人员 人 (X) 营业收入 万元 (Y) 从业人员 人 (X) 营业收入 万元 (Y) 从业人员 人 (X) 营业收入 万元 (Y) 营业收入 万元 (Y) 资产总额 万元 (Z) 从业人员 人 (X) 营业收入 万元 (Y) 从业人员 人 (X) 资产总额万元 精品文档 Y≥300001000≤Y<30000 100≤ Y<100 Y<100 X≥1000300≤X<100020≤X<300X<20 Y≥300002000≤Y<30000 100≤ Y<200 Y<100 X≥300100≤X<30010≤X<100X<10 Y≥100002000≤Y<10000 100≤ Y<200 Y<100 X≥300100≤X<30010≤X<100X<10 Y≥100002000≤Y<10000 100≤ Y<200 Y<100 X≥2000100≤X<200010≤X<100X<10 Y≥ 100001000≤ Y<10000100≤ Y<100 Y<100 000 X≥300100≤X<30010≤X<100X<10 Y≥100001000≤Y<1000050≤Y<1000Y<50 Y≥ 200001000≤ Y<20000100≤ Y<100 Y<100 000 Z≥100005000≤Z<10000 2000≤ Z<50Z<200 000 X≥1000300≤X<1000100≤X<300X<100 Y≥50001000≤Y<5000 500≤ Y<100 Y<500 X≥300100≤X<30010≤X<100X<10 Z≥120008000≤Z<12000100≤Z<800Z<100

#我国中小企业贷款的现状和分析

我国中小企业贷款的现状和分析 来源:新浪河北财经作者:[融宇信诺] 在我国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中,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不仅成为推动我国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增长的重要力量,而且在调整经济结构、扩大社会就业、发展地方经济、增加财政收人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中小企业自身的缺陷和我国金融体制的不健全以及社会各方面合力不够到位等原因使得资金紧缺、融资困难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严重地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其中,现阶段尤为突出的就是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据统计,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已超过80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0%以上,在工业总产值和实现利税中的比重分别为60%和40%,并提供了75%的就业机会,但其在全部银行信贷资产中的使用比率不到30%,银行对其贷款的满足率也仅为30%—40%。由于受体制方面因素的影响,银行在中小企业贷款中普遍存在“惜贷”现象。尽管目前各方面积极采取有关政策,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局面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是贷款难问题仍然是困扰和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障碍。 一、我国中小企业贷款难的主要原因: 目前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的成因有多方面,既有企业自身的内部原因,也有企业外部的原因。 (一)企业内部原因: 第一、企业实力不过硬。我国中小企业大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经营规模较小,效益不稳定,资产负债率较高,而且企业内在素质普遍低下,经营粗放、技术装备落后,产品竞争力较弱,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不足,难以形成对信贷资金的吸引力,致使金融机构对中小企

业的资信存有疑虑,对其贷款的审查发放更加严格、慎重,商业银行出现“惜贷”现象也在情理之中。 第二、企业管理不规范。中小企业组织结构变动快,内部管理制度和控制机制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缺乏相应的高素质管理人才,是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现象。如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一些中小企业出于某种目的,一厂多套报表,或者干脆不建帐,财务报告的随意性大,真实性差,透明度不高,财务信息失真严重。给银行评估、授信以及跟踪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银行为了解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讲付出高昂的信息费用,而为减少成本的支出和控制未知风险,银行便紧缩对中小企业的贷款。 第三、中小企业担心控制权旁落造成融资方式较为单一。目前中小企业私营比重较大,家族化管理倾向较普遍,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产权结构主体单一的弊端就显现出来,由于担心控制权的丧失,很多中小企业不愿意完全遵循通常的融资秩序,企业的发展仅依靠企业“经营者”个人或家族自身的积累,过度依赖银行贷款,许多新的融资方式未能加以较好的利用。难以筹措到较多的资金扩大生产规模。 第四、中小企业融资缺乏足够的抵押和担保。中小企业有效资产不足,固定资产少,资产变化快,无形资产难以量化,厂房设备抵押物的折扣率高,同时中小企业一般也难以找到令银行放心且具有偿贷能力的担保人,缺乏必要的信用担保机构。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抵押担保往往难以落实,使得中小企业很难从金融机构得到贷款,影响了信贷资金的投入第五、中小企业信用意识较差,信用度低。中小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人员具有较强的流动性。法人代表变动频繁,由此导致中小企业不偿还贷款的可能性增大,大部分中小企业的管理人员素质较差信用法制观念淡薄,威信度不够,缺乏精通相关专业知识,使得企业逃债、

大中小企业分类标准

表国家统计部门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算单位大型中型小型 工业企业从业人员 数 人2000及以上300-2000以下300以下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 3000以下资产总额万元40000及以上4000-40000以下 4000以下 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 数 人3000及以上600-3000以下600以下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 3000以下资产总额万元40000及以上4000-40000以下 4000以下 批发业企业从业人员 数 人200及以上100-200以下100以下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 3000以下 零售业企业从业人员 数 人500及以上100-500以下100以下销售额万元15000及以上1000-15000以下 1000以下 交通运输业企业从业人员 数 人3000及以上500-3000以下500以下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 3000以下 邮政业企业从业人员 数 人1000及以上400-1000以下400以下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 3000以下 住宿和餐饮业企业从业人员 数 人800及以上400-800以下400以下销售额万元15000及以上3000-15000以下 3000以下 说明: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 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 资产合计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划入下一档。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如果与国际比较,可以看出,根据《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划分企业规模类型的结果与国外中小企业的相应比例基本一致。

