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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伤认定中对“48小时”的认定

浅析工伤认定中对“48小时”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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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伤认定中对“48小时”的认定

日期:2010-01-18来源:《法治政府建设》编辑部日期:2010-01-18 案情介绍:张秀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一、基本案情

6北京某出租汽车公司出租司机魏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2008年9月12日晚时许,魏某在南三环方庄桥北空驶寻找准备打车的乘客时,突然感觉不适,打电话通知家人,其爱人马某随即打车赶往出事地点,看见魏某半躺在驾驶座上昏迷不醒。十分钟后,120急救车赶到,医务人员在急救车上对其进行急救、输液,并送往东方医院抢救,19时左右又被120转到天坛医院抢救室抢救。2008年9月15日凌晨4:30死亡,从发病到死亡期间一直昏迷。北京市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志)记载,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为脑出血,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为3天。年10月272008年9月2 8日日区劳动魏某所在的北京某出租汽车公司向某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某出租公司提供的天坛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首页、死亡志等材料,以及某区劳动局对马某及出租公司王某的调查,2008局作出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魏某从2008年9月12日18时许突发疾病到9月15日凌晨4时3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超出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不予认定为工伤。北京某出租汽车公司不服,向某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称,以超过“48小时”不予认定工伤不合情理,魏某一直在医院抢救,从发病到死亡一直昏迷不醒,其家属不可能放弃抢救;出租公

司为出租司机都缴纳了工伤保险,应起到保障职工的作用;魏某在出租公司工作七年,并没有高血压的相关疾病。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对马某、出租公司王某进行了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被申请人认为从天坛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首页、死亡志可以看出,魏某死于突发性脑出血,并与其长期的高血压疾病有密切的关联性。魏某从突发疾病到经抢救无效死亡,时间超过了48小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非工伤认定结论符合法规规定。

第三人马某称,魏某从发病到死亡一直重度昏迷;并且他一直无其他疾病,包括高血压;魏某开出租车工作压力特别大,早上七八点出去,晚上十二点多才能回来,很少休息;魏某发病后在天坛医院照了CT,当时医生就说明是脑出血,死亡概率是99%,但是家属不愿放弃抢救。在复议期间,第三人还提交了居住地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等材料。

二、审理结果

区政府经审理认为,综合全部案情,被申请人作出非工伤认定结论在合理性和合法性上欠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的有关规定,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48小时”的起算时间,应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本案经延期审理并召开行政复议集体会商讨论,认为应对魏某初次诊断时间进行合理界定。经协调,根据第三人提供的天坛医院

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明魏某初次诊断时间为2008年9月13日上午11时。最终,区劳动局同意自行撤销非工伤认定结论,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2009年2月24日,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复议申请,该行政复议终止。

三、分析意见

(一)魏某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在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认定工伤的必备要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案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没有异议,直接导致魏某死亡的疾病是“脑出血”,被申请人据魏某的病历中既往病史的记录答辩称脑出血与其长期高血压有关,那魏某的脑出血是否属突发疾病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中解释,“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一般指职工在上班期间突然发生的任何种类的疾病,一般多为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塞等突发疾病。从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来看,对突发疾病应广义理解为即使患有其他慢性病,但因为工作导致疾病急速恶化突然发作的情形。本案中出租公司及家属均称魏某没有高血压病也未进行过相关治疗,另外即使魏某有高血压病,其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然发作脑出血也应属突发疾病。

(二)“48小时”的起算点应是医院的初次诊断时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魏某是否在48小时之内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被申请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认定魏某突发疾病的时间为2008年9月12日18时许,死亡时间为9月15日4时30分,从发病到死亡为58小时,未予认定为“视同工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发布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可以说劳动部这一解释对劳动者是有利的,在客观上也有利于确定相关责任。因为如果以劳动者实际发病为标准的话,在许多情况下可能导致无法确认具体的发病时间,或者各方对发病时间认定不一致。

