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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际商务师考试国际经济法案例汇编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1年国际商务师考试国际经济法案例汇编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1年国际商务师考试国际经济法案例汇编试题及答案解析

一、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案情摘要]

某中国北京公司与一设在中国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北京签定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上海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公司设在北京的仓库。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法律问题]

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正确?

[参考结论] 不准确。

法律解释: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可见公约的适用范围是营业地标准。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案例1 [案情摘要]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 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法律问题]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法理解释] 没有成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九条(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案例修改了装船条件

案例2[案情摘要]

我某工艺品公司与国外洽谈一笔玉雕生意,经双方对交易条件磋商之后,就价格、数量、交货日期等达成协议。我公司随即于8月6日致电:“确认售与你方玉雕一件……请先电汇1万美元。”对方于8月9日复电:“确认你方电报,我购玉雕一件,按你方电报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1万美元,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

[法律问题]该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法理解释] 没有成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九条(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案例修改了支付条件。构成实质性条件的修改

案例3[案情摘要]

我方10日电传出售货物,限15日复到有效。13日收到对方答复:“价格太高。”15日我方又收到对方来电:“你10日发盘我接受。”此时,市价上浮,我方复电拒绝。

[法律问题]我方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法理解释] 没有成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九条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案例“价格太高”的答复已经构成了拒绝

案例4[案情摘要]

我某地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方式请意大利某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我方在电传中声明: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幢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意大利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方式就上述钢材向我方发盘。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5月20日,意大利供应商国钢材市价上涨,发来电传,通知撤销5月5日的发盘。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盘,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及至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意大利供应商,我方接受其5月5日发盘。但意大利供应商坚持发盘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而我方则认为合同已成立。双方争执不下,遂协议提交仲裁。

[法律问题]如果你是仲裁员,将如何裁决并说明理由。

[法理解释] 合同应认为已成立。即发盘并未撤销。根据公约第十六条,

(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

(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

(b)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本案例属于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

案例5 [案情摘要]

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国商人报出发盘,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用坚固包装”。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用新包装”。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产品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公司则坚持

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发生纠纷。

[法律问题] 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法律解释] 合同应认为已成立,根据公约第十九条

(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2)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时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因此,我方未表示反对即构成了接收

案例6[案情摘要]

香港A商行于10月20日来电向上海B公司发盘出售一批木材。发盘中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决定后,于22日上午11时向上海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送达香港A商行。此期间,因木板价格上涨,香港A商行于10月22日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其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0日电发盘撤销。” A商行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

[法律问题]

1、A商行是否已成功地撤销了10月20日的发盘,为什么?

2、A商行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法理解释] 未能撤销。根据公约第十六条第一款,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从时间上来看,正好晚了20分钟。

国际贸易合同违约救济

买方要求损害赔偿

案例1[案情摘要]

1991年12月31日,申诉人(买方)与被申诉人(卖方)通过传真订立了92SPE28/001号订货合同。合同规定:申诉人向被申诉人购买203.5吨柠檬酸,单价为920美元/吨,CFRKOBE(日本神户),总价款为187220美元,申诉人应在1992年1月10日通过银行开出不可撤销的、保兑的、可转让的、可分割信用证,装运期为1992年3月底前。合同订立后,申诉人于1992年1月1日通过道享银行开出了不可撤销信用证(但并不是保兑的、可转让的和可分割的)。其后被申诉人因供应商抬高货价,又与申诉人协商提高货物单价,双方于1992年1月13日签订了一份备忘录,对合同作了修改:单价改为925美元/吨,总金额为188237.50美元,为避免增加银行费用,增加的1017.50美元由申诉人直接以银行汇票在装船后7天内支付被申诉人。最后注明,备忘录签订后,被申诉人又在1992年2月19日发传真给申诉人,要求将合同单价在提高15美元,申诉人回传真表示不同意提价。直至过了装运期,被申诉人仍未发货,并通知解除合同。申

诉人遂于1992年5月22日向中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深圳市分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诉人赔偿:(1)申诉人的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失140070美元;(2)申诉人需支付日本买家的经济损失51892050美元。

[法律问题] 如果你是仲裁员,该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结论]

1. 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

2. 申诉人获得的合理赔偿应为1992年4月初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价。(交货期是在1992年3月底,故应以4月初市场价格为准)。

3. 如无充分证据,商誉损失不予赔偿。

4. 申诉人与日本买家(即下家)之间的合约损失不予赔偿。因为被申诉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料。[法理、法律精解]

通过传真订立的合同仍是书面合同,因此该合同时成立的。此后,双方又签低估了备忘录对合同进行修改,该修改也是有效的,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但是,备忘录签订后,被申诉人又在1992

年2月19日发传真给申诉人,要求将合同单价在提高15美元,而申诉人回传真表示不同意提价,这说明,双方对第二次修改合同没有达成一致协议,因此,双方均有义务履行原合同及备忘录。实际情况是,直至过了装运期,被申诉人仍未发货,因此,被申诉人违反合同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各国的实践中,商誉损失可以说是精神损失的一种,受损失一方可以要求赔偿,但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实有这种损失发生,而本案中,由于申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因此,从仲裁庭最终裁决不予支持该请求。

在经济损失方面,价格损失是一个主要方面。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6条规定:“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地75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十家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受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接受货物时的时价,而不应适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根据该规定,被申诉人没有交付货物,则申诉人获得的价格方面的合理赔偿应为1992年4月初的市场价(被申诉人被宣告合同无效之日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交货期是在1992年3月底,故应以4月初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为准。

案例2[案情摘要]

1995年3月5日,北京某工业供销公司(买方)与荷兰碧海有限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进口机床的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在1995年12月7日交付买方机床100台,总价值5万美元,货到3日内全部付清。7月7日,卖方来函: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

万美元,否则卖方将不交货。对此,买方表示按合同规定价格成交。买方曾经于7月7日询问另一家公司寻找替代物,担心供应商可以在12月7日前交付100台机床并要求支付价款5.6万美元。买方当时未立即补进。到12月7日,买方以当时的6.1万美元的价格向另一供应商补进10

0台机床。对于差价损失,买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赔偿其损失。

[法律问题]买方要求是否合理?

[参考结论]买方的要求不合理。

[法理、法律精解]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6条规定:“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第75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十家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受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接受货物时的时价,而不应适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本案中,买卖双方未对涨价问题达成协议,导致卖方不交货。买方虽然曾经与7月7日询问另一家公司寻找替代物,但实际上,直到12月7日,买方才以当时的6.1万美元的价格向另一供货商补进100台机床。很显然,买方并没有及时补进货物,因此,买方所要求的差价损失不能予以赔偿,而只能按照公约的上述规定,赔偿合同规定的价格(即5万美元)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即7月7日前后的市场价)之间的差额。

买方要求降价

案例1[案情摘要]

某国A公司向另一国B公司出售一批货物。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经卖方B公司检验发现,部分货物在交货时已存在支量问题,买方随即要求卖方降价10%。卖方A公司不同意降价,而是提出用一批符合合同规定的新货物换回已经交付的货物。但买方B公司此时已经将该批货物转卖给其本国的另外一家公司。

[法律问题]B公司是否仍可要求A公司降价?为什么?

