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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铁路、地方法院判处非法持有毒品罪运输毒品罪的案例

各铁路、地方法院判处非法持有毒品罪运输毒品罪的案例
各铁路、地方法院判处非法持有毒品罪运输毒品罪的案例

各铁路、地方法院在吸毒者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判处非法持有毒品罪/运输毒品罪的案例

各铁路、地方法院在吸毒者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判处非法

持有毒品罪/运输毒品罪的案例

1、佟波非法持有毒品案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04]京铁中刑终字第15号

判决书摘要:2003年10月27日9时许,被告人佟波乘坐合肥至北京西的1410次旅客列车,因其携带3包可疑物品,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收缴。经鉴定,蓝色塑料袋内装褐色粉末重量66.8克,检出海洛因;黄色塑料袋内装棕色粉末重量115克,检出咖啡因、巴比妥;白色塑料袋内装褐色粉末重量1.3克,检出海洛因、咖啡因、巴比妥。佟波归案后,对其进行了尿样检验呈阳性,且有戒断反应。

备注:吸毒者动态持有毒品判处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案例

公诉机关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佟波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被告人佟波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所持海洛因重量在50克以上,应依法予以惩处。佟波系公安机关在册吸毒人员,公诉机关当庭列举的证据仅能证明佟波明知是毒品而携带上车,不能证明佟波具有牟利的目的和有贩卖、运输毒品的故意,故公诉机关指控佟波犯运输毒品罪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对佟波的“购买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没有牟利的主观故意,自己的行为应按非法持有毒品罪认定”的辩解意见,法庭予以采纳,应认定佟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佟波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2000年《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定性有如下规定:“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的,不定罪处罚。”

本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3辑)(总第57辑)、《法律教学案例精选》 (2007年刑事卷.总第1辑)。

2、吴维非法持有毒品案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9)沪铁刑初字第65号

判决书摘要:

被告人吴维持当日上海至苏州D422次列车车票进入铁路上海站,在候车室主通道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盘查,后被带至民警值班室检查时查获随身携带毒品。经鉴定,从上述白色晶体和红色药片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计34.06克;白色粉末中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0.72克;粉红色药片中检出尼美西泮成分,净重0.81克。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09)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告人吴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3、黄依焰非法持有毒品案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9)沪铁刑初字第71号

判决书摘要:

被告人黄依焰在铁路上海站候车室主通道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盘查,后被带至民警值班室。民警当场从其上衣左侧口袋内查获五小包用塑料纸包装的白色块状可疑物、一小包用纸包装的白色粉末状可疑物,遂将其抓获。经鉴定,上述白色块状物和粉末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共计13.07克,现已被依法收缴。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09)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依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告人黄依焰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4、陈祥兰非法持有毒品案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9)沪铁刑初字第102号

判决书摘要:被告人陈祥兰携带用于吸食的毒品在铁路上海南站西北出口处出站时,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盘查,民警当场从其携带的双肩背包内查获毒品。经鉴定,从上述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48.91克,现已被依法收缴。

备注: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09)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祥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告人陈祥兰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非法持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5、李传刚非法持有毒品案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9)沪铁刑初字第120号

判决书摘要:被告人李传刚进入铁路上海站,在二楼主通道内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盘查,并被带至民警值班室。民警当场从李身上查获毒品。经鉴定,上述两包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共计20.46克,现已被依法收缴。

备注: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09)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传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告人李传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6、任校昆非法持有毒品案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9)沪铁刑初字第146号

判决书摘要:被告人任校昆持当日D182次上海至镇江车票,从上海站南进厅进入二楼候车室主通道。值勤民警发现被告人任校昆形迹可疑,遂将其带至值班室盘查,当场从任校昆身上查获毒品。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从上述

查获的一包白色晶体状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27.29克;另一包白色晶体状可疑物中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4.66克,上述毒品均已被依法收缴。备注: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09)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校昆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告人任校昆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7、杨奎非法持有毒品案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0)沪铁中刑终字第5号

裁判要旨:2009年10月18日,被告人杨奎携带准备用于自己吸食的毒品从铁路秀山站乘上K421次旅客列车。次日9时50分许,该车到达宁波站。当被告人杨奎下车行至一号站台时,因形迹可疑被民警当场从其携带的“青果王”食品盒内,查获一包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红色药丸和三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可疑物品。缴获的上述可疑物品,经宁波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42.13克。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奎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09年12月23日作出(2009)杭铁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