本案中,魏某是在2008年9月12日18时许感觉不适,打电话通知家人,其爱人马某随即打车赶往出事地点,十分钟后,120急救车赶到,送往东方医院抢救,19时左右又被120转到天坛医院抢救室抢救,9月15日凌晨4:30死亡。从这一过程来看,魏某的初次诊断时间不应是2008年9月12日18时许。天坛医院住院病案首页记载“入院后确诊日期:2008-9-13”。在复议期间,第三人马某提交了天坛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载明“患者于2008年9月13日上午11时确诊为脑出血”。

我们能否把确诊时间作为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呢?从案情来看,直接导致魏某死亡的疾病是“脑出血”,因此,经做CT确诊为脑出血的时间即为初次诊断时间,而且本案中CT的诊断和确诊时间是一致

的,之前120急救及在医院抢救治疗时间不应列入。从《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职工权益的立法目的来看,本案中,对48小时的起算点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解释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

(三)认定“48小时”应综合把握的几个原则

从立法目的看,工伤保险是对劳动者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造成的伤害给予补偿的社会保障制度。现实中,虽然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已实施多年,但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加重劳动强度的情况仍实际存在。在北京的出租汽车行业中,众所周知出租司机劳动强度非常大,每天早出晚归,长期奔波在路上,因为过度劳累导致“过劳死”的报道也屡见不鲜。本案中,出租司机魏某家庭生活困难,压力大,整日无休。

《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特别规定“48小时”的限制,一是避免无限制地扩大工伤范围,二是建立了死亡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造成突发疾病之间相对直接的关系,排除了非因工作原因长期住院治疗以期认定工伤的情况。但面对纷繁复杂的现实,“48小时”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尴尬情况。比如:1、很多劳动者因为经抢救无效死亡超出了4 8小时,哪怕只超出了1个小时也被拒绝认定为工伤;2、有的用人单位恶意拖延救治,拖过48小时再说;3、有些疾病虽死亡率很高,但随着医学的进步,利用呼吸机等先进设备延长了患者的生命,超出了4 8小时;4、48小时的规定,有时让患者家属陷入了继续抢救延长患者生命与放弃抢救可被认定为工伤的两难选择。凡此种种,都是法律规定面对多样现实的无奈,这应该也不是立法者愿意看到的。本案中,作为

出租司机的魏某长期过度劳累,导致突发脑出血,其死亡与长期过度透支体力有着直接与密切的因果关系。如果仅仅从“48小时”的字面来判断,不予认定工伤,就会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相悖,不合理,也不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执法者在执行法律时,一要严格遵循事实与法律,二要充分考虑立法精神与社会效果。在实际工作中,认定“48小时”应综合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把握“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内涵,是指抢救能否起到改变死亡结果的效果,而不是局限于是否暂时延缓死亡的时间。就此而论,如果医疗机构在48小时内已经确定无存活可能,但家属不放弃抢救致使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的,以按工伤处理为宜。

二是紧紧把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一认定为工伤的前提,避免无限制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未把“工作原因”列为认定工伤的前提,也是倾向于劳动者弱势的一方,其出发点就是督促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告诫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健康,避免过度劳累引起疾病突发。

三是把握立法精神,体现公平公正。实践中工伤认定的范围有所扩大,倾向于劳动者一方。比如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队活动、会议期间受伤的,都列入了工伤范围,近几年类似案例出现多起。对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况用48小时来一刀切的认定工伤,特别容易把“过劳死”情形排除在外,有失法律的公平。

如果实践中以上情况能进入立法者的视野,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修改,可以考虑一些附加条款,比如一些重大病情可附带更详细的抢

救时间、工伤认定的时间空间;或者作出例外规定,使之与原则性规定相互配合,如规定“但书”,“经抢救后依赖呼吸机等辅助设备维持生命的,不受48小时的限制。”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专家点评:金国坤(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北京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