[参考结论]B公司不能要求A公司降价。

[法理、法律精解]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0条规定:“如果货物不符合合同,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缴付的货物在交付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但是,如果卖方按照第37条或第48条的规定对任何不履行义务作出补救,或者买方拒绝接受卖方按照该两条规定履行义务,则买方不得减低价格。”

买方要求解除合同

案例1[案例摘要]

1993年1月,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先后签订合同,由B公司按CIF交货条件将合同项下的8万只用于显像管生产的电子枪按时交予中国A公司。货到后,A公司在实验性使用中发现,电子枪存在质量问题。后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中国商检机构进行品质检验,经检验证明,电子枪的质量确实存在较大质量缺陷。A公司随即与B公司交涉并达成索赔协议。协议规定:(1)A公司对极受货物中已使用的部分电子枪暂不退还B公司;(2)B公司应该在3个月内将符合质量要求的7.5万只电子枪发运给A公司;(3)更换的货物运到后,买方将抽样检验,不合格率大于20%,则整批退货。结果,B公司交来的货物仍然不符合质量要求。双方在此协商,A公司提出,B公

司可将应该提供的电子枪品牌更换为“日天牌”或“星星牌”。B公司表示同意按照A公司的要求提供货物,并将此作为索赔协议的一部分。后由于新供货方的原因,B公司仍然未能履行义务。1994年5月,A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B公司退还7.5万只电子枪的价款及利息;(2)已经使用的5000电子枪造成的经济损失由B公司承担;(3)有关检验的相关费用由B公司承担;(4)保管费、货物差价等经济损失由B公司承担。

[法律问题]

1. B公司违反了什么义务?

2. B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3. A公司有何种权利?为什么?

[参考结论]

1. B公司违反了质量担保义务,且在达成进一步协议后再次违约,构成了根本违反合同。

2. A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向B公司索赔。A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仲裁请求合理。

[法理、法律精解]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根据该条规定,卖方必须承担质量担保责任,而实际情况是,货到后经检验证明,电子枪的质量确实存在较大质量缺陷。很显然,卖方违约。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随即与B公司交涉并达成索赔协议,要求B公司在3个月内将符合质量要求的7.5万只电子枪发运给A公司,但是,B公司交来的货物仍然不符合质量要求。经双方再次协商,A公司提出,B公司可将应该提供的电子枪品牌换为“日天”牌或“星星”牌,B公司也表示同意按照A公司的要求提供货物,但B公司还是未能履行义务。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会发生这种结果。”可见,B公司的违约使得A公司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被剥夺,因此,B公司的违约构成根本违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9条规定:“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a)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b)……”因此,买方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案例2[案情摘要]

1996年4月,中国A公司与外国B公司签订了冷轧卷板进口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在1996年6月底前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1996年6月30日,A公司仍未收到B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月3日,B公司向A 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A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A公司与7月4日回复传真,A公司按期回复,告知B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销合同。但B公司没有

同意,仍然要求A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A公司与7月5日正式函告A 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法律问题]A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参考结论]A公司的处理方法合理。

[法理、法律精解]

本案中,B公司未按期在1996年6月底前交货,已构成了违约,而且在A公司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况下,仍未继续履行交货义务,故B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和第49条的规定,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B公司要求所配。

案例3[案情摘要]

有一份出售小麦的FOB合同规定:重量以一张或数量提单中的重量为准,共计5000吨,可有2%的伸缩度,卖方可比合同规定的许可限度多运或少运8%。事后,卖方实际交货重量比合同规定的许可限度少了55公斤。买方以卖方违反合同规定为由拒绝接受货物,并要求卖方退还已经支付的货款。

[法律问题]买方是否有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为什么?

[参考结论]买方无权解除合同并拒绝接受货物。

[法理、法律精解]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9条规定,只有卖方的违约构成根本违约,买方才能解除合同。而本案中,卖方实际交货重量比合同规定的许可限度少了55公斤,但这一数量和合同规定的交货数量的差距并不是很大,因此,虽然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的数量要求,但并不构成根本违约,故买方无权解除合同并拒绝接受货物。

分批交货

案例1[案情摘要]

有一份合同,卖方向买方出售中国丝苗大米1万吨。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吨,分10批交货。合同订立后,卖方按照合同规定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交到第5批大米时,发现大米品质有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买方以此为由主张以后各批交货均应撤销。

[法律问题] 买方的主张是否合理?

[参考结论]买方的主张不合理。

[法理、法律精解]

本案是分10批交货的合同,在实际交货中,只是在交到第5批大米时发现大米品质有霉变,已交4批大米补存自霉变等质量问题,因此,并不能从一批大米的霉变推论到以后5批大米也将全部存在霉变。因此,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3条规定,卖方不能解除以后5

批大米的交货合同。

案例2[案情摘要]

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4批交货。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在第3批货物交付时,卖方发现货物品

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4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买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

[法律问题] 我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参考结论]我公司要求合理。

[法理、法律精解]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73条规定:“(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3)卖方宣告合同队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活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根据上述规定,因我公司所购货物是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任何一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都会导致该套设备的无法使用,也就是说,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而实际情况是,意大利公司交付的3批货物均存在质量问题,而且,也有理由推定最后一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因此,我方可以解除全部合同。即使第4批货物的质量不存在问题,除非该批货物是该套设备的关键设备,而其他3批货物是零配件,我方才无权解除合同。

中止履行合同

案例1[案情摘要]

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据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但泰国公司收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法律问题]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

[参考结论]泰国公司的做法欠妥,泰国公司不能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法理、法律精解]

《联合国或际货物销售公约》第71条(3)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镜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根据该规定,加拿大公司受到泰国公司的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了书面保证,因此,泰国公司只能继续履行合同,不能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案例2[案情摘要]

我国某公司与以外国公司先后订立了出口5种商品的5份买卖合同。在履行完第3份合同时我国卖方发现,买方对卖方已经履行的合同的部分货款延迟支付。卖方开始怀疑该外国公司的信用存在问题,故通知该外国公司暂时中止尚未履行的其他两份合同。

[法律问题]我国公司是否有此种权利?

[参考结论]我国公司有此权利。

[法理、法律精解]

因该合同是分5批交货合同。买方在前3分合同的履行中均未按时向卖方付款,因此,卖方完全有理由断定,在以后的两份合同的付款方面,买方还将会违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1条,我方有权采取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救济措施。

不可抗力

案例1[案情摘要]

中国从阿根廷进口普通豆饼2万吨,交货期为8月底,拟转售欧洲。然而,4月份阿方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未遇洪水,收购计划落空。阿方要求按不可抗力免除交货责任。

[法律问题]中方应如何处理?

[参考结论]阿方发生的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

[法理、法律精解]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79条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够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与其它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够避免或克服它的后果。”本案中,虽然4月份阿方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未遇洪水,但收购计划并未落空,因为中国从阿根廷进口的是普通豆饼,而并非一定是阿方原定的收购地点的豆饼。因此,阿方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未遇洪水对该合同而言,并不是不可抗力。况且,发生洪水到交货期还有4个月,阿方完全有时间购进替代物并向我方交货。因此,我方有权要求阿方按时交货。

案例2[案情摘要]

日本商人在某年广交会上向我天津某公司以CIF价格条件出口仪器一批,中方与5月开出信用证后被日方告知,该仪器无法获取出口许可证,要求解除合同,按不可抗力免责。

[法律问题]中方应如何处理?

[参考结论]日方不能领取出口许可证不能作为不可抗力,日方不能免责,必须向中方承担违约责任。[法理、法律精解]

一个国家对进口贸易的管理制度和法律规定都是公开的,日方在出口之前应该知道或有责任了解其出口的货物是否需要领取出口许可证,如需要领取出口许可证,则必须在订立出口合同之前取得出口许可证,方可签订出口合同。因此,日方不能领取出口许可证是日方在订立合同前或合同时完全能够预料到的,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规定,日方不能领取出口许可证不能作为不可抗力,日方不能免责,必须向中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途货物的风险转移

案例1[案例摘要]

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于1997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

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

[法律问题]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给瑞士公司?