原判认为,被告人杨奎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数量较大,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奎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数量较大,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以处罚。

8、李佳波非法持有毒品案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9)沪铁中刑终字第13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李佳波以个人吸食为目的,携带毒品“麻古”,持票从铁路东莞东站乘坐深圳至沈阳北的T186次列车。次日10时许,列车从九江站开车后,乘警在5号卧铺车厢,从李佳波铺位上一塑料袋中的红色“双喜”烟盒内,查获用2只深色小塑料袋包裹的可疑物品。经公安机关称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共289粒,净重27克,并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蚌埠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蚌埠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佳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一审认为,被告人李佳波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9、徐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9)杭铁刑初字第79号

被告人徐某某携带毒品于2009年3月30日持票从遂宁火车站乘上K352次旅客列车。同年4月1日9时许,列车到达金华西火车站,被告人徐某某下车准备出站时,因形迹可疑,值勤民警依法对其进行检查,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缴获的上述物品经浙江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29.56克。毒品已上交浙江省公安厅禁毒总队处理。

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杭铁检刑诉(2009)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10、高大鹏等运输毒品案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9)沪铁中刑终字第24号

2009年6月初,被告人高大鹏先提出禁毒日前想多买点毒品,经与文喜彬、蒋建男商议后决定,由高大鹏出资、文喜彬负责与毒品卖家联系,三人一同前往毒品价格相对较低的四川省成都市购买毒品。后文喜彬联系的售毒者送过来两小包毒品,经三名被告人吸食后,高大鹏决定出资购买。次日,蒋建男陪同高大鹏在所住酒店附近的农业银行柜台取出人民币27000元,高在所住房间内用26000元向售毒者购得两包毒品。当晚8点33分,三人一起从成都火车站持票乘上K424次旅客列车返回杭州。6月10日5时40分许,该次列车到达杭州火车站,被告人高大鹏、文喜彬下车后行至出口处时,值勤民警依法进行检查,当场从高随身携带的一只黄色拎包里的一双“耐克”运动鞋内,查获2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查获的上述可疑物品,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94.01克。

原判认为,被告人高大鹏、文喜彬、蒋建男明知是毒品,仍采用乘火车携带的方法将毒品从成都带到杭州,且携带的毒品数量明显超过正常吸食量,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关于上诉人高大鹏辩称其行为系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上诉理由。经查,现有证据证实了上诉人高大鹏与原审被告人文喜彬、蒋建男主观上具有运输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乘坐火车将毒品进行长距离跨省市运输的行为,且三人均无正当职业,携带毒品的数量明显超越吸毒者正常吸食量,结合证人辛铭铭关于听到三人在原审被告人文喜彬租住房谈到要去成都购买100克“冰毒”回来卖的证言,不能排除三人所运输的毒品有向社会扩散的可能性。故高大鹏、文喜彬、蒋建男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上诉人高大鹏提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辩护词(贩卖毒品罪改判非法持有毒品罪)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某父亲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出席法庭参加诉讼。为履行辩护人的法定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斟酌并敬请采纳: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贩卖毒品罪定性错误,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只构成并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的本质在于非法贩卖,行为人的目的明确,具有营利性;后者的本质在于单纯持有,行为人目的模糊,具有不可求证性。 (一)被告人张某主观方面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不具备“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贩卖毒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因此其主观方面有两个要素构成,其一,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买进或卖出的;其二,行为人买进毒品的目的是出卖,具有意图关联性。 本案证据证实张某确实是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向李某买进了该毒品,之后将其放在自己家的垃圾篓里,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张某购买毒品的主观意图是为了出卖给他人获取非法利润。相反,张某的行为目的具有潜在的多种可能性和不可求证性,而张某本人则一再供述,“他本人是吸毒者,看到这批毒品价格便宜,就想买回来自己吸食。”因此,被告人张某主观方面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其行为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特征相一致。 (二)本案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符合该罪的立法精神。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禁毒的决定》,设立了"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这一规定在1997年《刑法》中得到体现,法律之

《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解读,法院】(100322生效)