本案例对工伤保险中“48小时”认定的分析做到了法与情的统一。情与法有时是一对矛盾,合情的不一定合法,合法的不一定合情,在情与法的关系上,法治社会要求以法律为准绳。就工伤保险认定而言,《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要件。如何理解48小时,我认为首先要把握立法精神,工伤保险是对劳动者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对工伤认定应倾向于劳动者一方。但这种倾向应依法律规定,在法定范围内进行。尽管出租车司机工作压力大,家庭生活困难,但这也不能构成认定工伤的条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应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这一解释对劳动者是有利的,并且是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解释。而本案的确诊时间是在48小时以内,并且确诊时间能否作为初诊时间,又从医学上得到了合理的解释。可以看到,本案在评析中围绕着情与法展开,强调了在复议中以法律为依据,准确把握法律的规定,考虑立法的意图,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在贯彻法律时充分体现理与情的因素,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案在分析中层层深入,在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的情况下,对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有说服力的分析。首先对性质进行了认定,属于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即使患有其他慢性病,因工作导致疾病急速恶化也应认定为工伤;其次对“48小时”的起算点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了分析,解决了两个难题,一是从发病送医院到死亡超过了48小时,二是确诊与初诊能否一致。同时也考虑到了如果家属不放弃抢救致使超过48小时如何认定的情况以及过劳死的问题。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分析完本案后,最后提出了工伤认定时应把握的一些原则,这些原则为今后处理同类型的案件提供了参考,起到了案件的指导作用。

用人单位工伤答辩状

用人单位工伤答辩状 工伤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1】 民事答辩状(1) 答辩人: 被答辩人: 因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x x x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 答辩人: 年月日 写作要点 1.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2.提出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组成 民事答辩状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如答辩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答辩人的关系;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如答辩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在其项后写明代理律师的姓名及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3.答辩缘由。写明答辩人因××一案进行答辩。 正文 1答辩的理由。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被上诉人的答辩主要从实体方面针对上诉人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请求事项进行答辩,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从而否定其理由和诉讼请求。 一审被告的答辩还可以从程序方面进行答辩,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当的原告,或原告起诉的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或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说明原告无权起诉或起诉不合法,从而否定案件。 无论一审被告,还是二审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理由,要实事求是,要有证据。 2答辩请求。答辩请求是答辩人在阐明答辩理由的基础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答辩人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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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重伤鉴定标准2019 重伤是适用于刑法的伤情鉴定标准的等级,工伤没有重伤鉴定标准。工伤伤残等级分为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一至四级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在工伤鉴定标准当中,其实是没有区分重伤标准与轻伤鉴定标准的。只不过,根据伤残程度的不同,一般第一级到第五级伤残等级,算是其中比较严重的。下面,小编就来为您具体介绍这方面的内容。 a)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 }imal/L(8 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 b)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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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及相关案例 概念 工伤又称劳动事故,有广义、狭义之分。在狭义上,工伤是指工人、职员、个人雇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伤害事故;除此之外,广义 的工伤还包括罹患职业病。《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 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制定本条例。”根据该《条例》的基本精神,我国工伤事故赔偿中所指称的工伤采用的是广义,既包括突发性伤害事故,又包括罹患职 业病。 工伤的认定 (一)工伤认定的性质特点 1、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确认的结果有四种:是工伤,非工伤,视同工伤,不视同工伤; 3、属于须申请的行政行为。“不申请,不认定”是工伤认定程序的特点; 4、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 (二)工伤认定的依据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1、以下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工伤认定所需的材料 单位和个人申请工伤鉴定须提供: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 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 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四)工伤认定发生纠纷的情形及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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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存在的若干问题及思考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到各类企业务工的人员增多,因务工人员的伤亡问题不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件也呈上升趋势。由于目前对工伤认定问题仅有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作为依据,而其规定较为原则、抽象,缺乏一定的操作性,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工伤认定司法审查的需要,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的处理和法院对工伤案件的审理造成了混乱和不协调,也一定程度上阻却了伤亡职工的权利救济。为最大限度地保护伤亡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实现伤亡职工的权利救济,本文试从当前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入手,进行粗浅分析,并提出拙见与同仁商榷。 一、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涉及的主要问题及思考 (一)关于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司法审查问题 在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时,首先要审查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工伤认定的对象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这就说明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既可能是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也可能是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只限于境内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但是审判实践中还存在比较模糊的问题:1、职工退休后返聘原单位工作或在新的单位工作发生伤亡事故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2、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因公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认定调整的范围。3、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用工主体的雇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属