[参考结论] 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后,货物风险由香港公司转移给瑞士公司。[法理、法律精解]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8条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或无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本案中,货物装运后,香港公司于11月4日和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货物转卖,因此,货物风险从该日转移给瑞士公司承担。

1、FOB贸易术语项下货物风险的承担

案例1[案情摘要]

欧洲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在买方欧洲公司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用吊装机械装运货物的过程中,部分货物包装被吊钩钩破,货物损坏。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经检验发现该损失,随即向卖方欧洲公司提出索赔。欧洲公司拒绝赔偿,并声称该损失应该先由装运港的装运部门负责。

[法律问题]1. 卖方的主张是否合理?

2. 该损失应该由哪一方承担?

[参考结论]1. 卖方的主张不合理。

2. 卖方应该赔偿买方损失,但在赔偿买方损失之后,有权再想造成损失的装运港的装运人索赔。

[法理、法律精解]

该风向发生在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而本案中的部分货物在装船过程中,包装被吊钩钩破即属于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因此,应该由卖方承担该货损责任,而不是买方。卖方让买方向装运部门索赔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2[案情摘要]

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在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法律问题]

1. 卖方是否应对该损失负责,为什么?

2. 如以CIF或CFR贸易属于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参考结论]

1. 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的风险损失,即大米被海水浸泡的差价损失负责。

2. 如以CIF或CFR属于成交,卖方同样也不对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

[法理、法律精解]

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CIF或CFR术语中,买方只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来承担。而本案中,货物的风险发生在海上运输途中,因此,属于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故该差价损失应该由买方承担。

2、FOB贸易术语项下卖方未按期收货所产生货物风险的承担

案例1[案情摘要]

1995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199 5年6月10日。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日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丢失。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法律问题]

1. 印尼公司是否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

2. 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参考结论]

1. 印尼公司不应该赔偿货物丢失的风险。

2. 卖方负责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法理、法律精解]

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由买方投保,卖方无投保该保险的义务。同时,根据Inconterms2000B5款的规定:如果买方未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货地点和所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或者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者未能收受货物,或者比规定的时间提前停止装货,则自规定的交付货物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由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应以该货物已正式划归本合同项下,即以该货物已清楚的货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为准。本案即属于该款所述买方未能收受货物的情形,因此,尽管货物在交货日没有实际装船,而是延迟装船,但是,货物风险仍然自规定的交货日期届满之日起(即6月10日)转移给买方承担。

CIF贸易术语项下货物风险的承担

案例1[案情摘要]

有一份CIF合同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汉堡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合同订立后一个月,货物出运,但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当卖方吃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但卖方认为,他已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买方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

[法律问题]

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参考结论]

买方无权拒绝支付货款,卖方的主张合理。

[法理、法律精解]

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本案中,卖方并无违约事实,并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了装运单据,买方应向卖方付款。货物在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造成的货物风险属于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同时,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卖方负责办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因此,买方可以根据卖方提交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案例2[案情摘要]

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法律问题]

1. 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

2. 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

[参考结论]

1. 由卖方韩国公司承担。

2. 卖方韩国公司负责安排运输。

[法理、法律精解]

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本案中,货物外包装破裂的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该风险属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因此,应该由买方承担。但是,卖方韩国公司负有按照Inconterms2000A3款的规定,投保货物在海运中的风险的责任,但事实上,卖方违反该规定,没有投保,使得卖方不能取得保险单据,进而也不能就上述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货物外包装破裂风险不由买方承担,而应由卖方韩国公司承担。

案例3[案情摘要]

我国某出口企业与某外商按CIF某港口、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协议。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只是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但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径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我方出口货物在运输中途耽搁,再加上换装船舶设备陈旧,使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舶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国外买方对设备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作了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认为,合同适用的是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由我方租订,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责任。因此,我方应理赔。

[法律问题]

我方的做法是否合适,为什么?

[参考结论]

我方的做法不合适,我方不应理赔。

[法理、法律精解]

我方已按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关于不准转运的规定,将货物如期装上直达班轮并提供了直达班轮提单,因此,我方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对方并没有违约,也没有作假。船方转船是船方的擅自行为,不是我方授意。按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条件下,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而船公司中途擅自转船及迟延到达目的港的风险属于该风险范围,因此,应由买方承担。买方可以根据卖方提交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偿之后再向有责任的承运人追偿。

案例4[案情摘要]

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和信用证支付方式,向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合同签订后,我出口公司按规定的期限和制定的我国某港口将货物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随后,我公司向中国银行议付货款。第二天,出口公司借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伦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要求我出口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应向买方退回已经支付的全部货款。

[法律问题]

对客户的要求,我出口公司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结论]

应告知客户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我方无此义务。

[法理、法律精解]

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本案中,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属于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因此,买方应承担该风险并根据我方提供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索赔。而我方不是保险货物的可保利益人,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CIF贸易术语项下的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案例1[案例摘要]

我国某公司于1996年3月2日以CIF价格条件向新加坡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签订后,我方公司于4月11日将货物运到上海港码头,4月15日开始装上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承运船舶,当天下午5时装船完毕。4月16日承运船舶开航,5月4日到达新加坡,5月8日新加坡公司提货。[法律问题]

1. 我国公司的交货地点在哪里?

2. 我国公司的交货时间是如何?

[参考结论]

1. 我国公司的交货地点在上海港口。

2. 我国公司的交货时间是1996年4月15日下午5时。

[法理、法律精解]

按照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卖方的交货地点应该在装运港港口船上,交货时间应该为货物全部上船后的时间,通常以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据的时间作为证明,在海运的情况下该证明为海运提单。因此,上海港作为卖方的装运港应该为卖方的交货地点,在港口装船完毕的时间即为交货时间。

CIF贸易术语项下的卖方交货义务及合同的修改

案例1[案情摘要]

我国某公司与比利时一公司于1994年6月17日签订了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货物分4批装运。第一批货物装运期为1994年10月至11月,目的港时荷兰的鹿特丹。合同订立后,比利时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向我公司发出装船时间的通知,我方由于备货方面的原因,未能在10月至11月出运第一批货物,也未事先告知比利时公司。1995年1月,我方电告比利时公司,要求延长装运期至1月底,外方复电表示同意,但要求加价,我方未能同意,并于1月底将货物运出。事后,比利时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方公司赔偿未能按期出运造成的损失。

[法律问题]

比利时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参考结论]

比利时公司的要求合理。

[法理、法律精解]

首先,合同规定的第一批货物装运期为1994年10月至11月,而我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交货,事先也未通知对方延期,构成违约。其次,我方虽然事后向对方提出延长交货期(即提出修改合同)的要求,但对方提出加价的附加条件,而该附加条件并未得到我方的同意,故对合同交货日期的修改协议并未达成,交货日期仍以原合同规定为准。因此,我方于1995年1月交货属于单方面行为,于合同无据,比利时公司有权拒收该批货物,并有权要求我方赔偿未能按期交货造成的损失。

CFR贸易术语项下的卖方装船通知义务

案例1[案情摘要]

的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合同规定:德国公司在1998年4月交货。德国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5月10日,德国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但货到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

[法律问题]

1. 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

2. 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

[参考结论]

1. 由卖方德国公司承担。

2. 卖方负责安排运输。

[法理、法律精解]

根据Inconterms2000A7款的规定,在CFR术语中,卖方负有在货物装船后给予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该义务直接关系到买方能否及时就运输的货物投保海上货物运输风险。如果卖方怠于通知,使得买方未能及时投保,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卖方承担。本案即属此种情况。德国一方在4月既已将货物装船,本应该在4月份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而实际情况是,到5月10日才发出装船通知,造成卖方不能对货物在装船后至5月9日期间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投保,既造成买方投保的延误,因此,该风险损失只能由卖方德国公司承担。

CFR贸易术语项下货物风险的承担

案例1[案情摘要]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CFR术语签订合同,出口一批水果,由于承运货物的海运船舶在海运途中曾经搁浅,致使部分水果变质。货物到达目的港或经买方检验发现损失严重,随即要求卖方予以赔偿,卖方拒绝赔偿并提出让买方找船方索赔。

[法律问题]

1. 该项损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

2. 该损失应该如何处理?