科技中小型企业认定标准

科技中小型企业认定标准 一、产业领域的认定 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上注册的企业,必须属于下述规定的产业领域。大的类别包括农业、工业、科技服务业3大类,其细类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产业领域范围相对应。 二、技术领域的认定 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上注册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必须属于下述规定的技术领域。 1、电子与信息 2、生物与医药 3、新材料 4、光机电一体化 5、资源与环境 6、新能源与高效节能 7、高技术服务业 8、农业与农村 9、航空与航天 10、地球、空间、海洋工程 11、核应用技术 三、基本指标的认定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有一定科技人员,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通过科技投入开展创新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中小企业。对于相关概念和指标认定如下:(一)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专利 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2、商标 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中,对于仅拥有商标的企业,必须对其技术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3、植物新品种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 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2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产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系统中的程序及其文档,程序是计算任务的处理对象和处理规则的描述;文档是为了便于了解程序所需的阐明性资料。 (二)专有技术 专有技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技术信息,其构成要件一般具有新颖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等特征。 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中,对于企业是否专有技术,主要判断依据如下: 1、该项专有技术是经鉴定的科技成果(市级以上); 2、以文字图形形式表现的专有技术,诸如图纸、资料、照片、缩微胶卷、磁带、软盘 等; 3、以实物形式表现的专有技术,诸如尚未公开的关键设备、产品的样品、模型等。 (三)先进知识 1、在企业生产和服务过程中,对智力要素的依赖大大超过对其他生产要素的依赖; 2、知识是企业生产和服务的重要投入,其产出表现形式常为建议、措施、方法、技术 方案以及对工作、生活,决策和行动有用的知识、判断、程序软件等; 3、生产和服务高度依赖于专业能力和知识,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人员团队。 (四)基本指标 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成长路线图”分为初创期、成长期、壮大期三个阶段,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中,对于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工商新注册的企业除外)的企业,必须满足如下几个基本指标要求: 1、企业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2、企业科技经费支出额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 3、企业经由其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产生的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20%。 企业经由其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产生的收入包括: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以及技术性收入(由企业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对于工商新注册(注册时间不超过18个月)的企业,可适当放宽对于“财务状况”和“人员情况”相关指标的要求,重点审查其创业人员和团队掌握的技术、科研成果和知识状况。3

大中小型企业的分类标准中

企业分类 一,企业按大中小型的分类标准中,工业行业的分类标准 1,大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上的 2,中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300人以上或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 3,小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 4,微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以下的 二,公司企业行业分类 农林牧渔、医药卫生、建筑建材、冶金矿产、石油化工、水利水电、信息产业、电子电工、机械机电、轻工食品、服装纺织、专业服务、安全防护、环保绿化、旅游餐饮休闲、办公文教、交通运输、玩具礼品、家居用品、物资专材、包装用品、体育用品、办公家具、机构组织、其他,共25种 我们公司的业务范围所牵涉到的大部分行业 1,农林牧渔:水果及制品、肥料、农副产品加工 2,医药卫生:药材、中药饮片、计生用品 3,建筑建材:天花板、地板、管件管材 4,冶金矿产:金属线、冶炼加工 5,电子信息产业:计算机、网络设备、电脑相关用品、通讯产品 6,机电机械:数控,磨具、磨料、通用零部件,焊接、切割设备与材料,五金工具,气动工具,电动工具,减速机、变速机、泵及真空设备,液压机械及部件,其他工 控设备及配件装置,换热、制冷空调设备、发电机、发电机组、内燃机、节能装置7,轻工、食品:玩具、饮料、酒、食品 8,服装纺织 9,电器:主要是家用电器 参补须知 凡是参加就业补贴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本人身份证,考证、学历证书(没有可无),户口本,照片八张。 2.参加办理补贴人员须身体健康,有工作能力,男女不限.年龄标准16.5周岁至45周岁以内。 3.参加办理就业补贴卡者所提供个人信息需真实有效,如【年龄不符,证件信息不准确,无工作能力等弄虚作假者,一律无效】甲方有权解除乙方补贴义务。 4.参加就业补贴者每年需在苏联徽人力资源公司派遣的单位工作,方能得到每年450元外出务工补贴。 5.此补贴只针对农村户口,城镇户口无效。

中小企业定义标准_行业分类标准_贷款分类标准

附件一: 中小企业分类标准 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全文如下: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2003]17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 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 划分标准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统计标准管理,规范企业规模分类标准,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印发给你们,请在财务会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中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计局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对原《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国统字〔1992〕337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为确保财务会计信息口径可比,财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统一采用国家统计局新公布的规模划分标准。 二、为满足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需要,我们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划型原则,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

-2002)及《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草案)》(财清办〔1995〕53号)的划型标准,对《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中未列示的非工企业划分标准进行了补充,研究制定了《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 请各中央企业在财务统计和财务报告工作中认真执行,如发现问题,及时与我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附件:1.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2.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1: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国统字[2003]17号) 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国家工信部发布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国家工信部发布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1年最新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 国统字〔201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03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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