正确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促进社会进步保障社会和谐——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解读《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2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就《解释》的起草背景、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等进行了解读。 问:《解释》的出台背景如何? 答:这些年来,各地法院在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遇到了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如何理解铁路法第五十八条等疑难问题,在实践中也一直存在不同认识,并导致了法律适用不同、裁判尺度不一的情况。各地法院多次反映,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铁路建设也日新月异,铁路通车里程不断增加;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范围不断扩大,铁路运营的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就使得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又遇到了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作为全国铁路运输法院的业务指导部门,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起草了本《解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问:制定《解释》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一是严格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解释》,依据的是民法通则、铁路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解释》的基本内容,就是结合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具体特点,将这些法律中的有关规定予以具体化,以便于审判实践中具体操作,以便于统一司法标准。另外,在起草《解释》的过程中,我们同时密切关注了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展情况。现在侵权责任法已经公布而尚未施行,《解释》的有关内容注意了与侵权责任法协调、一致,是符合该法的。二是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铁路是我国交通运输大动脉,在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也是当前国家重点投资、加快发展的基础设施。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必须注意依法保护好铁路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活动的根本要求,必须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必须对铁路运输事故中的受害人予以及时妥当的救济。这就要求我们在保护铁路运输企业权益和事故受害人权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其标准就是“依法”。要通过对各方当事人权益的依法保护,促进社会整体进步,保障社会和谐。 问:《解释》的适用范围如何? 答: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行人、机动车与铁路机车车辆发生碰撞等造成

非法经营烟草辩护词

本案是2010年3月26日施行法释[2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陕西省第一起涉嫌烟草非法经营罪的无罪判例。此前,陕西省及其他省份类似案件均被法院判决有罪。 被告人李某是超市老板,持有合法的烟草零售许可证。2009年12月李某从河南、山西购进一批真品卷烟价值9.7万元,在西安被西安市烟草二分局查获收缴并将李某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0年3月2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将李某起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4月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后李某不服,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李某家属聘请陕西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雷小冬为其作无罪辩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为此案专门召开审委会研究。2010年7月9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10年11月17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无罪。2010年11月23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2011年4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2011年5月27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李某无罪判决生效。 审判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时间2010年11月17日 《李某涉嫌烟草非法经营罪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李某家属的委托,担任其发回重审阶段的辩护律师。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我认为:李某非法经营罪不成立,李某无罪。李某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不是刑事犯罪。理由如下: 一、非法贩运(进货和运输)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承担行政处罚的行政法律责任,不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有效购货凭证及准运证明”,因此认定李某“非法贩运国家专营的烟草制品”涉嫌非法经营罪。 “非法贩运”是指进货和运输行为违法。李某“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有效购货凭证”——进货违法即“贩”违法;李某“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准运证明”——运输违法即“运”违法。但实际上,进货行为和运输行为都不属于犯罪,均属于行政违法。 (一)进货不合法,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不属于刑事犯罪。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有效购货凭证”----进货(购买)违法即“贩”违法。那么进货(购买)违法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是否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呢?答案是没有有效购货凭证——进货(购买)违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不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广州各级法院通讯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一横路9号 邮政编码:510655 总机:(020)85110000 投诉电话:(020)85110868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8号 邮政编码:510030 总机:(020)83210000 立案咨询:(020)83210173 投诉电话:(020)83210650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镇明镜路1号(前进小学旁,桃源中路1号)。 乘坐地铁5号线至东圃站下A出口,前行300米东圃石溪村站往前,马路对面中石油加油站右手路口转入,或乘坐公交到桃园西路(近杨桃公园),前行300米左右即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510630 电话:(020)87509187 立案庭:(020)87509172 民一庭:(020)85517772 民二庭:(020)87500201 、83008570 民三庭:(020)8750960 民四庭:(020)85513953 投诉电话:(020)87509177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地址:广州市五羊新城寺右新马路北一街三巷1号 邮政编码:510600 立案咨询:(020)87390520 投诉电话:(020)87365002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地铁2号线公园前站,可换乘地铁1号线到坑口站下B出口左转,然后转坐207路、838站公交车到运动场站下,对面不远处就是荔湾区法院,诉讼费可刷卡缴费) 立案庭:(020)81600133-8181 办公室:(020)81600133-8138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办公时间:早上8:30-12:00

刑法对毒品犯罪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于8月29日三审通过并于11月1日正式实行,刑法修正案九对毒品犯罪的修订不大,毒品犯罪的类型主要分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 第三百四十六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七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八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四十九条【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非法持有毒品罪浅析