3. 如果本合同以CIF术语订立,上述损失由哪一方承担?

[参考结论]

1. 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应该由买方承担。

2. 买方如果对该货物在海上运输中的风险向保险公司投保,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没有投保,该风险只能由买方自行承担。

3. 如何以CIF术语成交,卖方也同样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但是,买方可以根据卖方提交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法理、法律精解]

根绝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FR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此外,卖方无义务投保海上货物运输风险。本案的载货海运船舶在海运途中搁浅,致使部分水果变质的风险属于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因此,该损失应该由国外买方承担。买方如果对该货物在海上运输中的风险向保险公司投保,买方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没有投保,该风险只能由买方自行承担。

如以CIF术语成交,卖方同样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根据Inconterms200 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

方承担。但是,由于在CIF术语中,卖方有义务投保海上货物运输的平安险,因此,买方应该根据卖方提交的该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提单的证据效力

案例1[案情摘要]

1997年5月,日本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A公司从B公司购买了橙子36000箱.货物由某国C公司的所属船舶“得尔”抵达日本港口,卸货时发现短少了560箱,价值7800美圆.A 公司要求C公司予以赔偿.C公司则称,此次航程并未停靠其他港口,航行过程中一切情况正常,货物短缺不可能发生在运载期间,很可能是在装运港就未能装足货物.

[问题] C公司是否应赔偿A公司的损失?

[案例分析]

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货物的证据.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则是表明其已经收到提单所记载的表面状况

良好的货物.承运人一经签发清洁提单,即对提货人负有按清洁提单所记载的数量和表面状况交货的义务.即使能够证明货物短少是由于托运人未能装足货物,承运人也不能免除向收货人赔偿的责任.如果承运人能证明是由于托运人的原因而导致货物短缺,他可以向托运人索赔.。综上所述,C公司应赔偿A公司的损失.

提单和运输合同的关系

案例1[案情摘要]

中国天翔公司向英国拜丽公司出口大豆,价格条款CIF伦敦.天翔公司和买方拜丽公司之间采用信用证结算,信用证要求卖方提供不可转船直达提单,天翔公司要求船公司签发了直达指示提单。天翔公司将经过签名的提单通过银行结汇后转让到拜丽公司。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拜丽公司凭提单将货物提出,发现由于转船而进行第二次装卸,货物包装不牢固发生短少,要求承运人赔偿。船公司认为发运人天翔公司和自己达成口头协议允许转船,拒绝承担损失。

[问题] 提单和运输合同是什么关系

[法理分析]该案例涉及到提和承运人之间的关系。提单在不同当事人之间的效力,以及提单和合同(口头)的关系。

提单是国际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单据之一,在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提单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他们之间存在这基于提单之上的两种关系:(1)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关系;一般认为,提单只是承运人同托运人之间所签订的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7条,《海牙规则》第3条第4款,《汉堡规则》第1条第7款都作出了这一规定。(2)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的关系。根据法律和国际惯例,当提单被转让到收货人手中时,对于提单的受让人与承运人来说,提单就不仅是运输合同的证据,同样也是受让人之间的运输合同,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以提单的规定为依据,即使原来的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另有协

议,但是由于提单的受让人对一无所知,所以不得以此为由对抗第三人。这种规定能够有效保证提单的流通性,保护善意的提单受让人。

综合分析上述案例

首先,中国天翔公司作为托运人同船运公司之间达成的口头约定应当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运输合同的一部分,而提单表面所记载的事项只是双方之间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如果提单和运输合同之间有不符的地方,应当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准。

其次提单是指示提单,当中国公司将提单通过背书转让给英国的拜丽公司后,提单则变成了英国拜丽公司和船运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或终极证据。根据《海商法》第78条的规定,船公司同英国拜丽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

综上,尽管本案中中国天翔公司同船运公司之间有口头运输协议,但是这个协议对于船运公司和作为提单受让人的英国拜丽公司来说没有任何效力,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规定应当以提单表面记载为准。提单记载为直达提单,受让人英国拜丽公司有理由相信途中不得转船。由于转船造成的货物短少违反了提单的记载内容,提单受让人英国拜丽公司应当要求船公司予以赔偿。

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案例1[案情摘要]

2004年2 月,依据FOB 条件,黑色大地绿色有限责任公司与莱纳利尔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售1 0 万吨大豆的合同。2004年4 月1 日,黑色大地绿色有限责任公司按时将大豆运到港口,按时装船,承运人马里亚纳运输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2004年5 月2 日,货物到达目的港,莱纳利尔公司发现百分之九十的货物严重破包,造成重大损失。承运人马里亚纳运输公司称,破包是由于包装不坚固所造成,主张按照“因包装不坚固所发生的货损,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免除责任。

[法律问题]承运人马里亚纳运输公司是否可以在签发了清洁提单的情况下,主张“因包装不坚固发生货损,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免除责任?

[参考答案]承运人马里亚纳运输公司在运输途中,没有尽到妥善、谨慎管理货物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涉及到清洁提单的问题。

[法理精解]提单是托运人向承人托运货物,在货物装船后,或在承运人收到货物后,由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的,证明收到提单上载明的货物,承诺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并将货物交付收货人的凭证。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可以将提单分为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①清洁提单。至于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没有对货物的表面状况,或者其他方面,加以批注的提单。实践中不要求托运人在交运货物的时候,提供货物表面的情况,承运人自己一定要在装货的时候,对货物进行检查,然后根据货物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提单上附加批注。收货人提货时,如果出示的是清洁提单,承运人就要把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交给收货人,如果发现货物表面受损,而且是由于承运人的责任所致,收货人可以要求承运人赔偿。②不清洁提单。指附有不良批注的提单,如“ 包装不固” 、“ 破包” 、“ 沾有油污” 。这种提单表明,货物是在表明状况不良的条件

下装船的,在卸货时,如果由此造成损失,可以减免承运人的责任。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银行或买方或提单的受让人只接受已装船清洁提单。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可以接受者外,银行拒绝接受不清洁提单。此外,不清洁提单也难于作为物权凭证自由转让。