于工伤认定调整的范围。4、在租赁、承包关系中,出租、发包人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而承租、承包者为个人时,其雇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认定调整的范围等等。在法律尚未作出明确具体的指导性规定之前,笔者认为,审查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应主要掌握以下标准:一是用人单位是否为依法核准登记的各类企业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职工是否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 首先,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只规定了各类企业的职工与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对于非企业性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所雇佣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应不属于工伤认定调整的范围,其工伤保险问题只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其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用工主体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只是以个人身份在雇佣人员,不属于用人单位。因此其雇工在工作中受伤,亦不能适用工伤认定。以上伤亡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解决。关于退休职工受伤问题,笔者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概述》中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该规定中的“劳动者”是指劳动法律意义上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并不包括已经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因此,退休职工在享受了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重新参加工作后与返聘的单位或新单位所形成的是雇佣与被雇佣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一旦发生伤亡事故,不应适用工伤认定程序,再由社会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伤残保险义务,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按民事侵权法律关系的有关规定予以救济,由用人单位作为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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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文书样本 QCT/FS-ZH-GZ-K449 工伤鉴定的标准参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 第2页/总2页

工伤认定中的事实劳动关系认定

工伤认定中的事实劳动关系认定 工伤认定中的事实劳动关系认定 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认定 所谓事实劳动关系就是指:没有正式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一种以非正式劳动合同或者口头协议存在的雇佣关系。那么,在这种关 系下的工伤如何认定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事实劳动关系 工伤认定的知识。 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认定 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认定首先要先确定劳动关系的存在,目前,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就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而言,一般认为目前我国1995年1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只认可了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从实践中看,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一般又分 为两种:一种是自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在原单 位工作。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是引起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最主要 的原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新《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审理劳动合同纠纷中,相当一部分仲裁机构或法院对 于无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或者不受理,或者认定为无效, 因此导致许多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如何判断是否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 位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证据了,以备不 时之需。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四)考勤记录。 2、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一、关于无效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两种情形: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劳动合同是自始无效。这时,如果劳动者已提供了劳动,则自始无效的劳动合同已不能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相互提出请求权的基础。如果按合同法的理论,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显然,劳动合同无法适用合同法的原理,劳动力一旦付出,就无法恢复到合同订约前的状态。对因劳动合同无效而发生的`劳动关系,同样应当视为一种事实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劳动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劳动提出报酬请求权。 对于这种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按现行立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二是如果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是因用人单位所致,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则劳动者可以获得赔偿。 二、关于无效劳动合同,我国新《劳动法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三种情形: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工伤纠纷答辩状范本整理版

工伤纠纷答辩状范本最新整理版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因申请人_________与答辩人为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据事实和法律的规定,作出如下答辩: 答辩人对于申请人工伤认定的事实和伤残等级没有异议,但申请人提出的赔偿项目金额过高,依法应当予以调整。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本人遭受事故伤害前的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所以每月应为______元,而非______元。______级伤残为 ______个月的本人工资。所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该为______元/月×______个月=______元。 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按照 《____________办法》规定统筹地区最后平均公布平均寿命应为 ______岁,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平均工资为______元/月;所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______岁×______=______个月(按最低要求______个月计算),______个月×______元/月×______=______元。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异议。

四、住院护理费:按照______地区护理标准应以每天______元为宜,所以应为______元/天×______天=______元。 五、停工工资:按照《____________》相关规定停工留薪期应以______个月为宜,且______的平均工资为______元左右。所以应为______元×______个月=______元。 六、交通费和住宿费:根据案件应以正式发票为准,申请人并未提供正式发票,所以根据案件事实情况酌情考虑应为______元,具体由仲裁庭裁决。 七、复查、后续治疗费:应以后续发生所花费的费用的正式发票为准,申请人提供的发票共为______元。 八、取内固定物费用;根据申请人的伤情考虑应为______元为宜。 综上系答辩人的几点答辩观点,希望贵局依法驳回申请人对答辩人的不合理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及程序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16084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及程序标准范 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及程序标准范 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工伤认定的时效是如何规定的,申请工伤认定有什么程序呢?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 申请工伤认定时效要求很重要,很多人因为工伤没有及时申请认定,所以丧失了认定资格。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是发生工伤后,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可以在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