非法持有毒品罪浅析 白润东法学2班学号:20102010201 摘要: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规定对打击举证困难的毒品犯罪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在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时,司法机关应该根据该罪设立的目的,从客观主义立场出发,以正确解决在对象认识错误情况下处理毒品犯罪的有关问题。同时,司法机关也要严格把关,正确地将该罪与运输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区别开来,以实现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的平衡。 关键词:非法持有毒品罪;运输毒品罪;窝藏毒品罪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性质和特点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一种持有型犯罪。在刑法学界,危害行为除了作为与不作为之外,还有一种颇具争议的“持有”形态。所谓“持有”,是指对某种物品的实际控制状态。有的学者认为持有属于作为[1];有的则认为持有本身是一种法律禁止状态,此时持有该物品的人有上缴的义务,不上缴就是违反这种义务,因此,他们主张持有属于刑法禁止的不作为[2];还有的学者将持有与作为和不作为并列,他们认为作为具有动的行为特征,不作为具有静的行为特征,而持有具有动静相结合的行为特征,因此,持有是一种不同于作为和不作为的独立的行为形态[3]。笔者赞同将持有作为一种独立的行为形态。首先,持有通常始于作为,如取得、收受等,以不作为维持其存在状态,具有作为与不作为的交融性,与传统的作为和不作为有别。其次,我国刑法分则中也规定了具体的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假币罪等,这说明立法者已经将持有特定物品的行为单独作为了一种危害行为形态。 非法持有毒品罪作为一种持有型犯罪,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持有型犯罪谴责的多是对非法财物的支配状态,通常违反的是国家对某些特定物品的管理制度。因此,持有型犯罪与持有的对象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非法持有毒品罪违反的就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与毒品密切相关。第二,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的那样:持有行为形式的法制价值在于,在一些多发性和危害大的犯罪现象中,有的案件难以用传统罪名治罪,持有型罪名便成为最佳选择[4]。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设立,正是如此。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设立能减轻追诉机关的证明责任,避免一些无谓的司法投入,从而减少司法成本。 二、我国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非法持有行为分析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所谓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词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f1961145.html,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词 如大家所知,只要行为人涉及毒品,就可能构成毒品犯罪,比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罪等。那么,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罪,我们辩护人应当从哪些方面为被告人辩护呢,下面,赢了网小编马上为大家说明。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颐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XX的委托,指派本所王XX、郝兴利两位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阅卷,会见了被告人,并参加了庭审,在此基础上,辩护人已基本了解案件事实,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辩护人对公诉方指控被告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性质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1、根据最高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而本案的事实是:2017年3月31日,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被告人于X给被告人赵XX打电话说要购买冰毒,被告人赵XX于4月1日凌晨在前来送冰毒的过程中被抓获。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XX的行为应当属于“犯意引诱”,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2、根据最高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因自己吸食而非法持有毒品21.7克(黄色晶体),因犯意引诱而持有20克毒品(白

色晶体),属于《座谈会纪要》中的“数量引诱”,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1、本案因特情介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一般都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一般也不易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 2、通过辩护人在庭审中当庭对被告人的发问,证实被告人是因身体健康原因而非法持有毒品,被告人持有毒品是为了减轻身体病痛,因此,从被告人持有毒品的原因、动机、目的等情节,都可以反映出被告人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3、从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可以看出,被告人对于自己的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坦白认罪;庭审中,被告人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也是当庭自愿认罪;根据《刑法》以及最高院印发的《人民法院最高量刑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三、被告人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