1978 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第十六条規定:“提单:保留和证据效力:1 .如果承运人或代其签发提单的其他人确知或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所载有关货物的品类、主要标志,包数或件数、重量或数量等项目没有准确地表示实际接管的货物,或在签发" 已装船" 提单的情况下,没有准确地表示已实际装船的货物,或者他无适当的方法来核对这些项目,则承运人或该其他人必须在提单上作出保留,注明不符之处、怀疑根据、或无适当的核对方法。 2 .如果承运人或代他签发提单的其他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的外表状况,则应视为他已在提单上注明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3 .除按本条第1款规定就有关项目和其范围作出许可在保留以外:(a )提单是承运人接管,或如签发" 已装船" 提单时,装载提单所述货物的初步证据;(b )如果提单已转让给相信提单上有关货物的描述而照此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则承运人提出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4 .如果提单未按照第十五条第1款(k)项的规定载明运费或以其他方式说明运费由收货人支付或未载明在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由收货人支付,则该提单是收货人不支付运费或滞期费的初步证据。如果提单已转让给相信提单上无任何此种说明而照此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则承运人提出的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视为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

当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以后,就不能再主张:“因包装不坚固发生货损,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运人主张“因包装不坚固发生货损,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在提单上批注包装有瑕疵。

在本案中,承运人马里亚纳运输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所以,其不能主张“因包装不坚固发生货损,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免责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承运人马里亚纳运输公司在运输途中,没有尽到妥善、谨慎管理货物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问: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的区别是什么 答:简单说吧,国际法的事情,归外交部管,国际经济法的事情,归经贸部管,表达的清楚么?比如说参加国家加入世贸组织的做生意的事情,在咱们这里就是国际经济法课讲的,由经贸部管的.其它问题都是国际公法的事情,由外交部管,如两个国家的关系,关于两国边境的事情等. 一、分批交货 案情简介 2004年4月1日,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与pg&公司签订了一单货物销售合同,由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向pg&公司出口500套电脑配件,共计100万美元. 货物分两批交付:2004年5月1日,发运第一批货物,2004年12 月1日,发运第二批货物. p&g公司预付款40万美圆,余款在p&g公司提取每批货后的10 日内,各电汇30万美圆给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 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5万美元. 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又与福莱特斯商业广场签订了销售合同,将这2批货物卖给了福莱特斯商业广场. 合同订立后,p&g公司如约支付了预付款,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按时发运了第一批货物. 2004年6月12日,p&g公司收到货物.但是后没有按时付余款,直到收货后的9月初才汇付第一批货款.

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p&g公司被其他债权人起诉,财产被查封,并且随时有破产可能.遂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并 且要求p&g公司赔偿未能给福莱特斯商业广场按时供货造成的损失. 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是否有法律依据? 2、如p&g公司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了有效的银行保函,并请求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履约,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应该继续履行合同么,如 果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仍不履行,该当如何? 3、最终如果第二批交货双方都不履行了,可否因此解除整个合同,为什么? 4、违约金效力应依据何种法律决定? 5、p&g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该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要点: 1、有法律依据.p&g公司构成预期违约. 2、如p&g公司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了有效的银行保函,并请求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履约,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应继续履行,否则应承担 不交货的违约责任. 3、不可以,只能解除第二批交货义务.该合同属于可分割履行合同. 4、依据国内相关准据法确定违约金效力. 5、p&g公司不负该赔偿责任. 参考理论分析: 1、p&g公司收到货物后没有按时付余款,直到收货后的9月初才汇付第一批货款,并且财产被查封,并且随时有破产可能.p&g公司构成预期违约.

全国年月国际经济法概论历年真题及答案电子

2016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国际经济法概论试卷 (课程代码 00246) 本试卷共4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o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l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 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我国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是 A. —般许可制? B.注册许可制 C.特别许可制D.相互承认制 2.由卖方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是 A.托收B.汇付C.信用证D.保理 3.规定一家付款银行,该银行在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时并不付款,而是在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才予以付款,这样的信用证是 A.即期信用证 B.议付信用证 C.承兑信用证?D.迟期信用证 4.采用FOB贸易术语时,货物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是在 A.目的港船上?B.目的港码头 C.装运港码头 D.装运港船上 5.《汉堡规则》规定的赔偿限额是每件货物或每一装运单位不超过 A. 100英镑? B.1000欧元 C. 10000金法郎? D.835特别提款权 6.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属于基本险的是 A.拒收险?B.平安险 C.战争险 D.罢工险 7.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国学生到美国留学,属于服务贸易方式中的 A.自然人流动?B.跨境交付 C.境外消费??D.商业存在 8.中国在投资争端解决中仅把“用尽当地救济原则”适用于 A.诉讼?B.行政复议?C.商事仲裁?D.调解 9.《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商标首次注册的保护期和续展注册的保护期不,少于 A. 5年B.7年?C. 10 年?D.20 年 10.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可以禁止或限制技术进口的情形是 A.技术不享有专利权 B.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C.价格不合理 D.当事人地位不平等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案例及答案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案例及答案 1、中国北方机械进出口公司业务员王某在1999年4月10日打电话给日本三菱株式会社, 双方约定:北京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三菱株式会社订购一批汽车零配件,款到后3天日方发货。然而,中方付款后日方并未发货。10日后,中方再一次催促对方发货,日方以合同为成立为由,拒绝发货。(1)该合同是否成立? (2)应当依据什么法律来确认此合同是否成立? 2、被告是一种名为石炭酸烟丸的药品的制造商,曾刊登一则广告,声称任何人根据指定方 法和在特定的期间内服用一颗窑湾后,如果仍然上菱形性感冒,可获赔付100英镑。被告在广告里还声称已将1000英镑存入银行,以示诚意。原告看到这则广告后,信以为真,购买被告的药丸,但结果仍感上流行性感冒。于是向被告追讨100英镑。(1)根据公约,要约的构成要件有几项(2)该广告是否构成一项要约(3)原告的索赔是否成立?理由是什么? 3、被告在6月10日向原告提出一项书面要约,以800英镑将房屋售给原告,要约有效期 至6月12日上午九点。6月11日,被告将房子卖给了约行,当天晚上从第三人那里知道被告已将房屋出售给他人,便在6月12日上午九点以前,把一封正式承诺的函件交给被告。 (1)本案中合同是否成立(2)法院将怎样判决

(3)法国法、英美普通法和公约对要约撤销规定是否一致 4、布洛登长期供应大都会铁路公司煤炭已有多年,但没有订立正式合同。为了使情况正常化,该铁路公司送给布洛登一份草约,后者在草约上加入一个新条件,并送回该铁路公司,其中注明“批准”字样。铁路公司代理人报草约放在桌子上历时两年多。在这两年中,布洛登依照该草约的条件供应煤炭,铁路公司也按照草约的条件付款。后来,双方发生纠纷,布洛登否认有任何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存在。(1)合同是否成立 (2)如果合同成立,请指出合同成立时间 5、原告亚当斯是羊毛生产商,被告罗林是羊毛供应商。1817年9月2日,被告写信给原告,提出一项出售一批羊毛的要约,并要求原告以邮寄方式回复。该信因写错地址直到9月5日晚才到达原告。当天晚上,原告即将承诺信件以邮件寄出。该承诺信件于9月9日到达被告。证据显示,假如要约信函的地址正确,原告回答的信件可望于9月7日到达被告。被告在9月8日将该批羊毛出售给第三者。(1)该合同是否成立? (2)德国法和英美法对该案的判决是否成立 6、原告向被告订购20000只一日龄的雏鸡。从开始饲养这批鸡的第三周开始,原告发现小鸡的羽毛开始脱落。经官方检疫机构检验,这些鸡然上传染性疾病。这种病的蔓延将使整群及死亡殆尽。原告提出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卖方是否违反了合同义务(2)如果你是买方,以什么理由起诉(3)法院将如何判决