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意见是什么意思

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意见是什么意思 题要 其实工伤认定的有些细节性问题只有自己参与了过程才会知道的,就像是工伤认定的机构有的时候可能会下发一份表格,需要当事人按照表格上的内容填写自己的真实情况,其中有一栏是用人单位对此次工伤认定的意见。那很多员工在拿到这份表格以后就非常担心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意见是什么意思? 其实工伤认定的有些细节性问题只有自己参与了过程 才会知道的,就像是工伤认定的机构有的时候可能会下发一份表格,需要当事人按照表格上的内容填写自己的真实情况,其中有一栏是用人单位对此次工伤认定的意见。那很多员工在拿到这份表格以后就非常担心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意 见是什么意思? ▲一、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意见是什么意思? 工伤申认定用人单位意见就是对员工发生工伤的时间、地点以及是如何受的工伤等发表自己的一些看法。 1、一般在员工发生工伤以后,员工在申请工伤认定时,社保部门都会对劳动者受工伤进行一定的调查,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以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积极配合社保部

门的调查。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资料有哪些? 单位和个人申请工伤鉴定须提供: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1、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的,在名称处加盖公章。 3、事业单位职工填写职业类别,企业职工填写工作岗

员工工伤案例分析

员工工伤的界定 案例分析 崔某是某公司员工,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某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在上班期间外出离开必须得到当班主管签名批准。公司的排班表显示,2013年4月19日,崔某的上班时间为当日20时至20日早上8时。2013年4月20日凌晨4时许,崔某在未向公司主管请假及未取得主管领导批示放行条的情况下离开公司。当日凌晨4时2分左右,崔某驾驶无号牌自行车,途经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机械城路口通过人行横道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后崔某被送到广东同江医院医治,诊断结果为:“重度颅脑损伤,闭合性胸部损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崔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的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故,要达到本条规定的工伤认定标准,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交通事故发生在职工“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包括两个方面: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线。 1、合理的上下班时间 上下班时间的合理性指职工往返于休息场所和单位的时间符合用人单位的上下班规定且在合理范围内。 2、合理的上下班路线 合理的上下班路线则指员工往返于休息场所和单位之间的必经路线。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下列路线上发生的交通事故都属于合理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职工在交通事故中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 职工在交通事故中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职工在交通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不负责任(即对方全责)三种情况。该责任认定主要依据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予以确定。 本案中,崔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的地点也是在回家的必经之路上。因此,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崔某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在合理的上下班时间范围内。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可知,崔某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事发当日的上下班时间为19日晚8点到20日早8点,20日早4点,崔某在距离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还有4小时的情况下离开公司,并且未向主管请假,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擅自早退,由此可见,崔某离开公司的时间显然不属于合理的下班时间。因此,崔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受伤害不宜认定为工伤。 在此还需要提醒HR注意的是,公司只有完善管理制度,才能防范不必要的风险。

浅析我国在工伤认定中存在着一些实际问题

浅析我国在工伤认定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溧水电大12秋法本 韦妩珉1232101251252 摘要:《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对保障工伤及受到职业病伤害的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后能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但是,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还存在很多的问题,使得一部分劳动者在受到工伤后,无法及时、便捷的获得补偿,甚至无法主张自己的权益。本文将就此存在的有关实际问题展开论述,并提出自己的相关建议,以切实能够保障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工伤认定分析 西方国家的工业起步早,相关的工伤保险立法也较早,发展到今天,已经建成了较为完善的工伤认定法律制度。而在我国,由于工业起步晚,相关的工伤法律制度建立也较晚。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企业如雨后春笋,就业人员也大规模增多,而相关的工伤法律制度却并没有得到进一步完善。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较为原则、抽象,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不能适应当今的经济社会发展,一定程度上不能有效的保障劳动者的相关权益。为切实保障就业者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减少工伤纠纷,本文将试着分析当前工伤认定中的一些实际问题, - 1 -