最新-原广州中级法院副院长受审 庭上连说三声对不起 精品

原广州中级法院副院长受审庭上连说三声对不起庭上声泪俱下连说三声对不起 庭上对涉罪事实供认不讳 前日,原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肖平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受审,在被告席上的肖平再也无法保持平静,对公诉人列举出的涉嫌犯罪事实基本供认不讳,并连说了三声对不起。 佛山检察院肖平权钱交易三事实 在法庭上,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在起诉书里列举了肖平三宗权钱交易的事实 2000年至2001年间,肖平利用其担任广州中院房地产审判庭庭长职务之便,在该庭审理由律师黄某代理的某公司房屋买卖的纠纷系列案中,为黄某及其代理的公司谋取利益,76件上诉案件竟改判73件,改判率高达96%。 2000年10月、2001年春节前,肖平先后两次名正言顺地笑纳了黄某孝敬的人民币3万元。 1999年间,肖平经人介绍认识了在广州做律师的江某。 不久,肖平就为江某代理的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系列案大开方便之门,江某代理的9件案件全部被改判,改判率之高空前绝后100%!如此卖命地办事,自然要有回报。 2000年8月29日,江某投肖平之所好,及时送上了港币5万元。 肖平还有一个忘年之交——广州某律师所的金某,对该律师所经手的案子,肖平是不遗余力地关心,有时,合议庭将案子合议好了,报他审批的时候,他却令合议庭重新合议,让同事们作合理的判决。 面对如此关照,金某自然也懂人情世故。 2000年10月间,金某就以资助肖平女儿读书的名义,一次送去港币10万元。 庭审直击声泪俱下三声对不起 前日的庭审,控辩双方并未像人们想象的那样有激烈争辩。 一方面,肖平认罪的态度十分好,他对其涉嫌的犯罪事实几乎是供认不讳;另一方面,公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也确实充分,没有什么可争议之处。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若干问题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若干问题 铁路物资运输合同纠纷是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中比较常见的一类案件,也是其具有专属管辖权的几类案件之一。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进展,此类纠纷案件也有不断上升趋势。从审判实践来看,引起此类纠纷的缘故常见的有三种,即逾期交付、误交付、物资的灭失、短少、污染和损坏。笔者仅对以上三类案件,浅谈一下在审理时的法律适用和应注意的咨询题。 一、逾期交付 逾期交付是指承运人在将承运的物资运到目的站后交付给收货人时,已超过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逾期交付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物资没有按期运到目的站造成的逾期交付;二是物资按期运到目的站后又因其他缘故造成的逾期交付。 关于第一种物资没有按期运到目的站造成逾期交付的情形,《铁路法》第十六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物资、包裹、行李运到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物资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由此可见,承运人将物资按期运到约定的地点(车站),是其法定的合同义务,其没有按期将物资运到是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即依照铁路法的规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如何确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在1986年国务院批准的《铁路物资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承运人未按规定的运送期限,将物资运至到站,向收货人偿付该批物资所收运费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尽管该《实施细则》所依据的《经济合同法》已被新的《合同法》所代替,但由于国务院没有废止该《实施细则》,也没有出台代替其的法规,因此对该《实施细则》中与《合同法》没有冲突的条款,法院仍能够参考适用,即依照物资逾期运到时刻的长短,及给收货人造成的阻碍,在运费的5%至20%的范围内合理的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关于第二种物资按期运到后逾期交付的情形,其形成的缘故尽管有很多,但可分为两类,一是承运人的缘故,例如,承运人没有及时通知、误交付等,由承运人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支付逾期违约金。二是收货人的缘故,例如没有及时提货、提货手续不齐等,由收货人承担逾期交付的法律后果,并支付保管费。依照《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物资运输到达后,承运人明白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因此铁路企业在物资到达后应及时通知收货人,否则其就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而收货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或者在约定的运到期限内及时提货,否则其就应承担逾期交付的法律后果。需要讲明的是,由于承运人的通知并不是收货人提货的前提条件,因此即使承运人没有通知,收货人也有义务和权利在约定的运到的期限内到车站提货。因此在车站没有及时通知,收货人也没有及时到车站查询提货,或者物资逾期运到又因收货人逾期领取而造成的逾期交付,应认定双方都有过错,依照各自过错大小分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依照《铁路法》及《合同法》的规定,关于铁路运输物资损失,有三种免责情形。而对物资的逾期运到没有规定免责条款。因此,有人认为,不管什么情况下,只要发生物资逾期运到,承运人就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笔者认为,这种讲法有些偏颇,因为依照我国的民法理论,不可抗力是不能履行合同或不完全、正确履行合同的免责情形。《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依照不可抗力的阻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由此可见,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以及物资损失,承运人都不应承担责任,那么由不可抗力造成的物资逾期运到,承运人更应该免除责任。例如山洪突然爆发冲毁桥梁,突发的战争等不可预测的缘故,都能够造成物资逾期运到。由于这些灾难是不可预见、不能幸免并不能克服的不