国际经济法案例2

国际经济法案例选编 1、欧洲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在卖方欧洲公司将货 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用吊装机械装运货物的过程中,部分货物包装被吊钩钩破,货物损坏。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经检验发现该损失,随即向卖方欧洲公司提出索赔。欧洲公司拒绝赔偿,并声称该损失应该由装运港的装运部门负责。 问题:(1)卖方的主张是否合理?(2)该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2、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 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在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题:(1)卖方是否应对该损失负责,为什么?(2)如以CIF或CFR 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该对此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3、1995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一份FOB合同。合同 规定的交货期是1995年6月10。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日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 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问题:(1)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2)本案中,哪一方 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4、有一份CIF合同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汉堡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 合同订立后1个月,货物出运,但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当卖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为由,拒绝接受

单据和付款。但卖方认为,他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买方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 问题: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为什么? 5、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问题:(1)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 6、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合同规定:德国公司在1998年4月交货。德国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5月10 日,德国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 保。但货物到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 问题:(1)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 7、某中国公司与一设在中国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北京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上海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公司设在北京的仓库。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问题: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正确?为什么? 8、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指导案例分析答案

案例:1、2006年4月,中国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国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冷轧卷板进口合同。合同约定: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在2006年6月底前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签订后,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2006年6月30日,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仍未收到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月3日,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向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4日回复传真。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回复,告知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但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问:1、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2、如果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答案要点1、鼎天有限责任公司的处理方法合理。因为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交货已经构成了违约,而且在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况下,仍未履行交货义务,故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索赔。2、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应该赔付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卖方应交货时,货物在卖方所在地价格之间的差额,或者如买方补进货物,应赔付合同价格与补进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2、印度国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国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羊绒披肩,并签订了CIF合同。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货物被雨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差价损失。问:1、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2、货物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答案要点:1、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不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经商品检验机构检验为合格,同时在装船后及时通知了买方,已恰当、充分履行了卖方的义务。同时按照CIF术语,在卖方无违约的条件下,货物在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应有买方承担,故货物损失应由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CIF术语下,买方仅需投保平安险即可。而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是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全损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故保险公司可坚决赔偿质量降低而造成的损失。如承运人及其雇员对货物被雨水浸泡有过错,其损失可由承运人和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承担。 3、东艺有限责任公司向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发盘“橡胶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当即回电“价格减10%,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仲裁,其他条件接受。”东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答复。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要点:合同不成立。因金苹果公司的回电更改了价格,构成对要约的实质性更改,构成反要约。 4、阮氏兄弟出售一级大米12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问: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答案要点:同二。 5、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向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柴油发动机发生爆炸,致使轮船不能按时起航,货物也受到损害.经调查,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柴油发动机试车时 疏忽所致.问: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赔偿?答案要点:1、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应赔偿,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2、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具体含义有三点: a.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用于航行; b.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 c.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7、甲公司是一家英国公司,乙公司是一家设在上海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乙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乙公司是信用证付款。乙公司付款后,凭提单却没有提到货物。经调查是因甲提交给银行的提单中,在收货人一栏中填写出了不符合提单填写要求的问题。问:请你判断收货人一栏的填写错误可能是如下那种情况?是甲公司名称?是乙公司名称?还是凭甲公司指标?或者是凭乙公司指标?答案要点:甲公司名称。6、太子号于1990年3月1日在汉堡港交付承租人使用,1991年3月5日在中国上海港还给船舶所有人。租用时间超过了租船合同规定的10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No.1 --------------------------------------------------------------------------------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一、案例分析:某公司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答: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1)卖方不应对该项损失负责。 (2)分析提要:本案大米品质下降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究竟是大米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前,还是在装船越过船舷后运输过程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的原因造成的,这是分析本案的关键,也是双方争执的焦点。 (3)理由: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通常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即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卖方的责任是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一级大米300吨的货物,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双方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即经公证人检验证明),并且卖方在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卖方对货物在装运港越船舷后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不负任何责任。而本案中,造成大米品质下降损失的直接原因,是买方在大米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而致。故本案卖方对该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应由买方自负。 (4)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A、如以CIF成交,是CIF合同;如以CFR成交,是CFR合同,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对该项损失仍应不负责任。 B、分析提要和理由同上2、3点。故略。 二、案例分析: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1、甲、乙双方买卖合同不成立。2、分析提要。 公司乙的还盘已是实质上改变了公司甲发盘的实质条件,应视为对公司甲发盘的拒绝,是新要约。而原要约(即公司甲发盘)因此而失效,导致本合同不成立。这是本案合同不成立的焦点,也是分析本合同不成立的关键。 3、理由:本案合同不成立,是因为公司乙的承 诺与公司甲发出的要约不一致,导致对公司甲发盘的拒绝,致

2012.4自学考试国际经济法概论历年真题及部分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金融危机以来,各国政府纷纷采取了刺激国内经济的措施,这些措施所反映的国际经济法原则是( ) A.经济主权原则 B.自卫权原则 C.自决权原则 D.生存权原则 2.下列待遇中,专属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待遇是( ) A.互惠待遇 B.最惠国待遇 C.非互惠的普惠待遇 D.国民待遇 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必须以根本违反合同为前提的救济措施是( ) A.损害赔偿 B.对货物进行修理 C.减低价格 D.宣告合同无效 4.下列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缔约国可以对公约的适用范围作出保留 B.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C.缔约国当事人必须适用《公约》 D.缔约国对《公约》的“合同订立”部分不能声明保留 5.下列国际贸易术语中,买方承担义务最小的是( ) A.EXW B.FOB C.CIF D.DDP 6.下列关于信用证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开证银行负次要的付款责任 B.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是卖方 C.信用证的受益人是买卖合同的买方 D.开证行承担付款义务须遵守严格相符原则 7.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国学生到美国留学,属于下列哪一类型服务贸易( ) A.自然人流动 B.跨境交付 C.境外消费 D.商业存在 8.受方从供方获得的技术,除自己使用外,还有权在约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将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受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称为( ) A.从属许可合同 B.独占许可合同 C.排他许可合同 D.普通许可合同 9.根据1965年《华盛顿公约》的规定,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受理的是( )

国际经济法考试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面A、B、C、D)四个选项中,选择正确答案,将相 应的字母填在括号中。每小题1分,共10分) 1.《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需买方自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的有( ) A. EXW B.CIF C.DEQ D.FAS 2. 2000年6月1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螺纹钢1000吨,单价CIF 厦门250美元/吨,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厦门乙公司 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复,也一直没有装 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 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D.该合同没有成立 3.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可以适用于( ) A.确定合同的效力B.确定买卖双方的风险承担 C.确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D.确定产晶责任的承担 4.《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期限为( ) A.从启运港至目的港的全部期间 B.从货物装上船到货物交给收货人时止 C.从货物装上船时起到货物卸下船时止 D.从货物装上船到收货人检验完时止 5.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关系是( ) A.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 B.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C.国际私人间接投资关系 D.只涉及国际法规范关系 6.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于2002年3月2日签订买卖服装的合同,3月10日货物出 运,4月1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4月6日货物到达指定目的港。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货物风险原则上在( )转移至瑞士公司。 A.3月2日B.3月10日 C.4月1日D.4月6日 7.中国A公司要将其从美国B公司处通过普通许可合同购得的一项技术再许可给香港 C公司使用(原合同中有允许再许可的条款),A公司和C公司签订的合同只能是( ) A.独占许可合同 B.普通许可合同 C.独家许可合同 D.交叉许可合同 8.下列损失中不属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平安险承保范围的是( ) 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损失