并提出相关解决措施。 一、工伤和工伤认定概念 (一)工伤的定义。一是国际上的界定。关于“工伤”的概念,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中对“工伤”的定义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也规定了工伤补偿应将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内。因此,当前国际上比较规范的“工伤”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二是我国相关的界定。我国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没有给工伤事故概念进行明确界定,仅仅对工伤的范围作出了规定。由王兴全主编的《劳动法学》对工伤作了相关的界定:“工伤即因工负伤。工,就其本质而言,是指职工在执行劳动过程中执行职务(业务)的行为,即可能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之内,也可能是在其他时间或地点;伤,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所受到的急性伤害,包括负伤、致残、死亡。”所以,工伤就是职工在执行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务(业务)而受到的急性伤害。 (二)工伤认定的定义。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根据行政法和行政 - 2 -

2020年最新工伤认定标准

2020年最新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是怎么认定的呢,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工伤的认定标准,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四、国务院法制办有关答复中认为可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 (一)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19]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19]375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19]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我国工伤认定问题浅析[1].55doc

福建农林大学人文学院 学年论文 论文题目:浅析我国工伤认定行为 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业年级:法学专业2007级 学号: 071520045 姓名:陈巍 指导教师、职称:池桂钦讲师 2010年 5月20日

浅析我国工伤认定行为 法学专业2007级,07150045,陈巍 摘要:工伤认定是工伤待遇给付的前置程序,在我国,工伤认定行为被界定为了行政确认行为,从而对其实施以行政救济,这样一来就导致了一个结果——工伤认定程序繁琐、漫长,不利于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造成了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冲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的工伤认定行为中存在的问题,以提出改进的方法,完善我国的工伤人都行为。关键词:工伤认定流程;工伤认定缺陷;完善工伤认定程序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包括因工作过程中突发事故导致的工伤和因工作环境和条件原因长时间侵害工人健康造成的职业病。工伤认定是工伤待遇给付的前置程序,我国劳动法对工伤与非工伤设定了截然不同的待遇:认定为工伤,那么职工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医疗费、生活费等都有了比较充分的保障。而认定为非工伤,那么职工只能按劳动法规定在法定医疗期内享受基本的保障。因此,工伤认定涉及我国数亿职工潜在或现实的重要利益。而作为工伤认定的核心问题之一的工伤认定标准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笔者在此做一些思考,对工伤认定程序改革进行探讨。 一、工伤认定的一般流程 我国的工伤认定流程气味烦琐,但为了方便认识,一下做简单的介绍 首先,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诺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职工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负举证责任:有劳动合同的,提交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的,提交证明材料,如工资条、银行卡等工资报酬领取的证明或者是单位同事的书面证明。用人单位与职工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可以提交劳动仲裁解决,确认是否存在

工伤认定答辩状范本

工伤认定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贵局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发的______工伤举字 (______)第______号《举证告知书》收悉,现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就与______工伤认定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公司认为,______与公司之间是承揽法律关系,而不是劳动法律关系,其所受到的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其理由是: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的规定,______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故______申请工伤认定的对象主体应当是与其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 但事实上,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与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安装承揽合同》,约定:______承揽公司承接的 ____________工程;安装价为______元;施工过程中发生伤害和伤

亡等一切事故,其费用由______承担。 由此可见,______自备劳动工具,自行聘请工作人员,自行安排劳动时间,从事上述承揽合同项下的承揽工作,并没有受到公司的管理和任何约束,其与公司之间是地位平等的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因此,______不应认定为工伤。______与公司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公司被作为工伤认定对象主体不适格。 此外,______发生事故受伤,虽然按双方合同约定公司不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公司仍基于人道主义,借款____________元给______用于支付医药费,以便其可以及时得到治疗。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______与公司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______市人民政府《______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______条的规定,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最新工伤认定标准

最新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人身伤害事故的。【“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对于探亲访友时遇到的人身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