非法经营罪辩护词

非法经营罪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是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的丁俊涛律师,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担任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的辩护人,被告人被拘留的时间是2014年12月5日,逮捕的时间是2015年的1月9日,我是1月28日介入的这个案子,即便介入案件比较晚,我依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询问的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也第一时间查阅了所以的卷宗材料,结合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质证,辩护人从事实与法律层面,发表以下五个方面的粗浅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今天也庭审直播,原因是此案比较有代表性,辩护人在被告人认罪的基础上,独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文强成立非法经营罪,这个罪名没有异议,但是对认定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涉案金额不低于六十万,从证据角度分析,有重大异议。 1、关于罪名的问题,2014年9月9日被害人单位的法务部人员邱某报案,公安机关9月10日刑事立案,立案罪名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直到2015年1月9日徐汇区检察院下发批捕决定书的时候,罪名改成了非法经营罪。对于外挂相关犯罪来说,我见过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但是从刑法牵连犯角度分析,以非法经营者以重罪定罪处罚,也符合刑法原理,所以辩护人就简单带过该问题。 2、本案的涉案金额的证据材料存在重大缺陷。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涉案金额的证据材料,除了被告人的供述以外,最重要的证据材料淘宝交易明细、上海司法会计中心的鉴定意见,但是这两份证据存在重大错误。根据起诉书现实,被告人在网店旋风网络联盟销售涉案产品的起始日期应该是:2013年6月到2014年12月4日,卷宗三的淘宝交易明细仅仅有2014年一整年的交易明细,缺少2013年6月1日到12月31日的淘宝交易明细,因为2014的交易明细被告人进行了确认;关于上海**会计鉴定中心的鉴定,也因为检材来源的不合法,从而在错误的检材基础上得出了完全错误的鉴定意见。 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非常小。 刑法里面所谓的主观恶性是指行为人对所做行为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所抱的心理态度,通过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出来的,判断标准有三个:道德伦理性、政治否定性、法律的确定性来衡量。综合被告人的小学学历,1991年1月8日出生,年龄小,他是再2013年6月在一个QQ群里面,购买了别人针对**英雄传的外挂程序,在这个外挂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编程,研制了涉案的产品就是“**旋风辅助”外挂程序的,且被告人用一个店铺经营时间长达一年半,从未换过店铺,结合被告人笔录中多次强调当时不知道是犯罪,现在认识到错误了,认罪。被告人的年龄学历层次,以及在店铺经营过程中的毫无反侦查意识,都充分说明了被告人对涉案产品更多地是作为一个自主研发的合法的知识产品来对待的,他认识不到此款程序是破坏性程序,更认识不到这种经营行为会构成非法经营犯罪,从其所犯的非法经营罪这个罪名从刑法上来说其期待可能性非常小,也就是说他既然不知道销售行为是犯罪行为,有何理由期待他洁身自好呢? 三、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 1、关于对非法经营罪的分析,刑法第225条规定,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公开招聘事业编工作人员公告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公开招聘事业编工作人员公告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公开招聘事业编工作人员公告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是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隶属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市法院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负责市法院机关事务、后勤工作。现因工作需要,公开招聘事业编人员8名。具体招聘方案如下: 一、招聘岗位和报考条件 (一)招聘岗位 1、管理人员3名; 2、文印室工作人员1名; 3、汽车驾驶员4名。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社会主义;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具备报考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拟招聘岗位具体条件 招聘岗位人数年龄学历学位其他条件 管理人员 3 30周岁以下本科以上本科以上持有《广东省居住证》,符合广州市人口准入条件;熟练掌握电脑技术,具有企业单位管理经验或管理专业学历。 文印室工作人员 1 25周岁以下本科以上 持有《广东省居住证》,符合广州市人口准入条件;熟练掌握电脑技术。 汽车驾驶员 4 3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男性;广州市常居户口;有A1牌驾驶执照,有3年以上大客车驾驶经验。 备注:年龄计算截止于2009年11月30日;非广州市户口的准入条件为具备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以上学历学位。 二、招聘时间及方式 1、发布招聘公告。在《中国广州人事网》、《中国广州劳动网》、《广州审判网》刊登公告; 2、报名时间:2009年10月13日至20日; 3、报名方式:报名者提供本人小一寸照片2张,并将本人身份证、居民户口本、资格(技术等级)证明、毕业证书、现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及本人的联系地址、电话(手机)通过送达、邮寄或发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名。报名表见附件。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兰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

立案范围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0-08-16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兰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 案件范围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151号《关于印发<津、冀、晋、京四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协调会议纪要>和转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北京市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的通知》的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的第十二条规定,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年第五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与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一致,现对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所属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的其他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指定如下: 一、兰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下列铁路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1、各类合同纠纷案件; 2、债权债务纠纷案件; 3、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房地产纠纷案件; 5、铁路所属企业破产案件。 二、兰州铁路两级法院可以受理一方当事人原为铁路部门,现仍从事铁路运输服务、铁路工程建设、铁路设备制造、铁路通信的企、事业单位发生的上述第一条所含1——5类民商事纠纷案件。 三、兰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可以受理下列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为铁路职工或企业的民事案件; 1、劳动争议案件; 2、财产、婚姻纠纷案件。 四、上述规定所称“可以受理”是指: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分别向铁路运输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起诉,案件由现行受理的法院管辖。 五、上述相关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规定 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的、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挽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行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技能与技巧