2011年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五、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进口100吨白糖的合同。合同选用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此后,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承运人的E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在E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遭雷击船舶发生了火灾。后来大火虽被扑灭,但大部分白糖已经熔化。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 试问:本案中的货物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本案货物损失应当由买方甲国A公司承担。因为:(1)本案货物因遭遇雷击(自然灾害) 造成大部分砂糖熔化(单独海损),这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所以保险人无须对货物损失承担责任;(3分) (2)货物损失是因雷击所致,对此承运人无过失,因此也无须承担责任;(3分) (3)本案买卖合同选择FOB贸易术语,在此贸易术语下货物风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而由于货物损失是发生在风险转移之后,因此本案货物损失应由买方承担。(4分) 2.我国A公司与某外国B公司于1992年10月20日签订了购买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1993年1月1日至i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的货轮在开往装货港途中未尽责速遣,结果使装货至1993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接受B 公司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B公司依此单据向银行办理了结汇手续,A公司也顺利付款赎单。依提单上载明的装船日期预计船舶将于2月10日到达目的港,A公司已安排好了一些接货的工作,但该船却于2月25日才到达目的港,这时正赶上化肥的价格下跌,使A公司在出售化肥时的价格大大下降。另一方面,由于收货人已为接货作好了运输工具和仓库的安排,化肥的延迟到港也引起了收货人在这方面的损失。 试问: (1)当该案中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或者《汉堡规则》调整时,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是否会不同? (2)如果本案A公司投保一切险,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中银行有无责任? (1)不同。因为《海牙规则》运输延迟无须承担责任,《汉堡规则》应当承担延迟责任,但无论如何,承运人都应当承担租船合同的违约责任,并与A公司承担联合欺诈的连带责任。(3分) (2)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对于货物市价跌落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3分) (3)银行没有责任,因为单单一致,单证一致。(4分) 3.2007年4月5日,中国嘉禾进出口公司电告美国某商贸易公司,欲以FOB条件向美国出口一批瓷器,总价款为100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 款。4月11日收到美国商贸公司复电,同意购买,但要求降价至90万美元。中 国嘉禾进出口公司于4月15日电告对方同意其要求,美国商贸公司4月17日 收到此电报。随后,中国嘉禾进出口公司将货物运至上海港,交由中国某远洋运 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4月5日承运船舶在公海航行时, 由于船员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中国嘉禾进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被火焚 毁,其余两个则完好无损。5月11日货物运至纽约港,但美国公司拒绝接受货 物,并向中国出口公司提出索赔,双方诉至中国法院。 试问,根据上述案情:

全国2015年10月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历年真题及答案

2015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国际经济法概论试卷 (课程代码 00246) 本试卷共4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o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l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 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依《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由卖方订立运输合同的是 A.FOB B.EXW C.CIF D.FAS 2.CFR这种贸易术语适用于 A.水上运输方式 B.航空运输方式 C.铁路运输方式 D.各种运输方式 3.在国际航空运输中,依《华沙公约》规定,承运人对货物和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于每公斤 A.100金法郎 B.150金法郎 C.200金法郎 D.250金法郎 4.依据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部分损失包括单独海损和 A.实际全损 B.推定全损 C.共同海损 D.意外损失 5.依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银行可以拒绝付款的情况为 A.货物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 B.货物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 C.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台风灭失 D.发票与提单不符 6.中国某海关在对M企业进口的葡萄酒征收关税时,按照该企业进口报关时申报单上的 价值征收关税的方法属于 A.从量税 B.从价税 C.混合税 D.价值税 7.依据《反倾销协议》,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是指当倾销幅度小于出口价格的 A.8% B.6% C.4% D.2% 8.中国大陆的李先生通过互联网向美国亚马逊公司订购工程专业图书3本,此服务属于《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 A.境外消费 B.跨境提供 C.商业存在 D.自然人流动 9.《反补贴协议》中的补贴是指 A.禁止性补贴 B.非禁止性补贴 C.定向性补贴 D.非定向性补贴 10.美国M公司与中国L公司达成协议,L公司是M公司旗下驰名商标“古龙”在中国大陆的唯一代理商,除M和L公司外,对“古龙”商标任何其他人不可使用。该协议是国际许可合同中的 A.独占性许可合同 B.排他性许可合同 C.普遍性许可合同 D.垄断性许可合同11.作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在国际投资保险业务上的创新,给予独立承保的险种是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汇总)[1]

案例分析 1.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进口100吨白糖的合同。合同选用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此后,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承运人的“希望”号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在“希望”号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遇台风使部分白糖受损。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请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 (2)本案中的承运人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 (3)本案白糖损失的风险在哪一方当事人? 2、美国A公司与我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一批月饼的合同,交货期为当年中秋前一星期,以便卖给在美国的华人过中秋节之用,但是,由于我国当年中秋节月饼市场火爆,B公司货源紧张,中秋节已过了一个星期还未交货。而美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中秋节已过,月饼难以销售。A公司于是通知B公司宣告合同无效。 问:(1)A公司宣告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 (2)A、B两公司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哪一方败诉? 如果败诉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应该怎样做? 3.甲国A公司(买方)与乙国B公司(卖方)签订一进口水果合同,价格条件为CFR,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货物在装运港检验合格后交由C公司运输。由于乙国当时发生疫情,船舶到达甲国目的港外时,甲国有关当局对船舶进行了熏蒸消毒,该工作进行了数天。之后,A公司在目的港复验时发现该批水果已全部腐烂。请问:(1)依据《海牙规则》,承运人C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在CFR条件下,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签订保险合同? (3)在CFR条件下,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支付保险费? 五、案例分析题 1.答:(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因为本案A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本案货损是因为台风引起,台风属于自然灾害,本案台风引起的是货物的部分损失,而不是全损,平安险不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货主希望得到此种情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20道)讲解学习

五、案例分析题(第1小题15分,第2小题10分,共2 5分) 案例一: A国一公司向B国一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了FOB合同。A国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A国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B国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B国公司要求A国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A国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如果本合同以CIF术语或CFR术语成交,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15分) 答题要点: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该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5分)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5分)如以CIF或CFR术语成交,卖方也同样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或CFR术语中,卖方也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也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5分)案例二: 托运人马克辛靴鞋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受到损害,经调查,火灾的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加温时疏忽所致。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10分) 答案要点:承运人应赔偿(5分),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5分) 案例三: 2005年甲国出口商A公司与乙国进口商B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由A公司出售大米1000 吨给B公司。A公司在甲国某港口将3000吨散装大米装上船舶,并指示承运人C公司,在该批大米到达乙国 目的港后,将其中1000吨交给B公司,其余2000吨交给另一收货人。但C 公司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因意外致