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动行政部门具有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

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动行政部门具有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 引言 社会生活中存在大量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一旦出现工伤事故,由于缺乏直接的劳动关系证明,往往存在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而确认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通过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将劳动者拖入漫长的维权道路,以拖延履行赔偿责任,劳动者疲于应付,长时间无法获得应有赔偿,造成劳资双方关系紧张,对立情绪严重。笔者作为在审判一线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深感劳动者工伤案件索赔程序复杂,时间漫长,遂觉有必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缩短工伤索赔程序,更好的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工伤认定程序中何种部门具有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造成实践中观点及处理方式的不同。笔者认为应从立法本意理解法律规定,认定劳动行政部门具有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从而达到缩短工伤索赔程序,减少劳动者诉累的目的。 一、确认劳动关系的司法实践 笔者所在的地区工伤索赔程序一般如下:如果是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劳动者至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提出确认劳动关系要求的一律中止工伤认定告知双方当事人提起确认劳动关系诉讼。劳动者必须就确认劳动关系诉讼经历仲裁,法院一审、二审,最终确认劳动关系后至劳动行政部门恢复工伤认定。而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事实为:某某在受伤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拿到法院判决书后,必须由劳动行政部门再次核

实是否是在工作时受伤。受伤时存在劳动关系与工作时受伤在法律上是不同的含义。如果不能认定工作时受伤,劳动者最终将无法认定工伤,前面走过的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也变得毫无意义。换句话说,原本可以由一个部门查明的事实,却人为的分成了两个过程,只要劳动者过不了其中一个程序,工伤索赔也就终止,无形中增大了劳动者的法律风险。 二、劳动关系确认权归属的相关观点 在工伤认定中对事实劳动关系确认权的行使,大致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事实劳动关系确认权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行使。其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劳动争议仲裁委拥有调解权,处理方式灵活,有利于双方当事人接受;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委不能作为行政被告,不会被讼累。 第二种观点认为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确认权主 体应在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和法院。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效力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和法院确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进一步明确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应由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最终确认。因此,为及时处理工伤案件,认为应将确认权放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和法院。 第三种观点认为,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权应由具有工伤认定权的劳动保障部门行使,而不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行使。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第一,《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以下简称《条例》)第18条已明确规定了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包括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

典型工伤案例分析

典型工伤案例分析 当前,工伤案件直线攀升,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工伤保险条例》虽然颁布时间不长,但依然有许多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由于工伤内涵的界定不清、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不明、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大分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机动车”等概念的内涵也不十分清晰。这决定了工伤行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必然成为行政审判所面临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1、超龄农民工受伤能否算工伤? 【提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应聘于用人单位,由于其不具备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不能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工作中受伤亦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照雇佣关系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责任。 【案情】原告季明花生于1957年2月21日。2007年4月9日,原告在第三人涟水某棉纺织厂工作时受伤,原告右手截肢。2007年5月下旬,原告向涟水县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劳保局以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申请复议。涟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告涟水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涟水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发生事故受伤时,已超过50周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已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其受伤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

一审宣判后,季明花不服,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诉。淮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合同所产生,在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主要实体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即可确认为事实劳动关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七条规定: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案中,上诉人季明花已超过50周岁,属于应退休人员,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其在务工中遭受的伤害,可依照其他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2、挂靠货车司机受伤找谁赔? 【提示】挂靠车辆受聘驾驶员运输货物至目的地后,辅助收货方完成卸货过程中,受到伤害。在雇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应认定受聘驾驶员与挂靠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情】自2003年11月1日起,任光将其资产苏BE-2833的货车挂靠金山公司经营。同时聘用李世富为该车驾驶员,并由其向李世富支付工资。李世富于2006年8月2日驾驶苏BE-2833货车,前往无锡送货。到达目的地后,李世富帮助客户卸货时砸伤左小腿。李世富就该事故向江阴市劳保局要求工伤认定。劳保局受理后,依照工伤认定程序向金山公司发出了《工伤认定举证责任通知书》,但金山公司未在规定的15日举证期限内提出异议,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被告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于10月19日将该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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