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技能与技巧 肖文彬: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何嘉铭: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前言 在司法实务中,很多人将技能与技巧混为一谈,但技能和技巧是完全不同的东西,技能是最基本的能力,而技巧是在技能的基础上更熟练、巧妙地运用技能的方式、方法。技能是基础、是前提,所谓“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但是这些年来,不少人宁愿喜欢用技巧,不愿意讲技能,甚至很多人在追求技巧,忽视技能,这是一个本末倒置的认识和做法。 笔者根据自己近十年的办理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诈骗类犯罪案件的执业经验以及对这方面的研究总结,在本文中将详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尤其是诈骗类刑事案件),需要具备哪些重要的辩护技能与技巧。 一、扎实的专业基础是最根本的技能

凡事皆有大本大源,刑事辩护也是如此。一切有效的刑事辩护(以下简称“有效辩护”)都需要扎实的专业知识作为基础,无论是口头辩护还是书面辩护,没有扎实的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基础,有效辩护便无从谈起。很多人认为,经过长期的大学专业教育和司法考试的历练,绝大部分人就应该具备了法律层面的基本功,似乎就可以应对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了。然而,随着岁月的变迁,社会的发展,当今的刑事案件愈发呈现出新颖化、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法有限,而情无穷”“实践是检验真理的重要标准”,笔者认为大学里的专业教育和司法考试所学到的专业知识,已远远不能满足刑辩实务对理论知识的需求。原因在于:大学阶段的专业教学知识可操作性低(没有关于刑事辩护方面的实战课程)、课程内容滞后和涉及面窄、不够系统全面的现状,使得律师在从业后必须通过实务操作、实务总结对理论知识进行更深层次、更具针对性的筛选与提升。 笔者曾在《为什么说刑事律师的专业辩护具有不可替代性》一文中提到,律师的真功夫是需要拜名师学艺才能取得,很多东西是难以无师自通的,其中就包括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方面的专业基础提升。笔者所指的名师是指实至名归而非徒有虚名的名师。经过名师的指点,我们能知道自身法律基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穗中法民四初字第352号原告(反诉被告):陈德先,男,汉族,1950年10月1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居民,住址香港九龙湾太平洋贸易中心616室。身份证号:D297247(7)。 原告(反诉被告):蔡林礼,男,汉族,1949年10月3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苑1栋802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伟国,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有一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中山四路248号信德商务大厦1708-1712室。 法定代表人:宋楚明。 委托代理人:邹苑青,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吴成柱,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德先、蔡林礼诉被告广州市有一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德先、蔡林礼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宋伟国,被告广州市有一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苑青、吴成柱到 .1.

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原名称为“广州市正大有一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04年底被告为吸引原告投资,自称是正大集团附属的企业,并向原告提交了一系列以正大集团名义招商的宣传资料。原告相信被告作为正大集团附属公司作为“有一居”项目的经营者具有的信誉和潜力,决定投资参与合作。2004年12月31日和2005年5月23日,原告分别和被告签订了《“有一居”投资协议书》二份。投资协议书约定,原告作为投资人“乙方”分别对广州市新粤新酒店有限公司和深圳海联招待所“有一居”项目向被告(甲方)投资,由被告利用原告的投资资金经营管理,双方按约定的方式由甲方每月向乙方结算并支付当月收益。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实际投资人民币249.98万元(此外新粤新项目有部分投资收益转为海联项目的投资),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将原名称中的“正大”二字删除)、股东和股份、地址,上述重大变故使得现在的被告和正大集团没有关系。自原告投资后至起诉前,被告根本没有经营“有一居”项目的能力,尤其是正大集团退出“有一居”项目后,被告已无力和无意继续履行合同。被告没有依约定期向原告呈送财务报表,也未定期举行沟通会,自2005年8月开始也未按期向原告支付收益款项,私自截留扣押原告的投资收益。被告的高层管理人员变动频繁。2006年底,被告打算将企业和“有一居”经营项目另行转让,通知包括原告在内的“有一居”相关投资人与案.2.