国际经济法案例大全

国际经济法案例 第一章绪论 一、调整范围 案情简介 北京长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荷兰某有限责任公司设在中国上海的独资公司—佛来芒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北京长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佛来芒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通讯设备一套。交货地点在北京长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延庆的仓库。合同还约定,如果因为合同的执行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双方协商。协商不成,请双方都信任的某公司调解。如果调解也不成的话,就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试问: 对该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是否有问题? 思路 判断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是否正确,要看一看该合同的性质。判断合同的性质,要看一看合同是否有涉外因素,当事人的身份如何。 本案参考结论 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是不正确的。 参考理论分析 一、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超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规范总和。这些经济关系必须具有国际性:主体具有国际性,不在同一个国家;经济关系具有国际性,订立合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发生在不同的国家;或是买卖合同的标的具有跨国的流动,等等。本合同都不具备这些条件。尤其是合同双方的当事人,都是中国的法人。外商独资公司,在中国工商局登记,是中国公司。 二、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它的适用范围是: (1)公约适用于国际性的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用营业地标准作为衡量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营业的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了销售合同,适用该公约。不考虑国籍因素,也不考虑货物是否发生了跨国运输,也不考虑合同的当事人发生的要约和承诺是否在不同的国家。例如,都是美国人出资开办的公司,1个在墨西哥,依当地法律设立,1个在加拿大根据当地法律设立,这2个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属于国际货物买卖。这2个公司与当地企业的货物买卖属于国内货物买卖。营业地是指永久性营业地。如果当事人有数个营业地,与合同及合同履行联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营业地。 (2)公约适用于当事人的所在国都是公约缔约国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如果当事人的所在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当然可以在销售合同中明确规定适用该公约解决争议,即使双方没有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在销售合同中就法律适用做出规定,将自动适用公约。在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不是关于缔约国的情况下,根据公约第1条第1款第6项,也可以因为国际私法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1.■【案例分析】【2014.07】中国沿海某市的 A 公司与俄罗斯 B 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水果的 FCA 合同(约定使用《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合同约定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交货,支付方式为跟单托收(交单方式为付款交单,并约定适用 1995 年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A 公司交货获得有关单据后委托中国甲银行向 B 公司收取货款,甲银行则委托俄罗斯乙银行向 B 公司收取货款.乙银行在 B 公司没有付清货款的情况下就将有关单据交付给 B 公司,最终致使 A 公司无法向 B 公司收取货款。请问:(1)根据《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卖方 A 公司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2)从性质上讲,托收属于银行信用还是商业信用? (3)甲银行得知乙银行没有按照指示行事后,甲银行该如何做? (4 )A 公司能否起诉乙银行?为什么? 答:(1)根据《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卖方义务:应当备好货物,并将货物运抵呼和浩特市,卖方应当承担货物交付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之前货物灭失的风险,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2)托收属于商业信用。 (3)甲银行得知乙银行没有按照指示行事后,应当立即将这一情况通知委托人A 公司。 (4)A 公司不能起诉乙银行,因为委托人与代收银行(乙银行)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2.★【案例分析】甲乙两国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成员国。甲国A公司到乙国投资办厂,后A公司与乙国政府因投资产生法律争议。乙国与A公司达成书面协议,将他们之间投资争端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后乙国反悔,拒绝到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解决争议。 问:(1)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2)乙国政府能否单方撤销与A公司所达成的解决争议的书面协议?为什么? (3)甲国能否对本国投资者A公司给予外交保护?为什么? 答:(1)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对此案有管辖权。依公约规定,双方符合“中心”管辖主体资格,又是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议且双方有提交“中心”解决的书面协议,所以“中心”有管辖权。 (2)公约规定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将争议提交“中心”解决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所以乙国不得反悔。凡双方已经书面表示同意提交“中心”管辖的争端,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片面撤回其同意。 (3)甲国不能对本国投资者A公司给予外交保护。根据公约规定,对于已经书面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争端,投资者国籍所属国不得另外主张给予外交保护。

2019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经济法概论真题

2019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经济法概论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关贸总协定》中构成多边贸易制度基石的具有多边性、普遍性、无条件性的待遇是 A.差别待遇 B.国民待遇 C.公平待遇 D.最惠国待遇 2.以下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是 A.甲国注册的A公司与乙国注册的B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 B.营业地在甲国的A公司与营业地在乙国的B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 C.甲国的A公司与B公司在乙国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 D.甲国的A公司与B公司在甲国签订在乙国履行的货物买卖合同 3.以下贸易术语中,规定由买方订立运输合同的是 A.CFRB B.CIF C.FOB D.CIP 4.对于根本违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不同于非根本违约的救济方法是 A.损害赔偿 B.实际履行 C.解除合同 D.给予宽限期 5.提单的首要条款规定的是 A.提单的基本权利义务 B.提单适用的法律 C.提单的管辖权 D.提单的免责情形 6.海上货运保险中,平安险不赔的是 A.自然灾害造成的推定全损 B.自然灾害造成的共同海损 C.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 D.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7.海上货运保险的三种基本险别依承保范围由小到大排列正确的是 A.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B.水渍险、平安险、一切险

C.平安险、一切险、水渍险 D.一切险、平安险、水渍险 8.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 A.所有权凭证 B.托收时采用的书面凭证 C.付款承诺 D.一种担保 9.按确定关税的独立程度可将关税分为自主关税和 A.从价税 B.协定关税 C.从量税 D.混合税 10.世界贸易组织《反补贴协议》规定的补贴有禁止性补贴和 A.进口替代补贴 B.出口补贴 C.不可诉补贴 D.可诉补贴 11.依《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和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期限为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18个月 12.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申报标准主要取决于 A.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是否达成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B.是否造成对国家根本安全的威胁 C.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和是否达到申报标准 D.是否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造成影响 13.关于发展中国家外资准入审查,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是为了维护资本输出国的国家利益 B.本质上不对外资构成歧视待遇 C.不会对外资输入形成限制 D.意义是为了维护东道国的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14.关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据以建立的基础 B.多边投资担保机构遵循一国一票投票表决制 C.我国不是该机构的会员国 D.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主要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商业风险提供担保 15.在国际投资实践中,下列属于间接征收的措施是 A.出于保护合法公共福利的目的采取的非歧视性规制措施 B.非出于保护公共福利目的而不适当地大幅度提高税率 C.通过正式转移外国投资者的财产权的方式实现国有化

国际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12道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1 .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进口100吨白糖的合同。合同选用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 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此后,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承运人的“希望”号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 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在“希望”号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遇台风使部分白糖受损。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请回答下列问题: (1) 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 (2) 本案中的承运人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 (3) 本案白糖损失的风险在哪一方当事人? 答:(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因为本案A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本案货损是因为台风引起,台风属于自然灾害,本案台风引起的是货物的部分损失,而不是全损,平安险不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货主希望得到此种情况下的赔偿,应当投保水渍险,因为水渍险对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是赔偿的。 (2) 承运人也不赔。因为本案货损是由于天灾引起的,依《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于 因此而引起的货物损失是可以免责的。 (3) 由于本案选用了FOB术语,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货港船舷转移的,因此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的,即风险由A公司承担。 2 、美国A公司与我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一批月饼的合同,交货期为当年中秋前一星期,以便卖给在美国的华人过中秋节之用,但是,由于我国当年中秋节月饼市场火爆,B 公司货源紧张,中秋节已过了一个星期还未交货。而美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中秋节已过,月饼难以销售。A 公司于是通知B公司宣告合同无效。问:(1)A公司宣告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 (2)A、B两公司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哪一方败诉?如果败诉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应该怎样做? 答:(1)A公司宣告合同无效的依据是B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B公司延迟交货,就是违约行为。而且由于中秋月饼是在特定时间销售的物品,B 公司延迟交货,A公司卖出月饼就很困难,由此会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A公司根据合同所期待得到的利益,即B公司的延迟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B公司根本违反合同,A公司应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可向B公司主张损害赔偿。 (2) 由于B公司根本违反合同,B公司会败诉。B公司不履行仲裁裁决,A公司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 3. 甲国A公司(买方)与乙国B公司(卖方)签订一进口水果合同,价格条件为CFR 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货物在装运港检验合格后交由C 公司运输。由于乙国当时发生疫情,船舶到达甲国目的港外时,甲国有关当局对船舶进行了熏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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