关于对非法持有毒品案件定性异议的律师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审判长: 根据法律规定,根据本案被告人朱某亲属的委托,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朱某的辩护人,本辩护人现就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所依据的事实,及对本案罪名定性、量刑情节等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恳请审判长采纳。 公诉意见认为:1、构成窝藏毒品罪其上游犯罪必须为贩卖、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方能够成窝藏毒品罪,如上游犯罪不能认定为前述四个类型的犯罪,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行为人为非法持有毒品人员窝藏毒品的,应当按非尖持有毒品定罪;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1月11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规定的犯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规定的犯罪的审判。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规定的犯罪的认定。”,认为本案不能认定毒品系来源于涉案人曹某。本辩护人认为,前述两点公诉意见值得商榷,具体理由如下: 一、行为人为非法持有毒品人员窝藏毒品的,依法应按窝藏毒品罪定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毒品的行为,并且行为人不能说明持有毒品的目的、来源,司法机关又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窝藏毒品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而为其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财物的,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对比两个罪名的定义,不难看出行为人窝藏毒品必然要持有毒品,两者法条竞合,依法应以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本辩护人认为,我国刑法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法律规范是一般规范与特殊规范的关系,在犯罪构成符合特殊规范构成要件的,以当以特殊规范进行罪名定性。 (一)对本案此类情形案件如何定性,我国现有以下法律规范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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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雪、张凤成贩卖毒品,李德明非法持有毒品案任雪、张凤成贩卖毒品,李德明非法持有毒品案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汉中刑一初字第22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雪,曾用名任雪凤,女,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略,户籍所在地略,农业户口,捕前住略。 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汉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8日经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看守所。 辩护人李龙庆,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凤成,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略,户籍所在地略,无业,捕前住略。 2019年12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汉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8日经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看守所。 辩护人张庆荣,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德明,男,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略,户籍所在地略,农民,捕前住略。 该李曾于1987年11月因盗窃劳教2年,1994年5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9年9月23日因盗窃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教一年止2019年9月22日。 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汉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8日经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看守所。 被告人任雪、张凤成贩卖毒品,被告人李德明非法持有毒品一案,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以汉检公刑诉字201912号起诉书向我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曾因该案毒资问题建议撤回起诉,后市检察院复函要求开庭审

广州中级人民法院迁建审判业务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迁建审判业务大楼基坑工程施工专业承包 招标公告 招标单位: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招标代理单位:北京中交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日期:2013年 4 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迁建审判业务大楼基坑工程 施工专业承包招标公告 根据穗发改投资[2010]18号文批准,并且本工程具有施工图审查证明文件及资金证明,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现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迁建审判业务大楼基坑工程施工进行施工专业承包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 一、工程名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迁建审判业务大楼基坑工程施工专业承包 二、招标单位: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邱工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中交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804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投诉电话: 三、建设地点:广州市白云区 四、项目概况:本项目高9层,下设一~二层地下室,基坑支护总周长约600m,基坑开挖深度4.4~13.7米,基坑底板面标高-7.0~-13.5米。 五、标段划分及各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招标控制价: 1、标段划分:本工程划分为 1 个标段。 2、招标内容:本项目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基坑开挖、场地平整及相关前期工程等。具体内容以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招标图纸为准。

3、招标控制价: .86元。 注:两个或两个以上标段的,应明确允许兼中或不兼中时,明确对项目负责人的数量要求。对于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的招标项目,应分别明确各专业对应的招标内容、规模和招标控制价的专业组成费用。 六、资金来源:市财政资金。 七、公告发布、报名及递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时间: 公告发布日期(含本日): 2013 年4月18日至 2013 年 4月 23日。 注: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 报名开始日期(含本日): 2013 年 4 月 24 日。 报名截止日期(含本日): 2013年 4月 28日。 报名时间:上午: 9:30-11:30 ,下午: 14:00-16:00 。 注:报名时间自招标公告截止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如报名参加投标的申请人数量过少不足以形成充分竞争时,招标人在确认正式投标人之前,可以发出补充公告,适当延长报名时间。 八、报名及递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地点: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 九、投标人合格条件: 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2、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 3、投标人均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建筑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 注:建造师的专业及等级标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及《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注册建造师包括有效的注册临时建造师(有效的注册临时建造师必须满足:①已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②年龄不满60周岁。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 5、持有项目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 6、明确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由施工专业承包单位专职安全员(具有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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